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买卖合同三

2024-11-03

房地产买卖合同三(共11篇)

1.房地产买卖合同三 篇一

【标题】 房地产买卖合同

【分类】 房屋类合同

房地产买卖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出卖方: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购买方: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房产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乙方购买甲方坐落在_____市______街_____巷____号的房屋___栋___间,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

第二条 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__________

第三条 付款时间与办法:

1.乙方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向甲方付清房产款项(交款日期以汇款日期为准)。

2.乙方应交给甲方现金____元;其余_______元均由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汇款地点、收款人汇给甲方。

第四条 甲方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将交易的房产全部交付给乙方使用。

第五条 税费分担

1.甲方承担房产交易中房产局应征收甲方的交易款的___%的交易费,承担公证费、协议公证费。2.乙方承担房产交易中房产局应征收乙方的交易额的___%的交易费,承担房产交易中国家征收的一切其它税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按期向甲方付款,如逾期,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部分房产款___%的违约金。

2.甲方必须按期将房产交付甲方使用,否则,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偿付违约部分房产款___%的违约金。

第七条 本合同主体

1.甲方是___、___、___、___、共__人,委托代理人___即甲方代表人。2.乙方是___单位,代表人是___。

第八条 本合同经国家公证机关_____公证处公证。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__份,甲方产权人各一份,乙方一份。____房产管理局、____公证处各一份。

甲方:____乙方:____

代表:____(签名)代表:____(签名)

地址:____地址:____

电话:____电话:____

____年__月__日

2.房地产买卖合同三 篇二

关键词:特殊动产,多重买卖,变动规则,适用前提

一、对第10条的理解

(一)适用前提

1. 客体为特殊动产

我国将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等交通工具定义为特殊动产,因其价值远大于动产,在法律上视作一种准不动产。其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法而非生效要件,这是考虑到特殊动产仍具动产属性,物权变动并不是在登记时生效。但是,法律对其规定有登记制度,其物权变动若未登记,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2. 须为有效的买卖合同

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即使出卖人的特殊动产已经发生物权的变动,再出卖给后买受人构成无权处分,也不影响合同有效性。《合同法司法解释》第15条也承认多重买卖合同有效性。但是如果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符合《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构成要件或第54条规定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构成要件,可能导致无法适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

3. 均须实际要求履行合同

《合同法》第110条规定了“对方可以要求履行”的除外情形,在该情形下买受人不可请求实际履行。特别是如果买受人出现第3款“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的情形,出卖人可拒绝其继续履行的要求,即该买受人与其他买受人不构成竞争关系。除非出卖人在该情形下仍然同意履行,否则无需依照《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

(二)物权变动规则

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可以“交付生效,登记对抗”概括。

1. 交付生效

《物权法》第24条规定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对抗要件。不登记,物权也能发生变动。从《物权法》可得出第23条普通动产物权变动在交付时生效。而法律对特殊动产未做出特别规定,因此不适用第23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仍应依照第23条,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但是登记未交付的特殊动产物权是否变动?

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第4款可看出,司法解释坚持“交付生效”的观点,登记只是用来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即使已经完成了登记,只要未交付,所有权就不发生变动,只有交付才能发生变动。在交付和登记并存时,交付效力优先于登记效力。

2. 登记对抗

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第2款,特殊动产登记效力优于合同效力。其依据是《物权法》第24条:特别动产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如前文所述,如果仅完成登记而未交付的买受人其实并未取得物权,不存在适用第24条的适用前提,而登记本身也无法使未取得所有权的买受人取得优先权。

那么,赋予登记未交付的买受人优先性,可能是出于保持登记制度的权威、鼓励登记、以及因动产流通性引起的管理成本等出于政策利益的考虑。

二、第10条之瑕疵

(一)忽视当事人主观意思

《物权法》在物权变动中强调动产交付主义和不动产登记,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加强了这一倾向,这与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似乎不相吻合。可以看出,第10条并不倾向于分析买受人的主观意思。根据该条,登记未交付的买受人与交付未登记的买受人两方,就算后方明知前方完成登记,只要不达到恶意串通或第三人积极侵害债权的程度,仍然能够请求更正登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于当事人主观意思的忽视,可能因为主观状态的证明在实践中很难做到。但由于学界证明责任理论的进步,现在能以分配举证责任与证明责任的承担来解决。司法解释这种处理未免显得太过生硬,可能会有碍司法公正。

(二)观念交付的适用

交付既包括现实交付,也包括观念交付,即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

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两者问题不大,交付都可以对抗登记,具有优先效力。

而占有改定则存在一定问题。举例说明:A、B采取占有改定的方式,约定由出卖人A继续占有标的,后买受人C难以知晓A、B完成交付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交付的效力明显过大,对善意第三人C太过不理,影响交易秩序。

所以《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交付优先于登记,不利于保持交易秩序,保护善意当事人。这种规定会导致在特殊动产的买卖中,当事人注重交付,忽视登记。

三、与《海商法》的联系

我国《海商法》对于船舶所有权的变动规则只规定了:船舶所有权的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然而对于船舶所有权何时发生变动的法律效力以及交付与登记在船舶所有权变动中的效力先后顺序并未规定。《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0条对此予以确定,并且确立交付效力优于登记效力的原则。

参考文献

[1]程啸.论动产多重买卖中标的物所有权归属的确定标准——评最高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9、10条[J].清华法学,2012.06.

3.房地产买卖合同 篇三

甲方(转让方):姓名:身份证号码:

电话:居住地址:

乙方(受让方):姓名:身份证号码:

电话:居住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买卖双方在自愿、平等和诚实

信用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地产买卖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拟将 松山湖月荷居的房地产转让给乙方。乙方对甲方

拟转让的房地产作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地产。该房地产具体情况如下(房

屋平面图见附件一):

(一)该房地产坐落在东莞市 松山湖北部工业城月荷居5栋A座12楼

1201房(即松山湖大道月荷湖旁)

(二)房屋类型(使用性质)为【住宅】【商铺】【其他:】,建筑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砖木】【其他:】,层数 18,建

筑时间 2009年,房屋建筑面积 144平方米,套内面积 123平方米(以上面积均以《房

屋使用证》登记为的面积为准)。该房地产甲方已向东莞市松山湖工业

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产权登记,领取了《房屋使用证》证书号

码:,房地产权共有(用)证书号

码:。

(三)该房屋占用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用途为【居住】

【商业】【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地籍图号为图(区)幅(段)地号,此国有土地使用权

年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此房地产上存在【共有】【其他:】关系。关系人放弃

优先购买权或同意该房屋买卖的声明(附件二)。

甲方保证以上内容为真实;保证拥有上述房地产的合法权利;保证上

述房地产不存在任何未向乙方说明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上述房地产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商定房地产交易价格(购房

款)为币元,大写:仟百拾万千百

拾元整。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乙方按以下方式按期付款:甲方以其名誉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首付款及月供款均由乙方通过甲方按揭贷款帐户向银

行支付,即实际付款人为乙方。

乙方交付的房价款、手续费,甲方应开具收款凭证。如无法达成购买

合同约定的房地产则甲方应将所有乙方交付的房价款、手续费退回乙方,退还时间为确认无法购买合同约定房地产之日起七天内由甲方应将所有乙

方交付的房价款、手续费退回乙方。

第三条 甲方应当在年月日前,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房

地产交付给乙方占有使用。

第四条 甲方应当在取得《房屋使用证》后将《房屋使用证》证书交给

乙方保管,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将合同约定房地产转到乙方名下,即甲、乙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东莞市松山湖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或其

他相关房屋主管单位申请办理更名登记手续。甲方同时将办理过户后的《房屋使用证》证书交付给乙方。

第五条 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或其它权利限

制,若产生《房屋使用证》过户给乙方前即已存在任何纠纷或权利障碍的,概由甲方负责处理,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六条 办理上述房地产过户所需缴纳的税费,由乙方缴纳,甲方协助

乙方办理。

第七条 因各种原因甲方要求收回卖给乙方的房地产或因甲方原因未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地产交付给乙方占有、使用的,甲方应负责退

还乙方所有购房款及费用,另如果当期房价高于乙方购房价格则甲方需补

足房价差额给乙方。

第八条 甲方在取得《房屋使用证》证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房屋使用

证》证及房地产转到乙方的名下,甲方同时应协助乙方办理转按揭手续,保证将《房屋使用证》、房地产、银行按揭贷款转到乙方的名下。

第九条 甲方已将合同约定房地产转让给乙方,即甲方已将合同约定房

地产相关的权利转让给乙方,在《房屋使用证》转名前及转名后甲方均无

对合同约定房地产的占有、使用、权益、处分等一切与该房屋有关的权利,以上权利均由乙方(即购房者)拥有。

第十条 其他事项

(一)乙方向甲方购买合同约定房地产除支付购房款外需另支付购房

手续费,手续费用为 人民币 25000 元,大写:贰万伍千零

百零拾零元整。如双方无法达成合同约定房地产的交易甲方应将

手续费退还给乙方。

(二)房地产《房屋使用证》转名或增加房产证等政府要求办理的房

屋相关业务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甲方将不再向乙方收取费用。

(三)购房款及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首付款及月供款由乙方帐户转

入甲方按揭帐户后向银行支付,即在办理转按揭前购房款由乙方通过甲方

帐户向银行支付。甲方应保证乙方可以通过此帐户正常向银行供款,甲方

不可销户或其它方式影响乙方正常向银行供款,如乙方无法正常向银行供

款而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负责。甲方也不可同时向银行供款或其它方式争

夺房屋所有权。

(四)甲方已将合同约定房地产转让给乙方,乙方为合同约定房地产

拥有人,甲方不得再将此房地产转让给其它第三方,或抵压给金融机构取

得贷款。

(五)在房屋转名前,如水电等相关需由甲方代交的费用,甲方应协

助乙方办理,且不向乙方收取任何费用。

(六)在房屋转名前,如房屋有松山湖公立学校学位分配(即松山湖

中学和松山湖小学),甲方应协助乙方将学位转到乙方的名下,且不向乙方

收取任何费用,政府要求收取的费用除外。

(七)甲方夫妻双方或其他共有人均同意将该房地产一切权益转让给

乙方,并在合同中签名。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本合同自成立时

生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约定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立之时起生效。

第十二条 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

第种方式处理: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有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签章

甲方(转让方):乙方(受让方):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二:关系人声明

【共有】【其他:】关系人意见:

同意甲方出售本合同确定的上述房地产并放弃与上述房地产相关的权益。

共有人(签章):

其他:人(签章):

说明:

一、合同内的空格部分由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商定后如实填写;【】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可根据实际选择,不予选择的划除。

4.房地产买卖合同 篇四

依《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由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买卖合同的内容:

依《合同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依《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三、买卖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所谓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是指出卖人在收取一定价款后失去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而买受人在支付一定的价款后取得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2、买卖合同是双方有偿合同。所谓双方有偿是指出卖人和买受人均享有均等的权利和义务在交易过程中出卖人的义务是买受人的权利出卖人的权利同买受人的义务。如买卖双方在协商一致后买受人有取得该转让物的物权的权利出卖人有移交该出买物物权的义务。

3、买卖合同的主体具广泛性。

⑴财物的所有权人⑵、抵押权人⑶、质权人⑷、留置权人⑸、人民法院⑹、行纪人。

四、买卖合同标的物的广泛性。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只要是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流通的物品均可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五、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对标的物权的转让的真实意思的表示是相互的承诺。

六、买卖合同既可用文字表示也可用口头表示。

买卖双方可将协商一致的承诺用文字形式固定并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也可经公证后生效。买卖双方对达成一致意见的标的物的物权转移也可以用口头的形式约定。这种方式简单、省时但必须符合“钱货两清”这种形式适用于标的小、现货交易等买卖。

买卖合同是日常生活最普遍最常见的合同。在签订买卖合同时除了要使用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外,对需要协商的条款,特别是条款的约定,要求具体、详细、规范和具有操作性。

1、合同中应当明确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和条件。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地点和条件。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如何约定所有权转移的条件,这要根据买卖双方的具体情况而定。通常有以下方式可供选择:(1)约定在交付时所有权转移;(2)约定在买方付清全部款项时所有权转移;(3)在买方分期付款的情况下,约定当付款额达到一定比例或者数额时所有权转移给买方;(4)约定在卖方仓库所有权转移给买方;(5)约定在买方仓库所有权转移;(6)约定在发货站(港)所有权转移;

(7)约定在到达站(港)所有权转移。除了上述可供选择的条件外,当事人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约定其他转移条件。

2、标的物质量条款尽可能详细具体。标的物的质量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质量所作的描述,是买方验收标的物的基本依据。对标的物的质量,一般可作如下约定:(1)适用

有关的规范或者标准。根据发布单位的不同,质量标准可以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目前,大多数的工业产品都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有的产品可能既有国家标准,也有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在涉外买卖合同中,可能还涉及外国或者地区的以及国际性的产品质量标准。因此,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当事人应当明确适用的具体标准,并注明其发布单位、文号、标题以及具体的条文等内容。(2)双方约定具体的质量指标。由于并非所有的产品都有相应的标准,特别是在买方对标的物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根据买方的实际需要,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对标的物的型号和质量要求作出特别的约定。由于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企业标准可供参考,因此,当事人在自行约定质量指标时,应当明确、具体、详细,以避免歧义。(3)以样品为标准。它包括买方提供的样品和卖方提供的样品。以样品为质量标准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封存样品,予以妥善保管,并在合同中注明样品的保管人、保管地点、保管责任等情况。原则上,如果有相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时,当事人应当适用该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也可以约定不低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具体的质量标准。

3、标的物的交接与验收的约定。标的物交接验收既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也是双方履行义务的依据。交接验收涉及的问题主要包括交接验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接的时间以卖方交付之日为交接日,地点可以在卖方仓库,也可以在买方仓库,甚至可以在第三方任何一个地点,不管在何处交接,都应当在合同中予以明确,便于双方履行交接义务。交接验收的方式可以集中验收,也可以分阶段验收交接,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要求具体规定适当的方式。如果标的物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时,则买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卖方提出异议,逾期未提的,视为符合合同的规定。

5.房地产买卖合同[范文] 篇五

卖方:身份证号:地址:(简称甲方)买方:身份证号:地址:(简称乙方)根据《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房产,达成如下协议:

一、房屋基本情况: 该房座落于中江县号,室厅住房或(门面)

22建筑面积:m,该房产证号国土证面积m,土地

证号:。

二、该房总售价为元人民币,小写元人民币。

三、付款方式::20年月日己付买房定金元人民币,20年月日首付买房款元,其余元人民币定于20年月日前一次性付清。备注:

四、其他事项:、甲、乙双方应遵守国家房地产政策、法规,并按规定缴纳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税费,该房产过户,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由方办理,其过户税、费全部由方承担。甲方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该房产权登记过户相关证件,否则,由甲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甲方无条件全程协助乙方过户,若不协助,造成过户纠纷,由甲方承担法律责任。

2、甲方自愿将上述房屋所有权及所属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乙方自愿购买该房屋,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无产权纠纷和无债权债务纠纷,否则,由甲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若在租赁期内出售该房,应在受租方放弃对该房优先购房权的前提下,甲方才可出售,若甲方失责或提供假情况,由甲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3、甲方于20年月日,将该房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移交给乙方。于20年月日前将该房及房价内附属设施、用具、天然气证、移交给乙方。若逾期未交,由甲方承担逾期经济补偿责任。自签订本合同起日之内,甲方应将该房所在户口迁出,不得影响乙方迁入户口。若逾期未迁出,属甲方违约,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4、该房价内附属设施,于20年月日起均属乙方所有。该房附属设施:(l)、(2)、五、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方协商补充解决,补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订立本合同和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包括合同效力,违约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中江县仲裁委员会仲裁,若不接受调解、仲裁,可向中江县人民法院起诉。

六、违约责任

1、若买方违约,己付该房买房定金不退,并另承担该房价20%的违约金。

2、若卖方违约,按该房买房定金的双倍付给买方,同时还需将该房己付买房款(不含买房定金)如数退给买方,并另承担该房价20%的违约金。

七、该房实际面积以产权测量部门测量为准,如出现面积差异,双方互不找补房价。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留存一份,中介方备案一份。经甲、乙双方自愿签字付款生效,具有法律效力,永不反悔。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6.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分析 篇六

一、农村房屋交易的主要方式

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买卖双方间签订的一种具有法律效益的协议, 其主作用是保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并保证交易的公平合理性。然而, 由于我国农村房屋买卖的形式较为复杂特殊, 且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 使得我国农村房屋买卖长期存在纠纷问题, 其中主要的纠纷形式有以下三种:

(一) 本村村民间的买卖

我国相关法律中规定, 本村村民享有在该村购买宅基地的权力, 因此本村村民间的房屋买卖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正当行为。但为了保证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 避免交易过程中的利益纠纷, 买卖方应签订一定的法律合同, 对交易过程中的各项内容进行明确的规定和执行。

(二) 本村村民与外村村民间的买卖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 将宅基地在不同村镇间进行转让属于违法行为, 因此本村与外村间的房屋买卖不具有法律效力, 应当严格禁止。但我国的法律对这方面的规定也存在着一定漏洞, 例如条文中只规定了禁止宅基地的买卖, 并没有禁止房屋的买卖。这给部分纠纷案件的判定和调解带来了一定困难。

(三) 农村村民与城镇居民间的买卖

我国虽并未有法律规定禁止农村居民将房屋转让给城市居民, 但在许多国家公文中都明确指出了不允许城市居民向农村村民购买房舍。这一规定在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弊大于利, 因此在未来可能会做出一定调整。但在当前, 城市居民应当遵守国家规章制度, 不在农村购买宅基地。

二、农村房屋交易的现状

(一)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

一般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中, 至少有一方当事人是本村村民, 另一方可能是本村村民, 也可能是外村外民或城镇居民。而出卖房屋的农民中有的已有宅基地, 这些宅基地符合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宅基地标准的情况都有。另外有些出卖房屋的农民已在集体落户, 且并未分到宅基地。

(二) 农村房屋买卖的现实

农民出售房屋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第一, 筹钱。房屋对于农民来说其实是很重要的, 一般不到迫不得已的情况下他们是不会出售房屋的。当他们遇到疾病需要就医或者生意失利而又没有别的方法可以筹到钱, 出售房屋或许是可以帮助他们解决当前问题的最好方法。第二, 一户多宅。有的农民因继承多处房屋, 或者强占宅基地违章建房等, 却未充分利用, 出售房屋也就必然了。第三, 农民进城务工, 或者国家征地修路等原因迁进城里, 于是也就将农村的房屋出售。第四, 一些城市居民喜欢在农村购进房产, 或用于休闲娱乐或等房屋升值, 这种情况也屡见不鲜。

总而言之, 在这个市场经济大环境下, 有需求必有供给, 农村房屋买卖行为也日渐增加。由于没有完善的法律条文规定农村房屋买卖交易行为, 使其产生众多利益纠纷。既不能有效地保护国家的土地资源, 又不能保障农民安定的生活。

三、现行法律规定的不完善

(一) 现行法律对财产所有权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 国家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 其中房屋属于公民的私有财产。公民对私人财产具有处分的权利。因此, 受法律保护, 公民对房屋既有享受的权利, 也可以对其进行处分, 包括出卖的方式。另外, 对于农民处分房屋行为, 法律并未出台禁止条文。

(二) 现行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

农村房屋所占的宅基地是属于集体所有的, 而不是个人的, 农民之所以可以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 是因为其作为集体组织一员。宅基地使用权指农民可在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建房使用、居住的权利。另外, 相关法律规定, 除法律规定外, 宅基地不可抵押、其使用权不可转让或用于非农业建设。从而可以得知, 宅基地不可以自由流转, 依照房地一致的原则, 农村房屋也不可自由买卖。

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 法律条文之间存在着种种矛盾和冲突。这是导致农村房屋买卖产生纠纷的根本原因。

四、争议观点

就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审理, 不同地区法院作出不同审判结果也常常发生。甚至同一地区上下级关于此类案件的规定也不尽相同。由于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的法律规定的漏洞和冲突, 使得此类案件主要产生以下两种结果:

其一:法院认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主要是因为此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原则。房屋所使用的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土地, 集体所有土地, 除法律规定外不得抵押、转让或用于非农业建设。而且, 农村房屋不可以向城市居民出售。假如法院认可农村房屋买卖合同, 那么人们会认为农村房屋与城市商品房一样, 是可以转让的。这样必然会使得一些农民失去宅基地使用权, 而让另外一些非集体成员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另外, 势必会让一些人看到这其中的利益, 从而非法强占宅基地, 进行交易。进而使得国家土地遭到非法利用。目前, 在许多农村, 超标准的占用宅基地的现象已经很普遍。对于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 土地资源稀少的国家是不利的。因此, 法院认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其二:法院认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根据合同法规定, 只要符合合同有效要件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只要合同当事人双方按照自己真实的意愿订立合法的合同, 对双方即是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法律规定, 农民出售现有房屋后, 不可以再申请宅基地, 除此之外, 对于将现有住宅改为经营场地的, 除不批准新的宅基地以外, 从经营当日起, 收取土地使用费用。由此可以看出, 法律并未禁止农村房屋买卖, 隐含着出售农村房屋是合法的。因此, 只要农村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有效要件的要求, 那么法院就认为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五、解决方案

笔者认为, 农村房屋买卖行为是有效的。

农村房屋是农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 公民对自己的合法私有财产有享受、处分等权利, 处分权利包括进行转让、赠予和出售。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 因此, 农村房屋买卖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有效要件的要求, 那么该合同就是有效的。

假如房屋可以买卖了, 那么接下来面对的就是宅基地问题。

笔者认为, 假如在宅基地上设立租赁权, 或许就可以解决当前问题了。租赁是一种债权与债务的关系, 由当事人订立租赁合同而产生的。《合同法》中关于租赁合同规定, 出租人将租赁物租给承租人使用, 在租赁期间收取费用。但租赁期限不可超过20年, 但是到期后可以续租。

另外, 对于出售方来说, 假如他所有的宅基地面积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那么他可以得到购买方所交的宅基地租金;假如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那么他应向土地所有的集体缴纳多余宅基地的租金;假如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那么他有权利向土地所有的集体申请补偿不足的宅基地。这样, 可以杜绝强占宅基地行为。

六、小结

农村在宅基地上设立租赁合同, 农村房屋买卖其实只是买卖的宅基地上的房屋, 而宅基地是租给对方。这样, 承租人需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因为, 宅基地是农民作为集体组织一员合法且无偿取得的, 是农民生存的基本保障, 因此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享受合法权利。这样既可以保护国家土地资源, 也可以保障公民的利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农村居民的经济利益, 因此必须得到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妥善解决, 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

参考文献

[1]李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研究[J].法治与社会, 2013, 4 (09) :127-128.

[2]李建英.探析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J].佳木斯教育学院学报, 2013.05 (03) :15-16.

7.房地产买卖合同(精选) 篇七

买受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未通过经纪机构居间介绍】【通过 公司居间介绍(房地产执业经纪人:,经纪人执业证书号:)】由乙方受让甲方将自有的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房地产具体状况如下:

(一)甲方依法取得的房地产权证号为: ;

(二)房地产座落在上海市 【区】【县】 【路】 【弄】【新村】 【支弄】 号 室(部位:)。

房屋类型: ;结构: ;

(三)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分摊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

(四)房屋平面图和房地产四至房屋(附件一)

(五)该房屋占用范围的土地所有权为【国有】【集体所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 】方式获得;

(六)随房屋同时转让的设备(非房屋附属设备)及装饰情况(附件二)

(七)甲方转让房地产的相关关系(包括抵押、相邻、租赁等其他关系)见附件五。

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房地产权属状况、设备、装饰情况和相关关系,乙方对甲方上述转让的房地产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地产。

第二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产转让价款为(______币)计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仟 __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__万_________千________ 百________拾_________元整.乙方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由甲乙双方在付款协议(附件三)中约定明确。乙方交付的房价款,甲方应开具符合税务规定的收款凭证。

第三条 甲方转让房地产时,土地使用权按下列第 款办理。

(一)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甲方将上述房地产转让给乙方后,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乙方。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腾出该房屋并通知乙方进行验收交接。乙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的 日内对房屋及装饰、设备情况进行查验。查验后【签订房屋交接书】【甲方将房屋钥匙交付给乙方】【 】为房屋转移占有的标志。

第五条 甲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期间,凡已纳入本合同附件二的各项房屋装饰及附属设备被损坏或被拆除的,应按被损坏、或被拆除的房屋装饰及附属设备【估值 倍】【价值 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六条 甲、乙双方确认,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委托甲方】【委托乙方】【委托 】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日期以 【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受理该房地产转让过户申请之日为准,但房地产交易中心依法作出不予过户决定的除外。

甲方承诺,在乙方或委托他人办理转让过户时,积极给予协助。由于甲方故意拖延或者不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的,乙方按本合同第十条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 上述房地产风险责任自该房地产【权利转移】【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在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转移占有】前未支付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燃气、通信费等其他费用,按本合同附件四约定支付。自【权利转移】【转移占有】后该房地产所发生的费用,按本合同附件四约定支付。

第九条 乙方未按本合同协议约定期限付款的,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逾期未付款日万分之______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应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逾期超过 日后乙方仍未付款的,除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的违约金外,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

一、合同继续履行,乙方还应继续甲方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款之日止,违约金按乙方逾期未付款日万分之______计算。

二、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价款的 %。甲方可从乙方已付款中扣除相当于违约金和赔偿金部分的价款,余款返还给乙方,已付款不足违约金和赔偿金部分的,乙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______日向甲方支付。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 甲方未按本合同协议约定的期限将上述房地产交付(包括房地产交接以及房地产权利转移)给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付款日万分之______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第四条和第六条约定的应当交付之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

日后甲方仍未交付的,除甲方应向乙方支付 日违约金外,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项处理。

一、合同继续履行,甲方还应继续乙方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违约金按乙方已付款日万分之______计算。

二、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价款的 %。甲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______日内退还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并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合同原则的前提下,方订立的补充条款和补充协议及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补充条款与正文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_______________公证处公证】【 】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本合同使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提交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愿意仲裁的,愿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请将此条款划去)。

第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份,__________________【市】【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各执一份。

补充条款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及房地产四至范围

附件二 随房屋同时转让的设备(非房屋附属设备)及装饰情况

设备:

装饰:

附件三 付款协议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于 年 月 日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计 币 元,作为定金,待支付尾款时抵作房价款。

乙方于【 年 月 日前】【 后 日】支付 币 元(大写):。

乙方于【 年 月 日前】【 后 日】支付 币 元(大写):。

附件四 物业管理费、水、电、煤、电讯等其他费用的支付

除下列应由甲方、乙方支付的各项费用外,在【权利转移】【转移占有】前未支付、未结算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权利转移】【转移占有】后,使用该房地产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房地产买卖合同

1、由甲方承担的费用

2、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附件五 相关关系(包括抵押、相邻、租赁等其他关系)

已购公房参加房改购房时的同住成年人意见

同意出售上述房屋。

(签章)

(签章)

(签章)

(签章)

租赁情况:

抵押情况:

相邻情况:

附件六 居间介绍、代理等中介服务情况

【居间介绍】【代理】的

房地产经纪公司:(章)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姓名: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证书号:

联系电话:

居间介绍、代理内容:

【代理委托方:】 【居间介绍】【代理】的

房地产经纪公司:(章)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房地产执业经纪人姓名: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证书号:

联系电话:

居间介绍、代理内容:

8.房地产经纪买卖合同 篇八

a、丙方收取甲方交易服务费 (币种)(大写) 仟 佰 拾 元(¥ )。

b、丙方收取乙方交易服务费 (币种)(大写) 仟 佰 拾 元(¥ )。

*3、按揭服务费: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六款约定,本合同成立后,丙方为乙方提供按揭服务。

丙方收取乙方按揭服务费 (币种)(大写) 仟 佰 拾 元(¥ )。

第七条、当事人配合与保密:

1、丙方承诺按交易程序(另定补充协议)规定的工作日为甲、乙双方妥善办理有关事项。

甲、乙双方须保证所提供的交易资料完整、真实、合法、有效,并按时向丙方交付有关资料,配合丙方共同完成有关事宜。

若因甲、乙双方提供的资料原因造成手续办理的延误或无法办理,丙方无过错的,由资料提供的延误方承担责任,丙方的工作日相应顺延;

2、对交易过程中丙方所知悉的甲方或乙方的私人事务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甲方或乙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披露。

同时,甲、乙双方对丙方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等商业秘密也负有保密义务,未经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披露。

第八条、中介权益说明:

甲、乙一方或双方违约,造成本合同无法履行的,且丙方无过错,甲、乙双方仍应全额支付丙方的中介服务佣金。

第九条、丙方的权利义务:

1、丙方在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时,应出示工商局营业执照、《备案证》等,房地产经纪人应出示《经纪人资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

2、丙方应按照甲、乙双方的委托,据实介绍房地产信息及房地产交易价格;

3、丙方对甲、乙双方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核实并出具收件清单,对甲方提供的信息进行现场勘察和积极配合乙方到相关部门查验;

4、丙方应配合乙方到现场勘察房地产状况,并如实告知房屋以配套设施等存在的瑕疵和房地产权利受限制等情况;

5、丙方应告知甲、乙双方进行房地产交易涉及的税费及其他当事人应承担的费用;

6、丙方应配合甲、乙双方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及办理房地产转让的相关手续;

7、在合同履行期间,丙方应当积极告知督促相关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提醒应注意的事项及瑕疵。

第十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提供真实、合法、准确的房地产转让信息;

2、甲方在签订合同时向丙方提供下列资料:

(1) 身份证复印件;

(2) 房屋权属证书;

(3) 土地使用权证;

(4) 其它相关资料: 。

3、甲方应配合丙方到相关部门查验有关资料和到现场勘察房地产现状,并告知房屋及其配套设施所存在的瑕疵和房地产权利受限制等情况;

4、甲方应配合乙、丙方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及提供办理房地产转让过户的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有权与丙方到相关部门查验有关资料和到现场勘察房地产现状,并对上述房产现状作充分了解,愿意购买上述房产;

2、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 日内向丙方提供办理房地产转让的相关材料;

3、乙方应配合丙方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及提供办理房地产转让过户的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定金

签订本合同时,甲、乙双方约定乙方支付定金 (币种)(大写): 万 仟元整(¥ )给甲方(定金可抵作购房款)。

如果甲、乙双方同意,可以选择下列[ ]种方式确保交易安全:

1、暂时将全部定金在交易过程中交丙方代管,丙方出具加盖企业公章的收据;

2、暂时将部分定金 (币种)(大写) 万 仟元整元在交易过程中交丙方代管,其余定金直接交与甲方,丙甲两方分别按照收取定金数额出具收据;

3、。

第十三条、费用承担方式:

1、交易税费由 方承担;

9.房地产买卖合同三 篇九

一、什么是农村房屋买卖

农村房屋买卖指的是房主在房屋所有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并已在公证处公正的前提下对本房屋进行经济折算的一个过程。房屋买卖涉及两个问题, 一个是房屋本身, 另一个是就是农民的宅基地。房子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下进行买卖, 但是宅基地是禁止买卖的, 所以在房子的使用达到一定年限时, 宅基地应归还物主, 或由后代村民统一起来, 重新划分每家一处的宅基地。在特殊情况下, 房屋发生毁损而原宅基证上又是原房东的情况下, 原房主有权在协商后拿回宅基地使用权。

二、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现状

城市化、城镇化的不断推进, 农村人口流动性增强, 房价攀升, 使部分城市居民愿意购买价格相对较低的农村房屋居住使用。农民千百年来持家守业的思想也在发生深刻的改变, 农民开始出售自己多余的房产给城市居民, 农村房地产事业活跃起来, 特别是农村住宅的买卖数量上升明显, 就此引发纠纷率较高, 法院解决此类纠纷的难点是买卖行为的效力。农村土地增值、房屋现价高出买卖价格过多等诸多因素引发的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态势。大约八成的纠纷案件中的原房主是本村的拥有多余房产的村民, 新房主多数是打算在农村购置房产的城市居民或移居的外村人;合同的纠纷原因在于买卖双方已经进行了交易, 买主或已入住或已将房产做新的用途, 但双方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手续尚未办理变更登记或手续本身有不符合规定的地方;另外在新房主把房屋或装修或毁损等情况下, 原房主在收回房子时要进行的补偿或索赔等纠纷问题。

三、对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建议

(一) 建议更加规范的法律法规的出台

房地产作为我国的新兴产业, 目前, 尚不具备完整的房地产合理调控的法律法规, 而农村房屋交易作为房地产领域的细小分支, 完整而合理的民事法律就更加欠缺了。我国当前的土地管理法中, 原则性的规定冗长且不适用, 操作起来既麻烦又易引起新的纠纷。每个地方都有自己在土地管理上的法律法规, 甚至部分地方坚持只按自己的章程办事, 缺乏统一性, 这既使得外地居民在购置房产时容易陷入被动, 又让纠纷处理时不同的司法机关只根据自己的标准判决, 不同的标准判定的结果也不相同。我国农村的房地产交易的确缺乏一个引领性的共有的规范, 因而应该在合理分析农村房屋交易的现状和所存在问题的基础上, 拟定合理的相关法律章程, 填补农村房地产立法的法律空白。这不仅是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性的必然要求, 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途径。

(二) 逐渐禁止农村宅基地无偿无限期使用

农村宅基地的无偿使用制度的禁止表示当地村民在宅基地使用期内是可以免费在基地上建造房屋或种植作物等, 同时意味着当地村民不能随意购置房产随意买卖房屋, 即使进行房屋买卖, 合同的终止期也是到宅基地归公。当农村房屋进入房地产交易时, 买房卖方都应根据该宅基地的市场估值缴纳一定的补偿金。这样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加强农村房屋和土地的合理利用, 避免可能出现的房屋空置、资源浪费等现象。

(三) 要注重认定合同无效后的善后处理

由于涉及到宅基地使用权和使用年限, 甚至由房屋增值卖方强制收房等纠纷导致的合同无效等问题, 如何合理解决合同无效的善后处理也是当今社会研究的重要方向之一。合同无效时应深入调查找出过错方, 司法公正评判买卖双方应该担负的责任或义务, 遏止非诚信的市场交易风气。

四、结论

总而言之,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 农民的身份早已不再是种植农作物了守着自己的宅基地的身份定位了。他们同样关注经济发展, 热衷投资创业, 也能在他们的房屋中发现商机。针对我国尚不完善的农村房屋及土地流转的民事法律, 农村房地产市场仍然有很多亟需解决的纠纷问题和政策问题, 从国家政府到地方性机构, 都应该重视该类问题的发生, 并拟定相关的明文法规, 并整理已经出现的案件资料, 探寻最合理的判定标准, 填补农村房屋买卖这一相关立法的空白。农民问题时国家的根本性问题, 农民生活稳定, 国家才能安定富强。

参考文献

[1]潘军锋.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疑难问题研究[J].法律适用, 2014 (04) .

[2]杨海松.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成因及对策的调研[J].法制与社会, 2013.5.

[3]牛建平.论农村房屋买卖的困境与出路[J].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学报, 2011 (04) .

[4]孙媛媛.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研究[J].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0.8.

[5]黄书健.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情形下的赔偿问题探讨——以农村房屋征收补偿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 2011.5.

10.买卖房地产中介合同样本 篇十

委托人:_____________(为甲方)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介人:_____________(为乙方)执照名称:仙居县双通房地产中介服务部

第一条委托事项及具体要求和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委托期限: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___个月内止,(除双方另有约定同意延期外)。

第三条委托报酬、支付方式和期限:乙方经过认真、细致的工作,报酬为成交价额的_____%计算,(或以“差价”计算,即卖方拟定最低价超出部分抵作乙方报酬)。甲方应在成交合同订立后的______天内向乙方以现金给付金额报酬。但对在本合同期限内未完成所委托事项的。甲方可拒付乙方的报酬,只能给付______元的劳务费。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①甲方的权利最终是自己达到与_______方成交合同的订立。

②甲方的义务是:对乙方授权范围内的活动不得任意干涉,在必要时还应为乙方提供相关的证件和资料。双方遇有问题可随时研究协商。并杜绝利用乙方提供的信息、条件、机会,擅自不履行合同,私自与______方订立成交合同。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的权利是享受甲方所给付的全额报酬。

2、乙方的义务是:应认真负责地行使应尽职责以达到甲方最终目的的实现。在此全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更不得与第三人恶意通谋,损害甲方的利益。

第六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当事人一方因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七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起诉。

第八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11.房地产买卖合同(中介房源) 篇十一

甲方(卖方):乙方(买方):

丙方(见证人):

本着平等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甲方自愿将以下房产出售给乙方,乙方已对甲

方所出售的房产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此房产,并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如下:

一、房产情况:该房产坐落于,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地下室面积平方米(以上面积以房管局最终确权

面积为准),房产性质为。

二、成交价格:甲、乙双方议定此房产成交价格为人民币,此房价包括水、电等附属设施及其它一切不动

产。

三、支付定金:乙方于年月日支付给甲方购房定金元,同时甲方交付丙方售房保证金元,乙方支付丙方服务费元,并将此房产的所有手续和甲乙双方的身份证复印件交付丙方,购房定金在支付最

后一次房款时冲抵,售房保证金在更名手续办结并将房屋交接清楚时丙方一次性退还

甲方。

四、付款方式:

五、手续办理:

甲方保证在年月 日前将甲方与此房产开发商签订的所有购房合同

(意向书)、票据等相关手续的更改至乙方名下(须有此房产开发公司的印章),以

上手续办理过程中丙方见证。

六、费用承担:此房产更名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承担。

七、交付房屋:

1、此房产为现房且甲方取得钥匙的:甲方同意年 月日将该房

产钥匙交给乙方,即将该房产的终身使用权和转使用权房及该建筑物范围内的土地使

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甲方负责结清交房日前的所有与此房产有关的水、电、暖、煤

气、有线收视、电话、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并将相关证卡、票据提交乙方。如果

甲方当时办不清,应给乙方留下足够的费用由乙方代交。

2、此房产开发商尚未交房的:更名手续办理完结后由乙方直接与开发商进行房屋

交接。

八、甲方保证上述房产权属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务债权,概

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因此给乙方和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负责赔

偿。

九、违约责任:

1.乙方如不买此房定金不退,甲丙双方各半,并支付丙方服务费成交房价的2%;甲方如不卖此房,甲方应在悔约之日起二日内将购房定金退还给乙

方,并另付给乙方相当于定金数额的违约金及所有装修费及误工费,并支付

丙方服务费成交房价的2%。

2.如遇地震、洪水、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面履行时,甲、乙、丙三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本契约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申请石

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一、约定其它事宜:

十二、本契约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经三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身份证号:

签约时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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