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各级政府选人用人机制的几点思考

2024-08-09

关于各级政府选人用人机制的几点思考(精选2篇)

1.关于各级政府选人用人机制的几点思考 篇一

“千里马常有,而伯乐不常有。”从组织工作角度讲,这里的千里马就是指人才,而伯乐就是选人用人者。选人用人是组织工作的重点工作之一,它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工程。江泽民同志曾经强调:“组织人事战线的工作责任重,难度大,如何选好人用好人常常是矛盾的焦点。”这就要求选人用人者必须具备科学的理念,掌握科学的方法,实施科学的标准,落实科学的制度。只有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选人用人,才能形成尊重人才、爱惜人才、用好人才的良好氛围,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人才的聪明才智,全身心投入党和人民的事业发展,最终实现整个人才干部队伍心齐、气顺、风正、劲足的良好局面。

一、坚持“三个科学理念”,解决好“用什么人”的问题

一是按“三事”理念选人。“三事”即想干事、会干事、干成事。要从事业发展和时代要求出发选人用人,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积极鼓励和大胆使用想干事、会干事、干成事的干部,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二是按“四化”理念选人。树立“注重政治、注重年龄、注重文化、注重业务”的导向,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三是按“二不唯”理念选人。选人用人过程中要进一步拓宽视野,坚决贯彻用人不唯学历唯能力,不唯资格唯实绩的理念,真正把能力强、实绩突出的高层次、复合型和创新性人才选拔到领导岗位上去,为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跨越发展奠定人才基础。

二、坚持“四个科学方法”,解决好“怎样选人”的问题

一是坚持“333”制度法。“333”即建立健全体现“三公”、“三意”“三匹配” 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机制,进一步扩大民主,切实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度。具体内容就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相统一;坚持组织意图、群众意见、个人意愿相结合;干部品行、才能、资历与任职岗位相匹配。二是坚持群众基础法。县委只管制定标准和程序,在广大干部群众和各级党组织广泛推荐基础上实行“二轮推荐”。干部决策时,县委组织部部务会、县委常委会、县委全委会按比例依次票决。要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全程公开公布干部选任工作。通过这些措施确保推荐人选享有广泛群众基础。三是坚持人才引进法。对于紧缺人才要打破城乡、区域、部门、行业、身份等限制,疏通流动渠道。大力引进“村官”,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切实改善农村基层人才队伍知识结构单

一、文化程度层次低的现状。进一步扩大开放,拓宽选人渠道,积极面向全市乃至全国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尤其是专业性强的领导干部。四是坚持智力选人法。积极开展“青年人才论坛”等活动,通过活动让更多的青年才俊、特殊专业人才展现风采,便于更好更科学更全面地发现并选拔人才。

三、坚持“三个科学标准”,解决好“怎样评价人”的问题

一是制定干部考核评价量化标准。建立健全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制定完善县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对县管领导干部实现量化考核,并注意在班子换届中进行运用,从而对选人用人发挥重要的依据和导向作用。二是制定干部考核评价民主标准。坚持扩大考核工作中的民主,完善民主测评和民意调查的程序方法,扩大参与考核群众的范围,加大群众评价的权重。三是制定干部考核评价导向标准。坚持把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先评优、表彰奖励以及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更加关注恪尽职守、着力推进又好又快发展的干部,更加关注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的地方加快发展、干出实绩的干部,更加关注不图虚名、埋头苦干、注重为长远发展打基础的干部,使干部考核评价与选拔任用紧密结合,进一步形成选人用人的正确导向。

四、坚持“三个科学制度”,解决好“怎样监督用人”的问题

一是坚持领导干部任期监督制度。加强对县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注重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请销假备案、驾驶公车审批等制度。二是坚持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制度。严格按照市委有关组织人事工作的规定,着力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加强干部调整过程中遵守组织人事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开通“12380”、“46736808”举报电话和网上信箱,实行部长接待日制度。加大对违反选人用人政策的查处力度。落实立项督查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坚决防止和查处“跑官要官”、“拉票贿选”、“带病上岗”、“带病提拔”等现象。三是坚持群众监督制度。竞争性干部选拔过程中,邀请“两代表一委员”和普通群众参与现场监督。加强和改进纪监、组织系统信访举报工作,认真受理、深入核查群众反映的选人用人问题。重视和支持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舆论监督,正确对待并及时处理社会各界和媒体提出的意见建议。

2.关于各级政府选人用人机制的几点思考 篇二

一、政府采购工作中有待完善的方面

1. 集中采购项目不设限额标准, 使政府采购的优越性不能完全体现。

《政府采购法》中第七条规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第八条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而一些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只规定了分散采购的限额标准, 对于集中采购项目不设限额标准, 致使小额的政府采购项目也由政府采购机构进行集中采购, 浪费国家的人力、物力。如在2011年, 某单位需要购买一项工具软件, 预算只有七万元人民币, 按照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目录规定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集中采购, 但由于规模小, 采购中心不可能单独为这么一个小项目进行集中采购, 就和其他单位的项目组成一个项目进行招标公示, 可是公示期满来应标的供应商没有达到规定的要求导致流标, 再次进行公示仍然没有合格的供应商来应标, 两次流程下来就耽误了近两个月, 阻碍了工作进程, 政府集中采购高效的优越性没有得到体现。

2. 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界定不统一。

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26条和第27条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某省2012年省级集中采购目录与标准仍按2011年的规定执行, 根据该省2011年度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省级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类项目, 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一次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非建设工程类项目, 预算金额 (或投资总额) 达到100万元以上的,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可见, 该省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和非建设类工程项目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是100万元以上, 而一般事业单位大多是在10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 按照该省的规定都不需公开招标, 这就与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相矛盾。

3. 政府采购预算的约束力不够。

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不断成熟, 政府采购的预算编制逐年精细, 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政府采购预算是在上一年完成的, 等到第二年实际采购时, 如按采购预算进行采购有可能该项目已落后了。由于技术的更新, 导致政府采购预算不能按计划、按步骤地实施, 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改变政府采购预算, 虽然变更政府采购预算要经过财政部门的重新审批, 但也造成政府采购预算对采购单位约束力不够, 在预算编制时存在随意性。

4. 当前, 在我国实行竞争性谈判最低价中标条件还不成熟。

价格是政府采购优越性的重要体现, 2007年财政部还专门发布通知, 强调“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 坚持低价优先、价廉物美的原则”, 可见, 竞争性谈判最低价中标严格执行了该通知的精神,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采购单位专业人才缺少, 容易让个别投标人钻空子, 如采购人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在招标文件中没能详尽注明所需采购项目的参数,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故意使用所谓的行业术语模糊概念, 由于评审专家也没能很好把关, 致使一个没有投标资格的投标人获得了投标资格, 如果该投标人出最低价, 那毫无疑问该投标人就是中标供应商, 该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设备就达不到采购人所需的设备参数要求, 不仅采购人不能达到预期的采购目的, 而且也浪费了财政资金。

5. 协议采购价格更新不及时。

《政府采购法》第一条中指出:“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廉政建设, 制定本法。”可见, 价廉物美是政府采购的基本特点, 但在某省政府采购网的协议定点采购大厅里, 就拿某数码相机来说, 当前的协议价为人民币3460元, 而在2012年2月网上显示的现市价为3069元, 已低于协议价近400元, 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政府采购中没能得到保证。

二、针对完善政府采购工作进行的思考

由于目前政府采购的涉及面越来越广, 集中了巨额的财政性资金, 完善、合理的政府采购是财政支出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 但在实际的政府采购过程中又出现了诸多问题, 要想更好地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几方面来解决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 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 应制定相应的采购限额标准。

为了高效完成政府集中采购, 应根据需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的不同类集中采购项目的特点, 制定不同的采购限额标准。采购限额标准下的集中采购项目, 让采购人通过网上在线询价采购, 从而使采购人能高效、便捷的完成采购任务, 同时也节约国家的人力、物力。

2. 应降低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数额标准。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 (下转第52页) (上接第49页) 采购方式, 笔者认为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 应对2012年度所使用的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中, 省级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进行重新修订, 降低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除满足《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其他采购方式的要求进行采购外, 采购人都能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从而使公开招标真正成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3. 编细、编全政府采购预算, 增强政府采购预算的约束力。

编制预算时首先要摸清家底, 同时应深入市场进行调研, 避免重复购置、盲目购置等浪费行为, 编细、编全政府采购预算, 从而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率。在预算资金有保障的情况下, 应根据所需采购项目的发展趋势, 制定技术参数适当超前的具体采购计划, 避免采购将遭淘汰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时, 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组织实施, 从而增强政府采购预算的约束力。

4. 提高评审专家素质, 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由于采购人不可能完全熟知所需采购项目的专业知识, 在采购过程中, 评审专家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 评审专家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高低决定了政府采购工作能否顺利开展。采购文件和标准是由采购人制定的, 由于专业知识的缺乏等因素, 造成采购文件和标准制定上的疏漏, 针对以上问题, 笔者认为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承担的义务中应增加一项对采购文件和标准的审核义务, 相应地在违规处理中增加一项对存在失职行为的处理规定, 从制度上规范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评审专家还应参与项目验收工作, 以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的圆满完成。

5. 协议价应改为当日协议价。

某省目前协议采购中标供应商的有效期从2010年6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 虽然供应商在有效期内能按市场价格的走势调整协议价, 但调整不够及时, 损害了采购人的合法权益, 给国家财政资金造成了损失, 笔者认为应采用低于供应商当日门市价作为政府采购的当日协议价。在确定入围供应商时, 应和入围供应商签订协议, 明确要求入围供应商提供的价格应低于其当日的门市价, 如遇价格变动应同时调整政府采购的当日协议价, 如有供应商违反规定, 一经核实仍不改正, 就视作供应商自动放弃其入围资格, 从而有效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切实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综上所述, 我国政府采购无论是从制度上, 还是从工作细则上都有待进一步完善, 从而能有效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更大地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确保我国政府采购工作能高效、有序开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

[2]《.浙江省2011年度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浙政办发[2010]130号)

[3]《.浙江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浙财采监[201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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