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公司财务处理问题(精选6篇)
1.典当公司财务处理问题 篇一
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确保公司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证财务工作质量,及时、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充分发挥财务管理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典当管理办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员工办理财务事务,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制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二章 筹集资金管理
第五条 筹集资金要在遵守《典当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着“规模适当、筹措及时、来源合理、方式经济”四项基本原则进行。
第一节 筹集资金预测管理
第六条 筹集资金的预测及分析。
公司实施战略规划,扩大经营规模,开设分支机构,应根据项目可行性报告,对项目所需资金进行筹集预测分析。
筹集资金由财务部根据公司经营发展实际预测需要量。
资金需求预测一般采用“现金流量法”,即预测公司现金流入量、流出量和确定计划期现金不足或多余。
财务部在预测资金需要量、确定资金缺口、分析筹资成本后,应提出几套筹集资金方案,提交董事会研究决定,确定最佳筹资方案。
第七条 按资金的来源渠道不同,可将资金分为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两大类。
第二节 负债管理
第八条 负债是由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负债按其流动性不同,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绝当溢价、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股利、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和预提费用。
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其他长期应付款。公司使用长期借款,如用于购建固定资产,在固定资产未交付使用前,则借款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除此之外 借款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公司负债是资金的重要来源,公司应充分利用负债进行经营,获得财务杠杆效应;同时要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适宜的资产负债率,避免出现大的财务风险。
第十条 公司偿还贷款必须经过规定的审批程序,具体程序如下: 财务负责人应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拟订资金还款计划。
资金还款计划经总经理审核及董事长批准后,由财务负责人负责还款事宜。第十一条 公司支付应交税金,由财务部参照税法有关规定进行核算,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及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三节 所有者权益管理
第十二条 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余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第十三条 财务部作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管理部门。
按照实收资本的构成分类、分明细核算,详细反映实收资本的构成、增减变动。资本公积主要有资本溢价、法定资产重估增值、外币折算差额、接受捐赠资产、其他资本公积,详细核算反映资本公积形成原因、增减变动。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资产是指由于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第一节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等)。
第十六条 公司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由财务部出纳人员专人负责,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并做到日清月结,每日结算,账款相符。
财务部出纳人员要定期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对于库存现金应每天进行盘点,对于盘盈、盘亏的现金要及时查找原因,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 财务部应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现金管理办法。
公司的库存现金应保持在适度的范围之内,超过限额的现金要及时存入银行。第十八条 财务部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结算制度》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支票管理办法。
第二节 贷款管理
第十九条 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动产、财产权利作为还款担保而贷出的款项。质押贷款又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按照借款人每笔借款(即每张当票)设立分户。
第二十条 抵押贷款是指以房产等不动产作为还款担保而贷出的款项。按借款人每笔借款(即当票)设立分户。
第二十一条 绝当贷款是指贷款逾期超过规定期限未还的款项,按借款人每笔绝当借款(即当票)设立分户。
第二十二条 为了保证公司资金的安全,财务部应根据公司业务部的实际情况制定备用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典当行和当户就当票以外事项进行约定的,应当补充订立书面合同,但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贷款的方式、额度,当票的填写、使用,当物的保管及典当行收取的利息、手续费均按照国家商务部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贷款呆账准备金是指按规定以年末质押贷款、抵押贷款、绝当贷款余额的1%比例提取的呆账准备金。
呆账准备金余额达到质押贷款、抵押贷款、绝当贷款合计余额的10%时,不再计提。由于年末贷款余额下降,已提贷款呆账准备金余额超过当年末贷款余额的10%时,超过部分应用红字冲回。
财税部门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三节 应收款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应收利息是指贷款利息。
第一十六条 应收综合费用是指因“绝当贷款”业务发生的应收未收的综合费用(不超过5日)。
第二十八条 其他应收款是指公司发生的业务性或非业务性暂时挂账的款项,包括应收未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对外支付的费用
借款(如差旅费借款、招待费借款等)、零星采购借款以及应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
如公司员工因业务需要借款,需填写《借款申请单》然后根据资金管理制度办理借款手续。
公司员工若离开公司必须到财务部清理个人欠款。
第二十九条 坏账准备金是根据应收利息、应收综合费用、其他应收款科目年末余额,按每年1%比例计提坏账准备金。余额达到年末应收利息、应收综合费用、其 他应收款科目合计余额的10%时不再计提。本科目年末余额超过年末应收款项合计余额的10%时,超过部分以红字冲回。
财税部门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四节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管理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较长、单位价值较高,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实物形态的资产;不属于业务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
第三十一条 公司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并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公司固定资产计提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预计净残值率为5%。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规定如下:
1、房屋建筑物 20年
2、运输工具 5年
3、电脑、打印机等其他设备 5年
第三十三条 在建工程是指公司进行的各项工程发生的支出工程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人固定资产科目。
第五节 无形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公司购入的房屋使用权、专利权等。可按合同设立分户,摊销时计入管理费用。
第三十五条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第三十六条 长期待摊费用采用直线法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内平均摊销:
1、修理费用,在下一次大修理前摊销;
2、租人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在租赁期限和租赁资产尚未使用年限内摊销;
3、公司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公司开始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经营当月的损益。
第四章 损益管理 第一节 收入管理
第三十七条 收入是指公司的贷款利息收人、综合费用收入、其他营业收人、营业外收入。
第三十八条 其他营业收人是指公司贷款利息收入、综合费用收入以外的营业收入。
第三十九条 营业外收入是指公司发生经营业务以外的收入,如固定资产盘盈、出纳长款。
第二节 费用管理
第四十条 费用是指公司业务经营及管理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含折旧。
第四十一条 公司费用实行预算管理,财务部应根据董事会制订的财务预算方案严格控制费用的支出。
第四十二条 为了更好地控制公司费用的支出,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费用支出管理办法。
第五套 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四十三条 利润是指公司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
第四十四条 公司所得税的会计处理采用应付税款法。
第四十五条 公司按月计算利润,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弥补以前的亏损;
2、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
3、提取5%的法定公益金;
4、提取任意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
5、向股东分配红利。
第四十六条 当法定盈余公积达到注册资本50%时,可不再提取;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者转增资本,但转增资本后,企业法定盈余公积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第四十七条 未分配利润是指上年及历年未分配利润结余额。
经董事会决议为以丰补歉需要在当年利润分配适当留下一块或分配中有尾差未分时,将这部分未分配利润并人下一利润分配。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执行。第五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年 月 日
2.处理典当纠纷有讲究 篇二
支付当金本金,不得预先扣除利息
案例:2013年12月1日,苟茹卉因经营之需,与典当行签订了一份《典当合同》,约定当金为50万元,月利率0.06%,月综合服务费率27‰,典当期限三个月。可当苟茹卉前往领取当金时,发现只有491000元。典当行给出的解释是,按惯例利息应当从当金中预先扣除,对苟茹卉自然也不能例外,而苟茹卉每月应缴利息为3000元,三个月正好是9000元。鉴于期满后,苟茹卉没有按期返款,典当行提起了诉讼,其中包括要求苟茹卉按50万元当金支付利息。而苟茹卉只同意按491000元付息。法院经审理,就此判决支持了苟茹卉的请求。
说法: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一方面,典当行的行为违法。商务部、公安部颁布的《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即典当行从50万元当金中预扣9000元利息的行为与之相违。尽管这也许确实属于典当行的惯例,但惯例同样不得违法。另一方面,典当行的行为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正因为典当行的预扣行为违法,决定了虽然苟茹卉在领取当金时已经默认,但由于该预扣行为从一开始时起便没有法律约束力,使得苟茹卉无需遵从。
自身怠于变现,不得索要综合费
案例:2014年1月1日,肖桂娟以价值2.8万元的自有机器设备,从一家典当行贷得所需资金用于生产周转。双方签订的《典当合同》中约定:月综合服务费率为当金的42‰;期限为一个月;期满后肖桂娟应在三日内赎当或续当,逾期视为绝当。由于到期后肖桂娟并未赎当,也未与典当行达成续当协议,2014年3月,典当行诉请法院判令肖桂娟归还当金本息,并支付自2014年2月1日至起诉之日止的综合服务费用。就综合服务费用,法院审理后判决肖桂娟只需按典当期限约定的一个月时间支付,无需计算到起诉之日。
说法:的确,肖桂娟无需向典当行支付逾期综合服务费用。《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二)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三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正因为肖桂娟提供机器设备价值只有2.8万元,在期满后没有赎当或续当即已经绝当,决定了典当行理应及时自行变卖或折价处理,且损溢自负。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也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拒不配合变现,必须支付违约金
案例:2014年3月2日,白如雪与一家典当行签订的《房屋质押典当合同》中规定:当金为人民币80万元;白如雪于典当期限届满五日后既不赎当也不续当视为绝当;绝当后,白如雪仍需支付典当行实现债权前的当金利息,并按本金80万元以日万分之二计付违约金。由于在出现绝当情形后,白如雪没有配合典当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导致典当行无法通过变现实现债权,典当行遂要求白如雪偿还当金、利息及违约金。而白如雪认为自己既然已经承担利息,典当行自然不存在损失,故自己也就无需另外承担违约金。
说法:白如雪的确应向典当行支付违约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即法律既强调违约金对损失的补偿性,也有限地承认违约金的惩罚性,只是不能过于高于损失。鉴于本案约定的以日万分之二计付违约金并未超出法定限额,而白如雪没有配合典当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对典当行无法实现债权确实存在过错,决定了典当行让白如雪同时承担违约金和利息并不为过。
3.李金华诉立融典当公司典当纠纷案 篇三
裁判摘要
绝当后,消灭当户基于典当合同对当物的回赎权,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符合典当行业的惯例和社会公众的一般理解。
原告:李金华,男,49岁,上海恒隆达珠宝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上海市迎勋北路。
被告:上海立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巨鹿路。
法定代表人:施佳燕,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李金华因与被告上海立融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立融典当公司)发生典当纠纷,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2003年12月31日,原告将一批K金饰品当给被告,当期一个月。当期届满后,原告多次要求续当,被告口头答应却不办手续。2004年3月12日,原告在被告逼迫下签署委托拍卖承诺书。后原告向被告要求撤销委托并赎回当物,被拒绝。此批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按照规定所有权并不因绝当而转移,当物并不因绝当而由质押物转变为“抵债物”,原告仍是当物的所有权人。原告履行债务,被告应返还当物。法律没有赋予被告自行委托拍卖绝当物品的权利,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权利。请求判令被告允许原告赎回当物。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1、编号为31275134的当票(当户联)一份,背面印有典当须知,用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典当法律关系;
2、收条一份,用以证明当物已由被告占有; 3、2004年3月12日承诺书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逼迫原告同意委托上海万融拍卖公司拍卖当物; 4、2004年3月30日通知书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已明确向被告提出赎回当物的要求,并告知被告已提起诉讼; 5、2004年3月30日通知书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不同意拍卖当物,具函万融拍卖公司,要求撤销拍卖委托,并同意承担因此产生的合理费用。
被告辩称:当期届满后,被告曾多次要求原告办理续当或赎当手续。2004年2月29日,原告给被告开具二张金额各为37450元的支票。被告将支票解进银行后,被银行以“存款不足”为由退回。原告开具空头支票,表明其已无能力续当或赎当。按照双方约定,超过回赎期,该批当物即成为绝当物。原告无权要求赎回绝当物,故其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被告提交以下证据: 1、2003年12月29日承诺函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同意将其所有的饰品和两套房产共同典当给被告,以从被告处借款107万元;
2、上海恒隆达珠宝公司(以下简称珠宝公司)相关证照一套,用以证明原告系珠宝公司法定代表人,涉案当物来源合法;
3、编号31275134的当票(存根联)一份,用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典当关系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4、收条一份,用以证明当物已由被告依法占有;
5、当票(当户联)背面印制的典当须知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应当知道其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6、2004年2月11日承诺书一份,用以证明在当期届满后,原告虽承诺续当,但实际未履行; 7、2004年2月29日珠宝公司开具的上海银行现金支票两张,用以证明当期届满后,原告曾应允履行支付综合费的义务;
8、上海银行的退票通知书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开具了空头支票,表明其没有续当诚意; 9、2004年3月3日告知函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已告知原告该批当物绝当并将进入拍卖程序;
10、2004年3月12日原告亲笔签名的承诺书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同意委托万融拍卖公司将绝当物品拍卖,并同意承担相关费用。
经庭审质证,被告称没有收到原告提交证据4涉及的通知,原告提交的证据4、5均与本案无关;原告称被告提交的证据7、8涉及的现金支票系珠宝公司开具,与原告无关,且没有收到被告提交证据9涉及的通知。双方当事人对其他证据均不持异议。一审认为,因原告没有证明其提交证据4、5中的通知已向被通知人送达,且证据5系发给案外人的通知,被告提交证据9虽附有双挂号回执,但并非原告本人签收,不能证明原告实际收到,故对上述三份证据不予确认。
经质证、认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确认以下事实:
原告李金华是珠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立融典当公司是经许可经营典当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2003年12月31日,原告李金华决定将一批K金饰品当给被告立融典当公司,立融典当公司为此出具了编号为31275134的当票一张,载明当金405000元,当期由2003年12月31日起至2004年1月31日止。该当票当户联背面印有“典当须知”,其中第六条规定:“典当期内及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第九条规定:“绝当后,当户与典当行协议赎当的,逾期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按照约定,李金华将K金饰品交立融典当公司保管,立融典当公司给李金华出具了收条,并向李金华支付了约定数额的当金。
当期届满后,原告李金华没有按期赎当,也没有在当期届满后的5日内办理续当手续。2004年2月11日,李金华写下承诺书,承诺在2月20日前付清当期综合费用。2月29日,被告立融典当公司收到珠宝公司开具的号码为BN977953、BN977955的现金支票二张,金额均为37450元,支票注明用途为“还款”。3月2日,上海银行以“存款不足”为由,将这两张支票退回立融典当公司。3月12日,李金华书面承诺“同意先将以上K金饰品绝当,委托万融拍卖公司进行拍卖,用拍卖成交款支付首饰借款本金、息费、违约金,本次拍卖佣金、公告费、鉴定费、场地租赁费等相关费用按有关规定从拍卖所得中扣除”。3月30日,李金华提起诉讼,要求赎回当物。
本案争议焦点是:绝当后,当户是否有权要求赎回当物?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
当,是我国历史上特有的一种通过移转动产占有进行民间融资的制度。新中国建立后,典当行业一度被取缔,改革开放后虽有恢复,但长期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原则上只能适用有关担保的一般法律规定调整典当关系。2001年8月8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了《典当行管理办法》,其中第二条规定:“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第三十六条规定:“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第四十条还规定了典当行对绝当物品的处理办法。《典当行管理办法》是我国政府有关部门针对典当行业专门作出的行政规章,在目前处理典当纠纷中应当参照适用。①(注①:2005年2月9日商务部、公安部发布了《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管理办法》已经失效。)另外,典当行业也有自己的一些行业习惯,这些行业习惯在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也应当作为处理典当纠纷时的参照。
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典当合同,是典当关系存在的书面凭证,也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签署当票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典当合同有效。当票上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当票上的 约定享有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典当合同生效后,典当行与当户之间形成典当关系,基于典当合同,典当行支付当金,占有当物,并在当户赎当时有收取利息和费用的权利;当户在交付当物获得当金的同时,享有对当物的回赎权。在当期内,回赎权系形成权,赎当仅以当户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果。赎当是当户的权利而非义务,典当行不能要求当户赎当、清偿债务。根据《典当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案当票的约定,当期届满5日内,当户可以续当或者赎当。续当,则意味着当期的延长,在新的当期内,当户仍然享有回赎权。如果不续当,那么当期届满后第5日即是双方典当合同约定的最后赎当期限。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当期届满后,被告立融典当公司并未拒绝原告李金华续当,双方曾经协商由李金华付清当期综合费用,立融典当公司为李金华办理续当手续。由于李金华没有履行付清费用的承诺,立融典当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拒绝为李金华办理续当手续并无不当。原告李金华在当期届满后5日内既未续当也未赎当。根据《典当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及当票的约定,涉案当物已经绝当。对于绝当的事实,双方没有争议。
绝当后,当户能否再单方要求赎回当物?《典当行管理办法》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从字面理解,“绝”有断绝,消灭之意,“绝当”即指典当关系断绝,典当关系一旦断绝,附随于典当合同关系的回赎权也就随之消灭。《典当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绝当”,第四十条又规定典当行对绝当物品的处理办法,据此应当认为,绝当后当 户对当物基于典当合同的回赎权消灭,不能再单方面要求赎当,是《典当行管理办法》所指“绝当”的题中应有之意。这样理解“绝当”一词的含义,也符合典当行业惯例和社会公众的一般理解。
当票第九条约定,绝当后双方也可协议赎当。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只要原告李金华付清当期综合费用,在绝当后被告立融典当公司也愿意为李金华办理续当手续。但是在双方协商续当的过程中,珠宝公司开具的现金支票被银行以“存款不足”为由退回,立融典当公司认为李金华没有续当的诚意,更没有赎当的能力。李金华的代理人在庭审中虽否认开具空头支票系李金华所为,但因李金华为珠宝公司法定代表人,支票金额与李金华所得当金总额应付的费用数额相符并且注明用途为还款,故立融典当公司有理由相信珠宝公司向其开具现金支票系出于李金华的指示,是李金华支付相关费用以办理续当手续的行为。鉴于以上情形,立融典当公司认为李金华没有赎当的诚意和能力,拒绝与李金华协议赎当。因双方不能就绝当后的赎当达成合意,故李金华亦丧失在绝当后通过协议赎回当物的可能。
本案双方当事人虽没有在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但原告李金华在绝当后书面同意委托万融拍卖公司拍卖绝当物,应视为双方对委托拍卖达成一致意见。这个约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规章的相关规定,李金华称该书面委托系在被告立融典当公司逼迫下签订,但没有相关证据予以支持,故不予认定。立融典当公司按照双方约定拍卖绝当物,不构成对李金华权利的侵犯。
据此,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5日判决:原告 李金华要求判令被告立融典当公司允许其赎回估价为405 000元当物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原告李金华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李金华在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的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3日依法作出裁定:本案按上诉人李金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注:2005年2月9日商务部、公安部发布了《典当管理办法》,《典当行管理办法》已经失效。
4.典当公司岗位职责 篇四
一、总经理岗位
1、执行董事会决议,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保证经营目标的实现,及时、足额完成董事会下达的的各项任务指标。
2、组织实施董事会批准的公司计划工作。
3、组织指挥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根据授权代表公司签署有关协议、合同、合约和处理有关事宜。
4、根据审批权限,对每一笔业务进行审批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确保稳健经营、零风险。
5、决定除董事会权限外的中高层职员人选及相关报酬、奖惩事宜。
7、加强企业文化建设,为公司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8、加强员工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员工的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业务部长岗位
1、负责典当业务部日常管理及业务办理工作。
2、督促客户经理对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3、协助客户经理、客户经理助理参与实地调查。
6、决定对成绩显著的员工予以奖励、加薪和晋升以及对违纪员工的处分。
4、负责对典当业务的初步审查及所有资料、手续的合规性、合法性审查,并提交贷审会审议。
5、负责检查公司总经理、风控委在审批贷款时需增加的附加条件的落实情况。
6、对在当业务进行贷后检查。
7、与各合作单位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8、负责新业务的开拓、新品种的研发等。
三、客户经理岗位
1、贷款的贷前尽职调查、资料收集,应做到资料数据充分详实,并撰写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中要作出风险评估判断,以供部门经理及有关领导决策。
2、做好合规合法的抵、质、押担保手续。
3、做好贷时合法的借款手续,逐级审批,严禁越级审批,先做后批。
4、做好贷后的跟踪检查工作,及时向公司领导反馈企业的信息。
5、开拓新的客户群体,将原有业务进行推广。
6、协助部门经理做好新业务开拓工作。
四、鉴定师岗位
1、严格履行操作程序,对黄金等当品进行鉴定估价。
2、填写“鉴定保管通知书”将当物封存、签字。
3、赎当时验明身份,辩清当票真伪后出库。
4、保管好当物、做好进出库台帐。
5、搞好三防一保,防水防盗防骗,确保财物安全。
6、负责安全防范工作,保证安全工具使用。
7、执行规定的当金利率和综合费率。
8、配合主管做好绝当物的处理和销帐工作。
9、遇到不明当物,正确处理及时上报公安机关。
五、复核岗
1、负责营业部日常业务的复核及管理工作。
2、负责超越权限业务的上报审批工作。
3、负责归档整理和资料保管工作。
4、及时上报相关报表,做到帐帐、帐表、帐实相符。
5、管理好当票、印章及其他空白凭证。
6、配合主管做好死当物的处理和电脑销帐工作。
5.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 星光 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典当行)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典当行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典当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的组成形式是有限公司。典当行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典当行承担责任,典当行以其全部资产对典当行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典当行依法从事经营活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典当行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
典当行的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典当行全称: 星光典当有限公司。第五条
住所: * * 市 * * 街 * * 号
第三章
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典当行的经营范围:动产质押典当业务,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商务部依法批准的其他典当业务(根据《典当管理办法》和注册资本额确定)。
第七条
典当行不得经营下列业务:
(一)非绝当物品的销售以及旧物收购、寄售;
(二)动产抵押业务;
(三)集资、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四)发放信用贷款;
(五)未经商务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八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第九条
典当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
(二)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
(三)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
(四)对外投资。
第十条
典当行收当国家统收、专营、专卖物品,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章
注册资本和股东
第十一条
典当行的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 * * 万元,由以下股东以货币形式出资: ******** 公司出资额:* * 万元,占总投资额的 ** %。******** 公司出资额:* * 万元,占总投资额的 ** %。******** 公司出资额:* * 万元,占总投资额的 ** %。* * * 出资额:* * 万元,占总投资额的 ** %。* * * 出资额:* * 万元,占总投资额的 ** %。* * * 出资额:* * 万元,占总投资额的 ** %。
第十二条
典当行各股东按有关部门要求,将资金按时足额存入典当行在银行开设的帐户,并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出具证明。股东不按照规定按时缴纳出资额的,除应当向典当行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
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出资人为典当行股东,股东享有典当行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四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代表其行使权利。
第十五条
典当行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查阅、复制典当行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典当行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
(三)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取得红利或其它形式的利益分配,典当行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四)终止清算时,按其出资参加典当行的剩余财产分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典当行的章程;
(二)在典当行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三)维护典当行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有损典当行合法权益的活动;
(四)依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
(五)遵守股东会决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或对外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转让股份(对外转让累计达50% 以上的除外)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报商务部备案。超过50%的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报商务部批准,并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股权,如果不购买该转让股权,视为同意转让。新进入的股东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并接受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股权后,由典当行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股权额载入股东名册。
第七章
股东会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由 ** 名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典当行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典当行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典当行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典当行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典当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典当行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修改典当行章程;
(十)法律、法规及典当行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十一)股东会每年举行一次,并应于会计终结后六个月内召开。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应由董事会召集,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将会议拟定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时间和地点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由董事长或其指定的董事会成员主持。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代理人应向典当行提供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作出下列决议时,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一)典当行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的形式;
(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三)修改典当行章程;
股东会作出的其它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八章
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是典当行的常设机构,行使股东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管理权力,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由 ** 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由股东会以全体股东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可以由股东和非股东的其他人士担任,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九条
董事长为典当行法定代表人,当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条
董事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典当行章程及股东会决议,并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典当行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典当行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典当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典当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典当行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典当行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典当行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典当行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订典当行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典当行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每至少应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议应由半数以上董事列席方可举行,董事会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否则其决议无效。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会议应作记录,并由出席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开会时,任何一位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均有权发言,并有权提出议题,董事会对董事提出的议题应当进行审议。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可采取投票表决,举手表决或其它法律法规允许的表决方式。
第三十八条
董事人选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资格。
第三十九条
董事对典当行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典当行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典当行利益,不得从事与本典当行有竞争或损害本典当行利益的活动。
第四十条
除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决议外,典当行的其它重要事项应由董事会决定或者授权董事长决定。
第九章
总经理
第四十一条
典当行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典当行设总经理一名,其它设置由总经理决定,总经理由董事会任免,任期三年,可连任。
第四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典当行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典当行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典当行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典当行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典当行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典当行其它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
典当行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改变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四十四条
总经理人选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资格。
第四十五条
总经理对典当行负有忠诚和勤勉的义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典当行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典当行利益,不得从事与本典当行有竞争或损害本典当行利益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所设置的职能机构,在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的其他人员领导下进行各自的业务活动。
第十章
监事
第四十七条
典当行设监事一名,对董事长、董事和总经理及管理人员行使监督职能,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由股东会选举和罢免。
第四十八条
典当行董事、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任监事,监事人选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资格,监事不得从事与本典当行有竞争或损害本典当行利益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监事向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典当行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典当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典当行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典当行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
(六)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典当行承担。
第十一章
典当行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十条
典当行的法定代表人为典当行董事长,董事长为典当行董事会成员。董事长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和董事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三)代表典当行签署出资证明书(或股权证),重大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
(四)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对典当行的重要业务活动给予指导;
(五)在发生不可抗力、特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下,对典当行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典当行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提名典当行经理人选,交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七)股东会、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章
典当行财务、会计、审计和利润分配
第五十二条
典当行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商务部的规定建立典当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五十三条
典当行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五十四条
典当行的会计为公历,即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十五条
典当行在每一会计终结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按财务部、商务部、国家统计局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报表。
报告应包括以下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利润分配表。
第五十六条
典当行在召开股东会前10日,将典当行当年的财务会计报告送交给各股东。
第五十七条
典当行当年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亏损;
(二)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典当行的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利。
第五十八条
公积金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一)当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典当行注册资本的50%,可不再提取。
(二)任意公积金按照股东会决议提取。
第五十九条
下列款项应列入资本公积金:
(一)接受赠予;
(二)按照国家财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列入的其它收入。
第六十条
公积金的用途限于下列各项:
(一)弥补亏损;
(二)扩大典当行经营;
(三)增加典当行资本,典当行可经股东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但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典当行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典当行注册资本的25%。
第六十一条
典当行法定公益金经典当行董事会决议按照典当行税后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提取。
第六十二条
典当行提取的公益金主要用于本典当行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六十三条
典当行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前,不得分配股利。
第六十四条
典当行股利每年至少派付一次,当年的股利于次年的第二季度派付,典当行分派股利时,应公告股东。
第六十五条
典当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审计制度的规定,在董事会领导下对典当行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违法乱纪现象及时纠正,同时由董事会决议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典当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六十六条
典当行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六十七条
典当行除法定的会计帐薄外,不得分设会计帐薄,对典当行资产不得以任何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三章
典当行职工管理
第六十八条
典当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它有关劳动人事法规。
第六十九条
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典当行可按其经营管理所需,自行聘用和辞退职工,并有权建立自己的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第七十条
典当行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十一条
典当行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对中、高层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试用制和聘用制。依法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与职工签订合同。第七十二条
典当行采用多种形式加强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七十三条
典当行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它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章
典当行变更、分立、合并、增资、减资
第七十四条
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地、州、盟)范围内变更住所、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的除外)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典当行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调整股本结构,新进入的个人股东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资格审查;新进入的法人股东及增资的法人股东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与投资资格。第七十五条
典当行分立、合并、跨市(地、州、盟)迁移住所、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以及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报商务部批准,并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典当行分立,其财产应当作相应的分割,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典当行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典当行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典当行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典当行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典当行合并,各方应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典当行应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典当行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典当行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典当行或者新设立的典当行承继。
第七十六条
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依照商务部 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典当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申请换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七十七条
典当行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开业时间或者前一次增资相隔的时间在一年以上;
(二)一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第七十八条
典当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典当行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典当行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典当行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典当行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章
典当行解散与清算
第七十九条
典当行解散,应提前3个月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停止除赎当和处理绝当物品以外的其他业务,并依法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认,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典当行经营许可证》,并到公安、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典当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并进行清算:
(一)典当行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典当行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典当行宣布破产。
第八十条
典当行依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解散的,可以通过修改典当行章程而存续,典当行依第七十七条第(二)、(四)、(五)项解散的,由董事会将典当行解散事宜通知各股东。典当行应在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八十一条
典当行清算组成立后,应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债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的不列入清算之列。
第八十二条
典当行清算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进行清算。第八十三条
清算组的职权如下:
(一)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典当行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典当行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六)处理典当行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典当行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发现典当行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立即停止清算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典当行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八十五条
典当行决定清算后,任何人未经清算组批准,不得处理典当行财产。典当行财产优先拨付清算费用后,清算组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自清算之日起所欠典当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二)所欠税款。
第八十六条
清算组未依前条顺序清偿,而是将典当行财产分配给各股东。违反前款规定所作的财产分配无效,债权人有权要求退还,并可请示赔偿所受的损失。
第八十七条
典当行清偿后,清算组应将剩余财产按股东的股份比例分配给各股东。
第八十八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典当行登记,公告典当行终止。
第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典当行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典当行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九十条
典当行根据需要可对本章程进行修改。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或规章相抵触。
第九十一条
修改章程的程序如下:
(一)由董事会提出修改章程的建议;
(二)董事会将建议内容通知股东,并召集股东会,依据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股东会决议通过修改章程的决议,决议由2/3的股东通过为有效;
(三)按股东会通过的修改章程的决议,拟定典当行章程的修改案。
第九十二条
典当行修改章程,涉及变更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登记注册事项,以及要求公告的事项,应予公告。
第十七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修改权属于典当行股东会。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新颁布法律、法规相抵触,以国家新颁布法律、法规为准修订。第九十六条
本章程经首届股东会全体股东会议通过。从通过之日起在内部生效。
第九十七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亲自签字,任何机关、部门及个人无权进行擅自修改。否则修改无效,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为保护典当行和股东的利益,本章程受法律保护,除有关行政机关外,任何股东不得私自外借、复印典当行章程,不得泄露典当行秘密。
第九十九条
本章程共十七章九十九条。
股东签字盖章:
6.企业并购后财务问题的处理策略 篇六
关键词:并购;财务问题;策略
一、企业在并购以后整合财务方面所出现的问题
(一)企业并购后财务整合的重视度缺乏。在以往的一些并购案例中可以知道,企业在并购后制定了一系列的整合方案,但在财务的整合方面却仍旧不够完善。也有许多企业在并购前对被并购企业进行了很详细的调查,委托专业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对财务方面进行评估,然而在这之后并没有继续执行下去,有的可能连财务整合计划都没有拟定出来,即使有的公司拟定了,但却没有付出行动。可见,对财务整合重视程度不够。这些都直接导致了企业在并购后期很多不利的财务信息逐渐显现出来,从而可能会导致企业并购后的失败。
(二)企业并购后缺乏合理的资本结构安排,对存量资产整合效率低。企业并购过程中,通常被并购方在经营效率和经营状况不尽理想的情况下,为了寻求企业的发展,才会去选择被并购。那么它们的资产结构,财务状况一般都比较混乱,主要表现在债务多,资产负债率高,坏账多。如果在并购后没有科学合理的安排,对存量资产的整合没有一个系统性的计划去实施,那么并购方很可能造成自身不良资产的加大,资产负债率高,从而影响自身的财务风险,那么这样的并购不仅不能给自己带来有益发展,反而会加大自身的负债。
(三)企业并购后对财务管理体系的整合效果薄弱。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建设是企业财务整合的基础,只把整个财务管理体系中的各项工作做好,那么财务整合就事半功倍了。企业并购中财务管理体系主要包括财务人员的管理,财务方面各项制度的建立,财务中各个职位的设置等等。建立财务管理体系主要是为了能够在并购中得到被并购方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提高资产安全程度,是企业在并购后能够得到利益的最大化,企业价值的最大化。现在大多数的并购企业重市场,重业务,轻管理,所以造成并购企业不重视被并购方的财务相关信息,对其实际情况不太了解,对并购以后的财务管理体系的建设实施没有具体的计划。
(四)并购后对绩效考核的整合缺乏同步性。在企业里面,绩效考核制度是企业正常运行的基本保障。在评价与考核员工时如果缺乏一个清楚的界限,没有详细的区分,那么员工的积极性很难的调动,很难对员工做到科学正确的引导,并且企业在实现目标价值时也缺乏一定的评估因素,企业的管理也只会停留在表面。而大多数企业在并购后基本上不会整合业绩评估考核,而是沿用原来的体系,导致企业在考核时缺乏公正的标准,员工的能力与贡献得不到合理的评价。
二、企业并购后财务问题的处理策略
(一)充分认识企业并购后财务整合的重要性,制定合理的财务整合方案。企业并购主要是为了是并购企业的价值最大化,通过并购可以减少企业的成本,形成规模效益,协同效应。要想完成这些,就必须要有合理科学全面的财务整合方案,将并购企业与被并购方整体联系在一起,形成协同效应。同时在制订整合方案时要完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并与企业的财务管理要求一致。
因此,并购后,可以建立专门的财务整合部门,制订详细的财务整合计划,从而形成全面的财务整合方案。
(二)提高资产结构的使用效率,整合存量资产。被并购企业的存量资产是企业并购方所要重视和关注的一个重要財务整合方面,它关系到企业如何利用被并购方的资产,业务来达到协同和规模效应,因此资产整合一般遵循以下步骤:
1、鉴别被并购方的资产情况。将被并购方的各项资产进行统一清查盘点和归类,搞清楚存量资产的具体所属情况,将资产分类为高效资产和低效资产。
2、合理利用存量资产。对于被并购方的存量资产,要规划统筹好如何进行双方企业的存量资产的分配与使用,使并购方到达协同,规模效应,节约企业的成本,提高被并购方的资产使用效率。
(三)在并购后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财务管理体系。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整合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体系。财务管理制度体系是企业在财务整合方面的基石,是企业并购成功的关键所在,因此建立完善企业的财务管理体系对于企业的财务整合至关重要。进行财务管理制度体系整合具体包括:一是制定统一的符合并购方的会计核算要求的会计制度,要确定统一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会计货币计量,会计期间。这样有利于并购双方在会计核算方面的统一性与准确性,防止财务报表的舞弊错报风险。二是针对并购企业业务特点,规范并购企业的经营管理流程,建立经营管理工作中的财务管理控制点,收集关键控制点财务信息,分析控制点指标数据,以便防范会计核算风险。三是建立完善的财务信息网络系统,提高财务信息的及时性和会计核算电算化的覆盖面,使得并购双方在信息方面的及时性和通畅性,以便于管理当局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正确的决策。
2、对财务机构和岗位职责进行整合。被并购方在财务机构方面可能并不能满足和符合并购企业的财务要求,因此要对其财务机构进行整体的整合,对各个岗位职责明确划分和分工,切实落实岗位的责任。对于整合后的财务机构要保证被并购方内部的关系得到妥善处理。整合后还应注重对企业财务人员后续业务的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
3、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企业在并购过程中或并购完成后,都需要对被并购方的原有的内部控制进行及时有效的跟进和了解,对被并购方的内部控制措施,内部控制的缺陷进行有效的完善和监督,使其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更符合并购企业的实际情况。对于被并购企业的主要业务活动特别是对资金,资产管理的内部控制要落实到实处,使用切实有效的手段保证实施。确定内部控制机构的独立性,有效性,权威性。
(四)并购后财务整合要对绩效考核体系进行整合。企业在并购后在对并购双方进行全面整合的同时,要加强对绩效考核体系的整合与建设,使得被并购方达到与并购方的同步性与整体性。
对于整合被并购企业的绩效考核体系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第一,要结合并购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指标管理体系。财务指标主要包括确定获利能力指标、偿债能力指标、运营能力指标,要注重中长期财务管理目标的设定,根据每年度的业绩完成情况来调整指标和指标考核权重。在选择指标时要注意业绩指标的可行性与可操作性,有些指标在短期可能发挥不出效果,但在长期的实施中可看出其指标的适用性。
第二,对于被并购方的业绩考核要依据在并购企业的绩效考核范围内去进行。对于指标的选取也依照并购方的指标范围选取,对于其管理层的考核要有明确的对应考核指标。对被并购企业的盈亏情况要有严格的考核,具体到责任人的责任范围。从而使并购双方在绩效考核中达到无轨对接。
三、结语
企业并购后的财务问题是整合过程中最重要的一步,它关系到企业自身利益,若处理不当,那么很可能影响企业并购的效果,从而影响企业的战略实施。因此,在企业并购后,要认真、正确、合理的处理财务问题。(作者单位:广东工业大学)
参考文献:
[1]万胜.国有企业并购后财务整合问题与策略思考[J].财经届,2015.
[2]赵晓丽.企业并购后财务整合之问题及对策研究[J].投资理财,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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