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报告委托协议(通用8篇)
1.清算报告委托协议 篇一
可行性研究报告撰写服务
委托协议书
湖南大洲置业有限公司
湖南力源土地房地产估价资咨询有限公司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五日制
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协议书
委托方(甲方): 湖南大洲置业有限公司
受托方(乙方):湖南力源土地房地产估价资咨询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撰写长沙市望城三00农贸市场(暂定名文
源商贸城)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深度要求等同于可行性研究报告(以
下简称报告)等咨询服务。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提供可研所涉及立项核准、节能审查、环评批复的相关
文件和投资(融资)的相关资料。
2、甲方负责委托过程中提供必要的相关资料。
3、甲方负责按协议规定方式付款。
乙方责任:
1、乙方负责协议涉及的报告的具体策划撰写实施。
2、乙方严格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做好该项目的保密工作。
3、乙方应按照协议规定方式、时间交付协议涉及的报告文件。
4、乙方为甲方提供精装印刷版四份、电子版壹份。
5、乙方将在协议签订后负责对其出具的报告进行必要的修改。
二、违约责任
1、甲方应负责及时提供撰写所需的必要资料,如出现问题延误交付
或导致协议涉及的融资文件不能完成,甲方负责其后果。
2、如果签约后某一方单独违约,拒不履行协议所规定的责任,将按
照协议金额的百分之百进行惩罚。
3、如因乙方疏忽出现商业机密泄露问题,乙方应承担其后果,并赔
偿委托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4、乙方应按照进度安排执行写作计划,如果无故拖延交稿时间应承
担其后果,并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5、甲方修改和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总体编撰时间之内。
6、如果甲方不按协议规定时间付款,乙方有权终止协议并停止写作。
三、编制撰写费用及付款方式:
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
知》(计价格【1999】1283号)精神,充分参考同行业现行收费标准,湖南
力源土地房地产估价资咨询有限公司结合委托项目实际情况,经过充分和
慎重考虑,本次编制 完成报告总计费用实收总额为10000元人民币,大写
壹万元整。
第一期付款为项目应收总金额的30%,合计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
元整,在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后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第二期付款为项目应收总金额的70%,合计人民币7000元,大写柒仟
元整,在乙方交付报告终稿、电子版及费用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
如甲方中途中断委托请求,甲方则应按实际情况去付相应的服务费。
四、文件交付标准
1、所编撰的文件应符合国际标准的架构,无丢项漏项。具体架构可
提供附件。
2、结构明确、条理清晰。
3、错别字发生比例不得大于万分之三。
4、翻译水平达到行业公允的水平。
五、协议纠纷的解决方式
协议执行中如果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
不能协商解决,双方同意提交当地仲裁委员会按其规则进行仲裁。
六、其它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附上公司营业执照及咨询资质等证件。协
议履行期间,双方均不得随意更改或解除协议。
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公平友好的原则共同协商,以书
面形式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补充条款
九、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从正式签订之日起生效。
委托方(盖章):湖南大洲置业有限公司 受托方:湖南力源土地房地产估价资咨
代表人签字:
签定日期:
协议签定地:文源路
电话:
询有限公司 代表人签字: 签定日期: 协议签定地:文源路 电话:
2.工程清算协议 篇二
甲方:
乙方:
现乙方在甲方所承包施工的所有工程及零星工程等工作内容已全部完工,甲乙双方根据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已认真、完全履行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所完成的工作内容、数量、单价、价款、机械、材料消耗数量、甲乙双方往来帐款及其它项目进行清算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劳务价款:
1、工程数量:经甲、乙双方共同现场收方,乙方完成工程数量及工程项目以现场收方为准,零星项目由甲方领导及各部门确认为准,数量计算准确无误。
2、工程单价:工程单价以合同单价为准,新增项目单价由甲方核算确定。依据性强,甲乙双方均无异议。
3、工程价款:
1)、截止2014年01月28日止,乙方在甲方所属标段内(11#、13#楼)完成的工程劳务价款共计¥1101334元(清算单、现场收方记录见后附件),经甲乙双方认真核对,工程(劳务)价款计算正确无误。
2)、支付给乙方预付计量款为:¥1054567元。经乙方与甲方财务部门核对,中期支付款额正确无误。
3)、累计维修费扣款:¥14417元。经乙方与甲方物业部门核对,维修扣款正确无误。
4)、累计工程期间安全奖罚款扣款:¥8345元,其中:安全帽罚款¥450元。经甲乙双方认真核对,其他扣款正确无误。
5)、累计扣除工程质保金:¥24005元。甲方双方均同意按此金额扣
款,并与在甲方工程交工验收扣除保修费用后1年内无息退还。
6)、经甲乙双方同意退回工程期间安全帽罚款扣款50%:¥225元。
7):本次清算甲方还应支付乙方工程款为:《1)-2)-3)-4)+6)》=¥24230元。
二、双方的债权债务:
1、乙方对外债权及债务(对工人工资、设备租赁费、在外购物赊帐等),乙方自行处理结清,否则,由此引起的纠纷及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2、乙方对外债权及债务乙方自行处理结清,由此引起的纠纷及一切后果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三、付款方式:乙方在办理完清洁算后,甲方将一次性支付上述工程尾款计币24230元。
四、本次清算为最终决算,乙方不得再与甲方有任何的经济关系,乙方承诺:工程项目、数量、单价、价款以及合同外的其他事宜均已核算完毕,正确无误,无任何遗留事宜。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甲、乙双方签字后即生效,原双方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纪要、通知、补偿协议等自动失效,本协议待双方履行完义务后自动解除。
项目经理:乙方代表:
3.债务清算协议书 篇三
乙方:*****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数年前曾先后以个人、企业名义或者以其他人第三人、代理人的名义在房地产项目建设以及其他项目建设等方面进行过多次不同层次不同方式的业务合作,由于多方原因,双方没有及时了结经济手续,加上年久遗忘,导致相关具体的账务处理缺少直接证据,为解决这个问题,经双方充分协商,就双方陈旧账务处理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陈旧债务处理意见:双方一直同意一次性处理多年沉积的债务问题。
第二条 陈旧债务处理结果: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币大写:******元,小写¥*******元的资金用于清偿陈旧债务。
第三条 陈旧债务范围:
自本签订之日前双方以本人名义或者以各自企业名义在各种合作业务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应收应付款项、利润分成、服务费用、向对方表达馈赠的承诺所生产的财产、资金转移债务;
双方以本人、各自企业名义或以代理人名义与对方达成意向、承诺等各种口头协议,口头承诺所产生的各种债权债务;
双方以本人、各自企业以及其他自然人、企业、经济组织为一方与对方达成的口头约定、口头承诺所涉及到的各种资金给付;
其他不论任何原因所涉及双方个人或双方控股、双方代理企业、经济组织之间在财产、资金单向或双向支付的一切债务。
本协议签订前双方相互帮忙等感情因素投入可能导致产生的感情债务,也一并清算完毕。
第四条 陈旧债务处理效力:本次达成生效后,双方原有的沉积债务一次清算完毕。
第五条 陈旧债务一次清算完毕的法律意义是:
自本协议书生效后各方不得对本协议书第三条所涉及范围内的债务再次提出求偿。
在本协议书第三条所涉及债务范围内所产生的其他债务,由各方自行用自有资金处理,与对方无关,一方不介入对方内部或合作方内部纠纷处理,也不承担应当由对方内部利益分配纠纷的后续偿还责任。
第六条 本协议书签订后天之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款项。甲方款项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后甲方履行本清算协议书的法律义务履行完毕,本清算协议书正式生效。
第七条 本协议书效力范围:
时间效力范围: ****年**月**日以前的双方或双方代表各自关联方与对方在经济活动
过程中产生的所有经济债务。
当事人效力范围;双方作为自然人之间、一方自然人与对方所代表企业、经济活动组织之间、双方作为企业、经济活动组织代表之间所签订、达成的书面、口头协议所产生的所有经济债务。
第八条 双方承诺:
双方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签订本清算协议书的资格。
本协议书签订后对****年**月**日以前所产生的各种债权不予追偿,完全放弃;
双方均取得代表本协议书清算范围内各种利益主体的债权清偿授权。除非在本协议书所规定的清偿范围内与一方所代表的其他相关方有与对方签订的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否则,对方有权利对相关方的债权追偿予以拒绝。
如果债权方相关的一方通过法律程序就本协议书约定范围内的债权提出追偿并获得法院支持,与债权一方同享债权的`本协议书当事人应该对相关债权人的债权清偿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
甲方签字:
4.的股东清算协议书 篇四
甲 方:
住 址:
身份证号:
乙 方:
住 址: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因共同投资设立 (以下简称“公司”)事宜,特在友好协商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拟设立的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性质。
1.公司名称:
2.住 所:
3.法定代表人:
4.注册资本:万元.
5.经营范围:化妆品
6.性 质:有限责任公司, 甲、乙双方各以其注册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及其出资入股情况
公司由甲、乙双方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总投资额为510万元,包括启动资金和注册资金两部分,其中:
1.启动资金10万元。
(1)甲方出资3.5万元,占启动资金的35%;
(2)乙方出资3.5万元,占启动资金的35%;
(3)丙方出资3万元,占启动资金的30%;
(4)该启动资金主要用于公司前期开支,包括租赁,装修,购买办公设备等,如有剩余作为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股东不得撤回.
(5)在公司账户开立前,该启动资金存放于甲、乙双方共同指定的临时账户(开户行: 账号: ),公司开业后,该临时账户内的余款将转入公司账户.
(6) 甲、乙双方均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3日内将各应支付的启动资金转入上述临时账户.
2.注册资金(本) 500万元。
(1)甲方出资175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35%;
(2)乙方出资175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35%;
(3)丙方出资15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30%;
三、公司管理及职能分工。
1.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和监事,任期三年.
2.甲方为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1)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
(2)根据公司运营需要招聘员工(财务会计人员须由甲乙丙三方共同聘任);
(3)审批日常事项(涉及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须按本协议第三条第5款处理;甲方财务审批权限为2000元人民币以下,超过该权限数额的,须经甲乙丙三方共同签字认可,方可执行);
(4)如遇突发紧急事件,甲方无法及时联系乙方、丙方,甲方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下可先行决策,乙方、丙方不得有异议;
(5)公司日常经营需要的其他职责.
3.乙方担任公司的监事,具体负责:
(1)对甲方的运营管理进行必要的协助;
(2)检查公司财务;
(3)监督甲方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4.甲方的工资报酬为3000元/月,乙方的工资报酬为3000元/月,均从临时账户或公司账户中支付。(公司所有在职人员工资按考勤制度发放工资,具体工资增长核定甲乙丙三方根据公司发展情况协商决定。公司员工为处理公司事务所产生的差旅费用按月结算,实报实销,相关报销需提供发票或者其他凭证,由甲方签字确认后方可报销)
5.重大事项处理
遇有如下重大事项,须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或者甲、乙双方其中两
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1)拟由公司为股东,为其他企业、个人提供担保的;
(2)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3)《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于上述重大事项的决策,甲、乙双方意见不一致的,在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原则下,按如下方式处理:由甲方行使最终决策权 。
6.除上述重大事项需要讨论外,三方一致同意,每月进行一次的股东例行会议,对公司上阶段经营情况进行总结,并对公司下阶段的运营进行计划部署。
四、资金,财务管理。
1.公司成立前,资金由临时账户统一收支,并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管和使用,一方对另一方资金使用有异议的,另一方须给出合理解释,否则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赔偿损失.
2.公司成立后,资金将由开立的公司账户统一收支,财务统一交由三方共同聘任的财务会计人员处理;公司账目应做到日清月结,并及时提供相关报表交甲、乙双方共同签字认可后备案。
五、盈亏分配。
1.利润和亏损, 甲、乙双方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享和承担.
2.公司税后利润,在弥补公司上一年度亏损,并提取法定公积金(税后利润的20%)后,方可进行股东分红.股东分红的具体制度为:
(1)分红的时间:每年分红一次,即每年的1月1日分取上个年度利润;
(2)分红的数额为:上个年度税后剩余利润的80%,三方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
(3)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累计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可不再提取。
六、转股或退股的约定。
1.转股:公司成立起叁年内,股东不得转让股权.自第肆年起,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股东可进行股权转让,此时未转让方对拟转让股权享有优先受让权;
若拟将股份转让予第三方的,第三方的资金、管理能力等条件不得低
于转让方,且应另行征得未转让方的同意;
转让方违反上述约定转让股权的`,转让无效,转让方应向未转让方支付违约金 20000 元。
2.退股:
(1)一方股东,须先清偿其对公司的个人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该股东向公司借款,该股东行为使公司遭受损失而须向公司赔偿等)且征得其他方股东的书面同意后,方可退股,否则退股无效,拟退股方仍应享受和承担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2)股东退股:
若公司有盈利,则公司总盈利部分的60%将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另外40%作为公司的资产折旧费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分红后,退股方方可将其原总投资额退回。若公司无盈利,则公司现有总资产的80%将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另外20%作为公司的资产折旧费用,退股方不得要求分配。此种情况下,退股方不得再要求退回其原总投资.
股东退股时,公司尚有未收回的账款、呆账、坏账等,甲、乙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未收回的账款、呆账、坏账等均不计入利润,待今后收回后按实际出资比例再行分配。
(3)任何时候退股均以现金结算。
(4)因一方退股导致公司性质发生改变的,退股方应负责办理退股后的变更登记事宜。
3.增资:若公司储备资金不足,需要增资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增加出资,若全体股东同意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其他的增资办法;若增加第三方入股的,第三方应承认本协议内容并分享和承担本协议下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入股事宜须征得全体股东的一致同意。
七、协议的解除或终止。
1.发生以下情形,本协议即终止:(1)公司因客观原因未能设立;(2)公司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3)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4)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解除后:(1) 甲、乙双方共同进行清算,必要时可聘请中立方参与清算;(2)若清算后有剩余,甲乙双方须在公司清偿全部债务后,方可要求返还出资,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3)若清算后有亏损,各方以出资比例分担,遇有股东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各方以出资比例偿还。
八、违约责任。
1.任一方违反协议约定,未足额,按时缴付出资的,须在 30日内补足,由此造成公司未能如期成立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向公司和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2.除上述出资违约外,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须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20000 元。
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
九、其他。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三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约定中涉及甲、乙双方内部权利义务的,若与公司章程不一致,以本协议为准。
3.因本协议发生争议, 甲、乙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将争议提交至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4.本协议一式叁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清算报告委托协议 篇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本公司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并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XXXX报》向社会发布注销公告,限45日内告知债权人清算债权债务。并于XXXX年XX月XX日成立清算组。组长XX成员XX、XX、XX截止XXXX年XX月XX日法定期限内,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算完毕。股东的股本金XXXX万元,全部退还原股东。
XXXXXXXX有限公司注销清算已结束,并于XXXX年XX月XX日召开股东会(已于XXXX年XX月XX日口头通知各股东),会议地址:XXXXXXXXX(公司办公室)出席人:XX、XX、XX、XX。共X人,主持人执行董事XX表决形式,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会议议程,对公司清算报告予以确认,经股东会研究,对以上议案均持赞成票,无反对票和弃权票,并决议如下:
公司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清算报告所列的清算事项准确无误、合法、有效。一致通过清算组所作的清算报告。公司债权债务如有遗漏由公司股东承担。
清算组成员签字:
股东签字:
XXXXXX有限公司
6.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代理协议 篇六
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代理协议
特别提示:中国工商银行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努力为客户提供专业化、高质量的金融服务。在签订本合同之前,特提请客户充分了解工商银行提供的相关金融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自主决定是否选择相关金融服务。
委托人:
名称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受托人:
名称 负责人 住所
委托人在此委托受托人办理一般委托贷款业务,即委托人提供贷款资金,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指定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并协助收回贷款。委托人和受托人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章 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提供委托资金。委托资金应由委托人自主支配并且来源合法。委托人应在贷款发放之前将委托资金划入在受托人处开立的委托资金专户。
第二条 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事宜,并与受托人、借款人签订《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应具有合法的借款主体资格;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委托资金的额度;贷款利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及中国人民银行等国家有权机构规定。外币委托贷款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条 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是否实行担保。若实行担保,委托人应对借款人选择的担保人或担保物进行确定,对担保的合法性和可靠性等进行审查并自行承担担保手续的有关公证、登记等费用。委托受托人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
第四条 委托人应在委托资金额度内委托受托人发放委托贷款,不得要求受托人超额度放贷。委托人在发放委托贷款前向受托人签发《一般委托贷款通知书》。通知书应载明:委托贷款合同号、币种、金额、利率、借款人及账户、确认的担保方式及担保人等内容。
第五条 委托人同意对委托贷款展期的,应提前15天通知受托人,并与受托人、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原贷款有担保的,委托人需提前10天通知担保人与受托人续签担保合同。
第六条 委托人应自行承担委托贷款的风险,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受托人承担贷款风 险。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利息或其他费用,委托人不得要求受托人承担偿付责任。
第七条 对于发生委托贷款在结息日未能收到利息或还款期未收到还款资金的,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向借款人催收,并提供催收记录和催收结果。
第八条 委托人可以自行监督管理借款人对委托贷款使用,也可以委托受托人监督管理借款人对委托贷款的使用。具体方式在《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
第九条 委托人应按一般委托贷款金额、期限、约定手续费率向受托人支付手续费。本协议项下一般委托贷款的约定手续费率为月手续费率 ‰;手续费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为。手续费支付不以借款人是否按期还本付息为条件。
第十条 委托人按照以下第【】种方式向受托人支付上述费用: 含税价格 不含税价格
若为不含税价格的,委托人支付的最终费用还应包含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确定。
第十一条 委托人可自行监督借款人对委托贷款资金的使用,也可委托受托人监督,包括:监督借款人对贷款的使用是否符合《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规定用途、监督项目执行情况、协助监督借款人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协助监督保证人的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协助督促抵押人妥善保管抵押物、协助保管质押物和权利凭证。除此之外,委托人如对监督事项还有其他特别要求的,应在《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第十三条“其他特别监督事项(或有)”中明确监督内容和监督措施。委托人应就特别监督事项向受托人另行支付手续费,手续费计收标准为:,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为。
第十二条 委托人因借款人违反《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其收取罚息的,委托人应就罚息额度另行向受托人支付手续费。手续费的计收标准为:,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为:。
第十三条 对逾期的委托贷款,委托人要求受托人代为起诉借款人的,应出具书面文件。因借款人破产,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配合清偿资产、收回贷款。
第十四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委托贷款,委托人应书面通知受托人不再履行《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代理协议》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同意受托人等额冲销委托资金和一般委托贷款。委托人停止支付手续费。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当承担并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本协议项下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担保手续中的公证、登记费用;办理诉讼事务中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 费;追索担保人或处置担保物的费用及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
委托人声明
(一)本委托是委托人的自主行为,委托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二)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并为委托人自主支配;
(三)委托人和指定的借款人身份合法;
(四)委托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委托贷款不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即以贷款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品投资以及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五)一切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二章 受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受托人根据本协议与委托人、借款人签订《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第十八条 一般委托贷款实行担保并由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担保事宜的,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与有关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并将担保合同交由委托人认可和出具书面意见。有关担保合同的公证、登记费用由委托人预付和承担,受托人不予垫付。
第十九条 受托人收到委托资金后,要为委托人开设一般委托贷款账户,用于核算一般委托贷款的发放、收回和计息。受托人应按照《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与《一般委托贷款通知书》的要求,在指定的贷款发放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对委托人要求受托人超出委托资金额度发放委托贷款的受托人有权拒绝发放。第二十条 受托人接到委托人的一般委托贷款展期通知后,应与委托人、借款人签订展期协议;若展期贷款是担保贷款的,须接到委托人续签担保合同的通知后,与担保人续签担保合同,才能办理展期手续。
第二十一条 受托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提供有关材料对本协议项下一般委托贷款用途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对委托人为上市公司的,上市公司应出具董事会决议或其他授权文件,并承诺所委托的一般委托贷款对上市公司的其他股东不构成利益损害。
对一般委托贷款用途的合法性存有疑问的,受托人可不予办理。
第二十二条 受托人办理的异地一般委托贷款业务,可以将有关事务转委托给借款人所在地的中国工商银行营业机构办理。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中国工商银行其他营业机构的行 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受托人应在每笔一般委托贷款结息日期前3个工作日或贷款到期前10个工作日,通过电话、传真、公函、短信等形式提示借款人按时支付利息或到期还本付息,并做好通知记录,协助委托人按期收回贷款本息。受托人每次收回贷款本息后,应在 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应得款项如数划入委托资金专户。
第二十四条 受托人办理一般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或代理委托人指定借款人,不接受没有指定借款人的一般委托贷款,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和用途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一般委托贷款。
第二十五条 一般委托贷款到期,借款人未按时归还的,受托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借款人催收。一般委托贷款采取保证方式的,受托人应在保证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保证人催收。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委托人书面指示受托人起诉的,受托人应按指示办理有关诉讼事务;委托人未书面指示受托人起诉的,受托人无义务对借款人起诉。
第二十七条 受托人收到委托人提供的其与借款人一致同意提前还款的书面通知后,应停止计收提前还款部分对应的手续费。因借款人破产或其他原因无法收回委托贷款的,受托人可根据委托人的书面通知解除委托代理关系,不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停止计收手续费,等额冲销委托贷款和委托资金。如果受托人未收到委托人书面通知,受托人有权在委托贷款逾期满六个月后(若贷款展期,则在展期逾期满六个月后),视为死账进行销户,一切责任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受托人在办理一般委托贷款业务中,应将贷款发放、管理、收回(或催收、诉讼)的办理情况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尤其是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以及出现的任何可能或足以影响委托贷款安全的重大事项,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根据委托人指示采取适当的措施。
第三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委托资金来源、贷款对象、用途不合法等因素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条 委托人未按时支付手续费的,委托人应就未支付部分按每日 %的标准向受托人支付违约金。对委托人拖欠的手续费和违约金,受托人可从委托人账户直接扣收 或从借款人偿还的委托贷款本息直接抵扣。
第三十一条 受托人未按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和《一般委托贷款通知书》的要求发放委托贷款,导致委托人发生损失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受托人向借款人收回贷款本息后,未按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的《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划转,导致委托人发生损失的,受托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增值税特别约定
(一)委托人要求受托人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先在受托人办理信息登记,登记信息包括委托人全称、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和账号。委托人应确保提供给受托人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受托人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具体要求由受托人通过网点通知或网站公告等发布。
(二)委托人自行领取增值税发票的,需向受托人提供加盖印章的授权委托书,指定领取人,并明确领取人身份证号等信息,由指定领取人凭身份证原件领取增值税发票;指定领取人发生变更的,委托人需重新向受托人出具加盖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选择邮寄方式收取增值税发票的,还应提供准确无误且可送达的邮寄信息,若邮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受托人。
(三)因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等不可抗力或税务机关原因导致受托人不能及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受托人有权延迟开票,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增值税发票被委托人领取后或受托人交由第三方邮递后发生发票丢失、破损或逾期等非受托人原因,导致委托人无法收到增值税发票相应联次或逾期无法抵扣的,受托人不负责赔偿委托人相关经济损失。
(五)由于发生销售退回、应税服务中止或开票有误、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需要开具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规定需要由委托人向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应由委托人向税务机关提交《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待税务机关审核并通知受托人后,受托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如本协议确定的协议价格为含税价格,在协议履行期间,如遇国家税率调整,受托人有权根据国家税率变化调整本协议约定价格。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中委托代理期限自本协议生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委托代理期限内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的委托贷款业务,均以本协议为准,每次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无需另行签署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代理期限到期后,在委托代理期限内已经按照本协议办理的委托贷款业务应继续按照本协议和《一般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
第三十五条 解决协议纠纷的方式。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可选择以下第 种处理方式:
(一)由 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 仲裁;
(二)由受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三十六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本条款不得与其他条款相抵触,不得影响当事人之间实质性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金融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协议自委托人、受托人加盖公章,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项下的各方权利义务实现/履行完毕后,本协议自动失效。
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委托人执一份,受托人持两份。
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受托人(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7.公司清算报告 篇七
公司系有限公司,由、和(填公司的股东,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组建,于年月日登记注册,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经营
期限年,经营范围:。根据本公司年月日
公司股东会决议,本清算组自年月日正式成立,现将本清算组成立后开展的清算工作报告如下:
一、清算工作的步骤
1、本清算组自月日正式成立,由担任组长,担任副组
长。清算期自年月日开始,自年月日结束。
2、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经营终止日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账面情况进行了审计并
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公司注销可以不进行专项审计]
3、公司在清算期内已妥然补偿(安置)公司员工;无拖欠职工工资及养老金情况。
二、公告情况
公司清算组根据《公司法》规定,于年月日在《》上刊登了清算
公告。
三.、资产及负债清理情况
1、截止清算基准日年公司共有资产其中货币资金
元,应收帐款元,固定资产净值元,无形资产元,(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列
举资产类科目);负债元,其中:其他应付款元,应付福利费元,应
交税金元,预提费用余额元(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列举负债类科目);净资产元。
2、资产清理情况:(比如:清算基准日的应收帐款余额为元,除收回元外,公司将无法回收的应
收帐款转为清算损失;固定资产净额为元,公司以元的价格转让
给公司,无形资产账面余额为元,公司以元的价格转让给公司,支付的转让环节相关税金元转为清算损失。)
如:清算基准日的其他应付款余额为元,除债权人申报偿付元外,公司将
无法支付的其他应付款(应付职工教育经费)元转为清算收益;对清算期末无需
支付的应付福利费元转入了清算收益;清算开始日的预提费用余额为元,预提应支付的审计费后其余额为元,预提的审计费计入清算费用,应交税金元已全部上交税务部门,至此本公司的债务已经全部清偿完毕,若有未清偿的债务由股东按
出资比例承担。
4、清算期发生清算费用共计元。
5元;抵减清算开始日的所有者权益后,剩余财产(或公司亏损)为元。
四、清算剩余财产分配(或公司亏损承担)情况
公司对剩余(或亏损)元,经股东协商同意,按各自实际出资比例分配(或分担)。其中:股东分得元,股东分得元。
五、其他事项说明
1、公司已办理了国税与地税的税务注销登记。
2、公司档案已由股东会决议委托
特此报告
公司清算组
年月日
8.清算评估报告 篇八
葫德恒所评字[2010]第22号
目 录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声………………………………………………(1)
二、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3)
三、资产评估报告书正…………………………………………………(6)(一)委托方、债务人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6)(二)评估目的…………………………………………………………………(8)(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目 录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声…………………………………………………(1)
二、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3)
三、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6)(一)委托方、债务人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6)(二)评估目的………………………………………………………………(8)(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8)(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9)(五)评估基准日……………………………………………………………(9)(六)评估依据………………………………………………………………(9)(七)评估方法………………………………………………………………(11)(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11)(九)评估假设………………………………………………………………(12)(十)评估结论………………………………………………………………(13)(十一)特别事项说明………………………………………………………(13)(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16)(十三)评估报告日…………………………………………………………(16)
四、附件
评 估 师 声 明
我们郑重声明:
1、就注册资产评估师所知,评估报告中陈述的事项是客观的。
2、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对象中没有现存的或预期的利益,同时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没有个人利益关系,对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3、评估报告的分析和结论是在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原则基础上形成的,仅在评估报告设定的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上成立。
4、评估结论仅在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基准日有效。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根据评估基准日后的资产状况和市场变化情况合理确定评估报告使用期限。
5、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评估机构具备本评估业务所需的执业资质和相关专业评估经验。除已在评估报告中披露的运用评估机构或专家的工作外,评估过程中没有运用其他评估机构或专家的工作成果。
6、注册资产评估师本人及业务助理人员对评估对象进行了现场勘查。
7、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目的是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并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8、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9、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了必要的关注,但不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做任何形式的保证。
10、评估报告的使用仅限于评估报告中载明的评估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评估机构无关。
关于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资产评估报告书
葫德恒所评字[2010]第22 号
摘 要
葫芦岛德恒资产评估事务所接受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运用法定或公允的方法及程序,对债务人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申报破产清算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在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及有关人员协助下,评估人员对委估资产进行了实地查看与核对,同时进行了必要的市场调研,并在充分考虑快速变现以及我们认为需要实施的其它评估方法及程序,对委估资产在2010 年3 月31 日所表现的清算价值做出公允反映,现将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评估目的:为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了解委托评估资产的强制清算价值(以强制拍卖为目的)提供参考依据。
二、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债务人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在评估基准日2010 年3 月31 日申报破产清算的资产。
三、价值类型及其定义:由于是破产清算评估(以强制拍卖为目的),故本评估项目采用的价值类型为清算价值。
清算价值是指在评估对象处于被迫出售、快速变现等非正常市场条件下的 价值估计数额。
四、评估基准日:2010 年3 月31 日
五、评估方法:清算价格法
六、评估报告的有效期:2010 年3 月31 日起至2011 年3 月30 日止。
七、评估结论:2010 年3 月31 日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31,441.44 万元。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10 年3 月31 日
单位:人民币万元 资产名称
账面价值
调整后帐面值
评估值
增减值
增减率 流动资产 1,467.10 1,467.10 458.80-1,008.30-68.73 长期投资 3,822.99 3,822.99 1,667.08-2,155.91-56.39 固定资产 47,920.76 47,920.76 13,005.56-34,915.19-72.86 其中:在建工程 6,812.63 6,812.63 1,993.38-4,819.25-70.74 建筑物 7,913.09 7,913.09 4,567.78-3,345.30-42.28 设备 32,500.75 32,500.75 6,278.32-26,222.43-80.68 无形资产 35,008.62 35,008.62 16,309.99-18,698.64-53.41 其中:土地使用权33,903.95 33,903.95 16,217.95-17,686.01-52.17 资产总计 88,219.47 88,219.47 31,441.44-56,778.03-64.36
上述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中的账面价值是经审计后的结果。本报告专为委托人所使用,并为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而作,未经本所同意,不得向委托方和评估报告审查部门之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除依据法律需公开的情形外,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的媒体上。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书全文。(此页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
法定代表人:李锦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李锦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肖忠
关于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资产评估报告书
葫德恒所评字[2010]第22 号
葫芦岛德恒资产评估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华天管理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运用法定或公允的方法及程序,对债务人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申报破产清算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在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及有关人员协助下,评估人员对委估资产进行了实地查看与核对,同时进行了必要的市场调研,并在充分考虑快速变现以及我们认为需要实施的其它评估方法及程序,对委估资产在2010 年3 月31日所表现的清算价值做出公允反映,现将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债务人(被破产公司)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㈠委托方
根据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 年4 月1 日作出[(2010)葫民二破字第00002 号]《决定书》,指定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故本次评估的委托方为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的管理人。
㈡债务人(被破产公司)
1、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简介
名 称: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实业”)住 所:葫芦岛国家专利技术园区,法定代表人:张继明,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实收资本:人民币贰亿元,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营业执照号码:***。
经营范围:三氯乙稀;二氯乙烷;聚氯乙稀(中间产品氯乙稀);盐酸;乙炔(溶于介质的)的生产(有效期至2012 年5 月19 日);水泥销售;普通货物运输(有效期至2010 年3 月14 日);自有资产租赁;非等级土木工程建筑、施工;室内装饰、设计;机械加工;出劳务。(境外劳务除外,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经营)。
华天实业成立于2007 年3 月26 日(根据葫芦岛市人民政府葫政[2007]14号文件“关于成立葫芦岛华天实业有限公司的批复”),由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投资500 万元人民币。并经辽宁金信会计师事务所辽金信验字[2007]第10 号验资报告验证。同年根据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葫国资[2007]52 号文件“关于华天公司与聚氯乙烯公司合并有关事宜的批复”,将聚氯乙烯公司并入华天实业,并经辽宁金信会计师事务所辽金信验字[2007]第48 号验资报告验证,将华天实业资本公积19500 万元转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2008 年根据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葫国资[2008]61 号“关于同意无偿划转资产的批复”批准,将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葫芦岛锦化聚氯乙烯有限公司的资产和债务全部无偿划拨给华天实业,划拨基准日为2008 年11 月30 日,并于2009 年1 月将葫芦岛锦化聚氯乙烯有限公司的财务报表并入华天实业。2010 年3 月26 日葫芦岛市商业银行站前支行以华天实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华天实业进行破产清算,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 年3 月31 日通知被申请人华天实业,被申请人华天实业表示没有异议。依据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葫民二破字第00002 号,华天实业进入破产程序。
华天实业下设财务部及聚氯乙烯分公司二个部门。共有5 个子公司,其中全资子公司1 个:锦化节能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控股公司1 个:葫芦岛锦化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投资所占比例:60%),3 个参股公司分别为葫芦岛百盛钛业有限公司(投资所占比例:20%)、葫芦岛锦明化工有限公司(投资所占比例:30%)及葫芦岛锦丰乙烯有限公司(投资所占比例:23%),截止2010 年3月31 日,华天实业共有人员1201 人,其中本科学历人员74 人,大专学历人员209 人,中专学历人员26 人,中专以下学历人员有892 人。
华天实业生产的主要产品是聚氯乙烯,2007 年生产量为56,698 吨,2008年生产量为27,937 吨,2009 年生产量为13,311 吨,2010 年1-3 月生产量为7,780 吨,其生产量呈现逐年下降趋势。
2、近三年的资产及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0 年3 月31 日 2009 年12 月31 日 2008 年12 月31 日 2007 年12 月31 日
资产 94,533.22 103,018.96 180,582.16 144,070.35 负债 192,779.54 191,024.27 171,309.91 116.822.61 净资产-98,246.32-88,005.31 9,272.25 27,247.74 项目 2010 年3 月 2009 2008 2007 主营业务收入 6,931.17 12,221.76 23,289.97 34,497.05 利润总额-9,287.72-17,722.93-16,697.93 1,321.52 净利润-9,287.72-18,301.13-17,305.67 2,281.34
上述的2007 年、2008 年、2009 年财务数据是经辽宁金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后出具的结果。报告号分别为辽金信审字[2008]第59 号、辽金信审字[2009]第32 号、辽金信审字[2010]第25 号。2010 年3 月的数据是经辽宁华清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后的结果,报告号为辽华清会专审字[2010]第86 号。
㈢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除委托方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使用评估报告的使用者外,本次评估无其他报告使用者。
二、评估目的:为华天管理人了解委托评估资产的强制清算价值(以强制
拍卖为目的)提供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华天实业在评估基准日2010 年3 月31 日申报破产清算的资产。
评估范围主要有以下几部分:
1、流动资产账面价值1,467.10 万元,全部是存货。
2、非流动资产账面价值86,752.37 万元,其中包括: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房
屋建筑物、构筑物、机器设备、车辆、)、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土地及其他无形资产。
评估的具体范围以资产评估申报表为基础,凡列入表内并已核实的上述资产均在本次评估范围之内。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由于本次评估目的是破产清算评估,故采用的价值类型为清算价值。清算价值是指在评估对象处于被迫出售、快速变现等非正常市场条件下的价值估计数额。
由于资产清偿变现的原因不同,变现时限不同,资产变现的自身条件也不同,从而使清算价格又有了强制清算价格、有序清算价格和续用清算价格三种不同的形式。根据法院的委托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本次评估是以强制清算价格为假设前提。
强制清算价格,指资产所有者在短期内失去对资产的控制和支配权,按快速迫售变现的办法清偿债务。这种强制既有来自法律和合同的强制约束力要求变现清偿的压力,又有快速变现的时间压力。在快速变现条件下,资产公平市场是不存在的,因而,强制清算价格与现行市价有很大的数量差距。
五、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评估基准日为2010 年3 月31 日。是依据(2010)葫民二破字第00002 号《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同时考虑与评估目的计划实现日较接近,经委托人确认后选择本基准日作为评估基准日。
六、评估依据
本所在本次评估工作中所遵循的国家、地方和部门的法律、法规以及评估中参考的文件资料主要有:
(一)评估工作行为依据
1、资产评估委托书;
2、(2010)葫民二破字第00002 号《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二)评估法规依据
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 号令);
2、《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 号);
3、国资委2005 年第12 号令《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9 月1 日);
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01]102 号);
5、原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23 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三)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3、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
4、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
5、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
6、资产评估准则—评估底稿;
7、资产评估准则—机器设备;
8、资产评估准则—不动产;
9、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
10、《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
11、《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四)产权依据
1、土地使用权证及他项权证复印件;
2、房产他项产权证复印件;
3、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4、评估人员收集的其他权属资料。(五)取价依据
1、全国资产评估参数资料选编(财政部财产评估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房地产估价规范》(GB/T 50291-1999);
4、建设部颁发的《房屋建筑物完损等级和评定标准》;
5、《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国家计委建设部(2002)10 号 文);
6、《工程建设监理有关规定》(国家物价局、建设部(92)价费字479 号文);
7、《资产评估常用数据与参数手册》;8、1997 年国家六部委《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9、2000 年国家经贸委等《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 号文);
10、《机电产品报价手册》2010 年版(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
11、葫芦岛市建设单位综合收费标准;
12、葫芦岛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10.3);13、2010 机电产品价格信息查询系统;
14、其他评估相关资料。
七、评估方法
本次评估是为华天管理人了解委托评估资产的强制清算价值(以强制拍卖为目的)提供价值参考依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对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资产评估采用清算价格法确定评估值。
清算价格法的评估是对委估资产充分综合考虑影响资产价值及变现能力的各种因素后确定的清算价值。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本次评估工作是自2010 年4 月10 日起至2010 年6 月18 日,整个评估工作分五个阶段。
(一)接受委托阶段
本所接受委托,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评估目的,并且明确了评估对象和范围,商定评估基准日为2010 年3 月31 日,拟定了评估方案,与委托方签订了业务约定书。
(二)前期准备工作阶段
本阶段主要工作是:选派资产评估先遣人员进驻,根据行业的特点制订资产评估前期工作计划,并根据资产评估的要求和本所资产评估工作的需要,向华天实业布置填报资产评估申报表,协助华天实业进行资产评估的申报工作;同时了解企业及委估资产的情况,收集资产评估所需文件、资料;制订资产评估工作计划。
(三)现场评估阶段
根据评估有关原则和规定,评估人员对评估范围内的实物资产进行了价值评估并关注产权状况,具体步骤如下:
1、听取企业有关人员对企业情况以及委估资产历史、现状的介绍;
2、对企业填报的资产评估申报表进行征询、鉴别,并与企业有关的财务记录数据进行核对,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解,并请企业进行修改;
3、进入现场,对资产评估申报表的内容进行核实,并对资产状况进行查看、记录。与资产管理人员进行交谈,了解申报的资产经营、管理状况;
4、根据委估资产的实际状况和特点,确定相应的评估方法;
5、查阅委估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等会计资料;
6、调阅企业设备运行记录、维修及事故记录等有关资料;
7、开展市场调查;
8、对企业实物资产进行评估,计算评估价值。
(四)评估汇总
根据资产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工作,确认评估工作中没有发生重评和漏评的情况,根据汇总分析情况,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调整、修改和完善。
(五)提交报告阶段
起草资产评估报告书,向委托方提交初步资产评估结果;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充分的解释,在得到初步意见时进行必要的调整和修改;经过三级审核,向委托方提交正式资产评估报告书。
九、评估假设
1、本报告所列示的评估结论仅供委托方为破产清算(以强制拍卖)之评估目的使用,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2、报告评估结论是在委托方及债务人(被破产方)出具的承诺函,提供的全部资料是客观、真实、正确的,华天实业管理人出具的相关调查报告真实可信条件下做出的;
3、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关于企业所属行业的基本政策外部经济环境无重大变化假设;
4、国家税收政策、货币政策不变假设。
十、评估结论
在实施了上述资产评估程序和方法后,华天实业破产清算申报的委估资产在2010 年3 月31 日所表现的清算价值反映如下:华天实业资产账面值为88,219.47 万元、调整后账面值为88,219.47 万元、评估值为31,441.44 万元。
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
评估基准日:2010 年3 月31 日
单位:人民币万元 资产名称
账面价值
调整后帐面值
评估值
增减值
增减率 流动资产
1,467.10
1,467.10
458.80
-1,008.30-68.73 长期投资 3,822.99 3,822.99 1,667.08-2,155.91-56.39 固定资产 47,920.76 47,920.76 13,005.56-34,915.19-72.86 其中:在建工程 6,812.63 6,812.63 1,993.38-4,819.25-70.74 建筑物 7,913.09 7,913.09 4,567.78-3,345.30-42.28 设备 32,500.75 32,500.75 6,278.32-26,222.43-80.68 无形资产 35,008.62 35,008.62 16,309.99-18,698.64-53.41 其中:土地使用权33,903.95 33,903.95 16,217.95-17,686.01-52.17 资产总计 88,219.47 88,219.47 31,441.44-56,778.03-64.36
上述资产评估结果汇总表中的账面价值是经审计后的结果。本报告专为委托人所使用,并为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而作,未经本所同意,不得向委托方和评估报告审查部门之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除依据法律需公开的情形外,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的媒体上。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1、华天实业本次评估共申报机器设备3,092 项(其中包括:盘盈211 项,盘亏373 项),抵押给银行的设备共计1,375 项,其中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化工支行413 项,抵押给葫芦岛市商业银行站前支行962 项机器设备。
2、华天实业本次评估共申报构筑物60 项,已拆除5 项,盘盈3 项。共有19 项抵押给银行,其中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化工支行5项。抵押给葫芦岛市商业银行站前支行14 项。
3、华天实业本次评估共申报房屋350 项,面积合计:179,702.87平方米(包括投资子公司的1 项房屋,该项房屋所有权人没有进行变更,面积为2,032.64平方米),已拆除36 项,面积为:12,790.78平方米(包括:无房屋产权证8 项,有房屋产权证28 项),盘盈47 项,面积为:23,699.19平方米。305 项房屋抵押给银行及葫芦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面积合计为153,862.29平方米。
4、华天实业共申报土地使用权32 项,面积合计942,521.63平方米,有1项没有抵押,面积为70,899平方米。其他31 项已抵押给银行及葫芦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抵押面积合计为871,622.63平方米。
5、华天实业共申报车辆13 项,提供了9 项机动车行驶证,其他4 项由于年久失修车辆检验不合格,故无法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已提供的9 项机动车行驶证,有2 项所有人为葫芦岛锦丰乙烯有限公司,有6 项所有人为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其中有5 项没有年检),有1 项所有人为葫芦岛锦化公路运输有限公司。
6、华天实业资产抵押情况共有5 笔担保抵押借款,被担保人: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第1 笔担保抵押借款,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化工支行。借款合同号:GL-2009-010 号;抵押合同号:DY-2009-010;抵押类型:担保抵押;被担保人: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借款金额:人民币5,650 万元整;借款期限:12 个月,即从2009 年5 月27 日起至2010 年5 月26 日。抵押物为: 413 项机器设备及5 项构筑物。第2 笔担保抵押借款,抵押给葫芦岛市商业银行站前支行。借款合同号:2009 年流贷字第0420090205275 号;抵押合同号:2009 年抵字第20090205275号;抵押类型:担保抵押;被担保人: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借款金额:人民币10,500 万无;借款期限:12 个月,即从2009 年2 月5 日起至2010 年2 月5 日。抵押物为:962 项机器设备、14 项构筑物、2 项房屋(面积为373.60,该2 项房屋属于重复抵押)及143 项房屋(面积为58,019.32平方米)。第3 笔担保抵押借款,抵押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化工支行。借款合同共分4 笔,合同号分别为:GL-2008-011,GL-2008-012,GL-2008-013,GL-2008-014;抵押合同号: 抵押-2009-HLD-022,抵押-2009-HLD-023;抵押类型:担保抵押;被担保人: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借款金额4 笔合计:人民币6,900 万元整;借款期限分别为:2008 年9 月18 日起至2009 年9 月1 日,2008 年9 月18 日起至2009 年9 月4 日,2008 年9 月18日起至2009 年9 月10 日,2008 年9 月18 日起至2009 年9 月15 日。抵押物为:78 项房屋(面积为51,607.35平方米)及2 项土地使用权(面积为96,383.10平方米)。第4 笔担保抵押借款,借款抵押给葫芦岛市商业银行站前支行。借款合同号: 2008 年流贷字第0420081231242
号;
抵押合同号:
2008
年抵字第20081231312-20081231313 号;抵押类型:担保抵押;被担保人: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借款金额:人民币1,000 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08 年12 月31 日起至2009 年11 月27 日。抵押物为:2 项房屋(面积为408平方米)及土地使用权有1 项(面积为45,643.30平方米)。第5 笔担保抵押借款,借款抵押给葫芦岛市商业银行站前支行。借款合同号: 2008 年流贷字第0420081219239 号;抵押合同号: 2008 年保字第20081219239 号;抵押类型:担保抵押;被担保人:锦化化工集团氯碱股份有限公司;借款金额:人民币1,000 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08 年12 月19 日起至2009 年11 月21 日。抵押物为: 9 项房屋(面积为8,814.16平方米)。共有4 笔抵押借款,借款单位:华天实业。第1 笔借款抵押,借款抵押给葫芦岛市商业银行站前支行。借款合同号:2009 年流贷字第0420090121274 号;抵押合同号: 2009 年抵押字第20090121357-20090121358 号;担保方式:抵押;借款人:华天实业;借款金额:人民币3,000 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09 年1 月21 日起至2009 年7 月20日。抵押物为:15 项房屋(面积为9,492.49平方米)及土地使用权有2 项(面积为82,466.70平方米)。第2 笔借款抵押,借款抵押给葫芦岛市商业银行站前支行。借款合同号:20201058、20201059、20201060、20201061、20201062、20201063;抵押合同号: 2009 年银字第20091013342 1-6 号;担保方式:抵押;借款人:华天实业;借款金额:人民币6,000 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09 年10 月14 日起至2010 年4 月14 日。抵押物为:55 项房屋(面积为23,945.97平方米)及土地使用权有3 项(面积为61,266.80平方米)。第3 笔借款抵押给葫芦岛市商业银行站前支行的土地使用权有22 项,面积为555,385.13平方米。借款合同号:2007 年中长期字第103-105 号;抵押合同号: 2007 年中长期字第103-105 号;担保方式:抵押;借款人:华天实业;借款金额:人民币18,000 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07 年10 月19 日起至2010年10 月19 日。第4 笔借款抵押给葫芦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该项抵押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借款金额:2,000 万元整,借款期限为6 月,即从2009 年3 月27 日起至2009 年9 月25 日,抵押物:3 项房屋(面积为:1,575平方米)及1 项土地使用权(面积为30,477.60平方米)。以上特别事项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提请评估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1、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评估结果有效期为1 年,即从2010 年3 月31 日至2011 年3 月30 日。
2、发生评估基准日期后重大事项时,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论。在本次评估结果有效期内若资产数量发生变化,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评估值进行相应调整。
3、在评估基准日期后,且评估结果有效期内若资产数量、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资产评估价格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值;若资产价格的调整方法简单、易于操作时,可由委托方在资产实际作价时进行相应调整。
4、本评估结论仅供委托方为前述评估目的使用,评估报告书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许可本评估机构不会随意向他人提供或公开。
十三、评估报告日
本评估报告的提出日期为2010 年6 月18 日。(此页以下无正文)法定代表人:李锦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李锦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肖忠 葫芦岛德恒评估事务所
附
件
1、资产评估委托书;
2、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3、债务人(被破产企业)营业执照;
4、委托方及债务人(被破产企业)的承诺函;
5、评估机构承诺函;
6、评估机构及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资质、资格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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