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共8篇)
1.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退耕还林 篇一
【发布单位】82702
【发布文号】青政办[2001]72号 【发布日期】2001-04-13 【生效日期】2001-04-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
《关于2001年退耕还林
(草)试点示范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1〕7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林业局《关于2001年退耕还林(草)试点示范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2001年退耕还林(草)试点示范的实施意见
(省林业局 二00一年二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等五部委《印发国家计委、国务院西部办关于2001年退耕还林还草试点计划安排意见的请示的通知》(计农经〔2001〕21号)精神,现就我省2001年退耕还林(草)试点示范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一、试点示范县的确定
根据我省2000年的试点情况,2001年退耕还林(草)试点范围仍确定为16个县,仅作个别调整。退耕还林(草)试点县(市)15个:西宁市、乐都、平安、互助、民和、化隆、大通、湟中、湟源、格尔木市、共和、贵南、海晏、门源、玉树县。退牧还草试点县(市)1个:达日县。同仁县今年不承担退耕还林(草)任务。
二、二、退耕还林(草)的任务
全省退耕任务共计25万亩,其中包括2000年超额2万亩。荒山造林种草54万亩(详见附件1)。
三、三、退耕还林(草)的重点
1、今年,全省退耕还林(草)试点的重点是:环青海湖南岸109国道两侧,东部干旱山区,西宁市沿湟水两岸干旱山地,龙羊峡库区周围。
2、对2000年验收不合格的退耕地,抓好补植补播;经过去冬今春,保存率达不到要求的也要进行补植补播。
3、结合退耕还林,在湟源县和乐都县建设“西繁东育”的饲林饲草基地。
四、四、资金概算与筹措
2001年退耕还林(草)工程资金9419万元,其中:人工造林种草种苗补助3950万元;退耕还林(草)粮食折算现金3500万元,粮食运输费500万元,群众生活现金补助费500万元,种子基地建设费820万元,其它补助149万元。
2000年退耕地补助资金4500万元,其中:粮食折算现金3500万元,粮食运输费500万元,群众生活现金补助费500万元。
以上共计资金13919万元。其中:人工造林种苗补助费3950万元。粮食折算现金7000万元,粮食运输费1000万元,群众生活现金补助费1000万元,种苗基地建设费820万元,其它补助149万元。除粮食运输费1000万元由地方财政解决外,其它12919万元均由中央财政支付(详见附件2)。
五、五、基本政策
1、国家向退耕户无偿提供粮食补助。补助标准为:每退1亩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200斤。补助粮食的经费,每斤粮食按0.7元折算。粮食调运费用按每斤0.1元计算,由地方财政承担。不得将粮食折算成现金发放,不得向农民推销陈化粮,也不得将运粮负担转嫁给农民。
2、国家给退耕户适当的现金补助。按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20元安排。
3、国家向退耕户无偿提供种苗。种苗费一次性按每亩平均补助50元直接发给农民,由农民自行选择采购种苗,荒山造林种草的种苗补助费直接发给农民或承包经营者。根据作业设计的造林(草)树种,单位面积种苗补助费各县可自行调整。
4、退耕还林(草)实行个体承包。退耕还林(草)按照“谁退耕、谁造林(草)、谁经营、谁管护、谁受益”的原则,承包到户,50年不变,并核发林草和土地使用权属证。
5、实行“退一还二”。退耕还林(草)实行退一亩耕地,还2亩林(草)地。荒山荒坡面积大的地区,退耕还林(草)要与荒山荒坡的治理结合起来,集中连片,统一实施。
6、免征农业税。试点示范县的退耕地,自退耕之年起免征农业税。
六、六、主要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责任主要是地方各级政府。各级政府必须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实行州、县长一把手负责制,层层签订责任书,实行“目标、任务、粮食、资金、责任”五落实,对本地区的试点示范工作负全责。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搞好服务工作。
2、做好宣传工作。要大力宣传退耕还林(草)的重大意义、政策措施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把群众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努力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加强资金和补助粮食的管理。省上将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草)的粮食、现金和种苗费用指标,逐级分解下达到州(地、市)、县。各州(地、市)、县要将退耕还林(草)的任务逐级落实到户,并分户建卡,签订退耕还林(草)合同,由农民实施退耕还林(草)任务。任务完成后,在地方政府统一组织下,由林业部门按退耕还林(草)检查验收办法组织检查验收,农户凭验收证明和卡领取粮食和补助现金。粮食供应由省粮食储备局负责,按照退耕还林(草)试点计划,组织粮源,就近供应,与省财政进行经费结算,建帐立档。
4、加大科技推广力度。各地应根据不同气候条件和立地类型,组织配套一批先进成熟的适用技术,层层建立培训制度,提高农牧民植树种草的技术水平。继续抓好2000年确定的乐都县、平安县、共和县等省级试点单位。有退耕还林(草)试点任务的州(地、市)、县也要层层抓点,树立典型。要鼓励科技人员下乡开展退耕还林(草)技术承包,进行有偿服务。要鼓励社会其他人员和单位下乡承包退耕还林(草)任务,以加快荒山绿化进程。
5、组织好种苗和草籽的准备工作。今年任务下达后,各地务必抓紧做好退耕地和荒山造林种草的作业设计,按设计迅速组织力量,准备种苗和草籽,有条件的试点县要逐步实行苗木招标。从外地购进种苗必须经省种苗管理部门批准、检验。同时,加快种苗生产基地和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种苗生产能力,以满足退耕还林(草)良种壮苗的需要。
6、抓好作业设计。退耕地及荒山造林种草的作业设计,要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既要符合自然规律,做到宜林则林,宜草则草,乔灌草合理配置,又要充分尊重经营者的意愿,积极引导,走林草结合,林药结合的路子。
作业设计必须报经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并做为检查验收的依据。
7、退耕还林(草)布局调整要本着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先易后难的原则,先脑山,后浅山,稳步推进。
8、切实做好管护工作,妥善处理好林牧矛盾。结合退耕还林(草),建设饲林饲草基地,对牲畜实行舍饲圈养。林草管护难度大的地方,可在群众自愿的前提下,筹集管护费用,统一管护。
9、加强检查和验收。按批准的作业设计切实加强退耕还林(草)各项环节的检查和验收,做到退耕面积不落实不设计,没有设计不整地挖坑,没有整地不发放种苗费,不是良种不下种植苗,质量不合格不验收,没有验收的不发粮款补助,并公布检查验收的结果,建立完整的档案。
10、加强审计监督工作。审计、监察部门要提前介入,加强审计、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粮食和现金,挪用资金的,要扣回补助粮食和资金,并追究承包当事人和领导人的责任。
附件:
1、青海省2001年退耕还林(草)试点任务表(略)
2、青海省2001年退耕还林(草)试点工程资金概算表(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退耕还林 篇二
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及本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精神,促进首都地区社会办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特制定本政策。
一、进一步开放首都医疗服务市场。
允许社会资本在本市举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逐步提高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比重。本市需要新建医疗机构时,优先安排社会资本进入;当出现多个社会主体同时申请时,可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举办主体。
二、对于符合政府支持方向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鼓励政策。
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在郊区新城、重点镇和新的大型人口聚居区举办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康复、护理、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院;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拥有高新技术和专科优势的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捐资举办医疗机构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
三、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本市公立医院改制重组。
优先选择并支持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社会资本通过合作、兼并、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本市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公立医院改制重组要按照事业单位改革有关规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对于聘用合同未到期、不符合解除条件、由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正式在编人员,可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50号)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政府相关部门要在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的同时,为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疗机构改制重组提供指导与服务。
四、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合理用地需求。
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按划拨方式用地,也可以按协议出让或租赁的方式取得用地;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有偿方式用地,经国土等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公立医院改制或上市涉及用地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社会办医疗机构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五、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给予建设资金等支持。
社会资本举办康复、护理、中医和民族医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在医疗资源薄弱地区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按规定申请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抵押贷款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
六、社会办医疗机构与政府办医疗机构实行一视同仁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社会办医疗机构均可申请本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资质。有关部门对于各类医疗机构实行统一的审批标准。
七、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采购。
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和支农、支边、对口支援、大型活动医疗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等指令性任务,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补偿;提供符合条件的基本医疗、康复、护理等服务,按规定享受财政补助政策。
八、落实社会办医价格政策。
社会办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与政府办医疗机构同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九、落实国家社会办医税收政策。
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符合有关规定的收入列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自产自用制剂免征增值税,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捐资捐赠办医的按规定享受税前扣除政策。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按新规定执行。
十、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人才队伍建设。
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医疗卫生职称评定、人才选拔和培训体系,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全科医生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政府办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引进人才专项计划,对于通过公开招聘平台确定引进的人选可直接办理人才引进调京手续。引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领先技术的海外高端人才,可以申报中组部“千人计划”、北京市“海聚工程”和中关村“高聚工程”,并享受相关政策。鼓励医务人员在政府办和社会办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符合条件的非京籍户口人员可以担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十一、确保社会办医疗机构平等学术地位。
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科研课题申请、科研成果申报方面享受政府办医疗机构同等待遇。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临床重点学科、临床重点专科方面的建设。社会办医疗机构可申请成为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或临床教学基地。各医学类行业学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等评审委员会应当安排合理比例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参与,并使其平等享有承担领导职务的机会。符合名老中医资质标准的可以参加名老中医师承工作室评选,并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十二、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科研发展与技术创新。
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独立开发、合作开发先进(适宜)的诊疗技术及产品。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转化和应用高新技术成果,符合条件的可纳入本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统筹资金支持范围。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经认定具有先进技术或产品(服务)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政府在相关基本建设、关键设备购置和重点学科建设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鼓励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鼓励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院内制剂向药品转化。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首都重大疾病科技攻关。
十三、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与政府办医疗机构在预约挂号、双向转诊和分级医疗、应急医疗保障与服务等方面开展合作,提供全天、无假日医疗服务。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努力培育国内和国际服务品牌,发展连锁化运营和大型医疗集团。支持政府办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合作、协作与交流,发挥政府办医疗机构的品牌、管理及科研优势,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提升科、教、研水平,提高防病治病能力。
十四、加强与改进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服务。
市和区县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审批程序,尽量采取统一联审或并联审批,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卫生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公示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准入条件、等级评审标准和审批程序;医保部门应公开医保定点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保障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信息和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的合法利益。
十五、规范社会办医审批程序。
社会资本申请设立10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门诊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等医疗机构由区县卫生局审批。社会资本申请设立1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和各级各类专科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医学检验所、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等,由区县卫生局初审合格后,报市卫生局审批;100张床位以上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由区县卫生局初审合格后,报市中医管理局审批。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到民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营利性医疗机构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及时到医疗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卫生、民政、工商等相关审批登记手续在正式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六、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监管。
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医院等级评审体系、全行业医疗监督执法和医疗质量监管范围。对无资质人员行医、超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大处方、过度医疗、乱收费、违法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欺骗患者谋取不当利益、出现重大医疗事故、弄虚作假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等方面的问题进行重点监督,并依法进行查处。对违法违规的医疗机构,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处置。对构成犯罪的机构与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和制剂的监管。
十七、加强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资产监管。
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所得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发生变更主体时,增值部分应当留在原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原则上不允许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变的,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机构注销时,其清算资产不得私分,土地由政府收回。
十八、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3.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退耕还林 篇三
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继农村义务教育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之后,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件大好事,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落实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保证教育事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为了进一步加强宣传工作,促进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政策各项要求的落实,我部会同财政部编写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政策解答》。现印发你们,供参考。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政策解答
1.建立健全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答:职业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承担着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数以千万计的高技能专门人才的任务,是面向人人的教育,在推进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就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职业教育工作。2002、2005年,国务院先后两次召开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并分别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要求把职业教育放在更加突出、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加快发展职业教育特别是中等职业教育。在党中央国务院的亲切关怀和正确领导下,近年来,我国职业教育实现了又快又好的发展,整个事业欣欣向荣、蓬勃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2005、2006年,中等职业学校连续两年每年扩招100万人,中等职业学校年招生规模达到748万人,在校生规模达到1810万人,均创历史最高记录,促进我国教育整体结构趋向协调。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就总体而言,中等职业教育仍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据统计,目前绝大多数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来自农村和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有不少学生因为得不到有效资助,不能顺利入学或完成学业。这个问题解决不好,不仅将制约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甚至会影响到业已取得的发展成果。
为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按照国务院的部署,2006年,财政部、教育部出台政策,推进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制度建设,并安排中央财政专项资金8亿元,设立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资助了80万学生,每人每年资助1000元,约占在校生的5%。加上地方资助资金,2006年共资助了200万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中等职业教育。但是,这一资助规模同实际需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仍不能满足中等职业教育快速发展的要求。
今年,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进一步强调,“要把发展职业教育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使教育真正成为面向全社会的教育,这是一项重大变革和历史任务”,并郑重宣布,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建立健全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制度。陈至立国务委员在今年5月召开的全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会议上指出,高等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的大门必须向每一位具备资质的青年敞开,决不能让他们因经济困难而被拒在校门之外。今年5月13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决定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保证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顺利实施,今年6月,财政部、教育部印发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等2个配套文件。
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造福当代、惠及子孙、影响深远的重大决策,是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之后,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件大好事,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落实科教兴国战略、保证教育事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履行政府公共财政职能的重要措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2.建立健全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总体思路和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新的资助政策体系体现了“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基本原则。一是在经费投入上,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大幅度增加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二是在财政投入的分担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中央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倾斜。三是在政策导向上,努力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公平接受教育机会的同时,吸引更多的学生接受职业教育。四是在资助方式上,形成以国家助学金、校内奖学金、学生半工半读、学校减免学费以及企业行业设立奖学金等多种方式有机结合的资助政策体系。五是在责任划分上,中央与地方、各相关部门及学校分工明确、责任落实,操作办法简便易行,并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监督,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新的资助政策体系具有五个特点:一是制度设计着眼于系统性和长期性;二是财政投入大幅度提高;三是经费分担更加合理;四是资助保障水平显著提高;五是政策导向明显。
3.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具体内容有哪些?
答: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助学金制度。国务院《意见》规定,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安排专项资金设立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第三年实行工学结合、顶岗实习。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共同负担。国家助学金是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体。
(2)奖学金制度。由地方政府、相关行业企业安排专项资金设立中等职业学校政府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和定向奖学金。
(3)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制度。安排学生在第三学年到企业等用人单位顶岗实习,让学生通过顶岗实习,获取一定的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开支。同时逐步建立和完善半工半读制度。
(4)学费减免制度。中等职业学校每年都要安排不低于事业收入5%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5)助学贷款制度。国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小额助学贷款,可由地方政府予以贴息。
(6)多种形式的社会资助制度。鼓励和支持有关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公民个人积极参与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上述各项助学措施互为补充,有机地构成了全方位、多角度的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资助政策全部落实到位后,受资助的学生将达1600万,约占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总数的90%。
4.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什么?
答: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界定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原则上主要包括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革命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和因突发事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
5.民办学校学生是否享受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政策?
答: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已明确规定:凡经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均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各地民办学校如何享受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政策,由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对享受资助政策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条件、学费标准、招生就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措施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并同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要求一样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
6.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申请和审批程序是什么?
答:首先,中等职业学校在录取新生时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第二,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农村学生提供户籍证明,城市学生提供有关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
第三,中等职业学校根据规定,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
第四,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批。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向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所辖学校批复审核意见。
第五,学校于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7.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是多少,以何种方式发给学生?
答: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符合资助要求的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学生每生每年1500元。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
学校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国家助学金由学校直接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
8.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能否申请助学贷款?
答:国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小额助学贷款,可由地方政府予以贴息。鉴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一般年龄偏小,有些入学时尚不具备承担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助学贷款可提供给学生家庭。同时,具备实力的职业学校可由学校集中贷款后,与学生家长协商确立延期支付学生学习费用合同。
9.如何加强对助学金的管理与监督,确保助学金用在实处?
答:一是明确责任。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负主要责任。
二是加强管理。学校要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教育部将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建立全国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体系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电子注册。
三是强化监督。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财政部、教育部将对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开展得好、成绩突出的地区和学校予以表彰。
10.新的中等职业学校资助政策实施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上学是否就不用交费了?
答:按照国家规定,中等职业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新的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主要是资助学生的生活费用,学生还是要按照规定交纳学费等费用。为了不增加学生的经济负担,国务院《意见》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五年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在内的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
新的中等职业学校资助政策实施后,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主要用于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学生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用于补贴学费。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对其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交不起学费的学生,要通过学校减免学费、行业企业设立奖学金与助学金等方式帮助解决。
实行新的资助政策以后,绝不允许一边加大助学力度,一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11.中等职业学校“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制度将如何实施?
答:推行工学结合、顶岗实习,是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职业教育思想、观念和人才培养模式的重大变革,是我国中等职业教育的一种重要制度安排,其意义十分重大。
为大力推动中等职业学校积极开展学生实习工作,加强规范管理,教育部、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办法》明确指出,学校和实习单位要共同制定实习计划,使学生在实习期间既能接受职业技能训练,也能获得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理论教育。要建立健全辅导员制度,定期开展团组织活动,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学生综合职业素质。要建立健全实习管理制度,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学校、实习单位、学生本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还要建立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家长经常性的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要加强统筹安排和组织协调,做到实习计划落实,思想工作跟上,指导教师到位。
《办法》还要求,组织安排学生实习,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学生的安全健康,高度重视劳动保护工作。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体力劳动强度过大和有安全隐患的实习劳动;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
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能否顺利开展,企业的态度很重要。为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了《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按照财税〔2006〕107号文件规定支付给在本企业实习学生的报酬,可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扣除。第八条规定,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包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含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加班工资、年终加薪和企业依据实习合同为实习生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办法》还规定,接收实习生的企业与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否则其支付给实习生的报酬,不得列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退耕还林 篇四
中国 山西门户网站发布日期:2011年08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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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全省“双百”城镇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1〕5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全省“双百”城镇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全省“双百”城镇建设实施方案
为了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大县城”战略和“百镇建设工程”,围绕近百个县城(指85个县城及11个县级市)和100个重点镇,建设特色宜居城镇(以下简称“双百”建设),推进城乡统筹,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现制订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转型跨越,以科学规划为先导,以市政公用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为重点,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在“十二五”期间,实施城镇扩容提质,加快大县城建设,开展百镇建设工程,把县城建设成为县域城镇化发展的龙头、农村人口转移的主阵地,形成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把100个重点镇建设成为集聚产业、吸引人口、服务三农的中心镇。
(二)工作目标。围绕全省“一核一圈三群”的战略布局,把县城作为城镇化发展的重要环节,扩大规模,完善功能,提升城镇品位,改善人居环境,加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力
度,引导生产要素、优势资源向县城集中,通过“大县城”建设,培育一批新的中小城市。
在各县、市人民政府推荐的基础上,省人民政府确定100个镇作为重点镇,每年从中选取20个左右重点镇作为示范,集中资金支持,加强技术指导,按照市政标准要求,因地制宜建设科学规范、经济适用的市政公用设施,用5年时间把全省100个区位和资源优势突出、发展潜力较大、基础设施相对完善、具有一定人口和产业基础的重点镇,打造成为各具特色的工业强镇、商贸重镇、文化名镇和旅游大镇。
二、重点任务
(一)加大规划编制和实施力度
深化完善县域城镇(村镇)体系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开展县域城乡统筹规划建设试点。围绕“大县城”建设,加快制订县城“十二五”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2011年要全面完成“十二五”建设规划编制和体系规划、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备案工作。积极开展城市设计,指导新区开发建设和旧区综合整治,提升景观风貌设计水平,塑造城镇特色和品位。
纳入“百镇建设工程”的重点镇,要在深化完善镇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按照百镇建设标准和技术指标,因地制宜,抓紧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要把近期建设规划作为创建特色宜居示范城镇的依据和考核内容,统筹安排建设项目和计划,重点突出“五建设两整治”,即通过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园绿地、中心街市、居住社区等五项建设,镇区景观风貌和环境卫生两项整治,引导周边农村人口向重点镇集聚。重点镇政府应保证有一定数量的规划管理人员,有条件的镇要建立规划师把关制度,及时指导重点地段、重点项目的规划、建筑设计、景观设计等,保障规划实施,体现地域特色。2011年8月底前,完成今年确定的21个示范镇(名单附后)近期建设规划。
(二)加快“大县城”建设
1.以县为单元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各县要结合资源禀赋、区位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县域为单元、县城为中心,创新体制机制,因地制宜推进城乡规划、产业发展、市场体系、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管理体制等“六个一体化”,做强做大县城,通过大县城促进人口向城镇集中、产业向园区集聚、土地向集约化利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向农村延伸,推动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2.加快县城新区开发建设和旧区综合整治。具有发展潜力的县要加快规划建设新区,综合考虑新区的区位、资源、交通、环境、生态等因素,借鉴国内外先进的规划设计理念,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品位,建设一批具有地域文化特色和时代气息的县城新区,把新区打造成县域经济新的增长极,提升县城的聚焦力和凝聚力。围绕扩容提质大行动搞好县城旧区综合整治,以“城中村”改造为切入点,对其旧区进行综合整治,整饰建筑外观、整治广告牌匾、清理乱搭乱建;对县城主干道、广场、主要出入口等重点地段进行重点塑造,形成亮点。
3.加大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力度。按照满足城镇化快速发展需要并适度超前的原则,加大县城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力度,提升综合承载能力。“十二五”期间重点加强县城燃气、垃圾无害化处理、集中供热、供水等设施建设,实现“三个县县有”和“四个达标”的目标,即
县县有垃圾无害化处理场、集中供热和生态文化公园,城镇燃气、供水、污水处理和道路交通设施建设达到国家目标,力争通过3-5年的努力,全面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增强县城整体功能,使县城面貌、人居环境得到根本性改变。“十二五”末,建成区人口规模10万人以上的县城达到20个,5-10万人的县城达到40个;绝大部分县城人口集聚能力明显增强。
(三)开展百镇建设
1.实施五项建设,提高小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一是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按照市政标准新建或改造镇区道路、给水、排水、供热、供气等,完善市政公用设施体系,积极推进市政设施向周边村庄延伸,统筹镇村发展。实现镇区道路全部硬化,配套建设排水管渠、路灯和交通标志等。建设标准自来水厂,建立完善的供水保障体系。加快发展天然气、煤层气等气源,加强供气管网建设,提高燃气普及率。二是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强教育培训、医疗卫生、文化娱乐、体育休闲、农贸市场、商业服务等设施建设,提高服务乡村的能力,提升小城镇功能。三是公园绿地建设。做好环镇绿化带建设,有效隔离工业区和生活区,减少工业污染;结合农村新的“五个全覆盖”,形成镇区小游园,营造良好公共活动空间;做好庭院绿化,实现驻地企业、机关单位、居民小区、居民小院全部绿化。鼓励种植乡土树种,降低维护成本,见缝插绿,体现生态化。四是中心街市建设。通过改造现有商业街市,或在新区结合居民小区建设新的街市,打造适合小城镇小尺度的商业步行街,促进第三产业发展,服务周边人群。五是居住社区建设。结合扶贫移民搬迁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统筹镇村居民点布局,鼓励分散居住的居民以其宅基地置换镇区集中的居住用地,建设新市镇和农村新社区,实现土地的集约利用。新建居民小区的规划布局、建筑立面、屋顶、色彩等应体现小城镇地域特色,并按城市居住小区标准配建绿地、建筑小品等,创建一批宜居社区。
2.开展两项整治,塑造特色小城镇。一是景观风貌整治。研究提炼能反映当地建筑风格的建筑符号,对重点街道或中心街市的建筑外立面进行综合整治;对商业橱窗、门面牌匾、广告灯箱等户外设施进行规范,做到统一协调;拆除乱搭乱建的建筑或附属物,清理占道经营;塑造富有特色的城镇小品,形成具有多样性、地方性和观赏性的城镇人文景观,丰富城镇内涵;对乡镇企业的围墙、大门进行美化改造,体现企业文化,展现现代企业形象。二是环境卫生整治。全面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清洁大行动,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设置足量的垃圾箱和清运设施,建立保洁长效管理机制;规划建设符合卫生要求的公共厕所,规范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行驶及行人的交通行为。通过采取全面整治、分片区整治、重点地段整治等多种推进方式,塑造体现乡土特色、和谐统一的小城镇整体形象。“十二五”末,建成区人口规模5-10万人的重点镇发展到5个,3-5万人的重点镇发展到11 个,小城镇市政公用设施主要指标达到全国中等偏上水平
三、推进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里将制定“双百”建设考核标准和实施细则,对各市进行考核评价。各市人民政府也要将“双百”建设纳入对县(市、区)的考核内容,县(市、区)及镇人民政府要制订“双百”建设实施方案,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形成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全力抓的工作局面。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十二五”期间,对省人民政府每年确定的20个左右示范重点镇,补助每镇2000万元,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比例分担,重点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重点镇的扶持力度,涉及小城镇发展的示范选择、政策试点和资金支持应当优先安排于重点镇。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以及其他专项补助资金要向重点镇倾斜,街巷硬化、供水、供电设施、文体活动场所、中小学、卫生院及绿化建设等资金和项目对重点镇优先予以安排。地方各级政府要逐年加大小城镇规划编制资金投入。按照“一级政府、一级财政”的原则,加强重点镇镇级财政建设;新增地方经常性财政收入及建设用地的出让金除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的支出外,主要用于重点镇发展。搞好发达乡镇体制改革试点,对重点镇赋予一定的县级行政审批、执法、管理等权限。
(三)强化培训学习。加强县城和重点镇领导及有关工作人员规划建设管理业务培训,在2010年组织城镇化培训学习的基础上,加大对各级领导干部的培训教育力度,提高领导干部加强小城镇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四)创新总结经验。各县要抓紧制订“双百”建设实施方案,明确总体目标、实施步骤和建设重点。要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建设精品工程。要大胆创新,先行先试,积累经验,示范推广。
附件:2011年全省百镇建设示范镇名单附件
附件
2011年全省百镇建设示范镇名单
(21个)
太原市清徐县徐沟镇
太原市古交市马兰镇
大同市天镇县新平堡镇
大同市南郊区口泉乡
阳泉市盂县南娄镇
长治市襄垣县下良镇
长治市长治县苏店镇
晋城市阳城县北留镇
晋城市沁水县嘉峰镇
朔州市怀仁县金沙滩镇
朔州市平鲁区凤凰城镇
晋中市介休市义安镇
晋中市太谷县胡村镇
运城市闻喜县东镇
运城市稷山县翟店镇
忻州市繁峙县砂河镇
忻州市宁武县阳方口镇
临汾市乡宁县管头镇
临汾市洪洞县广胜寺镇
吕梁市孝义市梧桐镇
吕梁市汾阳市杏花村镇
主题词:城乡建设 城镇
5.阳谷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篇五
按照《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31号)和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16〕2号)要求,为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阳谷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任务
按照现行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为底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首先将按照城镇由大到小,空间由近及远、耕地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由高到低的顺序,城市周边、交通沿线现有易被占用的优质耕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以省下发图斑举证为重点,对不宜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图斑,通过举证不划入永久基本农田,为中心城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必要的空间。
其次是城市周边以外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同步进行。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结束后落实基本农田地块,明确保护责任到户,建立规范统一保护标志,完善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等管理资料,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全面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
二、工作依据
1、《土地管理法》
2、《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4、《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
5、《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
6、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
7、《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
8、《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开展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8号)
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有关事项的函》(国土资厅函[2013]1078号)
10、《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字[2014]376号])
1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31号)
12、《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16]2号)
13、聊城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
三、基础资料
1、最新城市规划成果,包括文本、图件等相关材料,包括中心城区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2、县域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计划、产业空间布局规划、“一区一圈一带”相关发展规划。
3、县域农业、林业、交通、水利、园林、文教卫生、文物保护、电业等发展规划。
4、已有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按照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要求,前期基本农田保护图表册档案资料、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等已有资料。
5、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第二次土地调查结果、2014报部备案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2015土地利用动态遥感监测成果及初步上报成果,包括图件资料和数据资料。
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经批准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的县、乡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数据库、规划文本及说明;涉及基本农田核减、调整等有关成果和审批资料;涉及土地整治规划成果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资料等。
7、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价等成果。最新的耕地质量等级更新图件、数据库及文本说明等成果。
8、县域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成果。最新的县域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的相关图件、数据库及文本说明等成果。
9、环境监测与评价成果,最新的县域环境监测与评价成果的相关图件、数据库及文本说明等成果。
10、其他相关资料。
四、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程序和时间要求
按照《山东省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和聊城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要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一)优先做好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对照省国土厅、农业厅下发的城市周边范围内的耕地图斑,按照允许建设区鼓励划、有条件建设区尽量划、限制建设区和禁止建设区应划尽划的原则,确定划入图斑和不能划入图斑。对不能划入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提供符合要求的举证材料,形成各县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经县政府审核后,以设区市为单位,报省国土厅和农业厅审核,提出改进和完善意见,经县修订完善后报省政府审定。我县务必在2016年5月15日前上报市级审核,市级成果于2016年5月底前上报,省国土厅、农业厅7月底完成审核报省政府审定。
(二)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做好全域内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经省政府审定后,方可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城市周边范围外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一并进行,原则上按照规模从大城市到小城镇、空间上从城镇周边到农村的顺序,将优质耕地、已建成高标准农田优先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坚决杜绝划远不划近、划劣不划优的现象。
(三)落地入库,落实保护责任。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后,实地落到地块,逐级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到承包户,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建立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建立健全保护制度,对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要求2016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永久性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成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五、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
(一)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成果。划定结束后,需要提交《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核实举证数据说明》、《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核实举证材料数据表》、《核实举证情况汇总表》、《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情况汇总表》、《证明材料》和《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矢量数据》。
(二)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完成后最终成果。
1、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工作总结报告;
2、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
3、永久基本农田表册;
4、永久基本农田图件:乡两级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图,县级基本农田分布图;
5、其他成果:包括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保护标志牌设立情况等材料。
六、保障措施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县政府成立阳谷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和论证审核机构。一是成立以县长任组长,分管国土、农业的副县长任副组长,县国土局局长、农业局局长和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县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组织领导。二是成立永久基本农田划
定论证审核机构,由县国土局局长、农业局局长任组长,县直有关部门、有关乡(镇、办事处)乡镇长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熟悉业务有关科室科长和办事处、开发区管委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成员,采取集中人员、集中时间、集中办公方式,负责完成县本级中心城区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举证和划定方案的论证审核工作。各乡级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和论证审核机构,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工作的组织协调、审核把关相关事宜。
(二)政府主导,上下协同。县人民政府是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责任主体,在县政府主导下,国土资源和农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发改、规划、住建、环保、林业、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各负其责,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县级积极主动与上级做好沟通,充分及时领会上级有关精神,指导好县乡两级永久基本农田的划定工作。
6.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退耕还林 篇六
发文单位: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沈政办发[2006]62号
发布日期:2006-12-30 执行日期:2006-12-30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沈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沈阳市民防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沈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沈阳市民防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辽委(2004)20号)和《关于调整我市地震管理体制的通知》(沈编发(2004)31号)精神,设置沈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简称市人防办),挂沈阳市民防办公室(简称市民防办)牌子。市人防办(市民防办)是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也是市政府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正局级建制。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本市人防、民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订有关行政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防空袭预案、民事防护预案以及战时紧急情况下人口疏散、医疗救护、物资储备、交通运输、水电供应等保障方案;建立辅助决策系统;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对重要目标落实防护措施。
(三)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综合管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负责人防工程的产权管理、维护和开发利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
(四)制定人民防空警报、通信工程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管理、维护通信警报设施,组织协调防空、防灾通信保障工作。
(五)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民事防护的宣传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民国防教育;负责人防专业队伍建设;组织人民防空、民事防护训练、演习。
(六)战时根据市委、市政府和警备区的决定,履行防空职能,发放空袭警报;组织、指挥群众进行疏散和隐藏;组织灯火管制,指挥人防专业队伍和群众消除灾害后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工作。
(七)负责人防、民防工作经费和国有资产管理。
(八)为市党政军领导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提供指挥场所;配合有关部门提供部分应急指挥通信手段;承担突发公共事件警报发放任务;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化学有毒有害物质检测;配合有关部门组织训练民防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
(九)负责国际民防交流,争取国际民防组织援助。
(十)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防办(市民防办)设6个职能处室。
(一)秘书处。负责机关政务工作;负责公文处理、档案、保密、议案、建议、提案、信访、外事、财务及行政后勤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编制管理工作;负责人防、民防发展方向等重大决策和重大政策性问题的调查研究;组织人防、民防学术研究和交流。
(二)法制宣传处。负责起草人防、民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组织人防、民防的宣传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参与组织全民国防教育;负责行政执法工作。
(三)工程计划处。编制并实施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和计划,组织人防工程设计方案论证评估;依法管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建设和质量;组织人防工程验收;负责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指导市人防系统安全生产消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人防行政性收费;负责综合统计工作;指导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业务工作。
(四)指挥通信处。组织起草和贯彻落实防空预案和各种保障方案工作;组织指导全市重点目标防护工作;组织防空防灾指挥场所日常建设与管理;负责民防综合协调工作;编制人防警报、通信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管理和维护信息网络、人防警报报知网、指挥通信网及设施;指导市人防通信站和应急救援中心的业务建设。
(五)财务审计处。负责制定人防、民防财务计划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监管经费收支;负责人防、民防国有资产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编报财务预、决算;审查建设项目的预、决算;指导市人防办会计核算中心的业务工作。
(六)平战结合管理处。负责制定全市人防工程平战结合开发利用发展规划、计划并检查落实;负责市管人防工程及其他人防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开发利用;拟定全市人防工程、设施平战结合开发利用各项任务指标并检查考核;负责市管人防工程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负责全市人防工程产权使用和管理;组织开展平战结合经验交流、信息交流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指导市人防资产管理中心、市大中型人防工程管理处的业务工作。
机关党委(老干部处)。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人员编制
市人防办(市民防办)行政编制33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正处级领导职数7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名。
核定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3名(只用于司机、打字员),人员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和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暂行规定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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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08-5-7中华硕博网(http://)全球500所高校指定报名中心--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和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暂行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是国家的重要战备设施。为了保护和利用好这些工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结合基本建设构筑的、单位自筹资金修建的,以及日伪时期遗留下来的防空地下室,均属保护范围。
第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保护,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谁建谁用谁保护的原则。市、区主支干道、要点工事、居民掩体和中、小学的工事,由所在区负责;各机关、部队、大专院校、厂矿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事,由各单位负责;平战结合工事,由使用单位负责;结合基本建设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由产权单位负责。
第三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费用,社会工程由市解决,单位工程由单位解决,结合基本建设修建的地下室由产权单位解决,已利用的工程由使用单位解决。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擅自拆毁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附属设备。违反本规定者,应给予必要的经济制裁。情节严重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进行城市建设和改造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注意保护工程的防护能力。凡有损工程安全的,须事先提出保护措施设计,并经市人防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六条 确需拆除的人民防空工程,应经市人民防空委员会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按工程标准如数补建。
第七条 严禁向人民防空工程内倒垃圾、扔废物,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不得以任何借口堵塞工程出入口、通气孔。违者,除责令限期清除外,根据情节予以惩处。
第八条 参观人民防空工程,须经市或区、局人防部门批准。外宾参观,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违者,按失职、失密追究责任。
第九条 任何人发现有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破坏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都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对保护人民防空工程有功者,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知情不举、包庇破坏人民防空设施者,给予必要惩处。
第十条 凡有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平时都应设法加以利用。凡地下有工程可以利用,不设法利用而申请在地上新建的,城市规划部门一律不予批准。
第十一条 为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有关部门在供电、出入口的位置、用地等方面要给予支持和合理安排。但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必须遵守城市建设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应由修建单位优先使用。但使用效益差或单位不用的,主管区、局人防部门有权安排给其他急需的单位使用,修建单位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应优先选择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大、有利于安排待业青年和开办其他社会急需事业的项目。
第十四条 人民防空工程坚持“谁用谁修”的原则,做到“以洞养洞”。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有经营收益的单位,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每月二至四角提取资金,用于工事的维护管理和设备维修。利用人民防空工程通过电话、电信电缆,要交纳工程维护费。
第十五条 使用人民防空工程要确保安全。要建立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配备好消防等设备。不准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开办震动大、噪音大或污染环境的事业。严禁从事生产和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资。
沈阳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第61号令)2007-2-26 13:55:06 来源: 作者: 网友评论
沈阳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业经2006年8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沈阳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业经2006年8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英杰
二○○六年八月九日
沈阳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建设的人防工程。
第三条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负责人防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二)负责本地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和管理,协调处理本地区人防工程质量问题的争端;
(三)检查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人防构配件厂的资质等级;
(四)负责审查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4~5%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5%集中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四)新建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凡应当建设人防工程经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建的,建设单位必须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五条人防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到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立项手续,确定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级别和战时用途。
第六条建设单位必须委托人防专业设计单位或者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颁布的强制性标准进行人防工程设计。
人防工程设计必须符合《人民防空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及有关规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人防工程的初步设计送至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签发初步设计审批通知书,建设单位据此委托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完成后,再送至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审查,审查合格后,签发施工图审批通知书。审查不合格的,必须按照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审批意见进行修改后,再报复审。
第八条在人防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委托,同时按照规定缴纳质量监督费和设计图审查费。
第九条人防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有关规范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施工单位必须接受质量监督部门对其施工质量的监督检查,并按其意见实施。第十条防空地下室孔口设置的防护密闭门、密闭门及防爆波活门等防护设施,均由国家定点人防构件生产单位统一加工、安装。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同地面工程同步进行。由建设单位组织,市人防质量监督站监督验收,验收执行《人防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十二条应当建设人防工程而未立项或者立项不建的,必须补建。补建不具备条件的,必须按照现行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十三条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凡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规范、规程和人防质量监督站签发的初步设计、施工图审批意见进行设计而造成工程施工损失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设计单位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凡人防工程未经验收而投入使用的,责令其履行竣工验收手续,并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不按施工图施工,违反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规程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执法部门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所有罚款收入上缴财政部门。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15日公布施行的《沈阳市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沈政发〔1994〕46号)同时废止。
沈阳市人民防空建设平战结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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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层级类别}: 辽宁
{所属类别}:军事国防
{发布单位}: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91-08-30 {生效日期}:1991-08-30 {效力状况}: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促进平战结合,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防空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全民性的战备工作,它的根本任务是为战争和灾害来临时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条件,避免和减少国民经济损失。平时要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发展经济,也是加强城市立体化建设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人民防空建设必须贯彻“长期坚持、平战结合、全面规划、重点建设”的方针、遵循实事求是、稳步发展、因地制宜、讲求效益的原则,不断提高人防建设、管理和开发利用的水平。
第四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人防战备建设平战结合工作的领导,及时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协调需要解决的问题,认真抓好本规定的实施。计划、建委、财政、城建、规划、土地、税务、工商、物价、电业、电信、银行、公安、防疫、环保、物资和人防等部门,要按本规定的要求,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为人防战备建设平战结合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第二章 人防建设资金
第五条 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由国家和地方共同负担,多渠道、多来源筹措人防战备建设资金。地方自筹资金,我市每年按地方财力的1‰安排。集体所有制单位自筹资金,按税后积累的1%缴纳,由企业主管部门收缴,由市人防部门统一安排,用于本系统的人防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按城镇职工1—2%的比例抽人参加义务劳动,参加义务劳动的人员工资、福利、劳保用品和零星工具等四项费用由原单位负责。我市采取统一收取“四项费用”的方式,以代替出义务工。收取范围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含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单位)、集体所有制企业、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单位。“四项费用”列入企业成本。
“四项费用”标准,按单位在职职工每人每年5元收取。由区人防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具体办理,也可委托税务等有关部门代收。所收费用的5%作为管理费,1%作为奖励基金。缴纳“四项费用”有困难的,仍可按规定出义务工。拒不缴纳“四项费用”,又拒出义务工的,每日按应交数额的百分之一缴纳滞纳金。
第七条 新建十层以上或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的九层以下民用建筑,应建“满堂红”防空地下室;规划确定新建的居住区、小区和统建住宅,以及总建筑面积达七千平方米的民用建筑,应按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经批准不建的,由人防部门收缴工程建设经费,统一易地建设。
第八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由市人防部门审查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并进行施工指导、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已批准修建防空地下室擅自不修建的必须补建,不按期补建的,按该工程修建费的一倍罚款;不按设计施工或验收质量不合格者,要进行返工补修或缴纳三倍的补修费,用于统一补修。
第九条 对地质条件差、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不足300平方米、建设地区人防工程已达到当地隐蔽标准和城镇边远地区、低危险区,经市人防部门批准,可不建防空地下室,按每平方米1000元缴纳工程建设经费,由市人防部门统一进行易地建设。其中可留1%作为“结建”工作业务建设费。收费工作由市人防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十条 利用人防战备设施、设备等为社会服务收入的资金,按《沈阳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实施细则》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拆除人防工程补建费,按《关于保护和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暂行规定实施办法》(沈人防发〔1983〕23号)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人防战备建设资金,全部纳入人防预算,由人防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章 人防战备设施的建设
第十三条 人防战备设施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第十四条 列入人防战备建设计划,用人防经费安排的人防工程建设的建筑税、建筑营业税和修建人防工程及地面配套设施,涉及到的土地使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动迁、占道、商业网点、地下管网迁移、排污、综合治理、园林补偿等费用,由市政府核定或予以免征。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用电的增容费,应与有关部门协商,适当给予优惠。
第十六条 新建人防工程的选址、施工、出入口位置和其它相适应的地面配套工程,以及人防改造工程的出入口、伪装房用地,由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后方基地和全民战备设施的用地,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减免土地使用费和管理费。
第四章 人防战备设施的开发利用
第十八条 人防通信要在保证人民防空指挥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设备为党政机关和社会提供有(无)线、警报及相关的综合性服务,参与城市抢险救灾的通信保障任务。
第十九条 人防科研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工程维护管理单位,在保证完成人防建设任务的同时,可为社会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要广泛利用后方基地的战备设施,开办工厂,兴办商、饮、服、修网点,发展仓储、养殖、种植业,为繁荣社会经济、改善人民生活服务。
第二十一条 人防战备设施的开发利用享受以下待遇:
(一)人防工程及孔口伪装设施免缴各项房产管理费。
(二)人防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工程使用费,免征营业税。
(三)利用人防设施兴办的商业,参与管理的工商部门只收取市场管理费。
(四)电业部门应给予常年供电。工程内的通风、照明、抽水等战备设施用电,按非工业用电收费。平时利用的人防工程除开办旅馆、商场、工厂的照明用电按民用照明用电收费外,其它用电按非工业或工业电价收费。
(五)人防通信开发利用涉及到的线路、频率等事宜,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所需费用由有关部门核定或予以减免。
第二十二条 人防部门对平时使用人防战备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收取使用费。
新建大中型平战结合工程,根据工程状况、位置、用途和效益情况,以面积、柜台或工程整体(含地面配套设施)等为单位,由人防部门与物价等有关部门确定收费标准。收取的使用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早期工程及新建小型平战结合工程的收费标准、范围、方法和分配比例,按《沈阳市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及其收费实施细则》(沈人防发〔1987〕20号)执行。
人防通信开发利用有偿服务收费标准、范围和方法,比照电信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可以利用的人防工程而不利用,又不让别人利用的单位。区人防部门按该工程应收使用费的10%收取闲置费。
第二十四条 在地下人防设施工作的人员每人每天发给保健津贴1.2元,每天超过10小时,加发0.6元,由工资总额支付。
第五章 人防战备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人防战备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是每个公民的职责和义务。各部门、各单位和全体公民必须遵守《人民防空条例》和《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库(1)条
第二十六条 凡经人防部门登记的各类人防战备设施、设备,平时必须按规定配备专、兼职维管人员,做好维修、保养、保护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市区内的地道工程口部和效区坑道工程口部、碴场由人防部门管理。需要在人防工程口部附近修建建筑物的,须征得市人防部门同意后,报规划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在人防工程口部附近修建建筑物时,要留出倒塌半径(建筑物高度的二分之一)的距离;因场地原因无法达到要求的,经批准后可将口部引入建筑物内,留出单独房间,由人防部门管理。
第二十九条 拆除人防工程及设备设施,必须报经人防部门批准,并就地就近补建。补建有困难的,拆除单位按工程结构不同的造价缴纳补建费,由人防部门统一补建。擅自拆除或损坏人防战备设施的,除按现行造价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加罚10—20%赔偿费,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单位自建的或个体承包使用的人防工程,平时可由单位或承包者管理和使用,战争或灾害来临时,由人防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7.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退耕还林 篇七
《指导意见》明确, 通过海绵城市建设, 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20年, 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 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指导意见》从加强规划引领、统筹有序建设、完善支持政策、抓好组织落实等四个方面, 提出了十项具体措施。一是科学编制规划。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城市规划的刚性控制指标, 建立区域雨水排放管理制度。二是严格实施规划。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城市规划许可和项目建设的前置条件, 在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三是完善标准规范。抓紧修订完善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标准规范。四是统筹推进新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从2015年起, 城市新区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老城区要结合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老旧小区有机更新等, 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为突破口, 推进区域整体治理, 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建立工程项目储备制度, 避免大拆大建。五是推进海绵型建筑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推广海绵型建筑与小区、海绵型道路与广场, 推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和易涝点改造, 实施雨污分流, 科学布局建设雨水调蓄设施。六是推进公园绿地建设和自然生态修复。推广海绵型公园和绿地, 消纳自身雨水, 并为蓄滞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加强对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的保护与生态修复。七是创新建设运营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鼓励技术企业与金融资本结合, 采用总承包方式承接相关建设项目, 发挥整体效益。八是加大政府投入。中央财政要积极引导海绵城市建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九是完善融资支持。鼓励相关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将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列入专项建设基金支持范围,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等。十是抓好组织落实。城市人民政府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 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等部门指导督促各地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8.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退耕还林 篇八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对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繁荣二手车市场作出相关部署。《意见》要求,要营造二手车自由流通的市场环境。各地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不得制定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相关车辆及国家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已经实施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的地方,要在2016年5月底前予以取消。《意见》提出,要进一步完善二手车交易登记管理,开展一站式服务,对具备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推行进场服务。简化二手车交易登记程序,推行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加快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平台,加强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加快建立覆盖生产、销售、登记、检验、保养、维修、保险、报废等汽车全生命周期的信息体系。非保密、非隐私性信息应向社会开放。加强二手车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依法采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建立二手车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方便社会查询和应用。《意见》强调,要结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进一步优化二手车交易税收政策,同时加强对二手车交易的税收征管。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力度,降低信贷门槛,简化信贷手续,适当降低二手车贷款首付比例,不断提高二手车交易保险服务水平。《意见》提出,要积极推动二手车流通模式创新,鼓励二手车经销企业品牌化、连锁化经营,提升整备、质保等增值服务能力和水平,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拍卖等交易方式,积极发展二手车置换业务。完善二手车流通制度体系建设,抓紧修订《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市场监管。
nlc20230908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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