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名称申请书

2024-07-29

变更名称申请书(共6篇)

1.企业名称变更后 原订协议仍有效 篇一

江西某家具建材有限公司(2012年8月10日更名为江西某特种门业有限公司)(乙方)于2012年8月6日,与江西某建设集团公司下属的南昌红谷滩总部基地项目部(甲方)签订《防火门分包协议》。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合同义务。2012年12月24日,经双方结算,确定结算总价款为269792.50元。甲方只支付了5万元。2013年4月28日,该工程经验收合格备案。依据合同约定,除5%的质保金13489.63元外,其余防火门款项206302.88元应一次性付清,但甲方至今未付。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江西某特种门业有限公司诉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江西某建设集团公司支付原告防火门欠款206302.8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二计算,从2013年4月28日起算至付清款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防火门分包协议是江西某家具建材有限公司与顾某签订的,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防火门分包协议的相对方是顾某,签订合同是顾某的个人行为,与本公司无任何关系。江西某家具建材有限公司明知道本公司没有授权顾某,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诉请206302.88元缺乏相应证据,且工程款亦未确认,本公司没有参与双方结算,故原告主张没有事实依据,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10日,江西某家具建材有限公司经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名称为江西某特种门业有限公司。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江西某建设集团公司南昌红谷滩总部基地项目部签订的《防火门分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涉讼防火门工程的发包人江西某建设集团公司南昌红谷滩总部基地项目部系被告江西某建设集团公司下设的分支机构,并非独立的民事主体,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依法应由被告江西某建设集团公司承担。原告已依约履行安装防火门工程的合同义务,且其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被告已支付工程款5万元,扣除5%的质保金13130.08元,被告尚须支付原告工程款199471.61元及查档费、交通费292元、鉴定费1万元。为此,依法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江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江西某特种门业有限公司防火门工程款199471.6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二计算,自2012年7月3日起至付清款日止)。

二、限被告江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江西某特种门业有限公司查档费、交通费292元,鉴定费1万元。

[点评]

2.环评 公司名称变更申请报告 篇二

申 请 报 告 xxx环保局:

我公司因经营需要,原“xxxx有限公司”名称拟变更为“xxx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后经营范围、性质、规模、地点和生产工艺均不变,且原“xxxx有限公司”已通过环评审批,审批登记号为x环[2012]xx号。现报请环保局审核,证明原“xxxxxx”环评审批也同样适用于“xxxxx”。如有谎报,愿承担由此所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接受环保部门的处罚。请给予审核为盼

xxxxx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变更名称申请书 篇三

(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局令第7号)

(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公布 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修订)

二、申报条件

(一)已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二)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三、申报材料

(一)领取企业名称变更核准申请书(可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工商窗口领取或在www.sczw.gov.cn和www.scaic.gov.cn网站下载);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投资人为法人的,加盖法人公章,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签名)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三)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变更决议

(四)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在各市、区、县局登记的企业冠以省名,需经当地工商登记机关逐级转报,开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以上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公章。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变更核名通知书相关事项的,由原投资人申请撤销原核名。到成都市青羊区玉沙路118号工商大厦三楼查档,并复印相关材料。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材料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工商局窗口办理。

(二)符合条件的,颁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5个工作日(《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二)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六、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广安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0826)2395722 2395799 2395788

4.变更名称申请书 篇四

原字号名称

注册号

拟变更字号名称

备选字号名称(请选用不同的字号):

经营范围(只需填写与字号名称行业表述一致的主要业务项目):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申请人联系电话:

说明:

1、申请人是指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或者澳门居民)。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2、申请人拟变更字号名称或者经营项目涉及前置审批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

3、申请人拟变更的字号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4、经营范围应当使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T/T4537-2002)的规范用语。

5、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清单

序号 文件、证件名称 说 明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字号名称变更核准申请书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委托 前来办理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字号名称变更核准事宜。

授权期限为:

授权权限如下(同意的,在括号内签署“同意”;不同意的,在括号内签署“不同意”。选择二项以上同意或有空括号未填写的,本授权委托意见无效。):

1、全权办理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字号名称变更核准,但不得修改本申请书任何文字 内容。()

2、全权办理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字号名称变更核准,授权修改本申请书出现的错别 字、遗漏和误加的文字。()

3、全权办理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字号名称变更核准,如申请的企业名称未能核准,授权修改、增加或减少企业名称字词表述。()

4、全权办理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字号名称变更核准,授权修改本申请书任何内容和 文字表述。()

代理人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代办人或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

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

(申请人签字处)

5.变更名称申请书 篇五

变更申请表

公司名称:申请日期:年月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制

公司名称变更申请表

公司名称变更申请提交的其他材料

1、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现场核验原件);

2、工商出具的公司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

3、公司章程(加盖工商局档案查询章的原件)及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名的股东股权结构图,至少应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股权比例,出资方式,并承诺公司不含外资成分(已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如涉及企业法人股东应提供法人股东相应股东股权结构图,一直追溯到自然人或国有资本;

4、公司盖章且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

5、经营许可证有效复印件(含正文页、正文附页、特别规定事项和年检情况记录表);

6、发证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如有未尽事宜,请及时联系,谢谢,合作愉快; 联系人:杨占川

联系电话:***座机:010-62080906-102 公司:北京金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网站: 地址:北京海淀区学清路9号汇智大厦B座30

3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

工业和信息化部:

我公司在获得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后,在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将遵守如下承诺:

一、我们将严格遵守有关电信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按照已批准的业务服务范围,从事合法的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二、保证提供的电信服务业务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管理部门和电信主管部门的安全保密管理规定;

我公司承诺在开展业务时,将依照原信息产业部颁布的《增值电信业务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基本要求》(YDN126-2007)完善公司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制定相应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流程,落实信息安全责任。

三、按照国家有关资费政策制定电信业务收费标准,不断提高电信业务服务质量,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我公司承诺在向用户提供服务时,服务质量将不低于原信息产业部36号令《电信服务规范》规定之标准,如低于该标准或违反该标准而造成对用户利益的损害,我公司愿承担相应的用户赔偿责任并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罚。

四、自觉接受各级电信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按照电信管理年检制度及时向各级通信主管部门报送年检材料和统计资料;

五、切实加强对各地分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公司在各地所设子公司经营电信业务时至少要占有51%以上的股份;

六、我公司将遵照国家和电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利用国家政策不允许使用的网络资源开展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七、我公司保证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在获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一年内(或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特别规定事项规定的时限内),在所申请业务覆盖范围提供业务;

八、我公司将严格执行国家外商投资电信行业的政策规定,在企业(内资企业)引入外资或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股权变更前,按照《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九、我公司将按电信主管部门要求在取证时与发证机关签订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特别规定事项”,并严格按照“特别规定事项”的各项规定经营相关电信业务;

十、我公司承诺根据电信业务市场监测需要,按照规定要求向电信主管部门报送相应的监测信息。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接受通信行业管理部门的依法处罚。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二O一年月

6.变更名称申请书 篇六

一、办理依据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5]437号)。

二、办理范围

本省持有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药品GMP证书》,且企业名称、地址(地点不变,地名变更)发生变化的企业。

三、许可部门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

四、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按要求报送以下相关材料,所有材料用A4纸制作,文字材料和表格用电脑打印,并按照下列顺序排列。

(一)申请材料封面及目录;

(二)企业的申请报告;

(三)变更后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审批意见复印件;

(五)《药品GMP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申请变更企业应当对其申请变更资料全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报《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五、办理程序

(一)受理:省局行政许可受理中心接收申请人提供的相应材 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报资料齐全或已经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申请作出受理决定。

(二)审核: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接收到行政许可受理中心已经受理的申请后,对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中有关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三)复审:省局药品安全监管处进一步审查申请材料,审核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处理意见。

(四)审批:省局领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审定处理意见,签发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五)送达:省局受理中心将行政许可决定材料送达申请人。

(六)申请人送达一份变更后的GMP复印件于泰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七、承办部门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处

地址:南京市鼓楼街5号;电话:025-83273702。

八、监督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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