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规避

2024-06-23

行政处罚规避(精选8篇)

1.行政处罚规避 篇一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

知识竞赛试题

一、填空

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_(现场笔录)以及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等,经查证属实后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所抽样品需要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律、法规、规章对复检有规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复检权利。4.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救济途径及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及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作出行政

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6、案审委应当由(5名)以上的单数委员组成,案审委委员应当由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担任。

7、对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决定的,或者情节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2/3)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理。对其他行政处罚案件,可以由(3名)以上委员进行集体审理。

8、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原始证明材料)作为证据。收集、提取的证据应当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由案件承办人员、证据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

9、案件承办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证明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录音、录像和拍照)等方式收集证据。

10、案件调查中发现的涉嫌假冒产品,可以交由(被假冒的企业)进行鉴别。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证后,可以将企业出具的(鉴别证明材料)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11、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1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中,可以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

13、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14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15、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16、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7日)内按照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17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技术规范没有规定的,改正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

18、因案件管辖或者其他依法需要报请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的案件,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上报。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接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19、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20、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吊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许可证的)、(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一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自告知次日起算,当事人享有在(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权利:

21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接到当事人听证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要求组织听证。

22、案审办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2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

24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未依法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或者未依法组织听证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25、对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应当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6案件承办人员在实施当场处罚时,应当收集必要的物证、书证、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等证据,并使用统一的(当场处罚决定书)。

27、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8、当事人未按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缴纳罚款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9、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0、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当事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

二、判断

1、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不可以延期或者分期缴纳。(错)

2、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存档。(对)

3、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期间。(对)

4、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计算在内。(错)

5、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对)

6、期间不包括在途的时间,执法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对)

7、送达执法文书应当使用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对)

8、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对)

9、送达执法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委托代理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对)

10、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等第三方的见证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拒收事由和日 5

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对)

11、留置送达不应当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情况。(错)

12、直接送达执法文书有困难的,不可以委托基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有关基层组织代为送达,也可以邮寄送达。(错)

13、邮寄送达,以邮寄回执上载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对)

14、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报纸、电视或者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对)

15、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载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对)

16、《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错)

三、简答题

1、案审办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哪些? 答:

(一)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初审;

(二)召集案审会议,组织整理审理记录;

(三)按照案审委提出的处理意见,组织案件承办机构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并履行相关的报批手续;

(四)组织行政处罚案件复核及听证工作;

(五)组织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批案件的审查;

(六)承担案审委的其他日常工作。

2、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哪些事项? 答:

(一)案由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调查经过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三)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及主要证据;

(四)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提出的申辩事实及理由;

(五)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依据;

(六)拟处理意见及其依据;

(七)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3、案审办应当自接到案件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案件的初审工作。初审内容主要包括哪些? 答:

(一)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违法主体认定是否准确;

(三)办案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四)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五)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六)处理建议是否合法、适当;

(七)处罚裁量是否合理、公正;

(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并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4、案审会议按照哪些程序进行? 答: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本次会议参加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说明本次会议审理案件的数量及审理程序等;

(二)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情及拟处理意见;

(三)案审办介绍案件的初审意见;

(四)参加会议委员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五)参加会议委员对拟处理意见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议,并形成结论性的处理意见;

(六)会议主持人宣布案审会议结束。

案件承办人员可以列席案审会议。

5、案审委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理,并提出哪些处理意见? 答:

(一)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违法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或者违法主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对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向有关部门提出行政建议;

(五)对违法行为依法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或者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或者司法机关;

(六)对违法行为需要补充调查或者案件材料需要补正的,提出补充调查或者补正等处理意见。

案件审理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的专家意见。专家意见应当记录在案。

6、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告知内容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在法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如何做?

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报请案审委主任委员批准后送达并执行。

7、当事人提出新的申辩事实及理由的,案审办应当如何做? 答:案审办应当组织进行复核,并报请案审委重新审理。8经复核重审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谁批准?

答:主要负责人批准。

9、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不得擅自改变。确有法定事由需要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经案审委重新审理决定,并报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谁批准? 答:主要负责人批准。

10、《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自什么时间施行? 答: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11、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哪些处理决定?。

答:

(一)根据情况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封存等行政强制措施;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封存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12、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内容包括哪些?

答: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内容包括: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依据及理由、处罚种类及幅度、处罚履行方式及期限、救济途径及期限、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及日期等内容,并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1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拟作出哪些行政处罚决定之一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答: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吊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许可证的;

(三)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

14、有以下哪些情形之一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答:

(一)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依法需要中止执行的;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

(三)其他需要中止执行的。

15、有以下哪些情形之一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答:

(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二)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后,执行完毕的;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

(四)案件移送有管辖权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的;

(五)决定终止调查的;

(六)决定终止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的。

16、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哪些案件,应当在结案后15日内向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备案?

答:

(一)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办的案件;

(二)指定管辖的案件;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四)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

(五)经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结案的案件。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于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案件或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17、经过听证的案件,案审办应当如何做?

答:经过听证的案件,案审办应当报请案审委重新审理。

18、《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自什么时间起施行? 答: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2.行政处罚规避 篇二

一是申请条件。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赔偿请求人有权申请赔偿。对下列情形, 税务机关不承担赔偿义务:税务机关执法人员行使与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赔偿请求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是申请资料。赔偿请求人应当向税务机关递交《税务行政赔偿申请书》, 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 可委托他人代书, 也可口头申请。三是申请须知。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该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税务机关;两个以上税务机关或与其他机关共同行使职权造成损害的, 应共同履行赔偿义务;受税务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税务征管权力时侵犯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委托的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 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 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税务机关, 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 复议机关就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时效为二年, 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二)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一是申请条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争议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可依法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二是申请范围。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 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三是申请须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 可以书面申请, 也可以口头申请。申请人提请的税务行政复议的条件和时限: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 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 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除征税、不予审批减免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可以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 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 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也已经依法受理的, 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复议的主体资格:依法提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具体是指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管理相对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 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 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虽非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但其权利直接被该具体行政行为所剥夺、限制或者被赋予义务的第三人, 在行政管理相对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时, 可以单独申请行政复议。

(三)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申请

3.行政处罚规避 篇三

2007年1月28日,某县安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一家烟花爆竹批发销售企业私自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执法人员立即行动,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仓库内储存了非法生产的特装大地红15箱、烟花26箱、擦炮18箱。这是一担情节严重的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的案件。县安监局给予该企业没收非法产品及非法所得1万元,罚款3万元并吊销该企业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分歧

在此案的处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对该案的定性一致。但是。在县级安监部门是否可以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对当事人实施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县级安监部门不能适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实施烟花爆竹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理由是《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与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发证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依据“谁审批、谁监督、谁负责”原则,吊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应由发证的安监局来实施,县级安监局无权进行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县级安监部门可以适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对该企业实施吊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理由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未对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机关做出具体规定,因此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实施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分析

这是一起涉及分级管辖与处罚批准的案例。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发生地的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该省是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两级管辖,且《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吊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未做特殊规定,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充分考虑管辖权和批准权。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不同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明确规定了本条例行政处罚的机关是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未对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机关做出具体规定。

结论

该省行政处罚是市、县(市、区)两级管辖,按照已经划分的执法管辖范围,该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如属县级安监局管辖,可由县(市、区)安监局直接吊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如属设区市安监局管辖,县(市、区)安监局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向具有管辖权的市级安监局转交案件,由具有管辖权的市级安监局实施处罚或者批准处罚,批准后也可由县(市、区)安监局实施处罚。

4.行政处罚案卷格式 篇四

为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 关于开展房地产市场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黑建房[2011]18号)的文件精神,我局于2011年6月20~6月27日在全市认真深入组织开展了房地产市场执法检查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做法

为保证房地产市场执法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切实抓好这次整治工作,我们着重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1、领导重视,行动迅速。

6月18日,住建局召开了局属机关、股室,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人会议,传达了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明确了房地产市场执法检查工作的意义、内容和有关要求,并对这次执法检查活动作了具体的部署和安排,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2、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我局对房地产销售市场执法检查工作非常重视,结合实际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并由叶君福局长亲自带领,抽调局机关、股室执法检查人员组成专项检查组,明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为推动检查工作有序、深入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为这次执法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3、广泛宣传发动。充分利用媒体、网络、工作简报等各种新闻载体,采取在媒体跟踪报道、分发宣传资料和上街法律咨询等形式,广泛深入的开展房地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营造了大家都来关注、参与房地产管理的良好氛围,收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为搞好执法检查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自查情况与取得的主要成效

近年来,我市房地产开发投资稳步增长,住宅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居民住房条件有了较大的改善,房地产交易市场日趋活跃,开发物业管理逐步规范,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

1、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工作:

2011年我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为18个,4930户,总面积为29.56万平方米,目前完成房屋征收户数4190户,已完成房屋征收面积26.35万平方米,棚户区保障性住房开工4437套,开工面积28.84万平方米,开工率为90%。廉租房配建项目9个,800套,总面积4万平方米。目前9个廉租住房项目已全部开工。

我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建设,把解决住房问题作为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连续两年把此项工作列为“十项民生”工程。在棚户区改造中实行了“两统一、四公开、一保障”,即由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实施统一拆迁;在充分考虑区位、结构等因素基础上,将拆迁政策、标准、拟拆迁区域、回迁情况全部向社会公示,实施全程透明操作。对困难群众实行不足40平方米的房屋回迁时补足40平方米,对低保户和残疾人给予特殊补助政策。同时,切实加强拆迁工作监管,确保了“一把尺子量到底”,使拆迁工作真正做到了公平、公正、透明,赢得了群众普遍的理解和支持。我市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制定了《富锦市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推进方案》,对工作任务目标和保障措施进行了明确。强化责任追究。层层签订了责任状,确保任务按时完成。制定规划目标。我市制定并下发了《富锦市棚户区改造五年规划2009-2013》,确定我市棚户区改造的总体目标任务。力争从2009年开始,结合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我市棚户区改造,使棚户区群众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2、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升级工作

为全面提升我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化建设水平,如期完成“佳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全面完善现有登记业务,我们对市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全面升级。

本次升级开发的目标,主要包含以下四个部分:  原有数据库系统的改造  原有业务系统的改造  原有网络系统的改造

 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开发与运行

以上四项工作完成后,还需要对原有的业务数据进行修正,以保证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查询结果的准确性,确保2011年10月末完成与佳市的信息联网工作。

3、三是商品房预售环节的经营行为

我们采取了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等方式,严格按照检查工作的要求对城市规划区内所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公司进行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了

1、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就预售商品房或以认购、预定、排号、收取诚意金等形式变相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2、反本销售、售后包租的行为。

3、捂盘惜售、哄抬房价、囤积房源、虚假广告宣传的行为。

4、外地中介机构未在当地备案,销售人员无证上岗的行为。

5、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销售许可证、以及销售价格、销售状况等的公示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分项目逐个进行登记,责任到人,限期整改,检查工作专班要跟踪管理,加强督办,使之整治工作落实到实处。从检查的情况来看,这次检查工作基本改变了以前只查不究、重查轻究的现象,加大了依法行政的力度。

4、《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落实情况

房地产经纪行业在盘活存量房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有效运行,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我们针对信息隐瞒及披露不充分等问题,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信息公示和告知义务;针对业务委托不规范问题,明确规定了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行为;针对房地产经纪服务违规收费问题,对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针对交易资金安全问题,规定实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针对各种各样的不规范经纪行为,明确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从业禁止行为。

三、存在的困难和下步打算

一是建设保障性住房任务仍然较重。我市人口基数大,低收入人口相对较多,申请保障住房的人数较多,以目前国家投入标准难以保障困难群众的住房需求。

二是征地拆迁面临的困难较大。由于房屋征收工作时间要求紧,任务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推进速度,导致有些棚改项目无法按计划开工或开工较晚。

三是经纪行为不规范。目前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不规范行为主要有:发布虚假的房源信息,不告知不利于成交的房屋真实状况,诱骗或者强迫消费者交易;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隐瞒房屋真实成交价格,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规避房地产交易税费;通过违法违规的代收代付方式,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等。以上问题是我们今后一段时间内重点监控、查处的对象。

针对上述问题,在下步工作中,我们将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大廉租房配建力度。依据《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新建住宅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意见》(佳政发[2009]23号)的文件精神,严格执行在新建住宅项目中按5%的比例配建廉租住房。二是严格落实相关政策法规。特别是依据《黑龙江省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管理办法》(黑政办发[2010]42号)的文件精神,推广廉租住房共有产权方式,以缓解地方财政压力。三是出台更加优惠的政策措施。将棚户区税费减免相关政策落实到位,调动开发单位参与棚户区改造的积极性。四是实行司法前期介入制度。由法院、司法等机关组织人员,在开展征收工作之前,即先期进入棚户区进行政策宣传和讲解,提供优质快捷的法律服务,使广大被征收人理解征收工作,支持棚户区改造。五是通过这次执法检查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宣传引导,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完善相应措施,对顶风作案违规预售的要按政策法律予以顶格处罚,并向社会曝光,严厉查处机构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六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可处1万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对未取得预售许可项目的楼盘一律取缔咨询中心,予以关闭。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切实搞好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对严重违法违规案例公开曝光。七是加强对房地产各类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合同管理,推行房地产开发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切实推广使用《商品房买卖示范合同文本》,依法查处房地产市场合同欺诈行为,切实保护住房消费者合法权益。

富锦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5.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篇五

一、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二、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四、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六、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七、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辨而加重处罚。

6.浅谈行政处罚 篇六

大家好,非常感激局党组给我提供与大家一起共同探讨和学习交流的机会,我汇报的主题是浅谈规划行政处罚。由于我从未办理过行政处罚案件,浅谈规划行政处罚诚惶诚恐,如有不当之处,请各位领导、同仁们批评和指正。下面我将从规划行政处罚的依据、原则和规划行政处罚程序两个方面进行汇报。

一、规划行政处罚的依据和原则

(一)规划行政处罚的依据:

行政处罚的依据主要是法律法规和规章。就规划行政处罚而言,就是关于城乡规划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具体来讲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湖南省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66号)等等法律法规及规章。

说到依据不得不了解什么是法律、我们国家的立法的目的是什么?行政执法的价值追求是什么?

1.法律:法律是社会规则的一种,通常指:由国家制定

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即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社会规范)。法律是维护人民权利的工具。

2.立法的目的:从大的方面说是为了依法治国。通过立法用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使人们清楚自己的行为规则,明确应该怎么作、不应该怎么作、违反了法律将会受到什么样的惩处。比如刑法上“杀人偿命”、民法上“欠帐还钱”,就是人们口语化的法律准则,人们只有严格遵守这些法律,才能创造出一个安定和谐的生活环境和社会环境。

3.行政执法的价值追求: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法定、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公正(公开)、违法行为与处罚相适应、无救济既无处罚和受处罚不免除民事责任是其六大原则。而最能体现行政处罚价值追求的当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即作为行政管理的一种手段,行政处罚以维护行政管理秩序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对行政违法行为施以处罚的同时,从行政效率优先和节约行政成本出发,只要达到了纠正相对人违法行为特别是教育了其他被管理者的目的,行政处罚的价值应视为最大化的实现了。

如何做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一方面是要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进行惩罚,另一方面也要教育他们自觉遵守法律,行政处罚主要是通过对违反行政法义务的

行政相对人进行惩罚,从而对其本人及其他行政管理相对人产生威慑作用,抑制并预防将来可能的对行政管理秩序的侵害。所以处罚本身具有很强的教育作用。这种教育作用,一是通过对违法的行政相对人实施处罚并对其进行思想教育,使其从思想上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做到以后不再违法,以达到教育目的;二是通过实施行政处罚,以国家强制力所产生的威慑作用对其他行政相对人起到警戒作用,使其悬崖勒马,自觉守法,从而收到预防教育的效果。但是,教育须以处罚为后盾,教育代替不了处罚,对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在给予处罚时予以帮助,二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只有这样,才能达到制止、预防违法行为侵害社会的功效。

为什么我提以上几个概念,就是想从思想上,让大家形成一种共识。现在行业中或社会上有传言说,开发商违法应该从轻处理,不然会影响XXX的经济发展,我想说这种认识是片面的、错误的,我们执法部门不能“放水养鱼”,所谓“放水养鱼”是指政府监管部门为能持续收取罚款,而纵容违规企业持续生产经营,以保持监管部门稳定的罚款来源。“养鱼执法”违背了行政执法应当遵守合法、合理、程序正当的基本要求,在这种养鱼执法说之下,政府的公信力和法律的权威荡然无存,更有可能会沦为机构、部门的“创收”工具。说通俗点就是,我们不能为了城市短期的经济发展,而纵容开发商的违法行为。如何做好执法工作呢?我想概括

起来就是八个字:“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这既是依法治国的要求,也是我们部门执法的要求。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要求:有法可依(前提);有法必依(中心环节);违法必究(必要保证);执法必严(关键)。

(二)原则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权和处罚依据,严格执行上级和我局有关处罚裁量权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及过罚相当的原则。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守秘密、隐私。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依法实施回避制度。

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4)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回避情形。

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要求回避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要求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 的,应当记录在案。

承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由局长或者分管局领导决定。办案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没有申请回避,但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局长或者分管局领导可以指令回避。

二、规划行政处罚程序

谈到规范规划行政处罚程序,我们必须了解什么是行政处罚,什么是规划行政处罚,什么是违法建设,它们的种类或者表现形式是什么?

(一)行政处罚

1.什么是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行政处罚的主要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什么是规划行政处罚: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城市规划及其法律规范和规划许可,尚未构成犯罪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简单的讲,就是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建设实施的行政处罚。规划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警告;

b罚款;

c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等);

d责令停业整顿(包括责令在规定时限内停止承接新的业务),责令停止执行业务;

e降低资质等级,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其他许可证、执照;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什么是违法建设?

指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违法建设工程的统称。主要包括七个方面:

(1)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经批准的临时用地上进行永久性的建设;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3)未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

(4)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或擅自变更批准的规划设计图纸的建设工程;

(5)违反批准文件规定的临时建设工程;(6)超过规定期限拒不拆除的临时建设工程;(7)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违反职责和权限,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批准的建设项目。

以上七种情况,归纳起来就是:无证、违证、逾期、越权。

4.违法建设有哪几种表现形式?

(1)不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2)不按规划批准内容施工,擅自移位和扩大建筑面积的;(3)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筑用途的;(4)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私自改变设计、改变结构、改变造型的;(5)未经规划管理部门验收,边装修边投入使用的;(6)建筑项目属于有关部门越权审批的。

(二)规范规划行政处罚程序

由于此次学习有很强的针对性,要达到以案说法的目的,会对现实操作过程中的处罚案件进行剖析,由于本人没办理过处罚案件是个新手,说的有不当之处可能会让一些同仁不舒服,在此表示歉意,请各位同仁谅解。言归正传,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

1.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

2.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

3.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执法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我个人认为简易程序不适用于规划行政处罚案件,因为

简易程序的核心是办案机关可以不经立案、调查取证、听证、核审等程序,由执法人员代表办案机关对违法当事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简单来说就是:

1、调查取证;

2、立案;

3、下达整改通知;

4、下达行政处罚通知书;

5、法律规定的应组织听证,下达听证通知书;

6、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对拒绝执行的下达催缴通知;

8、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规划行政处罚程序

我个人认为一个完整的规划行政处罚程序应包括:立案、调查、核审、告知与申辨、决定、执行、终结;另外还有听证程序和送达。

1.立案

(1)通过批后监督检查、验收,或者依据群众来信、来访举报等途径发现违法建设行为。

(2)对于发现的违法建设行为给予与行政处罚的,应当立案,但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

(3)确认违法主体、违法事实后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4)填写立案审批表,附上相关材料,报局领导审查批准。

2.调查(1)调查取证

a执法人员在调查时,应首先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这一过程应记录在调查笔录首页首项。

b调查及现场勘测不得少于两人,且都须在笔录上签字。c调查、勘测笔录应详细记录被调查人的身份、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以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

d调查笔录应采用一问一答形式。调查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e调查笔录应问明违法建设项目土地权属问题。f调查笔录对违法建设事实应有详细记录。如建筑定位、建筑平面、建筑立面、门窗设置、建筑总高度、层高等是否改变及如何改变。

g执法人员应当全面收集原审批资料,包括批准总图、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单、审批图纸(施工图、红线图)、放(验)线结果报告单、建筑面积复核表等的复印件。

h执法人员现场查勘后,应当在与现状相符的图纸上签字注明。

i执法人员不能查明建筑定位的,应通知规划设计信息服务中心测绘队,实测成果作为定位依据并存入案卷。

j书写笔录和填写法律文书应当使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和

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不能使用圆珠笔或者铅笔。

k调查笔录、勘测笔录及相应图纸应当让被调查人核对。如记录有误或者遗漏,应当允许被调查人更正或者补充。调查笔录、勘测笔录及相应图纸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其逐页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更正、涂改、补充之处,应有被调查人签名和盖章)。拒绝签名的,由在场人及调查人员签名证明。

l调查单位收集的证据应真实、齐全。

证据应包括以下几种:书证、物证(包括照片、影视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询问笔录)、鉴定结论、现场勘察笔录以及复印并核对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建设批准等相关材料等。案例一:

这是查处永定区南庄坪街道办事处三眼桥居委会无证新建的综合办公楼的行政处罚案卷,在案卷附件中缺少了以下几组证据:1.物证不齐,缺少了违法建设现场照片、影视资料;2.证人证言;3.现场勘察笔录;4.机构代码证;5.法

人代表证书。由于证据不足,难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界定。

案例二:

这是查处永定区街道办事处教场居委会违证扩建的综合办公楼的行政处罚案卷,在案卷附件中缺少了案例一中的几组证据以外,还缺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相关的许可资料。

(2)案件调查终结,填写案件调查报告。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影响规划实施程度、处罚建

议、处罚依据(包括自由裁量权基准的引用)等。填写处罚审批表连同案件材料,报核审部门进行核审。

在此我要强调的是调查报告是办案执法人员写出反映全部案件情况和处理意见,呈请有关机构、领导或上级机关审核的书面报告,是对整个案件的总结,是提请案件审理的基础。所以,案件调查报告必须全面、准确、规范。我查阅过部分案卷,发现几乎所有案卷的调查报告,只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进行了说明,未对违法建设影响规划实施程度进行分析,就直接给出了处罚建议,且未引用自由裁量权基准条款。在此我个人认为处罚建议是一件严肃的事情,执法人员对违法建设在提出处罚建议时应根据不同的规划影响程度,客观全面的进行分析后再写,我们不能就超出原规划许可的建筑面积多少拟写处罚决定,还应将其他的内容如实纳入处罚建议。如:1.位移或者扩大底层建筑面积导致相邻间距发生变化,对四邻的通风采光、消防安全是否影响,产生影响应怎么处理;2.停车泊车建设未达到原许可的数量,应怎么处理;3.原由航空部门进行了航空限高审批,又突破了原审批同意的建筑高度,应怎么处理;4.绿化率减少的,应怎么处理;5.其他各种基础配套设施建设不到位的,应怎么处理;6.建筑外形(风格)改变、外墙装饰改变、占压道路红线、超出用地界线等,应怎么处理;这些要素都是拟写处罚建议时应一并考虑纳入处罚建议的。

如何写好调查报告,我认为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a 标题。是案件调查报告的特定化内容,由“当事人+案由(违法行为类型)+调查终结报告”组成。一般表述为“关于×××一案调查报告”,也可简化为“案件调查报告”。

b 正文。是报告的主体部分,反映整个调查报告的核心内容。一般包括以下6个方面:

(a)案件的由来和调查的经过。包括受案的经过、立案时间、批准立案的机关;承办人员的组成,调查的时间、范围、方法步骤和主要问题、结果等。

(b)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单位的全称,并写明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以及经济性质、经营方式、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当事人是个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地址、工作单位、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c)案情及违法事实。主要是调查所得内容的叙述,这是调查终结报告最为重要的部分,应具体写明案发时间、地点,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危害以及影响等情况。特别要把重要情节、疑难问题、关键所在作重点的叙述。其书写形式,可以按案件发生和发展的顺序写,也可以按照调查阶段划分的时间顺序写,还可按照违法的问题类别写。在叙述违法事

实时,应列举证据,说明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证据必须具有关联性,只有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材料才能作为证据。(d)相关问题的说明。这部分重点写与本案有关联的其它违法事实。即当事人是否有过“前科”,是否被其他部门处理过。违法所得、货值金额等数据的计算依据和明细等。(e)案件分析定性。在叙述违法事实的基础上,从有关法律法规的高度审视案情,通过综合分析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认定其违法的性质。一般包括4个方面内容:一是根据违法事实,引用有关法律法规的条款来确认违法案件的性质。二是根据被调查单位或个人对违法行为的认识态度和其它法定情形,依照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提出应从重或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条件。三是当事人意见,包括当事人对查证核实的违法行为认定与否,提请考虑的因素等。如当事人对认定的违法事实有异议或提请考虑因素,承办人应在报告中进行说明,并提出是否采纳的理由。四是争议要点,承办人对案件如有意见分歧应予叙述,以供领导审批参考。

(f)处理意见。在违法事实确实存在和对违法事实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是否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具体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认定当事人违法的依据,具体写明违反哪些法律法规规定的条款;二是作出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款;三是逐条列出具体处罚建议和拟执行处罚

建议。处罚的意见一般应按照违法性质、违法事实和处罚形式分项提出。必须运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并应当根据案卷证据材料反映的当事人的情节,说明提出具体量罚幅度和种类的理由。

落款。由案件承办人分别签名,写明成文时间。

3.核审

对于核审的主体,是由监察支队还是由局法制科进行核审,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建设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是必须由执法机关的法制部门进行核审;根据局三定方案,行政执法案件核审由监察支队进行核审。由于这方面涉及到机构设置职能设定等方面的问题,我不想做多的表述,统一用核审部门进行替代。

(1)案件核审的主要内容包括:

a对案件是否有管辖权;

b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c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d定性是否准确;

e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f处罚是否适当;

g程序是否合法。

(2)核审部门对案件核审后,应提出以下书面意见:

a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

适当的案件,同意执法人员意见。

b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修改。

c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补正。

(3)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纠正。

(4)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按有关规定移送。

(5)对核审部门提出的意见,执法人员应当采纳。

(6)核审部门与执法人员就有关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时,报请局主要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或者局分管负责人召集的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4.告知与申辩

目前我局作出处罚决定之前的告知程序,是以权利告知书的形式进行的。权利告知阶段应履行下以程序:

(1)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根据《行政处罚法》

32、41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

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2)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

根据《行政处罚法》32、41、42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如果当时人要求举行听证,并且确实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会。

5.决定

(1)对当事人作出作出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必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a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

b违法的事实和证据;

c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包括自由裁量权基准条款的引用);

d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e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f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和日期。

g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处罚机关的印章。

(2)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a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b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c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d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6.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应督促当事人履行或依职权强制执行,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将案件资料移交法制部门。

7.终结

行政处罚终结后,执法人员应当填写结案报告,报局领导审定结案,并及时将立案审批表、处罚审批表、证据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执行情况等材料立卷,及时移交档案室归档。

听证程序

1.执法机关在作出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责令停业整顿(包括属于停业整顿性质的、责令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得承接新的业务)、责令停止执业业务、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以及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较大数额罚款的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听证范

围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接到听证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执法机关提出。执法机关法制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自听证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执法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日期、地点;听证一般由执法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人员或者执法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听证规则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制定。

送达

1.执法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权利告知书、听证通知书等有关文书,应当直接送受送达人。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受送达人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见证,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有关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

2.不能直接送达或者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按下列规定送达:

(1)受送达人不在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2)受送达人已向执法机关指定代收入的,由代收人签收;

(3)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3.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当事人不服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位领导、同仁们,规划行政执法工作具有专业性强、社会影响大、历史责任重的特点,不仅要求规划执法人员具有较高的规划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而且执法队伍开展的每项工作,必须依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专业人员提供的依据,并要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直接领导下进行。规划执法

工作不当,不仅存在现时的危害,从长远角度看,还有着潜在的影响,它最终将危害整个城市总体规划布局,影响城市发展。

7.论行政赔偿的处罚性质 篇七

(一) 行政赔偿概念本身就具有处罚性质

行政赔偿是行政侵权行为主体行使行政职权及履行行政职责的违法行为引起的, 也就是说, 这种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国家赔偿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只对职务行为导致的侵权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的个人行为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为, 并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这说明了行政赔偿是对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赔偿, 同时也是对行政侵权行为主体的惩戒。

(二) 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有利于对行政侵权行为主体进行处罚

行政赔偿范围包括赔偿的行为范围和赔偿的损害范围。《国家赔偿法》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 造成损害的, 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是对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行政侵权行为主体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可赔偿的损害是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赔偿范围的确定有利于对行政侵权行为主体进行惩处。

二、《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体现出行政赔偿的处罚性质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改变了以违法原则为单一归责原则的模式, 确立了一种“多元化的归责体系”。不仅违法行为造成的侵权损害可以获得国家赔偿, 合法的职权行为在结果上造成损害的, 受害人也有权获得国家赔偿。即以违法原则与损害结果原则相结合的归责原则。《国家赔偿法》的修改, 体现了以人为本, 尊重和保障人权, 为了人民, 依靠人民, 从群众中来, 从群众中去, 时刻把人民放在第一位的治国理念。

《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 行政机关在对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行赔偿后可以对其工作人员追偿。这种责任的承担, 更突显出了行政赔偿的处罚意味。对于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 最终的赔偿责任承担者是实际侵害人;对于行政机关而言, 正是由于行政侵权行为主体的先前的违法行为造成了损害结果, 才会对这种损害结果进行补救, 这一补救行为, 体现了对行政侵权行为主体的处罚。

三、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相比较显示出处罚性质

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虽然都是补救措施, 没有明确的界限, 但两者之间还是有一定的区别, 正是这种区别才使行政赔偿显示出处罚性质。 (一) 行政补偿是行政机关在合法行使职权的前提下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而进行的补偿。行政补偿是以合法行政行为为前提的, 是一种“过失”行为。而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结果为前提的, 以“违法”和“损害结果”为归责原则, 从而显示出行政侵权行为主体的“故意”。因此, 法律才会对行政侵权行为主体进行惩罚, 对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行赔偿。 (二) 行政补偿的补救方式除了支付赔偿、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外, 还有移民安置、给予医疗或抚恤、实物补偿等。而行政赔偿除了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以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为辅外,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还规定:行政侵权行为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致人精神损害的, 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进行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 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方式更明显地体现出对行政侵权行为主体“故意”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使其对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结果付出更大的代价。这将对行政侵权行为主体起到一定的警示、教育、惩戒和处罚。

四、结语

总之, 《国家赔偿法》的修订, 是中国行政赔偿制度建设的一大进步, 改善了国家与公民的关系, 表明了国家态度的转变。笔者认为, 行政赔偿的处罚性质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只有明确了行政赔偿的处罚性质才能更好地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改善法治和人权的关系, 彻底转变政府职能, 实现人民真正当家作主的权利。行政赔偿才能更符合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 才能切实发挥其更大的功效。

摘要:行政赔偿不是一种损害救济途径, 而是对行政侵权行为主体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的一种处罚, 即行政赔偿具有处罚性质。与行政补偿相比, 行政赔偿是对行政侵权行为主体事后的惩处。本文主要从行政赔偿及其范围的确定、归责原则以及与行政补偿相比较等方面阐述行政赔偿的处罚性质。

关键词:行政赔偿,行政赔偿范围,归责原则,行政补偿

参考文献

[1]刘嗣元, 石佑启著.国家赔偿法要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2]马怀德著.国家赔偿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

[3]储琦.论行政赔偿的处罚性质[Z].百家论坛, 2012.

[4]杨忠醐.论国家态度之转变—以<国家赔偿法>的修改为视角[Z].人民论坛, 2013.

8.关于行政处罚证明标准问题研究 篇八

关键词:行政处罚;证明标准;参照物

一、应考虑的价值因素

(一)及时性

及时性,是包括行政处罚在内的各种行政行为的显著特点,是行政执法机关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必然要求。我们无法想象,对销售劣质食品等常见的违法活动,需要长时间地进行充分的调查取证以满足过高的证明标准要求,因而不能及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给予行政处罚,导致劣质食品大量进入消费环节、造成严重社会危害。

(二)效率性

用于行政执法的社会资源是有限的。若无论行政处罚幅度是宽是严都设定较高的证明标准,违法行为无论是轻是重都投入等量的行政执法资源,这种表面上的公平,实则造成严重违法活动得不到及时处理进而引发更大社会危害的后果。

(三)公正性

公正性贯穿于法律活动的始终,是一切法律活动得以存在的基础和追求。行政处罚行为作为法律活动的一种,其公正性理应得到保证。体现在行政处罚证明标准上,就是需要确保通过调查尽可能地“复原”违法行为过程,确保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违法“事实”真实可靠。

(四)多元性

多元性,可以看作是对行政处罚效率性要求的延伸。不同的行政处罚案件所涉及的权益大小及所适用的程序繁简不同,要求的证明标准也不应相同。多元化,就是要求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应当与行政处罚行为将给当事人带来利益损失的多寡成正比。

二、对现行行政处罚证明标准的评价

现行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行为的证明标准并没有进行直观的表述,只是作出了“以事实为依据”(第4条)、“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30条)等原则性的规定。结合错案行政责任追究机制中对“错案”的判定标准,以及人民群众朴素的正义观来看,可以认为实践中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是客观真实标准,即“所确定的事实,必须与客观上实际发生的事实完全相符合,确定无疑。”客观真实标准要求行政处罚建立在真实的、可靠的和不容怀疑的违法行为事实基础上,使每宗案件都被办成“铁案”。客观真实标准使得当事人得以“过罚相当”,有利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理想化的客观真实标准,其弊端也是明显的:一是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追求绝对客观真实、将过去发生事件完全还原的做法,完全违背了人对社会现象的认识规律,不切实际。事实上,当事人出于自保的本能,往往采取隐匿证据等手段掩盖违法事实、逃避行政处罚,这使得对客观真实的追求更是“水中月、镜中花”。二是对客观真实的追求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行政执法资源,违背了行政处罚对效率性和及时性的要求,制约了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活动的打击力度,损害了社会整体利益。三是翻看《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大量的法院判决文书,我们可以发现“以事实为依据”的客观证明标准适用于一切法律活动中。这种“一元制”的证明标准,采用的是一概而论的机械主义态度,不区分民事、刑事、行政等不同法律领域在价值权衡、社会功用、利益分配等方面的不同,混淆了3个法律领域在客观上存在的实质差异,在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

在不切实际的证明标准和不合理的错案追究机制的双重压力下,相互印证证明已经成为行政执法的实际证明模式。相互印证证明模式的特点是将取证活动公式化、机械化,在数量上要求对一个事实进行证明的证据不是单一,在内容上要求各个证据之间不存在相互矛盾之处。“相互印证原则通过证据主要信息内容的相互支持和证据间的相互印证,来增强证据的可靠性、可把握性和可校验性,因此受立法和司法实践者的青睐。”对于具体案件而言,理想证据状态是违法事实简单、证据搜集充分且指向一致,这种情况基本可以认为案件至少在表面上达到了客观真实。但经常出现的情况是,既有支持性的证据,也有反对性的证据、两种证据均无法被完全否定。这种证据对立的情况,自然不能满足相互印证证明模式要求,更无法符合客观证明标准所设定的客观真实情形。照此思路,没有几个行政处罚决定是可以做出的,大量的违法活动将难以得到惩治。

三、可参照物

(一)盖然性证明标准

按照理论界的一般观点,民事司法活动适用宽松的盖然性证明标准,这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盖然性是事物发展方向的一种可能而非必然。适用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意味着诉讼双方所持有的证据,均不能完全驳倒对方,真实的情况既可能符合原告甲之言、也可能符合被告乙所述,因此法官只能根据诉讼哪方的证据更能令“与案件无关并具有一般智力的正常人信服”——更具优势来作出判决。适用盖然性证明标准的合理性,在于“通过事物发展高度概率合理评定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成立与否的可能性,明显更接近客观真实,更符合事物发展概率的,即可认为其具有优势”。

(二)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

刑事处罚适用最为严格的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意味着如果以现有证据,不能排除犯罪行为并非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可能性,则不能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例如,被害人报案称犯罪嫌疑人在公交车上盗窃其手机,但在犯罪嫌疑人身上不能搜查到被害人的手机以及镊子等作案工具,且被害人承认是在临下车前才发现放在手提包内的手机不见了,由于犯罪嫌疑人一直站在她身边,所以认为是此人偷了她的手机。“站在身边的人就是偷手机的人”,这种判断是应当受到怀疑的,所以不能判定犯罪嫌疑人盗窃了被害人的手机。

(三)两种证明标准的差异性

盖然性证明标准与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不同,能导致相同的证据条件下作出截然相反的事实认定。典型的如1994年发生的辛普森“凶杀”案。尽管警方搜集到的能够证明辛普森故意杀人的大量物证,但辩护方抓住了关键的3点:一是尽管现场提取的血痕经检验是辛普森的血液,但提取血痕的包装物不符合检测技术规定的要求、存在污染血痕的可能,被检的血痕本身就存在質量问题;二是在辛普森家中搜查得到的染有被害人血痕的袜子,其上的血痕可能是有人故意泼洒上去的,而不是在杀人现场沾染的;三是重要证人的证词有漏洞、且该证人对黑人有种族歧视,其证词的可信度遭到怀疑。

参考文献:

上一篇:二年级数学测量知识点总结下一篇:知行合一演讲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