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行政审批程序规范(精选9篇)
1.娱乐场所行政审批程序规范 篇一
规范建设用地审批程序
(一)国有建设用地审批 1.项目用地审批(略)
(1)审批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规划区内批次用地和城市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
(2)用地单位需提供的审批资料:
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项目立项(备案、核准)文件各3份;
②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批复3份;
③项目环境评价意见2份、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和地质矿产压覆意见3份;
④黔江区城市总体规划批复及图件、黔江区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及图件各2份、1:2000规划红线图2份、土地利用现状图3份、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及图件3份和光盘1份; ⑤拟征收土地涉及林地的,需要林地审查意见2份;
⑥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3份;
⑦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资金前置进账单、征地统筹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管理费划入国土部门专户的进账单复印件2份;
⑧委托补充耕地协议2份、补充耕地地块落实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的图件3份;
⑨特殊用地需要提供的消防、水土保持方案、后期扶持计划、安置方案、文物管理意见等3份;
⑩国土资源部、市国土部门单独指定要求提供的资料。(3)审批程序:
用地业主向区国土部门申请用地预审(由项目立项同级预审);项目通过预审后,用地业主提供相关资料,区国土部门向市国土部门申请用地计划或由用地业主购买地票;用地计划下达后,由用地业主提供相关资料,区国土部门报市国土部门审查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4)收费项目及标准:
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15元,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每平方米16元,征地统筹费每平方米30元(工业用地每平方米7.5元),征地管理费为支付农户补偿总额的2.8%。
2.集镇建设用地审批
(1)审批范围:街道、镇乡集镇开发建设项目用地,镇乡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需使用国有土地的。
(2)用地单位需提供的审批资料:
①用地申请1份;
②项目立项(备案、核准)文件2份;
③环境评价意见2份;
④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和地质矿产压覆意见2份;
⑤选址意见书2份。(3)审批程序:用地业主向区国土部门申请用地预审(由项目立项同级预审);项目通过预审后,用地业主与区国土部门签订建设用地指标增减挂钩协议,购买建设用地指标;用地业主提供相关资料,区国土部门报市国土部门审查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4)收费项目及标准: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所需的土地复垦成本(今年17万元/亩),征地统筹费每平方米30元(工业用地每平方米7.5元),征地管理费为支付农户补偿总额的2.8%。
3.乡(镇)企业和农村私营企业用地审批
(1)审批范围:乡(镇)企业和农村私营企业、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建设用地。
(2)用地单位需提供的审批资料:
①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2份;
② 项目立项(备案、核准)文件2份;
③ 项目环境评价意见2份;
④ 建设用地选址意见书2份;
⑤ 1:2000规划红线图2份;
⑥ 地质灾害评估报告2份;
⑦ 委托补充耕地协议2份;
⑧ 购买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的协议2份。(3)审批程序:用地业主向区国土部门申请用地预审;预审后由用地业主与区国土部门签订建设用地指标增减挂钩协议,购买建设用地指标;用地业主提供相关资料,区国土部门报市国土部门审查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4)收费项目及标准: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所需的土地复垦成本费用,征地统筹费为平方米30元(工业用地每平方米7.5元),征地管理费为支付农户补偿总额的2.8%,耕地占用税每平方米20元。
(二)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1.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审批(需使用国有土地的按集镇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办理)
(1)审批范围:
街道、镇、乡、村(居委)垃圾(污水)处理设施、医疗卫生站(室)、敬老院及自来水厂等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项目。
(2)用地单位需提供的审批资料:
①用地申请1份;
②项目立项批复1份;
③选址意见书1份;
④用地红线图1份;
⑤地质灾害评估报告1份;
⑥用地来源证明材料1份(该类建设用地不实施征收,土地由镇乡和村(居)委调整解决)。
(3)审批程序:①按项目用地审批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办理农转用审批。②用地单位持相关材料向当地国土房管所提出申请。国土房管所收到相关材料后,报街道、镇乡人民政府对用地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到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并在《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土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后报区国土部门审查,后经区人民政府审批。
(4)收费项目及标准: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15元,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每平方米16元。
关于生态移民用地问题:
(1)审批方式
拆旧区被拆除房屋的农户凭拆除协议和土地复垦支付补偿凭证按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程序分户报批。
(2)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①选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②用地来源必须按照黔府办发〔2010〕306号文件规定,由政府组织对建新区土地按政策标准给农民予以补偿后并签订相关协议。
③审批标准:按(2010)306号文件规定标准审批(不能参照现行农村宅基地标准),禁止以所谓的开发商非法买卖集体土地从事所谓的生态移民项目。集镇开发项目不能按生态移民用地方式报批。
2.农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
(1)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本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村居民,有承包土地、无住房或住房面积不达标的,以及占用原宅基地改建或用原宅基地异地置换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人均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限额的;出卖、出租或赠与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2)农村宅基地审批标准: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户按3人计算,4人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新占土地面积应与原有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最高不超过150平方米。
(3)所需审批资料:
①本人申请1份;
②申请人土地承包证复印件1份;
③家庭人员户口簿复印件1份;
④集镇规划区内的须提供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以上各种要件凡提供复印件的,经办人员必须验原件,同时,在上交的复印件上签署“经核对,与原件一致”字样,并签名。
(4)审批程序:由建房人向所在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签字后由国土房管所审查,街道、镇乡审核;涉及规划、路政、防洪等部门签署意见的,须经规划、路政及防洪等部门同意,再报区国土部门审核和区人民政府审批。
关于农转城人员使用农村宅基地的问题:
按我国现行有关法规和政策,农转城人员属城镇居民,不能享有农村宅基地,但是这些人员未退出原有宅基地仍长期在原农村集体组织居住、生产和生活,城市规划区外属于地灾搬迁户和D级危房户的可以按下列原则办理:
1、地灾搬迁户:提供原宅基地使用证(原件),通过权威机构审查认可属地质灾害点的,参照农村居民宅基地申报所需要件和审批程序填写《农转城居民地灾搬迁建房用地审批表》申报审批,经批准后原证依法注销。
申请人申请的用地面积不能大于原宅基地面积,若原面积人均占有量超过现行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标准的,按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标准的下限审批。
2、D级危房户:提供原宅基地使用证(原件)、D级危房鉴定报告(或授权可以鉴定的单位出具的有效文件),按照原址、原用地面积的原则参照农村居民宅基地申报所需要件和审批程序,填写《农转城居民D级危房解危用地审批表》 申报审批,经批准后,原证依法注销。
申请人申请的用地位置必须是原宅基地,申请用地面积不能大于原宅基地面积,若原面积人均占有量超过现行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标准的,按农村居民宅基地审批标准的下限审批。
(三)农业生产设施用地审批
1.审批范围:农村道路、农田水利设施、温室
大棚、模化畜禽养殖场所等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2.所需审批资料:
①用地单位(个人)申请2份;
②用地来源证明1份;
③项目批准文件1份;
④通过评审和审查的土地复垦方案2份;
⑤畜禽养殖项目需提供环评意见1份;
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1份;
⑦涉及规划区内提供规划选址意见。
3.审批程序:用地单位(个人)向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审核签字后,由国土房管所审查和街道、镇乡审核;涉及集镇规划、公路、防洪等部门签署意见的,须经规划、路政及防洪等部门同意;经区国土部门审核、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报市国土部门备案。
4.收费项目及标准:生产设施按每平方米8元缴纳复垦费,附属设施用地缴纳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15元。
(四)临时用地审批
1.临时用地的范围:工程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设置的临时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放场、施工道路和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过程中弃土弃渣用地、架设地上线路、敷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工程地质勘察过程中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所需使用的土地;临时性的取土、取石用地;抢险救灾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2.所需审批资料:
①临时用地申请书2份;
②选址意见书1份;
③1∶500用地范围地形图1份、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1份;
④城市规划区内临时用地或者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分别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文件1份;
⑤评审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1份;
⑥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的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审批程序:临时用地使用单位向国土房管所提出申请,经国土房管所审查,街道、镇乡及相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区国土部门审批。
4.收费项目及标准:临时用地管理费为土地补偿费的2%(每年),土地复垦费8元/m2。
2.娱乐场所行政审批程序规范 篇二
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顺序和时限的综合。原则上我国应该在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 全面推进行政程序的合法性, 但事实上行政程序不合法的现象一直存在, 损害了国家、社会的利益。因此, 我们需要采取各种措施来规范我国的行政程序, 将行政程序纳入法治的轨道:
(一) 行政权的来源和设定合法
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无法律即无行政, 在法律没有授权的领域和地方, 行政主体无权实施管理。
(二) 行政权的运用和行使合法
行使行政权的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组织, 行政权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而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权非以法律为依据, 不得科以相对人以义务或损害其权益, 也不得擅自免除特定人的法定义务或为特定人设定权利。
(三) 行政权的委托合法
当行政主体需要将其职权的部分或全部委托给其它的组织行使时, 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二、行政程序正当性
“行政程序”就是指行政权力运作的一系列法律规则, 其中包括有步骤, 时效以及方法等, 实质上是一个中性的概念, 它不包含任何价值取向的。如果使用法律对行政程序进行规制的时候, 它就成为了行政主体自我规范的要件, 必然融入各类主体的价值判断和标准设定, 程序制定者的价值观往往导致程序价值的偏离。
(一) 正当性是行政程序不可或缺的价值
基础行政程序的正当性目的就是在建立了某种价值的基础之上, 从而让行政程序有了支持自我的“精神内核”, 使其具备有完全公正的内容和充分的合理性及适当性, 进而表现出对人们的人文照顾和尊重以及人们对程序本身应有的信赖和认可。不然的话, 行政程序就极有可能会沦为行政机关的工具, 用来施行行政强权。
(二) 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基本要求
从价值方面来说, 对于行政程序正当性的基本要求来说, 根据“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 当代民主法治提出了具体要求, 主要有这几个方面:
1.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要求行政程序的设定与运作要体现基本的法治正义:第一、“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这是自然正义法则在行政程序方面的体现, 要求行政行为的决定者、执行者保持中立。第二、行政公开。行政机关除了依法应保密的事项外, 应该把行政权力行使运作的法律根据, 具体过程以及结果向社会公开, 从而让公众获知了解。第三、行政中立与平等对待。当行政主体做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无论是授意还是负担的, 都要保持自己的中立, 做到同等对待、公平处理。
2.权利保护
权利保护要求行政程序要做到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 从而实现宪政体制下公民之基本权利。权利保护是行政程序是否正当的重要衡量标准, 同时也是当代行政法的核心价值之一。
3.有效参与
当一个行政行为做出的时候, 行政相对人 (特别是自身权益受影响的人) 能广泛有效地参与到相关行政行为的做出过程中来。当代法治更多要求的是一种参与民主, 这种“参与”必须切实有效, 体现为对公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保障。
4.程序效益
程序效益要求一方面应当为行政程序的运行设定时限和责任, 以使行政机关及时、高效作为;另一方面要减少相对人的负担, 要兼顾保障相对人获得救济的权利和节约行政成本。程序效益是程序正当性的重要价值追求, 表现为制度层面的默示批准、期间或默示驳回等。
三、行政程序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关系
首先, 合法性与正当性在价值层面上是互补的,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合法性要立足于正当性, 以其为基础
在实践中, 正当性重视的不仅是行政程序的合理性和适当性, 更多的是程序能否实现公平公正, 公平公正观念同时也是合法性的基础价值之一。
(二) 合法性是要充分体现正当性的
从自然法角度来讲, 正当性在某种意义上是高于合法性的, 它不断促进为社会大众所认可的核心价值的形成, 进而对程序的有效性和合法性进行评判。
(三) 正当性是衡量、检验合法性的重要标准
程序的正当性是一种更高的要求, 若对行政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有疑问的时候, 就得运用正当性来判断该程序的“适法性”。
(四) 正当性是用来弥补合法性欠缺的重要根据
正如前述, 如果行政程序有自身缺陷或者法律规定不清晰的时候, 就可以依据正当性对该规定或行政行为做出合理解释。其次, 合法性与正当性在表现形式上渐趋一致:在法治国家中, 常常通过合法性来表现正当性的制度价值和实践意义, 从而使正当性的评判标准更具有确定性。重视该确定性的形成原因主要有:
1.正当性需要经过民主程序来实现, 而民主程序需要不断通过国家意志成为法律程序, 这也是行政程序法治化的必然需要。于此, 正当性才能在法律体系中得以真正的贯彻, 使行政程序具有正当性、稳定性, 从而使行政行为更具有预见性。
2.现代法治社会, 正当性一旦被法律所采纳, 就会通过立法具有了合法性。除非明显违背正当性, 法律就有优先执行效力, 由此才能更好地发挥正当性的价值引导作用。
3.合法性是客观确定的。法律效力的不能依据任何个人自己的“正当性”来否定, 只有经过法定的程序才能否定。总结行政程序合法性和正当性都是为了更好的实现行政程序的这一目的。行政程序只有具备了正当性, 才可能避免为行政机关作“恶”提供合法性的保障和便利性的措施, 才能更好的实现行政程序“限制行政主体恣意行为, 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行政行为”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王锡锌.正当法律程序“最低限度公正”[J].法学评论, 2002 (2) .
[2]张弘.公共性抑或国家性——行政合法的正当性判断与选择[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 2008 (4) .
[3]康枫翔.行政程序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之辩——兼论我国行政程序的正当性危机[J].法学研究, 2010 (2) .
3.娱乐场所行政审批程序规范 篇三
关键词:人民检察院 行政公益诉讼 范围 程序
一、检察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的案情介绍
[案例一]2013年9月,金沙县环保局对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乐公司)发出排污费缴纳通知,应缴纳噪音排污费12万余元,但佳乐公司一直未缴纳。2014年8月,环保局又向佳乐公司发出限期缴费通知,责令其于8月23日前缴纳排污费,如逾期不缴纳,将进行处罚。10月13日,在环保局催促下,佳乐公司缴纳了排污费。尽管已属逾期缴费,但环保局认为企业资金周转存在困难,未及时缴纳排污费有客观原因,不准备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对此,人民检察院认为佳乐公司不主动履行其法定义务,拖延支付排污费近一年,已对国有财政资金造成损害,其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处罚。金沙县人民检察院遂以金沙县环保局“怠于处罚”逾期不缴纳排污费的企业为由,一纸《行政公益起诉书》将环保局起诉至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环保局对企业进行处罚。仁怀市法院受理了该案,并依法向环保局送达了应诉通知。之后,金沙县环保局对佳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目的已经达到,金沙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后仁怀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撤诉。[1]金沙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是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二]2014年5月,清镇市垃圾填埋场(距该市站街镇龙泉坡水库约500米),存在渗液漏液污染环境问题。清镇市人民检察院向城管局发出《检察督促令》,要求当年6月底将渗漏的液体清理干净,12月前完成补漏处理。但截2015年3月,清镇市城管局尚未完成渗漏池子的防渗膜铺设及补漏处理工作。清镇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清镇市城管局未认真履行城区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和对清镇市环境卫生管理进行监督的职责,遂对其提起诉讼。2015年4月23日,该案在清镇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判决清镇市城管局继续履行检查、监督、指导行政管理职责,督促垃圾填埋场运行单位于12月31日前完善环保治理工作,保证正常运行、达到环保要求。原被告均当庭表示不上诉。[2]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是“首例”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的人民检察院胜诉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两件在提出或判决方面堪称“首例”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标志着人民检察院正式介入行政公益诉讼并有了胜诉判决,开创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新局面。通过对这两例案件的研究,可以进一步地探讨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范围和程序,为行政公益诉讼的普遍展开提供借鉴。
二、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排除规则:无公益不介入
行政公益诉讼是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对公共利益可能或造成损害之时,有关主体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的制度。广义而言,只要其诉讼理由是保护公共利益[3],即为行政公益诉讼。公益诉讼的关键是如何界定公益,也是解决受案范围的首要问题。公益顾名思义是指公共利益。虽然公共利益保护的重要性得到了广泛的承认,但无论功利主义学说还是整体论等学说都未在学理上给出被高度认可的定义。在我国,不管是《宪法》修正案、《物权法》还是《民事诉讼法》均未对该概念作出定义,该概念的高度不确定性使得定义所常采用的概括法、列举法等立法技术难以胜任。学界较为流行的主张是公共利益包括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有人认为公共利益是一种介于国家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权利和秩序,包括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秩序[4],但仍然未解决概念的不确定性问题。公共利益最核心的内容是公共性,是对个体性的超越,因此应当排除明显具有私益性的内容进入公共利益领域,可以将此反向判断的“排除原则”视为公益性的最低认定标准。该排除原则也就确定了公益诉讼主体不能直接对涉及私人利益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至于公共利益的正向判断,可以考虑由司法官根据一定的裁判规则在个案中进行认定,采用个案判断法。
(二)限定规则一:二分判断法
公共利益虽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但从行政行为角度,行政机关的行为包括不作为和作为两类。总体而言,不作为损害公益的情形较易判断,而作为损害公益的情形较少,因大多行政作为主要涉及到具体相对人的利益。
1.行政机关不作为。行政作为一种公共权力,是适应社会公共生活需要的形成物,以公共事务的管理为内容,以公共利益为价值取向[5]。政府就是实现公共利益的工具,维护公益是政府的基本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职、怠于履职时,损害的大多是公共利益,但除不授予公民某种行政许可或拒绝给予国家福利的情形外(受损的是具体的行政相对人)。上述案例均是针对行政机关怠于履职而提起的,受到损害的是应当承受该处罚和措施的相对人以外的社会公众,维权资格不为某一特定的个体所享有,所以公益诉讼主体对该类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满足最低的公益性要求。正基于此,两例案件都符合公益诉讼的特征。
2.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一般的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一般损害的是特定行政相对人的个人权利。抽象行政行为与公共利益的相关性更为紧密,因此损害公益的可能性更大。在行政诉讼法修改前,有人就主张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抽象命令进行重点监督[6]。因为国务院部门或地方政府制定的一些规范性文件严重损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但由于该文件被认定为非具体行政行为,导致这些文件未能进入司法审查范畴,致受害人不能有效维护自己的权利。行政诉讼法修改后,原告可以一并请求法院对规章以下(不含规章)的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但私益诉讼主体不能单独对所有的规范性文件提起诉讼。根据《立法法》第88条确立了规范性文件被改变或撤销的审查机制,笔者认为除了人大及常委会等专门立法机关职权范围外的事项,如第三项和第六项规定的国务院或省、自治权可以改变的部门规章或地方规章,都可以进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以弥补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局限。结合私益诉讼主体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的限制,人民检察院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包含规章)提起公益诉讼的重点应为规章(如要实现对规章的重点监督,涉及到相关法律的修改)。同时,人民检察院对规章等行政抽象行为进行诉讼,可以弥补私益诉讼范围狭窄的不足。
(三)限定规则二:确定试点领域
凡是涉及到行政机关不作为案件或抽象行政行为审查案件均须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答案是否定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是否需要限定范围,限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职权范围,将有利于明确检察监督的职责,否则易使人民检察院负担过重。[7]即便仅对行政机关不作为案件进行监督,因涉及到专业性问题也可致人民检察院难以胜任。同时,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是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的矫正,应当遵守必要性原则,衡量标准是公共利益遭受的侵害是否严重。需要人民检察院动用公权力来捍卫的公共利益应当是:事关国家统一、主权和尊严等方面的根本性公共利益;事关国家或地方的发展大局,对国计民生具有重要意义的大局性的公共利益;宪法的遵守、适用或者解释方面具有原则意义的宪法性公共利益。[8]由于对“重大”的判断也是难以确定的[9],可以考虑确定具体的领域来进行限制。《决定》的说明中列举了三个领域,即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确,这些领域关系到国计民生,如不进行监督将导致“公地悲剧”的发生,人民检察院的行政公益诉讼探索可以先行在此三个领域展开。即便仅在这三个领域开展行政机关不作为监督和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其数量也是极其庞大的,有些损害的公共利益可能较为轻微,如案例一怠于处罚对公共利益的损害程度。在这三领域内重大和轻微的区分标准确立前,可以考虑通过个案判断对部分轻微案件采用简易程序进行监督和审理。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程序完善
(一)赋予公民公益诉讼的提议权
案例一中,人民检察院是如何发现该案的,相关案情并未交代;案例二的来源是该市生态文明建设局情况通报,属于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但是,最广义的公益诉讼主体可以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以保护公益为目的提起诉讼,如美国的私人检察官制度和日本的民众诉讼制度,都是为了调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维护公益的积极性。同时,公众直接诉讼也存在滥诉和力量的担忧,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对此持保留的态度。人民检察院不可能拥有足够的司法资源紧盯行政机关的每项行政行为和行政职权。但可以对公众的力量进行改造利用,赋予公众有权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提请公益诉讼的建议权[10]。如果人民检察院为行政公益诉讼的一元主体,人民检察院对应当提起的诉讼而不提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该人民检察院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
(二)设置非诉监督前置程序
案例一是首例直接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在案件的疑难程度、能否胜诉方面做了较为稳妥的选择,但通过直接起诉督促行政机关履职,并非是最有效和经济的方式。虽然预防性是公益诉讼的重要特征之一,即公益诉讼的提起可以是基于行政机关的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但是在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设置非诉讼监督程序,不仅体现了对行政权力的尊重,有利于行政机关接受检察建议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提高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效率;同时也有利于防止人民检察院滥用行政诉讼权,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11]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益诉讼前,应当先向行政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或督促履职的检察建议。行政机关逾期未纠正或不予答复的,人民检察院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例二便是人民检察院先开展了前置程序后方提出公益诉讼。同时,前置程序也应当考虑适用的例外,如多个行政主体的案件中,行政主体间可能出现相互包庇、推诿导致检察建议效果不佳等情形的,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三)明确人民检察院在诉讼中的地位
人民检察院在公益诉讼中的地位的学说众多,包括“公诉人说”、“原告说”、“法律监督者说”、“公益代表人说”等。人民检察院多赞成公诉人说,认为既体现出我国人民检察院的法律地位,又是其在刑事诉讼中承担公诉人角色的自然延伸,同时也不破坏传统的诉讼结构。[12]但笔者认为,行政公益诉讼不是一种单独的诉讼形式,是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而提起行政诉讼,如将刑事案件中“公诉人”职责复制到行政案件中,可能导致角色混同和人民检察院在行政案件中的职权过大。因此笔者赞同原告说,即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应当处于原告的诉讼地位,和被告的地位平等,没有任何特权。公益诉讼的特征之一即为公益诉讼的原告并不承担任何诉讼的结果[13](案例二中,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义务,但并非向原告履行义务),这可能是公益诉讼原告与一般原告最大的区别,但并不影响人民检察院的原告地位。在上述两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中,人民检察院均是一原告的名义提起的,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与原告几乎无异。我国公益诉讼如果采用诉讼法理[14],只有确立了人民检察院在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原告地位,才能确保人民检察院的调解、撤诉、上诉等一系列的程序机制和举证制度与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告制度安排无异。当然,如果检察机关败诉,在公益诉讼基金建立并运作前,案件的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用应由人民检察院承担。特别指出的是,关于抗诉监督的问题,考虑到诉讼参与者与法律监督者的角色冲突,应当确立人民检察院起诉案件的监督回避制度,可以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提级监督或指定其他人民检察院进行异地监督。
注释:
[1]“贵州一环保部门因“怠于处罚”被检察机关告上法庭”,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ttgg/2014-12/16/c_1113664691.htm,访问时间:2014年12月17日。
[2]“贵阳市检察机关办理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清镇市人民检察院状告城管局行政不作为”,http://www.fzshb.cn/2015/zf_0424/9932.html,访问时间:2015年4月7日。
[3]杨建顺:“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与行政公益诉讼”,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11期,第62页。
[4]参见宋朝武:“论公益诉讼的十大基本问题”,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1月。
[5]王太高:“论行政公益诉讼”,载《法学研究》,2002年第5期,第42页。
[6]傅国云:“行政抽象命令的检察监督”,载《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年7月,第92页。
[7]应松年:“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年第3期,第3、4页。
[8]高家伟:《公正高效权威视野下的行政司法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429页。
[9]“蜗牛鱼”的保护是否属于重大公益?在公益诉讼史上最著名的一个案例与美国小田纳西河上一种叫“蜗牛鱼”的小鱼有关。据说当时的美国联邦议会已批准在该河上修建一座用于发电的水库,并先后投入了一亿多美元。大坝接近完工时,生物学家在大坝底部发现了一种极其珍稀的鱼类“蜗牛鱼”。若大坝完工的话,这一珍稀物种将很可能因此灭绝。环保组织知悉后,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大坝停工。但在第一次诉讼中,他们失败了,初审法院认为大坝己经接近完工,浪费纳税人一亿多美元的钱去保护一个鱼种是不明智的,拒绝判决大坝停工。官司一直打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而最高法院最终支持了环保组织的诉讼请求,判决停止大坝的建设。
[10]胡建淼主编:《行政诉讼法修改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法条建议及理由》,浙江大学出版社,第,第24页。
[11]王晓、任文松:“论检察机关的行政公诉制度”,载《社会科学研究》,2013年第6期,第78页。
[12]贺恒扬:“提起公益诉讼是法律监督应有之义”,载《检察日报》,2014年12月5日,第三版。
[13]杨建顺:“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与行政公益诉讼”,载《法律适用》,2012年第11期,第63页。
4.娱乐场所行政审批程序规范 篇四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名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几年来全国环保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中都能认真地执行这一规定。但如何把握好项目分类是关键。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 1.1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即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类
(1、原料、产品或生产过程中涉及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或毒性大、难以在环境中降解的建设项目;
(2、可能造成生态系统结构重大变化、重要生态功能改变、或生物多样性明显减少的建设项目;(3、可能对脆弱生态系统产生较大影响或可能引发和加剧自然灾害的建设项目;(4、容易引起跨行政区环境影响纠纷的建设项目;(5、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活动或建设项目。
1.2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即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类
(1、污染因素单一,而且污染物种类少、产生量小或毒性较低的建设项目;(2、对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有一定影响,但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3、基本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1.3 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即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类
(1、基本不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震动、热污染、放射性、电磁波等不利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2、基本不改变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3、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未列入名录的建设项目,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其环境保护管理类别,并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备案。
2、项目申请和受理形式审核要求
2.1 报送的材料是否符合格式要求以及相关材料是否齐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字版一式4份,电子版一式2份;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1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2.2 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分类管理目录》,核对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的分类是否符合要求。
2.3 依据《贵港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核对是否该本级审批。
2.4 依据相关的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审核是否符合要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
2.5 是否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2.6 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相关要求(是否进行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形式,报告书简本,信息公开时间要求等 受理登记、相关手续办理及受理情况公示 3.1 填写相关登记表格 3.2 是否同意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5 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内容;按照审批权限规定不属于贵港市局审批的申请事项,不予受理,并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关机关申请。
3.3 及时公布受理建设项目信息。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和评估报告的作用及法律地位 4.1 建设项目行政许可的技术依据(决策 4.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的依据(设计
4.3 建设项目施工环境监理和试生产检查及竣工验收依据(检查验 收
4.4 处理厂群环境矛盾及纠纷的依据(信访、行政复议、法院仲裁 5 现场检查要注意的问题
5.1 对周边环境保护目标和敏感点考察,必要时可选择一些周边群众进行访谈。5.2 几期之间的关系,包括原有工程,是否有违法开工现象,原有工程污染状况及环境风险存在问题。
5.3厂址位置,渣场位置、及辅助工程 5.4 排污口设置点
5.5 周边环境情况的调查核实,如周边水系及大气扩散条件、是否上风向,周遍地形情况,地质条件(渗透系数周边环境污染相应情况。技术评估
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认为需要进行技术评估的,由环境影响评估机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技术评估,组织专家评审。评估机构一般应在30日内提交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审批原则
7.1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 的规定;依法需要征得有关机关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取得该机关同意。7.2 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要求。
7.3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是否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7.4 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7.5 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7.6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7.7 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对区域或规划环评的要求和项目风险评价(如化工项目园区环评、事故废水三级防控等的相关要求。
7.8 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相关要求: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是否认真考虑公众意见,是否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有关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进行审议,判断其合理性并提出处理建议。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时,应当认真考虑专家咨 询委员会的处理建议。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可能严重影响项目所在地居民生活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以及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建设项目,环保总局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公开听证结果,说明对有关意见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
7.9 让江河湖海休养生息,国家将严格6项政策措施,提高环境准入“门槛”: 凡是向水体排放汞、镉、六价铬等重金属和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项目,要一律停批;严格钢铁、化工、石化、造纸、酿造、印染等行业准入条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加大造纸、酒精、味精、柠檬酸等12个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落后生产能力的淘汰;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加大重点工业污染源的治理力度;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建设项目审批的“十不批”原则
1、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2、列入国务院清理整顿范围,不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铁合金、焦炭、平板玻璃、13.5万千瓦及以下火电机组等项目;
3、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生态环境敏感区等区域,影响生态和污染环境的项目;
4、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的项目;
5、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项目;
6、占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或者建设在自然保护区外围地带,但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功能的项目;
7、原有设施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不能通过“以新带老”、“以大带小”的措施实现“增产不增污”的项目;
8、环境污染严重,产品质量低劣,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项目;
9、在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无法通过区域平衡等替代措施削减污染负荷的项目;
10、被明令限期治理的企业,以及“两控区”污染防治规划、三峡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中污染治理项目没有按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
“三个严格”
1、严格限制涉及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重要生态功能区的项目;
2、严格控制高耗能,就是产业开发中能耗、物耗、污染物排放量大,严格限制审批,并且要坚决杜绝已被淘汰的项目以所谓技术改造、拉动内需为名义上项目;
3、严格按照总量控制的要求,把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区域、行业、企业发展的约束条件。
8审批还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
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导则规定的评价等级、范围、预测内容、基础资料收集等相关要求。
项目选址(多厂址比选、规划依据、总图布置合理性、周边环境保护目标,项目成立的环境制约因素。
合理确定环境保护防护距离以及环境风险防护范围。
生产工艺及产品方案(包括主要产品、装置的规模、清洁生产水平和经济指标的对比的选择和确定。
项目所在地区域环境质量达标情况、区域环评所作出区域环境容量、“十二五”总量控制和“节能减排”方案提出的要求,要通过自身污染削减或区域削减措施来体现“增产不增污”或“增产减污”原则。技改、扩建项目必须明确“以新带老”治理措施。提出“以新带老”、“增产不增污”措施的落实计划和时间表。
公众参与(公示、范围、征求意见方式等
报告书中审批登记表中台帐统计信息是否合理填写,它是管理部门按月、季、年汇总统计分析的基础。
9信息公开基本要求
(一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的基本要求
对在环境敏感区建设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需要有三次信息公开: 第一次委托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7个工作日内;第二次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完成后、报送审批前;第三次受理、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过程中,审批部门公布。对一般项目则可省略环评工作开始阶段的信息公开。(二主要方式:(1在建设项目可能影响范围内的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告;
(2公开免费发放包含有关公告信息的印刷品;(3其他便利公众知情的信息公告方式;(4报告书简本的获取方式。(三公众参与组织形式: 公众意见调查、专家咨询、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
(四关于公众申请公开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50号: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中获得的由建设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等,不属于《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所列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公众向环保部门申请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等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时,环保部门可提供项目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的联系方式,告之其向项目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索取。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2、23条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向受影响的公众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
10批文格式要点及示范样本 正文:
你公司《企业申报文件标题》(文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拟在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对项目的基本描述。
该项目(原材料或工艺情况,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要求,在落实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要求。是否同意建设。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总量来源,采取的区域削减,以新带老措施,是否纳入三同时验收内容(二大气污染物控制要求。(包括相应治理措施,烟囱或排气筒高度及执行标准(三噪声控制要求。(相应治理措施及执行的标准(四固废控制要求。(相应治理措施及须符合的标准
(五废水控制要求。(相应治理措施及排水去向、执行的标准(六电磁辐射。(七环境风险要求(八施工期环保要求。
(九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贮存(处置场,安装污染物在线连续监测装置要求。三、三同时和环保验收要求
四、我局委托***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负责该项目施工期 间的环境监督检查工作。
5.娱乐场所行政审批程序规范 篇五
经费审批程序及使用规范
为鼓励各基层分会开展劳动竞赛及文体活动,调动广大干部员工的生产积极性,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向心力。促进公司经济效益和运行质量的提高,公司工会决定对活动经费不足的基层分会给予一定的资助。现将劳动竞赛经费审批程序及使用规范如下:
1、各基层分会开展劳动竞赛,必须在上月25日前制定下月活动方案,拟定奖励标准,报分管领导审核确认并签字,然后向本车间职工公开。
2、申请到的活动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奖励优胜者,严禁挪作他用。如有挪用现象,一经查实,分别对部门负责人和基层分会主席进行挪用额一倍的处罚,罚款交工会财务专帐。
3、文体活动及劳动竞赛结束,形成书面活动总结,经分管领导对活动效果确认后,由基层分会提出经费申请,制定奖金发放审批表,按提案审批程序签批后,对优胜者进行奖励,奖金发放表必须由领款人签字,然后贴于车间政务公开栏进行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4、经费申请程序如下:
提案人(基层分会主席)。提案(车间主任)→分管领导→工会主席→总经理。
5、各基层分会向工会申请经费,每季度仅限一次,其余开展活动的经费自行解决。
6.娱乐场所行政审批程序规范 篇六
来源:湘西政府网 作者: 201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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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职责
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管理全省文化市场,组织制订全省文化市场管理政策规章并监督执行;管理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的各类文化精神产品和文化服务活动;负责全省演出、娱乐、电影、音像、文物、美术、经营性文化艺术培训、对外文化交流市场的管理工作;调查研究文化市场发展动态;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加强文化稽查队伍建设;负责中央驻湘、省直各部门(含部队师以上单位)及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文化经营项目的审批、管理;归口管理全省对外及港澳台文化交流、联络工作,签订、编制并监督实施对外文化交流项目计划和执行计划;承办全省文化外事工作中的有关事宜。
办事依据
国务院《音像制品管理积极合作》,《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文化部关于文化市场管理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省政府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文化部关于对外和对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实行归口管理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字[1994]第74号文件。
办事程序
一、娱乐场所《文化经营许可证》办证程序;
(一)申请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须出具以下证明文件:
1、开办娱乐场所的申请报告;
2、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有关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任命书、当地派出所无犯罪记录证明);
4、设施设备资料;
5、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
6、经营场所房屋使用证明;
7、经营管理规章。
(二)经文化市场及电影处审查批准后,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有关申报材料,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申领《安全合格证》、《卫生许可证》,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和《卫生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证件齐全,方可开业。
(三)已经开办的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四)审批时限:十五天
(五)收费标准:《文化经营许可证》工本费16.00元
二、《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办证程序
(一)申报条件
1、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必须是全民所有制,放映单位必须是全民或集体所有制;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
3、有经营必备的音像设备和其它设备;
4、流动资金,二级批发部不得少于20万元,发行站不得少于8万元,放映不得少于10万元;
5、专职从业不得少于3人,批发不得少于10人。
(二)报批须出具的文件和资料
1、申请报告;
2、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申报的证明文件;
3、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4、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有关证明文件;
5、申请单位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
6、申请单位资金来源的合法证明文件;
7、经营管理规章。
(三)音像制品批发和放映经营单位,由各、市、州文化主管部门在总量指标额度内审核后报省文化厅审批发证。省文化厅和省新闻出版局直属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由文化市场及电影处直接审核发证。
(四)审批时限:批发单位的设立:六十天
放映单位的设立:三十天
(五)收费标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16.00元
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办证程序:
(一)须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报告、团队(机构)名称、组织章程;
2、申报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3、详细地址,办公和排练用房和必备设施的使用证明;
4、单位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的验资证明;
5、申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6、10人以上的资历证明。
(二)根据以上资料,经审核并察看场地和节目再办理证件。
(三)审批时限:六十天
(四)收费标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工本费30.00元
四、营业性组台演出报批程序:
(一)主办单位备齐下列材料方可申报
1、主办单位举办演出的申请报告;
2、与具有演出承办权的演出经纪机构签订的演出合同;
3、邀约演员的演出证影印件;
4、主办单位和演员签订的组台演出协议书;
5、主办单位和演出场地签订的协议;
6、演出节目单。
(二)经审核,材料齐全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答复。
(三)审批时限:二十天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对外、对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报批程序:
(一)境内团体、个人出境(大陆)进行文化交流所需资料;
1、申请单位报告;
2、对方邀请函;
3、赴外人员名单及行程表;
4、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赴台进行文化交流需提前三个月办理方项报批手续,并办妥赴台旅行证和填写申请表;
6、出访所需其它资料。
(二)资料经认真审核后,报文化部、省外事办,待正式批准后再办理护照等有关手续。
(三)境外团体、个人入境和入内地进行文化交流(含演出)活动需出具以下资料:
1、邀请单位邀请书;
2、文化交流项目及演出活动地点、时间及接待安排;
3、被邀请单位文化交流项目和演出活动的有关资料;
(四)所报资料经审核后,由厅外事办向文化部报送书面请示,待文化部批准后,再依据文化部批复给申请单位下达批复并由其办理有关入境手续。
(五)审批时限:六十天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申办美术类《文化经营许可证》办证程序:
(一)申办美术品拍卖单位,须向审批部门出具下列文件:
1、申请报告;
2、申请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
3、经营单位负责人的有关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简历、任命书);
4、专业人员配备资料,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8人(附注册拍卖师资格证复印件);
5、省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认定的鉴定专家的有关资料;
6、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少于500万元的资信证明;
7、经营场所房屋使用证明,其营业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8、美术品来源的有关资料;
9、经营管理规章。
(二)经文化厅文化市场及电影处审核后,颁发美术类《文化经营许可证》,持美术类《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三)审批时限:十五天
(四)收费标准:美术类《文化经营许可证》工本费16:00
七、举办美术品拍卖活动审批程序
(一)经批准的美术品拍卖单位申办品拍卖活动,须出具以下资料:
1、申请报告;
2、活动方案;
3、拍卖美术品的图录、作者、品名、数量、规格、年代、底价;
4、鉴定专家名单及鉴定证书;
5、经文化厅文化市场及电影处审核后,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答复。
(二)审批时限:十五天
(三)收费标准:不收费
八、《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办证程序
(一)申请设立电影发行经营单位、电影放映经营单位,须出具下列资料:
1、申请报告;
2、申请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
3、经营单位负责人的有关证明资料;
4、专业人员配备资料;
5、银行或会计配备资料;
6、经营管理规章。
(二)经文化市场及电影处审核后,核发《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三)审批时限:四十天
(四)收费标准:电影发行单位 省级发行单位2000元;市、州发行单位700元;县级发行单位300元;农村区(片)站30元电影放映单位 电影院、影剧院、对外俱乐部300元;对内俱乐部200元;环幕、球幕、70毫米影院500元
办事纪律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掌握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熟悉文化工作和文化市场管理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不谋私利,办事公开。
2.依法对全省文化市场进行管理,指导、监督市、州文化市场管理部门的工作,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在文化市场中的合法权益,打击非法经营活动。
7.严格规范土地征收程序 篇七
关键词:土地征收,征地程序,农民权利
近年来, 随着中国城市改造和农村城镇化步伐的加快, 土地征收越来越不可避免, 且征收数量越来越多。然而, 由于各种原因, 土地征收过程中侵犯农民土地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组调研发现, 农村土地纠纷已取代税费争议而成为了目前农民维权抗争活动的焦点, 因征地引发的农村群体性事件, 已占全国农村群体性事件的65%以上, 成为当前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首要问题, 因征地引发矛盾和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其中现行农村征地制度的不完善是导致失地农民土地权益受到侵害的根本原因。完善的征地补偿制度和设定规范的征地程序都是征地制度的核心要件, 也是防止征地权滥用的有效途径。
目前, 中国的征地程序明显缺乏对被征地一方农民权利的保障,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 缺乏完善的征地目的合法性的审查机制, 征地目的审查机制包括征地申请获得批准前有关机关对征地目的的合法性的事前审查, 以及征地申请被批准后, 被征收人认为征地目的不具有合法性时的救济机制, 也可以称之为事后审查。中国《土地管理法》只规定了土地征收必须经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对被征收人认为征地不合法的救济机制却未作任何规定。
第二, 征地程序缺乏透明度, 使得土地权利人不能很好地参与到征地过程中来, 征地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国家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是单方面的行政行为, 在征与不征的问题上, 农民没有谈判权、抗辩权、拒绝权。在征地补偿方面法律规定征地补偿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补偿方案制订后才公告告知农民, 这极大地限制了农民的参与权, 没有给农民实际参与听证的法律规定。
第三, 缺乏农民自身利益诉求机制即现有的征地补偿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对裁决不服的救济途径。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 法律将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最终裁决权赋予了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这种制度安排给征收方以过大的权力, 而被征收方连起码的司法救济权都没有。在相关法律缺失的情况下, 一旦发生征地补偿纠纷, 法院往往以征地补偿案件不属于民事案件为由不予受理, 导致农民告状无门;有些案件即使法院受理了, 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常常受到来自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压力, 老百姓很难胜诉。
程序合法是各国土地征收制度公认的一项重要原则, 而制定完善具体的程序是保障征收行为程序合法的基本前提。严格的征地审批依据、征地程序及合理的机构权限划分保证了征地的合理性, 建议严格规范以下几方面内容:
第一, 针对土地征收目的建立严格的合法性审查机制。首先, 应取消省级以下地方政府的征地审批权。规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地方性大型建设项目需要征地时, 必须由国务院审批, 其他地方性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次, 借鉴国外的做法,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由法律专家、经济学家等专业人员组成的专门委员会, 对土地征收是否符合公益性目的进行审查, 只有经该专门委员会审查通过后, 才能提交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市政建设以及土利用的总体规划决定应否批准其征地申请。
第二, 完善监督程序, 增强征地过程的透明度。首先, 完善土地征收的公示程序。在对征地申请审批前, 应将申请人拟征地范围、用途、权利等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市、县人民政府发布《征地预告》、《征地告知书》, 将拟征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征地预告》、《征地告知书》要在新闻媒体、电视、报纸、互联网上发布, 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内醒目处张贴。在征地前, 项目建设单位与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征地范围进行实地踏勘、录像, 坚决制止征地范围内的抢建、抢种现象。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乡 (镇) 村、用地单位等部门工作人员要深入现场, 组织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和农户共同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青苗, 所有人盖章和签字予以确认。社会公众和被征地人无异议时, 才进行审查批准。市、县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现场核实、确认的情况, 制定《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经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在申请获得批准后、补偿方案确定前, 应再次进行公告, 听取相关各方的意见。在被收土地的村内醒目位置张贴, 增加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其次, 完善听证制度。听证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障被征地人尤其是农民能积极参与征地过程, 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规定政府主管部门依职权主动组织听证程序, 允许土地所有者、其他权利人和一般公众发表意见, 政府在听取公众意见和就征收行为所带来的利弊进行分析后, 作出决策, 以便更好地维护广大农民的利益。
第三, 完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支付方式。按照批准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土地补偿、安置费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应在3个月内全额支付到位。征地安置补偿资金采取“一卡通”形式, 各市、县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开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帐户, 将被征地农民的征地安置等费用通过银行直接发放到农民手中;将属于农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 直接通过银行转到农村集体帐户, 严禁以现金形式支付征地安置补偿费用。
8.娱乐场所行政审批程序规范 篇八
为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娱乐场所管理,规范娱乐场所经营行为,促进娱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文广新局将在全县开展娱乐场所审批登记工作,具体意见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县共有歌舞娱乐场所50余家,大部分设立在居民区内,条件简陋,基本上不符合标准。自1997年停止收取文化市场管理费以来,由于多种原因,就处于不规范状态。特别是2006年新《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实施后,国家文化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环保总局以及省、市五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娱乐场所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由于我县歌舞娱乐场所条件所限,目前,全部处于无证无照违规经营状态,此项工作一直未取得进展,亟待加以解决。
二、本次审批登记的受理范围
营业性歌舞厅、卡拉0K厅(含量贩式KTV)、夜总会等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性多功能综合娱乐场所;兼营娱乐项目的场所,如宾馆、饭店、洒吧兼营歌舞厅、卡拉0K厅等,其兼营部分适用《条例》规定;其它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
三、工作时间
本次审批登记工作从2012年7月15日开始至2012年9月31日全部结束。
2012年10月1日起,由于娱乐场所自身原因,仍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一律按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依法予以取缔。
四、审批登记条件
对新设立的娱乐场所,要按照新《条例》的规定,严格掌握设立条件,认真履行审批程序,把好市场准入关。
根据原《条例》已经核准设立的娱乐场所,要以是否扰民和存在安全隐患为标准进行逐一审查,不存在扰民问题和安全隐患的,可予审批登记;存在一定问题,但可以整改的,在经过营业主做出整改承诺后,可出具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达标后,予以审批登记;存在扰民问题和安全隐患又不具备整改条件的,不予审批登记,要立即停止营业,限期迁出。
五、审批登记应遵循的原则
1、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条例》的相关规定,开展审批登记工作。
2、要履行公示义务,简化办事手续,缩短办事时间,为申请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审批服务。
3、要加强部门配合,努力做到各审批环节衔接紧密、协调一致,审批信息互通共享,避免推诿扯皮。尤其要防止
因各部门审批意见互相矛盾,又不互通信息,误导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行政纠纷。
4、要区别对待证照齐全、证照不全和无证照场所。对证照齐全又符合设立条件的场所,主要是验证营业执照和相关批准文件的有效性;对证照不全的场所,应当在符合审批登记条件的基础上,补齐相关手续;对无证照场所,除按无照经营予以查处外,对申请审批登记后,要按照新《条例》的规定,严格掌握设立条件,认真履行审批登记程序。
六、工作要求
1、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文化、工商、公安、消防、人社、卫生、环境保护部门要深入学习《条例》,把握《条例》的立法宗旨和精神,明确管理职责,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执法水平。要加强对娱乐场所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的培训,使他们知法、守法、文明经营,同时知晓审批登记程序和有关要求。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广泛深入宣传《条例》,使社会各界了解娱乐场所管理的基本制度和有关规定,为贯彻《条例》,开展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2、结合娱乐场所审批登记工作,大力落实管理措施。重点是建立从业人员名薄、营业日志,统一从业人员工作着装,佩带工作标志,在营业场所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明显位臵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公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限入标志。
3、根据我县实际,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歌舞娱乐场所总量和布局要求,以防止过多过滥问题发生。
9.娱乐场所行政审批程序规范 篇九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歌舞娱乐场所的繁荣发展,规范歌舞娱乐场所的市场准入,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歌舞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营业场所。范围包括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含量贩式KTV)、夜总会等;兼营营业性歌舞娱乐项目的场所,如宾馆、饭店、酒吧、咖啡厅、西餐厅、茶座、餐厅等兼营营业性歌舞厅、卡拉OK厅等;其他营业性歌舞场所。
第三条设立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三)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
(四)歌舞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卫生条件和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五)歌舞娱乐场所包厢(间)的装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包厢(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包厢(间)应设置可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透明门窗下沿距地面1.2米高,面积不得少于0.25平方米,门窗后不得悬挂遮盖物;
2、包厢(间)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3、包厢(间)内不得设置可调灯光,房内至少有一盏不低于25瓦由总台控制的长明灯;
4、包厢(间)内不得设置房中房。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歌舞娱乐场所或者在歌舞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五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第六条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
第七条歌舞娱乐场所位于地级以上市(城区)的,营业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位于县(市、镇)的,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广州、深圳等其他珠江三角洲地区可以由市文化主管部门提高上述标准,报广东省文化厅批准执行。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歌舞娱乐场所的营业面积按照上述两款的标准核定。
第八条设立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向广东省文化厅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设立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
(二)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管理章程;
(四)歌舞娱乐场所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有关资料(包括:个人身份证、住址和个人简历)及上述人员没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
(五)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属租赁场所经营的,需提交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明和租赁意向书;
(六)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
(七)资金证明;
(八)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该娱乐场所边界噪声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有关文件;
(九)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上述第(八)项材料亦可在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申请之后提交。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歌舞娱乐场所的,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第十条文化主管部门收到设立歌舞娱乐场所申请后,应当就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书面声明的真实性通过信函或者其他有效方式向上述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原工作单位等进行核查,并取得上述单位出具的没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书面证明。
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歌舞娱乐场所外方投资者的核查,由被核查人员提供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文件。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第十一条 经上述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上述书面证明或者公证文件齐全后正式受理该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退回该行政许可申请,并向行政许可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正式受理申请后5日内派出2 名以上工作人员到拟设立场所的地点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进行实地检查并将拟设立场所的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内容以及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等。公示程序按照《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办理。
公示期为10日,文化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应该是介于公示期届满后的5日内的时间。
文化主管部门的公示应当张贴在拟设立场所及其邻近的商用、民用建筑物的醒目位置。
上述利害关系人是指合法权益受行政许可决定直接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三条 文化主管部门审批歌舞娱乐场所应当举行听证。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听证人员。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
听证主持人由文化主管部门指定本机关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
听证主持人可以根据需要指定1至2名听证员协助工作,并指定专人为记录员,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相关事务。
文化主管部门应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人员的姓名、身份等事项书面通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听证地点可以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办公场所举行,也可以在方便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其他地点举行。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歌舞娱乐场所的听证,由广东省文化厅派工作人员到拟设立场所的地区组织,当地文化主管部门应予以协助。
第十四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听证人员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并说明理由。
听证人员认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文化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十五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并宣布听证事由;
(二)听证主持人介绍本人、听证员、记录员的身份、职务;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并核对其身份;
(四)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关的听证权利和义务,询问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是否申请回避;
(五)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有关负责人决定;申请听证员、记录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六)宣布听证秩序;
(七)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陈述审查意见和依据、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八)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陈述自己的观点,提出证据,可以进行申辩和质证;
(九)听证主持人可以对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进行询问;
(十)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进行总结性陈述;
(十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决定延期举行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延期举行听证,有正当理由的;
(三)临时决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记录员回避,当场不能确定更换人选的。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延期听证的原因消除之日起5日内举行听证,并书面通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决定中止听证:
(一)听证主持人认为听证过程中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提出的事实有待调查核实的;
(二)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举行听证;
(三)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中止听证的原因消除之日起5日内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第十八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听证事由;
(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四)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和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的姓名;
(五)申请回避的情况;
(六)审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的审查意见、依据、理由及相应的证据;
(七)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八)延期、中止的情况;
(九)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听证笔录应当由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对记录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当场更正后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注明。
第十九条 组织行政许可听证的费用由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承担,但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参加听证所支付的费用自理。
第二十条 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听证结束后20日内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按规定核定歌舞娱乐场所可以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以实际使用面积按人均2平方米计算,其中舞池容量为人均面积1.5平方米;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歌舞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均为工作日。
文化主管部门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的有效工作日不包括核查行政许可申请人等有关人员书面声明、实地检查和公示听证所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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