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密协议

2024-08-10

安全保密协议(共9篇)

1.安全保密协议 篇一

信息安全保密协议

甲方(披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接受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鉴于:

1、甲乙双方(“双方”)正在进行[ *****类应用服务合作]项目(“项目”)。

2、在项目合作过程中,甲方已经或将要向乙方提供或披露(或乙方可能获悉)甲方的某些秘密性、专有性或保密性信息(“保密信息”),且该保密信息属甲方合法所有或掌握。

3、双方均希望对本协议所述保密信息予以有效保护。

经双方协商,达成本协议。

信息未经授权的披露。

2.3乙方保证对保密信息按本协议约定予以保密,并至少采取不低于对乙方保密信息的保护手段进行保密。

2.4乙方保证仅为执行项目的目的向乙方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股东、董事、顾问和/或咨询人员披露保密信息,且对保密信息的披露及利用符合甲方的利益。在乙方上述人员知悉该保密信息前,应向其说明保密信息的保密性及其应承担的义务,保证上述人员同意接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并对上述人员的保密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乙方如发现保密信息泄露,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告知甲方。

2.5项目终止后,乙方应及时将承载保密信息的介质原件及复制件全部返还甲方,最迟不得超过甲方发出交还通知之日起三十日。

2.6上述限制条款不适用于以下情况:

2.6.1在依本协议披露之时,该保密信息已以合法方式属乙方所有或由乙方知悉。

2.6.2在依本协议披露之时,该保密信息已经公开或能从公开领域获得。

2.6.3保密信息是乙方从没有违反对甲方保密或不披露义务的人合法取得的。

2.6.4该保密信息是乙方或其关联或附属公司独立开发,而且未从甲方或其关联或附属公司披露或提供的信息中获益。

2.6.5经甲方书面同意对外披露,但仅限于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方式且遵循书面同意中规定的其他前提条件。

2.6.6乙方应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通过口头提问、询问、要求资料或文件、传唤、民事或刑事调查或其他程序披露保密信息)。

2.7如果乙方拟以本协议第2.6.5条、第2.6.6条为依据作出披露的,应至少于实际作出披露行为前五个工作日通知甲方,说明其拟根据上述约定披露有关的保密信息,并就披露对象和披露范围、方式等作出说明。

2.8甲方不保证保密信息的精确性与合理性。

2.9如果乙方得知第三方获得任何保密信息,则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向甲方提供掌握的所有相关情况。

2.10双方一致认同,对于本协议签订及履行过程中、项目的商谈及

合作过程中所接触到的甲方关联公司的保密信息,乙方并应依据本协议约定履行保密义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 违约责任

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均构成违约乙方应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因调查违约行为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 甲方在履行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时,如有放松、放弃或迟延,均不构成对甲方在本协议下任何权利的不利影响或限制。如果甲方对某一违约行为免予追究,并不构成放弃追究乙方随后或持续违约行为的权利。

第五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5.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2所有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则任何一方均可采取下述争议解决方式:

(1)将该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在******进行。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5.3仲裁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协议未涉仲裁的其它部分。

第六条 协议生效及其他

6.1本协议自双方于年月日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双发合作协议的有效期限或提供平台维护、技术支撑的有效期限。本协议签署前,甲方已经向乙方提供或披露的本协议范围内的保密信息也受本协议约束,此时本协议于该等保密信息提供或披露时发生效力。

6.2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3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在任何时候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而不从根本上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时,本协议的其它条款不受影响。

6.4本协议各条标题仅为提示之用,应以条文内容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6.5本协议替代此前双方所有关于本协议事项的口头或书面的纪要、备忘录、合同和协议。

6.6 对协议内容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为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盖章后成为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6.7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必须按照本协议中的地址,以书面信函形式或双方确认的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进行。采用信函方式的应使用挂号信或者具有良好信誉的特快专递送达。如使用传真或类似的通讯方式,通知日期即为通讯发出日期,如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通知日期即为邮件寄出日期并以邮戳为准。

甲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乙方: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2.安全保密协议 篇二

很多企业都认识到了商业秘密的重要性, 也主动采取一些自我保护措施。但一部分企业对商业秘密的认识还很不到位, 以及与员工签订的保密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 从而导致不能正确的运用法律武器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其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企业对商业秘密的法律范围不清楚, 只把公司的技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没有认识到公司的客户信息、不公开的业务信息等也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客体。以下主要谈谈企业如何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以防止企业商业秘密的外泄。

二、企业应如何完与职工签订保密协议

作为企业所有或者具有正当使用权的商业秘密, 企业在使用的过程中, 必然为企业的一部分劳动者知悉, 而知悉是使用的前提。这是企业实现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的必要条件, 没有劳动者的知悉和使用就不能发挥商业秘密的作用。因此, 如何在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建立保护商业秘密的制度, 在某种意义上比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保护商业秘密更为重要。依据《劳动法》的规定, 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还应当包括竟业禁止的内容和条款。是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的防范泄密措施。

企业与职工签订商业秘密保密合同, 是企业的一项义务。企业与职工订立商业秘密保密合同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法》第2 2条的规定, 即“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该规定是指在企业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 但不妨碍在劳动合同之外, 企业与劳动者再另行签订保密合同, 以明确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商业秘密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方式更为直接有效。

虽然法律对商业秘密的概念做了明文规定, 但只是概括性的, 在具体实施中, 某一信息是不是商业秘密, 权利人、侵权人和法院可能会有小同的理解。把技术、工艺诀窍和产品配方等认定为商业秘密, 一般人还比较容易接受;而对于客户名单、业务状况等资料或者企业发展规划等经营性信息的认定, 却心存疑虑。在这种情况下, 权利人和侵权人谁能胜诉, 主要取决于双方所举的证据能在多大程度上支持自己的主张, 并且能够被法院所接受。如果权利人和侵权人在事前签有保密协议, 明确商业秘密的名称、范围及其他条款, 并且这些条款与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抵触, 权利人仅凭协议就能证明特定的信息是自己的商业秘密, 使自己在诉讼中处于非常有利的地位。因此, 保密协议的签订是商业秘密保护中的最重要环节。

订立保密协议中需要重点注意的问题是, 在实践中, 有些企业只是签订了保密条款或者协议, 但没有约定支付相应的保密费用, 在实际中也没有支付这类保密费用。这种只规定劳动者单方义务的保密合同或保密条款是否有效, 或能否被劳动者主张撤销或变更是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由于此类保密合同或保密条款常常带有格式合同、条款的特征, 如果企业不考虑基于员土承担了保密义务而应由企业为此给子一定的补偿, 此种保密合同或条款很可能会因违反合同法第4 0条的有关规定, 即因排除了对方主要权利而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因而应引起企业方的特别关注。

另外, 签订保密合同中的另一个问题是企业的商业秘密和职土在职期间因土作获得和掌握的知识、经验和技能等的关系问题。雇主不能限制雇员使用其在工作中学到的与工作有关的技术。受聘人在聘用期间学习、掌握的一般知识、技能、经验, 是其多年经验累积的结果, 成为其人格的一部分, 不是商业秘密。如果这些内容也作为商业秘密处理, 势必侵害雇员的劳动权和基本人权, 为法律所禁止。若将雇员的一般知识和技能纳入商业秘密的范围, 将可能造成一些本属于公共领域, 但又非常有用的信息不能正常使用和自由流通, 影响社会公益, 同时侵犯到雇员的人格, 影响到雇员的基本生存。但是, 对于商业秘密过于狭窄的解释也未必是好事。因为这种做法反过来会使木应受到保护的信息得不到保护, 从而挫伤企业开发商业秘密的积极性。职工在职期间获得的上述知识、经验和技能已经成为职土人格的一部分, 不应该被过多的限制, 故企业在主张自身商业秘密权利的同时必须注意到两种权利的平衡问题。因为在特定的条件下, 原顾主的商业秘密与雇员所掌握的一般知识、技能、经验等都是交叉在一起而无法分离的, 离职雇员“无法将那些商业秘密从心中根除”。需要说明的是, 记忆力不属于“能力”的范畴, 有些雇员的记忆力极好, 能将工作中所接触到的数据、图像、公式等通过记忆记录下来, 如果雇员可以主张记忆的信息属于他的个人知识, 那么雇主的权利将会受到损害, 许多秘密信息将不再被作为商业秘密。实践中, 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观念上往往容易忽视这一点所以企业在与企业内部员工订立商业秘密保护合同或保密条款时应注意, 针对小同的职土其保密要求应有所区别和侧重, 不能把一般职土因土作而获得的上述基本生存技能都归入到商业秘密范围中而全部加以限制, 否则很可能得小到法律的保护与支持。

由此, 保密合同是一个安全保证, 企业应通过与职土签订各种保密协议 (含保密条款) 的方式来保护自身的商业机密。明文规范员土在受雇期间的任何发明都属于企业所有。职工无论在受雇期间或离职后, 不得违约泄露或使用企业的商业秘密。当职工因跳槽而违反保密义务, 将企业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时, 企业可以依据该保密合同, 请求行政或司法救济。

摘要:当前社会上发生的商业秘密侵权案, 绝大多数都是因为人才流动引起的。而长期以来, 因此, 企业如何运用法律的手段来防止人才流动过程中商业秘密的流失, 保护商业秘密小受侵犯, 如何建立起合法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以及采取积极适宜的法律救济手段, 对企业的发展意义重大。

关键词:商业秘密,保密合同

参考文献

[1]张蜻顾长河:《人才流动中商业秘密的预防性保护》, 甘肃农业, 2005第12期

[2]许海峰:《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实务》, 机械土业出版社, 2004年版

3.保密协议保不住的商业秘密 篇三

引子

企业与员工签订了保密协议,为何仍被窃取了商业机密?

属于企业一级机密的核心技术,为何轻易就被软件复制?窃密生产的同类产品没有产销,为何被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一起看似并不复杂的商业秘密窃取案,值得企业反思的却很多……

案情回放

2004年10月,斯维数字技术公司的两位工程师谢某和吴某,以斯维公司的技术秘密入股,加入香港爱迪威科技有限公司。

2004年12月,谢某、吴某离职,化名来到深圳龙岗信昌塑胶厂,担任硬、软件工程师。

2005年4月,利用从斯维公司窃取的DVB技术资料,谢某、吴某研制出模型机。

2005年6月,针对谢某、吴某的侵权行为,斯维公司向深圳南山区法院提出诉讼要求。

保密承诺成了一纸空文

2002年,斯维公司开始组织人员研发DVB-S、DVB-C、DVB-T等技术,购买了相关软件平台,于2004年基本完成了研发,并对DVB-S、DVB-C机顶盒软件在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作了软件登记。

公司员工谢某,在2004年5月~12月期间,担任斯维公司硬件工程师,主要负责参与该公司DVB-C机顶盒的研制;员工吴某,在2004年10月~12月期间,出任斯维公司软件工程师,主要负责参与该公司DVB-S机顶盒的研制。

谢某在工作期间与斯维公司签有《劳动合同书》和《保密合同书》,吴某在工作期间与斯维公司签有《试用劳动协议书》和《保密合同书》,二人均承诺未经斯维公司书面许可,不得披露、使用以及允许他人使用其参与开发的职务成果和所了解的技术秘密及经营秘密,并不得利用上述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从事对斯维公司构成竞争的任何职业。

2004年10月份,深圳龙岗信昌塑胶厂(以下简称塑料厂)王某找到谢某和吴某,商议由王某出资入股,谢某和吴某以斯维公司的技术秘密八股。三人于11月签署合作协议,成立香港爱迪威科技有限公司,谢、吴二人分别占7%、6%的股份,合作开发DVB产品。

谢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斯维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DVB-S、DVB-T、DVB-C软件复制后带出斯维公司。2004年12月2日,斯维公司发现谢某私自复制DVB-T技术软件,遂以其严重违纪,非法窃取公司机密为由对其作出解聘函。

吴某亦利用职务之便,偷偷复制了斯维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DVB-S技术资料。2004年12月14日,吴某向斯维公司提出离职函。

化名研发模型机

离职后的谢某和吴某,化名为李某和刘某来到塑胶厂,担任硬、软件工程师,利用从斯维公司窃取的技术资料,开始研发DVB-S、DVB-T机顶盒,并于2005年4月研制出模型机,前往香港参加春季电子展销会。

2005年7月,他们生产出样机50台,并将这些样机寄往国外之0多家客户,还接受了沙特阿拉伯一家公司的500台订单(每台定价30美元)。另外,谢某还于2005年5月30日将其复制的斯维公司的DVB-S技术以人民币12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利用斯维公司的DVB-T技术给深圳市华人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获利人民币2000元。

计算损失起争议

2005年6月,针对谢某、吴某的侵权行为,斯维公司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检察机关起诉认为,斯维公司自行研发的DVB系列软件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斯维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斯维公司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属于商业秘密。谢某、吴某违反有关保守秘密的要求,利用非法复制的DVB技术秘密入股,成立公司与他人生产,给斯维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被告人的辩护人则认为,以商业秘密的本身价值来计算商业秘密的经济损失不合理,两名被告人尚未生产产品并销售,未给斯维公司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不属于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到底如何计算损失?在确定“重大损失”的数额时,法院认为,可以从商业秘密所必备的研制成本等方面加以考虑,因为,如果自行开发有关技术产品,则需要支出必要的费用。据此,法院判定斯维公司的损失额为152.5万元,谢某、吴某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最终,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谢某和吴某有期徒刑1年和有期徒刑10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和1万元。

点评李云驰 北方工业大学法律系讲师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财富,在目前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作用越来越显著。然而,“跳槽”员工带走商业秘密、骨干人员另立门户、内部职员外卖商业秘密、竞争对手“木马”窃密等商业秘密流失案件在当前大量涌现,且手段不断翻新,已成为影响民营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巨大障碍。

而本案,就是属于骨干人员带着企业核心技术,另立门户的类型。

斯维公司的失误

在本案中,斯维公司对于自身商业秘密的保护近乎做到了“面面俱到”,唯独没有做好的一点的:过分信赖制度和合同的约束力。

这种片面的思想仅存在于少数较为规范的民营企业。然而,任何企业都难以保证没有不忠诚的员工,也不能忽略涉及本企业商业秘密的合作伙伴、谈判对手、重要客户、服务提供单位有不守信用的可能。对这些不忠诚的员工和不守信用的涉密单位,保密制度和保密合同的约束常常显得乏力,他们会利用法规、制度的空当或心怀侥幸,为了一己之利对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实施侵害。因此,企业在制订保密制度、签订保密合同的基础上,还要掌握保守商业秘密的技巧,经常进行检查监督。要将每一重要的商业秘密分割成多个部分,不同的部分安排不同的人员从事开发、操作、管理,使得企业中尽可能少的员工掌握该商业秘密的整体部分;要对企业内部的部门和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检查,及时发现泄密隐患,堵塞泄密漏洞;定期不定期地组织人员出外巡查,以免商业秘密被侵犯后仍一无所知,错过最佳的补救、反击机会,使企业遭受难以挽回的损失。

亟待解决的问题

虽然本案以斯维公司的胜诉而告终,两位被告也受到了应有的处罚,但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是,处以的罚金数额是非常低的。

由于我国《刑法》和两高的司法解释未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罚金的具体数额作出规定,使得各地执行不一且普遍不高,这就加剧了部分侵权人的侥幸心理——如果得利100万元仅罚10万元,侵权人当然愿意冒险一试。

面对这一状况,企业只有在商业秘密还没有丢失的情况下,用各种手段强化保护自己的利益,其中包括:

一、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分类并划分等级。

具体包括四个环节:①确定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②对各项商业秘密划分为核心秘密、重要秘密、一般秘密三个等级,使商业秘密能够有重点地加以保护,确保安全。③明确各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④对商业秘密事项做好标志工作,以便一目了然知道是哪一级秘密、保密期限多长,有利于管理和使用。

二、建立商业秘密的保护规章制度。

民营企业可参照国家保密部门已经颁布的一系列保守国家秘密的制度,结合商业秘密的不同特点,针对企业自身各种可能的泄密途径,一整套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

三、建立专职商业秘密管理机构,明确专职人员责任。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立专职情报管理机构,并吸收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承担企业内部商业秘密管理的总体协调及全局性管理工作,直接对企业法人负责。

四、保密协议:先说后不乱。

企业与职工签订保密协议一般应着重规定职工的如下几项义务:①保守秘密的义务;②正确使用商业秘密的义务;③获得商业秘密职务成果及时汇报的义务;④不得利用单位的商业秘密成立自己企业的义务;⑤不得利用商业秘密为竞争企业工作的义务;⑥妥善保管商业秘密文件的义务。

五、竞业禁止协议:双赢的选择。

所谓竞业禁止,是指禁止从事竞争性行为,即规定掌握单位商业秘密的职工,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六、重视证据:抓住救命稻草!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举证的一般原则,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主要的举证责任应当由提起商业秘密保护请求的原告方来承担。以人才流动导致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诉讼为例,作为原告起诉的民营企业指示应当证明:①自己拥有的该项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依法受到法律保护;②被告所使用或披露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相同性;③被告有获取商业秘密的条件并且存在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通过上述途径取得的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应提供和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等证据。

4.信息安全保密协议书 篇四

1、信息安全保密协议书

甲方:XX单位

乙方:XX单位员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因为工作关系向乙方提供电脑和网络系统,乙方不得利用甲方提供的电脑和网络系统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据此双方签订本协议:

一、乙方承诺不利用甲方提供的电脑制作、复制、发布、转摘、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⑴反对宪法基本原则的;

⑵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⑶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⑷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⑸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的;

⑹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⑺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⑻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权益的;

⑼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网络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乙方不得利用甲方提供的电脑和网络系统发送垃圾邮件、攻击其他网络和计算机系统,传播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危害互联网信息安全的行为。

四、乙方不得通过甲方网络系统利用单位QQ群及电子邮箱传播不负责任、造谣滋事、煽动偏激情绪、制造恐慌气氛、扰乱正常工作秩序等各种有害信息。

五、乙方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应当遵守单位保密规定,不得利用电子函件向与单位业务无关的第三人传递、转发或抄送单位商业机密信息。

六、乙方应当时刻提高保密意识,不得与单位业务无关的任何人在聊天室、电子公告系统、网络新闻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单位机密信息。

七、乙方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扣罚乙方当月工资的10—20%,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名:

签名: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2、信息安全保密协议书

甲方:

乙方:

根据《XX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XX行业《关于加强XX安全和保密管理的若干规定》(XX〔XXXX〕XX号)、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规定,乙方向甲方郑重承诺:

一、不制作、复制、发布、转摘、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反对宪法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权益的;

9.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二、不使用非涉密计算机处理和存储涉密信息。

三、不利用办公计算机制作、复制、查阅、传播和存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所禁止的信息内容,以及从事与日常办公和业务工作无关的事项。

四、不将涉密计算机联入非涉密网络。

五、不在涉密计算机上联接和使用非涉密移动存储设备;不在非涉密计算机上联接和使用涉密移动存储设备。

六、不将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设备带到与工作无关的场所。确需携带外出的,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七、不外传公司业务的各项数据。

八、不外传公司员工资料。

九、不外传其他公司经营管理信息(包括计算机、网络相关信息)。

十、确需外传的,提交公司领导审批。

因违反以上协议,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方和乙方各保管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3、妇幼健康信息安全保密协议书

甲方:法人代表:乙方: 科室:

为了加强医院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预防接种、《出生医学证明》发放和信息技术管理等涉密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省卫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妇幼健康信息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卫妇幼[20XX]X号)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在双方平等协商、诚实守信的基础上就协议内容达成共识,特签订本协议:

一、本协议涉及的保密内容:

本协议涉密内容是指乙方在甲方从事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预防接种、《出生医学证明》发放、信息技术管理、办理出入院等工作过程中涉及到的个人信息资料记录、相关统计数据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内容)。其信息存在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计算机磁盘、会议和其他口头形式。

二、甲方义务

1、甲方信息管理部门有义务对从事妇幼健康信息采集、录入、保管的人员和信息公司进行准入审核,落实相关计算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孕产妇保健档案和儿童保健手册、孕产妇和新生儿等出入院的诊疗信息录入安排专人管理,对电脑内保存的信息资料设置管理权限,做好日常监管,排除安全隐患。

2、甲方信息管理部门有义务维护乙方使用的计算机正常运转,安装必要的防火墙或内外网的物理隔离,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

3、甲方信息管理管理部门有义务对乙方掌握的重要涉密信息进行定期安全备份,安全存放。

4、甲方有义务对涉密岗位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信息安全方面的专业培训,使乙方了解并落实相关制度,掌握相关安全防控的知识和技能。

三、乙方保密义务

1、乙方作为甲方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相关保密制度,恪守职业道德,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在甲方涉密岗位上掌握的涉密内容在保密期内泄露给未经甲方授权的其他人员,不得将信息提供给未经授权的向第三方进行满意度测评,不得买卖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2、乙方不得利用甲方提供的电脑和网络系统,私自连接外网,发送垃圾邮件、攻击网络和计算机系统,不得私自使用外来移动硬盘、U盘、光盘等移动存储介质,防止计算机病毒传播,危害网络信息安全。

3、乙方不得在在运行的信息系统上私自开发、挂靠与业务工作无关的软件或系统,不得在内网、外网、QQ、微信、论坛等之上擅自发布涉密信息资料。不得私自通过运行的信息系统发布通知或广告等。

4、乙方要对涉密计算机设置加密口令并严格保密,定期更换。禁止将登陆口令泄露给其他人,防止他人私自使用计算机或允许他人复制涉密信息资料。

5、禁止以盗窃、利诱、胁迫他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甲方相关涉密内容。禁止故意或过失向他人披露、打听、超越岗位职责范围接触、获取甲方涉密资料。

6、乙方未经批准禁止私自带领外来人员观看、复制、摄像、记录等涉密资料。

7、乙方在调换工作岗位或离职时,应当向甲方相关部门交回全部涉密资料,不得私自保管或带走。乙方保证把自己的掌握或控制的所有载体(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光盘、磁盘、磁带、笔记本、图文、客户名单、报告报表、清单、影像资料或其他书面、图示记录等)无条件移交甲方,并履行交接手续。若涉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在甲方复制后负责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

四、保密期限

甲方安排乙方在涉密岗位工作开始之日起至甲方涉密资料公开之日止,即乙方是否在职,不影响保密义务的承担。

五、违约责任

1、乙方若违反国家和甲方相关保密制度,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甲方有权利依据相关规定按程序给予乙方交回全部资料、警告、通报批评、扣罚绩效、调离原岗位、承担赔偿责任、记过、缓聘或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并依法追究乙方违约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乙方因违犯协议,存在侵权获利的,获利的不正当利益归甲方所有。

3、由于乙方泄露涉密信息造成公民个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等案件发生构成犯罪的,在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甲方保留对乙方解除劳动关系、追究乙方责任而支付的律师费、取证费、差旅费等全部违约追究成本的权利。

4、本协议作为双方《劳动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其具有同等效力;但本协议同时具有独立法律效力,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章):

法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签字: 年月日

4、信息安全保密协议书

甲方:集宁区房产物业管理局

乙方:

乙方因在甲方单位履行职务(责),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秘密信息。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保密协议。

一、乙方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或负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包括会议场所,出席人员、列席规模,会议事项等等涉及会议方面的一切信息。

2、各类工作会议,产生的文件、决议等需要保密的,或者未确定是否属于保密信息,在未传达或正式发文和发布前,都属于保密范围。

3、会议印发的密级文件,会议传达涉密内容等。

4、新城建设或项目招投标方面的会议或各委、办、局在本单位召开的会议,涉及到需要保密的信息。

5、通过内网、交换文件、相关单位业务往来的电话、传真、电子文档等信息,需要保密的,或者请示领导之前,未确定是否需要保密的信息。

6、领导指定需要保密的信息。

7、业务办理过程中涉及房产数据并指定为保密数据,严禁泄密。

二、除了履行职务需要之外,乙方承诺,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秘密,除甲方书面同意外,不得以泄露、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的其他工作人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或负有保密义务的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不得协助任何第三人使用秘密信息。如发现秘密信息被泄露,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三、双方同意,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或负有保密义务的秘密信息,承担如同任职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的义务,直至该秘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

四、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U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信息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五、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则视为乙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应当在乙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乙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但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下乙方无须将载体返还,甲方也无须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六、双方确认,乙方的保密义务自乙方知道秘密信息起,到该秘密信息被甲方对社会不特定的公众公开时止。乙方是否在职,不影响保密义务的承担。

七、双方约定:

因乙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甲方的秘密信息权利的,甲方可以选择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侵权责任。

八、双方本着平等协商的精神,在签署本协议前已详细审阅过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乙方事先也已经全面了解了甲方的保密制度,甲方的保密制度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九、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本合同独立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未尽事宜,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处理。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名)

甲方代表:(签字)身份证号码:

5.医院网络安全保密协议 篇五

甲方: 乙方:

为切实保障甲方的网络和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确保乙方为甲方提供信息化建设相关的项目开发维护服务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和单位工作秘密的安全,双方同意签定如下保密协议:

一、保密范围:

1.乙方为甲方提供信息化建设服务,所涉及的有合同、协议约束或存在事实合作、服务关系的项目开发维护工程活动(以下简称服务工程)。

2.乙方为服务甲方的信息化建设而了解、掌握的甲方专属局域信息网络系统的拓扑结构、安全保密措施、各项参数等,以及甲方场地环境、硬件、软件、电子信息、商业资料等所有资料内容(以下简称专有信息)。

二、保密责任

1.甲方应加强对乙方及其参与本服务工程的员工的安全保密监管,及时发现安全保密隐患和问题。乙方应配合甲方对乙方有关人员进行审查、教育培训,及时调整不合适的人员。

2.乙方必须在签定本保密协议后,才可使用甲方提供的有关专有信息,为甲方提供信息化建设相关项目的开发维护服务。

3.乙方同意严格控制使用甲方的专有信息,保证不向第三方泄露甲方提供的任何专有信息,并对该专有信息的提供管理良好的安全保密措施。

4.建设涉及数据库、网络、服务器等信息系统,乙方须制定甲方认可的安全保 密管理方案,并采用适当的安全保密技术和措施对信息系统进行集成,有效保障信息系统安全。

5.乙方不能将甲方的专有信息用于未经甲方书面许可的其它任何目的。除乙方直接参与本服务工程的职员之外,不将专有信息透露给其它任何人。乙方及其参与本服务工程的员工严禁在系统建设中私设“后门”,非法访问系统。乙方应当告知并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其参与本服务工程的员工遵守本协议规定。

6.乙方发现保密范围内的有关事项已经泄露或可能泄露时应当及时报告甲方,并无条件立即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7.当甲方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交回专有信息时,乙方应当立即交回所有书面的或其他形式的专有信息以及所有描述和概括该专有信息的文件资料,不能以任何形式保留或擅自处理。

8.乙方承诺在甲方没有需求的情况下,乙方不得擅自修改portal页以及SSID。

三、违约责任

1.乙方及其参与本服务工程的员工违反本协议规定,造成信息泄密、丢失、破坏等事件,乙方应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四、保密期限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的合作交流都要符合本协议的条款。除非甲方通过书面通知明确说明对本协议所涉及的某项专有信息予以解密或同意共享,乙方必须按照本协议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对在本服务工程中掌握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保密期限不受本协议有效期限的限制。

五、附则

1.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5年。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保密组织一份。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6.笔记本电脑安全保密补充协议 篇六

私人笔记本电脑禁止带入公司,因工作需要需带入的应提交书面申请经部门主管批准后方可带入。

经批准带入的个人笔记本电脑中如存有涉密信息不得存入硬盘,应存入移动硬盘、U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不得带出公司。

涉密笔记本电脑严禁联接国际互联网,对于使用涉密信息的笔记本电脑的部门或个人设专人管理,明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做好本部门或个人的涉密笔记本电脑的保密管理工作,防止涉密笔记本电脑失控或丢失后被破译,必须采取开机状态身份鉴别。对于经常携带外出的涉密笔记本电脑要采取保密措施。

保密管理人员和各部门主管领导对本部门涉密笔记本电脑的型号、配置、密级、责任人、使用人、使用情况、去向等要清楚。

严禁擅自将存储有单位秘密信息的涉密笔记本电脑带出办公场所。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携带时,需经部门主管审批后方可。

笔记本电脑不得擅自借用,由于工作需要借用,需经主管领导批准,部门登记、备案,并对涉密信息进行处理后方可。

7.手机安全保密隐患与防护研究 篇七

手机通信作为移动通信家族中的一个分支, 由移动核心网、无线接入网 (基站) 和移动台 (手机) 三部分组成。其中移动台与基站是通过空中无线链路联接, 基站与移动核心网的内部及相互之间基本上是地面有线联接。手机是目前最不安全的一种通信手段, 存在若干安全隐患。本文在分析了手机存在的诸多安全隐患的基础上, 提出了相应的防护措施。

2 通信信息安全隐患

由于存在军事、商业秘密或一些个人隐私, 一些组织或个人会通过监听关注对象的手机窃取秘密, 用户本人很难发现, 其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⑴间谍软件窃听。间谍软件主要通过蓝牙、彩信、网络等途径非法安装, 如“卧底”监听软件。一旦被监听手机被非法安装这类软件, 就可以把手机上所有发送的短信、通话记录通过网络上传到服务器上, 监视者可以通过服务器看到被监听用户所有的短信和通话记录。

⑵移动电话拦截窃听。移动电话拦截系统有多种多样, 有的类似手机随身携带, 有的需要装包手提, 还有车载系统, 功能、性能各不相同。例如市面上销售的GSM-1移动电话拦截系统, 这是手机窃听器的新一代产品, 可以同时监听两部手机, 只需输入对方的手机号码, 对方通话时就有铃声或者震动提示, 就可监听, 在对方不通话时还可以拨打对方手机号码, 听他们周围的声音。

⑶冒充网络实体的监听。冒充网络实体的监听方法主要有复制手机SIM卡、设立伪基站等。其中, 复制SIM卡一般需要拿到SIM卡, 如手机保管不善、随便外借、外修, SIM卡就会失控;使用被复制过的SIM卡, 通话语音、短信息就很容易被另一部手机接受到。冒充手机通信基站非常可怕, 尤其是在涉密单位比较集中的地域, 伪基站能接受附近所有手机通信信息。

⑷空间无线通信被截获。手机通信过程中有相当一段时间在空间无线传输, 易被截获。例如美国的“梯队-Echelon”全球监听系统, 全球95%的无线信号都要被该系统过滤一遍。重点对象的语音特征都有记录, 只要该特征语音一出现, 系统就自动捕捉识别并存储下来, 留待分析。即使通信信息加密也不可靠, 因为加密算法不断被破解。如A5.2算法、CAVE算法、用LFSR产生PN序列加密等都被陆续证明是不安全的。

3 手机病毒木马攻击隐患

3.1 彩信病毒

这种病毒通过短信附加彩信来传送。其原理一般是利用用户麻痹心理, 一条短信后面还跟着彩信, 因为是朋友发过来的, 没有太多戒备。打开之后也看不到有什么内容, 没注意就安装了, 安装了以后什么也没有, 然后就不再管它。实际上, 病毒已植入运行, 自我复制短信再按通讯簿往外发送, 其内容与样式和接到的那个是一样的。这种病毒的传播速度很快, 感染人数比较多, 给用户造成的损失也大 (短信费) 。

3.2 木马程序

随着个体与手机之间的关系愈发亲近, 手机中存储的各种私人信息越发隐秘, 激发了一些人的恶意破坏欲望, 专门窥探手机用户的秘密。木马程序能被伪装成了普通游戏软件, 在用户接收安装这一程序的同时, 手机便自动向该网址回复安装该程序的手机上存放的通讯录, 有的还能实现短信、照片等一些数据文件远程获取。此外还有专门针对以手机为终端的银行转账、炒股等金融交易活动, 恶意程序能在后台自动截获键盘事件, 将键入的用户名和密码通过短信方式发送到事先预置的电话中。

4 手机安全防护措施

4.1 切断手机发送涉密场所信息的途径

如在涉密场所设置屏蔽室或者手机屏蔽柜 (套) , 进入涉密场所之前一律将手机存放在屏蔽室或者手机屏蔽柜 (套) 内;在保密会场等涉密场所使用移动通信干扰器, 切断移动通信工具与公众移动通信网的联系。

4.2 使用加密手机, 增加加密模块

通过加密, 可以极大地降低泄密的风险。因为很多秘密泄露, 都是别人在无意中发现的。但加密手机只是加密了通信信息, 并未对用户位置信息、身份信息等进行加密。稍有不慎, 涉密信息仍有可能泄露。另外, 移动通信加密也给密钥管理增加了困难。总之, 加密防护是相对的, 不是也不可能是绝对安全的。

4.3 提高警惕, 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涉密单位的领导和重要涉密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使用他人赠予的移动通信工具;严禁使用普通移动通信工具谈论、传送涉密信息;慎重使用移动新业务, 一般不要开通移动定位、无线上网、移动电话簿等新业务;不要将移动通信工具连接到电脑等涉密信息设备上;移动通信工具外借、外修、保管要慎重, 防止失控;慎重使用别人送给你的用户卡, 不要使用来路不明的用户卡, 尽量在正规的运营商经销处购买用户卡;不要在手机上存储秘密数据或个人资料、隐私照片等;发现手机病毒后, 应尽快关闭手机, 妥善查杀病毒。

摘要:介绍了手机使用现状和发展趋势, 指出手机其实是一把双刃剑, 存在很多安全隐患。总结分析了手机通信被窃听和手机存储内容被窃取泄密的若干隐患, 最后从屏蔽手机、加密通信和提高警惕等3个方面提出了加强手机使用安全防护的措施。

关键词:手机通信,安全隐患,防护措施

参考文献

8.浅谈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建设 篇八

关键词:电磁辐射;安全漏洞

中图分类号: TP393.0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1069(2016)17-42-2

0 引言

计算机、互联网的技术飞速发展,为各类信息传输共享带来了极大便利,推动了经济的增长与社会的发展;也为各类需要保密的行业领域的信息安全保密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信息安全与保密与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国防现代化建设息息相关,已成为影响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一环。随着涉密活动逐渐频繁,窃密技术更为先进,信息安全保密问题也变得更加严峻,安全保密建设任务更加紧迫。

1 安全保密的重要性

1.1 基本概念

安全保密工作就是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出发,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安全保密管理建设是为了维护单位正常经营管理秩序,围绕保护好国家秘密而进行的组织、管理、协调、服务等职能活动,通过行政手段、技术手段和必要的经济手段,来约束和规范组织和个人的涉密行为,使他们的行为能够符合保密要求。

1.2 安全保密的重要性

党的四代领导都提出了加强保密工作的重要论述。毛泽东同志提出“保守机密,慎之又慎”; 邓小平同志强调:像原子弹一类的东西,不能让敌人摸底……;江泽民同志指出:必须守口如瓶,只做不说;胡锦涛同志重要批示:保守军事机密涉及国家安全,必须慎之又慎。

革命战争年代,保密就是保生存,保胜利;和平时期,保密就是保安全,保发展。

2 影响信息安全保密的因素

2.1 主要泄密途径

2.1.1 电磁辐射泄露

电子设备在工作的时候,就会产生电磁辐射,这些辐射信号就有可能会携带着正在处理的涉密信息。目前,辐射最可能造成泄密的是计算机的显示器、使用非屏蔽双绞线的计算机网络和计算机无线设备。

电脑显示器辐射通过专用设备处理后,可以恢复并还原出原来的信息。西方国家已能将一公里外的电脑屏幕电磁福射信号接收并复原。涉密网络如使用非屏蔽双绞线传输,非屏蔽网线就相当于一根发射天线,将传送的涉密信息发向空中并向远方传输,采用相应的接收设备即可还原出正在传输的涉密信息。电脑的无线设备主要包括无线网卡、无线键盘、无线鼠标和蓝牙、红外接口设备等。这些设备信号均采用空间传输方式,即使釆用了加密技术,也可能被窃密者可利用特殊设备进行信息拦截获取。

2.1.2 网络安全漏洞

计算机系统通过网络进行互联互通,各系统在远程访问、传输和资源共享的同时,也为网络渗透攻击提供了途径。

我国现有计算机技术存在着国产化程度不高,关键技术受国外垄断控制的约束,计算机系统如被人为预留后门、通道和漏洞,将造成极大威胁。另外,涉密计算机设备如配备了无线网卡,在机器工作状态下,就有可能无需任何人工操作就可联网被他人远程控制。敌对分子一是可以利用网络中存在的安全漏洞,入侵某个系统,取得管理员权限后,即可篡改或窃取涉密信息,二是利用“木马”程序进行远程操控,被植入的木马计算机将被当作跳板,所有信息均可被轻易窃取。

2.1.3 存储介质泄露

各类存储介质管理不善也是信息泄露的重要因素。存储介质如光盘、U盘、移动硬盘、磁盘阵列等,只做一般的删除或格式化处理的话,数据是可以通过专用软件等进行复原后造成泄密。一种被称为“摆渡木马”的恶意程序,主要感染对象就是移动存储。该木马会后台自动运行, 把电脑里的涉密资料打包成隐藏文件拷贝到存储中。当感染的移动存储在互联网和涉密网之间交叉使用时,木马将自动把存储的涉密信息发往互联网上的特定主机,造成信息外泄。

2.1.4 多功能一体机泄密

多功能一体机在使用或维护时,如未经专业处理将存有涉密信息的存储设备带走修理,或修理时无专人监督陪同,都有造成泄密的隐患。

使用多功能一体机的传真功能时,如连接到了普通电话线路,此时就会导致涉密信息在公共电话网络上进行传输。

2.1.5 人员泄密

人员泄密的表现主要包括违反相应的安全保密规范造成的失泄密,以及为利益驱动故意的卖密。

违反相应的安全保密规范下的失泄密,一是对文件资料或使用的设施设备管理不当、使用不当。二是保密意识淡薄,利用互联网交流时涉及了国家秘密。

为利益驱动故意出卖秘密,是指明知自己的所作所为会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却明知故犯的行为。

2.2 主要原因分析

2.2.1 相关制度规范缺乏或不完善

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不够严谨和完善。一般单位都有相关的制度,但是如果不从实际出发,建立起的管理制度没有可操作性,没有相应的防范机制,将会形同虚设。因此,单位领导应重视保密制度的建设,制度应详细、规范、具体,且有详细具体的执行部门和执行程序,有了制度后要严格执行并责任落实到人,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

2.2.2 技术管控手段欠缺

当今是网络信息化时代,几乎所有的信息和数据都是以电子化的形式存在和传输交换,窃密的方式也越来越多样化和高技术化,这就需要更高的信息安全保密的技术手段来保护秘密信息。但很多单位对窃密的技术管控手段认识不够,防护措施也不到位,有的甚至还停留在“三铁一器”的传统手段上。

3 大力加强安全保密管理

保密管理工作的原则是: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严格标准,严格管理。

遵守这一原则,就必须要有健全的保密工作规章制度,强化的技术防护管控手段,优秀、有效的保密工作人员队伍。

3.1 建立健全的保密工作规章制度

保证有一个健全和完善的保密工作规章制度是做好保密工作的根本,应根据单位业务的牵涉对象、业务流程、秘密等级等具体实际情况,制定并及时修订完善,实现保密管理的持续性改进。

3.2 强化技术防护管控手段

3.2.1 对设备设施的防护

严格限制国外引进设备的使用范围。国外引进的产品, 必须重点检测产品是否带有恶意代码,采取加密措施。

3.2.2 对存储介质的技术防护

对于存储介质的技术防护分两方面进行,一方面是消磁,另一方面是防拷贝,可以通过加密码保护,使载体中的文件,不能用正常的方式读出。

移动存储介质交叉使用存在漏洞,采用单向导入技术加以防范。即可以完全的禁止数据在低级别的载体(如移动存储介质)和高级别的涉密计算机中交叉使用,带来泄密隐患。

3.2.3 网络使用管理防护

①实行物理隔离; ②明确网络使用管理人; ③依据岗位设定用户权限; ④严格控制信息输出; ⑤专人负责杀毒、系统运维、审计工作;⑥配置网络安全设备。

3.2.4 电磁辐射技术防护

在距离安全边界较近的涉密计算机上加装视频干扰保护设备,以扰乱计算机电磁辐射信号; 注意涉密设备与非密设备的间隔距离;涉密系统服务器和终端,禁止非涉密设备接入红黑隔离插座及扩展的普通插座;重要的涉密计算机及存储设备机房建造电磁屏蔽室。

3.3 加强人员培训与队伍建设

建立一支优秀、有效的保密工作人员队伍,是做好安全保密工作的必要条件,涉密人员必须是“可靠、可信、可控、可用”的,同时又要懂保密、会保密、善保密,有不断提高应对市场经济各种诱惑和社会信息化各种挑战的知识和本领。

对涉密人员开展定期的各项培训工作,逐渐强化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和思维观念,在全方位、多角度的检查过程中综合培养,使其掌握现代最新的信息管理技术,提高解决和消除各种安全隐患的能力,成为具有专业素质的合格的涉密人员。

4 结束语

预防+治理=安全,安全+保密=和谐。我们要着力于“人防、物防、技防”三个层次,从制度上建立健全,从思想上高度重视,从行动上认真贯彻,坚持“保密工作无小事”的态度,充分认识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的重要性,让每个员工切身为保密工作动起来,这样保密工作才能真正做到常态化管理。

参 考 文 献

[1] 办公室业务,2008年第7期.

[2] 保密科学技术,2016年2月.

[3] 周光霞,孙欣.赛博空间对抗[J].指挥信息系统与技术,2012,4(2):8-9.

[4] 王晓甜.如何做好网络信息化时代信息安全保密工作[J].科技创新导报,2015(5).

9.安全保密协议 篇九

XX公司是从事高科技精细化工产品的科研、生产、进出口贸易企业。企业所属的科技成果、专有技术及国际市场的商贸信息是公司平稳发展的保证,也是全体员工稳定就业的基础。为此公司的技术信息、商业信息的保密极为重要,每个员工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遵守执行公司专有技术、商业信息保密条例。

第一章 企业技术商业保密范围

1、公司的总体布局、综合能力、远景规划和反映工业经济、技术实力的重要文件、统计资料。

2、公司科技开发、生产、国际商贸的建设方针、政策和经济活动的重要事项。

3、公司下达的企业内部文件、计划、总结。

4、公司科技开发、生产、贸易过程中的文件、资料、图纸、传真、记录等文档。

5、公司所属的专有技术工程、工艺设备资料和图纸。

6、公司人事安排与工作分工。

7、公司对国际市场的信息分析、外商动态、产品价格。

第二章 在职工作的保密要求

1、员工各负其责,保证本岗位工作任务的完成,不涉及其他岗位工作内容。

2、涉及公司技术、商贸、财务等方面的资料,不得随意放在办公桌上,应随时入柜加锁。

3、各部门技术档案需统一专人保管,非工作需要不得带出公司。

4、保管好技术商贸资料,不得随意丢弃,废弃不用的资料必须烧毁或用碎纸机处理。

5、非工作需要不得随意复印公司的文件、资料。

6、不得随意使用由他人负责的电脑。

7、不准传播尚未公布的内部消息,在一定范围内传达的事项不准擅自扩大。

8、不准翻阅和顺看别人桌上不需要自己知道的文件、资料。

9、与外单位接触,不得随意谈论涉及公司产品、工艺、技术、商贸、财务等问题。

10、若发生泄露或可能泄露事件,要及时向领导汇报,以便采取应急措施补救。

11、不是本职责范围,无权向外单位介绍公司产品开发、生产价

格、商贸情况。

12、外单位人员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不得进入生产区域和生产岗位。

13、外单位的来访人员不得进入办公大厅。

14、不得带公司公章或空白介绍信外出办事。

第三章 应聘或离职保密要求

1、凡到公司应聘者(简称乙方),在开始试用期之前,必须与本公司(简称甲方)签订技术、商贸保密协议。

2、试用期间未被录用者,或经领导同意离职者,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聘者,必须将分管的技术资料、商贸资料、财务账款移交清楚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3、凡在甲方及其所属单位所从事的一切科研、生产、商贸活动均属甲方商业秘密,乙方必须严格保守机密,不得擅自向其它单位或个人泄露。

4、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的科研成果归甲方所有,乙方未经甲方允许不得擅

自使用或从事相关业务。

5、所属甲方商业机密,均受法律保护,无论劳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都有效。

6、乙方离开公司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不得披露公司的相关专业和商务秘密;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7、乙方因有意或无意披露、窃用所属甲方的商业秘密,甲方将诉讼法律,要求经济赔偿,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泄露或侵权的经济赔偿条款

凡公司员工或离职的员工违反本条例,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的,均应承担以下责任:

(1)在甲方工作期间,退还社会平均工资以外的其它收

入。(2)退还甲方解决的住房或租房租金。

(3)退还超过社会平均工资以上缴纳的社会保险额度。(4)乙方违反劳动合同的规定,赔偿违约金50,000.00元。(5)乙方应聘甲方时,甲方代缴纳的教育补偿费10,000.00元。(6)甲方为解决乙方工作,户口调动的费用由乙方自付。(7)赔偿造成甲方经济直接损失的60%。(8)赔偿造成甲方经济间接损失的30%。

公司技术商业信息保密条例修订后,于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开始执行,经双方签字,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XXX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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