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精选6篇)
1.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篇一
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文件 苏金融办发〔2010〕4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
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金融办):
现将《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 1 — 附件:
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苏政办发〔2007〕142号,以下简称《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09〕132号)以及《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是指江苏省人民政府授权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经营面向“三农”的小额贷款业务、担保业务以及经省金融办批准的其它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按照“谁组织试点,谁承担监管责任”的原则,参加试点的市、县(市、区)政府对当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负总责。各县(市、区)与市政府,各市政府与省政府分别签订风险控制责任书,按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区域各自履行监督管理
— 2 — 职责。
第四条 省、市、县(市、区)的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是负责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试点政策、试点范围、试点纪律以及风险处置等工作,协调与监督管理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相关的各政府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实现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强化监管与促进发展的有机统一。
第五条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目标是促进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合法、稳健、规范、可持续运行,严防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账外经营、采取不法手段收贷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社会金融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第六条 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监督管理职责受法律保护,各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监督管理人员有责任为其监督管理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保守商业机密。
第七条 根据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需要,可以和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建立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建立跨省监测与监督机制。
第二章 监管机构
第八条 省政府授权省金融办全面履行全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职责,各市、县(市、区)政府应授权各地金融办负责属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暂没有设立金融办的地
— 3 — 区,要明确具体部门代行金融办监管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责任,以构成省、市、县三级监管体系。
第九条 各级金融办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监管人员,严格执行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纪律。
第十条 各级金融办应协助和配合工商、财政、税务、人民银行、银监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一条 各级金融办应组织和协调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大额债权人、所在地的金融机构以及各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积极履行外部监管职责,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控提供帮助。
第三章 监管职责
第十二条 省金融办牵头组织市、县(市、区)金融办对全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进行日常监管,具体负责各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的发展规划、筹建、开业和业务创新的审批工作,建立现场与非现场检查制度、举报制度,实施业务系统联网管理和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等工作,统一编制全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统计和监管报表。
第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金融办具体负责当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主要包括:制定当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规划,组织招标,审核股东和高管人员资格,初审筹建、— 4 — 开业及业务创新申请,制定当地小额贷款标准,审批除银行贷款外的融入资金,审批涉及公司名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营业场所、组织章程、高管人员调整等变更事项,建立并落实举报制度,组织开展现场及非现场检查等工作。其中,发展规划、筹建、开业及业务创新初审后报省金融办审批,其它审批事项报省金融办备案。市、县(市、区)的监管职责分工由各市金融办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各级金融办应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意见》和《指导意见》,加强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登记和管理以及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各级金融办应协助财政部门依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和〈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规〔2009〕1号),加强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开户行、贷款行以及大额债权人有义务向各级监管部门反馈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流向、经营状况,举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第十七条 省、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负责制定行业规则,开展行业交流,加强行业自律,并根据各地金融办的授权承担部分监管职责。
第四章 监管内容
— 5 — 第十八条 以下各项为各地金融办重点监管和查处内容:
(一)吸收或变相吸收社会公众存款行为;
(二)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设立农村小额贷款公司;
(三)账外经营;
(四)采取不法手段进行收贷;
(五)在执行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中弄虚作假,故意隐瞒实际经营状况。
第十九条 以下各项为省金融办审核各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筹建请示的主要事项,各市金融办在初审中参照执行:
(一)审核地方金融办是否面向社会组织公开招标,确定股东;
(二)审核中标股东基本条件、出资数额、人数等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标准;
(三)审核公司拟确定的名称是否符合工商登记要求,选取的营业地点是否在乡镇(包括农业比重较大的城郊结合部的街道);
(四)审核公司初步确定的经营管理团队主要负责人是否具备《指导意见》规定的任职资格;
(五)审核公司的组织章程;
(六)审核公司的内控制度。
第二十条 以下各项为省金融办审核各地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开业请示的主要事项,各市金融办在初审中参照执行:
(一)省金融办与申请开业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高管人员进行谈话。
(二)省金融办组织人员现场验收:
1.审核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是否参加过省金融办组织的业务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2.审核公司门头是否采用省金融办规定的统一标识。3.审核公司是否在显著位置悬挂省金融办统一颁发的警示公告牌。
4.审核公司到位资本金是否超过注册资本金一半以上。5.审核公司是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并执行省财政厅制定的财务制度与会计核算办法。
6.审核公司是否加入全省统一的业务系统,所有开户行是否已接入系统。
7.审核地方金融办是否建立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举报制度,是否建立以当地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为主体的外部监管体系。
第二十一条 以下各项为各地金融办日常监管中主要监管和查处内容:
(一)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股权结构、注册资本金、营业场所、公司名称、公司章程等;
(二)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未经资格审查;
(三)跨越批准的经营区域开展业务活动;
(四)未经批准从事超范围经营活动;
(五)融入资金超过规定比例;
(六)高利放贷;
(七)小额贷款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低于70%,“三农”贷款(以人民银行统计口径为准)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低于70%,贷款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经营性贷款余额之和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重低于70%;
(八)未按照规定制定会计报表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贷款风险识别、反馈财务信息、报送财务资料、足额提取风险准备金等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行为;
(九)违反《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系统联网管理规定》(苏金融办发〔2009〕20号)的相关行为;
(十)拒绝或者阻碍监管机构非现场监管和现场监管。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二十二条 各地金融办根据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应采取以下非现场监管措施:
(一)要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每月五日之前报送业务状况月报表;
(二)要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按季报送资产负债表、财务损益表和其他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参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制度(试行)〉和〈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规〔2009〕1号)
— 8 — 相关规定编制;
(三)要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每年报送工作总结;
(四)要求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及时更新经营管理基础资料,包括营业场所和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等;
(五)通过全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核算系统、小额信贷管理系统、监管系统,对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情况进行实时核查。
(六)建立举报制度,查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第二十三条 各地金融办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应采取以下现场监管措施:
(一)核查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计算机系统业务数据的真实性;
(二)询问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四)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毁损或者伪造的文件、资料,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四条 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违规违法行为,各地金融办应当与公司高管人员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报经省金融办批准,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
(二)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
(三)限制资产转让;
(四)协调控股股东转让股权;
(五)提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账户;
(六)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七)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级金融办按监管职责分工,应在三十日内完成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各项申请事项的初审上报或审批工作,不予批准的应及时说明理由。各市金融办上报省金融办备案文件,省金融办在五个工作日内不予答复的,则视为同意。
第二十六条 各级金融办采取第二十四条监管措施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对依法采取的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对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金融
贷款公司△
管理
通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委农工办,省财政厅、农委、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0年1月13日印发
共印300份
2.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篇二
为了解决农户贷款难、农村创业难和由于贷款带来的其它附加“三农”问题, 我国于2005年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其它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 在山西省平遥县设立了小额贷款公司首批试点, 成立了两家小额贷款公司。2006年后, 逐步在陕西户县、山西平遥、四川广元、贵州江口、内蒙古东胜5个地方成立了7家小额贷款公司。这5个试点根据自身的不同情况, 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 此后, 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逐步蓬勃发展起来, 至今已达百家。
随着小额贷款公司重心的转移和时间的推移, 农户开始质疑小额贷款公司的存在价值, 特别是在拥有本地信用合作社或农村商业银行的地区, 由于其他金融机构逐渐涉入小额贷款部分,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解决“三农”问题的存在价值被弱化, 而其转移到服务中小型企业的功能由于公司自身无法吸纳存款的特点, 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以及社会的质疑等, 一时间困难重重。在我国,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有着重大意义。
2 陕西关中地区小额贷款公司运营情况
2.1 陕西关中地区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
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中, 陕西户县成立了西安市信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和西安市大洋汇鑫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并于2006年9月18日正式揭牌营业。挂牌半年两家贷款公司就发放贷款124笔, 累计金额1950.3万元, 收回贷款22笔, 金额331万元, 贷款余额1619.3万元。从贷款对象上看, 两家贷款公司发放农户贷款883.3万元, 占比54.55%;个体经营户贷款395万元, 占比24.39%;微型企业贷款341万元, 占比21.1%。从贷款用途看, 种植业110万元, 占比6.7%;养殖业146.3万元, 占比9.2%;农产品加工302.3万元, 占比18.67%;经商1057.7万元, 占比65.32%。贷款质量方面实现“零不良”、贷款回收100%、利息回收l00%。
2.2 陕西关中地区小额贷款公司运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针对陕西关中地区小额贷款公司运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们进行了实地调查。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260份, 回收问卷257份, 问卷的回收率为98.85%, 其中有效问卷254份, 有效问卷率为98.83%。调查发现农户普遍会选择向亲朋好友借款、通过正式金融机构贷款等方式借款, 除紧急用钱外甚少考虑到小额贷款公司。这就凸显出了问题, 农户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了解不够, 对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正式金融机构存在相当的信任, 对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一定误解, 认为是民间不规范不正规的高利贷机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人力有限, 农户信用资料收集难, 多数农户以种养业为主, 一般没有一套完整的经济账, 农户经济档案资料不全, 信用评级缺乏依据, 要对辖区内成百上千农户进行详尽了解, 工作难度可想而知。
3 陕西省关中地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与其它金融机构贷款特点比较分析
据人口普查, 中国农村人口约占全国总人口的64%, 陕西省农村人口约占陕西总人口的57.9%, 作为潜在的巨大农村市场, 各个金融机构均希望在国家大的环境政策支持下在逐渐发展的小额贷款业务中占得先机。
面对强劲的竞争对手, 这三家金融机构针对自身运行状况, 提出了不同的农户小额贷款政策, 下面, 我们将这三家机构针对农户市场的特点进行对比分析:
根据表1分析, 在农村贷款对象上, 陕西信合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主要针对零散农户, 小额贷款公司针对农户和农村小企业, 从这一点上看,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重点方向比较模糊。在贷款方式上, 小额贷款公司仍然采用较为死板的贷款方式, 而陕西信合和邮政储蓄则采取灵活的信用团体联保方式, 由点及面, 逐步抢占农户市场。在资金来源上, 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特点决定了它的资金周转和资金雄厚程度无法与金融机构相比。在贷款流程上, 小额贷款公司稍显冗余, 层层递进, 要经过不同层次的管理者分批审查, 用时较长;陕西信合和邮政储蓄由于有人员调查和信用档案储备, 反馈信息较快。在农民信任度上, 小额贷款公司并没有进行宣传, 农户不太了解其业务, 陕西信合和邮政储蓄由于有国家保障, 并且在陕西本地进行了大规模的广告宣传, 农民认可度一直很高。总的来说, 在陕西关中地区, 小额贷款公司在农户市场已失先机。
4 促进陕西省关中地区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建议
4.1 基于农户市场的建议
4.1.1 市场定位偏离自身建立的初衷。
从制度设计的初衷看, 我国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初衷是为小企业、农户等群体提供信贷服务。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 在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问题规定上, 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低于500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不得低于1000万元, 且必须一次足额缴纳, 这实际上排除了贫困地区农村农民依法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能性。如信昌小额贷款公司则是陕北资本注入关中, 这间接导致了外来资本不太清楚陕西关中农村地区民情, 资金也无心扎根关中地区。
4.1.2 并未针对农户提出行之有效的贷款措施。
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焦点较为模糊, 没有集中针对一个切入点进行宣传。
4.1.3 陕西信合和邮政储蓄银行抢占农户市场。
面对强劲有效的竞争对手和农户的信任, 小额贷款公司在关中地区农户市场已基本失去竞争力。
4.2 基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建议
根据上述研究分析结果, 在现行的法律、政策框架下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遭遇了诸多瓶颈。公司本身在治理结构, 管理经验和信息收集方面的弱势, 使得小额贷款在提供融资服务时畏首畏尾, 从而转到依靠提高借款利率来应对违约风险, 最终不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相对于针对农户方面的业务更适合开辟另一种发展道路。为改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 促进农村地区经济增长和消减贫困。
4.2.1 小额贷款公司转型为农村商业银行。
结合我国农村的经济发展现状, 我们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可以转型为农村商业银行。对于改制标准达标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给予相关的优惠政策, 例如可以给和小额贷款公司一起改制村镇银行的银行金融机构发起人以一定的优惠, 如在税收、再贷款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 对已经达标并已申请改制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实施资产管理和员工培训计划, 减少银行金融机构的顾虑, 以吸引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同小额贷款公司合作向村镇银行改制。首先, 我们发现农户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认可程度远远低于正式金融机构, 如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等。其次, 小额贷款公司在农村这一市场的竞争力度明显不足。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以及四大银行在农村市场小额贷款方面业务已经做得很好, 也得到了农户的充分信任。因此, 我们可以设想将小额贷款公司转型为农村商业银行, 使其针对农村地区发展业务, 更加系统、详细为农户服务。虽然在2008年中国银监会出台相关转型政策, 但转型需满足的条件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讲十分困难。这就需要陕西省政府借鉴其他地方优势及经验出台相关政策, 保证小额贷款公司通过清晰的路径顺利转型。
4.2.2 小额贷款公司并入正式金融机构。
通过上述的实际情况, 农户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低程度认可以及竞争没有优势的情况下, 小额贷款公司另一个发展方向可以并入正式金融机构。由于中国并未建立诚信评估制度, 国内的信用体系不完善和规定限制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难度比较大, 同时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的监管范围, 而地方金融办或其他指定部门由予人手少、缺乏相关经验等目前还无法对其进行实时有效监管[9], 从这方面来看, 小额贷款公司很有必要成为正式金融机构, 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监管。成为正式金融机构的一部分, 可以借助正式金融机构的影响力发展业务、规范市场, 更好的完善正式金融机构针对农村方面的业务。但在并入是可能会出现小额贷款公司本身灵活的机制受到银行模式的限制, 因此国家可以出台相关政策来引导小额贷款公司逐步并入正式金融机构, 并延续小额贷款公司灵活运行机制的特点, 使其更好的为农户服务。
5 结束语
小额贷款公司自2006年在陕西启动以来, 在关中地区农村市场的业务脱离当初建立的初衷, 由于上述种种因素的影响与制约, 陕西省关中地区小额贷款公司运行机制的改变与转型指日可待。本研究基于对关中地区小额贷款公司针对农村业务的分析研究, 提出其发展建议, 对其今后良性发展具有指导性意义。
摘要:通过实地调查关中地区的257家农户以及2家首批示范小额贷款公司, 结果表明陕西省关中地区小额贷款公司在农村地区发展前景不利。在对其原因进一步剖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以促进陕西小额贷款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
关键词:陕西省关中地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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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蒋舒瑶,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问题分析[J].中国集体经济.财税金融, 2010, (9)
[3]杨红丽、辛瑞, 农户小额信贷风险预警体系的创立[J].商业研究, 2009 (6) .
3.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篇三
发布日期:2010-07-09
信息索取号: M00000-0401-2010-0027
文件编号:赣府厅发[2010]48号公开时限:常年公开责任部门:地方金融处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促进县域经济
发展的若干补充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补充意见
自《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江西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实施以来,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截至目前,全省已批复筹建小额贷款公司36家,其中开业31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引导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提高服务“三农”和微小企业水平,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更好地服务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现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1.鼓励和支持实业经济类企业主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从严控制房地产和承包租赁经营等类企业主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2.小额贷款公司的主发起人,除必须符合《办法》相关规定要件外,拟投资额不得高于企业净资产额的50%。
3.拟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一般法人股东,除必须符合《办法》相关规定要件外,其期末未分配利润必须大于等于零,且拟投资额不得高于企业流动性资产总额。
4.企业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的,必须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等证照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企业简介和企业信用报告,且所有复印材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5.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的,须提供由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财产状况证明材料、无违法犯罪证明材料和本人信用报告,以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凡需签名的,同时加按本人手模。
6.对未能如期完成筹建工作的试点对象,应在筹建有效期满7天前,向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提出筹建延期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天。对在筹建有效期限内未能完成筹建工作且未按规定提出延期申请,或延期申请未获批准,以及延长期满未能完成筹建工作的,自筹建(延长期)有效期满之日起,其试点资格自动终止。被终止资格的试点对象,自被终止试点资格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申报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7.小额贷款公司(包括筹建)营业场所变更、业务范围调整、股份转让、增资扩股、高管人员变更、公司章程修改,以及机构终止等,须报经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二、放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有关限制
8.放开对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上限限制。
9.提高主发起人持有小额贷款公司股份的比例,最高可达40%。
10.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时限,允许依法合规经营、内控制度健全、业绩优良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开业满1年后实施增资扩股,但再次增资扩股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1年。
11.放宽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经营区域,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在注册地的周边邻县(市、区)开展面向微小企业和“三农”的小额贷款业务,但注册地所在县(市、区)内的贷款余额不得低于本公司全部贷款余额的60%。
12.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对农村种、养、加等方面客户单户业务规模限制。
三、明确市场定位,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内控机制
13.小额贷款公司要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立足为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三农”提供小额信贷服务,实行与商业银行错位发展,积极发挥银行信贷有益补充作用,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14.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鼓励经营层持有公司股份。
15.小额贷款公司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通知》(财金[2008]185号)要求,执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金[2010]21号)和《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5]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16.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健全与小额贷款业务、微小客户相适应的内控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合规开展小额信贷业务。
四、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17.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制和体系,切实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防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风险。省政府金融办要制定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会同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实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各设区市政府及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开展、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产质量、利率情况等实施持续动态监管。注册地县级政府要认真履行风险处置承诺,切实担负起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职责,明确监管工作部门,建立监管目标责任制。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要积极协助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政府强化风险监测,并在监管手段上给予支持。公安部门要指导和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工作,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活动。
18.省政府金融办组织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的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对全省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违反《办法》和本《意见》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取消其参与考核奖励的资格,并在拓宽业务、增资扩股、改制转制等方面从严控制;对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凡涉嫌非法集资、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高利贷活动的,依法严肃查处。
19.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监管体系和信息报送系统。小额贷款公司须按月、季、年向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和江西银监局报送资产负债和贷款等情况动态统计监测表。各小额
贷款公司协作银行要定期向省政府金融办报告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开展情况。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数据的统计分析与监测,及时提示预警风险。小额贷款公司通过表外形式转让信贷资产但仍保留贷款追索权的,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20.适时组建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促进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
21.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服务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三农”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和融资活动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押、财务监督等相关事务时,应将其主体资格视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并予以支持。
22.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利率原则上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具体利率和期限由双方自主协商。
23.由省政府金融办牵头,通过竞标方式择优确定一批中介服务机构,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高效率定向服务,并引导其对小额贷款公司相关收费给予优惠,按不超过行规最低标准收取。
24.人民银行辖内分支机构要积极为小额贷款公司查询客户信用报告提供便利,帮助和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加快信贷管理台帐系统建设,不断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网络系统,尽快解决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通道的技术和身份认证问题,争取小额贷款公司早日接入征信系统。
25.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的规定,对依法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省财政厅和省政府金融办认定后,对其涉农业务实行与村镇银行同等的财政补贴政策。
26.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范围,对合规经营、服务“三农”和微小企业成效显著的小额贷款公司予以奖励。
27.按照《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设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的若干试行意见》及相关规定,建立由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监局、各商业银行和试点县(市、区)政府参加的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的协调工作机制,对持续经营3年(含)以上、近2年连续盈利、依法合规经营、内控制度健全、服务“三农”和微小企业成效显著的小额贷款公司,优先支持帮助其改制为村镇银行。
28.鼓励税收受益地政府借鉴兄弟省(市、区)已经出台的相关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制定本地扶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政策措施,努力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壮大。
4.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篇四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发挥金融支持“三农”的重要作用,探索我省金融改革发展创新的途径,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我省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稳妥地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改善我省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进一步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地区和欠发达地区,规范和引导民间资本为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企业、涉农企业、中小企业等提供多层次的金融服务。
(二)基本原则。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照试点先行、稳步有序推进的原则,在各市(州、地)选取有条件的申报公司作为试点,并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小额贷款公司数量。按照严格监管、规范运作的原则,制定试点小额贷款公司准入标准和操作程序,参照金融企业管理制度对其进行规范管理。按照明确职责、防范风险的原则,建立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多方联动、协调一致的监管机制。按照“小额、分散”的贷款原则,确保试点小额贷款公司严格经营范围,坚持小额贷款的经营取向,切实为“三农”和中小企业服务。
二、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建立以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为召集人,联系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具体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工商局、省中小企业局、贵州银监局、人行贵阳中心支行负责人为成员的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安排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协调处理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中小企业局。
省中小企业局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市场退出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二)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及其相关部门负责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调指导、监督管理、政策宣传工作,协助省中小企业局统筹安排小额贷款公司的布局,转报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试点申报方案,监测分析防范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
(三)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具体试点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防范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风险,做好风险处置工作,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严厉打击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违法活动。
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扎实做好试点各阶段、各环节的工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三、试点工作的安排
(一)目标任务。2008年年底以前,力争各市(州、地)分别推荐1—2家单位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先行试点,2009年适当扩大试点规模,原则上每个市(州、地)试点公司不超过5家(经济较发达地区可适当增加试点名额)。在试点基础上力争将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成为我省县以下地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力量。
(二)具体安排。试点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启动,按照《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见附件)实施。具体安排为:2008年11月,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确定试点对象,上报试点申报材料;2008年12月,小额贷款公司经审核、依法注册登记后,正式开展小额贷款业务;2009年,完善相关管理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扩大试点地区。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由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银监、人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实施。省中小企业局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明确的小额贷款公司金融风险防范措施,落实相应处置责任,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系统,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指导各地人民政府处置和防范风险。
各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金融风险防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相应的监管责任,切实防范金融风险。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扶持,研究适合本地的具体扶持政策,明确小额贷款公司风险补偿措施。
附件:贵州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5.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篇五
皖金函﹝2011﹞788号
省江北、江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各市政府金融办:
为便于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准确辨识经省政府金融办审核批准的正规小额贷款公司,发动社会力量监督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帮助和推动小额贷款公司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在全省小额贷款公司中启用统一标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统一标识的释义
为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统一标识的严肃性、艺术性,准确反映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性质,今年4月,省政府金融办通过新闻媒体面向全国征集统一标识。各地陆续提交了60多份设计草案。在此基础上,省政府金融办委托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组织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评选,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最终选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统一标识(见附图)。
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标识由主标识和副标识组成。其中主标识已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主标识主体由“鲜花型手掌”、圆形方孔古钱币等图案组成。“鲜花型手掌”寓意小额贷款公司事业蒸蒸日上,“圆形方孔古钱币”为金融行业的标志。
副标识为古钱币方孔中的四个汉字“安徽小贷”,体现安徽特色。
主、副标识寓意安徽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是为小企业和农村地区提供金融服务,缓解县域、“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服务经济发展。
二、统一标识的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标识有标识性和使用性两种性质。
标识性是指此标识为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专用标志,只有经省政府金融办审核批准的正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使用,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使用性是指可将此标识用于小额贷款公司建筑、物品、宣传材料及设施设备上。
三、标识的使用主体、范围和方法
(一)使用主体
小额贷款公司标识供安徽省辖内经省政府金融办审核批准的正规小额贷款公司使用。
(二)使用范围
1、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设施方面:用于经营场所、专用车辆、办公用品,树立行业形象。
2、小额贷款公司宣传媒介方面:用于网站、报纸、杂志、书籍、音像制品、户外广告牌等,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3、小额贷款公司其他物品方面:用于主要办公区的旗帜、举办活动时使用的会标、会旗等;名片、胸徽、信封、信纸、贺卡、请柬、公文袋、文件袋、文件夹、光盘、奖状、日历、咨询台、办公文具、欢迎牌、导示牌、服装等,营造企业核心文化。
(三)使用方法
1、在使用标识时,应完整使用图案和文字,严格按照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随意更改图形和颜色;应将行业标识放在左边,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放在右边。
2、已经自行设计安装过独立牌匾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选择重新安装全省统一标识的标准化牌匾,也可以选择保持原有牌匾,制作全省统一标识铜牌,摆 1
放在营业大厅显著位置,以便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识别。
四、标识使用的几点要求
小额贷款公司统一标识是行业形象的代表,启用统一标识,建立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识别系统,必将对促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健康规范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1、要重视统一标识的启用。启用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标识,便于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对经省政府金融办审核批准的正规小额贷款公司与其他非法贷款机构做出区分,有利于发挥社会力量监督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促进我省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各地要充分认识统一标识使用的重要意义,及时通知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启用统一标识,确保标识使用工作顺利推进。
2、要规范统一标识的启用。全省各小额贷款公司启用统一标识,必须向所在市级监管部门提出启用申请,待取得准予使用的批复后方可使用统一标识。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统一标识的宣传,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在指定的范围内使用标识,严禁其他组织和个人使用。
3、要加快统一标识的推广使用。各级监管部门要督促辖内小额贷款公司尽快完成营业场所统一标识的印制和对外悬挂工作,标识悬挂位置要显著,标识印制大小要显目。各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营业场所标识牌匾制作悬挂工作应于11月底前全部结束,省政府金融办将适时进行随机抽查,并将检查情况纳入对各级监管部门的年度绩效考核之中。
4、要维护统一标识的严肃性。各级监管部门和全省各小额贷款公司要充分认识标识使用的严肃性,自觉维护统一标识的权威性,熟悉行业标识的式样及其使用范围,严禁随意修改、挪用。各级监管部门要设立标识使用管理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非法贷款机构擅自挪用统一标识的举报,并联系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及时对被举报对象进行核查,一经核实,坚决予以取缔。
5、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标识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各级监管部门在制作使用标识过程中,可通过电话方式进行详细了解。
联系电话:0551-2690963
附件: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标识
6.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的通知 篇六
一、全县金融机构现状
全县共有金融机构五家, 分别工行、农行、建行、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营业网点数量36个;金融从业人员315人, 其中工行网点2个, 人员40人;农业银行网点6个, 人员88人;建设银行网点1个, 人员16人;农村信用联社网点22个, 人员154人;邮政储蓄银行网点5个, 人员17人。
二、晋宁县盛丰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
(一) 公司基本架构与业务范围
该公司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 下设三个部门分别为财务行政部、业务发展部、风险控制部。人员设置董事长1名, 总经理1名, 各部门工作人员9名, 共计11人。
业务范围:在晋宁县范围内办理各项小额贷款;为晋宁县内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提供咨询服务。
业务对象:中小企业、“三农”、个体工商户、城镇下岗职工、大学生及返乡农民工创业投资贷款。
(二) 贷款发放形式、流程及风险控制
贷款方式主要以联保贷款、抵押贷款、信用贷款为主, 并推行“薪农贷”、“薪商贷”、“抵押加担保混合型贷款”、“公司+农户贷”等特殊形式贷款, 以满足借款人需求, 对农户、小企业给予全方位的资金支持。
贷款发放具体流程:申请贷款、提供资料→接受申请后由客户经理进行双人实地调查, 形成调查报告→转交风险管理部进行评估→风险评估通过, 提请审贷会进行核定→公司贷审通过后由总经理签字认可→鼓励借款人投保→发放贷款并由专人进行不定期检查。
风险控制措施:一是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 认真落实投向50万元以下小客户的经营要求, 既加快了资金周转的速度, 又可减低风险。二是保障担保人, 保证业务的60%以上通过担保完成。三是严格实行“贷前检查, 贷中审查, 贷后检查”的原则。四是参照商业银行贷款5级分类, 建立审慎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
(三) 贷款发放情况
截止2009年七月末该公司共发放贷款14笔, 共计417.5万元, 其中针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6笔, 共计380万元, 针对农户、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8笔, 共计37.5万元, 以上贷款最大金额为100万元, 贷款期限最短一个月, 最长一年, 利率浮动范围最低为上浮40%, 最高为上浮340%。均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放贷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 利率上限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下限不低于人民银行公布基准利率的0.9倍的要求。
三、晋宁县盛丰小额贷款公司运行中面临的困境
(一) 从此次调查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业务属于金融业务范围, 但身份却是普通的工商企业
小额贷款公司非金融企业的身份让小额贷款公司无法进入人行的征信系统查询相关贷款人的信用情况, 如果小额贷款公司放贷款项是担保人担保的形式, 那就很需要从人行的征信系统查阅相关贷款人的信用情况。但是, 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共享人行的征信系统, 致使他们只好自己花时间调查贷款人的情况, 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小额贷款公司运行成本及贷款风险。
(二) 农村担保体系不健全客观上也影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覆盖面
农村存在大量财务制度不健全、缺少抵押、信用保证度低的农业企业和个体农户, 由于缺乏担保机构, 即便是小额贷款公司也无法完全满足这些借贷对象。如晋宁地处滇池流域, 由于昆国土资籍[2008]年2号文件《关于停止滇池流域农村宅基地审批和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的通知》实施, 很多农户已无法再用房产作为抵押物进行贷款, 由于没有抵押又无担保, 所以部分农户想到小额贷款公司拿到贷款也是困难重重。
(三) 从制度设计上看, 小额贷款公司“只存不贷”的初衷是基于对风险的考虑
从金融业发展的历史看, 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基本职能是信用中介, 即作为债务人吸收存款, 作为债权人发放贷款, 这是银行与钱庄、典当行的根本区别。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银行取代了钱庄, 典当业逐步消失。这也是19世纪中国“金融中心”山西平遥钱庄没落的经济原因。因此, 尽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只存不贷, 主要运用资本金开展贷款业务, 在资本金有限, 信贷扩张冲动的情况下, 光靠资本金显然是不够的, 所以央行、银监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规定, 小贷公司可以向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 且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但是, 如果银行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批发贷款, 小额贷款公司出现经营困难或者破产, 会把风险传递到银行, 形成银行的不良贷款。
(四) 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存在真空
晋宁县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是由省金融办组织、协调、推进, 县金融办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处置的第一责任人, 负责审定组建方案, 做好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 承担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 但目前县金融办处于成立之初, 在人员设置, 人才配备上还存在很大问题, 而且也缺乏监管经验, 人行和银监部门也未被赋予监管权利与责任, 并不能对小额贷款公司运行进行有效的监管。
四、针对以上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一) 建立风险管理机制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者应强化利率风险意识, 逐步确立利率预测和风险管理, 加强风险预测和管理体系的建设。风险预测和管理是小额贷款公司生存与发展的根基。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 贷款资金来源主要为公司净资产及股东投入, 贷款总体规模相对较小。在相对小的贷款规模, 只有良好的风险控制体系才能保证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流健康, 才能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预测和管理机制应包括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有效的风险补偿机制。另外, 作为外部监管, 虽然有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谁审批, 谁监管, 但是明确一个监管部门非常必要。
(二) 构建征信体系, 加强与银行的合作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建立合作关系, 小额贷款公司除了要充分利用其他商业银行共有的客户信用体系外, 还要建立农户信用特有的等级评估体系。在信用等级评估后, 要将资信等级评定结果在小额贷款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间实现资源共享, 以共同约束和激励贷款人履行还款义务。
(三) 政府应结合小额贷款公司予以更多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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