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英语作文:应对网络犯罪

2024-08-27

高中英语作文:应对网络犯罪(共8篇)

1.高中英语作文:应对网络犯罪 篇一

为应对日益增多的网络“ ”犯罪活动,21日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在京成立,该中心的成立将进一步推进防病毒、反入侵、安全测评认证、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安全风险评估等信息安全的基础建设。

前天S晒家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主办的“全国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研讨会”在京举行,200多位专家分析,即便每台计算机的使用率不到10%,每天有关安全的

攻击次数也大得惊人,

网络安全已经成为中国互联网健康发展必须面对的严重问题。

2.暴力犯罪的原因及应对之策 篇二

依法严惩严重暴力犯罪,是控制、预防暴力犯罪最基本的环节。惩罚暴力犯罪同样是为了最终达到预防暴力犯罪的目的,在这一意义上,惩罚也是预防的对策之一,这里所说的严惩,并不意味着一定要判处死刑。对于严重的暴力犯罪人即使应当判处死刑,也必须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采取必要的慎重态度。除极少数罪行严重到非杀不可者外,完全可以对可杀可不杀者判处长期自由刑和必要的财产刑,这是因为,“死刑不可能根除产生犯罪的复杂社会根源,自然不可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的发生。 ”(注: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 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92页。)鉴于历史上“以杀去杀”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杀人犯罪的教训,我们在惩处暴力犯罪时,也应当重视“化民之道,固在政教,不在刑威武也”(注:沈家本:《历代刑法考》第4卷, 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025页。)的真缔。所以,这里所说的严惩,是指严格执法,使任何暴力犯罪分子都不能逃脱刑罚的严惩。

2.认真贯彻和执行《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和教育的协调机构,指导各级各类中小学校、职业学校,加强对青少年的思想政治教育、道德教育和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纠正在学校教育环节上因正面引导不及时而引起的对社会公德、价值标准的冲击,开展对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的研究,对违反《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责任人员,必须依法惩处。

3.尽快完善规范文化传播的法律、法规,依法规范文化市场。限制暴力文化的传播,依法坚持扫黄,采取切实措施消除日常生活和社会文化生活中影响暴力犯罪个人倾向形成的消极因素,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氛围。文化、宣传部门要严格依法把关,防止外来过度渲染暴力的文化的不良影响和国内不健康文艺作品的出台。书刊、电影、电视等宣传要坚持防止对凶杀、武打、暴力和物质享受内容的过分渲染,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惩处。

4.建立健全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制体系,依法加强对经济的监督工作。通过强化经济秩序的法律调整,制定健全周密的经济管理法规,使社会经济活动纳入法制轨道,规范人们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行为,使其受到明确的、强制性的法律约束。行政管理、司法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严肃执法工作。大张旗鼓地宣传对各类经济违法和犯罪行为的惩处,强化人们在经济活动中的守法意识。通过立法和司法活动,调整社会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为人们提供一定的价值、道德标准和正确的导向。

5.依法建立完善社会治安防范网络,强化治安管理。重视和掌握日常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暴力犯罪的危险征兆,发现危险苗头要及时果断采取一定措施,力争将暴力犯罪消灭在萌芽阶段,制止可能发生的暴力犯罪。依法建立健全基层治保组织和调解组织,并协调与司法机关工作的配合。及时妥善调解和处理日常生活中的各种纠纷、矛盾和冲突,消除其内部蕴含的暴力因素。依法加强对行业和可就业人员的管理,注重瓦解青少年中的不良社会群体。在暴力犯罪易发生的敏感地区,应加强保安措施,防止暴力犯罪发生。依法加强对管制刀具、枪支、弹药、毒品以及其他危险品和贵重财物的保管,消除易引发暴力犯罪的各种因素。

6.依法加强对暴力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切实降低累犯、再犯率。教育改造犯罪人是我国刑罚的目的之一,通过教育改造措施,转化犯罪人的犯罪思想,提高改造质量,将对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具有良性循环作用。依法对暴力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应对其普遍存在缺乏法制观念,无视法律威慑,不惧怕刑罚惩罚;缺乏荣辱道德观念,缺乏罪恶感;颠倒的人生价值观,视个人利益为一切等等思想进行针对性教育,力争将绝大多数犯罪人改造成为遵纪守法的新人。

3.高中英语作文:应对网络犯罪 篇三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作者:苗继元编辑:studa121

1论文摘要 修改后刑诉法对律师辩护制度进行了完善,基本实现和律师法的衔接。相关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必将给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不可忽视的影响。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必须通过改善现有的侦查工作机制,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协调,找到一条应对之路。

论文关键词 修改后刑诉法 职务犯罪 辩护权

修改后刑诉法对于辩护和代理制度进行了全面修改和完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即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强化了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这些制度的出台,进一步完善和保障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充分展现了近年来我国法治进步的成果,对于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与此同时,这些规定也给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了新的冲击和挑战。

一、修改后刑诉法对辩护制度修改情况简述

仅就刑事诉讼侦查阶段而言,与1996年刑诉法相比,修改后刑诉法在律师辩护权方面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辩护人”介入时间提前

修改后刑诉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这条规定,将律师的辩护人地位从审查起诉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进一步保证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有效的获取律师帮助的权利。

(二)会见程序改变

修改后刑诉法第37条第2款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这也就意味着辩护律师可直接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需要经过办案机关的批准、安排,这项规定为辩护律师和犯罪嫌疑人会见提供了极大地便利条件。

(三)律师权利扩大

修改后刑诉法第37第4款条规定:“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这项规定意味着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侦查机关将不再有权派员在场,也不能对律师会见的时间和次数进行不必要的批准和限制。此外,修正后刑诉法第37条第1款取消了辩护律师同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的阶段限制,即律师在侦查阶段除可与犯罪嫌疑人会见之外,还可与其进行通信,这也是律师权利的一项重要扩充。

(四)明确规定三类案件可以限制律师会见

修改后刑诉法第37条第三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这项规定从正面赋予侦查机关限制律师会见权力的同时,其实从反面也保障了律师的会见权,即只要不是上述三类案件,或者侦查机关没有事先通知看守所,律师即可不经批准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

上述四方面的完善与转变,被理论和实务界一致认为可以有效改变现阶段刑事案件“会见难”“辩护难”等基本问题,对于律师充分行使辩护权提供了极大地便利条件。但就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而言,因为现阶段的侦查工作特点,这些转变却给今后的侦查带来了较大的冲击。

二、辩护制度的修改给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新挑战

当前,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运行过程中存在着侦查手段较为单一,案件突破严重依赖口供,侦查工作缺乏现代技侦手段等特点,具体体现为:职务犯罪查办以“秘密性”为原则;职务犯罪查办依赖口供;职务犯罪侦查依赖强制措施的运用;职务犯罪侦查的技术侦查措施严重缺乏。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现状是适应原有刑诉法而形成的办案模式而产生的,律师辩护制度的改革为职务犯罪侦查带来了以下几方面的冲击:

(一)口供的获取和固定难度加大

贪污、受贿案件具有其证明方面的特殊性,主观犯罪构成的证明往往决定了案件的定性。礼尚往来、借贷关系、公务消费、小金库等均可以成为逃避刑事处的关键理由。由此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则成为能否定罪的关键性证据。律师以辩护人身份出现在侦查阶段给审讯工作带来的不可控因素必然会增多,拒供、翻供、串供现象将频发。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律师之间由于权力和权利的“此消彼长”导致的“博弈”将更激烈,获取口供难度将更加困难。

(二)证据的获取和固定难度加大

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一些犯罪嫌疑人和证人由于不了解侦查机关对哪些人采取了哪些措施,获取了哪些证据,因而不敢轻易翻供、毁证。而修改后刑诉法赋予了律师更充分的辩护权利,使得律师可以运用自己的信息优势和专业知识,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告知其如何准备供述,并将获悉的案件情况带出,对关键案件证据进行掩饰或销毁。这对于一直以来都以口供获取证据的办案机关来说,无疑是一个获取和固定案件证据材料的巨大冲击。

(三)可能导致案情或其他案件线索的泄露和流失

修改后刑诉法对辩护制度的修改完善使得办案人员对案件的控制难度将增大。可能带来的具体问题包括:(1)律师可能将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阅卷获悉的信息提供给证人或被调查人;(2)在共同犯罪或彼此关联的窝案、串案中。律师将获悉的其他共犯或关联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辩解提供给与这一供述或辩解存在利害关系的某个共犯或者其他关联人,从而使他们在有意无意间形成原本不存在的共同认识与表述;(3)在正在侦查的案件中,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可能获悉尚未办理的其他案件的信息,而有意无意地提供给相关联的人。

(四)拓展线索,深挖串案的难度加大

线索深挖和扩大是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来源的重要途径,它可以使小案发展成大案,使单个案件发展成窝案、串案。线索深挖有时需要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中发现蛛丝马迹,然后乘胜追击获取更多的线索资料。而律师通过有关权利的行使,不仅有可能使犯罪嫌疑人拒供、少供,让口供和证人证言变化的风险加大,而且有可能泄露案件的某些信息,从而给侦查中深挖线索,扩大战果增加困难。

三、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如何应对辩护制度修改带来的挑战

作为职务犯罪侦查部门面对刑事诉讼法关于辩护制度的修改完善,一方面要积极适应刑诉法的修正,从观念上转变侦查思路和侦查理念,努力提高职务犯罪侦查水平;另一方面,要通过侦查策略和手段上的转变,强化和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措施。

(一)侦查观念要转变

1.转变律师提前介入影响办案的观念。刑诉法修改后律师介入时间的提前和作用的提高,从表面上确实对案件的办理带来了压力和挑战,但从本质上看,也是我国是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正确处理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一步。辩护律师作为诉讼参与人,是刑事诉讼法建立控辩审三方架构的结果,是与公诉人、侦查人员承担不同职责的刑事诉讼过程的一分子,他享有的权利应当与公诉人是平等的,只是各自的职责不同。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必须转变观念,建立于律师之间的有效沟通、协调,才能将案件办扎实、办成铁案。

2.转变“保险立案”观念,树立“风险立案”理念。实践中,由于贪污贿赂案件查办对象往往具备一定的社会地位和影响,为了保险起见,检察机关一般是在收集到充分的证据后才决定立案侦查,而对于尚未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案件,一般也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利用信息不对称的优势,尽快拿到口供。随着刑事诉讼法对于律师介入时间和手段的修改,今后职务犯罪案件必将更加难以办理,其间遇到的困难和阻力也会更大。这就要求自侦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应当摒弃“保险办案”的理念,树立“风险立案”的作风,敢于迎难而上,加大办案力度,实现办案数量和质量的有机统一。

3.从“倚重初查”获取口供,转变为“初查侦查并重”全面收集证据。从近年来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流程来看,由于侦查措施较少,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往往会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在初查上,侦查阶段则多为履行立案、拘留、逮捕等形式程序,形成了“大初查、小侦查”的格局。刑诉法修订后,查办职务犯罪虽然有了一些冲击,但在侦查手段上也有了完善和补充,初查和侦查之间的关系必将由倚重初查获取口供,转向初查侦查并重且为全面收集证据。

(二)侦查策略、手段要转变

1.要进一步提高审讯水平,加强预审突破能力。首先,在审讯前要做足准备工作。修改后刑诉法要求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不能轻易接触被调查人,反之一旦接触就要做足充分的准备。这就要求预审人员对审讯对象的自然情况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对嫌疑人的个性和特性形成判断,结合已掌握的证据,形成充足的预判。此外,律师在侦查阶段以辩护人的身份介入导致不可控因素增多,因此在做审讯预案时要争取穷尽所有可能,做到周密部署,没有遗漏。其次,审讯过程要注意证据的合理利用。修改后刑诉法给予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和空间相对宽松和自由。因此,在讯问中审讯人员要更为注意证据的出示环节和时机,打破嫌疑人的侥幸心理,甚至可以选择在律师会见后再出示证据,出其不意的打乱嫌疑人心理防线,从而突破案件。

再次,审讯过程要高度关注。实际讯问中,审讯人员要比以往更为关注审讯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及时把握嫌疑人的细微变化,根据讯问变化调整讯问策略,追问到底。最重要的是摒弃以往那种长期作战、拘留逮捕后再获取有罪供述的心理,力争在第一次讯问时就达成讯问目的,成功立案。

最后,审讯中要更要注重侦查谋略的选择和使用。辩护制度的修改对第一次审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甚至可以说案子能否获取有罪供述都依赖于第一次讯问的成败。这样,我们在讯问中就要更加注重侦查谋略的选择。在实践中,侦查人员要将政策攻心、情感催化,双管齐下、一箭双雕,循序渐进、顺藤摸瓜,抓住关键、重点突破等讯问谋略巧妙结合运用,力争迅速打开局面,为今后的立案侦查打下坚实的基础。

2.立案后加强证据收集工作,迅速强化固定证据。刑诉法的修改完善要求职务犯罪侦查

部门查办案件必须在“快”上下功夫,做到整合侦查资源,集中力量作战,提高办案效率。针对律师介入侦查环节出现的新情况,要防控犯罪嫌疑人翻供现象,巩固侦查成果。对于即将接受律师会见的犯罪嫌疑人,提前打好“预防针”,告知其违反法律妨害司法的严重后果。而对于已经接受律师会见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进行突审,巩固原有供述,防止翻供。此外,还应加强侦捕、侦诉配合,随时掌握案件的动态情况,及时发现所取证据细节缺失等取证缺陷或者漏洞,采取措施加以补强,巩固取证成果,健全证据体系,保证办案质量。

3.充分运用技术侦查手段,逐步实现“由证到供”的转变。

从实际办案需要来看,笔者认为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技术侦查手段是测谎技术和通讯监听技术。职务犯罪嫌疑人智商普遍较高,反侦查能力较强,一般不可能积极主动地交代问题,使用测谎技术可及时获悉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伪,对顺利开展侦查工作极为有利。实践中由于测谎仪器较为经济,且操作极便,因而应当广泛推广使用。此外,职务犯罪中利用通讯技术作案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因而,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使用通讯监听技术就很有必要。一方面,可以增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主动性,获取更多有价值的案件线索;另一方面,可以在被监听人毫无察觉的情况下进行的,具有极强的隐蔽性,直接获得第一手资料。

4.充分利用监视居住这样强制措施。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对于监视居住的修改幅度是五种强制措施中最大的。从内容上看,此次修改涉及到监视居住的条件、场所、方式、检察机关监督等多项内容,从性质上看,监视居住被界定为一种介乎取保候审和逮捕之间的强制措施,是羁押的一项替代性措施。实践中一些案件由于种种原因可能无法及时获取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或者需要继续侦查调取主要犯罪证据,这样就无法对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的强制措施。为防止律师提前介入可能导致的一些不良情况的发生,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可以尝试运用监视居住这一手段。这样既可以将逮捕后的侦查时间两个月转为监视居住后的六个月侦查时间,又可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和相关人员接触从而串供、毁证。

5.合理利用法律条文,让法律规定为办案所用。刑诉法的修改也不仅仅是对职务犯罪侦查的约束和限制,其中也规定了例外情况。这些例外情况的规定,顺应了侦查办案的实际规律,也在一定程度上为案件办理提供了便利条件。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在学习运用新《刑事诉讼法》的同时,要深入研究法律规定,争取在合法办案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法律条文,为办案提供便利,最大程度上实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双重目标。

6.加强律师队伍的监督管理,实现由“对立到合作”的转变。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机关应加强与律师协会的协作、沟通,进一步要求律师协会约束其会员的行为,规范律师合理行使会见权。可以尝试对于辩护律师给予书面提示,在会见前告知其享有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对于不应采取的行为给予提醒,使辩护律师能够自觉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相应的,自侦部门应对行使律师行使辩护权提供力所能及的方便,保障律师能够有效与犯罪嫌疑人沟通,促进案件的顺利查办。

【参考文献】

4.学生网络犯罪案例 篇四

案例一

2010年10月3日晚上10时许,贾利、小高(化名,男,15岁)、小斌(化名,男,19岁)三人 在高陵县姬家乡新天地网吧上网时看到了同样在上网的小强,贾利立即电话通知了林欣,并让小高和小斌两人看着,自己到网吧楼下的路口处等林欣,在等的同时,他叫来在附近另一网吧上网的工友小白(化名,男,19岁)帮忙。

接到电话后,林欣也立即通知了自己的朋友小孙(化名,男,16岁)、小魏(化名,男,15岁)、小唐(化名,男,17岁)一起乘三轮车赶到了高陵县姬家乡新天地网吧。找到小强后,林欣等人让小强到外面,小强不同意,林欣便用胳膊夹住小强的头部,强行将小强拉到网吧二楼楼梯口处。在这里,林欣用自己从家顺手带来的一把螺丝刀的手柄对着小强的头部就敲了起来,其他人见林欣动手了就跟着对小强拳打脚踢,贾利则从网吧门口的路边捡了一块砖拍向小强的背部。之后林欣又用胳膊强行夹住小强头部,与贾利、小白、小孙、小魏、小唐等人人将小强挟持离开新天地网吧,他们将小强强行挟持到西金路东段的陕汽兄弟实业门口后,继续对小强实施围攻殴打。最后,几个人预谋制造车祸、扔下水井、活埋等手段施暴,制造车祸没有车来、扔下水井没有人敢,就计划活埋,半路上,他们拦下一辆三轮车将已经昏迷的小强带到渭阳路北段合容电器公司北围墙一处野地草丛处扔下,最后致死。

事情的发生是因为小强有一个爱好就是上网,但由于缺钱,他就将林欣家的自行车以200元的价格给卖了。这事很快让林欣知道了,林欣多次向小强讨要自行车都没有结果,最后林欣就提出还他钱,而小强则总是说暂时没钱,等有钱一定还,或找其他理由一再推脱。几次下来,林欣已经受不了了,便对他的一个好朋友贾利(化名,男,17岁)说了这事,并扬言要好好教训下小强。

案例二

2002年6月16日那个凌晨,蓝极速窗口蹿出火舌时,陈晓丽正在隔壁的晓蕾网吧等她两个一起玩的“弟弟”。几分钟前,他们在OICQ上说:“姐,我们去烧网吧了,等我们吧。”网名“女神候补生”的陈晓丽回了句:“小心点。”两个十三四岁的男孩,带着陈晓丽给的5块钱买的一升汽油,点燃了网吧门口的红地毯,结果,大火吞噬了25条年轻生命,半数以上是学院路上八大院校的在校生。

4名纵火者均是北京的中学生,13岁至17岁,刘某某(男,14岁)、宋某某(男,14岁)、张某某(女,17岁)及张某(男,13岁)。其中男孩张某和宋某某因父母离异后缺少家庭管教,经常逃学,一逃学就去网吧玩。有一次4人去“蓝极速”网吧,与管理人员发生了摩擦,在刘某某的提议下,决定对“蓝极速”实施报复。

2002年6月15日晚23时许,4人准备了一个雪碧饮料瓶,刘某某提供了5元钱,宋某某和张某出面到附近加油站购买了1.8升汽油。然后,4人一起来到现场。16日凌晨2时许,宋某某、张某经刘某某同意后,携带汽油、打火机等作案工具,来到网吧楼梯中间平台至一楼入口处,由宋某某将汽油点燃。归案后,4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他们交代,当夜幕降临之后,网吧的门被锁上了,他们不知道,认为网吧内无人,才实施纵火。其本意是烧掉网吧,不想烧死人。

那个亲手点燃汽油的宋某某,放火时是个留着鸡冠头、两侧各染几缕白道的问题少年,后来在少年犯管教所里已经留起了小平头。他回忆起伤天害理的那一幕,痛心不已,他说:“在管教所里,我晚上经常会想起放火那件事,睡不着觉。

案例三

2010年1月18日,开鲁县检察院以抢劫罪、放火罪批准逮捕了犯罪嫌疑人赵某。

2009年4月初,开鲁县小街基镇永发村16岁学生赵某因赌博欠下赌资,便策划到村委会实施抢劫。4月3日夜间,赵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尖刀、撬棍、木棍、汽油,来到永发村村委会,砸碎玻璃进入值班室,值班室更夫王某被惊醒后骂道:“小崽子,你来干什么?”赵某二话不说,抡起手中的木棍,照着王某的头部猛打,又拿出尖刀向王某的胸部连刺数刀,致使王某死亡。

杀人后,赵某回想起老人们常说的一句话:人死后眼睛里会留下杀人者的影子。于是,赵某又拿起值班室的暖瓶,将开水浇到了被害人的眼睛里。尔后,赵某砸烂财会室的门,对办公桌、档案柜撬盗了一番,在未找到钱财的情况下,用汽油点燃了财会室,致使村委会11间办公用房全被烧毁。2010年1月13日,公安机关擒获了犯罪嫌疑人赵某。

案例四

17岁少年小新(化名)为了偷钱上网,竟然将奶奶当场砍死,将爷爷砍成重伤。事后,小新投案自首。两年前,小新开始沉浸在网络里,学习成绩陡然下降。初中还没有毕业便辍学。因担心儿子整天沉迷于网吧,小新的妈妈让他照看家里的台球桌。小新把看台球桌挣的钱拿去上网。后来家里不再提供上网的钱,小新就想到了偷。今年6月上旬,小新偷了爸爸2000多元在网吧呆了一个星期。父亲的一顿打骂对小新来说已经起不到任何作用。仅仅几天后,上网的欲望又像虫子一样噬咬着他的心。此时,爸爸月初给奶奶生活费时说的一番话浮现出来。“爸爸说爷爷那儿有4000多块钱,当时听了也没太注意,后来就想去偷爷爷的钱。6月15日中午我就去爷爷家,晚上,看爷爷奶奶都已经睡了,就去翻,可一想怕把奶奶吵醒了,就想用菜刀把奶奶砍伤了再翻。”睡梦中的奶奶倒在了血泊中,响声惊动了爷爷。不顾一切的小新又将菜刀砍向了他。爷爷受伤后逃出家门。小新翻箱倒柜也没有找到那4000元钱,只在奶奶兜里找到了两元钱。事后,小新的爷爷说,那是奶奶为孙子准备的早点钱。小新捏着两元钱在村口的一个洞里躲了起来。思来想去,还是投案自首了。小新告诉记者,奶奶从小最疼爱他,有什么好吃的都惦记着他。他在看守所里最想念的就是九泉之下的奶奶。“我当时只想着拿到钱后就去网吧,根本没想后果。如果让我在上网和奶奶之间重新选择,我肯定选择奶奶。”说到这里,他痛哭流涕起来。

学生早恋犯罪案例

案例一

中学生失恋竟开卡车连撞十余人

刚刚跟女朋友吵完架的16岁男生阿彪(化名),陡然有一种被世界抛弃的感觉。他想不通,为什么自己对她那么好,而她却能对自己如此的残忍。就在怒火中烧的一瞬间,阿彪觉得,整个世界都在背叛他。阿彪的父亲是重型卡车司机,他突然决定,要用一种极端的方式来发泄。他趁父亲不在意的瞬间,跳上了父亲的卡车,踏着油门便往大路上冲。重型卡车仿佛一头失控的怪兽,撞向路上无辜的行人。在阿彪最终被制止之前,十几个无辜的路人葬身在大卡车的车轮之下。

警惕极端行为“弥漫”

“长辈期待的压力、学习的压力、青春期的压力,三大压力若不能处理好,学生容易会出现极端的行为。而当极端行为具有弥漫性时,后果往往更严重。”华南师范大学副校长莫雷教授表示,对于一些因为家庭温馨缺失以及成长过程中挫折磨炼缺失的学生来说,一些芝麻蒜皮的小事情也会引起各种群体犯罪或者个体极端行为。

案例二

示范高中学生跳楼

这是发生在一个县城示范高中的真实事件。阿伟(化名)连日神情恍惚,班主任觉得他表现很异常。第二天,就收到了他的病假条。班主任觉得不对劲,便来到了阿伟的宿舍,但怎么敲门也没有听到有回应。犹豫了一会儿,班主任离开了。

然而,就在班主任离开时,阿伟翻过了宿舍的窗台,选择以跳楼的方式结束自己年轻的生命。刘秋明分析,在接触过的很多学生自杀案例中,大部分之前都有苗头,班主任若能够及时积极干预,并且不放松警惕,很多情况下都可以防止悲剧的发生。

案例三

12月11日下午,在辽宁大学蕙星楼东墙拐角处,在此路过的同学们不自觉地停下脚步,朝着一处被沙土铺埋的地面上看。当天,一名大二男生小军(化名)从8楼跳下,结束了自己年轻的生命。

当日8时左右,刚刚从家赶来上课的张姓同学发现,蕙星楼旁拉起了一道警戒线,而且围了很多人,其中竟然还停了一辆殡仪馆的车。几分钟后,一个男生的尸体被抬上车。现场,很多同学唏嘘不已。据知情人透露,该男生为2006级物理系学生,来自云南,因为失恋想不开才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据称,男孩可能是从8楼东侧的自习室跳下的。

当日16时左右,记者来到蕙星楼,一个写有心理咨询室字样的方向牌赫然立在门口,学生们往来于楼梯口,但跳楼学生并未成为他们的话题。在8楼东侧的自习室,两名学生正在上自习。提到早上有学生跳楼的事儿,一位男同学表示:那么年轻,为了感情选择轻生,太遗憾了。

当晚,记者从沈阳殡葬服务热线了解到,目前,该学生的尸体已经运送到文官屯殡仪馆。

当日,对于到学校心理咨询室咨询的情况,记者随机调查了一些大学生,他们纷纷表示,自己遇到问题也未想起去心理咨询,觉得一旦被知道了影响不好。一位研究生表示,自上大学起,就没有踏进过咨询室的门,只是半个月前看过一次学校举办的心理健康知识展览。

沈阳市心理研究所热线部主任罗思弟表示,因学生不愿自己的隐私被老师知道,所以很多院校的心理咨询室十分冷清。她说,目前,大学生咨询心理问题的能够占学生群体的三分之一,大多是由情感、人际交往及就业压力造成的。一旦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达到极限,很可能会形成抑郁症,进而选择轻生。她提醒大学生朋友,大学时代的感情不是长期行为,双方的状态会发生变化,自己应有心理准备。同时,自己遇到问题后,要多找朋友倾诉,寻求帮助,必要时也找心理咨询师交流,切勿选择轻生,否则就会伤了更多人的心。

案例四

面对学生割腕后又要跳楼自杀,校长和老师都束手无策,一位实习老师却当起谈判专家,成功说服学生放弃自杀。昨日,在外打工的学生家长赶回来,登门感谢这位年轻的实习老师。

实习老师救了轻生学生

经历此事的实习老师是重庆师范大学英语专业大三学生小成。

今年9月初,她被派到黔江某中学支教。昨日,小成给记者回忆了当时惊险的一幕。

12月5日,黔江正飘着小雪,小成突然收到一条短信:“我很难过,很累了,想出去散散心!”发短信的是该校初二女生刘阳(化名)。小成赶紧回拨刘阳电话,无人接听。几分钟后,有学生带来一封刘阳的信,信上有血迹,小成正准备拆开信封,外面有人紧急呼叫“有人要跳楼”。

“预感到大事不妙,我赶紧往楼顶跑。”小成说,当她跑上楼顶时,刘阳正在往平台边缘走去,旁边的校领导和老师们都在劝说,有的还以命令口吻喊“赶快过来”,刘阳看起来一脸紧张,越来越接近边缘。

“让我来试一试!”小成主动请缨,并让其他人都退下。最后,顶楼只剩下小成和刘阳两人。“下雪了,很冷吧?我能过来吗?”见刘阳没有反对,小成把自己的羽绒服脱下,给刘阳递过去,刘阳没有拒绝。

“她个子比我高,我拖不动她!”小成说,当时她没有选择用蛮力将学生拉回来,而是在雪中跟对方聊天。

“我知道你现在所承受的痛苦!”小成告诉刘阳,自己在高中时成绩也不好,班上倒数第二名,后来决定好好学,就降了级,结果找到了自信。“你这样走了的话,大家都会伤心,想想爸爸妈妈,还有我们!”小成继续劝说,“我一直把你当作妹妹,姐姐看着妹妹自杀,肯定会自责一辈子!”

刘阳慢慢冷静下来,经过半个小时的交流,刘阳将手伸向了小成。

感情曝光学生无地自容

小成说,其实自己是在初一年级实习代课,认识刘阳也是偶然。

在学校上第一节课后,小成走出教室,发现二楼一女生在调皮地玩弄反光镜,强光照射到了小成,恰巧女生的班主任也在。班主任立即将女生喊来道歉,“我没教训她,只是笑着喊她今后注意点!”小成说,女生很感动,后来才知道她叫刘阳。

之后,刘阳经常来找小成聊天,讲述自己的苦恼。小成说,刘阳的父母在外打工,但感情不好,导致刘阳的成绩下滑。成绩不好也无心学习。有一天,刘阳告诉小成,自己喜欢上一个男生,并给那个男生写了一封信表达好感。“我当时就劝她,现在还小,双方都不成熟!”小成举了一些大学谈恋爱也有很多不成功的例子。刘阳表示将好感埋藏在心里,又给男生写了“绝交信”。

这封“绝交信”却成了事件导火线。小成说,一天,看到刘阳站在办公室被批评。老师将那封“绝交信”在办公室传阅,老师们看了后在办公室议论纷纷,“过分的是,两个学生所在班级的班主任还被大家开玩笑要成亲家!”小成说,听着这些语言,刘阳把头埋得很低很低。

更没想到的是,这封“绝交信”还传到了班上,老师念给全班同学听。刘阳气愤地将教室后面的黑板砸坏,由此老师给刘阳家长打电话,表示“不想再要这种学生”。“我当时非常震惊!”小成说,她立即找到刘阳,刘阳哭着不知道该怎么办,“我答应与他们老师谈谈,不让刘阳退学。”而就在与那位老师谈的过程中,悲剧就差点发生了。

打工父亲回家陪伴女儿

小成说,把刘阳救下来送到医院后,她细细读了刘阳给她的那封信。信是刘阳割腕后写的,沾了很多血。信中讲述了“父母不和”以及“当众念信”两件事给她带来的伤害和痛苦,说“觉得太累,想解脱”。

随后两天,小成去刘阳家,不断地开导和劝慰她。现在,刘阳已基本恢复平静。刘阳的父亲还专门从上海赶回来,陪伴女儿。

小成说,这件事对学校老师的触动很大,那位老师也意识到自己当初处理问题方式欠妥,感到自责。

学生自杀案例

近来,大学生自杀事件频频发生,令人深思,大学生自杀问题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经调查分析,原因如下:

家庭因素:家庭环境对青少年的心理健康至关重要。父母性格不良,家庭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不当,家庭气氛差,父母关系不和,父母受教育水平低等,都直接影响孩子的心理健康。大学生自杀与儿童时期的家庭环境密切相关。经济条件差也会使部分大学生产生消极情绪,严重者会自杀。

学校因素:一个自杀发生率高的大学不是一个成功的大学,学校领导应该认真反思,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同时,在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方面你做了什么?大量事实表明,不抓学生心理健康的学校和系,最易出现学生自杀事件,学生毕业走向社会以后也最易出现自杀事件。自杀大学生在中学时代,甚至在小学、幼儿园,不少就表现出人格缺陷,他们有的在中学时代就有自杀企图或有自杀行为,有的在小学时代就曾经写过遗书,所以心理健康教育应从小开始。

社会因素:社会快速发展,竞争日愈激烈,生活节奏加快,人与人之间交流和沟通减少。大学生接受的现代教育与传统教育,东方文化与西方文化产生碰撞,年轻的大学生会迷失方向,造成严重的价值错位。世界观、价值观的偏差往往造成人对社会的不适应,不能客观面对挫折和压力,忽视事物好的方面,夸大不好的方面,心理承受力较差的人不能及时调整自己,就可能产生自杀冲动。认为心理疾病是可耻的,他们不敢主动找心理医生寻求帮助,直到自杀。

自身因素:自杀与自杀者的心理特征有着密切的关系,弱而不稳定和强而不均衡的性格都容易产生自杀的念头。经不起挫折,也不积极改善本人的心理状况,很少有人去心理咨询。自我封闭,无助感和无望感长时间得不到缓解就会导致自杀。

疾病因素:各类精神疾病是导致大学生自杀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公众缺乏精神卫生知识,不能早期发现,即便发现了,受社会偏见的影响也不敢就诊,延误病情,结果导致悲剧的发生。

案例一

2005年五月七日晚,北京大学数学系一名即将毕业的博士生从该校的理科二号楼九层坠楼身亡。而仅仅在半个月前,北大中文系的一名本科生也在同一座楼上结束了自己年轻的生命。大学生自杀的惨剧屡屡发生,引发了人们对大学生心理问题的关注。

网上曾经流传一条帖子,据说是北大中文系那个自杀的女孩生前写的,帖子中写道:“我列出一张单子,左边写着活下去的理由,右边写着离开世界的理由。我在右边写了很多很多,却发现左边基本上没有什么可以写的……对于亲人,我只能够无奈,或许死后的寂静,就是为了屏蔽他们的哭声,就是能让人不会在那一刻后悔。”

案例二

近日,惊闻学校一名女大学生上吊自杀于该校图书馆东边的小树林里。四处询问,大家都不知道具体情况,隐隐约约听到是文学院的,是一师姐,心里一颤,努力回想自己住了一年的宿舍楼里,某一刻我们是否也擦肩而过。闲聊起来,依然有人认为这不是真的,甚至觉得这样的“轻生”太傻。

到底是什么让一名还未踏出大学校门的风华正茂的大学女生选择亲手终结自己的生命?无人得知,有人说她家庭一般,有人说是因为就业压力大、考研无望,也有人说是为情。不管怎样,已经香消玉殒,所有的一切都终结在她选择将头套在绳子的那一刻,不知道她有没有试图挣扎过。

5.打击治理电信网络犯罪汇报 篇五

永州市办事处:

为落实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有关工作,我行根据《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公室转发关于对商业银行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工作开展督导检查的通知》(XXX[2016]52号),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积极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行下辖XXX个营业网点,至2016年3月末共发行各类银行卡XXXX张,其中,发行福祥借记卡XXXX张,福祥便民卡XXXX张,福祥福农卡XXXX张,福祥借记IC卡XXXX张,社保IC卡XXXX张,福祥医疗卡XXXX张,福祥惠民卡XXXX张。

二、自查情况

为严厉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效遏制此类违法犯罪活动蔓延势头,我行根据银监会《关于银行业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及上级行相关工作要求,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确保相关工作落到实处。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为提高全行对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认识,增强配合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责任感和自觉性,按照银监会、省联社、市办和公安部门的要求,结合实际,我行制定了《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工作开展情况的自查工作方案》,成立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工作领导小组,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齐抓共管、落实责任”的工作方针,切实加强专项活动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自查工作小组,抽调查科技信息部、财务会计部、稽核审计部、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积极开展自查自纠。

二是积极开展自查。我行组织检查人员开展银行卡安全管理专项排查,严格核查开卡数量及执行实名制管理规定的落地情况,并进一步梳理业务办理流程,强化行业自律,提升内控水平。一是各网点、各部门对照银监发(2015]48号文件,逐项进行自我检查。对在自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能当即整改的,及时进行整改;不能当即解决的,要汇总上报,进行说明或列出整改计划,进行限期整改。二是总行自查工作小组对辖内网点进行了抽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上级行社。通过自查和检查,我行共发行借记卡数量XXXX张(不含社保IC卡),其中同一客户开立4张以上借记卡的客户数量XXXX户,拥有4张以上借记卡客户的银行卡数量XXXX张;同一代理人代理开立3张以上借记卡的代理人XXXX人,同一代理人代理开立3张以上借记卡的数量XXXX张;对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正式提供的文件显示客户(持卡人、申请人、代理人等)曾参与出租、出借、出售本人或他人借记卡帐户经及相关验证工具的,同一法人行社对该客户开立的借记卡帐户超过2个(含)的客户数量为0户。留存的开卡身份信息不合规户数共XXXX户,其中姓名与身份证号不匹配的XXXX户,证件号码不存在的XXXX户。

三是组织开展宣传。活动期间,我行综合利用柜台、ATM终端、LED门楣、张贴海报、设置咨询台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及时揭露不法分子犯罪手法和伎俩,特别提醒客户办理业务中,主动提示核查本人名下全部账户信息,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切实提高公众防范意识。

四、存在的问题

1、“对同一客户在同一法人行社开立的借记卡数量进行统计和归集”的问题,基层网点难于实现。目前的核心业务综合系统,基层网点只能查询客户在本网点的开户情况,不能查询客户在法人行内其它网点的开户情况。

2、对已办理超过4张以上借记卡的客户,未主动与开卡客户联系,现正在开展核查核实工作。

3、“对于开通网银业务、手机银行业务的,是否核对客户身份证信息并预留了客户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的问题,目前我行暂无技术手段支持客户的手机号码是否为本人实名登记。

4、“对于个人客户主动申请要求对其名下非本人意愿办理的本地或异地银行卡进行处置的,营业网点在核实后,是否与客户签订协议,并中止了该银行卡的使用”的问题,现在还没有统一的“协议”文本。

五、今后工作打算

一是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涉案账户的协同查询、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工作。

二是进一步落实好账户实名制的规定和银行卡的安全管理,坚决杜绝违规开卡、乱开卡、批量开卡等。

三是对新开办网银、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业务的客户,必须要求预留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

四是大力开展内部员工培训工作,落实“三问一告知”安全警示工作制度。

五是开展宣传,增强防范意识。利用多种形式对员工和客户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引导正确认识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的重要性,强化员工和客户的安全防范意识。

六是严格检查,严肃问责。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走过场,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XX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篇六

2016-05-132016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9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并介绍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相关工作情况,据悉,2015年,全国法院审理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已逾千件。

案例1 江西省南昌市周文强等人虚构推荐优质股票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0年5月,被告人周文强为实施诈骗活动,承租了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经典大厦某楼层,并通过中介注册成立了江西三合科技有限公司。周文强将招聘来的数十名公司员工分配至公司下属名爵、德联、创达三个部门,并安排专人负责财务、后勤等事务。三个部门又各下设客服部、业务组和操盘部。其中,客服部负责群发“经公司拉升的某支股票会上涨”等虚假手机短信,接听股民电话,统计股民资料后交给业务组。业务组负责电话回访客服部提供的股民,以“公司能调动大量资金操纵股票交易”、“有实力拉升股票”、“保证客户有高收益”等为诱饵,骗取股民交纳数千元不等的“会员费”、“提成费”。操盘部又称证券部,由所谓的“专业老师”和“专业老师助理”负责“指导”已交纳“会员费”的客户购买股票,并负责安抚因遭受损失而投诉的客户,避免报案。2010年7月至2011年4月间,周文强诈骗犯罪团伙利用上述手段诈骗344名被害人,骗得钱款共计3 763 400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文强等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股票服务”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周文强以实施诈骗犯罪为目的成立公司,招聘人员,系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文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以诈骗罪判处陆马强等被告人十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虚构推荐所谓的“优质股票”为手段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件。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参与炒股的人群急速增多。有不法分子即抓住部分股民急于通过炒股“致富”的心理,通过“推荐优质股票”实施诈骗行为。被告人周文强组织诈骗犯罪团伙,先通过向股民群发股票上涨的虚假短信,后通过电话与股民联系,谎称公司掌握股票交易的“内幕信息”,可由专业技术人员帮助分析股票行情、操纵股票交易,保证所推荐的股票上涨,保证客户获益等,骗取客户交纳“会员费”、“提成费”。一旦有受损失的客户投诉、质疑,还有专人负责安抚情绪,避免客户报案。以周文强为主的诈骗团伙分工明确,被害人数众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希望广大股民在炒股过程中,不要轻信所谓的“内幕消息”,不要盲目依赖所谓的“股票咨询服务”等,应当充分认识股票投资客观上所具有的风险性,谨慎作出投资理财的决定。

案例2 河北省兴隆县谢怀丰、谢怀骋等人推销假冒保健产品诈骗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谢怀丰、谢怀骋系堂兄弟,二人商议在河北省兴隆县推销假冒保健产品。2012年10月至2013年7月间,谢怀丰、谢怀骋利用从网络上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聘用多个话务员,冒充中国老年协会、保健品公司工作人员等身份,以促销、中奖为诱饵,向一些老年人推销无保健品标志、未经卫生许可登记的“保健产品”。如话务员联系的受话对象确定购买某个产品后,则由负责核单的人进行核实、确认,再采取货到付款方式,通过邮政速递有限公司寄出货物,回收货款。谢怀丰等人通过上述手段,共销售3 000余人次,涉及全国20余省份,涉案金额共计1 886 689.84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一审,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怀丰、谢怀骋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推销假冒保健产品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谢怀丰、谢怀骋系本案的发起人,谢怀丰出资租赁从事诈骗活动的房屋,购买从事诈骗的器材、设备,组织进货,谢怀骋提供熟悉推销方法的话务员,二被告人均系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谢怀丰、谢怀骋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陈秀杰等被告人三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或单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推销假冒保健品为手段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件。目前,我国老年人数量不断攀升。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日益注重养生和保健,社会上针对老年人推销保健品的情况较为常见。被告人谢怀丰、谢怀骋雇佣多人,冒充老年协会、保健品公司工作人员等身份,以促销、中奖为诱饵,打电话向老年人推销假冒保健品,诈骗巨额钱财,且被骗老年人数众多,分布范围广,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希望广大老年朋友提高警惕,不要轻信通过电话推销保健品的人员,应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适合自己身体状况的保健品。

案例3 福建省晋江市吴金龙等人发送医保卡出现异常虚假语音信息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份,台湾地区人员“阿水”(另案处理)组织台湾被告人吴金龙等人前往老挝万象进行电信诈骗活动。该团伙在万象设置窝点,将事先编辑好的诈骗语音包通过网络电话向中国大陆各省市固定电话用户群发送语音信息,谎称被害人“医保卡出现异常,有疑问则回拨电话”。待被害人回拨时,电话转到冒充医保中心工作人员的团伙一线人员,谎称被害人的医保卡涉嫌盗刷违禁药品,要求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引导被害人同意由其转接公安机关的报案电话,后一线人员将电话转接给冒充公安人员的团伙二线人员接听。期间,二线人员以预先更改好来电显示号码的“公安局号码”与被害人通话以取得被害人信任,后套取被害人个人信息,谎称被害人银行账户存在安全问题,并将电话转至冒充检察院工作人员的团伙三线人员,要求被害人将银行卡内的存款转到指定账户,进行所谓的“资金清查比对”,以此手段骗取被害人钱财。吴金龙等人诈骗金额共计10 192 500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金龙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方式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人实施诈骗,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中,吴金龙负责召集、管理、培训人员,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金龙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庄靖凡等被告人十二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发送医保卡出现异常的虚假语音信息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件。随着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逐步完善,参保人员已逐步实现全覆盖,医保卡已成为人们经常使用的卡种,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被告人吴金龙等人在境外设立窝点,设置三线人员分别冒充医保中心工作人员、公安人员、检察院工作人员,先发送“医保卡出现异常,有疑问则回拨电话”的虚假语音信息,后通过三线人员的连环诈骗,套取被害人的个人信息,诱骗被害人将存款转至“指定账户”,从而骗得钱款。提醒广大医疗参保人员不要轻信医保卡出现异常的电话语音信息,更不要轻易在电话中将重要个人信息告知陌生人。

案例4 福建省平和县曾江权等人以台湾居民为犯罪对象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2年8月至2012年12月间,被告人曾江权伙同他人在福建省漳州市多个居民小区内租房作为诈骗窝点,在各窝点搭建可任意设置显示号码的网络电话平台,并安排被告人吕文忠等七人作为窝点负责人,组织窝点内人员实施诈骗。具体实施诈骗的人员分工配合,利用曾江权提供的台湾居民个人信息资料拨打电话,由冒充商店超市工作人员的窝点人员虚构台湾居民“因购物有错误付款须取消”的事实,再由冒充银行客户服务人员的窝点人员以“帮助取消上述分期付款业务”为由,诱骗台湾居民到ATM自动取款机操作,将银行存款转账到窝点人员提供的银行账户,从而骗取钱财。其中,台湾被告人颜安仁介绍能提供接收诈骗赃款的银行账户的台湾地区人员给曾江权,还用自己的银行卡为曾江权接收诈骗赃款。曾江权等人诈骗金额共计3 018 112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江权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拨打不特定多数人电话,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被告人颜安仁明知曾江权实施诈骗活动,而为其介绍他人提供通讯工具、网络技术支持;提供信用卡并转账、支取诈骗所得款项,帮助实施诈骗。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曾江权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曾江权有期徒刑十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诈骗罪判处颜安仁等被告人十年九个月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管制或者单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我国台湾居民为诈骗对象的典型案件。本案中,曾江权等大陆被告人与台湾被告人相勾结,针对台湾居民进行诈骗,由台湾被告人提供台湾居民个人信息资料和网络技术支持,并且提供信用卡用于转账、支取诈骗所得款项。大陆被告人设置窝点,通过拨打电话实施具体诈骗行为。本案的发布,表明无论犯罪分子来自何地,针对何人,只要触犯我国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案例5 福建省厦门市上官永贵等人帮助诈骗团伙转取赃款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上官永贵与诈骗团伙共谋后,商定帮助诈骗团伙提取诈骗所得的赃款,以牟取非法利益。其后,上官永贵提供食宿,并支付每日数百元报酬,雇佣被告人上官福水、上官生木取款。上官永贵与诈骗团伙事先联系后,带领上官福水等人前往广东省深圳市、惠州市、东莞市等地,在银行ATM机上为诈骗团伙取款或转账,一人取款时,其他人在旁望风。上官永贵等人参与为诈骗团伙提取、转帐诈骗赃款共计8 954 413.78元。此外,2013年3月至8月,上官永贵还采用向不特定人发放虚假兑奖卡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88 671.09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上官永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向不特定人发放虚假兑奖卡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并伙同被告人上官福水、上官生木为诈骗犯罪团伙提取、转账诈骗所得赃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中,上官永贵负责与诈骗团伙的上线联系取款、交款等事宜,雇佣上官福水、上官生木等人取款,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官永贵还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上官永贵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上官福水、上官生木有期徒刑八年和有期徒刑五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帮助诈骗团伙转取赃款犯罪的典型案件。随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蔓延,社会上出现了专门为诈骗团伙转取赃款而牟取非法利益的“职业取款人”。这类犯罪分子通过频繁更换银行卡、身份证和手机号码,辗转各地为诈骗犯罪团伙转取款,作案手段极为隐蔽,严重干扰、阻碍了司法机关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本案中,被告人上官永贵在与诈骗团伙共谋后,使用700余张银行卡,纠集、雇佣人员,专门为诈骗团伙转取赃款,其取款的行为直接关系到诈骗目的能否实现,已构成诈骗罪的共犯。本案的公布,在于说明为诈骗团伙转取赃款,依法属于共同诈骗犯罪,同样要受到法律的惩处。

案例6 湖南省双峰县秦献粮等人发送考试改分等虚假信息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至8月,被告人秦献粮分别伙同被告人康亮贤等人,以发送“代考”、“考后改分”等虚假信息进行诈骗。秦献粮事先购置银行卡、手机卡和QQ号,分配给康亮贤等人,而后,秦献粮找人发送虚假手机短信,谎称可以考后改分、代考等,并留下联系方式。如有人联系考后改分或代考,由康亮贤等人各自以“定金”等方式诱骗对方汇款至指定的银行账户,再将被害人信息交给秦献粮,由秦献粮冒充各地教育部门或人社部门的“领导”,以“保证金”等名义继续诱骗被害人汇款至指定的银行账户。秦献粮等人用此种手段诈骗十起,骗得金额共计60 700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秦献粮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被害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秦献粮系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秦献粮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诈骗罪判处康亮贤等被告人一年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发送“考试改分”、“代考”虚假信息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件。目前,各类从业资格和职业职称考试种类繁多,此类考试结果如何,直接关系到考生的就业、升职等个人利益。一些不法分子即利用个别考生或其家属的投机心态进行诈骗。本案中,被告人发送可以帮助“考后改分”、“代考”等虚假信息,以“定金”等方式先诱骗被害人汇款至指定的银行账户,而后又假冒教育部门工作人员等身份,以“保证金”等名义继续骗取被害人的财物,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希望广大考生及亲属以平常心面对社会竞争,不要心存侥幸,轻信此类虚假消息,应本着诚实付出的态度参加各类考试,共同促使社会进一步形成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

案例7 海南省儋州市羊大记开设虚假机票网站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起,被告人羊大记伙同他人开设虚假的代购机票网站“航空票务”,以实施网络诈骗。当被害人上网搜索到虚假的代购机票网站,并拨打电话4008928000联系时,即以“代购机票机器故障”或“票号不对,未办理成功”等为由,诱骗被害人到自动取款机进行操作,转账汇款至被告人指定的账号,羊大记负责取款。羊大记等人用此种手段诈骗二起,骗得金额共计49 573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认为,被告人羊大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通过互联网骗取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羊大记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开设虚假机票网站进行诈骗的典型案件。目前选择航空方式出行的人越来越多,通过网络或电话订购机票也已成为常态。本案中,被告人通过开设虚假的机票网站,当被害人订购机票时,以“机器故障”等为由,诱骗被害人将钱款转账至被告人控制的银行账户,从而骗得钱财。希望群众在准备出行时,应向各大航空公司的正规官方网站或客服热线订票或进行退票、改签等操作,切不可贸然选择陌生网站并听从陌生电话的指挥进行转账汇款。

案例8 海南省儋州市陈洁发布电视节目中奖虚假信息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4年7月起,被告人陈洁在百度吧、阿里巴巴等网站,发布关于在“中国好声音”、“星光大道”等栏目中奖的虚假信息,同时还发布关于“抽奖活动的二等奖是真的吗”、“中国好声音有场外抽奖活动吗”、“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电话是多少”、“北京市人民法院咨询电话是多少”等虚假咨询问题,并在网上予以回复,借此在网上留下虚假的“栏目组客服电话”或“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法院”的联系电话。当被害人拨打上述虚假联系电话咨询时,陈洁冒充客服人员或法院工作人员称,被害人所咨询的信息是真实的,并告知被害人如要领奖,需将“手续费”或者“风险基金”汇入指定的银行账户。陈洁用此种手段实施诈骗二起,骗得金额共计8 800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洁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发布电视节目中奖虚假信息进行诈骗的典型案件。观看电视节目是老百姓喜闻乐见的休闲娱乐方式,近几年来,“中国好声音”、“星光大道”等电视综艺节目的收视率甚高,利用此类电视节目进行诈骗,潜在的被害人范围较为广泛,社会影响较为恶劣。本案中,被告人不仅在百度吧等网站发布电视栏目中奖的虚假信息,同时还发布“配套”的虚假咨询问题在网上予以回复,以此打消被害人的怀疑和顾虑。而后在被害人拨打领奖电话时,以“手续费”或者“风险基金”等名义,诱骗被害人将钱款汇入指定账户。此类作案手段具有很强的蒙蔽性。希望广大群众在看到电视节目中奖之类的信息后要提高警惕,向电视台或是电视栏目组官方网站、客服电话进行核实。此外,有关网站也应切实履行监管义务,对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加强审核,防止犯罪分子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诈骗。

案例9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罗仁成、罗仁胜假冒QQ好友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至11月,被告人罗仁成、罗仁胜利用在互联网上盗取的QQ号码或者利用将其申请的QQ号码信息更改为被害人亲属的QQ信息等方式,冒充被害人亲属的身份,以“亲友出车祸急需借钱救治”等理由,诱骗被害人汇款至其指定账户。罗仁成、罗仁胜用此种手段实施诈骗二起,骗得金额共计65 000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仁成、罗仁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QQ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罗仁胜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还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罗仁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罗仁胜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典型意义】

7.论网络诈骗犯罪的侦查措施 篇七

〈1〉 当前我国网络诈骗犯罪现状

〈2〉 网络诈骗犯罪侦查中存在的问题

1. 侦查取证困难

2. 网络诈骗犯罪具有智能.隐蔽的特点

3. 对主要犯罪嫌疑人追逃难

4. 追缴涉案资金难

〈3〉 网络诈骗犯罪的侦查措施

1.全面细致做好立案登记工作,快速开展初查

2.与通信部门加强联系,请相关技术人员进行侦查协助

3.及时调查涉案账户及资经流向,调取监控,锁定犯罪嫌疑人

4.加强与银行联系,建立网络诈骗犯罪长效办案协作机制

5.分析,研判案情,对同一团伙实施的系列案件及时并案侦查

8.浅谈网络犯罪与防范措施 篇八

【篇一】

近年来,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和普及,在审判实践中,网络新型犯罪呈现多发和上升趋势,为了有效打击治理网络犯罪,经过对我院近两年来涉网络犯罪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研,形成如下报告:

一、基本情况: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关于网络犯罪的相关条款,网络犯罪主要分为两类:一是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网络的犯罪。即将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网络作为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如黑客入侵、传播木马病毒等。涉及到的刑法条文有第二百八十五条和第二百八十六条,罪名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二是利用计算机及网络实施的其他犯罪。随着信息网络在社会各领域中广泛应用,有些犯罪分子把计算机信息系统及

网络作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这种类型涉及的犯罪罪名比较广泛,有诈骗罪、盗窃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诽谤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等。我院近两年受理的刑事案件中没有涉及第一类网络犯罪的情形,涉及到第二类网络犯罪的共有18案,包括盗窃罪1件、诈骗罪3件、强奸罪3件、宣扬恐怖主义罪1件、贩卖毒品罪4件、出售假币罪及伪造货币罪各1件、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1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件、诽谤罪2件,其中审结15件、移送2件、1件未审结。

二、主要做法:

网络犯罪相比现实犯罪而言,社会危害性大,隐蔽性更强,涉及的犯罪方法种类繁多,花样日新月异,这对我们刑事审判工作提出更高更新的要求。为了及时有效的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我们做了以下工作:

1、组建专业的审判团队。我院在刑事审判庭专门设立了审理网络犯罪案件的合议庭,审判长由刑庭副庭长担任,合议庭成员由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多年的、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员组成。对我院受理的涉网络犯罪案件,统一由该合议庭进行审理。

2、依法履行职责,从重从快打击网络犯罪。网络犯罪具有种类多、涉及面广、传播快、危害人群众多、危害大、隐蔽性强等特点。受害人既有年轻人,也有中老年人;有国家工作人员,也有企业工作人员;有知识分子,也有一般民众。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影响了人民的安居乐业和经济社会的平稳发展,危害巨大。我院始终坚持对该类犯罪依法从重从快进行打击,已审结的15件案件中,我院平均结案时间为1个月,最快的在10天内结案。对审结的15案中的涉案人员

21人,判处10年以上刑期的2人,3年以上刑期的9人。

3、精学深研,精准打击网络犯罪。网络犯罪隐蔽性和专业化相对其他案件都较强。我院从三方面入手强化审判人员的知识更新,以确保精准打击网络犯罪。一是研究这些案件的犯罪特点,作案手段,同时组织干警学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形式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及计算机网络信息相关知识,在审理这些案件中,做到心中有数,条理清楚,庭审层次分明,运用法理知识使被告人认罪伏法。二是聘请相关专业人员为干警讲授计算机网络相关知识,加强干警计算机网络知识的培训,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遇到具体的网络知识问题仍无法破解的情况下,邀请相关专业人员专案进行指导,并邀请有此类专业知识的人员陪审案件。三是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交流协作和沟通。我们在审理此类案件中,遇到计算机网络专业知识如:

U盾、流量、短信群发器、银行信使、视频文件、声讯台等,虚心向涉及到这些专业知识的部门请教学习,通过学习,掌握了这类犯罪的特点,对分析案情和准确定性量刑起到了很大的帮助,为打击该类犯罪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4、加大宣传力度,预防网络犯罪。(1)我院多次组织干警到天惠亿家超市门前、桢州公园、老城集会等公共场所以案讲法,宣传网络犯罪的有关知识,提醒广大市民提高防范意识。(2)利用网络庭审直播、微博、宣传报道等媒体方式进行宣传。如穆某某、李某二人诈骗一案,二被告人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小区短信群发器),向所经区域的手机用户群发虚假信息10387条,实施诈骗行为。受理该案后,我院经过对案情认真分析,认为该案影响面广,危害大,并且具有非常明显的典型性,即决定通过网络庭审直播

和微博的宣传形式审理该案,并当庭宣判,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应邀旁听了该案。通过这一案件的网络公开审理,使广大网民对网络诈骗犯罪知识有了更加直观的了解,提高了广大网民的防范意识。

三、存在问题:

网络犯罪是近年来出现的新类型案件,我们通过此类案件的审理,虽然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也存在一些明显的不足和困难。(1)网络犯罪种类多,犯罪手段层出不穷,花样繁多,审判人员的知识更新较慢。(2)涉及诽谤犯罪的案件,属自诉案件范畴,这类案件因涉及到电子证据的取证及证据固定需要很强的专业技术,对自诉人而言,举证十分困难,法院受理后自诉人往往无法提供相关的证据,而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没有相应的技侦手段,无法调取该证据,致使该类犯罪不能得到有效打击。(3)涉网络犯罪案件中,涉及的电子数据证据较多,对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提取和固定在司法实践中还需进一步规范。

四、需加强和提升的方面:

1、加大干警对新类型案件法律知识及网络知识的培训学习。随着数据化、网络化的普及和高速发展,涉网络案件将会出现更多类型,专业化和隐蔽性也将会更加趋于增强,对审判人员的要求将会更高,所以作为审判人员的知识更新,无论是在法律知识还是网络知识方面始终不能松懈。

2、积极引入网络专业技术人才作为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把专业化技术人才引入审判,将有利于通过庭审快速查明事实,准确定性,有效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3、加大与电信、金融等单位的联系和协作。通过进一步加强联系协作和沟通,社会多方配合,形成打击网络犯罪的合力,有效追回涉案款物,遏制涉网络犯罪的发展势头。

4、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市民防范意识。

【篇二】

近年来,我国网络科技越来越发达,随着“互联网+”的推行,网络已渗透到越来越多的生产生活领域,其在构筑起便捷的沟通平台的同时,也被不法分子所利用。本文通过对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办理的网络犯罪案件为视角进行分析,浅析网络犯罪的特点、形成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网络犯罪案件

特点

原因

对策建议

一、网络犯罪的概述

(一)网络犯罪的定义

网络犯罪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逐渐普及发展演变而来,具体来说是通过计算机技术与网络技术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目前我国理论界对网络犯罪的定义存在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观点。狭义的网络犯罪是传统意义上的网络犯罪,是指以网络为侵害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广义的网络犯罪是指以网络为侵害对象或者以网络为侵害工具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笔者认为对网络犯罪应当进行广义上的界定,即通过计算机利用网络技术,实施危害计算机系统,妨害互联网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并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二)网络犯罪案件的特点

1、犯罪主体呈低龄化趋势。随着计算机技术在全社会的推广和全民化,网络犯罪的主体平均年龄有逐年降低的趋势,因为他们从小就接触到计算机,他们的成长期正是中国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阶段,在学到计算机应用本领的同时,也掌握了一定的作案技巧。譬如运用计算机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在网站上发布信息、利用计算机技术盗取网络帐号、公民个人信息、银行卡号等等。据笔者统计,新洲区院近三年来,办理的利用网络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平均年龄在二十岁左右,并呈逐年下降趋势。

2、犯罪手段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网络是一个虚拟的空间,行为人的身份可以虚拟化,网络犯罪也没有特定的表现场所和客观表现形态,不易识别,也不易被人发现,作案范围一般情况下也不受时间和地点限制,行为人对犯罪结果发生的时间可以随心所欲的控制,与传统犯罪相比,不易被公安机关侦破,犯罪的安全系数高。如新洲区院办理的涉嫌网络犯罪案件中,公安民警在侦查犯罪嫌疑人蔡某某涉嫌诈骗案时,蔡某某所在的作案地点长期关闭,周围居民反映,每天早晚有多名年轻人结伴进出,这才引起民警警觉,以消防检查为由进入作案场所,发现十余名青年男女每人面对着一台电脑,每台电脑都登录着多个QQ和微信号,疑似正在进行网络诈骗,这样才导致案件发生。

3、犯罪成本低,社会影响面广。

当前,网络犯罪成本低廉,犯罪嫌疑人只需一台电脑,连接互联网,雇佣能熟练操作电脑的青年男女,即可开始在互联网上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除了犯罪成本低,网络媒体传播信息的速度非常迅速,与传统犯罪相比,网络犯罪没有国家、区域的限制,传播范围无限制,具有将时间、空间高度压缩于一体的优势,且迅速突破地域局限,加大了犯罪案件的复杂性,增加了破获案件的难度。

4、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

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发展,国家的国防、科技、财政、金融等部门都实施信息化管理,这些部门的计算机一旦受到,就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造成的破坏甚至连行为人自己都无法预测和控制,严重危及国家安全,或者导致公民个人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造成的危害比传统犯罪大得多。如新洲区院办理的蔡某某雇佣十余名社会青年为业务员,通过QQ和微信添加好友,并自称为“专家”,向不特定股民推荐股票,股民如获利,便收取30%-50%佣金,亏损则由股民自行承担,致使数百名股民上当受骗,给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危害。

5、网络犯罪管辖权存在争议。在实践中,网络犯罪的特殊性给网络犯罪管辖权带来了新的问题。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刑事案件以犯罪地管辖为主,以犯罪人的居住地、案件的最初受理地管辖为辅。但网络犯罪因其自身的特点,往往造成其管辖权的冲突。

以新洲区院办理的张某某诈骗案为例,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在北京、江西等地通过手机上网购物作案,难以明确作案地点,被害人京东商城系在全国范围内调货发送,报案人武汉京东金德有限公司只是京东商城的华中地区公司,发货并不全在该处。根据一般意义上的犯罪地,犯罪分子登陆信息网络所在地应该可以作为犯罪行为发生地,被害人所在地应该作为犯罪危害结果发生地,相关各地都应该有管辖权。但从司法实践看,普遍的管辖权并不能实现对犯罪分子更好的打击,相反容易造成办案部门争抢案件或者互相推诿,以至浪费大量的司法资源或者打击不力。因此,网络犯罪管辖不明的状况实际上已经成为了打击网络犯罪的障碍。

二、网络犯罪案件频发的原因分析

(一)网络环境的特点易诱发犯罪

在网络空间中,没有地域的概念。一位美国计算机犯罪专家说到:“这里的犯罪方式既廉价又无处不在……所需的只是一台连上因特网的计算机。而且,从理论上来说,潜在的受害者数量只受一个因素的限制,即与因特网相连的人数。”因此,网络环境是跨时空性的,具有开放性、虚拟性的特点。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更具有高度的隐蔽性,犯罪过程只在网络中形成无形的电子数据和电磁记录,呈现不稳定、易改变、易删除,易销毁的情形,低风险、高回报的诱惑使人容易突破自身道德防线而进行违法犯罪。

(二)技术管理措施滞后导致防范打击不力

在当前,网络犯罪案件已经几乎和技术密不可分,在此类案件中,嫌疑人往往都比较熟悉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公安机关网监民警要想侦破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在很大程序上体现一场智力的较量,一场技术的较量。现有的技术管理在网络环境内并没有完全与时俱进,网络安全防范手段存在缺陷。同时,从网络个人用户来看,大多数网民缺乏基本的安全防护知识,不知道如何有效保护自己的计算机不受攻击,或者在感染了病毒、木马等有害程序后毫不知情,社会大众普遍的安全意识与防范能力已明显滞后,这也是导致网络犯罪发生的原因之一。

(三)国家运用法律手段规制不够

近年来,我国加强了网络违法犯罪的刑事、行政立法,出台了一系列的部门规章,构建了我国预防、查处、惩治网络违法犯罪问题的法律法规体系,但从实践来看,存在刑事立法滞后、可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制约了法律层面对于网络犯罪的预防和惩治效果。如窃取他人账号,破解密码实现自己免费上网“窃取服务”的犯罪为例,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盗窃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帐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由于当前网络用户基本都采取包月或包年上网,对被盗上网帐号用户来说达不到电信资费损失较大或者根本没有损失,以传统思路来评价网络空间中的“盗窃”行为造成适用困难。此外,还存在司法实践环节的诸多困难,如电子证据的取证、固定、鉴定、举证等问题,这些都没有法条可遵循。

(四)网络犯罪的综合性防护体系尚未全面建成。

网络运营商、服务提供商和网站经营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利益关系,他们对侦查机关的工作往往在消极配合甚至不配合,影响案件调查取证。公安机关的网侦、刑侦、经侦、治安等相关业务部门在网络犯罪案件线索的发现和核查等方面没有完全形成信息互通、协调配合的机制。此外,有的犯罪嫌疑人使用境外服务器建立网站,涉案数据保存在境外,通过涉外司法途径获取证据周期较长、难度较大,在国际协作方面力度不够,协作效率低下,还需进一步完善跨国打击网络犯罪的协作机制。

(五)法制观念淡薄,网络犯罪法制宣传不到位。许多网络犯罪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者本身并没有具体犯罪动机或犯罪目的,仅仅是因为法制观念淡薄或道德感的缺失而实施网络违法犯罪行为,行为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三、网络犯罪的防控对策与建议

(一)完善网络犯罪的刑事立法

1、增加网络犯罪的具体罪名。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就导致了许多网络犯罪行为通过立法上的空白最终逃避了法律的制裁。为了更好地打击网络违法犯罪,建议完善网络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在有关的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中明确网络犯罪中的诸多专业术语。譬如如何定义虚拟货币与财产?

何为侵入?这些术语既是专业技术用语,更是法律上的新概念,使现实中五花八门的网络犯罪有法可依、处罚有据。

2、增设单位作为网络犯罪主体。

我国目前《刑法》规定的计算机犯罪主体仅限于自然人,但从实际情况看,存在各种形式的由法人实施的网络犯罪。在《刑法》中增设法人网络犯罪的相关章节或条款,是现实的需要。在网络犯罪中至少把利用网络实施的诈骗等增加单位作为网络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罚金刑或其他惩治性措施。除此之外,应进一步调整单位罚金刑在罚金裁量制度、单位累犯罚金刑制度方面的缺陷。

3、进一步明确网络犯罪的管辖权

网络犯罪的管辖权问题是立法的一大挑战,虚拟的网络世界,很难确定具体的犯罪行为实施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目前,采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被告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

笔者认为,一味以传统方式不变应万变来判断网络犯罪相关行为究竟由谁来管辖,并不能实现司法的高效率,难以及时打击犯罪,建议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明确网络犯罪的管辖权。一是在国际层面应当加强国际司法协作,以实现对网络犯罪相关行为的有效打击。二是在国内层面应适当提高效率,可探索建立优先管辖原则,或以立法形式固化网络犯罪相关行为的特殊管辖原则,避免产生实际管辖争议,导致抢案或推诿。

(二)提高网络安全技术防控

一是建立国家级漏洞库。从技术角度来看,网络是通过无数的硬件、软件等的结合体,网络离不开各种软件的应用,只要是计算机系统或者软件,它本生就存在一定的漏洞。目前我国还没有建成国家级的安全漏洞防护库。对于操作系统、软件漏洞的发现、收集、分析、整合、应对缺乏核心技术研究,与应用软件编制能力与信息化水平较高的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必须加大建立国家级漏洞库的力度。二是加强数据加密技术研究。就目前网络犯罪案件的高发势头而言,我国现有安全防范技术还远不能适应形式的需要,建议充分借鉴国外的网络安全技术,依靠各种技术手段,大力推广数据加密技术。提高

“防火墙”技术研发,利用掌上指纹扫描等手段,提高网络用户登录网络系统时的安全性,积极改进通信协议,增加网络安全功能,加强对网络犯罪的防范和控制。三是加强对有害信息的技术过滤。要通过各种过滤软件加大对特定人群、特定内容的防护力度,及时过滤各种有害信息,特别是要加强对青少年的保护,防止有害信息对青少年的不良影响。

(三)加大网络犯罪打击力度。

一是公安机关要主动适应新形势新技术的发展需要,将管理触角延伸到网络当中,通过设立“网上警务室”进行法律宣传和网上接警,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网络犯罪问题,维护网民的合法权益。二是加强对网络犯罪的调查取证能力,大力提高网络队伍侦查和打击网络犯罪的能力,及时发现各类网络犯罪行为线索,充分利用先进的工具和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设置“陷阱”,加强监视等办法,在网络上跟踪、追查网络犯罪人员。三是加强侦查技术与装备研发工作。只有研发和运用科技水平含量高、针对性强的侦查技术,使用携带方便、功能强大的现场勘查工具,才能在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分子的行动中取得主动权。

(四)构建综合性的网络犯罪防护体系。

网络犯罪的治理不是一个小工程,而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建立一个预防和遏制网络犯罪的综合防护体系,才能有效地制止网络犯罪。笔者认为应当建立由银行、其他行政机关、网民、运营商、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组成的三级防护体系。银行要履行监管审核职能,重点加强对财产网络犯罪特别是虚拟财产市场的监督力度。其他行政机关在网络犯罪未直接被公安机关侦办时,要全面收集证据,履行报告者的职责,积极与公安、检察机关协作配合,及时移送涉嫌网络犯罪案件。运营商要履行防护功能,通力合作,尽可能地保障用户的帐户安全,不断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对潜在的隐患进行主动性防御。网民要切实履行举报职能,共同管理网络安全,制止网络犯罪,从而形成全民参与、齐抓共管、全面监管的网络犯罪防护体系。

(五)加强网络法制宣传与教育

一是针对不同部门、不同层次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逐步树立起正面、积极的网络文化氛围。如专门开展对于从事计算机系统的操作、管理、维护工作人员的教育,开展对于青少年网络道德教育等模式,通过分层次、分部门的教育活动,有针对性、有重点地推进良好的网络文化建设。二是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通过制定行业规范等方式,培育、弘扬、发展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倡导在计算机网络空间中建立遵守道德规范,促进网络

“虚拟社会”的道德文明,积极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三是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通过开设网络德育、网络法律相关课程,让网络教育进课堂,让网络教育进社区,倡导绿色上网,大力宣传有关互联网方面的法律法规,培养其法治观念,用法律意识来规范、约束人们的行为,有效地抵制不良信息的侵害。

【篇三】

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人类进入了互联网时期,它极大地方便、丰富了人们的生活,但在带来优势的同时,也必然引发了的安全隐患。正确对待网络犯罪,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来预防网络犯罪的发生,对社会的稳定和个人的切身利益都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一、网络犯罪的形式

网络的犯罪形式有多种多样,主要集中表现为以下几点:

1.通过网络信息,窃取他人钱财

由于电子购物、电子商务、电子交易的兴起,引起大多数银行等金融机构都实行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实现了业务的电子化。但是由于监管力度相对比较薄弱,无法全面的进行资金流向的全程追踪,使得不法分子利用系统缺陷,远程侵入个人或者企业的资金系统盗取钱财,这种形式的犯罪严重地损害了个人和企业的合法利益。

2.网络诈骗,引诱犯罪

科技的迅速发展,每天人们可以从网络中获得大量未经筛选的信息,其中有些不法分子利用人们的心理进行诈骗,例如抽奖获赠大礼品等诱人的信息。当人们点击时就会自动的从你的账户中扣除相应的款项,还有一些掺杂犯罪信息,使得一些对法律不熟悉的人走上犯罪的道路,更有甚者直接在网络中寻找犯罪同伙。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犯罪的发生。

3.侵入网络系统进行犯罪

犯罪分子在受害人无意识的状况下,窃取受害人的个人信息、计算机信息,进行复制、篡改,从而侵犯了使用者的切身利益。这种违法形式破坏性大,危害性大。

4.传播虚假信息,侵害他人名誉

由于网络信息的传播范围广、速度快、隐秘性等特点。出于种种原因,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的特点散播一些反社会、反人性以及攻击他人的文章或言论,这在一定的程度上危害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对他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一定的影响。

5.传播色情信息

由于互联网支持图片与视频的传播,使得色情信息在网上大量传播,特别是对于青少年,他们本身的自制力较差,很容易收到这些信息的影响,这对他们的身心健康都会造成一定的损害,也不利于社会的监管。

二、网络犯罪的特点

与传统的犯罪相比,网络犯罪有其自身的特点。

1.犯罪手段比较专业,智能化,危害较大

与传统的犯罪人员相比,大部分网络犯罪人员都是利用网络漏洞,或者自行开发软件窃取他人的信息等来实施犯罪,这就要求犯罪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由于信息化的普及,我国的各个领域都实现了电子化、网络化,尤其是国防、通信,电力等方面,如果受到犯罪分子的攻击,并成功地进入这些系统,这会导致一个国家的灭亡,造成无法预料的后果。

2.跨域大,风险小

网络空间是独立于现实空间的一个虚拟空间,其中不同地域的人员可以协同犯罪。与传统的犯罪相比,犯罪人员无需出现在案发现场便可实施犯罪,使犯罪被抓获的风险率降低,有些犯罪分子隐藏身份,跨国犯罪,由于不同国家对于网络犯罪的判定标准不同,使得对于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有所下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网络犯罪。

3.犯罪成本低,回报率高,隐蔽性强,查找证据较难

网络犯罪人员只需要一台能上网的电脑就可以进行犯罪,这与传统犯罪相比极大地缩减了犯罪成本,收益高。在虚拟的空间犯罪,犯案人员进行的所有操作反映出来的仅是一些数据,这就在时间和空间上具有了一定的隐秘性,这就给调查取证造成一定的难度。

4.网络监管体制不健全

计算机网络是新兴的技术,发展不够成熟。由于立法部门对互联网缺乏一定的认识,无法制定相关的法律政策规范网络秩序。另外,对网络犯罪的形式了解较少,从而导致了网络犯罪不易被发现,被侦破的情形,无法真正的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三、对于网络犯罪的防范途径

网络犯罪对个人、企业以及国家都能产生较大危害,又鉴于对网络犯罪的司法体制不够完善,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在侦破过程中存在难度,因此应该做好网络犯罪的防范工作。对于网络犯罪,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1.从个人和企业方面考虑

对于网络技术,由于其监管制度和立法制度都不够完善,风险相对较高,我们每个人都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自觉抵制。在自己的计算机上安装防火墙,设置密码,且不在公共网络情况下用自己的账户处理关于证券、银行账户等有关事项,不让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此外,企业作为国家的经济发展的主要力量,配合国家的相关政策,不断自行开发监管软件,修补系统的不足,强化系统,保护公司的财物安全,维护网络安全。

2.从国家方面考虑

首先,促进网络文化教育,培养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青年人是我国发展的主力军,由于网络犯罪的低龄化,大部分青年人受到不良信息的影响,而无法正确运用网络技术而给国家、社会乃至家庭都造成了一定损害。因此大力开展网络宣传教育,提高青年人的法律意识,帮助青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让青年人自觉抵制网络犯罪,从而营造一个安全的氛围来学习了解网络。

其次,加强网络监管体制,完善网络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能够保证顺利进行案件侦查。网络是一个虚拟的空间,变动性较大,应该在网络的各个环节加强监管,防止犯罪的发生。网络犯罪的多样性,要求网络犯罪的立法应该与之相适应,不让违法分子有可乘之机。此外,对于网络犯罪这也要求相应的办案人员不仅要有熟悉的法律知识和高超的侦破技能,而且还要求他们要对计算机网络计算有一定认识和了解,才能保证案件的侦破。因此,国家应该提高相关人员的计算机网络技术满足时代的发展要求。

最后,互联网的全球化,使得网络犯罪也趋于全球化。鉴于网络犯罪带来的连锁危害,仅靠一个国家之力是无法真正的起到防范作用。因此,国家之间应该加强合作,共同打击网络犯罪,相互借鉴各国有效地防范措施,加强对网络犯罪的制止。

综上,网络犯罪是一种新型的犯罪形式,它具有极大地破坏力和危害性,我国应该加强对网络犯罪的了解和警觉,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提高侦破技能,而且,还应该提高全国人民的防范意识和法律观念。针对网络犯罪的跨领域性,各个国家应该相互借鉴,相互联合起来,共同打击网络犯罪,这就有效地杜绝了网络犯罪的发生,从而保证各个国家的信息财产安全,维护国家稳定和安定。

【篇四】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新应用的广泛普及,网民数量逐年递增,互联网在给我们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因其跨地域、技术强、犯罪成本低等特性,成为了违法犯罪迅速滋生的温床。网络犯罪高发频发、作案手法多样翻新、侦查办案难度增大、办案成本越来越高等都给公安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巨大挑战。

一、当前网络犯罪的形势

(一)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不断扩展。由于互联网的全面普及,传统的违法犯罪活动也越来越多地向互联网转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领域不断扩展,网络诈骗,网络传销,网络黄赌毒等网络违法活动繁多。

(二)网络犯罪跨地域作案明显。网络犯罪不同于传统犯罪,传统犯罪的最大特点是有地域性,而网络犯罪没有地域性限制,跨省,跨境犯罪已成常态。

(三)形成了固定的利益链条。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固定的利益链条,犯罪分子往往分工明确,发送诈骗信息、在网上转账、取款等都有专人负责,犯罪行为得逞后立即分赃,形成了专业化、组织化的犯罪利益链条。

二、做好打击网络犯罪的对策及建议。

(一)加大教育培训,加强普法宣传。一是加大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力度,提高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网络安全防护能力。二是加大网络犯罪行为及危害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网民的安全防范意识,提升社会整体的安全防范能力。三是加大网络法律普及推广力度,帮助广大群众了解网络违法行为及法律后果,自觉中止违法行为

(二)开展专项打击,加强小案串并侦查。一是针对高发案件开展专项打击。针对网络赌博、网络诈骗、等社会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列的犯罪活动,开展专项打击,进行集中整治,打击嚣张气焰,遏制上升势头。二是对跨省案件实施专案侦查。针对涉案人员多、案情复杂、跨越多省、社会影响广泛的重大案件,集中力量、协调全国力量开展专案侦查。三是对小案开展串并侦查。网络诈骗常常具有案值小、受害人多等特点,公安机关常常难以立案。要完善串并机制,积少成多,适时串并侦查,挖出犯罪团伙。

(三)加强队伍建设,完善技术手段。一是加强网警队伍建设。要按照规范化和专业化的要求,完善机构设置,配齐配强警力,建立一支立场坚定、业务精良、指挥顺畅、行动迅速的网警队伍。二是加强网安技术手段建设。要完善电子数据取证、案件线索发现、网上行为溯源、现实活动刻画、精确打击及网络特侦等全套技术手段建设,确保技术水平能够跟上网络技术发展的前沿。三是加强网上情报侦察工作。依托网安技术手段建成的网安大数据,既是资源也是手段,是情报的主要来源也是打击工作的重要支撑,要加大建设、采集、挖掘力度,实现综合开发利用。

【篇五】

网络安全从用户的要求,主要是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利益的信息要受到机密性,完整性和真实性的保护,避免其他人**,冒充,修改和非法等。

网络安全从运营商的要求,主要是对本地网络的信息,读写等操作受到保护和控制,避免出现病毒,非法存取,拒绝服务和网络资源被非法占用和非法控制等威胁,制止和防御网络“黑客”的攻击。

众所周知,想要应对日趋复杂的网络犯罪,需要研发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近日,电脑管家实验室刚刚发布的个人安全解决方案——电脑管家安全部队中的安全支付功能,就在这方面起到了前所未有的防御作用。

据悉,该技术的主要目标是通过一整套简单易用的安全工具,保护用户在线网银操作或在线购物行为中涉及的***信息或银行账号安全。其中包括专门的“安全浏览”模式,它可将用户的在线支付行为同其它在线行为隔离开来,并检查交易网站的真实性。在线支付技术还会自动评估用户计算机是否包含潜在漏洞。而为了进一步增强安全性,安全支付模式还配备了安全键盘,让用户通过屏幕上的键盘输入***号和密码,避免键盘记录恶意软件通过物理键盘窃取用户输入的机密信息。

更令人担忧的是,中国的互联网安全状况也许会越来越与国际接轨,一些在网络国际上流行或新生的网络犯罪技术与手段可能会被网络犯罪分子应用于中国地区。我们将看到这种网络犯罪的形式会更加有组织性,且网络犯罪人员还具有非常深厚的技术功底,这已经是当前互联网犯罪的一个发展趋势。

网络安全从政府主管的要求,主要是对非法的,有害或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进行过滤和防堵,避免这类信息从网络上泄漏。此外,对不健康的内容和对社会稳定有影响的信息也必需加以控制。

2.网络安全的防范

网络安全的防范是一个体系和系统,必需协调,技术和管理三个方面。要集成防护,监测,响应,恢复等多种技术。

网络安全的防范是通过各种机,网络,密码和信息安全技术,保护在网络中传输,交换和存储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并对信息的传播及内容进行控制。

网络按全的防范从技术层次上看,主要有防火墙技术,入侵监测技术,数据加密技术和数据恢复技术,此外还有安全协议,安全审计,身份认证,数字签名,拒绝服务等多种技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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