监督委员会学习材料

2024-06-22

监督委员会学习材料(精选7篇)

1.监督委员会学习材料 篇一

**社区监督委员会工作汇报材料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要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为了加强群众的监督主体地位,保障群众参与公共事务民主管理的权利,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现将我社区的工作汇报如下:

村务监督委员会,是为了破解村级民主监督难题而建立的一套农村民主监督新机制。几年来不断的探索与实践极大地推进了社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力度的不断加大,许多建制村的集体资产不断增加,而约束村干部权力,保障村民权利的制度和机制却严重缺失。

当村干部决策不民主、村务不公开、财务不规范时,村务监督委员会就能够解决这些问题。监督委员会成员从思想政治素质好、热心党风廉政建设、有一定政策水平及较丰富的农村工作经验、较高威望的本村村民或长期居住在本村的其他人员中(村“两委会”干部及其配偶、直系血亲或姻亲除外),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与村“两委会”干部任期相同。它的主要职责是对村务及村干部公、勤、廉等进行多渠道、全方位的监督。

村务监督委员会瞄准的就是村“两委”的权力,有的监督员被选上后十分高兴,认为想怎么监督就怎么监督。可事实并非如此。在制定严谨的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流程的同时,对监督员也严格管理,加强对监督员的培训、监督、管理。年终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监督员进行述职测评,信任度低于百分之五十的取消监督员资格。本村三分之一村民代表或本村五分之的村民联名要求取消监督员资格的,即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监督员进行信任度投票,信任度低于百分之五十的取消监督员资格。

2.监督委员会学习材料 篇二

2004年美国上市公司会计监管委员会 (PCAOB) 批准了第二号审计准则——“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准则强调了审计委员会在帮助制定“高层基调”时所起的关键性作用。要求外部审计师应评价发行人审计委员会的有效性, 作为其对控制环境和内部控制的理解和评价的组成部分。审计委员会对外部财务会计报告和内部控制无效或低效的监管, 被认为是一个明显的缺失或内部控制实质性薄弱的标示。另外, 准则要求将审计委员会监管无效的实例直接呈报给公司的董事会。影响审计委员会监管有效性的因素包括管理当局成员的独立性, 委员会责任的清晰表述, 管理当局和审计委员会对责任的理解程度以及独立审计师和内部审计师的交流程度。2007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要求上市公司从公司基本情况和股东状况等方面进行公司治理的自查活动。自查事项中包括“董事会是否设立了下属委员会, 如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投资战略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各委员会职责分工及运作情况;”笔者选取了2007年6—12月间公布关于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整改报告的100家上市公司, 通过调查研究发现:约三分之一的被调查上市公司未设立审计委员会 (其中大多数上市公司同时未设立董事会中的其他专门委员会) , 而在设立了审计委员会的上市公司中, 又有超过三分之二未能有效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作用, 具体数据见 (表1) 。如何有效发挥审计委员会的职能, 促进上市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 推行审计委员会“反监督”机制是一个选择。

注:以上未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公司中已有部分公司在自查后即开始设立并出台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资料来源:《中国证券报》

二、审计委员会“反监督”机制实施策略

(一) 建立和发展职业化、专业化的独立董事经理人市场, 严格审计委员会的聘用制度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作用不能得到很好的发挥, 其直接原因就是审计委员会的成员构成不合理。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绝大多数审计委员会的成员主要是由原公司的会计人员、审计人员、内部董事、其他行政部门人员构成, 他们或者没有独立性, 或者缺乏相应的任职能力。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该大多为独立董事, 而在独立董事进入审计委员会工作的上市公司里, 由于对独立董事的人数比例、任职能力的要求以及聘用制度不尽合理, 所以并不能保证审计委员会监督作用的发挥。一是建立和发展职业化、专业化的独立董事经理人市场。在我国随着资本市场的有序发展, 应大力培养合格并具有竞争性的独立董事人才, 进而形成独立董事人才市场。尝试将独立董事作为一种法定化的固定职业, 所有为上市公司提供独立董事服务的人员全部纳入其执业机构——独立董事事务所管理。独立董事事务所仅是证券从业机构, 证监会对其执行监管功能, 认定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以及从事证券业务的独立董事个人会员资格。其执业情况受《证券法》、《公司法》等的约束。这样做能够促进独立董事遵守客观、公正、独立的执业原则, 明确执业责任, 提高执业水平。因此, 培育职业的独立董事队伍, 实现独立董事的职业化应该是我国的一个发展方向, 也是我们能够建立合理有效的审计委员会的前提条件。二是严格审计委员会的聘用制度, 建立公开选聘机制。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通过定期研究公司的行业状况、战略规划、内部控制体系和薪酬与考核体系等事项, 为公司重大事项的科学决策和内部规范运作提出建议, 在公司经营管理和重大决策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所以, 专门委员会应对公司重大事项能够做到完整的事前分析、有效的事中监控、完整的事后评价, 以保证董事会的决策水平, 最大限度的降低公司经营风险, 提高公司质量。这也就对专门委员会成员提出了较高的素质要求。我国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由内部董事和独立董事构成, 目前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仍由董事会高层领导提名, 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提名的范围一般局限于“熟人”圈子, 这使得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受到影响, 同时不能排除其缺乏这方面能力的可能性。解决问题的办法是:一方面通过独立董事协会建立相应的考核制度, 培养出优秀的独立董事人才, 为审计委员会设立人才储备库, 以备上市公司选择;另一方面在人才市场公开选聘优秀人才。可以尝试由政府监管部门 (如证监会) 提名若干 (不是全部) 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由政府监管部门定期检查和监督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另外还应该通过要求限制产生独立董事聘任和应聘中的利益驱动。三是规定审计委员会成员聘用年限, 实施人员轮换制度。作为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董事, 任期的长短会影响到其独立性。由于长期共事, 独立董事往往会被内部董事及经营管理层同化, 使得其不再独立或不完全独立。所以, 应规定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职年限。《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 规定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笔者认为, 作为审计委员会成员特别是委员会主任的独立董事任期应该相应缩短, 一般为2-3年予以更换。各上市公司可以按此年限设立公司每一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实现审计委员会成员的更换。

(二) 沟通与报告机制

沟通与报告机制分为内部沟通和外部沟通。内部沟通——建立有效的董事会内部评价及单个董事的评价机制, 包括审计委员会成员是否为履行其职责而投入足够的时间。一是与董事会的沟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下属常设机构, 隶属于董事会, 其成员由董事会任命, 其对董事会负责。由英国Robert Smith爵士牵头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检查工作并于2002年提交了Smith报告。报告中强调董事会应以书面的形式确定审计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审计委员会可每年审核其职权和运作效率, 并可为提高运作效率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修改其职权范围;当审计委员会与董事会发生意见分歧时, 相互之间应对相关的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 以尽可能消除这些分歧, 若分歧不能消除, 审计委员会有权将这些分歧作为独立部分写入董事会的报告, 并提交给股东大会。2003年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良好公司治理准则和最佳事务建议》关于审计委员会也有类似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应定期与董事会会晤, 向董事会报告所有和履行职责相关的重大事项。二是与股东大会的沟通。Smith报告同时指出:审计委员会与股东存在着重要的依赖关系。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能够为其监督管理层提供可能, 而依赖性能够确保其对股东负责, 具有同等的重要性。但现实工作中, 作为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对公司监管工作的最低限度参与, 妨碍了他们在促进管理责任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 进一步加强审计委员会与股东的沟通, 强调股东对非执行董事的监督, 对促使审计委员会中非执行董事更好地履行监督管理层的职责具有重要意义。沟通的形式包括两种:通过董事会报告, 即该报告中设立单独部分说明审计委员会的作用和责任、审计委员会为履行其责任所采取的各种行动, 如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次数和委员的出席情况、审计委员会对其已履行责任的报告等;通过委员会主席。要求审计委员会主席出席股东大会, 并回答股东所提出的与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相关的各种问题。三是审计委员会成员之间及与其他董事的沟通。公司应该形成会议制度, 要求为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成员应经常碰面。根据COSO对1987年至1998年设计虚假财务报表诉讼的300家公司所作的调查研究, 这些公司审计委员会通常一年只开一次会, 1/4的公司甚至没有审计委员会。美国SEC主席阿瑟·利维特在1998年的演讲中指出, “审计委员会每年在定期的董事会之前只举行两次约15分钟的会议, 其职责仅限于作些敷衍了事的报告。”这与理想中的审计委员会“每年在召开董事会前举行12次会议”相差甚远。我国目前的要求是: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 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 每季度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但调查发现, 大多数公司审计委员会的召开次数非常有限, 甚至不满足每年四次的最低要求。为有效履行职责,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该经常与其他董事进行沟通, 因此应该对会议的次数及委员出席情况予以严格规定。并且应要求审计委员会应保留各次会议记录, 这些纪录应作为下次董事会全体会议的资料。四是与内部各部门之间的沟通。特别是审计部门的沟通上市公司应充实、细化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责, 并按照职责使专门委员会与相应的经营管理部门对接, 逐步形成日常沟通协商机制, 责成经营管理部门定期向对口的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进行工作汇报, 使委员会能及时研究其中存在的问题, 制定改进建议或进一步优化方案。如经营管理层可以召开联席报告会等形式, 与独立董事进行了认真沟通, 独立董事就公司生产、内部控制、财务等方面提出了建议, 并着手对一些课题进行研究。而公司审计部作为公司内审机构, 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 对公司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公司应建立并充分发挥内部审计部门在公司经营运作中的监督作用, 针对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并及时、经常的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沟通, 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因此, 上市公司每季度应召开一次会议, 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 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力争使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更加完善。公司应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并将审计部与监事会的工作配合、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沟通等内容在制度上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另外, 上市公司还应组织独立董事定期或不定期的考察基层单位、生产线和管理部门, 增加独立董事与基层之间的交流机会, 并向独立董事提供充分的经营管理动态信息, 使独立董事掌握真实的资料, 努力推动独立董事发挥专业研究优势, 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独立性。公司将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董事会各个专门委员会会议, 对公司日常经营运作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讨论, 对公司战略规划、内控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专题研究, 充分发挥专业人士对公司的作用, 提高公司管理决策水平。

外部沟通——引入市场机制, 实施相关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应定期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关于审计委员会构成及其主要工作内容方面的情况。在监管部门指定的传播媒介上, 上市公司也应增加相关的信息披露, 以利于各相关利益人定期对审计委员会成员、工作职责及其完成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

(三) 合理有效的绩效考核与评价机制

审计委员会绩效考核的基础与标准是审计委员会章程, 因此审计委员会章程的制定和完善, 是规范审计委员会运作的关键。2003年, 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和纽约证券交易所, 根据《萨班斯法案》发布了新的公司治理最终规则, 将审计委员会定位于公司治理的最高层面。要求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审计委员会的年度绩效评价与考核。目前我国已有超过两百家的上市公司出台了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细则中对于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均有较明确规定, 但对其考核与评价却少有涉及。所以, 应逐步完善和细化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增加关于审计委员会绩效考核与评价的内容, 以促进其充分发挥在公司治理中的监督作用。机构投资者对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评价。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 英国机构投资者逐步兴起, 已成为资本市场的主力军, 机构监督已成为一种崭新的治理机制。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方式之一是提名或向董事会派驻非执行董事。英国ACCA认为, 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有必要在监督审计委员会活动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近年我国机构投资者如各种基金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这也使得单个投资者微不足道的影响形成合力, 从而对抗大股东、经理层, 一方面可以缓解独立董事的压力, 另一方面担当起监督审计委员会的责任。上市公司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对审计委员会工作业绩的评价。2003年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 开始推行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制度。明确规定“公司治理、财务和会计制度等不存在可能妨碍持续规范运作的重大缺陷”的公司保荐机构方可推荐其股票发行上市。我国《证券法》 (2005) 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原则, 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所以,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面对较大压力, 自然会对公司的治理情况、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等予以高度的关注。因此, 监督审计委员会并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与评价就成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工作任务。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与评价。公司得以上市离不开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的协助, 在其发展、运作过程中同样离不开以上机构和组织的监督。投资银行可以帮助上市公司设置并完善审计委员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在配合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运作过程中, 可以就其接触的情况对审计委员会的做出客观评价, 以促进包括审计委员会在内的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及运作的规范。为便于更好发挥审计委员会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作用, 上市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法律、会计、咨询公司等中介机构, 协助各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 以更好服务于公司发展。

(四) 法律规范约束机制

目前尚无关于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专门的法律规范。2008年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 (以下简称《条例》) , 其中已含有涉及到审计委员会的规范。关于审计委员会的设立及成员, 《条例》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 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 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同时明确上市公司不得对其独立董事实行股权激励。以消除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影响因素;还规定:董事、监事十二个月内无正当理由累计两次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国证监会可以认定其为不适当人选, 上市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进行撤换。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人员, 自被认定之日起两年内, 不得担任任何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条例》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发表专项意见, 并向董事会报告。关于审计委员会的“反监督”, 《条例》规定: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相互配合, 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和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征信管理系统, 并对其融资活动依法进行必要的限制;证券交易所依法对信息披露进行日常监管, 监督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证券违法违规行为。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业务细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或者备案。关于审计委员会成员的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或违反本条例规定选聘董事的上市公司, 由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 单处或者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003年中国证监会表示, 证监会将借鉴美国《公司改革法》, 加强对上市公司财务监管。表示在三到五年内有希望落实发挥审计委员会的作用;在更长的时间内将成立独立的会计监察委员会, 改革会计准则制定机制, 提高对证券犯罪的惩罚力度等。始于2007年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2005年对《公司法》与《证券法》的修订、近几年出台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治理的规范均表明, 我国证券监管机构推动上市公司建立并完善审计委员会的坚定决心。建立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是市场的迫切要求, 也是我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决定的, 加快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的建立并规范其有效运作, 将有利于我国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乔春华、蒋苏娅:《审计委员会的理论与运作》, 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7年版。

3.监督委员会学习材料 篇三

主席 尚福林

二○○七年八月十四日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公司债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年以上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四条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公司应当诚实信用,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债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认购债券的投资者自行负责。

第二章发行条件

第七条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四) 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额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五)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六) 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百分之四十;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第八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

(一) 最近三十六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二) 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四)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一百元,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第十条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应当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

公司与资信评级机构应当约定,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资信评级机构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第十一条为公司债券提供担保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应当为连带责任保证,且保证人资产质量良好;

(三)设定担保的,担保财产权属应当清晰,尚未被设定担保或者采取保全措施,且担保财产的价值经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不低于担保金额;

(四)符合《物权法》、《担保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发行程序

第十二条申请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方案,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对下列事项做出决议:

(一)发行债券的数量;

(二)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三)债券期限;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决议的有效期;

(六)对董事会的授权事项;

(七)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十三条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符合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核准的用途,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第十四条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保荐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募集说明书和发行申请文件。

第十五条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保荐人应当对债券募集说明书的内容进行尽职调查,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为债券发行出具专项文件的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资信评级人员、律师及其所在机构,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出具文件,并声明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应当由有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并由至少二名有从业资格的人员签署。

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至少二名经办律师签署。

第十九条债券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

债券募集说明书不得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资产评估报告或者资信评级报告。

第二十条中国证监会依照下列程序审核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

(一)收到申请文件后,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二)中国证监会受理后,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

(三)发行审核委员会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核申请文件;

(四)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六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时效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完毕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发行公司债券前的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

第四章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债券存续期限内,由债券受托管理人依照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公司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第二十四条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保荐人或者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

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与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

第二十五条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持续关注公司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二)公司为债券设定担保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应当约定担保财产为信托财产,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债券发行前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三)在债券持续期内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公司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四)预计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公司追加担保,或者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五)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参与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六)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重要义务。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程序和其他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第二十七条存在下列情况的,应当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二)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

(三)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四)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五)保证人或者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

(六)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等行为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整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第二十九条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保荐书,保荐人或其相关人员伪造或变造签字、盖章,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依照《证券法》和保荐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为公司债券发行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资产评估报告、资信评级报告及其他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其出具的专项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债券受托管理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能履行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职责,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整改;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第六章附则

4.瓦子街镇村民监督委员会典型材料 篇四

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是有效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规范村民参与村级事务管理,解决农村信访问题,推进全民创业的有效途径。我镇各村村务监督委员会成立以来,在村级各项工作中发挥着积极作用,涌现出许多典型事例。现将小寺庄村处理低保问题和任家湾村处理修建高速路挖取砂石复耕不到位情况的典型事例简单上报如下:

材料一:

今年6月份,我镇小寺庄行政村村民向刚刚成立的小寺庄村民监督委员会反映,今年年初的低保至今还未发放到位。针对这一情况,村民监督委员会及时召开会议,向村“两委会”进行质询。质询结果表明:今年向低保户发放的低保已实行打卡制,今年3月底已经将低保金打到低保户的信用卡账户上,已全部发放到位。由于部分自然村比较偏僻,政策一时不能宣传到位,才使这些村的低保户误以为低保未能按时发放,产生误解。

事后,对于政策没有宣传到位这件事,村“两委会”公开向低保户道歉,取得了低保户的谅解,同时也赢得了

村民的一致好评,大家都说:自从村民监督委员会成立以来,“两委会”的工作作风确实转变了许多,能够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为群众办更多的实事好事。

材料二:

今年9月21日,我镇任家湾行政村3个村民代表向任家湾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窦可玉反映:任家湾村的3个自然村都存在修建高速路时在农户土地上挖取砂石,事后未能按要求达到复耕标准的情况,村民多次要求重新复耕,但无人理睬。监委会主任窦可玉听后,立即召开班子成员会,商计解决办法,大家一致认为:由于修建高速路,这三个村的土地已被占用了1/3,剩下的这点土地如果不能按要求按标准完成复耕,那以后村民该怎样生活?全村人就指靠这点地生活了。这件事情是我们村的头等大事,此事不解决,我们这些村干部愧对村民。因此,无论如何我们一定要想尽一切办法解决此事。

5.监督委员会学习材料 篇五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及格式要求

目 录

一、机构设立..........3

(一)法人机构设立 3

(二)境内分支机构设立 9

(一)法人机构变更 16

(二)境内分支机构变更 21

(三)境外机构变更 23

三、机构终止.........24

(一)法人机构 24

(二)分支机构 25

四、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26

五、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33

(一)法人机构 33

(二)分支机构 34

六、申请材料格式要求.35

(三)境外机构设立(含参股、收购)14

一、机构设立

(一)法人机构设立

1.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商业银行的名称(中英文)、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以及设立的目的。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流动性状况、资本充足率、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预测;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等。

3.发起人基本情况。包括发起人之间关于发起设立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协议,发起人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过工商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所在行业状况、纳税记录等

事项。

4.发起人及所在集团的组织结构图、发起人主要股东名册、发起人分支机构与控股、入股、控制子公司名册以及上述机构从事的主要业务及盈利主要来源、发起人之间的关联状况、对发起人有实际影响力的个人和组织的有关情况,发起

人拟投资入股的资金来源证明。

5.发起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同意发起设立该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决议及自有资金来源真实的承诺书。

6.发起人为外国金融机构的,应同时提供其注册地(或所属)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风险评级结论或审慎性监管意见;申请人在其注册地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则应提供资信评级机构对其最近二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7.发起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8.筹建方案:包括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管的基本情况和聘任其他从业人员计划,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选址方案。

9.拟外聘的咨询机构及人员的背景和联系方式。

10.提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1.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2.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1.2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业务范围,是否在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东资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方面达到股份制商业银行开业的条件,筹建工作报告,以及对创立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及通

过各项决议的相关情况的说明。

2.创立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决议:

(1)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的决议;

(2)审议通过章程的决议;

(3)审议通过“三会”议事规则的决议;

(4)审议通过主要管理制度的决议;

(5)选举董事、监事、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副监事长、董事会秘

书的决议;

(6)聘任行长、副行长、财务部门负责人、内审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实际履

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人员的决议;

(7)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监事的决议。

上述各项决议应当注明决议编号、投票股份数、通过、反对和弃权股份数并由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签字,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应注明当选人通过的股份数,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决议应由董事签名,监事会决议应由监事签名。

3.章程草案。4.主要管理制度。

5.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6.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负责人背景介绍。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8.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和股份比例(企业法人要有注册地址和法人代

码)。

9.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10.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11.员工名单及从事过相关业务人员的比例。

12.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3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名称(中英文)、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设立的目的。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至少应包括经过预测的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流动性状况、不良贷款比例、资本充足率、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预测;业务拓展

策略;风险控制能力等。

3.申请人(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最近3年的经营管理状况、风险控制能力分析等;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的清产核资报告、股权评估报告;最近3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4.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关于同意在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基础上筹建城市商业银行的股东大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5.拟设地政府对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城市商业银行的意见。6.其他发起人基本情况。包括发起人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过工商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所在行业状况、纳税记录等事项;其他发起人的股东关于同意与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起筹建城市商业银行的股东会

或董事会决议。

7.其他发起人的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名册、分支机构与控股、入股、控制子公司名册以及上述机构从事的主要业务及盈利主要来源、关联情况、对其他发起人有实际影响力的个人和组织的有关情况状况,拟投资入股的资金来源证明。

8.其他发起人为外国金融机构的,应同时提供其注册地(或所属)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风险评级结论或审慎性监管意见;申请人在其注册地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则应提供资信评级机构对其最近二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9.其他发起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10.筹建方案。包括拟筹建的城市商业银行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聘任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选址方案。

11.拟外聘的咨询机构及人员的背景和联系方式。

12.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

编)。

13.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4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参照银监办通【2004】281号文件)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中英文)、住所、业务范围,是否在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东资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方面达到城市商业银行开业的条件,筹建工作报告,以及对创立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及通过

各项决议的相关情况的简要说明。

2.创立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决议:

(1)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的决议;

(2)审议通过章程的决议;

(3)审议通过“三会”议事规则的决议;

(4)审议通过主要管理制度的决议;

(5)选举董事、监事、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副监事长、董事会秘

书的决议;

(6)聘任行长、副行长、财务部门负责人、内审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实际履

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人员的决议;

(7)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监事的决议。

上述各项决议应当注明决议编号、投票股份数、通过、反对和弃权股份数并由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签字,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应注明当选人通过的股份数,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决议应由董事签名,监事会决议应由监事签名。

3.章程草案。4.主要管理制度。

5.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6.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负责人基本情况。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8.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和股份比例(企业法人要有注册地址和法人代

码)。

9.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及异地股东的资信证明和其他资料。

10.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11.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12.员工名单及从事过相关业务人员的比例。

13.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5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拟设立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参加合并重组的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名称(中英文)、拟设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

等基本信息,设立的目的。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流动性状况、不良贷款比例、资本充足率、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预测;业务拓展策略;风险

控制能力等。

3.披露和分析申请人(城市信用合作社)近3年来经营管理状况、风险控制能力分析等;城市合作信用社的清产核资报告;最近3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4.城市信用合作社关于同意筹建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的书面意见。

5.拟设地政府对筹建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的意见。6.其他发起人基本情况。包括发起人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过工商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情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所在行业状况、纳税记录等事项;其他发起人的股东关于同意共同发起筹建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有效的书面意见。

7.其他发起人的组织结构图、主要股东名册、分支机构与控股、入股、控制子公司名册以及上述机构从事的主要业务及盈利主要来源、关联情况、对其他发起人有实际影响力的个人和组织的有关情况状况,拟投资入股的资金来源证明。

8.其他发起人为外国金融机构的,应提供其注册地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书面意见,申请人在其注册地不受金融监管当局监管,则应提供资信评级机构对其最

近二年的信用评级报告。

9.其他发起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10.筹建方案:包括拟筹建的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聘任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选址方案。

11.拟外聘的咨询机构及人员的背景和联系方式。

12.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3.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6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是否在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东资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方面达到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筹建工作报告,以及对创立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组成及通过各项

决议的相关情况的简要说明。

2.创立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决议:

(1)审议通过筹建工作报告的决议;

(2)审议通过章程的决议;

(3)审议通过“三会”议事规则的决议;

(4)审议通过主要管理制度的决议;

(5)选举董事、监事、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副监事长、董事会秘

书的决议;

(6)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门负责人、内审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实际履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人员的决议;(7)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监事的决议。

上述各项决议应当注明决议编号、投票股份数、通过、反对和弃权股份数并由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签字,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应注明当选人通过的股份数,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决议应由董事签名,监事会决议应由监事签名。

3.章程草案。4.主要管理制度。

5.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对董事、高管人员等内

部人员的关联关系说明。

6.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负责人基本情况。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未来三年的经营计划和资本补充规划。8.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和股份比例(企业法人要有注册地址和法人代

码)。

9.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10.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对拟设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11.员工名单及从事过相关业务人员的比例。

12.提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3.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二)境内分支机构设立

1.7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分行的名称(中英文)、拟设地、业务范围等,设立的目的。

2.董事会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同意设立分行的有效书面文件。3.总行或管理行对拟设分行的管理方式;管理信息系统情况说明。

4.申请人的公司治理结构。

5.申请人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盈利情况等经营状况及营运资金拨付能

力;

6.申请人最近1年新设机构的经营情况。

7.申请人最近2年案件情况。

8.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分行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分行开业后三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业务拓展策略;风

险控制能力等。9.筹建方案。包括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聘任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

址和电话,选址方案。

10.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1.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8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在内部控制、高级管理人员、营运资金等方面是否达到开业的条件,筹建工作报告。

2.主要管理制度及业务授权书。

3.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4.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负责人背景介绍。

5.员工名单及从事过相关业务人员的比例。

6.营运资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8.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9.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9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级专营机构筹建

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分行级专营机构的名称(中英文)、目的、对银行整体经营管理的影响、拟设地、专营业务范围等。

2.董事会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同意设立分行级专营机构的有效书面文件。3.总行或管理行对拟设分行级专营机构的管理控制方式、财务核算方式。

4.申请人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监管指标等情况的说明。4.申请人资本充足率等经营状况及营运资金拨付能力。

5.申请人开办专营业务的时间、规模、资产质量、盈利能力。

6.申请人业务处理系统或技术支持系统情况。

7.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分行级专营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是否将其他机构业务转移或集中至分行级专营机构;是否外包部分功能(计算机等)等。

8.筹建方案。包括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风险管理和问责制度、拟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聘任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和电话,选址方案。

9.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0.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10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级专营机构开

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名称(中英文)、拟设地、业务范围,在内部控制、高级管理人员、营运资金等方面是否达到开业的条件,筹建工作报告。

2.主要管理制度及业务授权书。

3.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4.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负责人基本情况。

5.员工名单及从事过相关业务人员的比例。

6.营运资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8.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9.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11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支行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支行的名称、拟设地、业务范围等。

2.总行或总行授权机构同意设立支行的有效书面文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支行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支行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业务拓展策略;风

险控制能力等。

4.申请人内部控制能力,包括最近1年案件情况等。

5.申请人最近1年新设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6.筹建方案。包括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聘任其他从业人员的计划,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

址和电话,选址方案。

7.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8.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1

2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支行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名称、拟设地、业务范围,以及在内部控制、高级管理人员、营运资金等方面是否达到开业的条件,筹建工作报告。

2.主要管理制度及业务授权书。

3.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4.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负责人基本情况。

5.员工名单及从事过相关业务人员的比例。

6.营运资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8.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9.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1

3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设立自助银行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地址、拟设置的机型、数量及提供的服务种类等内

容。

2.总行或总行授权机构同意设立自助银行的有效书面文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自助银行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功能等;联网系统情况;管理控制部

门和管理方式等。

4.负责自助银行日常管理的机构、人员及联系方式。

5.安全监控方案及维护措施。

6.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7.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9.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14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收购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

构收购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收购方和被收购方的基本背景情况、收购原因、收购方式、收购价格和总标的、收购期限、收购影响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收购方在收购前及收购后资本充足率、流动性、盈利性等经营状况的分析和对比;收购方拨付营运资金能力;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等。

3.收购方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关于同意收购的有效书面文件。

4.被收购机构股东大会关于同意被收购并解散机构的有效书面文件。5.收购协议及相关资料。如中资商业银行收购城市信用合作社,还应提供被收购方风险形成过程和目前处置结果的情况说明。

6.收购方的资金来源。

7.收购后的详细计划。包括对资产的处置、人员安置、业务策略的重大改变

等。

8.所在地政府承诺函。包括收购资金的使用计划、偿债方案、被收购机构解散及相关善后事宜的处理责任划分等内容。9.中介机构出具的对被收购机构的评估报告。

10.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1.收购方设立分支机构的相关申请材料(参见设立分行或支行的材料目录)。

12.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3.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15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收购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

开业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名称、拟设地、业务范围,以及在内部控制、高级管理人员、营运资金等方面是否达到开业的条件,筹建工作报告。

2.主要管理制度及业务授权书。

3.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4.组织结构图,各部门职责分工授权及负责人基本情况。

5.员工名单及从事过相关业务人员的比例。

6.营运资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8.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9.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16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分社筹建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分社的名称、拟设地、业务范围等。2.董事会或其授权的高级管理层关于设立分社的有效书面文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城市信用社最近2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拟设地经济金融情况;拟设分社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分社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等。

4.申请人的内部控制能力,包括最近1的案件情况等。

5.申请人最近1年新设机构的经营管理情况。6.筹建方案:包括拟设机构组织管理架构、内控体系、拟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聘任其他从业人员计划,经授权的筹建组人员名单和履历、联系地址

和电话,选址方案。

7.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8.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17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分社开业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同1.12中资商业银行支行开业核准申请材料目录

(三)境外机构设立(含参股、收购)

1.18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境外分行、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构

设立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营运资金数额(注册资本数额、投资各方的金额和比例)、业务范围、设立目的。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拟设机构的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及目标客户、同业状况并对竞争对手的银行服务提出评价、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等,未来财务预测,经过预测的拟设机构开业后3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水平、流动性状况、资本充足率、资本收益率、资产收益率等预测;业务拓展策

略;风险控制能力等。

3.董事会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关于设立境外分行、全资附属或控股金融机

构的有效书面文件。

4.申请人对境外营业性机构的内部控制机制。5.申请人的股权结构、股东背景、资产规模、盈利能力、流动性状况、诚信记录、资本充足率、营运资金拨付能力、外汇资金来源、公司治理和内控状况、监管指标等;对设立控股金融机构的,还应提供合作方相关情况。

6.申请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业务状况报告。

7.章程草案(对全资或合资附属机构)。

8.东道国相应监管要求及申请人有关情况;对拟设控股金融机构的,还

应提供有关合作方的情况说明。

9.如在香港、澳门设立营业性机构,须报送派出人员编制(根据《国务院批转对外经济贸易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关于在港澳地区设立机构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发[1992]62号))。

10.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1.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人上述许可事项经东道国监管当局批准后,再按相同程序向原许可机关提交有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材料。)

1.19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境外代表机构设立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代表机构的名称(中英文)、住所、申请人有关情

况及东道国相关监管要求等。

2.董事会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同意设立代表机构的有效书面文件。3.可行性报告。包括代表处在境外开立的账户类型、主要联系对象、业务活动、费用预算等内容,申请人对代表机构的管理方式。4.申请人最近3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5.东道国相应监管要求及申请人有关情况。

6.如在香港、澳门设立代表机构,须报送派出人员编制(根据《国务院批转对外经济贸易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关于在港澳地区设立机构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发[1992]62号))。

7.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8.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人上述许可事项经东道国监管当局批准后,再按相同程序向原许可机关提交首席代表任职资格审核材料。)

1.20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参股、收购境外机构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被参股、被收购方的名称、住所,参股收购金额以及业

务范围,参股或收购的目的。

2.董事会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同意参股、收购境外机构的有效书面文件。3.申请人对参股或收购后的机构的内部控制机制、拟在参股收购机构派驻人

员背景、职位及职责。

4.申请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业务状况报告。

5.申请人资本充足率等经营状况及营运资金拨付能力。

6.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对申请人的财务、经营、业务拓展、管理等方

面的影响。7.东道国相应监管要求及申请人有关情况。

8.境外机构的基本信息。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境外机构的章程、股权结构、业务范围、市场定位、同业和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情况、同业状况、业务拓展策略、风险控制能力、连续3年年报等。

9.有关参股、收购协议或意向性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

10.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1.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人上述许可事项经东道国监管当局批准后,再按相同程序向原许可机关提交有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材料。)

二、机构变更

(一)法人机构变更

1.21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变更名称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更名的原因、目的、拟变更的名称(中英文)等。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变更名称的决议。

4.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

5.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22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变更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5%以上股东

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变更股权及审查股东资格的申请书,涉及多个股权变更时应当附拟受让方

股东出资比例超过5%的名单。

2.投资人的基本情况介绍。内容至少包括拟投资股权、投资金额、拟投资方的经营范围、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在该银行贷款(授信)情况以及贷款质量情况说明(经银行盖章确认)、股权结构拟变更前后对照详表、本身及关联企业入股其他商业银行的情况(拟投资人为新股东时)。

3.投资人的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投资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5.投资人的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母公司同意其投资入股的决议或批准文

件。

6.投资人出资的资金来源。

7.投资人对入股商业银行不发生违规关联交易等情况出具的、董事会通过并

由董事长签名的书面声明。

8.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变更股权的决议。

9.股份变更前后银行主要股东名册。

10.银行最近1年基本经营管理情况的说明。

11.出资或转让股权协议。

12.投资人拟在入股金融机构派驻的人员及其基本情况、担任的职位和职责;

评述拟受让方对入股机构的影响。

1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4.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5.如涉及银行章程变更的,提交拟修改的章程草案。

16.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变更的股东为中资金融机构的还应提交相关监管机构对该金融机构作出的风险评级结论或审慎性监管意见(银监会监管的金融机构除外)。

1.2

3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所在省以外的企业入股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变更审批

1.拟受让方及其关联企业的银行授信情况。

2.其他申请材料目录参见1.22。

1.2

4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境外金融机构基本情况介绍。内容包括所有权结构、资产规模、关联企业、从事的主要业务、专长等。

3.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接受境外金融机构入股的决议,并就该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后在商业银行中持股数、持股金额、持股比例、在董事会或管理层中

拥有的席位等情况作出说明。

4.境外金融机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决议。5.境外监管当局对该境外金融机构作出的风险评级结论或审慎性监管意见。

6.有关各方签定的意向性协议。

7.境外金融机构最近3年的年报或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报

表。

8.境外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经营情况等资料。

9.经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对该境外金融机构最近二年的长期信用评

级报告。

10.境外金融机构保证遵守中国相关法律的声明。

1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2.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3.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2

5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变更注册资本的方案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主要说明减资、募集新股或配股的原因、拟减资、募集新股

或配股的股份金额。

2.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减资、募集新股或配股的决议。

3.配股或募集新股份的方案。

4.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5.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26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变更注册资本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股东大会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的决议。

3.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4.变更注册资本的资金来源、方案及相关证明文件。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6.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27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和上市交易股份审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3.股东大会决议文件。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发行方案。

6.经审计的最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7.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28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修改章程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股东大会同意修改章程的决议。

3.章程修改的逐条说明。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29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变更住所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董事会同意变更住所的决议。

3.新住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4.公安、消防部门对住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5.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

6.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30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变更组织形式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股东会的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3.财政部清产核资评估报告的批件(限国有商业银行提交)。

4.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5.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权评估确认文件、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的批

复(限国有商业银行提交)。

6.涉及需要审批或核准的其他变更事项的,应同时提交其他变更事项应提交的材料。

7.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9.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城市信用合作社变更为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审批申请材料目录参照本

项目录。

1.31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分立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股东大会关于机构分立的决议。

3.机构分立实施方案。

5.拟分立双方草签的分立意向书。6.分立前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7.分立后一方解散的,应提交解散方遗留业务处置及风险控制方案。

8.公告样式。

9.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10.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

11.涉及需要批准的其他变更事项应同时提交其他变更事项应提交的材料。12.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3.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32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吸收合并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吸收合并双方股东大会关于吸收合并的决议。

3.吸收合并方案。

4.吸收合并双方签订的吸收合并意向书。

5.吸收合并后一方解散的,应提交解散方遗留业务处置及风险控制方案。

6.吸收合并双方及吸收合并后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7.公告样式。

8.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9.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

10.涉及需要批准的其他变更事项的,应同时提交其他变更事项应提交的材

料。

11.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12.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3

3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新设合并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

2.其他参照法人机构筹建、开业材料目录。

(二)境内分支机构变更

1.3

4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主要说明名称变更的原因。

2.有权上级行同意其变更名称的批文。

3.因行政区划变动的,需要提供行政区划变动文件。

4.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

5.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3

5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支行升格分行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拟升格机构的服务区域现有银行机构的竞争状况、业务重点领域和经营策略、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情况、市场前景分析、未来3年发展规划并附主要经营指标预测表及其预测依据和说明。

3.拟升格机构总行同意升格的批复文件。

4.拟升格机构主要管理制度及总行对升格后机构业务范围的授权文件。

5.升格机构最近2年案件及严重违法、违规情况。

6.拟升格机构升格前后的组织结构图。7.员工名单及从事过相关业务人员的比例。

8.营运资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9.最近2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

10.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11.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变更营业场所时提交)。

12.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

13.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变更或改

造营业场所时提交)。

14.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5.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36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支行以下机构升格支行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若升格后支行扩大业务范围、授权管辖其他营业网点时

提交)。

3.拟升格机构总行的机构改革规划或上级行同意升格的批复文件。

4.拟升格机构主要管理制度及上级行对升格后支行业务范围的授权文件。

5.拟升格机构升格前后的组织结构图。6.员工名单及从事过相关业务人员的比例。7.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

8.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变更营业场所时提交)。

9.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变更或改造

营业场所时提交)。

10.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37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境内分支机构降格的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主要说明降格原因。

2.拟降格机构总行的机构改革规划或上级行同意降格的批复文件。3.拟降格机构上级行对降格后机构的业务范围授权文件。

4.拟降格机构降格前后的组织结构图。

5.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

6.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7.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38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同城迁址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上级机构同意迁址的有效书面文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对拟设机构市场前景的分析、拟设机构未来业务的发展规划、拟设机构的组织管理架构等内容。4.新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如为租赁方式,应提交租房意向书,并

在完成迁址后补交租房合同。

5.公安、消防部门对住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6.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

7.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39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境内分支机构临时停业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主要说明临时停业原因、停业期限等。

2.总行或总行授权机构批准文件。3.临时停业期间该机构业务处理方案。

4.临时停业公告样式。

5.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

6.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三)境外机构变更

1.40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升格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董事会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同意升格的有效书面材料。

4.申请人对境外机构的内部控制机制。

5.拟升格机构最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业务经营报告。

6.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7.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41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变更营运资金或注册资本审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变更营运资金或注册资本的必要性、可行性,对机构未来发展的影响等。

3.董事会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同意变更的有效书面文件。

4.申请人资本充足率、流动性、资金来源说明。

5.境外拟投资机构或分支机构的经营情况报告、发展战略、财务报告、市场

分析情况说明。

6.境外机构发展战略、财务报告、市场分析情况的说明。

7.申请人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8.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42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重组改制(变更股权、分立、合并)审批 申请材料名称:

1.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其内容包括重组改制(变更股权、分立、合并)的必要性、可行性,对机构未来发展的影响等。

3.重组改制后2年的业务发展规划、财务状况预测。

4.申请人最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5.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6.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机构终止

(一)法人机构

1.43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解散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主要说明解散理由。

2.股东大会作出解散的决议。3.政府同意解散的书面文件。

4.解散方案。内容包括债权债务清单及清偿计划、财产清单及处置计划、员

工安排计划等。

5.拟成立清算组成员的简历。

6.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经营管理情况。

7.停止对外吸收存款公告样式。8.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9.提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0.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4

4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破产前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主要说明破产理由。

2.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经营管理情况。

3.停止对外吸收存款公告样式。4.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6.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7.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二)分支机构

1.45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终止营业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主要说明终止理由。

2.董事会或授权管理机构的有效批准文件。

3.拟终止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拟终止分支机构基本业务、业务发展规

模、服务区域及主要服务对象等。

4.内部审计部门或外部审计机构对拟终止分支机构的审计报告。

5.终止该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1)负责市场退出的工作小组成员名单、简历;

(2)拟终止机构现有业务的移交、结清、人员安置等;

(3)现有客户的引导疏散措施;

(4)拟终止机构营业场所的清理进度、对外公告的时间安排等。

6.拟终止营业机构停止吸收存款公告样式。

7.金融许可证复印件(A4规格)。

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9.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四、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1.46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开办外汇

业务和增加外汇业务品种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和主要风险指标。

2.开办外汇业务或增加外汇业务品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与申请外汇业务或该外汇业务品种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4.经营外汇业务的人员、场所和设备说明。

5.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6.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47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募集次级定期债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主要风险指标、资本充足状况、贷款分类情况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情况。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最近3年的财务状况(资本构成、资产负债情况、流动性状况、盈利水平等);资本补充渠道及最近3年资本补充情况;债务募集的成本效益分析(募集债务的对象、规模、时限、债务定价及成本分析、募集资金用途、收益预测等);目标债权人的确定及其状况;次级定期债务的偿还(包括期间转让、提前或到期偿还等)。

3.招募说明书、次级定期债务的协议(合同)文本及律师事务所意见书。招募说明书、次级定期债务的协议(合同)文本及律师事务所意见书中,均应明确规定定期次级债务的定义,管理方式,招募方式,期间转让、提前或到期偿还等内容。同时,招募说明书应当根据《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的规定,向目标债权人披露本行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重大事项等信

息。

4.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

5.股东大会有关发行次级定期债务的决议。

6.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7.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48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券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主要风险指标、资本充足状况、贷款分类情况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情况。2.国家授权投资机构出具的发行核准文件或股东大会决议。

3.次级债券发行可行性研究报告。

4.发行人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附注。

5.发行章程。6.发行公告。7.募集说明书。8.承销协议。9.承销团协议。

10.次级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11.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2.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13.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49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和主要风险指标。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业务计划书或交易展业计划。

3.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内容至少包括:

(1)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指导原则、业务操作规程(业务操作规程应体现交易前台、中台与后台分离的原则)和针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计划;

(2)衍生产品交易的风险模型指标及量化管理指标;

(3)交易品种及其风险控制制度;(4)风险报告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5)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研究与开发的管理制度及后评价制度;

(6)交易员守则;

(7)交易主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对各级主管人员与交易员的问责制和激

励约束机制;

(8)对前、中、后台主管人员及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

4.衍生产品交易的会计制度。

5.主管人员和主要交易人员名单、履历。6.风险敞口量化或限额的授权管理制度。7.交易场所、设备和系统的安全性测试报告。

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9.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50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主要风险指标、最近

1年案件和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

2.拟申请的电子银行类型及其拟开展的业务种类。

3.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规划。

4.电子银行业务运营设施与技术系统介绍。

5.电子银行业务系统测试报告。

6.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报告。

7.电子银行业务运行应急计划和业务连续性计划。8.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及相应的规章制度。9.电子银行的管理部门、管理职责,以及主要负责人介绍。10.申请人的联系人以及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箱等联系方式。申请开展跨境电子银行业务的,还应当向中国银监会提供以下文件资料:

1.跨境电子银行服务的国家(地区),以及该国(地区)对电子银行业务

管理的法律规定;

2.跨境电子银行服务的主要对象及服务内容;

3.未来三年跨境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规模、客户规模的分析预测;

4.跨境电子银行业务法律与合规性分析。

1.51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增加或变更电子银行业务品种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和主要风险指标。

2.拟增加或变更业务种类的定义和操作流程。3.拟增加或变更业务种类的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

4.有关管理规章制度。

5.申请人的联系人以及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箱等联系方式。

6.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52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发行银行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主要风险指标、办理零售业务的基础。

2.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发行银行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并进行市场

预测。

3.银行卡章程。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卡的名称、种类、功能、用途;

(2)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

(3)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及使用方法;(4)卡的账户适用的利率,面向持卡人的收费项目及标准;(5)发卡银行、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4.银行卡样设计草案。

5.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措施以及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配备情况。

7.经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有关系统安全性和技术标准合格的测试报告。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和联系地址(邮编)。

9.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53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和主要风险指标。2.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应至少包括:拟开办业务的定义、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成本和收益预测、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及其从业资格情况说明、支持系统、开发和实施业务的方案。

3.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及资本充足率等经营管理情况。

4.最近3年案件情况。

5.拟开办业务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6.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和联系地址(邮编)。

7.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54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

资托管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主要风险指标和

实收资本情况。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拟开办业务的定义、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成本和收益预测、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支持系统、开发和实施

业务的方案。

3.外汇指定银行资格。

4.最近3年外汇业务合规情况。

4.拟开办业务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5.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和联系地址(邮编)。

6.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55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开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主要风险指标、是否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和实收资本情况。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拟开办业务的定义、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成本和收益预测、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支持系统、开发和实施

业务的方案。

3.拟开办业务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4.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和联系地址(邮编)。

5.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56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开办离岸银行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和主要风险指标。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4.最近3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外币合并表、人民币和外币合并表)。

5.最近3年案件和违法违规情况。

6.离岸银行业务主管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名单、履历。7.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场所和设施情况简介。

8.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和联系地址(邮编)。

9.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57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开办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和主要风险指标。2.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应至少包括:拟开办业务的定义、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成本和收益预测、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支持系统、开发和实施

业务的方案。

3.拟开办业务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4.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和联系地址(邮编)。

5.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58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开办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主要风险指标、注册资本、净资产、最近3年有无案件和违法违规情况。

2.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应至少包括:拟开办业务的定义、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成本和收益预测、公司治理机构说明、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支

持系统、开发和实施业务的方案。3.拟开办业务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营业场所、安全

防范设施等情况说明。

4.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和联系地址(邮编)。

5.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59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开办个人理财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主要风险指标、最近2年案件和违法违规情况。

2.拟申请业务介绍。内容包括业务性质、目标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预测、管理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

3.业务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拟申请业务的管理体系、主要风险及拟采

取的管理措施等。

4.内部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5.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和联系地址(邮编)。

6.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1.60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开办其他业务审批

申请材料目录:

1.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基本情况、经营状况和主要风险指标。2.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拟开办业务品种的定义、风险特征和防范措施、成本和收益预测、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配备情况、支持系统、开发和实施业务的方案。

3.拟开办业务品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4.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和联系地址(邮编)。

5.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五、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

(一)法人机构

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等各类法人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核适用相同的申

请材料目录。

1.61 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核准

申请材料目录:

1.任职资格申请书,要对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逐项说明审核意见;需个案审核的高级管理人员还应详细说明具体原因,提供其具备足够的知识、经验、能力担任该职务的充分理由。

2.任职资格申请表。

3.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决议、董事会选举董事长的决议及聘任(或经授权高级管理层聘任)董事会秘书、行长、副行长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4.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不足之处等方面的综

合鉴定。

5.个人的资格证明。包括:身份证(外籍人士为护照)复印件、专业技术职务证明复印件、学历证明材料或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院校授予的最高学位证明的复印件(非国民教育系列的,须提交入学通知书或毕业生登记表)。如涉及国外(包括港澳台)学位(学历)的,需提交经中国教育部相关部门学历认证的证明材料。

6.个人承诺书。内容至少包括:对个人有否大额负债、违法违纪行为及诚信和公正履职进行承诺。如涉及董事或其他兼职人员时,还需提交“确保有足够时间和精力有效履行相应职责”的承诺书。

7.如为外籍拟任人,应提供拟任人签署的保密协议。

8.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报告至少包括:

(1)分管业务经营状况;

(2)合法合规情况;

(3)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

(4)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经济或刑事案件、重大违法违规问题以及本人

所应承担的责任;

(5)审计结论。

9.申请人的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信箱和联系地址(邮编)。

10.银监会按照审慎性原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6.监督委员会学习材料 篇六

中央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 中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

关于开展向吴大观同志学习活动的

中组发„2009‟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宣传部、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和国资委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宣传部门和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宣传部:

吴大观,男,1916年11月生于江苏镇江,1948年11月参加革命工作,1949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9年3月逝世。吴大观同志是我国航空发动机科研事业的开拓者、奠基人之一,曾任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科技委常委,第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第五、六、七届委员。

最近,胡锦涛总书记作出重要批示,高度评价吴大观同志是爱党爱国、无私奉献、报国有成的典范,要求认真总结、宣传他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7月2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决定,追授吴大观同志“全国优秀共产党员”称号。为了把学习宣传吴大观同志先进事迹引向深入,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解放思想、求真务实、埋头苦干、奋发进取,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中充分体现先进性,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国资委党委决定,在广大党员干部中深入开展向吴大观同志学习的活动。

吴大观同志对党无限忠诚,理想信念坚定,历经坎坷,但从未动摇对党的信心。他通过对新旧社会的比较,坚信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给祖国带来繁荣富强,并把加入和追随中国共产党作为一生最大的光荣。他在国内外接触过各种社会思潮,最终认定了马克思主义,把共产主义作为终生信仰。他认为党员个人的生命和价值是有限的,只有融入到党的事业之中才是无限的。在入党60年的时间里,他始终坚持学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病重期间还坚持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离休后,他坚持拄着拐杖去党支部参加组织生活,并每年向党组织写思想汇报和个人总结。他无论何时何地都相信党、关心党、爱护党,总想为党奉献更多,而从不向党索取回报,连续46年每年多交纳大额党费,临终前又将10万元积蓄作为党费一次性交给党。

吴大观同志一心为国,把自己的命运与国家命运和民族命运紧紧联系在一起,把所有的精力、心血和才华都奉献给了他深深热爱的祖国。1947年,他放弃国外优越的工作生活条件,毅然回到内忧外患、贫困落后的祖国。他以航空报国为毕生追求,先后领导组建了新中国第一个航空发动机设计室和试验基地,主持研制了第一个喷气发动机型号,编制了第一部航空发动机标准规范,培养了几代航空发动机技术人才,为我国航空 发动机事业作出了杰出贡献。他惜时如金,争分夺秒地工作,就是要让我国自己的飞机装着自主研制的发动机飞上祖国的蓝天。为了省钱支援国家建设,上世纪60年代,他就两次给组织写报告,要求把自己工资降下来,病重期间还多次拒绝组织上安排的转院和深入治疗。

吴大观同志严谨求实,敬业勤奋,全身心投入工作。他不计名利,把自己从事的每项工作都当作事业,以工作为最大幸福,以攻关胜利为最大快乐。他勇于探索,锐意创新,敢于负责,“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看不到我国自行研制的发动机,死不瞑目”,直到生命的最后一刻仍然惦记着航空发动机的研制工作。他一生撰写了上百万字的笔记和心得体会,对每一张设计图纸、每一份计算报告他都认真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返工。

吴大观同志大公无私,毫不利己,专门利人。他心系群众,奉献社会,哪怕自己省吃俭用也去救济生活困难的职工,先后为“希望工程”等捐款近10万元。他对自己要求严格,清正廉洁,除了工作,从不向组织提出任何要求。作为一个作出突出贡献的老专家,他有贡献而不居功自傲,有条件而不贪图安逸,有权利而不搞特殊化,创造了累累硕果却不断反省自己。他生活俭朴,从不追求享乐奢华,克己奉公,利益面前从不伸手。

吴大观同志用一生的执著和奉献,忠实实践了一名共产党员的庄严誓言,在他身上,充分体现了爱党与爱国的统一、理想与现实的统一、做事与做人的统一。学习宣传吴大观同志,对于加强党的建设,坚定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巩固和发展党的先进性,对于以昂扬向上、奋发进取的精神状态应对挑战、克服困难,推动科学发展,对于引领整个社会朝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正确方向前进具有重要的意义。

广大党员干部都要学习吴大观同志对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矢志不渝的政治品质和无私奉献、严于律己的高尚情操,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最高位置,自觉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指导实践,不断加强党性修养,弘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努力实践共产党人高尚的人生价值。知识分子党员要重点学习吴大观同志刻苦钻研、严谨务实的科学精神和勇于探索、锐意进取的创新精神,努力向更高的目标攀登,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建功立业。党员领导干部要重点学习吴大观同志忧国忧民、敢于担当的责任意识和心系群众、淡泊名利的崇高品德,始终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和道德情操,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努力创造无愧于时代、无愧于人民的业绩。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要重点学习吴大观同志生命不息、奋斗不止的人生境界,活到老、学到老、奉献到老,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批示精神,把开展向吴大观同志学习活动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紧密联系实际,采取有效措施,用吴大观同志的感人事迹、光辉形象和崇高精神引领广大党员做时代先锋,为党旗添彩。要通过中心组学习会、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座谈交流、撰写学习心得、征文演讲等方式,迅速在广大党员中掀起学习吴大观同志的热潮。要把这项工作作为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精神动力和实际行动。要把开展学习吴大观同志活动与做好当前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激励广大党员把对党对 人民的热爱转化为做好本职工作,争创一流业绩的实际行动,团结带领人民群众同心同德、共克时艰,做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和调结构、上水平、促改革的各项工作。要采取措施使吴大观同志先进事迹进教材、进课堂,教育和影响下一代。要采写和拍摄反映吴大观同志先进事迹的文艺作品、电影电视,使吴大观同志的崇高精神和高尚品德更好地感染人、激励人,产生广泛持久的影响。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央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

中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委员会

7.监督委员会学习材料 篇七

国家电网公司的信息化建设, 尤其是实施SG186工程以来, 在中央企业范围内比较, 应该是“排头兵”, 是优秀企业, 是标杆企业, 这么讲不是信口开河, 而是有事实依据的, 我主要介绍3个情况:

(1)国资委专门组织了对所有中央企业信息化水平的评价,通过评价,国家电网公司综合得分是92.18分,按照A、B、C、D、E 5个等级,排在A级,按照综合得分排名排在第4位,在电力行业排在第1位,成绩优秀,来之不易,值得肯定,也值得其他中央企业学习。可能很多同志质疑整个信息化测评算分和排列方法是否科学合理?可以说,这次评测的办法是根据1年多调查研究、征求意见才出台的,基本上还是科学的。评测办法一共考核5个要素指标,再把5项要素指标分解为19项分指标,依据19个分指标拟定64个数据来源指标,又将64个来源指标分解为107项采集指标,又将107项采集指标分解为208道采集题,形成一套非常系统的基于数理统计的评测方法。国家电网公司获得的综合得分和排列位次都是有科学依据的。

(2)国家电网公司信息化建设得到多位国资委领导的首肯。在中央企业信息化会议上,李伟副主任10多次肯定了国家电网公司信息化建设。

(3)测评是先算出指数分,如果达到90分,排列在A级,对所有A级进行现场复核,确保真实性。复核测评期间,我带领测评组来到国家电网公司,吴玉生总信息师对国家电网公司信息化建设进行了汇报和演示,得到测评组专家的充分肯定。

以上说明国家电网公司信息化建设卓有成效,值得其他企业借鉴。

这里我也借此机会把2009年国资委如何推进中央企业信息化建设的主要工作进行简要通报。国资委每年对中央企业信息化建设都出台文件,如2007年出台了《关于加强中央企业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2008年出台了《信息化工作考评的暂行办法》,2009年也将出台推进央企信息化建设的文件,这个文件的内容将主要是第2次中央企业信息化会议上领导同志的讲话精神,把讲话精神当中带有政策性的要求和举措转化成文件,采取政策的方式推进信息化建设。从2003年到2008年的6年间,中央对信息化建设前后发出11个文件,国资委推动信息化建设将在每年出台1个文件,这也成为贯彻党和国家政策的主要措施。

在2009年,国资委信息化工作部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1)所有中央企业对信息化建设必须制定“登高计划”。“登高计划”是李荣融主任根据测评报告得出A、B、C、D、E 5级提出来的,要求“中央企业E往D走,D往C走,C往B走,B往A走,A也要继续往前走”,中央企业都必须制订信息化建设的“登高计划”。目前评测结果显示现在信息化水平居于D、E级比重还比较大,必须争取到2010年,消灭D、E级,A级要向世界先进水平看齐,同时也要求所有中央企业都应该向世界先进水平看齐。

(2)在中央企业进行CIO试点。首席信息官CIO是国际上,特别是知名大公司和优秀大公司,在推进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决策的领军人物。目前在整个中央企业,有43家设立了这个职位。2009年将把中央企业CIO作为国资委管理的干部推行,试点包括3个过程:第1个过渡期间,由现任公司领导和管理信息化建设的领导兼任CIO;第2个过渡期间,在企业设立专职的CIO;第3步,将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CIO。

(3)借鉴国家电网公司信息化建设经验,在中央企业树立10个中央企业的信息化建设的示范工程,从不同的应用系统和不同的角度,树立信息化建设示范单位,在中央企业进行推广。

(4)推行3个机制:帮扶机制、共享机制、合作外包机制。

“帮扶机制”是李荣融主任提出来的,由于企业规模和行业关系,信息化建设在中央企业发展不平衡,优秀的中央企业需要帮助落后企业,通过“结对子,一对一”等方式,共同促进中央企业信息化建设协调平衡的发展。据目前统计表示,共有4-5项需要帮扶内容、50多个企业需要帮扶、10多家企业愿意提供帮扶,这些方面都需要建立机制。

“共享机制”是在中央企业范围内推进信息化建设形成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解决方案、谈判结果、商务平台,在中央企业范围内实施共享,避免重复和浪费时间。

对于“合作外包机制”,因为几大运营商和IT企业都属于中央企业,他们对落后的中央企业采取合作外包办法帮助小企业推进信息化建设。

(5)全面实施建立3项制度:信息化考核制度、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软件资产管理制度。软件在信息化资产所占份额越来越高,但是大家往往忽视软件资产的管理,习惯把设备看作固定资产,而不是把软件看作固定资产,很少退回license,软件资产庞大,已经超过1/3,所以必须加强软件资产管理。

(6)继续对中央企业2008年度信息化建设水平进行考核。

(7)全面实施国资监管的一期工程——由国资委主导实施,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立项,2008年11月底具体实施招标,将涉及所有国资监管内容,和中央企业密切相关的13个业务系统和10个数据库,并需要大家积极配合。

(8)组织开展培训交流专家的咨询和诊断工作,第2次中央企业信息化会议上专门成立了国资监管信息化建设的专家组,聘请了9位专家。2009年将组织专家组专家和企业专家一起对信息化建设进行调研,对落后企业进行诊断,开展帮扶建设。

以上是2009年国资委对中央企业信息化要做的主要工作。希望国资委和各中央企业上下互动,一起努力,使整个中央企业的信息化水平建设有质的飞跃。什么是质的飞跃,这个概念也是受到国家电网公司的启发,国家电网公司提出一个全新概念“从企业信息化到信息化企业”。这个概念中2个短语的不同之处在于“企业信息化”是过程,“信息化企业”是结果,是企业存在的状态和全新的模式,成为“信息化企业”就实现了质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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