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24-08-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13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篇一

学习感想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务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以后,个人认为今后的海关关务公开工作主要将呈现出以下四个特点:

一、公开的内容更加全面。根据《办法》的规定,关务公开主要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部分。其中,海关主动公开的信息包括以下三大部分:

1、海关应当对《办法》第9条所规定的10大类内容进行公开,如果海关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也应当将有关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2、海关应当编制、公布海关关务公开指南或者关务公开手册和海关关务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3、海关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单位上一的关务公开工作报告。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主要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海关申请获取相关海关信息,这部分在以前关务公开工作中是没有的。公开内容的全面化必将促使今后关务公开的工作量有相当幅度的提升,同时对工作人员的耐心、细心和责任心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值得一提的是在公开信息过程中,我们应当对信息进行认真甄别,严格执行《条例》和《办法》中关于不能公开的规定(《办法》第12条),以及需要征求

1第三方同意后才能公开的规定(《办法》第19条),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二、部门的职责更加明确。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隶属海

关的办公室是海关关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关区关务公开工作。具体而言,办公室主要承担了制定规章、协调工作、维护更新、受理申请、编制报告、保密审查等7大类职责,其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保密审查工作,办公室在公开海关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海关信息进行审查。不能确定海关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海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海关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海关可以予以公开。因此,建立健全海关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是我们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必须把握的重点,稍有不慎极可能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如果违反《保密法》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办法》同时规定,隶属海关的监察部门,负责对本关区关务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海关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主动公开本部门应当公开的海关信息,积极协助关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开展相应工作。如何建立健全各部门之间的联动、互助、监控机制,也是我们在今后工作过程中可以探索的一个方向。

三、公开的程序更加规范。本次《条例》和《办法》中出现了

3个时限的规定,即: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海关信息,应当自该海关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收到海关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海关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海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3、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海关关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这种类似于行政执法和行政许可的程序性要求,让我们必须对关务公开工作重新进行理解和定位,个人认为:关务公开工作已经不再是以前可做可不做、可多做可少做的日常事务,而是具有严格程序性要求,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具体行政行为。众所周知,程序的不当将直接导致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从而使我们在复议、应诉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所以,严格执行关务公开(特别是依申请公开的关务信息)的程序性规定,是我们在今后工作中必须重视的一点。

四、救济的渠道更加通畅。正如上一点所述,根据《条例》和

《办法》的规定,关务公开已经成为海关一项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不依法履行关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海关监察部门、关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海关举报。收到举报的海关或者部门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在关务公开

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相对人救济渠道越畅通,就意味着海关所受监督的力度越大,所要承担的责任也就越重。《办法》第28条规定,海关及其工作人员出现违反以下6种情形的,由海关监察部门或者上一级海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海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海关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海关信息内容、海关信息公开指南和海关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海关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海关信息的;

(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另外,《条例》和《办法》还对关务公开的形式和渠道,相关费用收取和减免等内容予以了明确,这些也是我们在实际中需要注意的部分。综上所述,《条例》和《办法》的推出是在和谐社会、阳光政府、依法行政等一系列大背景下出台的,只有深刻理解政府信息公开的内涵,准确把握相关法律规章的实质,我们才能真正做好海关关务公开的各项工作。

本文仅就理解、落实《条例》和《办法》简单谈了一些自己的感想和看法,时间仓促,肯定有不到之处,恳请领导批评指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篇二

一年来, 在辽宁省委、省政府的重视和领导下, 省档案局 (馆) 认真学习贯彻《条例》, 通过建立“辽宁省人民政府信息查阅中心” (以下简称查阅中心) , 依法履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的法定义务, 政府信息查阅工作得到了健康发展。

1. 宣传到位, 为政府信息查阅工作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

借助辽宁电视台、民心网等大众媒体, 全方位、多渠道地报道成立政府信息查阅中心及向社会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查阅服务的新举措;通过印制分发宣传单、下乡送政策等形式, 大张旗鼓地宣传政府信息查阅的新内容。服务未启, 舆论先行。良好的舆论环境为落实《条例》、满足人民群众查阅和获取政府公开信息奠定了基础。

2. 便民利民, 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顺利进行。

《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根据这一规定, 按照便民利民要求, 查阅中心承担起汇集和提供省级政府公开信息的职能, 并配备电子触摸屏、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等设备, 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公开信息提供阅览、抄录、打印、复印等便利。

3. 找准定位, 政府信息查阅管理体制得以明确。

政府信息查阅工作是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档案工作服务于党和政府中心工作的主要形式之一。查阅中心是省政府及其部门公开信息查阅的窗口, 也是省档案局 (馆) 服务民生的平台。根据《条例》第三条规定, 省政府办公厅是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 查阅中心是省级政府信息查阅场所。

4. 规范管理, 查阅中心管理制度建设循序渐进。

《条例》颁布以来, 查阅中心加强了政府信息查阅规范化管理工作, 制定了一整套政府信息接收、管理、查阅等制度, 在建立政府公开信息查阅工作长效机制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目前, 适用于查阅中心各个工作环节的业务规范正在逐步完善, 查阅中心工作正朝着合理、有序、规范的方向发展。

5. 多管齐下, 政府信息资源体系初具雏形。

多年来的档案工作经验给我们做好政府信息查阅工作很多重要的启示, 其中最重要的是畅通接收政府公开信息的渠道, 保证政府信息齐全完整。接收政府公开信息是开展政府信息查阅服务的基础, 基础不牢地动山摇。为此, 通过建言献策、积极汇报工作等措施, 争取主管部门支持;通过主动沟通、配合, 争取省直部门的全力配合;通过考核, 加大接收政府信息的力度;通过链接政府网站, 多方整合政府各部门公开信息。目前, 政府信息资源体系雏形已经基本形成。

6. 上下联动, 政府信息查阅服务体系初具规模。

接收的政府信息能否安全及

时地提供查阅, 是贯彻实施《条例》的一项重要工作, 只有把好政府信息安全这道关口, 才能真正做到查阅便利。一是查阅中心要完善政府信息库的硬件设施建设, 确保及时、大量接收信息数据, 确保信息的安全。二是建立政府信息查阅平台。根据规定, 查阅中心开展政府公开信息目录网上查阅服务, 为人民群众查阅提供便利。三是启动专题政府信息目录数据库、废止文件目录数据库工作, 建立内容更加丰富、查阅更加方便、门类更加齐全的政府信息数据库, 方便人民群众查阅利用。同时, 查阅中心充分利用档案部门的工作网络, 与市级查阅中心建立了信息互查、情况互通的关系, 起到了优势互补作用。

一年来, 辽宁省政府信息查阅中心的建立和发展, 为人民群众开辟了了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场所, 提供了维护他们自身合法权益的依据, 搭建了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化解矛盾的平台, 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益, 群众满意度很高。一位来到查阅中心的利用者给予这样的评价:“辽宁省政府设立信息查阅中心, 太好了!这是政府执政为民、以人为本、创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举措, 我双手赞同并广为宣传。”

按照《条例》精神, 对照政府信息查阅工作, 还存在着领导体制健全难、管理机制磨合难、运行体系监督难等问题。政府信息查阅工作责任重大, 使命光荣。我们要始终坚持政府信息查阅工作平稳推进不动摇, 要始终坚持提供政府信息查阅为“保增长扩内需”服务不动摇。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篇三

“群众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公布某一方面的信息,如果政府不公开这个信息,他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有的地方还规定了可以向司法机关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干以胜说。

据悉,早在1999年,中国社科院已成立专门机构,就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为推动政务公开步伐的加快,去年3月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今年年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被列为国务院2006年一类立法计划。今年4月,国务院下发《2006年全国政务公开工作要点》,要求选择政务公开工作基础较好的省(区、市),着手政务公开示范点建设,为2007年建立全国政务公开示范点积累经验,同时还要求各地编制政务公开目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篇四

为推动政务公开工作深入开展,我镇需参加 5 月 15 日区级政府信息公开集中宣传活动,结合本镇工作实际,特制定宣传活动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不断深化政务公开,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的监督,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提高办事效率,提高行政效能,形成良好的政务公开工作氛围。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政务公开宣传活动的领导,特成立 XX 镇政务公开宣传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由镇行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党政办,由党政办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活动具体事宜。

三、宣传重点 围绕新《条例》的贯彻实施,重点宣传新《条例》在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促进政

府职能转变,建设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等方面的重大意义。镇直各部门对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重点宣传社会公益事业及重点民生领域信息公开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办事流程、办事指南等情况。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工作阶段 将区级政府信息公开集中宣传活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宣传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分工,全面做好参与区级政府信息公开集中宣传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做好本辖区内的宣传准备工作。

(二)集中宣传阶段 一是做好专题宣传。充分发挥政府网站作为政务公开第一平台的重要作用,在政务公开网上,通过转载新《条例》及相关文件解读,及时发布政务公开宣传活动开展情况相关信息,不断提高政务平台权威力、影响力和传播力,迅速掀起学习宣传新《条例》和政务公开的热潮。

二是创新宣传方式。通过制作展板、利用 LED 电子屏滚动播放宣传标语宣传政务公开工作的重大意义。解读新《条例》的新举措、新内容,着力营造全民支持、了解政务公开的良好氛围。

三是开展交流培训。围绕《条例》的特色亮点、政府信

息公开指南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等内容,开展政务公开专题交流培训,提高政府工作人员信息公开的能力。同时加强与其他街道的交流,共同探讨如何做好政务公开的经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篇五

11月8日上午,市政府办副主任科员李烨光带领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小组对我镇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和指导。

当天上午,市考核小组听取了我镇2011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汇报,对领导组织、信息公开内容及形式和监督评议制度等内容进行了检查考核,并深入镇财政所和派出所,检查指导基层单位政务信息公开情况,还组织了社会各界代表对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了评议。

市考察小组对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给予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并对我镇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强政府网信息公开力度,继续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更好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提出了中肯的意见和建议。

6.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篇六

为切实做好本镇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镇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总体要求: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主体:行政机关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其制作以及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三、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本镇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本镇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本镇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四)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拨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的示范文本等;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四、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要求:

(一)应明确职责,指定人员,落实责任,把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应当将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报政务股并通过政务公开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三)本镇相关信息在公开发布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市保密部门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五)对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五、本制度由本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7.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篇七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对政府信息进行了解释, 政府信息公开也就意味着国家行政机关在社会管理、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中, 将制作的和获取的信息及政务活动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及公众公开的制度。

虽然政府信息公开除公开信息外, 还应包括政务公开, 它是对政府的基本事务以及对外公开机构运行过程中的发生的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的公开。但目前的政务公开只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初级阶段。[1]

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推进过程中取得的成就

2002年12月6日, 《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颁布, 这是我国由地方政府制定的第一部政府规章, 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它全面地规范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随后其他城市如武汉、北京、上海也相继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上海市的政府信息公开更值得借鉴, 它通过网站来进行主动公开。在众多人大代表以及政府部门的共同努力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终在2008年正式实施。进一步推进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予以法律规范化。定期发布了政府信息和数据信息。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更是功不可没, 其对于全国范围内信息公开制度均进行了统一的规定, 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以及需要公开的信息范围和公开信息的途径等相关内容, 使政府信息公开在发展过程中有法可依, 而不是随意发展, 不受约束。

三、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 信息公开的渠道狭窄、方式单一

通过问卷调查发现, 公民获取政府信息的渠道的主要方式依次为:一是, 77%是通过广播电视, 52%是通过别人告知, 40.3%是通过报纸杂志, 21.4%是通过政府公报, 直接到机关咨询与到档案馆查询的微乎其微。[2]二是政府公开信息的程度低, 主要还是政府对结果的公开以及办事程序等一般性的信息。三是虽然现在很多地方政府都建立了自己的电子政务网站, 但把网站当做形象工程。

(二) 公开范围的局限性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文规定了政府信息的公开范围, 从条文上看, 公民获得政府信息非常广, 但实际上, 仅仅从列举的方式去规定, 限制和减少了公开的范围。对于除外事项的界定含糊不清、解释过于宽泛。对于主动公开的内容, 往往形式化。

(三) 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容易侵犯个人信息

主要体现在这几个方面:不当收集个人信息, 不合理的保存、处理个人信息, 以及不当公开个人信息。在收集过程中, 一些行政机关在收集公民信息时常常超出收集的目的和范围, 对许多与职权无关的信息进行强制、过度收集。[3]政府的侵权形式包括:第一, 在主动公开的信息中, 政府主动公开了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第二, 在依申请公开中, 行政机关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公开相关信息, 但是公开的信息中包含第三方权利人的个人信息, 政府未通知权利人而公开的。

四、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措施

(一) 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管工作机制

首先, 建立科学高效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严格的制度规范。明确任务和责任, 加强各行政部门的协调与配合;扩充具有专业知识的信息技术人才;规范问责程序, 责任到人。其次, 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政府要树立信息保密的观念, 也要认真遵守有关保密的法律规定, 贯彻落实有关保密审查要求。最后, 实施内外并举的政府信息公开监督的工作机制, 加强信息公开的可操作性, 将政府信息公开置于机关部门与公众的监督之下, 以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开放性和合理性。

(二) 信息公开范围的调整

首先, 坚持以主动公开为原则, 以申请公开为补充。这样就要求政府及时的发布信息, 以便公众查询。对于由申请人申请公开的,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公开。[4]其次, 在公开范围上, 以概括式代替列举式。列举式的规定具有明显的局限性, 不可能穷尽所有的情况, 这样往往成为了政府拒绝公开的理由。不能将公开的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 应以信息公开范围作扩大解释, 不应局限在列举的范围内。

(三) 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告知义务

在收集信息环节政府应坚持:收集信息只能收集与履行职责有关的信息, 应尽可能的向本人直接收集, 并且方式要合法合理。

在对信息公开时, 首先要对信息公开相对人进行告知。信息公开相对人有权利同意是否公开自己的信息, 如不告知就披露个人信息, 会使其同意的权利形同虚设。另外, 对申请人的告知。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中, 要求申请人申请信息应是在信息公开的范围之内, 合理地使用信息。当然, 如涉及到申请人和相对人之外的第三人, 也应履行权利告知义务。

摘要:政府信息公开在依法行政方面的成就有目共睹, 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解决。本文通过对政府信息公开推进过程中的成效总结及问题分析, 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旨在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平稳地发展。

关键词:政府信息公开,知情权,个人信息

参考文献

[1]诸松燕.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分析与思考[J].新视野, 2003 (3) .

[2]袁辉.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D].重庆大学, 2008.6.

[3]翁方丽.政府信息公开背景下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D].西北师范大学, 2013.6.

8.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篇八

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经2007年11月30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国家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

二00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

国家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促进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司局、各单位)依法行政,增强工作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林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司局、各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等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各司局、各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等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纸质、磁介质等各种载体形式的信息记录。

第四条 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各类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都要采取方便快捷的方式,及时向社会或者在单位内部公开。

第二章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国家林业局成立由局领导任组长、副组长,各司局、有关单位和监察部驻局监察局(以下简称监察局)为成员单位的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国家林业局政务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事项,开展政务公开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各司局、各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成立政务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加强对本司局、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与协调,承担本司局、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政务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公开方式与时限

第七条主动公开

凡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事项,均应当及时主动向社会或者在单位内部公开,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者拒绝公开。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依申请公开

凡属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可采取依申请公开的方式予以公开,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按程序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对于可以公开的信息。受理申请的司局、单位采取适当形式向申请人公开:对于不能公开或者暂时不宜公开的事项,受理申请的司局、单位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于可公开的信息,受理申请的司局、单位能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当场不能答复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期答复的应当给予说明,延期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四章公开范围与内容

第九条下刊事项属于面向社会公开的信息,由各司局、各单位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党和国家关于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部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

(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复的林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文件;

(四)林业综合统计信息;

(五)林业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六)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内设机构分工、管理职能及调整变动情况:

(七)林业重大建设、科研项目的申报程序、审批和实施情况:

(八)林业生态建设、产业发展、科技、教育、扶贫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九)森林火灾、禽流感、沙尘暴、林业有害生物等突发重大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生态建设、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一)其他需公开的事项。

国家林业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编制相关信息公开目录。

第十条 下列事项属于内部公开信息,由相关司局主动在国家林业局机关内部公开(各直属单位产生的类似信息在本单位内部公开)。

(一)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

(二)机关或者单位财务收支情况;

(三)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及规定办法;

(四)大宗物资采购的项目、规模及年终统计信息:

(五)机关重大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展情况:

(六)机关干部交流、公务员考核情况;

(七)机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录用情况:

(八)各类先进、模范评选条件、过程、结果;

(九)职工福利分配情况;

(十)其他需公开的事项。

相关司局、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组织编制相关信息目录。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有关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

(二)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事项;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事项。

第五章 公开途径

第十二条 面向社会公开信息应当及时在国家林业局门户网站上公开。也可通过国家林业局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公开。

第十三条 内部公开信息应当通过国家林业局文件、会议、内网、公示栏等途径公开。

第六章公开流程

第十四条主动公开流程

(一)拟稿人拟制公文信息时,应当按照《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林业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对其是否涉密进行审定,如涉密,应当在发文稿纸“密级”一栏选填“绝密”、“机密”、“秘密”或“其他秘密”(包括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如有疑义,应当提交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核把关。

(二)如拟制的公文信息不涉密,应当按照《条例》和本办法规定在发文稿纸“公开范围”一栏提出公开意见,选填“向社会公开”或“内部公开”。

(三)如涉及按国家规定需要报批的公文信息时。应当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决定是否公开;对拟公开、但涉及其他部门的公文信息,应当与相关部门沟通、确认后再提出公开意见,确保相关部门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四)各司局司秘、各单位核稿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及局公文审核部门、局领导在对

公文内容进行审定的同时,也要对所办公文信息的密级、公开范围进行严格把关。

(五)对于符合公开条件、履行相关手续后的公文信息,采取适当方式、途径予以公开。

(六)有关林业大政方针、发展战略、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除正式发布后予以公开外,在制定过程中也应当采取一定公开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七)按第九条、第十条确定的公开范围与内容,认真填写《国家林业局政府信息面向社会公开目录》(见附表1)和《国家林业局政府信息内部公开目录》(见附表2),并于次年1月31日前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将当年形成的所有主动公开信息有关材料。与本司局、本单位其他档案材料一并于次年6月底前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依申请公开流程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般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由受理申请的司局、单位代为填写。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申请提供与申请者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二)按照职能分工,有关司局、单位受理申请。属主动公开范围内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内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及时作出更改、补充。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受理申请的司局、单位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四)申请获取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因征求意见而延期答复的时间,不计算在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六)依申请公开信息,可适当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收取标准按国家有关标准确定。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按有关规定可减免相关费用。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申请受理的司局、单位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司局、单位予以更正。

(八)按第九条、第十条确定的公开范围与内容,认真填写《国家林业局政府信息面向社会公开目录》和《国家林业局政府信息内部公开目录》。并于次年1月31日前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九)将当年形成的所有依申请公开信息有关材料。与本司局、本单位其他档案材料一并于次年6月底前归档保存。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司局、各单位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本司局、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具体包括上一年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信息情况,收费及减免情况、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内容。经司局、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盖章后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检查各司局、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八条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局受理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各司局、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态度不认真、工作走过场、弄虚作假的单位或者个人,予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并追究相关司局、单位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9.政府信息公开论文 篇九

二十世纪中叶以来,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掀起了促进政府透明化的改革浪潮,政府信息公开成为其中的热点和趋势。随着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以及国民民主意识和政府信息需求的增强,政府信息公开也逐渐被提到议事日程,并在全国范围内初步开展。

目前,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尚处于起步阶段,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从中央到地方,广泛开展政府信息公开构建工作,在软件硬件方面加大投入形成各种媒介,拓宽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并且制定了各项制度,规范了工作流程和方法,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保证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已纳入政府部门工作考核。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意义

从政府建设的趋势而言,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是顺应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之路。政府信息不仅是政府活动的重要资源,更是社会的宝贵财富。政府信息资源的管理有效利用的前提是政府信息开放和公开。

1.保障了人民的知情权。知情权是信息公开的直接理论基础。“知情权”其基本含义是指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尤其是政务信息的权利。

2.政府信息公开能保障公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在宪法上确立了人民主权的原则,肯定了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而人民权力的正确行使是以政府信息公开和人民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的知晓为前提的。因此,政府信息公开反映了保障公民权利的内在要求。

3.政府信息公开能有效监督政府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政务信息公开,要求将政务内容、权力运作过程等向公众公开,这就给予了人民群众以知情权,加大了权力行使的透明度,把权力行使过程臵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使人民群众能够充分了解政府的计划、工作程序、办事结果、政府内部的工作纪律,为人民群众进行有效监督提供制度保证。

4.政府信息公开能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信息资源共享。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有助于社会公众通过公开的、公平的、合法的渠道及时获取政府信息并加以利用,最大限度地减少信息阻塞、信息浪费的现象,使政府信息能够适时地转化为社会物质财富。同时,制定信息公开法还可以促使政府依照法定义务提供其拥有的信息资源,社会公众可以依据法定权利要求政府提供信息。这将有助于减少和避免信息资源的闲臵与浪费,促使实现资源共享,满足社会各界对资源的需求。

5.政府信息公开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制约权力滥用。如果把政府公权力的行使由个别人、少数人知情变为多数人知情,就能规范行政行为,把腐败案件的发生率降低到最低限度。

6.政府信息公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这项改革能改善人民与政府的关系,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创造良好、稳定的内部环境。把政府的活动公开,使人民得到全部的信息,使政府在人民监督下运行。

二、存在问题:

1.信息公开的渠道过窄。政府向社会公开信息有两种方式,一是政府依职责主动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政策、法规、规则、程序等。公开的载体包括政府网、查询平台、政府公报、简报、新闻等。这些载体因为范围上的严格限定,往往存在着很多“盲区”,有时并不能成为一些群体获取政府信息的方便渠道。二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赋予了公民申请公开相关信息的权利,但是在一些流程尚未理顺的前提下,因为受到严格程序、复杂流程、高昂成本等因素的制约,民众权利实现存在一定的难度。

2.民众获取政府公开信息意识不足。一是对自身权利认知不足,缺乏民主启蒙导致民主意识不强,特别是在向公民社会演进的过程中,公民表现出的权利意识淡漠,意识不到自身的公民权利。因而,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不履行义务,甚至是违规操作,鲜有来自公众知情权的抵抗和来自民意的压力,使得政府在信息公开方面存在的偏差得不到矫正,政府自身改革和创新难免缺乏外在压力。二是公民自身素质不高。多数民众文化程度有限,对获取政府公开信息的方式方法缺乏必要的知识,对于获得的政府公开信息也未必能参透其涵义。

3.政府信息公开的界限不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界定标准仍然处于比较模糊的状况,各个单位内部也缺乏比较规范的信息公开审核程序,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容易造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保密工作相冲突,不利于工作开展。一些诸如《保密法》、《档案法》等法律,制定的时间较早,一些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求,尤其是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冲突,阻碍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

4.缺乏立法体系的保障。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之所以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一个很重要原因就是相关法律体系的缺失,使政府公开信息没有得到法律的规制而缺乏规范化。尽管刚刚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信息公开作出规定,填补了法律空白,使得政府信息公开有法可依。但是,无论是从立法技术、立法层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仅是行政法规)、内容、法律适用反馈和遵循国际惯例方面都还有很大差距。因而制定更加完备、层级更高的法律应该是健全我国信息公开法律体系的根本之策。

三、对策研究

1.要进一步增加信息公开内容的广度和深度,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尽可能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按照建设透明政府的要求,原则上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信息都应该向社会公开。进一步拓宽公开的渠道。继续发展和进一步规范政府网、查询平台、政务公开栏、信息亭、政府公报等传统公开形式,广泛开发各种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要求的公开形式,着力发展电子政务。

2.广泛宣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在全社会范围广泛宣传,尽可能提高这项工作的知晓度,一是提高公民意识,提高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多种形式,有针对性的向公众宣传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民主管理及政务公开的重要意义,激发广大群众的主人翁意识,了解自身的公民权利,提高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二是通过宣传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知识,提高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能力,并且提供的信息要便于公众了解,为其所用。另外,要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更多便民服务。

3.尽快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和内容。一是要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审核程序,防止个别工作人员定主意的情况。二是要尽快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保密工作,对保密政策和规定做适当调整,划清界限,规范制度,做到非涉密、非内部的有价值文件都予以公开。

4.应尽早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相对于世界上大多数法治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而言,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效力层级上居于明显的弱势。从各国的立法经验来看,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行政制度,应当以法律的形式来规定,行政法规层次上的规范只能是一种过渡。从我国的法律体系来看,政府信息公开属于对人民政府的权力义务的设定,应当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制定法律而不是行政法规。

10.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篇十

一、2011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

我局高度重视,把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来抓,我局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作用,分工进一步明确。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制度落实情况等工作,督促按照八项制度做好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和程序,并做好材料送交、公开信息保密审查,信息更新发布等工作。

二、组织培训,规范信息公开

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条例》,提高对政府信息公开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条例》实施的领导。并将《条例》内容要求融入到业务工作中。组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参加业务培训,熟练掌握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编制和发布,提高执行《条例》的能力,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的水平和质量。

三、完善网站,拓展公开形式

本单位利用政府信息公开网站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同时在机关办公场所设置公开栏,公开单位职能、组织机构、办事指南等情况。为拓展信息公开渠道,我们充分利用全县开展民族团结创建活动为契机,加强民族工作的信息公开及宣传,为全县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

2011,本未受理到依申请公开件,未收到公众申请要求公开的其它方面政府信息,也没有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件。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下步计划

(一)存在主要的问题

2011年,我局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政府信息公开无专职工作人员,兼职人员业务水务有待提高;网上公开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等。

(二)下步工作计划

11.再谈政府信息公开 篇十一

仔细拜读后,我认定他们的“跑题”是有意为之。重庆市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的胡力主任似乎还无心关注到目录编制的层面,他以在工作中的视角,仍在为非技术层面的种种现象感到不安。透过公开目录编制这一具体工作,他看到更为后台的问题——在制度层面和人的意识层面,用胡主任的话来说,准备还很不够。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蒋力群副处长也同样把此次笔谈的内容锁定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而非公开目录编制这一技术性问题上。碰巧的是,蒋力群的话题完全是胡力所谈内容的延续,即针对制度与工作理念进行讨论,提出了他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建设的构想,以及为更有实质性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该形成的理念。

与前面这两位所谈内容不同,“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编辑部刘汉武主任则更多地谈到了作为实践工作者的感受。由于刘主任是从事政府网站编辑工作的,在日常大量的信息整序工作中,总是面临各种问题和各种矛盾。为此,他的种种感悟与认识,或许为相关规范的制定提供了很有价值的素材和论据。

实现政府信息公开仍需攻坚

◎重庆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办公室胡 力

目前,笔者以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首要的问题是其重大意义还不为大多数机关工作人员所领悟。从表观上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涉事务性工作,但触及的却是体制层面或更深层的问题,如保障公众知情权、实行民主政治等,这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国务院出台的所有行政规章中尤为特别之处。

长期以来,在我们的行政工作中,在一些不同层级工作人员的心目中,并没有把自己在保障公众知情权等方面的责任当成一回事,行政运行的指导理念和制度设计也没有考虑这方面的内容。条例的出台一下把这方面的问题暴露了出来,感觉有点象先唤醒了服务对象,并表现出一种要改革的意愿,但行政机关并没有作出应对施行条例相关事务的周全安排,也还没有充分地意识到施行条例可能存在的一些严峻问题。

笔者一直有一种怀疑,即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出台是否早了一点,或者是步子是否大了一点?政府机关目前还没有真正具备做好这项工作的条件。或者说,对于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政府还没有准备好,解决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问题的时机仍未成熟。我做出这一判断的依据是:相当多的工作人员对这件事定位的高度不够,对实施难度的认识也不到位,因而实施的力度就不够,但仅仅是将其作为了一般性的事务工作,虽然能够取得一些面上的成绩,但较深层问题无法涉及,也就难以取得实效。

上述怀疑来自于工作中的体会。政府信息公开是一件实施起来相当有难度的工作,尽管我们可以列出一大堆成绩,但论真正的成效,还远谈不上满意。我们的主观愿望是想把这项工作做好,但总有一种使不上劲的感觉。如果换位于公民的立场,不难想象,对这项工作的成效是不满意的,一些要害问题没有根本改观。典型现象是,在许多地方和领域,粗略地估计,条例规定的公开内容能够制度化地实现的不到一半,而且是形式上的東西多于实质性的内容。

那么,克服障碍的办法是什么?笔者认为一要认识到位;二是要从根本上改变工作方式,搞制度设计。

认识和观念的转变是根本问题,而且要充分看到实现这个转变是异常艰难的。李老师主持的这个话题是在讨论“怎么做”,我认为“怎样做”不应该是关键难题,难题是各个方面是不是真心要做。只要真心要做,总是有办法的。长期以来政府行政工作体系就形成了固有的惯性思维,且根深蒂固,工作的着眼点就是治理或控制。比如这样一个现象是我们常见的:要求政府的人事任命文件不要直接网上公开,因为要开会传达宣布。这就是典型的习惯于行政信息控制的工作方式。政府工作人员在意识上还没有同时将自己放在既是纳税人,又是为纳税人服务的工作人员的双重立场上。这个根本观念不转变,相当多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就不会有政府信息公开的自主意识,也不会把政府信息公开看成是一项强制性要求,而只是当作一种工作姿态,随意地敷衍了事。在没有解开这个心结的前提下,哪怕我们在具体的技术环节上下了很多功夫,其结果也是可以预见的。

在解决了认识和观念问题的基础上,我们面临的另一个难题是工作方式的转变。现在,各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大多是按传统的套路在进行,致使工作处于不明晰的胶着状态,在业务层面取得的机制性、制度性成果不多。这种现象又导致这样一种现状:一些真心想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往前推动的人,却往往不能掌握信息资源;而掌握信息资源的人又往往有自己的想法,或根本就没将此当回事,以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政府业务工作脱节。

其实,我们的不少行政工作都面临这样的困境:要推进一件大事,提出一些指令性的要求,不习惯或很少考虑相应的工作层面的制度安排,容易把重点仅放在伸手要机构、职责、编制和钱等看得见的方面,认为“分工完了,工作任务也就部署完成了”。而工作手段也主要是发文件,开会,再发文件,最后的督促检查也是通过报告和文件往来。此外,还有一个根深蒂固的习惯,即一个事、一套机构、一套业务的自成体系的做法,不善于与原有相关业务的结合和整合。这种情况往往是加深不同业务间的隔膜与制约,其结果是造成不少本意要推进的工作“动作很大却难以落实”的局面。这就需要我们从根本上改变这种工作定式或行事规则,在一项新的工作要求提出后,推进工作的重点转到制定针对于实际情况的制度设计,包括不同层面宏观、中观和微观的制度设计,将工作要求体现在具体的业务工作过程中,同时需要使这项工作进入原有的业务工作体系中。

虽然施行条例要面对巨大困难,要真正达到条例规定的目标还有不少距离,但这个人心所向的社会发展的步伐已经迈出,且不可逆转,就象中国不少改革发展的事业一样,攻坚的路是渐进的过程,终将会积小步为大步,对此,我们需要有清醒的认识和充分的思想准备。

政府信息公开“纵横谈”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蒋力群

首先,说一说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实施格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将近一年,作为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阳光透明政府的有力举措和有效途径,我们欣喜地看到在各地、各级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实施过程中,为民服务意识更牢固了、权力运行更规范了、便民措施更丰富了、民众知情权益更广泛了。就上海而言,自2004年1月发布《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四年多来,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41.7万条。仅2008年就新增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5.8万条,全文电子化率达98.5%;当年各政府机关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9388件,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数达14953条;接受市民政府信息公开咨询2300万人次。

我记得加入WTO组织的成员国,应有提供查询政策法律等信息的便捷渠道,现在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事实上也兑现了我们国家的庄严承诺。现在信息公开已至少有四种相对固定的主流渠道:第一,架设在互联网上的政府门户网站。设有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有的网站还设“市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公众此项工作的意见与建议。第二,印制各级政府公报。以此公开市政府规章、政府机关的主要规范性文件、人事任免、机构设置、表彰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等。第三,在档案馆等地点开设公共查阅点。《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第四,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政府以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等形式,就经济建设、教育卫生、政府自身建设、城市管理、节能减排、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等社会关注的话题,发布重大政府信息。

其次,说一说便民服务也有打造节约型政府的义务。

由于笔者有相当一部分精力从事区县信息化工作,从这个角度对政府信息公开有三点体会和感想:一是应充分共享基层信息服务设施。如上海利用公共图书馆、社区信息苑、农村基层信息服务站等已有公共信息服务设施作为政府信息的查询终端,共有1000多个,遍布全市城乡各地。二是应倡导网络和电话等信息公开渠道。不仅可以根据网站栏目进行查询,实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全文检索功能,还可通过各个政府网站之间建立链接咨询海量信息,同时节约大量纸张、方便存储;电话便于互相沟通,体现个性化服务。在上海,一年使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查阅近2亿人次,你想可以节约多少时间成本、交通成本和纸张成本。三是应采用便捷的信息推送服务。即根据客户的事选订阅,及时发送电子版的政府公开信息,如利用手机“短信”、“市民信箱”为市民免费发送政府公报、政策法规和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交通违章等便民信息,成本不大而成效显著。

再次,说一说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体系性。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得扎实、规范,仅仅靠思想认识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依靠体系严谨、操作性强的规章制度,才能形成长效工作机制。从实践情况看,制度建设的体系应包括宏观指导性、专项操作性、督促检查性三个方面。就上海而言,有市长令《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信息委、市政府法制办《关于〈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实施意见》;市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印发的《关于本市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问题的通知》;市监察委、市政府法制办印发的《关于对本市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开展检查的通知》;市档案局、市信息委和市政府法制办印发的《关于加强政府公开信息送交工作的意见》;市信息委印发的《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等文件,从而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导、收费行为、监督检查、统计分析等方面形成了系列性的规章制度。

在建立上述基本制度基础上,为使公文在产生过程中即明确是否公开,加快政府公开信息的更新维护速度,又出台了《上海市政府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草案)》;为准确界定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又印发了《关于实施免予公开政府信息报备制度的通知》;为在决策过程中充分吸收社会公众的意见,推进民主、科学决策,还印发了《关于实施重大决定草案公开情况备案制度的通知》;此外,与公文类信息登记备案系统建设应用同步,颁布了《上海市公文类信息目录登记备案工作办法》,从而使制度建设体系性日趋完善。

最后,说一说几个需要明晰的工作理念。

1、究竟用怎样的公开信息思路?

一种思路是:“我能公开什么”;另一种思路是:“需要我公开什么”。不少人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刚起步的地方,应侧重“我能公开什么”。在信息公开的实践中逐步建立工作套路,然后关注“需要我公开什么”,从而对企业和市民的需求有更多的响应。

笔者认为:应该强调两者结合,以“需要我公开什么”为优先考虑原则,再从“我能公开什么”上着手,逐步深化政府信息工作。具体讲:一要重点做好“公众关注度高、公益性强、公权力大”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如涉及城市规划、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扶贫、优抚、教育收费、医疗卫生、政府采购、公务员招考等政府信息。二要做好与公众生命财产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信息公开工作。如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社会治安、药品安全等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情况及其处理结果等信息。

2、监督权、评议权究竟属于谁?

一种意见是:监督权、评议权应交给社会,由民众直接进行监督和评议;另一种意见是:监督权、评议权应该是纪检、督察等职能部门的,这些部门才能有效进行推动和鞭策。

笔者认为:因为政府信息公开的服务对象是社会公众,因此最终监督权、评议权一定是交给服务对象;但社会公众是一个泛泛的群体,实际的监督、评估工作必须由职能部门进行操作,比如在服务网点和电话语音上设置“服务质量评价器”等,接受服务对象打分评议,再由职能部门进行汇总、统计、考核和推进整改。

3、如何把握信息公开与信息保密的关系?

一种想法是: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例外应该是少数;另一种想法是:在倡导信息公开时,不怕数量多,就怕泄密,因此保密工作一定要加强。上述两种实质上体现了信息公开时保密放在什么位置。

笔者的看法是:政府信息公开目的是保障公民知情权,建设“阳光政府”的重大战略举措,被媒体誉为继《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之后政府改革的“第三次重大革命”。因此,一定要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应尽最大努力确保信息公开;同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那么,如何界定保密的范围?一方面,基层政府的保密信息一般来说很少的(如某辖管80万人口的基层政府,一年中制发的保密文件不到10件),不应把保密作为“档箭牌”,随意扩大政府信息保密范围;另一方面,从操作性上讲,有些涉及人事、财务的“内部信息”和涉及社会稳定的“动态信息”,如何公开?何时公开?目前许多基层政府对此类问题缺乏应对措施,处理不好可能引发社会不良反响,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应尽快建立相关的工作预案、部门协同程序和应急处置机制,积极稳步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进程。需要强调的是,不仅是准确把握“公开”与“保密”的尺度,更要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稳步拓展与深化。

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几点思考

刘汉武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制一直被业界视为政府信息公开的“纲”,纲举而目张,整个信息公开工作才能“若网在纲,有条而不紊”。但政府信息公开正式实施近一年来,从多数地方的实践来看,现实与预期却并不完全一致,在某些方面甚至存在较大的偏差,特别是与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的相关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高度关注。

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实用性与规范性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要解决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问题应该是如何方便公众最快、最便捷地查询到自己所需的信息。这应该是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另一方面,從政府编制目录的角度来讲,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体系的构建又有赖于统一、规范的分类体系标准。这就要求我们编制的信息公开目录,既要体现实用性又要兼顾规范性,做到两者的有机统一。

2005年国家电子政务标准化项目工作组文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第4部分:政务信息资源分类》延伸出主题分类、应用分类、服务分类和资源形态分类,成为近几年各级政府网站最常用的分类方式。其中,主题分类因其侧重体现信息的属性和特征,成为绝大多数政府网站采用的主流分类方式。但仔细考察现有的专栏后,我们会发现,这些所谓的主题分类具有相当大的随意性,很多地方一级栏目的设置几乎都是拼凑出来的,哪些资源是现成的或者获取难度相对较低的,自然就突出展现;相反,那些属于传统“敏感”领域的信息,则淡化或者移出目录体系,于是就出现同为一级或二级栏目的平行子目录之间逻辑极为混乱,令人费解更谈不上实用。另一种突出情况则是,建成统一目录列表,将政府部门和下一级政府进行集中罗列,成为一种事实上的典型应用分类。这种貌似规范的做法,进入部门列表页面后,往往被分成集中建设和分散建设两种情况:其一是根据规范好的目录树建成统一模板,各部门在此基础上加载相应信息;其二是直接链接到各部门或下级政府的信息公开网站(或网页),内容当然是五花八门。这种展现最突出的弊端在于,形式上是规范了,但普通网民据此根本找不到所需的信息,加上搜索机制不够健全,即使是熟悉机关业务的公务人员查找信息也颇费周折。据此我们认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主题分类是首要解决的问题,这个类别要严肃规范,在此基础上明确责任,要求各相关部门全面公开政府信息;其次,辅助的目录分类法中,按职能部门的分类法仍然非常重要,但必须建立在统一规划和分级负责的基础上,做好与主题分类目录下相关信息的关联,使二者同源共享。此外,还要特别注重搜索引擎的人性化设置,支持不同目录下的灵活检索。

二、目录的形式和内容的更新问题

经过去年一年多的突击建设,绝大多数地方的政府网站都开设了政府信息公开网站、网页或专栏。同时在不少地方,由于缺乏自上而下的统一协调和规划,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系统往往是各自为政,系统建设时采用的应用数据库、操作系统,甚至是网络都不尽相同,从而直接导致了相关网站间难以进行有效的数据共享,一个个新的信息孤岛迅速生成并不断壮大。而随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不断深化,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完成从形式到内容的整合和更新,对此又将如何应对?

根据《条例》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中至少要有名称、索引号、内容概述、生成日期,因此,这4项被优先列为必选的核心元数据。国办方案中规定了8个必选核心元数据,即索引号、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发布机构、信息分类、获取方式、著录日期。目前,各级政府部门推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多是形式各异,相互之间缺少统一性和协调性。在今后的整合中,元数据的统一和主要类别的统一规范都是必然涉及的领域,而在目前已经初步形成各个新孤岛的背景下,各级政府及部门都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梳理相关信息,探索出有效的整合思路和解决方案。

三、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体系与政府网站现有内容体系的关系

通过对各地政府信息网页(或专栏)建设情况的考察,我们发现,不少地方在贯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没有正确处理好新增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体系与现有政府网站内容体系间的关系。具体表现在几对关系的不当处理之中:对原有政府网站与新开设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定位不明;对二者的建设或改进方式不当;没有妥善处理好网站现有存量信息目录与信息公开的增量信息目录间的关系;没有在两者之间建立起一种有效的信息关联机制。这些都是现存的突出和普遍问题。

政府网站经历了10余年的发展,政府信息公开早已被业界明确为政府网站首要功能定位并为此开展了大量的工作,相关成果已经在政府网站上形成了一定量的积累,特别是在一些较为成熟的政府网站,其网站导航中不少栏目已成为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这种建设背景下,如果政府信息公開完全另起炉灶无疑是对现有资源的极大浪费。因此,我们建议,各级各地方要根据各自政府网站建设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处理好二者的关系,使政府信息公开的推进成为提升网站信息公开能力的重要载体,同时也使网站能够充分发挥存量信息资源优势,立足整合和完善信息资源,使信息资源的效益实现最大化。

四、正确处理目录体系与公开载体的关系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根据需要可能通过多种载体发布,因此要始终把握好多版本目录的编制并做好其中的衔接工作。在编制的过程中要尊重每一种载体的特点,妥善处理好不同版本间目录体系的异同。

12.试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篇十二

伴随着人类社会的三次技术革命的进行, 人类已从工业文明步入信息文明。而信息社会最为宝贵的资源就是信息, 信息如同货币。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 已经步入信息社会, 信息技术的发展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起着更为重要的作用。

第一, 政府信息公开是政府宏观调控的必要基础。现代市场经济与传统经济的最大区别在于对信息掌控方面的差异。在市场经济下, 信息资源是极其重要的, 因此, 我们要造就社会机会均等的条件, 就要在信息资源的分享上坚持均等性的原则:即不能是有的人可以快速的享受更多的超前的信息资源, 而有的人则根本享受不到自己应享受的资源。这就需要通过政府宏观调控措施来加以保障。宏观调控保护的是一种宏观整体的利益, 也就是公共利益。这是宏观调控体制的原则, 经济民主是经济领域的民主, 是管理经济、调节市场运行的一种基本体制, 其主旨在于促进多数社会成员组和统一起来, 运用公共权力选择他们共同追求的目标以及达到这些目标的方法和手段, 它强调宏观调控权利层次配置的完善和内部结构的协调。[1]并通过这种协调以保障信息公平, 而只有在信息公开的条件下, 才能使人们在信息资源的获取上实现均等。

第二, 政府信息公开是我国政府体制改革的客观要求

近年来,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 政治体制改革不断的深入。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种形式的政府公开制度在实践中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诸如引入公开招标、公开竞争、公开招考、公开数据、公开配额、公开办事制度与结果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然而, 我们必须承认, 实践中推行的各种形式的政府公开制度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局限, 往往具有各自为政的特点, 相互之间缺少统一性和协调性。一个部门积累的经验也很难为其他部门所利用, 加大了整个制度建设和运作的成本。另外, 由于缺少综合协调机构, 对于信息时代的信息公开问题缺少整体的规划和部署, 各种改革仍然停留在渐进性改革的思路上。最后, 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实体性规范不够, 立法极其滞后于制度的实施, 因此在很多程序性的制度实施过程中还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因此, 根据改革与发展的需要, 总结政务公开实践中的各种经验, 通过制定信息公开条例来规范和统一各种形式的政务公开制度, 建立合理的政府信息公开体制, 保障建立一个透明、公正、公平公信的政府, 并以此为基础促使其依法行政, 从而进一步来推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进行。

第三, 政府信息公开是信息民主的保障

信息作为当今社会一种极其重要的资源, 保障信息的公正、公平、公开即信息民主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而信息民主作为现代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 信息民主包括获得信息权、使用信息权与参与信息权。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 在行政管理过程中, 制作、搜集、存储了大量的信息。因为政府信息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 而且数量巨大, 可以说政府是最为重要的信息源。而只有公开政府信息, 才能满足公众获得信息权、使用信息权和参与信息权的需要。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之权源分析

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上, 我国目前主要采用的是主动公开制度。在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下, 政府是否应当向公众提供政府信息, 不是由政府的权力决定的, 而是由民众的权利决定的。人民主权理论和知情权理论构成了公众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的合理性, 成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理论基础。从世界各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发展概况和趋势来看, 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趋势是加强政府运作的透明度、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导入司法审查机制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所保护的是公民的政治权利。政治权利包括反对权, 如保护居少数地位群体的权利, 举行抗议、游行示威以及让公民了解政府信息和进行政治查询。同时,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也是保护公民知情权的有效措施。[2]公民的知情权表达了现代社会的成员对公共信息资源的一种普遍利益需求和权利意识, 是公民权利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知情权是人民行使一切民主权利的重要前提。没有知情权, 公民的选举权和参政权无法实现;知情权是监督政府, 防止政府滥用权力的重要手段, 能够有效地监督政府不滥用权力的最好办法就是建立以知情权为基础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确认知情权为一项普遍的民主和社会权利, 为政府信息公开奠定了基础。

三、我国政府信息公开之现状及其制度构建

近年来, 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 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 加强基层民主建设, 推动国民经济信息化的时代大背景下, 各地和各部门都制定了一些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 推动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 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公民知情权的实现。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实践与法律制度虽然有了一定的发展, 封闭的政府正在向开放的政府转变, 政府机关通过各种方式公开的信息也越来越多。但是在取得一定进展的同时, 我们必须承认, 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仍然面临着各种深层次的矛盾与困难, 存在着各方面的问题与阻力。针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促进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工作。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是通过法律确立的, 其既有宪法、信息公开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规定构成。其中宪法是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的基础, 而信息公开法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项法律, 其他法律是配套性法律。法律制度建设的发展与完善应当是立法、执法和司法统一协调运作的结果。在目前我国当务之急是制定信息公开法和数据保护法, 修改保密法等法律。

2加大对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因特网, 实现政府信息公开政府和公民都必须认识到, 引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是市场经济发展、法治政府建设的内在需要, 必须从制度和观念上进行深刻的变革。废止各类不适应市场经济和信息社会要求的陈旧观念和规定, 打破各种阻碍政府信息自由流动的障碍, 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充分利用现代媒体特别是因特网发布政府信息, 保证信息公布的准确性、全面性、及时性和权威性, 促进政府网上工程向纵深发展。

3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保障, 建立切实可行的救济制度。没有一定的程序保障措施, 政府信息公开将流于形式。笔者认为, 可以参照其它国家的成功经验, 制定一些切合我国实际的程序保障措施, 如编制政府信息登记簿、设立首席信息官、明确政府信息资源部门的责任等。[3]同样, 救济制度也是信息公开法的一个关键性制度安排, 它可以启动公众对政府机关信息公开的监督程序。缺乏相应的救济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就不能得到有效的实施, 公民的权利也难以得到保障。

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增长, 有赖于科学合理且完备的法律体系加以保障。宏观调控是政府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 实现宏观经济变量的基本平衡和经济结构的优化, 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对国民经济所进行的总体调节和控制。[4]加强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我国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制度基础, 对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对于政府信息, 通过国家的宏观调控, 实现重大经济结构的优化, 经济持续、稳定、协调的增长, 从而, 为我国和谐社会建设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

参考文献

[1]王全兴:《经济法基础理论专题研究》,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3年版

[2]加快政府信息公开步伐, 促进中国社会信息化进程--国民经济信息化与政府信息公开研讨会纪实, 法制日报2000-8~20

[3]周汉华:《起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基本考虑》, 法学研究, 2002年版

13.政府信息公开宣传标语 篇十三

2、政务公开,阳光关怀。

3、政务公开,情系百姓。

4、政府与市民共奋进,政务与民心相和谐。

5、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是行政机关的义务。

6、依法公开政府信息,保障公民知情权。

7、阳光政务,用心服务。

8、阳光政务,民心所望。

9、阳光政务,和谐社会。

10、推行政务公开、打造阳光政府、构建和谐社会。

11、推行政务公开,营造良好的发展软环境。

12、推行政务公开,维护群众利益。

13、推行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办事效率。

14、推行政务公开,建设服务型政府。

15、推行政务公开,建设法治政府。

16、推行政务公开,建设法制政府。

17、推行政务公开,加强机关干部作风建设。

18、推行政务公开,服务人民群众。

19、推行政务公开,打造阳光政府。

20、推行政务公开,促进依法行政。

21、推行政务公开,创新政府管理模式。

22、推行政府信息公开,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23、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提高政府办事效率。

24、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构建和谐含山。

25、推行院务公开,优化医疗服务。

26、推行校务公开,办人民满意教育。

27、推行办事公开制度,提高供电服务水平。

28、推行办事公开,优化公共服务。

29、推行办事公开,服务人民群众。

30、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创政务公开工作新局面。

31、热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施两周年。

32、明明白白公开政务,全心全意为民服务。

33、面对面为民服务,心连心为民执政。

34、紧紧围绕便民利民,深入推行办事公开。

35、加强政务公开工作,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36、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畅通政府信息公开渠道。

37、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38、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加快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

39、公开政府信息,服务人民群众。

40、打造阳光政府,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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