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护与安全卫生

2024-10-16

劳动保护与安全卫生(共8篇)

1.劳动保护与安全卫生 篇一

雅砻江锦屏(一或二)级水电工程 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项竣工验收

自检报告

(设计、监理、施工运行、建设运行)

编制单位名称(公章)2015年11月30日

雅砻江锦屏(一或二)级水电工程 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专项竣工验收

(设计、监理、施工运行、建设运行)自检

批准:

核定:

校审:

编写:

报告

目 录 工程概况................................................................4 1.1 概述...............................................................4 1.1.1 工程***.........................................................4 2 工程进度完成............................................................4 2.1 工程量…….........................................................4 2.1.1 工程……........................................................4

工程概况 1.1概述

****水电站位于雅砻江干流下游、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和盐源县交界的打罗村境内,系雅砻江卡拉至江口河段水电规划五级开发方式的第三个梯级电站。上游与锦屏二级电站尾水衔接,库区长约58km,下游接二滩水电站,与二滩水电站相距约145km。1.1.1 工程*** ****水电站大坝为碾压混凝土重力坝,坝顶高程1334.00m,最低建基面高程1166m,最大坝高168.0m,最大坝底宽153.2m,坝顶轴……。工程进度完成 2.1 工程量……

2.1.1 工程……

****水电站大坝为碾压混凝土重力坝,坝顶高程1334.00m,最低建基面高程1166m,最大坝高168.0m,最大坝底宽153.2m,坝顶轴……。

2.劳动保护与安全卫生 篇二

关键词:“十三连跳”,“开胸验肺”,企业劳动,劳动安全卫生保障

本文以2005年至2015年十年间的部分典型案例为研究对象,研析企业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现状、劳动者个体自我职业防护意识、我国相关法律发展情况及行政监管部门执法状况,提出明确企业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主体责任、加大劳动安全卫生宣教力度、强化监管部门职权、健全劳动者权利保护机制和制定修订相关法律等措施,旨在实现宪法规定的保障人权和劳动法明确规定的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之立法目的。

1 企业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的现状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2014年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的通报》中的数据显示:2014年全国共报告职业病29972例。集中度高的第一类职业病是职业性尘肺病,共计26873例,其病例数占全年职业病总例数的89.66%;第二类职业病是职业中毒,共计1281例;第三类职业病是职业性肿瘤,共计119例;第四类职业病是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共计25例;第五类职业病是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等职业病,共计1632例。从行业分布看,煤炭开采和洗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和开采辅助活动行业的职业病病例数较多,共占全国报告职业病例数的62.52%[1]。透过以上数据可见,当前我国职业病集中爆发的行业仍集中在煤炭开采、有色金属开采等传统高危行业。在这些行业内聚集了大量广泛使用农民工的私营企业,是我国劳动安全卫生保障工作的重点对象。

美国铝业公司董事长克劳斯·柯菲德曾向李克强总理提问:“中国的劳动力市场似乎存在这样的问题,就是一方面有大量的毕业生找不到合适的工作,而另一方面又有很多企业很难招到高素质的员工。对于这样的就业状况您怎么看?”[2]现阶段我国劳动力市场存在着“有业不就”与“就业难”这对戏剧性冲突,劳动收入比重偏低会对收入分配公平、消费投资平衡和经济增长质量产生负面影响[3],这是我国社会经济进入转型发展阶段出现的短期现象。一方面,企业因劳动安全卫生防护意识缺失和安全卫生必要措施缺位,导致员工患职业病而赔偿员工数额巨大,最终破产者不胜枚举。另一方面,在劳动者法治观念日益增强的当下,低工资福利、少安全卫生防护的就业岗位对劳动者的吸引力每况愈下,导致劳动者选择不就业、自行创业或返乡务农。因此,为有效提高企业劳动安全卫生防护工作,解决“用工荒”与“就业难”这对冲突,理论上应从以下三个层面思考。首先,对企业来说,作为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组织,企业面对我国经济转型发展的持续深化,如何平衡追求经济效率与担当社会责任的双重价值目标,在促进企业高速发展的同时做好员工劳动安全卫生防护工作,值得深入思考。其次,对劳动者来说,在获取劳动报酬的同时,如何切实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尤其是保障自身基本的人权和生命健康权,是值得探讨的问题。最后,从政府层面来说,在我国深化社会经济转型发展的关键期,监督企业做好劳动安全卫生保障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缓解劳资矛盾、化解群体性事件、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也是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

2典型案例推动相关法律的发展

2.1劳动者法治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的觉醒

2008年《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后,劳动争议案件便呈现了井喷式爆发。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工作报告指出:“高度重视审理涉及民生的案件。认真执行劳动合同法,审结劳动争议案件286221件,同比上升93.93%。”[4]另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2014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4年,各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共处理争议155.9万件,同比上升4.1%。”[5]综合以上数据,可知2014年劳动争议案件比2008年增加了127.2779万件,6年间案件数量翻了5.45倍,几乎是每年递增一倍的量。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也是法治经济[6]。可见,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推进,劳动者法治意识日益增强,敢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的劳动者越来越多。劳动者法治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的觉醒,在转型中的中国是一个好现象和必须呵护的发展趋势。

以下简列2005年至2015年十年间,由媒体曝光或起诉至法院(或仲裁、调解)的部分案例,并对其中典型个案进行分析。下述案例多以调解形式结案,故多数案例资料源自媒体而非法院裁判文书。如表1所示。

案例1:富士康“13连跳”事件。从2007年至2010年5月,富士康中国厂区非正常死亡员工人数达到了13名。仅2010年1至5月,就有10多位富士康员工以自杀方式结束生命。2009年因接受公司调查时遭不公正待遇而跳楼的孙丹勇,其父母拿到了富士康支付的36万元抚恤款[7]。虽然这13人自杀原因不完全相同,但富士康长期以来违法加班造成的劳动者抑郁、焦虑等心理健康问题是主要诱因之一。回顾改革开放30年,中国经济成就的取得离不开对人口红利的依赖,而富士康就是其中的典型受益者之一。2015年2月中华全国总工会指出,富士康违法加班属于急功近利,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案例2:“过劳死”事件。2006年5月28日,深圳华为公司25岁的工程师胡新宇因连续加班后身体不适、最终确诊死于病毒性脑炎。华为从不愿“赔偿”到提出15万抚恤金,最终支付了30万。无独有偶,2011年4月,在进入普华永道工作半年后,25岁的潘洁在连续十余日加班后,因病毒性感冒引发急性脑膜炎而死亡。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方能视同工伤认定。因此,尽管脑炎夺走了两名年轻劳动者的生命,但两家用人单位均不承认“过劳死”、也未按照工伤给与相应赔偿、但迫于舆论压力均对死者家属进行了人道主义救助。

案例3: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从2008年10月起,农民工张海超被北京协和等多家医院认定为:尘肺,职业病。2009年5月,张海超在新密市信访局协调下,在郑州市职防所拿到了“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的鉴定结果。因前后检查结果相背,为证明自己患有尘肺病,同年6月,张海超冒险在郑州大学一附院进行了“开胸验肺”,结果是“尘肺合并感染。”但仍不被郑州市职防所承认,因当时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具有职业病鉴定资格的医疗单位才具备出具鉴定结果的法定资质。此事件经多方媒体报道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09年7月,在卫生部督导下,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最终做出了张海超“尘肺病Ⅲ期”的鉴定结果,张海超拿到了61.5万元的赔偿款。

2.2 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十年发展回顾

我国劳动安全相关法律规范从建国起至今已初步形成了多层次、全方位、内容丰富的法律体系,尤其从2005年起至今的十年间,劳动安全相关立法、修法工作进入了快车道,并逐步与国际接轨。1981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职业安全与工作环境公约》(即第155号公约),首次提出了构建“政府、雇主、工人”三方共管职业安全的制度体系。这项公约在2006年10月3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在我国除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的区域生效。155号公约在我国的生效,对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促进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方面的立法和执法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仅从近十年来全国人大、国务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所颁布或修订的与劳动安全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看,就多达上百项。但从当前我国劳动安全事故和职业病防治实际情况来看,距155号公约期望的“把工作环境中内在的危险因素减少到最低限度,以预防来源于工作、与工作有关或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和对健康的危害”[8]之目标仍有较大距离。

从2005年至2015年十年间我国修订的立法包括《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安全生产法》等十余项。如表2所示。

在立法层面,我国至今没有一部专项法律来保护劳动者劳动安全卫生权益;在司法实务中,近十年常出现典型案例推动相关法律发展的情况,可谓案件倒逼劳动安全立法或修法,暴露了我国劳动安全法律发展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现实需求的弊端,尤其在劳动合同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修订中表现更突出。

首先,山西“黑砖窑”案件催生《劳动合同法》。早在《劳动合同法》起草阶段的2005年,山西日报就报道了黑砖窑强迫农民工劳动的案件,随后在山西省内部多起个案不断被披露。至2007年,随着河南电视台都市频道追踪失踪儿童采访的深入,“黑砖窑”事件在6月份集中曝光并引起了全国关注。此时恰逢《劳动合同法》草案审议,央视一篇名为《劳动合同法诞生记———黑砖窑案助其全票通过》的报道,充分说明了该事件对劳动合同法的全票通过起到了极大的助推作用。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订———职业病认定程序的变化。2009年9月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的发生,将我国职业病防治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弊端充分暴露于世人面前。事件发生后,《检察日报》评论认为,《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是张海超悲剧产生的直接原因。因为2001年《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但张海超维权期间,正是此条将他挡在了职业病鉴定的大门外。张海超本人认为:“最应该修改的就是到指定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要由企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这一条,还有就是指定的有资质诊断机构,不能只指定一家,不要成了独门生意,要多找几家有资质的合法的单位,这样也保持一个客观性。”[9]劳动法专家董保华教授认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体制存在三个主要问题:一是自证其责;二是职业病防治所既是衙门又是医院,是一个垄断的诊疗机构;三是体内循环,即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和执法是一种体质内部的循环系统[10]。这三大问题在2011年《职业病防治法》修订中,“自证其责”问题有所改进。2011年该法第48条、49条和50条规定,用人单位若拒绝自证其责,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第47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但针对“垄断机构”和“体内循环”问题的修订力度不大。

3 企业劳动安全卫生保障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1 企业追求经济利益至上、忽视职工权益

当前多数企业的经营中,侵犯劳动者权益问题突出。从富士康“13连跳”事件中不难看出,企业忽视经济效益与担当员工劳动安全卫生保障责任双重价值目标的平衡发展。在重点追求经济利益的背景下,企业谈不上从人文关怀角度,对员工给与精神层面的尊重和自我实现的保障。中国2012年人均卫生总费用受GDP、每千人口卫生技术人员数及老年人口比例影响较大[11]。根据美国心理学家亚伯拉罕·马斯洛提出的需求层次理论可知,人类需求程阶梯顺序由低到高可划分成五类[12]。现阶段,在劳动者基本生理需求满足的前提下,如何满足劳动者追求安全、社交、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需求是现代企业管理必须纳入考虑范畴的。

3.2 部分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不强

我国《劳动法》和《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13]。劳动者自我防护是做好预防工作的重要内容。据某调查显示调查对象职业卫生知识的总知晓率仅有52.8%;对部分核心知识的知晓率明显偏低,如“上岗前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知晓率仅24.4%,“离岗时应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知晓率仅5%,“作业岗位危害因素”的知晓率仅33.4%;在知识获取途径方面,通过自我学习获取知识的只占19.3%[14]。可见,部分劳动者的自我防护主动意识和防护能力明显不够。

3.3 政府监管部门存在监管漏洞

当前,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的介入和监督管理不主动,企业不申报,卫生和安全监督部门就不能掌握具体情况,造成很多违法企业成为漏网之鱼。此外,现行政府、企业、职工三方共管职业卫生安全的制度模式,客观上造成了企业不积极、政府不主动、劳动者不知情的结果。各方共管的治理模式,因惩罚力度不大、追责机制不完善,没有取得预期效果。

3.4 劳动安全相关立法的实施率不高

据劳工组织的相关研究表明,工伤保险覆盖率即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数占一国劳动力人口的比重,可作为判断一国相关法律实施覆盖情况的重要参考依据[15]。因此我国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实施覆盖率可由工伤保险覆盖率来判定。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5年发布的《2014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至2014年末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20639万人。其中,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7362万人。全年认定(视同)工伤114.7万人;全年评定伤残等级人数为55.8万人。全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为198万人。综上,2014年我国工伤保险覆盖率如下:按全国劳动力活动人口计算工伤保险覆盖率:20639万(参加工伤保险职工)/77253万(全国城乡就业人员)=26.72%;按城镇劳动力活动人口计算工伤保险覆盖率:20639万/39310万(城镇就业人口)=52.5%。可见,我国工伤保险覆盖率与日本、德国高达98%的覆盖率相距甚远。同时,也意味着我国《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实施的覆盖率仅为52.5%,实施覆盖率不高。

4 优化企业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的对策

4.1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意识与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建设

首先,各级政府应通过教育宣传、制度要求等多种渠道强化企业维护劳动者劳动安全卫生权利的主体责任意识。让企业明白劳动者安全卫生权的有效保护是劳资关系协调发展的主要内容之一,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其次,企业牢牢树立维护劳动者身体健康权益优于企业短期经济利益追逐的理念,不仅要注重员工客观物质条件的防护、在物质上保障员工的权益,而且要在精神层面体现人文关怀、关注员工的主观精神卫生防护。最后,企业还应积极构建科学、严谨、可行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将相关理念真正落到实处。

4.2 加大劳动安全卫生宣传普及力度

现阶段,各级政府应切实担当起劳动安全宣教顶层制度设计和全面普及的工作。一方面,在对企业开展宣教工作方面制定好相关政策、落实好支持资金;另一方面,还应多渠道开展好全民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普及工作,充分利用学校教育、各类媒体、网络课程、社区宣传等平台普及防护知识。企业也应具体做好员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工作,常规化开展相关教育培训工作,有效提升员工的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作为劳动者代表的工会组织应积极督促企业实施相关宣教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4.3 构建更有效的行政监管体制

当前我国劳动安全监管令出多头。既有隶属于国务院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又有公安、工商部门等,可谓多部门齐抓共管,但常缺乏配合又会出现相互推诿。因此可借鉴美、日等国家经验,建立类似美国职业安全与卫生署(OSHA)的专门职业安全卫生监管机构,朝着职业安全一体化方向发展,明确权责、避免多头管理。

4.4 提高劳动安全卫生立法质量

首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立法应注意与国际接轨,及时加入相关国际公约。2006年,中国加入1981年通过的国际劳工大会第155号公约。这一过程历时15年,充分说明我国劳动安全法律发展远远滞后于国际发展趋势,今后应予加强。其次,国家相关部门应提高立法质量,突出综合性和可操作性。今后,应尽早制定具有较高位阶的统一专门的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最后,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立法应聚焦科技和社会发展实际,主动回应新的防护内容,诸如新能源行业、新材料行业和航天技术行业等一些新的行业和劳动者精神卫生问题等新的防护内容应及时被关注并纳入相关立法中,从而实现立法的可预见性。

4.5 构建高效率的权利救济制度

3.劳动保护与安全卫生 篇三

根据世卫组织8月14日发表的通报,在2014年,世卫组织共接到来自32个国家和地区的372起有关医疗卫生工作人员遭遇袭击的报告,由此导致603名医务人员死亡,另有958人受伤。今年截至目前,针对卫生工作者的攻击依然有增无减。

世卫组织表示,今年已有数百名卫生工作者在冲突地区以及抗击埃博拉病毒的一线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例如在也门,仅六月份一个月就有6名医务人员丧生,14人受伤;在西非,现有875名卫生人员感染了埃博拉病毒,另有509名医务人员因此死亡。

同时,针对卫生设施经常性的、反复以及定向攻击屡禁不止。在也门,暴力冲突持续目前导致全国190家卫生机构瘫痪,另有183个卫生机构只能部分运转。

On August 14th, 2015, for the coming of "World Humanitarian Day", the WHO stated on Friday to urge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paying tributes to health workers carrying out life-saving activities in emergencies and conflicted areas and caring about the problem of attacks on medical staff and facilities, and press related parties respecting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in a practical way and making sure the safety of humanitarian workers.

According to the notification of WHO on August 14th, in 2014, WHO received 372 reports about attacks on medical staff from 32 countries, which led to 603 deaths and 958 injuries. Until now, the attacks on health workers is still on the rise.

WHO said, hundreds of health workers died this year in conflicted areas or in the frontline fighting against Ebola this year. In Yemen, only in June, 6 medical staff died and 14 injured; in West Africa, 875 medical staff infected Ebola and 509 died of this.

At the same time, attacks on health facilities are frequent and continued. In Yemen, due to violent conflicts, 190 health institutions stopped working and 183 partly operated.

http://www.un.org/chinese/News/story.asp?NewsID=24525

4.员工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管理办法 篇四

1、目的为保证员工在人事作业活动,身体不受伤害或危险,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工作条件,达到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管理工作。

3、职责

3.1公司工会负责监督检查项目经理部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工作。

3.2人劳部负责编制员工健康体检计划,并组织自有员工体检工作。

3.3 行政办公室负责公司机关的劳保用品的采购、发放。

3.4 生产部负责控制、监督检查分包方劳动保护及未成年工的使用。

3.5 分公司/项目部负责自有员工的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及劳动保护工作。并协助公司作好自有员工健康体检工作。负责对本项目分包方劳动保护的监督检查。

4、程序

4.1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要求

4.1.1 所有进场人在岗员工都应接受劳动安全卫生知识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履行各自岗位职责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和义务的意识。

4.1.2教育每一个员工遵守劳动纪律,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坚持文明施工,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也不被他人伤害。

4.1.3 为每一个员提供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指导其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设施。

4.1.4 安全员应履行职责、权限做好日常性的监督与检查。

4.1.5 劳资员对作业人员的年龄进行核查避免施工现场发生使用未成年工现象。

4.1.6 所有员工都应接受安全员及其他管理人员的监督与检查。

4.2劳动安全卫生责任

4.2.1所有员工都必须了解并熟悉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强化自我保护意识,遵守并执行劳动保护各项规程、规范与标准。

4.2.2所有员工都必须遵守并执行各项安全卫生管理制度,接受监督检查。

4.3劳动安全卫生权力

4.3.1员工应当享受到安全卫生的劳动环境和条件。对于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行为有权拒绝、检举、揭发以至控告。

4.3.2 女员工应当按规定享受到“五期”保护。

4.3.3 分包方员工在生活卫生方面应当得到不断改善。

4.4员工的健康体检

4.4.1公司特殊作业人员每二年体检一次(机动车驾驶员每年一次)。

4.4.2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如:油漆工、电焊工、防水工、木工机械操作工、架子工、电工等)必须接受指定的医院职业病预防体检。

4.4.4分包方的员工进入施工现场前应接受健康体检。

4.2.5炊事人员必须接受健康体检,并办理《健康证》后上岗。

4.2.6对查出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应令其离岗。

4.5夏季作业项目经理部应有专人负责采购防暑降温用品。

4.6公司工会应组织有关人员对本程序的运行每半检查一次,并作好纪录。

5、相关文件

6、相关记录

4.1员工体检计划

4.2员工体检表

4.3健康证(炊事员)

4.4劳保用品发放记录

员工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管理办法

1、目的为保证员工在人事作业活动,身体不受伤害或危险,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工作条件,达到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管理工作。

3、管理措施

3.1 劳动安全卫生保护

3.1.1所有进场员工都应接受劳动安全卫生知识的教育培训,提高其履行各自岗位职责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和义务的意识。

3.2 教育每一个员工遵守劳动纪律,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坚持文明施工,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也不被他人伤害。

3.3 为每一个员提供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指导其正确使用和维护保养设施。

3.4 安全员应履行职责、权限做好日常性的监督与检查。

3.5 劳资员对作业人员的年龄进行核查避免施工现场发生使用未成年工现象。

3.6 所有员工都应接受安全员及其他管理人员的监督与检查。

3.7 安全部门定期或适时对员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知识,强化自我保护意识,劳动保护各项规程、规范与标准的再培训、教育。

3.8 各项目部经理为员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环境和条件。教育所有员工,增强法制观念,严禁违章指挥。对于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行为有权拒绝、检举、揭发以至控告。

3.9 为现场女员工提供“五期”保护条件。

3.10 为分包方员工在生活卫生方面提供环境和条件,并持续改善。

4、员工的健康体检

4.1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提供为特殊作业人员体检。

4.2 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如:油漆工、电焊工、防水工)在进入现场工作前按照指定的医院进行病预防体检,体检结果经安全员确认合格后方可从事作业;持续工作一年以上,需再体检。

4.3 分包方的员工进入施工现场前应接受健康体检,由安全员确认合格方可作业。

4.4 炊事人员必须接受健康体检,并办理《健康证》后上岗。

4.5 对查出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项目部应予以调整,安排适宜的工作。

4.6 夏季作业,项目经理部应有专人提供准备防暑降温用品并及时发放。

5.劳动安全卫生预算编制程序 篇五

1、企业最高决策部门决定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的总体目标和任务,并应提前下达到中层和基层单位。

2、劳动安全恒生管理职能部门根据企业总体目标的要求制定具体目标;提出本单位的自编预算。

3、自编预算在部门内部协调平衡,上报企业预算委员会。

4、企业预算委员会经过审核、协调平衡,汇总成为企业全面预算,并应在预算期前下达相关部门执行。

5、编制预算费用。

6、编制直接人工预算。

7、根据企业管理费用预算表、制造费用预算表及产品制造成本预算表的相关预算项目要求和分类,编制劳动保护预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预算、个人防护用品预算等。

6.劳动保护与安全卫生 篇六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维护本公司内员工之健康与安全,使安全及卫生各种事项合理化、明确化,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公司之安全卫生管理均适用。

三、权责规定

1、行政部为本规定之管理单位,各部门配合执行。

2、安全须知及责任: 2.

1、主管安全责任:

① 主管人员应负防止意外事故的责任,以身作则遵守安全卫生须知; ② 教导及监督部属遵守执行安全卫生规定并切实明了安全工作方法;

③ 发生意外事故时,应立即联络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及上级领导共同谋求对策; ④ 主管人员应与其他人员合作,共同防止意外事故;

⑤ 各主管应熟悉有关安全维护装置及安全保护器材,应负保养责任并保证确实应用;

⑥ 各主管对下属应施以正确的安全工作方法教导: A.使下属确能熟练而安全地完成指定任务;

B.对于新进人员或由其他部门调用的人员,应注意其精神体力是否适合该项工作; C.对新进人员应详细解释该部门现有特别危险事项,及其防范办法以确保安全; D.对新进人员应详细解释与他有关的安全工作法。2.

2、员工安全须知: 个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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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切实遵守安全卫生须知,依照标准或上级指示工作方法,不得擅自改变工作方法;

B.任何时刻不得无故逗留或徘徊于他人工作地区,非本人所负责操作的机械设备,不得擅自操作;

C.放置物料于货架上、高塔上或其他高处,须确保不跌落击伤他人; D.若须从高处抛下物体,地面上则应禁止他人通行;

E.移动一个设备或货架时,必须先将放置在上面的未加固定的物体取下; F.不得在生产厂内奔跑、嬉戏、恶作剧或有其他妨碍秩序与安全卫生的行为; G.推门出入时,不得用力猛推,以防撞到对面而来的人;

M.安全门出入口必须保持畅通,不得以任何物品堆置,妨碍通行; P.搬运沉重物体,请特别小心;

Q.每个员工都必须为防止意外尽一份责任,并互相劝勉遵守安全须知。消防:

A.任何时刻保证不得在严禁烟火区域内吸烟或携带火苗;

B.搬取或携带汽油、煤油及各种易燃物限用安全油罐或其他盖妥之金属容器; C.一切消防设备,不用于非消防目的工作上;

D.器材物料的堆放保存,不得有妨碍消防设备的取用;

E.电气设备起火,不得用水灌救,宜用相应的灭火机或砂扑灭; F.有吸烟者,只能在吸烟区吸烟,烟头应放入烟灰缸内; G.工厂整顿及整洁才是消防之上策。工作场所的清洁:

A.保持所有的走廊、过道、阶梯、工作台通行无阻;

B.油类或化学物溢漏地面或工作台上时,应立即揩擦或冲洗干净;

C.废物不应堆积于操作区或办公室内,不要将酒瓶或脏衣服放于抽屉中或工作场所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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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地面经常保持干净平坦,一有损坏应即修补;

E.每个人养成良好习惯,工具使用完毕,应归还原处,地上有杂物随时拾捡; F.整顿工作场所的原则是每件东西有他的固定存放地方和一切有秩序。

3、卫生须知 3.

1、急救与护理: ① 急救要则:

A.急救人员在事前应受充分的训练;

B.伤者救离灾区后,应迅速施救,并驱散周围无助于伤者的一切闲人,使伤者在宁静的气氛下,可以去除其精神上的恐惧;

C.使伤者处于适当的安静位置,并解开其衣服及领扣使呼吸舒畅; D.检查受伤部位,若有流血应迅速设法止血;

E.伤者发生窒息情形,应先做人工呼吸,不可移动伤者并注意保温; F.腹部受伤或神志不清者不可给予任何饮料;

G.不应让伤者看到他受伤部位,不得对伤者或旁观者作伤势的陈述,以免令伤者惊恐而使伤势加剧; ② 现场伤患救护:

A.火中救人,营救者须先将自己衣裤浸湿,以湿巾缠裹头部,如营救者衣服着火,可倒地滚熄,切勿慌张奔跑,如伤者衣服着火而不能打滚时,应用被毯之类覆盖使得熄灭;

B.救护中毒伤者,如须进入有毒气体充塞之处所,应佩防毒面罩;

C.救护触电伤者时,如电气开关近身,可即切断电源,否则使用长且干的手杖、木棍、绳索、干布或其他良好绝缘体,使伤者与电源离开;

D.救护卷入转动机器的伤者时,应先切断电源,停止机器运转,后尽快将伤者移出。

3.2、出血急救: ① 出血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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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毛细管出血:血液呈点状徐徐冒出,正常凝结血块,数分钟内可止血。B.静脉出血:血液均匀徐缓外流,呈暗红色,若压迫其中框端,则血液量增加,压迫末梢端,则血流量减少。

C.动脉出血:血如泉涌,或呈线状喷射,喷射之节律与脉膊一致,血色鲜红,不易闭止。

D.内出血:常出生于胃或肺,当发生于胃时,常呕吐黑咖啡色血液,如伤及肺脏,则常咳出红色泡沫血液。② 止血法:

A.毛细管出血:用绵纱崩带压去伤口,以防止污物进入。B.静脉出血:

a.用直接压或绵纱崩带压去伤口,如出血较大,无法用直接压去控制时,则须施压力于伤处之远心端止血,如仍无法止血时,则使用动脉止血法止血; b.令伤者躺卧,抬高出血部位,松解紧衣服; c.注意保暖,以防休克。C.动脉止血:常用下列数法:

a.强屈伤肢:止血仅用于肘关节以下部份的肢体出血,方法是用纱布垫子置于肘窝,强行弯屈其关节,并以崩带紧缚之。

b.接加压:以绵纱崩带覆压伤处止血,此法只能用于小量出血,亦有以手指压于伤口者,但常无效且易传染,故极少用。

c.止血带之应用:凡具有适当强度并可产生压力,以控制流血的任何物品,皆可用作止血带,至少须两寸宽,并用布包裹以使压力集中。

d.指压法(或称间接压迫法):以手指施压力于动脉以控制出血,各部份有甚多固定处所,动脉经过骨外而接近表皮,可以手指压紧动脉于骨上,以截断血液流通。

3.3、创口急救:

①利用有效止血法止血,有休克症状者,先处理休克,呼吸停止者先行人工呼吸; ②保温,供给新鲜空气;剪除受伤部位周围之衣服;

③禁止用不清洁物或手指接触伤口,伤口周围应用碘酒涂擦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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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在可能范围内允许脱衣服时,应先脱无创伤一侧之衣服,以免摇动伤口; ⑤不能随便取拿伤口内的异物,倘若伤口表面沾有污积泥沙等而取出者,可用消毒夹子取出,否则以不取出为佳;

⑥给止痛药,使伤者安静,从速请医师治疗。3.

4、烧伤急救:

①有休克症状者,应先处理休克; ②切勿用任何不清洁物刺破水泡;

③范围较小之火伤,可用消毒黄石腊纱布敷于伤处,盖上两层纱布,然后包妥即可;

④勿于伤处涂沫油脂或油膏,因为有时这些油脂类不仅不能防菌,反而增加医生洗净该类油脂之麻烦;

⑤受伤情形严重者,应速请医生治疗。3.

5、触电急救:

①首先切断电源,在没有确定电流切断前,不可赤手拉触伤者;

②移置伤者到阴凉的地方,注意伤者呼吸,如呼吸停止,应施行人工呼吸; ③宽解伤者衣服及一切束带,并用干毛巾摩擦全身皮肤,使毛细管恢复功能。3.

6、善后处理:

①为避免轻微伤害类似事故再度发生应详细调查与报告,调查时主管与伤者,都应该详细说明原因,以便检讨改进,因是轻微伤害主管与伤者,都厌烦这项调查,伤者甚至不愿治疗;

②主管人员与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应经常与医务单位接触,由医生或护士之间的合作共同确定需要详细调查的案件;

③当意外致使有人员受伤时,首先应急救受伤人员,并予适当处理,除非受伤情形轻微,应尽量避免向伤者询问以使伤害者舒适,便于医师及急救人员作适当急救,同时可使受伤人员安静思索,等其精神平静时再予询问,比较妥当; ④工作部门主管在发生事故后,应会同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前往发生地点协助医师以确定伤害的可能范围,目睹现况及听取现场人员口述意外情况,严重伤害案件,在未进行调查之前尽可能保留现场,以便调查研究,发生部门主管应将发现的事实详实填写研究报告,并确定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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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环境卫生管理准则

1、饮水必须清洁。

2、洗手间、厕所、更衣室及其他卫生设施,必须特别保持清洁。

3、排水沟应经常清除污秽,保持清洁畅通。

4、凡可能寄生传染菌的原料,应于使用前施以适当的消毒。

5、凡可能产生有碍卫生的气体、尘灰、粉末的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1)采用适当方法减少此项有害物的产生;(2)尽量使用密闭器具以防止此项有害物的散发;

(3)在发生此项有害物的最近处,按其性质分别作凝结、沉淀、吸引或排除等处置。

6、公司应设置急救药品及设备并防污染且便取用,定期检查,药物有缺时应随时补充。

7、电线、电器残旧不符合规范的,应及时更换。

8、严禁擅自接剥电源和使用额外电器,不准在办公室、宿舍和生产场所使用明火设备。

六、其它事项

1、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公司安全委员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全委员会统一安排整改。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全委员会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在劳保经费项目列支。

2、请随时记住几个免费电话:火警:119;急救:120;报警求助:110

3、注意事项:本公司安全卫生教育应列入员工教育训练课程,定期举办;

4、本公司员工如有违反本规定者,以本公司“安全与卫生奖惩规定”处理。

七、本规定经呈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7.饲料中微生物卫生安全与控制 篇七

1 安全饲料的含义

安全饲料就其广义上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对动物无毒害;二是在动物产品中无有害残留, 对人类健康无危害;三是动物排泄物对环境不污染。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的才是广义上的安全饲料。据此, 安全饲料是指饲料中含有的物质、品种和数量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 不危害畜禽、不构成对环境的污染, 进而不影响人体健康的饲料。狭义含义, 凡是对动物机体无毒害作用的饲料就是安全饲料[2,3]。提高饲料质量及安全性的途径, 除了要优化饲料配方、改进生产工艺外, 还要注意饲料的微生物学指标[4]。病原微生物通过污染饲料、产生毒素, 干扰动物机体的正常生理功能并随后污染畜产品, 也是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的重要途径。在我国饲料工业标准化体系中, 饲料卫生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强制性标准。饲料卫生标准中将微生物指标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5]。通过对微生物限量标准的规定, 对提高饲料企业生产过程的卫生管理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6]。国家相关部门和各饲料生产企业也在积极探索有效控制饲料微生物污染的措施。

2 饲料中微生物生存繁殖的条件

微生物是个体最小的生物, 多为单细胞生物, 虽然其“群体”可以看见, 然其单一的个体通常不能为肉眼所辨识。微生物种类很多, 广泛存在于自然界中, 其具有表面积大、新陈代谢率高、繁殖快、适应能力强以及易变异等特点, 故其生命活动极易受外界环境条件的影响。微生物生长是微生物与外界环境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微生物对生存条件要求不高, 只要有适宜的生长基质、温度、湿度、水分、适当的通风透气、一定的p H值等6个基本条件就可生存和增殖[7]。

2.1 营养条件

微生物的种类繁多决定了它们有多种代谢旁路, 因此微生物对营养的需求比动物细胞更为多种多样[8]。为满足动物生长发育需要而生产的高蛋白含量、高能量的营养全面的配合饲料能提供给动物充足的营养, 同样为微生物的生长繁殖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2.2 适宜的温度

温度是影响微生物生长与存活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它对微生物的影响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随着温度的上升, 细胞中的生物化学反应速率和生长速率加快。在一般情况下, 温度每升高10℃, 生化反应速率增加一倍;另一方面, 机体的重要组成如蛋白质、核酸等对温度都较敏感, 随着温度的增高而可能遭受不可逆的破坏[9]。因此, 只有在一定范围内, 微生物机体的代谢活动与生长繁殖才随着温度的上升而增加, 当温度上升到一定程度, 开始对机体产生不利影响, 如再继续升高, 则细胞功能急剧下降以至死亡。总之, 微生物生长的温度范围较广, 已知的微生物在零下12~100℃均可生长。而每一种微生物只能在一定的温度范围内生长, 各种微生物都有其生长繁殖的最低温度、最适温度、最高温度和致死温度。例如, 仓贮性霉菌的最适生长温度为25~30℃, 而田间霉菌的最适生长温度为5~25℃, 也就是冬季这类霉菌仍会生长, 阴冷潮湿的天气更利于这些霉菌生长[10]。

2.3 适宜的p H值

环境中的酸碱度通常以氢离子浓度的负对数即p H值来表示。环境中的p H值对微生物的生命活动影响很大, 主要作用在于:引起细胞膜电荷的变化, 从而影响了微生物对营养物质的吸收;影响代谢过程中酶的活性;改变生长环境中营养物质的可给性以及有害物质的毒性。

每种微生物都有其最适p H值和一定的p H范围。在最适范围内酶活性最高, 如果其他条件适合, 微生物的生长速率也最高。大多数细菌、藻类和原生动物的最适p H为6.5~7.5, 在p H4~10之间也可以生长;酵母菌、霉菌则适合于p H5~6的酸性环境, 但生存范围在p H1.5~10之间[11];有些细菌甚至可在强酸性或强碱性环境中生活。微生物在基质中生长, 代谢作用会改变基质中氢离子浓度。随着环境p H值的不断变化, 微生物生长受阻, 当超过最低或最高p H值时, 将引起微生物的死亡。强酸和强碱具有杀菌力, 无机酸杀菌力虽强, 但腐蚀性大。某些有机酸 (如苯甲酸、丙酸) 可用做防腐剂, 对霉菌、需氧芽孢杆菌和包括沙门氏菌在内的革兰氏阳性菌的抑菌效果较显著[12]。强碱可用作杀菌剂, 但由于它们的毒性大, 其用途局限于对排泄物及仓库、棚舍等环境的消毒[13]。

2.4 水分

水分是微生物的正常生命活动必不可少的。干燥会导致细胞失水而造成代谢停止以至死亡。微生物的种类, 环境条件, 水分含量等均影响微生物的生长效果。细菌的芽孢对干燥有强大的抵抗力, 在干燥条件下可长期不死, 例如霉菌的孢子可长期存在于饲料中, 一旦条件适宜, 就会大量增殖。由于微生物不能在干燥环境中生长繁殖, 可通过严格控制饲料中的水分含量以及贮藏、运输环境的湿度, 造成微生物细胞的生理性干燥而达到抑菌的目的。在我国饲料原料及产品标准中[14], 对各种饲料产品及原料的水分含量都作了明确规定, 最高水分限量不超过10%~14%。

3 饲料中微生物污染的途径

(1) 微生物可通过多种途径进入饲料, 即从原料选择、生产加工、运输和贮藏乃至销售饲喂各个环节都可能受到微生物的污染。 (2) 饲料企业微生物污染的首要问题是缺乏必要的监测。有些饲料企业质量意识不强, 缺乏对饲料原料和成品微生物污染状况的监测措施, 缺乏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 质量控制和检验设施简陋, 没有相应的检验人员, 对进厂的原料和出厂的产品未进行严格的控制, 是饲料微生物卫生指标超标的重要因素之一。原料收购时除进行必要的微生物卫生指标检测外, 还要测定其水分含量, 不得收购含水量超过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原料。 (3) 饲料原料方面:任何饲料原料都可能被微生物污染, 由于饲料原料来源较复杂, 往往存在货源质量差异, 故饲料企业在购买原料时如未控制好原料的卫生质量, 则可能造成饲料的严重污染。 (4) 饲料及饲料原料的储藏环境差, 无必要的通风、防潮措施, 使微生物迅速增长, 甚至有的饲料企业储存仓库有渗漏、房顶漏缝和窗玻璃破损等, 制造了利于微生物生长的适宜环境。 (5) 饲料及原料往往在储存、运输过程中受到微生物污染, 例如由于鼠类粪便或是通过鼠、猫、狗、鸟和昆虫等带菌动物污染造成饲料的微生物污染。因此饲料企业无严格的仓储防虫害措施, 以减少鼠害等污染也是微生物污染饲料的重要途径。 (6) 微生物还可通过粉尘扩散污染, 因此未按常规清理和控制饲料厂粉尘, 包括清除高架管、混合器和灌装设备上的污旧粉尘, 增加了微生物的扩散机会。故饲料生产企业未对混合设备、料斗、输送机以及提升机罩进行经常检查, 及时清除其中的残留物和污旧的饲料, 造成了饲料在生产过程中的再次污染。 (7) 饲料原料、不同饲料成品未分开放置, 造成了交叉污染的机会。每个放置物料的场所共用一套工具如铁锨、扫帚和搬运工具、工作人员从原料库到成品库时未通过脚消毒池、粒料和粉料共用一个储存仓等都会造成微生物的交叉污染。 (8) 特别注意的是:利用废弃动物副产品加工的饲料原料, 感染微生物的机会更高, 故在利用、贮存、运输肉骨粉、鱼粉、羽毛粉等动物蛋白类饲料添加剂时更要注意, 从各个环节上防止微生物的污染和增殖。

4 饲料中微生物卫生指标的控制

控制饲料中微生物的污染, 可通过以下三个步骤: (1) 消除饲料中的微生物; (2) 防止饲料中微生物的增殖; (3) 杀灭饲料中的微生物。大家都知道, 有些病原微生物 (比如孢子) 不能在饲料加工过程中被杀死。因此, 必须将这些病原微生物除去才能达到控制的目的。此外, 即使饲料加工过程能够杀死病原微生物, 但饲料中的病原微生物量大的话, 则需要更加严厉的措施才能将其杀灭。而严厉的杀菌措施会造成饲料的养分损失, 所以代价很高。因此, 在生产实践中, 每一种控制措施都是相互依存的, 必须同时实施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要切实有效控制饲料中微生物污染, 必须对饲料从加工生产到使用的全工程加以控制, 即从原料选择、生产加工、运输储藏乃至销售、饲喂各个环节加以控制。

4.1 建立良好的卫生标准操作程序 (SSOP)

饲料原料和成品的储藏、运输条件差是导致微生物超标的重要原因, 因而, 饲料企业建立良好的卫生标准操作程序是控制微生物卫生指标的首要措施。我国己于1997年颁布了《配合饲料企业卫生规范》 (GB/T16764~1997) , 并于2006年做了进一步修订, 对配合饲料企业的厂房设计及各项卫生设施、周边环境等提出了要求, 规定了原料采购、储存、运输以及成品管理的卫生要求等[15]。各饲料生产企业可参照GB/T16764-2006的规定制定自己详细的卫生标准操作程序, 从饲料生产各个环节上消除饲料被微生物污染和防止微生物在饲料中的增殖。

4.2 建立饲料中微生物卫生指标控制的HACCP管理体系

饲料生产企业遵循了良好的卫生标准操作程序, 并不能保证饲料及原料免受微生物污染。怎样才是更切实可行的控制微生物污染的有效途径呢?据报道, FDA的兽医中心 (CVM) 制定了一套饲料沙门氏菌控制计划, 目标是逐步实现饲料成分和饲料成品的沙门氏菌零污染, CVM要求饲料加工企业通过实施HACCP计划实现对沙门氏菌的控制[16]。我国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4年发布并实施了《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 (HACCP) 体系及其应用指南》[17]国家标准, 农业部于2005年发布并实施了《饲料企业HACCP管理通则》[18]行业标准, 这为在饲料行业实行HACCP管理提供了可靠依据。

5 饲料中微生物卫生安全HACCP管理前景

8.劳动保护与安全卫生 篇八

关键词:食品的安全 食品的监督 安全问题

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3)18-0055-02

1 引言

食品的安全属于一个发展的新型理念,乃至在相同的时段各个国家当中也会由于对于食品安全的规定以及各国的经济发展能力等等多种方面因素的影响而导致了不一样的要求标准。它由于影响度的广泛和对身体健康的影响重大,逐渐地被人关注。在我国,自三鹿奶粉添加“三氯氰胺”以来,安全状况令人着实担忧,特别在近几年来“地沟油”、“瘦肉精”之类的话题频繁出现,更是让人们对其失去了信心。

2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2.1 《食品安全法》中存在的问题

“三鹿奶粉”事件其实就与“食品安全”的定义有不可推卸的联系。国家的质检部门的领导曾经就说过“三聚氰胺不是乳粼常规的检验项目,一般情况不会就其进行检验”,但是没过多长时间,我国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就规定我国的国家认证认许监督管理委员会,委任给中国有关认证和认可协会组织有关的专家学者们对我国现存在的乳液制品产业的标准,展开了整理并且重新的整改了有关的制定,对于这种监守自盗的形式着实令人们无法理解和接受。假如《食品安全法》当中可以利用一些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广义的定义,就会对所有的只要是没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明文规范的添加剂实行添加,都应当属于犯法的行为,那么用制定法律的观点就可以防止这项的事端。三鹿婴幼儿奶粉事件就时刻的提示我们,事情发生之前的所有关于牛奶的收购站就没有设立监管部门去有效管理。因为监督管理主体的行政的级别都没有区别,我国的卫生部的整体上的协和与其他的部门相互之间的协调有着问题仿佛是理所当然的,尽管我国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在行政的级别上高于其他的各部委,但是更好的来协调五个部门,也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2.2 食品安全有关信息披露的政策不合理有效

首先就是食品安全的相关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同步。告前分段的管理制度下的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制度,使各监管部门在一些重大食品安全问题上,往住根据自己所掌掘的信息数据制定标准,容易造成食品安全范围内的信息被分散与没有秩序。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披露不同步,最大的原因是因为我国的分阶段式的监督管理体系造成的。在目前存在的监督管理体系之下,大多数有关部门按照不一样的法律规则,根据不一样的监管角度和环节进行监管。其次是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渠道不完善。日前政府信息发布染通不畅通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表现为现行的信息发布渠道落后,另一方主要是负有监督管理能力能力的相关政府部门利用合理有效的渠道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非常少,因此不能够为人民逐渐增加的食品安全的法律意识的需求提供保障。大众商业性的媒体常常会为了获取更多的的支持率而不根据实际情况真实的来披露一些食品安全有关信息。这样就理所当然的制造了信息披露的混乱,致使消费行质疑政府部门发布的信息。

2.3 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结构不合理

我国食品的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实施的是分层次的监管方式。对于一种食品,在食品的生产以及进入市场的阶段会存在着不一样的监督管理机构进行监管。我们国家当前能够执行关于食品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主要有:卫生行政部门,食品监督管理局,质监部门,农业部门,公安部门,经贸部门,海关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商务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海洋渔业部门,环保部门等。我国的这些部门,对于不一样的食物产品、相同的食品的不相同的时间段施行监督管理的职责。我国的这些行政部门之间,并不存在着直接性的从属关系,这种因素的存在使得这些部门在施行自己职权的时候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独立性,同时这种独立性的存在对于监督管理施行职权之间的协调没有多大的帮助。并且不太整合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职权,这样存在的因素可能就会导致我国各种行政部门相互之间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权的不协调。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较多重复性的设置将会直接性的影响关于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的效率。在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当中,绝大部分的具备着社会管理权利的部门都存在着一定的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监督管理职权。食物产品能够要从最初的种植到人们的餐桌上需要经过各个相关监督管理的部门的安全监管。像这样的监督管理方式,增长了食品能够进入食品消费市场的时间,不仅仅增大了对食品的监督管理的成木的投入,并且在提升食品能够进入市场的效率没有多大的作用。在一定的程度上面,增大了食品进入市场交易的成本投入。这些因素的存在肯定会降低有关食品的安全监督管理的效率。食品安全方面的监督管理总体之间不存在着直接性的管理和监督的联系,这样会导致各个监管主体之间在施行自己的职权的时候欠缺更多的交流和沟通,因此很容易导致在食品安全方面的监督管理结果的出现多种形式。

3 合理有效改善我国有关食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的提议

3.1 更好的改善已制定的法律法规体系

我们国家在2009年修订并且发布施行了关于食品安全的《食品安全法》,一定程度上填补了食品安全方面上的基础性法律法规的欠缺。同时一定的水平上推动了我们国家的法律和国际上关于食品安全法律的接轨更加的接近了一歩。可是我们也应该正确的看到,我国现存的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体系仍然有很多不足的地方,我国目前除了2009年颁布的关于食品安全的《食品安全法》,我国其他的有关于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都是比较陈旧不太完善的,与国际水平上的法律法规相比仍然存在着差距,因此我国在这方面仍然需要深化完善和合理有效的细化。因此我们国家的政府行政机关应当吸取和参考国际上先进国家的有关经验和法律体制,加强研究和分析国际上先进的关于食品的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和理论,同时我们国家要基于我国自己本身的基本国情,根据我们国家之前的法律法规条理,建设好以及完善好具有我们国家具有自己本国特色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我国在增强相关食品的安全法律法规制定的同时,同时要对我国原来存在的法律法规施行更好的填补和有效的完善。为了推动我国法律的整体上的统一,最大程度上的减少和解决制定法律法规与执法之间相互冲突的问题,我们国家应该对我国现存的法律法规当中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问题施行合法有效的整理,以此来更好的解决我国法律体系当中存在的混乱局势。另外,制定立法用来回避相关的制度,就是为了防止立法的过程当中参与相关部门的利益,所有那些与制定立法当中有关联的问题的政府行政部门必须都要予以回避,为立法的中立性和公正性提供更好的保障。

3.2 建设良好的有关食品安全信息的披露政策

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的含义是指有关主体将对与食品的安全相关的各类表面性和隐藏性的信息进一步的集合、解析、整理,同时在较合理的时间内,在一定的范围内以合理的方式进行公布,以实行职责的告知义务或者向其提供多种多样的刺激和鼓舞,从而更好的能实现引导大众的消费、规定有关食品安全的方式以及完善好食品安全的产品质量的目标。信息披露制度己经成为世界上用来增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一项主要的措施。例如,美国已经形成了从联邦到各地,分工比较明确、全方面的信息披露的主体;日本在信息披露制度领域也排在世界的前几位。因此,笔者认为作为我们国家应当需要正确的了解和认知关于食品安全的信息披露制度,并且应当将其并入到那些常规性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方式。

3.3 完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以前的老旧管理形式,主要是依赖着政府行政部门的力量来完成监督管理,只是信任国家政府监督管理的实力和可以相信的程度,过度的依赖于政府部门的监管,是很难来保障合理有效的监督管理的。我国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加强和完善食品的安全监管机制:

3.3.1 建立和健全分段监管的责任体系

我们国家当今尽管是实施的监督管理方式是分阶段的监管体系,可是事实上与结合的监管方式存在很多的相同的地方,我们国家能够建设出来我们自己的分段监督管理责任体系,比如:建设各个级别的政府部门对自己所管理的范围内关于食品安全负主要责任的责任体系;建立分段监管体制下各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等。

3.3.2 提升我国社会中多模式的监督体系

我国当前形成的关于食品的安全方面的社会上监督管理体系,于发达国家监督管理体系相比较还是却在很多不足之处的。不过我们国家这些年来也在持续性的增大社会多模式的监督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改善,比如,我国吉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部门利用聘请一些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的方式,同时与公安派出所相互协作,建立有效的警务协作体制,建造一个能够辐射全省城乡范围的食品安全社会力量监督管理网络平台;我国的浙江省在增大增强食品的安全监督管理的体系当中更多的聘请一些相关的食品安全监督员,并且是我国第一个运用法律方式来确立该项制度的省份。

另外,我国社会上有关于食品安全方面的协会以及一些民间的组织和发达国家相比较的话能力较薄弱,行业协会是连接政府行政部门和食品生产企业的纽带,行业协会的作用是相当的重要。因此,我们国家应该加大力度推动关于食品类方面行业协会的建设和发展。同时在有关行业协会的建设当中,第一要务必让行业协会的职权和政府的职权分隔开,不要让政府行政部门主导着所有事项,这样不仅能够表现出行业协会的公平公正性,而且又能够更好的表现出来行业协会的独立性;第二,应当更好的利用专业性的人才组成对食品的安全进行有效监督管理的的团队,并且利用一些专业性强的人员对组织内部的人员选择和招聘。

4 结语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这句话自古至今向人们证明了国家政府部门及相关部门对广大人民的承诺。随着我国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我国在食品安全方面做出的成绩是不可磨灭的,但是在现实中,还是存在很多问题和现象,这就需要我们共同坚持不懈的努力下去,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使得消费者能吃上放心食品。

参考文献

[1]刘录民.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研究[D].咸阳: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09(14).

[2]刘国龙.“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理解与适用[N].检察日报,2011.(003).

[3]欧阳晓奍.健全食品安全监察机制的探讨[J].中国食品药品监管,2005.(2).

[4]王逸吟,殷泓.三位一体,强化食品安全监管[N].光明日报,201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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