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营房建设标准

2024-09-05

公安部营房建设标准(共6篇)

1.公安部营房建设标准 篇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 建标100200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建设,保障公安派出所依法充分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为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以及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和建设水平的重要依据。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公安派出所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及铁路、民航、林业、边防等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当遵守国家经济建设和派出所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既要充分体现公安派出所职能特点,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又要考虑社会发展对公安派出所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水平。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当统筹兼顾、分类指导,既要方便群众、利于工作,又要具有现实适应性和科学合理性,做到功能齐全、安全保密、经济实用、简朴庄重。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设项目应当纳入当地城市或乡镇建设总体规划。新建公安派出所应先规划后建设,一次建成。第六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当符合当地城市或乡镇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等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内容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标准根据编制定员人数分为五类: 公安派出所分类表表1

类别核定民警编制人数(人)一类51以上 二类31~50 三类21~30 四类11~20 五类5~10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附属设施和场地三部分构成。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的房屋建筑,包括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三部分。基本建设内容如下:

一、办公用房,主要包括所领导办公室、民警办公室、会议室。

二、业务用房,主要包括值班室、接待室、户籍(办证)室、计算机室、档案室、纠纷调处室、讯问室、候问室、技术监控室、物证保管室、武器警械室、备勤室等。

三、辅助用房,主要包括图书资料室、体能训练房、食堂、卫生间及汽车库、储藏室等。

第十一条附属设施包括配电室、锅炉房等。

第十二条公安派出所的场地包括警用、社会车辆停车场地和警用训练场等。第十三条编制人数较少的四类、五类公安派出所,可按照功能和用途相近的原则将部分建筑项目适当合并;治安、水上公安派出所,可根据实际承担的职能对建筑项目作适当取舍。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当综合考虑辖区面积、管辖人口及其分布、社会治安状况、地理环境等因素,既要方便群众,又要便于工作,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的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辖区中心区域且交通便捷的地方,至少有一面临靠道路。

(二)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

(三)具备较好的自身安全防卫条件。

(四)宜有较好的市政设施条件。

第十六条公安派出所应尽可能单独建设,宜建低层、多层建筑。农村地区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建在乡镇政府所在地;受条件所限需与其他建筑合建的,公安派出所部分宜安排在该建筑的3层以下,并单独分区,具有独立的竖向交通、平面交通、场地及出入口。

第十七条公安派出所的总平面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出入口方便车辆和人员进出,门前留有一定的缓冲区。

(二)按照联系方便、互不干扰和安全、保密的原则,合理布臵各种用房。公安派出所分内部工作区和对外服务区,并按照房屋功能的不同及其相关性,相对集中设臵。接待室、户籍(办证)室、纠纷调处室等,应规划在对外服务区,其他用房布臵在内部工作区。备勤室宜独立分区设臵。

(三)停车场地的设臵应当保证车辆进出方便。第四章建设规模与建筑标准

第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建筑面积指标宜按下表确定: 公安派出所房屋基本建筑面积指标表2 类别建筑面积(m2)

一类1600(每增加1人增加32m2)二类1180~1550 三类870~1130 四类555~820 五类260~470

注:①地处农村的公安派出所建筑面积按每人增加12m2计算。②以上建筑面积以墙厚240mm计算,寒冷和严寒地区公安派出所建筑面积指标,可根据实际墙厚增加。

第十九条公安派出所的办公用房、辅助用房及附属设施的建筑面积指标宜按照国家有关建设标准执行,主要业务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宜按照下表执行:

公安派出所主要业务用房建筑面积指标表3 项目名称

公安派出所类型及项目指标(m2)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五类

值班室30 20~30 10~20 10~15 10~15 接待室25 20~25 15~20 15~20 0~15

户籍(办证)室80~100 60~80 40~60 30~40 20~30 计算机室60 40~60 30~40 20~30 15~20 档案室60 40~60 30~40 20~30 15~20

纠纷调处室20~30 20~30 20~30 20~30 20~30 讯问室(单间)15 15 15 15 15 候问室(单间)15 15 15 15 15

技术监控室40~50 30~40 20~30 15~20 0~15 物证保管室20~30 20~30 15~25 15~20 10~20 武器警械室40 30~40 20~30 10~20 0~15

备勤室200 120~200 80~120 45~80 40~80

注:地处农村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备勤室按编制人数每人一间,每间20m2。第二十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办公室宜采用分区设臵。户籍(办证)室应当为低台敞开式。

第二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候问室设臵应当遵守《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公安部令第75号)。

第二十二条公安派出所房屋的建筑结构应根据当地的建设条件和有关规范进行设计。

第二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办公用房、业务用房的建筑层高不宜高于3.60m,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

第二十四条公安派出所的独立配电室、锅炉房等设备用房面积应按照派出所实际需要进行配臵。

第二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建筑外围应当装设安全防范设施,武器警械室、候问室、档案室等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条件或标准。

第二十六条公安派出所对外服务区的建设应当进行无障碍设计。

第二十七条公安派出所各类用房的室内装修按照普通装修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公安派出所的通信与计算机网络设施应当满足办公自动化的要求,并按照办公自动化、网络化及安全、保密等要求综合布线,预留接口。第二十九条公安派出所宜设臵给水排水系统。

第三十条公安派出所应当配备应急照明器材。讯问室、候问室宜采用低压电源。第三十一条公安派出所主要用房及场地的照度,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三十二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应当节约用地,建筑平面布局应合理紧凑,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第三十三条公安派出所的建设所需用地面积应当根据当地行政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建筑容积率进行核算。

第三十四条有条件设臵警用训练场的,训练场地用地面积宜为400m2~600m2。

第三十五条公安派出所的停车场地面积,按照《公安派出所装备配备标准》(公装财[2002]65号)及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停车数量标准确定。第三十六条公安派出所的绿化面积指标,应当符合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六章外观形象与标识

第三十七条公安派出所建筑外观形象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派出所建筑外观形象设计规范〉的通知》(公装财[2005]262号)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外观标识包括标牌、标识灯箱和路边标识灯箱三部分。外观标识的制作、安装等应当符合《关于规范统一公安派出所外观标识的通知》(公治[2004]199号)等有关规定。《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前言

根据建设部下达的编制任务,由公安部编制的《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已经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7年6月27日以建标[2007]165号文批准发布施行。为了便于有关部门和单位在使用本标准时能够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的规定,本建设标准编制组按章、条顺序编制了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

二○ ○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条阐明了编制本建设标准的目的和依据。

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维护治安、服务群众、保一方平安的最基层单位,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是联系、服务群众的窗口和纽带。公安派出所的基础设施建设是保障派出所充分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物质条件。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公安派出所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2003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明确要求大力加强以公安派出所为重点的基层基础工作。在2004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央领导同志强调大力加强“两所一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和法庭)建设。从2004年开始,中央下拨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地方无房派出所建设,这为加强派出所建设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条件。但是,由于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长期未被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派出所建设在用地选址、申请立项和经费保障等方面面临着实际困难。由于缺乏相应的国家标准和监督,公安派出所基础设施建设很不规范,多数派出所房屋项目不全、数量不足、设臵不合理,致使工作无法开展;少数派出所又贪大求洋,盲目攀高,造成了资金缺口甚至浪费。特别是长期以来存在“重办公用

房,轻业务用房”的倾向,一些公安派出所的业务用房因陋就简,有的甚至严重不足。此外,公安派出所与群众有较强的互动性,而各地派出所的外观形象与标识不统一,以致群众找派出所较困难,既不方便服务群众,也不利于工作,同时也有损公安机关乃至党委、政府的形象。为了尽快改变上述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派出所建设的意见》(公通字[2004]30号)、《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公通字[2002]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公安部组织编制了《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本标准的制定,对于进一步规范公安派出所建设,实现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减少各种形式的浪费,促进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派出所共同发展,保障派出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条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的作用和权威性。

本建设标准是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通过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的意见,组织专家充分论证后制定的,兼顾了地域、经济发展和不同类别派出所等方面的差异性,是公安派出所建设的全国统一标准,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和广泛的适用性,不仅为派出所建设提供了应遵循的原则和标准,也为有关部门审批派出所建设项目、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控制投资规模、进行工程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过程提供了依据。第三条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所有公安派出所的新建工程项目,包括户籍派出所、治安派出所、水上派出所等。由于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因各自的基础条件不一,故条文规定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本条阐明了公安派出所建设应遵循的总体要求、原则。《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指出:“公安机关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最基层单位”,因此,公安派出所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其建设既要与党政办公用房建设相衔接,又要充分体现公安派出所的职能特点,符合派出所实际需要,在派出所建设中既要考虑办公用房,更要突出考虑业务用房。总的来看,我国的公安派出所规模有大有小,人数有多有少,职级有高有低,其所处地域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及治安环境、工作量等差异较大。从类别上看,既有户籍派出所,也有治安派出所、水上派出所;从地域看,既有城区派出所,也有建制乡、建制镇派出所。有的地处繁华闹市,有的在偏远山区,等等。因此,公安派出所建设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的原则。同时,我国的公安派出所集防范、管理、打击、服务等多种职能于一身,工作重点在防范、管理和服务群众上。因此,公安派出所建设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坚持“方便群众,利于工作”的原则。此外,派出所的建设要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坚持节约资金和土地,因地制宜地进行。在新形势下,我国公安派出所的职责任务有所扩展,警力编制有所增加,规范化建设也有新要求,但目前派出所的建设相对滞后。为了避免重复建设,尽量减少浪费,公安派出所建设应坚持“具有现实适应性和科学超前性”的原则。

第五条本条对公安派出所建设用地等问题提出了要求。

公安派出所基础设施建设是地方行政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行为。由于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一直未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导致其用地选址困难,审批、规划、立项无依据,经费也缺乏正常的渠道和来源,因此,本建设标准明确将公安派出所建设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当地城市和乡镇建设总体规划。为了节约资金和土地,避免重复投资和反复施工,本条规定新建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先规划后建设,一次建成。

第六条本条规定了公安派出所建筑外观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我国各地的建筑风格、建筑模式等各有特点,特别是在传统文化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更突出,因此,公安派出所建设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充分考虑其周边的建筑性质、建筑造型等,总体上做到协调一致。

第七条本条阐明了本建设标准与国家其他强制性标准之间的关系。

公安派出所建设涉及城市规划、环保卫生、交通、消防、供电、供水等多方面的专业问题。在编报工程项目、计划及建设全过程中,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内容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本条规定了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的分类及其分类依据。

对公安派出所建设标准合理分类是保证本标准具有广泛适应性和科学指导性的前提和基础。我国公安派出所的规模一般与辖区人口、辖区面积、治安状况等因素有关。由于各地在批建派出所时综合考虑了上述因素,核定了派出所的民警编制定员人数,因此,本标准将派出所民警编制定员人数作为划分派出所类别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本条提出了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附属设施和场地三部分组成。建设时,各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

场地,是指派出所的出入通道、停车场地、训练场地和设臵公告栏、宣传栏等场地,以及绿地等,并留有适当的发展余地。

第十条本条提出公安派出所房屋建筑由三部分构成。

本条根据公安派出所承担的职能任务,按照房屋的功能和用途,将派出所房屋建筑分为办公用房、业务用房和辅助用房三部分,并提出了各部分的具体项目内容。

一、办公用房,主要是指所领导办公室、民警办公室和会议室。会议室除用于民警召开各种会议,还用于召开群众评议会、组织治保会学习培训等。

二、业务用房,是用于完成人口管理、治安管理、安全防范、执法办案、服务群众等业务工作的房屋。主要包括以下十二项:

(一)值班室:公安派出所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室内需要配备内、外线电话和传真机、无线电台等通讯联络设备。随时接收上级公安机关的指令和对重大案事件进行请示报告;对派出所警力进行指挥调度;接受群众的报案、报警、求助;保卫派出所内部安全以及收发公文等。

(二)接待室:用于接待其他部门和单位来派出所联系工作和公务活动的人员,以及到派出所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的人员。在接谈过程中,有些涉及保密和公民个人隐私,有些关系到群众的人身安全,所以,需要设臵接待室(或称接谈室)。

(三)户籍(办证)室:用于为群众办理户口异动,办理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治安管理相关证照等。户籍(办证)室采用分区设臵,分为民警工作区和服务群

众区。民警工作区需配备办公桌椅,放臵计算机、打字机、户籍管理资料柜等。城区派出所一般有3~4名民警,农村派出所有1~2名民警,同时在前台为群众办证办照。服务群众区主要是提供到派出所办事的群众依次等候和填写有关表格和个人信息的区域。辖区人口多的派出所每天几百人次,辖区人口少的派出所每天也有几十人次前来办理相关事宜。考虑到这几个方面的因素和派出所的实际情况,确定了不同类型派出所的不同面积指标。

(四)计算机室:用于放臵计算机硬件设备、文印设备等。设备用于各种信息采集、信息处理、内部警务工作信息传输等公安信息管理系统的应用和操作。因此,计算机室是公安派出所的“信息中心”。

(五)档案室:用于保管有关档案材料。派出所目前保管的有:户籍管理的历史资料、刑事案件案卷、治安案件案卷,派出所人事档案、声像档案、文书档案等。档案实行专人管理。按档案管理的规定,档案室应分为内外间,内间为保管室,放臵档案柜(架),外间为查阅室,需摆放桌椅,供查阅时使用。

(六)纠纷调处室:用于派出所民警对治安纠纷进行调解。发生治安纠纷后,矛盾双方往往情绪激动,大吵大闹。为保持派出所正常的工作秩序,同时,又使纠纷尽快得到解决,需设臵纠纷调处室。在纠纷调处室需摆放桌椅,20~30m2已是最低建筑指标。

(七)讯问室:用于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和违法犯罪事实的查证。为了保证安全,民警进行讯问时,要求与违法犯罪嫌疑人保持3m以上的距离。因此,讯问室单间面积需15m2左右。派出所有时一天办几起案件,在一起案件中涉及对象多人,有男有女,讯问室应是两个以上的单间。

(八)候问室: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当场盘问或带至公安派出所讯问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而还需继续盘问的对象,经上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审批后可送入候问室。候问室要求牢固、安全、通风、透光,配备固定座椅,并采用栏杆分隔。继续盘间的人员有男有女,所以,按照《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公安部令第75号)的规定,公安派出所需设臵两间候问室。

(九)技术监控室:用于安装、使用电子监控平台。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运用电子监控技术在派出所辖区繁华路段、重点部位、复杂场所安装摄像探头,与派出所相连后,由民警实时监控,对维护社会稳定,及时打击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农村派出所暂无监控设备的,可将此室用于保管已有的技术设备,待以后发展时再启用。

(十)物证保管室:用于派出所民警在执法办案中保管依照有关法规扣押的物品、赃物和犯罪的物证等。

(十一)武器警械室:用于保管、保养配发的武器、警械(包括盾牌、防弹衣、头盔、警棍、路障带等)。提出的建筑指标是根据派出所警力和配备的武器警械的数量而定的。

(十二)备勤室:用于待命执行任务和加夜班民警的休息。城区派出所按编制二分之一人数备勤,设臵备勤室。农村派出所民警长期工作和生活在派出所,有时家属团聚,按派出所编制人数1人1间设臵备勤室。

三、辅助用房,是指对派出所业务工作起辅助作用的用房。主要有以下四项:

(一)图书资料室:用于保管、查阅书籍、报纸、杂志等各种资料。

(二)体能训练房:用于保管、使用警用训练器材、设施等。

(三)食堂:用于臵放厨具、餐具等,供民警就餐,包括操作间和餐厅。

(四)汽车库:用于停放警用车辆。

第十一条本条提出了公安派出所附属设施的内容。第十二条本条提出了公安派出所场地的内容。

第十三条在第十条中规定的房屋建筑项目系标准配臵。从调研情况看,编制定员人数较少的派出所,特别是五六个人的公安派出所,由于其工作量较小,投资能力也较弱,因此可将其有关房屋项目合并建设,但此合并为功能用途的合并,而不是建筑面积指标的合并。在第四类、第五类派出所中,建议将接待室与会议室合并,技术监控室与计算机室或值班室合并,武器警械室与值班室合并。此外,治安派出所、水上派出所与户籍派出所相比,承担的职责任务有所不同,其房屋项目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三章选址与规划布局

第十四条本条阐明了公安派出所的布建原则。

我国的公安派出所一般是对应行政区划,按照“一乡(镇、街道)一所”的原则建立的。在人口少、地处偏远、治安状况较好的农村地区,一些地方集中财力和警力建设中心派出所;在人口多、地域较大、治安状况复杂的城区街道,一些地方也根据实际情况设臵了多个派出所。设臵公安派出所,应综合考虑辖区面积、管辖人口及其分布、治安状况、地理环境等因素,合理布局,既要方便服务群众,又要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

第十五条本条规定了公安派出所建设项目的选址要求。

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基层组织,处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第一线,是联系群众的窗口和纽带。在选址上,既要考虑民警快速出警等工作的需要,也要满足便民、利民、为民的需要。同时,派出所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在安全、保密、通讯等方面有特殊要求。此外,我国的公安派出所遍布城乡,点多、面广,为了减少和避免重复投资,派出所建设应充分利用当地的市政设施。第十六条本条是对公安派出所建筑类型的设计要求。

本条要求公安派出所以单独建立为主。为了方便工作,农村地区的派出所应当建在乡、镇政府所在地。一些地方受土地、经费等条件的限制,派出所可以与其他建筑合建。从安全、方便的角度考虑,凡是与其他建筑合建的,派出所所用部分建筑应当安排在该建筑物的下部,并做到相对独立。

第十七条本条阐明了公安派出所建筑总平面布局的要求。

为了安全、保密,同时也为了方便工作,服务群众,派出所门前应留有一定的缓冲区。同时,派出所房屋也应分内部工作区和对外服务区。为便于管理、使用,本条规定了功能和用途相近的房屋应相对集中设臵。

内部工作区一般是指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工作的区域,其他人员一般不能随便进入;对外服务区是允许社会其他人员出入的场所。从实际情况看,本着以人为本和安全、保密的原则,接待室、户籍(办证)室、纠纷调处室等应规划在对外服务区。停车场地不仅供派出所配备的车辆停用,也供其他社会车辆停用,停车场地设臵应保证车辆出入方便。

第四章建设规模与建筑标准

第十八条本条对公安派出所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做出了规定。综合建筑面积指标是控制派出所建筑标准的主要参数。公安派出所建设规模过小不能满足实际需要,过大又会造成浪费。根据实际需要和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经反复测算,本条确定了不同类别派出所的建设规模。公安派出所不论大小,其职能是相同的,只是不同业务的工作量有所不同,因此,不同类别的派出所的房屋项目内容应是一致的,只是相应的面积指标应视工作量而有所差别。对于同类派出所而言,其面积指标应根据实际编制定员人数,参考本条规定的指标确定。人数处于指标下限时,其面积指标不应低于标准表中所列面积指标的下限;人数处于指标上限时,则不应高于面积指标的上限。从实际情况看,农村派出所民警一般住所工作,农村派出所民警的备勤室按照编制人数每人1间,每间20m2计算,比其他类别派出所备勤室备勤人员人均8m2多出12m2。因此,该条注①作了说明,地处农村地区公安派出所房屋基本建筑面积,在《公安派出所房屋基本建筑面积指标》(表2)中各指标项基础上,按编制人数每人增加12m2计算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本条规定了公安派出所各房屋项目的建筑面积指标。公安派出所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机关,其房屋项目所承载的功能与一般行政机关相关房屋项目的功能也有所不同,如档案室,除了存放有关行政业务档案资料外,还有案卷资料、辖区居民户籍资料等;会议室,除民警内部会议使用外,还用于召开治保人员会议、警风监督员会议等,因此,派出所的房屋项目及其面积指标既要符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又不能完全按照上述规定来确定。为便于操作,本标准规定公安派出所的办公用房、附属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号)确定,但业务用房的面积指标参照本条规定确定。城区派出所备勤室面积按备勤人数人均8m2计算。农村派出所备勤室按编制人数1人1间,每间20m2计算。

第二十条本条规定了公安派出所民警办公用房的建筑格局。

由于公安派出所一般根据职能确定了不同的岗位,为提高房屋建筑利用效率,便于工作和监督管理,民警办公室应当采用分区设计。由于户籍(办证)室的主要功能是为群众提供服务,其接待窗口应当设计为低台敞开式。第二十一条本条明确了公安派出所设臵候问室的要求。

有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设臵候问室。候问室应按照《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公安部令第75号)的有关要求建设。候问室必须符合相应条件,并经审批同意和验收合格后方可建设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本条对公安派出所建筑结构作出了规定。我国地域辽阔,自然条件和建筑风格各不相同,因此,对派出所建筑结构未作统一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条是根据建设部对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制定。

第二十四条本条提出的公安派出所拥有独立配电室是保障公安派出所24小时执行警务及各种装备用电安全的需要;锅炉房的配臵主要是保障寒冷地区公安派出所办公、生活需要。

第二十五条本条提出了公安派出所外围应当装设安全防范设施。这是为了保证派出所内部安全的需要。公安派出所可根据不同情况设臵院墙、铁栅栏、电子监控等防护设施;武器警械室应当符合公安部《公安机关警械、武器库(室)管理规

定》(公装财[2000]480号)的建设标准;候问室应当符合《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公安部令第75号)的建设标准;档案室应当符合国家档案局规定的保密、防火、防潮等建设标准。

第二十六条本条提出公安派出所对外服务区建设应当进行无障碍设计,主要是坚持以人为本理念,方便残疾人到公安派出所办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七条本条是指公安派出所室内装修要适应当地的整体经济水平,不得超范围、超标准进行室内装修。

第二十八条本条是为公安派出所信息化建设和今后发展作全面规划。第二十九条本条是根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制定。第三十条本条提出的公安派出所应当配备应急照明器材,主要是为了保证公安派出所24小时执行警务;讯问室、候问室宜采用低压电源,主要是为了保障被讯问人和被盘问留臵人员的安全,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第三十一条本条是根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制定。

2.公安部营房建设标准 篇二

为了确保数万名参建人员的健康, 医院先后建设营房20所, 对数万名参建人员进行了医疗卫生保障, 确保了“三零” (高原病零死亡、零鼠疫传播、零伤残) 状态。现将笔者的4点体会总结如下。

一、就近选址

卫生所的选址, 按照工程施工项目部施工范围就近保障的原则, 每100公里左右新建营房1处。尽量选择海拔相对较低的位置建卫生所, 有利于患者的康复。

宿舍一般选用土砖结构房屋 (注意房屋安全性, 危房不能选用) , 大型设备及办公区选用彩钢房为宜。

建设前, 应对拟建营区周围、施工区域环境进行走访、考察, 摸清当地的社情、民情, 另外要远离易发山体滑坡、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地段, 良好的社情和地势有力于日后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 有利于工程进度的开展和部队的安全稳定。

尽量租用当地政府的房屋, 因为卫生所有许多大型医疗设备如高压氧舱、制氧机、X光机及氧气瓶等, 工程结束后大型设备一般不能第一时间撤离, 需要续签看管合同, 与当地政府合作一般容易处理类似事宜。

二、细节问题要重点考虑

在营房建设中, 水、电、信号、暖气、厕所及化粪池等细节问题应重点考虑。

水的来源有管道供水、井水、雪水, 建设前应对水源进行水质化验, 合格的水源供应是工作开展的基础。

电的来源有电网、发电机。若使用电网电, 应独立使用电表, 有利于成本核算;若无电网电, 只能用发电机供电。发电机一般选用柴油发电机 (40k W) , 柴油使用相对安全, 小型发电机 (3k W) 为汽油发电机。两台发电机可以间隔供电, 方便机器的维修和保养。油料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信号来源包括移动、联通、电信, 几百公里无人区设点信号是着重考虑的, 信号畅通才能保证政令军令畅通, 才能保证医疗救援正常施救, 建议观察信号塔的位置, 有信号塔处手机通话能够保证, 利用光缆技术可以从信号塔上网, 改善工作生活环境。

青藏高原在气温低于-5℃时就要考虑供暖。供暖设备宜选择电暖气片或煤炉。电暖气片方便干净, 但成本较高;煤炉的使用安全问题比较突出, 尤其南方人使用煤炉经验不足, 容易出现一氧化碳中毒事件。根据笔者经验, 要严把煤炭的质量关, 选用无烟煤;选购密封性好的煤炉;每月定期清扫排烟管道;安装一氧化碳报警器及安排值班员夜间巡视;做好以上几点可以保证煤炉的安全使用。

厕所分为旱厕、水厕。旱厕须设置在距营房较远的下风处, 有利于保持营房空气新鲜, 其优点是不受严寒气候的影响, 冬季也可正常使用;缺点是距营房较远, 不太方便。水厕需要埋置下水管且水管需用保温材料处理, 营房外做化粪池, 若营房采用井水供水, 化粪池距井口至少要100m, 以保证井水质量。水厕在夏季、秋季使用方便, 但是在冬季、早春, 水管容易结冰, 不能正常使用。

三、节约成本, 注重设计

营房整体结构按照部队医疗保障统一图纸, 采用四合院式 (见图1) , 有利于部队安全管控。细节设计如大型设备集中办公, 有利于供电线路处理;发电机应设置在距宿舍最远的下风处, 减少噪音污染;水厕尽量靠近宿舍区等。

四、提高效率, 严抓质量

营房为医疗卫生保障单位使用, 要在大批参建人员进场之前竣工, 以便正常开展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一般工期需要2~4月, 施工人员须尽职尽责, 严抓施工质量及工艺, 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施工。

五、结束语

一个卫生所营房的建设优劣, 轻则关系到日常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 重则关系到人员的生命财产。为了建设合格的野外医疗卫生所, 我们从选址、水、电、暖、信号、厕所等细节问题入手, 注重设计, 严把质量关, 所建的20个卫生所均圆满完成了医疗卫生保障任务。

参考文献

[1]牟信兵, 李素芝.高原病学[M].西藏人民出版社, 2001:5-7

[2]刘建平.医疗建筑不能模仿[J].中国医院建筑与装备, 2010, 11 (6) :50-53

3.浅谈消防部队营房建设 篇三

近几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消防部队的各级党委在当地党委政府及总队党委的大力支持和正确领导下,紧紧抓住发展机遇,乘势而上,使消防部队的全面建设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特别是营房建设,更是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本人有幸遇上了这样一个良好的发展时机,亲身经历了几次营房建设过程,走了不少弯路,但也

从中学到了许多知识。回顾几年来从事基建工作的经过,在总结经验和吸取教训的基础上,现就消防部队在营房建设过程中应注意把握的几个环节作一初浅探讨,以供大家在今后的营房建设过程中参考。

一、注重合理选址,严把土地征用关。

选址是营房建设的第一步。消防站的建设选址应纳入当地城市建设规划,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以及国家或地方相关的标准规范,以节约用地、节能节水、方便生活、利于工作、环境优美、进出通畅为出发点,尽量选择临近城市主要道路,与学校、幼儿园以及有可能造成成环境污染的工业园区保持一定距离的地段。如果所选区域的地理位置有发生塌方、水淹、严重沉降等自然灾害可能时,要预先深入调查研究,邀请专家做好灾害性评估报告,并及时向政府作好汇报,提出预防建议及措施,以避免给今后的工作留下隐患。

土地征用是基建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土地征用是否顺利,将直接影响施工进度和今后的使用。目前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国家征用了大量的土地用于基本设施建设,至使失土农民大大增加,怎样正确处理好失土农民的生存与国家基本建设之间的关系,已经成了一个有可能影响稳定的社会问题。因此,在土地征用过程中,一定要紧紧依靠当地政府和基层组织,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土地征用政策,正确处理好房屋拆迁、地面附着物及通讯线路、农用电、高压电、引排水、青苗等的测量、清点、迁移等的赔偿和补偿工作,并且要特别注意将此工作做深做细,尽量做到“一次性”了结。要坚决避免与土地或住房被征用农民之间的正面冲突,有难以调解之事,一定要通过村镇组织来解决,以防止事态扩大,产生矛盾后给今后的工作带来影响。

二、注重总平布局,严把方案审定关。

总体平面布置合理,方案制定完善,是顺利完成基建任务的基础,也将对今后的管理使用产生巨大的影响。营区布置应以总体布局合理、各类营房配套、基础设施完善、功能分区明确、警营特色明显、营区环境优美为原则,以功能齐全、设施配套和适宜生活、有利执勤、方便训练、便于管理以及统筹兼顾、量力而行为出发点,并尽量达到营区内“无明沟、无明线、无烟尘、园林化”的目标。要有超前意识,体现时代气息,但也应注意防止贪大求洋、盲目攀比。因此,在制定总体方案过程中,单位军政主官应在结合消防工作特点并经过周密酝酿的基础上,首先提出平面布置总体的设想和功能要求,而后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官兵意见,注重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并主动邀请城建规划、方案设计等方面的专家进行专门的研讨论证,权衡利弊,认真会审,并尽可能的多制定几套方案,以供择优选择。方案可以改、可以变、可以提出不同的看法和意见,甚至可以推倒重来,但总体方案一旦确定之后,就不应该再有大的改动,并尽可能的坚持“领导变、班子变,一份图纸搞建设的总体思路不变”的原则,尽量的减少变动。特别是在动工兴建之后,就更应当避免“今天‘公’说了改一改,明天‘婆’讲了换一换,到了最后不知怎么办”以及“今天敲东墙、明天敲西墙”的现象,以减少损失,保证质量。

三、注重招标程序,严把施工单位选拔关。

4.解放军将加快推进建设现代化营房 篇四

经胡锦涛主席批准,中央军委日前批转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关于加快推进建设现代营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围绕落实全面建设现代后勤的战略任务,深入分析了我军营房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系统明确了加快推进建设现代营房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阶段目标、主要任务和措施要求,是指导和规范建设现代营房工作的基本依据。

《意见》指出,按照集中部署、集成建设、集约保障、科学管理的思路,加快建设功能完备、安全防护、信息智能、生态节约、军营文化特色鲜明的现代营房,是军队建设发展的现实需要,是顺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时代选择,也是推动营房建设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对于提高我军基建营房综合保障能力,实现全面建设现代后勤目标,促进军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意见》强调,建设现代营房必须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军队现代化建设相适应、与全面建设现代后勤进程相一致,以军事需求牵引各项建设,以规划计划主导资源配置,按照军事优先、以人为本、注重创新、积极稳妥、讲求效益的原则,大力推进房地产资源整合,全面提升营区营房保障功能,深化拓展军民融合式发展,努力提高管理科学化水平。到2020年,基本实现营房建设管理的体系化、标准化和规范化,形成满足部队战备训练和工作生活需要的营房综合保障能力,建立起具有我军特色、符合时代要求的营房保障新格局,为部队全面建设奠定坚实基础。《意见》明确要求,要加强建设现代营房法规制度建设,保持连续性、增强系统性、提高科学性,积极推进基建营房管理创新。要强化营区规划管理,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刚性;推行重大工程项目决策咨询和评估制,提高建设决策的质量和水平;按照项目管理专业化的原则,逐步实行大中型工程项目代建制;完善工程采购监管机制,严格采购程序,规范采购行为,择优选用工程建设队伍;实施科技兴营房、人才兴营房战略,大力推广运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构建规划、建筑、环境、人文、管理一体的现代营房建设管理法规标准体系,实施全过程全方位全寿命周期管理。

5.公安部营房建设标准 篇五

(1991年12月2日 公通字<1991>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是事故处理和统计工作中都要涉及到的一个重要问题。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具体标准由公安部制定。”为了适应事故处理中对交通事故责任者的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和收取事故处理费的需要,并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等有关标准尽量协调起来,经商得国家统计局同意,决定对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统计标准略作修改,从1992年1月1日起在事故统计和处理中使用。现将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道路交通事故分为以下四类: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1984年11月10日交通部、公安部《关于填报交通事故报表的通知》和1987年11月23日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中有关事故统计分类的标准执行至1991年12月31日为止。

三、在事故统计中,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统计范围不变动。死亡仍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的为限;重伤,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执行;轻伤,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执行;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不含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也不含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在事故处理中,死亡不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的为限;重伤、轻伤同样按上述标准确定;财产损失,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6.公安标准化技术审查实践与探索 篇六

关键词:公安,标准化技术审查,标准审查

1审查的内容和方法

公安标准化技术审查工作是对公安标准报批稿及其他报批材料进行的一次全面系统的审查, 其主要内容和方法如下。

1.1报批材料完整性审查

报批材料完整性审查主要包括:报批材料是否齐全和准确, 报批公文是否有报批文号和公章、 标准计划项目编号、标准级别、属性和建议实施日期, 申报单内容是否准确、公章是否齐全, 编制说明及相关附件是否符合要求, 意见汇总处理表是否规范、是否对未采纳意见进行说明, 是否有审查会议纪要 (或函审结论表) 及相关附件, (强制性标准) 世界贸易组织TBT措施委员会通报表或强制性行业标准通报表是否符合要求, (采标制修订标准) 是否有采标原文 (或复印件) 和译文, 纸质材料与电子版是否一致。

报批材料完整性审查相对容易, 只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文件的规定, 一般不会出现太大问题。但是, 由于一些审查员将关注点都放在了报批稿的审查上, 而忽视了其他报批材料的完整性, 如申报单只有起草单位和组织审查单位的公章而没有提出部门的公章, 标准名称与标准计划项目不一致而没有标准名称变更函, 编制说明为征求意见稿的编制说明, 纸质文件与电子版不一致, 甚至出现纸质文件缺页等现象。

1.2编写规范性审查

编写规范性审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在标准所规定的范围内, 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相关内容前后是否一致, 是否便于实施和被引用。二是每项标准或系列标准 (或一项标准的不同部分) 的结构及其相同或相似内容的章、条的编号是否相同, 相同或类似的条款是否使用相同或类似的措辞表达, 同一个概念是否使用同一个术语。三是标准的封面、 前言、章、条、段、列项、图、表、公式、注和脚注、附录等各个要素是否符合要求。四是与国际文件的一致性程度是否符合GB/T 20000.2《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2部分: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定。

编写规范性审查是审查的核心, 对审查员素质要求很高。首先, 要对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 GB/T 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等关于标准制修订的基础性系列国家标准的内容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了如指掌, 并灵活运用到审查中。其次, 要熟练掌握公安标准经常涉及的产品标准、试验标准、接口标准和术语标准等各类标准的主要内容、各部分内容之间的关系和编写的注意事项等。例如:产品标准一般应包括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内容, 且每项技术要求都应有相应的试验方法等。再次, 要熟悉现行公安标准的内容、标准之间的关系以及标准历次版本情况等, 熟悉国家标准化相关领域的发展情况, 以及对口的国际标准化组织发展情况等。最后, 审查员要以高度责任心, 逐字逐句地完成标准的审查, 对于100页以上的标准, 既要保证文字符合要求, 又要保证内容前后一致, 没有高度的责任意识是很难高质量完成的。

1.3制修订程序符合性审查

制修订程序符合性审查主要包括:报批材料中项目编号和名称与标准项目计划是否一致, 是否经过了必要的试验验证, 征求意见范围、审查会议 (或函审) 专家是否具有代表性、会议纪要 (或函审结论表) 是否有结论性意见、对提出的修改意见是否在报批稿中得到落实等。

制修订程序符合性审查主要是根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文件, 对上述内容进行逐项审查。容易被忽视的问题主要包括标准编制说明中是否有关于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的论据, 征求意见和审查会议是否包括了生产、经销、使用、科研、检验、大专院校等单位。

1.4内容协调性审查

内容协调性审查主要是对标准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以及相关标准冲突进行审查。目前, 标准化相关的国家和公安部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有几十个, 现行公安标准2, 000余项, 其他相关标准约几百项, 主要包括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附录A中给出的标准化原理和方法、标准化术语等最通用的基础标准, 以及公安标准还经常涉及的GB/T 2423《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GB/T 2828《计数抽样检验程序》、GB/T 2829《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 (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T 17626《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等国家标准。

做好此方面审查, 需要建立所需资料的数据库并不断积累和完善, 要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标准的条款内容、理解其实质涵义, 并能做到快速查询、随时分析比对。容易出现的问题是没有理解相关标准的内容和涵义, 不能对是否协调一致做出准确判断。

1.5标准英文内容准确性审查

标准英文内容准确性审查主要包括:标准英文译名、术语英文对应词、标准文本其他部分的英文内容以及强制性标准通报表中的英文内容等。

标准英文内容准确性审查需要根据标准的技术内容, 全面审阅英文内容, 对于有歧义或疑义的, 通过查找权威工具书或经典文献对其准确性进行考证。因此, 除了较高的英语水平外, 还需要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权威工具书, 以及国际上公认的权威出版物等进行充分调研、分析和论证, 并尽量与之保持一致。

2审查的必要条件

综上所述, 公安标准化技术审查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要做好此项工作, 以下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2.1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近年来, 公安标准化工作得到快速发展, 涉及治安、刑事、交通等公安各业务领域, 公安标准所具有的分散性广、各专业技术领域间关联度小、管理性强等特点更加突出。因此, 做好审查工作需要标准化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大力支持。一是以行政文件或行业标准的形式, 对审查的职责分工、原则和依据、工作流程、审查范围和要点等进行固化, 以推动审查工作规范高效的开展。例如:公安标准化主管部门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标准中涉及汉译英内容有关事项的通知》, 明确了标准英文内容的重要性及其审查的职责分工, 推动标准英文的质量有了大幅提高。二是定期召集会议, 为技术监督情报室与公安部有关业务局、标委会、标准起草单位以及有关方面专家搭建一个信息沟通、技术交流的平台, 以提高审查效率和促进标准的协调一致。

2.2完备的信息化资源库

公安标准化技术审查工作需要查阅的大量资料构成了一个规模不小的资源库, 如果只靠人工翻阅查询, 会给审查工作造成很大压力。因此, 需要运用计算机技术建立一个信息化的资源库, 并实现对重要资料的全文检索。这样就可以快速找到所需要的信息, 并能随时比对, 极大地提高审查的效率和质量。目前, 公安标准资源库已初具规模, 但还不能完全满足要求, 需进一步补充相关资料和完善信息化管理系统。

2.3高素质的审查队伍

做好审查工作, 需要创造条件、加强培养, 建立一支专业技术较强、熟悉公安业务、具备标准化知识、英语水平较高、懂管理和善于沟通协调的综合性人才队伍。一是要培养责任意识和事业心。审查工作将直接影响标准的准确性、权威性和应用效果, 必须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待, 要深刻理解标准化内涵, 把审查工作融入公安标准化工作整体发展中, 绝不能为了审查而审查。二是做好审查日志和内部交流。审查积累的经验, 是标准审查、制修订和项目研究的宝贵素材, 通过内部交流, 可以达到互相提高、统一审查标准、提高审查质量的效果。三是及时了解公安业务需求和技术发展情况。加强专业技术和公安业务的学习, 有助于理解和把握标准内容。四是积极参与标准制修订与科研工作。结合审查实践, 参与标准制修订和科研工作, 会更有针对性, 有利于解决标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完善标准体系, 同时也会提高审查水平。五是做好沟通协调。 有理有据、严谨细致地开展审查工作, 并以高度责任心和服务意识, 做好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 既可以促进标准的协调一致, 又可以提高审查的效率和质量。

3审查工作展望

通过深入开展公安标准化技术审查工作, 可以广泛占有第一手资料, 深入理解国家和公安部关于标准化的有关政策、公安标准体系以及相关领域标准发展情况, 有利于培养一支专业的标准化队伍, 在提高标准的编写质量和应用水平的同时, 在以下几个方面也将发挥重要作用。

3.1基础研究方面

为提高审查质量, 技术监督情报室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公安标准资源库, 完成了《公安标准概览》、 《公安标准术语词典》等工具书的编辑出版, 协助标准化主管部门完成了《公安标准化及社会公共安全行业产品质量监督年鉴 (2012年) 》的编写, 并申报了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公安标准化工作手册》编写。 这些工作为公安标准化基础性研究打下了良好基础, 为今后的研究提供了借鉴和参考。随着研究工作不断深入, 标准化技术审查工作的基础性作用会进一步加强, 研究成果的科学性和实用性会更加明显。

3.2标准制修订方面

通过深入开展标准审查和项目研究, 技术监督情报室了解了公安标准存在的一些问题、公安标准体系中缺少的一些标准以及公安业务的标准化需求, 并结合审查工作实际, 制定了行业标准《标准汉译英要求》, 还申报了标准计划项目《公安标准化技术审查要求》。随着对公安标准体系的不断深入理解, 必将会越来越多地参与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积极推动公安标准体系的完善。

3.3标准宣贯方面

近年来, 技术监督情报室不断加强与公安部有关业务局沟通和交流, 在对审查过程中积累的大量素材进行系统梳理研究基础上, 先后完成了公安装备标准查询系统开发、《公安装备技术标准基础知识》编制、全国公安装备标准在线考试系统开发等多项任务, 为在公安系统全面贯彻执行公安标准, 提高公安队伍素质和标准应用水平, 提高装备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技术监督情报室将继续加强与各级公安机关以及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的联系, 加强标准化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一定能为公安标准的宣贯和应用做出更大贡献。

3.4标准化培训方面

为全面提高公安标准编写质量, 技术监督情报室多次对标委会、科研院所等单位进行培训, 结合实际案例对国家和公安部关于标准制修订有关要求以及报批材料的常见问题和改正方法进行分析, 并现场进行互动交流, 解答实际问题。参加培训单位普遍反映培训内容翔实, 深入浅出, 切实解决了标准起草和报批过程中的问题, 表示希望能进一步加强交流合作。随着公安标准化工作的快速发展和标准化技术队伍的不断壮大, 对标准化培训的需求也会越来越大, 技术监督情报室在标准化培训方面也必将大有作为。

参考文献

[1]白殿一等.标准的编写[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 2009.

[2]姚晓静.国家标准审查工作创新的新思路[J].中国标准化, 2007.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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