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大调解年终工作小结

2024-06-29

信访大调解年终工作小结(精选10篇)

1.信访大调解年终工作小结 篇一

乡镇大调解年终工作总结

乡镇大调解年终工作总结

乡镇大调解年终工作总结 二o一o年,我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省、市政法工作部署,紧密结合我镇实际,始终坚持“打防并举,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着力发挥“大调解”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全力精心构筑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努力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在“大调解”活动中,我镇各级调委会共调处群众各类民间纠纷20余起,涉及人数130余人,调解率达100%,调解成功率达98 %。其中群集性来访13批,涉及人数170余人;个体性纠纷9件,涉及人数67人;涉及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劳动保障、低保、建筑纠纷等各类社会矛盾以及一些个体性问题。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的整体稳定,有效地保障了我镇经济的健康发展。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健全网络,明确职责。

今年,镇委下发了《关于成立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和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的通知》,党政办、综治、司法、公安、信访、土地、村建等各个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我们还着力巩固和整顿了11个人民调解委员会,每个调委会都选聘了2名专职调解员,充实调整了71名义务调解员和71名义务纠纷信息员。在村民小组建立维护稳定群众自治协会组织,发挥老党员、老干部、老教师、治安积极分子的积极作用,排查反馈存在基层群众中的各种不稳定信息,及时化解各类矛盾,从而形成“村—村民小组—群众协会”上下联动,协调一致的工作网络。同时,明确了各级组织的工作职

责和任务,严格实行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管辖责任制,坚持分工负责和联合调处相结合,属地管理和集中调处相结合,做到了信息联通、纠纷联排、力量联动、矛盾联调。对本地区、本单位的重大矛盾纠纷,明确责任主体,实行定领导责任、定单位责任、定调处时限的工作制度,努力做到纠纷矛盾调处件件有回音,事事有反馈,重大案件有报告,从而有力地保证了“大调解”机制的正常运行。

二、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制。一是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警机制。村相应建立健全了预警机制,形成信息员、村民小组、、镇四级预警网络。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指导村调处中心、村调委会每半月进行一次纠纷排查,重大节日和敏感期必须及时排查,并将排查结果报区调处中心。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每月最后一天上报市大调解联席会议办公室。预警信息员、调解员发现重大纠纷和集访苗头,随时上报,并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调处,并及时通过信息渠道向上级报告,切实防止民转刑案件和集访、越级上访事件发生。二是健全检查考评机制。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明确了主要考评考核标准,把大调解的各项指标进行细化分解,进行量化考评考核。三是落实社会矛盾纠纷调处责任制。各单位对属于本辖门调处的矛盾纠纷,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化解,不得把矛盾纠纷推向上级、推向社会,达到小纠纷不出组、一般纠纷不出社区、大纠纷不出村、疑难纠纷不出镇。四是实行首问责任制。对群众上门要求调处的矛盾纠纷,实行首问责任制,不管找到那个部门都应热情接待、主动受理,然后转交责任部门调处,切实防止矛盾激化。五是建立领导接待、包案制度。镇、村两级都确定了领导接待日。镇定期安排领导接待群众来访,村每月排出处理纠纷值班表,党政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对重要信访来访、重大纠纷和上访案件,特别是久拖未决的问题,实行包案处理,负责包案 的领导要一包到底,亲自处理,直至息诉停访。

三、统一标准,确保质量。一是统一制度建设标准。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及人民调解委会统一建立了重大纠纷快报、重大纠纷汇总分析;重大纠纷协调调解、纠纷排查专项治理、重大纠纷管辖督办等制度;各调委会统一建立健全工作责任、例会、学习、考评、业务登记、培训、统计、档案管理等八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和规范了大调解工作业务台帐。二是统一业务建设标准。在“大调解”工作整个过程中,从纠纷调处申请、受理、告知、调查、调解、制作协议书,到协议履行及回访等方面都建立了完善的制度,并严格运作程序,克服工作中随意性,坚决做到既重视实体上的合法规范,又重视程序上的合法规范。三是统一队伍建设标准。各调委会组成人员实行选举与聘用相结合,并报司法所审查、备案;司法所负责培训调委会主任,3月22日至23日举办了全

镇基层调解员培训班,参训人员11名;同时下发了文件,对基层调解员进行目标管理、量化考核、严格按标准落实奖惩。四是统一协调中心和调解室建设标准。协调中心必须要有办公室、调解室、档案室。调解室必须要在20平方米以上,并有明显标志;全镇统一了上墙公示栏。从而使镇、村两级协调中心规范化建设得到了加强,使

调处中心成为整合力量、联动各方的调处机构和工作平台。

四、存在 的问题和困难。一是个别村对大调解机制建设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差距比较明显;二是村调处中心基础设施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资金的投入与上级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影响了大调解工作向更高层次拓展;三是部分社区调解室没有达标,基层调解员的培训工作尚需进一步规范,四是我镇矛盾纠纷面宽量大,“大调解”协调中心配备人员太少,无法

全面负担起我镇全面协调工作。

五、明年工作打算。一是进一步健全大调解体系。调处服务中心机构健全,制度完善,人员到位,切实保障大调解各级组织网络管理规范,运行有效。加强组织协调,继续加大对大调解工作的指导、督促和考核。根据制定的大调解量化考核标准,对大调解工作开展情况实施检查考核,确保大调解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二是进一步建立完善大调解信息预警机制。按照市局关于加强信息预警机制建设意见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大调解信息预警机制,加强信息员队伍建设,完善信息网络体系,加强纠纷排查工作,提高矛盾纠纷预警能力。三是严格落实矛盾纠纷调处责任制。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矛盾纠纷调处的责任落实到各部门、单位,实行分级负责,归口调处。在当地发生命案时,司法所要及时了解情况,对属于因民事纠纷引发的命案,要实行责任倒查。四是进一步加强街道办事处

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和基础建设。规范公示内容,健全基础台帐,完善工作制度,严格考核奖惩。五是大力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按照为人公正、办事公道、有群众威望、懂政策法律的要求,选好配强调解队伍。加强调解员教育培训和管理,着力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威信高的高素质调处队伍。积极推行首席调解员制度,坚持调解员持证上岗,努力提高调解质量。六是继续推进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切实按照“六有”、“四落实”、“四规范”的标准,大力推进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努力减少和预防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民转刑案件的发生。民间纠纷调解率达到98%,成功率达到95%以上。对因邻里纠纷引发的命案将实行“一票否决”。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将进一步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基层,认真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因地制宜,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把我区的“大调解”,建设工作推向一个

新台阶,为创建“平安”做出新的贡献。

2.大调解工作制度 篇二

一、矛盾纠纷排查和预警制度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实行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相结合。村(居)民小组实行每旬排查,村(社区)实行每半月排查,所发现的矛盾纠纷及时上报乡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每月月底前进行一次社会矛盾纠纷综合排查分析,并报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在社会敏感期或特殊时期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要求,认真开展专项排查,准确上报矛盾纠纷排查结果。

矛盾纠纷预警制度。突发事件、重大纠纷隐患一旦发现必须立即报告。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次月5日前对排查出的纠纷隐患进行分析,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隐患提出处理意见后上报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二、定期会议制度

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末要召开一次调解工作例会。主要通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总结经验教训、会商重大疑难案件解决办法以及安排下一步工作。

三、培训制度

由司法所牵头,政府综治办配合,每年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对基层调解人员分进行培训,每年至少举办一期调解员培训班。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及调解方法和技巧,增强调解员的法律素质,提高调解业务能力。顾县法庭负责加强对基层调委会的业务指导。

四、重大事项相互通报制度

法庭、派出所、司法所等成员单位每季度将民事案件类型、件数,治安纠纷情况、民间纠纷情况以季报分析形式报镇领导小组,镇领导小组综合通报给成员单位,并协调有关调委会参与调解。同时,镇协调“中心”要将辖区发生的重大事项、重点工作及时与法庭、派出所相互沟通,便于各方及时了解掌握矛盾纠纷发展变化,采取措施共同搞好预防。

五、建立和完善调解效力机制

人民调解组织和行政机关调解的矛盾纠纷,严格按照程序办理,除事由简单、能即时办结的案件外,应如实记录调解过程,达成协议的要出具调解协议书并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确保调解文书合法、有效。调解协议书必须符合相关的文书规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要尊重社会主义道德和公序良俗。人民法庭在受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时,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要对合法的行政调解协议依法予以支持。

六、矛盾纠纷调解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村(社区)调委会、镇协调“中心”、派出所、人民法庭应本着“案结事了”、便民、快捷、高效的原则,实行首接负责制。由首接人负责分流、调处或跟踪矛盾纠纷的调解,随时了解动态,稳控双方当事人,不得互相推诿,防止矛盾激化。首接人不能调处的矛盾纠纷,由首接人所在的调委会及时出具《矛盾纠纷移送登记表》,由当事人签字后移交到上级调解组织调处。

七、联动调解制度

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适宜通过“大调解”工作机制调解的,由镇协调“中心”或人民法庭、派出所牵头调解。镇协调“中心”调解不成功的,做好稳控;并告知双方当事人通过诉讼渠道解决。跨乡镇、跨单位、跨行业发生的矛盾纠纷,由双方当事人所属乡镇稳控,报县协调“中心”协调,启动县联动调处机制调处。对调解不成功的,告知双方当事人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八、协调、督促、督查、督办制度

3.大调解工作机制总结 篇三

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是当代社会发展的主题。加强人民调解工作,消除社会矛盾纠纷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措施。根据市委、市政府、省城综治委下发的《关于建立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我县在构建大调解机制方面严密制定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切实收到实效。全力精心构筑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努力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现就我县建立大调解机制和实施情况做如下总结:

一、大调解工作机制的机构建设。

随着社会的高度发展,各种具有特殊性、专业性的矛盾纠纷大量突现,使得原有的调解机制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建立很好的适应了这个要求,它的优越性得到了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以阳曲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名义下发了[2007]9号文件,提出了建立党委领导,政法综治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紧密结合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使调解真正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1、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健全和完善。

一是建立了以各乡镇党委为牵头单位,综治办、派出所、基层人民法庭以及农经、水利、林业、民政、青、妇、武等部门参与的人民调解委员会10个;

二是建立了以社区建设管理办公室为牵头单位,综治办、司法所、黄寨派出所、居民委员会等部门参与的人民调解委员会1个;

三是全县124个行政村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委员会。

2、成立了以黄寨镇为代表的联动调解工作队,成员有治保、司法、公安组成,其主要任务是在巡逻中处置一些突发的事件。

3、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建了七个机构,分别是: 劳动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牵头单位是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成人员有县直机关工委综治办、安全生产管理局、经贸局、中小企业局。

房屋拆迁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牵头单位是房地产管理局,组成人员有建设工委综治办、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物价局。

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牵头单位是公安局,组成人员有政法工委综治办、交警队、农机局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牵头单位有卫生局,组成人员有卫生工委综治办、县医院、中医院、物价局。

学生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牵头单位是教育局,组成人员有文教工委综治办、阳曲一中、阳曲二中、新阳街小学。

企业改制安置补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牵头单位是经贸局,组成人员有经贸工委综治办、民政局、信访局。

农村土地使用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牵头单位是农业局,组成人员有农业工委综治办、林业局、国土资源局。

4、县级各行政机关组建行政调解工作小组,由各单位分管综治、调解的副职任组长,成员由热爱这份岗位,并具有一定法律水平的人

员担任。

二、工作开展情况

1、调解案件的受理移交情况。

一些案情简单、矛盾不大的案件,如果到法院起诉,法院就会通过移交的办法告知当事人去司法所进行调解,或者打电话给司法所,同样,司法所受理的案件,如果不是调解范围的案件,比如非法同居的案件,那么就要移交到法院进行通过法律途径判决,口头移交的案件总数为10余件。

2、调解人员交叉参与案件调解的工件情况。

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员的选拔是通过法院党组经过仔细考虑后,以民庭为主要选拔目标,主要考虑他们处理民事案件办法比较多,与实际需要相适应。特邀调解员是通过司法局班子一致商议决定的,选派基础工作经验丰富,熟悉法律知识的人员担任,关于调解人员的交叉情况,只要调解委员会提出要求,工作指导员和特邀调解员马上到位,一切服务于调解委员会。

3、律师进社区情况。

我们通过发放调查问卷的形式,了解到社区对法律知识的渴求,为此我局进行了大量的工作,特别是派律师进社区,利用大型集会的有利时机,为社区人民搞好服务。

在进行大调解机制建设的同时,对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突出指导作用,今年全县共受理调解案件1405件,成功数为1350件,调解成功率在96 %。极大地维护了地区稳定,营造了良好的发展氛围。

三、存在问题:

1、重经济建设,轻人民调解的思想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影响着大调解机制的创建和开展工作。

2、机制虽然建立了,如何发挥大调解的职能还不能在短时期内得到体现,还没有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3、在相互配合、衔接等方面还存在一段时间的磨合,不注重资料的积累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差距。

4.大调解工作简报 篇四

一、“调普结合”

改变过去单纯调处模式,确定“调普结合”的调解新理念,将调处与开展普法教育工作充分结合,通过“一事一法”、“以案析法”的方式,为当事人及周围群众普及法律知识,结合“七五普法”、“法律六进”等活动,把提高全民法制观念与化解矛盾纠纷充分联动起来,使每一次的矛盾纠纷调处工作都成为普法宣传的途径之一,有效地增强调处综合效应。

二、“以法为本”

“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原则。在化解民间纠纷时,我们将树立“以法为本”的调解理念,更多地注重从法律的角度对矛盾纠纷进行深入剖析、抽丝剥茧,以分清责任,明辨是非,让当事人明白自己所享有的法定权益或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便民利民”

继续加强人民调解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把解决好、维护好、实现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最高追求。确定“便民利民”的调解理念,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难易程度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从便民利民的角度出发,充分利用“村头”、“地头”、“街头”调解等方式,因地制宜、因人而异、不失时机地开展调解工作。准确把握人民群众对化解矛盾的新要求,坚持“应调尽调”,积极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5.大调解工作培训资料 篇五

一、人民调解工作基础知识

(一)人民调解的概念

人民调解工作是“大调解”工作的基础工作,它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循社会公德,对矛盾纠纷当事人进行当事人进行规劝疏导,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妥善解决矛盾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也是一项有中国特色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它不同于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他们在机构、性质、效力等方面都不一样,但三种调解是我国调解社会矛盾纠纷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三驾马车”,在新的历史时期,社会矛盾凸现的情况下,我县率先建立了“大调解”工作格局及衔接工作机制。

(二)人民调解的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社会矛盾纠纷包括民事纠纷、轻微刑事违法引起的民事纠纷以及违反社会公德引起的纠纷。

人民调解受理范围是指人民调解组织负责调解哪些类型、哪种性质、什么内容的纠纷。明确人民调解组织受理纠纷的范围,可以确定人民调解组织解决纠纷的职责界限,使各种社会矛盾纠纷在不同的组织范围内具有明确的归属,使不同的问题在各自范围内有一种合理解决的具体途径,从而更好的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

条例第六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社会矛盾纠纷。条例第二条进一步对矛盾纠纷的范围作出了明确的界定:“本条例所指的矛盾纠纷,是指发生在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之间的民事争议”。公民与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之间的纠纷,一般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邻里、同事、居民、村民等社会成员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纠纷,十分广泛,例如,征地拆迁安置、医患纠纷、工伤索赔以及农村村民与农村合作组织、经济组织、乡镇企业之间因土地承包、农业产业化服务中的合同、划分宅基地、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纠纷。企业职工与所在企业之间,因企业转制、租、兼并、收购、转让、或者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发生的纠纷。城市居民与城市市政管理组织、施工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等因城市街道市政建设、危险房屋改造等引发的纠纷等等。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的纠纷有那些?

条例第二条第四款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调解下列纠纷:

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于调解方式解决的。

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有:

1、法律有明文规定由有关部门管辖或处理的。

(1)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纠纷,如工商管理引发的纠纷、税务纠纷等等。(2)已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

(3)构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但是,以上(2)、(3)种情况,如果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认为以人民调解方式解决更好,移交或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的除外,如自诉案件(有的案件通过作思想工作,把赔偿问题解决好了,自诉人大多要主动撤诉的),治安案件中金钱赔偿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规定,积极赔偿后可以不给予治安处罚)。

2、人民法院已经审理完毕的。

3、已经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处理完毕的。

4、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5、在集贸市场因摆摊设点,强买强卖等引起的斗殴、伤害及损害赔偿的纠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当地派出所调处。但在个体协会中已成立调解委员会或工商、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组织联合调解委员会的,亦可调解此类纠纷。

6、涉及违章建筑引起的民事纠纷,由规划、城建、房管、公安部门按各自分工范围负责处理,都不属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职权范围。但在城镇因搭建房舍而引起的相邻关系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配合房管部门进行调解。

(三)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当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事由时,当事人才可以向法院请求变更或撤销调解协议或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

当事人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情形是:

1、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的情形是: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销。

这里简单介绍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合同一般讲平等、自愿,只有少数合同要受公权的干预,如关系到国家声誉、自然资源的合同、中外合资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外商独资合同,这些合同有的事关国家主权、国家声誉,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因此法律法规作了强制规定,一律要经批准程序。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五种情形是无效合同,即: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序良俗);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实际工作中,当我们遇上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是不是一律无效呀?根据合同法规定,只要不是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其他无效合同的效力完全取决于当事人,当事人不请求变更或撤销,就有效,反之,就无效。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七条有完全一致的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回到前面讲,当事人也可以以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为由抗辩,只要符合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条件,调解协议就有效,人民法院就会认可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要注意的是人民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而人民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或形成的调解书是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权所形成的司法文书,一旦履行或送达立即生效,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以同一诉讼标的再向法院起诉。它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是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

(四)人民调解具有自愿性的特点

人民调解必须当事人自愿,不得强制进行调解。表现在:

1、调解是纠纷当事人自愿提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根据纠纷当事人的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

2、调解是否达成协议以及达成的协议内容必须由当事人双方的意愿决定。

3、调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由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自愿履行。

(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与人民调解员的组成

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形成有以下几种:

1、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2、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3、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4、区域性、行业性和其它社会组织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应当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3-9名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委员。

人民调解员除由村民委员会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有关负责人兼任的以外,一般由本村民区、居民区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群众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聘任。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乡镇、街道辖区内设立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推举。

企业事业单位、区域性组织、行业性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本单位、本组织职工(会员)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会员)大会选举,或者组织群众推举。

人民调解员任期三年,每三年改选或者聘任一次,可以连选连任或者续聘。人民调解员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原选举单位或者聘任单位补选、补聘。人民调解员严重失职或者违法乱纪的,由原选举单位或者聘任单位撤换。

(六)人民调解委员的基本调解方法

这里简述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一级英雄模范汤群芳人民调解工作十三法:

1、准绳裁量法。是指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进行调解的方法。

2、穷根寻据法。是指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对案件深入调查,实地搜集相关证据,最终化解纠纷的方法。

3、排异求同法。是针对一些没有或很难取证的案件,只能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即一方的最大承受能力与另一方的最低接受意愿进行调停,最终达成协议,化解纠纷,使当事人双方握手言和的方法。

4、心理疏导法。是指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对当事人的心理进行沟通,解开当事人的“心结”,让一方当事人得到一定心理安慰,消除双方之间的障碍或误解,从而快速化解纠纷的方法。

5、趁热打铁法。是指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洞悉、诱导并抓住有利时机,趁热打铁,及时进行调解的方法。

6、降温冷磨法。是指针对当事人需要一定时间反省的案件,而采取不急于解决的方法。

7、中立公正法。是指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时,不偏不袒,居于中立,公正处理纠纷的方法。

8、换位思考法。是指人民调解员在解决纠纷时,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双方换个位置,即站在对方的立场,多为对方想一想;另一方面就是当人民调解员受到当事人的埋怨的时候,要置身于当事人的角度,客观思考,从而促成问题解决的办法。

9、利弊权衡法。是指通过处理纠纷的各种方式的利弊进行比较,让当事人自愿选择某种方式或方案解决问题的方法。

10、刚柔相济法。是指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根据情况当硬则硬,该软则软,做到“软硬兼施”,以彻底地化解矛盾的方法。

11、粗细结合法。是指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对案件的陈述和处理,宜粗则粗,当细则细,促使矛盾纠纷解决的方法。

12、避锋防撞法。是指调解员在调解中,巧妙地使当事人避开对方激烈的情绪和锋芒,已达到化解矛盾纠纷的方法。

13、异地化解法。是指当调解员遇到有些难于调解的群体性纠纷的时候,将当事人双方代表从纠纷发生现场转移到干扰小和无刺激的地方去调处的方法。

(七)人民调解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调解员调解矛盾纠纷,不得有下列行为:

1、徇私舞弊,偏袒一方当事人;

2、压制、侮辱、处罚、打击报复当事人;

3、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4、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5、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6、其他违反调解相关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司法行政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予以纠正,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人民调解员作为最基层的法律工作者,应当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就要求他们必须坚持原则,诚实守信,廉洁自律。既为广大人民群众做个遵纪守法的表率,又可以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信任,为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基础。

人民调解员除了要做个遵纪守法的带头人外,还应当珍惜和维护人民调解员的声誉,诚实守信,举止文明,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艰苦的工作,同事,又是一项直接服务予广大人民群众的基层工作,只有真正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的人才能长期坚持下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使人民调解工作真正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坚实可靠的“第一道防线”。

人民调解工员主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开展调解工作。调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实际上也就是对人民群众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和社会主义道德的宣传教育的过程。因此,人民调解员仅仅有为人民服务的一腔热情是不够的,必须有为人民服务的技能。这就对广大人民调解员提出了学习的要求,不仅要学习法律知识,道德知识,还要学习调解技巧和方法,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水平、道德素质和调解技能。

调解工作要得到群众真心诚意的拥护和帮助,调解结果要得到纠纷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调解人员要得到群众发自内心的尊敬和理解,人民调解员就必须做到待人公平、执法公正。具体的来说就是以下五个“不得”:

(1)不得徇私舞弊,偏袒一方当事人。这要求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必须不偏不倚,不得偏袒自己的亲友、朋友和乡亲;不能为谋私利或畏惧权势而区别对待,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当事人有时因为情绪激动,对人民调解员恶言恶语,甚至拳脚相加。如果未对人民调解员造成重大伤害,人民调解员应本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如果对人民调解员造成重大伤害,人民调解员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切不可通过工作机会打击报复当事人以泄私愤。对于与自己曾起冲突的当事人,也绝不允许采取各种方式进行威胁、压制和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时只能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帮助当事人提高认识,增强法制观念,使双方自愿接受调解和调解结果,不能使用侮辱或处罚的手段威胁、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和调解结果。

(4)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过程中,总是能接触到国家机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人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和调解结束后都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绝不泄露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一点一滴,既不泄露给其他人,也不能当闲话泄露给自己的亲友。

(5)不得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这是维持人民调解员作为居中调解者地位的需要,是人民调解员公平、公正调解的保障。无论是为了使人民调解员为自己说好话,在调解过程中偏袒自己,还是为了感谢人民调解员的公正调解,人民调解员都应婉言谢绝。

(八)有关人民调解协议的几个问题

1、什么是人民调解协议?其形式有几种?

人民调解协议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纠纷当事人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平等协商,互相谅解,对纠纷的解决自愿达成一致意见的意思表示。

人民调解协议有两种方式:一是口头协议。对于简单的纠纷,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达成口头协议。二是书面协议。

2、调解协议有效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司法解释为有效的人民调解协议规定了三个实质性要件:第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谓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具有能够独立实施任何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意思表示真实”,即调解协议正确反映当事人的意志,并非因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调解协议或者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第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人民调解协议必须同时具备司法解释规定的三个条件才有效。另外,司法解释第五条作出了关于人民调解协议无效的情形的实质性规定:“(1)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2)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

3、人民调解协议书应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调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单位或住址等自然情况。

(2)纠纷简要事实、争议事项。即当事人双方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过程,所争议的具体事项及内容,以及在该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3)当事人解决纠纷的约定内容。即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当事人在互谅互让、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如何解决纠纷所达成的一致意见。

(4)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和期限。明确写出调解协议的履行方式、地点、期限、有利于协议的实际履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5)当事人签名,人民调解员签名,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这样表明双方当事人对该协议的认可,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表明该协议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完成后,由纠纷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4、履行调解协议有哪几种方式?

履行调解协议的方式,可以分为自觉履行和督促履行两种:

(1)自觉履行。就是在调解协议中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简称义务人,下同),不需要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督促和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简称权利人,下同)的督促,自觉主动履行协议中确认应尽的义务事项和具体要求,使协议得以全面履行。

(2)督促履行。就是在协议确认的履行义务的实践已到或者已经超期,而义务人还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人民调解员去提醒、催促义务人履行义务。督促不是强制,而是促使当事人在自愿的前提下,积极履行应当承担的义务。

5、对于拒不履行已达成的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有反悔的该怎么办?

人民调解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自始至终没有国家权力强制性,这就意味着人民调解不存在进入执行程序的问题。它只有履行,而履行是出于当事人自觉自愿的行为。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权机关请求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及依照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人民调解协议纠纷”案件的原则。

6、对调解协议的效力应如何理解?

效力一词的含义,是指使一种行为或文件发生一定的效果,也就是该行为或文件在社会上所产生的作用。一种行为或文件能否在社会上发生效力,是由它自身的性质决定的。因此,不同性质的调解协议有不同的效力。例如,人民法院主持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它的性质是国家审判机关审理案件所作出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以合法送达当事人后,既不允许反悔,也不允许以同一诉讼标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或上诉,它就具有不可争议和强制执行的效力。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它的性质是群众自治组织的调解文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法律约束力,但不等于强制执行力。调解协议主要靠当事人的诚信自觉履行,只有经过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

8、调解协议书的法律约束力表现在哪些方面?

首先表现在,它是由国家法律规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的解决纠纷的协议,作为法定的调解组织主持达成的协议,对当事人应当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其次表现在,协议是依法达成的,对有过错的当事人来说,具有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的约束力。

再次表现在,如果义务人既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又不向其他国家机关申请解决,那么该当事人要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9、怎样做好回访工作?

要做好回访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几点:第一,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认真负责,讲求实效,不走过场。第二,回访必须及时,以便及早发现和解决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减少工作中失误的影响扩大。第三,回访要有重点地进行。对那些比较复杂、疑难的纠纷,或者协议的履行有一定难度的纠纷,或者当事人思想情绪不稳定、容易出现反复的纠纷,要列为重点回访的对象,坚持适时回访。第四,回访过程中要注意发现问题,加强对当事人的说服教育工作,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解决实际问题。

(九)反映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和工作的具体内容 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相对的场所和其他相关的必要工作条件”。

反映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和工作的具体内容应当是:

1、“六有”:(1)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2)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吊牌、坐牌、印章;(3)有人民调解标识牌、人民调解员徽章;(4)有规范的人民调解文书;(5)有统计台帐;(6)有人民调解工作业务学习资料。

2、“六统一”:(1)人民调解委员会标牌;(2)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3)人民调解标识;(4)人民调解工作程序;(5)人民调解工作制度;(6)统一的人民调解文书。

3、“四落实”:(1)人民调解组织落实;(2)人民调解制度落实;(3)人民调解人员落实;(4)人民调解员报酬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规范下列资料反映工作情况:

1、纠纷排查、登记资料;

2、人民调解案卷资料;

3、纠纷信息传递和反馈资料;

4、纠纷统计资料;

5、回访资料;

6、业务学习记录资料;

7、调解纠纷的经验总结及交流资料;

8、上级表彰的相关资料。

(十)涉法矛盾纠纷

这里所说的“涉法矛盾纠纷”,是指以法律权利义务为争议焦点,主要依靠释法析理的方法进行调解,基本不涉及道德等因素的矛盾纠纷。随着中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法制体系不断健全,许多公共道德已经通过立法提升到法律、法规的层面,以前依靠公共道德进行调整的大量纠纷逐步转化为主要依靠法律调整的涉法矛盾纠纷。这类纠纷类型涉及合同、继承、票据、知识产权等各种法律关系,主要特征有:第一,纠纷解决依据的法律性。这类纠纷大多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处理中有法可依;第二,纠纷内容的复杂性。由于此类纠纷涉及一个或多个法律关系,争议所涉及的内容比较复杂;第三,纠纷调处的困难性。这类矛盾纠纷往往涉及多个矛盾纠纷,涉及金额较大,当事人对立情绪严重,所以加大了调处的难度。

6.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实施意见 篇六

为有效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切实维护本系统稳定,营造良好的环境,现就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联动的“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本系统工作大局,构建由党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各股室、站各司其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既充分发挥作用,又相互衔接配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及时把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萌芽状态,有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协调一致原则,充分发挥党政主导作用,协调整合各方调节力量,统筹解决“大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坚持 “谁分管谁负责”原则,条块联动,各司其职,有机衔接,紧密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坚持依法调解公正高效原则,依照法律法规、条例和相关政策进行调解,注重法、理、情有机结合,严格调解制度,提高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坚持调节优先,尊重自愿原则,把调解贯穿于解决民间纠纷、处理行政争议和司法诉讼的全过程,尊重当事人意愿,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坚持定纷止争、促进和谐原则,畅通“大调解”与司法裁决、行政裁决(仲裁)、信访工作对接渠道,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工作目标:建立调解组织网络,实现调解工作全面覆盖。“大调解”工作整体效能充分发挥,调解工作全面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职责明晰,工作规范有效。调解成功率明显提高,基本实现小纠纷不出股室,大纠纷不出单位,疑难问题不出区,防止重大群体性事件、恶性案件和集体上访事件发生,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机构及其职责职能

(一)建立组织机构。成立局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局行政办主任任办公室主任。

(二)“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职责

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各下属单位工作,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收集掌握工作信息,整合调解力量,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健全矛盾纠纷定期研究和综合调处机制,建立健全工作台帐,建立健全联动调解机制,信息沟通机制和效力衔接机制。

(三)矛盾纠纷“大调解中心”职能职责

组织协调、督促指导调解室工作,推动“大调解”规范、高效运行。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收集掌握矛盾纠纷信息,建立健全工作台帐;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组织调解系统内的矛盾纠纷,对随时有可能激化或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采取必要措施进行缓解或疏导,并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区“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调解室职能职责。

调解纠纷,防止纠纷激化;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职工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调解员同时兼任综治维稳信息员和社情民意调查员,全面收集掌握本系统内的矛盾纠纷,向矛盾纠纷“大调解”领导组反映纠纷,调解工作情况。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的重大意义,研究解决“大调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成立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全面加强本系统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开展宣传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提高职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依法维权的意识,引导职工自觉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推动“大调解”工作体系建设的良好氛围。

(三)严格考核问责

7.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总结 篇七

工作总结

按照县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的安排,乡党委、政府认真研究落实,现将一年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成立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领导小组,以乡党委书记为组长,乡长、党委副书记为副组长,综治办主任郭洁、财政所所长、民政助理、司法助理员、派出所负责人、劳保所所长、安办主任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

二、成立矛盾纠纷大调解中心,建立健全调解矛盾的各项制度。制度按要求上墙,落实工作措施,落实经费保障,乡财政安排1.5万元资金作为矛盾纠纷大调解中心工作经费,对个案实行补贴,按照案件的情况分别给予一件50元、100元、150元、200元的补贴,激励矛盾纠纷及时调处机制。各村成立矛盾纠纷大调解领导小组,由村委会主任担任调解小组组长,其余村三职干部为成员,各村落实调解室,有吊牌,制度上墙,记录完整。

三、2009年共发生矛盾纠纷73起,乡村共受理73起,73起矛盾纠纷通过乡、村调解人员的努力,反复做工作的情况下,全乡73起纠纷全面成功调解,调解成功率达100%没有因矛盾纠纷引起上访,没有因矛盾纠纷造成群体性事件,没有因矛盾纠纷造成社会不稳定。调解矛盾纠纷实行三三制的原则,由经济社首

先调处,经过三次调处不好的由经济社向村调解委员会申请,再由村调解委员会调处,村调解委员会经过三次调处不好的,又再向乡调解协调中心申请,再由乡调解委员会调解,最终达到调解的目的。

四、在大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由村一级调解委员会反映,按照大调解的要求程序和要求材料多,不适宜基层调解,应该简化一些程序和材料。

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

8.信访大调解年终工作小结 篇八

2013年是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是全镇社会管理创新关键之年。今年我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紧抓机遇,认真贯彻县《2013年全县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要点》精神,围绕我镇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总体布局和要求,立足于实、着眼于新,把大调解作为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抓手,充分发挥其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引领性、示范性、基础性作用,进一步确立大调解体系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和化解社会矛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一、立足“一综多专”,进一步深化大调解体系建设(一)强化大调解综合平台功能发挥

镇调处中心要着力增强“三大能力”,即维护基层稳定的工作能力,群体性事件、民转刑案件、越级上访的源头防控能力,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能力。有效整合辖区内公安、司法、信访、民政、国土等部门的调解资源,建立重大矛盾纠纷集中会办制度。进一步规范村级调解委员会工作方法,完善相关制度建设。落实“有矛盾报纠纷、无矛盾报平安”的“零报告”制度,建立完善村民代表集体议事、民主恳谈会等工作制度,真正做到矛盾纠纷早排查、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二)着力提升大调解自身建设水平

镇调处中心作为基层社会管理的重要平台,要加大有效投入力度。镇党政主要领导要定期进中心接待群众,解决问题,接受

群众监督。进一步规范以岗位职责为核心内容的内部管理程序,健全调解员选聘、工作例会、纠纷排查、业务培训、台帐管理、网络平台应用等一系列工作规范,推动调处中心规范化建设。广泛开展“无越级上访、无民转刑案件、无群体性事件”的“三无乡镇”创建,促进基层单位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初始阶段。

着力抓好村(居)推进委员会建设。各村(居)要明确一名村干部具体负责。有专门的调解室和办公设施。在及时化解一般性邻里、家庭纠纷的同时,重点对可能激化的矛盾和涉众型纠纷、有可能引发非正常事件的重点人口,做好信息上报和稳控工作。

(三)按照“实体性、专业性、联动性、权威性”的要求,提升专业调处平台的运作实效

对目前已建的医患、劳资、环保、拆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消费、物价等专业调处机制,要在硬件建设、内部运作、调处实效、社会公信力等方面提升效能。着重加强劳资纠纷调处中心建设,打造县、镇、村“三级网络”、大调解、劳动仲裁、法律援助“三位一体”的新型劳资纠纷调解模式;进一步加强“民警、法官、律师、人民调解员、保险理赔员”“五位一体”的交通事故联动速调机制,抓好软硬件建设,有效整合公安、检察、法院、司法、物价、保险等部门调解资源,形成联动联调合力,做到特色鲜明,形成品牌。

二、强化长效管理,着力完善大调解推进落实机制

各级调解组织要着力完善并落实源头防范、责任倒查、首办负责、督查指导等工作机制,形成大调解有效运行体制,全面提升大调解体系运作实效。

全面落实以“区域倒查、系统倒查、逐级查究”为主要内容的大调解工作责任机制。凡发生因矛盾纠纷引发的杀人、投毒、放火、故意伤害、泄愤等案件以及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事件等,必须实行倒查问责,对案件和事件的发生原因、过程、处置、定性、责任、处理意见要形成专题报告报送镇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建立并落实以“首办负责、限时办结、服务承诺”三项制度为主要内容的调处服务机制。要按照“谁承办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并严格执行矛盾纠纷调处首问首办负责、限时办理、服务承诺等制度,规范调解员的服务态度、办理质量、办结时限以及责任承诺。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妥善办理。对能立即解决的问题,归口办理,明确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当场解决;不能当场解决的,做好群众的解释安抚工作,明确专人限期解决,杜绝“踢皮球”现象,最大限度地将矛盾解决在首办环节,从源头上保证矛盾不上交。

三、筑牢首道防线,着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

完善排查预警机制。坚持受理调处与主动排查相结合,严格执行“有矛盾报纠纷、无矛盾报平安”的“零报告”制度。认真落实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层级管理要求,坚持“村(社区)一天一排查、镇一周一排查”制度。全面建立矛盾纠纷分色预警工作机制。各调解组织对排查报送的矛盾纠纷要完善分级调处、联合调

处、督查指导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列入挂牌督办的矛盾纠纷,要定包干领导、定责任单位、定责任人员,认真组织调处,做到矛盾纠纷早排查、早发现、早化解。

镇、村建立每月矛盾纠纷分析例会制度,及时掌握矛盾纠纷动态,研究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调处方案和防激化措施,交流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经验,提出阶段性工作意见,安排下一步矛盾纠纷调处工作,提高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水平。

加强调解队伍建设。通过健全完善保障机制等措施,建立完善调解员选聘制度,积极将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大学生”村官、社会工作者和经验丰富的“六老”群体吸进调解员队伍。巩固村居老干部专职调解员队伍,制定村居专职调解员准入标准和职称评定办法,重点解决村居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兼职挂名、年龄老化、业务能力不强、组织协调水平不高等问题。大力推行首席调解员、持证上岗、等级评定等制度。

9.2012年县乡大调解工作要点1 篇九

为全面加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扎实推进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平安**”、“和谐**”建设,确保全乡社会政治和谐稳定,现就2012年“大调解”工作提出如下工作要点。

一、加强基层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巩固提升“五进”延伸活动成果

1.健全矛盾源头调解组织网络。深入贯彻落实《人民调解法》,规范完善乡、村人民调解组织,规范各村调解室,巩固提升“大调解”工作进农村院落面向群众的一线调解“窗口”工作,完善各类调解组织登记备案制度,夯实“就近就快”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的基层基础,努力实现第一时间、第一地点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2.完善调解工作群众评议制度。坚持群众路线,建立完善基层调解工作群众代表评议制度,积极培育和倡导“群众的事情群众评议,群众中产生的纠纷依靠群众解决”的人民调解工作新途径,把调解工作与法制教育紧密结合,畅通社情民意诉求表达渠道,引导群众依法反映诉求,依法参与调解。

3.贴近群众开展排查调解工作。组织乡党委、政府和各村调解组织,广泛开展“下访寻问题、就近解难题”实践活动,走出去、沉下去,进村入户,听取意见,了解诉求,排查矛盾,解决问题。变“坐等上门”为“上门”排查调解。领导包案、干部包村、党员包户,及早发现问题,及早化解矛盾。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

二、大力开展“攻坚破难”活动,完善解决突出矛盾纠纷的联动协调机制

1.开展突出矛盾和问题专题调研。围绕解决征地拆迁、劳动争议、环境污染、草山药山资源纠纷等设计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突出矛盾等问题,逐项开展专题调研,逐个研究破解矛盾的有效办法,积极探索从源头上减少和化解突出疑难矛盾纠纷的对策措施和长效机制。

2.健全专业性、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类型化管理,健全解决突出疑难矛盾纠纷的专业性、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总结推广交通事故纠纷联动调解等成功模式,实现分类施治、攻坚破难的专业化与联动调解的“无缝衔接”。

三、健全“大调解”工作常态机制,提高“大调解”体系工作综合效能

1.加强“大调解”工作平台常态机制建设。健全乡“大调解协调中心”工作平台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及社会调解常态机制建设,配齐配强“大调解协调中心”专职副主任及工作人员,强化矛盾纠纷层级管理、衔接联动、工作保障“三项重点机制”建设。积极协调财政部门把“大调解”工作经费、调解员“个案奖励”等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全面落实财政常态保障。

2.完善“大调解”综合信息系统平台。进一步完善覆盖乡、村各类调解组织的“大调解”信息系统,以“大调解”信息平台为基础,健全社会矛盾分析研判机制、调解工作绩效考评机制、调解“个案奖励”机制和信访、维稳、应急处突等相关部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提升“大调解”信息系统的综合效能。

3.规范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基础台账。健全“大调解”工作基础台账,突出抓好“三册一本”(调解组织登记册、调解人员登记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登记册、调解工作记录本)基础台账建立完善工作,并纳入“大调解”信息系统规范管理。

4.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完善调解员选聘、分级分类培训和“调解能手”命名制度。把具有丰富基层群众工作经验的老党员、老村委会主任和大学生村官、社会工作者聘请到基层调解室工作,建立完善各级调解组织。对新进入调解员队伍的人员普遍轮训一遍,全面提升一线调解员调解工作素质。

四、加强基层工作督促指导,强化化解社会矛盾责任倒查

1.加强对基层工作的督促指导。强化司法调解指导作用,加强对口指导和调解业务培训,坚持依法调解和“法、理、情、德、利”多策施治。认真总结推广实践中积累的新经验、新做法。广泛推广运用“案例工作法”。促进“调解文化”建设,在农村院落(牧民定居点)推广“调解文化大院”创建工作。

2.建立化解社会矛盾责任倒查机制。把“大调解”工作成效同越级信访(上访)、涉稳群体性事件、社会管理群组满意度测评等客观评价指标挂钩,建立矛盾纠纷未能及时发现和化解引发越级上访、群体性事件等责任倒查机制。

3.积极推进“大调解”工作体系创新发展。结合本乡,试点推广专职人民调解员聘任制度和等级评定制度,积极支持、鼓励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参与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在情况复杂、化解难度大德重点专业领域,加大政府购买专业调解服务模式等新举措,促进我乡“大调解”工作体系创新发展。

**乡“大调解”协调中心

10.乡镇大调解工作总结 篇十

2015年我乡大调解工作在县委政法委的领导以及上级业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紧紧围绕我乡实际,始终坚持“打防并举,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着力发挥“大调解”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全力精心构筑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努力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现将全年大调解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我乡进一步建立健全了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乡党委书记邓大全担任,副组长由乡党委副书记杨海燕担任,成员有胡娟、王仕伟、徐轶、张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司法所,由杨海燕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二、工作完成情况

1、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全年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9件,成功化解9件,化解成功率100%,其中形成卷宗材料上报3件。

2、及时按要求录入党政网大调解工作信息系统。

3、进一步加强了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在辖区7个村成立了21人的人民调解员队伍,充分发挥基层干部、群众的作用,真正做到了把矛盾发现在苗头,化解在基层。

4、认真组织好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深入推进“法律七进”,通过宣传,进一步提高了辖区群众对大调解工作的知晓率,使大调解工作深入人心。

三、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是个别村对大调解机制建设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差距比较明显;二是村调处中心基础设施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资金的投入与上级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影响了大调解工作向更高层次拓展;三是调解员没有工作经费保障,因此工作积极性受到一定影响;四是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四、明年工作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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