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技术交易所

2024-09-27

上海技术交易所(共8篇)

1.上海技术交易所 篇一

上海证券交易所通信网络技术白皮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本所通信网络架构及用户接入方式

2.1 通信网络整体架构 2.2 用户接入方式 2.3 地面广域网接入 2.4 卫星网接入 第三章 通信网络接入规范 第四章 网络安全与管理

4.1 网络安全与保密 4.2 安全组织结构 4.3 安装、使用与管理 附录:引用规范及名词术语

第一章 总则

1.1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通信网络是我国证券行业技术网络架构的组成部分,是实现证券行业通信现代化、保障通信安全的重要基础设施。1.2 《上海证券交易所通信网络技术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所指通信网络是由上海证券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建设、运行和管理的,接入本所核心交易系统的证券交易通信专网。本所通信网络的设计宗旨是:从技术上保障通信网络系统稳定运行,降低市场运行的技术风险。1.3 为保证证券交易通信网络安全、可靠运行,规范网络建设,本所编制和发布本《白皮书》,用于规范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业务的会员单位的证券通信网络建设,其他直接拥有或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机构参照执行。1.4 编制《白皮书》的主要依据是:相关法律法规、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国际和国家的相关技术标准、我国通信设施的现状与未来发展趋势、本所的业务需求、技术现状和规划目标。

1.5 本所将适时修订《白皮书》,以适应业务和技术的发展。1.6 《白皮书》由本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 本所通信网络架构及用户接入方式 2.1 本所通信网络架构采用“地地天”网络通信布局,即由两个网络中心组成:一个网络中心支持地面通信线路接入, 另一个网络中心支持地面和卫星通信线路接入,具有同城异址的灾难恢复功能。

2.2 本所的通信网络接入由地面广域网接入、卫星网接入组成,支持会员单位及其所属营业部以卫星通信线路和地面通信线路两种不同的通信方式接入,也称“天地备份”接入。随着行

业的发展与业务创新的需求变化,本所将紧密跟进最新的技术发展,研究国际相关行业网络的先进技术实现,规划本所通信网络的新的蓝图,逐步推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契合行业业务需求的高速接入、链路服务产品,为会员单位提供基础技术保障。

2.3 地面广域网接入 2.3.1 SDH及MSTP接入

本所SDH及MSTP接入基于电信运营商光纤网实现宽带传输,实现用户总部及区域中心与本所交易系统的连接,SDH接入传输速率为2Mbps,MSTP接入传输速率为4Mbps及以上。

主要应用有委托申报、成交回报、地面备份行情、大宗交易、综合业务平台、固定收益平台等,同时支持其它的业务系统,如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PROP系统等。

2.3.2 DDN接入

本所DDN接入是基于电信运营商DDN专用地面传输网实现数据传输,实现用户与本所交易系统的通信连接,DDN接入传输速率为64Kbps和128Kbps。

主要应用有委托申报、成交回报、大宗交易等。2.4 卫星网接入 2.4.1 双向卫星接入

双向卫星系统由一个出境载波和多个入境载波组成。系统提供了基于IP协议的标准通信平台,支持VPN接入,使各项业务互不干扰。

双向卫星接入模式分为直接报盘接入和集中交易备份接入。2.4.1.1直接报盘接入

直接报盘接入的传输速率为8.3Kbps、64Kbps、128Kbps、256Kbps,主要应用有委托申报、成交回报等。

2.4.1.2集中交易备份接入

集中交易备份接入的传输速率为256Kbps、512Kbps。主要应用是在集中交易模式下,用于会员单位营业网点与集中交易运行中心之间实现通信线路备份。

2.4.2单向卫星接入

本所单向卫星接入基于高速单向卫星广播网络实现数据分发,支持基于IP的单播、组播及广播。

主要应用有本所实时行情、重要通知、投资者教育节目、上市公司年报、公告信息等,并作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时行情发布的备份通道,转发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时行情,及提供其它增值信息服务。

第三章 通信网络接入规范

3.1 会员单位的交易委托、行情线路必须连接到本所的两个网络中心。

3.2 会员单位完成证券交易业务的集中运行中心,其通信网络接入应达到以下几点要求: 3.2.1 必须有两个(含)以上能够互为备份的运行中心。3.2.2 会员单位运行中心必须与本所两个同城异址网络中心做到证券交易业务的直连地面通信线路和卫星通信线路互为备份:

 地面通信线路应具有至少2Mbps带宽;  双向卫星通信线路应具有至少64Kbps带宽;  通信线路的带宽应满足相关业务需求。

3.2.3 会员单位运行中心和营业部之间应采用至少2条不同运营商或不同介质的通信线路,建立安全、可靠通信连接,且线路带宽能够满足营业部业务需要并留有冗余。网络通信设备应有冗余备份,保证发生故障时实现及时切换。

3.2.4 会员单位运行中心必须通过单向卫星接入和高速地面广域网接入,实现接收本所行情的“天地备份”。

3.3营业部通信网络建设应参照《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引》的要求执行;依据《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引》第四条,对会员单位营业部信息系统建设模式的划分,在保障信息系统正常、稳定、安全运行的前提下,A型营业部的通信系统规范要求如下:  必须通过单向卫星接入接收本所行情;

 必须通过地面线路从会员单位的集中交易运行中心接收行情。

第四章

网络安全与管理

4.1 网络安全与保密

4.1.1 本所通信网络为行业专网,会员单位接入本所通信网络后,应:

 不得与Internet等其他公众网络直接互联;  应确保自身管理的网络范围内的信息传输安全性;  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确保自身管理的网络范围内的病毒等恶意软件的防治;

 遵循国家、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完成对接后自身网络的相关安全管理。4.2 安全组织结构

4.2.1 为保证通信安全,与本所联网的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责任部门、机构或岗位。

4.2.2 与本所联网的会员单位应当指定专人担任技术联络人,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会员单位与本所之间的沟通和联络。

(2)对所负责的通信网络、通信系统运行安全承担责任。(3)组织进行符合通信安全标准的通信网络、通信系统规划并实施。

(4)定期对通信网络进行风险分析,提出相应防范对策。(5)审定各项规章制度和制定各种意外事件的应急计划。(6)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7)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测试和应急演练,组织参加本所要求的各项全网测试,做好测试记录,及时反馈测试结果。

4.3 安装、使用与管理

4.3.1 本所通信网络接入对用户接入端的环境要求为:室内部分与计算机机房环境要求相同,室外部分应满足卫星小站建站要求,用户可参照有关国家标准执行。

4.3.2 本所提供的证券交易通信接入专用设备应安装在经本所相关部门批准的营业场所内。

4.3.3 通信接入专用设备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

4.3.4 使用双向卫星接入的会员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与当地无线电管理单位保持联系,办理无线电台执照。使用单向卫星接入的会员单位必须向当地无线电管理单位报备相关内容。

4.3.5 为保证证券通信安全,会员单位需遵守本所通信网络的相关规定,并有义务完成本所及本所授权部门通信网络升级、建设、测试等工作。

4.3.6 会员单位应按照本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网络运行和维护工作,保证通信畅通。

4.3.7 为保证投资者利益,本所负责组织对会员单位通信网络建设及运行状况进行检查,并对社会公布会员单位集中交易

运行中心和营业部交易、行情等主备通信网络接入建设及运行状况,各会员单位通信网络建设达标情况作为会员单位申请新业务资格的重要条件。

附录

引用规范 1)2)3)4)名词术语

IP(Internet Protocol)—互联网际协议 BroadCast—广播 MultiCast—组播 UniCast—单播

DDN(Digital Data Network)—数字数据网

SDH(Synchronous Digital Hierarchy)—同步数字系列 MSTP(Multi-Service Transfer Platform)—基于SDH 的多业务传送平台

证券公司集中交易安全管理技术指引 证券公司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技术管理实施细则

2.上海技术交易所 篇二

一、金交所规则是国家唯一的黄金现货交易市场 (下文简称“黄金现货市场”) 的交易规则, 是维系国家黄金金融秩序的保障

“金交所”是国务院批准并由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和监管的会员制组织, 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由国家工商局注册设立的法人机构[1]。为什么由国务院批准, 并由人民银行领导和监管?因为市场交易的标的是黄金、白银, 该标的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管辖的限制流转物。金银的经营、管理主管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黄金是国家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 起到稳定金融秩序的重要作用。该市场及市场建立和管理主体需要国家的特许经营, 需要履行一定的国家金融管理职能和责任。

由“金交所”建立的这个黄金现货交易市场, 是国内唯一, 乃是因为“金交所”所建立的这一家黄金现货交易平台, 已经能满足国内投资者的黄金现货的投资需要, 因此国家规定“任何地方、机构或个人均不得设立黄金交易所 (交易中心) , 也不得在其他交易场所 (交易中心) 内设立黄金交易平台。”[2]

金交所的这种国家唯一的地位, 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五个机关联合确定的, 这也足以证明金交所在国家金融机构中的地位, 足以证明金交所所建立的是国家的黄金现货市场, 该市场是国家金融市场的组成部分, 金交所规则体系所建立的黄金现货交易市场秩序, 就是国家黄金金融市场秩序。金交所规则是维系国家金融秩序重要规则的组成部分。

二、金交所规则的内容及其产生程序决定了金交所规则具有必然的解决纠纷的规范功能

(一) 国家黄金现货交易市场, 需要系统的市场交易规范

金交所交易的品种包括黄金、白银等贵金属, 依法属于限制流转物。根据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的依法授权, 金交所取得了设置黄金、白银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和管理市场的权力与责任。

而金交所如何建立平台、建立什么样的平台、交易品种包括哪些、如何交易、交易参与人对社会、对国家以及相互之间应当履行什么样的程序义务、享受什么样的程序权力, 纠纷发生后, 根据什么来确定相关方面的是非曲直等, 这些问题, 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难以找到针对性的答案。这些都需要由金交所去创制, 并由其领导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来指导、依法把关、批准和监管。于是以《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为总纲, 以会员管理规定、交易规则、处罚规则等为条目的一套市场管理规则应运而生。

(二) 金交所规则的内容及产生、修改程序符合定纷止争规范的基本特征

1. 金交所章程的主要内容及产生修改程序。

(1) 金交所章程, 相当于金交所的“宪法”, 除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文件外, 它是效力最高的行为规范。金交所的一切规则都不得与章程相抵触[3]。

(2) 章程主要内容包括九章69条。现择其要者简述之。第一章总则规定了金交所的国家公益目的, 规定了保证金交所组织和行为的合规性, 维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是其任务。确立了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 强调了金交所、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遵守章程的义务。

其第三章会员, 明确了会员就是金交所市场的主人和主体, 是规则的制定者、执行者。

其第八章处罚与争议处理更明确了金交所、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对规则切实遵守的强制义务。也明确了纠纷处理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3) 金交所章程的产生及修改程序。章程先由交易所理事会拟定草案, 报送会员大会, 再由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最后报人民银行审核批准。其修改程序亦同[4]。

2. 金交所其他重要规则的内容及其产生修改程序。

(1) 《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规定了会员的资格、权利、义务以及处罚等内容。该《办法》共分6章46条。

该《办法》总则部分规定了交易活动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交易的义务, 规定适用范围包括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该《办法》第四章专章规定会员代理。明确了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依法、合规、诚信经营义务, 和保护客户利益的先合同义务[5], 规定了建立代理合同关系的必要形式是签订书面合同[6], 规定了代理交易严格授权义务[7], 也规定了不得允许他人擅自使用客户保证金[8]、不干涉客户意思自由[9]的义务等。

(2) 《上海黄交易所会员代理开户程序》、《上海黄金交易所个人实物黄金交易试行办法》、《上海黄交易所延期交易交收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该四个规范文件, 是除了章程和会员管理办法之外的、金交所最重要的交易规则。《上海黄交易所会员代理开户程序》、《上海黄金交易所个人实物黄金交易试行办法》、《上海黄交易所延期交易交收规则》等三个规则的内容基本被2011年版的《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所吸收。为此, 我们简述2011年版的《上海黄金交易所现货交易规则》主要内容, 以证明交易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经在规则中有明确的规定。

该《现货交易规则》共分16章132条。其主要内容如下:

总则部分明确规则的目的在于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 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其遵守的交易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交易所内的一切交易活动, 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仓库、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交易规则。

分则还规定了会员的代理与自营业务。会员可以直接参与交易, 客户必须通过会员的代理参与交易。会员在接受客户开户前必须履行规则规定的先合同义务, 与客户书面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义务, 其他诸如保证金问题, 会员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关系问题, 交易记录问题、责任承担原则和风险控制问题等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分则还对报价与成交的整个流程、交易的原则、交易的各项制度、竞价规则、代理手续费问题等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分则也对交易时间、交易品种、现货实盘交易与现货即期交易、现货延期交收交易、风险管理、清算业务、交割业务、发票管理、异常交易处理、异常情况处理、信息管理等一系列程序和实体问题做出了明确、具体、细致的程序和权利义务规定。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3) 《上海黄金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则是金交所的“保障”规则, 它规定了金交所、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及客户根据章程、交易规则、办法等必须履行的规定和约定义务, 不同的违规、违约表现及处理, 处理程序等。

(4) 交易规则产生的程序:先由交易所理事会拟定草案, 报送会员大会, 再由会员大会审议、表决通过[10]。

(三) 金交所章程和交易规则具有定纷止争的规范特征

根据规则产生程序看, 规则本身能够体现市场主体的利益与意志, 同时由于人民银行的领导和监督作用, 也保证规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 能体现国家利益、国家意志以及社会公众利益。

根据前述1、2, 就章程和金交所规则的内容来看, 凡是涉及金交所的一切行为, 金交所的章程和交易规则都设定了交易所、会员及其从业人员以及客户的行为准则, 即确定了各自的义务与权力。这些权力义务的设定, 既保证了黄金现货市场的建立、存续和发展, 也为出现纠纷后的处理提供了各方不得反对的定纷止争的根据。

所以, 金交所规则是一切黄金现货交易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规范, 它们为解决各有关方面纠纷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准则。

三、金交所章程及其交易规则的法律效力

金交所规则的法律效力, 是指在交易过程中, 这些规则是否各方当事人必须遵守的义务?如果是, 是合同义务, 还是法律义务, 还是市场秩序的准法律义务?章程与交易规则确定的义务较于各方当事人的合同, 那个效力更强?

(一) 金交所章程及其交易规则是市场程序规则, 是市场建立、存在和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任何市场, 都必须有交易规则支持的市场秩序。没有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规则体系, 就不能建立一个市场, 即使建立了, 这个市场也不能维系和发展。所以金交所规则是国家黄金现货市场建立、存在和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二) 金交所章程及其交易规则体现了交易参与各方的利益与意

志, 对会员 (交易主体) 还具有合同约束力, 同时对会员及其从业人员也具有法律性约束力

金交所交易程序规则是经过人民银行依法批准或者授权制定的, 金交所章程和交易规则本身首先体现了国家在金融领域的利益与意志, 具有法律的部分本质属性。

所有金交所会员构成金交所市场的主体, 该规则是由金交所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的, 规则充分体现了市场主体的利益与意志。交易所的章程明确规定金交所是会员制的法人组织。所有会员入会的前提条件就是遵守法律、法规和金交所的章程和交易规则。除了章程在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 需要人民银行总行的批准外, 其他的金交所交易等规则, 都由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即生效。会员取得会员资格后, 取得了在金交所从事黄金、白银等贵金属现货和延期交易交收买卖的权利以及代理客户进行这些交易的权利。因此, 金交所及其会员就是黄金现货交易市场的共同建立者, 是金交所规则的共同制定者, 更是黄金现货交易市场建立和运转的直接受益者。作为市场建立、管理和收益者的会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没有理由不遵守自己制定的游戏规则。

(三) 金交所规则保护客户利益内容的效力

金交所规则没有在法律和合同之外, 为必须通过会员代理才能入市交易的客户设定额外义务。而金交所规则中有保障客户利益的内容, 这些内容, 对市场交易活动参与者具有普遍约束力。

保障客户利益的内容, 包括对会员及其工作人员有义务对客户的身份进行确认, 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对客户进行细致周到的交易风险告知, 要书面与客户签订代理买卖黄金、白银贵金属的书面委托协议, 代理客户拨付资金和买卖下单必须得到客户确实明确的授权等。

如何认识对客户利益保护规则的条款效力?

如果将金交所章程作为一种多边合同, 客户不是合同当事人。所以这种保护客户利益的章程和规则内容, 类似于涉他合同。

涉他合同及其内容的效力, 对双边合同来讲, 第三人一般不能依据该双边合同约定, 直接向该合同约定义务人主张权利, 第三人只能向与其存在法律关系的合同一方当事人主张权利。但是在保险合同中, 第三人 (受益人) 是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的。在金交所的章程———多边合同中, 应当适用保险合同的这种权利救济方式。

任何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负有遵守金交所章程和交易规则的义务, 任何会员又都基于会员资格和金交所市场的创立者、管理者的身份而承担了同等的保护客户利益的法律性义务 (4) , 因此任何会员与客户发生代理业务时, 它已经与客户建立了这种保护客户程序权利的法律关系。一旦出现客户与会员单位之间的纠纷, 会员单位所承担的对第三人 (即客户) 的合法利益保护义务, 就成为会员单位自己对客户的合同义务。所以, 金交所章程和金交所交易规则中的保护客户利益的有关规定内容, 对履行代理义务的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应当产生法律拘束力, 至少会产生合同约束力。

(四) 金交所章程及其交易规则的效力等级

根据《立法法》, 金交所章程及其交易规则不属于立法法所说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以, 金交所的全部规则不能与《立法法》所涵盖的法律性规范文件相抵触。

客户与金交所会员单位之间的代理买卖金银的委托关系的建立、代理合同的履行, 都是以金交所的章程和规则为基础和前提的。因此金交所会员与客户之间的代理买卖金银的委托合同, 是不能与金交所的规定相抵触的。金交所规则的效力, 从这个意义上, 具有准法律的效力。因此金交所章程和交易规则的效力要高于金交所会员与其代理客户之间建立的委托买卖金银的代理合同的效力。

综上所述, 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市场交易中, 出现被代理客户与会员单位之间的纠纷, 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 应当优先适用这些规定, 如果没有相关规定的, 当事人之间又没有合同, 或者虽有合同约定, 双方又有争议的, 按照金交所规则的规定来办理。如果合同规定与金交所的规定相冲突的, 按照金交所规则的规定来解决冲突。如果有充分理由证明金交所规则的适用, 会损害国家金融市场及其秩序, 损害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法律原则, 则可以依法排除金交所相关规则的适用, 适用法律的一般原则来定纷止争。

摘要:上海黄金交易所是国家唯一的黄金现货市场的建立者、管理者。黄金现货理财纠纷频发, 缺乏定纷止争的准则。交易所的规则具有对此类纠纷定纷止争的效力和功能。其效力低于法律、法规和规章, 高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

关键词:黄金现货交易,理财,纠纷,交易规则,效力,应用

参考文献

[1]《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 (以下简称《章程》) 第2、3条.

[2]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加强黄金交易所或从事黄金交易平台管理的通知》.

[3]《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第5条:本章程适用于交易所内一切交易活动, 交易所、交易所会员、指定仓库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章程.

[4]《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第29条、第35条和第69条.

[5]《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第22条到25条规定.

[6]《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

[7]《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

[8]《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

[9]《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第33条规定.

3.上海黄金交易所黄金期货“胎动” 篇三

市场需求催生黄金期货

黄金期货市场可以满足市场参与主体对黄金保值、套利及投机等方面需求,是黄金市场有关参与者回避、降低价格风险的重要途径。但国内金属期货市场品种十分单一,目前仅有铜、铝、锌3个基本金属品种,缺乏金、银等贵金属产品。同时上海黄金交易所目前仅有Au99.95、Au99.99和Au50g3个现货品种,无法满足企业套期保值需求。

在这种背景下,潜在的巨大市场需求促使国内黄金期货上市加速。2005年,金交所酝酿开展黄金期货计划;去年6月,纽约商业交易所表示希望进入蓬勃发展的中国衍生品市场,愿意帮助金交所早日推出黄金期货合约。

业内人士介绍,目前,黄金期货交易的雏型已经在国内诞生,黄金T+D和白银T+D作为递延现货品种已经在很多方面接近黄金期货,很多投资者也在把递延现货当作黄金期货来交易。

以黄金T+D为例,目前交易所实行10%的首付款制度,可以递延交割,这就相当于10%保证金的黄金期货,不同点是没有交割期限,投资者可以永远持仓,也可以在买入当日就进行交割申报申请交割,但这一点并不妨碍投机者进行投机。黄金T+D也是目前国内惟一一种能够投机的黄金投资品种。

个人投资者也可分杯羹

虽然黄金T+D已经具备了投机性,可以部分满足交易方的投机需要,但是由于其现货交易背景,目前上海黄金交易所并不允许个人投资者参与交易,这就直接导致了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投清淡,点差扩大,投资者获利难度极大,交易进出也难以在合适的价格找到足够的对手盘。

业内人士表示,黄金期货推出后,很可能不再拒个人投资者于门外,只有个人投资者的广泛参与,才能吸引大量投机资金,活跃交易,使市场繁荣。

“与上海期货交易所铜、锌等金属品种相比,黄金具有更广泛的认知度,投机者的交易也会更加踊跃。所以,黄金期货宜尽早推出。”这位人士表示。

央行行长周小川曾指出,中国黄金市场应从黄金现货交易向黄金衍生产品交易过渡。具体措施包括发展个人黄金投资业务,推出黄金远期衍生交易品种等。周小川表示,通过藏金于民,可以提高社会福祉,利国利民。而且黄金具有一般商品和货币商品的双重属性,是一种保值避险的良好工具,因此发展个人黄金买卖业务具有现实性。

黄金期货推出条件已成熟

在国际市场上,黄金期货的交易制度已经非常成熟。例如,纽约金属交易所的黄金期货主导着国际黄金价格,伦敦的黄金现货价格也对国际金价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国香港的黄金现货交易也左右着亚洲时段的黄金交易,国际金价就是根据纽约、伦敦、中国香港3个地点的交易价格连续产生的。

专家表示,上海黄金交易所开设期货交易品种是实现黄金市场向衍生品市场转变的必由之路,是交易所成功完成转型的百年大计。

新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颁布为此创造了良好的契机,条例的适用范围已经把商品和金融、期权及其相关活动均纳入监管范围,并明确“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

交易所作为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从事贵金属交易的市场中介组织,在制度建设、市场结构、品种结构等方面都具备了一定的优势,开设期货业务品种,环境现货和黄金期货业务能够相互促进,使得市场的有效性和深度、广度大大提高。

4.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篇四

为加强会员的自律管理,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业务活动,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办法。

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员的自律管理,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业务活动,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业务监督管理规则》和《上海黄金交易所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章程的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交易所进行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机构或其它营业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 会员资格

第四条 交易所会员依其业务范围分为金融类会员(含外资银行)、综合类会员和自营类会员。金融类会员可进行自营和代理业务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它业务(外资银行另有规定),综合类会员可进行自营和代理法人业务,自营类会员可进行自营业务。第五条 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承认交易所的章程及各项业务规则;

(三)具有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

(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历史,近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行为记录;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

(七)认缴交易所的会员资格费和年会费;

(八)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申请成为会员须向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会计报告;

(四)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五)交易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文件。

第七条 申请交易所会员资格,须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交易所会员资格的目的和理由;

(二)书面承诺遵守交易所章程和各项规定;

(三)组织机构、经营机构的设置情况;

(四)交易所要求申请单位须说明的其它情况。第八条 交易所收到符合要求的入会申请材料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提交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九条 申请单位自收到交易所入会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如下事项:

(一)缴纳会员资格费:金融类和外资金融类会员,资格费140万元;综合类会员,资格费110万元;自营类会员,资格费80万元;

(二)交纳年会费:金融类会员,年会费5万元;综合类会员,年会费4万元;自营类会员,年会费3万元;

(三)在交易所指定的清算银行开设专用资金账户;

(四)参加交易员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五)办理有关人员和印鉴的授权手续;

(六)其它应当办理的事项。逾期未办的,视为自动放弃入会资格。

新增会员由交易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订费用标准。

第十条 申请单位办理完手续后,即正式取得会员资格。交易所颁发会员证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一条 正式取得交易所会员资格后,会员拥有一个场内交易席位。会员因业务发展需要增加交易席位,应当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由交易所审核批准。增加的交易席位使用期最少为一年,使用费按年收取,每年为3万元/席位。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三章 会员的变更

第十三条 经批准,会员资格可以转让。禁止以承包、出租、抵押等方式私下转让会员资格或交易席位。

第十四条 会员资格转让的,转让方应提前60个工作日向交易所提交会员资格转让申请书,受让方应向交易所提交会员资格申请书。交易所按会员条件对受让方作资格初步审查后,由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会员资格转让协议书》。经交易所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批准后,由交易所为转让方和受让方办理会员资格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会员资格转让时,转让方应办理如下事项:

(一)了结交易合同;

(二)结清在交易所内的全部债权与债务;

(三)退还各种票据和交易所颁发的各种证件;

(四)办理专用资金账户的销户手续;

(五)退还交易所的各种交易设施;

(六)按规定应当办理的其它事项。

会员接到交易所批准转让的书面通知后,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转让手续。第十六条 会员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会员资格不得自行转让:

(一)由于经济纠纷、违法或犯罪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处理期间;

(二)涉嫌违规,被交易所立案调查期间;

(三)因违法、违规被交易所处以通报批评、暂停交易等处罚不满三个月的;

(四)取得交易所会员资格未满一年的;

(五)已被交易所取消会员资格的;

(六)与交易所发生债务纠纷尚未了结的。第十七条 兼并会员的法人或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若要承继会员资格的,必须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交易所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方可承继会员资格。

兼并会员的法人或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有优先取得会员资格的权利。第十八条 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交易所理事会批准,可以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被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为“市场禁止进入者”的;

(二)私下转让交易席位,将交易席位委托给他人管理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

(三)资金、人员和设备严重不足,管理混乱,经整顿无效的;

(四)拒不执行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决议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做交易的;

(六)私设或参与地下炒金;

(七)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缴纳年会费的;

(八)虚开增值税发票;

(九)其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严重违反交易所章程及有关规定的。被取消会员资格的,按会员资格转让办法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 会员资格发生变化,交易所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书面报告: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

(三)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

(四)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五)取得其它交易所会员资格。

(六)发生重大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七)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监管机关立案调查、处罚或者受到其它交易所处罚;

(八)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其它情况。

第四章 会员代理

第二十一条 代理业务是金融类和综合类会员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进行交易的活动。第二十二条 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和代理客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交易所章程、规则、办法等各项业务规定。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和引导,提高市场主体素质,提高市场运作和监管水平,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

第二十三条 会员有义务将交易所公告的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告知客户。第二十四条 代理业务必须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五条 进行代理业务的会员不得接纳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客户: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机构客户未能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

(三)未按交易所规定提供相关合法资质证明的;

(四)行政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及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六条 会员接受客户委托从事交易时,应按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客户的身份、资信及交易资格核查确认,并签署代理协议。

客户交易资金来源与客户名称不相符的,客户应当提供交易资金合法使用的证明。第二十七条 会员接受客户委托,个人客户必须提供本人亲自签名的授权委托书,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协议形式的授权委托;法人客户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协议形式的授权委托,下达交易指令或资金调拨指令。没有授权委托或授权不明的,不得代客户从事交易活动。

第二十八条 会员应当将自有资金与客户保证金分账管理,客户保证金专户存储,严禁挪用;设置独立的保证金科目并分客户进行明细核算;代理委托合同、交易编码、分客户结算单与分客户会计明细账之间应建立对应关系,不得以结算单代替客户明细账。

客户办理存取款手续时,代理会员应当要求客户或其合法资金调拨人在财务凭证上签字或盖章。

会员不得将收取的客户保证金用于自身经营活动或充抵自身债务;不得允许他人擅自使用客户保证金或擅自用客户保证金为他人经营活动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 会员应及时、准确执行客户交易指令。委托交易成交后,代理会员应及时通知客户。

第三十条 会员应完善客户下达交易指令和交易结算资料的签字确认手续。与交易所相关的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五年。

第三十一条 会员为控制交易风险,需要对客户持仓实施强行平仓的,应当遵守双方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并以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客户。会员不得允许客户透支交易。

第三十二条 会员不得以各种形式虚假开户、挪用、占用客户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 会员受托从事交易,不得编造或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欺诈客户。第三十四条 会员可向客户收取清算准备金(自然人客户暂时不收)和代理手续费。第三十五条

开展代理业务的会员应设立风险准备金专用账户,按不低于年代理手续费5%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交易所章程、规则、办法等各项业务规定,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交易所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

(一)财务管理不善,长期亏损,经营状况不佳或清偿能力明显下降;

(二)审验中发现重大问题;

(三)代理业务中违反第四章相关规定的;

(四)交易所认为的其它情况。

会员未能在限期内整改的,交易所有权暂停其相关业务或经理事会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三十八条 会员应维护交易所的声誉,协助交易所处理各种突发或异常事件。当出现各种突发或异常事件时,会员未做好客户相关工作的,交易所可暂停其相关业务。

第三十九条 会员应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参加交易所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交易所召开的各种会议。因故确实无法参加的,应事先报交易所同意。

第四十条 会员交易员在交易所内从事交易、交割、结算业务的,须经其会员授权,经交易所专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交易员在同一时期内,只能受聘于一家会员,不得在其他会员处兼职。

会员交易员在交易所从事的业务活动均由该会员承担全部责任。第四十一条 交易所有权对会员的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 会员资格一经转让或被取消会员资格,该会员对其交易员的授权自动失效。第四十三条 除交易所授权同意外,会员不得擅自使用交易所的标识及文字用于经营活动。一经发现,交易所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交易所按《上海黄金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5.上海技术交易所 篇五

河南省金世达黄金服务有限公司--是经上海黄金交易所正式授权从事黄金及白银现货及现货延期交易(T+D)业务。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投资黄金、白银及其衍生品的规范、专业、标准化服务。

河南省金世达黄金服务有限公司主要经营黄金销售服务、黄金投资服务、黄金信息咨询等业务,公司秉持诚信规范经营、树立行业典范的宗旨。

在交易业务上,拥有规范化、合法化、现代化的黄金交易服务大厅。公司恪守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诚信原则,开展国标黄金、白银交易业务。努力提升服务品质,改善服务手段,为供需双方提供便捷通畅的交易通道,为广大黄金投资者和收藏爱好者提供完善的交易平台。

面对时代赋予的机遇和市场竞争的挑战,公司将秉承优秀传统,实践创新精神,追求新的、更高的发展目标。同时,我们也秉执诚信、开放理念,愿与国内外各界朋友加强合作和交流,携手共进,同创商机,共铸辉煌。公司的企业精神是“专业、诚信、高效”,企业宗旨是“信誉第一,顾客至上”,企业目标是“争一流管理,创一流服务,办一流企业”。公司特别聘请国内外知名分析师,组建成专业化团队,采用全球最先进的投资模式,程序化交易组成的后台决策系统,行业首创且长期保持领先.极大提升了行情剧变中处理风险帐户能力;独创账户诊断,为客户已往交易进行分析操作习惯和待改进方面;为投资者打造黄金投资平台,及时地把握和传递国际国内最新的行情资讯,为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投资服务和稳定的黄金现货资源。

公司秉承:“客户至上、恒久发展”的经营理念,以最优的服务来满足投资者及客户的需求.努力实现客户资产的保值、增值的经营理念,追求公司与客户的双赢。黄金投资的优势:

交易合法正规,资金安全

交易价格透明: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投资市场.门槛低:黄金约5万元即可操作,白银约1000元即可投资交易.双向交易:可做多亦可做空,即可买涨买跌。

连续交易:可以当天买卖也可以无限期持有。

交易时间:9:00-11:3013:30-15:3021:00-02:30

个人客户可当天交割也可以延期交割(可申请提取实物),具有抵御通货膨胀的作用.资金银行第三方存管,客户交易简便,操作方便快捷.联系人:陈生

联系方式:***

QQ:857898105

总部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纬五路广汇国贸506室

6.上海技术交易所 篇六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201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 证券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一节 交易场所

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2.1.2 本所设臵交易大厅。本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

-1-

除经本所特许外,仅限下列人员进入交易大厅:

(一)登记在册交易员;

(二)场内监管人员。

第二节 交易参与人与交易权

2.2.1 会员及本所认可的机构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须向本所申请取得交易权,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证券交易,并遵守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关于证券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定。

2.2.2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据此可以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本所相关交易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

2.2.3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交易权限等管理细则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节 交易品种

2.3 下列证券可以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

(一)股票;

(二)基金;

(三)债券;

(四)债券回购;

(五)权证;

(六)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四节 交易时间

2.4.1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2-

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2.4.2 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开市期间停牌并复牌的证券除外。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2.4.3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三章 证券买卖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1.1 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按照委托的内容向本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

会员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付其委托会员卖出的证券或其委托会员买入证券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证券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

3.1.2 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相关的报盘系统、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报送渠道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结果及其他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交易参与人。

3.1.3 交易参与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3.1.4 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

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卖出。

3.1.5 下列品种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一)债券;

-3-

(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四)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五)跨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六)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

(七)权证;

(八)经证监会同意的其他品种。

前款所述的跨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和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仅限于所跟踪指数成份证券或投资标的实施当日回转交易的开放式基金。

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

3.1.6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实行一级交易商制度,具体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节 指定交易

3.2.1 本所市场证券交易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境外投资者从事B股交易除外。

3.2.2 全面指定交易是指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买卖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买卖证券的受托人,通过该会员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买卖。

3.2.3 投资者应当与指定交易的会员签订指定交易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指定交易协议一经签订,会员即可根据投资者的申请向本所交易主机申报办理指定交易手续。

3.2.4 本所在开市期间接受指定交易申报指令,该指令被交易主机接受后即刻生效。

-4-

3.2.5 投资者变更指定交易的,应当向已指定的会员提出撤销申请,由该会员申报撤销指令。对于符合撤销指定条件的,会员不得限制、阻挠或拖延其办理撤销指定手续。

3.2.6 指定交易撤销后即可重新申办指定交易。

3.2.7 指定交易的其他事项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委托

3.3.1 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协议生效后,投资者即成为该会员经纪业务的客户(以下简称“客户”)。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按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3.3.2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应当按相关规定操作。

3.3.3 客户通过自助委托方式参与证券买卖的,会员应当与其签订自助委托协议。

3.3.4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客户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证券账户号码;

(二)证券代码;

(三)买卖方向;

(四)委托数量;

(五)委托价格;

(六)本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

-5-

3.3.5 客户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

限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

市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

3.3.6 客户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3.3.7 被撤销和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客户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

3.3.8 会员向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节 申报

3.4.1 本所接受交易参与人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 9:

25、9:30至11:30、13:00至15:00。

每个交易日9:20至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其他接受交易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

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接受申报时间。

3.4.2 会员应当按照客户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本所申报。

3.4.3 本所接受交易参与人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

3.4.4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接受下列方式的市价申报:

(一)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最优五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6-

交部分自动撤销。

(二)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五个最优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报价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

(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3.4.5 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3.4.6 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营业部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

市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申报类型、证券账号、营业部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等内容。

申报指令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申报的内容及方式。

3.4.7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基金、权证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卖出股票、基金、权证时,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3.4.8 竞价交易中,债券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手或其整数倍,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手或其整数倍。

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标准券为1手。

-7- 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3.4.9 股票、基金、权证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份),债券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手,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5万手。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单笔申报最大数量。

3.4.10 不同证券的交易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权证为“每份权证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债券买断式回购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到期购回价格”。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3.4.11 A股、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权证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01美元,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为0.005元。

3.4.12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各类证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

3.4.13 本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

股票、基金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

(二)增发上市的股票;

-8-

(三)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

(四)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涨跌幅比例。

3.4.14 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3.4.15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股票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2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二)基金、债券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

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

3.4.16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连续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

(二)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

(三)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

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

-9-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申报价格限制的规定。

3.4.17 申报当日有效。每笔参与竞价交易的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的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节 竞价

3.5.1 证券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集合竞价是指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

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

3.5.2 集合竞价期间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连续竞价。

第六节 成交

3.6.1 证券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3.6.2 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10-

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

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

3.6.3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一)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格;

(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三)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

3.6.4 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3.6.5 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本所认定并经本所理事会同意,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并向证监会报告。

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所有权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

3.6.6 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本所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11-

3.6.7 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本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第七节 大宗交易

3.7.1 在本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一)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元美元;

(三)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2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

(四)债券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3.7.2 本所接受下列大宗交易申报:

(一)意向申报;

(二)成交申报;

(三)固定价格申报;

(四)本所认可的其他大宗交易申报。

3.7.3本所每个交易日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分别为:

(一)9:30至11:30、13:00至15:30接受意向申报;

(二)9:30至11:30、13:00至15:30、16:00至17:00接受成交申报;

(三)15:00至15:30接受固定价格申报。

-12-

交易日的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本所当日不再接受其大宗交易的申报。

3.7.4 每个交易日9:30至15:30时段确认的成交,于当日进行清算交收。

每个交易日16:00至17:00时段确认的成交,于次一交易日进行清算交收。

3.7.5 意向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等。

意向申报应当真实有效。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数量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大宗交易单笔买卖最低申报数量成交。

3.7.6 当意向申报被会员接受(包括其他会员报出比意向申报更优的价格)时,申报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会员进行成交申报。

3.7.7 买卖双方就大宗交易达成一致后,应当委托会员通过交易业务单元向本所交易系统提出成交申报,申报指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证券代码;

(二)证券账号;

(三)买卖方向;

(四)成交价格;

(五)成交数量;

(六)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成交申报的证券代码、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必须一致。

-13-

3.7.8 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向本所交易系统提出成交申报,申报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必须一致。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大宗交易的成交申报、成交结果一经本所确认,不得撤销或变更。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3.7.9 提出固定价格申报的,买卖双方可按当日竞价交易市场收盘价格或者当日全天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进行申报。

固定价格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交易类型、交易数量等。

在接受固定价格申报期间内,固定价格申报可以撤销;申报时间结束后,本所根据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固定价格申报进行匹配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3.7.10 有价格涨跌幅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价格涨跌幅限制范围内确定。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格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格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每个交易日16:00至17:00接受的申报,适用于当日其他交易时段接受的涨跌幅价格。

3.7.11 会员应当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其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者资金。

持有或者租用本所交易业务单元的机构参与大宗交易,应当通过持有或者租用的交易业务单元提出申报,并确保拥有与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者资金。

-14-

3.7.12 本所债券大宗交易实行一级交易商制度。

经本所认可的会员,可以担任一级交易商,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债券双边报价业务。

3.7.13 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该证券成交总量。

3.7.14 本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通过本交易所网站公布以下交易信息:

(一)股票和基金的成交申报大宗交易,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量、成交价格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

(二)债券和债券回购的成交申报大宗交易,内容包括:证券名称、成交价和成交量;

(三)单只证券的固定价格申报的成交量、成交金额,及该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和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3.7.15 大宗交易涉及法定信息披露要求的,买卖双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节 债券回购交易

3.8.1 债券回购交易包括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等。

3.8.2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将债券卖给购买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卖方再以约定价格从买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在将债券质押的同时,-15- 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3.8.3 债券回购交易的期限按日历时间计算。如到期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结算。

第四章 其他交易事项 第一节 开盘价与收盘价

4.1.1 证券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格。

4.1.2 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

4.1.3 证券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二节 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4.2.1 本所对上市证券实行挂牌交易。

4.2.2 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本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予以摘牌。

4.2.3 本所可以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证券实施特别停牌并予以公告,相关当事人应按照本所的要求提交书面报告。

特别停牌及复牌的时间和方式由本所决定。

4.2.4 证券停牌时,本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摘牌后,行情中无该证券的信息。

4.2.5 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16-

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集合竞价期间不揭示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

4.2.6 证券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的,本所予以公告。

4.2.7 证券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的其他规定,按照本所上市规则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除权与除息

4.3.1 上市证券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本所在权益登记日(B股为最后交易日)次一交易日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4.3.2 除权(息)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证券发行人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计算公式的,可向本所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本所可以根据申请决定调整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布。

除权(息)日即时行情中显示的该证券的前收盘价为除权(息)参考价。

4.3.3 除权(息)日证券买卖,按除权(息)参考价格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节 债券分期偿还

4.4.1 债券分期偿还采取减少面值的方式办理。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采取减少持仓或者其他方式办理。

4.4.2 采取减少面值方式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债券持仓数量保持不变,债券面值根据已偿还比例相

-17- 应减少。面值计算公式为:减少后的面值=发行面值×未偿还比例。

(二)债券计价单位为“减少后的面值所对应债券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债券买断式回购为“减少后的面值所对应债券的到期购回价格”。

(三)债券交易单位为手,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1手债券对应的面值计算公式为:1手债券面值=1000元×未偿还比例。

(四)本所在权益登记日次一交易日作除权处理。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为:除权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100元×本次偿还比例。

4.4.3 采取减少持仓方式的,债券面值保持不变,债券持仓数量根据已偿还比例相应减少。由此产生的不足1手债券,应当予以全部偿还。

4.4.4 以其他方式办理债券分期偿还的,具体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

4.4.5 本节未做规定的交易事项按照本规则其他规定办理。

第五节 指数熔断

4.5.1 沪深300指数出现下列情形的,本所可以对股票等相关品种的竞价交易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暂停(以下简称“指数熔断”),并向市场公告:

(一)沪深300指数较前一交易日收盘首次上涨、下跌达到或超过5%的,指数熔断15分钟,熔断时间届满后恢复交易;11:30前未完成的指数熔断,延续至13:00后的交易时段继续进行,直-18-

至届满。14:45至15:00期间,沪深300指数较前一交易日首次上涨、下跌达到或超过5%的,指数熔断至当日15:00,当日不再恢复交易。

(二)沪深300指数较前一交易日收盘上涨、下跌达到或超过7%的,指数熔断至15:00,当日不再恢复交易。

开盘集合竞价出现上述情形的,于9:30开始实施指数熔断。指数熔断的具体实施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

4.5.2本所实施指数熔断的品种包括股票、基金、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以及本所认定的其他证券品种,具体以本所公告为准。

下列品种的基金不实施指数熔断:

(一)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

(三)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4.5.3 本所交易日为股指期货合约交割日的,当日指数熔断时间跨越11:30的,于当日13:00起恢复交易;当日13:00至15:00期间,本所不实施指数熔断。

本规则所称股指期货合约交割日,是指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证50指数期货、沪深300指数期货、中证500指数期货以及本所规定的其他股指期货合约的交割日。

4.5.4 指数熔断于15:00前结束的,熔断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指数熔断持续至15:00结束的,熔断期间本所交易主机仅接受撤销申报,不接受其他申报。

-19- 4.5.5 指数熔断于15:00前结束的,本所交易主机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集合竞价撮合成交,此后进入连续竞价交易阶段。指数熔断持续至15:00结束的,当日不再进行集中竞价撮合成交。

指数熔断期间和熔断结束后的集合竞价期间不揭示虚拟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

4.5.6 证券复牌遇本所实施指数熔断的,延续至指数熔断结束后复牌,但不属于指数熔断实施范围的证券品种除外。

4.5.7 指数熔断至15:00的,相应证券品种当日不进行大宗交易。

第五章 交易信息 第一节 一般规定

5.1.1 本所每个交易日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指数、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

5.1.2 本所及时编制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予以发布。

5.1.3 本所市场产生的交易信息归本所所有。未经本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

经本所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本所同意,不得将本所交易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5.1.4 证券交易信息的管理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节 即时行情

5.2.1 每个交易日9:15至9:25开盘集合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和虚拟未匹配量。

-20-

5.2.2 连续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最新成交价格、当日最高成交价格、当日最低成交价格、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五个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实时最低五个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

5.2.3 首次上市证券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格为其发行价,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5.2.4 即时行情通过通信系统传输至各交易参与人,交易参与人应在本所许可的范围内使用。

5.2.5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即时行情发布的方式和内容。

第三节 证券指数

5.3.1 本所编制综合指数、成份指数、分类指数等证券指数,以反映证券交易总体价格或某类证券价格的变动和走势,随即时行情发布。

5.3.2 证券指数的编制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5.3.3 证券指数设臵和编制的具体方法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四节 证券交易公开信息

5.4.1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公布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一)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3只股票(基金);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股票(基金)涨跌幅-对应分类指数涨跌幅。

-21-

(二)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3只股票(基金);

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格-当日最低价格)/当日最低价格×100%。

(三)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3只股票(基金);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成交股数(份额)/流通股数(份额)×100%。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对应分类指数包括本所编制的上证A股指数、上证B股指数和上证基金指数等。

对第3.4.13条规定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本所公布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5.4.2 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告该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一)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

(二)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5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封闭式基金连续3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

(三)本所或证监会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异常波动指标自公告之日起重新计算。

-22-

对第3.4.13条规定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涨跌幅偏离值的累计比例。

5.4.3 本所根据第4.2.3条对证券实施特别停牌的,根据需要可以公布以下信息:

(一)成交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数量和买入、卖出金额;

(二)股份统计信息;

(三)本所认为应披露的其他信息。

5.4.4 证券交易公开信息涉及机构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

5.4.5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的内容。

第六章 交易行为监督

6.1 本所对下列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

(二)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三)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23-

(五)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

(六)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

(七)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市场成交价格;

(八)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

(九)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

(十)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十一)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

(十二)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

(十三)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

6.2 会员及其营业部发现投资者的证券交易出现第6.1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且可能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秩序的,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6.3 出现第6.1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且对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重大影响的,本所可采取非现场调查和现场调查措施,要求相关会员及其营业部提供投资者开户资料、授权委托书、资金存取凭证、资金账户情况、相关交易情况等资料;如异常交易涉及投资者的,本所可以直接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6.4 会员及其营业部、其他交易参与人以及投资者应当配合本所进行相关调查,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24-

6.5 对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警示;

(二)约见谈话;

(三)要求相关投资者提交书面承诺;

(四)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

(五)报请证监会冻结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

(六)上报证监会查处。

如对第(四)项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本所提出复核申请。复核期间不停止相关措施的执行。

第七章 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7.1 发生下列交易异常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本所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

(一)不可抗力;

(二)意外事件;

(三)技术故障;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7.2 出现行情传输中断或无法申报的会员营业部数量超过营业部总数10%以上的交易异常情况,本所可以实行临时停市。

7.3 本所认为可能发生第7.1条、第7.2条规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会严重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

7.4 本所对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决定予以公告。

7.5 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本所可以决定恢复

-25- 交易。

7.6 除本所认定的特殊情况外,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后当日恢复交易的,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前交易主机已经接受的申报有效。交易主机在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期间继续接受申报,在恢复交易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交易。

7.7 因交易异常情况及本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本所不承担责任。

第八章 交易纠纷

8.1 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相关会员应当记录有关情况,以备本所查阅。交易纠纷影响正常交易的,会员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8.2 交易参与人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交易纠纷,本所可以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数据。

8.3 客户对交易有疑义的,会员应当协调处理。

第九章 交易费用

9.1 投资者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按规定向代其进行证券买卖的会员交纳佣金。

9.2 交易参与人应当按规定向本所交纳交易经手费及其他费用;会员还应当按规定向本所交纳会员费。

9.3 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纪律处分

10.1 会员、其他交易参与人违反本规则的,本所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

-26-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暂停或者限制交易权限;

(四)取消交易参与人资格;

(五)取消会员资格。

10.2 会员、其他交易参与人对前条

(二)、(三)、(四)、(五)项处分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处分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本所理事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相关处分的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11.1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债券、债券回购、权证等品种、风险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的其他交易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

11.2 本规则中所述时间,以本所交易主机的时间为准。

11.3 本所有关股票、基金交易异常波动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11.4 本规则下列用语含义:

(一)市场:指本所设立的证券交易市场。

(二)上市交易:指证券在本所挂牌交易。

(三)委托:指投资者向会员进行具体授权买卖证券的行为。

(四)申报:指会员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证券买卖指令的行为。

(五)标准券:指由不同债券品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利用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27-

(六)最优价:指集中申报簿中买方的最高价或卖方的最低价。集中申报簿指交易主机中某一时点按买卖方向以及价格优先、时间优先顺序排列的所有未成交申报队列。

(七)虚拟开盘参考价格:指特定时点的所有有效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虚拟成交并予以即时揭示的价格。

(八)虚拟匹配量:指特定时点按照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成交并予以即时揭示的申报数量。

(九)虚拟未匹配量:指特定时点不能按照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成交并予以即时揭示的买方或卖方剩余申报数量。

(十)风险警示股票:指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被实施风险警示的股票。

(十一)退市整理股票:指被本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股票。

11.5 本规则经本所理事会通过,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11.6 本规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11.7 本规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7.上海技术交易所 篇七

关键词:买卖价差,有效价差,价格改善

1 引言

买卖报价差的研究是金融市场微观结构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旨在研究金融资产价格在某一周或一天中的一系列相对短暂的交易时段内的连续变化特征和规律。它是反映证券交易成本、衡量市场流动性的一个重要指标, 因此, 对买卖价差的深入研究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通过实证研究, 分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买卖价差的水平及其日内变动模式。

2 实证模型与数据选择

2.1 实证模型

(1) 买卖价差模型。

买卖价差是衡量流动性的一个最基本的指标。计算方法是当前市场上最佳卖价和最佳买价之间的差额。衡量买卖价差有两种方法:一是绝对买卖价差, 即计算买卖价差的绝对值, 等于卖出报价减去买进报价;二是相对买卖价差, 即计算百分比买卖价差, 由于买卖价差通常随价格而变化, 故可以用绝对买卖价差除以最佳买卖价格的平均值, 即得到百分比买卖价差。以S表示绝对买卖价差, RS表示相对买卖价差 (百分比买卖价差) , PA表示最佳 (低) 卖出价格, PB表示最佳 (高) 买进价格, M表示价差中点。

S=PA - PB

RS= (PA - PB) /M

其中M= (PA + PB) /2

考虑到交易通常是在最优买卖报价之间发生, 因此, 买卖报价差指标过高的估计了实际的交易成本, 因此还需要引入其他价差衡量指标。

(2) 有效价差模型。

有效价差反映订单成交的平均价格和订单达到时买卖价差的中点之间的差额。有效价差衡量订单的实际执行成本。以ES表示有效价差, 以P表示交易价格, 则:

ES=| P - M |

有效价差可根据买卖方的不同而标记正负号, 即有正负号的有效价差。设ESB为买方的有效价差, ESS为卖方的有效价差, 则

ESB=P - M ESS=M - P

为了减少股票价格水平等因素对有效价差的影响, 可以考虑相对有效价差为RES:

RES=| P - M | / M

有效价差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买卖价差不能反映订单在买卖价差之外和之内成交的情况 (即高估或低估执行成本) , 因此可用来衡量订单的价格改善:当执行价格比相关的买卖报价更好时, 则称之为价格改善, 否则, 当执行价格在买卖报价之外成交时, 则发生价格变坏。

(3) 价差构成模型。

买卖价差衡量潜在的订单执行成本。市场微观结构理论认为报价驱动交易市场的买卖价差的成本由存货成本、订单处理成本 (即对做市商提供即时交易服务的补偿) 和逆向选择成本 (即买卖价差是对做市商在提供流动性时可能与知情交易者进行交易, 从而产生逆向选择成本的补偿) 组成。但上海股票市场是基指令驱动的市场, 并不存在存货成本, 因此本文采用MRR模型 (Madhavan, Richardson和Roomans, 1997) 对买卖价差的日内变动模式进行了研究。该模型将买卖价差分解为逆向选择成本、指令处理成本 (后者实质上是指指令处理成本和其他隐含成本之和) 。 该模型为:

Pt=μt-1+θ (Xt-E[Xt|Xt-1]) +ϕXt=εt+ξt ρ=2γ- (1-γ)

其中:Pt为第t期的交易价格;Xt是交易指示变量;ρ为交易指示变量的一阶自相关系数;γ为指令持续性;λ为交易在报价内发生的概率;ϕ为做市商提供流动性发生的每股流动性成本;ε指包含了价格离散性引起的随机取整误差和随时间变化的收益率的误差项。

2.2 数据

本文从上证180指数中随机抽取了30只股票作为研究样本, 是因为上证180指数具有覆盖面广、代表性强的特点。数据来自于由深圳市国泰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CSMAR中国证券市场高频分笔成交数据库。样本区间选取了该数据库中最新一个月的分笔数据, 即2007年8月1日到2007年8月31日, 共有23个交易日。交易数据包括证券代码、每笔交易的具体成交时点、成交数量、成交金额、成交价格、今日开盘至现时的累计形式成交金额、今日开盘至现时的累计形式成交数量、实时五个最高买入申报价和数量和实时三个最低卖出申报价和数量等, 其中交易时点的记录精确到秒。而相关的每日成交数量、日成交金额、日流通市值和收盘价的数据也来自于该数据库。

3 买卖价差的实证分析

3.1 买卖价差的总体性分析

从表1中可以看到, 在上证180指数中选取的30只股票中流通市值最大值为15293万元, 最小值为239万元, 平均值为2328万元;每股成交价格最大值为46.64元, 最小值为5.45元, 平均值为21.47元;成交股数最大值为33688万股, 最小值为345万股, 平均值为4501万股;成交金额最大值为1739566万元, 最小值为1417万元, 平均值为109944万元, 说明上证180指数市场规模较大, 在交易活动性方面也是比较活跃的。

从表中我们还可以看到作为交易成本意义的买卖价差的大小。样本期间绝对价差得平均值为0.02091元, , 最大值为0.04810, 最小值为0.01032;有效价差平均值为0.01215, 与绝对价差得平均值存在着区别。从相对指标看, 平均相对价差为0.10655%, 最大值为0.19951%最小值为0.07268, 显然样本股票的相对报价价差水平离散成都非常小;平均有效价差为0.06033%, 比相对价差水平低。

3.2 成交量与买卖价差的统计分析

为了清除地比较分析样本数据, 考察买卖价差的变化规律和影响因素, 我们把样本按照日成交量根据日成交量等分为三组, 每组10只股票, 进行统计分析。

从表2中可以看出, 随着成交量的上升, 买卖价差、相对买卖价差、有效价差和相对有效价差四个变量的平均值都是单调递减的, 这说明低成交量股票的买卖价差和有效价差都是相对较高的, 成交活跃的股票买卖价差校, 成交清淡的股票买卖价差大。从中还可以看到有效价差的均值和相对有效价差的均值大大小于买卖价差的均值和相对买卖价差的均值, 几乎占其一半。这说明大量的交易都是在买卖报价价差之内成交的。这个结果和大部分学者得出的结论相同, 即报价价差显著大于成交价差。例如前表求出买卖价差、相对买卖价差、有效价差和相对有效价差的均值分别为0.02091%、0.10655%、0.01215%、0.06033%。Ahn和Chung (1999) 通过研究在香港证券交易所 (SEHK) 上市的471只股票得出1.73%的相对买卖价差和1.28的相对有效价差。

从贝叶斯学习过程角度看, 交易成本随着成交量的增加而下降的趋势说明交易的过程确实是一个信息释放和传递的过程。Kyle (1985) 、Glosten和Milgrom (1985) 指出, 在交易过程中知情交易者逐渐显露他们所拥有的私有信息, 并根据交易指令流修正他们对私有信息的解释;而非知情交易者也将从指令流中不断地推测和学习信息, 并根据情况来调整自己的交易策略, 而交易过程本身也将加速非知情交易者的推测和学习过程。因此, 随着交易量的增加, 股票中所包含的信息不对称成分越来越少, 所以总的交易成本也就随之降低了。

3.3 成交价格与买卖价差的统计分析

为了研究成交价格和买卖价差的变化规律, 我们又把样本按照日成交价格分为三组, 每组10只股票, 进行统计分析。

从表3中可以看出, 从低价格股票到高价格股票绝对买卖价差的均值大于规定的最小报价单位 (上海股票市场采用0.01元的统一最小报价单位) 。低价股票的绝对买卖价差均值为0.01133元, 几乎接近规定的最小报价单位, 表明股价越低, 买卖价差大到最小报价单位的次数越频繁。随着价格的上升, 绝对价差逐渐增大, 价格最高的股票, 买卖价差的绝对值最大, 0.034元, 为最小报价单位的三倍。Ahn和Chung (1999) 的研究表明, 香港股市不同价格水平的绝对买卖价差几乎都是对应的最小报价单位的两倍。所以对于高价股票来说, 最有可能出现的买卖价差不是最小报价单位, 而有可能是0.02元。这说明对价格高的股票而言, 适当提高最小报价单位是合理的, 可能会通过增加深度, 但又不过分影响买卖价差来促进这类股票的流动性。

随着价格的上升, 绝对价差和有效价差的]均值都是单调递减的。绝对价差分0.01133元、0.01652元、0.03488元, 有效价差为0.00622元、0.00970元、0.02053元。而相对买卖价差和相对有效价差是单调递减的, 相对买卖价差分别为0.13737元、0.08742元、0.08487元, 相对有效价差分别为0.07398元、0.05121元、0.05081元。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讲, 上海股票市场的最小报价单位人为地增加了低价股票的买卖价差, 提高了投资者的交易成本。

3.4 买卖价差的日内变动模式分析

为了分析价差日内特征将数据以每10分钟作为一个时间间隔, 将股票一天的交易时间 (240分钟) 等分为24个时段。每个时段交易日上午第一个和最后一个时段为9:30-9:40和11:20-11:30, 下午第一个和最后一个时间段分别为13:00-13:10和14:50-15:00。

分析:以上三个图表描述了上海股票市场的日内价差变动模式, 从中可以看出上海股市的逆向选择成本、指令处理成本和隐含价差呈“L”型, 这与孙培源、施东晖 (2002) 分析的上海股票市场以及屈文洲、吴世农 (2002) 得出的深圳股票市场的买卖价差的变动模式相同, 均呈“L”型。每日看盘的前十分钟内, 逆向选择成本、指令处理成本以及隐含价差较大。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交易的进行, 投资者对信息的过去和处理基本达到稳定状态, 委托的数量逐渐增多, 使得买卖价差逐渐缩小。此外从13:00~13:10的时间里, 逆向选择成本、指令处理成本以及隐含价差有所增加, 这是因为上市股票市场子在11:30~13:00的时间里停止交易, 所以使得逆向选择成本增大, 在随后的时间里, 又开始逐渐缩小, 基本收敛于一天的平均水平。

从总体来看上海股市的逆向选择成本、指令处理成本和隐含价差呈“L”型的特征, 这其中的原因可能是:一可能是在开盘时, 投资者的观望情绪较为浓厚, 进入交易系统的买卖委托量较少, 使得买价和卖价存在较大的差异;二可能是开市不久的股价较多地反映和吸收大量的隔夜信息, 对信息的认识存在不同的意见, 所以使得买卖价差较大;三可能是开盘时, 由于委托的数量较少, 使得指令处理成本增大, 所以也引起了买卖价差的增大。

总之, 通过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买卖价差的分析, 揭示了我国股票市场的微观结构特征及其规律;对于投资者, 可以了解市场价格发现机制的有关信息, 提高投资决策;同时为证券市场建设者及监管者提供改善市场的依据, 从而提高市场的运作效率, 降低交易成本, 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我国的证券市场。

参考文献

[1]孙培源、施东晖.市场微观结构-理论与中国经验[M].上海:上海三连书社, 2005.

[2]戴国强, 吴林祥.金融市场微观结构理论[M].上海:上海财大出版社, 1999.

[3]Demsetz, H.The cost of transacting.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1968.

8.上海技术交易所 篇八

中央结算公司作为我国债券市场最为重要的基础设施平台之一,对于推动债券市场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上海黄金交易所是我国黄金市场的核心组织者,同样承担着推动黄金市场改革开放的重要使命。双方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是贯彻落实我国“十三五”规划纲要中关于健全金融市场体系,加快金融体制改革要求的具体体现,既标志着中国黄金市场与债券市场实现对接,也是贵金属前台交易市场和固定收益后台机构的“跨界”合作,将为市场投资者提供更为广阔的市场空间和业务机遇。未来双方希望在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业务、担保品管理服务、平台资源共享、系统建设、交流培训、风险监测和信息产品等多领域、多层次开展深入合作。

中央结算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水汝庆在致辞中指出,中央结算公司成立二十年来,在主管部门和相关各方的关心支持下,充分利用自身优势,顺应行业发展的国际化趋势,积极开拓业务领域,推动“多元化、集团化、国际化”战略发展,债券市场业务快速发展,金融资产登记协同推进,与多层次金融市场初步实现有效对接。此次与上海黄金交易所合作的切入点——担保品管理,是中央结算公司十年磨一剑的标志性产品。金融担保品是金融市场安全、稳健、高效运行的基石。国际先进的中央托管机构纷纷把担保品服务作为最具发展潜力的创新着力点和战略增长极,设立专门的产品中心,如欧清银行的“担保品高速公路”、明讯银行的“全球流动性中枢”、欧清与美国DTCC合资的担保品管理公司。中央结算公司的担保品业务近年来迅速发展,已应用到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实施、国家现代化支付体系、社保体系、金融市场交易的方方面面,目前在管理担保品价值已达8.5万亿元,未来将逐步发展成为全球人民币金融体系的流动性管理中枢和风险管理阀门。

上海黄金交易所理事长焦瑾璞在致辞中指出,上海黄金交易所近年来总体保持了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这与各级领导和相关各方的大力支持密不可分。未来上海黄金交易所将以打造全球一流的、综合性的贵金属交易所为目标,坚持“市场化”和“国际化”的发展战略,积极打造代表中国黄金市场话语权的“上海金”和落实国家“互联网+”金融战略的“百姓金”两大品牌。我国金融市场是有机统一的整体,各子市场之间应该互通有无,优势互补,协调发展,深入开展交流合作,共享市场发展成果。上海黄金交易所与中央结算公司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有利于我国黄金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互联互通和我国金融市场功能的进一步完善,必将有力地推动两个市场的深度融合,同时也可以为其他金融市场之间开展合作提供有益借鉴。

上海黄金交易所与中央结算公司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标志着中国黄金市场和债券市场进行跨市场业务合作的开端,对于推进我国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创新发展、互联互通,以及构建多层次的现代化金融市场体系都将起到重要的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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