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

2024-10-19

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11篇)

1.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 篇一

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政府采购项目事宜达成下列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以下简称采购项目)为:

,预算金额

人民币。采购计划编号:

。第二条 委托权限及范围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下列事项

1、依法编制资格预审文件(采用资格预审时),组织对潜在供应商的资格预审(有资格预审要求的项目)。

2、依法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3、依法通过发布采购公告/随机抽取/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供应商。

4、依法进行报名登记并发放(送)采购文件。

5、依法组织项目开标、评审活动。

6、依法对开标、投标、评审活动资料存档。

7、依法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

8、依法发布采购结果公告。

二、需要乙方协助配合,但不在甲方委托乙方范围内,由甲方自行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采购相关事项

1、甲方按照川财采[2015]32号文件有关采购项目需求论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项目采购需求论证,乙方协助配合,甲方自主决定是否采纳专家采购需求论证意见;进行项目前期需求论证的专家不得参与该项目的评标工作(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

2、甲方_____(同意/不同意)授权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根据评审结果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3、甲方负责根据采购法、合同法及四川省财政厅招标文件合同范本拟订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并提交乙方协助审核后编入采购文件;中标后甲方负责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乙方依法协助审核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是否按照采购文件及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谈判、磋商、询价)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发现有未按照采购文件及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谈判、磋商、询价)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的,应当及时告知采购人、中标(成交)供应商改正,并要求其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甲方按相关法规及采购文件规定依法收取履约保证金。

5、甲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1个工作日内在乙方处统一编号,甲方按照川财采[2015]27号文件规定签订合同后2个工作日内在四川政府采购网进行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和备案,自行承担责任。

6、甲方按照川财采[2015]32号文件有关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项目验收,由甲方负责,乙方协助、配合。甲方委托乙方实施采购的项目,在供应商交货后,未开封安装使用前,甲方必须通知乙方及财政采监部门共同协助、监督验收(有特殊要求、有质疑、有申请社会监督的项目除外)。甲方自行组织验收或通知乙方协助验收的项目,若所采购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则由甲方与供应商协商解决,与乙方无关。

7、甲方自行负责整理、归档申报计划、需求论证、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等相关采购项目资料,同时在规定时间内交一份给乙方备案。

8、询问和质疑处理:供应商就项目技术、服务、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条款及其他商务要求等方面提出的询问和质疑,由甲方负责解释答复;供应商就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及程序、采购结果等方面提出的询问和质疑,由乙方负责解释答复。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实施未授权给乙方的采购事项。

2、及时向乙方提供经批复的采购预算、经备案的采购计划、项目需求论证意见、项目技术规格、采购数量、服务标准、主要合同条款等开展政府采购、编制采购文件所需的全部资料以及需回避人员名单,涉及转变采购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和采购进口产品情形之一的,还应提供财政部门审批手续和资料。

3、委派专人与乙方进行衔接,包括参与采购项目的需求论证、评审活动及履约验收工作;委派监督人员参与评审专家抽取工作、现场监督评审活动。

4、在乙方提交采购文件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确认采购文件(或提出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乙方。逾期未确认(或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认可乙方提交的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必须经甲方负责人及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发放(送)。

5、不得将可能影响采购项目公正性的信息透露给潜在供应商;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采购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6、向乙方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59号)的规定,不得参加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名单。

7、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乙方或者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说明。

8、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9、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10、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依法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依法要求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11、采购过程中发现相关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和乙方通报。

12、监督乙方执业行为,发现乙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要求乙方改正;乙方拒不改正的,甲方应向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

13、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甲方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

14、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监督检查。

15、本协议履行期间,由于乙方不履行协议约定内容,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依法向乙方追究责任。

16、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评审条件和设施。

2、根据甲方授权委托,负责组织和处理采购过程中的有关具体事项。

3、不得将采购项目转委托。

4、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甲方提出的采购项目技术指标、参数以及对供应商的资质要求、服务要求及评审办法进行审查,对于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内容,或者发现甲方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建议甲方改正;甲方拒不改正的,乙方应向财政部门报告。

5、当甲方提供的资料不足或不明确时,有权要求甲方补足资料或作出明确的答复。

6、在甲方提供采购项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采购预算、资金来源、技术规格、采购数量、服务标准、项目需求论证、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时间和方式、合同主要条款、验收方法和标准)之日起及时完成采购文件的编制。

7、若采购文件商务条款、采购需求条款等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必须送交甲方书面确认。

8、运用专业知识与技能为甲方提供与政府采购项目相关的咨询服务;拒绝甲方提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向甲方作出解释。

9、不得接受与本协议委托项目采购相关的投标(响应)供应商咨询业务。

10、采购过程中发现相关供应商有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和甲方通报。

11、不得将可能影响采购项目公正性的信息透露给潜在供应商;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采购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12、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磋商小组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说明。

13、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14、记录并报告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

15、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监督检查。

16、甲方不履行协议约定内容,给乙方造成严重损失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依法向甲方追究责任。

17、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五条

甲乙双方指定联系人

甲方指定联系人:

,联系电话:

,工作邮箱:;

乙方指定联系人:

,联系电话:,工作邮箱:

。第六条

委托代理协议的有效期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政府采购项目所有资料归档完成之日终止。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中止、解除

1、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2、如任何一方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第八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如一方违约,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追究其相关的法律责任。第九条 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将争议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

法定(授权)代表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邮编:

邮编: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2.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 篇二

一、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招标采购从而引入更积极更充分的竞争

这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招标公开程度更高,操作程序更为规范,评标相对客观公正。这3个方面,保证了设备招标采购更加“公开、公平、公正”。

在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招标采购的过程中,我们的具体做法是:学校部门或教师提出设备购置申请,并提供所购设备的相应技术参数和具体要求,经学校财务处和设备管理部门审签,报学校主管招标的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将申请购置设备的相应技术参数和具体要求提交委托的社会代理公司,代理公司依据所提拟采购仪器设备的功能需求说明和时间要求等,编制招标文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公开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这一套规范的程序,相对学校自行组织招标,邀请一些以往曾与学校有过合作或比较熟悉的供应商参与投标,或通过学校网站发布公开招标信息,招标的公开化程度更高,响应的商家更广泛,竞争也就更加充分,从而保证了投标商必须以更加优惠的价格提供产品,在同等的价格情况下提供更高的配置和更丰富完善的服务内容。

社会代理机构的选择,是保证招标采购成功的重要条件。我校遴选的代理机构是拥有国家财政部颁发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A级资质证书的国有招标代理机构,在组织招标过程中严格依法操作,发布的招标文件中不得设有排他性条款,招标公告时间不得少于20天,参与响应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开标在相对固定的场所,采取当众启封,公开唱标。评标结束,在法定的中标公示期内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没有疑问,方可正式确定并通知中标人。这些规范透明的操作,为商家公平地参与竞争提供了保障。

评标由评标专家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设备采购使用单位派出的专家不超过专家总数的1/3,除采购单位派出的专家外,其他专家则从财政部组建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组成。一些重大项目,还要求抽取经济、法律方面的专家。这些专家,在专业覆盖面、评标经验以至客观性等方面与学校自行组织的本校相关技术单位以及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组成的评标小组相比,更为专业客观。社会代理机构组织的招标,评标统一采用综合评分法,主要有投标产品质量、技术先进性及服务,同类项目的业绩,商务状况和投标价格的合理性等内容。投标价格的合理性以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值,统一按价格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满分值计算。投标产品质量、技术先进性及业绩、服务和商务评审部分,则又细分内容和分值标准。评标专家本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投标人的标书情况,自行打分。最后汇总所有专家的打分,根据得分高低排序,推荐拟中标人。这一过程,与学校内部自行招标往往依据多数人的意见或简单的票决相比,要更为客观。

二、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招标采购从整体上降低了采购成本

设备采购成本是采购人最为关心的内容之一。委托社会招标代理机构采购成本费用增加是无疑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为招标人提供招标咨询、制定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审查投标人的资格,按程序组织开标、评标,协调招标人与中标人的关系,监督合同的履行,对招标人进行购后服务、整理归档招标文件等,并根据自己提供服务量的大小,向招标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一原本应由招标人支付的费用,通常采取由中标人支付的方式。有同志认为,招标代理机构是社会中介机构,是非生产经营性企业法人,它作为一个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理性经纪人,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根本目的,从形式上看,学校委托代理招标不付任何费用,但这笔钱由中标供应商支付,最终还是由学校支出,羊毛出在羊身上,因为供应商不可能做亏本的买卖。这个意见从理论上讲是完全正确的。但进一步深入分析,我们认为,从整体上来看,学校付出的成本费用是降低的,或至少说是没有什么损失的。这个成本主要消化在了由于市场竞争而产生的机制效益和社会化的分工而产生的规模效益之中了。

完善和规范的市场机制,保证了产品的合理价位,更为“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保证了招标人的利益。作为招标代理机构,为招标人提供了服务,根据自己提供服务量的大小,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是理所当然的,况且这一收费标准也是依据国家相关的指导性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的,不是毫无边际的胡乱要价。学校作为被服务的对象,这一显性的费用成本从形式上转嫁给了供应商,供应商肯定会通过提高产品的报价又转嫁给学校。但正如我们前面所论及的,由于社会代理机构依法规范招标,竞争更加充分,迫使这种报价的提高幅度绝对不是产品报价和服务费两者简单地相加。再有,由于社会代理机构招标的规范操作,也使得供应商省却了不少不必要的公关成本。

学校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招标,利用社会化分工和市场提供的资源配置,节约了学校的人力资源成本。举个具体实例。目前我校负责设备管理的人员只有4位,也就是4个人员编制,其中1位同志分工负责设备购置的具体事务,包括接收学校采购单位采购申请,办理校内相关审批手续,与社会代理机构协调招标事宜,办理海关免税手续等工作。另外3位同志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验收、记账、报废处理和各种报表的统计上报等日常事务。若按学校目前仪器设备的年采购量,学校自行组织招标采购,据我们分析测算,至少需要3位精通业务的专业人员才能较好地完成此项工作,也就是说在目前人员编制的前提下增加两个编制。两位正式职工,如果将医疗、住房等福利考虑在内,这一人力资源的成本是不难计算的。除了人力资源外,设立机构,增加人员,相应的办公条件资源必然也要增加。设想各大小学校都组建一支专业的招标采购队伍,负责并不是常年满负荷工作的设备招标采购任务,在人力、物力资源上将是一笔多么大的成本费用?

三、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招标采购从机制上规避了风险

社会招标代理机构依法招标的运行机制,政府、社会和当事人的多重监督机制,采购人、采购主管部门和评标专家的多重制约机制,从多方面为规避设备采购风险提供了较好的屏障。

社会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成立并按照相关的法定程序实行招标采购工作,透明度高,可以从根本上避免“权力寻租”和“权钱交易”的产生。当学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标事宜以后,除了设备购置人,也就是该设备的直接使用单位或教师1人参加评标外,学校领导和职能部位的成员均不参加评标,避免了“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更能客观地履行监督。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的同志不直接面对各投标供应商,供应商与学校负责采购的领导接触也起不到任何作用。对投标供应商而言保证了竞争的公平,实实在在的做好标书,提供性价比更好的产品和更好的售后服务,靠企业自己的实力赢得客户,占领市场。对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的同志而言既起到了保护,也从源头上防止了腐败的滋生,促进学校的廉政建设。

对社会代理招标机构国家有专门的监督部门对其招标工作进行监督,并对其执业资质进行考核。在《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中,对社会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中违法行为都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在组织招标的过程中,招标人和投标人,特别是投标人,对招投标整个环节的监督就更为直接,因为涉及自身的利益。因此,整个招标过程,各种规章必须严格遵守,各种程序必须规范到位。社会招标代理机构自身是法人实体,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担风险,其工作效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社会的信誉,甚至影响其生存发展,对于一个规范的负责任的企业而言,是绝不会拿企业的命运来冒风险的。

采购人、采购主管部门、评标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多重制约机制,也是保持招标采购工作能够客观公正、规避风险的重要条件。对每次项目较大的评标活动,学校设备管理职能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都派代表,参加全过程跟踪。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签字负责,承担个人责任,并随时准备接待和答复招标人或投标人对评审结果的质疑和投诉。这些制约机制,就使得参与评标的采购人不能仅凭自己的意愿好恶选择投标商,也要求评标专家服从良知,坚持科学、公平、公正的职业操守,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认真审核和比较,合理、公正地对待每一个投标人。

四、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招标采购是今后发展的趋势

之所以说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招标采购是今后发展的趋势,是由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性和学校内部的现实性所决定的。

我国的《招标投标法》中明确指出,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并规定了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一是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是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三是有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作为采购人,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因此,采购人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招标采购是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到法律的保护。

我们知道,所谓社会中介组织,是那些本身不从事生产经营和商品流通活动,而为专门从事生产经营和商品流通活动的市场主体提供各种服务的组织,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机构、行业协会等等。发达的市场中介组织是市场成熟和市场经济发达的重要表现。中介组织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也是社会化大生产前提下社会分工的产物。招标代理机构是独立于政府和企业之外,为市场主体提供招标服务的专业机构,属于社会中介组织,具有政府行政管理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推进,为政府和行政事业单位提供服务的市场中介组织,还要大力发展。市场的充分发展,愈来愈细化的社会分工,必将取代一家一户“小而全”的自给自足的机构设置模式。

在设备采购中,尽管《招标投标法》明确指出,如果采购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也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但高校作为教育事业单位,它的主要职能和主要精力是培养人才,从社会化分工的角度讲,一切可由社会承担的职能,终将交由社会来承担,这样才能保证学校主要职能的履行。学校机构人事的改革,无不是在优化学校资源配置,自觉或不自觉地推动承担学校服务职能的机构向社会化的方向发展。从目前学校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的约束情况来看,从设备采购工作的间断性特点上看,要求学校建设一支设备采购的专业机构和职业化的采购队伍,达到社会代理机构的规范程度和专业化水平,是很不现实的,也是难以做到的。

任何事物都有它的两面性。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招标采购,由于其履行各种程序的法定性,采购人、采购管理部门同招标代理机构的沟通过程,都需要花费时间,与学校自行招标采购相比,设备采购的时效性可能要差些;由于高校采购的设备专业性强,随机抽取的专家有的未必“专业对口”,有时可能会造成中标产品难以完全满足用户的需求标准。这些问题,除了各种法定程序必须履行,必须付出的代价外,其他都是可以在具体工作中改进的。如采购专业性较强的设备,在招标前期采购人能进行详细周密的市场考察,提交相对合理完善的技术指标和配置要求,一些问题是可以避免的。

摘要:高校仪器设备招标采购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提供了更为充分的市场竞争,从整体上降低采购者的采购成本,从机制上规避了各种风险,是今后发展的趋势。

关键词:设备管理,采购方式,代理机构

参考文献

3.委托代理问题探讨 篇三

【关键词】 委托代理;公司制度;法治经济

公司治理关系问题是目前讨论的一个热门话题。从我国的现实问题来看,股东常常不能对经理人进行有效的制约。而代理人也常常因追求自身利益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这已经成为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重大缺陷之一,是人们无法回避的问题。公司治理问题是目前上市公司遇到的重大问题。由于我国公司制度不规范,公司经理人往往会损害委托人的责任,各种重大事故频繁出现,我国加强上市公司治理建设要从改善内部治理结构和强化外部约束两方面同时入手。在资本市场与公司治理研讨会上,中国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指出,“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这为我国的上市公司治理指明了方向,即要着重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上入手。

在公司治理的问题上,最重要的就是委托代理问题。代理人却为了自身利益而不惜牺牲委托人的利益,而委托人常常无法有效监督代理人的行为。由于代理人不能受到委托人的有效监督而常常做出一些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的事情,其中存在着道德风险问题。在物质利益的引诱下,很多人都会失去而铤而走险。三鹿集团事件,就是一个鲜活的例子,这种现象如今已经广泛地存在于国内和同外的上市公司。关于委托代理问题,本文从下面几个方面说明。

-、委托代理问题

委托代理问题是当今上市公司的一大难题,,投资者为了约束经理的行为,往往将投资者的利益与公司股东利益捆绑在一起,这就是著名的“木马计”。投资者常常给予代理人一定的股份,只要公司总经事现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公司带来了经济效益,那么这些股份就属于公司总经理所有。这样,公司总经理为了得到这部分高额报酬会尽心尽力地把公司经营好,以期望获得高额股份支付。这种把投资者利益与代理人利益绑在一起的做法,常常会产生出良好的效果。

但是,这种“木马计”也有不足处,不能百分之百地保证代理人不会以公济私。代理人在保证公司利益没有受到大损害的情况下也会为自己打算。他们常常会考虑到给自己配备一辆高级小轿车,也会把自己的办公室装饰一新,外出联系业务时会订一些高档的房间,吃上一桌山珍海味。这些都是常见的事情。真正的危险之处在于,代理人也许在具体业务过程中为了自己得到好处而损害公司一部分利益,但对公司的正常运行仍然没有大的影响,从表面上不容易看出。股利政策与公司治理是一个热门话题,在现在许多人都在讨论这个问题却然找不到一个满意的办法。

二、股利政策与委托代理问题关系密切

股利政策与公司经营有着密切关系。股利政策从多方面影响企业经营,尤其是在现金流上的影响最大,从而影响到企业的股价与企业的融资能力。另一方面,股利政策可以把委托人和经理人的利益绑在一起。这种方法被称为“木马计”。这样就会造成一种“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局面。经理人也须不得不考虑到委托人与自己的利益。

制定合理的股利政策对公司而言是至关重要的,企业对利润要正确分配,要保证有足够的现金来维持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所以,我们在制定股利政策时,要考虑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利益,处理好股利在两者之间的分配,这样可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三、上市公司治理关系探讨

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都是实行现代企业制度,但是都存在一个大的缺陷——产权不清,权责不分。当然,这跟我国的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有关。现代企业制度本来是一个资本主义的产物,完全照搬了西方的公司制度,这就产生了一个不和谐的结构,资本主义的公司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结合。这就要求我国政府大胆改革,大胆探索,走一条自己的路,做到洋为中用。

改革现有的公司制度。我国现有的公司治理大多为西方的现代企业制度的翻版,跟我国的社会主市场经济存在很大程度的不和谐因素。西方现代企业度的股东能真正使自的权力和保护自己的利益。在我国,上市公司广大股民只是一个摆设,占公司股份很少,完全被边缘化,真正手握公司大权的只是少数几个股东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因此我国就要对西方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大胆改革,还权于民。要让广大股民有自己行使权力的地方。这就要从法律上规范公司的行为,制订各种规章制度,尤其是规范高层人员的行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股民有自己的权力。为了限制公司高层的权力,我国还要制定各种法规和法律,从源头上防止权力滥用,这样可以促进我国公司的健康发展,防止出现腐败问题,从而真正实现法治经济。

参考文献:

[1]胡冰,李捷.国有企业委托代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研究[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8)

4.市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 篇四

招标方: 采购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规定,甲方因(请详见附件)。为达到本次采购工作的原则和基本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1、接受采购人的委托,并对委托事宜进行查验;

2、了解市场商情,确定采购方式和操作实施方案;

3、按照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对乙方委托的采购项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具体组织采购活动的实施;

4、依据中标结果组织供需双方签订供货合同;

5、按合同审核验收结果,乙方对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向市集中支付中心出据拨付资金手续。

二、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乙方本次采购项目,委托甲方进行集中采购;

2、对甲方编制的招标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并参与招标、评标、定标的评议和监督;

3、乙方在甲方采购操作实施前,要将本次采购的所需资金划转到政府集中支付中心政府采购专户(特殊情况另行 1

约定);

4、乙方提供的采购项目内容及具体要求,在开标后不得随意更改或增减;

5、乙方对集中采购的评标、定标结果应予确认和签字,按时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供需合同(对预中标需实地考察的项目另行确定考察事宜);

6、乙方按合同组织采购项目完结后的验收,并及时向甲方出据验收结果。

对以上的权力和义务,甲、乙双方要认真遵守,切实履行,如有违反,应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5.最新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 篇五

委托人(采购人,简称甲方): 受托人(采购代理机构,简称乙方):常德德鹏招标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方自愿将本单位项目委托乙方实施政府采购,乙方愿意接受甲方委托,并在受托范围内依法实施采购。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委托项目情况

(一)项目名称:

(二)政府采购编号:。

(三)预算金额:

(四)采购方式:。

二、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事项

(一)起草、编制采购文件。

(二)聘请或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对采购文件进行论证。

(三)组织采购答疑会。

(四)制作、发布采购信息公告。

(五)收取、管理并及时退还保证金。

(六)组织开展供应商资格预审。

(七)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八)从供应商库中抽取供应商。

(九)接收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

(十)制作、发布成交信息公告。

(十一)发送供应商成交通知书。

(十二)组织评审专家复核。

(十三)组织质疑复核,答复供应商的询问,配合采购人答复质疑,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

(十四)整理并向采购人移交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档案。

(十五)制作、发布终止采购活动的公告。(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甲方可以就上述事项全部委托给乙方,也可以将部分事项委托给乙方。甲方对委托给乙方的事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确认采购文件、推荐供应商、确认评审报告、确认成交供应商等采购人的法定职责以及评审专家的法定职责不得委托给乙方。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指定项目联系负责人,代表甲方在处理委托采购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采购时,应向乙方提交下列资料:

1、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

2、政府采购项目需求;

3、办理委托采购事项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甲方有权就委托的项目提出合法、合理的要求,但不得指定供应商或指定产品品牌、型号,不得提出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要求。

(四)甲方配合乙方做好采购文件的编制、澄清、答疑和修改工作。

(五)甲方对乙方编制的采购文件及有关澄清、修改内容予以审核并签字盖章确认。

(六)甲方配合乙方组建评审委员会,指派本单位人员抽取评审专家,监督采购过程。

(七)甲方委派采购人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依法参与评审活动,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八)甲方有义务保守采购过程中的有关商业秘密。

(九)甲方全面负责供应商的质疑答复,委托乙方质疑答复的应予以审核并签字盖章确认。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安排3名以上熟悉政府采购法规和代理业务的法律、经济和技术方面的专职人员代理本项目,并指定 陈 溟 为本项目负责人,代表乙方在授权范围办理委托采购事宜。

(二)乙方依法组织实施受托项目的采购,及时向甲方通报进度,保证采购的顺利实施。

(三)乙方在组织实施受托项目时,应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四)乙方应提供完成采购工作相关的专业技术与技能为甲方提供完成采购工作相关的咨询服务。

(五)乙方应向甲方宣传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解释采购程序,落实采购政策。

(六)乙方有权拒绝甲方项目中不合理的商务和技术条款,修正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内容。

(七)乙方可以按照弥补编印成本的原则确定采购文件售价,不得以项目预算金额作为定价依据。

(八)乙方有权按照有关约定收取代理服务费。

(九)乙方不得接受供应商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好处,不得泄露采购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

(十)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托他人办理甲方委托的事项。

五、有关约定事项

(一)成交供应商采用下列第 2 种方式确定:

1、甲方授权评审委员会直接确定;

2、甲方在收到评审报告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

(二)乙方按照下列方式收取代理服务费(集中采购机构不得收取代理服务费):

1、乙方在甲方确认成交供应商后,向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代理服务费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标准收取。

(三)在采购活动中,甲乙双方有关人员如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都应当回避。

六、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对委托协议内容做出变更,签订补充协议。如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原因,致使采购项目发生更改或撤消,本协议应作相应变更或终止。

七、争议处理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可按以下原则协商解决:

(一)乙方违背协议约定的,甲方有权作如下处理,并及时向甲方所属财政部门报告:

1、终止本协议的执行,并选择其它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2、保留对乙方的追溯权,如造成第三方损失的,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甲方违背上述约定的,乙方有权作如下处理,并及时向甲方所属财政部门报告:

1、终止本协议的继续执行。

2、保留对甲方的追溯权。

协商无法解决的,可以向甲方所属财政部门申请协调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一式 2 份,甲乙双方各执 1 份,甲方向负责监督管理的所属财政部门报送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乙方:(盖章)

地址:常德市鼎城区阳明路815号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电话:0736-2608796 月 日

签约时间:

6.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 篇六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甲方政府采购项目的相关事宜达成下列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为(以下简称采购项目)。

完成采购时间:。

第二条 委托事项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下列事项: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为甲方的采购项目组织实施政府采购。

2、组织甲方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对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供应商询问、质疑作出答复。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确认采购文件(包括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

2、确认评标(评审)标准及办法。

3、根据评标(评审)报告,依法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4、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进行履约验收。

5、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指派专人负责与乙方进行工作联系。

2、在向乙方委托采购项目的同时,应向乙方提交采购项目的采购预算(采购项目的立项、概算批文)、采购货物名称、数量、品种、型号等清单、技术规格、服务标准和商务要求、需求时间等资料。

3、应根据采购需要协助乙方组织供应商踏勘采购项目的现场。

4、在依法委托过程中,不得要求乙方在采购文件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的供应商参与竞争,不得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公平竞争,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乙方和评审专家指定或暗示中标(成交)供应商。

5、甲方对乙方编制的招标文件应严格认真审核,无误后予以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确认。

6、负责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7、应依法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负责组织对本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供应商履约的验收。验收后,甲方的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在采购过程中发现有不良行为的供应商,应及时向有关方提出,并妥善保管该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

9、配合乙方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工程中供应商的询问、质疑作出答复。

10、对政府采购项目中涉及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可能影响采购项目公正性的信息透露给利害关系人。

11、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甲方的委托,组织实施采购采购活动的各项事宜。

2、要求甲方对提供的采购项目需求中涉及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内容进行澄清。

3、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及与甲方约定的标准,向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

4、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的义务

1、研究拟定代理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方案,按照甲方要求定期通报采购活动实施进度情况及相关信息。

2、甲方递交技术需求之日起3日内,按照甲方要求依法编制完成采购文件,并提交甲方确认和滁州市南谯区政府招标采购中心审查备案。

3、在采购文件中应注明采购项目评标(评审)原则、评标(评审)内容、评标(评审)标准、评审方法和中标(成交)供应商产生办法,并报送甲方和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审查备案。

4、乙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公布经甲方和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审查后的政府采购文件和相关政府采购信息。采购文件发出后,如出现必须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的情形,乙方必须在甲方和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同意后,方可对采购文件做出澄清和修改,并有通知到投标、谈判、询价供应商的义务;

5、乙方负责接收供应商递交的投标、谈判等方面的文件;并组织和主持开标、谈判、询价活动;支付专家费用。

6、乙方负责组织澄清采购活动过程中所发现的采购文件中的商务问题,负责邀请有关供应商前来进行当面澄清。

7、乙方应向甲方报送评标、谈判、询价结果,负责编制评标报告。负责向中标(成交)商发送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招标采购管理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8、乙方应协助甲方解决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与供应商产生的纠纷,并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避免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使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在甲方与供应商协商、仲裁和诉讼过程中乙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9、乙方应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委托事项。如因任何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时完成委托事项,乙方应在原因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在采购过程中,如因不可抗力、废标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结果等非乙方责任导致采购活动失败,乙方不承担责任。

10、对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供应商的询问、质疑作出答复。

11、在采购过程中发现有不良行为的供应商,应及时向有关方提出,并妥善保管该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

12、乙方应对政府采购项目中涉及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可能影响采购项目公正性的信息透露给利害关系人。

13、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代理费用

按照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约定,招标代理服务费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具体收费约定如下:。

第六条 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前款约定援引不可抗力条款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以最快的速度通知另一方,最长不超过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同时,应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

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中止、补充、解除

1、本协议的变更、中止或终止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经双方协商一致。

2、本协议签订后,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如任何一方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本协议,应承担由此给对方及第三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如一方违约,应赔偿由此给对方及第三方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如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和解或调节不成的,可采用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事项

1、本协议未尽事宜,应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规章制度执行。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市招标采购管理局一份。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项目实施完毕自动失效。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法定(授权)代表人联系人:联系人:地址:地址:电话:电话:传真:传真:邮编:邮编:

7.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 篇七

从2004年开始组织实施的“阳光工程”已进入到把农村劳动力培训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新阶段, 培训了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2013农村劳动力培训阳光工程项目实施指导意见》中规定, 2013年阳光工程全国安排示范性培训任务316万人。虽然培训人数不断增加, 但是培训效果不显著、培训质量不高, 参加劳动力培训比不参加劳动力培训的收入仅高2.5%, 培训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需求还有一定差距。其中重要的原因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监管机制和监管指标存在偏差。由于绝大部分工作都由下级政府具体实施, 因此在上下级政府间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长期的信息不对称导致了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和隐藏信息的道德风险, 最终表现为在农村剩余劳动力培训中政府纵向监管失灵和农村剩余劳动力培训质量不高, 同时也提高了委托代理成本和代理风险。由于中央政府起到引导作用, 本文基于委托代理关系分析省级政府和市级政府、市级政府和县级政府、县级政府和乡镇政府之间在农村剩余劳动力培训中的纵向监管机制的设计。

1 政府纵向监管的委托代理关系

根据委托代理理论, 代理人拥有私人信息, 而委托人在信息掌握上处于劣势。委托人最终的问题是要设计一个激励合同, 以诱使代理人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但是委托人不能直接观测到代理人的行动, 只能观测到一些变量, 并且这些变量由代理人的行动和外生因素决定, 因此对于委托人而言是不完全信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 委托人很难观察到代理人的类型以及努力程度。因此, 代理人就会隐藏自身的信息和行动, 在委托代理关系中最终产生了隐藏信息和行动的道德风险。在农村剩余劳动力培训中上下级政府间纵向监管的委托代理关系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1 信息的掌握

上级政府在权力方面具有绝对优势, 具体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由下级政府完成。在农村剩余劳动力培训工作方面, 下级政府配置培训资源、组织接受培训的对象等具体工作。因此下级政府更了解培训的方式、培训资源结构及水平、培训的内容, 还有农村剩余劳动力接受培训的意愿等完全信息。所以和上级政府相比, 下级政府更具有信息优势, 信息不对称表现突出, 下级政府就会隐藏对自己不利的信息。

1.2 下级政府具有委托和代理的双重身份

从省级政府到市级政府、县级政府以及乡镇政府的关系中, 市级政府和县级政府具有委托和代理的双重身份。在省级政府与市级政府的委托代理关系中, 市级政府是代理人;在市级政府和县级政府的委托代理关系中, 市级政府又是委托人。只有乡镇政府才具有代理人的唯一身份。市级政府和县级政府的双重身份使得政府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更加复杂, 信息不对称更加严重, 信息更加失真。省级政府的利益最终面临更大的不确定性。农村剩余劳动力培训在重复的委托代理关系中成为各级政府利益的载体。

1.3 对下级政府的监管和激励

在多重任务委托代理合同中, 上级政府主要根据经济增长、税收以及居民收入等显性指标进行监管。在农村剩余劳动力培训方面, 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实施单一任务的委托代理契约。其监管同样是根据培训数量等显性指标为依据。这些显性指标具有可观测和获取成本低的特点。下级政府为了最大化自身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 隐藏自身行为和信息, 产生逆向选择, 最终导致农村剩余劳动力培训只是完成上级政府监管的显性指标而忽视如就业质量等隐性指标, 来迎合上级政府。上级政府也将依据这些显性指标设计委托代理契约, 从而激励和诱使下级政府。这样培训出来的劳动力就业质量被培训人数这样的显性指标所掩盖, 培训质量不高。

2 委托代理模型的设计

用A表示代理人 (下级政府) 可选择的行动集合, a∈A表示代理人的特定行动。θ是不受参与人 (代理人和委托人) 控制的外部因素, θ∈ (0, +∞) , E (θ) =0, Var (θ) =σ2, 其分布函数和密度函数分别为F (θ) 和f (θ) 。x (a, θ) (表示委托人 (上级政府) 可观测到的结果 (如财政支出、培训人数等) , π (a, θ) 表示产出 (劳动力资本具有溢出效应, 政府为最大受益者) , π' (a) >0, π" (a) <0, c (a) 表示代理人的行动成本。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效用函数分别为V (·) 和u (·) 。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 代理人将受到激励相容约束。

由于上级政府在所辖范围内负责政治、经济和社会全面工作, 面对所有所属的下级政府。所以, 假定上级政府为风险中性, 下级政府为风险规避的类型。上下级政府间契约为线性的:s (π) =α+βπ, 则上级政府的期望效用为:

假定下级政府的效用函数为不变绝对风险规避函数, 即u=-e-ρω, ρ为风险规避系数, ω代表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奖惩, 为了分析简便可以将其认为是货币收入。, b>0。则, 下级政府的确定性等价收入为:

由于上级政府是风险中性, 下级政府为风险规避, 在上级政府能够观测到下级政府的行为时, 帕累托最优要求下级政府不承担任何风险 (β=0) , 最优行动的边际期望收益等于边际成本 (1=ab) 。但是上级政府是不能观测到下级政府的行动, 确定性等价收入决定一阶条件意味着:。所以在此条件下的最优合同, 应满足代理人具有的激励相容约束。则上级政府最终确定最优合同时的最大化效用为:

问题转化为有约束条件下的极值问题。将约束条件带入目标函数中:

解一阶条件:

最后:

β是边际产出倾向, 即产出π每增加一个单位, 下级政府便从上级政府获得β单位的奖励。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培训人数的不断增加, 下级政府从上级政府获得的经济奖励和政治奖励就越多。

从上式可以知道, β受到b、ρ和σ的影响。

2.1∂β/∂σ2<0, 意味着当外部认为不可控制因素 (如经济波动) 波动越小, 进而产出越稳定β越大

经济下滑时企业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需求量下降, 农村剩余劳动力培训数量也将下降。根据 (7) 式可知下级政府从上级政府获取的奖励就越少。经济上升时情况相反。这样下级政府为了能够更好地获取上级政府的经济和政治奖励, 对农村剩余劳动力培训数量进行平抑, 使培训数量逐年增加, 而不顾市场对劳动力的需求和劳动力对培训的需求。

2.2∂β/∂ρ<0, 表示边际产出倾向与下级政府风险规避类型成反方向变动

在上式分析其他中假定下级政府为不变风险类型, 为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培训数量不受θ巨大影响而不存在较大波动, 下级政府必须要调整自己的类型规避外在因素对其的影响, 从而增加边际产出倾向。

2.3∂β/∂b, 意味着边际产出倾向与成本系数成反方向变动

上级政府由于信息的不对称, 将设计一个激励合同诱使下级政府采取行动以最大化双方利益。对于下级政府在完成上级政府工作目标的同时, 更注重努力的成本。为了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必须降低成本系数。在农村剩余劳动力培训中下级政府将会采取减少培训资源, 减少对参加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补贴等方式, 实现自己经济利益最大化。通过规避风险、平抑培训数量波动实现政治利益。

总之, 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考核时不能单纯依赖那些直接可观测、获取成本小的指标。下级政府为了完成上级政府工作任务, 最大化自身经济和政治利益会采取有利于自身的行动, 并隐藏不利的信息和行动。这不仅直接影响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培训的数量, 更影响了农村劳动力培训质量。上级政府必须在易于观测的指标基础上, 设计更能体现培训质量的指标。适当的弱化如培训数量、师资数量、财政支出等监管指标, 加强对有效就业、创业等指标的使用。因此, 在农村剩余劳动力培训工作中, 上级政府应该本着培养一支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现代农业劳动者队伍, 强化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人才支撑, 按照国务院相关意见和要求, 综合考虑、科学地选取对下级政府的考核指标, 以起到激励和引导作用。

3 监管指标的改进

由以上分析可以知道, 提高农村劳动力培训质量, 上级政府必须要设计有效激励合同来诱使下级政府选择双方效用最大化的行动。这些行动上级政府是无法直接观测到的, 或者能观测到上级政府需要大量的成本。如果上级政府指定专门监管, 那么又形成一层委托代理关系, 达不到最终目的。所以在不增加新的委托代理关系的前提下, 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管机制和考核指标, 对于提高农村剩余劳动力培训质量有着巨大的意义。现有的监管机制和考核指标只是注重培训人数和转移人数, 这种机制和指标存在重大缺陷, 所以应对其进行改进和补充。

3.1 培训资源

培训资源是农村劳动力培训重要的物质保障, 只有坚实的物质基础才能保障培训活动的开展和教学活动的改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培训作为政府公共服务范畴, 必须有足够的财政支出的支持, 2011年广西政府在文体和传媒上的财政支出只占总支出的1.63%, 那么在农村剩余劳动力培训中的财政支出所占比例就更少了。因此提高支出比例, 并对农村剩余劳动力培训的财政支出分配建立指标。财政支出应重点体现在培训师资和培训设施上。所以应增加两个财政指标, 即教师人均支出和教学设施支出。教师人均支出:教师是提高农村剩余劳动力培训质量的软件因素。若提高教师在培训中的积极性, 必须要使教师有比较收益, 所以财政支出的分配中应作为重点。教学设施支出:教学设施是农村剩余劳动力培训质量的硬件因素。具有良好的教学设施是充分提高教学质量的物质基础。

3.2 有效转移

农村剩余劳动力培训目的是为了提高劳动力的素质, 增强他们的就业能力。仅仅以转移的数量作为衡量和监管指标不能体现培训的根本目的和要求, 劳动力长期稳定转移就业才是根本目的, 所以必须要有效转移。参加培训的劳动力转移方向分为, 城镇二三产业、自主创业和继续从事农业。有效转移的标准应分为有效就业率、创业比率、创业收益率、农业人均有效产值、肥料利用率和农业投入产出比。其中有效就业率是指就业持续时间大于一年、工资收入稳定增长, 向城镇二、三产业转移的人数占总培训人数比例;创业比率是培训后在城乡自主创业持续时间大于一年, 收益不断增长的人数占总培训人数的比例。农业人均有效产值指经过农业技术培训后, 返回到农业生产中, 人均农业产值。肥料利用率表示每667㎡土地肥料使用量与没有参与培训前相比减少比率。

3.3 就业、创业、返农服务体系

对于培训后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过程中, 劳动力与用人单位由于信息不畅通, 制约了劳动力的就业。为了能够使就业双方能够信息畅通, 必须建立就业服务体系。在现有的就业服务体系基础上加强监管力度, 必须对原有的指标进行补充。就业中介机构 (包括以盈利为目的的私营中介机构) 补充完成有效就业人数和比例的指标、职业资格认定人数和比例、就业信息更新速度。对创业服务体系中补充扶持政策的制定与落实、市场信息服务及更新情况。对于接受农业技术培训并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服务体系中应增加生产指导次数指标, 该指标应以农业生产的基本规律以及灾害发生预警为根据确定 (具体指标见表1) 。

4 监管指标在运用时应注意的问题

农村剩余劳动力培训过程中, 为提高培训质量, 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监管中考核标准是多方面的, 以上指标是在原有监管指标体系基础上的补充和改进。在运用的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4.1 充分考虑不对称信息情况下委托代理关系中对下级政府的奖惩

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 上级政府委托下级政府完成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高质量培训, 上级政府必须设计契约诱使下级政府采取行动最大化双方效用。由于在我国政府间委托代理关系具有强制性, 但是这种强制性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对下级政府的制约作用没有下级政府在经济利益和职务升迁等方面的激励作用大, 这种激励便是以监管指标为基础的契约, 强制性体现在对下级政府的惩罚上。由于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 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间达不到帕累托最优, 所以即使上级政府设计的契约能够极大程度上诱使下级政府才有有效的行动, 也仍然存在道德风险。为了避免较高的道德风险的发生, 上级政府必须制定合理的奖惩制度, 促使下级政府以上述指标为核心采取行动。

4.2 财政支出应采取竞争性原则

受到政府财政收入的限制, 在充分考虑财政支出运用时要采取竞争性的原则分配给多个代理人。下级政府的经济利益一般体现在财政对下级政府的行动支出上。在委托代理关系中, 下级政府代理人知道自己的类型, 而上级政府不知道, 容易产生隐藏信息的问题。如果下级政府在农村剩余劳动力培训工作中隐藏信息, 那么上级政府是无法判断其“努力”程度, 上级政府只能根据贝叶斯法则从下级政府工作产出来修正代理人“勤奋”工作的后验概率。因此, 上级政府应对监管指标设置临界值, 超过临界值分配更多的财政支出, 没有超过的减少财政支出, 并结合政治惩罚。

4.3 切实把握监管指标间的内在关系

农村剩余劳动力培训是一项系统性工程, 以上指标只是在原有基础上的改进和补充。这些监管指标复杂多样, 同时不同地区由于具体情况不同, 使得对县级政府的监管成为一项技术性较强的工作。首先应该理解上述指标之间的关系:培训资源是提高质量的物质基础, 只有培训资源达到要求, 才有可能促成有效就业;服务体系对有效就业具有推动作用。因此在监管考核中对有效就业赋予较大权重, 培训资源和服务体系相同权重。其次, 根据地区特点适当调整指标, 使监管具有合理性。地区条件不同, 包括下级政府、培训资源的优良、劳动力综合素质等存在较大差异, 所以不能对所有地区的下级政府采用同等指标。

4.4 建立就业跟踪系统

指标设计的基本原则是数据的可获得性。对于原有的监管指标数据往往具有较强的可获得性, 例如培训人数、财政支出总额等。但是对于上述部分指标如果不建立就业跟踪系统, 数据无法获取, 从而违反了指标设计的基本原则, 例如有效就业的各项指标。在建立了长期就业跟踪系统, 完整数据库, 不仅是获取数据的方法, 更是为以后相关工作开展提供数据支持。

参考文献

[1]程萍, 李兴绪, 刘兵, 等.异质性条件下劳动力培训的效应分析—基于云南省红河州3000户家庭的数据[J].农业技术经济, 2012 (3) .

[2]张万宽, 焦燕.地方政府技校考核研究—多任务委托代理的视角[J].东岳论丛, 2010 (5) .

[3]王彩芳.农村劳动力培训中的政府失灵与矫正[J].浙江学刊, 2012 (2) .

[4]杨宝剑, 杨宝利.委托代理视角下政府间纵向竞争机制与行为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2013 (2) .

8.村会计委托代理实践分析 篇八

[关键词]农村;会计委托代理;财务管理;

[中图分类号]F30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158(2013)05—0417—01

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是一种实用性比较强的代理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大力推广。它是通过把村级有关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工作授权给相关代理机构负责的一种农村财务会计管理模式。它能够有效的保证农村经济的发展,稳定农村社会,促使干部清正廉洁。

一、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实践初步成效

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度的已经实行十多年了,它在不断完善与发展中取得的成效也是有目共睹的。

1.有效防止村干腐败、贪污

从会计理论来讲,会计的职能就是核算与监督,监督是寓于核算之中的。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度的实行就掐断了农村机关干部腐败、贪污的源头。会计代理制度就通过对农村财政进行核算,从而起着一种外部监督作用。它能够防止农村干部乱用资金,减少官员用公款大吃大喝的现象,保证了财政收入的合理支出。另一方面,对官员乱收费的现象起着有效杜绝的作用,因为,财政收入多收入一笔账款都是有记录的,一旦发现其中的一笔财政收入是属于乱收、乱罚而产生了,就会追求有关人员的责任。农村会计代理制度就从这两方面有效的防止了农村干部的腐败、贪污现象。

2.提升财务管理,防止财务混乱

会计在财政上本来就具有一种财务管理的职能,从会计本身来说,它就能够有效的提升财务管理质量。实行农村会计代理制度,它能够有效的对农村财务进行合理规范,使每一笔账目都有根有据,财政收支的来源与用途也记录的有条有理,从而在这种有效的监督管理下,提升了财务管理,防止了财务混乱现象的产生。

3.有效规范财政收支

规范财政收支是通过会计职能得以实现的。它通过核算收支记录,规范收支制度,从而减少官员乱收、乱用的现象,使得农村财政收入合规,支出有效。

二、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实践不足之处

虽然农村委托代理制度的实践取得了不错的成效,但正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度之间出现了许多不足之处。

首先,缺乏对会计核算人员的监督管理。一旦,会计委托人员与农村有关干部不重视会计工作,不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就容易出现两者“勾宿搭背”的现象。若监督人员的监督工作不到位,就会造成会计原始记录不合法,会计资料不真实。长此以往,农村干部不仅贪污受贿,行政环境恶化,还会造成群众对官员的猜疑,不信任,使群众与村干的关系恶化。

其次,财务管理的成本增加。要想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度的高效执行,就需要农村干部在规定时间把这段时间的财务资料上报给上级单位。在上报过程中,就需要花费时间、精力以及费用。这些都构成会计代理核算过程中的成本。

最后,浪费人力资源,忽视农村服务。对于一些不熟悉会计工作的农村干部来讲,由于缺乏相关的审计知识,就会在审计过程中,使审计工作质量低,这样不仅没能做好村级额财务审计工作,也没能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忽视了对工作的服务意识。

三、关于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度的完善思考

农村会计委托代理虽然有着漏洞,但是不能否认它是一项有效的农村财务管理制度,也不能否认它对农村行政环境的规范作用。因此,就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对以上不足之处进行防范,从而使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能够更好地发挥效用。

1.加强财务监督

农村的财政收入是属于农村人们共同拥有的,保证农村财政收入与支出的合理性是现代化新农村建设的物质基础,因此,为了有效发挥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度的监督、管理作用,首先就应该加强农村财务的监督。

加强农村财务监督,就要做好资产盘点工作,要明确本村的账目上的资金数量。盘点工作一般工作量大,也比较复杂,因此,就可以建立专门的经营管理部门对各项资产进行盘点,并作好记录,保持纪录的真实、有效。从而在所盘点的资产基础上进行有效的财务监督,资金支出都应该在于民有利的出情况下进行支付。

财务监督中做好盘点工作是不够的,还应该规范会计核算。做好盘点工作是促使会计核算真实,有效的前提。加强财务监督就应该及时将财务情况反馈给会计核算代理机构,会计代理机构才进行核算与检查财务资料的时候,不仅要通过科学的、规范的进行会计核算,还应该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保证会计统计、核算能够全面、真实。

2.完善制度管理

既然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度存在着不足之处,就应该着手完善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度管理。现有的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度改变了以前由乡镇财务统一核算的财务制度,弥补了以往财务制度容易造成财产确缺失的漏洞。对现在的财务核算制度的完善首要就要完善财务核算的工作流程。

完善财务制度的工作流程,就应该发挥乡镇农村经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能。在工作过程中经管部门要严格审核会计原始凭证,然后注标、签字。然后要经过理财小组人员的集体审核,通过之后由小组组长签字。最后,再由代理会计审核人账。在工作期间,经管部门还应该不定期的进行日常检查,从而做好财务制度管理的方方面面。

完善制度管理还应该发挥监管部门的检查作用。发挥监管部门的检查作用就应该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财政部门以及审计部门的三方审查,从而保证会计代理制度的实施更加公正、高效。

最后提高农村会计委托代理人员的专业技术与职业道德。从而让代理人员具有社会责任感,站在全村人民利益的角度上,公平、公正、公开的进行会计核算与监督,促进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度的实施发挥应有的效用。

3.促使财务公开透明

农村财务公开是保证农村财务管理的重要方法,也是农村干部切实履行职责的性质表现,更也是维护人民知情权的有效途径。公开农村财务,是财政收支透明化,就能够通过人民的共同监督,保证财务资金的高效使用,促进农村干部做好农村的服务工作。

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实践能够有效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也是通过科学的、合理的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就应该长期坚持农村会计委托代理制度,并不断完善,使之更有效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插上双翼。

参考文献

[1]于连京.村级会计代理制问题研究[D].山东农业大学,2008

[2]黄静,李志全.基于委托代理关系的村级财务管理探析[J]中国农业会计,2009(7)

9.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 篇九

滨州市盛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因郭佃兴认定工伤仲裁一案,委托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出庭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张云祥为甲方与陈桂兰、郭培州申请认定郭佃兴工伤纠纷案的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止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协议,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回。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陈述事实、参加辩论和调解,进行和解。

六、根据《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于协议签订之日向乙方缴纳代理费3000元缴纳方式和期限如下:先行缴纳2000元,案件结束后缴纳1000元。

七、本协议有效期限,应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裁决时至。

八、如一方要求变更协议条款,需再行协议。

甲方:乙方: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

签订时间: 2009 年6月日

10.委托贷款委托代理协议 篇十

1.第一章 第一条第三行开始:…乙方同意遵守甲方制定的相关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及细则规定(该办法及相关细则规定应当在本协议签署同时一并书面告知乙方,并作为本协议的有效附件)…(下划线部分为增加或修改,下同)

2.第一章 第八条第二行开始:…协议终止后,甲方将根据乙方的书面通知在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金划至乙方指定账户…需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甲方,甲方收到通知后应当在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在本协议有效期间…。

3.第一章增加一条,第十四条(之后序号顺延)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决定是否继续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或要求提前收回贷款,一旦乙方作出该决定,甲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予以配合。

4.第二章 第十五条第二行开始:…将与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5.第二章 第十六条第三行开始:…

6.第二章 第十七条第一行开始: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追偿借款人未偿还的委托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要求向借款人提起诉讼或采取其他合法手段催讨相关款项),甲方收回委托贷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后,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支付给乙方,但甲方不承担…。

7.第三章 要求违约方按委托资金的%支付违约金。

8.第三章 第二十条 第二行开始:…担。

9.第三章 第二十一条 第二行开始:…如导致贷款本息未能全额收回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0.第四章 第二十三条 争议解决方式选择法院起诉 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11.第二十七条第一行开始:…细则规定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

《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之修正及修改

1.第二章 第九条第二行开始:…相应贷款。

2.第二章 第十二条第一行开始:…款使用情况…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及委托人提供符合法律规定并真实有效的财务会计报表…。

3.第二章 第十三条第二行开始:……。

4.第三章

5.第四章 增加一条,第二十一条(之后序号顺延):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除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甲方以及委托人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其他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律师费)。

6.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选择法院起诉 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信用担保函》之修正及修改

1.第一条 带责任担保…和该贷款项下所发生的利息、贵行以及委托人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所有费用。

2.第二条 修改为:保证人保证为借款人在…带还款责任,并同意…借款人所欠借款本息(包括但不限于罚息、违约金及贵行和委托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全部费用)

11.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 篇十一

摘要:特许经营最早起源于美国,是企业扩张产品和服务销售的一个重要途径。作为一种特殊的经营模式,特许双方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本文在介绍特许经营的定义和特征的基础上,对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存在的原因作了初步的剖析。

关键词:代理商;委托商;委托代理

一、特许经营的定义和特征

特许经营译自英文franchising,目前对特许经营的较为普遍接受的定义为国际特许经营协会的定义:“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的契约关系,根据契约,特许人向受许人提供一种独特的商业经营特许权,并给予人员训练、组织结构、经营管理、商品采购等方面的指导与帮助,受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特许经营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在我国出现,至今已成为世界上特许经营体系最多的国家之一。我国商务部在1997年11月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上,将特许经营定义为:“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服务商标)、商号、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被特许者使用,使被许者按合同规定,在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者交付相应的费用。”

特许经营的形式一般来说,有如下特征:

第一,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特许权的转让。特许权一般包括商标、专利、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经营诀窍等无形资产,属于知识产权范畴。特许商可以不受资金的限制,通过特许合同就可以迅速扩展业务,提高市场占有率。

第二,双方的关系是通过签订特许合约而形成的。为维护连锁的统一性,加盟申请者必须服从特许合约的约定,按照统一的销售模式或技术标准来经营企业。

第三,所有权分散与经营权统一。特许经营中,加盟者都是独立所有者,在人事、财务上自主,因此所有权是分散的。但是在经营方式上,统一使用商号或商标、统一进货、统一店面布置、统一人才培训、统一价格、统一广告宣传。

第四,经营的排他性交易特征。在特许经营关系中,受许人必须在特许人允许的经营范围内使用特许人授予的制造、销售、服务的经营方式,并受到相关的限制。

二、特许经营中的委托代理关系

在经济学上,只要交易双方涉及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就会有委托代理关系发生。对特许组织来说,成员和特许方之间是一种不完全契约关系,由于契约不完全性往往导致了特许经营的委托代理的产生。

作为特许人,他一般希望通过特许的方式迅速扩大市场的占有率,提升品牌知名度,并以销售收入最大化作为自己的目标;受许人之所以加入特许体系是想借助特许品牌的实力迅速获利成功,赚取更多的利润。本文在分析委托代理问题时,遵循对委托代理主题的分析,即分析代理人的问题,不考虑委托人利用信息优势使代理人受损的情况。

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信息分布不对称,所以当度量代理人的特点、按契约办事等的成本很高时,代理人就可能利用自己的信息优势,想尽办法为自己谋求利益,而使委托人蒙受损失。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办法就是设计一套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而这套激励与约束机制能很好发挥作用的前提是选择好的代理人。特许经营中的委托代理问题主要原因是特许人在这两方面都没做好。具体说来,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进入门槛低

特许人急功近利的思想和在受许人选择上的经验不足使得进入门槛很低。很多特许人只重视资本运作,希望在短期内得到迅速的扩张,获得很大的市场占有率从而获得高回报,而忽视了受许人的选择。有的特许人虽然意识到了受许人的选择问题,但由于缺乏选择经验,设置的门槛水平较低。比如有的特许人在选择时,发现对方资金雄厚便将其纳入体系内,而忽视了其他方面的考核。结果导致很多不合格的受许人进入联盟,使激励与约束机制高效运作的前提条件遭到破坏。

2缺乏沟通

特许人就不能很好的为受许人提供服务,对受许人吸引力也大打折扣。由于特许人对受许人缺少强有力的约束,受许人的义务很难得到落实,或落实情况不好。这两方面的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刺激了受许人的机会主义或道德风险。

3缺乏激励

理论上,特许双方之间的关系较企业内部股东与经理人这种委托代理关系有很大的优势,即受许人拥有分店的所有权,受许人有很大的积极性。但在实际关系处理中,如果特许人不能处理好双方这种共赢关系,就会产生委托代理问题。受许人加入特许体系,是为了获得优势品牌和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等,最终获得可观的利润。而特许人在经营过程中只考虑了自身的利益,而忽视了受许人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受许人是没有动力去投资品牌的建设与维护的,因为品牌不是他自己的,而且这种投资很难立竿见影地为受许人带来丰厚的回报。他就会想方设法降低成本,减少对服务、产品质量的投入,削弱广告宣传力度等。

4监管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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