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专业 实习报告

2024-09-08

法学专业 实习报告(共8篇)

1.法学专业 实习报告 篇一

专 业 实习报 告

一. 实习目的 „„„„„„„„„„„„„„„„„„„

2二. 实习内容一 „„„„„„„„„„„„„„„„„2-3

三. 实习内容二„„„„„„„„„„„„„„„„„„3-7

四.

实习感悟„„„„„„„„„„„„„„„„„„„7-8

五. 实习建议„„„„„„„„„„„„„„„„„„„8-9

一.实习目的

认识实习是我们法学专业的学生在校外学习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理论联系实际必要环节,也是我们学习了宪法和法理学专业课程以后理论联系实际的最宝贵的实践锻炼。我选择在村委会实习,了解本村的人口,政治,经济,社会状况。将所学的专业和实际联系在一起,希望能够为本村提出一些合理化,科学化的建议,让我们村更加民主,自由,富足。二.实习内容一

首先介绍我所在的乡镇---苗桥乡,苗桥乡位于永城最东部,东邻安徽省濉溪县,距市区20千米。辖张楼、新庄、陈大庄、韩阁、花元、汤庙、梁海、月店、杨楼、屈庄、曹楼、武庙、苗北、苗南、李黑楼、水寨、黄楼、周集、土楼、高楼20个行政村,86个自然村,156个村民小组。乡镇人口总计3.1万人,耕地面积4.5万亩,总面积50平方公里。境内煤炭资源丰富,年产300万吨的新庄煤矿座落其中。交通、电力、文化、娱乐、服务等设施齐全。2003年,全乡国内生产总值达3.4亿元,财政收入达800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2600元。

近年来,该乡先后引资近亿元,筹建了神力水泥有限公司、特种水泥厂、免烧砖厂、精白面粉厂、皮革厂等高科技民营企业23家,年产值达2.3亿元。大力进行了产业结构调整,发展温棚蔬菜、莲藕、棉花、瓜类、药材及速生杨等经济作物2.4万亩,养殖户2600户,养殖水面2400亩,被河南省评为“科普示范乡”和养殖示范基地,被商丘市评为农业产业化服务先进单位。特产“苗(桥)白(菜)”以爽脆可口、个大质优享誉中外。文化教育工作名列全市前列,升学率连续3年位居全市榜首。小城镇建设成效显著,被列为河南省小城镇建设重点乡镇。连续3年,被河南省委、商丘市委和永城市委授予“六好乡镇党委”称号,被永城市委、市政府评为目标管理先进单位,被商丘市、永城市评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先进单位。

再次介绍我的村落——杨楼村,这个村子由孙花园,孙庙和杨楼三个小组组成,总人口1034人,全部为农业人口。村民经济来源以个体经营为主,以种植小麦,玉米和大豆获得的经济为辅。

近年来,河南煤化工集团的永煤集团的一个分矿坐落于本村,带动了本村经济发展,一部分从事了餐饮业,一部分人从事了服务业,还有一部分人从事了运输业,整体提高了人均收入。交通方面,道路变得畅通便捷,有利于与外界联系,将外界的新事物带入本村,为本村的发展做铺垫。三.实习内容二

为了保障本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本村选举了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本村主任是万光荣,曾是初中学校校长。

下面由我为大家梳理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方法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村委会成员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人民群众服务,为人们群众谋幸福。那么村民委员会职责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男女平等,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与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各民族村民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

那么,基层政权和村委会什么关系呢?基层政权是国家政权的一部分,它是相对于中央政权、中层政权而言的,是指这一级政权在国家政权结构中处于基层也就是说最低一层的位置。按照这样的解释,基层政权,顾名思义就是指设在最低一级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政权。我国的基层政权包括农村基层政权和城市基层政权两部分。按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在农村,是指乡、民族乡、镇一级;在城市,是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一级。为了便于行政管理,我国城市基层政权一般设有自己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从组织机构上说,我国的基层政权是指乡、镇、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以及市(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之间,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而是指导和协助的关系,这是由《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的。《村委会组织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这种指导和协助的关系,是由村委会的性质所决定的。因为村委会既不是一级政权组织,也不是乡镇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而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因此,二者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四.实习感悟

基层工作形式主义泛滥,务虚不务实的现象大量存在.很多时候很多工作都是“以会议落实会议,以讲话落实讲话,以文件落实文件”,还有一个说法是“上联:你发文我发文大家都发文;下联:你开会我开会大家都开会;横批:谁去落实”。客观的说,这一现象不是一天两天就形成的,也不是一天两天就能解决的。当然,也不是基层干部一方面造成的,他有着多方面的原因。我个人认为,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上头整天名目繁多的检查、达标、评比,本身就是虚的,既然上面都是虚的,“兵来将挡水来土掩”,下面就也只能“以虚对虚”,这叫”上行下效”;

第二,监督机制的不健全,让形式主义有生存的土壤。在目前的体制下,人民监督是虚的,社会监督是虚的,人大代表监督也是虚的,新闻媒体的监督有时候还管点用,大部分时候就是无人监督,或者说制定制度的人自己自我监督。所谓的达标、评比、检查,本身就是随意性很大的东西,很多时候就是主要领导一句话的问题,很多时候不是你们这儿的工作做得怎么样,是上级检查团在你这里吃的怎么样、喝的怎么样、玩的怎么样、拿的怎么样,总之一句话,下级“吃拿卡要”这一思想领会贯彻的水平决定着你这里某项工作的成绩和水平。这其实就是赤裸裸的腐败!但已经成为一种“潜规则”,一时半会儿无法从根本上难以改变,但制定和执行制度的人都默认了这一“潜规则”的存在,俨然制度的正义性和合法性已不复存在;

第三、目前很多工作仍旧在探索中,还没有形成一个成熟的体制机制,形式主义只是权益之计。从这个意义上说,形式主义还有存在的合理性。现如今,社会不正风气猖獗,甚至于选举村委会成员已经不民主,不科学了。有钱有势的人贿赂村民,让村民投票选举他们,然而他们当上了村长或者主任之后,没有做出对本村实质性的贡献,反而他们自己贪污大笔金钱,甚至官职上升。

西方有个哲学家说过,存在就有是合理。谁也没办法,我们只能寄希望于我们国家相关工作的不断向前发展和完善,能让基层的工作更有效率更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能少一些劳民伤财的事情发生,能让广大基层干部少一些搞形式主义的无奈,能为人民真正的办好事办实事。五.实习建议

第一,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 正确处理好乡镇党、政、群各种组织之间的工作关系。只有不断改善党对农村工作 的正确领导, 才能充分发挥党委和农村党支部的核心地位和堡 垒作用。要用《党章》和党内的有关规定, 严格规范各级党组织 的活动范围和行为方式, 共产党员要严格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群众监督。要从法律上和制度上保障乡镇人民政府全面履行其职能, 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要继续推进乡镇党政机构改革, 转变政府职能, 建立健全行政监督机制, 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 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二,着手解决乡镇职能部门脱离乡镇统一领导问题, 还权于乡镇。目前在乡镇一级, 有相当数目的“ 条条” 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如税务、畜牧、司法、公安、工商、邮电、教育、卫生、粮食等, 它们的人权、财权、物权、事权全部被上划了。乡镇党委和政府对它们的统一领导出现了断档, 必须花大力气对其进行彻底改革, 以解决条块分割现象, 对它们的管理权限下放, 实行由乡镇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 以保持乡镇工作的完整性, 并保证乡镇党委的统一组织领导。

第三,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 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制 度。党组织不能超越《宪法》和法律规定而搞包办代替, 乡镇人 民政府对村委会只能是指导关系, 而不能搞违法的行政干预。要注意克服党政组织和个别乡村领导干部低估农民创造性和 可塑性的不正确认识, 大胆地在农村推行村民自治, 实行民主 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切实让广大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

2.法学专业 实习报告 篇二

一、法学专业实习的作用

法学专业实习能使学生在实践中加深对基础理论的认识, 将专业理论知识与司法实践相结合, 巩固理论教学的效果;掌握我国的审判、检察、律师等法律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和程序, 了解法律职业人员的基本素质和司法的基本状况;学会法律的一般思维和工作方法, 培养学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 强化职业道德, 加强职业责任感和荣誉感, 培养和提高学生未来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通过实习, 使学生进一步掌握专业业务知识和专业技能, 提高运用所学专业理论知识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学生学习的知识, 毕竟停留在书本的层面, 虽然在教学的过程中, 也会涉及一些实践性的问题, 但都是前人的经验和实际感受, 对学生而言, 具有间接性, 未能形成自己的体验和感受, 经过实习之后, 学生会对法学理论有一个更深层次的认识, 使理论知识和司法实践初步结合起来, 为将来从事法律职业创造一定的条件。

二、法学专业实习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无论是从事法学教育工作的老师, 还是法学专业的学生都知道专业实习对于法律应用能力培养的重要性, 但仅有此种意识是远远不够的, 专业实习由于安排时间的冲突、学校监管不到位, 老师指导的不负责, 实习单位管理不严格等因素, 导致专业实习形同虚设, 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 对实习重视不够

目前学校、学生都知道实习的重要性, 但又普遍对实习不够重视, 其原因何在?学校由于长期以来受传统教学模式的影响, 在教学过程中仅注重对理论知识的传授, 而忽略实践教学的环节, 认为学校的主要任务是负责理论教学, 实践能力的培养主要是在将来的工作中。学生对实习不够重视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 学生参加实习目的是为了不影响毕业。除此之外, 实习单位对实习也不够重视, 原因更多地表现为实习操作上的不规范, 没有具体落实指导老师, 没有形成一套具体的指导方案。部分实习单位往往把一些与专业实习无关的工作交给实习学生, 没有传授自己的工作经验, 忽视本单位对学生实践能力培养所起的作用, 一些时候愿意接受实习生, 只是出于与学校的友好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 实习单位很难对学生进行业务上的指导。

2. 实习监管缺失

法学专业实习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即集中实习和分散实习。集中实习是指由学校统一组织, 实习单位、实习内容由实习单位统一安排, 学生没有选择的余地。分散实习是指经学校同意, 由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 实习内容可以由学生自己选择进行专业实习的一种方式。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 分散实习处于失控状态, 对于分散实习的学生而言, 实习有名无实。分散实习的学生大约有以下几类:一是复习考研、考公务员的学生, 他们往往在学校复习考试内容, 根本没有进行实习。在实习结束时, 他们通过关系, 在实习鉴定表上盖一个公章, 就算过关, 大多数要参加考试的同学参加分散实习。二是为将来能在实习单位工作, 创造条件的学生。这部分学生把寻找工作与实习结合起来, 他们在实习单位实习的积极性很高, 效果也较好, 但这部分学生属于极少数。三是既不参加考试又不愿意认真实习, 一心只想玩的学生。这部分学生利用分散实习的机会, 以实习作借口, 成天在家或宿舍上网、打游戏等。从目前实习情况分析可见, 对分散实习缺少一套科学合理的专业实习管理制度体系, 难以保证专业实习的质量。比如没有建立实习考核指标和实习评分标准。

3. 实习时间与考研、考公、就业冲突

大多数学校的实习时间都安排在第七学期或者第八学期,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 第七学期是学生复习考研的关键时间, 第八学期是学生复习考公务员和找工作的关键时间, 这些都与学生的就业有很大关系, 所以, 将实习安排在这段时间内, 就会与学生的就业时间发生冲突。面对这种情况, 学生会根据轻重缓急做出选择, 把主要精力放在就业上, 而对实习则想办法应付, 一部分学生选择分散实习, 另一部分学生则在集中实习的过程中, 在实习单位整天复习自己的考试内容, 对实习单位安排的任务不闻不问, 从实习单位反映的情况来看, 这种现象也普遍存在, 这也是实习单位不愿接受实习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4. 缺少固定的实习基地

实习基地在实践教学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 实习基地是法学专业学生实践教学的基本保障, 其次, 实习基地是法科学生实习的基本载体。 (1) 随着招生规模的扩大, 而固定的实习基地又较少, 联系实习单位非常困难, 实习单位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导致学生集中实习困难增加, , 从而影响了实习的顺利进行。且有些学生在实习的过程中, 不遵守实习单位的纪律, 影响实习单位的工作秩序, 对实习单位的名声造成一些负责影响, 实习单位不愿意接受实习生。由于固定的实习基地不能满足实习的需要, 只能让大部分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 分散实习。

5. 实习经费短缺

由于学校的经费主要来自财政拨款, 经费短缺, 投入不足的现象普遍存在。在这种情况下, 学校一方面在实习基地建设投入不足, 致使实习缺少固定的场所。另一方面, 学校为了节约经费, 不得不把实习的地点选择在家门口, 要么一个单位容纳的实习学生太多, 要么有些实习单位与法学无关, 导致一些学生在实习期间无事可做, 实习效果不明显。此外, 在实习过程中, 必要的一些花费无法进行报销, 导致实习指导老师在实习过程中为了节约经费, 人为地减少一些环节, 或者出现消极实习的情况,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实习的质量。

三、法学专业实习制度的完善

完善法学本科教学实习的相关制度实现目的要靠制度的保障。法学本科教学实习制度可以由以下内容组成:实习的目的、实习的时间、实习的内容要求、实习管理、实习纪律、实习成绩考核、实习指导教师的工作规则等。

1. 成立实习领导小组

要使专业实习成为一种常态化的法学实践教学手段, 就必须成立法学专业实习领导小组, 负责法学专业的实习工作。法学专业实习小组应当以系为单位进行组建, 设组长一人, 由系主任担任, 副组长由教研室主任担任, 成员包括指导教师、班主任等。法学实习领导小组的任务是:制定专业实习的规章制度和专业实习计划, 落实指导教师, 联系实习单位, 与实习单位沟通后安排专业实习日程, 做好实习动员的思想教育工作, 检查实习生工作进展情况, 及时研究和解决实习中出现的问题, 组织专业实习经验交流, 评定专业实习成绩, 做好专业实习总结及归档等工作。

2. 明确实习指导教师职责

实习指导教师的选择以专职教师为原则, 以专业方向为基础, 不同课程的实习由相关专业方向的教师担任, 有利于实习过程中对学生进行指导, 在专业方向对口的情况下, 兼顾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实习指导教师的职责是:做好实习前的准备工作, 布置实习任务;根据专业实习安排, 与实习单位取得联系, 协调各方工作;对实习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 督促学生遵守实习纪律;主持实习总结, 评定实习成绩。承认指导教师所付出的劳动, 与教学等值。

3. 认真组织实施专业实习

首先, 要召开专业实习动员会议, 在动员会上, 要组织学生学习专业实习的规章制度、实习成绩的评定办法, 强调实习纪律和实习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宣读本次专业实习的指导老师、实习单位、实习内容以及具体的日程安排。其次, 在实习阶段, 每个学生都要遵守实习纪律, 不得无故旷工, 要遵守实习单位的工作纪律, 服从统一安排。学生要按照计划安排, 有组织地进行实习活动, 了解实习单位的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等, , 并与课堂理论知识进行比较, 寻找理论与现实之间的差距, 同时, 对实习单位的工作人员要有礼貌, 遇到不懂的问题要虚心请教, 多思考现象后面的深层次原因, 不能只是为了实习而走过场。指导老师也要对学生进行统一管理, 并进行必要的专业指导, 对实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要及时与实习单位进行沟通, 妥善处理。最后, 实习结束后, 学生要按照要求提交实习报告, 实习报告应当包括实习的主要内容和心得体会两部分, 带队教师要根据学生实习的表现和实习报告, , 进行成绩评定, 总结实习过程中的经验与不足, 并完成必要的材料整理和归档工作。 (2)

4. 加强对专业实习的监管

(1) 对学生的监管

对学生实习的监管, 主要针对分散实习的学生。在开始实习之前, 要求分散实习的学生将实习单位的联系方式和具体地址告知实习指导老师。实习开始之后, 指导老师需不定期与实习单位联系, 了解学生的实习情况, 对实习学生进行电话跟踪。在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实地检查, 与实习单位的领导、负责指导学生实习的工作人员当面沟通、交流学生的实习情况。而对集中实习的学生亦需监管, 主要内容包括是否按时上下班, 是否有旷工、迟到、早退现象, 实习态度是否端正, 是否存在消极实习等情形。

(2) 对指导老师的监管

实习效果的好与坏, 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指导老师工作的认真程度, 院系领导可随机到实习点视察, 走访学生, 了解指导是否尽到了职责, 如果发现问题, 可要求指导老师及时更改。

5. 合理评定法学专业的实习成绩

实习成绩的评定是对学生实习效果的整体评价, 实习成绩的评定应当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实习过程中学生的表现;二是实习报告的质量。根据不同的档次, 来评定学生的成绩。在成绩评定的过程中, 首先由指导老师对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表现进行评定, 其次对学生的实习报告进行评定。在此基础上, 由实习领导小组会同指导教师来确定学生的最终成绩。学生在实习中的表现和实习报告一般各占一半的分值, 再计算出总成绩, 总成绩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等。

6.增加对专业实习的经费投入

实习经费是保障实习顺利进行的基础, 学校应增加对实习的经费投入。将专业实习的经费发放给二级学院, 由二级学院统一落实。经费的增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指导老师的工作量, 很多学校对于实习指导老师的工作量不予以认可或认可很少, 造成指导老师工作动力不足;二、指导老师去实习单位必要的差旅费;三、投入经费增设实习基地, 尽量安排学生集中实习, 分散实习不控制因素较多, 不利于监管和指导。

以上是笔者对法学专业本科教学实习制度完善的一些建议, 希望法学专业实习能在法学教育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注释

1胡辉, 黄维娜.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与实习基地的建设[J].湖北教育学院学报, 2007 (7) .

3.法学专业 实习报告 篇三

关键词:法学;专业实习;教学;创新

一、法学专业实习教学环节的现状

时代不断发展,社会对人才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现今我国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模式相对来说比较单一,并且培养出来的人才与社会并不能很好地衔接上。因此,对于高等教育而言,专业性的实习是提升人才质量的一个有效途径。现今,绝大多数高校的法学院,都设置了实习教学这一环节,以期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增强学生步入社会后的工作能力,但是就当前大多数高校法学院的学生的实习教学现状而言,还存在着很多问题。

二、法学专业实习教学环节中存在的不足

1.专业实习基地建设不规范

对于实习教学而言,实习基地是根本。实习基地不仅能够让学生的实战能力得到培养和提升,还能让学生的创新能力得到培养,并且学生还可以通过实习基地接触到实际业务,为自己今后的工作奠定经验基础。因此,好的实习基地能让法学专业实习教学顺利有效地开展,同时保证其教学的质量。而现今很多高校在法学专业的实习教学方案的制订中,并没有认真仔细地为学生选择实习基地,有的高校甚至是让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基地,大部分学生没有实际找工作的经验,因此大多不会跟实习基地签订相关协议,所谓的实习变成有名无实。

2.实习教学方式不合理,教学时间不科学

对于法学专业而言,高校采取的实习方式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是集中实习,也就是通过学校的统一安排,让学生集中在某一实习基地实习。第二种是分散实习,也就是让学生自主选择实习基地与实习内容进行实习。这两种实习方式,后者相对来说更自由,并且大部分高校对于毕业实习往往都采用第二种实习方式。学生实习本应该包括三方面的实习,一是认识实习,二是业务实习,三是毕业实习,而很多高校往往只有毕业实习。高校在安排实习时间时,更多地考虑到学生经过几年的学习,已经有了一定的专业知识,并且也应该具备了一定的实习技能,因此更多是将其安排在第六或第七学期,实习周期大概一个月左右。但这时候正好是准备研究生考试、司法考试的时候,也就是实习的时间与这些考试的时间出现了冲突,这就直接会使学生不能一心一意地实习。

3.专业实习的监管制度不规范

我国越来越多的高校都建立了自己的法学院,而由于近些年来高校的不断扩招,使得法学院的学生也成倍持续增长。但是现今所有的法学实习基地数量并没有快速增长,这就使实习基地不能同时满足所有法学院学生实习的要求。因此有很多高校都让学生自主寻找实习单位,这无疑会使得实习的监管工作不好开展。由于实习基地是学生自己联系的,学校基本不会进行干预,因此学生实际上有没有去进行实习学校是无从查证的,尽管绝大多数高校都会要求学生在实习之后上交一份实习报告,但是交了实习报告也不能代表学生真正去实习过。所以对于实际的实习效果,学校是很难控制掌握的。再者,由于学校资金等各方面的限制,学校老师不可能亲自到所有实习学生的实习基地去监督学生,导致有的学生利用漏洞不去实习而是去找工作或者就在家闲着。

三、创新法学专业实习教学环节的措施

1.强化专业实习的基地建设

在实习基地的建设上,首先要选择恰当合适的实习基地,由于法学的专业性比较强,所以一般不对口的单位不能让法学专业的学生真正学到技能,要选择法院、律师事务所等这样一些专业的与法学有关的企业单位进行实习。此外,要选择离学校相对较为近便的基地实习,这样不论是分散实习还是集中实习,学校老师都能够对学生进行有效指导与监管。此外,要选择一些业务性比较强的基地实习,例如律师事务所有大有小,企业承接的案子有多又少,因此要尽量选择一些高质量的单位进行实习。同时,高校要与实习基地加强相关的合作与交流,通过各种活动来加强实习基地高校法学院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最后,高校要建立相关的保证实习基地能够长期有效运行的相关机制。要从人力、资金等各方面都给予保障,要切实保障实习教学环节良好有效开展的各项条件。

2.制订科学合理的实习教学方式和内容

对于法学专业而言,高校采取的实习方式一般有两种,第一种是集中实习,第二种是分散实习。学生实习包括三方面的实习,一是认识实习,二是业务实习,三是毕业实习。所以对于认识实习,应该采用集中实习的方式,并且只进行一周左右的时间,由学校在第一学期带学生去实习基地认识和观摩。当然也可以将其设置成为四个学时左右的一门课程去实习。对于业务实习,学校可以灵活结合集中實习和分散实习,将学生分为若干个小组后再分散实习,每个小组又属于集中实习,让每个小组在一个固定的实习基地实习,每个小组都分配一名指导教师。业务实习可以安排在第四学期或者第五学期,最好是在第四学期末,这样学生还可以将暑假的两个月有效利用起来,业务实习的效果也就会更好。对于毕业实习而言,可以采用分散实习的方式,让学生自主寻找实习基地。

3.制订科学规范的实习监管制度

要根据实际的情况制订科学而规范的监管制度。首先在实习基地的选择上,要同时考虑到基地实习的可监管性,尽量选择相对近便的实习基地,学生应该定期向学校反映实习的相关情况,如果有特殊原因不能实习或需要请假的,一定要告知学校。学校要制订相关的实习规则与实习安全制度等。其次要切实将实习的过程与效果纳入综合测评中,让学生自觉将实习当作一门较好完成的课程。同时,通过实习报告、实习单位鉴定等多种方式来对学生的平时表现做出考核,强化对学生实习的监管。最后要加强学生实习过程的有效监管。要制订相关的制度,让老师积极主动地关注学生的实习情况与实习效果。

总之,对于法学专业而言,专业实习是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及整体综合素质的重要环节,是连接学校理论知识学习与社会实际工作学习之间的一架重要桥梁,因此高校必须要做好法学专业的实习教学环节。而在大多数高校中,都或多或少在实习教学环节上存在一些问题。有的高校对于实习基地的选择与建设不慎重,使得实习教学不能获得较好的教学效果;有的高校则在实习方式与实习时间的安排上表现不合理;有的学校则在实习过程的监管上存在着较大问题。不论存在何种问题,都要对专业实习进行改革创新,要在实习基地的建设与教学方式、时间、内容上进行创新,同时还要建立起有效的监管机制,对实习过程进行监管。

参考文献:

王琦.法学专业实习的检讨和创新[J].教学研究,2014.

作者简介:丰晓萌,女,汉族,出生于1979年9月,现为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环境法。

4.法学专业实习报告 篇四

众所周知,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履行打击刑事犯罪、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和诉讼监督等工作职能,为了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保障经济发展、促进司法公正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本次暑假实践活动中,我为了对前一段时间广泛议论的检察官断层问题进行深入了解,特地走访了某县级检察院,现就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成因及对策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从调查情况看,总的情况还是让我感到很振奋。因为从对比的角度看,这个检察院近些年来的整体素质、文化素养、执法理念都在不断进步,而且有了长足发展。但是相对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不相适应,检察官断层的问题还比较突出。

一、检察官队伍的形成与发展

检察机关是1979年重新建起的,当时抽调的是公安、法院和其他部门的人员,1982年,为了即将开展的“严打”活动做准备,一是将当年军转干部大量安排进入公、检、法部门工作;二是通过考试招录了一些其他部门工作的人员。1993年《检察官法》出台,1995年正式执行,法律对检察官的实体要求是:“1995年7月1日前人大已任命为检察员”。这样,当时在岗的人员绝大多数都符合这样的条件,遂直接转成了检察官。也就是说1995年这个院的检察官比例高达92.5%,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同志年龄增大,逐渐退休,离开了工作岗位。到目前,这个院依1993年《检察官法》获得出任检察官资格的还有17人。这期间进入检察队伍主要有五个来源:一是军队转业干部;二是军队复员军人;三是 其他单位调入;四是学生分配;五是省院统一招录。其中军转干部、复员军人达17人,占总人数的28.8%;其他单位调入11人,占总人数的18.6%;学生分配(法律专科及其他专业专科、中专生)9人;1997年省检察院统一招录的、不具有检察官资格的2人;2011年全省统一招录检察官3人。需要指出的是,在后进入检察机关的人员中,通过自学,大多数同志都取得了法律专业的本科学历,其中有5人通过了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从而取得了检察官资格。这样,这个院的检察官总数就达到了25人占到了总人数的43%。

二、基层检察院人才断层的原因 通过对检察官的形成发展历程及现状,不难分析出基层检察院人才断层的原因,我认为,主要有四点:

(一)入口不严。从检察院人员的来源就可以看出,进入基层检察院队伍的人员很多病不具备检察官资格。如:部队转业、复员的,其他单位调入的人员对专业检察工作并不清楚,甚至从未了解过,而这三部分人员在全院所占比例达到了47.7%。可想而知,这对检察队伍、检察工作意味着什么,对检察制度、法制建设意味着什么。

(二)出口不畅。所谓出口不畅,就是说不适合留在检察队伍或者已经不具备检察素质的人员仍旧大量存在,这部分人员没有辞退的理由和调出的途径,难以分流,却又占有基层院的编制,由于检察院和行政部分之间的条块矛盾,一些敏锐的问题也成为了出口不畅的主要原因之一。这就致使了新人因没有编制进入不了检察队伍,不能及时地吐故纳新,难以吸引思想先进的优秀人才。不适合检察工作的人员不能及时清出检察队伍,难以在工作上发挥自身的优势。

(三)在院的检察人员各方面能力和素质提高不快。基层院由于条件制约,加上任务重,干警接受系统、正规业务培训的机会相对较少,严重影响了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的提高;由于职业稳定,没有择业压力,部分干警学习没有主动性,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的积极性不高,导致执法能力整体较低,难以胜任日益繁重和复杂的基层工作。

(四)待遇保障不力,难留人。一是福利待遇过低。检察机关对检察官的学历、综合能力和纪律等诸方面提出的要求越来越高,但享受的相应待遇却很低,工资、福利待遇、住房以及子女就业等与其他行业干部相比相差甚远。应享受的福利待遇如主诉、主办检察官津贴、信访津贴和监所干部生活补助费等,上面有政策,地方没预算,到头来只能是一纸空文。二是检察官的等级与待遇没有挂起钩来。很多检察官等级评定多年,但是等级津贴一直未得到落实,没有发挥等级的积极作用,是检察官等级有名无实,激励作用不大。

三、国家所给出的对策。

国家为了减少这些矛盾、解决问题,出了两个对策:

(一)延长检察人员的退休年限,规定检察官满60周岁退休,不得提前离岗离职。为保持检察官的数量、检察队伍的质量,保留大量的本应退休的检察官,同时也让这些老检察官督导新到的检察官,传授多年积累下来的经验,为后续检察队伍提供长久力量。

(二)规范进入检察队伍的渠道。近年来,国家逐渐严格了检察队伍进人的程序,基本要求是逢进必考,但是由于条块矛盾,人事权在地方不在检察系统,所以,地方党委、政府硬性安排进人,检察系统只能不承认,但仍不能取消其编制,也就是实质还是管不了。

四、我的个人见解。

针对基层检察院人才断层的现实状况以及国家所出台的对策,我提出四点粗略观点:

(一)已经达到退休年限的检察官应正常退休,不在职位上滞留。老检察官在位时间长,经验相对丰富,对检察事业做出了突出贡献,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发展,难以在形势的飞奔下跟上时代的脚步。尽管检察工作具有特殊性,但是也不能作为延长退休年限的原因,毕竟老检察官的思维方式和职业素质已经滞留在曾经的年代,与新时代的要求已经不再相符。另外,老检察官也在占有着全院的编制,从另一个角度讲,也在阻碍着检察队伍注入新的能量。

(二)严格把好检察队伍的入口。录用高素质的、有培养前途的人才进入检察机关是加强检察队伍专业化的基础。把好“入口”关,要把德才兼备的人才招录到检察队伍中来,既要看政治上是否坚定,把政治合格放在首位,又要看是否热爱检察事业,是否具备一定的业务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写作能力。只有高标准严要求地把好进人关,有的放矢地加以培养,才能造就出高素质的专业化的检察队伍。

(三)条块分隔,减弱行政色彩,适当放权于检察系统“线上”管理。长期以来,由于检察体制本身存在的原因,检察机关的组织编制、工作经费都隶属于地方管理,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多为业务上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对于基层检察院内人事的调动几乎是被动的。当地行政机关通过对院内人事的安排,包括调人、军转干的进入、政法部门的内部交流等形式,严重影响了检察官走专业化道路建设的步伐。这种状况造成了行政色彩浓厚,不利于法制社会发展的局面。因此,当务之急就是建立完善的检察机关的机制,基层行政机关适当放权于基层检察院,检察系统内部可以自由调动人事关系,是检察官居其位、谋其事,从而推动检察事业的蓬勃发展。

(四)以人为本,提高检察官待遇,在经济上给予检察官基础的支持。从优待警,调动干警积极性。在经济上有所倾斜。要把检察官等级与干警职级待遇和经济待遇挂起钩来,形成政策激励。同时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在财政供给上,尽量满足检察机关办案和办公经费,切实落实检察干警政策性待遇,解决干警后顾之忧。

5.法学专业中院实习报告 篇五

我们是第一次实习,没有实习经验,在认识实习的过程中,主要是熟悉法院的办事机构,工作流程,以及案件的立案审结过程等层面上的东西,没有涉及做笔录,参与案件讨论,起草判决书等实质上的内容。刚来的第一天,满怀激情的我们认识了这个首次实习的单位,及所在庭的法官、书记员。我们被分派到各个办公室,知悉我们近几天的主要的工作是整理卷宗。我前两天整理的是减刑卷。首先是对卷宗内容的排序,从提起减刑申请、审核表到原审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再到裁定书、送达证等的顺序排好,再就是首页附上目录表,尾页附上备考表。两天之间,我们从参考目录表到完全脱离,一步步熟悉、熟练,直至脱口就能说出这一顺序。这一过程看似简单,表面没有任何的技术性,但却是对我们工作耐心细心的态度的一种考验。同时,也是我们对诉讼程序法知识的加深理解,对具体的知识运用的过程。接下来的工作就是对排好的卷宗装订、打页码、附上硬皮纸、填好信息栏,统一用绳固定好。这一过程稍微费些力,我们都还能承受。减刑卷大概用了五天的时间整理完成,然后是二审卷。二审卷分为正卷和副卷,正卷中的内容有些较灵活,需要我们活学活用,其他程序与减刑卷的整理相差无几,工作的挺顺利。这期间还跟随同室的法官下县提审,去庭审感受现场氛围,这不仅增加了自己的实践经验,而且对与将来从事的工作接轨有着关键性的作用。

专业实习是培养专业人才的重要方案,学校为我们提供这样一个实习的机会是巩固和深化理论知识,是我们接触社会、了解实际、提高能力的重要途径。在短短的实习期间,让我感触颇深。

首先,也是最主要的工作就是整理案卷,这样我们就有足够的机会来翻看神秘的卷宗都包含些什么东西。我们通过翻阅,重温了减刑卷的立案到审结的过程,符合减刑的条件,减刑提出的限制。对于二审卷,卷宗分为正卷和副卷。正卷包

括立案文书、起诉状、应诉答辩状、送达证、开庭笔录、质证笔录、双方提供的证据等等。正卷是给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看的。副卷是合议庭对案件的讨论意见理由等等,是给法院的内部看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是绝对看不到的。在这一过程中,我和同学都发现一些熟悉却不清楚的问题,如:“询问”与“讯问”有什么不同,“裁定书”与“判决书”不同的作用等。这些问题看似熟悉却不知确切的含义,在课本中也经常忽略,但到了实际运用中,在法律文书中却马虎不得。通过我们之间的探讨,向他人请教,更深刻的理解了这一问题,并在实践中熟练运用,对类似的问题也提起了注意。

再次就是在法院日常工作的操作。在掌握了上述基本技能之后,我也便了解了一个案子从立案到结案的全过程。因为每个案宗的排列顺序都是按照法院的操作流程来办理的。有了这些基本知识后,我还负责了一些文件的编排、校对、打印等工作,这期间还帮忙接电话,跟随下县去提审及接待来访客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这使我认识到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不仅应当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而且还应当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具备社会交际能力和耐心热情的品质。这些点滴都渗透在每一个环节,明显的表现在审判中不能带着情绪审理案子,自己再有情绪也要先抚慰好当事人的情绪,耐心细致的劝解,以当事人的利益至上。适用法律时,更应该要谨慎,尤其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从而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从事法庭审判工作之外的工作时,入案卷的装订、归类入档等亦是严肃认真,不可草率马虎了事。这些基本素质应该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就应该注意培养,以一名法官的身份严格要求自己,约束自己。

实习的另一方面的内容也是给我印象最深刻的就是开庭时去旁听,在庭审现场感受庭审氛围。我见到的庭审与我想象中庭审差别很大,可能是欧美律政电影的影响,脑海中呈现的场面宏大、庄严肃穆的情景与现实格格不入。在中院的审判庭是一个面积狭小、布置简单的房间,能容纳二三十人,给人的感觉有点随意。第一次去听,是关于村民因琐事打架的案子,氛围没有多么严肃,法官与当事人打成一片,完全没有律师当堂对抗、精彩纷呈的场面。不免有点失望,想象的可能太完美化了,这毕竟是现实。而第二次去旁听,带给我的却是异样的感觉。我们事先没有看案卷,大概也能听懂,是一个关于交通肇事的案子,比上次要严肃多了,也正式多了。在这种肃穆的环境下,审判人员驾驭于庭、查明事实、适用法律、平衡利益及调判结合的能力,全部都能在这个过程中得到很好的体现。同时,审判人员的形象在我的心中变得立体化了,他们的素养亦能在此过程中得到全面的展示,律师的敏捷思维清晰的思路也足以让人称叹。统观来看,在庭审过程中,法官的思路是最清晰的,就像这个案件的灵魂,引导着整个审理的过程。法官总结的争议焦点是关键,关系到能否准确得指出案件的要害。而一个好的律

师,首先要思路清晰,能够自圆其说,还要较好的捕捉法官提出的问题的深层含义,不要答非所问,诡辩在中国这样一个极力追求事实真相的国家不太管用,反而会招致法官表面的厌烦。同时,让我深有感触的还有当事人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官的压力大,审理工作灵活处理。很多人都不请律师,直接在亲朋好友的陪同下以期待借助人多势众据“理”力争压倒一切。这给审理带来了很大的不便,降低了结案的效率。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我国法制宣传教育还存在很大的问题。另外,无论是在办公室还是在审判庭这种正式场合,法官们都面临着当事人的责难。尽心尽力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却得不到理解,是多么的无奈与心寒啊!还有就是在审理工作中,可以灵活处理。这与我想象中教条式的处理方式又有很大的不同,深切的感知这是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运用,要一切从实际出发。

短暂的两周认识实习结束了,我们本着接触实际社会,了解社会,学习社会熟悉国情,使自己增强集体观念、组织观念和劳动观念,并通过实习了解中国法律工作的实际情况,了解从事法律及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结构,学习法律工作经验,锻炼法律思维与工作方法的目的,在实习单位直接从事法律相关工作。这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我对自己的工作还比较满意,态度认真,虚心请教,没有丝毫马虎怠慢的心理,得到了法官的肯定。通过这次实践我不仅对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理论知识有了更深的理解,并在实践中把专业知识同司法实践结合起来,巩固了专业理论,培养了自己调查、研究、观察问题的能力。审理过程中的灵活使我学会了理论联系实际,培养了初步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在实际工作中加深和拓宽了自己的专业知识,增强了自己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从专业知识到法学素养得到了全面的锻炼,为适应社会要求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为将来从事法律工作奠定了基础。当然,从中也发现自己有许多不足之处,知识面很窄,知识量有限,有时会教条主义,不灵活,我会在以后的学习工作中注意并改正,严格要求自己,不断自我完善。

6.法学专业实习报告总结 篇六

在这将近20天的时间了,我对基层法院的工作有了初步了解,旁听了民三庭、行政庭、少年庭的案件审理过程,对审判流程、法官、书记员以及当事人双方及其代理人的工作任务有了清楚地更真切地认知,达到了实习的目的。

说到实实在在的感受,可以总结为四点:

1.基层人民法院真的很“基层”,却没有真正代表“人民”利益;

2.永远不要与法院扯上关系,无论是做原告还是被告;

3.事业单位的浪费很严重,严重影响了中国“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进程;

4.中国的法治建设真的任重道远,毫不夸张地说。

我所在的实习单位是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一下车,我就看到法院的五星红旗在瑟瑟秋风中迎风飘扬,高悬的国徽在阳光照耀下熠熠生辉,写着“欢度国庆”四个大字的大红灯笼依然高高悬挂着,节日的气氛仍未褪去。走进二楼大厅,可以看到左边挂着木质的代表公平正义的天平,装饰简单单不乏庄重,让人走路都不敢出声音,遑论大声喧哗。几乎每一层楼都挂着代表公平正义的毛笔字:“通晓法律不在于了解它的文字表述,而在于掌握它的精神实质”“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及时作出判决是每个法官应尽的义务”

7.法学专业教育模式变革三题 篇七

法学教育的基本目标是培养适应国家法治建设事业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这一点不仅是我国《高等教育法》确立的基本任务,同时也被明确写入各法学院校的人才培养方案之中。因为法学专业是应用性极强的文科专业,法学专业大多数学生在毕业以后要承担起运用所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使命。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法学教育是国家司法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关系到法律职业素养,直接影响一国司法活动的质量和法治程度的高低。因此,法学教育在更大程度上是一种职业性教育,它承载着培养作为支撑社会公平正义大厦支柱的高素质法律人才的神圣使命。法学专业的教育教学目的不仅是要使受教育者掌握专门的、相对抽象的知识体系,而且要培养受教育者作为法律人所必需的职业思维、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

根据法律职业的特点及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我们认为法律人才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素质: 深厚的基础知识、独特的法律思维能力、娴熟的法律运用能力、较高的法律研究能力、高尚的职业道德情操。[1]然而一直以来,囿于办学条件和管理模式的制约,我国法学教育主要因循的是一种在课堂上立足书本,依靠教师单方面传授知识的传统教学方式。

( 1) 传统教学模式对法律思维的培养是建立在对已知结果和虚拟情节进行逻辑演绎的基础之上的,它使得教学内容和各环节的设计都是为服务于一个知识点或者一项法律理念的传输,教师举出的实践安全都服务和服从于他想表达的法律信条。这在实质上造成了理论和实践关系的颠倒,因为这种为证明一个理论命题而筛选出来的案例和事实已经扼杀了实践的生命力,动摇了它对理论的决定地位,给学生灌输了一个法律主导和支配社会生活实践的万能神话。使其逐渐养成了一种脱离生活实际去思考法律问题的习惯,凭借教师传授给他们的简化了的正义和公平理念,天马行空地去想象问题的解决办法。

( 2) 这种虚构的故事情节使学生的缜密思维训练和社会责任感教育不足。模拟法庭和案例分析这样的教学实训环节多数也是使用虚拟的或是已经有了裁判结果的案件作为分析的材料。由于是已知的或是虚拟的案件,事实与证据都可以在一定的限制范围内自由确定,所有的变化都是循着教师的设计思路,学生如同听童话故事一般,虽有悬念,但依然感到一切尽在教师掌控之中,并无主动去分析问题、探究问题解决之道的压力和动力,培养不了学生的参与兴趣和认真对待问题的责任感,所以无法真正地锻炼他们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由此也扼杀了学生的创造性。

( 3) 作为经院式封闭教学的必然结果,传统的法律教育体制下培养出来的学生普遍存在一旦走进错综复杂、千变万化的生活现实中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时就感受到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用不上,对现实中的法律运行机制知之甚少,因而陷入对问题解决的方法不明确,一时难以下手的窘迫境地。这也是近年来随着社会需求的刚性约束机制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法学专业毕业生感觉到就业压力越来越大,也因为这种就业难的现实存在,法学专业已经被一些媒体炒作为当下十大“走投无路”专业的第一名。

二、走出童话: 法律诊所教育模式的应用型人才培养价值

法律诊所教育 (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的法学院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教育方法。这种把法学理论知识与法律实践结合起来教学的教育创新源自对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教育模式的仿效,让法学院学生学会在法律实践中“诊断”并开出“处方”,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中国对法律诊所教育模式的引入始于2000年。为适应我国法学教育特点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探索改革我们的传统教学方式,提高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2000年3月起,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7所院校开始酝酿引进“法律诊所教育”课程。这7所大学分别根据自己的师资力量和可利用的社会资源,开展了不同主题的“法律诊所教育”课程。其后,一些法学教育力量相对雄厚的院校也开始根据各自的理解推行“诊所”法律教育模式。

在本质上,法律诊所教育是一种从经验中进行学习的过程,目的在于帮助学生增强经验式学习的能力和凭借经验进行反思的能力。法律诊所利用真实的背景材料,采用有特色的教学方法,在教学中始终体现“以学生为主”的教学和学习原则。[2]学生要在诊所里亲手处理真实的案件,而且从接案开始,直到结案,其中还要出庭,就像一个律师。它也可作为一门选修课让学生们选修,可它又不同于其他课程,以课堂教学为主,而是以办案为主; 也不同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他们是法学院的学生,法律诊所教育是一门课程。[3]这一教育的价值就在于,在校园里就同时把课堂教学与实际办案结合起来,受教育者既是学生又像律师,诊所既是课堂又像律师事务所。[4]与传统的法律教育模式相比较,法律诊所教育具有以下优势:

( 1) 法律诊所教育将学生从虚幻的法律童话带进真实的社会生活。法律诊所教育建立在真实的案件背景和真实的当事人基础之上,学生通过办理真实的案件,可以切身体会到案件的全部过程和细节,了解和掌握解决具体问题的方法和技巧,对个案和与当事人的关系的处理也使学生感受到了法律的职业责任和职业道德。[5]面对童话,学生最需要的是静静地听讲和丰富的想象; 而面对现实问题的解决,学生最需要的则是能力和责任心。

( 2) 法律诊所教育将法律思维从抽象理论世界带到具体生动的现实之中。诊所教育要求学生对每一个细节都要注意并认真思考,即便是对案件的处理并不会起重要作用的环节也应当注意,不能简单地对事情做出判断,而要结合具体的事实与证据进行分析,得出结论。要考虑法律与事实背后的联系,甚至对法官的想法也要做出推测和判断,了解产生案件的特定的社会背景,进而做出判断,这就是立足于生活实践的具象思维方式。

( 3) 法律诊所教育实现了理论与实践的密切结合。法律诊所教育通过让学生以主体身份直接介入到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前沿,将他们未来职业可能面临的窘境直接带进学习过程中,这既是一种压力,同时也是一种动力,将大大激发他们从解决实际问题的需要出发,主动学习和消化理论知识、自觉训练动手能力。这时候,学生就能感受到教师的真实作用,教师也会因实际问题解决的需要而认真负责地开展教学活动。由于身边有指导教师的引导,学生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逐渐锻炼了实践性思维和创造性应变的能力,培养一种超出单纯学理性的实践的理性,这是形成法律精神与法律意识所必不可少的。

( 4) 法律诊所教育在潜移默化中养育了法学专业学生的公共道德,使其逐步夯实社会责任感与职业道德。学生在为弱势群体做辩护、代理抑或是对社会做公益活动的过程中,以及诊所课堂教师传授的法律思维、法律素养和法律技术中体会爱与正义。也就是说这种新颖、真实可感的在法律援助实践中学习知识与能力的教学方式,可以发挥凝聚力量、扶助弱者、推动司法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公益作用,培养学生的合作意识、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诚如一位选修法律诊所课程的学生所说: “从未有一刻能让我像现在一样渴望全身心地投入到公益事业中去。或许我的力量很小,微不足道,但是,内心深处的那份责任感告诉我: 只要尽心尽力地去做,就会带动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其中,从而形成一股合力,共同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总之,法律诊所课程的特殊性不仅仅在于它与传统法律课堂的教学方法不同,更在于它从根本上改变了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从单纯的由理论去指导实践的演绎式模式到通过实践获得更加全面的知识和技能的归纳式模式,训练学生像律师和法官那样思考,使他们能够开始全方位地认识法律的存在,不仅仅是“书本中的法律”,还有“法官的法律,当事人的法律,社会的法律”,等等。

三、任重道远: 推行法律诊所教育面临的难题

无论是从实践还是理论意义上看,我国法学专业教育实施诊所教育模式都处于刚刚起步的探索阶段,各院校都尚在探索中不断积累经验,深化认识。其中也有一些具有重要价值的研究成果问世,而且不断有新生力量加入这一探索队伍之中,但适合中国办学水平的系统化的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尚未形成,大量理论与实际问题亟待解决。这些问题都是传统教学模式不曾预见也无须预见的问题,而且与作为诊所教育发源地的美国相比,中国的法治环境与教育管理体制也大不相同。笔者以为,在推行法律诊所教育过程中,我们将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面临特殊困扰:

( 1) 我们要面临的是如何克服体制的惯性和人的惰性对因循多年的教学理念进行大胆革新,在教学思维上解决若干具有根本性意义的问题: 其一是要厘清教学的主体本位问题,即从过去学生对教学过程设计缺乏参与,一切环节均由教师单方面设计的事实上的教师本位转换到全面调动学生参与意识,以适合学生能力和兴趣培养需要的学生本位; 其二是革新课程教学目标,即从过去因循简单的理论知识传授的目的惯性转变到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能力和素质培养; 其三是要在教学方法上从过去继续关起门来搞经院式的课堂讲授转变到开辟多个窗口与社会互动进而推动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充分利用各类社会资源服务于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

( 2) 我们将面临一个更加棘手的现实问题———诊所及学生的法律地位问题。在美国,大学法学院的学生可以以“准律师”的身份参加具体案件的代理工作,他们除了不可以签署正式的法律文件外,其他诉讼活动都可以不受限制地参与。而在我国的实践中,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法律援助机构的准入有着严格的限制。目前法律诊所还不能作为一个独立或半独立的机构在立法上予以确认,由此导致法律诊所提供的法律援助在司法程序中只能以学生个人的名义来实施,这显然与教学活动对组织管理的内在要求相去甚远。

( 3) 存在案件来源能否满足教学需要的问题。由于司法行政管理上的原因,法律诊所的案件来源有限。一是法律诊所能够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性质受到现行制度的严格限制,影响了诊所的案件来源。以刑事案件为例,目前法律诊所几乎不能接到刑事一审和二审的法律援助案件,只能承接申诉案件。二是法律诊所提供的法律援助受到地域上的限制,影响了诊所的案件来源。如法律诊所在办理异地案件的过程中常常会受到来自当地法院和法律援助机构的重重干扰。三是由于法律诊所教育在中国还是一个新事物,对其运用尚处于探索阶段,其意义与价值尚待观察,这也是导致法律诊所“门诊量”有限的原因之一。

( 4) 面临法律诊所建设中的经费保障问题,即在目前各学校教学经费仍然紧张的情况下,校方是否愿意或者有能力给予这种新的教学方式以足够的经费支持。就目前已经开展法律诊所教育的高校情况来看,其获得的经费远不能满足法律诊所的建设和生存需求。虽然有些大学得到了某些基金的支持,但资助数量有限,仅仅依靠这些基金援助还难以维持诊所的正常运转,更何况还有很多高校根本无法得到这些基金的资助,其生存的困境可想而知。而目前各校法律诊所援助的对象又主要是那些有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弱势群体,通过向这些客户群体收取法律服务费用来维持法律诊所的正常运转也是不现实的。随着法律诊所教育的广泛开展和社会影响的不断扩大,经费紧张的问题也会日渐突出。[6]

( 5) 法律诊所教育的评价考核问题。由于法律诊所教育是一种没有标准答案的开放性教育模式,与传统的教师传授式教育有着本质的区别,于是就向传统的教学评估体系提出了一系列的挑战。如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制订和实施管理问题,教学过程的管理流程和教学效果的评价依据。特别是对教师的教学成效如何评价,对学生成绩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其科学性、客观性如何? ……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以全新的思维和创造性智慧来突破传统的人才培养模式和教育教学管理体制加以解决,否则法律诊所教育在法治和教育水平相对发达国家运行得再好,在引入中国后也难以开花结果。

摘要:法学教育基本目标是培养适应国家法治建设事业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传统法学教育模式囿于体制与条件的束缚,与其人才培养目标之间存在较大差距。突破传统教育教学管理的窠臼,更新教学理念,推动教学关系、机制体制、活动经费、评价考核等方面的配套改革以满足法律诊所教育需要,是新形势下培养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内在需要。

8.法学专业教育模式转型之探索 篇八

从实际出发解决“定位”问题

一所大学在选择设置怎样的专业时,既要考虑社会需求,又要考虑自身条件,综合各种因素,找准自己在学科中的位置。对新设专业而言,最忌讳目标上的“好高骛远”,手段上的“拔苗助长”,模式上的“千篇一律”。我国目前法学专业教育的最大问题是“千校一面”,所谓“一面”是指所有开设法学专业的院校在培养目标、办学模式、课程设置、职业训练上的高度趋同性,即在培养目标上,以培养学术型人才为主;在办学模式上,以研究型教育模式为主;在课程设置上,限于以16门核心课程为轴的上下浮动;在职业训练上,采取大四最后一个学期2个月~3个月的固定实习模式;在教学定位上,以学校而非学生为主。它如同希腊神话中Procrustean的待客之床,要求学生与床的大小正合适。如果学生的腿太长,就将其砍掉;如果学生的身高太矮,就将其拉长。这种现象也被国务院通过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以下简称《纲要》)所认知,《纲要》提出的解决之道是探索适应不同类型教育和人才成长的学校管理体制和办学模式,避免“千校一面”。

根本的解决之道在于从实际出发。什么是“实际”呢?笔者认为,“实际”是在较长的时期内非一流院校的法学专业都将属于二流、三流甚至末流地位,其教育模式的选择必须基于这样一个事实,而不能忽略。基于此,将法学教育定位为职业教育,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还是定位为学术教育,培养科研型法律人才,成为摆在非一流法律专业院校面前的必须解决的问题。恰恰在这个问题上,非一流法学专业院校犯了“法学教育定位不清,职业教育属性未能彰显”的错误。 这个错误的根源在于跟风名牌院校的办学模式,没有从自身实际出发探索适合自己的教学模式。

教学模式以实务型职业教育模式为主导

教育模式是指在一定教学思想或教学理论指导下建立起来的较为稳定的教学活动结构框架和活动程序,一种教学模式就是一种教学文化或学习文化。 对于法学教育模式,学者有不同看法。有学者将法学教育模式分为研究型教学模式、案例教学型教学模式和法律职业化教学模式 。有的认为,教育模式实际上有两种,即素质教育模式和职业教育模式,前者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英国、日本、法国和韩国则属于后者。 有的学者认为案例教学法不属于一种教学模式,它只是一种方法,与法律诊所、模拟法庭等方法同列。 笔者赞同这一说法,因为案例教学法的实质是问题教学法,即以教师精选的案例为基础,采用教师和学生讨论的方法,层层剖析,步步追问,以培养学生对法律的认知水平和从职业角度解决问题的能力,它被认为是学习英、美、法模式的良好途径。 笔者认为,法学的教育模式主要有学术型教育模式和实务型教育模式,前者等同于研究型教育模式,后者等同于职业教育化模式。精英教育不是一个模式问题,其实质是与学校无关的政策问题,即是否允许不具有法律教育背景的人从事法律职业,以及是否将从事法律教育的人控制在一定规模内。

对非一流法学专业的高校而言,其合理的选择是实务型法学教育模式,即培养具有优秀的法律职业能力的法律人,满足社会对法官、检察官、公司法务、公证员等职业人才的需求。

将司法考试通过率纳入评价指标体系

评价指标本身是一个价值判断,从不同的视角、不同的需求出发,得出的评价体系是不同的,不可能有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评价指标。日本社会对法学教育的评价指标是司法考试通过率,其平均通过率是3%,日本京东大学法学部因毕业生通过率高达6%而被认为是最好的法学部。与此相反,美国采取的是律师资格考试,其法官、检察官都是来自于从业一定年限的律师,社会对法学专业教育的评价来自于通过律师资格考试的毕业生就业初年的薪水高低。 日美两国评价体系相同之处是采取了职业标准而非学术标准,是由社会评价而非官方评价或大学的自我评价。不同之处是日本采用形式评价,即司法考试过关率,而美国采取的是实质评价,即毕业生的能力,这种能力借助于职场薪水的高低来体现。

对非一流法学专业院校而言,迎合社会对实务型法律人才的需求,将司法考试通过率作为重要的指标纳入其评价体系,才是正确的出路。其原因如下:

1.符合自身实际。 非一流法学专业院校大致可分为三个类别:第一类是以建设综合性大学为目标的教育部直属的理工类、财经类高校。其特点是:均有自己的王牌专业,并且基于这些专业被国家认定为“211”或“985”的高校;基于“211”“985”的资格,其法学专业招生的录取线很高,生源较好;学校资金实力强,基础设施好;但法学专业招生规模小,师资力量、结构均待提高,法学图书存量不大。第二类是地方性一本综合高校。这些高校多属于省属高校,其招生在本省属于本科一批,其中某些院校开办法学专业的历史还很长,只是囿于地方经济的增长缓慢,导致其地位相对衰落。其共同特点是:学生生源无法跟第一类相比;办学资金不足;新建法学专业师资力量不足,一些老牌法学专业院校优秀师资流失严重。第三类是省属二本院校。其共同特点是:法学专业多以专科为主,师资、生源、办学条件差,属于“没有条件创造条件也要上”的院校。

对上述院校而言,将培养目标定位在学术型会遭遇师资、资金、生源等多个方面的限制,反之,将司法考试通过率作为重要的评价指标之一,却是其能够胜任的。这一点,对第一、二类高校而言,尤其如此。

2.符合社会需求。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实务型法律人才占绝大多数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学校、科研机构对学术型法律人才需求远远小于企业、机关及其他社会组织对实务型人才的需求。从学生进入大学学习的目的来看,大多数学生是奔着就业而来,而就我国国情来看,通过司法考试实际上就等于能够就业。律师事务所、公司、法院、检察院在招收法律专业新人时,通过司法考试是竞聘者的必备条件。正如学者所言,“司法考试通过率已经成为衡量高校法学院系毕业生质量的一个指标,这是一个市场化的指标,无论我们主观是否接受都无法改变”。

3.具有可行性。 2008年6月6日,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司法考试报名条件的第75号公告,该公告规定,大三法学专业学生可以报考国家司法考试,待大四毕业后再申请获得司法资格证。这种规定为将司法考试通过率作为评价指标提供了可行性。在大四的第一学期,学校就可以获知本届学生司法考试通过率的具体数据。值得注意的是,司法考试通过率不能作为唯一的评价指标,它必须服从于实务型职业化人才这一总目标。

实务型职业化教育模式选择中需解决的配套问题

模式的选择不是问题的终结,而是问题的开始。贯彻一种模式需要从师资队伍、课程安排、教学手段、教学方法等多方面进行变革和创新。就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而言,应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体制。首先应是教师的授课方式和内容上的转型。这种转型意味着大量时间、精力的投入和花费,这种投入和花费是无偿的。它要求每一位授课教师必须了解司法考试的出题规律,进行历届真题的解答并在授课过程中对司法考试的重点知识进行精讲细解。这是一个集体工程,每位教师必须明白自己在项目工程中的任务,并按照集体议决的标准履行自己的职责,完成自己的任务。

解决上述问题的方法之一是团队化和“首长负责制”,可由单位领导人直接挂帅成立一个司法考试教学管理小组,对教师的授课讲义、教学方式等进行监督检查,不达标者不允许走上讲台,并通过学生反馈意见,对已授课的教师进行沟通、指导。

2.课程。除选修课外,对必修课的设置与国内大学相差无几,而这个课程设计是不能满足学生对司法考试需要的,其最大问题是“民法”“商法”“刑法”等大法的课时明显不够,而且在开设时间上不能满足大三学生的需求。解决办法是调整课程的设置,在选修课上,增加“民法”“商法”“刑法”等课程;在时间安排上,主要课程应安排在前3年,以满足大四第一学期初开始司法考试的需要。如果部分课程的开设有困难,可采取的方法是在大四第一学期开课,上课的具体时间与大三学生的课程错开,同时允许大三学生旁听,以这种方式来处理;除此之外,可以从大三开始,利用一年时间,开设两门司法考试专题课,由富有教学经验和司法考试经验的教师任课,这是一个具有针对性的举措。

3.教学手段。 实务型教学模式的重点在于本国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在教学手段上,师生每人最好配备一本《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和一本历届真题。就学校而言,应提供我国北大法宝或北大法意等案例来源资料库供教师下载案例;还应提供一个固定的网络平台,使师生可以随时在网上沟通。

在讲义的编写和使用上,要求突出案例教学,尤其是司法考试历届真题的演练。具体做法为:教师必须在学期开学前一周将整个学期的讲义编制完成(讲义中附有司法考试理解真题的相关部分),并发至学生邮箱,供学生打印。这样做既节省了教师在课堂上陈述真题的时间,同时又具有刺激学生认真预习、听讲的作用。

4.教学方法。法律源于生活,解读法律的关键在于案例,如果一个学生针对一个法律规范,不能设想出一个案例来说明这个规范,就不可能真正掌握这个规范。如何选择案例、如何利用案例来剖析法律规则以及如何通过案例的剖析提高学生解决问题的技能,成为案例教学必须解决的3个问题。除了案例教学法外,课堂讨论法、法律诊所等教学方法的运用也很重要。

5.学生心理的调控。自信是成功的燃油,一旦失去了自信,不仅导致学生学习效率低下,而且还可能引起厌学、逃课乃至退学的不良后果。对于非一流法学专业院校的学生而言,来自边远地区的学生因为基础教育、语言障碍等多种原因,其学习成绩往往处于下游,这对他们的自信心会产生很大的冲击,进而对自己能否通过司法考试产生怀疑。即使来自教育基础好的地区的学生,由于独生子女的抗压能力差、拼搏精神不足等问题也会对其能否通过司法考试产生不利影响。如何使这些学生不掉队,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难题。“个别关怀、小灶帮助”是笔者在实践中进行的一种尝试,有不小收获。

就实务能力的培养而言,应将实习机会分散到大学的各个阶段,并注意校内实践平台的建设。大四第二学期安排实习的最大弊端在于:学生在实习中发现的问题,没有足够的时间进行纠正。一名法学专业学生对法律职业的认知,只有深入法律职业工作中才能真正获得,而基于这种认知实施的知识、能力上的调整,则需要1年~3年的时间。因此,应在大二、大三甚至大一第二学期安排一定时间的实习。

改革是社会发展的发动机,法学教育改革是促进法学教育繁荣的重要推动力,对非一流法学专业高校而言,在其成长阶段,从自己的实际出发,找准定位,以社会需求为根本,向以应用型职业化人才为目标的教育模式转型,是解决当前困境的基本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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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华北电力大学(保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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