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合同范本

2024-07-26

出租屋合同范本(共9篇)

1.出租屋合同范本 篇一

(出租方)名称:__________

乙方(承租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一、时间为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日。

二、月租____________________(大写)。

三、商定事项

1、乙方应爱护房屋的设施设备,不得损坏房屋的装饰、结构、设施设备,并按价赔偿损失。

2、乙方应做好防火、防水、安全用气、防盗、阳台摆放花盆等工作。如发生事故,乙方应承担一切责任。

3、水、电、电话、有线电视、物业管理、燃气、卫生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4、该房屋仅供乙方使用,乙方不得擅自转租、改变使用性质(如集体宿舍)或非法使用。如果乙方违约,甲方将立即收回房屋,收到的租金押金不予退还。

5、租赁期内,乙方如遇特殊情况需解除协议,须提前通知甲方,租金按实际使用月计算,并赔偿甲方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6、租赁期内,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7、签订本协议时,收取定金人民币2300、00元,乙方支付清洁水、电、气、物业管理等费用。退房时,房屋内的.设施、家具和家用电器不会损坏,下水道和厕所也不会堵漏。甲方应全额退还押金。

8、承租人不得利用出租的房屋从事非法活动,如有违反应承担责任。

9、乙方必须按时支付租金,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协议终止。

10、甲方保证不存在产权纠纷。如有拆迁,乙方无条件迁出,已付租金由甲方按未入住金额退还。

四、室内附属设施包括一台电热水器、一台吸烟机、一个燃气灶、两台空调、两张床、一台电视机、一个电视柜、一张沙发茶几和一张餐桌。

五、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附加水;_____吨天然气;_______立方电;___度

甲方(出租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年___月___日

2.出租屋合同范本 篇二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交通运输行业的发展, 出租车已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1]随之而来的在出租车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比如:乘客招手后空驶出租车拒载是否构成违约?在询问乘客去向得知路程难行时拒载能否追究司机责任?要想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要确定一个问题———出租车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但目前对于出租车运输合同成立时间的法律问题却鲜有研究。

我国法律对出租车运输合同成立时间规定的模糊性和理论界的不统一性, [2]造成了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不确定性, 直接性增加了出租车运输合同方面的纠纷, 降低了道路的通行能力和整体的行车速度, 间接性造成交通堵塞。为减少因出租车运输合同时间导致的纠纷, 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对出租车运输合同成立时间的法律研究就成为必要。

二、出租车运输合同成立时间的判断

想要确定出租车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 首先要明确出租车司机承载的行为属于邀约还是要约邀请。对这一问题理论界大致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出租车空驶在路上招徕顾客, 以现在的交易习惯, 应理解为要约邀请, 乘客招手或明确表示乘坐为要约, 出租车载客为承诺;[3]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出租车停车提供出租服务为要约, 乘客上车为承诺。[4]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 因为出租车上“空驶”标志、车窗上的起步价和每公里价款已经具备了要约的内容具体明确的要求, 同时出租车“空驶”标志及看到乘客招手时的慢行行为有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符合要约的条件, 因此出租车停车提供出租服务的行为属于要约。其次, 出租车运输合同一般为承运人和乘客一对一的关系, 出租车载客后未经乘客同意, 不得再与其他乘客订立合同, 此时被要约的对象由不特定变为特定, 合同成立, 承运人和乘客双方均受合同约束, 若无正当理由, 出租车司机不能拒载, 这样可以减少出租车拒载情形的发生。[5]

我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 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该条文明确规定了我国法定缔约方式是要约与承诺规则。[6]出租车运输合同的要约时间确定了, 那么承诺的时间便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在一般的客运中采用购票乘车的制度, 运输合同一般自旅客付款、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 而出租车运输合同并不像普通客运合同那样在乘客付款时成立, 它是一种先乘车后付款的特殊合同, 是依照具体交易习惯确定的承诺时间。具体到实践中, 乘客做出承诺这一意思表示的时间便是出租车运输合同成立的时间。要约时间已确定, 那么只要确定承诺的时间便可以确定租车运输合同成立的时间。对于它的成立时间有几种不同的观点。

(一) 乘客招手为承诺, 合同成立

乘客招手属于出租车合同的承诺时间, 合同成立。当乘客看到出租车上显示“空驶”标志时招手, 说明乘客已经对出租车上标有的收费标准表示接受, 招手视为对要约的承诺, 合同此时成立。这种观点可以减少出租车拒载行为的发生, 但如果出现乘客招手后没来得及上车就被其他车辆撞伤等情形, 出租车司机是否会因合同成立, 有保证乘客在运输过程中安全的义务, 就必须向乘客赔偿?显然, 这种情况让出租车承担赔偿责任并不合理。因此将乘客招手定为承诺的时间, 出租车运输合同自招手时成立的观点也不尽合理。

(二) 司机停车为承诺, 合同成立

这种观点认为, 出租车打开空驶灯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乘客招手唤车的行为属于要约, 而出租车停车则表明承运人愿意接受乘客发出的要约愿意与其订立合同, 属于承诺, 此时合同成立。[7]这种观点具有一定合理性, 但也有弊端。比如, 在打车的人少而空驶的出租车多的情况下, 乘客的招手行为可能会使数辆出租车停泊, 一般情况下乘客会选择其中一辆乘坐, 那么按照此说法乘客就需对因其招手导致停泊而又未乘坐的车辆承担违约责任, 这显然不合情理。所以对于像出租车这种可以商议运输目的地和价款的运输方式, 出租车司机与乘客在讨价还价中确定要约的内容, 停车只是承运的前提。不能将司机停车定为承诺, 定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三) 乘客登车为承诺, 合同成立

还有一种“登车说”, 与上述两种说法相比较, 这种观点将承诺时间又延后了, 认为乘客招手属于要约邀请, 司机停车是要约, 承诺的时间是在乘客登车时, 合同自登车成立。在登车之前, 乘客与司机之间经常会讨价还价, 有时也会对行走路线和路程发生争议, 对于这些内容的变更属于对要约实质性内容的变更, 讨价还价的过程实质上是要约与反要约的过程。而生活中乘客上车后又临时改变行车路线或目的地的情况时有发生, 如果路线改变后司机因路况难行而拒绝运输, 或者登车后的乘客无法与司机达成运输合意而拒乘, 那么按照登车说的理论应当认定一方违约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这显然不妥。

(四) 司机按下计价器时合同方始成立

生活中乘客比较容易接受的是车辆启动后司机按下计价器时合同成立的说法。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生效条件。在出租车运输合同中把按下计价器的这种行为认定为合同的附生效条件, 合同自附加的条件成就时生效。这种观点从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角度分析, 将乘客与承运人的合意定在合同生效时, 但事实上乘客在看到出租车空驶并接受当地出租车价格告知司机自己同意乘坐时, 便已经满足了出租车合同成立的要件, 合同已经成立。司机按下计价器的行为不是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 而是在履行合同的具体行为。

三、出租车运输合同成立时间的具体分析

确定出租车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对于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责任, 以及乘客拒乘、司机拒载是否承担责任, 应追究何种责任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由于出租车运输的实际情形非常复杂, 国内法律法规的模糊性都给出租车运输合同成立时间的确定带来巨大阻碍, 笔者认为不能采用“一刀切”的方式为出租车运输合同作出统一的标准[8]。对于出租车合同承诺时间的四种观点都有其合理的地方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笔者认为, 出租车运输合同应该分为繁华人多地段和人烟稀少地段两种情况来具体分析, 不能一概而论。

(一) 在繁华人多地段之出租车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

在热闹繁华的地段, 打的行为随处可见, 再加上酒驾的严惩促使各大城市都会出现出租车供不应求的情况。当一辆空驶的出租车驶来, 等待在路边准备打车的多个乘客同时招手示意要乘坐出租车的情形时常发生, 根据招手即为承诺的观点, 将乘客招手定为承诺, 合同因此成立。那么根据强制缔约理论, 多个乘客同时招手意味着出租车司机必须提供运输服务并且要同时履行多个对待给付, 否则司机将构成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这对出租车承运人来说便过于苛刻了, 出租车的履行能力是有限的, 未经已载乘客的同意, 出租车承运人不得载运其他招手乘客, 这便将承运人置于因履行不能而违约的境地, 这对于出租车司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同样出租车停车即承诺的观点也不适合在人口稠密地段采用。在繁华地段只有乘客登车后, 出租车合同的被要约人才由不特定转为特定, 出租车运输合同就此成立, 所以“登车说”对于人流量大的地方更合适。

(二) 在人烟稀少地段之出租车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

在人烟稀少地段, 乘客招手后出租车司机很容易看到, 此时如果采用繁华人多地段的登车说, 将乘客登车时间认定为承诺的时间, 无疑将为出租车承运人无正当理由拒载提供了充分的理由, 尤其是当伤病人员急需载车寻求救助时, 司机可能会顾忌到伤病人员弄脏自己车座所以假装没看到乘客招手而拒载。这种对出租车拒载的放纵将会损害到乘客的权益。基于此, 应当因地制宜, 在人流量少的地段应提高对出租车承运人的要求标准, 认定乘客招手即为承诺, 出租车运输合同就此成立。

四、小结

实践中确定出租车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并非易事, 不能采用“一刀切”的方式为所有出租车运输合同制定统一的成立时间标准。应当根据人流量区分繁华人多地段和人烟稀少地段两种情况来具体分析更加合理。在繁华人流量大的地方, 认定乘客登车时为出租车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 此时合同的被要约人由不特定转化为特定, 合同成立;而在人烟稀少人流量较小地段, 应认为乘客招手即为承诺, 合同的成立时间定在在乘客招手时更合理。所以说出租车运输合同成立时间可以在乘客乘车前也可以在乘车后, 不能“一刀切”。这样可以有效减少承运人无正当理由拒载, 防止乘客无乘车欲望时随意招手愚弄司机, 使双方都能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摘要:出租车运输作为现代城镇交通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城镇客流运输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但对于出租车运输合同的成立时间问题理论界观点不一, 再加上我国法律对出租车运输合同成立时间规定的模糊性, 造成了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不确定性, 导致出租车运输合同方面的纠纷不断增加。本文立足于中国的实际国情, 借鉴国内外相关制度, 打破传统“一刀切”的方式, 通过受要约人特定学说和受要约人不特定学说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 而在生活实践中, 要区分繁华人多地段和人烟稀少地段两种不同的情况来具体分析, 不能一概而论。

关键词:出租车,运输合同,成立时间,要约,承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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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王泽鉴.民法研究系列.民法总则[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9.

[4]崔建远.合同法 (第4版) [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8.

[5]张婷婉.从民法角度简析出租车拒载问题[J].法制与社会, 2014 (36) :38-39.

[6]张华, 沈忱.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效力认定[J].法律适用, 2013 (9) :65-70.

[7]张婷.的哥接单后等待期间拒载其他乘客是否违约[J].浙江人大, 2014 (11) :71.

3.出租屋合同范本 篇三

关键词: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权利救济;司法解释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02-0123-03

随着全球金融的不断复苏,融资租赁行业也在快速发展,而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但是在融资租赁合同当中法律关系非常之复杂,不仅给司法机关审判带来困难,更重要的在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救济方面显得有些撇脚,尤其对于出租人来说。本文拟从融资租赁合同的定性,出租人在合同履行中的风险以及救济措施等方面对其进行法律分析。目的是更好的增强对出租人权利损害救济手段的了解与运用。

一、融资租赁合同概述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国际会计委员机构在《国际会计标准17号》从经济学的角度给其下了定义:融资租赁强调的是出租人将资产所有权下的全部报酬与风险转交给承租人的租赁方式;对名义所有权可转交或不予转交[1]。但是学术界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存在一定的分歧,主要认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存在狭义和广义之分。以徐显明教授为代表的广义观点认为,是由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构成的,合同包括三方当事人[2]。而支持狭义观点的佟强教授则认为融资租赁交易包括买卖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而融资租赁合同仅仅包括两方当事人,即出租人和承租人[3]。笔者更赞成广义的概念。我们知道我国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设立了十四章,专门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合同法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依据承租人对卖出人或租赁物的选择,向卖出人选购租赁物,以供承租人支配,同时承租人应出支付租金合同。”同时还在二百五十条中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两者间可以对租赁物约定届满期间的归属问题进行约定;而当租赁物未能提及归属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晰,应依据规定将租赁物转由出租人,所有权归出租人持有。”因此可以看出我国的在制度设计时事实也是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涉及到三方主体。由于在三方主体当中出租人是连接出卖人和承租人的纽带,所以在三方主体当中出租人的权利通常是最易遭到损害的,所以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中探讨的比较多的还是出租人的权利保障与救济问题。

二、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风险

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处于三方关系[4]的“枢纽”位置,原因在于他一方面连接融资租赁物的出买卖人,因为双方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订立了买卖合同。因此,可以说他处于中间位置,也承受了巨大的风险。出租人的风险来自于不同的领域,这里只谈关于法律的风险问题。法律的风险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所带来的风险;另一方面是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所带来的风险,也就是说出租人的风险来自于承租人的两项义务,即承租人缴纳租金的义务和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一)与出卖人之间的风险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出卖人是由承租人选定的,那么出租人不可能回避的一个问题就是出卖人是否会与承租人存在某种利益关系而共谋损害出租人的合法權益,这是其一;其二,如果是涉外的融资租赁合同,那么就会涉及到跨境运输的问题。融资租赁物基本是大型的机械设备,而目前跨境运输主要是靠海上运输来完成,而海上运输会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导致迟延到达,承租人未能按时收到货物,这样出租人就会对承租人构成违约,也是需要承担风险。

(二)出租人与承租人交易所承担的风险

从出租人一方来说,他与承租人交易时的风险主要表现在租赁物毁损灭失和租金的收取这两个方面。前者主要表现在物权法方面,笔者认为,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作为租赁物的所有权人,而租赁物则是由出卖人直接交予承租人并由其在约定时间内长期控制,因此出租人就承担了租赁物毁损灭失等风险;后者可以说是债权方面的保护,关于租金收取的法律关系当中,这一权利的客体是承租人的支付行为,标的物是租金[5]。租金的收取即债权的实现是出租人的最终目的,因此,债权的实现就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关于租赁物在租赁期间的权利保障,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第一是关于租赁物的善意取得的问题,在融资租赁合同交易过程中,出租人是租赁物的所有人,承租人只享有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那么问题是承租人在占有租赁物期间并不能排除他们会侵犯出租人的所有权。我们知道在融资租赁合同实际上是由两个合同三方交易,在这一过程中,任何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哪一方合同主体对该项交易进行公示公告或者登记,只有登记或者公告之后合同才能生效或者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在承租人占有期间,第三人完全有可能以善意取得的方式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这样就当然损害了出租人的权利。第二是关于租赁物的毁损或者灭失的问题。融资租赁过程当中,出租人是租赁物的占有人,而在使用的过程中租赁物的消耗磨损时在所难免的,甚至可能出现租赁物的灭失。但是承租人的租金在正常的交易中又不可能一次性给付,这种情形下,承租人对于租赁物毁损灭失承担着巨大风险,主要表现在既失去了租赁物同时租金也得不到保障,此时出租人的地位就显得非常被动。因此,出租人关于租赁物的权利保障是非常之重要。

与物权保护相对应的是出租人的债权保护,因此租金的收取问题是出租人所承担的又一大风险。商业社会中风险存在是必然的,而融资租赁关系中除了出租人自身的商业活动中存在正常的经济风险,出租人在交易过程中还要承担承租人违约或者是履行不当等风险,这些债权损害的潜在可能也使得出租人处于风险之中。

所有这些问题都围绕着出租人的利益而产生,就给出租人在精神上和物质上带来了痛苦与损失,如何才能更好地救济出租人的这一系列的权利就成为当下法律实践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出租人的权利救济途径

2014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的司法解释,这既是为了应对当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同时也是为了促进交易,规范发展,尊重意思自治,约定优先的体现。融资租赁对于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权利救济,学界有各种各样的学说,比如建立信用登记机制等等。在此笔者对于融资租赁合同的救济途径主要持以下观点。

首先,对于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的风险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而言,出租人与出卖人之间就是买卖合同的关系,出租人的权利救济就按照买卖合同中权利救济的规定进行,比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等等,同时还有买卖合同法解释一、二和三进行。因此,在这一块就没有太多的争议点。

其次就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关系。我们在前文已经叙述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纠纷表现在债权和物权两个方面,因此在救济途径上也就与之相对应。

这里我们先看债权方面。首先,出租人的救济可以是行使合同解除权,这也是合同违约救济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方式。《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十三条第二项明确规定,“在承租人违约是实质的且违约不可以补救的情况下,出租人享有要求支付全部租金或者解除合同并取回租赁物的权利。”我国的《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出租人必须是先向承租人发出催告,要求其返还租金,否则就是要求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或者解除合同并且要求收回租赁物。国际做法和国内法的规定其实很相像,他们的出发点很明确,即出租人一旦违约,那么我就要要求你支付租金,可能是是部分支付也可能让你提前全额支付,否则的话就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租赁物,这是一种比较有效的救济方式。相对而言,也是出租人债权救济方式中最为有效的可行性较高的方式。这里涉及到两个小问题,如果要求支付全部租金的话将面临的问题表现在,其一是如果要求承租人提前支付全部租金的话,承租人很可能是没有足够的资金,因为若其有的话也没有必要拖着不把应该分期给付的拖着不给,反而等到出租人行使救济权时惩罚性的要求把全部租金一次性给付。这里或许会成为出租人滥用权利的一个漏洞,因为出租人如果想违约的话或许可以利用这一手段去实现自己的目的。其二是如果要求承租人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的话那就与融资租赁合同的性质相悖,我们知道融资租赁本质在于融资,就是为了解决资金不足而采取的分期付款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如果强制要求一次性支付租金的话就违背了其宗旨。这个小的问题其实对于承租人来说很是关键,需要在司法实践中和法律制定当中加以重视。其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了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我们要先确定出租人的损失额,因为只有损失额确定之后才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这是一个逻辑关系的问题。当然,纯粹的延迟支付租金的话就不会涉及到这一救济方式,因为不存在损害的问题。最后是关于损害补偿的问题,我们知道损害补偿和损害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中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个就是我国合同法当中对于债权一方的救济,具体到融资租赁合同当中就是对于出租人的权利救济,这种救济方式其实也是我国民法上的公平原则的体现,平衡双方的利益损失。

另一方面就是对于债权损害的救济了。在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当中,出租人应承租人的要求,将租赁物购买以后直接由出卖人运送给承租人,这一过程中我们会发现,其实出租人并没有参与到实物的操作之中去,也就是说实物就是出卖人和承租人之间在运作,他享有的只是物权而已,因此在实践中如果出现租赁物毁损灭失等问题该如何救济的问题。针对租赁物的物权可能受到的损害,我们可以从信用、保险和登记公示等方面对出租人的吴群进行救济。首先,我们要联系我国合同法的内容对此进行解读。前文已经叙述,对于承租人违约时可以要求承租人支付违约金也可以要求返还租赁物,这其实就是对承租人不遵守合同的约定,不履行或者不是的履行合同的信用惩罚。这种收回其实就是收回权,是租赁信用制度中的一个替代选择。其次就是保险制度,我们知道美国为其本国公民在海外投资设立了“海外私人投资公司”,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本国公民在海外投资中的利益。对比美国的该项制度,我们国家在设计融资租赁合同法的时候也考虑了保险制度,但是并没有最终在法条中体现出来。除了這种担保之外,还有就是物权中的担保制度,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也就是我们说的“物保”或者“人保”的方式进行,即如果承租人的行为造成租赁物的毁损灭失而又无力清偿时出租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如果这种方式可以进入到实践中的话那么出租人的权利就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了。当然,还有一种方式就是我们经常采用的登记公告制度。我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这种特殊动产规定的登记对抗制度,仅仅限于特殊动产而已,但是融资租赁合同中有很多租赁物并非物权法上规定的特殊动产,那么也就是说不会存在登记对抗的情形,而租赁物在承租人那里占有着,如果承租人将其进行处分的话,那么第三人完全可以以善意取得为由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这对出租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此,若我们能够建立一项公示制度,以此来避免此类情形的发生,这样很难发生善意取得的情形了。对于公告的方式,不同的人见解各异。有的学者主张在租赁物的本身做一些标记,以宣明此物的所有者,这种方式似乎显得过于粗糙;还有学者主张对承租人或者出租人的信息进行披露,但是这样又会涉及到隐私保护的问题。这些方法确实是有其优点,但是只公示或者登记这种简单粗糙的方式对于保护出租人的物权似乎力度并不是很明显。笔者的建议是如果能够由官方建立一个系统的公示制度,将交易的双方列入登记服务系统,就如同我国的法院的案例公示这种,这样全国所有的各个交易方都在该特定的系统之内,可以供查阅。这样既可以利于当事人三方之间关系的明确和透明,也利于管理,更可以将更好地维护各方利益,不仅保护了出租人的权利,出卖人和承租人的权益也顺理成章的得到了保护。

四、结语

笔者对于我国的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权利保护现状存在一些隐忧。当然,新的司法解释的出台,还有司法实践的中的总结和改进,相信出租人的权利保障将越发的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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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524.

4.出租屋的合同 篇四

承租人:(下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议定,甲方将自家房屋的一楼,三楼,四楼共684(陆佰捌拾肆)平方米,底房75(柒拾伍)平方米和75(柒拾五)平方米的棚房共计150(壹佰伍拾)平方米,房屋二楼厂房面积140平方米共355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作为经营出租房,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出租给他人居住,甲方无权干涉。具体协议如下:

一。房屋经营及合同期限

1、甲方提供乙方使用面积,房屋由乙方用砖铁建修成出租屋,修改费用由乙方负责。合同期限为三年,即从20__年11月20日至20__年11月20日止。合同期满后,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2、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可转租给他人经营,如转租给他人经营,甲方可以终止合同。甲方应给予房屋方便,提供水及电(单相电属于乙方专用,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共用),电视信号等,乙方应缴纳相关使用费用。甲方无权无故断水断电(如改造数字电视费用甲乙双方各付)。

二、出租房屋的付款方式

总租金三年为捌万元整。乙方应于20__年11月20日付给甲方租金80000元(捌万元整),乙方按时支付房租,未按时支付,甲方有权停水停电。

三、甲乙双方的权,责

1、无偿提供水电来源,若甲方无故停水停电,应按乙方当时每天所得租金计算赔偿给乙方。

2、甲方应保障乙方正常经营。甲方作为房东应协调政府部门事务,甲方的代表人配合好乙方租赁事宜。

3、甲乙双方不得毁约,如乙方毁约应该赔偿甲方三年全部的租金。如甲方毁约应该赔偿乙方三年全部的租金。

4、乙方应该保障房屋的使用安全,若在租约期内发生楼房重大损失是由乙方或乙方所承租人员造成的,乙方须负全部责任。

5、合同期满,乙方不得拆除所有隔建或加建房屋,乙方可搬走房屋中的设备,床等。承租的房屋,门,窗等甲方不得让乙方修补。

6、合同转让,必须通过甲方交接。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处理。

甲方:乙方:

代表:(代理人)代表:(代理人)

5.佛山出租屋租赁合同 篇五

1、本出租屋最少租住期月,承租人要有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入住后5 个工作日内,到本地外来人员管理中心申报办理居住证(本市户口除外)。

2、签约时租客先向房东预交人民币元,作为水、电等费用,保证金(押 金)并交当月房屋租金 不退。

3、租客每月号前交房租,房屋租金按月计,不按日计(日计另议)电每度 元,水元,另外对每个水、电分表收损耗度,租客拖欠以上费 用5天,房东有权终止合同,要求搬出,租客改变联系方式,房东无法联系, 视为自动退房,房内物品当垃圾处理。

4、出租屋严禁嫖娼、卖淫、制毒、贩毒、传销等犯法犯罪活动,房间内未经房 东同意不准养宠物、烧香、打麻将、梯间内不准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墙壁 不准贴双面胶画纸等。做到守法租用,自觉将垃圾放到大门外,指定垃圾桶 内,首饰、钱物及贵重物品自行妥善保管,出租屋内被盗房东不负任何责任。

5、房东在出租屋内配有门窗、门锁、电灯、水龙头、排气扇、厕斗等,租客租 住期内,小心使用保管,如有遗失及损坏,负责赔偿及维修,退房时无损交 回房东,同时要注意防火,房间内不准乱接电线,不准使用不合格的电器, 燃气产品,违反上述规定责任自负。

6、租住期满租客没办退房手续,本合同继续有效,直到退房为止,租期内房东 可按市场规律对房租、水、电价格作出调整,租客不得异议,不接受可选择 退房,但要在当月到期交租前一天搬出,退房时房间内清洁干净,否则扣退 房清洁费20元,计清水、电等费用后,无息退回剩余押金。

7、政府征收,城中村改造,租客应无条件服从搬出,另外每年春节前45天内 退房,有人续租,扣清水、电费用,可退回全部押金,无人续租按本合同第 2条处理,退房时请将本合同交回房东。

房东签名: 承租人签名:

地址:

手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6.门市出租合同范本 篇六

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通过协商,甲方自愿将自己的门市出租给乙方,乙方自愿租用甲方的门市,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合同:

1、乙方租赁时间叁年,从------日起至-----止,年租金为----元,在------日前一次性付清。壹年期满后,如果甲方不再出租门市则提前 壹月告诉乙方,如果甲方又继续出租一年,则年租金在上一年的基础上上涨百分之------。乙方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租用。在甲方愿意继续出租的前提下,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并缴纳定金。

2、乙方不得在门市内进行非法活动,不得存放有毒、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在租用期间,乙方自己负责对门市各种设备设施(用电线路、光纤、水管、卷帘门及门锁等)的检修及用电、用水、用燃气、防盗、防火等各方面的安全。如果乙方不做好各种设备设施的检修造成与水和电等有关的任何经济损失全由乙方自己负责。乙方在租用期间如果损坏门市的墙、柱、梁结构,乙方负责全部责任。合同期满后甲方原来设备设施及装修不得人为损坏,要完好留给甲方(现门市装修除玻璃门为乙方的外其余全为甲方原装潢)。

3、在租赁过程中,若遇自然灾害,给双方造成损失,则双方免责,互不赔偿。

4、乙方向甲方缴纳设备及水电费用等方面的押金贰佰圆(不计息),乙方向甲方归还门市时,如果原来各种设备设施无损坏,下水道无堵塞,水、电,光纤等费不欠,则甲方如数归还乙方押金。如果乙方在使用过程中损坏了门市的墙、柱、梁结构,则乙方另行向甲方赔偿全部损失。

5、乙方在合同期内如果将门市(或门市的一部分)转租给第三方,在转租前必须告诉甲方和向甲方提供第三方的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资料,并如实将本合同内容告知第三方同时要求第三方也要遵守该合同的内容。否则,甲方有权收回门市,并不退还任何费用。同时第三方在租用该门市期间,如果违背了该合同条款,全由乙方负责。一年合同到期时甲方在乙方处收回门市。

6未尽事宜,由双方商议。本合同一式二份,经过双方签字即具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电话:____电话:____

7.出租屋合同范本 篇七

随着城市中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加, 大量外来务工人员来到城市需要租房居住。因而, 近年来私房出租屋逐年增多, 并有不断发展的趋势。民间私房出租屋由于历史和现状等原因, 存在较多的消防安全隐患且难以整改, 已成为影响当地消防安全环境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私房出租屋也可称为民用住宅, 为了吸取民用住宅火灾教训, 公安消防部门对民用住宅的火灾形势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以厦门市为例, 2011年民用住宅火灾发生数占到全市火灾总数的38.7%, 直接财产损失占总数的42.1%。引发火灾的原因, 以电器火灾为最多, 占民用住宅火灾总数的66.1%, 与2010年同类火灾相比, 2011年的电器火灾发生数上升2.4倍。因此, 民用住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亟待加强, 私房出租屋更是重中之重。

1 私房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现状

所谓私房出租屋, 是指个人拥有并用于出租供租房者居住的房屋。私房出租屋在全国各地普遍存在, 其消防安全隐患令人担忧, 由此引发的火灾事故时有发生, 已经成

(1) 出租屋建筑耐火等级低, “三合一”现象突显。私房出租屋普遍存在未经统一规划和统一设计的问题, 特别是城乡结合部或城中村区域, 违法违规建房、随意搭建现象严重。沿街建房普遍是一层为商业店铺, 二层以上为住房, 而且共用一个疏散通道和出口, 形成“三合一”建筑。有的住房建于上世纪, 房屋质量差;有的住房使用木质建筑构件, 耐火等级低;有的出租屋的室内装修, 大量使用塑料扣板、木龙骨、三合板等易燃可燃材料;有的用办公楼、仓库、厂房等建筑改造, 用可燃材料分隔, 结构复杂、通道狭窄, 甚至与网吧、桑拿等公共场所连成一片, 占用防火间距, 堵塞消防车道等现象较为普遍。

(2) 消防设施欠缺, 消防水源不足。城乡结合部或城中村的私房出租屋集中区域, 大多无配套的市政消防设施和消防水源, 房屋间防火间距不足, 无消防车通道等问题突出, 有的在主要出入口道路上设置水泥墩或其它障碍物, 致使消防车无法进入, 大多出租屋未配置灭火器材, 一旦发生火灾, 只能望火兴叹, 甚至出现火烧连营的局面。

(3) 出租屋火灾荷载大, 安全隐患多。私房出租屋内的租房者普遍使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 有的在家中存放多瓶液化石油气;有的租房者在家中存放汽油、柴油、酒精、稀料、油漆等易燃液体;还有的在家中存放鞭炮等易爆危险品。租房者家中大量使用家用电器和电热器、电烫斗、电铬铁、电吹风、电热毯等发热电器, 如果使用不当, 极易引起火灾事故。

(4) 消防组织不健全, 管理不到位。多年来, 社会消防管理工作的重点往往放在公共场所、企事业单位、易燃易爆场所等, 而居民住宅特别是私房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管理, 基本上留于形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及地方公安派出所警力有限, 监管工作很难到位, 住宅消防管理往往交给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单位。这些基层单位的管理人员大多未经消防培训, 缺乏系统的消防管理知识, 很难将消防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5) 消防宣传不给力, 民众消防意识淡薄。尽管消防监督机构在消防宣传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广大民众的消防安全意识有所增强, 但由于受财力、物力、人力以及群众文化素质等诸多因素制约, 群众消防安全知识普及还远远不够。如在出租房内乱丢烟头、乱拉乱接电线、生活用火用电用气不规范、随意放置可燃物品, 在疏散走道上随意堆放杂物等不安全隐患随处可见。

2 私房出租屋的火灾成因

私房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现状, 埋藏着众多的火灾隐患, 也是导致私房出租屋火灾事故的主要原因。根据调查分析, 近年来私房出租屋火灾的成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1) 用火不慎。生活用火不慎是引发私房出租屋火灾较为普遍的原因之一, 主要是使用明火不慎、吸烟不慎和小孩玩火。2010年7月20日, 浙江省东阳市一出租屋, 由于一层一房间内烧烤, 车上泡沫箱内的木炭不慎引发火灾, 造成3人死亡, 3人逃生时受伤。2012年1月4日, 同是东阳市的一幢老式砖木结构出租房, 因用火不慎将屋内存放的大量可燃废品, 连同整幢房屋尽被烧毁, 户主积攒的血汗钱也化为灰烬, 教训惨痛。

(2) 电器使用不当。家用电器使用不当是引发私房出租火灾的主要原因, 占火灾总数的较大比例。由于安装不当、违章使用或电器产品质量低劣引起的火灾明显增多。比较突出的原因是电器短路引发的火灾。电器线路往往因为过负荷运行、接触电阻过大、漏电等原因, 导致短路、产生火花、电弧, 或因导线绝缘破损、电缆过热而引发火灾。2012年1月6日杭州城西一幢三层楼的三层出租房, 因租房者睡觉时, 把电热炉放在床脚上, 结果电热炉被踢翻, 掉在棉被上引发火灾。虽未造成人员伤亡, 但房屋及物品烧毁殆尽。2011年8月21日昆明市官渡区一出租房, 因电器引发了一起过火面积仅两平方米的火灾, 但房客的3个小孩却在火灾中丧生, 其中最大的8岁, 最小的才4岁。

(3) 燃气使用不当。燃气主要指生活中使用的天然气、煤气和液化石油气等。私房出租屋大多使用的是液化石油气。如果使用不当或发生气体泄漏, 则会造成严重后果。2011年6月14日, 湖南株洲茶陵县虎踞镇一出租房, 因液化气罐气体泄漏后遇明火引发火灾, 火势凶猛, 整个房屋被吞噬。起火房屋四周均为出租屋, 人口密度大, 如发生爆炸后果不堪设想, 幸得消防官兵及时到场, 才避免了一场可能发生的大灾难。

(4) 放火。现实生活中确有一些心胸狭隘、遇到挫折难以承受的人, 为泄私愤或报复社会而实施放火。放火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 放火者事前有预谋或精心准备, 放火时往往乘人不备, 一但实施放火, 都会造成较为严重的后果。尤其是在私房出租屋人员集中的建筑实施放火, 其后果不堪设想。2006年4月8日凌晨3时许, 福建漳州龙海市某村一出租屋, 由于租房者发生口角而报复放火, 酿成9人死亡、10人受伤的重大火灾。发生纵火案的出租屋位于城乡接合部, 为四层沿街商住楼, 租房者主要是外来务工人员 (多为夫妻) , 着火时楼内住有100多人。

3 私房出租屋消防安全防治对策

私房出租屋的普遍存在, 显然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必须引起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就消防安全管理而言, 应当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与对策, 加强管理, 强化监督, 落实责任, 净化消防安全环境, 避免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1) 借助“清剿火患”战役, 彻底净化私房出租屋集中区域的消防环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如火如荼的“清剿火患”战役, 战果可喜。许多长期存在的火灾隐患得到了彻底整改, 从根本上改变了消防安全环境。私房出租屋集中区域的火灾隐患整改, 应当借助此种战役的威力得以改善, 如畅通消防通道、设立防火分区、建立消防水源、培训有关人员、宣传消防知识、增强民众消防安全意识等, 使长期难以整改的火灾隐患得到整改, 从根本上净化消防安全环境, 增强抵御火灾的能力。

(2) 加强对私房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 与城市建设部门和乡镇有关部门结合, 建立当地私房出租屋网络管理平台, 切实加强对私房出租屋的分布、变化等信息的动态管理, 并根据私房出租屋现状, 制定当地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 坚持“谁管理, 谁负责”的原则, 建立市、区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单位的三级消防管理机制, 明确各自的消防安全责任, 层层明确职责, 落实责任, 使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到位。

(3) 加强私房出租屋区域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私房出租屋一般集中在城市的城乡结合部或城中村地区, 政府应当结合城中村改造, 或农村节水灌溉和人畜饮水工程、乡村道路建设工程、农村能源改造工程、水电建设、电网改造等“六小工程建设”, 加强消防道路、消防水源等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提高这些区域抗御火灾的能力, 提高民间自建房的耐火等级。对于上世纪建设的老建筑, 以及以可燃建筑材料为主体的住房, 应按民用建筑消防规范的要求, 有计划地进行规划改造, 提高其耐火等级, 设置必要的防火分区, 畅通消防车通道, 避免发生火灾后造成火烧连营。

(4) 加强对私房出租人员及居住者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城市中的私房出租屋分布广、不集中, 私房出租人员及居住者的消防安全意识差, 基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掌握甚少, 自防自救能力弱的问题十分突出, 必须要针对性、多渠道、多方位地加大消防宣传力度, 切实提高这些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基本的消防技能。除有关部门组织专门的消防知识讲座和培训外, 可以发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 通过发放宣传单、广播、板报等形式, 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同时要对派出所民警、物业管理人员、村民委员会人员进行消防培训, 使其掌握必要的消防管理和防灭火知识, 再通过他们进行宣传, 实实在在地提高民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使民众掌握基本的消防安全常识及自防自救、扑救初起火灾的技能。

(5) 建立私房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针对当地私房出租屋集中区域的实际情况, 结合季节特点, 因地制宜地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 随时整改火灾隐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治安防火巡逻队”等群防群治组织, 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巡查。重点巡查消防车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无乱搭乱建和乱放杂物堵塞疏散通道等, 及时消除不安全因素, 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

4 结语

国家、各级政府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创建和谐社会的宏伟战略, 而消防安全事关国计民生, 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消防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关系到社会主义经济顺利发展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坚持以人为本, 是有效开展消防整治工作的根本。私房出租屋的消防安全, 恰恰是民众最直接、最切身利益的事情, 作为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 更应深入研究私房出租屋的消防安全管理, 这对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 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摘要:私房出租屋普遍存在于全国城乡各地, 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尤其是私房出租屋的集中区域, 消防管理薄弱, 安全隐患较多, 火灾事故频发, 直接影响当地的消防安全环境, 这些问题已到了非解决不可的程度。本文从私房出租屋消防安全现状、火灾成因的调查分析入手, 结合实际工作情况, 为消除私房出租屋的消防安全隐患, 净化消防安全环境, 提出了防治整改的对策。

8.出租屋水电费为何贵 篇八

“城中村”建筑一般是一栋几层的私人楼房,分隔成若干个小套间出租,而水电收费是按照一栋楼一个表结算的,屋主再自行在各套间安装独立电表、水表,总用量较大,自然会受到阶梯电价较大的冲击 。当然,阶梯电价是提高了总费用,并不是造成分租户价格比市价要高的原因。因为在没有实施阶梯电价前,租户的电价也普遍高于市价。

时有媒体为此打抱不平,认为租户的水电费比政府规定的要贵,这是屋主对租户的剥削。换成经济学角度,这种观点认为屋主是捆绑销售,是一种垄断,屋主故意捆绑着涨价了的电和水,目的是要多赚钱。因为在这个房子里头,你只能使用屋主提供的水电。

真的如此吗?我找一个“包租婆”同学打探情况,她说水费收每方5元,电费每度1元,价格比市价稍高。问她为何不直接按照原价收取,她说有楼梯灯等额外开支,并且租户基本都滴水,也是一种额外开支。所谓滴水,就是水龙头只开一点点,水一滴滴下来,租户水表不转,但总水表会转,累计下来每户一个月大概额外用了一两立方的自来水。

而我认为这并非加价的本质原因,甚至是房主自己也不一定意识得到。我进一步问我这位同学,她说每户用水有两立方的最低消费。也就是说,滴水的用量,以及楼梯灯等公共开支,其实是一个比较明确的数字。这笔容易量度的费用完全可以另外收取从而让住户分担。比如按照市价收取,但每户多收10元。

我认为适当提高价格的本质是为了监管租户入住人数。租出去的房子,很难通过事先的协议来约束入住人数,太多人入住一套房对房东来说当然不是件好事,首先就是屋主提供的设施会由于更频繁的使用而缩短使用年限,比如水龙头、电源开关、屋主原有的家具折旧,还有地板维护、墙壁翻新等。

其次,单个房间入住人数太多也会影响其他租户的居住质量,比如制造更多的喧闹声。屋主当然不可能事无巨细列明各类设备维护责任,也难以限制住户某天多一两个朋友的临时客人。通过提高水电费用,无疑是一个极好的合约限制模式。而从租户的角度来看,也当然不会希望隔壁邻舍整天喧闹。

乍一看,水电费多少全由屋主说了算,租户似乎没有一点发言权。然而要明白,这个收费标准是房租合约的一部分。租户觉得不合算,完全可以选择其他屋主。竞争之下,要捆绑一项不相关的商品收费是极为困难的。屋主如果真能以此来剥削租户,电费就可以收几元一度甚至更高了。并且,市场上也的确有屋主按照市价水电费与租户签订合同的,当然租金上会有所反映。

IBM公司的一桩旧案与此有关。20世纪30年代IBM出租其制表机时,规定客户必须购买自己公司生产的穿孔卡片,被美国政府以反托拉斯起诉,持久的官司到最后IBM败诉,美国高等法院判决取消了IBM对客户购买专用穿孔卡片的限制。芝加哥大学的Aaron Director教授别具慧眼,认为IBM机器捆绑着穿孔卡片是利用纸卡的使用量来量度机器使用的频密度。这是高见,但他认为这是为了价格分歧,张五常教授予以修正,指出捆绑纸卡赚取不多的钱是维修补养的费用。

9.店面出租合同范本 篇九

出租方(以下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

甲方愿意将产权属于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双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详细情况如下:

第一条 房屋坐落地址

甲方出租的店面坐落地址:塘桥十二组菜场旁南至北四间,建筑面积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期_____年,自_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__年__月__日止。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中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

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进行非法活动的,损害公共利益的;

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房屋,承租方享有优先权。但租金按当时的物价及周围门市租金涨幅作适当调整。

第三条 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

1.每年租金为为人民币五万贰仟元整(¥52000.00元)。

2.租金为每年(一次性付款)52000.00元,付款时间为__年_月_日。

第四条 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出租方将房屋交给承租方后,承租方的装修及修缮,出租方概不负责。如承租方不再使用出租方的门市后,承租方不得破坏已装修部分及房屋架构。

第五条 各项费用的缴纳

1.物业管理费:乙方自行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

2.水电费:由乙方自行缴纳;(水表表底数为_________度,电表底数为_______度,此度数以后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直至合同期满)。

4.维修费:租赁期间,由于乙方导致租赁房屋的质量或房屋的内部设施损毁,包括门窗、水电等,维修费由乙方负责。

5.使用该房屋进行商业活动产生的其它各项费用均由乙方缴纳,(其中包括乙方自已申请安装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等设备的费用)。

第六条 违约金和违约责任

1.若甲方在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或租给他人,视为甲方违约,负责赔偿违约金______元。

2.若乙方在甲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视为乙方违约,乙方负责赔偿违约金_______元。

3.承租方违反合同,未告知出租方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_____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损坏的,还应负责赔偿。

第七条 免责条件

若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毁或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租赁期间,若乙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使用租赁房屋,乙方需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如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向违约方要求赔偿违约金元。

本合同共___页,1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均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租方(盖章): ______ 承租方(盖章): 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出租方联系电话:__________承租方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

出租方联系地址:__________承租方联系地址: _____________

出租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承租方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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