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执法制度(共11篇)
1.联合执法制度 篇一
××市食品安全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省委省政府2010年承诺十件实事责任单位的通知》,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管工作,解决食品安全监管难点问题,整合执法资源,建立统一协调、相互协作的食品安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根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涉及食品安全的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工作。
第三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是全市食品安全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工作的领导机构,其办公室是食品安全综合执法、联合执法综合协调机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负责具体实施食品安全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起草上级交办的综合执法、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协商各有关执法单位申请的综合、联合执法事件,组织综合、联合执法行动,协调执法过程中问题的处理以及信息综合等。
第五条 食品安全综合联合执法各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履行各自法定职责。第六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履行综合监督职能,督促、检查各食品安全执法单位在综合联合执法行动中依法履行有关执法职责。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七条 开展食品安全综合联合执法活动前,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综合联合执法方案要求,从有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建联合执法工作队伍。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应根据综合联合执法方案要求,选派相对固定、熟悉业务、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参加综合联合执法活动。
第九条 综合联合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按照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安排,各司其职,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四章 执法管理
第十条 综合联合执法主要内容包括:
(一)围绕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重大活动和节假日食品安全等开展的综合联合执法行动;
(二)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交办的涉及食品安全需要综合联合执法的工作任务;
(三)各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申请开展综合联合执法的事项。第十一条 综合联合执法启动机制:
(一)常规启动机制。根据食品安全工作实际,需要开展全市性的、重大的综合联合执法以及上级要求开展综合联合执法行动时,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拟定综合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同意后组织实施。
(二)专项启动机制。涉及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单一专业执法力量难以纠正、制止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时,相关部门可将综合联合行动方案(草案)提交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经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与相关部门协商后组织实施。
(三)突发启动机制。遇到突发事件或其他紧急事项需要开展食品安全综合联合执法行动时,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立即上报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尽快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实施食品安全“联合执法,分类处理”机制。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坚持各职能部门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则,各有关执法单位应根据职责和程序分别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实施食品安全综合联合执法互动机制。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超出本部门查处职能范围时,应迅速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申请协调解决。相关执法部门在接到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通 知后,应及时赶到现场,办理移交手续,依法进行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加以推诿和回避。
第十四条 综合联合执法行动结束后,参加行动的各有关部门应对本次执法活动的处理情况作书面整理,报告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保障制度
第十五条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服从综合联合执法方案安排,主动配合执法牵头单位开展食品安全综合联合执法工作,并在人力、物力以及宣传、车辆等方面提供保障和支持。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应支持和配合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的食品安全综合联合执法工作,不得加以推诿、阻拦和奉行地方保护主义,应保证综合联合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综合联合执法各成员单位要从大局出发,遵守综合联合执法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食品安全 工作制度 通知
2.联合执法制度 篇二
1.狭隘的宣传导向挤压新闻公平
新闻主题先行,把喉舌功能和为人民服务对立起来,把个别领导人的讲话当作政治,把政府机关的声音当作真理,把执法机关等同于法律,媒体的趋权趋利性严重损害了新闻的公平性。征地拆迁是当今社会最容易引发纠纷、产生冲突的领域,而媒体往往主动或被动地成为征地拆迁方的吹鼓手,甘当权力机构的宣传员,只强调拆迁的重要性,而忽视了被拆迁方的利益。
2.媒体审判、媒体逼视违背新闻规律
2010年3月23日,贵州电视台女记者卢某在和贵阳交警支队“联合执法”时,称女司机郭某的行为给贵阳市“丢脸”,遭到郭某的暴打。这种“联合执法”,造成了执法权和采访权的双重滥用。
3.利益驱动造成媒体公平危机
媒体作为盈利机构,在面对利益诱惑时,可能会把公正的天平倒向利益施予者。每当舆论监督和市场利益发生冲突时,媒体可能会偏向广告投放企业,忘记媒体的社会职责。
4.收视率导向冲击新闻公平
唯收视率导致的直接后果是电视媒体越来越多地注重新闻内容和结构的异常,重视新闻的娱乐性和商业性,热衷报道无关痛痒的小新闻,热衷于揭秘和小道消息、煽情性新闻。
新闻媒体如何做到公平正义,利用自身的影响力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建设?
1.平衡组织、大众、市场的力量
媒体要保证新闻公平正义,就要平衡好三种力量:组织的力量,大众的力量、市场的力量。组织的力量,即政府组织部门的力量,媒体既要当好喉舌,也要为百姓代言。从大众的力量来看,媒体要满足受众的需求,但也不能简单地屈从于受众的需要,以防新闻低俗化。市场的力量是媒体业生存发展的物质条件,当舆论监督和市场利益发生矛盾时,媒体应守住底线,维护新闻的尊严。在实际工作中,这三种力量是互相渗透、牵制的。媒体要按照新闻规律办事,尽量兼顾各阶层的利益,尽可能倾听和发表各个阶层和利益团体的声音和观点。
2.制定有利于新闻公平的制度
首先,媒体要制定有利于新闻报道公平的采访编辑流程。2007年2月,《广州日报》向社会公布了《采编行为准则》,其中规定该报人员“不得与其消息来源建立业务和财务关系”。美国《洛杉矶时报》此类的规定更为详尽,它将记者、编辑在新闻流程开始前与报道对象的可能利益关系分为三种:一是金融投资,不容许记者、编辑采写与其存在财务关系的个人或者机构的报道,并规定个人理财方面的专栏作者如果拥有哪家公司的股票或者基金,那他必须在任何涉及该公司的股票或基金的文章中如实地向读者公布他与该公司的利益关系;二是个人关系,若采编人员的伴侣、近亲等人的行为、投资有可能影响新闻公正时,必须向上级报告,并尽可能让此采编人员回避该报道;三是评奖,记者、编辑只能参与和新闻相关的竞赛,禁止接受任何来自新闻源的奖项。该报还对新闻流程中采编人员与报道对象可能发生的利益关系作出规定,详细到如何应付被报道方的饮食招待(一般由该报支付,特殊情况下对方已付,报社将偿还此费用)、旅费报销(由该报支付)和赠送的小礼物(通常拒绝,除非在某个拒绝礼物就会激怒对方的文化环境中),等等。
在报道冲突性事件中,记者应该平等地寻求来自各方的观点,特别是要避免把第三方意见作为证据来引用。
在新闻写作中,记者应将新闻与评论分开,避免将个人观点带入新闻报道中,警惕那些有可能影响新闻客观性的、来自“信源”、“同事”或者所处“社区”的偏见,应如实地呈现采访中源自不同对象的意见。
在稿件选择时,编辑要有意识地选择反映多方观点的报道,或将只反映个别观点的稿件退回,要求记者进行再次采访补充;在稿件修改时,编辑应删除新闻报道中记者个人的观点,或将评论以社论、专栏、评论员文章等形式发表;在版面编排时,在版面的大小、位置、形态等不同元素中应体现对各方机会的平等。
其次,采编活动必须在现行法律的框架中进行,不得向公众传播法律禁止的任何内容,不得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商誉权、肖像权。
媒体开展批评报道,要注意掌握好党的方针、政策,抓住当前与党和政府的工作部署以及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开展舆论监督,而不是事无巨细地把群众对社会的不满情绪都放到媒体上,为曝光而曝光。
3.联合执法为何如此害怕“拍照” 篇三
据“街道办”工作人员称,追打周某的执法者们并不是城管队员,而是“街道办”雇用的保安。撇开打人者的身份不讲,既然当时是三方联合执法,为什么会放任光天化日之下的暴力行为?
据说打人的原因,是误认为旁观的男子在拍照。莫说周某并没有在对执法行为进行拍照,就算是在拍照,对执法行为进行拍摄又违反了哪一条法律或者条例呢?正常的执法行为本来就应该在阳光下进行。普通市民在没有设置禁戒范围内的拍摄,并不能构成侵权或者妨碍公务,是合理又合法的。北京规定城管执法要全程录像,正大光明的执法没理由惧怕拍照监督。
海淀区城管分局人员说,城管队员当时并不在执法现场,至于现场有无警察,我们还不得而知。但既然是联合执法,就不应只是“街道办”所雇保安的单独行动,当这些保安暴力殴打旁观市民,甚至“追着打了50米”,警察或者城管都毫无觉察?在这样一个联合执法过程中,都能上演一出全无顾忌的暴力行径,实在有些匪夷所思。
这些保安和“街道办”到底什么关系,他们“代表”街道去参与联合执法,街道是否有工作人员陪同约束?在追究保安打人责任的同时,这些疑问也要给公众一个交待。
无论对待执法对象,还是旁观路人,执法者们都不应该采取暴力手段。尽管,打人的可能并非正式“执法人员”,但这些保安既然参与了执法活动,那么,“街道办”就应为他们的暴力行为负责。再次,不但要对打人者追究应有的法律责任,联合执法的另两方也不能置身事外。既然是“联合执法”,出了事情当然应该联合承担责任。
4.联合执法制度 篇四
一、联合执法卡点要确保做到卡住渣土和散体建筑材料运输车辆进城通道及引起扬尘主要道路、路段,减少建筑渣土及散体材料运输车辆扬尘污染;
二、联合执法卡点的执法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文明执法,确保安全;根据全市扬尘污染治理工作要求、全市扬尘污染治理联合执法工作要求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工作;确实做到减少建筑散料运输引起的扬尘污染,减少建筑散料运输对道路的损坏;
三、联合执法卡点要根据实际情况用反光锥筒等设备设置检查区或待检区停放拦停车辆,确保执法工作安全、有序;
四、警示标志、检查标志要放置合理,让过往车辆明确知道前方为扬尘污染治理联合执法卡点,明确前方卡点有执法人员检查车辆,明确要减速通过;
五、车辆经引导指挥进入待检区后,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对车辆进行检查,车辆有违反交警、城管、交通等相关部门法律法规的行为,各部门要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经检查或处罚后依法放行或查扣;
5.联合执法方案 篇五
环保农业林业水利联合执法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安康市2014年全市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动我县环保、农业、林业、水利部门环境执法联动工作,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维护环境安全,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安康市2014年全市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我县环保、农业、林业、水利环境执法联动协作机制建设,加强各行政执法单位间的衔接,增强环境执法能动性,促进环境执法方式转变,严厉查处各类恶性环境违法行为,维护环境安全和公众环境权益,有效解决环境污染扰民问题。
二、工作目标
(一)严肃查处一批严重环境违法案件,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单位和个人,保持环境执法的高压态势,督促企业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二)联合部门定时排除派出执法人员,主动深入到重点环境污染单位,对治污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确保环保监察执法更加严格合法、公平公正,有力的提升环保部门依法行政水平。
三、主要内容(一)检查重点
1.农业上:造成环境污染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2.林业上:破坏林地山体的企业个人。3.水利上:电站、沙场等。
4.其他方面:污水直排、垃圾乱倒、秸秆乱烧等污染环境的行为。
(二)检查形式
1.开展全面排查行动。环保部门要认真梳理我县范围内重点打击对象的分布情况,分阶段、有层次地开展排查行动,及时掌握各种环境污染的线索。对于农业、林业、水利部门掌握的环境污染案件,环保部门要会同农业、林业、水利部门通过联合执法依法予以查处。
2.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环保部门要梳理一批重点污染企业名单,会同农业、林业、水利部门组织开展两次联合执法检查行动,对企业的排污情况进行突击检查,督促排污企业自觉守法。
3.配合上级联查行动。积极配合上级环保部门开展专项检查行动,从快从严查处涉嫌环境违法行为。
(三)查处要求
1.对于联合执法中发现涉嫌农林水等部门监管职权内的违法行为,农林水等部门应积极参与执法,切实提升联合执法力度。2.对于联合执法中发现的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对相关单位进行彻底排查,固定各种证据,对涉案单位依法严格处罚,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涉嫌环境犯罪的,按要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3.切实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宣传教育力度,公开曝光一批典型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做到“查处一起,威慑一片”,进一步震慑环境违法排污行为,有效增强企业自觉守法意识,对于整改不力的企业要作为今年环保专项行动的重点对象,予以挂牌督办。
(四)时间安排
1.动员部署阶段(4月20日—4月25日):由我县环保局部门会同农林水等部门,结合我县近年来的环境违法犯罪情况,共同制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确定联合执法行动的检查对象、检查重点、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等。
2.联合执法阶段(4月26日—5月25日):以我县环保部门、农林水部门执法力量为主,全面开展联合执法。以重点畜禽养殖场,开山建房区域,大型采砂场,电站等为检查中心。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涉嫌环境犯罪的,按要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于涉嫌环境犯罪的,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总结交流阶段(5月26日—6月5日):环保、农业、林业、水利部门对联合执法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汇总,同时,对联合执法工作中好的做法以及典型案例进行收集整理,形成书面报告,逐级上报,做好典型案件的推广和典型问题的解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我县环保、公安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联合执法活动,成立联合执法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统一协调行动,研究解决联合执法行动中的重大问题,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同时,要加大对上级部门的学习和请教,对联合执法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主动上报请示,对上级部门下发的指导意见要认真学习,确保联合执法办案质量,提升联合执法行动效果。
(二)加强协调分工。环保部门与农林水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或计划,明确部门责任,完善各项工作制度,确保联合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环保、农林水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主动通报相关信息,及时通报重要信息,确保联合办案迅速准确。
6.怎样加强环境联合执法? 篇六
为积极应对环保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近年来各地不断加大环境联合执法力度,有力促进了一批重点、难点环境问题的解决。但环境联合执法目前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结合各地开展环境联合执法工作的实践,笔者对如何更好地开展环境联合执法做出了思考。
环境联合执法目前存在的问题
尽管环境联合执法已开展多年,并取得明显成效,但是仍然存在许多弊端,在一些地方甚至已陷入困局。
一是缺乏法律依据。在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修正)和一些地方环境法规中涉及到环境联合执法。在实践中,环境联合执法多为环保行政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或主体通过联合发文的形式来统一行动,相当一部分环境联合执法的“合法性”值得商榷。
二是流于形式。有些地方的联合执法只体现在多个职能部门联合召开安排部署会、联合印发行动方案、联合总结表彰先进上,而在实际行动中仍是环保部门在单打独斗。
三是缺乏工作主动性。无论是建立环境联合执法机构,还是开展大规模的环境联合执法行动,大多是环保部门积极呼吁、做了大量协调工作的结果。有的职能部门工作积极性不高,以种种理由不参与环境联合执法,造成各执法部门的执法环节不能有效衔接,给了一些不法经营业主可乘之机。
四是弱化了平时环境执法。有些地方的联合执法往往是一哄而上,混淆了部门职能,淡化了部门责任,对小的环境污染问题不及时处理,等到环境污染问题严重时再通过环境联合执法集中处理。
五是不利于当事人行使权利。环境联合执法涉及多个行政机关或主体,如果享有对行政权力监督职能的司法机关同时也参与了环境联合执法,就有可能出现“有原告无被告”的现象,使当事人无法行使陈述、申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
进一步完善环境联合执法体制
在联合执法中,联合是关键,执法是重点,制度是保障。环境联合执法要想深入、持久、有效地开展,就必须紧紧围绕“联合”和“执法”,在建立健全相关体制、机制上下功夫。
完善环境联合执法法律法规体系。除了对现行相关环境法律、法规及时补充修订有关环境联合执法的条款外,还要鼓励、支持地方和各部门围绕环境联合执法单独立法。通过立法或授权等方式赋予环境联合执法相关行政执法权,为环境联合执法提供法律依据,使环境联合执法由被动转为主动;建立环境联合执法机构并科学合理地界定其权责,实现环境执法资源的合理配置,防止因部门间权责分工交叉或模糊而影响环境联合执法效能的发挥。
建立政府主导、环保部门牵头的领导体制。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抓好环境联合执法;分管领导要亲临一线,具体主抓环境联合执法;环保部门要牵头协调解决重大环境事件,加强环境执法监督和统一监管。要坚决杜绝环保行政机关与非行政机关之间的环境联合执法,将环境联合执法严格限制在行政机关之间。坚决杜绝环保行政机关和与执法内容没有丝毫关系的行政机关之间的环境联合执法,使参与环境联合执法的部门都“有事可做”、“有事能做”。
完善协同作战、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要想充分发挥这些体制的效用,将其落到实处,还必须有高效、实用的配套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环保行政审批协调机制。对未经环保审批或环保审批未通过的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工商部门不予登记和核发工商营业执照,金融部门不予贷款,国土部门不予批准用地,供电部门不予供电;对未经环保审批或环保审批未通过的房地产开发及公建项目,发改部门不予批准设计方案,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对未经环保审批或环保审批未通过的机动车维修保养项目,交通部门不予核发维修许可证;对未经环保审批或环保审批未通过的餐饮、娱乐业项目,工商部门不予核发工商营业执照,文化部门不予发放娱乐经营许可证。
二是建立环境污染联合整治机制。每年确定一批重点地区、行业、企业为整治对象,并把环境污染整治的工作任务明确到各地区、各部门,落实到具体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狠抓各项工作落实。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工业企业,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对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要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工业企业,由政府下文予以关停或取缔。各级政府要把环境污染整治作为政务督察的一项重点内容,确保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确保环境污染联合整治目标如期实现。
三是建立环境污染事故联合调处机制。对由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问题,由安监、环保部门联合调查处理。安监部门主要负责企业内部原因责任调查处理,环保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外部情况调查处理,协助安监部门进行事故原因调查;对由工业污染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由环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调查处理,环保部门具体负责工业污染事故调解及行政处罚等工作;对由综合污染引发的污染事件,由环保部门牵头调查处理。环保、安监等有关部门对发生污染事故和群体性事件的企业进行综合评估,如其不符合环保或安监等相关部门要求的,要责令企业进行整改。问题较大的应责令停产整改,整改后经相关部门验收方可恢复正常生产。如整改后仍不能达到环保、安监等部门要求的,报请政府予以关停或取缔。
7.联合执法制度 篇七
一是农机监理站与公安机关全面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行动。从2012年8月17起, 县农机监理站与公安三个交警中队、各派出所取得联系, 征得他们的支持, 在全县范围内拉开了“农机安全管理涉牌、涉证违法行为大检查”序幕。公安交警负责拦截检查, 监理员负责确认牌证、印章真伪。为了长期有效打击假牌、假证违法行为, 县农机监理站将拖拉机注册登记信息、年检信息、年检章印膜、有效车辆信息抄送给公安交警, 以便他们在安全检查中认别拖拉机牌证、印章真伪。
二是加强与保险公司全面合作。农机监理负责全面督促拖拉机参保的前题下, 要求保险公司在拖拉机发生事故后理赔时, 必须到监理站查对拖拉机信息, 通过监理站确认拖拉机参加了年检审、牌证真实有效后才能进行理赔事宜, 凡是假牌、假证、假印章的, 不管投保金额多大, 均不予以理赔。
三是监理站要求拖拉机挂靠公司进行全面自查。首先挂靠公司要自查是否有制假造假行为, 其次是公司组织力量全面查对挂靠拖拉机是否有套牌、使用假行驶证、加盖假年检章的违法行为。如果公司自查不力, 公安、农机执法检查中发现公司有制假造假行为, 将以“扰乱农机管理秩序”之名, 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监狱警察执法风险制度分析 篇八
关键词:监狱警察;执法风险;制度;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6.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3-0105-02
近年来,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和法治化的推进,国家、监狱和社会公众对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水平和效能的要求日益提高,监狱警察的职业压力越来越大,给监狱工作造成了不小的负面影响,干警执法稍有不慎就可能导致处分、刑拘乃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监狱警察的负面情绪越积越多。监狱警察执法风险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本文仅就其制度原因略做分析,以期通过制度重构来减少监狱警察的执法风险。
一、当前对监狱警察执法及权利保障制度的缺失
(一)法律法规给监狱警察执法活动留下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监狱自由裁量权是指监狱在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为实现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根据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原则、目的、精神、范围和幅度,结合罪犯的个体情况,对罪犯的奖励、处罚、教育、组织劳动等做出具体灵活处理的权力[1]。监狱自由裁量权的广泛适用成为警察完成监狱行刑和管理工作的基本手段和重要特点,对提高监狱管理的效率和发挥监狱警察的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地开展监狱工作具有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极易损害法制的统一,形成对监狱法治的破坏。由于我国刑事执行立法滞后,许多法律规范都是原则性规定,弹性大,可操作性不强,给行刑自由裁量权留下了太大的空间。有时监狱管理机关只能根据各自理解诠释法律和政策并制定相关规章制度,这些规章制度往往成为监狱警察执法的直接依据,从而形成了行刑领域以地区差别为特征的“区域化”现象。如适用保外就医时判定罪犯的病情是否属于“在较短时期内有死亡危险”或“身患严重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缺乏量化指标,导致不同地域的监狱 “宽”“严”标准和程序要求都各有不同。
自由裁量的机会越多,执法各异、行刑随意的现象就越容易产生,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可能性就越大,监狱警察承担的执法风险也就越大。
(二)法律对罪犯抗改行为的处罚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
纵观我国整个法律体系,有关监狱工作的立法明显偏少,且存在立法滞后,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等缺陷。虽然《监狱法》的规定,罪犯有辱骂、殴打警察或寻衅滋事等破坏监管秩序情形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三种行政处分手段,但惩戒作用较弱,对警察执法风险的保护力度有限;《刑法》中也规定在押罪犯破坏监管秩序情节严重的可以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但怎样才算“情节严重”却未规定,缺乏操作性,实践中对犯罪的界限很难把握。加上监狱上级管理部门对监狱狱内重新犯罪率有考核指标,监狱一般很少应用该罪名,这在一定程度上也纵容了罪犯抗改行为,给警察执法带来风险隐患。
(三)对监狱警察执法权的规定不完善
现行法律对监狱警察权虽做了一些规定,但总体来讲不够完善,不成体系,操作性差。执法中,法律对监狱警察的授权不明,在可以使用武器警戒具的情形、使用武器与警戒具的程序和要求、处置突发性事件中警察的权限范围、警察在现场应履行的职责等方面,法律上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致使警察在执法中犹豫不决,导致其合法权益被侵犯且难以及时地法律救济,侵害人得不到及时的惩处。例如,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监狱警察使用警戒具必须经过审批,同时规定警戒具只能在警察面临现实危险时才能使用,而警戒具使用时的“紧急情况”,《监狱法》及相关法律的司法解释是空白。目前通用的做法是使用前要先填写《申请使用戒具审批表》,按程序上报,批准后方可使用。这造成了执法中的一个悖论:警察在遭遇突发事件需要使用武器或警戒具时,若依规定先行履行审批手续,则会错过处置时机;当手续办好后,可以使用武器和警戒具的条件和时机已经消失,此时警察若仍使用武器或警戒具进行处置,则会因违背了法律的程序性规定而构成违法。
(四)对监狱警察的私权利保障缺位
目前很多监狱警察都认为监狱里重罪犯轻警察,监狱警察成了看似强势的弱势[2]。监狱工作中更多的是倡导警察的奉献精神,而对其权利的保护,《监狱法》的规定过于抽象和简单,不成体系,难以给监狱警察权利保障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持。对监狱警察的生活、学习培训、心理干预、休息权利也没有形成良好的保障机制。许多警察超时加班值班,超时工作情况令人担忧;有的警察精神长期高度紧张难以舒缓;有的警察父母孩子生病却无暇顾及;有的警察因公牺牲、致残但抚恤金难以维持家庭基本开支。
(五)对监狱警察执法权的法律救济途径不健全
目前,我国对监狱警察执法过程中受到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法律救济途径极为单一。对警察的处分可以从警告直至开除,可以对警察限制人身自由——禁闭,可以对玩忽职守的警察处以刑罚,如此严重地影响到警察权利的行政处分和强制措施,却只在《公务员法》中规定了“公务员对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和控告”,而不能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途径加以救济,这显然不符合当代法治精神。据不完全统计,自申诉控告制度实行以来,各级人事部门受理的公务申诉案件非常少,其中撤销或建议撤销原处理决定的仅占20%[3]。这说明在我国,很少有公务员选择申诉控告的途径寻求救济。
二、完善法律制度体系,合理减少执法风险
(一)规范监狱立法,减少监狱自由裁量权
完善法律、细化规则、统一标准、明确监狱警察在执法中的职权与职责,使监狱执法有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是防止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有效途径。对于在行刑实践中得到检验、足以确定其切实可行的有关某项自由裁量权的适用经验,可以以规章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现行的《人民警察法》用列举式的方式对公安机关民警的职权做了具体的规定,《监狱法》在修改时可以参照。
如有可能,应参照审判和检察工作以“两高”发布司法解释的做法,监狱行刑领域也可由有权机关颁布施行于全国的行刑指示、意见、命令等,确保行刑自由裁量权的适用依据属于全国性的、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从而使之更具法律权威。
在较高层级的法律不能在近期修改完善的情况下,司法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局可以根据监狱实际需要制定相关工作标准,为监狱执法提供统一的标准和规范,防止因缺乏规范和标准而让监狱警察置于执法危险之中。
(二)修改《刑法》相关规定,惩罚罪犯抗改行为
1.修改《刑法》中“破坏监管秩序罪”的构成条件,将其中的“情节严重”具体化,增强其可适用性。具体可以参照某些省区由司法厅、公安厅、检察院和法院联合出台相关规范,将“罪犯一年内打架3次以上”、“一年内关禁闭3次以上”等具体情形认定为破坏监管秩序“情节严重”,据此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数罪并罚。
2.制定适应监狱工作的《监狱警察单警装备管理规定》,明确规定监狱警察使用武器、警戒具、行政处罚措施的条件和程序。制定时可以参照公安机关的做法。如河南省《公安机关公安单警装备管理规定(试行)》不仅明文列举了可以使用单警装备的情形,而且还在第21条中规定:“人民警察使用公安单警装备后,应当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使用枪支的要写出书面情况报告。”这种规定避免了前述悖论,确保了警察现场处置行为的实效性。
3.修改《监狱法》,在其中明确规定监狱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中的免责条款,列举监狱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时在何种情况下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可以免除法律责任,以保护监狱干警的执法权。
(三)重构监狱警察责任追究机制
目前在监狱警察的责任认定中,往往存在着一种“凡监狱内发生的事故皆存在着警察违法”的逻辑预设,动辄就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但事实上有些事故的发生,往往是众多主客观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不一定存在警察违法行为。譬如罪犯自杀,并不是每起罪犯自杀都能预防。又如罪犯打架,总是让警察承担或多或少的责任,其逻辑预设是“只要警察教育防范了,就能防止罪犯自杀或打架斗殴”,这实际上是将警察的职责义务扩大化。因此,依据法学关于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等成熟理论重构警察责任追究机制势在必行。
(四)重建监狱警察权利保障救济机制
1.将警察对监狱机关给予其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纳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目前,西方一些先进国家对警察权利保护采取的是诉讼救济与非讼救济并轨的制度,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修改《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将监狱的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当监狱警察因职务行为受到不公正的处分时可以向上级机关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从而拓宽监狱警察合法权利的救济途径。
2.建立监狱警察维权委员会。维护监狱警察的执法权益仅靠警察个人是不够的。故有必要向公安机关学习,成立全国监狱警察维权委员会,以严惩侵害警察执法权益的行为,有效保护警察执法权。据闻,广东省监狱系统已成立监狱警察基金会,为生病、病故及牺牲干警提供帮助,这种做法值得推广。
参考文献:
[1]张坚.论监狱自由裁量权及其控制[J].法学评论,2007,(6).
[2]张晶.基于法治的警察权利[J].犯罪与改造研究,2007,(10).
[3]干部人事制度的重大改革——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10年综述[EB/OL].中国网,2003-08-14,http//www.china. com.cn/Chinese/2003/Aug/385224.htm.
9.船闸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 篇九
为保证船闸联合执法工作的有序开展,进一步提高为民服务的能力,特制订以下工作机制:
一、协查通报机制
1、海事、航道管理机构在实施船舶过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需相互通报,并各自立案调查处理。
(1)船舶在进入闸室时,航道管理机构发现船舶超载,在办理过闸手续时未如实申报的;
(2)海事管理机构在巡航中发现从船闸进入航道的船舶超载的,在办理过闸手续时未如实申报的;
(3)船舶在待闸停泊区、船闸引航道内不听指挥、违章停泊、强行过闸等违章行为,经教育未改或不服从管理的;
2、海事、航道管理机构须明确协调通报的部门,确定负责协调通报的专门人员;
3、海事、航道管理机构须建立船舶过闸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制度,强化对过闸船舶的检查。检查可采取联合检查、不定时抽查等形式。
4、海事、航道管理机构应建立月度协调会议,总结和解决协查通报工作中好的做法、存在的问题等。
二、航道秩序管理机制
1、航道管理机构应加强引航道和待闸区的日常管理,发现船舶存在有碍航行安全的行为,应及时排除,保证引航
道畅通。
2、海事管理机构应协助航道管理机构加强引航道和待闸区的管理。在大量船舶进入或船舶避风发生航道不畅时,应积极组织人力、艇力协助航道管理机构加强航道管理,保证航道畅通。
3、船闸放通闸时,航道管理机构应及时通知海事管理机构,并加强对引航道通航秩序的管理。海事管理机构在船闸通闸期间应调集人力、艇力对引航道以外航道通航秩序进行管理,保证通闸期间航道的通航安全。
三、应急处置机制
1、船舶待闸区、引航道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时,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警后,应立即启动水上交通事故或险情应急预案,组织施救处置。航道管理机构应协助海事管理机构进行施救处置。
2、海事管理机构在组织施救的同时,根据现场情况组织交通管制,发布航行警告,航道管理机构应协助交通管制。
3、事故或险情处置完后,海事管理机构应及时解除交通管制,发布警告解除信息,并与航道管理机构共同疏通航道恢复通航。
10.联合执法制度 篇十
为贯彻上级机关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意义
推行“三项制度”是贯彻区委政府提出全面依法治区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公安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基础性、关键性的重要作用。各部门要正确理解、准确掌握“三项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将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作为新时代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进法治公安建设的重要载体,通过“三项制度”的实施,全面实现公安行政执法信息公开透明、过程全程记载、决定合法有效,为服务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造成渝第二城、宜居新XX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内容
(一)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严格贯彻落实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重点解决公开不及时、信息不全面等突出问题,着力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警务机制。一是强化事前公开,各部门要及时建立行政执法公示栏,主动、全面公开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及时更新。二是规范事中公示,在接处警、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送达法律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的规定公示执法身份,依法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三是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案件由省厅统一向XX省政务服务网推送公开。各办案部门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公开要求对涉密、敏感的内容进行隐匿、删除,法制部门对公开信息进行严格审核,发现公开信息不准确的,及时予以更正;对行政案件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要求重新作出的,法制部门在接收到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后,及时按规定删撤。(二)全面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严格落实《XX省公安厅关于建立健全执法全流程记录机制的实施意见》,重点解决执法记录不全面不系统、记录资料管理使用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坚决确保执法活动全过程留痕、可回溯式管理。要实现“六个全程记录”:接警受案要全程记录,严格执行《XX省公安机关受案立案管理规定》,严格落实接报警网上登记制度和群众上门报案“三个当场”要求,实现接报警、受立案工作信息全要素网上记载、全流程网上运转。现场执法要全程记录,严格执行《XX省公安机关警情处置程序规定》《XX省公安机关现场执法全程同步记录管理规定》,充分配备、全面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严格使用执法视音频管理系统,对接警处警、当场处罚等现场执法活动全面实施视音频记录。场所管理要全程记录,严格执行《XX省公安机关执法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和“四个一律”要求,确保办案区视频监控全覆盖、执法活动全记录。讯问询问要全程记录,严格执行《XX省公安机关执法活动同步录音录像规定》,询问重大行政案件违法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涉案财物要全程记录,严格执行《XX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依托涉案财物管理系统详细记录涉案财物基本情况、保管状态、以及移交、发还、处置等信息,实现对涉案财物全流程网上管理。网上办案要全程记录,严格执行《XX省公安机关执法活动网上管理规定》《XX省公安机关案件网上办理管理办法(试行)》,推进新版警综平台网上办案系统、XX省大数据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深度运用,全面实现案件信息和全部证据网上记载、网上流转、网上留痕。(三)落实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严格执行《XX省公安机关案件统一审核规定(暂行)》,重点解决行政执法中不严格、不规范问题,坚决确保每一项重大执法决定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要严格落实审核制度,严格实行行政案件“统一审核”制度,推行重大、复杂、特殊、敏感案件审核提前介入、审核见面、集体研究、风险评估“四项制度”,把住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充分发挥专兼职法制员的职能作用,把好行政案件质量第一关口。要切实配强法制审核队伍,结合公安机关机构改革,调整素质高、能力强、业务精、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法律专业背景的民警到法制员审核岗位。要严格落实审核责任,办案部门对送审案件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法制部门对审核意见负责,公安机关负责人对审批意见负责。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分局成立三项制度领导小组,分分管法制工作局领导任组长,法制大队大队长任副组长,驻局纪检监察组、指挥中心、政治处、督察及局执法办案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法制大队,法制大队内勤担任信息联络员。各执法部门要明确工作目标、职责和要求,法制部门要切实加强检查和督导。(二)加强教育培训。
要加强“三项制度”专题学习培训,重点加强执法语言、执法行为、执法流程等方面的常态培训,切实提升广大民警的执法素质和业务能力;继续深化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制度,鼓励支持更多民警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和高级执法资格。11.联合执法制度 篇十一
“三全并举”走出执法困境
武冈市国土资源局从动态巡查、部门联动、内外问责三个方面下功夫,基本构建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联合监管机制。
一是巡查全方位。首先是健全巡查网络。该局党组8名领导带领机关工作人员分片包干;各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包村包矿,村组干部包片包组;聘任驻村干部任信息员、村干部任协管员、组长任联络员,形成了“市、乡、村、组”四级联动巡查网络。同时,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监督员,巡查专业队伍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形成了完善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预警机制。其次是明确巡查职责。规定市级负责国土资源动态巡查的督查、指挥和考核工作,负责大、要案及县道以上主要公路两旁整宗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乡级负责辖区土地、非煤矿山违法行为的巡查及制止和处罚工作;村、组负责国土资源违法信息联络、反馈、上报和制止工作;矿管所负责煤炭资源违法案件的动态巡查和查处工作。再次是严格巡查责任。每年市政府与各乡镇签订《耕地保护与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责任书》;局机关与各国土资源所、执法监察大队、矿管所,乡镇政府与各村均签订《国土资源动态巡查责任状》;各巡查单位与成员签订《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分片(分矿)包干责任状》;同时制订《国土资源动态巡查责任追究制度》、《国土资源动态巡查督查制度》,规定巡查责任。最后是实行分区巡查制度。因地制宜科学明细地划分了三级巡查区。一级巡查区为基本农田保护区、城市规划区、乡镇政府所在地、集镇规划区、主要公路两侧及违法行为易发区,其他区域为二级或三级巡查区。规定一级巡查区每周巡查不少于一次,二级巡查区每半月巡查不少于一次,三级巡查区每月巡查不少于一次。执法监察大队对各巡查区域实行“一季一督查一通报”。
二是联动全创新。首先是创新法院提前介入机制。通过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创建了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法院提前介入机制,即国土资源部门在向违法当事人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如果当事人拒不停止,就通知书内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即可对违法施工现场进行查封,如当事人擅自启封则由法院对其实施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通过法院提前介入,使司法介入时间由原来的2个月缩短为3天,降低了执法成本,减少了当事人的损失,有效地将土地违法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其次是创新煤矿监管机制。出台了《武冈市预防和治理煤矿超深越界开采管理办法(试行)》和《武冈市煤矿越界开采井巷密闭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国土资源、安监、煤炭等部门的职责,建立了相互通报、共同监管的责任机制。与公安部门联合采取扣押设备、拘留非法采矿业主、网上追逃涉矿犯罪人员等措施,形成对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其三是创新国土资源联合执法机制。从纪检监察、规划、建设、公检法等部门抽调专人成立联合工作组,每年开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对涉案人员采取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司法)拘留甚至刑事处罚等多种手段严厉惩处。凡涉案国家工作人员,一律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等部门对当事人实行“停职、停薪、停岗”,对非法矿山采取“停水电、停火工品、停税费票”的措施。两个“三停”的实施,较好地遏制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三是问责全刚性。首先是对内问责。制定了《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和违法案件查处暂行办法》和《武冈市国土资源系统行政问责办法》,对系统工作人员规定了41种问责情形,视情况不同分别给予罚款、取消年度目标责任奖金、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免职、停职待岗等处罚。并实行按季考核,考核结果在全系统通报。其次是实行乡镇、村级国土资源监管问责。出台了《武冈市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级负责国土资源监管问责试行办法》,规定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国土资源监管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驻村干部为第二责任人;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为该村国土资源监管第一责任人,其他村干部为第二责任人。明确了问责方式和问责情形,对监管不到位的扣发津补贴,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免职处分,并对单位全年工作实行一票否决。
构建联合监管机制中存在的难题
“三全并举”虽然总体上使武冈市资源执法监察从以往的“一家管”转变为现在的“大家管”,但由于方方面面因素的制约,还存在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一是巡查难到位。由于缺乏必要的奖励激励机制,乡村土地监察信息员、协管员制度很难落实,加之工作容易得罪人,导致乡村土地监察信息员、协管员工作积极性不高,发现违法行为大多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不主动向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动态巡查网络没有发挥应有的预警功效,难以做到及时发现、制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少数案件由于前期发现不及时,制止不到位,造成土地违法既成事实,致使处罚执行难度大,久拖不决,没有发挥震慑警示作用。
二是联动难到位。由于地方政府受现行考核体制和政绩观的影响,“以地招商”、“先上车,后买票”的现象普遍存在,而个别违法用地者往往打着招商引资之名,行违法用地之实。对这类案件的查处难度和阻力非常大。近年来,该市虽然建立了国土、纪检监察、规划、建设、安监、林业、环保、公安、检察、法院等多部门国土资源执法联动机制,但少数乡镇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思想重视不够,认为国土执法就是国土部门一家的事,是国土部门一家的责任,因此在具体工作中,把关不严,甚至为违法用地开绿灯,提供便利条件。如规划部门不查土地权属来源就为违法用地者办理规划许可证,房产部门没有土地证也照发房产证等,助长了违法用地者的气焰,给土地执法带来一定的阻力。
三是问责难到位。由于内部问责制度没有严格执行到位,在某种程度上促长了基层工作人员的“惰性”。特别是执法工作缺乏积极主动性,执法监察防范机制没有得到贯彻落实,没有真正发挥源头预防的功能。个别国土所执法“等”“靠”思想非常严重,一有违法案件就往上面推,完全依赖于上级部门的直接查处,使执法工作处处被动。对乡村的问责,国土部门只有建议权,在牵涉对乡镇干部真正问责处罚的时候,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鉴于种种考虑,也是疲软无力,导致问责成空谈。
四是执行难到位。由于法律没有赋予国土部门必要的行政强制权,国土部门在制止土地违法行为时往往只限于一纸《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采取向当事人劝诫、宣讲法律政策等方式劝其自行停止施工,如当事人拒不配合,也只能“望洋兴叹”,眼睁睁地看着违法建筑物一天天“长高”。按照现行土地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土地执法的行政处罚基本上是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退还土地,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等几种形式。对于小额罚款还容易执行,一旦涉及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没收违法所得金额较大的,当事人就不会那么配合了,基本没有自动履行的可能。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也因执行经费、社会稳定等种种原因,不可能每宗案子都执行到位。而且,对没收来的建筑物如何处置,法律规定尚属空白,执行时无所适从。
健全完善联合监管机制的几点思考
落实两种机制。一是落实监管问责机制。严格执行内部监管问责机制,促使各单位积极主动地开展执法监察工作,杜绝工作敷衍塞责、“等”“靠”思想严重的不良风气。加强对乡镇党政领导、村组干部的土地法制宣传,积极促成市委市政府建立对乡镇、村组土地监管问责的考核机制,确保将《武冈市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级负责国土资源监管问责试行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二是落实奖励机制。通过建立适当的奖励机制,充分调动乡村土地监察信息员、协管员的工作积极性,确保乡村动态巡查网络能够正常发挥预警功效。例如:可以规定乡村土地监察信息员、协管员举报、协助制止一宗违法占地给予200元奖励,年底对各村土地监察信息员、协管员进行评优评先,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加大三个力度。一是加大“查”的力度。严格落实动态巡查责任状,加大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力度,确保及时发现、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二是加大“打”的力度。利用法院提前介入机制、部门联合执法等,采取查封、司法拘留、两个“三停”等强硬措施,该拆除的拆除,该没收的没收,让违法者付出惨痛代价。三是加大“疏”的力度。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加大用地的疏导,主要是大力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积极向上级争取建设用地特别是农用地转用指标。并继续冻结单门独院选址建房及主要公路沿线的零星用地,大力推行农村村民集中成片建房模式,从节约集约土地上缓解农民建房用地供需矛盾。
加强四项工作。一是加强宣传教育。要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特别是对乡镇党政领导、村组干部的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召开会议贯彻宣传、举办培训班、印发宣传资料、播放电视专题片、发表新闻信息、出动宣传车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各级领导干部及时了解国土最新法律政策,赢得社会各界广泛支持,为国土执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二是加强部门联动。继续争取市委市政府对国土资源工作的重视和支持,进一步健全完善国土资源执法联合监管机制,凝聚执法合力,打出执法“组合拳”。并探索建立对各相关部门的国土资源监管问责机制,如:规定对违法用地建设项目,发改部门不得立项,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部门不得发放贷款,工商部门不得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等。凡因把关不严,违规为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开绿灯及提供便利条件的,一律追究承办人员及有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从政府行为层面上截断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源头。三是加强支撑保障。由于执法监察工作相对于其他工作来讲,是一项艰苦、危险、易得罪人的工作,为充分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建议对执法人员的经济、政治待遇高看一筹,同时积极与上级主管部门及组织人事、编制部门协调,争取将事业编制的执法人员转为公务员,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四是加强业务培训。建立完善定期学习考试制度,严格奖罚措施,促使执法人员加强政治业务学习,努力增强自身综合素质,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效率,杜绝“疲、懒、散”的工作作风。同时,加强系统之间的横向交流,多向外县市兄弟单位学习先进经验,努力提升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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