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访的现状(8篇)
1.我国信访的现状 篇一
我国信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措施
在我国的司法体系还不够完善、社会正义的维护和各种权利制衡不尽人意、相关改革还不到位的情况下,信访制度作为一种救济性的制度安排,对于维护群众利益、疏导社会矛盾来说是必要而又合理的。
一、信访制度的价值和意义
1、信访是人民群众政治参与、利益表达的制度性方式,也是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的重要手段。当前,信访制度已成为人民代表大会之外人民群众表达意愿、参政议政、实施民主监督的一种最直接、最常用、制度性的群众性利益表达渠道。
2、信访是个体权利对公共权力的控制,是公民监督行政权力、司法权力的有效途径。信访制度则是党发动人民群众监督地方基层干部的有效手段和途径。同时,信访制度也是反映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情况的一种主要渠道,是反腐倡廉的重要信息源。
3、信访制度是党和政府及其负责人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社情民意的一种制度化形式。群众信访是各级领导机关及其负责人联系群众、了解社会情况和民间信息的重要渠道。信访制度,通过群众反映问题,政府调查后予以解决,能实现“为人民服务”的承诺,体现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关系。
4、信访制度深化政权合法性,维护社会稳定。群众来信来访,体现了共产党政权与民间社会的交流与互动,反映了社会对政权的认同状况。同时,信访作为一种常规制度的出现则反映了共产党人调和、消解社会矛盾的努力,有利于实现政治稳定,建立政权合法性。
二、当前我国信访制度存在的问题
1、信访体制不顺,机构庞杂,缺乏整体系统性
信访工作责任制不明确,信访部门责重权轻,对产生信访事项的机关督促的力度不够,工作效率、效能低;对因行政不作为或侵犯群众利益引发越级信访的行政行为缺乏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由于各级信访机构在没有任何监督下对信访案件层层转办,导致信访不断升级,中央有关部门受理信访量直线上升。由于信访机构林立,而缺少统领机关,而整个系统缺乏统一协调的机制,缺乏统一的计算机联网,信息不共享,信访者一个问题可能同时找几个机构,得到的答复和解决方案可能不一样,各机构推来推去,信访人投诉无门,只能在各信访机构之间来回跑动。
2、信访功能错位,人治色彩浓厚,消解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 信访制度本质应该是收集和传达老百姓民意的一种制度设计,但现在却成了老百姓优于其他行政救济甚至国家司法救济而选择的一种救济方式。信访功能错位带来的直接后果有两个:一是信访机构承受了太大的社会责任;另一个严重后果是国家的司法权威遭到消解。
信访制度虽然在现阶段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但我们必须承认的是:在实际操作中,信访制度作用的发挥与主管领导的“个人意志”具有较强的联系;社会问题和矛盾能否解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管领导是否关注以及处理措施是否有力。这种浓厚的“人治”色彩与我国的法治建设的长远目标是极不相容的。
3、信访程序缺失,立案不规范,终结机制不完善
现行信访制度在程序上存在重大缺失,立案和答复均具有十分的随意性。但由于信访量特别是进京上访的人不断增加,影响到社会稳定,中央为了强化各级领导的责任,建立了“各级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求各级党委、政府“一把手”负总责,分 2 管领导负主要责任,直管领导负直接责任,对因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领导不负责,发生较大规模的连续到省委、省政府集体上访或到北京上访,对社会稳定和正常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这样就迫使地方党政想尽一切办法压制民众进京上访。
信访终结机制不完善,一部分持过高或无理要求的信访人在信访部门结案后仍然继续来信来访,纠缠不休。
三、完善和规范信访制度的措施
信访问题是我国经济、政治、社会问题的综合体现,只有将信访制度改革与整个社会体制改革结合起来,积极、谨慎推进民主政治建设,完善公民参与政治制度,解决贫穷、贫富差距过大、腐败和社会不公正。各级党委和政府正确履行职责,着力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完善就业服务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救助体系,坚决防止和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才是治本之策。
1、改革信访工作考评机制
新《信访条例》明文规定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但对于“绩效”没有做出准确的界定。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客观上是为了督促各地政府做好工作,尽量把问题解决在基层。但是,如果单纯地把上访人数多少、上访重大事件多少作为考评官员的一个依据,这就不可能摆脱地方政府在对待上访这个问题上的“两难”境地。地方政府官员如果从自身升迁的角度考虑,就会想办法把上访控制在本地区范围内,阻止群众越级上访。因此,要真正做好信访工作,维护公民的合法信访权益,除了各地各部门把工作做好做实,让百姓真正满意,减少上访事件以外,还必须改革现行信访考评制度,以问题最终解决的数量和质量为依据去考评官员,这样不仅维护了信访者的合法权益,也对各地政府及信访受理部门起到监督作用。
2、推进司法独立,树立司法权威
当今世界已普遍把司法作为权利纠纷的终极性处理机制,信访人必须是在穷尽司法途径的前提下才可以走上信访之路。如果司法裁判的权威在强化信访工作中退居次要地位,这将是中国法治的悲哀。因此第一必须真正落实法院的独立审判权,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应充分尊重法院的宪法地位;第二,作为司法机关不仅要努力做到实体公正,还要做到程序合法;第三,要对民众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提高其法律意识;第四,还应注重研究信访制度本身的法理基础,使其在我国特殊的国情背景下,与现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监察等专项法律制度相衔接、相配套;第五,在信访中引入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服务组织及人员的专业技术特长对于信访人依法摆脱困境会有很大的帮助,会很大程度地降低信访的社会成本。
3、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信访责任,加大解决信访问题的力度 信访问题的根源在于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决策和执行中损害或没有满足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信访工作责任和解决信访问题的关键也在各级党政领导及其工作部门。
一是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信访事项原则上由事发地党委和政府解决,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和未激化之时,不能将矛盾推给上级党委和政府。超过事发地党委、政府职责和解决能力的,可由其上一级党委、政府协调解决。
二是做到谁主管,谁负责。在明确信访事项归各级党委、政府之后,进一步落实到党政主管部门。信访人所反映问题的党政主管部门应当承担具体办理责任,不能把问题推给党委和政府。
三是加强信访机构和各级党委、政府机构的权力,使其真正有能力而且坚持做到依法、及时、就地帮助上访人解决和处理问题。高度重视初访,提高处理信访问题的效率,迅速、快捷地在当地解决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不能一推了之或把所有矛盾引向信访机构,让小事酿成大事,小矛盾酿成大矛盾。
4、切实发挥作用的人大制度的作用
作为我们国家理论上的最高权力机关,它的制度程序设计本来是最有力于监督政府,传达民意的,可在上访时很少有人会去找各级人大去反映问题。
5、整合各种社会矛盾调处机构,规范信访部门职能权力 加强各种社会矛盾调处机构的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定期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发挥信访部门的协调督促检查功能,分流泄洪,真正形成党政统一领导、信访部门督促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大信访”格局。
6、畅通信访渠道,实行阳光信访
一是党政机关要做到信息公开,实行阳光信访。二是运用现代化的信息手段,不断开辟新的信访渠道,建立信访工作信息系统。国家信访局可充分运用现有政府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各级党委政府立法司法机关可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实现上下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2008年11月
2.我国信访的现状 篇二
一、我国信访工作现状
(一) 信访工作理念有待更新
目前, 我国的信访工作观念比较陈旧, 直接影响到信访工作的稳定发展。由于信访部门多数员工的思想陈旧, 其并没真正地意识到信访工作的重要作用。而且, 在实际的工作中, 并没有正确的指导思想指导其工作, 以至于信访工作目标实现率较低。
(二) 信访案件处理时间滞后
在对信访案件进行处理的过程中, 工作人员常常存在拖沓的问题。尽管, 信访机构较多, 但是, 由于信访案件处理效率过低, 导致信访案件滞留严重, 以至于越来越“堆积如山”, 产生这一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信访机构之间的协调性差。国内的多数信访机构尽管属于行政机构, 但是地位较低, 并且, 机构通常设置的比较分散, 所以, 当信访案件涉及到多个平行部门时, 很容易出现“处理真空地带”, 并常出现部门间相互推诿情况。
(三) 信访部门的权责缺乏均衡性
信访部门的权责均衡性不强, 以至于信访工作的稳定性较差。在很多信访部门中, 信访工作人员的职责与其可以使用的权利常常出现无法匹配的状况。尽管其可以接受各方面的信访案件, 但是, 却在很多方面并没有权利处理案件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这也是很多群众对信访热衷, 再到失望的重要原因。在这一情况下, 很多群众选择越级上访, 但是, 常常导致上访者与地方政府截访拉锯战持久存在。
(四) 信访机制尚待进一步完善
信访工作的难度不断增加, 从某种层面上讲, 与信访机制不完善有很大关系。相对于公检法机关, 信访途径是被公众认为最为便利的途径, 其能够以最快的速度将人民的现实问题反映出来。同时, 信访稳定发展亦是企业发展的重要根本。所以, 社会中的很多问题人民都倾向于信访, 这其中亦是包括一些不合理的信访内容, 以至于信访资源被严重浪费, 严重地影响到信访的办事效率。而很多群众在不了解流程的情况下, 对某一件信访案件不断上访, 更加增添了信访工作的难度。由此可知, 信访机制仍存在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并迫切需要尽快解决。
二、提高信访工作质量的有效途径
(一) 加强领导责任机制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 社会中的各类矛盾问题日益凸显, 以至于信访案件不断增多, 如果不能及时、高效地加以解决, 很容易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团结。信访工作效率不高与领导对信访工作的认识度不够具有一定的关联, 为了更好地提高有关领导对信访工作的重视, 应该着重加强领导责任机制的制定与落实。作为信访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应该定期或不定期地听取信访工作汇报, 并对现有的信访形势进行认真分析, 给出有效的解决措施。当超出自身权限时, 应该主动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 力争帮助群众早日解决问题, 同时, 还要及时告知群众处理流程以及正在执行的环节的执行情况。
(二) 信访案件及时受理
尽管信访工作任务重, 时间紧, 相关的工作人员亦是应该严格落实各个工作环节。首先, 要明确基层信访单位。只有将基层的信访单位明确了, 才能够将信访事项落到实处。其次, 当基层信访部门已经对受理的信访案件做出处理意见时, 如果信访者并不认可解决意见, 必须允许其逐级上访, 但是, 需要落实两极终结制。最后, 对越级进行的信访案件, 需要在做好信访人员维稳工作的同时及时请求上级的答复并获得处理意见;另外, 在受理信访案件的时候, 对于无理上访行为应不予受理。
(三) 落实责任奖惩机制
通过对信访工作的评定、考核和奖惩, 从制度上、机制上解决制约信访工作效率的难题, 全面提高信访稳定工作的水平, 政府机构可以成立信访稳定考核小组, 严格奖惩, 狠抓制度落实, 同时将考核结果纳入思想政治工作的量化考核, 公布考核结果, 并将其工作成绩与职位调动挂钩。
(四) 完善稳定预警机制
首先, 要建立健全的信息报告制度。进一步畅通渠道、理顺关系, 及时掌握信访稳定工作动态;其次, 建立矛盾排查化解制度。科学构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 了解群众真实思想的同时积极解决问题;再次, 为及时对已办结的信访案件进行整理、归类和汇总, 还应建立健全信访回访制度, 制订详细的回访方案, 巩固信访工作效果。
三、结论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 各省市之间的贫富差距、城乡经济差距以及各行业之间的工资差距不断拉大, 加之工业污染给环境带来的严重影响已经影响到人民的工作以及生活质量, 这些无形中加剧了各个层面之间的矛盾。从而导致现今的信访量与日俱增。然而, 信访工作在诸多因素的影响下, 很难高效、全面地解决信访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引起了社会的强烈不满。加强我国信访工作质量已经成为我国政府当前重要任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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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颜克伟.当前信访制度的困境及创新[J].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 2010 (02) .
3.新时期我国信访制度的完善 篇三
【关键词】信访;存在问题;中外比较;完善
一、信访制度的概念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釆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其中,公民包括被依法剥夺人身自由和被依法判处刑罚的其他公民。信访的形式包括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信访的内容包括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投诉请求。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工作的基本程序为:信访事项的提出、信访事项的受理、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而信访制度,是指公民个人或群体以书信、电子邮件、走访、电话、传真等参与形式与国家的政党、政府、社团、人大、司法、政协、社区、企事业单位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人员接触,以反映情况,表达自身意见,吁请解决问题,有关信访工作机构或人员采用一定的方式进行处理的一种制度。2014年2月,中央要求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增强办理透明度。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实行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建立网下办理、网上流转的群众信访事项办理程序,实现办理过程和结果可查询、可跟踪、可督办、可评价,增强透明度和公正性。
二、我国信访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信访制度缺乏法律规制
我国现行法律还未对信访案件的处理程序作以明确的规定,各地信访机构的职能和权力及运作方式也不统一,受地方干预较大,缺乏独立性。即便信访机构把案件批转下级机关或有关部门处理,有些机关和部门往往拖着不办,甚至藉此惩治信访人,导致涉法涉诉信访趋多,危害司法权威与司法独立。信访制度应该是公民进行政治参与和实现国家民主法治的途径。[1]但在众多弱势群体认为,信访机构等同于法院和政府,导致信访量持高不下,众多的涉法、涉诉信访易形成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预,从而导致对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的冲击。
(二)、信访工作运行机制不合理
现行的信访机制是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及相关职能部门都设有信访机构。但这些信访机构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隶属关系,中央信访机构对地方信访机构及中央各部门信访机构之间的管制协调能力十分有限,缺乏强制约束力。各级信访机构地位低下,缺乏解决问题的有效资源和实际权力,而信访的指向往往是掌握党政司法权力的官员,却让没有权力的信访部门出面处理,把信访部门当成了解决问题的责任主体,出现权责错位。信访受理机制不合理,还导致“截访”情形严重,信访制度作为国家管理社会的一种方式,一方面鼓励群众进行信访,另一方面又强调稳定压倒一切,强化基层信访工作责任制,要求切实将矛盾解决在基层,减少上访数量。在这种矛盾的理念下信访制度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甚至出现了有些地方把信访量纳入了政绩考核体系。在这种政策的利益驱使下,一些地方政府甚至采取非法的暴力方式来掩盖社会存在的矛盾。“截访”不仅侵犯了信访人的权益,更加剧了社会的矛盾,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三、新时期我国信访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加快信访制度的立法进程
要整合现行关于信访的规范法律性文件,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如:《信访条例》第七条规定了信访工作责任制以及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机制,应在吸收的基础上加以改进。信访工作责任制有利于引起领导对信访工作的重视,提高信访工作的效率,但要允许存在一定数量的信访,防着“截访”。对于那些难以解决或者信访者过分要求的信访事项可以适当宽松条件。对信访事项的范围做出明确的规定。究竟哪些事项可以信访,哪些事项不能通过信访途径来解决,这就需要法律予以明确的规定,以防止出现信访与其他权利救济途径尤其是司法途径相互冲突,进而造成对诉讼机制冲击的现象。赋予信访者更多的具体权利。如信访人有请律师代其提起信访的权利等。[2]
(二)、完善各级人大对信访工作的监督职能
首先,各级信访工作部门要对信访事项进行完整的记录备案,包括登记、处理过程、处理结果等,分档归类,以供人大审阅。其次,人大对于信访工作部门处理的案件要进行抽查。若对全部的信访事件进行调查需要做大量的工作,因此可以采用抽查的方式。选择那些疑难的信访事件通过对信访人回访的方式来抽查信访工作部门的工作是否到位,是否对信访事项做出妥善的处理。再次,人大对于抽查的结果进行总结,反馈给各信访工作部门,并提出工作建议。[3]这样,既可以防止各级信访部门滥用职权,采用不正当的手段处理信访事项,又督促了信访部门对信访事项进行妥善处理。
(三)、构建我国垂直独立的信访机构
上下级信访机构之间应是垂直领导关系,独立于政府、法院等机构,但受到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为了保证其独立性,一方面,信访机构同案件事实、结果以及案件当事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另一方面,信访机构要对信访事件客观公正。此外,要赋予信访机构一定的实权,如有权对案件进行调查,有权直接约见涉案行政机关的负责人等。在工作人员的组成方面,可以选聘一些高素养、具有社会影响力的人员。信访事项的处理过程要公开透明。对于信访事项的处理,除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之外,要向公众公开。这有利于信访事项得到公正处理,有利于引导人民群众依法有序进行信访,有利于公民对国家的公共行为进行监督,有利于提高国家机关的信誉和形象。[4]另外,信访机构要与政府工作部门、法院、检察院等协调工作,实行一站式接访,避免各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提高信访效率。
参考文献:
[1]张正钊、韩大元.比较行政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677~681.
[2]王宝明.用信访激活国家监督机制的动作[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5,(11).
[3]张兵.改进我国信访工作的若干思考[J].国防科技大学,2006(9).
4.我国当前的信访乱象形式及其治理 篇四
一、信访乱象现状
所谓乱象,实则不良抑或不正常的社会现象。信访乱象就是不正常的信访现象,其主要表现如下:
乱象一:信“访”不信“法”的缠闹访。人不伤心不落泪,人无难事不上访。当下,很多老百姓都存在这种认识误区,认为有难事、伤心事、蒙冤事就要上访,很少想到有纠纷、有矛盾、有问题去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他们奉行“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理念,上访往往是有理理直气壮,无理胡搅蛮缠,不是拦车堵路、喊冤堵门,就是哭喊下跪、冲击机关、反复上访,以此要挟政府,逼政府就范,从而达到解决自己诉求抑或获取利益的目的。于是乎打工领不到工资不起诉老板,找党委政府;出车祸了不找交警,找党委政府;打架死了人不找公安局,扛尸找党委政府;住院看病出了问题不找法医鉴定,聚集找党委政府医闹;私下借贷收不回钱不找法院,找党委政府;生活困难,不努力找工作,找党委政府;停水停电,不赶紧交水费电费,找政府……特别是有些已经两审终审或依法办结的案件,经当事人上访一闹,有关领导再在信访件上签个字,其结果要么是重新审查,要么是给好处息事宁人。颜某丈夫系某县钢木家具厂的会计,1988年8月因经济问题被厂里停职,9月被该县检察院立案侦查。期间颜某丈夫亲书9封遗书,详述了要自杀的原因,承认自己给厂里带来了数万元的经济损失,其死是自作孽,并嘱咐家人亲属不要找组织麻烦,写完后跳窗投河自尽。该县公安部门对此予以立案调查,依法定性颜某丈夫系畏罪自杀身亡。颜某对此不服,并以此为由长时间到市赴省进京上访至今。在二十多年的上访过程中,颜某一次又一次地在各级政府部门的处理维稳中受益,又出尔反尔一次又一次地在各级各部门缠访闹访。除去每年敏感节点相关部门发给其费用外,1988年颜某通过上访解决了其儿子的招工,并获得一次性困难救助金1万元;2002年颜某通过上访又获得抚恤金1.9万元;2009年为稳控颜某,政府又答应给其5万元困难救助金……此列不能涵盖乱象,但也足以说明一二。
乱象二:信“上”不信“下”的越级访。自信访制度实施以来,老百姓膜拜上级,相信领导,喜欢越级上访的现象就没有断过。虽然上访群众都知道越级上访于己于政府都有不利的一面(从政府层面讲,越级上访既影响政府机关的工作秩序,又影响社会的稳定;从上访群众层面来看,他们付出的代价更大,要跑更多的路花费更多的钱),但是他们还是坚信上级比下级有权,清官、青天都在上面,跑上面能解决问题。尤其是那些想蒙混过关,浑水摸鱼的的上访户,更是青睐越级上访了。这些上访户往往不喜欢到基层单位上访,他们一上访就是赴省进京。他们嘴里说是上面的是好官是清官,坏就坏在基层干部。而事实是基层干部知根知底,最了解他们的情况,掌握他们的诉求,知道他们上访的有理还是无理,蒙不住。所以,他们根本就不找基层的干部“反映情况”与“解决问题”,而是与那些有理的越级上访群众一道,鱼龙混杂,混淆视听,糊弄上级领导。由于上级部门与领导确实不知道上访人的真实情况,所了解的都是听上访人的一面之词和看上访材料,有时出于同情和维稳的考虑,当然也不排除一些领导的官本位思想作祟,要基层政府到上面接人,给这些上访户开口子、批条子、给票子,给面子的做法也就在“情理之中”了。这些上访户通过越级上访得了不应该得的好处,不但激起了他们反复上访的热情,而且诱发攀比,出现了新的越级上访高潮。不仅如此,他们还把此作为经验,编成顺口溜。“不访乡、不访县、要访就访国务院”,“上访有诀窍、缠闹是首招、要是不见效、反复往上跑”,“一哭二闹三上吊,有理无理往上告”……这些都是在上访民众中常流行的话语。
乱象三:信“多”不信“少”的群体访。平常人们所说的“人多力量大”一般都是正说集体的力量。比方说“集体的力量如钢铁、众人的智慧如日月”,“星多天空亮、人多智慧广”,“一人不如两人好、众人捧柴火焰高”,等等,都是从不同的角度说明集体的力量比个人大。但在上访过程中,这种力量已被少数上访人曲解利用,他们抱着“从众心理”和“侥幸心理”,一方面认为人多势众,政府会让步,易达到“问题解决”的目的;另一方面认为参与人越多越安全,即便堵门堵路、冲击党政机关、围攻国家工作人员,行为出格违法,也不用担心受到惩罚,毕竟“法不责众”。现在,我们不难看到,在各级党政机关尤其是在北京天安门、中南海、人民大会堂等敏感地带,上访人集体喊冤、下跪、绝食、静坐、示威的现象时有发生。他们要么是为共同诉求而上访,要么是受人雇请而上访,要么是单个上访人造势“抱团上访”。据了解,2013年,很多省市的集体访都呈上身趋势。中南某省2013年接待50人以上的集体访就有657批,同比增长了11.3%;该省一地级市2013年接待的集体访也达514批,其中50人以上的就有283批,100人以上的占129批,批次人次都比上大幅增加,且上访者的情绪越来越冲动,行为越来越激烈,组织性、煽动性也越来越强,“要想有活路,集体去堵路”、“要想有人管,集体去上访”、“要想有人问,下跪天安门”……这些不良的负面煽动声音充斥着整个大大小小的群体信访队伍。
乱象四:借信访“公费旅游”的虚假访。何为“公费旅游”,简言之,就是用国家或集体的钱供私人观光、娱乐、度假等休闲性旅游。这一概念我们通常想到的对应群体应该就是违规的公职人员,谁也想不到不是公职人员的人借“信访”的名义也享此“待遇”。中南某省一地级市上访老户樊某,在北京的上访过程中与华中某省市一名上访户黄某谈起了恋爱,每当想约会时,便约好同时出发,到北京后两人同吃同住同游玩,“恩爱”够了以后,分别就到北京有关接访机构“上访”,接访人员立即打电话通知其所在地的党委政府接人,于是他们分别又由户籍所在地政府的有关单位派人包吃包住包车费接回老家。这样的“待遇”自然也有人效法,一些没上访事由的人也学会了这一招,自己到北京游玩之后亦如法炮制,找个“信访理由”一登记,照样享受半程“公费旅游”。上访人群中流传这样一首顺口溜:“信访政策就是好,出门旅游有报销,吃好住好接待好,小车送到家门口。”
乱象五:以信访“谋生求财”的专业访。人们平常所说的“谋生求财”是指人们凭自己的能力、智慧和辛勤劳动去谋求生存和获取财富,是君子之道,值得我们提倡和鼓励。而这里的借信访“谋生求财”即为非君子之道了,是绝大多数信访群众所不齿的行为。现在,少数“专业”信访人钻信访政策的空子,明明是无理上访,抑或是依法已处理好的访案,为达到借信访“谋生求财”之目的,他们长年累月变着访由赴省进京“上访”。他们除借“信访维稳”给当地党委政府施压捞取各种“慰问金、救助金”之外,还通过为他人代写上访“诉状”、提供重要领导电话号码、带路找中央各部委机关、代人上访喊冤申诉、传授上访“成功做法与经验”等途径获取“同行兄弟姐妹”的报酬,甚至充当保安“卧底”检举他人非访获取“信息费”。某县为了稳控“上访老户”不到市赴省进京上访,每到节庆敏感时期每人每次发给500~5 000元不等的“困难救助金”;能够答应并承诺全年不去越级上访的“上访老户”每月可以固定领取600~800元的固定“工资”。据不完全统计,采取这种方式“维稳”的县(市)区在全国也不在少数,因为每次派人到省里、北京接访的费用累计可能比这样做还要高。某地一张姓上访老户,懂点墨水,长时间在北京上访,所在地政府多次想就其所谓的诉求一次性予以“济困”解决到位,但他都以种种理由予以拒绝。据了解,每年政府给他的维稳慰问济困费用有近2万元,加上其在省城、北京“上访”过程中代为他人信访“服务”获得的近5万元“劳酬费”,一年就有近7万元的“收入”。
乱象六:因信访“报复社会”的反常访。“信访”本是人民群众反映问题的一个渠道,是各级党委政府了解社情民意的一个窗口,它不是调处矛盾、解决诉求、解决问题的主渠道。但是不少上访民众却把它颠倒过来,固执地认为“信访”是万能的,只要“有事”信访,政府接待的单位、部门工作人员就应该为他们解决问题。正因为有这样的思想认识,一些上访人一旦几次上访受挫,没有达到预期目的,就很容易把矛头和怨气发到接访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身上。某乡镇一任姓上访人,由于不满该乡镇领导对其上访问题的处理意见,利用基层政府怕老百姓非访登记要被通报受处理的“维稳政策”利刃,反反复复到各级各部门搞非访登记,且不管到哪级信访部门,不听解释,不听劝阻,随心所欲,任意发泄。“功夫”不负有心人,任谋到北京反复非访登记被通报,使得该乡镇书记、镇长因维稳不力被免职调离岗位。现在,许多上访人员都相信这个行动逻辑,那就是被他们视为对手的地方政府、单位部门等怕什么,他们就做什么;什么能给对手抹黑,他们就抹什么。甚至极少数上访人在上访过程中为泄私愤,发泄自己对政府、对干部、对社会的不满情绪走极端,采取残害涉事公职人员及其家属和在公共场合开车撞人、用刀故意杀人、服毒自杀自残、引爆易燃易爆物品等危险方法报复社会,扰乱秩序。华中某省一县财政局职工方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出狱后方某多次无理信访,要求恢复公职。该县信访局局长吕某先后五次接谈了方某,每次都是讲法律、摆条文,耐心规劝方某放弃这一无理上访要求,但方某固执己见,不但不听吕某的劝阻,反而怀恨在心,寻机报复。2009年7月9日乘吕某夫妇外出上班之机,敲开吕某家门,将吕某19岁的花季女儿用毛巾残忍杀害。杀人后方某逃入该县一山中,10天后,由于公安、武警的围捕,出逃无望,方某在山上自缢身亡。一个无理的信访诉求,造成了两家的悲剧与痛苦,可叹可悲,令人深思。
当然,问题总是一分为二的。信访人上访乱象丛生,负责接处访的各级政府和信访部门怪现象也不会少。一些地方政府和信访部门为减少访量和登记,稳控上访人群,采取打压、拦访、截访、销号等方法手段的现象时有发生。少数地方政府有时为缓解来自信访维稳方面的压力,甚至通过跟踪、软禁、殴打、恐吓、关“黑监狱”、劳教、判刑、连坐、送精神病医院等方式来试图达到阻止上访的目的,方法之多,令人悚然。“安徽怀宁县黄墩镇干部为了阻止一村民上访,将其秘密送进精神病院”的新闻,就是典型的一例。有关调查显示,许多被侵权的上访人原本诉求不多,问题也不复杂,但在遭受多次打压后其诉求变复杂了,处理的难度也加大了。“这种因被侵权而上访,又在上访中遭到打压而导致进一步被侵权、进一步上访的情况,在目前上访群体中屡见不鲜”。
二、信访乱象成因
上述信访乱象,虽为少数人所为,不成主流,但其负面影响甚大。它既扰乱了正常的信访工作秩序,影响了群众合理诉求的有序表达,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这些乱象还严重损害了基层党委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执政形象,造成基层党委政府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大大下降,甚至影响到基层民主制度包括村民自治和社区自治已经取得的初步成果。造成当前信访乱象的原因很多,既有经济发展、利益调整的原因,又有社会转型、矛盾多发的原因;既有人的主观原因,也有法制不健全的客观原因,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1.基层政府贯彻中央指导思想不实
国家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落实,不在上面而在基层。基层政府贯彻中央指导精神不实,直接影响当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党群干群关系的良性互动。信访工作尤其如此,地方政府如不按照中央指导思想开展信访工作,很容易与人民群众形成对立面,造成社会矛盾的再次激发,进而影响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在目前信访工作中,基层贯彻不实突出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工作作风漂浮、我行我素,不按中央要求服务于民。执政为民,解民难、帮民富,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这是中央一直要求的执政宗旨。但是,有些基层部分党员干部群众观念淡化,群众感情缺失,他们不但不按照中央要求“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而且滥用职权、违法行政、作风漂浮。工作上往往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遇到群众反映问题,不是相互推诿,就是敷衍塞责,老百姓的诉求很难在基层和矛盾初发阶段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和处理。为求得问题的解决,老百姓势必越级信访甚至非访,从而造成了老百姓非正常上访事件的愈演愈烈。二是工作追求名利,明知故犯,不按照中央的政策规定依法办事。中央一再要求各级各部门开门接访,畅通信访渠道,鼓励、欢迎群众上访,把领导干部接访处访作为各级党委政府联系基层群众的一个重要渠道。《信访条例》第一章第三条也有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提供便利条件”。但在实际工作中,少数基层的领导干部不是开门接访、化解矛盾、处理问题,而是借维稳之名行打压阻访之实,拦访、截访,不准老百姓到上面去上访、反映情况,以免被上面通报批评、诫勉谈话、一票否决甚至免职。他们明明知道打压信访人是违法的,但为了所谓的地方“名利”,在国家重要节庆和敏感时期,一些地方政府为减少到市赴省进京访量,取得维稳的“好成绩”,有时采取“集中学习办培训班”的方式把上访群众集中到某个地方“学习政策”软禁起来,对极少数“不听话”的信访群众甚至进行强制关押,其结果不但没有解决问题反而激化了矛盾,不但没阻住上访反而引发了群众信访乱象。
2.现行信访工作体制机制运行不畅
我们知道,体制机制从属于制度,体制机制的好坏直接影响制度的落实与发展,甚至衍生制度以外的不良社会乱象。当前,我国信访工作体制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不少,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职能缺位,管理越位。现在,国家及各级信访局职能都一样,是党委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一个“桥梁与纽带”,也可以说是“中转站”或者“传达室”,没有具体的行政处理职能,充其量也就是信访事项的“受理、交办、转办与督办”,对承办单位没有任何行政约束力。再加上现在我们每个系统、每个行业自上而下都设有信访机构,且工作模式不一,工作机制各有其特点,这无疑给国家及各级信访局的工作带来困难,有时难免出现协调不通,指导不听的尴尬局面。虽然后来中央为此设立了信访联席会议制度,但信访联席会议毕竟是一个临时性的机构,没有从长远解决信访工作体制机制不顺的问题。信访部门没有权力,但责任不小,老百姓上访问题得不到解决,不会去找职能部门只会找信访部门,这无疑增添了信访工作的难度。不是交警,但要处理交通事故;不是公安,但要处理各类打架斗殴死人事件;不是医院,但要处理医疗纠纷;不是供电所、自来水公司,但要处理供水供电问题,等等,而事实上,由于信访部门的职能和政策资源的有限性,有些问题是很难处理好的,其结果就是有权的部门不处理,没权的部门处理不好,问题一拖再拖,最后拖出各种各样的“非访”。二是信息不通,意见不一。现在我国的信访信息系统只是在各级信访管理部门内部使用,其他部门是不能登录共享的。而信访人上访不只是到信访部门上访,他们有可能就同一信访事项越级多头多部门上访。由于信访信息的单一不共享,其他部门、单位就不可能全面了解信访事项的真实性和原来的处理情况,就很容易“签意见”“批条子”给下面加压,造成答复口径不一的现象,从而增加了信访人反复信访的信心和非访的动力,也加大了信访事项处理的难度。三是考核不当,渠道不畅。自国务院《信访条例》2005年颁布以来,我国信访考核一直就以访量为重要考核指标,并以访量排名进行通报,有的地方还把信访与综治考核挂钩,对排名靠后的要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甚至一票否决。这一做法,导致一些地方政府要么对上访人不管是过分的、无理取闹的,还是没有政策的,只要上访就有求必应,给钱给物“稳控”;要么就是不分有理无理,一律“拦访截访”,不准到上面去反映。而上访群众正是抓住了地方党委政府“怕上访”这一软肋,不论有理没理,该不该上访,能不能上访,一律都上访,因为只有上访才能形成舆论压力,引起上级领导及主管部门的重视,基层政府才会就范出钱“解决问题”。现在,中央看到了这一点,已经取消了全国访量的排名通报,实行点对点的通报,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基层减了压,但不甄别的非访登记与点对点的通报仍然给信访群众提供了馋头,特别是使那些已经依法三级终结不服的信访人看到了“希望”,增添了他们胜算的筹码:只要反复到上面非访登记,当地政府就要被通报批评,就会屈服于他们。这样发展下去,不但不能减少地方政府维稳压力,而且信访部门自堵了信访三级终结的“出口”,还会引发更多的非访事件。
3.少数干部群众法制观念不强
当前,老百姓反复非访、越级非访现象频发,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部分领导干部与群众法制观念淡薄。一方面是老百姓法律知识欠缺,法律理解片面,大多数的上访群众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薄弱,不注重事实和依据,不知道或不愿意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即便通过司法途径,由于不注意搜集证据,也往往是败诉,最终还是要上访;有的信访人对法律条文一知半解,死抠文字,断章取义,认为只要是不符合自身意愿的判决就是不公正的,判了之后拿不到钱也认为是法院工作不力,司法不公,也要上访。当然,现在老百姓不愿意诉讼维权,与其自身的经济条件也是息息相关,“很多信访人无钱请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无能力获得法律帮助。再加上个别法律工作者职业素质低下,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不明确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而将败诉的责任归咎于法院,甚至于怂恿当事人闹访”。另一方面,少数领导干部“官本位思想”做祟,无视法律。这些人往往奉行“权力至上”,在接待上访的群众时,不管有理无理、不管办了没办,动不动就是“批条子”、“开口子”,表面上说是亲民爱民,实际是为了“树官威”“耍权威”。很多上访案件都是在基层已经完全案结事了的,信访人在基层单位捞不到油水了,就利用一些上层领导干部的这种心态来越级上访。
4.《信访条例》法律强制性手段不硬
《信访条例》自2005年5月1日修订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信访工作秩序、维护信访群众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其内容修改后也颇具针对性,对一些敏感的社会问题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创造性地制定了一些信访工作制度。但是,它毕竟只是国务院的一个部门行政法规,对行为者没有具体的约束力和强制力,没有制约机制,不具备法律的系统性和权威性,其在现实运行中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条例对那些无理的缠访闹访等非访行为缺乏强硬的惩处措施。比如,条例第三章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同时也明确了“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但现实中,信访人有多少是在指定的场所上访呢?那些群访又有几批是在5个人以内的?违反了,条例没有应对。二是条例“对侵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问题的行政违法行为,缺乏明确的责任追究”。如条例第六章写了相关责任处理,但大多都是行政处理,而且没有明确怎样的行政处理,缺乏可操作性。三是条例规定了一些非访处置措施,但缺乏法理依据,执行难。如信访人违反条例第二十条,依据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就可以对其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严重的还可以治安拘留或者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是很难的,公安部门也不想参和信访案件,因为稍有不慎就会被信访人抓住把柄,而且信访人不怕公安,公安的打击有时反而会激起他们的逆反情绪,加剧非访。
三、信访乱象治理对策
信访乱象的治理,关乎广大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更关乎我党执政地位的巩固、国家的长治久安和未来发展。治理信访乱象需从以下方面着手。
1.变信访条例为信访立法,实现信访管理的法制化
信访事项淤堵,信访出口不畅,《信访条例》权威丧失,信访立法迫在眉睫。只有将《信访条例》改为《信访法》,信访管理才有权威性,才可以对信访管理者、信访事项承办者、信访人予以规范管理。信访方法应着力解决如下问题:一是信访立法必须明确规定访诉分离,涉法涉诉问题信访部门不受理、不转办、不交办,属信访问题的,通过信访渠道解决,属涉法涉诉问题的通过司法渠道解决,从而引导全民尊重法律、各级政府依法行政;二是信访立法除规定信访的相关受理办理程序与信访管理者、信访事项承办者、信访人的行为外,还应对三者违反上述行为规范的违法行为作出明确处罚规定,使之更具操作性和权威性;三是要明确规定网、电、信上访的受理办理程序与虚假信访的惩处管理措施,这一方面,现有《信访条例》都不是很规范,有些还是空白;四是信访立法要取消原有的三级终结制度,明确规定信访两级终结制,即信访人上访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复查后,信访就视为终结,如信访人再就同一信访事由往上上访,上级信访部门坚决不予受理。
2.变国家接访为人大督查,实现信访管理的常态化
强化信访管理,消除信访乱象,缓解各级信访压力,一个重要办法就是取消国家信访局及中央、国家各职能部门接访,信访只到省一级,还监督、督查权力于全国人大及中央、国家各职能部门。理由有四:一是国家信访局、中央国家各职能部门不接访,有利于首都秩序的维护和稳定,从而可更多地给中央国家各职能部门腾出时间来进行督查督办,解决民生民利民计问题;二是各省由于区位不同,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地方政策差异很大,所以政策落实情况也不一,有些在本省的政策是落实好了,但与外省比还差一大截,国家信访局、中央国家各职能部门接访,容易引起攀比和连锁反应,特别是容易引起群体性聚集,爆发大的群体性事件,因为就某个共同的利益诉求,他们可以全国串联集访北京。这样的群体目前也不少,涉军的、涉企的、涉农的等,几乎每年都有串联集访北京的;三是人大本来就是监督政府的,还信访事项督查权于人大,会取得信访群众的认同与支持,人大代表人民,更有利于发挥通过信访听取民意、反映民情、权利救济的作用。同时,人大强有力的行政监督权、调查权,对于群众的建议、举报、维权等信访事项更容易督促落实,更有利于强化信访制度的民主监督、民意表达的作用;四是人民群众信访最上只准到省一级,既可以从源头上避免群众到北京各部门多头信访、非访场所上访和重复上访等非访等问题,也可以有效防止各级各部门层层相互推诿扯皮,最后不落实的问题。国家信访局不接访以后,可并入全国人大作为一个委室,抑或并入国家政法委与司法部,其职能主要是督查调研,综合各省情况,分析研判全国信访形势,给中央当好参谋。原接访的职能由各省自行承担,其他的职能很多部门都在管,维稳办,专门负责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对可能引发社会稳定的因素都要控制,自然包括信访,而且现在也在管;政法委有社会综治“一票否决”的权力,信访工作也在综治范畴内。此外,各级党委和政府督查室也可以对各单位信访工作进行督查督办,还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可以调研、问责、督办。有这么多渠道,完全不用担心信访工作没人抓。另外,取消国家信访局接访,信访只到省一级还有一个好处,就是将信访问题分散处理,上访人、接访单位都是就事论事,不会让上访人扎堆。大禹治水用疏不用堵,对待群众信访也应如此。
3.变通报排名为畅通渠道,实现信访管理的规范化
设立信访机构,允许群众上访,出发点就是要通过开展信访工作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不当的考核排名通报,又迫使地方政府不得不采取一些非常规手段去“稳控”。这些做法不仅未能解决矛盾反而激化、制造矛盾,使得信访问题越积越多,瘀堵不畅。鉴于此因,取消现在不合理的信访通报排名等不当考核机制已成当务之急。取消信访的通报排名,既畅通了信访的进出口,剔除了信访部门滋生腐败的土壤,又削去了信访人通过信访给政府施压的“法宝”,为基层政府减轻了压力。不按信访量通报排名,去除了基层政府“怕群众上访”的心理阴影,基层干部就可以放心大胆地去联系群众,倾听民意,依法调处群众矛盾,就地解决群众的困难,就不会把信访人“挤”到上边去,就可以减少重复来信来访和积案,从而在源头上化解群众矛盾、解决群众问题,从而减少人民群众与政府的对立与冲突。从信访现行管理制度层面来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等与取消部信访的通报排名并不矛盾,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目标在于便于群众投诉有门,信访事项有人管有人办,而能否彻底解决问题并不应作为对领导、干部的问责筹码,毕竟不是所有的信访问题都是能够依法依规解决的。取消通报排名,严格按照《信访条例》或新立的《信访法》办事,不但不影响信访事项的办理、渠道的畅通、秩序的管理,而且它消除了各级政府、部门与干部“怕”群众上访的现象,更有利于信访渠道的畅通和信访工作的有序化、规范化。
4.变内部流转为公开办理,实现信访管理阳光化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强调,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对信访反映的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务必认真解决。这就要求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工具和手段,建立和完善信访信息系统。从最初接受信访、建立信访档案,到具体经办人以及办结时间和结果等都要纳入这个系统。这样,信访部门既可以通过信访信息系统这个平台向信访人员反馈办案情况,也可以使信访人员和有关领导通过这个系统直接了解有关问题解决的进度和程度,减少人员往返,节省人财物力,提高信访工作效率,提高信访管理水平。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但是,一直以来信访管理部门对群众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的常规做法都是内部流转,而且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一个信访事项的办理要60天才能办结,有的到期还不能办结。所以,信访群众一等就是好几个月,而且是“哑子等聋子”,办到哪里当事人全不知情实。这样,在信访群众当中就很容易产生“政府办事不力、相互推脱、不为老百姓办事”等一些不实误解,从而催生出一些当事人反复越级非访求决的信访乱象。实行阳光管理和阳光信访,建立和完善“网上信访、网上受理、网下办理,网上流转”的现代化群众信访信息系统,将接待来访、办理来信、督查督办、网上投诉等信访管理工作事项放在信访网络上操作流转,把受理、办理的情况和办理的结果等重要环节通过网络及时公开,让信访人全程参与和监督,这既可以防止群众多头信访、机关多头办理现象的出现,实现各职能部门之间信访信息技术和资源的共享,为政府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又可以让信访群众通过网络进行信访、跟踪、查询、监督,方便群众信访,为老百姓节约信访成本,真正体现以人为本、信访为民的服务宗旨。同时,信访政务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公开透明,更容易取得信访群众对政府的信任与支持,从而可以有效减少信访乱象的出现。
5.我国信访的现状 篇五
信访制度是中国特有的社会制度之一,在建国初期以及随 的很长一段时间里都对我国的发展与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眼下却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处理不当, 果不堪设想,甚至会危害我国的稳定,许多专家和学者也都 吁对其进行改革。
笔者认为应彻底改革现行的信访制度,充分发扬人民民主,让我国的公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而且做到一切权力的运用都是基于为人民服务、为人民排难解纷这个出发点,严格做到依法办事,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筑幸福,这才是解决我国信访问题的最终出路,这样我国的信访制度才会发挥应有作用。
一、我国信访制度的历史由来及现状
我国的信访制度形成于新中国初期[1].1951 年《关于处理人民来信和接见人民工作的决定》的颁布正式标志着我国信访制度形成[2].1995 年颁布了具有法律效力的《信访条例》,并在 2005 年对其进行了修改[3].2013 年我国对信访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即中央对各省市不再搞全国范围的信访排名与通报,而是确立了“把矛盾化解在当地”的新办法。这标志着我国的信访制度正在不断走向完善。
过去的十几年我国信访制度进入了一个规模大、时间长、原因复杂的时期,对我国信访制度而言是另一个高峰期,而且信访形式五花八门:个人访、群体访、闹访、跪访、越级访等。最近几年的数据显示,全国信访数量有所减少,但仍在高位运行。自从 1993 年起全国范围内民众来信来访总量在不断的攀升,2000 年,全国范围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县以上三级党政机关受理的群众来信来访量首次突破 1000 万件次,2001、2002 年在此基础上又分别同比上升了 8.7% 、2.9%,2003 年,因为受非典疫情这一特殊情况的影响,信访总量与上年相比基本没变,但群众集体上访总量在原来的基础上继续上升了 5.1%.到 2004、2005 年来信来访总量达到了顶峰。不仅来信来访总量连年攀升,而且普遍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第一,上访者的最大期望是见到高层领导;第二,群体性问题明显增多;第三,重复信访特别是重复集体上访所占比例大;第四,信访反映的热点问题相对集中;第五,非正常上访、无序上访问题倾向明显[4]
.信访本身虽然具有权利救济功能,有利于了解民意、下情上递,有利于人民群众进行申诉、检举和控告。但我们不得不看到另一面:连年攀升的信访总量严重削弱了司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维稳成本也急剧上升,严重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而且还大大增加了各级政府的压力;进一步加剧了全社会“信访不信法”的思想,阻碍了法治文化在中国的普及和发展。
二、我国信访制度陷入目前困境的原因初探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来信来访的总量连年攀升,居高不下?我们可以从法社会学的角度作如下分析:
首先,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人民内部矛盾日益凸显,社会矛盾也大量涌现出来。加上近年来政府调解职能弱化而民众法治意识不断提高,当事人在裁判结果不公平又告状无门的情况下,上访便成了解决其告状无门、寻求利益保护的唯一通道[5].这也是导致我国信访总量不断上升的直接原因。其次,高昂的诉讼成本使得人们不愿意选择司法途径去解决纠纷。导致诉讼成本高昂的原因有如下几点:第一,法官们的办案效率低下,我国有些法官本身素质不高,尤其是基层法院的法官大局意识不够,甚至还有些法官对待当事人时有着官本位思想、根本不具备服务意识,对当事人不友好、态度不端正、行为不规范等,在办案过程中喜欢拖延时间,导致金钱的浪费;第二,简易程序不简易。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些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在实务操作中,很多简单的案件都没有使用简易程序,不仅适用了普通程序,提起了上诉,甚至申请再审。从诉讼资源的利用来讲,是很浪费的,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会随之增加;第三,诉讼周期过长。我国法律对民事案件的审结周期规定得过长,并且有些法官也经常不遵守民事案件审理的法定期限,任意延长,导致许多案子久拖不决,因此严重加大了当事人的精神压力和诉讼成本。以上三点是许多当事人放弃司法途径转而走上信访道路的重要原因。再者,是因为信访者本身对法律缺乏认知和理解。有的案子本身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但由于当事人不了解法律,而且思想往往比较偏激,认为“权大于法”,并且只从自身的利益出发,从而一味的走信访之路。最 ,我国信访体制本身就不完善,我国的信访制度缺乏终结机制。由于缺乏信访终结机制,好多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就向上级上访,甚至越级上访,更有甚者直接跑到北京上访,法律对当事人的这种行为也无可奈何。所以就出现了不少案件的当事人无理缠访、缠诉、纠缠不休的情况。
众所周知,我国信访制度主要具有监督、信息汇集、民主参与和权利救济等主要功能。信访制度建立之初的本意就是为了密切党和群众的联系,增进政府和人民之间的沟通交流。同时,信访制度的设立也是为了对行政权力的运用起到监督作用,防止行政权力的不当使用和滥用。但针对目前愈演愈烈的信访问题,如何有效的解决这个问题已经迫在眉睫。笔者认为,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及时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
三、解决我国信访制度困境的原则和措施
首先,笔者认为想要行之有效的减少信访问题,应该把握以下几个原则。
第一,依法办事的原则。国家公检法部门在处理各种各样的案件时,要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以做到矛盾双方都心服口服。第二,对当事人高度负责任的原则。“立党为公,执法为民”,为群众解决矛盾纠纷是各级人民法院应尽的社会职责。
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等部门的办案人员只有这样做,才会使人们相信法律,对法律不会失去信心,才会使信访案件越来越少。第三,严格的责任追究原则。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司法部门和办案人员有裁判不公,徇私枉法的严重失职行为,必须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这样才有可能从源头上解决当今信访问题面临的困境[6].
其次,如何有效地解决当前的信访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全国各级政府以及司法部门正在组织研讨,积极寻找解决信访问题的理想方案,以期尽快缓解日趋增长的信访压力。仅仅做到这些还远远不够,信访工作关系到我国的稳定与发展,党和政府应该将其规划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之中去。这必将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任务,国家应该制定出一套长期的、有效的解决方案。
第一,降低诉讼成本。这是使当事人放弃上访的重要一环。诉讼成本一旦降低,很多老百姓都会愿意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纠纷。所以,法官们应该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积极提高办案效率,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来办案,严厉杜绝任意拖延办案时间,为当事人节省诉讼成本和时间。第二,法院应该加强自身体制建设,增强法官以及司法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只有不断提高司法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才能使他们严格依法办案,才能有效处理各种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官和司法办案人员只有严格依法办事,才能使当事人相信法律的判决,心服口服,从而不再去上访。第三,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我们知道,进行信访的人群中大部分处于社会底层,他们绝大多数都是法盲,同时没有经济能力聘请律师,所以为了更好的帮助弱势群体,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在纠纷开始阶段就有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给他们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让他们认识到纠纷的根源所在,让他们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只要处理得当,肯定能够有效控制信访案件的数量,而且也有利于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虽然近年来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发展非常迅速,但这对于社会纠纷和信访案件日益频发的今天来说是远远不够的。党和政府应该不断地切实推进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使其从制度层面上得到保障。第四,国家立法机关应尽快制定出一部正式的有关信访方面的法律法规。虽然当下关于信访的法律规定比较多,但大多级别比较低,没有一部是国家层面上的规章制度,权威性不够,最好由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出台一部法律,来约束有关信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同时规范信访人的行为。简而言之,由人大制定法律,规范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行为,提升民众信任度。这样广大群众才会信任信访部门的解决方案,才会信任法律,就会减少信访数量尤其是越级上访、重复上访现象[7].
我们知道,信访制度是民众向党和政府表情达愿的重要途径,人民群众迫切希望通过信访活动表达自身的愿望和要求。而当前信访案件数量的急剧攀升,表明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正在不断提高,需要通过国家的法律法规来保障自身的申诉权。基于这一点,笔者认为应彻底改革现行的信访制度,充分发扬民主,让我国的公权力在“阳光”
下运行,并进一步平衡信访问题与现行司法制度。
6.我国信访的现状 篇六
[内容提要] 信访工作,事关全局,依法、合理、及时地解决信访问题,意义重大。本文通过重庆市城口县信访工作的现状、特点、成因进行了较深入地分析和论证,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措施。
[内容提要] 信访工作,事关全局,依法、合理、及时地解决信访问题,意义重大。本文通过重庆市城口县信访工作的现状、特点、成因进行了较深入地分析和论证,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措施。
[关 键 词] 公安,信访工作
一、现 状
近年来,由于“普法”工作的力度不断加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不断增强,法律 意识明显提高,对涉及自己利益和需要的问题,敢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勇于向党和政府直陈己见、申辩是非、取得上级机关的理解、支持和扶助,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日益健全和完善的一个重要表现,也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逐步走向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当然,在众多的上访群众中,也不排除极少数人故意制造矛盾,混淆视听,影响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的情况。
以地处重庆市最北边的山区县城口为例,自1997年以来,县公安机关共受理信访案件总数480件,其中来信310件,涉及检举违法犯罪的190件,申诉的 26件,要求解决户口、赔偿损失、求助等问题的75件,控告公安民警违法行政的19件;接待来访170次,包括提供拐卖人口、抢劫、强奸等违法犯罪案件线索的69件,到公安机关申辩理由、请求重新处理的21件,要求解决问题的?6件,控告公安人员错误执法的4件。从上述统计数据中不难看出,执法部门的执法意识和执法水平亟待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亟待加强;人民群众的维权监督意识有所提高;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信访工作的 发展 趋势是严峻的、复杂的,如果处理不好就会贻误工作,影响党群、干群关系,所以公安机关不能有丝毫的麻痹和松懈,要冷静地分析形势,看准问题,摸准信访工作的脉搏,找准切人点,对症下药。
二、特 点
当前信访工作的特点概括起来主要有:
(一)集体上访多。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 企业 职工集体上访多。2000年是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企业改制实行资金重组的冲刺阶段,对物质生活水平相对落后的城口广大企业职工而言,面临着下岗分流、在岗择业、福利待遇、养老保险等一系列关系到切身利益的问题,大批职工成群结队上访县政府、信访办以及政府各部门;二是农民集体上访多。主要涉及扶贫资金的正确使用、管理和再发展的问题。
(二)群众联名多。一是普遍反映区、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企业法人代表腐败问题,不关心群众疾苦,不照顾群众利益;二是用党和政府的扶贫政策搞交易,坑害贫困户;三是反映部门负责人由于处理治安、交通、运输、工商、市场管理、税收、房改、拆迁安置等工作做法不公;四是反映企业法人只顾个人利益,不顾员工得失,工不计时、劳不计费,造成职工停工罢工,联名投诉、聚集上访事件时有发生。
(三)越级、重复上访多。诸如:对治安裁决、法院判决、劳动仲裁、扣押查封等法律关系,对重点工程移民的安置,对山林、土地、水利、房产等切身利益等等,主管机关传阅信访材料周转时间长,办结速度慢,办事效率低,久拖不决,受理后久不作答复,导致群众越级、重复上访多。
(四)指控对象多,涉及范围广。从信访材料的归类来看,群众指控的对象和涉及的范围,遍及全社会的方方面面,主要有使农民负担过重的政府各部门及相关机构,有涉及执法、司法处理不公的公、检、法、司以及行政执法部门,有事关农民利益的 农村 工作部门,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企事业单位,指控的对象有各级政府领导,区、乡领导、部门负责人,企事业法人代表以及国家工作人员,也有乡、村、社负责人和涉及公民利益的当事人。
(五)突发事件多。目前,城口群众的上访已不是个人现象,只要有人发动,响应者甚多,并且聚集时间短、速度快,极易扩大事态,酿成突发事件,造成恶劣影响。
(六)信访积案多。从城口县的情况看,信访积案的形成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机关化作风的严重泛滥;二是责任心不强、素质不高,工作能力有限;三是部门与部门之间推诿扯皮,使很多群众重复上访、多次上访或越级上访,造成信访积案多。
三、成 因
客观地讲,公安信访问题增多的原因是多样的、复杂的,要公正、科学 地进行分析和探讨,不但要考虑社会变革的大背景,更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一)忽视了形势发展与信访问题增多的辩证关系。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恢复和发扬了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人民群众敢于向党讲真话、道实情,党鼓励人民群众敢于直言、善于进言、参政议政,这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新的飞跃。特别是近期,党中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开辟投资环境,净化舆论阵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说话的空间,老百姓也曾试图利用这个机遇解决历来没有解决的问题,纠正政府内部的不良作风,以良好的愿望推进西部大发展。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我们的国力还比较薄弱,国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还很落后;各种腐朽、落后的思想意识还很难从根本上得到清除;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还不成熟、也不完善;各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活动还会长期存在;生产力发展相对滞后,多种分配形式并存,群众自给自足的能力相对薄弱。所有这些情况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得到根本改变。因此,蕴藏着各种积极的、消极的因素,直至交织成了各种问题和矛盾,也决定了信访问题增多的必然性。
(二)各级领导对信访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从政不廉洁亦是信访问题增多的主要原因。一个时期以来,不少部门负责人和基层领导片面理解发展经济的大道理,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忽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要性的认识,主要反映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把信访工作与经济工作对立起来,缺乏深层次的政治理论素养和辩证分析问题的基本能力;二是有的基层领导干部从政不廉洁,宗旨意识不强,政策观念、法制意识淡薄,工作方法简单粗暴。
(三)执法部门枉法办案、违法行政、工作不细、结案不彻底,是信访案件增多的一个重要原因。近几年来,公安机关通过“三讲”教育、宗旨教育、法制教育、思想路线教育的学习,以及开展的“为人民服务、树公安新风”活动在全体民警中已基本形成“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改起,从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的便民风尚。但是也存在许多信访问题增多的原因和隐患。就公安机关自身的问题看,主要是有的民警宗旨意识不强,没有把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呼声放在心上。由此使一些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增大了解决问题的难度,加剧了群众不满情绪,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对社会稳定构成了严重威胁。
(四)农村思想政治工作薄弱。毛泽东同志曾说:“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近来年,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忽视了思想文化阵地的作用。有的地方农村思想政治工作已薄弱到了党在农村的政策无法贯彻执行的地步,基层政权组织软弱涣散,导致广大农村存在许多政策和法律的盲区。群众不了解党的大政方针,不了解法律法规,出现了许多不应该出现的问题,发生了许多不应该发生的事件。
7.我国信访的现状 篇七
关键词:信访,域外,比较,启示
一、我国信访制度的现实困境及问题存在
信访制度作为一种极具中国特色的人权救济方式, 在我国具有公民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实现权利救济和纠纷化解的社会“安全阀”作用。进入上世纪90年代以来, 伴随着社会转型带来的民主化与法制化影响, 传统的信访制度开始逐渐暴露出许多问题与不足:信访案件数量大;集体上访、重复上访、越级上访不断;群体性事件矛盾和冲突激化等等, 我国信访活动面临着严峻态势。具体来说, 信访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 信访法律法规体系不完整
我国已于2005年颁布施行了新的《信访条例》, 全国绝大数的省、市、自治区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也都陆续出台, 行政法规与规章、地方性立法等构建成信访制度新体系。时至今日, 信访工作已成为政府和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和纽带, 而目前的信访工作并非依靠法律, 更多的是依靠内部的政策、通知等公文。在我国法律体系上, 缺少一部独立《信访法》的立法, 信访工作无法可依。 (1) 而现行《信访条例》法律位阶低、约束力小, 可操作性和强制执行力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和缺陷, 信访任务还有很长的距离要走。 (2)
(二) 信访制度功能定位不明确
随着行政管理的日益复杂, 传统的诉讼渠道程序繁琐且费用高昂, 受时间资源和投诉政治渠道难等因素的限制, 如何保护公众免受行政机关的侵害成为一个严峻挑战。我国在现实条件下存在种种限制, 权力机关监督力度不够、人员专业化水平不高、行政复议公正性不强、司法机关不独立等一系列严峻问题, 信访作为“法外救济渠道”的功能性设置, 严重背离了现实需求。信访制度功能定位的不明确, 导致人们认知的偏差, 在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 往往涌入信访渠道来寻求权利救济, 公民“往往把信访看成了优于其它行政救济甚至国家司法救济的一种特殊权利” (3) , 违背了信访制度为公民提供一条政治参与、行政监督、权利救济有效渠道的设立初衷。新时期下的信访, 应当是为了弥补行政救济形式法治的缺陷而设立的补充性的救济制度, 作为国家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方式之一, 应积极发挥这种权益救济方式, 弥补法治的不足, 真正实现公众参与、监督和评价的功能。
(三) 信访机构设置分工不统一
我国的信访机构庞杂繁多、部门林立, 交叉重叠现象严重, 没有形成一个独立有序的体系。我国的信访工作机构空前复杂, 国家层面上的信访机构为国家信访局, 地方政府各级党委、人大、法检及相应职能部门都存在信访机构, 譬如“信访局”、“信访办”、“信访处”等, 名称不一, 但又拥有相似的职能。《信访条例》规定, 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分区负责”, 机构之间并没有严格的隶属关系。信访机构的权力过于分散, 缺少必要的联系与制约, 更是无形中加大了重大复杂案件的解决难度。
(四) 信访制度处理机制不健全
由于信访制度在处理标准上缺乏有效的统一, 经常导致同案不相同的处理结果。国务院《信访条例》中, 信访机构的权限、程序和职责等工作内容规定不明确, 在实践上更加不确定与随意。信访机构实质上并不具有行政权力, 而其权力却不受制约, 国家机关的部分职能有时甚至都被信访所替代行使;“传达室”和“邮局”式的信访督办以领导批示为依据, 带有强烈的人治色彩, 信访群众的失望与不满由此而生。 (4) 信访机构对于现实中来访者信访事项“踢皮球”, 互相推诿, 一拖再拖, 信访者奔走于多个部门之间, 花费大量时间精力甚至金钱, 导致矛盾激化, 愈发增加了问题解决的成本和难度。信访制度自身存在的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5)
二、信访制度与域外类似制度的比较分析
(一) 机构设置之比较
以台湾地区陈情制度为例, 作为“向政府陈述意见”的一种方法, 各行政机关指派专门单位及人员负责处理人民陈情事务。在香港, 区别于大陆行政复议机构与政府法制机构合署办公的方式, 行政申诉专员公署独立于各行政部门, 在接受投诉后, 可以不受被投诉机关的干扰而独立展开调查活动及提出建议。 (6) 申诉专员现时公署直接向香港行政长官负责、专责监察政府运作, 主要调查一般政府部门和主要公营机构行政失当的投诉。在日本, 苦情处理机构隶属关系明晰, 分工明确, 并设有专门的机构针对不同类型的行政相对人进行商谈、调停和处理, 譬如就有市民商谈室、局、处这种地方性机构。苦情处理制度作为一项补充性的行政救济机制, 大大尊重了司法独立性。在欧洲, 议会监察专员代表议会, 有权监督法院、行政机关及人员执行法律和命令是否适当。大多数国家的监察专员都是由议会选举产生且独立于议会, 任职期间监察专员独立工作, 不受议员、议会及党派的干涉与限制。
再看我国, 由于信访案件数量庞大, 人员机构十分有限, 更是强调分级管理, 主管领导负责的原则。历史沿革看来, 国家信访工作机构最早是由秘书机构演变而来, 由于目前信访工作受较多外界干扰, 信访机构向职能机构的转变依旧步履艰难。各级政府信访局、信访办处理信访事项主要还是根据领导批示, 由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办公室代管。 (7) 信访责任追究功能受限, 针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 信访工作机构并无调查和评价的权限。
(二) 受案范围之比较
台湾的陈情制度事项广泛、内容不一、特性不同。作为一种沟通民意、辅助救济的手段, 陈情与信访基本无异, 都主要指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所作的一种申诉、建议、控告、查询的活动。 (8) 香港的行政申诉制度既纠正政府行政失当, 保障政府行使权力正当性, 也能解决公民因行政失当造成的冤屈和不满, 防止无理取闹。申诉专员的职权范围几乎涉及到全部政府部门。在日本, 苦情申诉的前提有所限制, 行政机关已经在处理的、司法机关正在或已经审理过的案件, 都不在苦情申诉范围内;对于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诉讼制度等正规途径不允许申请救济的所有事项, 当事人都可以提出苦情申诉。 (9) 这与我国信访制度的受案范围较为相似。西方各国家议会监察专员的权力有所不同, 有的监察专员只有调查权没有处理权;有的监察专员甚至可以作出惩罚性的处理决定, 如警告、罚款、勒令改正、给予相关人员停职或撤职等。至于议会监察专员在调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般将其移交司法机关继续处理。 (10)
我国《信访条例》仅在第14条、第21条规定了信访的受理范围。被定义为“法外救济渠道”的信访制度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互排斥, 信访工作的范围则是那些不能被纳入行政复议与诉讼的事项。由于未作出强制性规定, 信访案件的审理过于随意, 信访机构远不能承载实践中的信访事项, 信访工作机构依靠领导批示选择部分事项调查处理, 导致大量的案件得不到处理、公民的权利得不到伸张, 司法不公造成了社会矛盾的加剧。
(三) 职能权限之比较
在台湾, 陈情制度具有行政救济、行政监督、行政指导等多重功能, 保障了个人权益, 维护了国家公益。 (11) 而修订后的香港《申诉专员条例》, 规定申诉专员具有调解权、财产取得和持有权及各项豁免权等, 申诉专员扮演着监察政府的重要角色。从行政救济与行政监督的功能角度看来, 日本苦情制度与我国信访制度较为相似。除此之外, 苦情制度还具有政策评估的功能, 是一种综合性更强的行政申诉救济制度。 (12) 与我国不同的是, 西方监察专员的监察范围和对象更加广泛。除了可以受理民众对违法行政行为的申诉外, 也审视公共事务中法规命令的执行情况, 以及不公平、不合理公权力等现象的行使。
反观我国的信访机构, 实际上并没有相应的实权。信访机构对于群众的来信和来访, 进行汇集与整理, 在某种程度上仍具有秘书功能。 (13) 信访部门对进入系统内部的大量民意诉求只有程序性权力, 信访机构本身并无实质的调查权、处理权。信访部门工作职能与权限的模糊, 加大了信访问题解决的复杂性。
(四) 运行方式之比较
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与《行政机关处理人民陈情案件改进要点》中规定, 对于陈情案件的答复应采取强制主义, 对于民众的要求, 行政机关要认真对待, 并将审查处理之结果详情告知陈情人。 (14) 大陆《信访条例》则采取告知的选择主义与明确的时限原则, 对行政信访制度作出了类似规定。香港申诉专员制度的运行方式也很具特色, 除了调解外, 还有“现处计划”、“提供协助/作出澄清”等运行方法。行政申诉制度通过检讨并改善行为模式, 不断地推出新的解决方法, 在香港收到了良好的社会反响。而日本的苦情制度与我国信访制度都有过程简便、成本低廉和即时终结的特点。相比信访制度, 议会监察专员制度程序灵活, 在处理民众针对政府的投诉时秉持中立态度且更加专业, 民众也不用花费金钱。此外, 监察专员可以在年报或者特别报告中公开自己所调查的行政行为, 而对于拒不理睬的行政机关, 监察专员会通过媒介的力量利用舆论压力解决问题。我国的信访制度虽起步较晚, 但作为一种中国特色的行政救济方式, 信访救济范围广、形式多样, 在实务的运作上, 行政机关具有充足的自由裁量空间。《信访条例》中规定的回避制度与奖励制度较为特色, 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信访者的安全与信访事务的公正处理。
三、域外类似制度对我国信访制度的启示
纵观台湾地区陈情制度、香港申诉专员制度、日本苦情制度与西方议会监察专员制度, 都存在法制化水平高、处理及时、程序简便等特点, 防治行政机关滥用权力, 保障公民自由行使权利, 促进了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综合各国家及地区之本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 域外类似制度对我国信访制度的启示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 制定信访制度的立法依据。现行我国的信访制度立法理念上认识不足, 信访制度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工具, 没有切实重视民主参与与人权保障, “自上而下”的色彩浓重。要厘清信访制度与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边界, 明确信访工作的职责与信访部门的法律地位。将信访制度的受案范围、处理规则、职责权限等各方面, 用法律法规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 赋予信访部门必要的协调权、调查权、质询权等。在提高社会功能与司法权威的同时, 重视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 (15) 现行《信访条例》属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 制约力度不够、法律强制性不足, 从长远角度看来, 应加强信访工作的顶层设计, 加快启动信访立法, 从国家层面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体制, 尽早将制定《信访法》、《行政程序法》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日程。提高信访制度的专门化与法制化, 形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调解与信访制度“四足鼎立”的行政纠纷解决体系。 (16)
第二, 强化信访工作机构的独立性。中国的信访机构隶属于国务院, 各级地方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也大都设置在国家机关内部, 由行政部门支持其运作。 (17) 信访机构缺乏最基本的独立性, 本身并无调查权、处理权等实质的行政职权。没有相应的职权, 就无法尽到自己的职责。我国应赋予信访机构充分的调查权、处理权, 国家机关和有关组织积极配合信访案件的调查与判断, 强化政府信访工作机构的独立性、提高其地位。
第三, 建立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机制。对于行政效率的提高和人民权利的保障来说, 责任追究机制的设立不可或缺。现实中存在部分行政机构或工作人员违法侵害公民合法权益;某些政府部门将信访人员拒之门外, 以各种理由推脱责任、不予受理, 信访者的合理诉求得不到及时有效地解决, 信访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巨大的侵害。为杜绝以上几种现象的发生, 各地区各单位要加强建立科学的信访工作考评办法, 把信访工作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对引发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信访问题, 严肃处理、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四, 完善行政监督与救济体系。行政诉讼无法针对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不良行政行为, 而行政复议和调解都是在行政体系内运作,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调解存在制度上的空白, 民众权利得不到根本救济。因此, 当务之急便是推进信访工作机制改革、信访工作职能的调整和转变, 面对信访制度现有的困境, 采用独立的行政纠纷处理机制解决信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弥补行政救济体系中的空白之处, 使行政纠纷的解决机制内部彼此配合、相得益彰, 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与救济体系的完善。 (18)
四、小结
8.信访的现状原因及出路之浅见 篇八
关键词:信访;原因;现状;出路
中图分类号:D632.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809(2010)-10-0273-01
一、信访简述
“构建和谐社会、关注民生”是当今社会的热点话题。1982年《宪法》第2条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所以,人民有权以信访形式向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1、信访的概念
按《信访条例》规定,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信访一般被视为在法定救济途径已穷尽或个人自觉申诉无门时,被赋予的最后一道权利保护的曙光,因而信访制度主要是一种非法律性的制度。
2、信访的分类
目前的信访活动大致可以分为三种型:参与类信访;求决类信访;诉讼类信访。
(1)参与类信访主要是指对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司法机关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及批评的信访事项。
(2)求决类信访是指大到拆迁、征地补偿、失业保障,小到社区水电煤的维修、邻里纠纷甚至家庭矛盾,找政府信访部门以求解决的事项。这类信访在目前各级政府机关受理的信访事项中所占比例最大。
(3)诉讼类信访是对已经终审生效的法院判决提出的申诉。进京上访人群中,一些地方司法腐败导致公民不能得到正常的司法救济是其进京的主要原因,也就是说进京上访中,诉讼类信访最多。
二、现实状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依法治国步伐不断加快,但是不可否认目前法律体系尚不够健全,法治局面尚未完全形成,普法教育尚未完全到位,执法不严的情况时有发生。选择信访来解决纠纷已是法律的辅助手段之一,借鉴于建嵘老师《信访的制度性缺失及其政治后果》课题调查报告,现状有以几点:
1、信访体制不顺,上访者往往越级上访,信访机构对信访案件层层转办,致使信访不断升级,各种问题和矛盾焦点向中央聚集。
2、信访者被当地政府围追堵截,有的甚至当成精神病人送到精神病院。河南省就出现了一例把上访者当成精神病人送进精神病院的新闻漯河上访农民被关精神病院,徐林东帮助残疾人状告镇政府而被送进精神病医院的漯河农民徐林东,六年半里被捆绑48次、电击54次。
3、上访的程序规范缺位,法律规范缺位。上访者的申诉,立案,及答复没有程序细节可依据,只是很原则性规定,各级部门,业务范围都没有一个概括的标准。
三、信访现状原因
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社会处于一个快速的转型期,导致很多矛盾的相对集中出现。由于法律有一定的滞后性,对于求助于法律解决不了矛盾。
2、法律诉讼的终审,却不具有终结性。审判者的断决应该具有确定力,一经做出不得再向其他机关寻求救济。但在我们中国的现实中,当事人不信任法律,他们认为正义还没有实现,这也是上访的重要原因之一。
3、古老而悠久的传统文化在一定程度上仍在影响着中国人的思维模式,“人治”“清官”这些标志性的词语是最好的诠释。纵观历朝历代的政策措施,古代中国存在着一种类似于信访的直诉制度,即“京控”,可以理解成为“去北京上访”。
四、信访制度的出路
不可否认,信访制度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却对大量的问题和纠纷无所作为或无能为力。这既有信访制度本身设计的原因,也有我国整个解决争议机制设计的原因。为了完善信访制度,以下几点建议仅供借鉴。
1、借鉴欧洲申诉专员制度。1809年瑞典宪法规定由议会选举产生申诉专员,职责监督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的执法守法情况,防止并纠正公共机构对公民个人作出有失公正的行为,保护民众权利不受侵犯,同时促使政府不断改善公共管理,加强行政公开,使公务员以一种更有责任感的态度面对民众。
2、树立司法权威,修改《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扩大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范围,降低其门槛,使大部分行政争议能够通过正式法律程序解决。司法应该具有其终局性和既判力,而不应该受到人们的置疑。
3、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让公民相信,信任法律。几千年的文化传统,人们的观念里多少保留些人治的思想,法律工具论的思想在一些公民的概念中还是占有一席之地。
五、结语
中国现行的信访制度其产生与存在有一定的历史背景,却缺乏必要的理论基础与体系架构,在实践中它承载了太多的不合理责任,已感到力不从疲惫不堪。在现今提倡法治社会的中国,信访体制的改革应从承认与保护信访权出发,以公民权利救济为着眼点,在夯实其法理基础的前提下,联系整个社会体制改革特别是司法改革。借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合法制工作委员会胡健的话,信访应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信访是一项复杂的社合系统工程,并非是一朝一夕一蹴而就的,应该把信访纳入法治框架,确保信访在法制化和更改化的轨道上进行。
参考文献:
[1]周梅燕,理性求解中国信访制度困境,(半月谈)(内部版),2004年第7期
[2]高武平,信访制度存废辩——兼谈中国信访制度的变革之道[z],转载http://www law-lib.com/1w/1w_view.asp 2010年11月1日访问
[3]漯河上访农民被关精神病院最新进展:徐林东昨日终于http://henan.sina.com.cn/city/2010-04-26,2010年11月1日访问
[4]冯自海,新时期信访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农业,农村,农民,2009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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