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保障房申购条件

2024-10-14

深圳保障房申购条件(共7篇)

1.深圳保障房申购条件 篇一

深圳保障房如何选房

20深圳保障房选房可以在【深圳住房保障署网站查询】,以下是关于年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相关信息,大家可以查阅!

2017年深圳市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1】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以限定的标准和价格,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出租或者出售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多种形式。

不过目前公共租赁住房和安居型商品房两个形式为主要存在形式,而且申请是采用轮候式的。

也就是大家要排队来,根据条件,先后轮候。

深圳保障房申请,你达标了吗?

近年来,深圳政府一直都在加大力度建设保障性住房项目,比如观澜旧村二期配建项目、宝城27区旧改配建项目、坂田村旧工业改造配建项目等。

文龙华新区首批保障性住房项目澜苑、祥澜苑、民兴苑等等。

虽然政府建设这么多保障性住房,可依然有存在着部分空置房的现象,主要是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的限制,申请的人很多,可真正符合条件的不多,所以才会导致这种现象的出现。

另外就是保障性住房大多位置偏远,交通不便,配套又不足,很多人即使想申请也望而却步。

公租房的主要申请条件【2】

1.首先要是成年人,其次要是深户,投靠子女而取得的深户是不可以作为申请人的哦;具有深圳居住证满一年的符合共同申请人条件的也可以申请哦,共同申请人在承租期间不得重复享受本市其他任何住房保障政策优惠。

2.申请人的配偶属现役军人的,可以不受户籍及持有本市居住证期限的限制。

而子女因服兵役或者就学将户籍迁出深圳的,都可以视为是深户的哦。

3.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保累计缴费3年以上,申请人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1年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属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一、二、三、四级残疾人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不受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限制。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未领取购房补贴,在申请受理日之前3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5.提出申请时,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租住任何形式的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正在本市领取租房货币补贴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经轮候选房并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停止享受租房货币补贴。

6.申请人及其配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行为,或者虽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的行为,但已依法接受处理并自处理之日起满五年。

2017年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政策解读【3】

购买安居型商品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2.申请人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累计缴费5年以上,或者申请人依照《深圳市人才认定办法》经认定为人才且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自有住房;

4.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注:1)申请人为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可以个人名义申请购买一居室安居型商品房。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曾经离婚的,离婚前其原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拥有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但在离婚后归其原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所有,且离婚时间距申请受理日不满5年的,不得申购。

深圳安居房申请材料

区受理窗口负责受理、审核、扫描并保存申请人的所有材料。

(一)基本材料

1.《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轮候申请表(安居型商品房)》(须在系统中完成信息填报后从系统打印)。

2.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及户口簿(未成年子女可只提交户口簿);户口簿不能反映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之间亲属关系的,应出具其它可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如出生证、收养证明、公证书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等。

3.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已婚的,提交结婚证;未婚的,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离异的,提交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交丧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补充材料

1.收养过子女的,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2.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5年以下的,且属《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规定的人才的,提交学历、学位、职称证明或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人才认定证明文件。

3.属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一、二、三、四级残疾人或经民政部门认定为抚恤定补优抚对象的,须提交相应的残疾、优抚证明材料。

4.配偶属现役军人的,提交军官证、士兵证、等证明材料。

5.未成年子女因服兵役或就学而将户籍迁出本市的,须提交市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6. 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超生政策的,申请时不需提交计划生育证明,但在认购时须提交;已违反超生政策的,申请时应当提交自接受处理之日起已满的计划生育证明。

以上材料均须提交复印件,同时应将原件交受理窗口核验,复印件需使用A4型纸。

2.杭州保障房申请条件 篇二

1、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2人取得本市户籍,且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2、在本市无住房。

符合上述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可以个人的名义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购买厦门保障性商品房:

1、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2、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本市户籍的

3、作为商品房委托代理人或者通过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未满十年的

4、已领取拆迁公有住房安置补偿金未退还的。

三、申请厦门保障性商品房的家庭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户籍。

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必须共同申请。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父母、成年子女、单身兄弟姐妹以及其他具有抚养或赡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户籍的.,也可共同申请。现役军人符合转业进厦安置条件,且其家庭符合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户籍因就学迁入本市的,就学期间不计入取得户籍时间。因就学(不含出国留学人员)、服兵役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的,仍可参与共同申请。

厦门保障房申请流程:

1、申请登记:

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或持证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保障性住房书面申请,填写审批表并提供相关资料。

2、审核公示:

(1)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就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区房地产管理部门。

(2)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自收到保障性住房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家庭的住房状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保障性住房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区民政局。

(3)区民政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家庭的收入、财产状况进行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4)经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核,对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公开登记结果并报区建设局备案。

3、审批执行:

(1)街道组织在保障性住房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居住地、工作单位初审公示(10日),街道乡镇提初审意见、配售方案(2个工作日)。

(2)区县复审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料、确定配售方案(5个工作日),公示(5日)。

(3)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2个工作日)。

(4)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进行摇号配租配售。

(5)摇中,进行配租保障性住房,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由区建设局发放租金补贴,对承租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的由区房产管理部门给与租金减免;对符合要求配租住房的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由区建设局按登记顺序安排配租住房;未摇中,继续轮候或取消资格。

昆明经济适用房可申请条件及出售条件【2】

昆明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购买昆明经济适用房的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昆明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一)具有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区(含呈贡新城)常住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昆明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昆明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二)已婚(含未满 30周岁离异或丧偶带小孩),或年龄在 30周岁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昆明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三)申请家庭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我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

昆明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四)申请家庭的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

昆明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国有困难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家庭或住房困难家庭,并符合上述条件。

昆明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昆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招标确定,其价格构成按省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发改价格〔〕890号)文件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昆明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申请购买昆明经济适用住房(包括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国有困难企业职工购买本单位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以户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受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昆明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验原件交复印件);

2.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

3.石家庄保障房申请条件 篇三

只有具备以下条件,才可以申请廉租房:

1、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2、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

3、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5、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二、申请廉租房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申请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及复印件,所需复印件一式三份: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2、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离异的提供离婚证;

3、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 4、按要求填写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核定表》(须提供原件);

5、低保和优抚家庭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或优抚证明;

6、原住房拆迁的家庭须提供拆迁补偿协议;

7、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需同时提交以下相应材料:

1、重残家庭须提供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

2、有患大病成员家庭须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大病诊断书;

3、居住危房的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险房屋鉴定书。

注:申请家庭须做出声明,同意市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其它有关政府部门(如工商、税务、交通等)、公/私营机构(如银行、证券交易所、车辆管理所等)或其工作单位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资产等情况,并索取相关证明。

4.经适房申购须知大全 篇四

2011-07-14 16:56来源:市住建委

一、认购程序

(一)发布销售公告。经济适用房项目具备认购条件后,在《洛阳晚报》、《洛阳日报》以及“市城建信息网”发布“销售认购公告”,主要内容包括:小区名称、建设单位、坐落位置、户型面积、房源数量等。

(二)申请报名及审核。销售公告发布后,申请人向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的户籍所在辖区住房保障(房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抽号、选房。领到《准购证》的申请人,根据本人所申请的经济适用房小区,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抽号,在抽取选房顺序号后,仍按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选房并交纳“购房诚信金”,没有抽中房源的申请人进入轮候管理。

二、认购条件

凡在城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常住户口满一年);

2、中低收入家庭;

3、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

4、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5、单身人员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年龄需满26周岁;

6、申请人家庭成员不能拥有10万元以上消费性轿车;

7、个体经营者注册资金不能超过10万元的。

8、现役军人,除应符合洛阳市就地安置条件外,还需满足2、3款条件;如已婚,配偶户口为洛阳市市区非农业户口,在本人不符合就地安置的情况下,可以配偶名义申请。

三、户籍的认定

具有本市城市区常住户口:包含瀍河区、老城区、西工区、涧西区、高新区、洛龙区、经贸开发区、伊滨区的非农业户口;城中村和已划入市区的居民;户口迁至市区满1年以上的居民;夫妻双方有一方是洛阳市市区非农业户口,另一方非本市的可办理。

四、申请家庭人员数的认定

1、与申请家庭在同一户口簿内的直系亲属(父母、未成年子女)认定为该申请家庭的家庭成员。

2、寄住、寄养、寄读、旁系亲属人员不计入家庭人员数。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计入家庭人员数:

(1)户口在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

(2)未婚义务兵役的军人;

(3)在劳动教养、劳动改造的人员。

4、已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成员,不重复计算家庭人员

五、无房户与住房困难户的认定

1、无房户:没有享受过房改房政策(含单位集资建房)的家庭或个人。

2、住房困难户:

(1)已购买过房改房(含集资房),但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的家庭或个人,包括含父母的四人户或五人户(父母没有任何房屋产权且属洛阳市区常住人口),住房面积不超过90㎡的;

(2)申请人家庭有继承或赠予住房的,面积不计算在申请面积内的;

(3)离异两年以上,婚前双方共有一套80㎡以下的房改房,离异后产权归一方所有,另一方没有住房的;

(4)申请人家庭有商品房(包括二手房),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30㎡的。

(5)符合住房困难户条件的,已有房屋建筑面积允许有3%的误差

六、申请家庭收入的核定

1、低收入家庭是指低于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线以下的家庭,收入标准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项指标。家庭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包括工资、福利、奖金等)、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与申请人及配偶任何一方在同一户口簿内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与申请家庭合并计算;申请家庭收入以其上一年度家庭总收入作为核定依据。

2、有从业单位的申请人由所在单位出具收入证明(需提供连续六个月以上工资发放明细,有工资卡的提供银行出具的流水账)并由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财务章;无从业单位的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收入证明并经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离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出具收入证明。

3、从事个体经营的,在出具收入证明的同时,须提供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 证和上年度缴税凭证。

5.深圳保障房申购条件 篇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厦委办发〔2006〕39号)、《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社会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厦委〔2006〕84号),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解决引进人才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现就我市引进人才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的条件

我市引进人才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1999年1月1日起,经市组织、人事、教育、劳动部门批准从厦门之外新引进到本市企业和市、区属事业单位工作,并已按规定办理了人事关系、户籍迁厦手续的人才,但从驻厦部、省属单位调至本市市、区属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除外;

(二)申请时符合厦委办发〔2006〕39号文规定的当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或一次性安家补贴的申请条件的在职在岗引进人才,具体条件如下:

1、人才的岗位、专业、申报单位等符合《厦门市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目录》的要求(2006年目录附后,目录按每年向社会公布)。

2、人才学历、阅历等条件

〔事业单位的人才,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⑴符合市重点人才直接确认条件的人才;

⑵经市人事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评鉴确认的市重点人才

⑶具有博士学位的人才

⑷具有硕士学位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人才

(5)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正高职称的人才

(6)经费自给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和财政核拨补助经费事业单位中具有本科学历且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人才

(7)中小学引进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特级教师或省级学科带头人。

(8)具有国家执业资格的高级技师

〔企业单位的人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⑴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个人条件与岗位需要相一致,具有三年以上与拟任岗位相关工作经历;申报时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岗位薪酬不低于本市上一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

⑵申请人属电子信息、机械、化工等支柱产业急需紧缺的技术研发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或属软件、光电、生物与新医药等新兴产业急需紧缺的技术研发人才和高技能人才,或属物流、旅游、商贸、文化、金融、中介、会展等行业急需紧缺的高级人才,或属其他的企业急需紧缺的核心骨干人才,或具有国家执业资格的高级技师人才。

(三)申请人及参加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厦门城镇户籍,参加申请的家庭成员应为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申请人及参加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厦无任何房产。

二、申办程序

(一)领表。经预审符合申报的基本条件的,发给表格。

(二)登记。由申请人如实填写《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在单位内公示7日后,属区属事业单位的经所在区人劳局审核签章并由区人劳局统一上报,属市属事业单位的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并由用人单位统一上报,属其它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统一上报,由市人事局受理、审查人才条件。

(三)审核。市人事局审核人才条件后,通知区人劳局或有关单位统一领取《厦门市引进人才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介绍信》。

(四)复核。由市公房管理中心复核。

(五)审批。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部门审批并向社会公示15日。

(六)选房。由市公房管理中心按轮候号顺序组织约谈,申请人根据规定条件、自身需求和公布房源自行选房。申请人有三次挑选住房机会,选房后签订选房意向书或选房确认书。申请人拒绝选房,或经三次选房不能选定,或已签订选房确认书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资格,但可重新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

(七)签约。申请人与市公房管理中心签订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赁合同;属区属事业单位的与所在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属企业单位、市属事业单位的与市人事局签订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租金补助合同;驻厦省、部属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租金补助合同与所在单位签订。

(八)入住。由市公房管理中心按规定办理入住手续。

四、申请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二)市组织、人事、教育、劳动部门同意调入的批件;

(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及聘任书;

(四)家庭户口簿;

(五)婚姻、子女情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等);

(六)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所在单位开具的分配住房情况证明;

(七)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八)企业引进人才还须提交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凭证;

(九)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其他事项

(一)驻厦省、部属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可依照此通知办理,租金补助金由所在单位承担,租金补助标准按《厦门市引进人才申请社会保障性租赁房操作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6.深圳保障房申购条件 篇六

实施办法

深证上〔2013〕45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投资者按持有的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以下简称“市值”)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资金申购业务,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市值计算规则

第三条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以投资者为单位进行计算。投资者的同一证券账户多处托管的,其市值合并计算。

第四条投资者持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多个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申购日(T 日,下同)前两个交易日(T-2日)日终为准。融资融券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投资者持有的市值中,证券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明细账户的市值合并计算到该证券公司持有的市值中。

第五条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账户以及企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证券账户单独计算市值并参与申购。

第六条不合格、休眠、注销证券账户不计算市值。

第七条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市值为其T-2 日日终持有的市值。非限售A股股份发生司法冻结、质押,以及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限制的,不影响证券账户内持有市值的计算。

第八条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持有市值按其T-2日证券账户中纳入市值计算范围的股份数

量与相应收盘价的乘积计算。

第三章 基本规则

第九条根据投资者持有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1 万元以上(含1 万元)的投资者才能参与新股申购,每5000 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5000 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 股,申购数量应当为500 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999,999,500 股。

第十条投资者可以根据其持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使用所持深圳市场证券账户申购在深交所发行的新股。深交所接受申购申报的时间为T日9︰15-11︰30、13︰00-15︰00。投资者在进行申购委托前需足额缴款,投资者申购量超过其持有市值对应的网上可申购额度部分为无效申购。对于申购量超过主承销商确定的申购上限的新股申购,深交所交易系统将视为无效予以自动撤销,不予确认;对于申购量超过按市值计算的网上可申购额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超过部分作无效处理。

第十一条新股申购一经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不得撤销。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有市值的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以该投资者第一笔有市值的证券账户的申购为有效申购,对其余申购作无效处理。每只新股发行,每一证券账户只能申购一次。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新股申购的,以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的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被自动撤销。

第十二条不合格、休眠、注销和无市值证券账户不得参与新股申购,上述账户参与申购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对其作无效处理。各证券公司须做好上述证券账户的前端监控。

第十三条 T日有多只新股发行的,同一投资者参与当日每只新股网上申购的可申购额度均按其T-2 日日终持有的市值确定。

第十四条申购委托前,投资者应把申购款全额存入其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资金账户。申购时间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发行价格填写委托单。一经申报,不得撤单。申购配号根据实际有效申购进行,每一有效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

购单位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

第十五条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股申购实行非担保交收。结算参与人应使用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开立的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完成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并应保证其资金交收账户在规定的资金到账时点有足额资金用于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

第十六条如果结算参与人在规定的资金到账时点资金不足以完成新股申购的资金交收,则资金不足部分确认为无效申购。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以下原则进行无效申购处理:同一日内有多只新股进行申购的,按证券代码从大到小进行无效处理;同一新股的申购,根据深交所主机确认申购的时间先后,逆序从最晚一笔申购开始,对该结算参与人的申购逐笔进行无效处理,直至满足实际资金余额为止。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十七条 T-2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计算该日所有深圳市场证券账户的非限售A 股股份市值及可申购额度,并于申购日前一个交易日(T-1 日)将可申购额度向各证券公司发送。各证券公司须做好其投资者网上申购数量的前端监控。

第十八条 T日,投资者根据其持有的市值数据,在申购时间内通过与深交所联网的各证券公司进行申购委托,并根据发行人发行公告规定的发行价格以及申购数量足额缴纳申购款。如投资者缴纳的申购款不足,证券公司不得接受相关申购委托。已开立资金账户但没有足额资金的投资者,必须在T日申购前,根据自己的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尚未开立资金账户的投资者,必须在T 日前在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并根据申购量存入足额的申购资金。

第十九条申购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T+1 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申购资金进行冻结处理。T+1 日15︰00 前,申购资金须全部到账。T+1 日16︰00 后,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会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和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核查,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发行人应当向负责申购冻结资金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支付验资费用。验资结束后当天(T+1 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实际到账的新股申购资金确认有效申购总量,按每申购单位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按时间先后顺序连续配号,直到最后一笔有效申购,并按

以下办法配售新股:

(一)如有效申购量小于或等于本次网上发行量,不需进行摇号抽签,所有配号都是中签号码,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新股。

(二)如有效申购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量,则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中签号码,每一中签号码认购一个申购单位新股。

第二十条如有效申购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量,申购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T+2 日),在公证部门的监督下,由主承销商主持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并于申购日后的第三个交易日(T+3 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布中签结果。

第二十一条 T+2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中签结果进行新股认购中签清算,并于当日收市后向各参与申购的结算参与人发送中签数据。

第二十二条 T+3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新股申购资金进行解冻处理,并从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账户上扣收新股认购款项。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中签的认购款项扣除相关费用后,划至主承销商的资金交收账户。主承销商在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划转的认购资金后,依据承销协议将该款项扣除承销费用后划转到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结算参与人在收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返还未中签部分的申购余款后,将该款项返还给投资者。

申购日后第一个交易日(T+1 日)至网上申购资金解冻日(T+3 日)的前一自然日,网上发行申购资金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予以冻结,申购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划入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

第二十三条 T+3日,网上发行结束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网上发行新股股东的股份登记。

第五章 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的衔接

第二十四条新股按市值申购网上发行与网下申购缴款同时进行。

第二十五条对于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均按照定价发行方式进行。对于通过网下累计投标询价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的,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按询价区间的上限进行申购。网下累计投标确定发行价格后,T+3日,中签投资者将获得申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及未中签部分的申购余款。

第二十六条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T-1 日之前刊登网上发行公告,网上发行公告与网下发行公告可以合并刊登。

第二十七条对每只新股发行,凡参与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不得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已参与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名单对其网上申购作无效处理。

第二十八条如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拟在网上与网下发行之间安排回拨,在确定网下发行流程时应将网下发行申购冻结资金的解冻安排在网上申购资金验资日以后,并安排在网下申购结束后刊登网下配售初步结果公告。如发行人拟启动网上与网下发行之间的回拨安排,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在网上申购资金验资当日通知深交所;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深交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根据发行公告确定的网上、网下发行量进行股票配售。

第二十九条网下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办理股份登记。材料齐备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两个交易日内完成登记。网上与网下股份登记完成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新股股东名册交发行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因使用多个证券账户申购同一只新股、同一证券账户多次申购同一只新股、无市值证券账户申购新股,以及因申购量超过可申购额度,导致部分申购无效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投资者应根据中国结算相关规定管理其证券账户。

第三十一条各证券公司未按规定做好投资者新股申购前端监控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失职证券公司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同一只新股发行,参与网下发行报价或申购的投资者再参与网上新股申购,导致其网上申购无效的,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相关责任。深交所可以对此类投资者的证券账户采取限制交易等监管措施,并提请有权部门作出处罚。

7.深圳保障房申购条件 篇七

成都保障房申请条件

成都市廉租房与公租房已并轨运行

成都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中等及中等以下收入的中心城区户籍家庭、中心城区户籍单身居民、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年收入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或个人年收入5万元以下(含5万元),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成都市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为中心城区户籍家庭的,家庭人口应当2人及以上,主申请人具有中心城区正式城镇户口,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2.申请人为中心城区户籍单身居民的,应当具有中心城区正式城镇户口,申请人在中心城区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且未承租公房。若申请人未满35周岁(成年孤儿除外)的,须在中心城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应当具有本市非中心城区户籍或持有成都市居住证,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中心城区无城镇自有产权住房且未承租公房,主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工作,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成都保障房租金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租金年涨幅不超过5%。其中:

符合我市人才安居政策并承租产业功能区配套住房的,租金标准按《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产业园区配套住房租赁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租住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区(市)县无自有住房,且在成都市未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的,租金标准原则上为市场租金的90%。

对产业发展和区域功能完善有重大支撑作用的企事业单位,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可定向提供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准入条件、租金优惠比例由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确定。

市场租金标准按照市住建局定期发布的《成都市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水平信息》执行。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属地实际适当提高租金优惠比例,提高部分所需资金由区(市)县政府(管委会)承担。

保障房申请书范本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本人_____年生,系____镇居民,19__年至__年在___厂做工,__年以后无固定职业。丈夫 __,__生,__旱田人,无固定职业,目前在家务农,20_年11月5日家中老房毁于洪水、泥石流,现借住于村邻家。女儿许晴,现年8岁,就读于X_县民族小学三年级。

本人长期以来身患___病,四处求职无门,无固定收入,_手术后失败后需长期服药治疗,双方有4位老人需赡养,一家人全部费用靠丈夫务农和打工维持。__年8月和__年12月,本人和女儿分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本人和丈夫__年结婚至今一直居无定所,为了生活,在县城四处奔波,租房居住,且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实际困难和无住房的实际情况,现申请政府公租住房一套,望给予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uexila

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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