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

2024-08-14

境内(精选8篇)

1.境内 篇一

湖南境内湿地公园

对湿地的保护目前有两种形式,一是成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我省现有东洞庭湖国家自然保护区、南洞庭湖、西洞庭湖、衡南江口鸟洲、横岭湖4个省级自然保护区);二是建设湿地公园。像金洲湖、千龙湖、松雅湖、水府庙、东江湖等这些人为干预强烈的湿地,更适合走湿地公园的发展之路,即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湖南现有13个国家湿地公园试点(全国排名前十):东江湖、水府庙、酒埠江、望城千龙湖、汨罗江、岳阳湘阴洋沙湖、益阳安化雪峰湖、宁乡金洲湖、吉首峒河、长沙松雅湖、沅陵五强溪、津市毛里湖、耒阳耒水国家湿地公园。

湖南现有湿地总面积达5.6万平方公里,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26.47%。全球40种湿地类型中湖南就占了22种。现有东洞庭湖、南洞庭湖和西洞庭湖等3块湿地被列入了国际重要湿地名录。其中,东洞庭湖是我国于1992年加入国际《湿地公约》时首批指定的7块国际重要湿地之一。

湖南省林业厅野生动植物保护处

湖南省旅游局政策法规处

松雅湖的建设,最重大的意义在于她对星沙环境的改善。从立项开始,我们就始终以国际水准的要求来建设,力求将其打造成一个具有世界视野的城市湖泊。这样既可完善城市功能的合理布局,又能聚集星沙人气,提升城市品位。建成后,星沙将成为以松雅湖为中心的环境友好可持续发展的绿色生态科技之城。这也符合建设“两型社会”的要求。——中共长沙县委书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杨懿文

保护湿地是一个责任问题,不能有太多的功利心。建一个湿地公园,比建十几万平米的房子要有意义得多。汨罗江大草原成为国家级湿地公园试点后,我们现在已经完成了废弃物清理,砂石禁采,采砂尾堆平整,沿江风光带绿化等工作。

——中共汨罗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彭千红

水府庙湿地公园跨娄底、湘乡、双峰三县市,给管理带来了难度。我们是全省第一家成立处级机构的湿地公园管理处,刚刚起步。现在最头疼的是资金问题,湿地公园生态效益第一,难以吸引企业投资。

——娄底市水府庙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主任易建新

2.境内 篇二

谈到内蒙古境内的长城有多长, 涉及年代有哪些时, 经历3年田野调查的内蒙古自治区长城资源调查项目办主任、内蒙古自治区文物考古研究所副所长、研究馆员张文平说, “这要从长城的起源说起。”他认为, 历史地理学者辛德勇的观点较有说服力。“春秋时期, 列国之间为了相互防御而挖掘界沟, 史籍中称作‘封略’;到战国时期, 随着骑马技术的不断推广, 列国之间的疆界演变发展为垒筑的墙体, 这种作为国界的长墙就是最早的长城, 即早期长城。从整个中国长城发展史的角度来看, 战国时期列国修筑的长城可称为早期长城, 此后秦汉长城、金界壕、明长城构成了中国长城发展史上的三个大规模修筑长城的主要阶段。此外, 一些其他时代的长城则规模较小。这些不同时期的长城在内蒙古境内都有分布。”

1. 在战国晚期, “七雄”之中赵、燕、秦三国与匈奴相邻, 三国都在与匈奴的边界之上修筑了长城。而且, 三国长城在内蒙古境内均有分布, 这就是内蒙古境内的早期长城。依照修筑时间的早晚, 三国早期长城依次为战国赵北长城、战国燕北长城和战国秦长城。战国赵北长城开始修筑于公元前300年, 战国燕北长城开始修筑于公元前290年左右, 战国秦长城开始修筑于公元前272年。三国长城的构成, 均包含了长城墙体、烽燧、障城等三大要素。

2. 公元前300年, 赵武灵王北破林胡、楼烦之戎, 将内蒙古中南部地区纳入了赵国的管辖范围, 并沿阴山山脉南麓地带修筑了东起今河北省尚义县银子河北岸、西至今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乌拉山西山嘴东侧一带的长城。相对于赵国以前“属阻漳、滏之险”修筑的赵南长城, 这道长城一般被称为赵北长城, 也有人称作赵武灵王长城。而此前活动于这一地区的林胡、楼烦等游牧部族, 或被并入赵国的农耕民之中, 或北遁而成为匈奴的组成部分。调查发现的战国赵北长城的东端起点, 位于今河北省尚义县下马圈乡上白窑村西北1.34千米处, 由此向西北方向延伸, 于兴和县城关镇脑包窑村东1.7千米处进入内蒙古自治区境内, 贯穿于乌兰察布市、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巴彦淖尔市的阴山山脉南麓地带, 西端止于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白彦花镇张连喜店村北侧的乌兰布拉格沟沟口与大沟沟口之间。战国赵北长城墙体在河北尚义县境内长约1.2千米, 沿线没有发现烽燧、障城;在内蒙古境内长达500千米, 沿线调查烽燧111座、障城30座。

3. 燕国于燕昭王在位期间 (前311年至前279年) , 国力达到了一个极盛时期, 大将秦开北逐东胡, 东胡退却千余里, 大约在公元前290年前后, “燕亦筑长城, 自造阳至襄平, 置上谷、渔阳、右北平、辽西、辽东郡以拒胡” (《史记·匈奴列传》) 。相对于燕国此前沿易水北岸修筑的抵御齐、赵两国的燕南长城, 北部“拒胡”的长城一般被称作燕北长城。燕北长城在内蒙古自治区主要分布于赤峰市境内, 大体沿燕山山脉北麓的努鲁儿虎山和七老图山分布, 由东向西延伸于敖汉旗、元宝山区和喀喇沁旗等三旗县, 墙体总长度为130余千米, 沿线调查烽燧40座、障城13座。

4. 战国秦长城修筑于秦昭襄王时期, 亦称作战国秦昭襄王长城。据《史记·匈奴列传》记载:“秦昭襄王时, 义渠戎王与宣太后乱, 有二子。宣太后诈而杀义渠王于甘泉, 遂起兵伐残义渠。于是秦有陇西、北地、上郡, 筑长城以拒胡”。秦灭义渠, 事发周赧王四十三年 (前272年) 。战国秦长城由今陕西省府谷县自南向北进入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 在准格尔旗向东北经达拉特旗后, 再向西止于东胜区。在鄂尔多斯市境内, 战国秦长城墙体总长度近95千米, 沿线调查烽燧19座、障城2座。

这些早期长城具备了战国秦汉长城的构成三要素———墙体、烽燧、障城, 但其防御功能较弱, 重在括地之后的划地为疆, 国境线的意义较强。

二、作为国防线的秦汉长城

1. 秦汉时期, 中原王朝防御匈奴的军事设施, 可以概括为长城和边城两个方面。

边城实行与中原统一的郡县制二元行政体制。西汉时期的边城体系最为完备, 当时阴山山前, 由东向西建有代、雁门、定襄、云中、五原、朔方等六郡。每郡之下辖若干县, 管理民事。每个边郡之下又辖两个 (东部、西部) 或三个 (东部、中部、西部) 都尉, 管理边城和长城的军事。如定襄郡东部都尉治武要县 (卓资县三道营古城) , 中部都尉治武皋县 (呼和浩特二十家子古城) , 西部都尉治武进县 (凉城县左卫窑古城) 。都尉之下, 还有塞、部、燧三级军事建制, 均驻扎于长城沿线的障城和烽燧之中, 塞的长官称候官。

2. 雄伟的秦始皇长城, 是华夏族人定胜天的战斗精神结晶, 是拓展新领土政策中的一个环节。

华夏族从游牧胡人手中夺取适合于农耕的土地, 这片土地既加入中原农耕政权, 实现全面隔断草原、耕地的万里长城的完成, 也代表了农业华夏族最大利用空间的设定, 其作用非只对外, 同时也包含限定农业社会最大限度的活动范围, 为华夏族定型后统一农业社会新秩序的建立, 立定一个界限。

三、分布在中、蒙、俄三国的金界壕

1. 金界壕岭北线分布于中国、俄罗斯联邦和蒙古国等三国境内。

金界壕岭北线墙体全长710余千米, 由墙、壕组成, 沿线可见单体建筑均为关堡, 其中保留有关址2座、边堡69座。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境内, 有190.713千米的墙体, 沿线保留边堡有19座;蒙古国东方省境内有340余千米墙体, 沿线保留边堡有37座, 肯特省境内有70余千米墙体, 沿线保留边堡有5座;俄罗斯外贝加尔边疆区境内墙体全长110千米, 沿线保留边堡有8座。金界壕漠南线自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旗向西经过兴安盟北部, 折向西北入蒙古国东方省、苏赫巴特尔省, 再由锡林郭勒盟北部复入我国境内, 向西经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 止于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境内的阴山北麓。漠南线全长约1840余千米, 由墙、壕组成, 沿线保留边堡共有121座。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的墙体长度约有1240千米 (包括四子王旗境内的漠南线支线段) , 沿线边堡有90座。

内蒙古境内的主线界壕从呼伦贝尔市莫旗起点贯穿黑龙江省北部、兴安盟中部、通辽市北部到赤峰市林西县统部乡, 再向西北进入克什克腾旗北部, 以东北-西南方向绕达来诺尔湖北岸, 横贯锡林浩特市南部、正蓝旗北部、正镶白旗及镶黄旗中部, 进入乌兰察布市商都县十二顷乡与主线南线交会。主线南线起自河北省丰宁县草原乡境内, 从东南-西北方向进入内蒙古锡林郭勒盟多伦县马群后沟村, 贯穿多伦县西南部、正蓝旗南部、太仆寺旗中部, 又进入河北省康保县境内, 再从乌兰察布市化德县南部进复入我区, 向西北伸入商都县, 与主线交会在十二顷乡境内。该交会点也是漠南线支线、主线、主线南线三条线的交会处。主线界壕以东南向西北方向与漠南线支线界壕并行, 行至四子王旗哈尔淖尔嘎查境内与漠南线界壕交会。后与漠南线并随拐向西南, 跨入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东南部, 再向南穿进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境内, 止于哈拉合少乡庙沟大队上庙沟村西南0.9千米处。

2.

从调查统计的数据上看, 金界壕主线附属设施及单体建筑比较全面, 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的金界壕主线界壕墙体上全线保留有马面7 108座, 马面内侧房址290座, 墙体上的关址7座, 沿线调查边堡有190座, 烽火台有9座。根据金界壕主线沿线边堡的形状特征及大小不一, 再据史料记载, 对沿线边堡、古城可得知以下等级之别, 自低向高:边堡→县级城堡→州级城堡→招讨司。

四、内蒙古境内的长城长7 570千米

据悉, 内蒙古自治区的长城资源调查工作, 是全国长城资源调查工作的一部分。全国长城资源调查, 是在国家文物局的领导下开展的一项大型文化遗产调查项目。长城资源调查共覆盖黑龙江、辽宁、河北、北京、天津、内蒙古、山西、宁夏、陕西、甘肃、山东、河南、湖北、青海、新疆等15个省 (市、区) , 采用了田野考古调查的专业方法, 并充分利用了现代科技手段。

3.境内旅游哪儿最好? 篇三

在“2015中国休闲小康指数”之“国人最向往的十大境内旅游目的地”排行榜上,云南排在了第一位。云南得第一,这并不新鲜,这已经是云南省获得的“三连冠”了。“您最向往的境内旅游目的地有哪10个?”在“2013中国休闲小康指数”和“2014中国休闲小康指数”的同题调查中,云南的得票率也都是最高的。

云南为何有如此大的吸引力?云南省旅游规划研究院暨中国旅游研究院昆明分院副院长、博士、副研究员蒙睿认为,首先从云南这个名字上来看,可以理解为“云之南”或者“彩云之南”,能够给人一种“在云的南边”、“在天边”的遥远感觉,而正是因为远、才会有距离,也才会产生吸引力、产生神秘感;第二,云南也被称为“彩云之南”、“七彩云南”,可见它是“多彩”的,不管是它的地形地貌、生物种类,还是民族、历史文化,都是丰富的,由于丰富、由于多样,所以云南具有吸引力;第三,在云南这样一个丰富、多样的地方,也生长、养育着多民族的儿女,大家在历史上长期的共存、包容,相互渗透,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云南各族人民友好、热情、好客,这也是云南吸引人的地方。

天资过人、又有着动听的名字作为“招牌”的云南,一直在立足省情的基础上,不断地加快发展旅游业。据蒙睿介绍,目前,云南省旅游业已完成了从“接待事业型”到“经济产业型”再到“支柱产业型”的转变升级,全省旅游经济总量迅速扩大,产业体系逐步完善,综合带动效应日益增强,云南已成为名符其实的旅游大省,目前正朝着旅游强省的目标奋进。

去年8月,中共云南省委九届八次全会(扩大)会议在昆明举行,省委、省政府研究提出了未来重点培育发展大生物、大能源、大制造、大旅游、大服务5个万亿元“大产业”的思路。在蒙睿看来,“大旅游”提出的背后,是对旅游产业的一个思考,反映了云南省委、省政府对旅游产业认识不断加深的这样一个过程。据蒙睿介绍,“大旅游”的提出有一个“前奏”,这个“前奏”便是2013年8月通过的《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旅游强省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

从“意见”中不难看出,云南省委、省政府对旅游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比较新的高度,旅游不再唯“经济”论了。在发展定位和目标方面,“意见”提出把旅游产业建设成为全省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把云南建设成为国内一流、国际著名的旅游目的地和面向西南开放的国际性区域旅游集散地,科学系统地构建了旅游强省体系,强调在加快旅游产业自身跨越发展的同时,着重凸显旅游产业在促进“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发展的作用。在发展的思路和举措方面,“意见”提出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融合发展为手段,以和谐发展、跨越发展为目的,推动旅游产业由主要发挥经济功能向发挥综合功能转变,实现云南由旅游大省向旅游强省的新跨越发展思路。

而“大旅游”提出后,云南旅游将大打“融合”牌,通过加速旅游与城镇、文化、产业、乡村和生态建设的融合发展,助推旅游产业的转型升级。“大旅游”究竟有着怎样的内涵?蒙睿告诉《小康》记者,大旅游产业是以旅游需求为基点,旅游消费为主线,关联产业间要素整合为途径,需求供给有效对接为纽带,市场主体共赢发展为动力,最终形成满足旅游市场多元化需求,包括旅游产业、民族文化产业、旅游制造销售业、健康服务产业、旅游地产业、乡村旅游业等在内,涵盖消费性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和加工制造业的综合产业体系。

作为旅游大省的云南,在休闲方面也颇有特点,“旅游是休闲的一部分,这是大家的一个普遍的认识。那么什么是休闲呢?我的看法是,休闲是相对工作而言的,相对工作而言,另外还有个词叫生活,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休闲就是生活,它是相对工作和学习而言的另外的一个部分。”蒙睿说,云南就是个非常适合生活的地方,因此云南也是休闲的好地方。

在蒙睿看来,云南适合休闲、适合生活,是因为它具有四大优势,一是气候优势,云南的很多地方都是四季如春,不热不冷,老少皆宜;二是生态优势,环境好,森林覆盖率高,天蓝水清空气好;三是吃的东西比较多,食材多样而且比较健康,药材也非常丰富;四是生活氛围好,云南人憨厚、包容、好客。

据蒙睿介绍,“十一五”之后,云南也在调整旅游产品,从一个观光的旅游目的地向着集观光、休闲、度假为一体的复合型旅游目的地的方向进行转型。这些年,云南在康体养生、自驾游、养老旅游等多方面都进行了探索。“希望云南的休闲生活方式,可以为中国休闲旅游提供一个新的方向。”蒙睿表示。

4.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 篇四

(1997年9月25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境内外汇划转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七条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汇划转"是指境内机构之间通过经营外汇业务的金 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办理的外汇汇款、转帐等行为。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境内外汇 划转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 境内机构之间的外汇划转,应当遵守本规定。

境内金融机构之间的外汇拆借、资金清算等外汇划转,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 行规定。

第五条 除本规定第六、七、八条所列情况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内 以外币计价结算,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外汇的划转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另有 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六条 下列情况,境内机构应当持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金融机 构申请。金融机构应当在审核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后办理外汇划转手续。

(一)代理出口项下委托方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允许保留外汇收入的其他境 内机构的,代理方应当在收汇后,持正本代理协议、出口合同、有效凭证和商业 单据、委托方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复印件)或者《外汇帐户使用证》(复印件),向金融机构申请。金融机构应当在审核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后办理外汇划转手续,并在汇款附言中注明"贸易,出口收汇,原币划转"字样、收汇日期及金额;

(二)代理进口项下委托方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允许保留外汇收入的其他境 内机构的,委托方应当持正本代理协议、《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或者《外汇 帐户使用证》向金融机构申请;

(三)利用国际贷款国际招标中标项下,发标方和中标方均为境内机构的,发标方向中标方支付工程款项应当持中标合同、中标证明;

(四)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境内机构从其外汇帐户中向境内保险机构、运输机 构支付涉外保险费、运输费,持进出口合同、正本保险费、运输费收据;

(五)境内保险机构向境内机构支付理赔款,持进出口合同、正本保险单据;

(六)偿还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息,持借款合同、还本付息通知单、《外汇(转)贷款登记证》;

(七)境内机构向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偿还外债转贷款本息,持《外债登记证》 或者《外汇(转)贷款登记证》、转贷合同、还本付息通知单及外汇局核发的" 还本付息核准件";

(八)境内机构向境内融资租赁公司支付外汇租金,持租凭合同、《外汇(转)贷款登记证》;

(九)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本企业外汇结算帐户间、在各自最高金额内的外汇 划转和外汇资本金帐户间外汇划转,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核 定外汇结算帐户最高金额核准件;用于对外支付的,还应当提供对外支付的有效 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

(十)外方投资者作为投资汇入或者携入的外汇资金从其临时外汇帐户中转 入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帐户的,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经贸部 门的批准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

第七条 下列情况,境内机构应当持规定的资料向外汇局申请;金融机构凭 外汇的核准件为其办理外汇划转手续:

(一)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的,持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新投资企业的批准文件及营业执照,经批准的合同、章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 登记证》和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所投资的企业将其外汇利润汇回投资性外商投资 企业的,持《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和完税证明;

(三)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以外汇利润在境内再投资的,持注册会计师 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年度财务查帐报告、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完税证明、外 方投资者对利润进行再投资的确认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要 求的其他资料;

(四)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所得外汇利润在境内其他企业增资的,持注 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年度财务查帐报告、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完税 证明、外方投资者对以利润增资的确认件、原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商 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五)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方投资者所得外汇利润在该企业内增资的,持董 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完税证明、中外方投资者对以利润增资的确认件、原项目 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六)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转让给其他境内机构的,持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的验资报告、董事会决议书、完税证明、原项目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转让协议、《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和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七)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的注册资本,经批准以 外汇投入的,持国

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该企业的合同、章程。

第八条 下列情况,境内机构应当持《外汇帐户使用证》和相关资料,向金 融机构申请,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外汇局核定的外汇帐户收支范围为其办理外汇划 转手续;

(一)经海关批准的免税店向其总公司划转货款;

(二)邮电部门国际邮政汇兑业务的国内转汇款;

(三)船务代理公司向国内有关口岸分代理转汇或者划转备用金;分代理向 总代理退汇备用金余额;

(四)经营国际海运航线业务的海运总公司对其所属公司用于船舶营运所需 备用金的划拨和所属公司上划运费。

第九条 境内机构违反本规定进行境内外汇划转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十条 金融机构办理境内外汇划转中未按照本规定审核有效凭证和商业单 据的,由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从重处 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5.境内外上市全程指引[范文] 篇五

对于满足世界各地上市的利润条件的企业而言(实际上,如果满足某主要发达国家的利润上市条件要求,则基本意味着其满足了实际上所有国家上市的利润要求),选择在境内A股市场上市还是选择在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往往成为企业面临的两难问题。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向了海外资本市场,笔者认为,不同区域的市场都能在不同层次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在企业海外上市热潮的背 后,我们应更加关注促使企业纷纷“离家出走”的深层次原因,以及何种资本市场真正能够满足企业融资需求和今后进一步发展的需要。笔者根据其所经办的境内外 企业上市经验,予以对比和总结,借以抛砖引玉。

一、模式的比较

(一)境内上市

企业境内上市地可以选择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二者上市的实质性条件没有丝毫差异。其中,公开发行股本在1亿股以上的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发行股本在1亿股及以下的在深交所上市。

企业在境内上市的流程分为以下6个步骤:(1)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2)中介机构尽职调查与辅导;(3)上报申请材料;(4)证监会审核申报材料;(5)路演、询价与定价;(6)发行与上市。正常情况下,各阶段的大致时间为:从筹划改制到设立股份公司需3-6个月,规范的有限责 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间可以缩短,外资企业整体变更需商务部审批需要增加1-2个月。尽职调查和制作申请文件需3-4个月。证监会审核到发行上市需 3-4个月。总体时间为一年左右。具体如下表:

(二)境外上市

中国企业境外上市地主要有:香港主板、香港创业板、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纳斯达克、日本证券交易所、新加坡交易所、英国证券交易所、德国证券交易所等,境外上市可采取H股模式或红筹股模式。

1.H股模式:境内企业境外上市

以H股方式在香港上市需经过中国证监会依法审批,并出具同意函。公司申请发行H股,证监会将会商国家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审核企业是否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以及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规定,经过初步审核后,函告公司是否同意受理其境外上市申请。在中国证监会同意之后,方可向境外证 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2.红筹股模式:境外企业境外上市

红筹上市模式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境内企业在境外(如百慕大、开曼群岛)注册一个壳公司;(2)将境内企业的资产跨境注入境外 壳公司,目前基于合理规避10号文的目的,常用通过协议控制的方式实现境外上市;(3)境外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4)境外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调回 境内投资。

二、优势的比较

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境内上市具有发行价格较高、财富效应较大、上市成本较低、文化制度熟悉、后续管理容易、政策导向易把握、再融资申请 较便捷等七个优势;境外上市具有上市成功率高、资金供给多、前期规范成本低等三个优势;另外,在上市进度、广告效应、股权转让三方面孰优孰劣要看具体企业 而定。

(一)境内上市优势

1.发行价格较高

企业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每股盈余×发行市盈率,在每股盈余固定的情况下,发行市盈率越高,发行价格越高,相应的,募集资金的数量 就越多。重新启动IPO以来,境内资本市场的平均发行市盈率为25倍,是境外资本市场的2-3倍(香港主板平均发行市盈率是10倍,新加坡市场平均发行市 盈率是7倍);这意味着企业同样的股份可以在境内募集到境外2-3倍的资金。

2.财富效应较大

企业在首次公开发行之后,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上市之后的二级市场价格=每股盈余×二级市场市盈率。目前境内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是30倍,香港主板市场的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是12倍,这意味着在不同地方上市,股东的账面价值差距达到4倍以上。例如:

与此形成对比的是,无论是香港市场,还是新加坡市场,都对来自中国大陆的企业持有一种莫名的态度,因而,企业在上市地认同度差,价值被严重低 估。比如,在新加坡以红筹方式上市的一家科技企业,是一家以视频会议系统为主业的科技型公司。目前在国内市场仅次于华为,排名第二。2005年7月在新加 坡挂牌,IPO募集资金2000万元人民币,发行市盈率不到7倍。据公司介绍,在新加坡上市的中国通信类公司市盈率都很低,有些公司市盈率仅在2-3倍 间,这些公司得不到市场认同,价值被严重低估。

3.上市成本低

第一,首次发行上市成本较低。据统计,境内中小企业板的发行费用占筹资额的比例平均约为6.05%,基本上是其它市场的1/3。即使承 销费有时超过收费标准,总体上仍比境外市场低。第二,每年持续支付的费用较低。境内上市公司的审计费用、向交易所支付的上市费用等维持费用,远远低于境外 市场。而且,在境外市场上市,维护成本高,需要向在当地聘请的信息披露联络人以及财务总监等,需支付较大金额费用。据统计,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维护费用 约为100万元/年左右,约为其它市场1/6到1/3之间。

4.文化制度较熟

企业对境内的文化背景、法律制度熟悉,语言沟通方面没有任何障碍,效率相对较高。这不但有利于企业在路演时和投资者沟通,也有利于企业 上市之后和监管部门、交易所、媒体、股东沟通,降低维持上市成本。比如,创维集团在香港上市之后、网易在美国上市之后,都曾经由于不熟悉当地的法律法规,遭遇法律诉讼。

5.后续管理容易

企业在境内上市之后,只需聘用境内人士与证券交易所、监管部门进行后续沟通;而在境外上市,则需聘用懂外语又懂证券投资的境外人士与上述部门沟通,管理难度和管理成本均会增加。

6.符合政策导向

为了境内资本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境内上市得到地方政府、中国证监会的大力支持,而境外上市则受到更多的限制。

首先,能否上市受到限制。如果企业选择H股模式到境外上市,仍然需要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函,但出于发展境内资本市场的目的,中国证监 会已经基本不给境内优质民营企业境外上市出具无异议函。如果企业选择红筹股模式到境外上市,也会遇到政策限制。2006年8月8日,商务部、国资委、税务 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管局六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10号文),并于2006年9月8日正式实施。10号文 第39条规定:“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第40条规定:“特 殊目的公司境外上市交易,应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10号文实施之后,境内企业选择红筹股上市模式很难继续采用股权并购方式实现跨境资产注入,除非企业在10号文颁布之前已经完成股权并购,如安踏公司。

第二,境外资金汇入受限制。企业上市之后如何及时将融得的资金返程投资是关系到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按现有政策,企业境外上市融得的资金返程投资需要外汇管理机关审批,手续繁琐,而企业境内上市就不存在这方面问题。

第三,企业境外上市之后回归困难。有些民营企业想先到境外上市之后,再转回境内上市。但这种想法得不到政策支持,比如,中国证监会对H 股上市公司回归有“4、5、6”要求,即最近一年净资产达到4亿元,按合理的市盈率预期,集资额不少于5千万美元,上市前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千万元。最 新的征求意见稿还提高了门槛。

7.再融资方便

企业再融资(增发、配股)的价格是参考二级市场的股价,目前境内二级市场市盈率30倍,而且交投活跃,中小企业板日均换手率达4%,而 香港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只有12倍,而且交投清淡,换手率只有0.22%。这意味着境内上市再融资价格可以达到境外市场的4倍多,而且更容易卖出去。

(二)境外上市优势

1.上市成功率高

首先,海外资本市场市场化程度高,发行上市时间短,程序便捷,可预期性强。并且,由于海外市场的政策透明度高,能否上市,企业基本上可以自己预先做出判断,确定性较强。

境外上市(特别是香港、新加坡上市)的门槛低,条件更加灵活。比如没有连续三年盈利规定,控股公司也能上市等。其次,香港、新加坡等地 的资本市场的发行制度实行注册制,交易所就能够决定企业能否上市;而境内资本市场的发行制度实行核准制,上市成功率受审核通过率的影响。

2006年新老划断恢复首发以来,境外市场在这方面的优势正在缩小。一是境内上市取消一年辅导期的规定,发行条件更加细化,程序更 加简化;二是发审委审核通过率在80%左右,而且企业发行申请未获得核准,在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企业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如果加 上二次审核通过的企业,发审委审核通过率在85%以上。

2.资金供给多

境外上市(特别是在美国、香港上市)面对的是国际资本市场,可以利用国际资本市场的充足的资金供给,对于股本特别大、资金需求量特别多的企业(如工商银行、中石油)比较适合。但是,资金供给优势对于发行量较小的民营企业意义不大。

3.前期规范成本低

由于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门槛低,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对于境内企业情况不了解,有些企业到境外上市之后,继续保持不规范的做法,比如不需要 补缴以往所得税以降低改制成本,继续保持境内境外两套帐以降低经营成本,过度包装盈利以抬高股价等。这些做法在客观上降低了上市成本,增加了企业的融 资金额。

4、有利于形成良性的监管体系

境外市场法律环境完善,监管严格,从监管部门到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以及机构投资者形成了一个良好的监管体系,有利于公司建立完善的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使公司真正成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运作规范的公众公司。

(三)优势不明确因素

1.上市进度

境内上市需要中国证监会审核,但时间明确、周期缩短。从目前情况来看,平均时间为改制6个月,辅导3-4个月,审核到上市3-4个月,平均时间1年多一些。

对于境外上市来说,如果民营企业选择H股模式基本上已经走不通,如果选择红筹股模式要看是否在75号文实施之前完成了股权并购,如果在之前完成了股权并购,则进度可快于境内上市,如果未完成股权并购,采取别的方式,则进度可能慢于境内上市。

2.广告效应

境内上市将大大提高公司在国内的知名度和企业形象。境内有大约1亿的投资者,对于产品市场主要在国内的企业来说,在境内上市可以让更多 的潜在客户了解公司及其产品,建立信任度,为公司各项业务开展带来便利,而境外上市能够扩大企业品牌在海外(特别是上市地)的影响力,有利于企业打开国际 市场。因此,企业产品的主要市场在哪里,哪里上市的广告效应更大。

3.股权转让

企业如果在境内上市,控股股东股份需要锁定36个月才能在二级市场转让,但是境内资本市场交投活跃,转让容易,转让价格高;企业如果在境外上市,发起人的股份锁定期一般只有6个月,但是大陆民营企业在境外资本市场总体上交投清淡,转让价格低。

笔者详细罗列了有关境内外上市的比较图,详见附件。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第一,企业选择上市地的核心并不是选择交易所,而是选择企业自己的股东和市场,这样才能使产业发展与资本市场发展 相得益彰。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照境内上市优势因素、境外上市优势因素和优势不明确因素,分析判断在哪里上市更好。要通盘考虑,不能以偏概全。

第二,规范是企业发展过程中必然要经历的一个阶段,对于一个有志于发展为百年老店的企业来说,规范成本是必须要付出的,而且越早规 范,成本越低。一些企业为了逃避规范成本,选择境外上市,在上市之后继续偷税漏税、虚假包装,不但丧失了一次借助上市将财富阳光化、将经营规范化的机会,而且在未来还可能危及企业的生存发展,并为此付出更高的代价。

第三,上市是企业发展的重大决策,企业要积极听取专家、中介机构等各方面意见,提高判别能力。

三、境内外上市中的委托持股

委托持股,又称股权代持或隐名投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在企业中委托持股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但是它带来的潜在风险也为人所诟病,本文将对委托持股进行解析。

委托持股的类型

从安排原因的不同来看,委托持股可以分为两类情形。第一类是为了规避股东人数限制的情形,《公司法》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当股东人数超过法律人数限制时,必须将部分股权由一人代持。第二类是不存在规避股东人数限制的情形,此类情形下,即使不委托持股,股东人数也不会超限。但是出于各种原因,如出资人不愿意暴露股东身份,出资时不符合股东资格,方便控制和方便工商登记等,股东也选择了委托持股。法律法规

《公司法》

我国《公司法》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1)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2)股东的出资额;(3)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由此可知,持有公司股权是要式法律行为,只有履行了登记手续才能确认股东身份,产生公司法上的效力。委托持股本身并不是直接的出资行为,而只是一种股东身份的委托,委托持股关系不以公司法为基础,而以信托法、民法和合同法为基础,委托人不能基于委托持股关系向公司主张公司法权利或对抗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公司法解释三”)

《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规定明确认同了双方的委托持股协议,对委托持股进行了明确的法律界定,实际出资人尽管没有在股东名册上出现,但是其股东权益应该得到认可和支持。但是该规定并未突破《公司法》关于持有公司股权是要式法律行为的限制。实际出资人要真正行使股东权益仍需在法院判决的基础上采取工商登记、变更等进一步的行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发管理办法”)

证监会公布的《首发管理办法》第13条要求,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股权清晰意味着企业要上市就必须厘清委托持股等股权问题。证监会认为股权代持关系复杂,容易引起纠纷,不利于对小股东和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上市公司的代持容易滋生腐败。

风险及应对

风险

具体来说,委托持股有如下风险:(1)由于委托持股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一旦受托人不能偿还其自身债务,则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可据相关债权人的申请依法查封持股股权,并将其用于偿还该债务;(2)如受托人离世,则委托股权很可能将成为继承人争夺继承财产的标的,使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受损;(3)因委托人并不参加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委托人的重大决策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和分配权等股东权利实际上均由受托人行使,存在较大的道德风险;(4)受托人的股权转让、质押等行为严重损害委托人的可期待利益,特别是在公司盈利的情形下,但委托人很难控制该行为;(5)对故意规避国家法律而产生的委托持股行为,一旦有人以此为依据请求确认违法和无效,将会对公司经营产生巨大的风险。

一般应对

在委托持股关系中,委托持股协议是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也是保护委托持股权益最有效的措施。委托持股协议须做到明确、具体、合法,一般可做如下规制:(1)明确受托人在行使公司重大决策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及其相应的后果;(2)明确受托人因代持股权而可能获得的任何利益,如股利、分红、转让款、清算收入等向委托人转移的方式、期限及其责任;(3)明确在委托持股期限内,委托人是否有权按照一定程序将相关股权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4)排除代持股人的财产权。防止代持股人行使其名下股权的财产所有权,当出现意外死亡、离婚分割等情况时,其代持的股权不是他的个人财产;(5)明确委托人有权对受托人持股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要求其承担损失;(6)明确受托人重大事项的报告义务及相关违约责任等;(6)在可行的情况下,告知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的利害关系人,以达到事前控制的目的。

上市应对

在国际资本市场如美国、香港等,法律中均允许在申请上市文件中出现beneficial owner(实际权益拥有人)的概念,即只要尽到披露的义务,是否委托持股并无关系。中国的《公司法解释三》也认同了委托持股协议,并对其进行了法律界定。囿于《首发管理办法》中关于“股权清晰”的规定,证监会对委托持股还是持严厉的监管态度。IPO公司必须披露真实情况,并且在上市前提前解决。代持现象不允许在IPO公司中出现,若委托持股被发现或被举报,将会造成上市的致命障碍。与国际上一般通行的“披露即合规”的做法大相径庭,证监会在上市审核实践中全面严格禁止“股权代持”,“代持”几乎成了令监管机构、中介机构、上市公司都谈虎色变的雷区。但与之背道而驰的是,股权代持现象屡禁不止、层出不穷,自创业板开板以来尤其严重。在创业板市盈率高得骇人的情况下,资本市场隐秘的“代持”现象,犹如汹涌泛滥的暗流。证监会严厉打击的目的,是以取得非法利益为目的的代持,初衷虽好,实际却走上了歧途:上市前严打,上市后却无可奈何,代持的违规成本实际上很低;禁止员工持股及高管代持,断送了各上市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的阳光安排,体制上的代价巨大;而针对隐秘代持行为如火如荼的根源,发行审批制造成的一二级市场的暴利,监管部门却始终下不了改革的决心。

解决上市过程中的委托持股问题,一般是通过股权转让形式进行清理,将显名股东受托持有的股权转让给隐名股东,还原真实的股东情况。为此企业通常设立空壳公司,让空壳公司持股。所谓空壳公司持股,即由自然人股东先成立空壳公司,空壳公司对拟上市公司投资,从而实现自然人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间接持股。

股权转让还需面对一系列的监管,在前文第一类委托持股中,监管机构主要关注受让方的背景以及与发行人的关系。在第二类委托持股中,监管机构主要关注委托持股的背景和真实原因,委托持股清理之后名义股东是否将股权全部转让给实际持有人,以及是否存在股东退出和新股东受让的情形。两类委托持股都需说明,股权转让是双方全部的真实意思表示,股权转让价格合理,股权转让决策程序完备,不会存在潜在的风险和纠纷。在此过程中可以引入公证机制,对解决问题和规避风险具有一定的作用。

案例—北京利尔

代持原因

利尔有限成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0万元,实际股东数量达92人,不符合当时《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规定。为此,利尔有限采取了委托持股的方式以符合《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要求。

代持协议

利尔有限设立时在工商部门登记的股东共有21位,其中11位自然人股东受71名投资者的口头委托代理持有48万元出资额,占注册资本的24%。2002年11月,经利尔有限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丰文祥将其持有的利尔有限3万元出资转让给谭兴无,其中2万元为丰文祥代胡忠兴等4名委托人持有,此次转让完成后,此出资相应转由委托谭兴无持有。2003年2月16日,除委托人陶新霞以外的其他70名委托人均与受托人补签了《股权委托代理合同》,陶新霞则继续口头委托陈路兵持有其利尔有限的出资额。《股权委托代理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委托人将各自持有利尔有限的股权全权委托受托人代理;

2委托人只按出资比例享受利尔有限分红所带来的收益,不再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力; 3委托人在股权转让和继承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解决。但委托人股权转让仅在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股东内部进行;

4受托人有权代表委托人行使股东可以行使的一切权力;

5受托人代表委托人行使股东权力时,事前应与委托人协商,事后应将股东大会的决定告知受托人,但事前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不一致时,则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决定代表委托人行使股东权力。

2003年2月18日,经利尔有限股东会全体股东同意,利尔有限通过了利润分配和增资方案。根据该方案,委托人陶新霞、赵世杰分别以分得的现金股利20万元、4万元,认购了利尔有限新增的20万元、4万元出资,并分别口头委托原受托人陈路兵、张广智持有其新认购的出资。此次增资完成后,张广智受赵世杰委托、陈路兵受陶新霞委托持有的出资额分别变更为5万元、25万元。

清理情况

2006年7月,为清理利尔有限内部存在的委托持股情况,利尔有限内部进行了两次股权转让。

第一次股权转让。2006年7月,李绍奇等71名委托人与赵继增等人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根据该合同,该71名委托人将其持有的利尔有限的股权转让给赵继增等人,同时原《股权委托代理合同》终止。

第二次股权转让。在第一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受让王建强所持股权的王建勇、受让王学文等12人所持股权的李苗春、受让胡忠兴等4人所持股权的赵继增、受让韩春香所持股权的寇志奇分别将所受让的股权转让给了张广智、郝不景、张建超、何会敏、谭兴无、汪正锋等6人,并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与转让方在第一次股权转让中所受让股权的价格一致。

上述两次股权转让完成后,李绍奇等71名委托人委托受托人持有的出资最终分别转让给了赵继增、张广智、郝不景、牛俊高、丰文祥、李苗春、汪正峰、张建超、何会敏等9名股东。除委托陈路兵、张宪持有利尔有限出资的17名委托人将其出资转让给赵继增外,其他54名委托人所持利尔有限的出资最终分别转让给了其委托持股的相应受托人。

律师就发行人曾经存在的委托持股及清理情况进行了调查,对68名委托人进行了访谈,被访谈的委托人均对其在利尔有限曾经存在的投资行为及委托持股行为进行了确认,同时确认其在2006年将委托持股全部转让,并收到了转让价款。对无法联系到的3名委托人,本所律师对其签署的转让价款收据和转让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了核查,确认无误。股东承诺

就上述委托持股规范情况及可能产生的责任问题,赵继增、张广智、郝不景、牛俊高、丰文祥、李苗春、汪正峰、张建超、何会敏等9名发行人股东于2008年6月出具了承诺函,保证通过上述股权转让行为后,发行人股东中不再存在委托持股的情况,并承诺:在任何情况下,若因上述委托持股行为及其清理行为而产生纠纷的,将全部由其共同负责解决;若因此而给发行人造成损失的,将全部由上述9名发起人股东共同承担责任。

发行人22名发起人股东出具承诺,保证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目前不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权属纠纷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并保证所持股份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等任何其他权利负担,不存在任何法律权属纠纷。

律师经合理核查认为,利尔有限曾经存在的委托持股行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不属于公开和变相公开发行行为,且该等委托代理关系已全部终止。利尔有限股权代持的形成及清理不存在潜在问题和风险隐患,不会对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结语

6.祖国境内的远古人类教案设计 篇六

(三)教法建议

1.本课教学要把学生阅读课本、思考问题与教师的启发讲解结合起来,注意养成学生认真读书的习惯。教师讲解时要充分运用9幅插图和1幅历史地图,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7.境内 篇七

中亚天然气管道 (霍尔果斯) 有限公司是中亚 (哈萨克斯坦) 天然气管道有限公司在中国投资设立的独资子公司, 注册资本金5 000万美元, 主要负责中亚天然气管道中国境内的设计、建设、运营和天然气输送业务。

作为中国又一条能源“动脉”, 中亚天然气管道西起土库曼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边境, 穿越乌兹别克斯坦中部和哈萨克斯坦南部地区, 在中国新疆的霍尔果斯口岸入境。该管道双线铺设, 全长约1 801km, 其中穿越哈萨克斯坦境内1 300km, 在中国境内将建4.4km双线管道和一个商业计量站。

按照建设进度, 预计今年年底, 该管道将实现单线通气, 2010年实现双线通气。项目竣工后, 被喻为“蓝金”的天然气将通过这条管道由中亚输入中国, 设计年输送量约300亿m3。

据介绍, 中亚天然气管道还将与同期建设的西气东输二线衔接, 总长度超过1万km, 是世界上距离最长、等级最高的油气输送管道, 两个项目总投资约300亿美元, 境外涉及3个国家, 境内涉及14个省市区。

8.云南境内缅甸难民问题研究 篇八

关键词:云南;难民;研究;影响;对策

中图分类号:D8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9-0017-03

一、云南境内缅甸难民问题概述

(一)难民的由来。

说起云南境内缅甸的难民问题,我们就必须要说说缅甸的基本情况。缅甸是个多民族国家,人口以缅族为主,约占总人口的68%,有掸族、克伦族、克钦族等多个少数民族。1886—1948年,被英国殖民,1948年1月4日独立。在1947年签订的《彬龙协议》对缅甸有着深远的影响,甚至可以说是其内战爆发的根源。《彬龙协议》最重要的一定就是:规定各个少数民族地区在国家政治中享有充分自治,并且各个少数民族地区人民享有民主国家公民所享有的各项权利和特权。

1960年,军事强人尼温夺取政权并执政,开始建立军事独裁,否决少数民族的自决权,开始缅甸的同化政策,由此,缅甸开始了长达50多年的内战。缅甸长期的内战使战争地区的民众流离失所,沦为难民。

云南与缅甸国土相互接壤,山水相连,尤其是缅甸北方的掸邦、果敢等地区与云南的德宏、临沧等地相连,而这些地区也是缅甸内战中战乱的主要地区。缅甸内部的长期动乱,造成经济的缓慢发展,使大批难民外流,云南与缅甸的接壤,使云南成了缅甸难民选择的主要地方之一。

(二)难民的现状。

自2011年6月缅甸再度爆发内战以来,云南边境的缅甸难民急剧增加,在云南德宏、临沧等地建立了数所难民营。“根据非政府组织基督教会的统计:截止2012 年 3月 2 日,云南缅甸边境难民营数量有35 个,主要分布在云南的芒市,瑞丽市,陇川县,盈江县,怒江州以及上述5 个边境地区的中缅国界对岸的缅甸方面,难民人数合计至少7万人,而儿童数量超过一半”。“中国民间组织(如医药公司)对缅北难民提供了救济。据其事后估计,2012年元旦以来,此次与克钦独立军的冲突引发了约40000名难民涌向中缅边境,在进入中国云南境内的约有25000万人”。虽然官方没有提供比较权威的数据,但是从这些实际的调研数据中,我们可以肯定一点,云南境内的缅甸难民是数以万计的,并且随着内战的持续,难民数量会不断的增加。

总体上来看,中缅边境的缅甸难民现状和前景都是不确定和不容乐观的,呈现出冲突多、连续时长、突发性大、缅甸难民数量多、难民数量的统计不精确和影响波及范围广的特点。同时,不准确的难民数量的统计也容易造成民众的恐慌和影响国家的形象。而不够准确的难民数量的统计和事实存在的大量难民,对我国也产生了影响。

二、缅甸难民问题对我国的影响

云南省是我国少数民族最多的一个省份,民族成分复杂多样,民族团结是云南省工作的核心之一。由于历史原因,以及地形特征,云南省发展要相对落后。云南省也是中国与缅甸接壤的省份,战略位置突出。缅甸内战的爆发,在云南境内涌入了大批的难民,云南境内的缅甸难民给我国造成了深远的影响。

(一)边疆的团结稳定与发展。

1.安全方面。

云南省地理位置特殊,本来就存在诸多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毒品、人口拐卖、跨国犯罪等问题突出,难民问题的出现,使本来就严峻的安全问题更加复杂化。

“边境地区位于两国交界处本身就是一个人员交汇,社会公共安全易受到外來冲击的地区。缅北地区的武装冲突和长期战事使得该地区的社会公共安全极其敏感,黄赌毒枪抢问题也是长期或明或暗地存在着。每当缅北出现战事,就会引起中缅边境地区的人心不安,也会有大批的缅甸难民迁移到中缅边境线上或者进入中缅边境上市县地区。无论是缅甸难民是否进入中国境内都会对中缅边境地区的社会公共安全产生压力或冲击。特别是在缅甸难民进入中国国境后,短时期大量难民的聚集,势必产生诸如饮食、卫生和安全等领域的诸多问题”。

难民问题作为非传统领域一个越来越凸显的问题,成为当今世界的一大难题。“自从20世纪初以来难民问题就开始受到世界的关注,两次世界大战以来,由于冲突、战争而造成的难民数量剧增,难民问题此起彼伏。目前,难民问题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直接关系到世界各国的安全和稳定”。

总之,由难民问题造成的一系列在安全方面的问题值得我们引起重视,云南境内的缅甸难民数量越来越多,由此带来的问题对云南现有的安全体系将会造成很大的冲击,甚至引起冲突。

2.民族团结方面。

在此前我们谈论到云南省是我国民族成分最多也是最复杂的一个省份,云南省的工作核心之一就是做好民族团结工作,所以我们在谈论到云南境内缅甸难民问题对我国的影响时,民族团结是我们必须要来思考的。

民族的团结与否直接关系到边疆的稳定与发展,云南的民族成分本就较为复杂,缅甸难民进入云南后对我国的民族成分造成巨大冲击,民族团结的不稳定性会随之增加,也会导致民族对国家认同的减弱。

3.社会经济发展方面。

云南由于历史和地形的原因,在经济发展方面与东部相比还有比较大的差距。在云南,很多地区还处于贫困状态,社会经济发展严重滞后,所占有的资源也很有限。而今,缅甸难民进入云南,使我们本就发展较落后,甚至还处于贫困线的人们更加艰巨、困难。由于,难民必须要解决基本的温饱问题以及维持日常生活所需的物质条件,这就极容易影响到当前云南的社会经济发展秩序,对边疆地区的社会经济将造成很大的影响。

在社会经济方面,从中缅边境贸易的往来就可以看出战争中难民问题对其产生的影响。“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缅甸联邦建交以来,中缅边境往来逐渐频繁,边境贸易发展很快,形成了三种主要贸易形式,即边民互市、小额贸易、地方贸易。中缅边境贸易对边疆地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然而,缅甸政府与民族地方武装的相互对峙、尖锐冲突,使中缅边境贸易充满了复杂性和脆弱性,尽管各势力都与我国保持友好往来,都同我国开展贸易。一旦缅甸国内有个风吹草动,就会使中缅边境贸易受到很大的影响。缅甸国内经常发生的矛盾和冲突对中缅边境贸易的影响非常大,缅北地区一旦发生军事冲突,在当地经商的中国人就会纷纷撤离到国内,从事边境贸易商人的店铺和商品就会在冲突中蒙受巨大损失”。

当然,难民问题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不仅在边境贸易一个方面,但对边境贸易的影响是最为直接的,同时也可能会导致我们的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阻碍经济的正常有序发展。

(二)影响在南亚、东南亚战略的实施。

缅甸的地理位置优越且战略价值极高。缅甸位于亚洲的东南部、中南半岛西部,其北部和东北部同中国西藏和云南接界,东部与老挝和泰国毗邻,西部与印度、孟加拉国接壤,西临印度洋,东西连接东南亚和南亚,具有极佳的地缘优势。

“中缅边境安全形势的持续不稳定, 势必波及中国西南甚至整个西部沿边地区,影响 中国面向东南亚、南亚开放等区域发展和国家安 全战略的顺利实施”。2013年5月,中国提出旨在增强互惠共赢合作的孟中印缅经济走廊国家战略,为我国与南亚、东南亚国家的深入合作提供了新的契机。同时,缅甸作为中国连接南亚、东南亚的关键点,以及我国进入印度洋,走向海洋战略的支撑点,缅甸的局势都深刻的影响着我国。

缅甸既是我国成为大国走向世界的一个关键点,也是我国南亚、东南亚战略得以更好实施的一个基础。缅甸的内战直接影响到我国国家战略的实施,云南作为中国面向南亚、东南亚的前沿,缅甸内战的难民问题阻碍了云南更好的实施国家战略。所以,我们应该清楚的认识到难民问题的严重性。

(三)影响“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

云南境内的缅甸难民问题会影响到我国在2013年提出的“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这个看起来表面上是不大可能,也没有必然联系的,但是我们仔细分析会发现,说难民问题影响“一带一路”战略是不为过的。

缅甸是我国进入印度洋一个最好的跳板,从缅甸可以直接进入到印度洋到达非洲,也是进入南亚,通向中东的一个利好的选择,更是连接东南亚的一个中要战略支撑点。“一带一路”战略南下的战略路线,一个重要的节点就是缅甸,在缅甸是否能顺利的推进“一带一路”战略,将直接影响到“一带一路”战略的进一步推进。

“长期以来,中缅之间一直保持着友好的关系,双方互通有无,相互尊重,和睦相处。并且中缅之间签订的边界条约对我国处理与其他国家的问题也产生了正面的影响。 2011 年初,缅甸在吴登盛民上台后,在政治、经济上采取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西方国家借此机会将势力范围扩张到了缅甸,影响了中缅关系。而且自2011 年开始,缅甸国内就不断存在着对于中国投资的批评和非议。2012 年,这些质疑声不断加大加强并影响到中缅大项目的合作。 随着美日印等国的强势回归,中国在缅甸的传统优势正悄然消失,如果不采取积极行动,中国就可能会被边缘化,丧失部分在缅利益”。从这一点,我们可以发现一个问题,缅甸国民对待中国尚且是这种态度,在战乱中来到云南的难民的我们不能保证其没有这样的想法。

当前,云南在中国“一带一路”战略中扮演了一个极其重要的角色,但是越来越多的缅甸难民严重影响到云南的稳定与发展,我们不得不警惕缅甸难民会对我国战略的实施产生影响。

总之,越来越严重的缅甸难民问题对我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不论是在边疆稳定问题上,还是在对我国国家战略实施的影响上,都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而对于难民问题,我们在关注其影响的同时,更应该想想怎么更好的处理难民问题,因为难民问题不仅关乎人道主义问题,而且关系到一个国家的国际形象和国际地位,最近欧洲的难民危机给我们很深的警示,所以我們应该更加注重研究如何解决难民问题。

三、如何解决难民问题

(一)建立难民预警机制。

“由于缅甸国内有很多不确定性因素,缅甸政府与民族地方武装的摩擦、矛盾和冲突随时都有可能发生。一个偶然的擦枪走火事件或许就会成为一个导火索,很可能就会引发缅甸政府与民族地方武装的摩擦和冲突。因此,他们之间的矛盾和冲突随意性、突发性比较强,如果没有足够的预警准备,武装冲突发生的时间、规模、走向及持续的时间都是很难预料的。一旦发生军事冲突, 必然引起当地民众的恐慌,因而就会涌向中缅边境进入中国境内躲避战火。面对这种状况,我国应该建立应对缅甸难民问题的预警机制,改变以往被动应对的姿态,从而采取必要性和防范性的行动,灵敏、准确地预测难民涌入的前兆,并及时提供警示的机构、制度、网络、举措等构成的预警系统,从而达到超前预测、随时反馈、及时布置、防患于未然,做到未雨绸缪,从而面对缅甸难民的时候可以妥善、及时、有序地安置,尽可能地把难民问题对我国边疆地区的安全、稳定和发展的负面作用减到最少”。

防患于未然,这是中国人做事经常有的一种思想,在难民问题的应对上我们也应该有这样的思想。缅甸的局势有诸多不稳定的因素,对于随时可能爆发的缅甸内战和随时都可能出现的缅甸难民问题,建立应对难民的预警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建立应对难民的预警机制,不仅是对解决和防范缅甸难民问题的需要,而且还可以在可能出现难民问题的地方尽早做准备。中朝边境同样存在难民,以及大规模难民的风险,我们必须在可能发生之前就做好一切的预警准备。最近的欧洲难民问题更是敲响了我们的警钟,面对大规模的难民潮,欧洲国家也显得有些力不从心,甚至是无能为力,这一次的欧洲难民问题,从短期来看,直接影响到欧洲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和稳定,从长远来看,我们不能否认这次欧洲难民问题存在会影响到欧洲的宗教和民族国家的可能。中国建立应对难民问题的预警机制防止的就是这种情况的出现,现在云南境内的难民数量越来越多,我们不能完全排除不存在直接影响到云南甚至西南边疆稳定,改变该地区原有秩序的可能性。所以,建立应对难民问题的预警机制,防患于未然是很有必要的。

(二)加强中缅合作。

中国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国家得到了长远的发展,不论经济还是整体实力都有了较大的提升,但是我们在发展的同时也应该顾及周边国家的发展,要实现与周边国家共同发展,我们才能在更好的环境中得到发展。中缅两国有较大的合作空间,在经济、政治、非传统安全等各个领域都有巨大的合作潜能。缅甸之所以产生难民,战争是一个主要的原因,但是还有一个更为重要的原因就是经济发展落后且发展不平衡,导致很多难民的产生。

在中缅的合作中,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着手:

首先是加强在经济、政治等领域的合作。中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而缅甸拥有丰富的资源和独特的地缘优势,这样的优势为我们的合作提供了巨大的空间,而中缅也只有在政治互信的基础上才能更好的、更深入的进行经济的合作,实现共同发展。政治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可以从根源上解决难民的问题,因为政治的稳定可以提供一种相对安全的生存环境,而经济的发展又可以促进政治的更加稳定和人民生活水平的高,所以首当其冲是加强与缅甸在政治、经济领域的合作,既可从根源上解决难民问题,也可以更好的保障我们国家的战略利益,因为我们的发展需要的是一个稳定的周边环境。

其次是加强在难民问题领域的立法合作。在最近的欧洲难民危机给了我们很大启示,欧洲难民之所以能成为危机,除了是欧洲引火上身,大量难民涌入欧洲会给欧洲带来巨大的社会经济问题以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足够完善的应对难民问题的法律体系。中国在关于应对难民问题的立法也是极其的不完善,所以我们应该解决在立法方面的缺陷。加强与缅甸在政治、经济等领域的合作,实现缅甸的稳定与发展可以从根源上解决缅甸的难民问题,但是我们不能确保难民问题不会再发生,尤其是现在正在发生的情况下,我们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就变得尤为重要了。难民问题很容被放在一个道德的制高点,尤其是怎么处理,会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律作为依据,很多事情就容易影响到国家间的关系和我们在国际社会中的形象与地位。因此,加强在立法方面的合作,完善法律体系就变得很必要了。

简单说来,加强合作是必要的,我们面对着共同的问题,也有着共同的利益,难民问题的解决不是一个国家的问题,涉及的问题也复杂多样,所以在解决云南境内缅甸难民问题时,加强彼此的合作就尤为重要了。

(三)进行战略上的平衡。

缅甸内战之所以长期存在,有其历史上的原因,但也与外部大国的干涉脱不了关系,尤其是以美国为首。在本文里,我们分析过缅甸独特的地缘优势,以及缅甸对中国的重要性,尤其是在中国提出了“孟中印缅经济走廊”、“一带一路”等战略后,缅甸对中国的重要性就更加明显了,而中国的快速崛起又让美国深感不安,美国为了遏制中国的崛起,想尽一切办法,不仅提出战略重心的东移,而且还拉拢各个亚洲国家来共同遏制中国,就在这样的大背景下美国看到了缅甸的地缘优势,也趁机拉拢来遏制中国。缅甸抓住了中国对其在战略上的需要,以及美国的威逼利诱,做出了现在的选择,时隔17年的缅甸内战又一次爆发,难民问题也随之而来。

中国的对外战略此前一直以东进为主,把主要的精力都集中在与美国的关系上,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家整体实力的提升,东进战略已经无法满足中国更进一步的发展需要了,于是提出了南下战略和西进战略。缅甸作为我们国家南下战略的一个关键点,其作用显得尤为重要,它既是我们进入印度洋,通向非洲的重要通道,也是我们南下战略的一个重要的战略支点,也正是因为这些重要的因素集缅甸于一身,才使缅甸成为竞相争夺的地方。

缅甸的战略价值对我国来说固然重要,但是并非无可替代,所以我们要实现我们国家的战略平衡,只要我们国家的战略平衡,就可以让缅甸的优越感变弱,从而达到稳定缅甸局势,而中国的战略平衡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入手:

首先,继续保持东进战略,在平稳中发展。中美关系依然是当今世界上最重要的关系,只有中美在战略上达成一致了,才更好的解决缅甸的问题,因为不论怎么说,只要中美在战略上达成共识,缅甸的战略价值是可以被改变的。

其次,加快推进西进战略,拓展中国的发展空间。“一带一路”战略的提出就是西进战略的具体体现,该地区有着丰富的资源和广阔的市场,合作空间和潜能巨大,打开向西进的市场,既是我们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也是我们战略平衡,真正走向强大的标志,它将不再受制于某一个区域。

最后,加强建设“中巴经济走廊”,积极推进南下战略。巴基斯坦對于我国其战略价值与缅甸而言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加强建设“中巴经济走廊”,在战略价值的需求上,巴基斯坦可以与缅甸相媲美,可以让缅甸更清楚的认识自己,作出正确的选择。而积极推进南下战略就更为重要了,加强与东南亚国家的合作,是我们共同的利益诉求,让缅甸有一种紧迫感,不得不选择合作发展的道路。

虽然,从战略的角度来解决难民问题看似不大可能,但是,从国际关系的角度来说这是很有可行性的。从古至今,影响国际关系的行为体是以大国为主的,在缅甸难民问题上,只要大国达成一致的共识,尤其是中美,那么缅甸发动战争就或许应该慎重些了。而中国推进战略上的平衡,缅甸更是应该反思自己的政策及目标,一旦中国战略实现更稳固的平衡,缅甸的战略价值是就减弱,甚至可以被替换。当中国从战略平衡来影响国际关系的变化,从而让更多的国家考虑到中国的这种变化并作出慎重的决策时,缅甸的难民危机就可以更好的解决和应对了,也是我们走向强大的标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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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罗伯特.基欧汉 约瑟夫.奈.权力与相互依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

作者简介:

1.奎裕川(1990—)男,现为云南民族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国际政治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当南亚、东南亚政治与国际关系;

2.胡燕华(1991—)女,现为云南民族大学职业技术学院职业技术教育学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高等职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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