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监督申请书

2024-06-18

执行监督申请书(精选10篇)

1.执行监督申请书 篇一

民事执行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1961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xx市xx街道xx号,公民身份证号码:35xxxx19610402021。被申请人: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号。法定代表人林xx,负责人。

被申请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住所地xx市xx街道解放路445号,组织机构代码xxxx9483-3。法定代表人刘xx,主任。请求事项 :

1、依法对xx市法院(2012)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

2、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向被执行人xx市xx街道办事处提出检察建议,督促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自动履行(2012)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xx市人民法院(2012)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主文确定: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承担。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未在判决书确定的十五天期限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也未按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进行履行。

申请人依法向xx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通过各种手段干预执行,致使该案无法执行,搁置至今。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作为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主管部门和开办单位,尚欠申请人工程款412462元已长达十七年之久,申请人多次追讨无门,通过诉讼也未获得解决。xx市 1

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完全有财力和能力解决拖欠申请人工程款,但终因其处强势地位而拖延至今。因此,申请人要求:

一、督促被申请人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xx市xx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xx市人民政府xx街道办事处承担。向申请人支付尚欠工程款412462元及违约金(自1996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督促xx市人民法院排除干扰,依法采取查封财产、冻结帐户、划拨资金等强制措施,确保本案顺利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2011年3月10日 高检会[2011]2号)第五条规定:“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因不当干预难以执行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相关国家机关等提出检察建议”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xx市法院(2012)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申请人代理人:戴永生律师2013年9月30日2

2.执行监督申请书 篇二

一、财产刑的概念和特征

财产刑是指以剥夺犯罪行为人的财产为内容的刑罚方法, 它是各国刑罚体系中重要的刑种之一。从字面意义理解, 财产刑包含两个基本因素: 财产和刑罚, 因此推导出财产刑的三个本质特征: 财严刑首先是一种刑罚方法, 它具有刑罚所共有的本质属性和外部特征。这是财产刑质的规定性。这种规定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财产刑作为一种刑罚方法, 只能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与犯罪是彼此对应的一对范畴, 没有犯罪也就没有刑罚, 正如刑法学家哈特所言:“将利罚限于罪犯是构成刑罚之正当目的任何原理 ( 报疲或者功利) 的无条件的结果。”任何人其行为只要没有触犯刑律构成犯罪, 便不能对其科以刑罚措施。当然也包括不能适用财产利。二是财产: 刑作为一种刑罚方法, 只有法院有权适用。根据现代宪政理论。司法独立是国家文明、民主、进步的重要内容和标志。自由刑和生命刑都是以人身权利为基础的, 一旦被剥夺, 那么在一定时期内的自由甚至生命就不复存在, 所以这两种刑罚在适用时是相互排斥的, 二者难以相容。相比之下, 财产刑以剥夺财产权益为内容, 财产权独立于人身权, 因而具有附加适用的可能三是财产刑以剥夺财产为内容。财产刑中财产的可分割性以可计量性为基础。例如, 在罚金刑中, 以数额的大小决定刑罚的轻重, 而在没收财产刑中, 可以采取部分没收或全部没收的方式适应轻重不同的情况。这种可计量性使得裁判中法官可以根据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程度, 对可被计量的财产进行量化分割, 达到准确适用刑罚、实现罪刑均衡的目的。

在我国刑法中, 罚金刑与没收财产刑均是作为附加刑予以规定的。财产刑的这种可附加性, 可以使对犯罪分子的惩罚更加具有针对性, 充分发挥各个刑种的优势。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 财产刑是刑罚手段, 法定性是其最为重要的特征。财产刑的适用必须严格依照立法的规定。具体而言, 对于《刑法》总则没有规定的财产刑类型, 就不能适用; 在针对某种具体犯罪适用财产刑时, 必须遵照《刑法》分则的规定, 《刑法》分则没有规定的财产刑不能适用。

二、财产执行监督的概念

财产刑执行监督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赋予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新职责、新业务, 星城院积极主动探索开展此项工作, 加强与人民法院沟通协调, 获取财产刑监督信息, 扩宽监督渠道; 同时充分发挥在监狱检察工作中的优势, 在审查减刑、假释案件时注重审查是否履行财产刑, 对自觉履行财产刑的视为具有认罪悔罪表现, 从宽掌握; 对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的, 从严掌握; 对审查中发现的财产刑执行监督线索及时采取监督措施。

我国法律明确赋予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进行检察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5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 条规定、第19 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定 ( 试行) 》第633 条规定、第658 条规定。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的检察监督, 既包括对罚金刑执行的监督, 也包括对执行没收非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活动的监督。

在财产刑执行中, 被执行人的财产权和人身自由权一样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美国当代著名法理学家罗纳德·德沃金指出: “不能认真对待权利就不能认真对待法律。”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法律关系中, 执行机关和监管机关担负着管理、教育、改造职责, 必然依靠强大的国家权力和暴力工具, 借助一定的强制手段, 其具有明显的强势地位, 这虽然有利于保障执行权的实现, 也容易出现滥用执行权, 侵犯被执行人、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的现象, 也容易给权力寻租带来机会。因此, 加强财产刑执行监督, 有利于防止刑罚执行权的滥用, 杜绝执行过程中不该执行而执行、随意确定执行标的和对象等违法执行问题,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

对执行罚金刑检察的主要内容: ( 一) 罚金是否为判决、裁定生效后执行; ( 二) 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是否执行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罚金是否按规定上缴国库; ( 三) 对于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 是否进行强制缴纳工作。 ( 四) 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 是否继续追缴。 ( 五) 对因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有困难, 符合法定减免条件的, 是否执行减免; ( 六) 发生行政机关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 罚金是否折抵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的部分; ( 七) 其他。

执行没收财产刑检察的主要内容: ( 一) 没收财产是否判决、裁定生效后执行; ( 二) 是否为犯罪违法所得或涉案财物; ( 三) 是否按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 四) 是否存在执行不当, 有属于返还被害人或被害单位的; ( 五) 执行涉案财物拍卖、变卖的, 是否符合规定; ( 六) 其他。

三、财产执行监督的方法与策略

( 一) 提高对财产刑执行工作的重视

由于传统刑罚观念中重自由刑轻财产刑, 司法实践中,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作出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情况不到位, 也不规范, 特别是对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生效裁判, 受传统“打了不罚, 罚了不打”思想的束缚, 执行效果不理想。为此, 检法两院要以检察机关新增的财产刑执行监督职能为契机, 提高对此项工作的重视程度, 提高司法裁判的公信力。

( 二) 加强信息沟通和联系

刑事执行监督部门充分利用监内、监外执行人员的信息资源, 通过谈话教育, 了解和掌握服刑人员其财产刑执行情况以及人民法院的执行情况, 加强与人民法院及其他执行机关的协调配合, 梳理出财产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根据梳理出的问题两院共同商讨解决, 建立财产刑执行监督机制, 确保生效裁判得到有效执行。多形式督促罪犯主动履行财产刑。选择可能有履行能力的罪犯, 走访其家庭, 通过释法说理让其接受并认同财产刑必须履行的意识。在假释人员中发放权利义务告知书, 增加有关财产刑执行的义务条款, 重塑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性, 强化服刑人员积极履行法律义务的意识。

( 三) 正确处理监督与配合的关系

检察院监所部门要依法大胆开展监督工作, 发现人民法院有依法应当执行而不执行, 执行不当, 罚没的财物未及时上缴国库等违法情形的, 要促进工作的良好发展的角度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法院执行局要理解和主动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 树立通过监督推进工作深入开展, 共同提升财产刑执行效果, 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

( 四) 积极与监狱沟通协调

该院在收押、出狱检察时掌握判处财产刑的人数、种类、执行情况、执行机关等详细信息。在罪犯面临减刑、假释时, 督促罪犯主动履行财产刑, 以表明自己“认罪悔罪”的态度, 争取减刑、假释的机会。同时, 开展罪犯自觉履行财产刑即履行刑事裁判所有义务的专题教育, 消除罪犯产生“花钱买刑”的错误认识。当罪犯因羁押在监狱出现履行障碍时, 该院及时与监狱沟通协调, 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为其提供方便。

参考文献

[1]黄忠顺.论司法机关在财产刑执行中的角色分担[J].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4 (01) .

[2]黄风.论“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罚的废止——以追缴犯罪资产的国际合作为视角[J].法商研究, 2014 (01) .

[3]许文辉, 林琳.财产刑执行监督现状与机制构建——基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的实践[J].中国检察官, 2013 (23) .

[4]尚爱国.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研究[J].人民检察, 2013 (18) .

[5]熊谋林.我国罚金刑司法再认识——基于跨国比较的追踪研究 (1945-2011) [J].清华法学, 2013 (05) .

3.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监督 篇三

第一,强化认识,树立预算即法的意识,履行法定职责。长期以来,人们把预算当作财政收支计划,并没有把它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所以政府对经批准生效的预算的追加追减、预算划转在没有提请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的情况下便随意改变,无视预算的法律性和强制性,一定程度上架空了人大的监督权,导致了地方人大监督职能的弱化、虚化;对预算的法制性认识不到位,也一定程度弱化了人大预算的执行力,影响了预算执行的绩效。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工作人员甚至是领导认为人大听取和审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是走程序、作秀;有的害怕监督会影响与政府的关系;有的认为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和提出的建议并不能真真正正的发挥效用。预算一经权力机关批准生效,就具有强制性、法律性,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调整修改。各级政府要树立预算即法律的意识,认真按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生效的预算案执行。人大预算监督是法律法规赋予地方人大的法定职权和工作责任,在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过程中不能不作为,不履行法定职责。我们要从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民主建设,实现中国梦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人大预算权的法律地位,履行法定义务,提高自信,正确对待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变虚监督为实监督、软监督为硬监督,提高财政资金运行的质量和绩效,保证预算执行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二,完善监督手段,强化监督实效。在预算执行监督方面,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手段,拓展监督方法,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一是积极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比如,在监督财政资金预算执行情况时,甘肃省加大对民生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对城乡低保、小型农田水利等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确保民生项目专项资金落到实处,取得切切实实的效果;专项检查城市污水管网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权力的行使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二是注重对资金使用效益的监督。通过审查确定财政资金使用是否促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最大化。进一步健全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强化评价结果的运用,将其作为安排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探索实践邀请第三方机构作为评价的主体,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的结果对外公开,并与职位升迁挂钩等。三是认真开展日常性监督。建立人大与执行机关间的信息交流平台,及时掌握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推行国库支付电子化,建立预算编制、执行、监管一体化系统,实现对财政资金的及时监控、全过程监督;在互联网上发布预算报表,使群众及时了解每笔资金的去向。

第三,完善预算违法责任,加大惩处力度。在我国,政府机关只是帮助人民群众管理“钱袋子”,这也就意味着若因为政府失职、不作为等原因造成人民财产的流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目前,预算法只对擅自变更预算、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的库款、隐瞒预算收入或者将不应当在预算内支出的款项转为预算内支出这三种违法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但直接责任主管人和其他责任人员都只需承担行政责任。我们可以尝试建立责任人进行经济赔偿和承担刑事责任机制,加大对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惩处力度。同时,我们应当把预算违法行为的种类尽可能全面地纳入法制范畴,且明确规定实施主体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规定的缺失造成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即使审查出了预算执行中的违法问题,相关人员也仅限于行政处罚或免于处罚,不能使责任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使预算执行监督缺乏法制保障,大大降低了预算执行监督的权威性。

第四,完善预算审查体制,加强队伍建设。一是工作机构的建设。目前,主要是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担任了审查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提出审查意见的主要职责。部门内部门间职责划分不清,造成工作效率低下,工作质量不高,降低了人大预算监督的力度。有的地方设立专门的预算工作委员会,配备具有专业知识和有实践经验的工作人员,负责预算执行监督工作,对提高监督实效起到了积极作用。我们还可以尝试建立预算审查委员会,重点审查财政预算是否真正用于民生、运用效果如何等,强化对政府财政的监督。二是工作能力建设。预算审查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涉及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工作需求专业性较强。鉴于人大常委会的实际情况,可借助外部专业力量,即聘请部分专家学者作为常委会开展预算监督的顾问。加强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工作人员和人大代表的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多层次多种类开展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干部队伍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履职能力。三是思想作风建设。提高思想认识,才能增强行动的自觉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从事人大财经监督工作的同志,都要有“在其位谋其政,任其职尽其责”的思想认识,克服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惰性思想。

4.关注细节 强化执行 注重监督 篇四

强化执行

注重监督 实现产品全寿命周期过程管控

质量是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保证,是开拓市场的生命线。随着用户对产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提高产品质量,做好产品全寿命周期的质量管控,提升企业产品在市场中的占有率,就成为多数企业长期以来一直在探索和努力的方向。在这种情况下,正确认识产品质量的重要性,剖析影响产品质量的因素,全面加强产品全寿命周期过程的质量管控,就成为我们必须要关注的重点事项。

一、产品质量的重要性

质量赢得市场,诚信铸就品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要真正在市场竞争中赢得最终的胜利,打赢市场攻坚战,克服经济下行压力,仅仅依靠人脉的力量和廉价的劳动力已不能满足企业长远发展的需要。一方面,我们需要在已有产品的基础上,不断进行研发改进,使其更加符合顾客的预期甚至超越预期,进而扩大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另一方面,我们需要去调研、分析、研究市场需求,不断整合我们的现有资源,研究出新的产品来迎合市场需要,进而形成公司新的经济增长点。但无论哪一方面,没有优越的产品质量,没有良好的口碑和信用,空有能力一切都是幻想。

作为对产品质量最直观的表述——“好用、耐用、适用、乐用、廉用”已成为顾客综合评定产品好坏和集中采购的标准。这其中,适用无疑是对产品质量的最低要求,只有你的产品适合了,才能得到大家的认可,才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有市场;而好用、耐用、廉用是对产品的附属要求,毕竟物美价廉往往是大家对一般采购时的必然要求;乐用则反映出顾客在适用产品后,对再次使用该产品的正常反映。在这种情况下,质量无异于就是我们企业的饭碗。靠质量去赢得市场,用诚信铸就品质,打造我们企业的市场铭牌就成为我们企业人谋求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二、产品质量的影响因素

一直以来,“产品反映人品,人品决定产品”就成为我们企业对产品质量管理和考核的一句通俗易懂的话语,可以说,产品质量的好坏在你一定程度上反映的是企业的业界良心。我们一直在说“民生工程”,质量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又何尝不是“良心工程”和“责任工程”呢?

分析过往的质量事故案例,我们不难发现,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质量意识不强、工作责任心不强、质量工作标准不高、质量管理制度不严等问题,产品质量问题就难以得到根本上的改变和实质上的提高,那么,产品质量的影响因素有哪些?应该如何做好过程的管控呢?笔者认为,应该重点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虑。

1、严格物资准入,看好产品源头关

物资准入,是产品“出生”的关键。要真正做到产品“优生优育”,而不是“先天不足”,就需要我们在前期做好大量的工作。首先,我们要从建章立制入手,根据产品生产的要求,不断梳理总结我们各类物资采购筛选的标准,其次,要加强各类人员的素质培养和业务培训,真正使其能够按照“管理人员按制度办、技术人员按科学办、操作人员按规程办”的“三按三办”的要求行使手中的权力,从产品的生产源头加以控制,保障正常的生产秩序。

2、严格过程管控,守好产品过程关

产品的过程管控,往往是产品质量控制的难点和重点,从过往的实际生产经营来看,我们往往在这方面投入的人力和物力是最多的,但也往往是发现问题、处理问题最多的。譬如,在生产过程中,我们投入了大量的检验人员对产出的半成品、成品进行检验,总是会发现一些大大小小的问题,有些甚至是严重的问题,这就在无形中增加了我们的质量成本和管理成本,给公司的生产经营总体安排设臵了障碍;在产品库存期间,由于对产品保管过程的忽视或者对一些产品必要防护的缺失,我们往往面临着重新返工或者增加工序的窘境,使我们本就紧张的生产秩序更添忙乱。因此,在实际的工作中,就需要我们严格产品的过程控制,严格履职,从细节入手,强化过程的执行和行为的监督,确保产品的实物质量。

3、严格产品输出,做好产品检验关

说到产品,就不能不说到它的输出,毕竟产品不交付,我们就谈不到做企业的意义。因此,产品检验关,作为我们产品“出嫁”的必要一步,也是至关重要的一步,更需要我们从各个方面引起高度的关注。首先,要保证产品的性能,通过抽样试验、性能检测的方式对产品的整体性能进行预测,使顾客对我们产品的“适用性”满意,其次,我们要做好产品外观及包装的设计和检验,毕竟“货卖一张皮”也是多年的市场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概念。这一方面,就需要技术部门、设计部门各司其职,从“好用、乐用、适用”的角度出发去研发工艺,指导生产,按照产品工艺的要求,制定行之有效的检测手段,明确相关的检测指标和参数,保证产品的检测有效。

4、严格产品服务,把好顾客满意关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八项原则中的第一条就是以顾客为关注焦点。组织要依存于顾客。组织应当理解顾客当前的和未来的需求,满足顾客的合理要求,并争取超越顾客的期望。这是企业质量管理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点。因此,在实际工作过程中,我们要做好我们产品生产链条的有效延伸,除对顾客使用产品的反馈做好记录外,更要经常性的对顾客加强回访和调研,及时做好工作,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形成固定客户群的品牌效应。

因此,要保证产品的实物质量就需要多措并举,严格落实质量管理责任制,以强硬的手腕和精细的管理,从产品“出生证”开始,不断完善“身份识别卡”和“户籍证明”,实现产品全寿命周期的质量管控。

三、质量管理的思考

质量管理是一个动态的、全面的、综合的管理过程。企业要想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要提高自己的品牌形象和自身质量的管理水平,建立一个长效的运行机制。

1、强化意识培养,树立动态质量管理理念

动态质量管理是指计划、实施、检查和处臵的一个不断循环的管理过程。这是一个比较成熟的质量管理手段,又称质量管理的PDCA循环。但是通过多年的运行,我们在质量管理方面还没有能够形成一种动态的循环的管理模式,需要继续在这方面加大工作的力度和员工意识的培养。比如在上阶段发生的质量问题到下一阶段还会出现,这主要是在“处臵”的环节上出了问题,我们往往在处臵时还只停留在把具体问题解决掉的表层,却没有深入分析产生质量问题的原因,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避免以后再发生类似的问题。

2、完善体系建设,树立全面质量管理的思想

全面质量管理是一种全方位、全过程、全员参与的质量管理。处理质量问题除了技术措施还有组织措施、管理措施、经济措施和合同措施等一系列措施,这就需要我们依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我们的质量体系组织建设。由于公司生产产品品种多,尤其是新投产的产品多,导致广大技术人员在质量控制上没有形成一套有效的方法,在具体的工作中只对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处理,缺乏专业的总结归纳和类型问题的反思,导致对出现问题的具体环节给予了高度重视,但在其它拓展领域重视程度不够,没有做到真正的全方位、全过程质量控制,全面质量管理任重而道远。

3、建立目标管理,确保产品质量有序可控

按照生产班组的具体情况,制作项目简明、全面,便于职工操作质量跟踪卡,建立健全全员质量档案,每个月由负责各班组生产的质量员发至对应的班组,职工们在完成工作后进行签认,然后,质量员将每一件产品的记录收集整理好,并按照质量记录收集存档,当发生质量问题时,可以直接调出质量档案进行核查,避免定责不清情况的发生,使产品质量始终处于有序可控的状态。

4、针对典型案例,完备相应措施的制订

“过而能改,善莫大焉”,我们要积极开展查质量意识、查质量细节、查售后服务、查整改措施,总结经验,汲取教训,创新方法,探索检查规律,执行工艺纪律,提升职工操作技能、按标准化作业,实行班前预案、班中控制和班后总结分析的过程控制,真正实现作业不停、抓细节不停,严把产品质量关,不放过任何一个隐患,不断提升产品质量。

同时,要从细节着手,对关键岗位、关键工序严格把关,由技术部门牵头适时召开质量分析会和讲评会,针对产品质量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讲评,总结经验,汲取教训,探讨规律,创新方法,提出质量改进措施,落实专人负责,狠抓工作落实,从而把质量隐患消灭在产品生产过程中。

5、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制度,形成上下一体的防范格局 质量责任制是企业的“法律”,是管理者分配质量任务、追究质量责任的依据。质量管理的一条重要的理论是:“工作的质量决定着产品的质量”。管理者的工作质量就是能够明确每个员工的质量责任,做到奖惩分明,这样才能强化职工的质量意识,使质量控制同时得到强化;生产者的工作质量就是要关注细节,强化过程的执行,以高的工作质量完成产品的生产,确保实物质量;检验者的工作质量更多体现在监督上,不仅要对产出品进行检测和监督,更多的精力要投入到生产过程的监督上,以确保问题早发现,早解决。

因此,在质量责任制的落实上,要更侧重于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并将质量管理转化为事前的分析和卡控,做到防患于未然,对质量做的好的个人给予重奖,同时对质量差的个人予以重罚,切实让那些认真履职、工作业绩好的干部职工得到实惠,增强员工的工作责任心,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上下一体的防范格局,确保产品质量。

6、正确引导基层班组,做好质量“三检”工作

做好质量“三检”制度的关键就是要让各工序的班组明白自己应该自检及互检些什么内容,这就要求根据各班组的性质制定不同的检查内容。比如该工序的班组在自检的时候主要检查的内容是: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是否有遗漏的现象;是否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完成工序质量的合格性。在互检这一环节,下一工序的作业班组主要检查的内容是:上一工序所形成的现状是否影响本道工序的实施;如果影响应及时提出并配合及时整改。而“专检”主要是根据工艺、图纸及规范的要求,对所完成的工序进行检查验收,这一环节主要靠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另外过程控制非常重要,有些质量缺陷一旦形成,整改起来非常困难,且整改效果不一定特别理想。

5.安全监督检查执行汇报材料 篇五

州纪检委各位领导:

你们好!首先,对各位领导莅临我公司了解监察相关工作情况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下面我将2015年各级安监部门到我公司监督检查情况做以简要汇报。

一、各级安监部门监督检查方式及工作作风 1.检查方式

全面贯彻执行“四不两直”方式:即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情况,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健全安全生产制度情况,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和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加强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教育培训、应急管理等安全基础工作情况,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等。

2.工作作风

各级检查部门领导都以身作则,带头发扬劳模精神,给企业出实策、鼓实劲、办实事,不图虚名,不务虚功,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四风”等问题。以更大的力度、更扎实的作风、更严厉的要求,强化隐患整改,彻底消除隐患。

二、安全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在监督检查中各级执法部门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求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对可能引发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责令停产停业停建。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严格按照“四个一律”要求执行,依法依规严厉处罚。每次检查,都会填写检查情况表,详细记录检查时间、被检查单位的名称、检查人员、发现的隐患问题、提出的整改要求以及被检查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并要求被检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每次检查结束后,召开检查会议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并通报有关政府和部门,跟踪督办。

今年各级安全监督检查对我公司主要提出安全隐患问题以现场跑、冒、滴、漏,部分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项目为主,现我公司除SIS系统的设置正在落实整改外,其他项目均已整改完毕。2015年各级开展隐患排查情况如下:

1.2015年县环保局及管委会工业园区组织安全生产联合检查,共提出2项问题。

2.2015年6月10号园区安监局、县安监局组织安全生产联合检查,共提出5项问题。

3.2015年7月17号县园区安监局组织安全生产联合检查,共提出6项问题。

4.2015年8月17号州安监局组织专家会同县安监局安全检查,提出16项问题。

5.2015年8月19号县管委会安监局组织8个政府部门进行安全生产联合检查,共提出35项问题。

6.2015年8月28日自治区安监局危化处组织专家会同轮台县安监局检查,提出11项问题。

7.2015年9月30号县消防大队检查,提出2项问题,并对宿舍楼自动消防设施不能投用进行罚款5000元。

8.2015年10月12号州安监局组织专家会同轮台县安监局对8月17号安全检查提出的问题进行复查。

三、各级安监部门监督指导工作公司取得的成效

2015年在各级安监部门的监督指导工作下,我公司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内部隐患排查,严格落实各级安全责任,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等,本公司安全工作取得了显著进步,基础工作进一步务实,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明显提高,实现了全年安全生产目标“0”事故。

尊敬的各位领导,安全工作是一切工作的基础,是企业永恒的主题。我们将继续严格执行自治区、州、县三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安排,始终把安全生产当作“人命关天”的头等大事来对待,秉承“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理念,切实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坚决防止麻痹松懈的思想。

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尽管我们在安全生产方面做了一定的工作,但仍有一些薄弱环节,我们真诚欢迎各位领导,给我们提出宝贵意见,对存在的问题我们将认真组织整改,不断改进我们的工作、提升我们的安全管理水平,为全疆建设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新疆凯涟捷石化有限公司

安环质检部 2015年11月11号

各级安监部门到企业执法情况说明

6.执行监督申请书 篇六

(××××)……执监……号

申诉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

(以上写明申诉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诉人×××不服××××人民法院(××××)……号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举行听证的,写明:)并于××××年××月××日举行了听证,申诉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写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写明本案申诉之前的执行情况)

×××称,……(写明申诉请求和理由)。×××称,……(写明意见)。

本院查明,……(写明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写明争议焦点,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对申诉请求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号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的申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29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申诉请求。

××× 审

××× 审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

【说明】

7.浅析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 篇七

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进行监督是有法律依据的, 让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行为进行监督首先要明确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进行监督的权力。笔者认为要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监督权, 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法》第14条进行解释, 规定民事审判活动应从广义上理解, 其应当包括民事执行活动, 这样就可以赋予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的权力, 使其能够有效实施监督。在赋予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权的基础上, 我们要对监督的范围、方式和程序进行具体的完善。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

检察监督的范围首先取决于执行程序涉及的内容。理论上一般认为, 民事执行活动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执行决定, 即决定采取执行措施、决定执行程序的开始、停止和结束;二是执行裁定, 即对民事执行活动出现的异议进行的裁决;三是执行实施, 即具体执行措施的采取。目前比较普遍的看法认为, 执行决定、执行裁定和执行实施都在检察监督的范围之内。执行行为包括的三个方面内容相联系, 执行中的违法行为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执行依据违法。执行必须以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为依据, 否则即是违法执行。如法院错误执行了未发生法律效力或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包括执行了正在上诉期的判决、裁定, 或执行了当事人案外达成的和解书, 或执行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仲裁机构制作的裁决书等。2.执行裁决违法。执行裁决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争执的解决, 其本质上属于司法审判活动。法院作出的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裁定和决定, 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违反法律规定的, 构成执行裁决违法。其包括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确有错误;人民法院在民事裁判执行过程中做出的对当事人采取拘留、罚款的强制措施的决定确有错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 作出的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措施的裁定确有错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其他裁定确有错误等。3.执行措施违法。包括违反法定程序采取执行措施;采取的执行措施违背了生效民事判决中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滥用执行措施, 给当事人或案外人造成侵害或损失的等。4.执行人员有严重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包括执行人员在民事执行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 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 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关联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或者利用执行权力实施犯罪行为等。5.执行人员怠于执行或消极执行。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而执行人员怠于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消极行为。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

关于民事执行监督的方式选择, 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监督方式应该和监督内容相一致;二是监督方式应该体现监督机关职权的特点;三是监督方式要限定在监督的权限之内;四是监督方式的采用要考虑能不能实现监督效果。

基于这样的考虑, 民事执行监督的常规方式应包括:

1. 抗诉。

适用对象是执行依据违法, 这属于常规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如果发现确有错误, 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其中的生效裁判当然包括作为执行依据的裁判;执行裁决错误, 主要通过启动再审的方式进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的规定, 其中的生效裁判还应当包括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 其仍然可以通过抗诉的方式进行监督。

2. 检察建议书。

检察建议书仅适用于轻微程序违法案件及执行中某些明显不当的执行行为。轻微程序违法案件具体主要是程序违法案件, 包括执行程序权利义务告知程序不到位, 采取强制措施时制作笔录不符合程序要件等, 不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及诉讼权利行使的违法行为。不当执行行为, 主要涉及执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尽量做到公平、合理。所以对于轻微违法案件及不合理案件, 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检察建议书的形式纠正其轻微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

3. 纠正违法通知书。

适用对象是执行实施中的违法行为以及执行人员怠于执行或消极执行行为, 对于执行人员怠于执行或消极执行行为通过纠正违法通知的形式督促法院的执行人员及时进行执行工作,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执行中的违法行为又可分为轻微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轻微违法行为通过检察建议书的形式进行监督, 对于严重违法的由发出书面的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形式进行监督。那么如何界定哪些是严重违法行为呢?这需要根据执行行为的性质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两个因素综合予以判断。首先, 从行为性质看, 凡是能够直接影响执行利害关系人的实体权利的违法执行行为, 如拒绝执行, 执行强制措施违法法律等。其次, 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影响执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或使其受到非法侵害, 具体为利害关系人财产被减少或者人身受到非法限制或剥夺。与之相配套的制度, 首先应当要求人民法院纠正错误, 并弥补利害关系人的损失, 需要承担国家赔偿的要承当赔偿责任, 并将处理结果通知检察机关;其次如果人民法院认为其执行行为不违法, 应说明理由, 理由不成立的, 检察机关可会同上级机关一起督促纠正。

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程序

关于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进行检察监督的程序的启动, 在实践中的做法主要是在当事人申请或者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由于执行活动的标的具有私权性质, 当事人对私权享有处分权, 包括对实体权利的处分权和程序权利的处分权, 处分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也同样应当得到体现与贯彻执行。为了避免造成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不当干预以及妨碍执行程序高效运行, 执行活动中的检察监督应当以当事人提出申请为前提, 检察机关不得主动启动监督程序。

除此之外, 笔者认为, 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在案件的执行阶段检察机关也应当进行监督。理由是检察机关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维护者, 其有权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案件进行监督, 对于这种监督笔者认为这可以作为检察机关监督程序启动由当事人申请或申诉的例外情况存在, 由检察机关主动启动监督程序。

摘要:针对我国目前一些地方存在的“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 立法和司法已经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改革和实践, 但是缺乏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内容, 这也是产生执行难执行乱的原因之一。本文试通过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提出见解, 以期对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制度的建立有所裨益。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程序

参考文献

[1].陈云龙.检察视野下的诉讼制度研究[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11 (1) .

[2].何小敏.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职能管见[J].人民检察.2004, (1) .

[3].梁烁.关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思考[J].现代经济信息.2009, (22) .

[4].邵世星.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制度化[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9, (6) .

8.浅议我国预算执行监督问题 篇八

关键词:预算体系 执行监督

一、我国预算监督体系的缺陷

(一)预算执行事前监督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预算执行监督不力与预算编制的质量不高有密切关系。首先,预算的编制时间短,预算收支相关信息资料收集掌握不完备、不准确,使得预算编制与实际需要差别较大,从而导致预算执行时的频繁调整,增加了预算监督的难度。其次,预算编制过于粗放,透明度低,其中只列有使用方向的条目,没有收支明细表和详细说明,内容不够细化,无法进行实质性监督。除此之外,人大对预算草案的审议,是预算执行监督的重要部分,但是由于我國的基本国情,导致我国人大以对预算草案的审议方式对预算进行审查监督有很大的局限性。

(二)预算执行期间缺乏有效监督

1999年预算改革以来,人大,尤其是一些地方的人大开始越来越多地介入预算过程。但由于在体制上没有真正理顺人大与党委的关系,政府也缺乏合作的动机,在现行的人大代表制度下人大代表缺乏足够的动机与时间进行预算监督,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法律制度也不完善,人大的组织能力还比较低。

我国预算年度采用历年制,而现在全国人代会一般在3月召开,这意味着,这段时间里预算执行出现了空挡,影响到对预算执行的监督。

(三)预算执行事后监督不完善

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我国预算执行审计环境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现行国家审计体制的弊端日渐显露出来。我国审计机关设置属于行政型审计模式,与立法模式审计相比,审计的独立性不够,目前审计机关定位于政府职能部门,隶属于政府管理,成为政府的“内部审计”,同时审计结果公示要经政府同意,因此会导致社会公众处于信息严重不对称的地位;审计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无法完全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不能有效地保证独立开展工作;我国国家审计具有一定的行政处理、处罚权,这在扩大审计署权力的同时,为滥用职权等腐败现象埋下隐患。

(四)预算执行存在法律空挡

目前我国涉及有关财政监督的《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往往是原则性的,操作性不强;《审计法实施条例》和《监督法》对预算监督中的相关问题虽做出了一些规定,但在一定程度上也有支离破碎之嫌。

二、优化我国预算执行监督体系的建议

(一)加强预算执行事前监督管理

首先,调整预算编制时间。预算编制需要收集大量的实际数据,针对我国具体情况,可以将预算编制时间提前以保证预算编制与实际情况相符。

其次,细化预算项目。预算编制的进一步细化能够提高预算透明度,让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预算内容,更有效地对政府预算进行监督。2010年第一次“公开中央部门预算”已取得突破性进展,此举启动了为政府财政预算公开化改革的破冰之旅。但这与改革的最终目标还有一定差距,根据公布的预算表,公众只能了解到部门的总支出及大致领域,无法掌握具体支出流向。因此我们既要乐观看待预算公开化改革,也要积极采取措施,防止预算公开化改革形式化。

同是,要完善人大预算草案审议。一方面,适当延长各级人大对预算草案的审议时间,可以在人大正式召开前,针对预算草案部分提前向人大相关机构公开;另一方面,应更快更多地培养吸纳专业人才进行细致的预算审议审查工作,并对人大代表进行相关的专业培训,提高专业性。

(二)建立有效的预算执行期间监督

强化人大对预算的审查监督,是建立预算执行期间监督的有效途径。首先,应尽快制定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对人大审查监督预算的范围界定、内容、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明确规定,增强其实际操作性。其次,应适当借鉴世界各国经验,把各级审计机关与各级人大挂钩,借助审计手段加强对预算的监督,以促进人大对预算审查监督的专业化、科学化。

(三)完善预算执行事后监督

1.改革审计体制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民主与法治进程的不断进步以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日趋完善,在公共财政建设的背景下,我国审计体制改革已经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其一,调整审计隶属关系,确保审计监督独立性。其二,绩效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并重。以使国家审计能够更有效地全方位发挥监督作用。其三,建立和完善审计结果公示制度。

2.加强审计机关监管

审计机关及其人员由于工作的特殊性,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诱惑,能够坚决坚持原则不仅依靠审计人员自身的自我道德约束,还要靠制度和监管才能实现。在具体方式上,可以参照监督国家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方式,由人大来监督“审计权”的行使。

(四)加快完善预算监督法律法规建设

必须建立起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我国国家审计大环境相符合的配套财政监督体系法律法规。一方面应加快预算监督法制化步伐;另一方面还应加大预算监督处罚力度,强化预算执行中的法律责任。在拓展和完善相关法律中对预算执行不当行为处罚规定的同时,必须有法必依,遏制法律执行软化的现象。

参考文献:

[1]李炳鉴.政府预算管理学[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2]李军.建立有效的政府预算监督机制[J].北方经贸,2009年第1期

[3]李艳辉.加强预算执行监督的对策思考[J].教育管理,2008年第12期

[4]王金秀,陈志勇.国家预算管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5]马骏.中国公共预算改革理性化与民主化[M].中央编译出版社2005年版

9.执行监督申请书 篇九

《国土资源部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国土资发〔2011〕63号已于近日印发。我局明确按照《意见》要求,积极发挥招拍挂在市场配置土地资源中的作用,完善商品住房用地预申请制度、土地交易平台、土地出让合同,积极探索招拍挂出让方式创新,保持地价平稳合理调整。《意见》明确,市、县在向社会公布住房用地出让计划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拟出让地块、地段的规划和土地使用条件,完善商品住房用地出让预申请制度。在公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划拨用地时,一并向社会公示申请用地单位,接受社会监督。

《意见》肯定了“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商品住房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和“土地利用综合条件最佳”等四种招拍挂创新做法,我局按照丹棱实际,选择恰当的土地出让方式和政策,落实政府促进土地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有效合理调整房价地价,保障民生,稳定市场预期的目标。

《意见》要求,完善土地交易平台,积极推行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网上挂牌出让方式。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网上发布出让公告信息,明确土地开发利用、竞买人资格和违约处罚等条件,组织网上报价竞价并确定竞得人。

10.执行监督申请书 篇十

中 华 全 国 总 工 会

关于印发《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一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工会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3年4月25日 工审会字[200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经审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中国金融工会经审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经审会:

《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下一级工会经费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工会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经全国总工会十三届经费审查委员会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原则同意,印发实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含县级)工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是指经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并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和上级工会批准的上一经费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四条 工会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由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经审会办公室)承担。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依法对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向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提交审计结果。

第五条 审计依据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工会有关规章制度;

(三)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并经同级工会委员会(或常委会)和上级工会批准的上一工会经费预算。

第六条 审计内容

(一)预算收入执行情况。包括:

⒈拨交经费收入(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⒉事业收入(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

⒊上级补助收入(上级工会拨入的经常费补助、回拨补助、专项补助、其他补助等);

⒋政府或行政补助收入(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机关行政拨给工会的各种补助);

⒌投资收益(工会经费投资所取得的收益); ⒍其他收入。

(二)预算支出执行情况。包括:

⒈职工活动费支出(职工教育活动、文体活动、宣传活动、其他活动); ⒉事业支出(工会对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的预算拨款、补助和对非独立核算的所属事业单位的各项开支);

⒊工会业务费支出(培训费、会议费、专项业务费、外事费、其他); ⒋工会行政费支出(人事费、公务费、修缮费、购置费、其他);

⒌专项资金支出(专项工程、单台件在5万元以上的专项设备购置和专项维修);

⒍补助下级支出(经常费补助、回拨补助、专项补助、其他补助等); ⒎其他支出(按规定计提的增收留成基金、财务专用基金等); ⒏上解经费支出(按规定比例上解上级工会的经费)。

(三)投资、借款情况。

(四)滚存经费结余情况。第七条 审计程序

(一)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编制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同级工会预算执行部门(以下简称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通知书3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提供以下审计资料:

⒈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⒉对下级工会拨款、补助批文;

⒊投资及借款申请书、协议书或合同书;

⒋财务部门对机关及事业单位经费收支预算的批复和各项补助的批复; ⒌有关财务开支规定、办法及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工作,并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实施承诺。

(二)审计组按照本办法第五、六条要求实施审计。通过审查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存款、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人员询问等方式,取得证明材料。

(三)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向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提出审计报告。

(四)审计报告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无特殊情况,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五)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意见进一步核实,根据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必要修改。

(六)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审核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发送被审计单位。

(七)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意见书后,应当在30日内将整改结果送经费审查委员会或经审会办公室。

(八)经审会办公室出具的审计意见书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的整改结果,应当报经费审查委员会,作为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依据。

第八条 审计意见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二)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评价;

(三)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意见、建议;

(四)经费审查委员会要求报告的其他内容。第九条 审计时间

对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包括拨入直属事业单位的经费使用情况的审计,一般于终了30天后进行。具体时间由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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