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北省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2024-09-30

关于河北省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共10篇)

1.关于河北省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篇一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推进城市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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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3-01-20 发布文号: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规章 关键字:

【全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03]4号

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省公安厅《关于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已经省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全面贯彻十六大精神,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快城镇化进程,促进四川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加强领导,按照统一规定,精心组织实施,积极稳妥地把这项工作做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零零三年一月二十日

关于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

省公安厅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步伐,更好地为西部大开发业务,现就推进城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严格按照户籍管理各项法律规定,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为原则,在城乡全面建立健全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变更更正7项户口登记制度。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对公民依法申报登记户口设置各种限制条件。对未落常住户口人员,要按照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及时予以落户。门(楼)牌的编制管理在国家没有新的统一的管理规定出台前,仍维持管理现状。现由公安机关管理的由公安机关管理,现由民政部门管理的仍由民政

部门管理。国家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二、在大中城市实行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

凡在地级以下城市(含地级市。成都市5城区和高新区除外,下同)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市常住户口,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随迁。

成都市应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及综合承受能力,在城市规划和人口规划的指导下,以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制定在5城区和高新区落户的具体>策。

合法固定的住所,是指对实际居住的房屋拥有房屋所有权或单位住房使用权(单位住房包括单位自管公房和房管部门直管公房)。

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是指被所在城市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被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在城镇从事商业活动并持有工商执照,或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及其他的生活来源。

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是指与当事人生活、居住在一起的当事人的父母、未成年子女(含年满18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及与当事人居住、生活在一起并由当事人赡养、抚养的当事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直系亲属。

三、调整和改革普通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策

自2003年起,被省内普通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新生在校学习期间,其户口可根据自愿的原则,选择在原籍保留或按原有规定迁入就读学校。户口在原籍保留的农村籍新生,可凭《录取通知书》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城镇户口手续。被省外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四川籍新生,其户口按录取院校所在省、市、自治区的规定办理。

户口在原籍保留的大、中专学生毕业后落实了工作单位的,公安机关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定的《就业协议书》(或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或劳动合同)和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户口迁移和落户手续。

户口迁入学校的大、中专学生毕业后,其户口迁移按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教育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户口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厅治发〔2001〕199号)规定办理。对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其户口可迁回原籍也可在原就读学校保留两年。对其中入学前系农村户口,本人自愿迁返原籍农村,且从事农业生产、居住在农村家中满1年以上的(含1年),经原籍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同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可将其户口迁回原籍落农村户口。

研究生的户口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放宽户口迁移及投靠限制

积极调整户口迁移>策,放宽户口迁移限制,以落户条件取代计划指标,引导人口的合理有序流动。在地级以下城市无合法固定的住所,但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只要落实了用人单位且单位已建集体户口或具备建立集体户口条件的,其户口可迁入所在单位落集体户口。

凡在地级以下城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并有常住户口的居民,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含年满18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投靠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户口可迁入,不受年龄、结婚时间、暂住期限、有否职业的限制。

五、严格落户审批

各级公安机关要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按照落户基本条件和迁移程序,统一行使户口审批权,办理入户手续。

经批准到城市落户的各类人员,在入学、参军、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与原城市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履行同等义务。

对符合条件申请落户的各类人员办理户口登记时,除按标准收取工本费外,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对各地在执行过程出现的新情况,省公安厅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

2.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分析 篇二

傅龄清(1989.03-),女,汉,北京人,学生,硕士,研究方向:社会工作。

摘要:本文论述了原有户籍制度的背景以及随着市场化和城市化的推进,户籍制度也随之不断的调整。其中市场化的不断发展有力的推动了第三产业的发展和大量的农村劳动力流动到城市中,城市化的进程则主要表现为在农村中较小范围的征用土地到征用了几乎所有的农村土地,也就是城中村的形成。然而,市场化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也将户籍制度的弊端显现了出来。户籍改革的动力包括市场化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城市的拉力、农村的推力以及公民社会的意识不断的增强。

关键词:户籍改革;城市化;市场化;农民工

一、 户籍制度产生的背景

中国共产党在建立了新中国后,中国的局势并不是很乐观。从大背景看,国际局势依然动荡,美苏冷战,西方国家对中国实行经济封锁,又爆发了朝鲜与越南战争;国内又面临着国民党的剩余势力有待肃清,经济落后,人口众多,各项事业百废待兴。当时的中国作为一个落后的农业国要向工业国转变是十分不容易的。为了保证工业化的充分发展以及发展需要的生活资料的充分供应,就要把一定的农民束缚在土地上,阻挡其向城市流动。于是,以户口为代表的户籍制度产生了。

以户口为代表的户籍制度不但是工业化的发展需要,也是国家为了方便统治管理和实现社会控制的手段。正如詹姆斯.C.斯科特所说的那样“国家机构没有,也不可能有更多的兴趣描述整个社会现实。当时的国家政府只把目光放在了如何将落后的农业国转变为工业国这样的问题上,虽适应了当时的社会发展需要,但这是一种为了便于管理和经济回报而采取的根本简单化的措施。事实证明,这种只求方便控制和经济回报的国家项目或制度最终是会失败的,比如说,德国的科学林业项目、法国大革命后的法制化村庄及土地清册等。

二、 户籍制度改革的原因

中国在提高经济水平,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技术水平的提高,不断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而生产力的变化会引起生产关系与经济基础的变化,而经济基础的变化又自然会影响上层建筑的变化。上层建筑指的是一种意识形态,包括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户籍制度显然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在这里,我将户籍制度改革的原因归结为两方面:一是城市化的不断推进,二是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下面我将详细的论述这两方面。

(一) 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不但人们的物质生活有了巨大的改变,城市的整体容貌也随之发生了不断的变化与发展。回顾城市化进程,可划分为三个阶段。从1949年-1978年以前,中国城市化进程发展缓慢,这一时期国家的主要任务是发展经济,尽量使人们都过上吃饱穿暖的生活;从1978年到2000年,中国城市化速度有所加快,这一时期,由于改革开放,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同时并行,并与国际接轨,使我国的经济迅速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因此这一时期城市化速度较1978年以前有所加快;从2000年至现在,城市化进程迅速加快,尤其是经济较为发达的东南部地区,先是城乡结合部的土地被城市占用,随后扩及到村子较小部分的土地,最后到整个村子的所有土地都被政府征用作为城市扩建的土地。以前的小村庄变为了城市的一部分甚至是中心地带,政府会留给原有的村民一小部分用于居住的土地,这就是城中村的形成。原有的村民开始生活在城市中,看似过起了和城市人一样的生活。然而,他们的户籍依然是原有的农村户籍,这就使得他们在就业、受教育、医疗、参军等方面与城市户籍的人有所不同。而此次的改革方案中户口登记制度不再区分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并完善了农村的地产、房产制度,扩大了覆盖面,进一步完善了公共基本服务的流程,并加强了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

(二)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

市场化的大力发展极大的推动了第三产业的发展。作为服务业的第三产业的迅速发展需要大量的劳动力,于是许多农村的剩余劳动力从农村来到城市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小城镇的人来动到大城市里寻求发展、内陆地区的人来到沿海地区来寻找发财致富的商机,他们所有人共同参与到发展市场经济的活动中去。然而,由于农村户口与城市户口的差异,小城镇与大城市户口的差异,使得这些参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流动人口得不到公平的保障,如医疗的保障、子女受教育的保障、甚至是购房买车的权益保障。这种户籍制度所产生的不平等不仅使这一代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还会影响到下一代人。农民工子女的入学及教育都得不到保障,这就影响了农民工子女的人力资本积累,在农民工二代与城市子女竞争时农民工子女明显的处在弱势地位。还有,来到城市务工的农民工群体大多从事的是简单的体力劳动,他们的子女如果想在城市里找到一份非体力工作完全要靠自己的努力,而城市的子女相比之下就轻松的多。阶级的不断固化也阻碍了无权无势的阶级向上层阶级流动。

三、 当代中国户籍制度改革的动力

(一)公民社会的不断壮大

公民社会包括了那些为了社会的特定需要,为了公众的利益而行动的组织,诸如指慈善团体、非政府组织、社区组织、专业协会、工会等等。在这里,公民社会有两层含义:一是公民,二是社会团体性组织。人民当家作主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制约人口流动与迁移的户籍制度不符合国际公约,属于不合理的经济社会制度。作为户籍制度改革的行为主体,农民工也不断增强公民意识,维护好自己的权益;而生活在城市中的农民,生活在大城市中拥有小城镇户籍的人,享受不到大城市的各类福利保障遭遇到的不平等,也要充分行使自己的公民权利;社会组织作为第三方组织,也要积极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协调政府与群众的关系,代表受制度不公待遇的群体与政府谈判。

(二)城市化和市场化的步伐进一步加快

一体化已经成为一个无法阻挡的趋势,各地为了推进这个趋势,推进经济发展,增强区域竞争力,必然要求创新户籍制度。市场化的进一步加快必然需要更多的劳动力,外来劳动力的不断增多,这些人的各项社会保障必然会得到重视,而社会的各项保障又是牵连着户籍的;而城市的不断扩大使得城市中有更多的空间容量容纳更多的城市人口。更方便快捷地为变迁居住地、工作地的人落实城市户口,也是吸引劳动力与高等技术人才的手段。

(三)城市拉力与农村推力

随着户籍制度的改革不断深入,城市的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不断扩大,城市对农村人口的吸引力将增强。一方面,在城市中不但能获得总体上来说比农村更可观的收入,更好的医疗保障和先进的医疗水平,更充分的就业机会以及对于子女来说更优质的教育。最重要的是,城市中的丰富精神生活是不同于农村中较为单一的生活的,这对农村人口尤其是新一代农村人口有着非常大的吸引力。另一方面,随着城市化的步伐不断加快,农村的耕地面积不断减少,农业的机械化程度也越来越高,农村的剩余劳动力也在不断增加,这就是农村的推力作用。这种推力作用也会促进户籍制度的改革。(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詹姆斯.C.斯科特,国家的视角那些试图改善人类状况的项目是如何失败的(修订版)[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页21.

[2]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M],见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编.

3.20省出台户籍改革意见 篇三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一个月后,国版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全文对外发布,并敦促各地“抓紧出台本地区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各地实施意见,多地已划定新型户籍制度成型期限。从户口转移政策看,不少省份出台的户口迁移条件比国版宽松;在人口管理方面,建立或完善居住证制度已成为共识,但依照当地不同情况,居住证的“成色”并不相同。

多地量化农业转移人口落户目标

经初步统计,在全国31个省区市中,至少已有安徽、福建、广东、广西、贵州、河北、河南、黑龙江、湖南、吉林、江苏、江西、辽宁、青海、山东、山西、陕西、四川、新疆、云南等20个省区出台省级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对于改革目标,国版意见设定为:到,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大多数省份都在制定户籍制度改革意见时对此做出重申。

距离实现这一目标还剩下5年左右时间。按照既定目标,本轮户籍改革完成后,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将有望在城镇落户。

广东、广西、贵州等9省区已在各自制定的实施意见中,提出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的落户任务,相加来看已超过5000万人。

此外,安徽等省还提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的实现目标,多设定为50%以上。其中,江苏省的目标最高: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全覆盖的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72%。

目前,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53.7%,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只有36%左右,二者的差距主要体现在进城打工的农民工群体身上,后者更能体现真实的城镇化水平。我国的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不仅远低于发达国家80%的平均水平,也低于发展中国家60%的平均水平。

4.关于河北省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篇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立足基本国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四)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五)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六)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在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城市,要适度控制落户规模和节奏,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较严格的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大城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

(七)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改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达到规定分值的流动人口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八)有效解决户口迁移中的重点问题。认真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重点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

三、创新人口管理

(九)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十)建立居住证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的,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中等职业教育资助、就业扶持、住房保障、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同时结合随迁子女在当地连续就学年限等情况,逐步享有随迁子女在当地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十一)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全面、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建设和完善覆盖全国人口、以公民身份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四、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十二)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法律赋予农户的用益物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是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有的合法财产权利。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十三)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提高统筹层次,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加快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十四)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权划分相应承担和分担支出责任。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十五)抓紧落实政策措施。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涉及亿万农业转移人口的一项重大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刻把握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规律,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敢于担当,按照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全面提高城镇化质量的新要求,切实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防止急于求成、运动式推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统筹考虑,因地制宜,抓紧出台本地区具体可操作的户籍制度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布,加强社会监督。公安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法制办等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制定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完善法规,落实经费保障。公安部和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加强跟踪评估、督查指导。公安部和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严肃法纪,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

(十六)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全面阐释适应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发展、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各地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国务院

5.关于河北省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篇五

津政发〔2016〕11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现就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主动适应新型城镇化建设需要,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和小城镇协调发展,推动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紧抓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有利契机,服务滨海新区开发开放、主体功能区规划等区域发展战略。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充分考虑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优先解决存量,合理引导增量;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计划生育、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工作目标。在严格控制城市人口规模的基础上,通过创新人口管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调整户口迁移政策,优化居住证制度,完善积分落户和人才引进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

二、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一)实现城乡户籍登记“一元化”。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天津市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二)建立与户籍登记“一元化”相适应的社会服务管理制度。加快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住房、民政、社会保障、土地及人口统计规划等制度,实现户籍制度改革各项工作紧密结合、整体推进。

三、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

(一)逐步放开市内户口迁移限制。在全市范围内,对具有本人名下合法固定住所的本市户籍人口,逐步放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在市内的迁移限制,实现全市户籍人口的自由迁移流动。

(二)调整完善迁津落户政策。落实人才集聚战略,健全人才标准,完善人才落户政策,优化引进人才“绿卡”制度;适度放宽配偶间投靠、父母同子女间投靠迁津落户条件;合理引导、控制人口迁移,逐步解决历史遗留的落户问题。

(三)不断提高技能型人才城镇落户率。加大对企业急需的技能型人才支持力度,不断提高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等常住人口的城镇落户率。重点解决来津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四、完善居住证管理和积分落户制度

(一)全面深化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实现居住证持有人阶梯式享有基本医疗卫生、义务教育、就业扶持、住房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助、公共文化、计划生育等公共服务。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二)完善居住证积分落户制度。在严格控制人口规模的前提下,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城市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本人、配偶名下合法固定住所,参加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完善积分项目和分值设置,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有效解决人口存量,合理引导人口增量。

(三)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全面掌握户籍人口、居住人口动态信息。完善以实际居住为基础的人口统计调查制度,准确反映人口规模、人员结构、人口流向、地区分布等情况。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财政、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基础数据,为建设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提供信息支撑。

五、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一)完善农村产权制度。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在中央统一部署下,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家部署,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二)完善城乡教育一体化均衡发展机制。将本市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加强教育资源建设,合理安排学校布局,统一城乡教师配置标准,有效保障本市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益。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津政发〔2015〕39号)的规定,妥善解决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及升学考试问题。

(三)加强劳动就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在城镇社区健全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加大创业扶持力度,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和完善的就业创业管理体系。

(四)完善城乡统一的医疗卫生服务制度。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纳入社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基本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

(五)完善城乡统一的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险制度。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落实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六)建立城乡统一的养老服务和社会救助保障制度。优化覆盖城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完善以低保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统筹发展。

(七)加快实施城乡统一的住房保障制度。把进城落户农民按照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需求。

(八)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理顺事权关系。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财力均衡力度,保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领导。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是涉及全市人民特别是农业转移人口的一项重大改革举措。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户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深刻把握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规律,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敢于担当,切实将户籍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快政策落实。按照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要求,市公安局要制定完善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及户籍迁移规定,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卫生计生等方面的配套政策。完善制度规定,落实经费保障。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区县实施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跟踪评估、督查指导。全市公安机关要加强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严肃法纪,做好户籍制度改革的基础工作。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区县、各单位要准确解读户籍制度改革及相关配套政策,大力宣传市和区县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回应群众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附件:天津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2016年4月20日

附件

天津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建委、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教委、市民委、市法制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统计局、市林业局、市地税局、市文化广播影视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审批办、市市场监管委、市知识产权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进度和工作要求:加强顶层设计,做好统筹部署,2016年6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一)实现城乡户籍登记“一元化”。(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进度和工作要求:积极筹备,协调进度,抓紧落实,2016年6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2017年6月完成。

(二)完善与户籍登记“一元化”相适应的社会服务管理制度。(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建委、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民委、市民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统计局、市林业局、市地税局等)

进度和工作要求:做好统筹部署,2016年6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

三、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

(一)逐步放开市内户口迁移限制。(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进度和工作要求:积极筹备,规范管理,2016年6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2016年12月完成。

(二)调整完善迁津落户政策。(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

进度和工作要求:积极筹备,统一政策,规范管理,2016年6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2017年6月完成。

(三)不断提高技能型人才城镇落户率。(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教委)

进度和工作要求:积极筹备,规范管理,2016年6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2017年6月完成。

四、完善居住证管理和积分落户制度

(一)全面深化居住证制度。(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教委、市法制办、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统计局、市地税局、市审批办、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知识产权局)

进度和工作要求:完善现有政策,加强制度创新。

(二)完善居住证积分落户制度。(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教委、市法制办、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统计局、市地税局、市审批办、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知识产权局等)

进度和工作要求:完善现有政策,加强制度创新。

(三)建立完善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统计局、市审批办、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知识产权局等)

进度和工作要求:积极筹备,协调推进,督促落实,2016年6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四)完善以实际居住为基础的人口统计调查制度。(牵头单位:市统计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建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地税局等)

进度和工作要求:积极筹备,协调推进,督促落实,2016年6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五)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财政、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基础数据,为建设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提供信息支撑。(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统计局、市地税局等)

进度和工作要求:积极筹备,协调推进,督促落实,2016年6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五、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一)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牵头单位: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林业局以及各区县人民政府等)

进度和工作要求:2016年6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

(二)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牵头单位:市农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林业局,各区县人民政府等)

进度和工作要求:2016年6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

(三)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牵头单位:市农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林业局,各区县等)

进度和工作要求:2016年6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

(四)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家部署,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牵头单位:市农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林业局,各区县人民政府等)

进度和工作要求:2016年6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

(五)完善城乡教育一体化均衡发展机制。(牵头单位:市教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等)

进度和工作要求:2016年6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

(六)加强劳动就业保障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

进度和工作要求:2016年6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

(七)完善城乡统一的医疗卫生服务制度。(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等)

进度和工作要求:2016年6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

(八)完善城乡统一的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险制度。(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

进度和工作要求:2016年6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

(九)建立城乡统一的养老服务和社会救助保障制度。(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等)

进度和工作要求:2016年6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

(十)加快实施城乡统一的住房保障制度。(牵头单位:市国土房管局。责任单位:市建委、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等)

进度和工作要求:2016年6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

(十一)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进度和工作要求:2016年6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领导。(责任单位: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

进度和工作要求:做好统筹部署,2016年6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组成户籍制度改革推动小组,督导推动各部门、各区县改革工作。各部门、各区县主要负责同志为户籍制度改革第一责任人,并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具体负责。

(二)加快政策落实。(责任单位: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

进度和工作要求:做好统筹部署,2016年6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区县成立由发展改革、公安、教育、人力社保等部门参加的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小组,统筹落实各项改革措施。

(三)做好宣传引导。(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市委、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

进度和工作要求:做好统筹部署,2016年6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附件:天津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2016年4月20日

附件

天津市推进户籍制度改革

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建委、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教委、市民委、市法制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统计局、市林业局、市地税局、市文化广播影视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审批办、市市场监管委、市知识产权局,各区县人民政府)

进度和工作要求:加强顶层设计,做好统筹部署,2016年6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

(一)实现城乡户籍登记“一元化”。(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进度和工作要求:积极筹备,协调进度,抓紧落实,2016年6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2017年6月完成。

(二)完善与户籍登记“一元化”相适应的社会服务管理制度。(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建委、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民委、市民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统计局、市林业局、市地税局等)

进度和工作要求:做好统筹部署,2016年6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

三、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

(一)逐步放开市内户口迁移限制。(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进度和工作要求:积极筹备,规范管理,2016年6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2016年12月完成。

(二)调整完善迁津落户政策。(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

进度和工作要求:积极筹备,统一政策,规范管理,2016年6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2017年6月完成。

(三)不断提高技能型人才城镇落户率。(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市教委)

进度和工作要求:积极筹备,规范管理,2016年6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2017年6月完成。

四、完善居住证管理和积分落户制度

(一)全面深化居住证制度。(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教委、市法制办、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统计局、市地税局、市审批办、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知识产权局)

进度和工作要求:完善现有政策,加强制度创新。

(二)完善居住证积分落户制度。(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教委、市法制办、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统计局、市地税局、市审批办、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知识产权局等)

进度和工作要求:完善现有政策,加强制度创新。

(三)建立完善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统计局、市审批办、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知识产权局等)

进度和工作要求:积极筹备,协调推进,督促落实,2016年6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四)完善以实际居住为基础的人口统计调查制度。(牵头单位:市统计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建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地税局等)

进度和工作要求:积极筹备,协调推进,督促落实,2016年6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五)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收入、社保、房产、信用、卫生计生、财政、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为制定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基础数据,为建设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提供信息支撑。(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统计局、市地税局等)

进度和工作要求:积极筹备,协调推进,督促落实,2016年6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五、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

(一)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牵头单位: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林业局以及各区县人民政府等)

进度和工作要求:2016年6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

(二)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探索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办法和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保护成员的集体财产权和收益分配权。(牵头单位:市农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林业局,各区县人民政府等)

进度和工作要求:2016年6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

(三)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牵头单位:市农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林业局,各区县等)

进度和工作要求:2016年6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

(四)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家部署,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牵头单位:市农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林业局,各区县人民政府等)

进度和工作要求:2016年6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

(五)完善城乡教育一体化均衡发展机制。(牵头单位:市教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等)

进度和工作要求:2016年6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

(六)加强劳动就业保障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

进度和工作要求:2016年6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

(七)完善城乡统一的医疗卫生服务制度。(牵头单位:市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等)

进度和工作要求:2016年6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

(八)完善城乡统一的基本医疗和养老保险制度。(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

进度和工作要求:2016年6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

(九)建立城乡统一的养老服务和社会救助保障制度。(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等)

进度和工作要求:2016年6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

(十)加快实施城乡统一的住房保障制度。(牵头单位:市国土房管局。责任单位:市建委、市财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等)

进度和工作要求:2016年6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

(十一)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进度和工作要求:2016年6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领导。(责任单位: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

进度和工作要求:做好统筹部署,2016年6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由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组成户籍制度改革推动小组,督导推动各部门、各区县改革工作。各部门、各区县主要负责同志为户籍制度改革第一责任人,并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具体负责。

(二)加快政策落实。(责任单位: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

进度和工作要求:做好统筹部署,2016年6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区县成立由发展改革、公安、教育、人力社保等部门参加的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小组,统筹落实各项改革措施。

6.关于河北省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篇六

中共嘉兴市委文件

嘉委[2008]21号

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改革户籍管理制度进一步推进

城乡一体化的若干意见(试行)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

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是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的重要内容。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打造城乡一体化先行地行动纲领>的通知》(嘉委[2008]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改革户籍管理制度、进一步推进城乡一体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义、指导思想和原则

1、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义。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改革户籍

管理制度、建立城乡一体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势在必行、意义重大。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利于农村人口向城镇集聚,加快现代化网络型大城市建设,加快城市化进程,推动城乡协调发展;有利于打破城乡户籍制度壁垒,推进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完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促进社会转型。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积极稳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确保改革平稳有序。

2、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统筹城乡综

合配套改革试点为契机,以打造城乡一体化先行地为总体目标,以建立城乡统一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和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为重点,加强政策配套衔接,加快形成以城带乡、城乡互动的发展新机制和发展新格局。

3、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群众意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全市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

——完善配套。加快推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土地承包、计划生育等相关政策的配套衔接,将目前对城乡实行各种不同政策的划分依据,由原来的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划分,统一到以居民有、无承包土地来划分(以下简称有地居民、无地居民),建立起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鼓励集聚。遵循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抓住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机遇,鼓励有条件转移的农民向城镇集中,加快城市化进程。

——稳步推进。统筹考虑改革的力度、全市居民的认可度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承受程度,制定严密的实施方案,有条不紊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建立按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

4、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在全市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

划分,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按照公民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将公民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5、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迁移制度。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条件的户口迁移准入制,凡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其户口迁移至经常居住地落户。

6、实行按居住地划分的人口统计制度。调整农业和非农业人口统计口径,实行按居住地划分统计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并逐步实现按公民职业区分统计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以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职业状况和城市化水平。

7、进一步简化户口办理程序。实行户口迁移网上办理。县(市、区)先行开展户口迁移网上办理,积极创造条件适时在全市推广。进一步下放户口审批权限。除公民姓名、出生日期、民族等项目变更、更正和城镇居民迁往农村以及其他疑难户口迁移由县(市、区)公安局审批外,公民的其他户口项目变更、更正和户口迁移由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

三、加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衔接

8、稳定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后,凡有承包土地的家庭

及其出生的子女(含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后出生的人员),其土地承包权按原农业户口居民政策办理。

9、保持计划生育政策的连续性。保持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政策和法律责任的连续性。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前为农业户口的,继续适用《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农村居民生育政策和奖励政策(行政事业单位人员除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其社会抚养费征收以统计部门公布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标准。其他对象的生育政策和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按现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城镇居民的相关规定执行。

10、鼓励农村居民向城镇集聚。积极探索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有效途

径,鼓励有地居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置换被征地居民养老保险、以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成片流转和农户向城镇集聚,拓展城乡发展空间,提升集约发展水平(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发布)。有地居民土地被全部征用或通过土地置换转为无地居民后,其相应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退伍士兵优抚安置、最低生活保障等,按照改革前城镇居民有关政策执行。

11、明确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管理制度改

革后,不改变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集体经济组织明确的权利、义务。

12、完善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险体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市企业职工(含有地居民)均须参加多层次的各项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地居民的职工养老保险可按现行“双低”标准执行。

13、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服务政策。坚持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政策和就业

服务,加强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工作,加快就业服务平台和就业信息网络向镇、村延伸,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保障措施

14、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为加强对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综合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各县(市、区)也要根据实际需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具体负责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各项工作的落实。

15、部门各负其责。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户口登记、管理、迁移等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流转变更登记、业务指导、监管等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及就业培训等方面工作。计生、民政、教育、卫生等各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或实施办法。

16、健全社保信息。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各项社会保障、土地承包等相关信息的管理,统一纳入“市民卡”信息系统,加快建立以社保信息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信息管理系统,以便于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开展相关的服务工作。

17、营造良好氛围。加强舆论引导,加大宣传力度。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义、目的、内容等,积极争取广大干部群众的支持、参与和配合,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本意见未涉及的原以户籍为参照的有关政策规定,按原规定执行。

本意见自2008年 10 月1日起执行。

本意见由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嘉兴市委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08年5月4日

日印发

7.关于河北省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篇七

见的通知

(粤府办[2007]29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的意见》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国土资源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关于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建设用地需求日益增加,土地价值不断提高,因征地引发各种矛盾纠纷的问题也十分突出。一些地方政府过度介入征地环节,征地工作中补偿标准偏低和补偿不到位、安置措施不落实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利于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土地市场管理秩序。为减少和避免政府在征地过程中的过度介入和不当干预问题,通过有效引入市场机制,强化对非公益

性以及营利性用地的市场化运作,实现土地使用和管理公开、公平、公正的目标,现就深化征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界定政府直接介入征地过程的范围

凡建设项目涉及用地时,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用地报批和用地监管。

(一)下列项目用地,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应参与征地具体工作。

1.国防军事用地;

2.党政机关办公用地;

3.非营利性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社会公益事业用地,包括非营利性的城市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科研、教育、医疗卫生、体育、文化、社会福利、劳动保障、计划生育、公共广播电视及无线电监测设施等用地;

4.特殊用地,包括监狱、劳教(改)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消防站、国家物资(粮食)储备库、宗教活动场所等用地;

5.政府财政全额投资的项目用地;

6.国家和省的重点项目用地。

(二)除第(一)项所列的各类项目用地外,非公益性以及营利性建设项目用地,按以下程序办理。

1.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发展规划,落实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措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遵循市场规则,由用地者与土地所有者(土地使用权人)直接协商,双方经协商同意后,签订征(用)地补偿协议,向政府申请办理转用、征

收(用)、变更登记等手续。

2.项目属经营性用地的,应按有关规定进入土地交易机构进行招标、拍卖、挂牌或上网竞价公开交易,确定征(用)地补偿价格,再向政府申请办理转用、征收(用)、变更登记等手续。

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会省监察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和省农业厅等部门另行制订。

二、完善和落实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一)强化规划管理。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乡镇、村庄规划和产业规划。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宏观调控作用,加快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加强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规划指导。

(二)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各地要加快农村集体土地产权登记发证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到村民小组(经济社)。各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应于2007年上半年前基本完成。

(三)申请用地必须落实具体项目。不得无项目申报用地,所申报的项目必须已经依法审批、核准或备案。

(四)严格执行用地标准和土地使用条件。所有建设项目用地,必须符合国家或省规定的用地定额指标、投资强度等用地标准和条件,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

(五)依法缴纳税费。土地使用者必须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六)加强建设用地的批后利用监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批后利用跟踪管理制度,及时查处“圈而不征、未征先用、少征多用、征而不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土地市场,防止土地闲置浪费。有关情况应定期逐级上报至省国土资源厅。

(七)研究建立公正、有效的征地争议调处、裁决制度。积极探索解决征地争议的新机制和新方法,及时解决征地纠纷,切实做到为民、便民和利民,维护社会稳定。具体由省法制办会同省国土资源厅研究落实。

(八)落实补偿安置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切实安置好被征地农民。除采取货币安置等通常方式外,要积极探索留地安置、就业安置、农业生产安置以及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进行安置等办法和措施,保证农民不因被征地而返贫,生活水平不因被征地而降低。要严格执行按不少于征地面积10%的标准安排留用地的政策,规范留用地的管理,留用地用途、转让手续、税费缴纳等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制订。要抓紧研究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此项工作由省劳动保障厅会有关部门负责。

8.关于河北省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篇八

2014年06月30日 17:54

来源:新华网

会议指出,加快户籍制度改革是涉及亿万农业转移人口的一项重大措施。

要坚持以人为本,着力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要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既要鼓励各地大胆实践、积极探索,又要指导地方尊重客观规律,尊重群众意愿,不搞指标分配,不搞层层加码。

要优先解决好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可以适应城镇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使他们及其家庭在城镇扎根落户,有序引导人口流向。

要积极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由主要对本地户籍人口提供向对常住人口提供转变,逐步解决在城镇就业居住但未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问题。

会议强调,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坚持统筹谋划,协同推进相关领域配套政策制度改革。

要完善农村产权制度,维护好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要区别情况、分类指导,由各地根据中央的总体要求和政策安排,因地制宜地实行差别化落户政策。

9.关于河北省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篇九

【发布文号】冀政办[2003]18号 【发布日期】2003-07-05 【生效日期】2003-07-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冀政办[2003]18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七月五日

关于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省委六届三次全会精神,支持我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现结合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企业改制政策

1、企业改制前经营范围中已取得的专项许可,只要在有效期内,申请公司登记时可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企业改制后更换名称的,经企业申请,原名称可保留1年。在保留期内,不允许其他企业使用。

3、鼓励多种经济成份的市场主体参与企业改制。凡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均可成为公司出资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鼓励企业内部职工以现金出资或以置换受让的国有资产入股参与改制,尤其是鼓励经营者、高级管理人员入股。企业改制由职工入股的,允许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作股东。

5、支持企业债权转股权。企业与债权人协商一致,同意将债权转为股权的,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批准后,债权人可以成为股东。金融债权转为股权的,经国务院批准,由金融管理公司作为股东。

6、支持企业实施兼并,濒临破产或资不抵债企业被兼并后,兼并企业注入新资金并达到注册资本(金)最低数额要求的,可以保留被兼并企业的法人资格,被兼并企业在有效期内的专项许可,可以继续保留。

7、中小企业净资产为负值的,在落实债务前提下,可以零资产进行改制。

8、支持科研院所转制。对转为企业的科研院所,由其自主选择转制方式。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允许以原名称办理注册登记。

9、鼓励国外跨国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参与企业改组改造,投资能源、交通、水利、电力、电信、供水、供气等基础产业和公用事业领域,创造适度竞争局面,促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对不需要国有经济控制的行业和领域的企业,允许外商控股或整体收购,企业改组为外商投资企业。

10、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辅业改制,可以通过合资、合并、出售等方式,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辅业净资产为正值的,可以采取租赁、入股或转为债权等方式留在改制企业。

11、帮助改制企业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

二、支持企业发展

12、放宽企业经营范围限制,凡国家没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的,允许企业根据自身条件,自主选择经营范围。

13、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一般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降为3000万元,控股子公司由5个降为3个,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由1亿元降为5000万元。科技、文化、旅游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由5000万元降为1000万元,控股子公司由5个降为3个,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由1亿元降为2000万元。

14、放宽企业冠省名的条件。申请冠“河北”名称的企业的注册资本(金),由原来的500万元降为300万元。科技型企业、国家和省重点项目企业、进出口企业及持有著名商标的企业,申请冠“河北”名称,不受注册资本(金)限制。

15、帮助有条件的企业向国家工商总局申报不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对名称不冠行政区划的企业设立的子公司,允许其在企业名称中将企业字号放在行政区划之前。

16、支持我省连锁经营快速健康发展。连锁经营企业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配送中心和门店,可不再办理核转手续,直接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

17、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注册登记机关可以凭依据审计报告取得的验资报告进行注册登记,为企业上市创造条件。

18、鼓励以科技成果投资。以高新技术成果(经省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认定)向有限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金)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

19、对管理人员的管理才能,经投资各方约定,可以人力技术作价入股,最高可占注册资本20%。以职务科技成果出资的,经任职单位同意,可以在该项成果折合的股份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个人股份。20、省外大型企业在河北控股投资办企业,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可任选注册登记机关和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1、放宽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将参评商标的条件从注册期3年降为2年。产品质量好、知名度高、市场占有率高、竞争力强的,注册期可降为1年。

22、外省著名商标持有企业在我省设立企业,注册资本(金)超过1000万元的,其商标可享受河北省著名商标待遇。

23、对侵犯我省企业注册商标权的,迅速受理、审查、积极帮助企业收集、整理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材料,及时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24、积极帮助企业谋划广告宣传战略,加大对名牌产品、企业形象的宣传力度,提升企业信誉。

25、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进行日常检查,应将检查情况表签名留置企业一份,以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中,加强教育疏导,督促企业守法经营。

三、提高服务质量

26、实行“一站式首办责任制”。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注册登记、商标、广告、市场等的审批职能,全部集中在一个大厅内,企业办业务都在这个大厅完成,并且公开公示每个窗口职责和程序。窗口人员为首办责任人,首办责任人热情接待企业办事人员,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要一次性交待清楚办事程序、一次性讲清所需材料;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主动热情介绍到相关部门。

27、实行限时服务。在材料齐全情况下,名称预先核准由法定的10天缩短为5个工作日;企业设立登记由法定的30天缩短为7个工作日;企业变更登记,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急需的,当场研究办结。

28、实行预约服务。企业可来人或来电进行预约,登记人员可在注册大厅,也可深入到企业进行现场办公。对改制企业,要提前介入,帮助企业设计改制方案,解决改制中遇到的困难。

29、实行服务监督制度。在注册大厅设立投诉箱,对有违规行为的登记人员,企业可以投诉,查实后对被投诉人按规定严肃处理。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10.关于河北省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篇十

综合改革试点省的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加快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着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全面提升职业教育(含技工教育,下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现就创建现代职业教育综合改革试点省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适应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统筹发挥好政府和市场的作用,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着力提升人力资源素质,为我省实现“三个定位、两个率先”总目标提供动力源泉和重要支撑。

(二)基本原则。坚持系统谋划、统筹推进,以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为核心,深化职业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营造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新环境。坚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力争在发展现代职业教育重点领域与关键环节取得新突破。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大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坚持国际合作、开放交流,积极借鉴国内外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先进理念和培养模式,形成有广东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发展新格局。

(三)主要目标。到2018年,建成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力的现代职业教育综合改革先进省,形成具有广东特色、适应发展需要、基本达到世界水平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办学水平和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办学条件明显优化提升,各类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培养能力大幅提高,基本形成职业教育现代学校管理制度。职业院校成为技术技能人才配置、产业新技术创新积累、促进高质量就业的主阵地,新增劳动力80%以上接受过中等以上职业教育,职业继续教育实现全覆盖。

——院校布局和结构规模更加合理。职业院校区域布局和专业设置更加科学合理,与现代产业发展匹配程度明显提高。总体保持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规模大体相当。到2018年,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升入高等职业院校的比例以及高等职业院校学生升入本科高等学校的比例均比2014年翻一番。

——制度建设和发展环境明显优化。在现代职业教育管理制度改革、健全政策法规、完善相关标准和监管机制等方面取得较大突破,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职业教育的氛围更加浓厚。基本建立统筹高效、科学完善的职业教育运行保障和投入增长机制,基本形成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广东模式”。

二、深化现代职业教育管理制度改革

(一)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统筹。省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加强对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充分调动市、县级政府发展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加快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明晰部门间职责分工。深入推进职业院校“管、办、评”分离,深化中等职业教育“五统一”管理体制改革(即统一发展规划、招生平台、经费投入、资源配置、人才培养评价标准)。加强职业教育督导,并逐步转交第三方开展办学水平评估监测。

(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充分发挥政府推动和市场机制作用,积极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鼓励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探索公办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相互委托管理和购买服务的机制。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与公办职业院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并依法享受教育、财税、土地、金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健全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管理和评价。

(三)健全行业企业参与制度。推动行业积极参与和指导职业教育发展,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研究制订促进校企合作办学的激励政策。规模以上企业要对接职业院校设立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岗位,企业因接受学生实习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各地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支持企业举办符合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要求的职业院校。对职业院校自办的、以服务学生实习实训为主要目的的企业或经营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纳入其社会责任报告。

(四)推进职业教育现代学校制度建设。扩大职业院校在教育教学、人事管理、教师评聘、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依法制定体现现代职业教育要求及学校办学特色的章程和制度。健全职业院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制定校长任职资格标准,推进校长聘任制改革和公开选拔试点。建立学校、行业、企业、社区等共同参与的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和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研究制定职业教育现代学校管理规程。

三、全面推进现代职业教育结构优化

(一)优化现代职业教育布局结构。遴选一批发展基础好、改革创新意识强的地区,创建现代职业教育综合改革示范区。遴选一批中高职教育衔接好、校企合作紧密的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联合体,创建现代职业教育综合改革示范集团。以省级职业教育基地和珠三角职业教育基地为核心,粤东西北地区各市职业教育基地为骨干,建成集约化、高水平的职业教育网络。支持优质职业院校通过兼并、托管、合作办学等形式整合办学资源。大力扶持非营利性民办职业教育加快发展。

(二)优化现代职业教育层次结构。鼓励珠三角地区高起点改造提升一批中等职业学校,通过中高职衔接机制等途径,参与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多种形式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粤东西北地区地级市要整合本地职业教育资源,重点建设一所引领职业教育发展的高等职业院校,做强做优若干所龙头骨干中等职业学校;有条件的县(市)要集中力量建设一所集中等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社区教育和社会培训“四位一体”的职教中心。引导一批本科高等学校向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转型发展,鼓励独立学院转设为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鼓励本科高等学校、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方式,培养高层次应用技术人才。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分类培养模式改革,鼓励有条件的高等职业院校与有专业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或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联合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

(三)形成内外衔接的开放立交结构。根据产业链各个环节对技术技能人才需求,系统规划现代职业教育的专业体系和内外衔接结构,推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开放大学各层次联合培养技术技能人才。面向企业和社区办学,构建与产业梯度发展相适应的从初级到高端的开放立交人才培养培训通道。以“学分银行”为载体,探索高等职业院校、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之间学分转换,建立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推进学习成果互认。积极推进创新型社区教育发展。鼓励创建国家级和省级农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示范县。

四、科学建立现代职业教育系列标准

(一)建立职业院校标准体系。健全与国际接轨、具有广东特色的职业教育标准体系,制定完善职业院校建设标准、生均定额拨款标准。完善各项标准的实施和监测制度,建立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动态调整标准的机制。

(二)建立适应产业发展的专业课程标准体系。健全专业随产业发展动态调整的机制,对接现代服务业、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健康产业,紧扣其职业标准、岗位需求及技术进步需要,建立中职-专科高职-应用本科衔接互通的标准框架体系及专业课程教学标准,开发相关的示范课程及教学资源库,研制现代职业教育体系规划教材。

(三)建立现代职业教育质量评价标准体系。以学习者的学习成效评价为导向,建立职业教育资历架构和质量评价标准。建立健全学生、教师、行业、企业及用人单位等多方参与的多元质量评价机制,定期开展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和教学评估。实行职业教育年度质量报告制度。完善职业教育质量保障制度。

五、着力提升产教融合人才培养质量

(一)深化校企合作办学模式改革。支持各地统筹行业产业和教育资源,组建区域职业教育集团,创建产教融合发展示范区。鼓励高等职业院校、行业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实体性职业教育集团,健全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结构和决策机制,推行引校进厂、引厂入校、前店后校等校企一体化合作形式。积极开展现代学徒制试点。

(二)创新工学结合人才培养实现形式。坚持工学结合贯穿职业教育教学全过程,将“职业认知、职业体验、职业磨炼、职业实战”与企业生产服务流程及价值创造过程有机融合起来,推行“学中做、做中学”,使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成为职业教育教学的一种常规制度。创新技能竞赛制度,扩大技能竞赛的社会影响力。

(三)推进现代职业教育实训中心转型提升。推动职业院校参与行业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先进装备实验实训中心建设。鼓励职业院校将实训基地建在合作企业,企业将技术研发与应用、员工继续教育和培训基地建在职业院校,在有条件的地区规划建设集实习实训教学、技能考核、师资及企业职工培训、技能竞赛、教产研发服务“五位一体”的现代职业教育实训中心,为高等职业院校招生技能考核实行“一年多考”准备物质条件。

(四)实施现代职业教育“强师工程”。加强职业技术师范院校(专业)建设。根据职业教育特点制定公办职业院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加强职业教育科研教研队伍建设,提高科研能力和教学研究水平。完善职业院校聘请能工巧匠专兼职教师政策,支持学校采取创新举措吸引行业企业高技能人才、管理专才到职业院校从教。实施专业带头人和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及职业院校校长能力提升计划,推进职业教育“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打造职业教育高层次教师队伍。推进高水平学校和大中型企业共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引导职业院校教师参与企业技术研发、产品设计,支持依法依规获取合理回报或在企业作价入股。

(五)大力推进职业教育信息化。加大职业院校信息化基础设施投入,推动智慧校园和数字化实习实训教室建设,构建利用信息化手段扩大优质职业教育资源覆盖面的有效机制,建立面向人人、满足自主学习的网络学习的平台和信息化考试平台,促进学校管理的信息化和规范化。推进教师和学生网络学习空间应用,实施职业技能和通识课程在线共享。支持与专业课程配套的虚拟仿真实训软件开发与应用。

六、积极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一)实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注册入学制度。将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作为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中等职业学校在春秋两季招生,学生根据自身学业水平、兴趣爱好及发展意愿报读中等职业学校,实行注册入学。

(二)推进高等职业院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加快推进高等职业院校分类招考或注册入学,建立健全文化素质检测和职业技能考察相结合的高等职业院校招生录取制度,完善技能拔尖人才免试入学招生办法。探索建立应用技术类型本科高等学校面向专科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选拔机制,专科高等职业院校招生增量主要用于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及同等学力社会人员。建立以提升职业能力为导向的专业学位研究生考试招生制度。

七、大力拓展职业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

(一)提升职业教育开放水平。搭建职业教育双边和多边对话交流合作平台,重点推进与美国、英国、德国、瑞士、澳大利亚等职业教育先进国家的交流合作,实施一批中外职业院校合作办学示范项目。全面加强与港澳台地区的职业教育交流合作,探索建立粤港澳台职业教育联盟,共享两岸三地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共建一批高水平合作项目。加大中外职业院校教师交流、学生互换及合作培养。

(二)引进国际职业教育优质资源。借鉴职业教育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理念和成功经验,引进国际先进、成熟适用的职业资格认证体系、专业课程标准、教材体系和其他优质教育资源,积极参与职业教育国际标准制订,提高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的国际化程度。支持职业院校与国外院校开展合作办学,筹办一所高水平的中外合作职业技术大学,鼓励引进境外优质职业教育资源。

(三)支持优质职业院校参与职业教育国际竞争。实施职业教育“走出去”战略,积极向港澳、东南亚等地区输出我省优质职业教育资源,加强对外交流合作。支持国家示范职业院校主动参与中资企业境外员工的人才培养、职工培训、技术技能提升等工作。支持职业院校增加接收境外留学生,提升我省职业教育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

八、认真做好实施保障工作

(一)发挥政府推动作用。各地要将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作为教育“创强争先建高地”的重要内容。要有效运用总体规划、政策引导等手段以及税收、金融、财政转移支付等杠杆,加强对职业教育发展的统筹协调和分类指导,积极推进区域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要发挥教育督导部门作用,落实督导报告公布制度。

(二)完善现代职业教育法制保障和就业用人政策。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地方性法规,认真落实《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见习条例》。支持在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完善职业院校合格毕业生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办法。创造平等就业环境,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鼓励和指导企业根据学生接受职业教育及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制定用工标准和薪酬标准。引导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技能职务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

(三)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加大职业教育经费投入,提高财政职业教育支出水平。依法制定和落实职业院校生均定额拨款制度,建立高等职业院校与本科高等学校生均定额拨款标准联动调整机制。切实执行地方教育附加、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发展职业教育比例不低于30%的政策。各地要认真落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及助学金补助配套经费。引导各地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发展区域职业教育、实施校企合作及职工继续教育与培训等。加大经费统筹力度,发挥好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就业经费以及扶贫和移民安置资金等各类资金在职业培训中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相关部门向职业院校捐赠,其捐赠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税前扣除。探索利用境外资金和民间资本发展职业教育的途径和机制。

(四)建设现代职业教育文化。大力提高普通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的经济待遇和社会地位。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深入宣传职业教育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广泛宣传优秀技术技能人才成长和发展的事迹,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职业观、人才观、成才观,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形成尊重职业教育和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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