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范文

2024-10-29

营改增范文(8篇)

1.营改增范文 篇一

浅析“营改增”对个人和企业的影响

摘 要: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将全面实施营改增,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这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2016年,已纳入“营改增”的行业减税规模估计有2000亿元,金融业、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生活服务业等行业减税规模或接近4000亿元,2016年“营改增”减税总规模接近6000亿元。“营改增”会确保所有行业的税负只减不增。本文将就营改增对于个人和企业的影响分别做

关键词: 营改增 个人消费 企业财务

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将全面实施营改增,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增值税制度将更加规范。这是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财税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2016年,已纳入“营改增”的行业减税规模估计有2000亿元,金融业、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生活服务业等行业减税规模或接近4000亿元,2016年“营改增”减税总规模接近6000亿元。“营改增”会确保所有行业的税负只减不增。

一 “营改增”的概述及基本变化

所谓的营改增就是指将原本应该缴纳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进行缴纳,增值税就是指仅仅对产品的增值部分缴纳一定的税款,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纳税环节中重复纳税的过程。与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增值税的问题:如果某一个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已经缴纳了很大一部分税金,某为顾客购买了这个产品,购买之后再次销售卖出了比原本价格略高的价格,那么他在最初买来的时候所缴纳的相应的税金就可以减免,只用对所增值的部分缴纳税金就可以。而所谓的营改增值得就是以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纳税项目,在以后就可以用增值税的部分来缴纳,此次“营改增”的主要变化有一下第三个方面:

(一)税率的变化

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改征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 税率,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目前,现代服务业企业缴纳营业税,税率是5%。在“营改增”实施后,税率在现行增值税标准税率17%和低税率13%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其中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如果不考虑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影响,现代服务业的税负提高了1个百分点。

(二)计税方式的变化 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为不含增值税收入。个人转让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其取得房屋时所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计入财产原值,计算转让所得时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转让缴纳的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成交价格、租金收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在计征上述税种时,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三)发票适用和管理的变化

因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进项抵扣的特殊功能,国家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领用、开具、保管及使用都有严格的规定,税务部门的管理和稽查也更加严格。此外,我国《刑法》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与违规使用增值税发票行为的处罚措施都做了专门的规定。

二 “营改增”对个人的影响

(一)餐饮发票“价”“税”分离

自5月1日起,消费者拿到的餐饮企业开具的发票与现在的发票会有所不同:监制章将由“地税局监制”改为“国税局监制”,并加盖国税监制章。由于增值税为价外税,因此发票上“金额”和“税额”会分开显示,两者合计则是消费者的实际消费金额。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基础,会形成税收链条,理论上会层层转嫁,最终部分由消费者承担。因此老百姓作为相关行业的最终消费者会直接或间接受影响,至于影响大小,还要看征税部门认定、行业竞争程度以及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取舍。对老百姓的生活成本影响应该不 会太大。因为生活服务业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率为6%,和之前营业税下的5%相差不大,纳税人还会有一些进项税可抵扣。且很多生活服务业的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增值税税率,尤其是餐饮业,这样3%的征收率较之前的营业税税率还有所下降。生活服务业本身竞争也较激烈,对个人消费者涨价的空间不大。

(二)二手房交易双方均获益

营改增后,个人二手房买卖维持5%的税率,所以税率保持不变,但是税负却减少了。比如,一套计税价100万的房子,过去征收营业税5%,计税公式为100万×5%,应缴5万营业税;营改增后,计税公式变为100万÷1.05×5%,应缴47600元增值税,少交税2400元。

由于个人二手房交易涉及群体众多,营改增后个人二手房交易和出租仍然委托地税部门代征、代开发票,保持不变。

另外,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通俗来说,5月1日起,征收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价格和收入均为“裸价”,即不含增值税的价格和收入。比如,对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仅适用于北上广深)。例如:北京的小刘将原价100万的两年以上非普通住房按200万销售给小李,卖房者小刘需交增值税为(200-100)×5%=5万元,若契税税率为1.5%,则购房者小李应纳契税:(200-5)×1.5%=2.9万元,计算契税价格时,减掉了5万元,可少缴契税1000元。所以,营改增后,二手房交易的双方均受益。

三 “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的影响

1.对所得税的影响

“营改增”之前,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营改增”之后,企业缴纳增值税不能在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增加。并且在“营改增”之前,企业支付的运费或其他劳务费用,可以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营改增”之后,企业支付的运费或其他劳务费用,由于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包含进项税额的那部分,就不能再作为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对财务报表分析的影响

损益表中“主营业务收入”核算的金额是含营业税的“含税收入额”,而营改增后“主营业务收入”核算的内容就应该是不含增值税的“税后收入额”,企业的利润率数值会由于主营业务收入额的减少而上升。

3.对企业发票使用的影响

税收的改革必定会引起发票使用的变化,在改革前,营业税只需要开具服务业税务发票就可以了,但是增值税存在进项税与销项税,必须开具规定的发票,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可开具普通发票,与之前营业税发票差别不大,但是对于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如果去税务部门申请大额度的发票则需要很长的时间,这对服务企业是一个很大的损失。

(二)“营改增”对企业管理的影响 对企业产品定价的影响

在“营改增”实施后,由于公司计入利润表的收入,成本均需要减除增值税,因此导致公司收入、成本发生变化甚至利润总额下降。所以公司需要与客户及供应商重新制定产品的定价政策。如果可以将全部增值税作为价外税转嫁给客户当然是最理想的,如果同时还能与供应商洽商采购不涨价,则公司利润将大幅上升。但在现实情况下是不可能的,因为交易双方都会涉及重新定价的过程。对企业业务流程的影响

企业要重新梳理销售业务、采购业务的流程,确定营改增范围以及可抵扣范围,营改增会影响采购计划,因为有了可抵扣进项,采购金额都会改变,同样,批准权限的级别也要改变,本来批的是买价,现在可能批的是含税或者不含税价,必须在公司内部流程中描述清楚。

四 对“营改增”的思考

营改增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前期试点已经取得了积极成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覆盖面更广,意义更大。

一是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基本消除了重复征税,打通了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了社会分工协作,有力地支持了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转型升级。

二是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了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有利于扩大企业投资,增强企业经营活力。三是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是财税领域打出“降成本”组合拳的重要一招,用短期财政收入的“减”换取持续发展势能的“增”,为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迈向中高端水平打下坚实基础。四是创造了更加公平、中性的税收环境,有效释放市场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和活力,在推动产业转型、结构优化、消费升级、创新创业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方面将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

五 结束语

从宏观的、长远的角度来审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务变革,是有利于消除重负征税,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促进社会专业化分工,推动三次产业融合的有利条件;此外,还有利于降低小额纳税人税负,扶持中小型企业发展和带动社会扩大就业,有利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科技创新的有利条件。“营改增”作为财税体制改革的“导火索”,在解决重复重复征税的问题同时,也完善了我国的流转税制度。还在一定程度上破解了混合销售、兼营造成的征管困境,在中国目前的税制下,货物缴纳增值税,劳务缴纳营业税,但有时后很难区分一个课税对象是货物还是劳务,这就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困难。“营改增”实施后对全部课税对象都征收增值税,从而解决了混合销售、兼营给税收征管带来的困扰,可见它对税收征管也具有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1] 欧阳丹.浅析“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及对策[J].《航天财会》,2012年,第6期 [2] 吴明辉.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收的影响[J].《现代商业》,2012年:页码236~237 [3] 张慧如.浅析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J].《企业家天地》,2013年:页码29~30 [4] 傅博华.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J].《现代商业》,2013年,15期

[5] 孙艳.浅析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财经界(学术版)》,2013年,06期

2.营改增范文 篇二

关键词:营改增,辽宁省,经济发展

一、辽宁省营改增整体情况

新增纳税人数量稳步增加, 一般纳税人占比提高。截至2014年11月底, 辽宁省共有营改增试点纳税人97792户, 与2013年8月末试点纳税人54173户相比, 登记纳税人户数增长了80.3%。在全部纳税人中, 一般纳税人为11655户, 占总户数的11.9%, 较改革初期提高4.5个百分点;小规模纳税人为86307户, 占总户数的88.1%。其中, 交通运输企业43911户, 占比45.1%;现代服务业53270户, 占比54.8%。

营改增试点的一年间, 辽宁省共入库营改增增值税37.57亿元。分地区来看, 沈阳、营口、鞍山、锦州、盘锦收入规模位居前五位, 其中, 沈阳地区收入占比接近50%。分行业看, 营改增试点行业入库税款主要集中在陆路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业、物流辅助服务三大行业, 分别入库9.3亿元、6.12亿元和5.7亿元, 占入库营改增增值税比重分别为24.8%、16.2%和15.1%。交通运输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业贡献突出, 两类企业税负略有上升。从行业税负变动情况看, 部分交通运输业 (主要是陆路运输) 和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企业税负增加0.4%左右, 占试点纳税人总户数的2.34%。从试点企业经济活动范围来看, 内蒙古是辽宁试点企业重要的外销省份, 其中交通运输是主要的税源支柱行业。

二、营改增政策实行的现实意义

(一) 结构性减税效果明显, 有力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辽宁省实行营改增一年来, 试点企业纳税人实现应税服务销售额87.9亿元, 与原营业税税率比较, 减税净额为10.5亿元, 减税幅度为22%。从趋势来看, 减税面在不断扩大, 即使存在一些企业税负增加的情况, 但由于试点企业已经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 其税额可以被以后环节所抵扣, 仍然体现出总体税负下降的结构性减税效应。

(二) 企业投资意愿增强, 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营改增试点后, 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税额可以抵扣, 企业扩大再生产以及更新设备的投资成本降低, 试点纳税人的经营投入积极性明显提高。一年间, 全省试点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进项抵扣额为34.82亿元, 占全省112.72亿元固定资产抵扣税额的比重为30.9%, 其中抵扣额较大的行业是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和物流辅助业, 占比分别为30.3%和14.9%。营改增促进企业加快技术升级改造、更新设备投资, 对制造业等传统产业的转型升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三) 产业分工进一步细化, 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深度融合发展

营改增的意义不仅体现在税负减轻对市场主体的激励, 也体现为税制优化对企业生产方式的引导, 一方面加快了省内制造业企业主辅分离, 另一方面促进了现代服务业专业化和分工的进一步细化。辽宁省现代服务业企业共计5.33万户, 占总户数的54.8%, 较试点初期净增加了2.05万户, 增长62.8%, 显示出营改增对现代服务业的强大吸引力。伴随着现代服务业的加速发展, 先进制造业的市场需求和发展空间更加广阔, 形成了服务业和制造业相互促进的良性循环发展体制。一是有效减轻了下游制造业企业的税收负担, 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二是为现代服务业试点企业打通、延伸和拉长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三是为大型制造业企业实施主辅分离提供了完善的税制保障。

(四) “营改增”试点拉动辽宁经济增长0.4%, 新增就业岗位8100个

研究成果表明“, 营改增”后, 营业税收入比重下降, 增值税比重提高, 营业税与增值税的比重虽然呈下降趋势, 但这种下降并不会对经济增长产生负面影响, 相反, 还会对经济产生一定的促进作用。利用税收乘数理论和GDP与就业人口的计量模型, 以1994年-2012年的经济数据和“营改增”以来的税收数据进行测算, 对“营改增”产生的经济效应进行定量分析, 得出以下结论, 即“营改增”为辽宁地区国内生产总值贡献108.45亿元, 拉动辽宁地区GDP增长0.4%, 为辽宁新增就业岗位约8100个。

三、从营改增运行看辽宁经济存在的问题

(一) 经济外向关联度较弱

营改增一年间, 全省试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累计销售应税劳务204.6亿元, 其中开给省内发票占比48%;认证营改增纳税人开具发票累计购进应税劳务178.96亿元, 其中认证省内发票占比为61.3%。从省际贸易角度来看, 外销与外购劳务金额占营改增全部开具、认证专用发票金额的比例为45.9%, 说明辽宁省经济省内间贸易多于省际间往来, 经济的外向关联度较弱。

(二) 现代服务业发展不充分

与发达省份相比, 辽宁省现代服务业发展仍不充分, 企业占比数量较低, 行业竞争力偏弱。与技术密切相关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业、信息技术服务业入库税额所占比重比全国平均水平低10.2个百分点, 排名仅列全国第18位, 比北京、浙江、深圳分别低34.2、24.6、11个百分点。这说明, 辽宁省交通运输业和物流辅助业比重较大, 现代服务业发展还比较落后。即使与陕、湘、鄂、闽等地区相比, 辽宁省的服务业发展也无明显优势。

(三) 税源整体规模较小竞争力偏低

营改增收入集中度低于全口径收入集中度的平均水平, 以支撑辽宁营改增收入50%的纳税人户数占比为例, 集中度比全省平均水平高出55.9%。在年销售额前50名企业中, 铁路局、交通运管局等事业单位有13家, 户数占比为26%;设计院有7户, 户数占比为14%;营改增收入超亿元的企业仅有1户, 超2000万的仅10家。由此可见, 辽宁省营改增企业整体规模偏小, 大中型企业户数不足, 企业竞争能力偏低。

(四) 出口服务减免税额较少

营改增政策规定, 对境外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认证服务等实施免税或者零税率政策。截止2014年7月, 辽宁省仅有16户试点企业申请跨境免税服务和出口退税优惠政策, 减免税额仅为409万元, 其中交通运输企业3户, 办理出口退 (免) 税315万元, 现代服务业企业13户, 办理出口退 (免) 税94万元。

(五) 短期内全省财政收支压力增大

一年间, 综合测算国地税情况, 全省减收规模为30.9亿元。随着营改增范围的逐步扩大, 全省减收额还将进一步增加, 这将导致全省财政收支缺口的进一步扩大。2014年7月末, 全省财政收支缺口为694.3亿元, 比营改增初期净增294.7亿元, 其中除了经济原因, 营改增也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促进辽宁经济发展角度的相关建议

(一) 提高区域一体化水平, 加大外向型经济步伐

突破行政区划限制, 建立顺畅的合作机制是区域合作成功的重要方面。从政府和企业不同层面建立区域合作沟通和协作机制, 以要素整合和市场导向为前提, 跨行政区划进行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的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 形成区域一体化的核心竞争优势参与国内、国际竞争。在巩固与长三角地区密切联系的基础上, 要积极拓展与环渤海经济区、珠三角经济区的联系。充分利用地理优势, 更充分发挥辽宁在东北三省和内蒙东部地区产业升级中的突出作用, 加快与中部地区的经济联系。

(二) 制造业服务业良性互动, 加快推进产业升级

辽宁经济以冶金、石化、装备制造业为支柱产业, 制造业相对发达, 而第二产业尤其是服务业发展相对落后。辽宁应抓住营改增改革契机, 积极宣传引导企业充分利用现有政策, 推行主辅分离, 推进服务业的专业化分工。以装备制造、石化、冶金等传统支柱产业为核心, 加快产品结构的调整和升级, 在此基础上, 促进制造业企业向服务业延伸, 实现产业结构逐渐由工业主导向服务业主导的转变。要进一步加大对信息、科技方面的投入, 加强与制造业的互动与融合, 在推动制造业产业升级的过程中不断深化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在服务业与制造业的融合发展中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

(三) 加大重点企业扶持力度, 培育具有竞争力的企业集团

从辽宁省现代服务业销售收入分析, 年销售额前50位的近半数是事业单位、科研院所, 跨地区、跨行业、集团化发展的企业数量屈指可数。受企业规模小、经营范围窄的束缚, 造成企业很难发展为独具竞争优势、主导产品突出的大型企业集团。为此, 建议在资金扶持、项目审批、企业重组等方面给予配套支持政策, 支持企业加速发展, 不断提高专业化分工和社会化生产程度, 充分利用营改增政策做大做强。

(四) 提升企业品牌和服务质量, 增加出口和跨境贸易

3.“营改增”减税!减负? 篇三

8月以来,“营改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这个今年年初以来无法绕开的话题更是关注倍增。

9月1日起,北京正式实施“营改增”试点改革,继上海后成为全国第二个试点地区。此后多地将陆续开始试点,其中安徽、江苏是10月1号起实施,福建、广东11月1日开始实施,天津,湖北和浙江12月1日开始。至今年年底,我国经济系统里经济贡献占比较大的地区大部分已经纳入在这个试点范围之内。

“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将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在中央出台的相关政策中,为了给企业减轻负担,已有结构性减税的具体措施。而国务院日前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就是希望通过“营改增”使企业受益。

这项税制改革的试点由此为企业所期待,试点地区的统计数据也表明,试点企业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整体税负减轻。企业是否存在减税了,却没有减负的经营恐惧?

“各地针对当地的经济结构会做一些微调”

“中国的增值税、营业税的系统架构非常特殊,与国外不同,”罗伯特·史密斯表示,像新加坡的货物劳务税和欧盟的增值税不一样,中国的增值税适用于销售货物、进口货物、修理修配服务,“营业税是其他非增值税应税的服务,还有不动产和一些无形资产的转让,这些都是在营业税的范围之内,国外没有区分,基本上所有提供服务劳务的企业都被征收增值税或者货劳税。”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7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会议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明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

“营改增”是我国税收史上的一件大事,增值税是中国第一大税种,目前占国家总税收收入的30%左右。有分析说,若“营改增”在全国推开,增值税的占比估计就要超过40%。

未来开展的八个省市的经济规模与经济结构有非常不同的地方。“财税2012年71号文件里面定了以后试点的调,这个游戏规则跟上海差不多,但是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经济体系下,很有可能这些地方会针对当地的经济结构去做一些微调,去协助、扶持帮助当地的企业顺利从营业税过度到增值税。”罗伯特·史密斯说。

在上海试点过程中,上海税务机关已对“营改增”试点相关业务活动的增值税处理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法规解释和指引。例如:增值税试点的范围以及相应的增值税处理(如汽车租赁服务配备司机被视为交通运输业,按11%而非17%征收增值税);阐明增值税的计算方式(如可扣减销项税的具体项目);阐明进项税的处理(如试点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2年1月1日前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其他明确事项,包括跨年度租赁合同的增值税过渡性处理以及如何填报增值税申报表的具体指引等。

尚未明确的是上述解释和指引是否也将或怎样适用于广东省“营改增”试点。如以上解释和指引不能同时适用于上海和广东省两地,则很有可能相同的业务在两地试点中的处理将不同。

安永间接税服务合伙人梁因乐认为,对于上海“营改增”试点的实务是否或如何被“移植”到广东省“营改增”试点中运行仍是未知数。他表示:“广东省的税务机关很可能将进一步出台地方规定、解释或指引以明确在广东省‘营改增’试点运行中被挖掘出的实务问题。”

“营改增”绝对不是为了改而改。中国目前的税收体系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主要的两种流转税。根据财政部官方网站公布的2011年数据,国内增值税(不包括进口环节增值税)和营业税分别约占2011年税收收入总额的27%和15%,总和超过了所得税,是税收收入最主要的来源。增值税是对在境内销售货物或者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税,而营业税则是对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行为课税。现行流转税体系中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存的制度导致了重复征税的问题,主要体现在:1、提供营业税应税服务的企业购进材料、固定资产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制造业企业购进营业税应税劳务(例如广告、运输等服务)不能抵扣服务提供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3、提供营业税应税服务的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服务产生的营业税成本不能够得到抵扣。

因此,在供应链的每一个阶段流转税税负层层累加,产生了重复征税的问题。十多年来,随着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行业分工的细化,重复征税问题日益突出,对服务业的发展形成了一定的制约。

“在过去营业税的体系里面,因为是不能抵扣的,所以要重复征税,企业的供应链越长,税负就越重,这影响了企业的发展。我们把这些项拿走,令服务业有更好的发展,从某个角度看是能够帮助我们国家经济转型的,以前偏工业经济,现在通过‘营改增’积极扶持这些服务业的发展。”罗伯特—史密斯说。

到12月底,“营改增”将覆盖八个大的省市,将占整个国家经济体系非常大的一部分。

“企业合规成本提高”

“加了两档低税率,一年的差别也就几千元,可以说看不出来。”山东烟台一家外贸公司向记者表示,税率的变化对他们来说影响不是很大。比如100万元的进货,按照行业普遍10%的利润,卖出了110万元,那他们的利润就是10万元左右。这17%可以征收增值税1.7万。如果降低到了11%,一年的差别6000元。

制造业利润可能会高于10%,如果是外贸或者其他行业,利润可能还不足5%。如果还有亏本的企业,增值税的变化对他们来说根本就没有任何影响。而那些大型企业,税率变化一点,利润可能会改变几百万甚至上千万元。

“国家选择交通运输业,还有部分现代服务业,从以前征营业税变成征增值税,对企业来讲,不单指是对税负有影响,对经营成本,对收入结构以及怎样经营都有影响。”罗伯特·史密斯说。

从上海试点情况看,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明显下降,大部分一般纳税人税负略有下降,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因进项税额抵扣范围扩大而普遍降低。上海市共有超过12万户企业经确认后纳入试点范围,其中小规模纳税人近七成,一般纳税人超过三成。“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税率增加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其中原本适用3%营业税税率的交通运输业,如今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此前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调查统计数据,今年1月份物流业67%的试点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有一定程度的增加,平均增加税负5万元。这反映出,“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的税负会有一定的增长。

“这次‘营改增’企业会直接受到影响,现在不知道是正面还是负面,希望是正面,”罗伯特·史密斯说,对一个大城市来说,受影响较大的是交通运输和物流业。除此之外,其他的行业,比如说服务外包也在“营改增”受影响的范围之内。“整个城市里面除了_一些小餐厅之外,受影响的行业很多,影响比较深。”

受影响的除了企业,相关部委,特别是税务局、财政局,主管这些行业的部门,交通部、工信部,也需要为“营改增”做很多的改变。企业因为“营改增”交税不一样,会计的方法也改了,交税的品种也改了''申报的报表也不一样了,所以面临的改变很多。

“营改增”之后,北京、上海,大概会有十三到十四万新的纳税人,这么多的纳税人,怎样做增值税登记?如何跟税局的系统衔接,如何去买发票、开发票?这对企业、对税局都不容易。

在“营改增”过程中,虽然大部分企业的税负成本有所降低,但合规成本却在提高。

近年来增值税法规文件的更新变化较多,罗伯特—史密斯表示,2011年共有569项关于流转税的法规文件,2010年共有650项。企业要在这么多变化当中保证合规性,有不少困难。

首先面临如何开发票,以前提供服务的企业开服务发票的,以后要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有特别的要求,在发票上面列出的数据,对买方、卖方数据要求都很高。“我在上海遇到一些做物流的企业,他们一天要开800张发票。在南方有很多物流企业也是需要开这么多数量的发票,这将让他们更头疼。”罗伯特·史密斯说。根据安永的调查和测算,开一张增值税的专用发票需要3分钟,比如一个交通运输或者做物流辅助的企业,一天开800张发票,就需要8个小时。另外,营业税纳税人申报的时候比较简单,但是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和附表加起来,“我们做了一个简单的统计:完成申报任务要填300多个空格,这对于企业的会计、财务系统和IT要求很高。”

“面对‘营改增’,企业需要通过人员的调配、流程的改造、系统的更新才可以合规交税,开始的时候投入还是比较多的,但回报从中远期可以体现出来。”

据安永向经历“营改增”试点的1500家上海企业发放的调查问卷显示,在回答“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时,56%的企业回答正面,31%的企业回答遇到一些挑战,13%的企业回答有非常不好的经历,遇到很多的挑战。遇到挑战或者回答负面的企业占44个百分点。

今年9月1日起,北京将正式实施“营改增”试点改革,继上海后成为全国第二个试点地区。经初步统计和测算,北京试点改革预计涉及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纳税人约13.8万户,涉及营业税331.3亿元,占全市营业税收入的30.9%。根据2011年静态数据测算,试点改革将总减税约165亿元,其中北京市地方减税72亿元。试点改革后,预计北京全部试点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和多数一般纳税人税负整体下降,但由于经营模式、发展阶段、成本结构不同,部分企业在新老税制转换期内可能会出现税收负担增加的情况。

行动建议

那么,企业将如何应对“营改增”,减轻经营成本,规避管理风险呢?有业内人士称,企业要做好三方面工作,包括采购时间筹划:试点的企业可以考虑推迟购买固定资产直至试点开始之后可以抵扣购买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尽量推迟购买试点服务,以避免缴纳无法抵扣的营业税;采购对象筹划:对于原来就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尽可能地从试点行业的企业采购服务,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企业将带来额外的竞争优势;分析现有的所有供应商,分析这些供应商在试点后是属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综合分析后做出最有效的规划;会计核算的改进:对于试点企业,要对企业现有的信息技术和会计系统做出合理地评估和改进,确保在试点开始后能准确地核算会计信息,最大限度地享受试点带来的利益。

4.营改增范文 篇四

一、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各种材料增值税税率应如何确定?

答:材料由于分类不同,适用增值税税率不同,具体应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附件2《江苏省现行专业计价定额材料含税价与除税价表》中的增值税税率进行测算,如附件中的材料增值税税率与税务部门实际征收的税率不同或附件中未包含的材料,应按税务部门规定执行。

二、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我市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格信息发布具体做了哪些调整? 答:为满足“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根据不同的计税方法,我市建设工程材料指导价信息发布模板进行了相应调整,每种材料指导价包括含税价格和除税价格两部分。

(一)含税价格是包含采购保管费的预算单价,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价的建设工程。除税价格是扣除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价格,适用于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含税价格=出厂原价(含运输费)+采购保管费=出厂原价(含运输费)×(1+2%); 除税价格=出厂原价(含运输费)/(1+增值税率)+出厂原价(含运输费)×2% =[含税价格÷(1+2%)]/(1+增值税率)+[含税价格÷(1+2%)]×2%。

(二)对于周转材料、机械租赁,按照税务部门规定,属于有形动产租赁,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租赁除税价格=租赁含税价格/(1+17%)。

(三)人工费由于没有增值税进项可抵扣项,因此人工成本信息发布模板不做调整。

三、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某建设工程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工程造价,甲供材料、甲供设备及材料暂估价的单价取定是否按照除税后价格计入?

答: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工程造价,所有材料(包括甲供材、甲供设备及材料暂估价)、施工机具使用费、管理费均按除税价格计入。

四、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具体哪些建设工程可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进行计价?

答: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可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两种。除清包工工程、甲供工程及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设工程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外,其他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建设工程,应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对于建设工程具体采用哪种计税方法,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招标前咨询相关税务部门进行确定。

五、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编制建筑工程概算,具体取费应如何调整? 答:应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中规定的建筑工程各项取费标准进行调整。

六、某建设工程,在2016年4月30日前竣工,5月1日后出具结算审核报告,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该工程的税金是按简易计税法中的3.36%计取,还是按原计税标准3.48%计取?

5.营改增政策 篇五

摘录

营改增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根据规范税制、合理负担的原则,通过税率设置和优惠政策过渡等安排,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对现行征收增值税的行业而言,无论在上海还是其他地区,由于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税负也将相应下降。

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

试点纳税人原享受的技术转让等营业税减免税政策,调整为增值税免税或即征即退;

现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可以延续;

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

试点纳税人在非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就地缴纳营业税的,允许其在计算增值税时予以抵减。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摘录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

2.规范税制、合理负担。在保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

1.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2.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三)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

1.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3.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4.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摘录

第二章 应税服务

第八条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第三章 税率和征收率

第十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二)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零。

第三节 简易计税方法

第三十条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五)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1.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

2.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

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属于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光租业务,是指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活动。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三)销售额。1.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摘录

(四)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营改增文件解读要点

一、明确营改增的立法目的:

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

二、明确营改增试点的范围: 试点行业是:4+6+1 四大运输业:

交通运输业(海陆空和管道),铁路和航天除外 六个现代服务业: 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其中: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是税务总局部根据租赁业发展的现状,对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中的创新交易形式做出的新定义和界定,并列为现代服务业。应税服务的交易行为分为融资租赁、经营性租赁

一个金融保险业:

三类经主管部门批准的融资租赁公司从事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和经主管部门门批准的信息技术服务中的金融支付服务。

三类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支付服务是金融保险业

三、销售额的确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类公司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可以延续;融资租赁公司销售额的确定方法仍按2003年财税字16号文的规定办理。差额即为销售额。

四、即征即退及计征方法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试点纳税人通过融资租赁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动产,承租人分别从供应商和融资租赁公司取得应税货物和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票。如果两个附加按17%不税率征收,税负加重部分不能即增即退,增值税部分即增即退计入收入缴纳所得税,融资租赁公司的的实际税负能与原来持平就不错了。

五、对传统租赁服务是重大利好| 文件所指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中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是税务部门对三类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做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分类新定义及计征办法。此次营改增对动产租赁服务公司是重大利好,融资租赁公司应转抓住这一机遇为传统的设备租赁公司实现规模采购,连锁化经营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http:///Infor/Detail/72266

文号: 沪财税[2013]52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2013-10-18 关于认真做好2013年本市“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沪财税〔2012〕5号)有关规定,结合贯彻落实全国范围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推进工作的有关要求,按照“新老衔接、优化程序、完善机制、逐步淡出”的原则,2013年本市将在基本保留原财政扶持政策框架并对实施操作规定作适当优化完善的基础上,继续实施本市“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并视国家关于全国范围推进“营改增”试点的总体进程安排情况,适时调整本市“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现就认真做好2013年本市“营改增”试点财政扶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扶持政策的适用范围

凡已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并在2013年1月至12月期间,按照“营改增”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本市区域内的试点企业,属于本市“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的适用范围,可按本通知规定申请办理2013财政扶持资金申报。

二、试点企业税负增加额的计算方法

(一)试点企业税负增加额计算公式为:税负增加额=∑(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缴纳税额-按原营业税规定还原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应纳税额)×(1+教育费附加率+河道维护费征收比例+城建税率)-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退税额

(二)应税服务增值税实际退税额为试点企业按当年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核定的退税额,包括出口退税额、即征即退税额和其他退税额。

(三)试点纳税人兼营不同应税服务项目的,应根据不同应税服务项目的税负增减情况,合并计算整体税负增加额。

三、财政扶持资金的分担机制

市级集中税收征管企业和市级税收委托征管企业中的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

税收属地征管企业中的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由市和区(县)财政按现行体制分别承担。

四、本市财税部门的职责分工

(一)各区县税务局主要负责受理本区县税收属地征管企业和市级税收委托征管企业中的试点企业申报的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市税务局直属分局负责受理市级集中税收征管企业中的试点企业申报的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并分别对各自受理的试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汇总和初步审核。

(二)市税务局主要负责按月跟踪监测试点企业税负变化情况,加强对各区县税务局和市直属税务分局的工作指导,及时协调处理财政扶持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涉税问题,相关事项纳入日常税收监控工作。

(三)各区县财政局主要负责对本区县税务分局受理的初审资料进行终审,及时向市财政局报送终审结果和市级财政承担资金的拨款申请,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及时拨付市、区县两级承担的财政扶持资金。

(四)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对市税务直属分局受理的初审资料进行终审,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及时拨付财政扶持资金,根据区县财政局报送的终审报告和拨款申请,向区县财政局核拨市级财政承担的财政扶持资金。

五、财政扶持政策实施的操作流程

自2013年起,本市“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原则上实行按年据实审核拨付,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的具体实施操作流程如下:

(一)财政扶持资金的申请

凡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可在2014年1月31日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加盖公章的下列申报、申请资料: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附列资料(1)《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计算表》、附列资料(2)《营业税营业额还原减除项目明细表》;

4.还原减除项目申报说明并附减除凭证复印件;

5.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增值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以及附表复印件;

8.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河道维护费等税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9.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复印件;

10.财税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试点企业报送的上述纸质资料均须加盖公章并按以上顺序号装订成册,其中资料1、2、3需同步报送电子文档。

试点企业除报送上述2013财政扶持资金申报资料外,应当同时向财税部门递交“营改增”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承诺书,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作出郑重承诺。财税部门核实企业书面承诺的内容如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将按现行财税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财政扶持资金的审核

1.各区县税务部门(或市税务局直属分局)收到试点企业报送的上述财政扶持资金申报资料后,对试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汇总和初步审核,并在资料申报时限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关于2013营改增试点企业税负变化情况初审结果的汇总说明》、《2013营改增试点企业税负变化情况的初审说明》、《2013营改增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汇总统计表》以及试点企业填报的申报资料送交同级财政部门(市税务局直属分局将有关审核汇总资料报送至市财政局)。

2.各区县财政局收到同级税务部门送交的相关申报资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资料的终审工作,并将审核结果汇总后向市财政局上报终审报告和财政扶持资金拨款申请。同时,附报《2013营改增试点税负增加企业财政扶持资金(分户)汇总表》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

(三)财政扶持资金的拨付

本市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试点企业2013的税负增加额给予全额拨付财政扶持资金。

市财政局收到各区县财政局上报的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终审报告和拨款申请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及时将市级财政承担资金核拨至区县财政局;收到市税务局直属分局报送的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报资料并经审核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及时办理财政扶持资金的拨付手续。

各区县财政局收到市财政局核拨资金后,应及时办理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的拨付手续,并对区县承担部分列区县相关支出。

六、落实财政扶持政策的具体工作要求

继续实施可以有效平衡试点企业税负的本市“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是确保国家税制改革试点顺利平稳有序推进的一项重要财政保障举措。各级财税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要求,落实工作措施,协调安排专门职能部门有序组织实施,确保本市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真正落实到位。

(一)加强宣传服务,强化辅导培训。各级财税部门要主动为试点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财税政策解读服务,要采用各种形式加强宣传辅导,切实帮助试点企业理解掌握“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内容、办理申报的相关程序和其他应注意事项,必要时,可组织申报专题培训,帮助试点企业妥善解决申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规范操作程序,加强审核管理。各区县财税部门要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作机制,要根据本区县的实际情况统筹协调安排实施申报审核工作,必要时,可以采用财税部门联合会审的方式,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工作衔接,规范操作流程,及时报送相关资料。

(三)加强监督检查,防范管理风险。各区县财税部门应加强对申请受理、审核拨付等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强化责任,必要时可组织实施试点企业“营改增”试点财税政策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切实保障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的有效性、规范性和安全性。

(四)认真做好总结,按时报送报告。各区县财政部门要按本通知的有关工作要求,于2014年4月30日之前完成2013财政扶持资金审核拨付和总结报告工作。审核拨付工作结束以后,要认真做好审核拨付情况的分析评估工作,审核拨付工作的总结报告以书面文件形式报送市财政局。

特此通知。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附列资料(1)《营业税营业额减除项目计算表》;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附列资料(2)《营业税营业额还原减除项目明细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6.营改增问答 篇六

1、为什么要将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征增值税?

答:增值税自1954年在法国开征以来,因其有效地解决了传统销售税的重复征税问题,迅速被世界其他国家采用。目前,已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征税范围大多覆盖所有货物和劳务。我国1979年引入增值税,最初仅在襄樊、上海、柳州等城市的机器机械等5类货物试行。1984年国务院发布增值税条例(草案),在全国范围内对机器机械、汽车、钢材等12类货物征收增值税。1994年税制改革,将增值税征税范围扩大到所有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对其他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征收营业税。2009年,为了鼓励投资,促进技术进步,在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将机器设备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

2、营改增这一重大税制改革对经济社会发展有哪些积极作用?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3、为什么选择在上海市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改革试点?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涉及面较广,为保证改革顺利实施,在部分地区和部分行业开展试点十分必要。上海市服务业门类齐全,辐射作用明显,选择上海市先行试点,有利于为全面实施改革积累经验。

选择交通运输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在生产性服务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二是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运费发票已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改革的基础较好。选择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现代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二是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2012年1月1日正式在上海试点。试点范围限“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为这次试点印发了一个办法和两个规定,请问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改革试点的决定,根据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等文件,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试点实施办法明确了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的基本规定,包括纳税人、应税服务、税率、应纳税额、纳税时间和地点等各项税制要素。

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是对试点实施办法的补充,主要是明确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适用税种的协调和政策衔接问题。

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主要是明确试点纳税人改征增值税后,原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过渡办法和解决个别行业税负可能增加的政策措施。

5、为什么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改征后的增值税收入如何确定归属?

答:根据规范税制、合理负担的原则,通过税率设臵和优惠政策过渡等安排,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对现行征收增值税的行业而言,无论在上海还是其他地区,由于向试点纳税人购买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可以得到抵扣,税负也将相应下降。

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增值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营业税属于地方税。试点期间,维持现行财政体制的基本稳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

6、改革试点为什么新增了11%和6%两档低税率?

答:按照试点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测算,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交通运输业转换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在11%-15%之间,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基本在6%-10%之间。为使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改革试点选择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目前实行增值税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税率结构既有单一税率,也有多档税率。改革试点将我国增值税税率档次由目前的两档调整为四档,是一种必要的过渡性安排。今后将根据改革的需要,适时简并税率档次。

7、改革试点期间将如何做好增值税与营业税之间的制度衔接?对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有哪些过渡安排?

答: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制度差异,加之本次改革试点仅在个别地区的部分行业实施,必然带来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问题。为妥善处理好这些问题,试点文件从三个方面做出了安排:

一是不同地区之间的税制衔接。纳税地点和适用税种,以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作为基本判定标准。试点纳税人在非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就地缴纳营业税的,允许其在计算增值税时予以抵减。

二是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对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从事同类经营活动,在分别适用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同时,就运输费用抵扣、差额征税等事项,分不同情形做出了规定。

三是不同业务之间的税制衔接。对纳税人从事混业经营的,分别在适用税种、适用税率、起征点标准、计税方法、进项税额抵扣等方面,做出了细化处理规定。

为保持现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试点文件明确,对现行部分营业税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免征;对部分营业税减免税优惠,调整为即征即退政策;对税负增加较多的部分行业,给予了适当的税收优惠。

8、部分现代服务业的概念及涉及范围是什么?

答: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201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和发行列入现代服务业试点范围。由此现代服务业试点范围由过去的六项扩大为七项。

9、国家为什么要进行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

答:营业税存在“阶梯式”重复征税问题,环节越多,税负越重;服务贸易出口无法实现退税,导致劳务出口难以实现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在营业税内部重复征税基础上叠加了跨税种的重复征税;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目前世界仅有很少国家采纳等弊端。

10、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答:2009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5次委员长会议将增值税立法列入2010年立法计划;

2010年10月,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明确提出“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

2010年12月10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正式部署增值税扩围改革试点的工作任务,要求“研究推进在一些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改革试点”。

2011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十二五规划纲要》,确立了在“十二五”期间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的税制改革目标。《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2011年在“一些生产性服务业领域推行增值税改革试点”

国家十二五规划第47章提出“经济构建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财税体制。”“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

总局十二五规划提出: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常委会议决定开展深化增值税改革试点;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同时印发了《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试点。

2012年7月25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自2012年8月1日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8个省市。

2013年4月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

11、“营改增”提速,2012年国家又批准哪些省市或地区进行营改增试点?2013年至今又有何举措?

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12年7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自2012年8月1日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8个省市,2013年继续扩大试点地区,并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试点。

新旧税制转换时间:北京9月1日;江苏、安徽10月1日;福建、广东11月1日,天津、浙江、湖北12月1日。

2013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2013年8月1日起,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营改增进一步提速。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与4月22日、28日两次召开视频会议对改革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要求5月31日前将营改增范围内的管户由地税移交国税,8月1日起正式实施。

12、“营改增”试点前要做好哪些工作?

答:开展纳税人认定和培训、征管设备和协调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以及发票发售等装备工作。

13、营改增试点中央下发了哪些税收政策文件?

答:(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

(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

修改:第一条第(五)项中,“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废止。

(4)《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

(6)《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财税【2011】132号);

(7)《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

修改: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注册在试点地区的单位从事航空运输业务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有关问题另行通知。

(8)《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

(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65号);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2012年13号);

(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

(1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38号);

(1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42号);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43号);

(16)《关于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50号);

(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2年51号);

(19)《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公告(财税【2012】96号);

(2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68号);

(2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84号)

14、“营改增”改革试点的税率、计税方式、计税依据等主要税制是如何安排的?

答: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15、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是如何安排的?

答、1.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2.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3.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4.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6、试点中税负增加的项目有哪些? 答:从相关文件上可以看到,在“营改增”后,原来适用于融资租赁行业5%的营业税变成了现在17%的增值税,税负有所提高。但同时,对于融资租赁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税负反而可能下降,同时因承租方接受出租方的17%增值税专用发票,税负也将大为降低。同时经过调研部分传统交通运输业税负也会有所增加。

17、营改增纳税人如何申报,在哪个税务机关申报? 答:在当地国家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

18、、营业税改增值税税负增加的企业各地有何扶持政策?

答;北京对试点改革中确因新老税制转换增加税负的试点企业,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税按月监控、财政按季预拨,资金按年清算,重点监督检查”的方式实施过渡性的财政政策。设“营改增扶持资金”。上海及其他试点地区也出台了相应的扶持政策可供借鉴。

19、上海“营改增”试点企业税负有哪些变化?

答:2012年7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解学智在部分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准备工作座谈会上指出:上海试点半年进展顺利,与中央调整结构、转方式的方式是吻合的。上海试点运行良好,90%的企业税负下降,小型企业全面减负,促进分工细化,技术进步,基本实现预期目标。就10%增加税负的企业也要客观分析,增值税抵扣的链条机制,多个环节,层层抵扣形成税负,不可能是任何时点都减税,即使是低税率,也有可能短期或一时期增负,这种税制需要时间检验,上海试点才半年,还不充分;固定资产更新有周期性,固定资产投资遇低点则增负,高峰则减负,或者有的企业几年不纳税,要一定时间才能看出其实际税负;二是算账除算长期账,还要算大账,经济账,竞争账,税收只是一个因素,发挥的作用是整体的促进作用,否则就税收论税收,这里头有经济学、财政学、税收学的道理,这几个道理要讲清楚。三是根本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

2012年7月23日财政部副部长王军简要介绍上海试点改革的情况:上海2012年1—6月试点企业一般纳税人税负除交通运输、有形资产租赁服务整体税收略有增加外,其他五个行业整体税负下降,其中一般纳税人整体减少税收6.3亿元,小规模纳税人减少税收6.1亿元,下降幅度40%,出口服务免抵退税和免税额32.4亿元,试点企业开具发票给非试点企业抵扣税款70.9亿元,对税负增加企业采取过渡性扶持政策需要资金约5亿元。具体表现为:

一是上海试点半年减税115亿元,既有上海本身也含由于开出发票,到外省抵扣的部分,减少的总数比测算预计要大。二是试点纳税人税负下降面呈逐步扩大之势,至6月89.6%、5月89.1%、4月88.8%。有90%的企业税负有不同程度的下降,10%的企业税负有不同程度的增加。在6月份10.4%税负增加的企业当中有60%的企业月平均税负增加2000元左右。主要原因还是抵扣不充分,这个情况非常的复杂,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的回升,范围的扩大,可能会有所好转,但肯定还有部分企业税负有不同程度的增加。三是在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占66%左右,是通通减税的,但是一般纳税人1-6月份有41.1%的企业有不同程度的税负增加,另一个方面也是呈逐月减少之势,6月40.1%、5月43%、4月45%、3月47%,这是大家比较关心的问题,这个问题到目前为止还很难找到很好地解决办法,所以各地试点在试点当中,这肯定是个难点,也是个纠结点。

提醒:增值税扩围不等于全面减税,结构性减税是就宏观而言的。财税[2011]110号文明确了营改增的目标为:“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具体到企业,结构性实际上是有增有减。

部分企业税负加重的主要原因:

可供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比如:交通运输业的主要资本投入是车辆,如果纳入改革试点的交通运输企业大部分车辆都是在2012年1月之前购臵,就会在改革初期出现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小、销项税额相对较大的情况。此外,作为主要成本的路桥费无法抵扣。

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试点限于上海,无法从未试点地区取得进项发票。

路桥费支出是交通运输企业经营成本的主体之一,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近期发布的报告显示,过路过桥费平均占运输成本的34%。由于路桥收费还没有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交通运输企业发生的路桥费支出得不到抵扣则会相应增加税负负担。一些交通运输企业发生的车辆加油费等可以抵扣的支出,因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方便或不及时,也带来了进项税额抵扣不足的矛盾。

20、上海出台了哪些财政扶持政策?

答:财税[2011]111号附件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以下简称试点过渡政策)中,规定了免征、即征即退两种方式。

1、免征的规定:直接免税是指对提供服务的某个环节或者全部环节直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提供免税应税服务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如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等。

2、即征即退的规定:即征即退是由税务机关先足额征收增值税,再将已征的全部或部分增值税税款由税务部门定期退还给纳税人。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照常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如安臵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臵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等。

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为了平稳有序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根据国家明确的“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的税制改革原则和上海市政府的相关要求,经研究确定,从2012的1月1日起,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程中因新老税制转换而产生税负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的方式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扶持对象:主要是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以后,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实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

2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地税部门应该做好哪些工作?

答:主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制定移交方案。二是对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管户进行清理,建立移交清册;三是核定清册内的税源变化情况;四是与国税、征管、信息等部门协调解决管户迁移、业务调整、系统调整等事项;五是与财政、计财部门协调收入调整及政策影响分析;六是形成改革报告报政府及相关部门。

主要移交:微机编号、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登记注册类型名称、地税税务机关名称、注册资本、地税营业状态、共管户情况、营业收入、行业明细、减除额、差额征收营业税情况、应纳营业税税额、享受营业税减免情况、适用的营业税减免税项目和营改增后可能适用的增值税税目。

22、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明确为哪些?

答:建筑图纸审核服务、环境评估服务、医疗事故鉴定服务,按照“鉴证服务”征收增值税;代理记账服务按照“咨询服务”征收增值税;文印晒图服务按照“设计服务”征收增值税;组织安排会议或展览的服务按照“会议展览服务”征收增值税。

关于出租车公司收取的管理费用,通知明确出租车属于公司的,按照“陆路运输服务”征收增值税,出租车属于出租车司机的,不征收增值税。

23、什么是试点纳税人?什么是非试点纳税人?

答: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如:上海、北京等,下同)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

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

24、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的,应如何纳税? 答: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25、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核算要求是什么?

答: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26、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发生折扣的,应如何开具发票?

答: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27、试点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纳税?

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试点实施之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28、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取得的进项税额是否准予抵扣?

答: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29、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如何纳税?

答: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收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30、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不属于提供应税服务,请问什么是非营业活动?

答:非营业活动,是指:

(一)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1、什么是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哪些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答: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2、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应当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申报缴纳增值税,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3、哪些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

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即:

(一)纳税人提供的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范围;

(二)提供的应税服务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

34、截止目前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的政策规定包括哪些具体项目? 包括以下五类:

答:

(一)有形动产融资租赁

(二)交通运输业服务

(三)试点物流企业承揽的仓储业务

(四)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

(五)代理,具体包括:知识产权代理;广告代理;货物运输代理;船舶代理服务;无船承运业务;包机业务;代理报关业务;其他。

35、外地发生的应税服务应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吗? 答: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非固定业户在非试点地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36、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可以合并申报纳税吗?

答: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7、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期限有何规定?

答: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38、什么情况下可以申报“应税服务扣除额”?

答:纳税人申报“应税服务扣除额”相关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收政策规定:包括符合可以执行“差额征税”政策的行业范围规定,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符合应税服务扣除额计算的相关规定,以及符合其他政策规定。

39、提供应税服务哪些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40、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41、专用发票的概念?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是实际受票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42、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规定是什么?

答: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信息;“实际受票方及纳税人识别号”栏内容为实际负担运输费用、抵扣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信息;“费用项目及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明细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金额”栏内容为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合计;“税率”栏内容为增值税税率;“税额”栏为按照应税货物运输服务项目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价税合计(大写)(小写)”栏内容为不含增值税额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的合计;“机器编号”栏内容为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税控盘编号。

43、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吗?

答: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专用发票,属于免征增值税范围,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如果放弃免税的资格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放弃免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

44、什么是即征即退?

答:即征即退是指对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在征税时部分或全部退还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其实质是一种特殊方式的免税和减税。

45、以北京市为例,北京试点地区的13项减免税政策都包括哪些? 答:北京试点地区的13项减免税政策包括:个人转让著作权;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在试点地区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中提供的应税服务;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随军家属就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失业人员就业。

从事上述相关事项并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

46、以北京市为例,北京试点地区的3项即征即退政策都包括哪些? 答:北京试点地区的3项即征即退政策包括:安臵残疾人的单位;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从事上述相关事项并符合文件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7、“营改增”对EPC工程总承包税收有和影响?

答:EPC指企业对一项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全面负责的工程承包形式。目前EPC分别属于现代服务业、货物、建筑施工分别征收营业税、增值税、营业税。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建筑业“营改增”后,EPC工程总承包各个部分全部缴纳增值税;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属兼营行为,税款全部向国税机关缴纳。主要纳税人进行合同管理,分别核算设计、货物、建筑施工部分收入,重复征税的现象将不复存在。EPC工程总承包整体税负会略有提高。比如:工程涉及部分,营改增后税率将由5%调整为6%。

48、“营改增”效果怎么样?

答:据人民日报2013年2月18日报道。营改增试点一年减税426.3亿元,整体减税面超90%,中小企业税负降40%。服务业直接受益,制造业获“溢出效应”。其中:北京市(2012年9月1日起试点)纳入企业试点数超过20万户,减税额42.34亿元,试点企业总体税负下降33%。江苏省(2012年9月1日起试点)纳入企业试点数超过15万户,减税额3.54亿元,全部试点企业纳税人总体减税面为95.93%.;广东省(2012年11月1日起试点)纳入企业试点数超过14.11万户,减税额6.32亿元,试点企业总体税负下降25.35%。深圳(2012年11月1日起试点),纳入试点企业户数8.41万户,总减税规模7.01亿元,全市试点纳税人净减税额5.83亿元,减税面97.75%。

购买劳动服务可以抵税,大大激发了企业采购现代服务的积极性,推动服务业与制造业比翼齐飞。营改增消除了重复征税,并将二、三产业的抵扣链条打通,实现了由“道道征收、全额征税”向“环环抵扣、增值征税”的转变。49、12个试点省市营改增对经济结构的影响如何?

答:12个试点省市的GDP总量已经占全国50%左右,第三产业增加值占52%左右,税收收入占56%左右,在经济总量、产业结构、区域分布等方面具有较强的代表性。营改增试点应尽快在全国推开。这样,也有利于消除局部地区试点导致的政策差异,以及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出现的税制“洼地效应”。

50、物流企业营改增后税负情况如何?

答:新税制后,运输业增值税率为11%。新税制对增值税业务各项采购可进项抵扣,因此对原来没有进入营业税差额征收的物流业试点企业来说,税负有所降低,但对于运输收入占比大的企业来说,税负反而会有所增高。

7.“营改增”问题研究 篇七

1 营改增的必要性

首先, 以税制完善的相关原则为依据, 增值税与营业税共同实施会破坏增值税的抵扣链条, 从而折减了增值税的作用[2、3]。日新月异的大环境之下, 加之我国工业化大提速的氛围中, 在现行税制的整体框架里, 二税并存的现象带来愈发严峻的形势与亟待解决的问题[4]。上世纪90年代, 由于第二产业是我国政策的着力点, 第三产业还处于起步阶段, 营业税的缺陷还难以显露。经过详细分析, 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当中对第三产业的营业税予以保留, 主要以地方税的形式继续存在, 目标是希望地方加大力度发展第三产业。时光顺流20年之后, 我国的形象俨然成为“世界工厂”, 产业链条的缺憾使得我国只得从事低端生产, 无法拥有较高的产业附加值, 导致在竞争中无法占得一席之地。

其次, 基于产业发展与经济结构调整的角度, 把第三产业当中大部分产业划归出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这会阻碍服务业的良性发展。营业税发挥不了原本的预期作用时, 会导致产业分工无法细化、服务业发展缓滞及企业难以转型等问题。原因在于对营业额的全额征收在经济活动中处处显现。例如车辆租赁企业的出租收入需要收缴营业税, 通过租赁活动来提供运输的企业所得的服务收入也需要收缴营业税, 这其中已经涵盖了租赁服务环节的营业税, 造成了重复征税现象出现, 无形中加重了下游企业的税负[5]。对于制造业来说, 购买服务时没有增值税发票, 说明经济活动中所含的营业税不能抵扣, 同样使税负加重。

最后, 从税收征管的角度看, 两种税制共存的制度给税收征管带来了不小的麻烦, 例如商品与服务的界线日益模糊。与营业税有关系的企业, 都选择了既大又全的方式, 或者选用既小又全的经营模式, 都避开了“不全”这点, 争取减少外购, 这一点与专业化分工和服务外包背道而驰。现今, 工业设计与技术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加, 而营业税制明显不利于其发展, 阻滞了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继而减少营业税的比重可以此消彼长地带来效益与福利。同时, 增值税接替营业税, 也让原本对货物生产销售的增值税进军服务领域, 其抵扣链条便会更加完善, 可以避免税收流失的问题出现。

2“营改增”政策实施带来的成效

第一, 减轻税收的负担。我国对服务业实施“营改增”带来的最直接收效是国家减税和企业减负。从国家的角度来看, 服务业“营改增”是全国所有结构性减税项目中涵盖面域最广、规模数额最为庞大的结构性减税之一。2013年我国靠“营改增”成功减税1200亿元, 初现成效, 人们有理由相信完善的“营改增”政策将收获更大成功, 这将成为我国税制改革历史上的一大里程碑。从企业的角度权衡, “营改增”从两点来避免重复征税:一是企业不再按全额而是按增值税征税, 成功避免了重复征税的现象, 并减轻了试点服务业企业的税负;二是“营改增”实施之后, 下游增值税纳税人的发票从营业税的“无”变为增值税的“有”, 即能够抵扣, 从而改善了下游纳税人的纳税环境, 减轻了其税负[6]。

第二, 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在所有产业中, 服务业属于典型的分工导向型经济, 其征收营业税出现重复征税问题的频率与严重程度远远高于征收增值税时的情况。这样发展导致的恶果是严重阻碍服务产业结构的优化政策。加强“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可成功避免重复征税的现象, 有助于改善服务业发展的条件, 使得企业加快服务业专业化、市场化和产业化的进程。在现行的“营改增”政策之中, 对小规模的纳税人采取简易征收方法, 按照3%征收增值税, 力争减少税负的幅度达到40%, 这对于占据服务业市场绝对主力的中小企业和微小企业的发展极为有利。生产性服务业的减税额度会更大, 所以在深化“营改增”后会大力提高小规模企业的竞争力, 加快生产性服务业或以中小、微小企业为主体的服务业的发展速度, 推进服务业的结构优化升级, 促进服务业就业前景[7]。

第三, 促进主业与辅业分离。在实施“营改增”政策之前, 如果使提供服务支持的部门与企业的主业分离, 再反过来向原企业提供服务的情况, 无形中导致了更多的营业税负。然而在“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 如果服务业从企业中独立出来, 再反过来向企业提供服务的情况, 虽然提高了营业税额, 但是抵扣政策在服务业的出现使得企业内部的服务部门是否需要独立建立新法人机构, 不再受企业税负增加的影响。这样有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 并且可以集中力量投资在优势产业上, 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3“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试点行业税负变化的分析

“营改增”带来税负变化的领域主要有以下三个。

(1) 对有形动产租赁业的影响。对于有形动产租赁业, 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从原先的5%升高到了当前的17%, 表面上看似大幅度提高了税额, 但是企业采购的机器设备等一些有形动产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并且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件规定, 由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由一般纳税人提供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以从短期来看, 试点行业由于税率名义上的上升, 以及由于当前没有购进机器设备导致进行税额抵扣较少的问题出现, 进而导致税负增加。但是从长期发展眼光来看, 租赁公司的税负将随着动产采购增加使得可抵扣进项税额度的增长而大大减轻[8]。

(2) 对交通运输业税负影响。交通运输业在“营改增”之前按征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改为现在按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名义税率提高了8%。同时由于交通运输业的成本主要由燃料费用、修理费用、备件费用、人工成本费用和路桥费用等构成, 其中可以抵扣的金额十分有限。虽然当期购入的设备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但这些设备的使用寿命普遍过长, 因此企业不会每年都购进大量的机器设备, 导致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有限。由于以上的原因, 即便相关政策规定试点地区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如公交客运、轨道交通、轮客渡、出租车等) , 可以选择简易的计税方法来缴纳增值税。但是对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企业来说, 即便选择由原来增收按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改为按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简易方法, 实际税率会下降。但是目前我国其他运输企业的税负还是居高不下。

(3) 对其他现代服务业的影响。其他现代服务业的增收率由原有的5%的营业税税率改为6%的增值税税率, 虽然名义上税率提高了1%, 但由于其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且一般情况下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由于税率提高的销项税额, 所以现代服务业的税负不会增加, 会实现预期的下降。

4“营改增”政策实施对纳税人的影响

(1) 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由于现代物流业、金融服务业、高技术服务业和商务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的营业税税率均高于或者等于3%, 在实施“营改增”政策之后, 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率统一规定为3%。这种政策规定显然对于减轻生产性服务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 促使其健康发展, 起着十分显著的促进作用。但是, 其缺陷是由于小规模纳税人无法自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他产业一般纳税人采购服务时, 他们往往会选择可以取得增值税使用发票的一般纳税人。由于这种缺陷, 从而使得小规模纳税人在经济竞争中缺乏竞争力。

(2) 对一般纳税人的影响。“营改增”政策的实施使一般纳税人可以进行更加专业化的分工, 打通了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之间的抵扣链条, 不仅激活了生产性服务的需求, 而且促进许多大型企业将单位服务需求外包给生产服务一般纳税人, 即加强了企业合作关联程度, 又促进一般纳税人的积极发展。但是, 一些问题需要引起人们的注意, “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 企业的税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进项税额的规模, 然而由于劳动力成本不能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企业为了减少税负, 更加注重对物质要素或技术的投入, 对劳动力的关注程度降低, 对就业问题产生了副作用。

5“营改增”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首先, 从一定程度上加重了部分行业的税负。销售收入超过500万元的服务企业税负不减反增[9]。现代服务业的营业税率从“营改增”之前的5%上调至6%, 加之现代服务业主要提供的是专业化的服务, 人力成本、软件管理和设备成本、研发成本、培训成本与房屋租赁成本占据着成本中的绝大部分比例, 且这些成本不能产生进项税。那些诸如办公用品、车辆费用与协作费用等可以取得进项发票的成本项目所占比例又很小。这样一来, 可抵扣比例过小导致了税基过高, 变相增加了税负。

其次, 试点过渡期间相关政策和具体工作衔接不到位。对于管理部门, 国税和地税的转换、发票的购买、进项的抵扣等问题衔接不够融洽, 造成了企业经营难度重重, 缴税行为困难重重。

再次, 试点行业范围不够广泛。包括交通运输业以及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等在内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 在2013年8月才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在此日期之前, 为了利益, 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为了获得试点地区可以抵扣的增值税福利, 他们宁愿从试点地区企业购买服务, 导致非试点地区服务业萎缩, 一些企业不得不倒闭或是向试点地区搬迁。

最后, 在产业链上下游之间, “营改增”试点缺乏有效衔接, 也影响了“营改增”的实际效果。若试点的企业所触及的业务全都是试点的行业, 便可通过增值税发票这一环节来进行抵扣。若试点的企业所触及的业务有许多是非试点的行业, 那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就会大打折扣, 从而导致企业税负的增加。

6 结论与建议

“营改增”税收政策在短期来看实属双刃剑, 在带来福利的同时也增加了可观数量企业的税负, 这是任何税制改革在初期都会面临的局面。“营改增”同时是一个大范围政策, 是为了多数人牟利的政策, 而不是全部人, 必定会导致极少数人的利益损害。所以企业如何应对这方面的挑战成了每一家的必修课程[10]。

(1) 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减轻情况不同, 而且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降低不够明显。所以企业在进行纳税过程时, 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条件权衡利弊, 最终决定是否注册一个新的公司, 将现存业务的一部分转移至新公司, 争取取得小规模纳税人身份, 从而降低税负。

(2) 对税收清缴问题和发票保管问题引起足够重视。“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后, 由于时间比较紧, 服务企业对纳税申报情况不够充分了解, 因此其必须明确掌握“营改增”后纳税申报的流程, 比如服务业企业的纳税申报应在国税局进行。如果企业为一般纳税人, 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还应注意增值税发票的获取与保管。总之, 企业应当密切关注政策动态, 及时核对相关信息, 以顺利完成申报工作, 进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要加强对试点企业增值税的有关培训, 发票管理规范化, 避免虚开发票的问题, 着重培训企业员工的相关知识, 使其对整个政策与操作流程熟练于心, 做好对“营改增”之后的变化带来新的问题的准备。与此同时要防止“营改增”虚开发票进行抵扣[11]。

(3) 控制成本, 加强管理。鉴于支出占收入的比重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企业要注意树立成本管理的观念, 积极采用最新的成本管理方法, 对企业的成本进行严格的控制, 提高企业的利润, 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4) 尽最大努力完善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在“营改增”的过程中, 进项税的抵扣与否成为最关键的问题, 所以企业应针对此问题做合理规划, 明智部署, 充分分析进项税额抵扣的可能性。如果企业想减少税负, 就必须研究日常运作发展当中支出的总经费中可以用作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是多少, 其比重越大, 就表明企业税负减少的可能性越大。如果可供抵扣进项税额稀少, 那么将会造成“营改增”之后税负不减反增的不利局面。这一点已在前文讲述, 故不赘述。第一, 企业在挑选供应商的时候应权衡利弊, 货比三家, 详加审核, 争取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供应商, 这样可以确保增值税的发票得以流通使用, 因为可以进行税款抵扣的活动, 减轻了企业的税负压力。第二, 在企业无法获得足够的增值税发票的前提之下, 可以观察企业自身是否具备将一些服务项目对外承包出去的条件, 如果能将部分业务外包, 这样就能达到增值税进项税额变化的目的。在此企业应慎重考虑合作的对象, 最好挑选知名度高的公司, 尽量确保产品的质量, 反之将会使自身税负压力剧增, 并且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更有甚者自毁前程。第三, 当企业面临“营改增”之后的税负变化之时应当合理改善发展方法, 一般纳税人可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 企业应当从政策中实施进行某些设备采购, 从而不但可以减轻自我税负, 还能够提高发展效率[12]。

(5) 力争财政扶持, 合法减轻税负。对于那些人力成本很高但是资本有机构成较低的行业来说, 这些服务企业大多依靠于技术上的不断进步以及知识上的不断革新来发展, 增值额度越大, 销项税额度就越多;而且这些企业往往缺失巨大额度原材料采购所带来的进项税额抵扣, 导致了税负不得减少。这些企业应当博得政策的倾心, 力争在此次“改革”的环境中平稳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徐玲.“营改增”——加快服务业发展的重要改革[J].财经界, 2013 (21) .

[2]赵国庆, 张玉春.从增值税抵扣链条完整性看免税政策的执行问题[J].财务与会计, 2013 (2) .

[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13.

[4]李建人.“营改增”的进行时与未来时[J].财经问题研究, 2013 (5) .

[5]杨隽.“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税负的影响分析[J].会计之友, 2013 (13) .

[6]贾丽智, 薛东璞.“营改增”对咨询服务企业的影响[J].会计之友, 2014 (8) .

[7]黄翠林.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小议[J].全国商情·理论研究, 2013 (39) .

[8]王金霞, 葛展宇.服务业发展的税收环境分析[J].中国电子商务, 2013 (19) .

[9]潘文轩.增值税扩围改革有助于减轻服务业税负吗?——基于投入产出表的分析[J].经济与管理, 2012, 26 (2) .

[10]姜长云, 洪群联.对深化服务业“营改增”的思考[J].中国发展观察.2013 (9) .

[11]郑向铮.试论服务业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减税效应[J].东方企业文化.2013 (17) .

8.“营改增”再提速 篇八

“十二五”时期中国财税改革的重头戏——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敲定时间表。

4月1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营改增”试点。扩围从地区和行业两方面展开:

一方面,自今年8月1日起,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适当扩大部分现代服务业范围,将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等纳入试点。据测算,全部试点地区2013年企业将减轻负担约1200亿元。

另一方面,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力争“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高培勇则表示,营改增绝不仅限于宏观调控、结构性减税的层面,由于财税体制可以延伸到政府职能的各个层面,甚至可以牵动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关系、政府和居民之间的关系,因此营改增已经点燃了新一轮中国重大经济体制改革的导火索。

避免形成税收的“政策洼地”

“营改增”被视作结构性减税重头戏,有助解决税制不统一和重复征税问题,使市场细分和分工协作不受税制掣肘。

2012年1月,“营改增”率先在上海启动改革试点,之后采取“雁阵”扩围方式,于2012年8月1日起至当年底陆续将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8省市和宁波、厦门、深圳3个计划单列市纳入试点。

2月18日,《人民日报》曾援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数据称,从12个“营改增”试点省市的纳税申报情况看,目前共有102.8万户试点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增值税。2012年,营改增试点地区共为企业直接减税426.3亿元,整体减税面超过90%。

经过一年多的试点,营改增已经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起到了放水养鱼、培育税源,进一步搞活地方经济、增强地方财力的作用,但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些问题。

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实行“营改增”是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进一步扩大“营改增”试点,并逐步在全国推行,有利于解决因局部地区试点导致的政策差异和税收征管风险等问题。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指出,地区性试点会不可避免地造成市场信号扭曲,资源流动被扰乱,有很多负面作用。而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意味着营改增地区性试点全部结束“营改增”这项改革的推进路径发生了彻底变化,由地区性试点向按行业推进转变。

业内人士分析指出,若营改增试点时间太长,将违背“税收中性”原则,形成税收的“政策洼地效应”,导致各类生产要素向已实施营改增试点的、综合税负下降的城市转移,而其他尚未实施试点的省市经济布局就会受到破坏。

另外,单从税务部门的角度看,若在部分地区率先试点,由于增值税发票可以“全国飞”,对税收征管系统是个极大的挑战。

“此前试点地区和非试点地区的政策存在差异,企业能自主选择在更有利于自身的地区进行商业活动,这将抵消试点改革的效果。而将试点推广到全国,企业没得选择了,改革才能达到最佳效果。”普华永道中国内地及香港地区间接税主管合伙人胡根荣指出。

国务院常务会议还指出,将扩大行业试点,择机将铁路运输和邮电通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但此前也被提及的会被考虑纳入试点的建筑安装业此次并未被提出。胡根荣指出,考虑到建筑安装业在缴税流程、开票环节上存在一些问题和难点,所以试点或许会稍慢一些。

增值税分成比例面临调整压力

会议指出,随着“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要推动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度,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研究合理调整增值税分成比例,理顺中央与地方分配关系。

实际上,由于营业税属于地方税种,而增值税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种,按照中央和地方之间75%:25%的比例分成,因此,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地方的财政收入会相应受到影响。而目前改革试点地区将新征收的增值税部分最终都由中央全部返回给地方,而不按比例分成。“这样地方收入就不会受到影响,但这只是过渡性安排,一旦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这种做法就一定要进行调整。这是一个很紧迫的任务,应抓紧做。”刘尚希表示。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胡怡建称,短短的一年多时间内,中国就把“营改增”扩展到了全国,这比预期要快得多。

胡怡建表示,增值税是央地共享税种。企业不交营业税改交增值税以后,最担心的就是地方的利益给中央拿去了。所以研究合理的增值税分成比例很有必要。

眼下,中国共对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等9个行业征收营业税。

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高培勇曾表示,目前营业税是中国地方政府几乎唯一的主体税收,一旦取消营业税,增值税规模将更大,由此带来的如何构建地方税体系、如何重新分配中央与地方税收划分等问题,都需要对现行财税体制进行深度改革。

实际上,

“营改增”试点地区纷纷降低2013年度财政收入目标,为“营改增”预留空间。例如,北京、天津、浙江预计2013年地方公共财政收入分别增长9%、12%和8%,比2012年分别下降1、3、0.5个百分点。

业内人士预计,除税收的“量变”,进一步扩大“营改增”试点将带来制度上的“质变”,会引起分税制改革破冰。

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刘尚希表示,“营改增”的改革绝不仅限于税收制度改革层面,对财政体制的相应调整和完善必然会产生连锁效应,会涉及到转移支付、中央与地方、地方各级政府间的收入划分及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甚至涉及政府与企业、居民之间的关系,可谓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应抓住“营改增”改革契机,加快推进新一轮经济体制改革。

点燃了新一轮重大经济体制改革的导火索

国务院参事、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桓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新增的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播映、发行属于文化创意产业。事实上,文化创意产业并不等同动漫产业,而是一个大文化产业,其中凡是能够产生经济效益的纳税行业,都应逐步纳入增值税范围。

不过,在刘桓看来,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开,这比预期的步子迈的要大,会造成两方面的影响。一方面会提振很多产业从而产生正效应,另一方面考虑到今年我国财政赤字较大,如果相关配套措施跟不上,可能会影响到今年的财政收入。

“目前政府的相关配套措施能否随着营改增扩围的步伐一同迈进十分重要,需要开源、节流为企业的经营生产提供更好的资金空间。”刘桓说。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高培勇表示,营改增绝不仅限于宏观调控、结构性减税的层面,由于财税体制可以延伸到政府职能的各个层面,甚至可以牵动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关系、政府和居民之间的关系,因此营改增已经点燃了新一轮中国重大经济体制改革的导火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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