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议事规则

2024-10-19

区政府议事规则(精选6篇)

1.区政府议事规则 篇一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兰政发[2010]9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市级有关单位:

《兰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已经2010年7月20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市政府常务会议决策质量和行政效能,促进行政决策机制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兰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按照充分准备、有序组织、精简高效、保证质量的原则,力求做到规范、务实、高效。

第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其他党组成员,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政府法制办、研究室、督查室、新闻办主要负责人固定列席会议。议题提交部门和议题涉及的有关县区、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及人民团体等有关方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常务会议讨论重大议题时,分管副市长必须到会,因特殊原因无法到会,议题又有时限要求须在规定时间作出决定的,经市长同意可委托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或以其他方式提出明确意见。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到会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常务会议原则上每2周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市长决定临时召开。常务会议由市政府秘书长负责组织,办公厅秘书处具体承办。

第二章 议题确定

第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作为市政府主要决策形式,所提交讨论的议题必须是带有全局性、宏观性、战略性、政策性、原则性、关系发展和民生的问题。主要包括:

(一)传达上级的重要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贯彻落实意见;

(二)政府工作思路及其重大调整;

(三)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重大调整,财政预算安排及其重大调整,以及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四)城乡总体规划、重要专项规划及其调整,城乡近期建设规划、建设计划及其重大调整;

(五)重大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要资源配置和社会分配调节,以及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

(六)市政府发布的重要决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七)上报上级机关的重要报告、请示,以及提请市委常委会或全委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研究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拟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提交部门应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制定方案、组织专家评审、广泛听取意见、主动协调会商和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除法规规章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按照政府立法程序提交外,其他各类议题在上报市政府审定前,应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以下相关准备工作(议题提交流程见附件1):

(一)涉及重大决策事项的议题,应由提交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专门工作组开展调查研究,拟定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方案包括决策依据、利弊分析、效果预期、实施措施等内容。由分管市长主持或责成相关秘书长进行协调,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方面的意见,形成提交常务会议讨论决策的建议方案。

(二)涉及全市重大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规划、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要通过决策咨询机构或召开政府相关部门、专家、群众代表参与的咨询论证会,形成论证报告。

(三)涉及城市建设、交通、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公益、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市民切身利益、群众关注度高的议题,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征集市民建议或举行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四)涉及规范性文件或法律问题的议题,应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涉及经费事项的,应征求市财政部门的意见;涉及机构和人员编制事项的,应征求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涉及表彰奖励事项的,应征求市人力资源管理、财政、计划生育、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意见;涉及其他行政机关职权的,应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并对分歧意见主动进行协调。确实协调不一致需提交市政府决策的,应如实报告市政府,并列明相关部门的不同意见及理由,提出明确的决策建议。

(五)需要向上级机关请示的重要议题,应提前向上级机关汇报衔接,且有明确意见后方可提交。

第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不审议以下事项:依法、依职权应由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决定的事项;依照职责分工属分管市长可以自行决定处理的事项,或市长、分管副市长可以直接审批的事项;已明确授权由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决定的事项;议题未按本规则要求,完成征求意见、公示、专家咨询论证以及会前协调等工作的事项;未经市长同意而临时动议的事项;其他不属于常务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

第三章 会前协调与会议决策

第八条 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一律报经市政府办公厅对口业务处初审、分管副秘书长(副主任)和分管市长审核把关。由分管市长或责成相关副秘书长对议题涉及问题进行充分协调。有较大意见分歧的,必须由分管市长亲自协调,涉及问题已达成基本一致意见后,方可提交上会。

第九条 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提交部门应按要求一次性报送完整的议题材料。主要包括:

(一)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主要包括:汇报材料,请示、报告,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决定、意见、工作方案,规划、设计方案及其大纲等。

(二)议题有关文本的起草说明。主要内容包括:起草背景(出台的必要性和起草依据、起草过程等);文本的主要内容;征求各相关方面意见和专家论证、听证情况等;议题提交部

门的决策建议意见。

(三)议题有关的附件。主要包括:法律审查意见和专家论证报告;征求有关部门、县区政府意见及公开征求市民和社会各界意见情况的说明;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市政府办公厅对口业务处和秘书处根据议题类型及事项具体情况,对议题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提交部门补正或者退回重新报送(材料格式要求见附件2)。

第十条 所有拟提交上会的议题,均由提交部门填写《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审定表》(见附件

3),注明议题紧急程度、主要内容及研究解决的问题、参会部门等内容,由议题涉及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明确意见,分管秘书长和分管市长审核同意,并由秘书长总负责协调把关后,报市长审签。

第十一条 凡由市长签字同意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一律送交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等候安排上会。在会议时间基本确定后,由办公厅秘书处按照事项的轻重缓急汇总形成议题单,报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和市长审定。

第十二条 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材料,由提交部门按规定数量印制后,连同电子版于会前2—3天送交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提交上会的议题材料一律使用电子版,纸质材料主要用于备案存档。涉密议题材料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单确定后,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提前1天通过政务专网和短信平台发出会议通知,并将议题材料电子版传至政务专网,会议出席人员应在会前认真阅读会议材料。办公厅信息处提前做好无纸化会议技术保障工作。

第十四条 对于涉及重大事项的议题,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在上会前要与市长进行沟通,说明议题需要研究解决什么问题、已经形成哪些共识、还需要议定什么事项,以便提高会议决策效率。

第十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在讨论相关议题时,由议题提交部门作主要汇报,其他相关列席单位作补充汇报或参与审议,分管市长表明主要决策意见。汇报人发言应简明扼要、言简意赅,汇报时间控制在10分钟以内。补充汇报或参与审议的列席人员,可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或进行说明,时间控制在5分钟以内。

第十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尤其是对比较重大的决策性事项议题,出席人员与列席人员应畅所欲言、充分会商,在集思广益、权衡利弊的基础上形成集中决策。对于程序性或单项性工作事项议题,原则上在听取提交部门主汇报、分管市长补充意见后,其他领导和列席人员若没有不同意见,即可由会议主持人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予以公开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审定,必要时报市长审定。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于会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起草,3个工作日内按行文程序审核经市长签发后印发有关部门执行。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十八条 各部门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人员,原则上应为本部门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向秘书长请假,经同意后可安排本部门分管副职参加会议,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更换与会人员。除议题主汇报部门负责人可带1名助手外,其他与会人员均不得带副职和随员。

第十九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进入会议室应关闭通讯工具的发声系统,保持良好的会场秩序。非因重大紧急事项,会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会场联系工作或请出与会人员。参加次后议题的人员按通知时间在会场外指定地点等候,由会务工作人员通知按时按次序进

入会场,不得迟到。

第二十条 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未经同意,不得泄露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注意保管文件材料,标有“会后收回”或有密级的文件,会后应退还会务工作人员。

第五章 决定事项的执行与反馈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以会议纪要及正式文件为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坚决执行,及时反馈落实情况,确保政令畅通。市政府分管市长和秘书长要全力推动相关部门全面抓好落实,相关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副主任)要督促责任部门尽快落实。除会议有明确时限要求外,一般在会后20日内办理完毕,并向市政府督查室反馈办理落实情况。特殊情况需延期办理的,应提前说明情况。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会议决定事项逐项进行催办督办,并将有关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因工作性质等原因,落实周期较长的,原则上每月上报一次落实情况。因客观原因不能落实或不能按期落实的事项,执行部门应及时将原因上报市政府督查室。对拖延不办、敷衍塞责以及长期不反馈办理情况和结果的,由市政府督查室将相关事项移交市监察局,由市监察局按照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等进行行政问责,酌情处理。第二十三条 实行领导亲自抓落实责任制。凡决定事项,实行领导和部门责任制,一级对一级负责。市政府由主管市长负责,秘书长在督办落实中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协助市长、副市长抓好工作落实。

第二十四条 实行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通报制度。在每次常务会议讨论议题前,由市政府督查室对上次常务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8年4月30日发布的《兰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规程》(兰政发〔2008〕38号)同时废止。

2.区政府议事规则 篇二

关键词:土地财政,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规则

一、“土地财政”的实际规模远远大于地方国有土地转让收入

目前我国政府每年公布地方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和支出规模。这些数据已经全部纳入了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根据财政部的统计资料,2009年,在18335亿元政府性基金收入中,我国地方政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入库额约为14239亿元,土地出让签订合同总价款为15910.2亿元。实际上,后一数据才是我国真正的地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地方政府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是我国市县人民政府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收入,主要是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取得的收入,也包括向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土地使用者依法收取的收入,划拨土地时依法收取的拆迁安置等成本性的收入,依法出租土地的租金收入等。

财政部公开的地方政府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实际支出为12327.1亿元,其支出结构为:用于征地拆迁、补偿以及补贴被征地农民的支出是5180亿元;用于土地开发支出1430亿元;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433亿元;用于城市建设支出3341亿元;用于土地整理以及耕地开发支出478亿元;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以及一些改制国有企业土地收入用于职工安置等支出1378亿元。

如此看来,征地、土地开发、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的支出属于与征地直接相关费用,合计7088亿元,占57.5%亿元。此外,部分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支出,一些改制国有企业土地收入用于职工安置的支出也属于与征地直接相关费用。而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建设支出合计3774亿元,占36.1%。

上述地方政府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及其支出规模远远反映不了我国地方政府“土地财政”的实际规模。所谓“土地财政”,是指地方政府主要靠征收、储备和出售土地及其他进一步的“土地滚动开发”手段获得财政收入和其他城市经营所得,以维持地方政府的“吃饭财政”和“建设财政”运转。因此,土地财政常常被称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

“土地财政”实际规模远远超出地方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基金规模的原因很多。原因之一是,土地从征收到出让,存在着很多中间环节,地方政府为整个投入产出链投放大量的资金成本,然后最终获取土地出让总收入,上述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只不过是土地出让总收入中的一小块,属于净收益,土地出让总收入与净收益的差,属于地方政府的投入成本,可能要远远大于净收益本身。

原因之二是,除了正常的土地转让收入之外,地方政府还可获得其他多种相关收入。“土地滚动开发”过程中,在第一轮,地方政府在对某一地块进行征收和开发规划之初,该地块和周边房地产就往往开始上扬,这是因为政府的未来基础设施投入和其他投入将资本化到这些房地产,导致其增值。随着这些房地产的增值,政府的税、费收入也随之上升。反映在市场上,房地产价格上升,其中包含了大量的政府税费收入。政府的基础设施投入和其他投入越多,这些投入资本化到房地产的程度越高,政府的税费收入也越高。更有甚者,城市投资公司和一些房地产开发公司本身就为地方政府所掌控,因此地方政府还可以从这些公司的直接投资和开发中获益。其后,地方政府将获得的部分税、费和利润收入,外加新债收入,又投入到土地征收、开发和基础设施投入,从而进入下一轮的“土地滚动开发”。

原因之三是,城市开发的结果,还带来更多的外来投资和繁荣,由此带来更多的地方政府税费收入。

从上述原因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税、费、土地转让收入、信贷资金、其他负债,还是直接经营利润,所有这些收入的支出本身对于地方政府官员都是巨大的正向激励或者利益。

二、地方投融资平台与“土地财政”互为助推器

我国地方政府存在“土地财政”和举债双重冲动,这与我国现有的财政体制和政府体制缺陷有关,也与我国加速城市化的大背景有关。1994年的财政体制改革导致在其后中央政府逐步大幅度集中各地财力,同时默许地方政府大量收取预算外资金收入,包括来自土地财政的大量收入,以缓解地方政府的财力紧张困境。我国城市化速度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迅速提高,这与1994年开始推行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以及我国沿海地区加速工业化有关。这些因素都促使企业、居民对城市建设用地的需求快速增长。1998年出台的《土地管理法》以及后来的一些土地征收条例都起到了推动作用,它使得地方政府能够把“土地滚动开发”变为地方政府预算外收入的最主要的来源之一。“土地滚动开发”过程中,土地管理法规使得地方政府能够以低补偿的形式大量征收农村土地,经过储备后高价转让给开发商,获得大量的土地转让收入,并可以通过财政担保和土地抵押的方式取得大规模的银行贷款来投入城市建设。由此形成“征地—土地收入—银行贷款—城市建设—征地”这样一个不断滚动开发循环。

“土地财政”和地方投融资平台在具体运作上往往互为助推器。根据银监会的统计,2009年末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余额约达7.38万亿元,新增债务余额估计4万亿元,仅利息每年就要支付5000多亿元。这只是保守的估计,因为上述数据估计主要反映地方政府从银行信用社借入贷款余额的规模。一些学校与医院,甚至乡镇政府,也向民间借贷。算上所有这些应付和负债,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估计要大于这一数字。这些债务支出直接导致地方政府的消费和投资支出的增加,尤其是后者。投资支出的一部分直接构成“土地财政”。此外,多数贷款债务依赖地方政府提供担保或者“土地财政”抵押。2010年,我国政府频频出台政策措施,对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打压。与此相应,房地产商的资金流趋于紧张,影响到许多地方的“土地财政”的运行,从而也影响到银行系统对许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信用状况的信心。

一般而言,所谓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或者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发起设立,通过划拨土地、股权、规费、国债等资产,迅速包装出一个资产和现金流均可达融资标准的公司,并且地方政府在必要时还以提供财政补贴、担保或者项目回购作为附加的还款承诺,以实现承接各路资金的目的,进而将资金运用于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等项目。这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往往只负责融入资金,不负责资金投入和回收,其还款也主要依赖于本级政府的财政实力和部分项目回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通过资本运作,大幅度提高财务杠杆率,从而不断累计财务违约风险。

三、地方投融资平台功过兼有

我国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的功劳不可扼杀。一是这些公司确实为各地政府融集了大量的资金,短期内建成了大量的基础设施和其他项目。二是地方政府用金融运作方式,完成依靠财政投入不能完成的基础设施工程,使得地方百姓提前受益,而且惠及后代。但是,地方投融资平台也有一些过失之处。一是一些项目管理存在低效率运作和腐败问题。缺乏地方民主决策、管理和监督的政府项目,腐败也往往难以避免。二是地方投融资平台只负责筹资,不负责还贷,这一投融资主体与还贷主体的分离造成地方财政风险控制差。目前地方政府总体的财政风险过大。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本身债台高筑,杠杆率过高,再加上“土地财政”运行受到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的影响,地方融资平台违约风险陡增。截至2010年6月末,我国商业银行地方融资平台贷款达7.66万亿元,其中23%的贷款都是项目借款主体及担保不合规或贷款本息偿还存在严重风险的贷款,这些贷款是这些地方融资平台贷款中最大的隐患。据中央某部门估计,地方融资平台坏账风险额高达1.76万亿元。随着我国中央政府最近频频出台对地方融资平台的清理整顿措施,我国各地地方政府纷纷忙于做好账目文章以便应对。恰恰由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存在,客观上助长了“土地财政”在目前的维续与扩张。三是地方投融资不一定投向真正的民意优先工程,这也意味着资金不一定得到最优配置,而是容易投到社会回报率较低的工程上。地方政府投融资往往会集中在短期见效快的项目上,而不是长期才能见效的项目上。四是地方政府负责官员任期短,缺乏地方财政民主约束,往往造成地方政府过度负债。五是一届地方政府过度负债,对后续几届政府不公正,造成政府的代际不公,因为还债的任务要落在后一届政府及本地百姓身上。六是地方投融资涉及很多地方政府的违法担保。

四、规则框架

土地财政问题和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问题触及我国的很多深层问题,需要确立一系列的规则来加以解决。

一是需要允许地方政府负债,但同时确立一整套规则。法律规定地方政府每年要做到收支平衡,不得列支赤字。但实际上地方政府负债现象广泛存在。如果允许地方政府负债,则要确立一些规则。比如,地方政府负债需要当地百姓的同意,经地方决策机关批准,并要得到省级政府的合规性审查。比如美国麻省的沃特敦镇就是如此。

二是地方政府或者地方政府公司的职能必须是明文列举的,地方政府公司的设立原则上禁止,作为例外可以允许,但需要省级政府对之进行合规性审查。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地方政府通过开设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负责投融资,也没有禁止地方政府直接开设其他形式的公司搞经营,这在一定程度上挤出了私人部门的企业投融资和经营。

三是建立独立的房地产价值评估体系,发展独立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市场价值补偿,辅之以部分“增值归公”,促进社会公平。我国缺乏独立的土地价值评估机构,使得政府自行出台的任何土地价值评估结果或者政府指定评估机构的土地价值评估结果(无论高于还是低于市场价值)同样缺乏其公平性和合理性。

四是地方政府的治理必须结合以地方财政民主制度的运行,建立和完善地方财政民主体制势在必行。无论是“土地财政”的背后,还是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之后,都存在地方层面公民权利保护不足和地方财政民主制度缺失问题。

3.罗伯特议事规则下乡记 篇三

规则在会议中是至高无上的

袁天鹏对议事规则发生兴趣,起因于留学美国时参与学校社团的启示。该校的学生自治组织决策机构是学生议会,其成员在全体学生中直选。

袁天鹏入选后发现,学生议会的议事规则,遵循的就是《罗伯特议事规则》。

最大的冲击是议会主席的“无能”。议会主席作为会议的主持者,只是会议发言机会的分配者,不能表态,如果他对某个议题确实有话要说,那就必须把主席的位置暂时出让,由别人代行主席职务主持会议,然后再发言。其原理是,只有被限制的权力才有可能是公正的。主持人自己不表态,不发言,才能保证公平。

这与袁天鹏在国内时的经历反差甚大。大学时,身为北京邮电大学学生会主席、团中央表彰的“全国优秀学生干部”,袁天鹏已经初尝权力的甜头,北邮的学生会有一点儿经费,钱怎么用也要开会议一议,但最后方案都要等到他这个主席拍板才能确定下来。

规则在议会中是至高无上的。一开始袁天鹏不懂会议规则,几次会议根本没机会发言就过去了。后来明白过来,所有的人,谁想发言都得先举手,主席同意才可发言。发言都有时间限制;发言不按先后次序,而是一个人说完了之后主席会问:“有没有反对意见”同时举手的人中间,反对意见优先。发言的时候必须开头先说“我同意”或“我反对”,然后再说理由,以让大家听着容易;发言时,任何人不得打断。如果跑题,主持人会告诉你“跑题”了;发言人必须面向主持人说话;而不是冲不同意见的人发言,以此避免冲突;发言超时会被打断。

民主决策是“少数服从多数”的看法也得到了颠覆。首先,没有“服从”这样强烈的字眼儿,民主是作为一个共同体同进同退的游戏,不是谁让谁服从的简单决定;其次,就算是“服从”,服从的也是决议,而不是人,这决议还必须是按规则共同作出的。

因地制宜的规则

在独立纪录片制作人寇延丁的牵线下,已是美国议事专家协会首位中国会员的袁天鹏被介绍给南塘村村民。

南塘村农民合作社是个村民维权组织,当地政府发现,让这个组织存在,减少了农民去省里、北京上访的次数。但是,这个组织的负责人却长期苦于会员们不会开会,开会时,常被三大问题困扰:跑题儿、“一言堂”、野蛮争论。

袁天鹏与同事一起,把罗伯特议事规则做了简写版,结合村民们的日常生产与生活,深入浅出地引导会员们学习如何开会。几乎所有常见的情况,比如跑题、超时发言、抢话、人身攻击、打板凳拍桌子等等,都编了小情景剧演给乡亲们看,让大家在笑声中发现老习惯的荒谬,再通过非常具体的议题,引导大家讨论,让大家在讨论中自己形成规则。

在培训中,乡亲们主要纠结于两个问题:一是主持人没有任何权力,这个他们很不适应,一个动议的形成——比如地里的萝卜怎么办,是就这么烂着、分了,还是拉到超市直销、便宜卖给中间商——这些动议的形成,要经过特定的程序产生。但开始的时候乡亲们坚持认为这是主持人的工作,“不然要他干啥”“没个挑头的人带领大家,这会还咋开”等等。

另一个纠结是,弃权票怎么算培训课上袁天鹏问乡亲们:“9个人开会,4票赞成3票反对2票弃权,这个动议过不过”乡亲们答:“过!”袁天鹏故意说:“可是只有4票赞成,没过半数啊!”乡亲们答:“那2票弃权的就不能算数,所以是7个人里4票赞成,过半数了!”

好,这时有人跑出来问:“如果是1人赞成8人弃权,那过不过”要知道这是农村开会时最常见的情况之一——1个人说,另外的人不吱声。这时,乡亲们的意见就变了:“8个人都不吱声,说明他们心里是反对你的,碍于面子,不想当面说出来,所以这个动议不能过!”

这种爱面子、老好人的乡愿文化又岂止是在中国的乡村不过令人欣慰的是,经过袁天鹏唇焦舌敝掰开揉碎地讲了又讲,乡亲们最终还是理解并同意了“弃权就是弃权,反对就要说出来”的观念。

在南塘,面对乡亲们,袁天鹏把罗伯特议事规则简化到了13条。而在阿拉善联盟,面对企业家们,袁天鹏将之归纳成了40条。面对不同的人群,他确实做到了因地制宜。

袁天鹏们认为,中国走向民主,应该有一些可以操作的东西,而议事规则提供了一个可能的策略和程序。

4.党委议事决策议事规则 篇四

为坚持和健全党的 民主集中制原则和集体领导制度,更好的发挥党委会在处理日常工作中的决策和保证监督作用,根据党内有关法规和党的十五大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一、议事原则

1、坚持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维护大局的原则。在重大问题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保证上级组织政令畅通。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注意运用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和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讲实话、讲真话,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符合实际的正确决策。

3、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防止个人说了算和极端民主化的两种倾向。对重大问题实行一人一票表决制,允许发表各种 不同的意见,严格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4、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党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每个成员对分管的工作要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关心,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5、坚持保密原则。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与会人员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

二、议事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指示、决议的主要措施;2、加强党的建设的规划措施及重要问题;

3、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措施;

4、坚强和改进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措施;

5、学校党员大会的组织筹备;

6、学校干部的管理、奖惩等重要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7、报请上级任免的干部,后备干部的确定;

8、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问题;

9、校党委和工会、团的机构设置及定员编制;

10、工会工作有关重大问题,主要有:(1)贯彻上级党委对工会工作的重要指示和上级工会的重要决议的意见;(2)学校职代会的有关事宜;(3)报上级表彰命名的劳模、先进工作(生产)者和学校表彰的先进工作(生产)者;(4)工作计划、总结;

11、团委工作有关重大问题,主要有:(1)团代会的有关事宜;(2)工作计划、总结;(3)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2、干部审查中的重要问题;

13、学校党委表彰决定和报请上级表彰的先进党组织和优秀个人;14、党委的工作计划、总结,向上级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15、党委重要制度的制定、修改、废除;

16、组织发展工作,主要有:发展计划、各支部发展党员工作;17、综合治理、统战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18、其他应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的重要问题。

三、议事程序

1、会议组织

(1)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2)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干部问题时,应召开党委扩大会(党政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必须由党委成员和应到会总人数分别达到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召开;

(3)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时,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4)党委会议应明确议题,议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议题确定后,一般不予变动或临时动议。

2、会前准备

(1)党委有关部门,按照党委会议的议事范围,提出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议题,并由党委办公室指定专人进行收集和整理,送交会议主持人确定。

(2)议题确定后,应提前两天将议题和开会时间、地点通知党委成员和列席人员,并将会议有关材料一并送达。党委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由书面形式表达。

3、召开会议

(1)会议主持人介绍出席和列席人员情况,通报会议议题和开法,按议题顺序逐项进行。

(2)会议讨论问题时,既要充分讨论,集思广益,又要提高议事效率和质量。汇报人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实事求是;发言要开门见山,紧扣议题充分发表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

(3)根据工作需要,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或部门)列席党委会议。列席人员在其议题讨论完毕后,即可退席。

(4)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召开党委扩大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要逐个表决;赞成票超过与会党委成员半数和与会全体人员半数方可为通过;如原拟人选被否决,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提出人选,下次会议再议,不得在本次会议临时动议,决定其他人选。

(5)决定重大问题,如发生分歧,双方人数接近时,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需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6)党委会由党委办公室指派专人记录,决定有关事项应编发会议纪要。4、组织落实

(1)党委成员要根据会议决议,对自己分工的工作,要制定具体措施,积极组织落实。

5.党委议事决策规则 篇五

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规定,按照县委要求,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党委议事要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确保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二、党委的重大事项,必须通过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形成会议决议,不得以个人意见代替党委的决策。如遇到特殊情况,必须由个人当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委报告,在下一次党委会上通报情况。

三、书记办公会。议事范围:酝酿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对党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交流日常工作情况。参加人员:书记、副书记,人大主席和纪委副书记列席,党政办主任负责记录。讨论人事安排时,组织委员应参加。书记办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四、党委会。议事范围:主要是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和乡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意见;研究和决定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提出和确定党委工作计划。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特殊情况可委托副书记主持。党委会议题一般首先由党委民员根据分管工作实际,提出需提交会议研究的具体内容,由党委书记根据总体安排,提出会议研究的议题,由书记办公会讨论确定,并提前将议题通知参会人员,不允许临时动议。参会人员:党委成员,人大主席列席。召开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参加方可召开。党委会议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一般应经过以下程序:

1、在会议召开前一个星期左右提出议题,让每位成员知情。

2、由分管或主管负责人指导有关人员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重大问题应该提出两个以上可供参考比较的方案。

3、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的意见,有的还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科学的分析论证,作出评估。

4、召开党委会充分讨论,进行表决。表决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票决,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赞成方可形成决议。

5、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党委会议决定,主要负责人不得自行决定。

党委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党委会议研究安排的工作,必须确定专人负责,有计划安排,有工作督查,有工作结果的报告,在下一次党委会上相关负责人必须简要汇报上次会议安排工作的落实情况。

五、党委扩大会。议事范围:主要是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决议、指示和会议精神,通报党委会议的决定、党委工作的情况,讨论研究重大事项的实施办法,研究部署重要工作。党委扩大会由党委书记主持,特殊情况可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

6.党委议事规则(医院) 篇六

医院党委议事规则 根据市卫生局党委制订下发的《医院党委工作条例》和本院实际,特制定本议事规则。1.议事范围(1)讨论和决定上级党委重大决策、指示和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意见。(2)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方案及实施部署。(3)讨论和决定医院建设发展的中长期规划。(4)讨论和决定医院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5)讨论和决定医院年度财务预决算及调整、基本建设项目、大型设备购置计划等。(6)讨论和决定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老干部、知识分子等工作及党的建设中的其他重要事项。(7)讨论和决定医院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思想政治工作等重要事项。(8)讨论和决定应由本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任免事项。(9)讨论和决定工会、共青团工作中的重要问题。(10)其他需经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2.议事要求和程序(1)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延期或临时召开。凡须提交党委会讨论审议或决定的问题,应由职能科室或分管领导事先做好准备(包括不同方案论证,部门协调工作、有关文字材料等),做到有情况,有比较分析,有处理意见。(2)党委会参加人员为全体委员,根据会议内容和要求可指定组织、宣传、纪委、工会、团组织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3)凡讨论干部任免事项,一般应有组织(人事)部门提供考察情况,分管领导说明提名任职理由。(4)党委成员在讨论问题时,必须集中精力,坚持党性,独立思考,充分发表意见。要发扬党内民主,鼓励不同意见的争论。要慎重对待少数人的意见,凡要作出决定的问题,都要实行表决,党委成员一人一票,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即要把问题议深议透,力求在重大问题上取得一致认识,避免决策失误,又要避免因少数成员的不同意见而久议不决,贻误工作时机。3.其他事项(1)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党委会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记录。凡涉及全院性重大问题的讨论意见或工作部署,由党办整理会议纪要,及时向上级党委汇报及向有关部门通报、贯彻(口头或书面),并做好反馈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2)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对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决议,允许保留不同意见,允许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情况,但在行动上和言论上要坚决按党委决议行事,不得在群众中自由散布个人意见,更不允许泄露党委会讨论时的不同意见。(3)上述党委会议事规划经党委讨论后生效。今后上级党组织如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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