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法院审判工作

2024-09-16

提高法院审判工作(精选8篇)

1.提高法院审判工作 篇一

略论法院执行工作的效能提高

梁明晔

执行作为法院工作的终端环节,是维护法律尊严、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关口,同时也是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多年来,“执行难”已然成为制约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瓶颈”。唐代诗人李白曾道:“蜀道难,难于上青天。”这指的是入川路途崎岖,困难重重。而针对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笔者也不得不感慨:“执行难,难于上青天。”执行效果如何,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能否全面履行宪法赋予的审判职责和当事人权利的真正实现,关系到能否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法制的统一。

如果执行工作做得不好,胜诉当事人的权利无法得到实现,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削弱了人民法院定纷止争的功能,还会损害国家法律的权威,降低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信心,甚至动摇国家法治的根基。因此,如何加强法院执行工作,提高执行工作的效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非常值得我们进行深入思考。笔者认为,要切实提高法院执行工作的效能,关键在于“念好”、落实好下面这六句“三字经”。

第一,观念新。要做好执行工作,必须先更新观念。观念更新才能行为更新,行为更新才能与时俱进,与时俱进才能根据不断变化的新情况解决不断出现的执行新问题。广大法院干警,特别是法院执行人员必须要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到执行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执行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一是必须坚持“为

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指导思想,充分认识执行工作对“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职能作用,把思想统一到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上来;二是执行工作必须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要求,转变执行理念,变过去的重强制性执行为服务型执行,更好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三是法院院长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指挥、亲自包案、亲临一线、亲力亲为,要把清案活动作为“一把手工程”自始至终抓实抓好;四是广大法院工作人员要认识到执行工作不仅仅是执行局的事,也不仅仅是主管院长或哪一家法院的事,更是整个法院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党的中心工作的一部分,是涉及发展、稳定大局的大事。

第二,队伍齐。执行人员是法院执行工作的直接实施者,离开了执行的主体,也就谈不上执行工作的开展,更谈不上执行工作效能的提高。笔者认为,要真正做好法院的执行工作,一支人员齐整、道德业务素质高的执行队伍是不可或缺的。各级法院要根据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法委支持,努力协调有关部门,配齐配强执行人员,确保执行人员比例不少于全体干警现有编制总数的15%,实现机构设置、人员配制达到要求;加强对执行局负责人和执行人员的业务培训,定期开展执行人员与各业务部门审判人员的交流,不断提高执行人员依法执行的能力和整体素质,确保执行人员的文化程度不低于所在法院人员的平均水平;加强对执行人员的权力观教育和警示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以及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职业道德教育,使广大执行人员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之上,自觉抵御权力、关系、人情、金钱等各种因素对执行工作的影响和干扰;建立健全执行人员考评机制,建立质效档案,完善和细化现有的执行工作考核体系,科学设定执行标的到位率、执行申诉率、执行结案率、执行结案合格率、自行履行率等指标,合理分配考核分值要规定科学的结案标准,建立严格的无财产案件的程序终结制度,并作结案统计。

第三,情报准。这里所说的情报,主要是指被执行人的有关情况,重点是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如果缺乏对被执行人真实情况的了解,就不能有针对性地执行,进而影响执行工作的效能。在执行过程中,既要充分运用现有法律规定的各项执行措施,依法穷尽调查措施,积极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也要结合执行工作实践,不断创新执行调查手段。要建立健全财产调查令制度、实行悬赏举报制度、审计执行制度、财产监管制度以及查找财产的协作机制,将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和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有机结合起来,强化人民法院的财产调查职能,多途径、多举措查找被执行人财产。

第四,行动快。时间就是生命,这在执行工作中表现得尤为突出。如果错失执行的“良机”,将有可能带来严重的后果。因此,必须建立健全“执行110”快速反应机制,组建“快速机动小组”、明确出警范围和程序、健全快速接警与出警机制,做到有警必接,有警必出。对于一些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一时无法查找执行财产的案件,执行人员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的执行情况和不能有效执行的原因,并将案件主办人姓名、联系方式告知申请人,通过申请人或其他人想方设法了解被执行人的行踪或财产情况,并承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行踪等可随时电话向承办人举报,只要确认举报真实,不管白天黑夜随时组织执行力量立即执行。通过实行“执行110”快速反应机制,对当事人提供的执行线索快速作出反应,迅速出击执行,解决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的难题,切实提高执行效率。

第五,方法活。方法得当则事半功倍,方法失当则事倍功半。每件执行案件都各有其特殊性,如果因循守旧不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变通运用不同的执行方法,势必影响执行效能的提高。所以,各级法院在开展执行工作的时候,必须讲究执行艺术,积极探索各种有效的执行方法。一要积极探索执行和解方法,可视具体情况采取区委领导介入法、全程跟踪和解法、融入亲情和解法、刚柔并济和解法、换位思考和解法以及协调双赢和解法等方法,从细节中把握“先机”,加强执行案件的和解力度,努力发挥和谐执行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作用,以和解促执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二是在金融危机日益加深的情况下,要创新执行的方式,对涉及困难企业的案件,可采用债权转股权、产权抵债、经营权抵债、租赁

所得抵债等措施;三要大力推行基层协助执行工作网络,在基层组织内专门设立协助执行工作的联系点、聘请专门的联系人,形成稳定、长效的基层协助执行机制,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优势、综治基层组织群防群治的网络优势和领导责任制的激励约束优势;四要积极邀请县直相关部门、乡镇机关和各村街一些热心法院工作的人员作为执行联络员,充分发挥他们人熟地熟、情况明的优势,协助法院送达法律文书,协查执行线索,参与做当事人工作,减少执行工作的障碍,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

第六,防腐败。司法不廉已经成为当前人民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深恶痛绝的问题,而执行领域存在的消极腐败现象在司法不廉中占较大比例。一些执行人员对自己要求不严,吃请受礼,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严重败坏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因此,如何有效地预防执行领域的腐败滋生蔓延,是加强执行工作、提高执行工作效能必须着力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要积极加强监督制度的建设,不断完善执行监督体系,坚决落实执行局配备廉政监察员制度、执行权的科学配置制度、执行重点环节和关键节点的风险防范制度、自觉接受执行各方当事人监督的制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监督的制度、执行工作的质效管理制度、上级法院执行局和本院质效管理部门对执行错案和瑕疵案件的分析和责任倒查制度、执行队伍廉政教育制度等八项制度;二是要规范执行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的交往,细化岗位职责,强化工作管理措施,化解廉政风险;三是要建立顺畅的举报、检举、控告渠道和强有力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查纠机制,通过保障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把执行工作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赢得公信。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时至今日,我国的法院执行工作虽取得了良好的成绩,但依然任重而道远,我们务必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司法理念,坚持党的领导和正确的政治方向,把执法办案作

为第一要务,充分发挥职能,依法服务大局,切实加强法院执行工作,在法律框架内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2.提高法院审判工作 篇二

关键词:书记员,司法礼仪,工作交往

礼仪是在社会道德、习俗等方面的行为规范。司法礼仪源于司法的程式性要求, 是现代司法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书记员作为司法工作人员队伍中的重要一员, 在工作中要遵守的礼仪规范有两部分, 一是遵守普通公民应普遍遵守的礼仪要求, 一是遵守书记员职业身份所要求的司法礼仪规范。

一、书记员在工作中应遵守司法礼仪

(一) 司法礼仪及书记员礼仪内涵要求

司法礼仪是在司法活动范畴内对司法工作人员仪容、服饰、语言、举止等方面的礼仪化、仪式化要求, 是司法活动的主体 (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参与司法活动的人员等) 在司法活动中所应当遵守的礼节、仪式以及交流与行为的态度和方式。书记员礼仪是司法礼仪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即书记员在从事职业活动的各个环节中以及自身社会交往中所应当遵守的礼节、仪式和其他交流与行为的态度和方式。它有助于书记员践行书记员行为准则规范, 塑造良好的职业形象, 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体现法律的公正威严。

(二) 书记员遵守司法礼仪的重要性

法袍、法庭和法槌都是礼仪在司法中的物象, 司法礼仪本来就是司法的组成部分。一个国家对司法礼仪的重视和实践程度是反映该国法治发展和司法文明的“晴雨表”, 也能体现其社会精神文明的整体状况。书记员遵守司法礼仪, 首先, 有利于完整体现司法权威, 增强司法公信度。书记员作为人民法院第一线的工作人员, 可以让公众从最细微之处体会司法公正和权威。其次, 有利于树立书记员职业形象, 充分展示书记员的个人素质。书记员的言行举止符合法的礼仪, 体现法的精神, 书记员文雅庄重, 能展示书记员的职业素养, 体现书记员的个人内涵和魅力, 对于书记员个人进步和职业成长有益。最后, 从职业道德的高度要求书记员遵守礼仪, 有利于提高书记员履行审判职责和法律工作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因此, 书记员工作中必须要遵守司法礼仪。

二、书记员在工作交往中应遵守的司法礼仪

(一) 书记员应勤于业务

书记员作为法官助手, 主要是协助法官工作, 工作内容涉及审判前后、执行、调研、信访和办公等多方面, 工作对象涉及法院内外多部门工作人员以及与审判相关的众多人员。书记员与他人进行良好公务交往的前提是自己做好本职工作, 否则不但会影响自己的工作进程, 更极大地影响法官和其他同事的工作。因此, 书记员应勤于业务。

1. 尽职尽责。

书记员作为法院工作人员, 虽然不直接审判案件, 但其工作却对案件审判举足轻重。因此, 书记员不仅要具备高度责任感, 必须按照工作权限和工作程序行事, 要尽职尽责。

2. 专心致志。

在庭审前后和日常工作中, 书记员有许多具体、细致、琐碎的工作要做。比如填写各种诉讼文书、庭审过程记录、装订案卷卷宗等, 因此, 书记员必须养成专心、细心的工作习惯。

3. 严守时间。

书记员本身从事的工作具有特殊性, 要做好庭前准备、庭审记录、庭后整理等工作, 每一个工作环节都非常重要, 因此书记员要严格遵守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要求, 遵守时间, 不擅自离岗, 严格按照国家和法院、检察院的规章制度请销假, 因病、因事不能到岗时, 需提前请示、报告并征得上级批准。

4. 公私分明。

书记员不能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处理个人私事, 也不能泄露与案件相关的内容信息, 更不应与案件有关系的人进行私人交往。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 书记员就应该全情投入烦琐、细碎又重要的工作中。在工作之外, 书记员的一言一行不能涉及任何与工作有关的内容。做到公私分明、内外有别是书记员重要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二) 书记员内部工作交往礼仪

1. 与同事工作交往增强平等互助意识。

书记员在工作中需要与多个部门的同事共事, 因此要提高与同事的共事能力, 结成良好的工作伙伴。这就要求书记员在工作中讲大局、协作配合, 共同提高。同事之间要相互关心和帮助, 要相互信任和支持, 要以诚待人, 不搞特殊小团体。注意以下细节。 (1) 做一个友善热心的工作伙伴。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上都应该主动关心同事, 当同事遇到困难时应该及时伸出友谊之手, 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热心帮助。 (2) 做一个磊落守信的工作伙伴。当书记员与同事有物质往来之时, 一定随时做好备忘录, 爱惜自己、他人和公共的财物, 借钱借物都要及时归还, 更不能有贪污受贿之举。 (3) 做一个人格高尚的工作伙伴。书记员要以法律和道德的双重标准要求自己,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同时也遵守道德准则。与同事相处的艺术是真诚信任, 注意不非议他人、不谈论隐私、不搬弄是非。 (4) 做一个积极主动的工作伙伴。书记员对自己分内工作尽职尽责, 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 保证团队工作效率;对自己工作失误影响团队工作进度或者造成同事间误会, 应主动承担错误、道歉说明并积极改正。 (5) 做一个和谐有度的工作伙伴。与同事相处不卑不亢, 把握合适的分寸和尺度, 既不过于亲密, 也不冷若冰霜;与异性同事相处, 应注意语言文明、行为文明, 要保持适当距离, 要洁身自爱。

2. 和上级工作交往增强服从意识。

根据《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 (试行) 》规定, 法庭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 直接接受所在合议庭的领导。书记员在法官的指导、指挥下, 负责完成审判和执行中的辅助性工作。因此, 书记员要有大局意识, 服从上级, 服从命令, 一切工作听指挥。可注意以下方面。 (1) 自觉维护领导威信。在工作中书记员应尊重上级的领导, 不在领导、同事和他人面前卖弄才能。不随意议论、指责、非议、诽谤领导, 不能故意捉弄上级, 使其工作出错或当众出丑。 (2) 主动服从工作安排。书记员工作要严格遵守工作流程和程序, 不能越级越位, 不能擅自行事。 (3) 积极做好辅助工作。对领导的工作可多出主意, 多提意见和建议;在工作中给领导提意见时, 应讲究方法, 应注意场合, 不可当面顶撞。 (4) 工作努力认真。书记员应通过脚踏实地、扎实高效的工作, 保质保量地完成团队任务, 支持领导的工作, 赢得领导的认可和信任。

(三) 书记员外部工作交往礼仪

1. 注意与访客的关系。

书记员作为在庭审前后直接面对当事人的工作人员, 在第一时间, 同时也是全程时间和当事人面对面接触, 书记员的工作直接受到当事人的检验, 书记员的工作形象也直接代表法院的形象。一个能很好地遵守司法礼仪, 讲礼貌、懂得尊重他人的书记员, 更具有亲和力, 更能让当事人产生信赖感, 从而对司法裁判也更愿意服从并遵守, 有利于协助法官处理好案件, 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书记员在接待因工作关系来访的客人时, 要做到真诚帮助、一视同仁、不厌其烦。在处理具体工作时分清轻重缓急, 有计划性, 注重质量与效率。在待人处事时不卑不亢, 坚持自己的原则, 对于在工作中遇到的压力和困难, 能够灵活应付, 泰然处之。 (1) 以礼相待。书记员应做好来访者的接待工作。要主动起身迎接, 热情问候。注意使用礼貌称呼, 对老人、女性、儿童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要多照顾。客人告辞时, 书记员应起身相送, 握手作别, 表达感谢, 互道再见。对于年老体弱者, 书记员可将其送至门外。 (2) 同理共情。对来访者要认真耐心地倾听, 有问必答, 并做好记录, 以表示重视和关心。对于某些情绪不稳定的来访者, 应使用同情、理解的语言予以沟通, 辅以安慰, 耐心引导, 切忌表现厌恶情绪。 (3) 公正平等。书记员对所有来访者都应该一视同仁, 不能以貌取人、亲疏有别, 更不能凭个人好恶和心情行事。 (4) 真诚耐心。书记员应端正工作态度, 作为直接面对当事人的司法工作人员, 应认真做好每一项工作, 遇到来访者求助时, 要按照相关政策和规定, 真心实意、细致耐心地尽个人所能帮助他人, 解答问题, 有求必应, 为群众排忧解难, 不能不理不睬、推诿扯皮, 更不能侮辱、愚弄、欺骗他人。 (5) 善于引导。书记员对喋喋不休的来访者可先告知来访者讲述要点, 适当提醒对方无关紧要的事情尽可能少说或者不说。如果来访者喋喋不休地把无关紧要的事情说个没完, 可以适当启发其表述心里想说而又表达不清的话。当其偏离话题时, 可以婉转告知对方尽可能把问题表述清楚。 (6) 理智果敢。面对态度比较极端、明显带有对立情绪或有闹事倾向的来访者, 应始终保持以礼相待的气度, 语言简洁文明, 语气稳重果断, 说理透彻有据, 措辞恰当完整。

2. 规范与上下级法院的工作交往。

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二审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判后, 诉讼即告终结, 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判决、裁定。书记员在参与审判的过程中会遇到一审案件当事人上诉至上级法院, 案件进入二审程序的工作。书记员在与上下级法院对应部门、对应工作人员进行工作交往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稳重严肃, 不卑不亢。上下级法院相关工作人员不是从属关系, 而是平等的工作伙伴, 相处应该相互尊重、彼此平等。不能对下级法院工作人员颐气指使, 也不需要对上级法院工作人员阿谀奉承。 (2) 规范严谨, 提高效率。按照法律要求和规章制度, 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提高工作效律。在交接相关材料时应该细致严谨, 谨防造成材料遗漏和遗失。

参考文献

[1]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 (试行) [Z].

[2]赵丰.谈规范司法礼仪与树立司法权威[J].法制与社会, 2010, (3) .

3.汶上法院创新执行工作模式 篇三

汶上法院根据相关行业关于“动态执行”的基本原理和运行法则,结合多年的司法实践,并且参照了大量的执行工作的实证案例,在司法及执行工作中有不断开拓创新,引用和确立在“真情对话工作机制”引领下的“动态执行”工作模式。也就是在参照和吸取司法实务中关于“活查封”和“软查封”的现实价值和积极意义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和扩大了它的适用范围。真正做到了使被执行人和被查封的财产在双方或者是多方共同参与及有效监督下,在执行法官主持和协调下,在真情沟通和和谐对话的基础和氛围中,主要是通过教育和感化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且有条件地允许被执行人占用和使用被查封物,在不损害被查封物实际应用价值的前提下,完成对被查封物的合理处置和充分应用,以实现物权的合理价值的最大化。

动态执行理论很早就在执行工作中或多或少的显现,只是没有形成规范的法律制度。对它的研究、规范和运用必将对推动司法实践,对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自该制度实施近一年以来,就取得了明显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执行案件和解率大幅提升,司法公信力越来越高,该院执行信访案件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15各百分点。

4.提高司法能力创建“三型”法院 篇四

会发展提供优质的服务和保障。

一、锻造一支高素质的法院队伍,创建“学习型”法院

一是建立制度督促学习。就是要发挥制度优势,既靠个人自觉学习又靠制度约束劝导学习。建立共同学习制度,以庭室为单位每周至少安排一次集中学习讨论,通过集体的学习与交流,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形成知识共享、集思广益的学习模式;建立学习核查制度,举行司法业务、政治理论笔试,进行庭审观摩评比,优秀法律文书比赛,提高干警自觉学习的积极性;建立信息宣传调研考核制度,把信息宣传调研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年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制”,提高干警的写作能力和水平。

二是创造条件鼓励学习。就是要多方努力,为学习提供各方面支持。要以人才兴院,以精英强院,重视人才的引进与培养;要留出专门资金,全面实行干警岗前、岗中培训,突出新知识学习和司法技能训练;要将具有丰富审判实践经验的业务骨干推向讲台,把长期从事教学科研的专家学者请进法院大门,加强法学实务界与理论界的联系,实现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

三是树立榜样带动学习。就是要发挥榜样的作用,在全院营造学习氛围。要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对学习有成的同志要予以奖励,推行文化治院,营造人人争先,你追我赶的浓厚学习氛围,要使学习与工作、生活融为一体,努力实现“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和“生活学习化、学习生活化”的目标。

二、坚持司法为民,创建“服务型”法院

在服务观念上,要彻底改变“官本位”的思想,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将“为人民服务”的理念贯穿审判活动的始终,找准审判活动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最佳结合点。在服务方向上,要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实现司法被动性与能动性的统一,司法独立性与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的统一,遵照司法程序与走群众路线的统一。在服务过程中,要出实招办实事,力戒空谈,认真查找问题,做到扎实改进,全面提高。

第一,在转变观念上下功夫。要充分认清审判权的来源和本质,树立审判服务理念,坚决摒弃封建衙门作风,加强宗旨观念,落实司法为民措施,真正做到亲民爱民为民;要充分认识到法院的服务功能与中立裁判原则具有不同的语境和指向,不能借口需要中立裁判弱化法院的服务功能,更要避免就案办案的狭隘思想;要广泛动员,把全体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认识统一到全面服务、长效服务上来,形成合力。

第二,在落实行动上下功夫。开展“不让违法违纪现象在我院出现,不让裁判不公或执行不公在我手里发生,不让效率不高在我身上发现,不让当事人或他人在这里受冷落;不让法院形象因我受损”的“五不让”教育,把文明服务体现在从立案到判决、执行的全过程中,认真做好信访接待、立案审查,切实解决申诉难、告状难的问题;要坚持严肃执法、热情服务,努力践行“公正与效率”主题,反对简单粗暴;对社会弱势群体要给予更多关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要优先服务,经济困难符合条件的要适当减免诉讼费用,帮助联系或指定司法援助;推行首问责任制,落实各项信访便民措施,做到来信来访“事事有交待,件件有答复”,切实解决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问题,维护社会稳定;规范庭审程序和庭审用语,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让证据摆在庭上,道理辩在庭上,是非断在庭上。

第三,在履行职能上下功夫。继续强化刑事审判工作,既要严厉惩治犯罪,又要把握好宽严相济、不枉不纵的原则;妥善审理民商事案件,努力创造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和睦的邻里亲朋关系,诚信有序的市场关系;依法审理行政案件,监督、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的利益不受行政权力的不当侵害;进一步增强执行工作,探索和规范执行方式方法,增强执行工作透明度。

三、强化基础建设,创建“现代型”法院

(一)突破旧有思想框子,更新司法观念。一是要强化“中立裁判”的观念,自觉抵制各种干扰,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纵;二是要强化“司法公开”的观念,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度;三是要强化“权利平等保护”的观念,不以所有制定取舍,不以地域分亲疏,切实遵守非歧视待遇原则;四是要强化“法制统一”观念,自觉摒弃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五是要强化重视“法律事实”的观念,纠正审判活动中对“客观事实”的片面理解,避免由于这种片面理解而无休止地探索所谓的案件客观真实,造成损害司法权威、司法效率的不良后果。

(二)改革人事管理制度,提高法官职业化水平。以法官职业化建设为主线,积极稳妥地对现行法院人事管理体制进行改革。要严把法院进人关,严把法官选任关,保证精通法律、品行端正、广受尊重的职业法律工作者被任命为法官;建立科学的法官评价体系和程序,做到权与责统一、才与名统一、位与利统一;加强法官的作风建设,密切人民法官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三)改革审判组织和审判方式,实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在审判组织上,重点是要强化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的职责,严格做到审理与判决合一,将司法行政权与审判权相分离,保障法官独立裁判权,逐步淡化司法活动的行政化色彩。在审判方式上,一是要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规范、推行简易民商事案件速裁制,强化庭前告知,弱化庭上告知;二是继续研究和推进裁判文书改革,解决法律文书送达难问题;三是重视和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多调少判,提高调解结案率。

5.提高法院司法公信力发言稿 篇五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必须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最高法院提出的“三个至上”重要指导思想,蕴含着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务必做到忠实宪法法律,严格公正文明司法,维护公平正义,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权威。然而,当前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却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和挑战,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存在多种途径,但实现并落实好社会公平正义是重中之重。

规范的监督管理——提升司法公信力的保障

司法公信力与司法权威是司法权在公众心目中的信服状态,取决于人民法院是否为人民群众提供了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为此,人民法院应当始终把公平正义作为审判工作的生命线,积极建立以审判流程管理为龙头,以公开审判为原则,以审判监督为中心,以纪检监察为后盾,严格抓好审判质量和效率。不断规范审判管理,强化绩效考核工作;完善院庭长、合议庭以及审判委员会工作职责,实现审判工作案前防范、案中规范、案后监督的全方位监督制约机制;完善监督机制,建立案件质量监督、违法审判追究、绩效考核的三项监督机制,促进法院管理规范化。

针对一些法官存在的司法不文明,庭审不规范,着装不整洁的问题,着力规范法官行为举止,要求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做到仪表端庄,举止文明;在仪容、仪态、待人、接物等方面,从服饰穿戴、待人接物、庭审前、庭审中、庭审后的点滴做起,使用文明用语,革除陋习积弊,养成办案进程序、讲制度的职业习惯,用规范的办案取信于民,用程序的公正确保实体公正。

涉诉信访的高效化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环节

信访无小事,件件系民生,纵观多年来的各类涉诉信访案件,引起上访的原因主要是人民群众对法院案件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的猜测和质疑。提升司法公信力要立足于维护稳定,息民怨,释民惑,落实好领导干部大接访工作,畅通信访绿色通道,拓宽当事人和人民群众表达司法诉求的渠道和方式。还要做到说服教育有耐心,排忧解难有诚心,化解调处有恒心,确认是非有公心,确保群众的诉求有回应,有结论,力求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舆论效果,实现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不断增强。

强势的司法宣传——拓宽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加强司法宣传,让外界了解法院,一方面有利于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另一方面则有利于更多的民众了解法院各项工作取得的新进展、新成绩,从而扩展司法权威的辐射面。要加强与电视台、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营造法院工作在报上有文、电台有声、电视有像的宣传声势,向社会展示法院公正高效文明司法的形象。通过宣传,提高百姓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培养尊重司法裁判既判力的良好习惯,从而降纸社会纠纷的解决成本,减少影响社会和谐的对抗因素,最终让尽可能多的社会成员信任司法,自觉维护司法,为提高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夯实群众基础。

通过科学的方法实行司法改革,加强与外界的联系沟通,提高司法公信力

首先,要理清办案的指导思想,具备现代司法理念。树立公平、公正、司法为民、服务大局等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办案中要强调案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要使当事人或公众感受到法律的权威以及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并进而接受和认可法院的判决。

其次,严格审判管理。严把立案关、审判关、执行关,在诉讼各个环节注重依照法定程序。法院的审判方式改革、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管理、司法统计、宣传、调研、案件执行、基本建设等方方面面的工作,每一项都很重要,都不能偏废。在立案时,向当事人告知诉讼风险和执行风险,使当事人对可能的诉讼结果有一个正确和清醒的认识。在诉讼中,要不失时机地向当事人宣传法律。裁判文书之中,要正确援引法律条文并结合案件事实加以阐释,明之以法,寓教于判。另,从机构设置、管理制度、领导方式、人员素质、外部环境等多方面着手,通过科学的方法与途径不断进行改革。提高效率、改变形象,提升法院公信力。

再次,重点推广一些措施,如法官判后答疑制度。该制度明确要求立案法官、审判法官和执行法官积极履行释明权。立案法官主动告之审理存在的法律后果、可能存在的风险、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的内容及可能存在的法律后果,并加强证据的交换和庭前调解工作。审判法官加强庭审职能、裁判说理和判后疏导工作,做到谁承办,谁释明。

提升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是一项系统工程,法院和法官在维护司法公信力方面应当作表率,法官在整个法律职业群体中树立权威自是责无旁贷,我们将以“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统领法院各项工作,在司法工作中努力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政治性、人民性和法律性的高度统一,努力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权威。

提高司法公信力之管见

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的基石就是司法公信力。“信者,行之基也”。司法公信力的高低,是衡量一个社会法治程度与文明程度的标杆,也是构建法治国家的重要精神要素。加强和保障司法公信力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维护法院司法权威、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是当事人胜败皆服的必然前提。面对司法公信力的现状,采取何种措施加以应对,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本人以为,提升司法公信力必须正确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要切实提升法官素质。法官的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一个国家法治的质量、司法公正的程度和司法公信力的高低。首先,要紧紧围绕司法为民的指导思想,加强法官的政治思想教育。要不断强化依法治国和公正司法的法治意识,不断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司法活动中处处体现出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良好精神风范。其次,要积极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要坚持抓班子、带队伍,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做到各负其责、率先垂范。第三,要注意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要着力加强法官业务知识培训,使法官具有缜密的逻辑思维能力、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娴熟的审判技术运用能力、良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平衡利益冲突的能力,做到充分施展司法智慧,努力追求宋鱼水式的“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境界,圆满解决纠纷。第四,要把好法院“进口”与“出口”关。要吸收优秀法律人才加入法官队伍,努力实现法官队伍的职业化,精英化,同时要注意及时将队伍中的害群之马清除出去,保证法院队伍的纯洁性与战斗力。

二是要提高司法透明度。一要将案件诉讼执行流程公开,并认真行使法官释明权,增加社会对司法的信心,便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身利益。二要强化公开审判制度。将审判活动向当事人、社会公开,将庭审活动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要求法官必须不断提高司法能力,从制度上防止司法腐败的产生,同时也易于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三是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增强裁判文书的逻辑性和辩服力,便于上级法院和社会各界对裁判的监督。四是要建立起畅通的民意沟通机制。通过畅通机制,及时了解社情民意,重视人民群众的意见,并认真加以解决,用实际行动提高司法公信力。三是要对司法管理体制进行改革。要改革和完善法院的设置体制、经费保障体制和人事管理体制,建立法院的垂直管理体制,切实防止司法权力地方化。在改革司法

管理体制的同时,应当注重法治建设的其他配套改革,营造起良好的司法环境和司法氛围。

四是要提高民众和官员的法律意识。司法公信力不是无本之木或无源之水,它源于国家宪法和法律的指导与授权下的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是人民群众对政法机关信任度的一种社会评价。倘若没有社会公众对宪法和法律的高度认同和切实遵守,就很难对政法机关的执法行为做出应有的公正评价。因此,必须继续加强全民普法教育,进一步提高民众和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和法律水平,使全体民众和官员对司法公信力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评判标准。

五是要确立对法官高度信任观念。法官信任制度在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已上升为法律制度本身的意义,当事人对法院或法官裁判是遵照执行,而不是去怀疑和对抗,即使判决对其不利,他是从其证据不足或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去找原因,而不是从判决本身或法官身上去找原因,在法律诉讼程序结束后,并不涉法上访。但我国目前由于法律制度刚走向成熟,正确的司法公正理念尚未深入人心,公众对法官缺乏应有的信任,涉法上访已经成为当前困扰法院工作的一大难题。因此,我国应逐步建立法官信任制度,努力营造这样一种环境,法律值得享有特别的权威,法官也值得享有特别的权威,我们有理由信任法官所作的每一项判决是公正的,除因法定情形被撤销或改判外,不得产生怀疑。只有当全社会都能信仰并尊崇法律,信任司法者(法官),司法的公信力才能真正建立起来。

六是要健全和完善监督机制。要正确处理好党的领导、人大监督、法律监督与独立审判之间的关系,在坚持党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审判权,在人大监督、法律监督下不断促进审判机制与法官素质的提高,从而构建一个完整的司法审判权法律监督机制。加强和规范新闻舆论监督,通过宣传报道向公众正确传递法院公开审判的信息,让公众了解审判活动的过程和法律效果,增强公众对法院的信任,切实避免不当的新闻舆论对司法公信力产生负面影响。

6.提高法院审判工作 篇六

一、加强领导,保证案件质量

1、凡应逮捕,公安、检察机关未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是否逮捕经独任审判员、合议庭研究后呈报院长批准。

2、凡对区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各村村长、党支部书记及本区副科以上干部,本区重点企业董事长、经理进行司法拘留的,经案件承办人、合议庭研究后呈报院长批准。

3、需判决单处罚金、管制、判处缓刑或免于刑事处分的,报主管院长批准。

4、实行立案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接待、立案过程中发现重大矛盾隐患或新类型案件、集团诉讼等,立案人员要及时报告庭长直至院长。

二、成立案件研讨小组,保证案件质量成立刑事、民事、民商、执行、立案研讨小组,负责各类疑难、重大案件的研讨工作,凡合议庭意见有分歧或合议庭、独任审判员意见与庭长意见有分歧,报研讨小组研讨;凡需报主管院长批准的案件,先报研讨小组研讨;凡需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先报研讨小组研讨。

研讨小组不能解决的,请主管院长参加研讨小组研讨或经主管院长决定是否向上级法院请示。研讨小组研讨案件后由组长负责填写研讨案件备案登记表,及时交办公室存档。

研讨小组由以下成员组成:

刑事组:组长 刑庭庭长,成员 刑庭法官2人

民事组:组长 民一庭庭长,成员 部分法庭庭长,人员为5人。民商组:组长 民三庭庭长,成员 民二庭与民三庭2人

执行组:组长 执行一庭庭长,成员 执行庭法官3人

立案组:组长 立案庭庭长,成员 行政庭与审监庭法官2人

三、控制审限,提高办案效率

1、严格执行我院《案件流程管理办法》,坚持立审、审执分立制度。

2、直接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进入审理程序前,向主管院长报告;简转普案件,报主管院长批准。

3、案件需中止审理的,报主管院长批准。

4、坚持鉴定、公告备案制度。

四、中层领导要认真负起责任来,遇事既不能隐瞒不报,又不能把矛盾一概上交。

7.提高法院审判工作 篇七

社区矫正是一个外来语, 它是西方国家首先推行的一种刑事执法模式。在此之前, 我国没有在相关的工作或者文件中使用“社区矫正”这个名称。但不可否认的是, 在我国的刑罚制度中, 有许多关于“社区矫正”方面的内容或表述, 比如假释、缓刑、管制等。一般而言,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两种完全对应的行刑方式, 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日常生活中, 由国家机关或相关组织, 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 帮助他们矫正其犯罪心理、不正确认识、错误行为等, 从而有利于他们回归到正常的生活中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换一种说法就是, “社区矫正”是在相关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国家机关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 全面整合多方面力量, 对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不严重的罪犯进行相关教育和改造工作。从试点工作的对象来看, 适用上述非监禁措施, 可以进行社区矫正情形的包括几种开展罪犯:1.被判处管制的, 但情节轻微;2.被宣告缓刑的, 符合相关缓刑条件;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如需保外就医、妇女怀孕等情景;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 并在社会上服刑的。对于1、2、4、5类服刑人员进行社区矫正, 体现了法严、从紧的法制精神;对于3类服刑人员进行社区矫正, 体现了我国刑罚执行中的以人为本精神。对于那些罪行较轻或者却有悔改之意的社区矫正对象, 不至于再危害社会的罪犯, 并且仍然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犯罪分子, 适用于社区矫正, 这也是社区矫正在公众中可以得到理解的原因。

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严格来说是从2003年开始启动。2003年9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 (称“两院两部”) 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决定我国开始启动社区矫正工作, 并决定北京、上海、江苏等6省、市为首批试点地区。2005年, “两院两部”联合发文, 将试点范围扩大到18个省 (区、市) 。到2007年, 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在全国24个省 (区、市) 的102个地 (市) 展开。2009年随着《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的出台, 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铺开。

各试点省市通过近十年的试点, 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贵州省丹寨县的社区矫正工作起步较晚, 是2010年下半年才开始, 工作尚处于摸索阶段。

作为人民法院, 如何积极参与、配合其他机关和部门开展好社区矫正工作是亟待我们思考的问题。从社区矫正的对象看, 都是法院做出生效判决裁定的罪犯。也就是说, 社区矫正工作源于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那么,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 法院应该是处于“主导”的地位。这里的“主导”是指“主要导入”的意思。

由于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刚刚起步, 作为工作部门之一, 人民法院应该怎样做才能开展好社区矫正工作本人认为:

首先, 必须在思想上明确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进行社区矫正是形势发展的需要, 也是现实的需要。未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前, 被人民法院做出的缓刑、假释、管制、暂予监外执行及剥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和裁定、决定的罪犯, 都交由住地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所执行。但是由于公安机关警力不足和衔接机制的不健全, 导致部分被监管对象在服刑期内处于脱管状态。这就使国家对这部分监外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不能实现, 同时给社会带来了不安定的因素。所以组织一支专门的队伍来对这部分人进行监管教育是非常必要的。作为“主导”的法院应积极配合。

其次, 要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 并认真履行职责, 积极配合开展工作。根据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的这一特定身份, 结合社区矫正工作的特征, 人民法院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主要是:依法对刑事被告人、罪犯适用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非监禁刑罚和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适用减刑、假释, 撤销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等。对于非法监禁的被告人, 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调查, 并及时将有关法律法文书送达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 并抄送罪犯居住地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具体情况和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 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回访考察活动。由于受重刑传统思想的影响, 我国法院对假释、缓刑适用偏低。而据了解, 其他国家对于假释、缓刑的适应非常普遍。据一项研究统计显示:2000年, 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对罪犯适用缓刑和假释的比例达到全部被判处刑罚者的70%以上, 其中新加坡76.15%、法国72.63%、加拿大为79.76%、澳大利亚为77.48%、美国70.25%, 即使是适用率比较低的俄罗斯和韩国也分别有44.48%、45.90%、达到一半以上的犯罪分子适用缓刑或者假释处理。统计资料显示:中国被判缓刑和假释的比率相对要少一些, 各地使用标准差异也很大。部分法院适用缓刑的比率相对少, 有些甚至基本上不适用缓刑。而假释作为缓解自由刑负面影响的一项重要刑罚变更措施, 是一项很好的变更措施, 应该加大这方面的考量。

现在全国已经全面实行社区矫正, 今后人民法院在量刑时要彻底转变思想观念, 要从减少社会对立面, 节约司法成本等方面考虑, 对能够适用轻缓刑罚的罪犯, 大胆判处轻缓刑, 交由社区进行矫正。

第三, 密切与相关工作部门的沟通和联系, 不断总结工作经验教训, 实现工作成效。社区矫正工作是由公、检、法、司及社区组织和志愿者共同协作开展, 主要工作由司法局负责。作为工作部门, 法院要与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部门密切配合, 定期不定期分析社区矫正工作, 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解决。密切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 不断总结工作经验, 对工作经验及时进行总结推广, 把工作做到获取更大的实效上来。加强制度管人, 加大人性化管理力度, 各部门之间要相互协调、相互支持工作, 要使协调工作和研究解决问题形成制度化、常态化。利用现代先进的管理制度和科学的管理方法, 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进行。在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和沟通方面, 要体现效率、质量和有效的实施。提高办事效率, 提高工作成效, 加强创新思维, 加大工作进展力度, 有力协调和配合各组织的相互工作, 积累工作经验, 加强工作效率, 让社区矫正工作逐渐步入正轨, 最终取得实效。

8.法院审判管理的新分析 篇八

关键词:审判管理;分析;完善

审判管理是我国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帮手,其目的是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而有效方法就是构建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在我国,深入推进改革开放的同时,也在不断出现各种矛盾及纠纷,人民也对司法的了解及要求越来越高,原来的审判管理机制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国家对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故应构建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而在此之前更应了解我国法院审判管理机制的现状。

一、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

我国目前的审判管理机制并不完善,还存在着一系列问题,过于注重上下级的服从及管理,虽然这种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审判质量,但是随着依法治国战略的普及,人们对司法的了解更加深刻,对公正、公开、独立、民主的追求,也对我国审判管理机制的要求更高。与此同时,我国审判管理机制的一些不足与弊端也呈现出来。

1.行政化的审判管理权力

审判管理权力不同于审判权与行政权,审判管理具有同时追求公平和效率两个目标,而审判权追求的是公平,行政权追求的是效率,审判管理权力则介乎于两者中间,但又不同于其他两者。可以看出审判管理权具有行政权的属性,但是司法审判事务作为审判管理的对象而使其不同于行政事务,服务司法审判,践行司法公正是其主要目标。但与有我国法院的审判管理权力偏向行政化,造成对审判管理属性和职能认识不清,定位不准,对公正的追求由于太过于追求效率而受到影响。例如,在审判实践中,一些法院本应将公正性和合法性放在第一位,保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但却在绩效考评中设置了繁杂的标准,致使法官职权弱化。

2.程式化的审判管理模式

审判管理过程中过度重视量化考核但却忽略了对人身的考虑。审判管理权是用来监督法官依法办案,而不是成为阻挠法官办案的障碍,过于程序化的审判管理模式对于审判管理的目标起着相反的作用。

3.分散化的审判管理组织

人员的多元化和分工的不同是审判委员会的特色,它使得集体的智慧和作用发挥不出来。正、副院长,其他党组成员和主要业务庭的庭长组成审判委员会。由于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都有着明确的审判业务分工,通过他们的专业优势和业务特长来确定他们在具体案件中的分工,但是在对复杂案件的讨论时,承办案件的业务庭长或分管领导有着绝对的话语权,致使其他成员不敢说出自己的想法或者不愿说出自己的想法,有些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基本保持中立或赞成,这样就很难发挥集体的作用。

二、我国审判管理制度完善的构想

目前我国的审判管理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各方面都有欠缺,针对有欠缺的方面应给予完善。审判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科学性,所以一定要合理的、科学的构建审判管理制度。

1.加强审判管理组织集中化

法院审判管理组织的分散化阻碍了审判管理绩效的提升,重塑审判管理组织就要求克服审判管理组织的分散化,加强审判管理组织集中化就更能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提高审判管理绩效,增强审判管理组织的整合性。同时,通过重塑审判管理组织,使各管理人员各司其职,避免相互推诿,保证审判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高审判管理水平。

2.审判绩效考核的完善

审判绩效考评机制应当避免过度化考核和数据排名对审判质量的影响,遵循适度量化原则。大多数法院过于重视量化考核,却不重视人身以及审判质量。审评绩效考核机制是一项重要制度关于法院内部对各部门进行科学考核和民主管理的。质和效是审判的标准,无论刻意的去追求哪一个,都会使另一个受到影响,而我们就需要做到质与量的平衡,这就需要建立科学的评价机制,这样才能使得评判公平有效率。审判管理绩效考评机制在根本上说也是取决于考评机制是否科学。建立奖惩制度方式来推进案件的进行,调动广大法官的积极性,提升办案质量及效果。

3.审判管理方式的创新

审判管理方式的改进近年来都受到各个法院的重视,但是整体较为落后。要加强审判方式的创新,尤其是在信息高速发展的今天,加强审判方式信息化建设,组建法院审判的专门信息化管理,应用网络技术对审判管理的帮助,来完成网上信息的完善,建立网上举报系统,有利于监督贿赂及受贿行为,更有利于审判管理的进行,而不是只专注于线下的建设,这样就能够更好的进行线上线下的交流及监控。

4.加强审判管理队伍的建设

由于时代的发展以及信息化技术的应用,需要有懂业务、管理才能和精通办公信息化的人才,为此成立审判管理机构时要积极扩充复合型管理人才到审判管理部门,加强人才引进和培养,不断的提高审判管理水平,同时加强审判管理人才培训,将培养管理人才作为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

三、总结

在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背景下,加强审判管理机制的建设更显得尤为重要,这就需要我们不但有想法,而且更有作为,才能在司法方面有自己的见解,才能在如何建设更加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方面有更好的想法,提高其质量与效率,为人民更好的服务,加强审判管理组织集中化,审判绩效考核的完善,加强审判管理队伍的建设,审判管理方式的创新等都是建立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的好策略,我们更应从实际出发,联系社会现实,建设更加有人情味的审判管理制度,让法官及管理人员都能更好的发挥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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