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工作实施方案

2024-09-07

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工作实施方案(精选10篇)

1.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工作实施方案 篇一

锦江区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工作情况报告

今年我局严格按照市政府168号令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协调处理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巩固了我区建设现代化生态型精品城区的和谐局面。现将今年清欠工作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清欠工作开展情况

针对今年上级部门在清欠工作中一些新的要求,我局主要从三个方面加强对清欠工作的监管。一是加强建筑企业主体信用管理,深入推进实名双卡制度;二是定期对建设领域民工用工及工资月支付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严肃查处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违规企业;三是进一步畅通投诉渠道,认真受理民工投诉举报,深入现场调查,及时化解社会矛盾。

截止目前共受理直接上访投诉案件137件,共计涉及民工工资金额2700余万元;处理市清欠办转办案件15件,共计涉及金额624万元;处理民工工资突发群体性事件10件,共计涉及金额1280余万元。另外,召开各种协调会100余次,录入“实名双卡”执行不力单位、企业22家,上报信用征信15份,对不配合协调的单位、企业进行了网络监管,收到了良好的约束效果。

二、近期我区所做的工作

年底期间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的严峻形势,我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积极应对,周密部署,切实落实。11月底,由张余松区长和诸红举副区长先后两次召开民工工资清欠工作专题会,会议就政府 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清欠工作进行了重点分析。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要求,一是各工程项目按照先前制定的资金渠道,由各区级国有平台公司多方多渠道筹措资金,保证资金及时落实到位。同时,积极与债权人衔接,争取债务偿还的缓冲,缓解资金压力。二是各项目建设业主在做好施工承包单位的思想工作、做好农民工的安抚工作的同时,加强资金的筹措,争取有实力的施工企业垫支部分工资,共同渡过难关。对辖区内其他社会投资工程项目,由区维稳、清欠、信访、人社等部门积极沟通,严密配合,切实作好民工工资清欠的应述应访及督察督办工作,避免因讨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三、清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清欠工作形势分析

由于受银行信贷政策调整以及国家限房令颁布的影响,今年房地产市场极不景气,各建设单位融资较难,资金断链,导致建设单位拖欠总承包单位工程款情况严重,进而导致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发生。

(二)资金缺口

经我局统计,就风貌整治工程一项,2010年蜀都大道滨江路风貌整治项目共涉及8家街道办事处,该项目由市、区共同承担建设经费。我区于2011年7月完成工程审计,审定金额为24096.03万元,按照市、区两级比例划分,市建委应承担9638.41万元。截止2011年12月30日已到位资金16530万元,资金缺口为7566.03万元。其中市建委已拨付7200万元,尚差2438.41万元。

2011年蜀都大道风貌整治二期整治概算为1.32亿元,市建委已落实经费1500万元。

时值年末,进入民工讨薪群体性事件隐患爆发高峰期,存在较大的维稳隐患。

(三)各部门缺乏联动

根据市政府168号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处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协助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工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劳动用工纠纷、配合处臵农民工工资投诉、依法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拖欠事实不清楚(拖欠金额未定)、工程款结算分歧、工程材料款支付分歧、工程罚没金分歧、工程保证金退还等投诉,按照相关政策法规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干涉当事双方的市场经营活动,对于拖欠金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无权进行裁定,也无权责令拖欠方限期支付。

按照168号令规定,对于拖欠事实不清楚,结算(尾款、材料款、罚没金、保证金)存在分歧的投诉应由劳动保障部门先进行协调或仲裁(建筑行业管理部门、司法部门提供技术支援配合),待事实确凿,金额确定以后,如再有拖欠行为或拒不支付行为,才属于拖欠事实清楚,构成拖欠民工工资行为,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支付等相关事宜。

另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公司、单位有较好的管理、督促效果,但对于个人(班组长、私人承包)行为的拖欠或者逃逸,无权、无手段对其进行制约、管理、督促。只能上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领域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

(四)恶意讨薪情况比较突出 从今年的投诉的案例分析,民工个体被拖欠案例较少,涉及被拖欠金额较低,情节较简单,经区清欠办工作人员协调后,基本都得以妥善解决。大多数投诉都是由于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以及劳务分包单位之间因工程款结算、工程材料款支付、工程罚没金分歧、工程保证金退还等问题发生经济纠纷,各施工总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将工程款拖欠或经济纠纷转嫁于民工,从而以民工工资拖欠为由进行投诉,甚至煽动民工群体讨薪,引发维稳隐患。被煽动发生群体讨薪的民工,情绪极不稳定,讨薪心切,拒不配合我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协调工作,不按相关规定、程序讨薪,多采取简单粗暴的过激行为,威胁拖欠方人身、财产安全,也给我办及其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协调工作造成巨大阻力,恶意讨薪、非法讨薪。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依托市建委建立的“成都市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系统”,加大力度对建设工地项目双卡实名信用管理的宣传和查处,杜绝“用人不办卡,办卡不发放,发放不激活,激活不划帐”的现象,从根本上缓解民工工资拖欠现象。督促、检查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劳务及专业分包单位严格执行市政府168号令,对故意拖欠民工工资,转嫁责任煽动民工恶意、非法讨薪的企业将加强监督和处罚,以保障民工工资足额、按时发放。

(二)提高服务意识,对来访来诉民工多一份关心、热心、耐心、责任心,积极协调据理力争,最大程度的维护农民工切身利益。同时,在接访接诉中,对农民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建设领域市场经营规则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使其掌握国家、省、市、区的相关政策方针,合法维权并避免在以后的工作中再次被欺骗。

(三)在区政府下属各职能部门中,形成联动机制,定期召开例会,通报情况、反映问题、分析形势,避免单一部门单打独斗。对拖欠事实不清楚的,结算有分歧的投诉由劳动保障、建设行业管理、司法部门调查后协调、仲裁、判决。拖欠事实清楚后对于故意拖欠民工工资,转嫁责任煽动民工恶意、非法讨薪的行为,建筑行业管理部门进行行业管理、处罚,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个人逃逸、拖欠的行为,司法部门应进行依法逮捕并追求其法律责任。只有形成各部门联动,各施其职,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的良好局面,才能切实有效地维护农民工权益,维护社会团结稳定。

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为切实解决、处理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避免因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问题而造成群体讨薪、追债、非法上访、聚集等影响社会稳定和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恶性事件的发生,使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高效、有序的进行。按照区人民政府专题会统一部署和安排,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处理机构和职责

成立清欠突发事件应急处臵领导小组,由区级领导担任小组组长,成员由区维稳办、信访局、财政局、人社局、建设局、公安分局等部门组成(各成员单位提供联系人名单以便制作通讯录)。清欠突发事件应急处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建设局,由建设局聂立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联系电话:028-84525499,联系人:赵若朋。

(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程序

清欠突发事件应急处臵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关于突发事件的报告(包括电话或书面报告等)后,办公室应迅速通知相关 成员单位立即赶往现场,同时通知事件单位负责人和项目经理立即赶往现场。到达现场后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防止事件的进一步恶化。

1、向先期到达的相关单位或现场负责人了解情况;

2、根据情况通知相关部门到现场协助处理;

3、召集相关单位和现场负责人(项目经理或民工代表)对聚集民工进行疏散,并做好民工的说服安抚工作;同时、通知公安部门到场,预防突发事件中发生过激行为,避免事态失控。

4、召开现场协调会,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件具体情况,提出初步解决意见;对现场不能及时解决的问题应在随后一周内做进一步的调查处理;

5、要求造成突发事件的相关各方写出书面情况报告及内部处理意见;

6、将现场协调处理情况向区委、区政府相关部门写出情况快报;

7、将突发事件的最终处理意见结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相关部门做出书面报告;

8、对事件的责任及责任人按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作出相应处理。

9、对不配合调查的相关单位,报请市建委进行行业查处。

10、对拖欠事实不清楚,存在经济纠纷的事件,在安抚好民工的同时,及时联系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调查、仲裁。

11、对个人(班组长,分包人)拖欠民工工资后逃逸、回避事实的行为,及时联系公安部门协助处臵。

(三)工作要求

1、反应迅速,强化协作

接通知后迅速行动,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及人员到现场协调处理。

2、耐心细致,做好说服

对事件涉及各方做好认真细致的政策、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说服当事各方通过友好协商,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3、依法调接,妥善解决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进行协调,将矛盾冲突、纠纷予以妥善解决。

4、及时上报,严格查处

对处理结果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对违规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坚决依法查处,及时通报处罚情况,防止类似事件的再度发生。

锦江区建设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2.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工作实施方案 篇二

关键词:建设领域;政府管理;工资拖欠

2015年2月13日,N建筑公司暨阳湖壹号三期工程的数十名工人集体上访张家港市清欠办,投诉其粉刷工劳务承包人曾某失去联系,故意在工资结算之前逃匿,致使大批工人无法领取工资回家过年,并请求市清欠办帮助其讨要工资。市清欠办接到投诉后,联系到项目经理汪某,通过调查了解到:该工程为N建筑公司总承包,N建筑公司将劳务部分发包给个人陈某,陈某再将粉刷劳务发包给了曾某,临近春节,曾某先把工人欠条全部打好,到了春节前结账时,曾某已经意识到自己包这个工程做亏了,故意逃匿,将自己班组工人的工资问题丢给公司处理。经过市清欠办连夜的调解,最终N建筑公司与工人达成协议:根据曾某给工人开出的欠条,N建筑公司同意直接支付工人工资,工资现场付清。工人在2月14日下午全部拿到工资回家过年。

该起因包工头曾某“跑路”引发的欠薪事件终于得以解决,但是该起案件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是值得深思的:

第一、队伍的选择问题。曾某是在2013年已经有过不良行为记录的劳务承包人,N建筑公司却仍然将工程分包给他,埋下隐患。

第二、工程劳务发包问题。N建筑公司应将暨阳湖壹号三期工程的劳务发包给有资质的建筑劳务公司,但是N建筑公司却将劳务发包给了无资质的个人陈某,陈某再将粉刷劳务再分包给曾某,如此层层转包,怎能不出问题?

第三、建筑公司劳务用工管理缺失。施工企业要加强劳务队伍管理建设,建立健全队伍台账、考勤记录及签订劳动合同,认真执行“三项制度”,采取有效措施规避此类因包工头逃匿导致的清欠风险。

上面这个案例是张家港市2015年春节前发生的几十起清欠案例中较为典型的一起。政府“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这样的口号年年再喊,甚至我们的总理都在为农民工讨要工资,但是农民工工资拖欠的事件年年都会发生,尤其是临近春节的时候,为什么农民工工资拖欠屡屡发生,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如何解决这个棘手的问题?本人根据在清欠调解工作经验,对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成因及对策作粗浅探析。

一、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现状

近年来,随着张家港市经济的持续飞速发展、城乡一体化的扎实推进,大批的农民工涌入我市,在建筑行业从事泥工、木工、钢筋工等劳务作业,为我市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由于一些建设单位、建筑施工(劳务)企业违法操作、管理粗放、工程款支付不到位、甚至资金链断裂等因素引发了各类矛盾和纠纷,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的发生。尽管我市清欠办在清欠方面的工作一直在强调并落实,清欠形势仍然较为严峻。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已经不单单只是农民工这一小部分群体的问题,而是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的问题,因此,必须重视并且处理好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二、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原因

根据规范管理农民工工资的相关要求,建筑施工单位应统一建立农民工工资管理机构,并由专人负责,做到工人数目清、情况明,工时考勤记录详尽真实,劳务台帐一目了然,依法签订劳务合同,工资发放到位,劳务工程减少分包环节,不向无资质分包企业发包。而在我部门对建筑市场监管理的日常检查中发现,施工企业普遍对该方面工作不够重视,农民工法律和自我保护意识薄弱,导致年终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集中暴发,使农民工、施工企业、建设监管政府部门三方处于被动局面,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农民工工资拖欠形成原因主要表现为:

1.施工企业问题

(1)组织机构网络不健全。存在施工单位对农民工工资管理重视程度不够的现状,不少施工单位未能根据我部门下发关于健全项目工程组织机构的要求,建立起民工工资管理机构。由于该机构的缺乏,导致民工的申诉无法找到正常渠道,因而得不到有效地处理,引起矛盾的激化。某些项目经理思想意识不到位,对民工的诉求不闻不管,遇到该类问题直接推到劳务承包人,对主管部门督促应诉的要求也置若罔闻。

(2)轻视劳务队伍台账的建立。队伍台账资料,是项目部在民工管理的基础资料,在人员教育、安全交底、进度安排上起着关键作用,特别在处理农民工工资问题时起到十分重要的证据作用。我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部分施工单位对劳务台账的建立意识淡薄,存在无劳务队伍台账,或虚假台账的行为。有些部门以老台账充当新台账应付检查,未深刻意识到劳务台账的重要性。2012年1月,我部门接到一起张家港市七里庙拆迁安置房工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投诉,据工人反映,其老板(劳务承包人)因赌博欠下巨债目前不知所踪,我们立即通知了该项目的负责人到我单位来协调处理。该项目负责人出具了工地劳务台账,根据台账资料,工人的人员信息、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情况一目了然,该起农民工工资纠纷顺利解决。

在以往我部门处理清欠的案例中,部分不良分子冒充工地民工讨要工资,由于项目部缺乏基础台账,管理人员对本工地工人无法判别,工时数缺少参照依据,导致调解处理农民工工资缺少证据材料,一方面使得农民工工资纠纷无法解决,另一方面可能致使项目部因误发工资,蒙受巨大的损失。2012年年底,江南十二府一期工程的30多名工人,在工地情绪激动,并发生封堵马路的过激行为,项目经理发现其中有一部分人可能不是工地上的工人,我部门和公安部门要求项目经理提供队伍台账资料,但该项目部平时没做这方面的工作,根本无法区别出人员和工资的多少,只能按照工人反映的工资数量进行发放,结果造成多发30余万工资的后果。

(3)缺乏签订合同意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工单位要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农民工存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但是项目部作为劳动合同的强势群体却意识淡薄。2012年初,锦绣花苑工地钢筋工负责人因管理不善造成质量事故,工地项目部和他解除了合同并支付了劳务款,该钢筋工负责人拿完劳务款后,转身就来到了市政府信访局,要求该施工企业双倍支付工资,并翻出了《劳动合同法》来。如果这件事情由工人来投诉并上升到法律的层面,施工企业将有可能因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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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行为的不规范,还在在劳动者一方。我们在检查中发現,部分民工确实与施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落款签字由他人代签,这表明他们的法律意识相当薄弱,一旦发生纠纷,代签的劳动合同等于无效。另外,劳动合同确实签订,且为当时人本人签字,但是合同的约定的相当笼统,部分重要的合同条款甚至没有约定,如工资的数额、支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

2012年7月,城东花苑工地,工人封锁了工地的大门,工地施工瘫痪,我们接到信息后,赶到该工地了解情况,原来该工地项目部与工人签订的合同上没约定阳台、屋面的建筑面积如何计算,只是笼统地约定了一个单价,最后结算时,项目部是按照计算规范来确定建筑面积的,而工人认为应该计算全面积,并提出在之前他们做的工程也是按照全面积计算的。工人由于自身建筑知识的短缺,并不知道相关的技术标准,签订合同的时候,项目部理应向他们进行详细的解释,并把总的建筑面积写进合同,该项目部虽然计算建筑面积的时候没有错误,但是合同约定的太过笼统,因此造成了这起严重的纠纷。

(4)考勤缺少有效性。我市对农民工工资管理一直推行劳动计酬手册制度,但现实中的施工企业未将劳动计酬落到实处。项目部不建立农民劳动计酬手册,对于每个工人的应付工资、已付工资一无所知,而该部分数据全掌握在劳务分包人手中,如果劳务分包人随意篡改,施工单位势必承担重大的风险。去年年末,杨舍中昊檀宫30多名工人集体上访市政府,反映劳务分包人刘某已逃逸,欠薪额度达80多万,住建局责成该工地所属施工企业对此立即处理,而该企业管理松散,赤未落实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制度,对工人的人数与具体欠薪多少全无底数。后经公安部门介入,配合调查,查出刘某存在乱打欠条,煽动工人群体上访,恶意讨薪的行为;讨薪人员中有大部分人都不是在该工地上的工人,调查确认下来的拖欠民工工资只有6万多元。若公安部门不能及时找准突破口,调查清楚,施工企业将会面临较大损失。劳动计酬考勤记录起到证据作用,在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中作用明显。

(5)工资发放未实现“手对手”。“手对手”,就是工程项目部在工地上现场直接把每月的工资发到工人本人手中。在实际操作中,不乏项目部直接把工资发给无资质的劳务分包人的情况。不少无资质,或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人,在分包工程前对项目承建风险预估不足,或由于其它原因导致项目亏本,劳务分包人获得项目部劳务款后逃匿、挪作他用或者截留部分农民工工资款项。一旦劳务分包人没有将工人工资直接发到工人手中,导致出现工资拖欠问题,最终施工企业就会承担再次支付的义务。这些现象每年都有发生,很多企业都为此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2.农民工方面的原因

(1)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农民工经常跟包工头到各个工地上干活,自认为跟包工头认识,有的甚至还是老乡,工资价格也是只是跟包工头口头达成协议,一旦发生欠薪的情况,农民工缺乏法律方面的常识,往往采取封堵马路或者项目部等极端手段,结果由于自己的无知而触犯法律,造成不必要的后果。

(2)基础建筑知识不熟悉。有的建筑工人,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取费等不熟悉,在签订合同时,又不仔细阅读合同这方面的相关约定,往往导致结帐纠纷,使得自身利益受到损害。

(3)没有欠薪证据。在很多的清欠案件中,很多农民工和包工头只是口头上约定了用工价格,如果发生拖欠工资的情况,包工头就是耍赖不打欠条,甚至不承认拖欠,相关职能部门处理起来非常棘手,有些案件甚至无法处理。

三、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对策

为了彻底解决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建议实行以下几项措施:

1.建立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约束和保障机制

(1)是施工企业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向当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工资保证金。目前我们张家港市住建局从2003年起推行农民工工资预留户制度,在工程动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这项制度在实践中对农民工工资的保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是落实劳动合同制度,规范用人单位。施工企业招收工人,必须遵照依法、自愿、真实的原则,与农民工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

(3)是施工企业应该按月支付给农民工工资。或者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约定,参照工程款的形式,按照工程进度予以分阶段放发工资。

(4)是在工程建设期间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住建部门依法介入,进行核实查验,视情况使用工资保证金及时发放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制度

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利用发布公告、网络、电视等多种途径进行曝光。对部分因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列入黑名单的相关企业,予以清出本市建筑市场或者期限限制承揽业务,并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对建筑业企业注重信用培育,加强农民工工资建设起到了良好的警示、督促作用。

3.完善日常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

进一步完善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投诉渠道,加强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监管,保证这些企业能够落实清欠责任,把好农民工工资支付这道关。

4.提高施工企业、农民工双方法律意识

在电台、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上强化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从正反例子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民兄弟的法律法规保护意识。住建局定期面向施工企业开展农民工工资拖欠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将农民工工资管理内容与质量、安全等一同列入检查项目。

参考文献:

[1]罗辉.政府责任视角下的农民工权益保障制度研究[D].广西民族大学,2007.

[2]张建明.《根治农民工欠薪的政府责任及法律对策》,载《法治研究》,2007 年第8 期.

[3]王一前.对农民工欠薪问题的法律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7(12).

3.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工作实施方案 篇三

同志们:

今天,县政府召开全县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会议,主要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动员各级各有关部门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齐抓共管,真抓实干,不断深化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

作,推动全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刚才,建设局通报了全县清理拖欠工程款工作情况,社保局通报了全县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情况。下面,我讲三个方面的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清欠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今年以来,全县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清欠工作有关精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制定清理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清欠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止月底,全县清欠工程款万元,占拖欠总额的%;清欠农民工工资万元,占拖欠总额的%。总体来看,全县清欠工作有了一定的进展,基本完成了清欠任务。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的看到,我县清欠工作与国家、省、市的要求,与其他县区相比,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好形势、与施工企业和农民工的期望相比,差距还比较大。从市上通报的情况看,在工程款清欠和农民工工资清欠方面,我县均名列全市第三名,形势不容乐观。

清欠工作相对滞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客观上讲,一是近年来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较快,新开建设工程增多,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总额显著增加,相应增大了这方面的拖欠。二是项目建设管理不够规范,工程建设资金不到位。三是建筑市场管理薄弱,没有形成强有力的监管惩戒机制,一些施工企业层层转包工程,甚至恶意拖欠。从主观上讲,一是认识不到位。一些部门对清欠工作的重要意义还缺乏足够的认识,对清欠工作重视不够。二是工作不到位。主要是对上级有关清欠工作精神吃的不透,对存在的问题把握不准,工作浮于表面,推进力度不大,工作落得不实。三是职责不到位。个别部门职责不清,协调不力,配合不紧,推诿扯皮,没有发挥应尽之责。

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落实科学发展观,站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局的高度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这不仅是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更是各级各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好,不仅影响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损害农民工的权益,引发群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而且会破坏正常的经济秩序,严重影响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恶化社会信用环境,造成社会信用缺失,更重要的是人民群众就会对政府失去信任,影响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形象。各级各有关部门务必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角度,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深刻认识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清欠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以积极的工作态度,饱满的工作热情和强有力的工作措施,认真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维护建筑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完成今年的清欠任务。

二、明确任务,突出重点,扎实认真地做好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

全县清欠工作总体要求是:以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清欠的总目标不动摇,坚持政府负总责不动摇,坚持防范和清欠并重不动摇,坚持谁拖欠、谁偿还的原则不动摇,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彻底扭转我县清欠工作的被动落后局面。

总体目标是:对××年年底以前竣工项目的拖欠工程款,要在××年年底全面完成清欠任务;政府投资项目要在今年年底前做到财务结清;房地产等社会投资项目要在××年年底前全部清欠;对××年年底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要在今年春节前全部清偿,且不发生新的拖欠。

在具体工作中,要牢牢把握以下四个工作重点:

一是要着力抓好政府投资项目的清欠工作。能否实现三年清欠目标,解决政府项目拖欠问题是一个关键环节。从我县情况看,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占拖欠总额的%,清欠任务仍然十分繁重。要按照资金来源渠道,属于县政府投资不到位形成的拖欠,由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清偿;属于乡镇政府投资不到位形成的拖欠,由乡镇政府偿还。对拖欠数额不大的,要在月底全部还清。对原建设单位已撤销、解散、合并的,由该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偿还。对于因超规模、超标准、超预算导致拖欠工程款的政府投资项目,由该项目的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筹措资金偿还。逾期仍未落实资金的,由该项目的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的资产进行抵押或拍卖偿还拖欠的工程款。

二是要着力抓好房地产开发等社会投资项目的清欠工作。元旦前,由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牵头,对全

县房地产开发项目清偿欠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在摸清拖欠情况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解决房地产开发项目拖欠的具体办法。对于空置房较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帮助企业采取以租带售、转变为经济适用房等多种形式回笼资金。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对拒不签订还款协议、不按期清偿欠款的企业进行严肃处理,直至清出开发市场。发改、国土行政主管部

门对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不为其办理用地手续。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在审批规划等方面采取措施,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尽快解决拖欠的工程款。贷款银行要将其列为信用不良单位,依法减少授信额度或者不提供授信。其他社会投资拖欠的工程款,按照“行业归口管理”的原则,由该项目建设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建设单位履行还款责任。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凡不认真履行监督责任或监督不力的,应严肃追究责任。

三是要着力抓好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开展一次集中排查,检查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和与农民工签定劳动合同情况,对有拖欠和克扣行为的企业,责令其立即补发;不能立即补发的要限期补发。凡因工程项目业主拖欠建筑企业工程款,致使建筑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和工人工资的,要责令其限期付清工程款并向社会公布。要督促已获得工程款的建筑企业偿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恶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建设、质监等部门列出“黑名单”,不仅要在媒体曝光,还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更要通过限制准入,不得参与华亭市场的招投标,将其清理出华亭的建筑安装市场。要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完善欠薪举报投诉制度,及时依法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要尽快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督促建筑企业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银行建立工资支付基金专户。司法等部门要建立务工人员法律援助制度,受理有关投诉和调解劳务合同纠纷,帮助农民工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今年春节前,要基本建立工资逐月支付或按工程进度支付的制度,保障农民工及时拿到工资。要建立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快速通道”和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和群体上访事件。

四是要坚持清欠与防范并重,防止新的拖欠发生。按照“老帐要还,新帐不欠”的原则,在清理拖欠工程款的同时,加大监管力度,严防新开工项目造成新欠工程款的发生。一是要严格审批监管。发改、建设、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对资本金不足、自筹资金不落实的申请项目和未按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的企业的新建项目,坚决不批准立项,不发给规划、施工许可证,不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二要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对今后房地产开发项目强制实行业主工程支付担保制度。同时,建筑施工企业也要实行承包商分包工程付款担保制度,通过实施担保制度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三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失信惩戒机制,把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作为重要的信用标准,对失信行为要记入信用档案,公之于众。同时,要充分发挥工程监理、质检等中介机构在解决拖欠工程款纠纷中的协调作用,形成约束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有效机制。好范文版权所有

三、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取得实效

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特事特办,紧事快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当前的头等大事,采取切实措施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靠实清欠责任。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的工作性质,将清欠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认真安排,指定专人专抓此项工作,坚决杜绝走过场、搞形式、不负责任、应付差使的现象发生。各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制定清欠方案,列出清欠时间表,倒排清欠计划,逐问题进行研究,逐项目进行解决,逐笔资金进行落实,不断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认真解决清欠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清欠工作取得实效。

二要明确部门职责,狠抓工作落实。县清欠领导小组是全县清欠工作的综合、协调、领导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下达清欠任务、数据汇总、督促检查等工作。发改、财政等部门负责督促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和投诉案件处理工作,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和社会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欠。监察部门主要做好投诉案件的查处,其它部门具体负责本行业拖欠工程款的清理工作。各部门必须将“双清”作为转变职能、转变作风的重要方向,作为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任务,切实把职责发挥到位,把工作抓实抓细。

三要强化协作配合,形成清欠合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全县上下一盘棋的思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紧密配合,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形成工作合力。坚决杜绝相互推诿、相互扯皮、相互挚肘、各自为政的现象。要通过有计划、有步骤、扎实有效的清欠活动,使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真正为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好范文版权所有

四要加强上下衔接,及时沟通情况。要加强与省、市清欠办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信息,互通情况,做到心中有数。要建立清欠工作报告制度,随时了解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各级各有关部门每天要向清欠办报送有关报表和报告,由清欠办汇总后报市政府。同时,要注意强化网上申报核销工作,因为国家和省上都把网上核销作为清欠工作有无进展的依据,要督促施工企业在还款后及时核销,做到清偿一笔,核销一笔。

五要及时评比通报,接受社会监督。县上将建立清欠工作季通报制度,由清欠办收集掌握有关情况,按季下发督查通报,对工作力度大、清欠进度快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没起色、任务欠帐大的进行通报批评。要充分发挥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宣传好的典型,曝光差的事例,公布长期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单位、企业名单。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同志们,年关将至,时间紧迫。希望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按照这次会议的要求,算清各自的拖欠帐、清欠帐,对“双清”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在春节前组织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清欠集中行动”,切实解决好“双清”工作中最突出、最紧迫的问题,确保我县清欠工作全面完成,为县委、县政府交一份满意的答卷,让广大农民群众过一个安乐详和的春节。

4.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工作实施方案 篇四

一、工作任务和要求

2006年清欠工作总的任务是:在前两年清欠工作的基础上,标本兼治,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全面实现国务院确定的清欠工作目标。坚持政府带头,巩固政府投资项目清欠工作的成果,完成政府投资项目剩余拖欠的偿付任务;加大社会投资项目的清欠力度,确保社会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基本偿付。同时,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加强法规和制度建设,健全长效机制,维护投资和建设市场秩序,从根本上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

具体工作要求是:

(一)对2003年年底前已竣工政府投资项目剩余拖欠,要逐项分析拖欠原因,落实资金来源,实现财务结清;社会投资项目剩余拖欠,要以经济和法律手段,督促债权债务双方限期结算,签订还款协议并按期、足额还款。对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拖欠项目,有关部门要协助法院做好相关工作。2004年以后竣工项目产生的拖欠,要引导双方签订还款协议,通过经济或法律手段解决;对在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各地要加大监管力度,防止新的拖欠发生。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集中协调、专人负责、重点督办等多种方式监督还款计划的执行,保证按期还款;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以通过资产变现筹措还款资金。对民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或控股项目,政府部门要做好协调工作,引导双方通过市场中介机构核定欠款数额,制订还款计划;不能达成一致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3.对因拖欠单位依法注销或破产而无法清偿的拖欠工程款,原拖欠单位有主管部门的,要落实主管部门的责任,督促其尽快提出解决方案;确实无法追偿的,依照《破产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核减或核销。同时,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建筑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树立风险意识,提高自身防范风险的能力。

(三)加强对清欠工作的指导和督查

1.省级人民政府要坚持清欠工作目标考核、清欠进度定期通报等制度,对本地区剩余拖欠项目逐项核实拖欠底数,确定还款数额和还款时间,制订有关工作方案,并于2006年5月底前上报部际工作联席会议。要在2006年7月组织对本地区清欠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报国务院并抄送建设部,同时在全省(区、市)范围内通报。对未能按期完成清欠任务,以及落实长效机制不力的,要严肃追究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的责任。

2.部际工作联席会议要继续加强对全国清欠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清欠进度缓慢、长效机制落实不力的地区,要在上半年进行重点督查,并选择一批拖欠数额大、影响恶劣的项目进行专项督查;要及时向各地通报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并向社会公布。部际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2006年清欠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组织对各地清欠工作和长效机制落实情况的考核,结果向全国通报。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监督拖欠双方严格依法解决拖欠工程款,防止在偿还拖欠过程中发生商业贿赂行为,对发现涉及政府公务人员的商业贿赂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对尚未执结的拖欠工程款案件进行全面清查,摸清底数。对在2005年以前进入执行程序,有执行能力但尚未执结的拖欠工程款案件,要协助人民法院做好重点清理和限时执结工作。对已进入执行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案件,应带头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清欠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总结推广有益经验和做法,鼓励和支持律师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四)完善调查统计和社会监督制度

1.建设部要会同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对施工企业被拖欠情况(拖欠的构成、形成的原因等)进行调查分析,共同研究建立施工企业被拖欠工程款统计办法,统一调查统计口径,要求施工企业严格按照《关于组织开展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情况调查制定还款计划的通知》(建市[2004]44号)规定的标准定期上报,逐步建立相关的国家信息统计和通报制度。对未上网申报的2003年年底前已竣工项目拖欠,要查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解决。对2004年以后竣工的政府投资项目发生拖欠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社会项目发生新欠的,要引导相关企业通过仲裁或司法途径解决。

2.省级人民政府要把解决相关举报投诉作为清欠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按照《信访条例》要求,建立和完善相应的举报投诉处理办法和工作机制,加强对有关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举报投诉受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举报投诉的受理渠道畅通,职责分工明确,处理解决及时。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教育、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部门要配合本级信访部门,认真处理好有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举报投诉。对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建设等有关部门妥善解决。要引导农民工通过正常的举报投诉渠道追索欠薪,为农民工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提供支持和帮助。对采取违法手段讨薪的,要配合公安机关严肃处理。

3.各地要重视并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作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及时宣传清欠工作进度较快地区的经验。要选择一些典型拖欠项目,重点分析拖欠产生的原因、相关责任以及解决方法,加强宣传和引导。对拒不配合清欠工作,恶意拖欠,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单位,要予以曝光。

三、进一步完善防止新欠的长效机制

(一)深化体制改革,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5.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工作实施方案 篇五

浙交〔2006〕73号

各市交通局(委):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以及省政府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切实解决交通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打造平安浙江、建设平安交通,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解决交通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关系到广大民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关系到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和打造平安浙江、实现全面小康问题。各地各单位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政治高度重视民工工资发放问题,从确保实施“六大工程”、实现浙江交通新跨越、建设平安交通的高度来认识;各级交通部门也要对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的艰巨性和复杂性有足够的认识,下决心把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放到重要议事日程,充分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各种方法,从制度上、机制上着手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基本解决这一问题。

二、明确责任,层层落实

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实行“谁建设谁负责、谁承包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项目业主(建设单位)一把手对所建项目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发放负总责,只要其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首先问责项目业主(建设单位)一把手。若因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等造成较大影响的,要按相关规定对建设单位一把手进行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且工程项目不得参与评优,项目业主(建设单位)、个人不得参与评选先进。承包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经理对所承包工程项目中所有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负直接责任,分包单位负责人对其分包范围内的用工及工资发放负责。由承包单位直接招工产生拖欠民工工资的,由承包单位负责解决;承包单位有分包行为的,必须与分包单位(含劳务分包)负责人签订分包合同,同时负责监督、督促分包单位负责人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民工工资,分包单位负责人不按合同约定发放民工工资或卷款逃逸时,承包单位应先垫付被拖欠民工工资。若因承包或分包单位拖欠民工工资造成群体性上访或其他恶劣影响的,由相关部门对承包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情况时,被拖欠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上访,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投诉、上访应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协调解决。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教唆被拖欠工资的民工聚众闹事、违法集体上访等。

三、纳入合同(协议),认真履行

各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必须与所有参与施工的劳务人员(除本单位职工以外人员)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民工工资标准以及每月发放日期等条款。劳动用工合同须报建设单位以及驻地监理办备案。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签订考核责任书,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含劳务分包)签订分包合同,以及建设单位开展劳动立功竞赛等,都必须把及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作为一项考核内容,认真履行,严格考核。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厅管厅属单位应加强行业监管,适时检查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协议),经常抽查各方合同(协议)履行情况,如发现拖欠工程款及民工工资现象的应责令其改正,确保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

四、完善制度,落实措施

(一)建立民工工资发放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施工协议中,应明确规定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必须拿出承包项目合同总价1%~3%的金额(具体比例根据工程量大小而定)用于民工工资保证金,保证金在工程开工之前打入建设单位设立的专门账户。施工协议须报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备案。

(二)实行民工工资和工程款同步计量、同步发放制度。建设单位应及时审核、及时发放每月工程计量款,对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引起的工程量或新增工程单价不能及时确定时,可先根据同类工程进行估算并支付部分工程款,待变更工程量或新增工程单价确定以后,再支付剩余部分工程款。

(三)建立劳务工资台帐制度。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将劳务人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报建设单位、驻地监理办备案,并建立劳务工资台帐。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按月编制民工工资表,并将本月民工工资表以及上月已签名发放的民工工资表与月工程计量报表一起上报,驻地监理办应在签认月工程计量报表的同时对民工工资表进行审核签认,确保民工工资与工程计量款按月同步发放。各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应逐步推广由银行直接发放民工工资的做法。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应将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地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工程完工后,项目业主(建设单位)核实无拖欠民工工资行为后,方可组织交工验收、发放交工验收证书和退还履约保证金。

五、加强行业监管,纳入考核

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问题实行工程项目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厅管厅属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积极履行职责。省厅对全省交通建设项目的工程款支付和民工工资发放实行行业监管,省公路局、省港航局、厅运管局分别具体负责对公路、水运、运输站场等建设项目的工程款支付和民工工资发放的行业监管,厅质监站负责对监理单位履行职责的监管。各市交通局(委)负责对辖区内所有交通建设项目的工程款支付和民工工资发放的行业监管。省厅将各市交通建设项目是否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和发放民工工资纳入对市交通局(委)的考核内容。

六、强化管理,严格奖惩 项目业主应积极筹措建设资金,按时到位。对因项目业主不及时计量工程款而造成工程款拖欠数额巨大或产生严重后果的,省厅将限制其进入浙江交通建设市场;项目业主因工程建设项目资金不到位而拖欠工程款的,对于有营运收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通过合法的途径冻结其营运收入直至偿清拖欠工程款,对于属政府资金补助项目,老项目清欠没有完成,新项目不得立项、不得补助。

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和驻地监理办应加强对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的用工及民工工资发放的监督,若发现或有举报承包单位(分包单位)违反规定拖欠民工工资的,应从计量支付工程款或民工工资发放保证金中提取直接发放民工工资。因拖欠民工工资造成社会影响的企业,省厅将在浙江交通网上予以通报,并记入我省企业诚信档案,情节恶劣的将清退出场、限制投标、直至建议有关部门给予降低资质处理。

各县(市、区)交通局可参照本意见制定相应的办法、细则。

6.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工作实施方案 篇六

时间:2013-09-29 12:16 作者:河南省建筑业协会

案例:2010年12月,被告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某签订重庆市某工程施工合同,将该工程的人行天桥桩基部分土石方开挖分项工程的施工劳务承包给被告苏某,该合同对承包单价及工期、质量等进行了约定。12月16日,原告伍某到被告苏某承建的该工程从事土石方开挖工作。2011年4月28日,原告与被告苏某结算,被告欠原告人工工资1万元,当日被告苏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了欠款的事由及金额。后原告经多次催收无果,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苏某支付工资并由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分歧:本案在审理中产生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也就是说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应当存在劳动关系。本案应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故应驳回原告起诉。

第二种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发包单位,只要举证证明与苏某工程价款已结清,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就应由“包工头”苏某承担责任。而发包单位某工程有限公司不是相对人,不应对支付工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工程承包方某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将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苏某,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评析一、一张欠条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包工头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农民工应与建设施工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从本案看,包工头向农民工出具了工资欠条,该工资欠条能够证实劳动者工作的天数,应得的工资,农民工可依据欠条按劳务关系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且劳动关系只能建立在农民工与具备用工主体的建筑施工单位之间,如果按劳动关系来处理,将会加重农民工的举证责任,所以,排除第一种意见。

二、两个规定导致法律适用不明晰

一直以来,由于农民工、包工头、用人单位之间关系难以确定,导致三者之间一旦发生纠纷,农民工的工资时常难以追讨。即便诉诸法院,各地法院的判决也不尽一致。为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各地、各部门分别制定了一些法规及部门规章,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又出现了冲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承包企业违法分包就应承担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又规定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这就造成法院在审理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适用法律的混乱。三、三个方面包工头与用人单位共担责

首先,农民工属弱势群体,举证困难。当前,劳动力市场农民工供过于求,使得他们难以与雇主讨价还价,更不敢提出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合同,这给农民工维权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一旦发生纠纷,举证较为困难。还有个别农民工认为用正常途径讨薪费时费力,往往采取过激手段解决矛盾,以达到快速讨薪的目的,群体信访事件时常发生。农民工付出劳动,应该得到相应的报酬,法律应体现对劳动者的特殊和倾斜保护。

其次,包工头负有直接支付责任。用人单位与包工头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后,包工头雇请农民工进行实际施工,包工头多系自然人,自然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农民工直接受雇于包工头,包工头理应按约履行工资支付义务。但在实践中,包工头常携款潜逃或无力支付,怠于履行义务,甚至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作为获取高额利润的手段,加剧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严重性,“恶意欠薪入刑”就是对这种行为的惩治。可见,拖欠农民工工资已不单单是民事纠纷,已影响到了社会的稳定,无论从法律还是社会层面,包工头对农民工工资的直接支付义务都不能免除。

最后,用人单位应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建设施工等用人单位为减少成本、增加收益,将工程违法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是农民工讨薪无果的导火索,且用人单位只是对拖欠工资负连带清偿责任,并不承担最终责任,其可在垫付后向包工头追偿。既使出现包工头和农民工串通,出具虚假证据虚构民工工资的情况,也是因用人单位违法发包、分包的过错所致,由其承担垫付责任与无法得以追偿的风险,符合公平原则,也符合《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为了更好地保护农民工的合法利益,用人单位违法发包、分包情况下,应突破合同的“相对性”,由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的工资“买单”。故排除第二种意见,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7.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工作实施方案 篇七

近年来,由于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以及非法集资的影响,大多开发商和建筑商资金不足、融资困难,无法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日益增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形势严峻。

一、基本情况

2012年元月份至今,我局立案查处农民工投诉案件126起,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86%,涉及农民工4994人,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313%,涉及金额3100万余元,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562%,其中市长热线36起,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300%。仅今年春节前一个月,立案查处农民工投诉案件23 起,涉及3400多人,涉及金额2200余万元。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日益增多,工作量大,任务重,给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带来严峻挑战。

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现状及原因

(一)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常态化

近年来,农民工工资拖欠呈现常态化趋势,以往农民工多在春节、麦收、秋收前集中讨要工资,大多数农民工的工资都在季节头上决算。由于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开发商没有资金来源,建筑商无资金投入。农民工对包工头不信任,干完活即讨要工资,导致农民工工资投诉案件由每年的春节、麦收、秋收前集中爆发,转变为常态化。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应对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已经成为我局重要的日常工作之一。

(二)建筑领域管理不规范,导致农民工工资层层拖欠

由于建筑市场管理不规范,使得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尤其突出。建设单位资金不足,违法分包、违法转包、违法挂靠的现象较为普遍,无资质承揽工程的违法现象仍然存在,大多数建设单位仍然实行粗放式的管理,农民工工资不按要求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手中,开发商、建筑商的资金短缺导致工程款层层拖欠,风险一级级转移到农民工头上,也就无可避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

(三)劳动用工不规范,农民工维权难

目前从事建筑行业的农民工都是由“包工头”组织来的非正式劳务队伍,施工企业与农民工用工关系脱节,造成企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率低。用人单位或包工头未与农民工签订合同,相当一部分都只是口头约定,一旦发生拖欠工资问题,尤其是包工头携款逃逸,农民工手中无欠条、结算无清单、联系无方式,往往陷入维权难的境地。

(四)部分农民工维权意识淡薄

由于农民工受到的文化教育程度低,法律知识淡薄,缺乏维权意识。部分农民工认为自己是临时用工,务工单位变换频繁,不注重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注重保存工资凭证等相关证据。这些原因导致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缺乏维权依据,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维护。

三、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建议

(一)确保工资保障金足额缴纳,筑牢维权防线

住建部门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严把审批关,对未按规定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项目法人和建筑企业,不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准其开工或责令停止施工;对无资金来源和自筹资金不足的建筑项目,不予报建、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对拖欠工程款的项目不受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对未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项目不允许办理产权证书。

(二)不断加大拖欠工资打击力度,保持高压态势

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将欠薪入罪,定名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春节前为了应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严峻形势,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相关部门应建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移送的联系机制,加强联动配合,确保工作衔接顺畅,案件查处及时有力,用法律武器有力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益,确保农民工能够按时足额领到工资,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截至目前,我局先后移送公安机关5起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案件,涉及法院判决1起,取保候审1起,共涉及农民工179人,涉及金额157万余元。今后在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仍然需要公安部门强有力的支持。

(三)增加经费投入,加强日常监管,做到防患未然 目前,劳动保障监察局还没有一部执法车辆,仅有的一部车辆还是租赁私人的。在日常的执法过程中,劳动保障监察员需要经常深入建筑工地调查了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实。遇到案件集中爆发或突发事件来临时,常常需要局里内部协调解决车辆问题。今年春节前为了应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我局协调内部车辆6部,全局上下齐动员致力于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为应对十八大召开,我局又抽调车辆一部,业务骨干3名,用于应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突发事件。我局在办公经费紧张情况下仍然为劳动保障监察员配备了制服。但按照国务院令第423号规定,应将劳动保障监察办公办案工具费、监察员培训费、宣传费、年审费、工作制服制作费以及办案补助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改善办案条件,配备监察执法专用车辆,增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快速反应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确保高效履行职责。

8.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会议讲话 篇八

近年来,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工作已成为社会焦点问题,近期我区连续出现了几起拖欠事件,农民工多次上访,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召开这次会议,主要任务是回顾前一阶段我区清欠工作情况,认真分析当前我区面临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严峻形势。动员我们各位企业进一步增强紧迫感,拿出实际行动,扎扎实实地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打好春节前兑付农民工工资这一硬仗,维护全区社会稳定。下面我主要谈两个大方面的问题。

一、产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主要原因

20xx年,我区在建工程项目106个,工程面积216万平米,在建工程面积460多万平方米,在区内施工的本地、外地企业达到50多家。从前段时间农民工投诉上访情况看,主要呈现以下几方面特征:一是所有发生投诉上访的工程项目,都不同程度存在私拉滥招现象,将劳务工程分包给无资质小包工头、不按规定与农民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出事后包工头幕后操作工人上访等违法违规问题。二是农民工自我维权意识明显提高。由于全社会的普及宣传,各级政府积极的清欠行动,使农民工的自我维权意识明显提高。三是属结算纠纷、质量纠纷造成拖欠的比例较高。经统计全年投诉上访事件中的90%为结算争议纠纷造成。四是部分企业发放农民工工资不及时。五是外地企业引起的上访讨薪事件居多。造成这种现象既有企业内部主观原因,也有外部客观原因。

主观原因:一是个别企业重视程度不够。有些企业管理人员存在着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单方面认为只要工资发放给了包工头就大功告成,至于包工头是否发放到每个工人手中与自己无关。二是部分企业日常管理不到位。有些企业的项目经理未建立本项目部的工人花名册,弄不清工人是否在自己工地干活,更弄不清每个工人的工作时间和工资大概数额,导致了部分农民工在发放工资期间浑水摸鱼。还有些企业将劳务工程多次转包、分包,造成了责任人不明确。三是个别企业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利用农民工上访,引起政府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从而达到为自己索要工程款的目的。四是部分外地企业管理层与项目管理脱节。个别施工企业以包代管,公司向项目部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后,对工程项目部的管理不闻不问,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管理手段,造成管理上的脱节,有的企业领导发生工人上访时,对工程项目的情况一问三不知。

客观原因:一是施工企业资金不充足。由于20xx年的开工面积大,本地企业无法满足巨大市场的需求,涌进了一大批外地施工企业参与旧村改造工程。由于外地企业对威海建筑市场的情况不太了解,一心承接工程,不论开发商的合作条件多么苛刻,都不管不顾。合作条款中有很大部分是顶房条款,不能立即对现,造成了农民工工资款不充足。二是人工费涨价造成的合同争议。20xx年秋季出现了一次大幅度的人工费涨价情况,直接导致了20xx年春季、夏季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合理,包工头要求增加人工费,部分施工单位则坚持按合同执行,这就导致了农民工、包工头以及施工单位三者之间产生了巨大争议。三是部分人利用政策,恶意讨薪。有部分劳务企业或者是“包工头”对各级的清欠政策比较了解,认为只要上访就会得到理想的工资款,因此他们怂恿部分农民工到政府上访,要求废除合同,漫天要价,通过政府给建筑施工企业施加压力,讨价还价,提高工资款,获取利益。等等。

二、下一步工作措施

(一)要集中全力,做好节前工资发放工作。

春节是农民工讨薪上访的高峰期,各有关单位、各相关企业要把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好。

一是要保证工人工资优先支付。总承包企业必须对所承包的工程全面负责,发放工资前必须拿出详细的花名册,并登记每个工人的身份证号,做好详细的工资表。发放过程中必须要求工人携带身份证领取工资,并签订全额发放、无拖欠保证书,未带身份证者单独处理。必须保证将工资按时、足额的发放到每一个工人手中,严禁以任何借口挪用、克扣、拖欠工人工资。

二是完善好信息上报制度。目前尚存在拖欠工资

款或者存在工资争议的施工企业,要将争议情况立即上报建设局。相关科室要尽快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劳务队伍及班组长等相关人员及时对账,拿出所拖欠工资款的详细数目。要协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准备好足额的工资款及时解决拖欠的工资问题。

三是做好农民工返乡工作。施工单位要全力为农民工解决回家车票问题,尽量做到发放一批、返乡一批,妥善做好农民工节前的返乡。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管理长效机制。

针对一系列的问题,不能寻找客观原因,只有周密的措施,科学的管理,通过制定长效机制来逐步消除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一不良社会现象。

一是严肃处理一批违法违规企业。针对今年出现问题的企业,分析原因并做详细的汇总。区内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年内的优秀评选并在全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记录不良行为。区外企业坚决清出我区建筑市场,情节严重的将向市级主管部门通报有关情况,清除威海建筑市场。同时,更要严肃处理存在操纵、组织、怂恿农民工在传统节日和重大活动期间聚众上访、闹防、缠访等恶意利用国家保护政策等问题的企业和有关人员,逐步建立起法制、规范、诚信、和谐的建筑用工新秩序。

二是要进一步规范劳务用工管理。每一个施工企业的每一个项目部必须建立农民工劳动合同档案,建立详细的花名册,必须做到人人不漏,维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检查农民工劳动合同将作为日后综合执法检查中的重要一项来对待,有专人负责管理。

三是要规范结算手续,提高用工的合法性。施工企业要强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做到规范化、法制化。合同中要明确约定工程款结算及支付的时间和方式,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要立即停止施工或采取司法手段予以解决。

四是严格保障金征收和返还审查。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必须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要和财政部门建立快速支付通道,作为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拖欠工程款现象并且协调不成情况后的应急方式,大规模的群体事件发生。严格保障金返还审查。申请返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建设单位必须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甲乙双方工程款决算报告、无投诉证明或施工单位盖章的投诉处理完成协议等材料,经审查没有问题的,予以返还;总承包企业必须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6个月后,方可申请返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同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同建设方的竣工合同协议、该工程所用全部农民工实名制花名册、劳动合同和工资发放表等材料,经审查确认农民工工资发放到位后,予以返还。

五是加强对外地企业的监管力度。要严格备案审查。外地企业在办理进入备案手续时,必须提供企业注册地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外地建筑业进威备案管理手册》,并通过发函、传真、电话等方式进行核查。确实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方可办理备案手续。要实行承诺书制度。外地企业在参加招投标活动前,必须签订有建管处统一制作的涉及农民工工资发放方面的承诺书。要限制问题企业承揽新的施工项目。出现拖欠工资问题的外地施工企业,在问题没有处理好之前,不得承揽新的施工项目。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依法清出我区建筑市场。

9.随州市建设工程无拖欠农民工工资 篇九

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站制

二0一0年元月

随州市建设领域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保证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和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调查制定还款计划的通知》(建市[2004]4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特签定本责任书:

1、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及建筑装饰装修、市政设施等)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各施工企业必须与该工程项目经理签定本责任书。

2、各建筑业企业及项目部经理在使用农民工或劳务分包企业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签定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或用工合同并报建设主管部门及劳动部门备案。

3、各建筑业企业及项目部经理在使用农民工或劳务分包企业时,必须严格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劳务分包工程款并按月按时支付农民工资,不得恶意拖欠劳务分包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全部付清劳务人员工资。

4、对恶意拖欠劳务分包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及项目经理,不按合同约定给付劳务分包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市清欠办依法办理。

施工企业: 法定代表人:

项 目 部:

鉴定单位:

10.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工作实施方案 篇十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文件要求,根据2017年10月11日召开的全省加快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我局在近期两次安全生产会上都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并于2017年10月20日下发了《关于全面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对全市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摸底工作,现将摸底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局本次检查范围为全市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含年内已经竣工的项目)的所有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目前全市在建工程共16个,其中政府投资项目5个,房地产项目11个,已完工但还未验收项目7个。共计23个项目,存在欠薪问题的有10个,其中政府投资工程为4个,房地产开发项目为6个。我局直接管辖早已完工但存在欠薪隐患的项目2个。工业项目未报到我局。

二、存在欠薪的项目

政府投建工程,4个,共欠薪1650万元:

1、城区7个游园项目,施工单位是贵州建工建筑装饰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欠薪人数150人,欠薪金额为300万元,欠薪原因为未到工程款拨付节点;

2、雷河七里社区一期工程,位于经济开发区,建设单位是雷河政府,施工单位是随州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薪人数106人,欠薪金额为360万元,欠薪原因为拖欠工程款;

3、滨江新区公寓,位于振兴大道北段(安能安置房南侧),建设单位是鄢城办事处,施工单位是湖北荆捷建设有限公司,欠薪人数147人,欠薪金额为720万元,欠薪原因为甲方未按约定拨付工程款;

4、中医院一期(位于铁湖大道,已完工),建设单位是宜城市中医院,施工单位是湖北鼎立建设有限公司,欠薪人数130人,欠薪金额为270万元,欠薪原因为拖欠工程款;

房地产开发项目,6个,共欠薪1940万元:

1、左岸春天(已完工),建设单位是湖北普锦投资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长青建设集团,欠薪人数95人,欠薪金额为122万元,欠薪原因为甲乙双方一直为工程款结算和付款问题打官司,工程尚未进行决算;

2、荣城国际(政务服务中心对面,已完工),建设单位是宜城市天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北龙建设集团。欠薪人数17人,欠薪金额为87万元,欠薪原因为2015年投资方因资金问题停工,拖欠工程款;

3、南街城市花园(燕莎国际东侧,新开工),建设单位是宜城市奎盼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湖北大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薪人数30人,欠薪金额为20万元,欠薪原因为未到工程款拨付节点;

4、水岸星都(原化肥厂对面,已完工),建设单位是湖北赞钦置业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孝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薪人数50人,欠薪金额为100万元,欠薪原因为工程还未进行决算;

5、荣豪商业街(已完工),建设单位是宜城市荣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欠薪人数550人,欠薪金额为920万元,欠薪原因为拖欠工程款;

6、盛境雅苑(位于光彩大市场内,已完工),建设单位是宜城光彩投资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是湖北海厦建设有限公司,欠薪人数200人,欠薪金额为600万元,欠薪原因为拖欠工程款。

我局管辖早已完工但存在欠薪隐患的项目,2个,1、九龙路项目:打通九龙路工程项目由湖北和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5日开工建设,于2014年8月30日竣工,2014年10月26日经相关单位验收合格,根据市审计局审定工程价格为358万元。为了解决部分农民工工资,2016年初市政府已拨付了110万元,还有248万元未支付。

2、鲤鱼湖大桥项目:该项目已于2016年3月完工,建设单位为襄阳承泰投资公司,施工单位为葛洲坝建设集团第六建筑公司。目前尚欠工程5800万元。去年底因工程款拖到腊月三十,今年到目前承泰公司资金尚未筹措到位,存在欠薪隐患。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深入工地,严厉查处拖欠工程款行为,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拖欠工程款行为,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上予以曝光。主动配合劳动监察部门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经督办仍不支付的移交劳动监察部门依法查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或以未拿到工程款为由唆使农民工聚众恶意讨薪,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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