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总结

2024-11-13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总结(10篇)

1.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总结 篇一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纪实

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纪实

“如果在以前,我们与企业发生劳资纠纷了,首先想到的是告状、上访。但是,现在我们不会打官司了,而是要通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人社部门的调解工作的确高效、快捷、给力。”近日,在**区**工业园区,一家企业员工**深有体会地说。

**是**工业园区一家建筑企业的技术员,今年6月份**与工友们就工资问题与企业发生纠纷,找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通过调解只用了三天时间就为他们要回了工资。**区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给力工作使**等人心中多年的观念得到了改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办公室主任苗建军说,劳动者与企业发生劳资纠纷,官司进入法律程序后,一件劳动争议案经过仲裁,法院一审、二审……有的案子结了,但案件结果往往与职工和企业老板的心里预期还有很大差距,劳资双方的心结却没有化解。而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工作定位在“调”上,目标追求在案结、事了、人和上,这让高某等人感到满意。实践证明,双方不管分歧多大,只要坐在一起,通过情、理、谅、让,就会把分歧、矛盾梳理得泾渭分明。“近年来,我区90%以上的劳动争议案件通过调解结案。它不仅有效地维护了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也依法保证了企业的正当权益,实现了劳资双方共赢。”**区人社局局长牛玉万感慨地说。

拓展平台,率先建立基层调解组织

以来,为积极有效预防和及时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最大限度地把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积极推行劳动争议“基层预防、一线调解”工作法,工作前置抓预防,关口前移抓调解,把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网络延伸到乡镇和企业,先后成立了14个乡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6个企业争议调解委员会和两个行业调解委员会,配备了专兼职调解员62人,率先在全市实现了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全覆盖。同时,积极建章立制,推进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区劳动仲裁办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相关规定,指导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进一步明确职责,协助基层调解组织建立完善了案件登记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文书和档案管理、纠纷排查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和规范的调解程序,有效提升了基层调解组织的办案质量和水平。区人社部门还通过日常学习和举办业务培训等形式,切实提高劳动争议调解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并将调解工作列入了基层单位的年度目标考核范围,积极促进工作深入开展。

调解先行,减轻困难群体维权成本

年底,**区天泰煤业公司的职工牛某在井下作业时,突发急病抢救无效死亡,牛某妻子又身患残疾,孩子正上大学,家中还有年迈的父母需要抚养,经济十分拮据。牛某家属找到下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请求尽快落实工伤赔偿待遇。

下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了解到,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是因病死亡,在工伤赔偿上态度不是很积极。如果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经过工伤认定等一系列程序之后,仲裁才能受理。但要把工伤认定、劳动争议仲裁到法院一审和二审等所有程序走完,需要很长一段时间。且将直接影响到牛某家属的生活。

劳动争议调解委的调解员深入企业查明事实,对用人单位进行了批评教育,最终打消了企业拖延时间的念头。一个星期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煤矿一次性赔偿家属76万元,并帮助牛某的妻子办理了残疾证,牛某的孩子毕业后,企业还将优先录用。一起可能拖延较长时间的劳动争议案件,只用7天左右就得到了圆满解决,调解人员为牛某家属争取到的赔偿数额和各方面待遇还超出了法律规定。牛某的妻子对笔者说:“如果没有调解,我们还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领到这笔赔偿款,调解可真是降低了百姓的`维权成本,真是太感谢了他们了”。

开拓创新,调解工作结硕果

左小腿脚踝致伤,到底该赔多少元?**区犁川镇崔河村的村民崔科科和南村铸造工业园区的某企业老板贺某,僵持不下。为了能早点解决工伤赔偿问题,崔科科找到了南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调解员对照着相关法律,给老板算账:“你的精力应用于企业生产,跟职工扯皮划不来。按照劳动合同法,你赔钱是一定的,赖是赖不掉的……”同时,调解员也给崔科科做工作,“赊三不如现二,你的赔偿金要求能不能低点……”

经过调解员的多番努力,双方达成了和解,贺某最终同意给6.8万元补偿金。“虽比之前的期望少了一些,但不用再打官司了,基层调解给力!”崔科科如是说。

同时,南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还通过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将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及时置换成了仲裁调解书,增强了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今年以来,为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区劳动仲裁委积极探索建立法律文书置换制度,通过文书置换,将在基层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劳动争议案件文书及时置换成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的仲裁调解文书,提高了基层调解文书的法律效力。

在工作中,**区劳动仲裁委逐步形成了审前先调、边审边调、审后再调的“三调原则”和乡镇、行业、仲裁委“三位一体”的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新机制。在处理案件过程中,本着“自愿、合法、高效”的原则,灵活运用矛盾冷却法、利益分析法、“背对背”调解法、“面对面”调解法等多种调解方法,全力化解劳资矛盾,取得了“案结、事了、人和”的满意效果。

201*年以来,**区劳动争议仲裁委成功调解劳动争议案件318件,为劳动者争取到25581652元各类补偿金,90%以上的劳动争议案件最终以调解结案,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全区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2.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总结 篇二

2009年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成效显著

由于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 2009年是我国进入新世纪以来经济发展最为困难的一年, 调解仲裁工作面临着严峻形势, 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多发, 案件总量居高不下, 机构改革期间人员不能立即到位, 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但是, 全省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人员在厅党组和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 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 以全面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契机, 稳定队伍, 完善制度,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加大案件处理力度, 做到案件质量有提升、队伍素质有提高、各项建设有发展, 完成了年初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取得了显著成绩。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加大案件受理力度, 办案质量明显提高。二是推进仲裁机构实体化, 仲裁基础建设逐步加强。三是完善仲裁办案制度, 案件处理效能不断提升。四是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 办案能力进一步增强。五是注重预防和化解, 调解工作体系不断完善。六是以信访工作为窗口, 建立排查化解矛盾纠纷长效机制。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 也要清醒地认识到目前调解仲裁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进展不平衡。多数市、县 (区) 仲裁院建设仅停留在筹划阶段, 一些市、县 (区) 没有专门的办案场所, 现有专职仲裁员数量偏少。二是部分市、县 (区) 案件处理数量明显偏少。一些地区依法处理争议案件的能力还不强, 办案能力比较低, 存在“有案不受”现象。三是仲裁经费保障尚未落实。部分地区虽然建立了机构, 却只有牌子没有专项经费, 案件处理能力严重不足, 个别地方因无钱办案影响了仲裁工作的发展。四是调解仲裁保障能力相对滞后。河南省企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和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不健全, 优势作用发挥不明显。五是仲裁队伍建设相对薄弱。仲裁员队伍流动性大、队伍缺乏稳定性的问题还比较突出, 职业化、专业化程度不高, 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仲裁工作的开展。

认清形势, 明确调解仲裁工作发展新思路

调解仲裁工作面临严峻挑战。当前, 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 劳动人事关系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还在继续, 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冲击和后续效应逐步显现,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 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和挑战。一是案件继续保持高位态势, 形势严峻。二是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冲突性增强, 社会影响大。三是案件处理和执行难, 往往难以实现案结事了。

调解仲裁工作面临重要发展机遇。当前,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事业正处于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有着难得的发展机遇。一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二是调解仲裁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取得重大突破。三是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资源得到高效整合。

2010年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基本思路。综合以上分析, 河南省确立了2010年仲裁工作的基本思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座谈会和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及相关法规, 以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为重点, 加强调解仲裁体制、机制和能力建设, 构建多渠道、多层次的调解工作网络;完善仲裁办案制度, 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强化培训工作, 建设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调解员、仲裁员队伍;不断提高争议处理效能, 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明确重点, 努力开创调解仲裁工作新局面

2010年, 全省各级劳动人事调解仲裁机构和调解仲裁工作者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 把困难估计得多一些、把应对措施考虑得更周全一些、把工作做得更扎实一些, 抓住机遇、齐心协力、迎难而上、开拓进取, 不断取得新业绩。

强力推进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 为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提供组织保证。一是加快组建仲裁委员会。二是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和省政府 (豫政【2009】86号文) 的要求, 抓紧推进市、县两级仲裁机构实体化。三是加强仲裁庭标准化建设。要把仲裁庭建设为宣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的重要窗口, 充分发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的效能, 切实维护劳动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提高仲裁办案质量和效率, 树立河南劳动人事仲裁品牌形象。一是加大受案和处理力度。二是进一步规范办案程序。三是健全完善裁审衔接、畅通援助和救济渠道。四是培育当地劳动人事仲裁品牌。

大力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 构建纠纷处理预防机制和网络。认真贯彻落实人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 大力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一是指导企业加大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力度。二是积极推动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三是推动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四是建立协调配合的联动机制。

进一步提升调解员、仲裁员队伍总体素质, 全面推进能力建设。一是在做大做强调解员、仲裁员队伍上下工夫。二是在做专做精调解员、仲裁员队伍上下工夫。三是在加强调解员、仲裁员队伍的管理上下工夫。

进一步规范管理, 夯实工作基础。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法规的要求, 抓紧修订、完善、整合河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接待、立案、庭审、证据规则、送达、内部管理、办案监督等方面的制度;统一全省仲裁文书格式;加快开发或引进调解仲裁管理信息系统, 建立仲裁机构和仲裁员数据库;在全省推广统计软件报送报表等数据, 加强和规范统计报告制度, 做好统计分析;开发应用信息资源, 逐步实现案件办理的信息交流和共享, 不断推进网络信息平台建设。

进一步加强宣传和理论研究工作, 不断提升调解仲裁工作水平。一是采用丰富多彩的形式广泛宣传调解仲裁工作。二是加强理论研究, 指导调解仲裁工作科学发展。

3.对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的研究 篇三

——基于在福建的调研

文■李作岩

随着当今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经济活动和新生事物、新生领域迅速增多,利益多元化格局日益显现,各种利益关系调整频繁,各种利益冲突和摩擦也不断产生,新的社会矛盾和涉及政府重点工程、社会民生等的价格争议进一步凸显。政府物价部门协调处理有关价格争议矛盾,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可以避免当事人之间小矛盾演变成大问题,有效防止矛盾激化、升级。应该说,这是妥善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的基础性工作,关系到预防和正确处理新时期社会矛盾、减少重大纠纷和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促进社会安定,以及转变政府职能等重大问题。

一、福建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工作情况

为推动价格争议调解规范有序地进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还于2010年11月25日、2012年12月4日先后印发、实施了《福建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暂行办法》、《福建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是价格争议调解机构,并规定了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的原则、条件、范围、程序、办法等具体内容。根据《办法》,当事人双方只要愿意,就可以免费通过价格争议调解程序及时解决价格争议。《办法》条款明确,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为全省物价部门行使调解价格争议职能、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依据。福建省《办法》的实施,还使该省成为首批将价格争议调解纳入地方政府规章加以规范、率先走上价格争议调解法制化轨道的先进省份之一。

(一)贯彻实施《办法》,规范价格争议调解工作

一是重视制度建设,构建价格争议调解管理机制。二是建立组织机构,奠定价格争议调解工作基础。三是搭建服务平台,推进价格争议调解便捷服务。四是创新调解机制,价格争议调解融入人民调解。五是开展重点调解,着力解决易发领域价格争议。六是加强岗位培训,提高价格争议调解专业水平。七是加大宣传力度,扩大价格争议调解的影响力。

(二)服务发展稳定,价格争议调解工作彰显成效

针对伴随经济社会矛盾而来的涉及重点项目征迁、交通事故毁损、房屋买卖交易、医疗事故赔偿、物业服务收费等价格争议的实际,近年来,福建省各级政府物价部门根据价格争议调解办法、工作制度及时、公正地化解了一批又一批涉及征地、拆迁、理赔等事项产生的各类价格争议。据统计,2011—2013年,全省共受理价格争议调解案件1389件,成功调解1105件,调解案值约7.3亿元。

各地价格争议调解机构在促和谐、保稳定的阵地上,在服务重点项目建设和重点企业发展中,在消除群体事件发生的隐患等方面,运用价格专业的优势服务民众、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最短的时间内成功调解价格争议、避免矛盾激化的实例不胜枚举。福建省价格争议调解公共服务工作的开展,不仅减少了政府相关部门压力,而且满足了企事业单位和干部群众的需要,取得了政府肯定、群众信任、社会认可的良好效果,强化了服务大局职能,优化了发展环境。

任何新事物的成长总会经历一个不完善的过程。由于福建省价格争议调解工作尚处于起步探索阶段,该省在取得价格争议调解工作成效的同时,也不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价格争议调解专业体系还不健全,价格争议调解协调机构与工作机制还不完善;全系统目前虽拥有1100多人的队伍,但各地调解人员大多缺乏专业的调解知识和经验,对价格争议调解这类公益性服务工作还力不从心,难以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因此,还需根据当地实际逐步完善价格争议调解工作,不断探索、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二、价格争议调解问题研究

(一)价格争议调解的概念

价格争议调解是适应新时期物价工作新要求而产生和发展的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中国传统习惯和民众心理的由行政机关主管调解价格争议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具有以下特点:

1、合法、程序性

价格争议调解遵循合法的原则。价格争议调解是价格主管部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建设服务型政府需要,对放开价格实行监管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履行的价格争议调解职责为有关法律、法规所赋予。

2、自愿、和谐性

价格争议调解遵循自愿的原则。申请价格争议调解,应当当事人双方同意调解。价格争议调解机构调解价格争议,应当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双方当事人就调解事项既可以全部或部分达成协议,也可以不达成一致意愿,价格争议调解申请人还可以自愿撤回申请。价格争议调解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的,价格争议调解机构应当作结案处理。对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愿或调解不成的,价格争议调解机构可以作出价格争议调解意见,指导价格争议双方解决争议,并告知当事人其他解决价格争议的途径,即当事人有权就价格争议事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通过仲裁等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3、公正、有效性

价格争议调解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价格争议调解的合法规定和程序要求为调解的公平、公正、严肃、有效提供了最大可能性。同时,价格争议调解还应有其公正、严肃、规范和效力的具体的要求,如申请价格争议调解,应当有具体的价格争议调解请求、理由及事实依据。申请调解价格争议,当事人应当向价格争议调解机构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

4、专业、科学性

价格争议调解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价格争议调解员由价格争议调解机构专业人员担任。作为调解主体的价格争议调解机构专业人员熟悉国家价格法律、法规、政策,具有较扎实的价格专业知识,由他们担任调解员来居中调解价格争议,尤其是处理与价格有关的专业性较强、需要首先深入调查和认定的特殊纠纷,具有显著的专业优势,能够深入剖析案情,快速、准确地调查测算出争议对象的价格,抓住问题症结,调解时往往可以一语中的,使争议双方都能信服,促进双方沟通、互谅,利益分配合情合理,理性解决争议纠纷。

5、便捷、时效性

价格争议调解机构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目前县以上价格认证机构遍及各地;价格争议调解门槛低,程序简单,讲求实实在在效果,因为调解就其性质而言,是建立在当事人合意基础上的比较灵活的纠纷解决方式,当事人在权利可以自由处分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合法利益的基础上可以达成协议,相比司法途径的繁琐、费力,价格争议调解可以在比较短的时间内解决问题,因而具有快捷便利、灵活高效的优势。

6、公益、经济性

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价格争议调解机构免费进行价格争议调解,无偿为群众服务、办好事,不仅可以为老百姓排难解纷,解决价格争议,还可实实在在地缓解当事人的经济压力,极大地节约社会在纠纷解决中的公共成本。

(二)价格争议调解的作用

1、化解价格争议与社会矛盾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善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近年来因市场商品和服务交易产生的价格争议愈发增多,这些争议是社会矛盾的一部分,其不断产生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但若争议双方向政府物价部门提出价格争议调解申请,通过价格争议调解途径又是可以不断得到解决的。因此,价格争议的调解是物价部门疏导、化解价格争议乃至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

2、促进社会和谐与社会稳定

物价部门建立完善具有公信力的价格争议非诉讼解决机制,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充分发挥调解制度优势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可以在节约诉讼成本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就地解决公民、企事业单位和行业组织等遇到的价格争议,迅速推进社会矛盾化解,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推动社会发展与社会进步

价格争议客观存在且不断产生,倘若没有得到及时处理、妥善解决,任其累积,就会因此而影响到整个社会,导致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而人类运用自身的智慧,比如物价部门通过发挥其职能优势化解价格争议从而化解社会矛盾,整个社会的发展乃至人类的文明就会因此得到推进。

4、提供便民平台与维权保护

物价部门从维护群众公共利益的大局出发,充分发挥物价部门解决各类市场主体价格争议的调解职能作用。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工作,可以迎合老百姓等弱势群体的心愿,为解决价格争议提供一个公正、方便、快捷的平台,满足其对于有一个可以表达合理诉求与愿望的地方的需要,尤其是无偿解决各类市场主体间的价格争议,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的构想

1、加强组织领导

为推动价格争议调解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开展,物价部门应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借鉴以往开展价格公共服务的成功经验,讲求好的运作方法,健全调解体系及组织网络,培植并合理配置矛盾纠纷化解力量,形成有主管部门集中领导、有调解机构具体落实、有其他部门密切配合的推进价格争议调解的工作格局,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和问题,加大价格争议调解组织推进力度,不断提高排查与化解价格争议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价格争议调解工作顺畅有效开展。

2、明确指导原则

开展价格争议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应坚持防调结合、以防为主、预防在前的工作方针,既应调解争议,解决矛盾,又应预防争议的发生和激化。同时,为确保价格争议调解规范有效进行,使人民群众的价格争议切实得到化解、人民群众的权益切实得到保障,应遵循以下指导原则:合法原则、自愿原则、诉权原则、中立原则、平等原则、公正原则、效益原则、便民原则。

3、建立调解机制

为创造条件,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物价部门应在总结各地价格争议调解经验、取得各方面共识的基础上创建、完善价格争议调解工作机制。一是建立法制规范机制。二是建立工作运行机制。三是建立源头维稳机制。四是建立协作衔接机制。五是建立考核激励机制。

4、规范布设网络

应重视价格争议调解办事机构的规范设置与合理分布:其一,为保证价格争议调解规范进行,价格争议调解办公室应设有接待室、调解室和档案室,制定并公开有关调解申请、受理、调查、听证、调解期限以及调解协议书制作等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做到职责上墙、台帐齐全、管理到位;其二,鉴于目前价格争议调解机构“腿短”而争议调解工作面广的困境,为了方便群众,提高价格争议调解工作效率,从当地实际情况和服务群众的角度出发,可以考虑采取设立基层价格争议调解室和站(点)的方式分布办事机构,同时实现价格争议调解设施到位、人员到位、挂牌上岗、服务到位,以便拓展矛盾纠纷调解范围,提供便捷有效的调解服务,提高调解工作绩效和群众满意程度。

5、打造过硬队伍

价格争议调解是一门艺术,牵涉的知识面很广,对工作人员的素质能力也有一定要求,如要求价格争议调解人员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包括为人公道正派,热心并胜任调解工作,具有相当的法律法规素养、价格政策水平及价格专业能力等。因此,为有效进行价格争议调解,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物价部门应重视不断推进、加强价格争议调解队伍建设,同时加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调解专家库建设,努力提高价格争议调解的专业化水平和公信力。

6、突出工作重点

价格争议范围广、内容多,而调解力量有限,难以面面俱到、处处“设防”。鉴此,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结合当地价格争议调解的需求、调解机构的优势和专长,先选择一、两个重点领域作为主攻方向,如重点做好服务重点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引发的新型矛盾纠纷调解。通过选择政府关注、群众关心或矛盾集中的重点领域开展工作,使价格争议调解很快为社会接纳、认可,产生影响力。取得成功、积累经验后,再逐步推开,扩展调解面。

7、形成整体合力

为充分发挥价格争议调解机构化争议、促和谐的重要作用,物价部门应进一步明确价格争议调解受理、处理内部分工和工作范围,并进一步扩大价格争议调解的渠道和范畴,拓展调解空间和公共服务领域,主动与政府法制部门、司法、仲裁机关和社区等联系、沟通,探索构建、“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

三、结语

中国的社会正处在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多发,利益冲突常见,上访事件增多,这决定了在一个人民利益至上的国家调解争议、平衡分歧、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而物价部门转变工作方式,发挥价格争议调解工作职能的作用,建立、完善根植于中国物价工作实践的价格争议调解专业体系,面向社会开展价格争议调解服务,就可以对人民负责,便利当事人维权,减少矛盾。而且价格争议调解的积极适用是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的最佳方式,迎合了当事人厌讼的心理,降低了当事人和社会的成本,在有效地缓解争议当事人对抗性的基础上,使争议得以圆满解决,使争议解决更加人性化。

当然,物价部门如何在新形势下发挥作用,建立并利用好具有中国特色的价格争议调解专业体系,丰富“东方经验”,完善公共服务,有待不断探索与实践。本文述评了笔者在福建调查的相关工作情况,并进而对物价部门在新时期履行价格争议调解工作职能所应发挥的作用及所需注意的一些问题予以了关注与研究。希望更多的同志加入讨论,并唤起更多的人对价格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视,促进价格争议调解工作健康开展。■

4.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特色亮点 篇四

1、截止2011年10月10日共接待企业和职工日常劳动保障咨询服务共计2300余次,发放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册等共计2500余次。

2、截止2011年10月10日共受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156件(其中立案受理案件108件)。截至目前,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立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已调解结案108件,结案率为100%,调解成功率达93%。调解涉及经济标的215万元,涉及劳动者288人。截至目前今年我镇共发生3起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其中一起为企业搬迁职工要求经济补偿,另外两起为建筑工地劳动工资纠纷,3起集体劳动争议在领导高度重视下均在第一时间妥善处置,未有较大影响。

2012年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特色及亮点

一、预防与调解并重,以多元化的方式开展主动预防工作。为使本镇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健康发展,我们随之调整了工作思路,单单是被动调解无法达到劳动争议调解的最终目的,必须将主动预防工作同调解工作结合起来。截止2011年10月10日我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共接待企业和职工日常劳动保障咨询服务共计2300余次,发放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册等共计2500余次。另外,在调解过程中,抓住每一次和企业负责人当面交流的机会,向其灌输劳动保障政策法规、告知其各种厉害关系。通过咨询服务、发放资料和当面交流这些方法,对于预防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效果较为显著,2011年

劳动争议案件比往年明显下降。在来年的工作中,要善于总结经验,在现有工作方法的基础上,不断摸索、创新,掌握一套多元化的主动预防策略。

二、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及时有效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上有句格言叫做“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的”。正确的法律有助于我们正确判断案件,而“及时”大多只能人为把控。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的,不能及时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当然也是非正义的。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把百姓的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如果不能给百姓正义,何谈以人为本。截止2012年10月10日,本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共受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156件(其中立案受理案件108件),案件结案率为100%,所有案件基本做到及时处理。在2012年的工作中,必须反省以往工作中可能出现案件不及时处理情况的方方面面,进一步提高案件的处理效率。我认为应当要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克服自身惰性的,无延误地及时处理争议案件;其次,熟练掌握业务知识,以便于迅速作出正确判断;再次,对于恶意拖延、拒不配合的用人单位,及时向上级部分汇报处理。

三、学习“五心”调解法,提升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层次。“五心”调解法是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前辈老师总结出来的的一套方法。“五心”即耐心、细心、换心、交心、合心。“耐心、细心”更多体现一种态度;“换心、交心、合心”则更多体现一种方式。学习“五心”调解法是符合以人为本的要求的,能够帮助调解员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源头、解决在当地,既缓解了双方关系,又化解了对立情绪,从

而有效化解了矛盾。截止2012年10月10日,本镇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立案受理108件案件中,调解成功率为93%。通过学习“五心”调解法,本镇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也将会把更多的“心”融入到工作中,进一步提高调解成功率,为镇内劳资关系的和谐作出更多贡献。

5.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汇报 篇五

工作情况汇报

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在市人社发【2010】131号《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基层调解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出台后,根据要求我们成立了雁塔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并推行出台了加强我区劳动人事争议基层调解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

在市调委的指导下,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不断前进,当前56家调解组织均被列为我市“建立和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基层调解组织第一批示范性单位”。各基层调解组织正处逐步完善过程中中,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通过人社局指导逐步完善形成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根据建设要求由工会指导完善机制体制,人民调解组织约家,正着手通过基层司法所指导逐步将劳动争议入纳调解范围。在实际的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当中,我们发现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外人员申请劳动仲裁现象,因此我们联系区级相关部门,通过沟通使其督促直属事业单位或直接在本单位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以便从内部解决和预防争议的发生。为了促进基层调解组织体制机制建设,在辖区内形成“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经研究,我们将陕西省军区军人服务社、西安开米股份有限公司、雁塔区科技产业园等6家调解组织作为雁塔区“规范性调解组织”代表单位。

因辖区内用人单位较多,包括高新和曲江经济区,其仲裁在雁塔区,但均设有劳动监察部门,故用人单位情况的掌握和汇总,需要与相关部门(如高新、曲江劳动监察部门、工商管理部门等)的沟通和协调。由于情况复杂,此项摸底工作无法在街道劳动保

障所开展。鉴于种种原因,我们正在与各方沟通协调,克服困难,争取完成工作。2010年7月30日,在收到市调委2号文件后,我们立即召开会议组织学习了荆局长讲话精神。随后,由各相关

科室传达学习了市总工会许主席讲话精神。

调解,是对争议的柔性化处理,是一种“绿色”纠纷处理机

制。因此我们将调解作为主要工作来抓,将基层调解组织建设、调解业务培训工作同时进行,以期在培训的同时系统性指导用人

单位建立本单位调解组织体系,并带动更多的用人单位积极参与

到全区“调解大环境”中来。在全区实施建立和健全劳动人事争

议基层调解组织建设的意见当中,我们将调解组织的日常管理办

法、调解员的培训考核作出了明确;并将调解工作纳入到对各街

道相关工作的考核范围内,下一步会制定具体的考核方案。我们

定于2010年9月初进行调解业务培训活动,具体情况正在安排

部署当中,涉及培训内容、培训结业资格证书的相关情况,请市

调委给予指导。

在众多的劳动争议案例中,我们发现众多的用人单位所需要的更多是在用人过程中的劳动争议或纠纷的规避,而非仅仅的调

解组织机构建设。在工作中,我们不断学习,从调解仲裁工作中

总结好的方法,着手整理和制订相关的办法和防范,通过对用人

单位的培训和建议,帮助其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依法行使其对劳

动者的义务。如:指导其依法制定签订劳动合同,如何按规定缴

纳社会保险,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超出则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等;建议用人单位通过在劳动合同的约定中、在招聘和录用过程中的相关程序和措施,以规避劳动争议的发生,从多种渠道寻求预防

争议的方法。这些工作看似非目前所重要的,但却恰恰是用人单

位所必需要的,通过这些工作能更大的带动用人单位的积极性,其对争议的预防乃至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起着不容置疑的作用。

调解,字面意“协调、解决”,就是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间

关系的协调,问题的解决。调解工作目的是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

定,其工作方法多种多样,我们将不断努力,并相信在市级部门的带领和指导下,我市劳动争议将越来越少,劳动关系将越来越

6.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总结 篇六

尊敬的自治区、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位领导: 首先,我代表公司全体员工向在百忙之中莅临公司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研指导工作的各位领导,表示热烈的欢迎!同时,对自治区、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各位领导多年来给予的关心、支持表示衷心的感谢!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通过完善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机制,提高劳动争议处理的能力,有效地维护了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公司实际,现将公司调委会工作情况向调研组各位领导作如下汇报: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雪莲公司是1975年组建成的地直国有企业之一。三十多年来,公司经历了一个以汽车、农机修理、机械加工为主营到以水泥生产经营为主的发展历程。特别是从1994年以来,公司领导班子团结带领全公司职工解放思想,开拓进取,以企业可持续发展为目的,跨行业建起了以水泥生产为主营的经营格局,企业从此逐渐步入了赢利的发展轨道,并取得了有史以来最好的业绩,各项经济指标成倍增涨。资产从1993年前的506万元增加到2010年的9810万元,并且从1996年至2010年连续十五实现盈利,累计完成工业总产值67696万元,创税8143.5万元,实现利润6033万元,职工工资也逐年递增。

二、建立健全调解组织

为了确实加强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公司于2012年4月 15日成立了以党、政、工及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简称调委会),以加强对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主任由总支成员、工会负责人栾建担任;副主任由总务政工人事部副经理陈永忠和安保部经理普欧珠担任;成员有妇女代表措姆、企业代表普布扎西、职工代表米玛平措、职工代表米玛扎西;一线调解员有拉巴顿珠、李建、次仁潘多。随着调委会的成立,基本上实现了把劳动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企业内部、化解在萌芽状态,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三、主要经验和做法

1、坚持工会组织源头参与,维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利益,从源头上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在公司制订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企业改制、工资分配、生活福利等各方面的政策过程中,组织职代会、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积极参与,均在广泛征求员工意见的基础上,经总经理办公会议集体讨论确定,经过公示再具体组织实施。让广大员工知企情,议企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和维护经济利益,广大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不断增强。2011年8月2日,按照日国资发[2011]44号文件精神,经公司经营层、中层管理人员及工、青、妇、职代会代表近一个月多次协商,通过了新的《绩效成本工资分配制度》,公司经营层、中层管理人员工资下调,后勤人员工资接近一线工资,生产一线员工工资提高30%左右。

2、坚持厂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公司始终坚持企业各项大事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做到民主公开。凡是涉及到职工切身利益的规 章制度和重大事项都要提交广大职工讨论,提交职代会审议,按大多数职工的意愿办。

3、公司以规范劳动用工合同为重点,积极推进集体合同,固定工、合同工和季节工劳动合同的签订,有效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规范集体合同制度,建立和完善企业、工会、职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形成“双向选择、依法签约、接受监督、有效维护”的用工机制。

4、加大用工监察力度,由预防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开展《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履行情况检查,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管理轨道,以确保企业和职工的合法利益。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及时给职工发放工资,从2002年至今先后五次对职工的档案工资进行了大幅度调整,平均增资达3000多元。职工的“五险一金”公司都按时足额缴纳。公司分三批派遣职工到内地培训学习,费用达70多万元。一次性兑现职工住房补贴400多万元。目前公司劳动合同签订率达100%。多年来我公司未发生因劳资问题产生的上访等情况,职工内部矛盾的调解率也明显提高。

5、公司制订了《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实施方案》、《劳资双方沟通协商制度》、《劳动争议应急处臵预案》等,在劳动争议的预防控制、协商调解等各个环节中不断提高调解的质量和效率,建立健全有关记录、台账和资料,完善调解工作文书和调解工作程序,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协调纠纷,维护职工权益。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公司经过多次研究,多方联系己无力安排所有季节工及临时工的工作。为减轻公司负担,公司从2011年 12月30日解除当时在公司上班的所有季节工、临时工的劳动关系,并做一次性清退,由于准备充分、依法操作,因而没有发生一起劳动争议。

6、为职工提供劳动法律咨询,为职工答疑解惑。在调解工作中我们一方面耐心细致地做好接待咨询工作;另一方面认真解答职工提出的问题,主动进行思想疏导,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平时注重在工作中加大职工普法宣传教育力度,广泛宣传《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知识,使广大职工知法、懂法、守法。

7、将预防调解工作融入企业文化建设之中,使公司在凝聚职工人心、鼓舞职工士气上找到了新的支点。近年来,公司积极宣传表彰劳模先进,每年总结会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树立典型。通过调委会与工会沟通,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职工家庭纳入低保范围。对住院职工、退休职工进行及时慰问,在精神上给予安慰并发给经济补助。历年公司探望慰问困难和住院职工的总费用都在7-8万元,每年中秋节、春节为在职及退休职工发放福利在20万元左右,此外,每年的夏季公司都会为退休职工列支3万多元座谈会费用等。

8、调委会信访工作。充分发挥调委会组织健全、联系职工群众紧密的优势,充分利用职代会、工会、妇委会、共青团等平台和手段,主动依法科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切实做好释疑解惑、疏导情绪、化解矛盾的工作,努力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公司、解决在基层,不把矛盾和问题推给上级、推向社会。通过多种措施使需要帮扶救助的困难职工得到法律援助,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调委会信访工作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职工队伍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

四、存在的问题

调委会自成立以来,在各方面的积极配合和努力下,尽管没有发生大的劳动纠纷,但工作中仍有做得不到位的地方:一是我们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还有待加强。有的职工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性质、作用等方面的认识还不够;二是职工对劳动争议调解的意识还有待提高,现在职工有问题往往首先想到的是通过其他途径加以解决;三是由于调解人员绝大多数为兼职人员,对相关政策法规的掌握运用还不够熟练,调节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四是对调解人员的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上还有待进一步强化。

五、下一步的打算

1、加大对《工会法》、《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的宣传,让广大职工真正认识到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意义、目的和作用,让员工清楚调委会是解决他们合理诉求的有效渠道。同时应明确调委会在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探讨调委会参与处理劳动争议的途径和方法。要像重视厂务公开、集体合同、劳动合同那样重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从人力、物力、财力上对调委会劳动争议处理给予支持。

2、强化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调委会的作用。要在抓好调解组织建设的基础上,在建机制、抓规范上下功夫。进一步建立健全和修订完善《调解委员会学习制度》、《调解工作须知》、《调解登记、回访、档案管理、统计分析、会议制度》等规章制度,加强 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调委会在重点抓好事前的预防、预警机制和事后的调解机制的建立与完善的同时,强化调解组织规范运作,使其真正发挥作用。

3、要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提高相关人员对调解工作的认识和调解能力。首先,劳动争议调解员应有一颗热爱调解工作的心和良好的品质,公道正派,联系群众,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其次,协同相关部门定期对劳动争议调解员进行《工会法》、《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学习培训,提高劳动调解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不断提升业务素质和能力。

4、建立健全劳动关系预警机制,构筑劳动争议预防体系。依法建立调委会的同时,要大力推动完善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职代会和厂务公开制度,从源头维护职工权益。通过调委会沟通协调,预测难点、热点问题,弱化不稳定因素,对处在萌芽状态的争议案件、可能引发矛盾激化的事件进行疏导,提出解决办法,避免劳动关系矛盾扩大。

各位领导,虽然我们公司在劳动争议调解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好的成绩,但和自治区、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诚恳希望各位领导和专家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我们将认真加以落实改进,不断提升我们的工作能力和水平,积极维护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共同促进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日喀则地区雪莲工业贸易公司

7.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总结 篇七

意见称, 要在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比较集中的地区, 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大力推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 (站) 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 不断完善工作机制, 落实工作经费, 将调解职能向企业比较集中的村和社区延伸。没有明确调解职能的劳动保障服务所 (站) 要尽快加载调解职能, 通过各种方式充实调解员, 积极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乡镇、街道等基层调解组织, 要积极探索劳动争议和解建议书试点, 引导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 充分协商达成和解, 妥善化解劳动争议。

要建立健全由行业 (产业) 工会和行业协会双方代表组成的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根据行业特点有效开展劳动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 当前要在劳动争议多发的出租车、餐饮服务、建筑业等行业建立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8.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总结 篇八

当前我国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劳动争议易发、多发,劳动争议呈总量居高态势。针对企业内部劳资双方沟通机制普遍缺失、劳动者的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不畅、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作用弱化等比较突出的问题,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落实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暨经验交流会精神,按照“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推动企业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建立预防工作机制、完善调解制度、落实保障措施,建立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提升企业自主解决争议的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规定》分为总则、协商、调解、附则四部分,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建立企业内部劳资双方沟通协商机制。《规定》对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畅通劳动者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加强对劳动者的人文关怀提出明确要求。

二是着力解决争议处理中最为薄弱的协商问题。《规定》对劳动关系双方协商的原则、方式、参加人、时限及和解协议效力等作出明确规定。

三是切实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规定》明确,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有分公司、分店、分厂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分支机构设立调解委员会。总部调解委员会指导分支机构调解委员会开展预防调解工作。调解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在车间、工段、班组设立调解小组。建立小额简单案件由分支机构调解委员会处理,疑难复杂案件由总公司(总厂、总部)调解委员会处理的分类处理、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同时,明确小微型企业可以设立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由劳动者和企业共同推举人员,开展调解工作。

四是建立预防在先的工作机制。《规定》明确调解委员会除了具有调解劳动争议,聘任、解聘和管理调解员的基本职责外,还具有“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协调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参与研究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方案;协助企业建立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等职责,既体现了“预防为主”的原则,又体现了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管理环节上向更加重视源头治理转变的要求,同时也为和解、调解协议的履行提供了制度保障。

五是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制度。为及时有效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调解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引导当事人更多选择调解方式解决争议,《规定》明确“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四条规定,对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

9.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总结 篇九

做好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国有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24号)文件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示范工作总体要求

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按照“以点带面、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工作思路和“有组织、有预防、有调解、有保障”的工作要求,重点完善争议预防机制、提高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公司健康和谐发展,维护矿区社会稳定。

二、示范工作目标任务

(一)示范工作总目标

以人为本,依法推进人力资源管理精细化,健全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机制,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创建平安矿区。

(二)示范工作具体目标

启动阶段:结合公司实际制定示范工作实施方案,并上报国家、省、市调解仲裁管理部门备案。

实施阶段:健全机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网络全覆盖;完善制度,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夯实基础,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效率稳步提高;规范管理,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源头做好。

总结验收阶段:对照人社部量化考核验收标准,检查考核验收示范工作,整改完善提高,总结经验上报,示范工作常态化运行。

三、示范工作主要内容

(一)全面建立健全公司“三级联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完善调解组织机构,建立多层次、立体化、组织化的劳动争议调解和协商机制,保障劳动争议调解预防工作顺利开展。建立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一步明确劳动争议调解范围、遵循的原则、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调解程序及罚则等,公司工会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二级单位)成立基层调解委员会,配备专(兼)职调解员,并根据需要分别在部门、队、班组设立调解小组。三级调解组织按照《攀煤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办法》,上下配合,各行其职,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二)建立以劳资协商为主要内容的劳动争议预防预警工作机制 贯彻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劳动合同、职工代表大会、劳动法律监督和法制宣传教育等制度,建立公司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及时排查处理劳动争议隐患,构建“多维立体”劳动争议预防预警工作机制。

(三)提高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

规范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调解程序到位,工作内容合法合规,调解资料完整,及时有序归档。

(四)加强三级调解员队伍建设

10.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总结 篇十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第一道防线”,对于避免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间的激烈对抗,维护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针对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成效明显和问题突出、调解力度加大和矛盾易发多发、员工期望值不断上升和纠纷短期内难以根治“三个并存”的新情况、新特点,本着尽最大可能将劳动争议案件解决于基层的精神,工会在企业劳动争议“三方”中更应准确定位,依法调解、主动调解、科学调解,做到预防为主、防调结合,切实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

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脑要清。就是要头脑清醒。工会作为劳动关系中的劳方代表,是劳动者的代表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者,职工参与管理的组织者,劳动争议处理的参与者,劳动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者。工会的性质和职能决定了工会不仅参与劳动争议的处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更主要的是协调好劳动关系,化解劳动关系中的矛盾。为此,各级工会组织要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这项工作纳入到工会的重要议事日程,把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情况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到工会工作的考核目标中,制定和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考核标准及办法,通过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推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范有序运行,不断提高整体质量和水平。要积极与行政有关部门加强联动协调,多方面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开展创造必要条件。要注意把调解和职工普法宣传教育、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等有机结合,及时了解国家相关大政方针,掌握

企业发展趋势,熟知职工诉求,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等相关法律的学习和使用,熟练掌握调解工作的相关机制和程序,不断提高调解工作能力。要建立大调解机制,推动形成社会各方共同关心、共同参与的大调解新格局,增强调解工作的权威性,不

断提高劳动争议调解的成功率。

心要诚。就是要诚心实意,以诚待人。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充分实施的组织基础是调解机构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即劳动争议调解机构能否取得当事人的充分信任,劳动争议当事人是否愿意选择调解和履行调解协议在相当大程度上取决于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的信任程度。工会要发挥群众组织的优势,突出调解组织的亲情化、柔情化、真情化思想工作的特色,真心实意的代表职工、维护职工。无论争议大小,都要抱着为社会尽责、为企业分忧、为员工解难的诚心工作。工会要支持职工依法举报、控告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敢于反映和表达职工的意愿和要求,要敢于维护劳动者作为弱者在劳动争议中的权益。在劳动者无法选择或不能作出对已有利的程序选择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这样可使劳动者少走弯路,最大程度维护自己的权利。特别要提醒劳动者对于用人单位违法侵害劳动者权利的可依调解仲裁法第九条的规定,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对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还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利用自身宣传阵地,积极开展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宣传,落实全总提出的“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要求,组织职工法律知识培训,引导职工理性维权,当好

“娘家人”。

气要平。就是要春风化雨,寻找各方利益平衡点。工会要发挥调解组织善做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把握规律性,掌握技巧性,富有实效性,提高调解成功率,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在调解中注重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来调解纠纷。调查了解事实时,不仅要调查了解对案件处理相关事实还要对这些事实进行筛选,特别是对案件调解起关健性作用的事实。在调解过程中,发挥群众组织联系群众,被广大群众信任和信赖的优势,从企业发展和个人权利维护的角度出发,对劳动权利和企业利益进行平衡,既让劳动者的权利得到维护又能化解深层次的矛盾,使劳动关系得到进一步的稳定和发展。在调解中注意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关人员进行说教,用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力量,感化矛盾的双方,使调解成为促进劳动关系双方互相了解和信任桥梁,让事实说话。使劳动争议的调解不仅解决了双方的纠纷,同时也促进劳动

关系的谐调和稳定的发展。

眼要明。就是要目光明锐。能够洞察一切,透过现象看到本质,善于从事物中发现内部联系,做出正确的判断,恰如其分地解决问题。工会与职工群众保持着最密切的联系,最了解情况,最有发言权,也最富有同一切侵权现象作斗争的实践经验。为此,工会应按照《工会法》、《劳动法》所赋予的职权,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善于站在全局的高度,善于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问题,主动与用人单位进行交涉,提出解决对策,要求用人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从源头上维护职工权益,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对处在萌芽状态的劳动争议案件和可能引发矛盾激化的事件进行疏导,提出解决办法,避免劳动关系矛盾扩大。

对已经发生的劳动争议,要时刻注意盯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发展的最新动向和最新趋势,善于看准事件的关键点,保持对事件的高度敏感性,练就看透争议案件本质的“火眼金睛”,寻找争议中的诉求点、矛盾点、突破点,注重对个案所涉具体法律适用问题的全面准备,全面收集实体法中的相关规定并将可能产生法律适用上的歧义的难点加以重点标示,以便在具体调解中找到相应的法律支持。对法律没有具

体规定的有关问题要查找到

相应的地方法规和国家的相关政策。

耳要灵。就是要耳听八方,全面收集职工意见和建议。工会要始终把竭诚为职工群众服务作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真正走进社区、深入区队、沉到职工群众之中,倾听他们的呼声,反映他们的意愿和要求,努力为职工群众创造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要通过促膝谈心、专门人群座谈会、思想调研等方式,认真倾听职工诉求,满足表达的欲望,提供倾诉的渠道,掌握第一手真实信息,建设成为职工信赖的“维权到位、服务到家”的工会组织,成为“有话好说、有事好找、有难好帮、有苦好诉”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成为 “靠得住、有本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工会干部。要明晰“兼听则明”,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充分掌握情况,既不主观臆断,也不偏听偏信。调解工作的准确性,往往取决于对信息量的掌握上,广泛听取信息和意见,才能 把握调解工作重点,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嘴要勤。就是要勤于宣传、勤于教育、敢于维权。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天职。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

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为了保障劳动者这些权利的实现,除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职外,作为劳方代表的工会,更应当勤于为民鼓与呼,勤于向资方协商,使职工的各项权利真正得以实现,这是工会安身立命、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社会和历史的必然要求。因为广大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目的,就是要工会代表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同时,工会要勤于加强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动员职工主动参与企业共建共享,爱岗敬业、多做贡献。勤于对职工进行说理教育,以诚动人,以情感人,以法明理,引导职工按照法律和政策办事,依法维权、科学

维权,最大限度的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努力营造双赢的局面。

脚要长。就是要密切联系群众。脚踏实地,深入群众,才能贴近基层,了解实际情况。必须充分认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做为群众组织的地位,深入职工群众,做他们的贴心人,切实履行好维护和谐的职责。要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贯穿到推动企业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维护企业稳定的全过程。公共关系学统计显示,交往是人际关系的基础,人们只有在交往中才能彼此了解,相互熟悉,进而相互帮助,建立友谊。交往的频率越高,越容易形成共同的语言、共同的态度、共同的兴趣和共同的经验。对于“是非地”、“问题人”要强化走动式管理,变“上访”为“下访”,把握职工的思想脉搏,作到时时关心,事事关心,迅速准确地了解和掌握职工群众想什么、急什么、忧什么、盼什么,从而及时发现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并及时予以解决。凡事要眼见为实,不道听途说,要有求真务实的精神,才能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反馈

上来情况要常抓落实,对他们定时进行走访、回访,确保无

漏,无瑕疵。

行要正。就是要作风正派。作风正才有凝聚力,作风正则人心齐,人心齐则事业兴。考虑到劳动争议的双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实际地位不平等,公正及时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项基本原则。工会应当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着力建设一支管理创新、执行力强、职工群众认可的劳动争议调解队伍,维护企业稳定,促进企业和谐。要在提高服务职工群众的能力上下功夫,做到“拉得出、冲得上、打得赢”。以诚相待、勤奋工作、勤于沟通、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切实把主动服务、创新服务、尽责服务、高效服务和廉洁服务变为自觉行动。要在服务发展、破解难题上做文章,围绕企业中心,服务发展大局,想点子,谋措施,呼应“热点”,响应“难点”,解决稳定难题,优化发展环境。要在强化执行上做表率,切实提高变思路为措施,变措施为行动,变行动为效果的落实力。杜绝办事拖沓、推诿扯皮、工作响应慢、执行慢、落实慢的现象。对职责所在的事要尽力办,有难度的工作要想办法办,职工群众的事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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