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精选8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 篇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
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8〕49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8-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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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资源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资源税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收购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为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应当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有关手续。主管税务机关经审核批准后,发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及报告表。
第三条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资源税义务。扣缴义务人在履行其法定义务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支持、协助,不得干预、阻挠。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是: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
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称“未税矿产品”是指资源税纳税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不能向扣缴义务人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矿产品。
第六条 “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矿产品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资源税管理证明”分为甲、乙两种证明(式样附后),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适用生产规模较大、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比较固定的购销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是一次开具在一定期限内多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适用个体、小型采矿销售企业等零散资源税纳税人,是根据销售数量多次开具一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资源税管理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印制。
“资源税管理证明”可以跨省、区、市使用。为防止伪造,“资源税管理证明”须与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一同使用。
第七条 凡开采销售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作为销售矿产品已申报纳税免予扣缴税款的依据。购货方(扣缴义务人)在收购矿产品时,应主动向销售方(纳税人)索要“资源税管理证明”,扣缴义务人据此不代扣资源税。凡销售方不能提供“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的或超出“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注明的销售数量部分,一律视同未税矿产品,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资源税,并向纳税人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
扣缴义务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妥善整理和保管收取的“资源税管理证明”,以备税务机关核查。纳税人领取的“资源税管理证明”,不得转借他人使用,遗失不补。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适用的单位税额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相同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本单位相同矿种应税产品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二)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不同的未税矿产品,以及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收购地相应矿种规定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三)收购地没有相同品种矿产品的,按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计算公式为:
代扣代缴的资源税额=收购未税矿产品数量×适用单位税额。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支付货款的当天。
第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的地点为应税未税矿产品的收购地。
第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代扣资源税税款的解缴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具体解缴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扣缴义务人应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解缴其代扣的资源税款,并报送代扣代缴等有关报表。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提取并向扣缴义务人支付手续费。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资源税时,要建立代扣代缴税款账簿,序时登记资源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
第十五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否则,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由扣缴义务人负担。
第十六条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法接受税务机关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
第十七条 扣缴义务人发生下列行为之一者,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处理:
(一)应代扣而未代扣或少代扣资源税款;
(二)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
(三)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
(四)未按规定设置、保管有关资源税代扣代缴账簿、凭证、报表及有关资料;
(五)转借、涂改、损毁、造假、不按照规定使用“资源税管理证明”的行为;
(六)其他违反税收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
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
×××地方税务局 资税证字NO.×××购货单位:
我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旗、区)×××单位,税务登记号为×××,其开采销售的矿产品应纳的资源税由该单位自行在我局申报缴纳,在此证明有效期限内,请对其销售的矿产品不要代扣代缴资源税。
特此证明。
销售单位(章)主管税务机关(章)
经手人: 年 月 日 经办人: 年 月 日
说明:
1.本证明供生产规模较大、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比较固定的购销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使用。销售资源税应税矿产品的纳税人在此证明的有效期限内销售时向购货方出具此证明的第二联,购货方据此均不代扣代缴其资源税。2.本证明一式三联,各联用途和颜色为:
第一联(存根),税务机关留存(白纸黑油墨);
第二联(证明),由纳税人交购货单位作为视同完税、不代扣资源税的证明(白纸红油墨);
第三联(备查),纳税人留存备查(白纸蓝油墨)。
3.本证明的边缘尺寸规格为13.06cm×18.15cm(此尺寸是按787mm×1092mm规格的平板纸计算的,即787mm÷6张=131.1mm/张,1092mm÷6张=182mm/张,每张票留0.5mm的纸张裁切偏差,则本证明的边缘尺寸为13.06cm×18.15cm)。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 篇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的颁布, 是我国无线电管理依法行政的里程碑
1978年6月, 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了《无线电管理规则》, 确立了无线电管理的基本工作规则。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加快推进, 无线电技术应用日益广泛, 无线电台站数量逐年增多, 无线电频谱越来越拥挤, 电磁环境日趋复杂, 依法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十分迫切。1993年9月11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条例》明确提出无线电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工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对无线电频谱资源“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有偿使用”, 强调国家对无线电频谱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条例》还对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 无线电频率管理, 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研制、生产、销售、进口, 辐射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管理, 以及无线电监测和监督检查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无线电管理行政法规, 它的颁布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前对无线电台站所实行的“少设、严管”原则, 体现了服务经济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同时, 它为我国改革开放时期加强无线电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为推进无线电管理依法行政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也为无线电管理后续立法工作提供了实践经验。《条例》颁布后, 我国相继制订了一系列无线电管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逐渐形成了以《条例》为主体的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我国无线电管理从最初的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 逐步发展到目前运用行政、法律、技术、经济手段综合管理的阶段。
可以说, 《条例》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无线电管理机构的职责, 凸显了无线电管理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建设中的作用和地位, 确立了我国无线电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原则。它的颁布实施, 标志着我国无线电管理工作走上了有法可依、依法行政的新历程, 开创了现代无线电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新局面, 是我国无线电管理依法行政的里程碑。
《条例》颁布实施十八年来, 我国无线电管理取得了显著成就
《条例》的颁布是我国无线电管理立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 它的贯彻执行, 使我国无线电事业步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条例》颁布实施十八年来, 全国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 按照“管好频率、管好台站、管好秩序、保障安全”的要求, 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综合运用行政、法律、技术、经济等多种手段, 求真务实, 开拓创新, 无线电管理工作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加强国防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是科学规划与合理配置频率资源,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多年来, 我国无线电管理机构从国家大局出发, 统筹保障通信、民航、广电、交通、气象、渔业、铁路、航天、公安、安全、军队等行业和部门用频需求, 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无线电频谱资源保障。结合我国无线电业务的发展需求和技术发展方向, 完成了多个版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的修订工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拥有8.6亿用户的公众移动通信网分配和保障宝贵的频率资源, 为国家创造了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会同民航、安全生产监督等相关部门充分发挥保护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长效机制作用, 全面保障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使用安全, 为我国快速增长的航空运输飞行安全保驾护航;支持铁路高速化、信息化建设, 为我国高铁分配专用的列车控制和指挥调度频率, 同时会同铁道部建立了保护铁路无线电专用频率长效机制, 保障列车无线电专用频率的使用安全;为我国“风云”系列气象卫星、新一代气象雷达网协调和保障频率与卫星轨道资源, 并做好各类气象卫星地面接收站、气象雷达站的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为提高我国天气预报的准确性作出应有贡献;为全国30多万只渔业船舶电台分配专用频率, 有力保障其安全生产;重新规划和调整了数字对讲机频率;规划射频识别 (RFID) 、超宽带技术等的使用频率, 为物联网的无线联接提供了必不可少的频谱资源, 有力地促进物联网产业发展。同时, 在北斗二号、新一代移动通信、高分辨率对地观测系统、载人航天、月球探测等国家重大工程、科技重大专项中, 无线电管理机构全力协调保障所必需的无线电频率和空间轨道资源。
二是规范无线电台站和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 有效减少干扰隐患。无线电管理机构进一步规范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管理, 不断加大对违法违规设台的查处力度, 有效减少干扰隐患, 有力地保证了各行业各部门无线电台站和业务的正常运行。在全国开展了清理违法使用对讲机专项行政执法活动, 取得了积极成效。会同安全生产监督、民航等部门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的保护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专项整顿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 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使用的电磁环境得到显著改善, 有效减少了因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遭受电磁干扰而产生的安全隐患。会同广电、公安等相关部门, 采取多种有力措施严肃查处干扰卫星电视接收信号的非法行为, 保证了人民群众正常收看卫星电视节目。从各地对电磁环境的监测情况来看, 频率资源被非法占用的现象有所减少。与此同时, 无线电管理机构加强了对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 严格执行型号核准制度, 做好在用无线电台站发射设备检测工作。
三是做好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 维护空中电波秩序。长期以来, 我国无线电管理机构不断加大对重大活动、重要地域、重要业务、重要频段的无线电保护性监测, 及时消除干扰隐患, 保障了各部门、各行业无线电使用安全, 为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北京奥运会、国庆60周年庆典、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深圳大运会等重大活动中, 无线电技术的应用日益深入, 无线电频率使用安全直接关系到赛事和活动能否顺利开展, 无线电管理机构精心组织, 确保无线电安全万无一失, 为重大任务的顺利进行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受到国内外各相关组织和单位一致好评;在汶川地震、玉树地震、冰雪凝冻灾害等公共紧急事件中, 无线电波成为连接灾区的空中纽带, 应急无线电管理为抢救人民生命财产提供了重要的保障;无线电管理机构会同教育、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公安有关部门积极防范和打击了在普通高考、研究生考试、国家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等全国各类考试中利用无线电设备进行作弊的行为, 为保障国家考试的公平、公正作出了应有的贡献。通过成功开展各类重大任务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 无线电管理机构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应急处置和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流程和相关工作制度, 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在服务国防建设, 维护社会稳定, 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重特大自然灾害能力等方面的重要性日益显现。
四是开展边境无线电频率和卫星网络国际协调, 有效维护国家权益。根据我国边境地区无线电业务的发展需要, 多次组织与俄罗斯、朝鲜、越南、哈萨克斯坦等周边国家和我国香港、澳门等地区开展了边境地区无线电频率协调, 维护了边境地区我国无线电频率台站的合法权益。依据国际电联《无线电规则》, 做好我国通信、广播、导航定位、气象、海洋、资源、减灾、业余、科学实验卫星等所需卫星频率轨道资源的国内协调、国际申报、国际协调和日常维护工作, 多次组织开展了与美国、俄罗斯、韩国、日本、新加坡、印度尼西亚、哈萨克斯坦、澳大利亚等十多个国家主管部门间的卫星网络协调谈判;每年通过往来的1000余封函电与50多个国家的主管部门进行协调, 有效保护我国已在国际电联登记的卫星频率轨道资源权益。我国无线电管理机构还积极组织和参与国际电联相关会议, 加强与相关国家的交流与合作, 有效增强了我国在世界无线电频谱管理舞台上的话语权。
五是推进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 全面提升无线电监管能力。为全面提升无线电监管能力, 近几年, 无线电管理机构加快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建设, 着力增强无线电频谱资源管控能力和手段。截至“十一五”期末, 全国已建成由9个短波监测站组成的全国无线电短波监测网, 实现了对欧亚大陆和太平洋地区的短波信号进行监测和干扰源定位的能力;建成了由北京、深圳卫星监测网组成的全国卫星监测网, 具备对东经44度至180度C/Ku频段静止轨道卫星进行监测和地面干扰源定位的能力。全国已建成超短波固定监测站916个, 移动监测站452个, 可搬移监测站292个, 具备了覆盖重点城市主要区域的超短波监测能力。建成了31个省 (区、市) 联网运行的全国无线电管理信息网, 可实现信息数据的共享、实时查询和传送。无线电管理信息系统备份中心已投入运行。无线电技术设施建设的推进切实提升了无线电监测、无线电干扰查处能力和无线电管理信息化水平, 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面对工业和信息化的不断发展与要求, 加深对无线电管理这一重要政府职能的认识
无线电频谱是一种宝贵的、稀缺的自然资源, 是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战略资源, 属国家所有。人类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不断开发和利用, 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 使人类迈入了信息时代, 而且创造了巨大的产业价值和社会效益。目前, 国际电信联盟颁布的《无线电规则》中所划分的42种无线电业务已经广泛应用于我国通信、广播电视、铁路、交通、航空、航天、气象、渔业、科学研究、抢险救灾、新闻媒体、射电天文、业余无线电等各行各业, 无线电波成为各行各业应用信息技术中重要或惟一的信息载体。二十世纪末人类进入信息化社会以来, 无线电技术日新月异, 随着新一代移动通信、无线城市、物联网、数字广播、三网融合等技术和应用的不断推进, 多个国家重大专项和重大工程项目的实施, 工业化和信息化的深度融合, 各行各业对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多, 本来就显稀缺的频谱资源更趋紧张。在军事方面, 无线电频谱成为打赢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的关键, 制电磁权与制海权、制空权同样重要。由于无线电频谱具有军民共用的特点, 如何实现军地频谱有效利用和共用, 是无线电管理机构面临的巨大挑战。
纵览全球, 各国已普遍意识到无线电频率和卫星轨道资源的稀缺性, 世界范围内的频谱和卫星轨道资源争夺日益激烈。各国对于无线电频谱资源管理的认识提高到了新的战略高度, 通过各种手段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国的电磁频谱和卫星轨道资源利益。
然而, 各行业各领域对频谱资源使用的依赖程度不断加深, 也使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的任务更加艰巨。随着无线电台站数量急剧增长, 电磁环境日益复杂, 无线电干扰呈现多样化态势。同时, 由于无线电波具有开放性的特点,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无线电技术和设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损害人民群众利益, 扰乱社会治安, 破坏社会和谐。无线电管理机构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责任进一步加大。
由此可见, 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对于无线电频谱资源使用的依赖性越强, 无线电管理这一以高科技为基础的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性就越突出。无线电管理事关经济发展和国防建设, 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 不仅是无线电技术应用繁荣发展的需要, 是各行业信息化和工业转型升级的需要, 也是我国建设和谐社会、迈向世界信息化强国和维护无线电频谱国家主权的需要。
作为代表国家管理无线电频谱这一重要战略资源的主管部门, 无线电管理机构担负着对无线电频谱资源和卫星轨道资源进行科学管理和有效利用, 保证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 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的重要责任。无线电管理工作对于保障各行业和部门以及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需求, 促进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可持续发展, 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 大力抓好“三管理三服务一重点”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 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 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我国“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 要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 全面提升经济社会各领域信息化水平, 加快转变发展方式, 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这对无线电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无线电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紧紧围绕“管资源、管台站、管秩序,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建设、服务党政机关, 突出无线电安全保障重点工作”, 充分发挥无线电频谱资源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中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为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国防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管资源、管台站、管秩序”是无线电管理工作的核心任务。新形势下加强对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管理是无线电管理坚持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要加强对无线电频率规划的前瞻性研究, 不断提高频谱资源科学规划水平,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提供有力的频谱资源支撑和保障。加强无线电台站管理是无线电管理坚持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通过进一步规范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管理, 不断加大对违法违规设台的查处力度, 有效保证各部门各行业无线电台站和业务的正常运行。维护空中电波秩序, 营造良好的电磁环境是无线电管理坚持科学发展的重要任务。要加强对各行业、各部门无线电台站的监督检查, 加大对重要地域、重要业务、重要频段的无线电监测保护力度, 及时查处有害电磁干扰, 全力做好重大任务无线电安全保障, 有效维护空中电波秩序, 确保各种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
“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防建设、服务党政机关”是无线电管理工作的目标取向。无线电频谱资源已经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要素, 其重要性和稀缺性日益凸显。“十二五”期间, 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一代移动通信网、下一代互联网和物联网等将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无线电频谱作为信息化的重要载体, 将直接或间接产生不可估量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无线电管理要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加强无线电管理对无线产业的引导作用, 充分发挥无线电频谱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倍增器的作用, 服务于两化融合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服务国防建设是国防现代化和打赢复杂电磁环境条件下信息化战争的必然要求。无线电技术已普遍应用于国防建设各个方面, 制电磁频谱权已成为掌握战场主动权的关键之一。要继续加强军地合作, 完善军地无线电管理协调机制, 保障国防建设的用频需求。服务党政机关是无线电管理机构发挥专业技术优势为社会公共部门提供服务职能的体现。无线电管理机构要为国家重大任务、抢险救灾、打击违法犯罪等提供必要技术手段支持, 为党政机关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重特大自然灾害能力服务。
加强无线电安全保障是近几年来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重点。随着信息化不断向纵深发展, 基于无线电技术的应用深入渗透到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 空中电磁环境日趋复杂, 无线电干扰风险不断加大, 无线电安全保障任务日益艰巨。面对日益加重的无线电安全保障任务, 无线电管理机构必须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 建立和完善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机制, 确保各项重大任务无线电安全保障工作的顺利完成, 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中作出更大贡献。
加强无线电管理法制建设与宣传, 为两化深度融合营造良好的电磁环境
自《条例》颁布以来, 我国无线电管理法制建设日益加强, 逐渐形成了以《条例》为主体的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体系。1997年,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8条增加了对因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处罚规定。200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8条增加了对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行为的处罚条款。200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50条明确规定“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强调无线电频谱是国有资源的属性。在军地双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国务院相关部委的共同努力下, 2010年9月, 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 为无线电管制的有效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这是我国无线电管理法制建设的又一个里程碑。2009年和2011年, 工业和信息化部以第7号令、第19号令的形式发布了《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和《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 进一步规范了卫星通信终端地球站 (含移动地球站) 的设置使用行为。各省 (区、市) 无线电管理法制建设也取得了积极成效, 各地普遍出台了无线电台站管理办法, 全国有9个省 (区、市) 出台了地方无线电管理条例 (法规) , 18个省 (区、市) 制定了地方无线电管理规章。
这些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的制定为推进我国无线电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 我国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 各地地方法规规章建立情况各不相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已颁布实施多年, 难以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和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需要, 逐渐暴露出与行政许可法不相适应的问题;无线电频谱知识普及不够, 社会各界依法使用频谱资源、依法设置无线电台站以及无线电安全意识不足, 频谱拥挤和电磁环境日趋复杂的形势依然没有改变, 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的任务仍然繁重。
针对我国无线电管理的新情况、新任务, 今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国家无线电管理“十二五”规划》, 提出了未来五年对无线电管理工作的目标要求。要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大力提升无线电管理法制化水平, 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营造良好的电磁环境。一是要深刻认识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健全完善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加大无线电管理法制教育力度, 营造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工作人员首先应学法、守法、用法, 依法行政、照章办事, 切实增强法律意识, 提高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能力。二是要大力加强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密切配合, 抓紧做好《条例》修订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抓紧完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不断健全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三是要扎实抓好无线电管理各项法律法规的落实,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四是要加强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 增强无线电频谱资源用户和设台单位及个人的无线电法律责任观念, 以及依法用频、依法设台意识, 提高全社会对于无线电频谱资源和无线电管理工作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加强国防建设中的重要性认识, 倡导全社会共同关注和重视无线电频谱资源的开发和保护, 规范使用各类无线电设备, 共同维护空中电波秩序, 为各类无线电业务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制环境和电磁环境。
3.中华水电:资源“汇流” 篇三
北京朝阳门北大街1号,由中国保利集团斥巨资打造的跨世纪精品——新保利大厦。凭借版幅巨大的单层双向柔索幕墙,雄踞世界首席。
本文的主角中华水电公司便位于此大厦内。与著名的主权财富基金中投公司和以抢救圊明园国宝而闻名海内外的保利艺术博物馆共享“北京第一摩天中庭”。
中华水电成立于2006年7月,注册于开曼群岛(别忘了。这也是蒙牛的注册地)。其募集3.2亿美元的资金,全部用于收购中国中、小水电项目。截至目前,其已在中国独资拥有了11家小水电的经营权,总装机量34万kw。虽然数量并不大,但在国内外资、民资小水电领域。依然是前无古人。
中华水电的创始人李铁。现任公司的财务总监、董事,他兼具海归与风投的气质,只是话语间很少带出英文单词,对于记者提出的问题基本都是正面回答。因为工作关系,他不得不频繁地往返于纽约与北京。这次他将在北京呆上两周,处理两家小水电公司的收购事宣。
小电站,大商机
今年6月,环保部紧急叫停了金沙江中游正在施工的鲁地拉和龙开口两座水电站,理由是:这两座水电站未通过相应的环境评价,擅自筑坝截流。随之,水电——这一曾经被奉为圭臬的可再生能源,也从神坛上跌下。
或许此时再来谈论水电,多少有些不合时宣,但在青云创投合伙人介文治看来,小水电有异于处于舆论中心的大水电。“通常的大型水电属于传统能源,而小水电属于新能源。”介文治一语道破了二者的本质区别。
小水电是按容量来界定。它一般是指装机规模在5万kw以下,顶多20万kw的水电站。它是完全利用地形、自然资源来产生能量。而建设动辄上百万kw,甚至上千万kw规模的大水电,则要建设许多大坝,肯定会改变人文环境。
李铁告诉记者,小水电一般建设在水资源比较丰富,但水能资源不是特别大的地方。它对自然环境、人文环境的改变都非常小,不会影响到生态的变化。“因为很多小水电装机规模相对较小,它涉及的占用耕地问题也比较少,很少需要移民,带来的社会问题更少。”
对部分能源贫乏地区而言,小水电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补充能源角色。“很多小水电是在当地没有其他资源的情况下建立起来的,是当地能源的一个重要补充,它降低了当地对火电站建设的依赖。”李铁补充说。
实际上,小水电的这些利好,早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在国家各种优惠政策的鼓励下,全国掀起了一股投资建设小水电站的热潮,尤其是近年来,由于全国性缺电严重,小水电建设如同雨后春笋,悄然兴起。而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制订了一系列鼓励建设小水电的政策。
截至目前,中国的小水电站数已经达到48000座。然而,在李铁看来,这并不是一个很大的数字。“中国的水能资源只开发了三分之一,还有三分之二的空间没有开发。政策的美好愿景是:水电装机量占全国装机量的20%,发电量占总发电量的13%~15%。”李铁预计,在政策的大力扶持下,小水电将迎来前所未有的增长。
水电悖论
虽然小水电的建设过程不会带来较多环境问题、社会问题,但少不等于没有。为什么中华水电每次都能顺利解决?这是中华水电的过人之处。
“中华水电是以收购已经开发的水电为主,至于电站建设前期的问题,开发商都已经帮我们解决掉了,而我们自己开发的小水电建设项目,也会跟当地政府协调,将建设过程中的阻力降到最低。”采用收购方式,李铁无须面对水电开发过程中的任何问题。
据了解,在中华水电拥有的全部11家(其中浙江4家、福建4家、云南2家、四川1家)水电站中,有10家是通过收购方式得来的,而剩下的1家则是在收购的基础上,进行扩建完成的。现在,中华水电正在接洽的两家水电站,也都是收购项目。
金融危机使沿海地区的企业出现大面积的倒闭停工,用电量急剧下降,这给电力的供需带来了巨大的冲击,而小水电的供应是否也受到相应的影响?“小水电不像大型水电站,产生的电量当地根本不可能消化。”李铁说。
他告诉记者,在电力供给方面,金融危机对火电的影响比水电大。相较煤电,水电电价一直比较低。而去年由于煤价上涨,很多煤电企业严重亏损,甚至退出了市场。“水电上网电价相对较低,又能绐电网带来更多的利润空间,电网何乐而不为?”李铁反问道。
“小水电的回报相对来说不是特别快,但其稳定性比较强。火力发电不断需要原料——煤炭,而水电站的原料就是水,它是可再生的。一个发电企业拥有水力资源,拥有这样的地理位置,只要下雨就会有水。”他补充说。
小水电是金融危机中的优良资产,它的价值都没有因为危机而降低。整体而言,水电行业经受了金融危机的考验。而国家为应对金融危机而出台的经济刺激计划(贷款支持),此外还有《可再生能源法》的颁布与实施等,都将对水电行业产生较大的正面影响。
在李铁看来,金融危机对中华水电的影响不是负面的而是正面的:“金融危机使许多民营企业的现金流比较紧张。他们的资金流比较困难,对我们收购电站是非常有利的。而今年下半年,中国的小水电市场,并购的机会更多。”
由于很多小水电建设过程并不是很规范,因此,选择一个合适的并购对象并非易事。“政府对水电行业比较重视,它的价值将逐步体现出来,找到能够有合理回报的电站,还是需要花点时间的。而合理的程度要看自己对它的预期。”
由于在能源的构成中一直扮演着平抑电价的作用,水电的上网电价偏低,一直是水电企业主最深恶痛绝的。据了解,中华水电在浙江、福建、四川等地电站的上网电价也低得可怜,分别为0.44元~0.45元、0.32元~0.33元、0.28元一0.29元,最低是的云南,仅为0.17元~0.19元。
但是,对于低廉的水电上网电价,李铁却没有更多的抱怨:“我们都是按照现有电价收购过来的。虽然云南地区水电上网电价较低,但发电量比较大,当地水力资源比较丰富,年发电时间比较长,发电小时有5000~8000小时,而浙江只有2000~3000小时。”
“相信随着‘同网同价’政策的出台,以及国家对清洁能源的重视力度的不断加大,长远来看,水电电价会跟火电电价接轨。当然,这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电力市场改革的力度。国家支持水电的发展,需要提高电价,才能鼓励水电的发展。”他将希望寄托于政策。
对于小水电密布的现象,也有相关人士产生了担忧:这么多水电站,对于河流将是灾难?李铁反而认为,按照规划开发电站,是对河流的天然调节。“如果一条河没有水库的话,一下雨水就流走了。如果采用梯级开发。将促进下游水力资源的合理化利用。”
资本“汇流”
水电是资本密集型行业。对资金的依赖程度相对较高。而开发小水电想要获得资金支持,相较开发大水电站难度更大,以至于,经常需要借助风投的力量。事实上,在小水电领域,青云创投早已看到了商机,就连国际上著名的IFC、ABB等也对之垂涎已久。
建设、收购水电站投入这么大,而电价又这么低。这需要多长时间才能收回成本?李铁并不担心,“电站是一种资源,占完以后就没有了,将来就不可能再建,尽量看中长线的。我们建造、收购电站的成本相对较低。”他看重的是电站的升值空间。坚信“电站会有升值的空间,电价也有上升的空间”。
用资本的力量整合了小水电站,有何优势7李铁表示,这样企业的运营成本会更加优化,资本运作效率更高。“水电行业需要一定的财务杠杆,仅仅一两家电站,很难实现资本结构的优化。”通过各电站贷歉的集合,之前就为中华水电带来一笔数目不菲的流动资金。
他坚定地认为,在收购水电站过程中最具挑战性的事是标准,这也是投资者最在意的:“收购水电站,牵涉到水电站的规范化。我们需要按照国家要求,完善它们的各项执照、许可、验收,实现标准化,将之打造成国际投资者所乐意接受的形态。”
收购来的电站如何管理7这对运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中华水电也从来未为此问题而苦恼。“我们的管理团队在国内水电行业做了很长时间,对这一领域比较熟悉。他们在三峡、黄岭等地都有比较丰富的水电站管理经验。”李铁说。
中华水电采取的是集中管理的方式。这能够节约一定的管理成本,但与电站的建设成本相比不是特别大。李铁举例说:“比如。我们在某一个区域有四五家电站,就可以设一个总经理。实现一些资源(比如工程师、水文专家、财务管理)共享,成本自然就降低了。”
电站是一种资源,占完以后就没有了,将来就不可能再建,尽量看中长线的。我们建造、收购电站的成本相对较低。电站会有升值的空间,电价也有上升的空间。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 篇四
(2003年4月4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已于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水法》确立了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水功能区划、饮用水水源保护、入河排污口管理及节约用水等一系列水资源管理制度,水资源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为把《水法》规定的各项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到实处,进一步推进水资源管理工作,现就贯彻落实《水法》,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以实施取水许可为重点,全面加强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是我国水资源管理的基本制度。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以深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为重点,将水权管理、水量管理、水质管理、水资源有偿使用管理有机结合起来,逐步建立完善的水资源管理体系。
1、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新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修订发布前,要严格按照我部原授权的流域机构审批权限,以及其他由省规定的取水许可分级审批权限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组织实施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2、做好取水许可的年度审验工作。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紧紧围绕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加强对基层单位换发证和核定水量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在年度审验中要对各地(市)已批准的取水许可总水量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批准水量已超过行政区域分水指标或当地水资源可利用量的地区,要坚决核减取水量,不再审批新增取水量的新建、改建、扩建取水项目。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
3、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突出抓好以地下水超采区为重点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我部《印发〈关于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水资源〔2003〕118号)要求,启动地下水超采区划定和公告工作,加大地下水超采区保护行动的实施力度,推进地下水超采区生态治理。
4、各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根据《水法》规定,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国务院的办法尚未出台前,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仍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征收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5〕27号)执行。尚未制定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省(区、市)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继续制定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要确定合理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发挥水资源费优化配置水资源的经济杠杆作用。
5、加强水资源管理基础工作。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水资源调查评价和规划的编制工作,要认识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要高度重视水资源承载能力、水环境承载能力和水权、水市场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选择条件比较成熟的流域或区域开展江河水量分配方案试点研究,加快省区行业用水定额编制工作,建立宏观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指标体系。
二、以提高用水效率为核心,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核心是提高用水效率,要把节水放在突出位置。节水管理的重点是建立节水制度,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节水型社会。
1、抓紧落实《水法》规定的各项节水管理制度。水资源管理在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基础上,要实施计划用水管理。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量分配方案、实际用水状况、用水定额和下一年度水源预测等,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年度用水计划,对本流域或区域年度取水实行总量控制。
要严格执行节约用水“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节水措施必须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取用水单位必须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水制度到位。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取水许可年审对建设项目“三同时”和取用水单位“四到位”制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于违法行为要依据《水法》坚决予以查处。
要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实行超计划用水或者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生产、生活用水实行分类定价,要大力推进用水计量工作,按量收费。
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水利部《关于印发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水资源〔2002〕558号)精神,全面启动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工作。选取一批不同类型、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的试点,通过试点建设,取得经验,逐步建立我国节水型社会建设的法律法规、行政管理、经济技术政策和宣传体系。
3、要强化工业、农业、城镇生活节水管理,大力推行采用节水的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逐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产品和设备。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宣传贯彻《节水型产品技术条件与管理通则》(GB/T18870-2002),逐步推进节水型产品认证工作,推行国家节水标志,促进节水型产业发展。
4、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自备水源的管理。地下水超采地区要制定限采压缩计划,严禁用水企业新建地下水自备水源。公共供水系统覆盖的地区限制用水企业新建自备水源,严格公共供水系统以外的自备水源的审批。用水企业单位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当地规定的行业标准的,不准增加用水计划,不准新建自备取用水设施。
5、缺水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污水处理回用、海咸水利用、雨洪资源利用等非传统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方案及相关的技术标准。
三、建立水资源保护制度,全面加强水资源保护监督管理
《水法》确立了水功能区划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和入河排污口的审查管理制度。落实水资源保护各项管理制度,全面加强水资源保护监督管理是贯彻《水法》的当务之急。
1、水资源保护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水资源保护行政工作承担单位、行政职能和工作人员,并按照《水法》的要求,全面开展工作。
2、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编制完成水功能区划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批准,按流域及行政区域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制定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开展水功能区监督管理。
流域管理机构要与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密切合作,首先对缓冲区(省界河段)、保护区、保留区提出严格控制排污的管理要求,对排污控制区提出削减污染物排放量要求,加强对饮 2 用水水源地的管理和保护。
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功能区的监督管理,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要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并通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尽快建立以流域为单元、流域与区域管理相结合、分级管理原则和办法。
各流域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省区尽快划定流域和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功能区的分级管理范围,明确提出监督管理的目标和要求。流域管理机构要把握全局,控制省界、江河重要河段等关键水域,各省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本辖区水功能区分级管理权限。
各流域管理机构要会同有关省区尽快明确入河排污口分级管理权限,组织开展全面普查和监督管理工作。通过对现有入河排污口普查,掌握入河排污口分布及排污现状,提出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和限排管理的意见。
4、做好水生态系统保护工作。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流域、区域的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发挥自然生态修复能力和水利工程作用,加大水生态系统保护工作力度,改善、修复水生态系统,特别是城市水系、湿地、干旱与半干旱地区天然绿洲等特殊生态区域。
5.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 篇五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创新工作思路,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强了以砂矿为主的矿产资源管理,推行了采矿权招标拍卖办法,增加了政府收益,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已开始步入正轨。但从前段全市矿产资源管理总体情况看,砂矿资源的管理已基本到位,其它矿种的管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无证开采现象
普遍存在。全市非煤矿山企业和采矿业户140家,办理采矿许可证的只有一半左右,特别是粘土矿和石矿,办证率更低。无证非法开采失去监督管理,不能纳入全市矿业发展规划,乱采乱挖,破坏不可再生的资源,导致政府收益流失。二是无序开采问题严重。有些单位和企业以及采矿业户只顾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不顾市场需求,盲目扩大产量,竟相压级压价出售,产出效益非常低。三是采矿权、矿产资源任意买卖。有的单位和基层村委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擅自以承包的方式任意买卖采矿权和矿产资源,造成国有资源大量流失。四是安全隐患非常突出。全市涉及到爆炸物品的80多家矿山企业,都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爆炸物品贮存、管理混乱,厂(矿)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超层越界、陡壁开采现象严重。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采运销管理工作,把我市矿产资源管理水平推向新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认识。改革矿产资源管理办法,实行市场化运作是形势发展的需要,也是经营城市的重要内容。下步,各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广泛宣传矿产资源法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我市对矿产资源实行市场化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依法开矿光荣、违法采矿必纠的浓厚的舆论氛围。各乡镇(街道)也要动用各种宣传工具加强宣传攻势,强化干部群众的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观念和开矿必须依法有偿取得采矿权的意识,使矿产国有、有偿使用的观念真正深入人心。
二、加快矿产资源市场化运作进程。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3)197号《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所有探矿、采矿企业都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出让采矿权。自2003年7月1日起,市国土、矿管部门要按照“五个统一”的原则,切实加强全市矿产资源规范管理工作。
一是统一规划定点。市矿管部门要根据《龙州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结合市场需求和生态环保需要,制定矿产资源开采近期计划;对矿产资源开采实行统一定点,严格限定开采范围、深度和开采量;要建立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履约保证金制度,确保生态环境保护和矿业可持续发展;市矿管部门根据规划和管理规定,对采矿点的设立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是统一采矿权评估。对全市所有的建筑、建材用矿产资源,按矿种、矿产品质量及不同的开采条件,选择若干有代表性的点,聘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采取询价、类比等方法进行矿业权评估,作为采矿权有偿出让的依据和标准。
三是统一有偿出让。停止一切无偿方式授予采矿权,新办矿山企业或延续登记的矿山企业,采矿权一律有偿出让;所有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出让采矿权的,以评估价作底价,最后成交价为全部采矿权价款(含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资源税、水土流失防治费、道路补偿费等);采矿许可证到期的,需补交矿产资源补偿费和价款后,方可参预采矿权竞买。
四是统一收费标准。在出让采矿权的同时,其它需要买受人依法依规缴纳的各项费用一并收取;买受人一次性缴齐各项费用后,除办理各项有效证件需再缴工本费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到矿区收费;中标人或买受人支付的采矿权价款,扣除交易成本,其余全额上缴市财政,由市政府按4:3:3的比例在市、乡镇(街道)、村之间分配。
五是统一运销管理。出售矿产品必须使用带税章标记的销售发票,并按《全国票据统一管理办法》管理使用。矿产品的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销售、收购、运输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须到市矿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矿产品准运证后,方可从事经营运输活动。
三、加强领导,齐抓共管。
6.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 篇六
【发布文号】黔府发〔2007〕9号 【发布日期】2007-04-11 【生效日期】2007-04-1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贵州省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水能资源和水电开发利用管理的意见
(黔府发〔2007〕9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水能资源管理,合理有序开发水电,促进全省能源工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水能资源的统一管理
(一)把科学开发利用水能资源摆在能源发展的重要位置。水能资源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确立了水能作为可再生能源的法律地位。各级人民政府和水资源主管部门要把水能作为优先发展的能源切实加强管理,使水能资源管理进入依法有效管理的新阶段,促进水能资源的科学开发利用。
(二)对水能资源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能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地县两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能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三)加强水能资源的规划管理。具有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潜力的河流,都必须编制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水能资源开发规划要服从水资源的流域和区域综合规划、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应当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河流健康生命,兼顾防洪、供水、灌溉、航运、竹木流放和渔业等的需要。在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和减缓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水能资源开发规划,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由具有河流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有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水能资源开发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价。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要组织重新修编,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加大水能资源使用权管理力度。水能资源属国家所有,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凡在我省境内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水能资源使用权,缴纳水能资源使用权出让金。水能资源使用权由有管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出让,具体按《贵州省水能资源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省人民政府第100号令)规定执行。
(五)切实抓好水能资源管理基础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河流水能资源的基础调查、信息收集和专题研究。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研究水能开发与河流健康生命规律,加快建立全省水能资源信息系统和定期评价制度,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二、严格水电开发建设管理
(一)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在水电开发建设管理中的工作职责。各级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水电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负责水电开发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电开发项目前期勘测设计各阶段的技术审查和建设施工全过程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电开发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工程区域内环境保护的监管;安全生产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电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和投入运行后的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移民、物价、林业、电监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管理工作。
(二)严格水电开发项目的审查和审批(核准)。各级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关于印发〈贵州省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04〕1173号)要求,做好水电开发项目的审批(核准)工作。对政府投资的水电开发项目实行审批制,对不使用政府资金的水电开发项目实行核准制。
水电开发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含)―25万千瓦(不含)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总装机容量1万千瓦(不含)以下的项目,由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含)―25万千瓦(不含)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方案的审查;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不含)以下的项目,按照《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小水电建设前期工作管理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黔水电〔2004〕27号)有关规定对其技术方案进行审查。
不使用政府资金的水电开发项目申请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时,必须附送以下文件:取得水能资源使用权的有关材料;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电站技术方案审查意见、水资源论证及取水许可申请批文、水土保持方案批文及从公共安全角度对工程的技术审查意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市规划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林木采伐许可证;移民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库淹没及工程永久占地移民安置规划审核意见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承诺函、项目法人与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订的移民安置协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批文;项目法人组建方案、招标投标方案;银行贷款承诺函等。
严禁无规划盲目开发水电。未编制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或与水能资源开发规划不符的水电开发项目,任何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已经审批(核准)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和内容。凡涉及水库大坝及溢洪设施、总体布置、建设规模、特征水位等重大设计变更的,项目法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原审查、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原项目审查、审批(核准)部门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要求其重新办理审查、审批(核准)手续。
(三)严格工程建设管理。水电开发项目建设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进行,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招标投标工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项目法人在主体工程招标工作完成并与施工、监理承包单位签订合同后,应向有监督管理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电开发市场主体的资质管理,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进入水电开发市场的勘测、设计、咨询、施工、监理和设备制造商等各类主体,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符的业务。严禁变相出卖勘测设计资质和无证、越级、联合、挂靠勘测设计,严禁咨询单位超越法定业务范围或超越资质等级规定开展咨询工作和以任何形式出卖或转让咨询资质,严禁无资质监理或不规范的联合监理,严禁施工单位出让或转让资质,严禁非法转包或分包工程。
勘测设计单位对其勘测设计成果的质量负责,若因自身原因,擅自减少勘测设计工作量或降低工作深度,造成安全和质量事故的,应承担全部责任;咨询机构对水电开发项目的各种咨询意见,应以正式文件报项目审查和审批(核准)机关备案,并对其咨询成果负责;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工程方案和质量标准、建筑施工安全规定组织施工,擅自修改工程方案、偷工减料、降低质量标准的,要依法严肃处理。监理单位派驻现场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是本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且不得在其他项目中兼任监理职务;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切实履行职责。
(四)严格工程验收管理。水电开发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组织各类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水电开发建设项目的验收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各阶段验收按以下分工进行:工程截流、重要隐蔽工程、基础处理、单位工程及工程蓄水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机组启动验收由项目法人会同电网经营管理单位共同组织。各专项验收按以下分工进行:枢纽工程验收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移民专项验收由当地政府或移民主管部门会同项目法人共同组织;水土保持、环保、林木采伐、安全生产、消防、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政府投资的水电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的水电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由投资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参加。
加强水库大坝蓄水安全鉴定工作。水库蓄水前的大坝蓄水安全鉴定由项目法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结果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严格水电开发利用项目的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适时开展水电开发利用项目的清理检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开发行为。严禁未经审批(核准)的水电开发利用项目开工建设。
对各类违法违规项目,要依法及时进行查处。对不符合规划、严重影响防洪安全和生态环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要责令限期拆除。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查、审批(核准)手续的在建项目,应立即责令停止建设,待补充完善审查、审批(核准)手续后,方可继续建设。对未办理审批(核准)手续但已建成投入运行的项目,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补充评审,提出处理意见,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限期整改;
7.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 篇七
自20世纪70年代末突破中华绒螯蟹人工育苗技术难关以来,中华绒螯蟹养殖业扭转了完全依赖天然产量的被动局面,现已成为我国渔业生产中发展最为迅速、最具特色、最具潜力的支柱产业之一。20世纪80年代后期,随着人工养殖规模的不断扩大,蟹苗供应日趋紧张,长江水系天然成蟹及蟹苗资源被过度捕捞,天然蟹苗资源急剧衰退,越来越多的苗种开始来源于人工养殖群体。为了降低成本,许多养殖单位开始选用小规格河蟹用于育苗工作,甚至盲目引进外水系的蟹种和蟹苗用于苗种培育,长江水系中华绒螯蟹种质退化、混杂情况已越来越严重[3,4,5,6]。近年来,国内外很多学者开始围绕中华绒螯蟹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这一目标开展相关研究工作。本文主要从中华绒螯蟹种质鉴定、系统分类、遗传多样性以及生物入侵等方面综述相关研究进展。
1 种质鉴定
由于杂交和养殖地域的迁移,目前各水系中华绒螯蟹的性状特征已相互渗透,各水系蟹种种质混杂情况已十分严重,准确鉴定纯正长江水系中华绒螯蟹已成当务之急。国内外学者针对中华绒螯蟹的种质鉴定已做了很多研究,总体而言,这些工作主要从表型、染色体水平、蛋白质水平及DNA水平等不同层次进行。
1.1 表型分析
中华绒螯蟹表型分析方面,杜宗汉[1]从中华绒螯蟹体型、体色、疣状突、步足等方面比较了长江、辽河、瓯江3水系中华绒螯蟹之间的差异。一些研究者还试图将体色作为不同水系中华绒螯蟹的判别因子,徐兴川等[2]认为长江蟹体色青绿,瓯江蟹背甲及步足深黑色,腹部灰黄色,有“水锈”;吕永春[3]认为长江蟹体色发青,辽河蟹发黑,瓯江蟹及闽江蟹似有粉红色。这些仅从外部形态特征差异基本上属经验性、描述性鉴别,具有较强的主观随意性,缺乏量化指标,不能准确地反映不同种群的形态特征差异。许加武等[4]首次将逐步判别法应用于区别不同水系绒螯蟹的研究中,他通过测量代表形态特征的24个度量性状,建立判别函数,进行拟合,平均拟合概率达90.88%,表明用逐步判别法在判别不同种群中华绒螯蟹水系来源上是可行的。李晨虹等[5]选取中国大陆沿海六水系绒螯蟹的32个外部形态特征进行聚类和判别分析,将长江、辽河、黄河和瓯江四水系划为北方蟹,而珠江和南流江绒螯蟹划为南方蟹。王武等[6]等人的研究与李晨虹的研究结果有所不同,他们测量合浦水系、绥芬河水系的日本绒螯蟹和长江水系以及辽河水系的中华绒螯蟹的17个外部形态特征,聚类分析发现长江水系中华绒螯蟹单独聚为一支,辽河水系中华绒螯蟹与其他水系绒螯蟹归为一支。王武等[7]对长江水系中华绒螯蟹、莱茵河野生中华绒螯蟹和日本绒螯蟹三个种群形态特征进行判别研究,发现这三个种群的绒螯蟹样本在形态上存在较大差异,其中莱茵河野生中华绒螯蟹侧缺刻深或后疣突明显的样本比例最高,日本蟹没有侧缺刻深或后疣突明显的样本,而长江蟹介于两者之间,聚类分析和判别分析都将长江蟹和莱茵河野生中华绒螯蟹划为一组,日本蟹为另一组,雌雄蟹判别拟合概率分别为83.1%和91.9%。
1.2 染色体水平
由于中华绒螯蟹染色体形状短小,呈点状或棒状,难以辨认着丝点,所以其核型分析较为困难。目前对中华绒螯蟹的细胞遗传学研究极少,至于不同种群中华绒螯蟹染色体形态和结构差异知之更少,仅见于堵南山等[8]用空气干燥法对中华绒螯蟹染色体进行过初步研究,研究结果表明中华绒螯蟹的染色体数目为2n=146,n=73。
1.3 蛋白质水平
蛋白质水平分析主要表现在同工酶谱分析方面,同工酶技术是借助基因表达的产物进行研究,由于同工酶实验受实验条件、个体发育状况、环境因素等多方面条件的影响,不同研究者的实验结果常常存在差异,这些不足限制了其在中华绒螯蟹种质鉴定中的应用。目前对中华绒螯蟹同工酶的研究集中在乳酸脱氢酶(LDH)、苹果酸脱氢酶(MDH)和酯酶(EST)3种同工酶上。张洁等[9]报道中华绒螯蟹LDH同工酶在肝脏、肌肉、心脏及鳃四种组织中只表现A4和B4两条纯合体酶带,而缺失杂合体酶带。乔新美等[10]的研究表明中华绒螯蟹仅在肌肉、卵巢组织中LDH同工酶表现出两条酶带,没有在肝脏中观察到特异性LDH酶带。程家骅等[11]的研究表明中华绒螯蟹LDH同工酶在肝脏和肌肉组织中有两条酶带,但在卵巢中只一条酶带。王丹[12]和许加武等[13]的研究结果与上述有所不同,肌肉中的LDH同工酶只表现1条酶带。郑署明[14]研究表明,中华绒螯蟹MDH同工酶为二聚体,分上清液型(s-MDH)和线粒体型(m-MDH)2种类型,其中长江蟹与辽河蟹在s-MDH表现型上出现一定的差异———长江蟹的m-MDH同工酶表现为2条纯合体酶谱,瓯江蟹表现为3条谱带。中华绒螯蟹的EST同工酶较复杂,具有明显的多态性和高度的组织特异性,不同学者对其的研究结果有所差异,郑曙明、王丹[12]认为EST同工酶由6个位点控制,张洁等[9]报道长江蟹的EST同工酶则由8个位点控制。赵金良等[15]对我国大陆六水系绒螯蟹17种同工酶的研究表明中华绒螯蟹和日本绒螯蟹在SOD同工酶上有明显差异,SOD-2位点仅在中华绒螯蟹中表达,而SOD-4位点仅在日本绒螯蟹中表达,可作为中华绒螯蟹与日本绒螯蟹群体区分的生化遗传标志。
1.4 DNA水平
中华绒螯蟹DNA水平上的种质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后期,邱涛等[16]利用RAPD技术研究了长江水系、辽河水系以及瓯江水系中华绒螯蟹的遗传差异,未发现种群特异性区分标志。高志千等[17]对三个水系的蟹也进行了RAPD分析,表明长江种群与其他两个种群遗传差异较大,但同样没有发现特异性区分标志。李思发等[18]应用RAPD分子标记亦未发现区分中华绒螯蟹群体的特异性分子遗传标记,但揭示Opp17引物扩增的947 bp片段在种群内的出现频率从南到北显著递减,可以作为鉴定不同种群的辅助指标。周开亚等[19]对长江、辽河和瓯江3种群的RAPD分析认为,引物HXO1扩增的400bp片段和引物HXO2扩增的700 bp片段为辽河种群和瓯江种群所共有,而长江种群则缺乏这2个片段。
高天翔等[20]首次对中华绒螯蟹线粒体12S r D-NA序列进行分析,结果得到长度为457 bp碱基序列。张凤英等[21]利用线粒体12S r DNA序列分别研究了长江、辽河、瓯江三水系中华绒螯蟹间遗传差异,结果表明每个群体间差别很小,仅在3号瓯江蟹415 bp处发现一处碱基颠换。孙红英等[22]通过对中国大陆中华绒螯蟹的16S r DNA序列测定和PCR-RFLP分析表明,合浦绒螯蟹和中华绒螯蟹间存在3~4个固定碱基替代,可作为区分两者的分子标记,在16S r DNA片段中有1个固定位点的碱基替代可作为区分中华绒螯蟹长江种群和辽河种群的分子鉴定标记,并已成功申报专利。王进科等[23]利用人源小卫星探针进行了中华绒螯蟹种群遗传多样性的非放射性DNA指纹图谱研究,只发现某些个体特异性,并没有发现种群间特异的分子标记。
2 系统发生
长期以来,绒螯蟹属的系统分类问题一直存在很大争议,至今尚无定论[24,25,26,27,28,29,30,31]。堵南山[29]根据头胸甲等形态特征差异对绒螯蟹属进行了系统分类,认为绒螯蟹属共包括中华绒螯蟹、日本绒螯蟹、狭额绒螯蟹和台湾绒螯蟹4个种。邱高峰等[30]对中华绒螯蟹、狭颚绒螯蟹、日本绒螯蟹和台湾绒螯蟹4种绒螯蟹16S r DNA同源序列进行比较分析,中华绒螯蟹与日本绒螯蟹亲缘关系最近,首先聚在一起,然后与台湾绒螯蟹聚为一支,狭额绒螯蟹则成为相对独立的一支。Sakai[31]根据绒螯蟹形态学特征及生活习性的差异将绒螯蟹分为两个属———新绒螯蟹属和绒螯蟹属,其中绒螯蟹属有直额绒螯蟹和日本绒螯蟹两个有效种,新绒螯蟹仅有狭额绒螯蟹一个有效种。Tang Boping[32]基于ITS与线粒体COⅠ基因序列构建了绒螯蟹的分子系统树,研究结果支持Sakai所建立的新绒螯蟹属的有效性,认为新绒螯蟹属仅有狭额绒螯蟹一个有效种;而绒螯蟹属有直额绒螯蟹和日本日本绒螯蟹2个有效物种,同时证明中华绒螯蟹、合浦绒螯蟹和日本绒螯蟹等3种绒螯蟹分别为日本绒螯蟹的3个亚种。孙红英等[22,33]通过测定中国大陆绒螯蟹类各物种的线粒体16S r DNA部分片段的序列,探究了螯蟹类的系统发生关系,研究表明所有分布在日本、中国大陆和台湾的绒螯蟹聚为一个分支,与Tang Boping的研究结果一致。
3 遗传多样性
生物的遗传多样性是生命进化和物种分化的基础,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该物种在自然或人为条件下对环境改变的适应能力。潘建林等[34]对江苏地区本地种和荷兰种中华绒螯蟹的两个微卫星位点进行了DNA多态性分析,结果表明中华绒螯蟹两个基因座均有较好的多态性,但荷兰种群的杂合度和多态性信息含量均高于本地种。Chang Yumei[35]对两个养殖群体和两个天然群体中华绒螯蟹25个微卫星位点遗传多样性分析表明,中华绒螯蟹天然群体的遗传多样性指数相对较高,平均观察杂合度在0.5789~0.6824之间,同时也发现种群间存在明显的近交和杂合缺失的现象。Ma Haitao等[36]对江苏、安徽、辽宁和天津4个中华绒螯蟹24个微卫星位点进行研究,结果表明4个群体的遗传杂合度处于中等水平,其中长江水系三个种群平均观察杂合度在0.6250~0.6722间,揭示长江水系中华绒螯蟹遗传多样性较高。王成辉[37]对我国长江与移居到英国泰晤士河、美国旧金山湾的3个中华绒螯蟹群体的线粒体细胞色素氧化酶亚基II(COII)进行序列测定,结果表明3个群体的单倍型多样性指数分别为0.8433、0.8158、0.7821,核苷酸多样性指数分别为0.0048、0.0031、0.0039,揭示长江群体遗传多样性高于泰晤士河群体和旧金山湾群体。黄雷等[38]用AFLP分子标记对不同年代和地点采收集的长江中华绒螯蟹天然样本进行了遗传多样性分析,结果表明不同年代与地点的长江中华绒螯蟹天然群体的遗传变异没有出现显著分化,其中以2004年长江口样本的遗传多样性指数最高,1998年镇江样本在观察等位基因数指标上最低,总体而言长江口采集样本的遗传多样性指数高于长江干流样品,但都蕴含着较高的遗传多样性。丁淑燕等[39]采用RAPD技术对江苏及安徽地区的10个群体的中华绒螯蟹进行遗传多样性分析,得出和上述相反的结论,该研究表明10个群体的遗传多态度为0.1857,显示研究群体的遗传多态度处在一个较低水平,而且10个群体的群体内遗传变异水平也较低。胡鹏飞等[40]对中国大陆6水系中华绒螯蟹线粒体细胞色素氧化酶亚基I进行了RFLP分析,计算线粒体COI基因的多态度(核苷酸多样性指数,π值)在0.0002和0.0167之间,表明不同水系中华绒螯蟹具有一定的群体内遗传多态性,但遗传多样性较低。
总体而言,多数研究结果表明长江水系中华绒螯蟹野生群体的遗传多样性指数相对较高,相关研究中遗传多样性较低的原因分析如下:一是实验研究样本较少,不足以反映整个群体的真实情况;二是某些研究中所选择的分子标记如COI基因进化速率相对较慢,在分析物种水平遗传多样性指数时不能真正反应种群内的遗传变异情况。
4 生物入侵
中华绒螯蟹原本是东亚的土著生物[41],最初于1912年在德国的Weser河中发现了中华绒螯蟹,1930年其分布已遍及北海沿岸的荷兰、比利时和丹麦,至1935年在英国泰晤士河也发现了中华绒螯蟹。随后,中华绒螯蟹逐步向西扩散到法国西部,并于1959年到达地中海沿岸。向东则是向波罗的海扩张,进入沿海的芬兰、瑞典和波兰等地,以后在南斯拉夫、俄罗斯、捷克、拉脱维亚、葡萄牙以及塞尔维亚的多瑙河河道中也发现了中华绒螯蟹个体。目前整个欧洲北部平原和地中海沿岸几乎均有分布,并有逐年扩展的趋势[42,43,44,45]。中华绒螯蟹在美国出现较晚,1965年首次在美国发现其踪迹[46,47],但到1998年该区域河蟹种群数量就已达到可捕规模,目前中华绒螯蟹已经遍布旧金山海湾,并广泛洄游至该流域的大小河流。
中华绒螯蟹在欧、美大陆的移居和繁衍引起了养殖学家、生态学家以及产业界人士的极大兴趣和关注。中华绒螯蟹现已成为国际上研究生物入侵的主要研究对象和材料,“河蟹入侵”也是目前生物入侵领域的一个国际性研究热点。Nepszy和Leach[46]等通过研究认为美洲中华绒螯蟹是从欧洲移入的,而中华绒螯蟹能够到达欧美大陆等地区并落户归化,可能是借助船舰,携带蟹苗、幼蟹由亚洲迁入的。Hanfling[47]通过对中华绒螯蟹线粒体序列进行分析,确定了Nepszy和Leach等人的观点,同样认为美洲中华绒螯蟹是从欧洲移入的。李思发[48]利用RAPD技术对来自荷兰、美国的中华绒螯蟹群体与中国长江水系中华绒螯蟹群体进行了遗传分析,发现在荷兰与美国2个中华绒螯蟹群体中同时出现中华绒螯蟹群体特有的Z2引物扩增的700 bp标记带,出现Opp17引物扩增947 bp片段的频率均达100%,认为移居到欧美的中华绒螯蟹是来源于中国长江水系的中华绒螯蟹。王武[9,10]详细比较了莱茵河水系中华绒螯蟹(简称“荷兰蟹”)与长江水系中华绒螯蟹的外部特征,认为“荷兰蟹”外形和正宗长江蟹完全一样,且和20世纪80年代中华绒螯蟹的颜色完全一致。综合多方研究,认为荷兰莱茵河流域的中华绒螯蟹未受到人为影响和相近种群的基因污染,很好地保持了长江水系中华绒螯蟹的优良基因和生长特性,种质十分纯正,可以作为亲本引进中国来恢复长江水系中华绒螯蟹已逐渐退化的优良品质[48]。
5 展望
近年来,中华绒螯蟹人工育苗和养殖业蓬勃发展,打破了各水系中华绒螯蟹的天然分布格局。各水系苗种的大规模无序流动,加剧了长江水系中华绒螯蟹种质混杂的速率和程度。在这种情况下,国内许多科研单位针对中华绒螯蟹种质特征已开展了诸多研究工作。当前,多数研究者将中华绒螯蟹遗传多样性研究作为其工作重点,并取得了许多研究成果[15,16,17,18,19,20,21,22]。需要引起注意的是,不同水系中华绒螯蟹的苗种交流一方面加剧了长江水系中华绒螯蟹的种质混杂,同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长江水系中华绒螯蟹的遗传多样性。今后在研究长江水系中华绒螯蟹的遗传多样性的同时,应采用多种手段深入研究并准确评估长江水系中华绒螯蟹的种质混杂程度。目前长江中可能仍然会存在一定数量的具有典型长江水系中华绒螯蟹特征的亲蟹资源,我们应该深入研究并发掘正宗长江水系中华绒螯蟹优良基因,将传统选育技术与分子辅助育种技术相结合,积极开展长江水系中华绒螯蟹苗种选育工作,提纯复壮长江水系中华绒螯蟹的优良种质,促进我国中华绒螯蟹养殖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摘要:综述了近年来长江水系中华绒螯蟹种质资源研究现状及其进展,以中华绒螯蟹种质鉴定、系统发生、遗传多样性以及生物入侵等研究内容为重点,阐述了当前长江水系中华绒螯蟹种质资源的最新研究成果,并探讨了当前研究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
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 篇八
中华民族悠远的传统文化中,经典古籍为其核心,并以之为载体传承着中华民族的崇高精神和优良美德。其中“天下为公”的理念;“宁为玉碎,不为瓦全”的风骨;“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胸怀;“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操守;“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原则;“位卑未敢忘忧国“的精神;“无为而无不为”的智慧;“天行键,君子以自强不息”的意志;“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的雅量;“高山流水”般的友谊;“见贤思齐”、“无欲则刚”的人生哲理等,对于少儿论理素养、人生智慧、精神价值、文化基础、道德信念、人格熏陶、习惯养成的培养都可以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
在基础教育的改革进程中,道德教育、素质教育、校园文化建设一直是重点、热点,也是难点。流于说教、流于形式,缺乏切实推进的有效途径是较为普遍的现象。
以中华文化经典为载体,以丰富活泼的形式开展建设活动,创建校园内外无所不在的传统文化氛围,让青少年快乐地学习、科学地传承、健康地成长,将在潜移默化中,身体力行,实现道德开绿灯养,全面素质的提升,从而为教育改革找到突破口。
我校通过研究,创建与整合了青少年中华传统文化经典的环境,资源,主要过程如下:
1、营造以传统文化为主题的校园环境,让传统文化走进校园
走进校园,“学校落成记” 就印入眼帘,教室,办公室悬挂历代名家的书法,绘画作品,校园中树立了刻着礼,雅,智的三块大石。这浓郁的传统文化氛围,不仅让师生获得了传统文化知识,更重要的是让师生在浓郁的文化氛围中耳濡目染,潜移默化,对师生的思想、情操、行为、习惯起到了熏陶、渗透、启发和鼓舞的作用,师生在不经意间就接受了思想的洗涤、心灵的净化和人格的升华。
2、 大力开展中华诗词进校园活动,使传统文化植根师生心田
(1)以活动促开展, 激发师生的参与热情。为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激发学生的诵读经典的兴趣,学校组织全校师生参加经典诵读活动,利用“红领巾广播站”推出“ 每周一诗”活动,请普通话好,诵读有感情的学生朗诵诗词,给学生营造一个耳濡目染的环境。定期请有经验的辅导老师利用红领巾广播站广播时间,进行诵读方法的指导,赏析经典诗词,讲解经典诗词产生的背景、诗人以及相关的故事等。
(2)以班级为活动主阵地, 提高活动质量发挥黑板报、手抄报的作用;开展“读经典,做君子”活动;加强教师引领作用;利用周末及节假日培养学生的自主阅读能力。
(3)设立特色活动小组, 由点到面, 带动学生全员参加为了把活动推向深入,学校研究决定,从初一各班选出2名优秀学生成立由三名经验丰富的教师辅导,在每周四下午课外活动时间集中讲授吴地文化。然后,这些成员再充当本班教师的小助手,向本班学生传播。
3 、开发弘扬传统文化的校本课程,让传统文化走进课堂
学校教育担负着传承和创造人类精神财富的重要责任,而能够保存下来的人类精神财富需要借助于特定的符号系统,以符号化、结构化、系统化的方式转化为课程内容,通过教学在师生的共同活动和相互影响下实现传承和创造,从而建构起学生的心灵和精神世界。为增强我校师生对传统文化的了解,让传统文化得以传承。我们积极开发弘扬传统文化的校本课程,使传统文化走进课堂,激发了师生传承与弘扬传统文化的主动性。
(1) 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傳统道德中的精华是青少年道德形成的基础,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我校开展了中华传统美德教育校本研究,编写了校本教材,搜集整理了“孝敬父母”“爱国爱民”等24条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中的精华,包含了优秀的民族品质、优良的民族精神、崇高的民族气节、高尚的民族情感、良好的民族礼仪等方面。
(2)将传统戏剧引入课堂
戏剧作为一门综合性艺术,蕴涵着丰富的文学、音乐、舞蹈、美术以及社会学方面的知识,学习和继承传统戏剧知识是非常必要的。我校自2007年以来开展了丰富多彩的戏剧表演活动,开展了传统戏剧进课堂的尝试,由音乐教师和有戏剧兴趣爱好的教师任课,有选择地把《沙家浜》、《红楼梦》等一些传统戏剧引入了音乐课堂。学校涌现出了一批喜爱戏剧的学生,在学生幼小的心田里播下了戏曲文化的种子。
(3)传承地方历史文明
充分挖掘地方历史文化资源,开发地方特色课程资源,会激发师生热爱家乡、报效祖国的爱国主义情愫。言子是孔子唯一的南方弟子,著名的大儒,系常熟人。这是我们的光荣和骄傲。为弘扬传统文化,对学生加强历史文化教育,我校组织学生参观常熟博物馆,沙家浜纪念馆,翁同和纪念馆,曾赵园,燕园等。邀请专家沈仁法等来校做传统文化的讲座。
(4)开展以传统艺术为代表的特色活动,传承中华传统艺术文化
我校先后成立了书法、绘画、民俗、经典诵读等特色活动小组,走每学年有详细的活动计划和活动方案。学校定期组织开展才艺比赛和展示活动,让师生在活动中受到传统文化熏陶,从而传承和弘扬传统文化。随着特色活动的全面开展,学生的个性得到了张扬,同时也为教师搭建了施展才华的舞台,促进了学校教育教学水平的整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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