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2024-10-15

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10篇)

1.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篇一

城市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是建筑结构工程主要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是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并通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混凝土企业专项实验室的现场能力确认,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混凝土生产活动的企业。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混凝土企业专项实验室是指有资质的混凝土企业内部设臵的、负责质量检验、保证其质量体系符合相关规定的部门。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实验室现场能力确认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混凝土企业专项实验室管理体系、人员资格、试验能力和环境条件已具备开展内部试验业务的确认。

第七条 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直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直各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对本辖区内预拌混凝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生产、运输管理

第八条 城市混凝土企业应通过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实验室能力认证并取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后,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按国家有关混凝土标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城市混凝土企业应建立健全原材料使用管理制度。在原材料进场时做好原材料进场记录,并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抽样,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城市预拌混凝土原材料储存和使用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合理设计原材料储存位臵和仓位。原材料须按规定按照品种、规格分别堆放或贮存,并应建立定期抽查、检查及记录制度。

第十一条 城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必须符合《混凝土搅拌机》(GB/T9142)和《混凝土搅拌站(楼)》(GB/T10171)的规定。操作系统应能自动采集每盘混凝土各种原材料实际用量数据,并长期保存。

第十二条 城市预拌混凝土运输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运输车在装料前应将筒内积水排尽;

(二)运输车在运送时应能保持混凝土拌合物的均匀性,不应产生分层离析现象,并能保证施工所必须的和易性;

(三)运输车在冬季应有保温措施;

(四)运输过程中严禁在混凝土中加水;

(五)混凝土拌合物从搅拌机卸出至施工现场接收的时间间隔不应大于90分钟。

第十三条 城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编制企业的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及各项规章制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领导及部门岗位责任制和人员岗位职责、重要岗位持证上岗制度,人员技术培训制度;

(二)质量检查、技术管理和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三)原材料进场检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控制制度;

(四)混凝土出厂检验、运输、交货检验制度;

(五)计量系统的定期计量校验制度;

(六)配料计量控制制度;

(七)不合格品处理制度;

(八)其他必要的制度。

第十四条

城市预拌混凝土运输应满足以下规定:

(一)运输车在装料前应将筒内积水排尽;

(二)运输车在运送时应能保持混凝土拌合物的均匀性,不应产生分层离析现象,并能保证施工所必须的稠度;

(三)运输车在冬期应有保温措施,夏季气温过高时应有隔热措施。

第十五条 城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设立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并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严格管理。二级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向城市质监总站实施备案,三级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向企业所在地设区市监督机构备案。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试验室应执行国家颁布的现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承担本企业内部的试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不得对外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检测人员岗位责任制。

1、二级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主任应具有5年以上试验室工作经历,具有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备授权签字人资格;从事相关的检测项目工作3年以上,已接受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并持有相应的检测岗位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应满足检测工作需要,且不少于6人。

2、三级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主任应具有3年以上试验室工作经历,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备授权签字人资格;从事相关的检测项目工作2年以上,已接受相关检测技术培训并持有相应的检测岗位证书的专职检测人员应满足检测工作需要,不少于4人。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要建立完善的试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原始记录、检验报告等检验资料应按统一分类、编号,编号应连续,不得随意抽撤、涂改,检验资料应及时归档;

(四)试验室的检验能力应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范围及能力相适应;

(五)试验室的仪器设备配臵应能满足相应检测能力的要求,应按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

(六)试验室环境条件应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标养室面积应能满足生产和试验的要求,二级企业不少于20平方米、三级企业不少于15平方米;

(七)数据采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并与设区市监督机构联网,实现检测数据的传输。第十六条 城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配合比设计、使用和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预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根据工程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条件,按照(或参照)相关标准及规范要求;

(二)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在订购预拌混凝土时应根据工程不同部位和环境提出对混凝土性能的明确技术要求;

(三)用于实际生产的配合比必须由试验室签发,生产操作人员不得变更配合比数据。配合比调整必须由试验室下达指令,并留有配合比变更通知,存档备查。

(四)住宅工程使用的预拌混凝土中掺合料总掺量不应大于水泥用量的30%;

(五)对高强、高性能和有特殊要求的混凝土,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宜参与配合比设计。

第三章

检验与验收

第十七条

城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供应预拌混凝土时,应向使用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一)预拌混凝土配合比(参考性数据报告);

(二)预拌混凝土发货单(须做到一车一单,随送料车一起送到工地,作为预拌混凝土交货验收的依据之一);

(三)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及原材料检验报告。

(四)预拌混凝土出厂检验强度报告。第十八条 城市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

(一)出厂检验由混凝土企业负责。混凝土企业应按照《预拌混凝土》(GB/T14902)规定,按批次对出厂的混凝土质量进行检验,并及时出具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见附件1)。

(二)交货检验应在施工现场混凝土运输车卸料点进行。对进场的每一车混凝土均应在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生产单位的见证下进行交货检验。交货检验主要包括:

1.查验预拌混凝土的类别、强度等级、数量和配合比; 2.查验预拌混凝土的拌和时间,记录搅拌车的进场时间,计算运输时间;

3.检验预拌混凝土的和易性,并做好记录;

4.制作试块,检验预拌混凝土的强度、耐久性及长期性能。预拌混凝土交货验收后,在监理、混凝土企业的见证下,由施工企业按照规范要求在混凝土浇注的工程部位随机取样并制作试块,经各方签字认可。施工企业应按照有关规范要求对试块进行标准养护(或三方约定的其他单位养护)。试块应在监理单位、见证取样员的见证下共同送至有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试验,试块接收记录由三方共同会签。试块接收记录及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前,混凝土企业应按混凝土分部工程向需方提交完善以下技术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实验室能力认证证书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二)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强度、耐久性及长期性能等);

(三)原材料复试报告;

(四)混凝土配合比报告;

以上资料不完善的,工程不得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条

本市施工单位应在约定的交货时间前完成浇筑准备工作,对进场的每一车预拌混凝土在监理(建设)单位的见证下进行交货检验和验收。验收项目主要包括:

(一)查验预拌混凝土类别、数量和配合比;

(二)查验预拌混凝土的拌和时间,记录搅拌车的进场时间。预拌混凝土的运输时间超过技术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时间的,不得使用;

(三)检查预拌混凝土拌合物的和易性;

(四)交货检验的有关内容;

(五)坍落度不能满足合同约定和规范要求时,可在不改变水灰比情况下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技术人员作一次性调整并记录。在调整完毕经再次测定仍达不到要求的,该车预拌混凝土不得使用。经验收合格的,使用单位、监理(建设)单位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在发货单上签字。

第四章

质量控制

第二十一条

城市预拌混凝土质量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

出厂检验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照《预拌混凝土》(GB/T14902)规定,对出厂检验的混凝土强度试件进行留样、制作、养护和试验,并出具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

交货检验应由监理(建设)单位组织使用、生产单位在施工现场混凝土运输车卸料点进行。交货检验项目包括现场三方见证取样检测的混凝土坍落度和混凝土抗压强度等,标准养护试件和同条件养护试件必须在施工现场见证取样、制作和养护,不得以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制作的出厂检验混凝土试件或其他未标识混凝土试件代替施工现场制作的混凝土标准养护试件和同条件养护试件,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第二十二条 城市混凝土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质量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制定原材料、生产过程和半成品、成品的关键控制点和内控技术指标,并检查落实;

(二)对企业各种计量器具和装臵的管理;

(三)监督检查实验室生产配合比的验证、确定和使用情况;

(四)应对有特殊要求预拌混凝土产品的设计和开发全过程进行控制管理;

(五)负责质量事故的分析和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城市混凝土企业如对所供应的混凝土浇注和养护有特殊要求的,应对施工企业作出书面技术交底,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应将交底文件存档,并按照交底要求组织施工。

第二十四条 我市施工企业应根据混凝土的特点按照有关规范确定混凝土的浇筑及养护方案并严格实施,同时要确保模板和支撑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并对施工质量负责。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卸料点后,施工企业严禁加水,严禁将已经初凝的预拌混凝土用于工程。

第二十五条 城市监理单位应当查验工程所用混凝土企业的资质证书。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配合比进行审核,参加预拌混凝土的交货验收,对混凝土试块的取样和送检实施见证,并履行签字职责。监理单位可以对混凝土的生产配合比设计及试配、运输方式、运输时间、生产质量控制等实施延伸监理。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时,使用单位应将以下资料作为预拌混凝土质量保证资料:

(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其专项试验室备案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预拌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

(三)预拌混凝土所有原材料的合格证和检验检测报告;

(四)预拌混凝土强度检验检测报告。其他有特殊性能要求的检测报告如:抗渗、抗冻、耐酸、耐碱、耐热等;

(五)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合格证。

第五章

质量责任

第二十七条 城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的;

(二)未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预拌混凝土生产或检测的;

(三)未按规定对计量设备、试验仪器进行检定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进行检测的;

(四)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生产过程随意调整配合比的;对检验样品弄虚作假的;替代施工单位制作和检验工程标准养护试件和同条件养护混凝土试件的;

(五)隐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收集证据需要保存的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的;

(六)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检测活动在生产过程中无法正常和有效运行,造成规定的程序和流程运转不完整、签字手续不全、资料混乱、数据无法追溯等问题的;

(七)企业相关部门或人员不到位或未能正常履行其职责,导致预拌混凝土产生质量问题或致使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

(八)企业使用不合格及已淘汰或禁止使用的原材料的;

(九)未依法签订供需合同向使用单位供应产品的;

(十)运输过程中任意加水、拌筒不按规定低速转动的。

第二十八条 城市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督机构应责令限期整改,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一)指定施工企业使用无资质或处于停业整顿期内的混凝土企业生产的混凝土;

(二)指定或暗示混凝土企业使用不合格材料、出具虚假质保书、篡改或伪造质保书。

第二十九条 城市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所属的监督机构应责令限期整改,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一)施工企业未与混凝土企业签订采购合同的;

(二)采购合同中未载明混凝土技术和质量内容或采购合同中载明的技术和质量内容违反相关规范、规程、标准的;

(三)未按规定对进场混凝土进行交货验收、见证取样、标准养护、见证送检的。

(四)浇注、振捣、养护违反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

(五)对进场的预拌混凝土加水、二次运转、二次搅拌的,将已经初凝的预拌混凝土用于工程的。

(六)使用无资质或处于停业整顿期内的混凝土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的。

第三十条 城市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监督机构应责令限期整改,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一)对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及泵送、浇筑过程未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的;

(二)对交货检验流于形式,让不符合标准和合同要求的混凝土使用于工程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开盘鉴定的;

(四)不按规定执行见证取样制度的;

(五)发现质量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企业、预拌混凝土企业整改或停止施工的;

(六)未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实施监理、或因监理的失职造成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事故的。

第三十一条 城市混凝土生产与销售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监督机构应责令予以查封处理,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一)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活动的;

(二)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人员、设备、管理手段不能满足预拌混凝土生产要求的;

(三)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或使用已淘汰、禁用原材料的;

(四)未按照规范要求的批次及批量对原材料进行试验的;

(五)配合比的设计不严谨或不按照设计配合比进行生产,偷工减料的;

(六)未按规定对计量设备、试验仪器进行检定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进行试验的;

(七)出具虚假试验报告、生产过程随意调整配合比、对检验样品弄虚作假、替代施工企业制作检验工程标准养护试件和同条件养护混凝土试件的;

(八)无法提供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查验保存的有关试样和试验资料的;

(九)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试验活动在生产过程中无法正常和有效运行,造成规定的程序和流程运转不完整、签字手续不齐全、技术资料混乱、有关数据无法追溯等问题的;

(十)企业相关部门或人员不到位或未能正常履行其职责,导致预拌混凝土产生质量问题或致使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

(十一)未签订销售合同向使用单位供应产品的;

(十二)其他影响质量的行为。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城市监督机构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运输和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使用单位的施工情况和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进行巡查和抽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企业是否超资质范围从事生产活动,是否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

(二)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检测活动在生产过程中是否正常和有效运行;

(三)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能否正常履行职责;

(四)质量控制过程记录是否齐全,技术资料是否按规定归档;

(五)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运输和施工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合同的要求;

(六)原材料的进场检验是否按规范、标准的要求执行;原材料是否经进场复验合格后使用;

(七)应定期检定的计量设备、试验仪器是否定期通过法定部门检定;试验室的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规范、标准的要求;

(八)试验室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是否真实;

(九)检测资料是否按年分类流水编号,是否存在抽撤、涂改现象,是否按规定签字盖章;

(十)人员资格条件是否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人员是否到位;

(十一)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各方进行交货验收、检验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城市监督机构对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和施工质量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生产场内或场外的检查。必要时,可抽查其生产过程的相关资料和数据等;

(二)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三)组织试验能力验证及原材料和混凝土强度抽样检验;

(四)对预拌混凝土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五)对以下内容可跟踪见证抽检:

1、预拌混凝土出厂、交货时的坍落度;

2、预拌混凝土出厂、交货时的试件留臵及强度检验;

3、用于预拌混凝土的水泥、集料、水、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的质量情况。

(六)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问题,应责令改正;

(七)其他需要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督机构对预拌混凝土质量和施工质量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混凝土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调取其相关文件和资料;

(二)组织试验能力验证;

(三)对混凝土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四)对以下内容可跟踪见证抽检:

1.预拌混凝土出厂、交货时的坍落度;

2.预拌混凝土出厂、交货时留臵试件的制作及强度检验; 3.预拌混凝土的水泥、集料、水、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的质量情况。

(五)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问题,应责令改正;

(六)对实验室人员的上岗资格和能力进行抽查;

(七)其他需要采取的措施。第三十五条 本市对拒不整改、在限期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混凝土企业,监督机构应报请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其作出停业整顿或吊销资质的行政处罚。因预拌混凝土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本市对混凝土企业生产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投诉或举报。接到投诉或举报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应按有关程序和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查实的情况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2.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篇二

2013年5月28日, 从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获悉, 为确保工程质量, 促进海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依据《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文件, 海南将对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开展资质动态核查。

据了解, 本次核查的范围覆盖海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核查的内容包括:企业资质管理、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企业设备、质量管理、原材料管理、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品质量等方面, 逐项动态考核和评分。核查分三大步骤:2013年6月, 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对照《海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评分细则》自查。2013年7~8月, 海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开展动态核查, 重点核查没有取得资质、存在问题较多的企业。2013年9月, 公布动态核查结果和整改提高。将动态核查评分在60分以上的企业列入年度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合格企业名录;得分60~69的企业由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整改情况予以把关;责令未列入合格企业名录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整改提高, 通过复核合格后方可列入合格企业名录。

据介绍, 海南省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不得采用无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证书企业生产的预拌商品混凝土, 否则相应建设工程项目不得准予施工许可、不得予以竣工验收备案。

3.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探讨 篇三

关键词: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问题

中图分类号:TU71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8136(2010)06-0074-02

随着我国房地产的迅速发展,预拌混凝土需求迅猛,不仅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也大大促进了混凝土技术的进步,同时也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仍有一些不尽人意之处,许多问题常常困扰着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笔者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并通过对几家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及工地所做的调查采样研究,系统分析了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对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建议,希望能引起有关部门及专家的关注,为进一步规范预拌混凝土市场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1存在的主要问题

1.1混凝土在交货后坍落度的控制问题

混凝土坍落度的控制,既是监督管理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又是比较棘手的问题。坍落度控制偏大或偏小,不仅影响到混凝土拌和物的工作性能,也影响到结构混凝土的强度和耐久性,结果势必危及到整个建筑的质量。因此,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14902-2003明确规定了混凝土坍落度实测值与合同规定值的允许偏差。

笔者从调研中了解到,预拌混凝土公司在混凝土出厂前,都要进行配合比设计和试验,以确定水灰比、单位用水量和砂率等重要参数;一旦用水量确定,绝不允许随意改变。因此,《预拌混凝土》等许多规范都明确规定,严禁给运输车内的混凝土加水。尽管已经三令五申,混凝土中外加水现象仍然时有发生,而且多半发生在混凝土的接收单位。

我们注意到,预拌混凝土公司运送到交货地点的混凝土拌和物的坍落度,一般均能控制在规范和合同要求的范围内,而且往往都控制在允许值的上限。但是,部分施工单位的具体操作人员为了施工方便,即使浇筑基础底板,也偷偷地或明目张胆地往混凝土搅拌车中加水。结果导致混凝土水灰比增大、拌和物的和易性变差、试块强度下降、混凝土结构表面出现裂缝或蜂窝麻面、实体检测混凝土强度达不到要求等一系列问题。一些施工单位对此不严格要求,预拌混凝土公司为了减少损失,派出技术人员到工地巡查,但收效甚微,这给建筑工程的混凝土产品安全使用和强度发展埋下了隐患。因此,如何杜绝预拌混凝土的外加水问题,维护水灰比定则的科学性,已是有关管理部门丞待解决的共性问题。

1.2预拌混凝土试件取样、制作和养护不规范

众所周知,混凝土质量评定验收的主要依据是混凝土试件的抗压强度,而这些试件必需用标准方法取样、制作并在标准条件下养护,然后用标准试验方法进行试验。许多工地都比较重视混凝土试件的制作和养护,但也有一些工地不按规范去做,造成扯皮现象,使预拌混凝土公司的质量管理人员深感困惑。一般工地都缺乏混凝土标养室,多数施工单位认为,混凝土质量应由混凝土生产企业负责,从而把混凝土试件的取样、制作、养护让普通民工去完成或全部由混凝土生产企业代劳;而个别承接混凝土试块检测的试验站,不管试样取自何处、试块由谁制作、养护条件是否标;见证取样的红章照盖不误。施工单位只要混凝土公司提供“合格”报告单,就万事大吉。使工程质量的见证取样失去了意义,埋下了质量安全隐患。

1.3混凝土浇筑后不养护或养护不到位

混凝土本身是一种非匀质性的建筑材料,裂缝是其最常见的现象。发生裂缝的原因很多,但不养护或养护不到位是混凝土出现干缩裂缝最主要的原因。这是由于混凝土受外部条件的影响,表面水分损失过快,变形较大,内部温度变化较小,较大的表面干缩变形受到混凝土内部的约束,产生较大拉应力。为了防止混凝土裂缝,《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7.4.7条、《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92第4.5.5条、《粉煤灰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GBJ146-90第5.0.5条对混凝土的养护方法、养护时间以及混凝土终凝前对混凝土表面裂缝的修补均做了规定。但根据调查所知,能按规范要求执行的工地并不多。《预拌混凝土》GB14902-2003规范的条文说明中明确指出:“预拌混凝土不包括运送到交货地点后的混凝土浇筑、振捣及养护。”也就是说,预拌混凝土的所有权在交货地点交货验收后就由供方转移到需方了。这样,混凝土产生收缩裂缝就很难分清责任,经常发生扯皮现象。

1.4工地施工管理人员对混凝土的相关规范和规程认识不足

许多建筑施工人员对预拌混凝土有关知识的认识较肤浅,特别是有的施工管理人员对预拌混凝土的相关规范和规程认识不足,使他们处理问题时的理念还停留在原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基础上。这给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工作造成了十分不利的影响。另外,目前有些规范的修订跟不上混凝土技术的发展,实际工作中仍用老办法来处理新问题;还有的标准和规范出现自相矛盾的现象,也给质量监督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2解决方法

2.1供需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相关义务和责任

例如混凝土试件的取样、制作和养护问题、结构混凝土的现场养护问题等,都要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2.2供需双方要做到“知己知彼”

通常情况下,混凝土的需方在选择混凝土供应商时,要提前对其进行考察,然后再通过招标或综合考评来选择。而混凝土公司对施工单位的详细情况了解得并不多,这就需要混凝土公司对混凝土的需方进行考察和了解,如:该施工单位的信誉度怎样、曾建设过哪些工程、施工质量如何、施工管理队伍的整体水平怎样、工地是否有混凝土标准养护设备。只有这样,才能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2.3混凝土公司应不定时地派人到施工工地加强交流

到工地后,除了观察本厂混凝土工作性是否满足施工要求、了解混凝土在工地的浇注情况外,最主要的是与工地相关人员进行交流,无论是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还是具体操作的一线工人,都要在听取他们意见和看法的同时,恰当地交流有关预拌混凝土的规范、规程和操作方法,有利于对方很好地使用本公司的产品,尽可能避免扯皮现象的发生。

2.4建立工作联系函制度

对于一些不能按照规范、规程操作的施工单位,混凝土公司有关人员要耐心地与施工管理人员、监理等沟通,必要时用书面的形式,如工作联系函、温馨提示、建议或意见等方式来提醒。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处理预拌混凝土的质量问题,最主要是参与工程建设的几方主体要加强对相关规范的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质量意识和管理水平,做到明确责任、相互监督。同时,作为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也要关心和重视这个问题,既要宏观调控,也要细化监督。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明确划分责任界限,使预拌混凝土市场更加规范。

参考文献

1 黄子春、董 锐.混凝土质量事故鉴定案例分析[J].混凝土,2008.09

2 顾书俊.谈谈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中的一些问题[J].建筑工人,2008.10

3 徐金荣.水泥质量品质对混凝土质量的影响[J].福建建材,2008.05

Mix the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Concrete Quality in Advance

Shen Jianwen

Abstract:In order to strengthen the quality system management of the construction project, mix concrete quality in advance in norm, investigation through sampling on the spot with mixing the concrete production unit to the building site in advance of this text, have analyse that mixes the question existing in concrete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control in advance, has explained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

4.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篇四

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生产、使用管理,规范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现将《长沙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落实,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一月八日

长沙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生产、使用管理,规范预拌商品混凝土市场,根据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定》所称的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在集中搅拌站(厂)经科学配比(计量)拌制后出售,采用专用运输特种车辆在规定的时间内运送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和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单位生产企业和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开发)、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为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行政主管部门。

各县(市)建设局负责辖区内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及产品质量管理;各区建设局负责所监管项目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管理。

长沙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企业设立

第五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申请资质等级证书时,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新开办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申请报告,《企 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相关部门的审批意见;

(三)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试验室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专项试验室资料;

(四)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

(五)企业的验资证明;

(六)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职称证书以及养老保险凭证;

(七)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工程技术、经济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和重要生产岗位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以及养老保险凭证;

(八)企业所注册专业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以及养老保险凭证;

(九)企业的设备(仪器)、专用运输特种车辆保险明细表;

(十)企业管理体系文件和按资质标准要求其他有关资料。市建委将根据资料审查情况在规定时限内,组织专家组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标准和规定程序进行现场审评,评审合格后报市建委主任办公会议同意通过后核发预拌商品混凝土叁级资质证书,并报省住建厅备案。

第六条 混凝土分场(站)的资质审查要求与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审查条件同等,企业应同时具备对分场(站)的生产经营、产品质量、财务控制能力。

第三章 资质动态管理

第七条 市建委建立预拌商品混凝土信用信息系统,对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管理结果予以公示。资质动态管理由市建委组织实施,企业应提交以下信息资料:

(一)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检查表;

(二)生产完成情况和财务报表、上缴税费;

(三)完成的主要工程合同备案证明;

(四)企业各类人员异动情况等资料。

第八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应严格按资质等级从事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越级生产或经营。

第九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升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连续三年无不良行为记录;

(二)连续三年无因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引起的质量安全事故,无较(重)大交通(生产)责任事故;

(三)及时真实上报财务报表、完成工作量、上缴税(费)、月(年)统计报表,业绩符合资质升级要求;

(四)混凝土专用运输特种车辆城市临时通行证(照)齐全、持证通行。生产场(站)扬尘治理、排放符合要求,无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及新闻媒体曝光;

(五)符合行业管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持有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为三年,企业资质证书换发工作由市建委组织实施,报省住建厅备案。

第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丢失,必须在省或市级报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第十二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在一个月内到市建委办理变更手续。

(一)分立或合并;

(二)歇业或宣告破产等终止业务;

(三)变更名称或地址;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

(五)企业重要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异动。

第四章 市场管理

第十三条 凡未取得资质的企业不得承接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业务。任何项目(业主)不得在施工现场设立混凝土搅拌场(站)。

第十四条

所有预拌商品混凝土分站不得对外直接签订购销合同,企业对所设分站的质量(安全)、生产经营负责。

第十五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应当严格遵守行业《自律公约》,坚持质量自律、价格自律,严格遵守“第一合同”制度。

第五章 质量与文明生产管理

第十六条 生产企业、使用单位在生产和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时,必须执行国家、省、市现行的有关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十七条 生产企业、使用单位应随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生产、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其内容包括:

(一)生产企业的资质条件和产品范围;

(二)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文明营运保证体系;

(三)混凝土技术资料和产品质量;

(四)工程项目施工实体质量;

(五)《预拌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情况。

第十八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对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承担责任,应向使用单位提供质量保证资料(含检测报告及《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使用单位对整个浇筑过程及浇筑后的混凝土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和留样送检负责。

第十九条 各级质量监督部门对原材料进行抽检,重点是对外加剂进行抽检。

第二十条 供需双方因混凝土质量发生争议时,可以委托行业协会协调处理。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损失的,可以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主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检测鉴定报告。

第二十一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具有相匹配的机械设备和交通运输能力,外挂的车辆必须签订租赁协议。要严格实施机务(安全)技术管理和场(站)扬尘治理,要设置排放、回收设施(设备),要求车容车貌整洁、沿途无抛撒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第二十二条 严格遵守《长沙市混凝土专用运输特种车辆及驾驶员管理规定》,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应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加强日常检查和企业自控,及时办理特种车辆城市临时通行证,持证通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对未经批准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或分站,将按有关建设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市建委在对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中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依法处理:

(一)连续三年未完成资质标准业绩的;

(二)因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质量引起了质量安全事故,或因管理不善发生重(特)大交通(生产)责任事故的;

(三)不按规定及时上报月(年)统计报表、不履行《预拌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备案,不履行行业责任和义务的;

(四)不规范签约、扰乱市场、低价倾销、有意降低混凝土质量,以次充好;

(五)违反行业管理其他规定的。第二十五条 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建委依法处罚。

(一)超越资质等级擅自经营的或因产品质量引发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令其停止生产,并处合同价款2%--4%的罚款。

(二)伪造、涂改、转让、出卖、出租资质等级证书的予以公示,降低资质等级或收回资质证书,并处以1万元以上至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市建委依法处罚;

(一)使用单位采购、使用不合格原材料,责令改正,并处以合同价款2%--4%的罚款。

(二)擅自在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责令停止现场搅拌,并按照搅拌的混凝土每立方米壹拾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三)购买不符合资质等级生产企业生产的混凝土的,按照搅拌的混凝土每立方米壹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二十七条 工程检验检测机构或预拌商品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出具虚假检测试验数据或鉴定结论的,处以叁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管理人员和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长沙市建筑业协会混凝土与工程检测分会协助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商品混凝土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工作协调与服务工作。

5.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篇五

2、是否通过资质年检

3、企业技术负责人、试验室主任是否有任命书

4、是否按GB/T 15481-2000有关要求建立保证体系(检查相关制度和文件)

5、是否按GB-T 15481-2000要求制定质量手册

6、质量体系未见控制制度和执行

(1)有关质量法规、标准、规范和文件收集是否完整

(2)有关资料质保书、试验记录、检测报告、材料台账、仓位管理、试件成型管理等资料是否进行归档管理。

(3)有关配合比通知、生产记录、发货记录的文件管理情况

7、企业经理是否符合企业资质能力要求(二级5年经历经验或中级以上职称,三级3年专业工作经验。

8、技术负责人是否符合企业资质能力要求(3/2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9、技术经济人员是否符合企业资质能力要求(技经人员15/8人,工程技术人员10/5人,中级以上职称5/2人)

10、原材料应有进场验收制度,并建立材料台账对材料的时间、品种、规格、牌号、数量、批号、验收、复试情况、进退场情况的进行记录和管理。

11、材料的堆放

水泥:应按不同品种、标号及牌号分别存储在专用仓库货水泥库内 ;

骨料:应按品种、规格分别堆放,不得混杂。在其装卸及存储时,应采取措施,使骨料颗粒级配均匀,保持清洁。

掺合料、外加剂:不同品种、级别的掺合料、外加剂应分别存储,标志明显,在运输与存储时不得混入杂物和遭受污染。粉状外加剂应有防潮结块措施,液体外加剂应有防日晒、受冻、污染、进水、蒸发和沉淀措施。

12、水泥、掺合料、外加剂应有符合要求的产品合格证和出厂检验报告

13、水泥、掺合料、外加剂等均按规定进行复试;集料应进行抽样检测

(1)检查复试、检测的项目是否符合要求(2)检查复试、检测的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3)材料是否做到复试、检测符合要求后才进行使用

14、原材料追溯机制:

(1)原材料批号、数量、试验记录的编号管理规范;(2)材料出入库仓位管理记录完整

(3)材料流程管理清晰,混凝土出场记录内容完整

15、试验室成型、养护环境(是否符合GB/T50081-2002要求)

16、项目检测能力

(1)砂、石等物理力学性能试验

砂的检验内容为:含泥量、泥块含量、表观密度、颗粒级配、含水量、堆积密度、吸水率;

石的检验内容为: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压碎值指标、吸水率、表观密度、抗压强度、含水量;

(2)水泥等胶凝材料的性能试验

水泥的检验内容为:胶砂强度、胶砂流动、细度、标准稠度、凝结时间、安定性;

(3)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混凝土配合比的检验内容为:坍落度、含气量、贯入度、容重、水灰比;目测保水性和粘聚性;

(4)混凝土的物理力学性能试验

混凝土的物理学性能检验内容为:抗压、抗折(市政工程)、抗渗、劈裂、收缩;

(5)混凝土外加剂的有关试验

混凝土外加剂的检验内容为:凝结时间、密度或细度、水泥净浆流动度、抗压强度比、PH值、减水率、泌水率、含气量;

(6)掺合料的有关试验

粉煤灰和矿粉的检验内容为:烧失量、细度、需水量比、含水率。

17、水泥、粉煤灰等原材料留样封样制度

18、试件的制作、留置:水泥、混凝土等试件的留置数量、方法等是否符合要求

19、试验记录、试验报告填写:原始记录、试验报告编号应连续、关联,并有可追溯性,不得缺失,更不得随意涂改、撕毁丢弃,作废的记录报告也应明确标注并妥善保管。

20、检测数据是否真实

21、混凝土配合比设计:

(1)是否根据以下因素进行各种配合比设计:预拌混凝土类别;强度等级;抗冻、抗渗、抗折等级值;坍落度;集料品种、粒径;水泥、外加剂和掺合料的规格、品种、标号;预拌、施工条件、环境等。

(2)配合比实际方法是否符合JGJ55-2000规程要求

22、试验设备的维护:

(1)试验设备是否建立一机一档;(2)是否进行定期检定;

(3)试验设备三色标识管理是否到位;(4)设备使用记录是否齐全;(5)设备维护是否良好

23、混凝土配合比控制

(1)配合比通知单是否为试验室主任签发(2)配合比通知单内容是否完整

(3)是否建立配合比调整通知单或记录

(4)生产配合比是否与配合比通知单与配合比调整通知单相符

(5)配合比调整记录内容是否完整(应包含:调整时间、调整配比编号、调整原因、调整项目、调整内容、调整人签名等内容)

24、集料含水率测定

(1)是否进行每日含水率测定

(2)当含水率发生较大变化时,是否及时进行含水率测定和调整(3)含水率从测定是否与配合比通知中调整一致

25、生产称量设备的检定和校验

(1)生产称量设备是否进行定期检定(2)是否定期进行称量级计量校检

26、生产称量设备的计量误差:

每盘:(水泥:±2;集料±3;水±2;外加剂±2;掺合料±1)

累计:(水泥:±1;集料±2;水±1;外加剂±1;掺合料±1)

27、混凝土搅拌时间

(1)每盘搅拌时间不得低于30s;

(2)制备C50以上强度等级或采用引气剂、膨胀剂、防水剂时是否相应增加搅拌时间。

28、坍落度控制与调整:

(1)是否对第一盘坍落度进行检测和记录(2)是否对每批混凝土进行坍落度抽查和记录

6.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篇六

检查的通知

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监督管理,促进生产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提高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保证建设工程结构质量安全。按照建设局的统一安排,我站决定从2011年5月3日至5月7日对我县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检查组

组长:姚长松

成员:韩有明、孙社东、李先锋、蒋大胜、江明峰、夏长松

二、检查范围

在我县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的企业。

三、检查内容

(一)企业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企业税务登记证、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

(二)混凝土搅拌站资质情况,包括企业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已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试验室负责人与试验员。检查当天上述人员须在场,并提供劳动合同、社保证明材料、职称证、身份证等资料。(原件、复印件)

(三)企业自有的混凝土搅拌车、泵车行驶证。(原件、复印件)

(四)2010年下半年的供销情况,包含供货的建设工程名称、工程地点、施工单位、合同编号、签订时间、暂定供

货量及时间段,票据开具张数及数量等情况。(抽查原件、自制表格)

(五)企业的生产设备台帐,包含生产线设备、试验室器具配置,降噪、防尘、消防设施等。(查看原件、自制表格)

(六)企业组织架构图。(自制表格)

按以上检查内容将相关资料装订成册,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于4月29日前报我站。

四、其它要求

(一)各企业要高度认识此次检查的重要性,密切配合本次检查工作;对相关资料的提供要做到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二)为保证预拌混凝土的施工质量,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加强服务意识,及时对施工企业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技术指导,使其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三)此次检查组将根据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发出整改通知书,企业应在15日内向我站提交整改资料。

(四)对此次检查情况将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检查不合格的企业,我站将依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查处,对严重不符合资质标准和管理规定的,将上报建设局及市建委,暂扣或吊销其资质。

附件:1预拌混凝土搅拌站质量检查评分表

7.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篇七

7月3日, 自治区工信委印发《关于做好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有关工作的若干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 对加强和规范我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管理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政策支撑, 对推动我区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事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意见》指出, 《广西壮族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是我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 将我区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工作纳入了法治轨道, 体现了党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要求;为贯彻落实好《条例》, 我区将依照市场主导、规范管理、分类推进的基本原则, 逐步形成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法治体系, 建立明确、高效的管理体制机制、合理、有序的产业布局和规范、严格的监管体系。

《意见》强调, 全区各市、县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管理体制, 进一步理顺与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要做好当地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要加强对生产企业扶持与监管, 推动企业发展;要稳步推进“禁现”政策落实, 结合本地具体情况, 积极制订本地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具体区域和起始时间;要加强对建设工程使用市场的监管, 促使建设工程严格按照《条例》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要积极推动农村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 引导和促进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在农村的推广应用, 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要规范做好资料报送工作, 提高信息化工作水平, 确保报送数据准确、可靠, 为行业发展提供科学决策依据;要加强散装水泥行政执法, 建立严格规范的散装水泥行政执法制度;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本自治区有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征收管理工作。

8.浅谈商品混凝土企业的创新管理 篇八

关键词:商品混凝土 创新 管理

0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长时期高速增长,我国混凝土行业出现了多年持续发展的大好局面,特别是近十年来商品混凝土增长势头良好。浙江嘉兴地区从2003年的4家发展到现在30余家,由于企业突然骤增,行业竞争十分激烈,如何使企业在市场的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笔者通过多年的管理,悟出心得——创新管理,在此与同行们进行交流。

1 商品混凝土企业目前状况

商品混凝土圈内人戏称为“伤心混凝土”,商品混凝土企业又是“三高”企业——即资金高风险(投资大、应收款多),质量高风险,安全高风险的企业。近年来,由于商品混凝土企业发展较快,受大气候影响,房地产行业不景气,市场上出现僧多粥少现象,接踵而至就产生同行之间无序竞争,为抢市场大打价格战,生产企业为确保企业利益,投机取巧,严重影响工程质量。所以面对市场恶性循环,地方主管部门成立行业协会,通过行业自律,保障企业利益;另一方面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创新发展,才有市场竞争力。

2 品牌创新

2.1 质量管理创新 质量是企业树立品牌的基本因素,更是市场接受的最基本要素。如今,工程质量终身制。笔者

率先在混凝土行业通过了ISO9001、ISO14001和OHSAS18001三体系认证,有了体系认证,关键是怎样去执行。许多企业把抓质量工作“听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出了问题才知道重要”的不良倾向上,有部分企业以眼前利益为重,偷工减料,低标号取代高标号混凝土,出了质量问题赔起来让人不可想象。所以质量管理工作要落到实处,对出厂产品进行过程监控,确保产品质量,打造企业品牌。

2.2 服务创新 为了确保商品混凝土供应连续性,满足客户要求,公司成立服务小组,由营销、技术、现场联络员组成的专业服务队伍,实实在在为客户解决了包括现场施工上的技术问题,深受客户好评。每个季度由总经理指派专人进行服务回访,内容包括(产品质量、供应服务、驾驶员在工地上的劳动纪律等),将回馈信息进行公布,纳入生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中来,直接与工资挂沟,有效地促进了工作的积极性,赢得客户的信赖。

2.3 企业文化的创新 俗话说:“三流的企业靠技术,二流的企业靠管理,一流的企业靠文化。”每个企业的成功,一是靠高层的智慧与决策,二是靠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力量,三是靠企业“高标号混凝土”般的团队精神和企业文化精髓。

2.3.1 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企业建立有效的吸引、保留和激励人才的制度,并持之以恒的实践。人是企业最大的资源和财富,尊重和关心每一个员工,并强化其自信和出人投地的心理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对引进的专业人才进的来、留得住、干得好,不但在工作上提供充裕的发展空间,而且在生活上十分关心。比如配偶工作问题,子女入学等细微环节都是考虑好的。每年对工作能力强、专业水平高的员工进行加薪、晋级、外送培训等激励手段,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企业发展了,员工自身素质与工作能力也相应提高了。

2.3.2 保持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 公司的发展始终离不开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对每个企业来说,诚实守信是企业必需遵守的商业道德,与企业的声誉存在密切的关系,企业的壮大与发展,不但要产品质量过硬,而且还须诚信经营才能树立企业品牌。

2.3.3 主动合作的团队精神 一个企业要想在市场上保持旺盛的发展势力就必须拥有源源不断的发展动力,动力之源主要取决于团队的力量。尤其商品混凝土企业,从生产到最后收款,每个环节都是相扣的,必须各部门配合协调好才能把工作做好,所以要使企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就应该培养一支合作无间、团结共进、富于创新的团队。

3 管理制度创新

3.1 深化成本管理 “质量求生存,管理求效益”。企业内部成立成本管理中心,制定成本管理办法,并由总经理、试验室主任、收料室、财务室组成的原材料采购小组,每月根据市场行情,对采购的原材料进行定价。定期开展经济分析,将实际成本与目标成本进行对比,分析存在的差异,及时对问题进行调整,控制和降低各项费用开支,实现利润最大化。

3.2 加强合同管理 企业应建立科学、规范、合理的合同评审管理制度,成立合同评审小组,由法务办、经营负责人、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组成。合同签订前,应由合同评审小组对其进行严格、细致的评审,对其条款进行分析、研究,确保合同的可行性及操作性。在履行过程中要规范化、程序化管理。凡因对方违约,应马上组织协调,严重的应中止合同,追究对方违约责任,将企业风险降到最低。

3.3 技术创新 只有不断通过技术创新来降低产品生产成本。近年来,嘉兴地区的天然砂受环境影响,价格猛涨,为此,公司利用人工砂、碎屑与特细砂优化组合,生产出和易性、耐久性好的高强绿色混凝土,不但废资源综合利用,而且大大降低生产成本。所以要敢于创新,不断通过试验、研究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

3.4 创新的绩效考核 针对企业实际,建立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实行经营者资产经营责任制,以资本收益率、经营效益、安全质量、应收款、劳动纪律、环境卫生等为主要考核指标,董事会与总经理订立年度《经营责任书》,总经理分别与经营班子成员签订《经营管理责任书》,经营班子的收入分配与经营业绩直接挂钩,这样,大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增强企业的凝聚力。

4 结语

9.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 篇九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郑州市建筑材料使用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24号)及现行的国家技术标准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混凝土供需活动的单位和个 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郑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活动的监 督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具体实施。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的质量保证体系的运行状况,并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如水泥、砂、石、粉煤灰、外加剂等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进行抽检,并进行对比试验。抽检和对比试验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及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监管,并报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必须持有效的资质证书到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相应的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第二章 生产管理

第六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预拌商品砼生产的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必要的技术管理和质量检查制度。建立材料、生产、设备、销售四大台帐。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资质等级要求生产预拌商品砼。

第七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供需双方应按有关规定签定供需合同,供需双方 须严格按合同履约。

第八条 生产预拌商品混凝土所用的原材料应当由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 业自行采购,任何单位不得指定材料生产厂家。

第九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对原材料进场的监管,所有原材 料在进入搅拌站时,必须根据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验收和检验,做到合格证、复试单对应,并做记录,合格后方可使用。验收和检验资料存档备查。水泥、外加剂出现不合格情况时,应及时上报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并附加相应的检验报告。

第十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必须使用质量稳定的旋窑厂生产的散装水泥。禁止使用立窑水泥及袋装水泥。

第十一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必须通过省级以 上计量部门的计量认证。试验室应实行主任负责制,并设有专职技术(质量)负责人,主要人员变更时应及时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备案。应将试验任务量的30%对外送检在郑监督注册通过的一级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委托合同应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主要设备进行定期保养和维修,保持设备完好。搅拌楼计量设备的精度应满足有关国家标准中的规定。计量器具除按有关规定及时委托计量部门进行检定外,尚应做好企业的自检工作。

第十三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岗位培训及继续教育。材料员、试验员、质检员等特殊工种必须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

第三章 预拌商品混凝土的验收和检验

第十四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检验分出厂检验和交货检验。

(一)出厂检验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设置专人,根据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对出厂的商品混凝土的塌落度、拌合物性能和强度等进行出厂检验,检验结果应作记录并存档备查。塌落度、拌合物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商品混凝土不得出厂。

(二)交货检验

交货检验应有供需双方代表参加,混凝土试样应在交货地点见证取样,按规定,送我市监督注册通过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五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应当在监理单位的监督下,会同生产单位对进场的每一车预拌商品混凝土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监理及生产单位应当在《预拌商品混凝土交货检验分次记录》上会签。验收内容包括:

(一)确认预拌商品混凝土类别、数量。

(二)查验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拌和时间,记录搅拌车的进场时间和卸料时 间。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运输时间(拌和后至进场)超过技术标准或合同规定的,应当退货。

(三)测定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塌落度。塌落度不能满足合同要求时,预拌商 品混凝土不得使用。施工单位认为合同规定的塌落度无法满足泵送要求而需增大塌落度时,应征得建设(监理)单位同意后,通知生产企业调整。

(四)目测预拌商品混凝土拌和物的性能。验收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当在建 设(监理)单位和生产单位的见证下,根据技术标准的要求对进场预拌商品混凝土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检验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强度。取样记录由三方共同会签。混凝土拌和物的含气量、氯化物总含量和特殊要求项目的检验按合同约定进行。

第十六条 判定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塌落度、拌和物质量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强度以三方见证取样送检的试块强度为依据;氯化物总含量以出厂检验结果为依据;其它质量指标的判定由供需双方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七条 工程交工时,有关商品混凝土生产、使用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单位工程商品混凝土的用量汇总表。

(二)合同及合同评审资料。

(三)原材料出厂质量证明书。

(四)原材料检验、复验报告。

(五)生产混凝土所使用材料的放射性检测报告。

(六)混凝土配合比报告。

(七)混凝土出厂检验强度试验报告、抗渗检验报告、强度评定统计结果以 及混凝土放射性检测报告。

(八)交货检验记录。

(九)商品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

(十)混凝土交货检验强度试验报告、抗渗检验报告、强度评定统计结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每年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 及质量保证体系是否正常运转及工程技术档案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并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原材料和产品质量进行随机监督和抽查。对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人员、设备、管理不能满足预拌混凝土生产要求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按国家、省、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建筑业企业不得购买不具有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等级 的企业生产的预拌商品混凝土。

第二十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在生产商品混凝土过程中未使用散装水泥的,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处以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或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禁止使用的原材料的,将按国家、省、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无资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 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拒绝接受质量监督和未遵守有关质量保证规定的,处以五千元 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出现质量事故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向不具有资质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购买的建筑业企业,责令其停止购买使用,并按购买的混凝土量处以每立方米三十至五十元的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建委负责解释。

10.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信用考核办法 篇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自律意识、自控能力和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监管机制,完善市场信用管理体系,促进预拌混凝土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确保产品质量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技术标准和国务院、国家住建部、省住建厅关于建立企业市场信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行政区域内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

第三条

管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量化评价、动态监管、高度联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依照本办法对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考核进行统一管理。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日常考核和考核结果的汇总上报。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方式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生产企业资质标准符合情况、企业生产现场管理、专项试验室运行、企业市场行为和自律行为、原

材料质量控制、生产质量、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体系建设等。重点考核企业以下内容:

(一)企业资质标准符合情况;

(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

(三)生产现场管理状况;

(四)专项试验室运行与管理;

(五)原材料、外加剂等进场验收、检测及使用情况;

(六)企业自律意识和市场行为;

(七)原材料质量控制、生产质量、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体系建设;

(八)节能与环保措施;

(九)业内评价:

混凝土采购、使用单位对混凝土生产企业在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市场信誉等方面进行评价;各混凝土生产企业之间在行业自律行为等方面进行互评,按照采购方、行业内互评各占权重70%、30%进行加权平均,得出各生产企业综合评分;

(十)企业文化建设等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 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计分方式,基本分数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日常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进行分数加减。

第七条 管理考核实行日常动态计分、考核评价制度。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即时进行分数加减;每年初统一公布上一考核结果,考核周期为一年。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100分(不含100分)以上的,考核等级为A级,80-100分的(含80分),考核等级为B级,60-80分(含60分),考核等级为C级,60分以下及有第九条40分扣分项的,考核等级为D级。

第八条 企业的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减分:

(一)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例行检查及考核结果情况;

(二)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

(三)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理决定或整改通知书;

(五)经查实的投诉举报;

(六)业内评价综合得分结果;

(七)网上合同备案情况;

(八)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依据。

第三章 考核计分标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40分:

(一)企业超出资质范围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出借、出卖、转让资质证书的;

(三)弄虚作假,降低混凝土产品质量或标准,损害他人利益的;

(四)隐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收集证据需要保存的有关试样和检测资料的;

(五)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或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

(六)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死亡1人及以上的;

(七)因严重失信,被行业协会除名的;

(八)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未办理分站点登记、未办理重

组、合并等手续擅自借用(租用)其他企业搅拌站进行违法生产的;

(九)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生产过程中随意调整配合比,对检验样品弄虚作假的,替代施工单位制作或提供标准养护或同条件养护试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20分:

(一)企业在办理相关手续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运输车、泵车等运输车辆发生重大、恶性交通责任事故的;

(三)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不健全,人员数量和专业配备、内部分工不能满足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需要的;

(四)企业使用禁止使用、不合格或已淘汰原材料进行生产的;

(五)运输过程或施工现场任意加水及随意添加外加剂,拌筒不按规定低速转动的;

(六)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内控制度在生产过程中无法正常和有效运行,造成规定的程序和流程运转不完整、签字手续不全、资料混乱、数据无法追溯等问题的;

(七)因未履行职责,企业存在安全、质量、环境等隐患,被其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查处的;

(八)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

(九)将生产站点、搅拌系统租赁或出借给其他企业或个人进行违法生产经营的;

(十)混凝土拌合物氯离子含量不合格的;

(十一)调查取证时恶意阻挠、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

(十二)违反行业自律公约a级条款的;

(十三)业内评价综合得分列后1-3名的;

(十四)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生产过程中随意调整配合比,对检验样品弄虚作假的,替代施工单位制作或提供标准养护或同条件养护试件,造成质量缺陷的;

(十五)其他重大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10分:

(一)被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二)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技术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质量管理责任的、专项试验室检测人员未达到规定人数,未持证上岗的;

(三)遇到重大突发事件或台风等恶劣天气,企业主要负责人擅离职守、通讯不畅,或未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四)向违法开工的工程提供混凝土产品;

(五)水泥、矿粉、粉煤灰、外加剂、砂、石等原材料进场检验台帐,原材料的抽样单、原始记录及复验报告等不符合规范和相关规定的;

(六)进场原材料未按批量及时进行试验或存在超批量使用检测报告的;

(七)计量设备、试验仪器未按期通过法定计量部门检定;试验室的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

(八)用于出场检验混凝土强度的试样留置组数不符合规定,标识不清楚、信息不完整,无混凝土抗压强度原始记录及报告,有抗渗、抗冻要求的混凝土未留置试件、试件留置组数不符

合规定并标识不清楚的;

(九)检测资料未按年分类流水编号,存在抽撤、涂改现象,未按规定签字盖章的;

(十)因生产设备老化或其他原因,致使计量称数据失真或计量误差超出标准要求,造成出厂混凝土质量产生异常现象的;搅拌系统计量装置未按规定自检和标定,无校准记录的;

(十一)向被相关部门下达停工通知的工程供应混凝土产品的;

(十二)运输车、泵车等运输车辆发生严重交通责任事故的;

(十三)未按规定或合同对产品进行交货检验并记录,《预拌混凝土交货单》中供货规格、数量、进场时间和卸料完毕时间、混凝土的坍落度等内容填写不完整,未及时签字确认的;

(十四)试验台账与原材料进厂台账不对应、不一致的;

(十五)不履行合同约定,或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投诉,给合同当事人或工程建设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十六)因企业不当行为,影响和损害预拌混凝土行业声誉的;(十七)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存在降低质量标准、压级压价等恶意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八)业内评价综合得分列后4-6名的;(十九)违反行业自律公约b级条款的;

(二十)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存在降低质量标准、压低压价等恶意竞争、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的;

(二十一)安全员不到岗到位的,每发现1人次;(二十二)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5分:

(一)被区(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二)企业名称、生产经营地址、注册资本金、主要管理人员等资质条件发生变更,未及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

(三)企业管理和技术人员未投保,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人员变更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按人次累计扣分);

(四)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召开会议等活动无故缺席、迟到、早退、替会的;未按时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会议培训或参加人数未达到相应要求的;行业协会会员单位,未履行会员义务的;

(五)留样室、档案室、办公区等未单独设立的;

(六)原材料未封闭或半封闭存放;未在明显处设立规范标识牌,存在混堆、混放的;

(七)粉料仓入口未安装锁具或未锁闭的;

(八)无浆料回收、砂石分离装置的;

(九)生产场地杂乱无序、有明显污水和粉尘污染的;

(十)混凝土运输车、泵车等运输车辆发生一般性交通责任事故的;

(十一)混凝土储料筒仓、运输车辆、泵车无企业标识,运输车辆出料口处未加装金属接斗装置的;车辆未安装GPS定位系统的;

(十二)现场无洗车设备,混凝土运输车辆出厂未冲洗的;

(十三)生产现场没有设备操作安全提示,工作场所危险处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防护装置及消防设施的;

(十四)冬季生产、运输过程中,现场和运输车辆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混凝土生产使用质量的;

(十五)试验室未对试验人员手册复印件(盖公章)或原件

留存的;

(十六)原材料堆放场地、料场未硬化,排水坡向不合理并造成环境污染的;

(十七)未与原材料供应商签订合同销售混凝土的企业,视为出借资质或不良市场行为;

(十八)未按省、市主管部门规定每月及时上报产值月报信息,进行合同备案的;

(十九)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紧急任务未及时、全面贯彻落实的;

(二十)业内评价综合得分列后7-9名的;(二十一)违反行业自律公约c级条款的;

(二十二)已领取《罚款缴纳通知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或已接受处罚,但未按要求及时整改并提供整改材料的;

(二十三)未按要求参加B、C、D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专项培训或考试不合格的;

(二十四)水泥、矿粉、粉煤灰、砂、石、外加剂等原材料经抽检不符合规范要求;

(二十五)安全员未持证上岗的,每发现1人次;(二十六)其他违规违章行为。

第十三条 生产企业在考核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相应加分。同一企业、获得同一性质的不同级别荣誉的,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不累计加分:

(一)获得国家、省、市级政府表彰奖励的,分别加25分、15分、10分;获得国家、省级、副省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或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行业协会(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

审同意后上报的)表彰奖励,分别加20分、10分、8分;获得国家、省级其他行业协会(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的)表彰奖励,分别加15分、6分。

(二)在应对青岛市组织的处置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事件工作中,成绩突出,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政府表彰的,分别加50分、40分、30分;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40分、30分、25分;在上述行动中表现较好的,加15分。在应对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较好的分别加10分、6分。

(三)因生产、经营、环保、节能业绩突出,被全国、全省、全市级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5分、10分、6分;企业因生产、经营管理特色突出,在全国、全省、全市会议作经验介绍的每次加10分、8分、6分。

(四)在国家、省、市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中成绩优秀,获得通报表扬的,分别加10分、5分、1分。

(五)业内评价综合得分列1-3名的,加15分;列4-6名的,加10分;列7-9名的,加5分;

(六)注重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企业的研发机构(技术中心),通过国家、省、副省级城市及区、县市级认定的,分别加8分、6分、4分、2分;科研成果(论文、调研课题)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8分、5分;获得副省级城市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8分、5分、3分;获得区、县市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5分、3分、1分;获得国家级技术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9分、8分,获得省级技术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

8分、7分、6分,获得副省级城市技术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5分、3分、2分;获得区、县市级技术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3分、2分、1分;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新技术应用示范单位的,每项加3分、2分、1分;在技术创新方面表现突出受到国家、省级城市表彰、通报表扬或在国家、省级会议上作经验介绍的,分别加5分、3分、2分。(只计第一完成单位。)

(七)通过 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GB/T2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且及时通过监审的,每项加3分。

(八)注重企业文化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成果等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在全国、全省、全市级会议上被观摩、推广或作经验介绍的分别加8分、6分、4分,获得国家、省级、市级政府部门书面肯定的分别加6分、4分、2分;在国家、省、市级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文化建设主题活动中(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获奖的,一等奖分别加6分、5分、4分,二等奖分别加5分、4分、3分,三等奖分别加4分、3分、2分,优秀奖分别加3分、2分、1分。

(九)企业在绿色、环保、节能生产管理标准基础上有显著创新的,加5分。

(十)协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检查的,加10分;协助发现重大问题的,加20分;

(十一)企业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发明专利证书,每项加20分;

(十二)参与编制国家级、省级规范标准的,分别加20分、10分;

(十三)参与承办省、市级工作会议以及业务观摩会的分别加10分、8分;

(十四)获得国家、省颁发的绿色生产示范企业、省信用企业、中国混凝土行业绿色生产示范企业、山东省预拌混凝土信用企业等称号的分别加20分、10分;

(十五)其他符合加分标准的业绩和行为,每项加5分。

第四章 考核结果认定和使用

第十四条 企业管理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资质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考核等级为A级,在评优选先时优先考虑。第十六条 企业考核得分低于100分的,列入资质重点监督检查名单,不得参加各项先进评选。

考核等级为B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须接受专项培训并考试合格。

考核等级为C级,不得参加各项先进评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须接受专项培训并考试合格。将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将建议资质主管部门依法撤销资质证书。

考核等级为D级,列为“失信企业”名单,除按照C级考核规定执行外,依法暂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重新审核其资质证书;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将建议资质主管部门依法撤销资质证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管理考核结果及做出的处理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适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

第十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在对混凝土生产企业实施考核扣分时,应签发《青岛市建筑市场违规行为扣分单》。

第十九条 混凝土生产企业对扣分有异议的,应在收到《青岛市建筑市场违规行为扣分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减分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经查实属不当扣分的,应予以纠正。争议无法解决的,混凝土生产企业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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