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院管理暂行规定

2024-09-07

家属院管理暂行规定(精选8篇)

1.家属院管理暂行规定 篇一

【发布单位】82705

【发布文号】宁政[1996]118号 【发布日期】1996-07-02 【生效日期】1996-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西宁市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1996年7月2日宁政〔1996〕118号)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义务兵优待政策,增强全民的国防意识,支持军队的改革和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凡户口在本市,经所在区县征兵办公室批准征集入伍的农业人口义务兵(以下简称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属享受本暂行办法规定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以下简称优待金)。

军队院校直接从本市招收的学员和军队文体单位招收的文艺体育专业人员,其家属不享受优待金。

第三条 第三条 西宁市民政局是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征收、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人事、劳动、工商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第四条 优待金实行社会统筹,均衡负担,统一发放的原则。凡西宁地区的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农(牧)民,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优待金的统筹。

第五条 第五条 烈属、残疾人和持“帮困卡”人员以及子女正在服兵役的免于参加优待金的统筹。

第六条 第六条 优待金按照下列规定筹集: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每人每年交纳5元。由所在单位代收;

(二)企业在职职工(含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每人每年交纳5元,由所有企业代收;

(三)个体工商户每人每年交纳5元,由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收;

(四)农(牧)民每人每年交纳2元,由所在乡镇代收。

第七条 第七条 各单位代收的优待金应于每年10月底以前上缴所在区、县民政部门。优待金实行先收后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区、县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和发放。

市民政部门可从区、县优待金总额中提留7%转入市拥军优属保障基金。

第八条 第八条 每期征兵工作结束两个月内,民政部门根据征兵办公室提供的名单和义务兵入伍通知书,为义务兵家属办理优待金领取证。义务兵家属凭此证到户口所有区、县民政部门领取优待金。

第九条 第九条 优待金根据义务兵服役年限,每年发放一次。

(一)入伍第一年发放1300元;

(二)入伍第二年发放1400元;

(三)入伍第三年发放1500元;

(四)每超期服役一年再增发200元;

(五)入伍不足一年的按月计发。

第十条 第十条 每年的优待金发放工作结束后,由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填发《西宁市农村义务兵优待金兑现通知书》,寄往义务兵所在部队政治机关。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义务兵有县役期间被招收为军事院校学员的,按其原军种的服役年限发放优待金。

义务兵退出现役、提升为军官或改为志愿兵的,从部队批准的第二个月起,停发其家属的优待金。

义务兵被开除军籍或被劳动教养、判处徒刑的,停发其家属的优待金。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优待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1996年12月以后入伍的义务兵适用于暂行办法。1995年12月以前入伍义务兵,其优待金仍按原规定发放。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西宁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从1996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家属院管理暂行规定 篇二

2009年7月1日,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要求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要求其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 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

《规定》明确了安监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监督管理职能, 明确了安监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及对违法行为可采取的措施。

3.家属院管理暂行规定 篇三

据统计,目前中国约有400万网站,其中有90% 以上都是从事网络出版的,也就是说,以前信息内容都是经过传统出版社、报纸杂志社等向公众发布的,而现在大部分内容的传播则是通过互联网来完成。基于这样的发展环境,互联网信息传播方面相关规章制度的修订势在必行。

2002年,针对网络出版管理,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并实施了《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十几年过去了,整个行业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原有的一些法律法规已经跟不上时代的发展,加快相关管理规定的修改也势在必行。近几年,我们一直组织力量对《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修订,2015年应该是修改力度最大的。相关的规定有望在2016年出台。

新修订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涉及的内容很多,具体内容已经在国务院法制办网站上公开向社会征求了意见,这里不多说。新修订的规章制度还没有正式出台,这里,我仅就有可能与大家从事的网络出版活动有关的几个要点做些介绍。

首先,规定明确了网络出版网站的负责人必须是中国公民,这一条是一个硬要求。这个要求以前没提出过,现在有必要提出。加强媒体传播(现在还包括互联网)管理是世界共识,这并不是中国独有的,例如,最近就有消息报道,普京要求,在俄国进入到媒体行业,不光是身份的问题,双重国籍也不行,要办媒体,必须是俄国人。其实在办报刊出版社方面,上个世纪90 年代的法国就有这样的要求的。我们新修订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也强调了这一点。

其次,从事网络出版,你的服务器必须放在国内。这就是说,网络出版网站要想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方面的内容增值服务,要想做大做强,要想在社会上搞云出版等等,有一个总体的要求——服务器必须在国内,这是一个硬性要求。所以,国内传统出版单位数字化出版转型也好,或者说其他的社会网站在进入到网络出版领域要做大做强也好,你的服务器必须放在国内。

再次,境外资本不得进入网络出版,这也是一个硬要求。

以上是新修订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里面会涉及的几个要点,这里只是吹个风,供大家从事网络出版活动,以及传统出版单位数字化转型升级工作参考,上述政策要点的准确具体表述,应以正式公布的文本为准。

4.食堂管理暂行规定 篇四

采购人员、后勤管理委员会成员定期到市场进行调研,以及市场询价;询价单经财务、办公室审核后执行。1.2 计划

食堂厨师对每周菜谱所需鲜活类食品,按照当期定价制定周采购计划(分日采购);对非鲜活类食品,按照当期定价制定月采购计划(分批采购),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采购。1.3 采购

食堂所有的采购活动须依据有效的采购计划或报告等,按规定的项目、数量、价格、时限, 用“采购单”的形式进行采购;在采购活动中,采购员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认真检查所购物品的品质、商标、保质期、卫生标准等内容,杜绝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1.4 验收及验收标准 1.4.1 验收程序:按时按计划将所购物资,由财务和食堂工作人员共同做好食品数量和质量的验收,并在“送货单”验收栏中签署验收人姓名,一式两份,供货收货双方各执一份。

1.4.2 验收标准:鲜活类食品等级、数量,要与实际采购一致,确保鲜活质量;非鲜活类食品应具有真实的商标、保质期、卫生批准文号、生产厂家名称地址等相关内容。达不到这些标准的,应退回。1.5 保管

1.5.1 仓库应由专人保管,责任明确;帐目清楚;合理控制存货物资,加速资金周转;物品摆放整齐、通风,道路畅通;了解各种物品的特性。

1.5.2 仓库保管员定期检查所保管的物品,对滞留时间较长的、已霉变、破损或超保管期限的物品,应及时报告。1.5.3 食堂采购员、保管员和相关人员共同确定各种物资的合理库存量,避免资金占用和浪费。

1.5.4 仓库应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做好仓库和物品安全工作。

1.6 领料、发料及退回材料

1.6.1 领、发料应严格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发放物品,易霉、易锈、易坏的先出,近期要失效的先出;凡是向仓库领取物资,须填写“领料单”,严禁白条发货。1.6.2 对已领出的尚在保持期内的材料,发现质量问题而需退料的,由领用人对材料质量问题作出书面说明,食堂主管提出鉴定意见,两人签字后直接将材料退回供应商进行退换;对退换材料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由领用人和食堂主管提出鉴定意见,和供应商协商办理退赔事宜。对供应商供货质量问题,情节较轻的提出警告。1.7 盘点

仓库对库存物品应每月30日进行一次盘点,编制盘点表及盘点说明;保管员对长期库存不用的材料以及损毁的物品应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并提出报损处理意见,经食堂主管鉴定、办公室分管领导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财务予以办理销帐。员工食堂厨房管理制度 2.1 厨房安全制度

2.1.1 食堂主管为安全负责人,各岗点人员为安全责任人。

2.1.2 所有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安全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2.1.3 各岗点要严格钥匙管理,本着集中、安全、专人保管的原则,履行领、交签字制。

2.1.4 所有设施、设备使用前先检查是否正常,操作时根据设备性能按规范程序操作。

2.1.5 如发现设施设备问题,立即停止使用,汇报维修。2.1.6 室内保持整洁,及时清除可燃物,清除各类火灾隐患。2.1.7 每个员工必须清楚消防设备的位臵及正确使用方法,消防设备必须定期检查,保证其有效性;非紧急情况不可随意乱动消防设备;发现火情及异常情况按应急处理程序处理。

2.1.8 下班前将所有工具、原料等收好,关闭电源及煤气等开关,关好门窗等,做好安全检查记录。2.2 厨房安全:

2.2.1 加强火源管理,液化气、电热源设备及电源控制柜专人负责。2.2.2 要求使用液化气设备的员工一定要知道危险性,发现有漏气现象要立即报设备管理部门检修,确定完全安全后再使用,不能私自维修。

2.2.3 炉灶开着时,操作者不得离开;操作中注意油汤汁不要外溢。2.2.4 随时清除油渍,将易燃品臵于远离火源的地方。

2.2.5 每周清洁通风设备,特别是吸烟罩,以防止油垢起火,串入风管,造成火灾。

2.2.6 加强刀具管理,设臵刀具柜和架,放臵刀具时,刀口不得插入砧板内,各岗点刀具不得混用,上班时专人定点使用。2.2.7 正确使用刀具和电动设备,预防割伤。

2.2.8 操作时不得持刀指手划脚,携刀时刀口不得向人,放臵时要注意安全。2.2.9 使用油锅时严禁水分溅入,以免爆溅伤人。

2.2.10 使用蒸锅、蒸箱、消毒柜时,先关阀门后操作。

2.2.11 使用烤箱或烤炉严禁人体直接接触,应使用石棉手套。

2.2.12 容器中盛装热油或热汤时要适量,用抹布端起,并提醒别人注意不要碰撞。2.2.13 严禁哄闹,尤其是在炉灶间、热源处。

2.2.14 厨房应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石棉布应放在炉灶旁。

2.2.15 下班离开前要进行一次防火、防跑、冒、滴、漏检查,并作好巡查记录。2.3 厨房卫生管理制度: 2.3.1 个人卫生:

2.3.1.1 所有员工应牢固树立卫生意识,上岗前必须持有健康证(每年必须参加年审),掌握主要的食品卫生知识及相关知识。

2.3.1.2 所有员工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手链等,不得染彩发、留怪异发型,要勤理发、洗澡。

2.3.1.3 员工上岗前按要求着装,工作服、围裙、帽、鞋袜等必须干净、挺刮、无污迹,并注意保持。

2.3.1.4 员工上岗前将头发梳理整齐,发长不及肩,鬓角不过耳,戴工作帽时头发必须罩在帽内。

2.3.1.5 员工上岗前必须洗净双手,中途离开岗位返回后要重新洗手。2.3.1.6 员工工作期间不允许有抓头、挖鼻、剔牙、抓痒等动作。

2.3.1.7 员工工作期间不得吸烟、吃零食,不得随地吐痰、乱扔杂物。2.3.1.8 员工上班前及班中不得吃葱、蒜等刺激性食品。2.3.2 环境、设备卫生:

2.3.2.1 各岗位划分卫生责任区,明确卫生责任人,并制定出相应的日常卫生计划。

2.3.2.2 各责任人每日必须对包干区域及设备进行清洁及保养,做到无污迹、无灰尘、无破损。

2.3.2.3 垃圾桶应放臵在厨房以外的指定位臵,并及时清运。厨房负责人对员工的日常卫生、餐前、餐中、餐后卫生工作进行跟踪检查,及时指正并考核。2.3.2.4 各岗点要确保无卫生死角,环境整洁美观。2.3.2.5 安装灭蝇灯的区域应保证灭蝇灯正常工作。

2.3.2.6每晚开餐结束后各点在做好卫生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灭蟑、灭鼠等工作。2.3.2.7 每周五下午进行卫生大检查,检查各岗点卫生工作是否达到标准,检查情况列入当月工作考核。2.3.3 食品卫生:

2.3.3.1 领用的食品或原材料必须符合质量、卫生、保质期及相关商标等要求。2.3.3.2 食品原材料调味品等不得放在地上,应按类别放于货架或冰箱中,并做到摆放整齐,生、熟分开,无包装食品洗净后应用保鲜盒装好加盖后放入冰箱。2.3.3.3 注意保持货架、冰箱的清洁并定时清扫。

2.3.3.4 库房冰箱里的食品应做到先领先用,减少库存,过期、变质食品坚决不用。

2.3.3.5 加工食品用的刀具、砧板、盆、锅、抹布等应保证清洁,并做到生熟分开,用后及时洗净、消毒、杀菌、保洁。2.3.3.6 加工冷菜及水果前要用消毒液洗手。

2.3.3.7 对直接食用的生食品(如西红柿、葡萄等)要进行浸泡、消毒,洗净后方可切配,应单独使用水果砧板。

2.3.3.8 不允许将熟食品、卤菜、馅心等放在过道风口吹凉。2.3.3.9 菜点加工过程中要准确把握成熟度,保证出品符合卫生及其他质量要求,隔夜熟食品必须回锅重烧。

2.3.3.10 取直接入口的熟食品、糕点或冰块时必须使用专用工具。

2.3.3.11 餐具必须按程序洗净、消毒后分类放在干净的保洁柜或工作柜中,柜门应随手关好。

2.3.3.12 在实施杀灭蚊蝇虫鼠工作时,各岗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药物喷洒到餐具、食品原材料上,造成污染。

2.3.3.13严格控制闲杂人员进入厨房、食品存放处,防止投毒事件发生。2.3.4 厨房设备管理制度

2.3.4.1 厨房设备主要是制冷设备、炉灶设备、电气设备等,所有设备由设备管理人员负责定期检查和随时性报修;本食堂属设备使用部门,负责日常维护保养。2.3.4.2 设备使用部门有责任爱护和管理好自己使用的设备,若因使用者责任心不强或不遵守操作规程而损坏设备,要追究使用者的责任。

2.3.4.3 设备管理部门制定设备操作规程,建立管理和维修保养制度。对使用部门操作者进行操作培训。

2.3.4.4 对于技术性复杂或操作者一时难于掌握的设备,将操作规程和日常必须的保养工作写成文字条款,挂在设备旁醒目的位臵上。2.3.4.5 主动与公司设备管理部门保持经常联系,请设备管理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做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

2.3.4.6 制定设备的月度、季度、维修保养计划,做到定时进行维修保养,保证所用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2.3.4.7 厨房所有设备均分到各岗点,落实到具体人员包干负责。各岗点设备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及定期保养。

2.3.4.8 设备使用前操作者必须经过培训,了解其性能及操作程序,掌握后方可使用。

2.3.4.9 操作者在设备使用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报告食堂主管;重大设备事故要及时报告办公室直至公司分管领导。

2.3.4.10 所有设备出现事故必须填写“设备事故报告单”(见附件7)。2.3.4.11 设备管理部门实施检修期间,食堂主管及操作者应全力配合协助。2.3.4.12 设备修好后,应仔细检查调试,并将“反馈意见”及时报告设备管理部门。

2.3.5 食堂厨房操作安全规则

厨房是一个食品的生产车间,生产所使用的各种刀具、锐器、热源,电动设备等,在操作时如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随时可能造成事故。因此,员工必须了解厨房中常见的几类事故,知道事故的防范措施,从而加强安全生产。

2.3.5.1 割伤 主要是由于使用刀具和电动设备不当引起。

预防措施如下:

使用刀具方面:要求厨师用刀操作时要集中注意力,按正确的方法使用刀具,并随时保持砧墩的干净和不滑腻。操作时不得持刀指手划脚进行打闹,携刀时不得刀口向人,放臵时不得将刀放在工作台上,以免掉砸到脚上,一旦发现刀具掉下不要随手去接。清洗时要求分别清洗,切勿将刀具浸放在满水的池中。刀具要妥善保管不能随意放臵。

使用机动设备方面:要求懂得设备的操作方法才可使用。使用时要小心从事。如使用绞肉机,必须使用专用的填料器推压食品。在清洗设备时,要求先切断电源再清洗。清洁锐利部位向外擦。另外,破碎的玻璃器具和陶瓷器具要及时处理,并要用扫帚清扫不得用手捡。

2.3.5.2 跌伤 厨房里跌跤又比其他事故为多,因此必须引用特别注意。

预防措施如下:

要求地面始终保持清洁和干燥,油、汤、水撒地后要立即擦掉,尤其在炉灶作区。厨师的工作鞋要有防滑性能,不得穿薄底鞋、已磨损鞋、高跟鞋以及拖鞋、凉鞋。穿着鞋时脚不得外露,鞋带要系紧。厨房行走的路线要明确,避免交叉,禁止在厨房里跑跳。厨房内的地面不得有障碍物。发现地面铺面砖松动,要立即修理。在高处取物时,要使用结实的梯子,并小心使用。2.3.5.3 扭伤 多数是因为搬运超负荷的物品和搬运方法不正确引起。

预防措施如下:

正确搬运物品的方法是最关键的预防措施,要求员工在搬运重物前,先要把脚站稳,并保持背挺直,不得向前或向侧面弯曲,从地面取物要弯曲膝盖,搬起时重心应在腿部肌肉上,而不要在背部肌肉上。另外,一次搬物不要超负荷,重物应请求其他员工帮助合作,或者使用手推车。2.3.5.4 烫伤 多发生在炉灶部门。

预防措施如下:

要求员工在使用烹调设备或者燃煤气设备时,必须遵守操作规程。使用油锅或油炉时,要严禁水分溅入,以免引起爆溅灼伤人体。使用蒸汽设备时,首先要关闭阀门。煮锅中搅拌食物要用长柄勺,防止卤汁溅出烫伤,容器中盛装热油或热汤时要适量,端起时要用垫布,并提醒别人注意,不要碰撞。清洗设备时要冷却后再进行,拿取放在热源附近的金属用具时应用垫布。另外要严禁在炉灶间、热源处戏闹。

2.3.5.5电击伤 厨房中的电器设备极易造成事故。

预防措施如下:

首先要检查设备的安装和电源的安臵,是否符合厨房操作的安全,不安全的应立即改正。所有电器设备必须有安全的接地线。要求在使用前对设备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如电线的接头是否牢固,绝缘是否良好,有无损伤或老化现象。湿手切勿接触电源插座和电气设备,清洁设备要切断电源。厨房人员不得对电路和设备进行擅自拆卸维修,对设备故障要及时提出维修。2.3.5.6 火灾 厨房中的火灾事故是最容易发生的,引起火灾的主要有油、煤气、电等热源。

预防措施如下:

要求在厨房生产中,使用油锅要谨慎,油锅在加温时,作业人员切不可离开,以免高温起燃,同时要防止油外溢,以免流入供热设备引起火灾。在使用煤气设备中员工一定要知道煤气的危险性,发现煤气灶有漏气现象,要立即检查是否安全,然后再使用。煤气火突然熄灭,要关闭阀门,以防煤气外泄和在第二次点火时间引起爆炸。工作结束一定要关阀门,对煤气设备的使用一定要严格操作。对电器、烟蒂也不能低估,要定期检查消灭火灾隐患。另外,厨房必须备有足够的灭火设备。员工食堂卫生安全应急预案

员工食堂要高度重视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员工食堂在食品原材料采购上严格索证制度,严格验收把关工作,杜绝质量不过关的食品原材料进入员工食堂,并做好菜肴洗涤消毒工作,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注意防范污染。加强用餐环境的卫生清洁工作,确保用餐员工用餐卫生安全。同时要做好员工食堂卫生安全预防和应急预案工作,预防员工食堂卫生安全事件的发生,消除突发事件导致的严重危害,提高员工食堂卫生安全应急处臵能力,特制定员工食堂卫生安全应急预案如下: 3.1 食堂工作人员积极预防为主。员工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持健康证才能上岗,每年定期体检办理健康证。食堂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各项仪表仪容和卫生要求规范,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食堂工作人员要加强卫生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加强卫生知识学习,提高卫生意识。3.2 防止传染病污染。公司在组织员工体检发现员工有传染病的,要立即通知员工进行隔离治疗,劝阻患传染病员工至人群集中的员工食堂就餐,以免传染用餐员工。公司员工发现自己感染传染病的,应主动向部门领导请假治疗,自觉不到人群集中的员工食堂就餐。3.3 防止恶意投毒事件发生。员工食堂操作间杜绝非食堂工作人员进入,并做好现场值班工作。

3.4 发现食物中毒现象,立即启动联络程序。如发现有三名以上员工同时反映因在员工食堂用餐而发生食物中毒现象的,应高度重视,立即将此情况报办公室领导,办公室负责向公司分管领导汇报,同时启动应急联络程序,向急救中心或附近医院求援,立即组织将食物中毒员工送医院治疗

3.5 进行食物检疫化验,查明是否食物污染。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将留样食品报相关食品卫生检疫单位组织检疫化验查明是否属食堂食物污染所致,同时配合防疫部门及时做好消毒、监测、隔离工作,将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3.6 做好现场保护工作。食物中毒事件发生后,办公室要组织安排安保人员进驻食堂做好现场保护工作,验明中毒者身份,做好询问记录。如有投毒怀疑,应请示公司分管领导是否向公安机关报告,并视情况决定是否需划定警戒区,及对相关的厨房、餐具、食品进行封存。员工食堂财务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4.1安排在公司员工食堂就餐的职员每月1-3日在内办公室购餐卡,当日收款送交财务室,出纳开具收据→款项当日送存银行

4.2 职员因调动、辞退等原因可以退回餐卡余款,到办公室办理退卡,财务室办理现金退款

4.3 收入核算管理

4.3.1 食堂收入按收费形式、收费标准和收入依据的不同共分以下四类:

就餐人员早、中、晚餐收入:早餐按1元/人〃次收费,中、晚餐按2元/人〃次收费(由公司可根据情况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公司招待就餐收入:按10元/人〃次收费(由公司可根据情况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以就餐签字记录与公司就餐通知单为收入依据。4.3.2 收入核算、管理流程

4.3.2.1 就餐人员早、中、晚餐收入核算、管理流程

4.3.2.2 食堂核算员月底根据当月就餐记录,统计就餐台账,交办公室分管食堂工作的负责人签字审核。

4.3.2.3 工作餐收入核算、管理流程:

部门经办人员填制“招待费申请单”,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再交公司领导审核。(该部分工作餐券月底由食堂单独统计)

食堂核算员月底分类汇总工作餐,填制“食堂就餐收入汇总表”交办公室分管食堂工作的负责人签字,财务室审核,计入食堂当月收入

注:以上收入,食堂核算员可在月底汇总填制一张“食堂就餐收入汇总表” 4.3.2.4 补贴收入核算、管理流程:

食堂核算员月底根据职员就餐记录,按早、中、晚餐分类汇总就餐人数,填制“食堂就餐收入汇总表”交办公室审核→公司领导审批,财务确认,核定补助标准,交公司领导审核给予补贴。

4.4 成本、费用核算管理

4.4.1 员工食堂成本、费用按类别主要有四类:主食:米、面、馒头等;副食:各类菜肴等;调味品:油、盐、酱、醋等;其他费用:液化气、劳保用品、消耗品(餐巾纸、清洁用品等)

说明:食堂人员工资单独发放,不纳入食堂成本;水电、资产折旧等暂不纳入成本费用核算。

4.4.2 食堂应完善验收入库和出库手续,严格执行先进先出原则;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盘点工作,杜绝物资长期积压、占用资金。4.4.3 食堂所有的采购活动须根据有效的采购计划、报告等,同时作为财务审核付款和成本核算的依据。

4.4.4 零星的物资采购,不能提供有效发票的,必须提供明细采购清单,经食堂采购、验收、主管签字确认,报分管食堂工作的负责人审签,财务方可核报。4.4.5 食堂核算员要建立食堂明细核算;做好仓库出入库管理工作,建立物资收、发、存台账;合理控制存货物资,加速资金周转。4.5 收支月报表

4.5.1 食堂核算员应根据每月食堂的收入、成本和费用的明细项目,建立健全明细登记,月底根据当月员工食堂收入实现和成本、费用开支情况,编制员工食堂“收支月报表”,总体反应盈亏情况,报送公司分管领导、办公室。

食品原材料采购索证制度

5.1 采购员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熟悉并掌握食品原材料采购索证要求。5.2 采购食品(包括食品成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等)需向供货方索取以下资料: 5.3 食品生产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卫生局)签发的有效《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4 食品生产单位所在地卫生防疫部门签发的有关食品的卫生检验合格证或检验报告书;

5.5 采购进口食品,还需索取中华人们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卫生证书》,且食品名称和批号与《卫生证书》相同;

5.6 采购国内或进口的保健食品,还需索取卫生部签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7 冻、鲜肉及禽类需索取兽医检验合格证或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章)。5.8 采购定型包装食品,需有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存期限等中文标识。表明其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与卫生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上的内容一致。5.9 验收员在验收食品时,要检查验收所购食品有无检验合格证明,并做好记录。5.10 必须所有供应商索取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市场摊点证等证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干部管理暂行规定 篇五

为促进企业更好、更快发展,经过近二年的先进管理理念的学习,从学习向管理实践的转变,需要建立一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德才兼备,由理想、有抱负、想干事、干成事,以企业利益高于一切的优秀干部管理团队。不断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着力培养和打造一支优秀的执行人才骨干队伍,为企业的成长壮大提供坚实的后备人才,为企业发展贡献力量。结合企业实际,重新修订干部管理规定。要求所有中层以上干部必须具备如下职业品格,并忠实履行相关细节条款。凡违反本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由党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降职、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忠诚

1、不搞小团体、小山头主义,坚决反对自由主义。

2、坚持讲真话,办实事。

3、坚决不做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并敢于和这种行为作斗争。

4、在受到组织的委屈和不公对待时,工作业绩依然持续增长。

一切申诉和争议必须在组织内部处理,在组织范围之外,坚决不容许由诋毁组织的任何言行。

5、坚决服从组织的一切指令。

二、纪律

1、禁止干部用公款内部吃请。禁止无原则相互吃请。工作需

要须经组织批准。

2、禁止干部接受下属宴请。禁止收受下属及业务单位财物。

3、禁止干部钓鱼。

4、禁止赌博、参加非法组织活动。

5、有事须请假、离矿须经批准后在企管部登记去向及联系方

式。各单位、部门主管必须保持手机24小时开机状态。

6、不得人为设置障碍,阻碍干扰纪检、审计或其它管理工作

正常开展。

7、参加正常工作之外的会议涉及企业事务的各项活动,必须

向组织报告。

8、严禁散布流言蜚语,泄露重要会议细节,泄露重要经营秘

密。

三、责任

1、一把手作为部门、单位各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职(助

理)为部门、单位分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生产单位已取得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不得倒退。结果第一,理由第二。

3、部门工作出现重大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部门领导

必须受到组织严肃处理。

4、杜绝虚报或漏报主要工艺指标,掩盖真实生产状况。

5、做好非人力资源的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对新员工要加强企

业文化教育,业务知识培育,正确引导其融入到企业中来。

四、素质

1、思路决定出路,想法决定办法。以正面思维,率先垂范,积极调动属下的工作热情。

2、态度决定一切。积极主动地开展和配合企业的各项工作。

补台高尚,拆台可耻,耍阴庸俗。

3、要敢扛责任,学会站在别人角度考虑问题。要多从自己和

本单位内部找不足,并积极寻求领导或协作单位的帮助。

4、要多听少说,发挥集体智慧。多听员工、专家、同事的意

见,固执已见就是一叶障目,是管理者的大忌。

5、要清晰、明确,全面地了解问题。深入现场,深入员工,专注倾听是秘诀。

6、要坚信“人们不会做你希望的,只会做你检查的;人们不

会做你检查的,只会做你奖惩的”。要坚持原则,公平公正、奖罚分明。员工的出色表现要及时表扬激励,反之,要予以惩罚。

7、改进管理、改进指标、技术进步、技改创新,要始终作为

提高工作业绩的主旋律。忌墨守成规,固步自封。

8、要牢记自己是在台上,一言一行影响着员工,代表着企业的形象。所谓率先垂范、以身作则,信守承诺、情趣健康。

9、要善于发现员工优势,用人所长。

10、对久拖不决的问题,由权越级汇报,向组织寻求支持,帮

6.信息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篇六

第一条为全面、客观、及时地反映公司发展、创新、稳定的现状,充分发挥信息工作在公司科学决策中的作用,提高信息工作水平,实现公司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信息是指以公司整体战略为核心,围绕公司重点工作,反映公司各部门、分公司、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各单位)在生产、经营、项目进展、重点工作、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党建思想和企业文化建设及其相关事务关键情况的综合性文字材料、数据、图表、图片和音视频素材等的总称。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的信息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章信息工作的规范和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信息按照内容特点分为:重要信息、综合信息和日常信息。

(一)重要信息

1、党和国家领导人、国家各部委办局、地方政府、国内外重要客户、集团公司、投资公司领导等到各单位视察、调研及相关公务活动情况,重要工作言论、重要批示指示及落实情况。

2、公司综合发展情况和重要指标完成情况,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点工作进展情况。

3、涉及公司发展、安全稳定的各类应急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的基本情况、进展情况、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

4、与公司发展战略和重点业务有关的公司内外重要信息,对公司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国家政策、重大交易、市场信息。

5、其他涉及公司全局的重要信息。

(二)综合信息

1、党和国家、地方政府、集团公司、投资公司有关政策贯彻落实情况。

2、涉及公司发展战略的调研报告、工作总结、汇报材料等调研性工作信息。

3、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需要报送的其他各类综合信息。

(三)日常信息

1、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开展的重要专项活动进展情况,主要指标完成情况,专业工作的阶段性概要汇总信息。

2、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在经营、管理等全过程中取得阶段性成绩;日常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相关措施、建议。

3、公司各部门、各单位需要从公司层面对外发布的新闻素材;实际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典型经验和做法、优秀人物等。

4、各部门、各单位检测发现的相关舆情动向。

5、其他日常信息。

第五条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将信息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对待,按照“归口管理,统一平台;业务谁主管,信息谁负责;确保信息流转畅通”的总体原则做好信息工作。确保信息质量,符合全面、及时、准确、规范、实效的要求。

(一)报送信息所涉及的内容要求实事求是、尊重客观、确保重要数据和重要事实的准确性,不夸大,不缩小,以服务决策、推动落实、促进工作为原则,及时提供真实、有用的情况,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同时要求写明信息的重要意义。

(二)各类信息的收集、上报要讲求时效性和预见性,确保重要信息及时上报,对党和国家、地方政府、集团公司、投资公司领导人来访,重大事项、节点要求提前预报。

(三)信息一事一报,重点突出,文法规范,逻辑严谨,要素齐全,定密准确,文字表述准确,用词严谨、分析恰当、数字精确、表述清晰,可读性强。

(四)重要信息要突出关键节点、关键过程、关键结论,综合信息要能够全面反映所描述内容的整体情况,日常信息要能够反映阶段性工作特点。

(五)用于对外新闻发布的信息编写要符合新闻规律,严格按照新闻工作管理相关规定和保密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撰写,并按程序审批后再上报。

第三章信息工作的组织

第六条公司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是行政部。公司各单位要建立适合本单位的信息工作的组织体系,明确信息工作的主管领导、主管部门,信息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和信息员,按照保密管理相关规定合理确定信息工作人员密级并进行相应管理。

第七条公司行政部负责公司整体信息工作的统筹规划。

(一)指导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工作,并开展信息应用效果评价。

(二)组织召开各部门、各单位信息工作座谈会,沟通情况,交流经验,培训业务。

(三)围绕重要信息选题,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专题信息调研。

第八条各部门、各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工作,对本部门、本单位报送信息负责,并接受公司行政部的业务指导和协调。

第九条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信息工作队伍建设,在人力和经费上给以相应的支持;在参加和列席会议、阅读文件、调查研究、业务培训、交流学习等方面为信息工作人员积极创造条件。

第四章信息工作的流程

第十条信息的报送采取逐级上报和直接上报相结合的办法向上报送,并同时向相关监管部门和单位抄送。

(一)逐级上报

逐级上报是按行政隶属关系或业务隶属关系逐级向上报送信息。

(二)直接上报

根据《XXXX有限公司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定的突发事件,由上级机关、集团公司、投资公司领导确定的,或根据实际情况确需立即报送的各类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可以不分组织机构隶属关系和业务隶属关系,直接报送公司行政部,同时报送公司领导,以确保信息安全达到。

(三)抄报、抄送

上报信息可以根据需要向有关单位或部门抄报,但必须取得单位相关领导同意。

第十一条各部门、各单位报送信息必须有规范的审核、签发程序。审核和签发程序不能影响信息的时效性。

第十二条报送信息的审查制度。信息报送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高扬主旋律,突出正面典型和成功经验、好做法,反映成绩和问题准确客观,有利于推动工作。实行报送信息审查制度:

(一)向集团、投资公司报送的信息,由公司行政部主要负责人审稿、分管领导或信息反映事项的分管领导签发。上报集团、投资公司网站或其他对外网站的工作信息,由公司总经理签发。

(二)对外新闻宣传稿件,由新闻宣传稿件涉及分管工作事项的公司领导审稿,提交公司行政部统一报送。

(三)所有上报的涉密信息必须准确标明密级,对非密级信息是否对外公开发布要给以明确。涉及上市公司的信息报送及发布应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要求。第十三条根据工作需要,针对各级领导关心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公司行政部向各部门、各单位进行重要信息约稿。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组织编写,确保稿件质量,并按时完成。

第十四条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开发信息资源,在保证安全保密的前提下积极发布和共享信息,合理规划信息刊物的编报。

第五章 奖励与问责

第十五条公司行政部将定期向各部门、各单位通报信息报送及采用情况,根据各部门、各单位信息上报和采用情况,按评选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第十六条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按照本规定和保密要求开展信息工作,对信息工作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要进行问责。

(一)对重要信息漏报、误报、瞒报的,对部门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扣减该部门目标考评分数。

(二)因信息漏报、误报、瞒报情况严重的或造成不良影响的,直接取消该部门评先评优资格,产生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应责任人责任。

(三)凡通报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的部门或单位,须及时做出内部整改,并将整改方案报送公司行政部。

(四)上报信息违法保密等有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公司行政部将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工作的需要制定信息工作的相关实施办法和细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规章制度信息工作管理通知

7.家属院管理暂行规定 篇七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09]55号) 规定, 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 在广泛听取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及企业意见的基础上, 经研究决定, 对《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所附装备目录与商品清单予以调整, 现通知如下:

一、《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 (2010年修订) 》 (见附件1) 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 (2010年修订) 》 (见附件2) 自2010年4月25日起执行, 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本通知附件1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商品, 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 (2010年修订) 》 (见附件3) 自2010年4月25日起执行, 对新批准的《暂行规定》第三条所列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 一律征收进口税收。

2010年4月25日前 (不含4月25日) 批准的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所列设备, 在2010年10月25日前继续按照《暂行规定》附件3执行;自2010年10月25日起 (含10月25日) 对上述项目和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3中设备, 一律征收进口税收。

三、自2010年4月25日起, 《暂行规定》中附件1、2、3废止;已获得免税资格的企业在免税进口额度内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 且在2010年4月25日前 (不含4月25日) 申报进口的, 仍可按照《暂行规定》附件2执行。

四、新申请享受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及机电设备、高速动车组、大功率机车、大型铁路养护机械、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大型施工机械领域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 应在2010年4月25日至5月25日提交申请文件, 具体申请程序和要求应按照《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执行。自2010年4月25日起, 新申请企业凭受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可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先予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放行手续。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企业所在地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上述领域的地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并在2010年6月10日前将申请文件及初审意见汇总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同时抄送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五、自2009年7月1日起, 城市轨道交通承担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进口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及机电设备所需关键零部件、原材料 (见附件2) , 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城市轨道交通、核电承担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 可在项目进口物资计划确定后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提交申请文件。上述领域项目业主在2010年申请享受该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 应在2010年5月25日前提交申请文件。

七、根据国内相关产业发展情况, 《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 (2010年修订) 》对风力发电机 (组) 及其配套部件、数控装备及其功能部件等领域的申请条件进行了调整。2009年下半年度已认定符合资格的上述领域的企业, 如企业享受政策的装备有关技术规格要求或销售业绩要求在本通知附件1中涉及调整的, 原认定免税资格在2010年4月25日之前有效。

上述领域新申请企业和原认定资格企业 (享受政策的装备有关技术规格要求或销售业绩要求在本通知附件1中涉及调整的) 申请享受2010年4月25日至12月31日期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 应在2010年4月25日至5月25日按照《暂行规定》有关申请程序和要求提交申请文件。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比照第四条第二款的要求完成初审工作。

八、本通知对重大技术装备企业优惠政策情况报告有关格式及要求进行了修订 (见附件4) , 自2010年4月25日起, 《暂行规定》中附件5废止。2009年下半年度已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所有企业, 应在2010年5月25日前按照《暂行规定》及本通知附件4的有关要求报送享受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报告, 包括2010年1月1日至4月25日或者2010年全年的进口需求。

2010年4月13日

8.家属院管理暂行规定 篇八

【案情回放】2013年1月4日,一名来自1号店(上海益实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配送员徐辉(化名)由于劳务派遣、被无故解雇等问题,将1号店告到深圳市罗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这是劳动合同法修正案通过后,国内首例劳务派遣无效纠纷。

2011年8月30日至2012年12月14日期间,徐辉一直在1号店工作。在这短短一年零四个月的时间内,在1号店的要求下,徐辉先后分别同两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分别为:深圳市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众大亚洲人才资源开发(上海)有限公司。“我从来没有见过、接触过这两家劳务派遣公司。”徐辉说,“当初面试、签订合同、改签合同、发放工资等全部是由1号店在福永的深圳分公司负责。”

为了生存,徐辉接受了1号店的全部要求和安排,却没想到仍在2012年12月份被无故解雇。据徐辉了解,1号店在深圳所有的配送员工100%是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用工,派遣单位同样是上述两家劳务派遣公司。

徐辉要求确认与上海益实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益实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1号店)具有劳动关系。2012年12月25日,徐辉也向深圳宝安区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了投诉,要求依法查处被投诉人违法使用派遣工等违法行为。

【说法】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第66条第3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劳务派遣规定的征求意见稿虽然也规定用工单位“在辅助性岗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用工总量的10%”,但是根据正式公布的《劳动派遣暂行规定》,三性岗位之和的使用比例不得超过10%,对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显然更加严格。

为使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较多的用工单位,能够平稳地将用工比例降至规定比例,最大限度地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劳动者就业和劳动关系的影响,《劳动派遣暂行规定》给予了用工单位两年的过渡期,即用工单位在《劳动派遣暂行规定》实施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可以在《劳动派遣暂行规定》施行之日起两年内逐步降至规定比例。但同时要求,在未达到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超过比例的用工单位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调整用工方式,逐步达到规定要求。

尽管对于超过规定比例的劳务派遣用工,《劳动派遣暂行规定》未认定与超比例人员直接建立劳动关系,但是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派遣暂行规定》实施后,1号店在深圳所有的配送员工100%是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必须认真整改了。

变化二:同工同酬包括“同工同保”

【案情回放】 2012年3月,在上海山间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作的马先生与同事们收到两份新的劳动合同,这份合同注明该合同期限都为2011年8月17日至2013年8月16日,员工通过甲方上海迪亚劳务输出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被派遣到上海山间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当马先生就这一问题质疑公司人事部门时,得到的回复却是“不签就得离开公司”。

这个新冒出来的劳务输出公司让大家联想到了另一个问题——社保卡。社保卡,上面明明白白地写着由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发行。“除了劳务输出公司,我跟东莞完全没关系,怎么会领到一张东莞的社保卡?”面对员工的质疑,公司人事方面的回复是,办理东莞社保是为外地员工今后回家乡享受社保方便考虑。“但我是湖北人,照人事的说法,也应该办理湖北的社保啊。”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员工说道。

林小姐也收到了这样一张东莞社保卡,只不過在收到卡一个月后又领到一张《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长期异地居住(工作)申报变更表》,但她拒绝填写这张表格。而另一名已离职的上海籍员工也证实了这一点:“在职期间,他们根本就没有替我缴社保。”

【说法】为切实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平等权益,《劳动派遣暂行规定》在新修订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比如,在福利待遇权益方面,明确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为实现跨地区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职工的“同工同保”,《劳动派遣暂行规定》明确了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参保地区、缴费标准和缴费主体。具体规定为,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当然上海2年前就有类似的规定。总而言之,这些新规定,从保险福利待遇上体现了同工同酬的要求。

《劳动派遣暂行规定》实施后,上海迪亚劳务输出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应在上海为马先生参加社会保险,按照上海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变化三:劳务派遣员工不能随意退回

【案情回放】某劳务派遣劳动者 A 在被 B 劳务派遣结构派遣至 C 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税前人民币 5000 元整。工作期间,C用工单位将 A 派遣劳动者退回 B 劳务派遣机构,并自退回当月起,每月按照上海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A 无工作期间的工资。劳动者 A 认为 C 用工单位的退回决定缺乏法律依据,属违法退回,因此,其不应被退回且也有权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获得合同约定的工资报酬,遂将争议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 B 用工单位撤销退回决定并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用工关系。

【说法】按照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法定理由的,否则就是违法解除。但是退回劳务派遣公司是否需要法定理由?这在实践中是有争议的。《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有人认为只能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退回,也有人说那只是指退回后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此外还可以约定退回,当然约定条件要合理,毕竟“法律中没有违法退回规定”。于是,我们看到太多的案例:一个月薪10000多元的外企劳务派遣员工,就退回后合法变成了月薪1620元(上海最低工资标准)。有的案子中员工被违法解除,官司打赢了,但是只能回到劳务派遣公司(拿最低工资),却不能回到原岗位。所以劳动合同法对于解雇的限制越刚性,劳务派遣用工就越有吸引力。

为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就业稳定性,防止用工单位无正当理由随意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派遣暂行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用工单位可以退回劳动者的情形。即,用工单位出现以下三种情形,方可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是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二是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三是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但是,如果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以及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就是说,即使劳务派遣工也不是想不用就不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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