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扶贫基金会章程

2024-09-09

中国扶贫基金会章程(共8篇)

1.中国扶贫基金会章程 篇一

中国工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于2013年10月22日通过了《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此次《中国工会章程》共有31处修改,其中:增改25处,删改1处,文字改动5处。中文名

中国工会章程 通过会议

中国工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

时 间 2013年10月22日 修改处数 31 目 录

1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2中国工会章程 总则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九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三章 全国组织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六章 工会干部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第七章 工会经费和资产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八章 会徽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3《中国工会章程》基础知识问答 什么是工会

什么是《中国工会章程》

如何理解工会章程与工会法的相互关系 《中国工会章程》进行了哪些修改? 新修改的《中国工会章程》的主要特点? 1 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编辑

中国工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于2013年10月22日通过了《中国工会章程(修正案)》。此次《中国工会章程》共修改了31处。其中:增改25处,删改1处,文字改动5处。修正后的中国工会章程如下: 中国工会章程 编辑 总则

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什么是公会)

中国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工人阶级是(中国的领导阶级,是先进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代表,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是维护社会安定的强大而集中的社会力量。)中国工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团结和动员全国职工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中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

中国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中国工会的任务?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建设和改革,努力促进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的民主管理;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中国工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坚持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工作方针,坚持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维权观,维护职工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利,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社会利益关系,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的长期稳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贡献。

中国工会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依法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

中国工会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按照促进企事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原则,支持行政依法行使管理权力,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与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事业的发展。

中国工会的原则是什么?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

中国工会坚持群众化、民主化,保持同会员群众的密切联系,依靠会员群众开展工会工作。各级工会领导机关坚持把工作重点放到基层,全心全意为基层、为职工服务,增强基层工会的活力,把工会建设成为“职工之家”。

工会兴办的企业、事业,坚持为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为推进工运事业服务。

中国工会努力巩固和发展工农联盟,坚持爱国统一战线,加强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促进祖国的统一、繁荣和富强。

中国工会在国际事物中的5个坚持方正?中国工会在国际事务中坚持独立自主、互相尊重、求同存异、加强合作、增进友谊(5个坚持)的方针,在独立、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4个内部事务的原则基础上),广泛建立和发展同国际和各国工会组织的友好关系,同全世界工人和工会一起,为世界的和平、发展、工人权益和社会进步而共同努力。

第一章

第一条

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第二条

职工加入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第三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工会会员享有哪些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会员应该履行哪些的义务?

(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学、技术和工会基本知识。

(二)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中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五条

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变动,凭会员证接转。

第六条

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工会小组提出,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宣布其退会并收回会员证。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当视为自动退会。

第七条

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工会小组讨论,提出意见,由工会基层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八条

会员离休、退休和失业,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

工会组织要关心离休、退休和失业会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九条

中国工会章程中国工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主要内容是:

(一)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

(二)工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民主选举产生。

(三)工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工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总工会委员会。

(四)工会各级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会员监督。会员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和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工会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

(六)工会各级领导机关,经常向下级组织通报情况,听取下级组织和会员的意见,研究和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下级组织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条

工会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要反复酝酿,充分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十一条

中国工会实行产业和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同一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会员,组织在一个工会基层组织中;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组织。除少数行政管理体制实行垂直管理的产业,其产业工会实行产业工会和地方工会双重领导,以产业工会领导为主外,其他产业工会均实行以地方工会领导为主,同时接受上级产业工会领导的体制。各产业工会的领导体制,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建立地方总工会。地方总工会是当地地方工会组织和产业工会地方组织的领导机关。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是各级地方总工会和各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领导机关。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和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委员和地方产业工会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第十二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出代表机关。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委员会,在两次代表大会之间,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总工会决定。

全国产业工会、各级地方产业工会、乡镇工会和城市街道工会的委员会,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由下一级工会组织民主选举的主要负责人和适当比例的有关方面代表组成。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指导用人单位的职工组建工会。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独立管理经费的全国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设常务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同级工会组织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使用,并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指导。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同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同级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上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对下一级工会及其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

中华全国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实行替补制,各级地方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和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也可以实行替补制。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表达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或者选举产生,女职工委员会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企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是县或者县以上妇联的团体会员,通过县以上地方工会接受妇联的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组织可以建立法律服务机构,为保护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成立或者撤销工会组织需要如何?,必须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工会基层组织所在的企业终止,或者所在的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上级工会备案。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工会组织,也不得把工会组织的机构撤销、合并或者归属其他工作部门。

第三章 全国组织 第十七条

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几年举行一次?,每五年举行一次,如何举行?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提议,经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代表名额和代表选举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

第十八条

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什么?:

(一)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修改《中国工会章程》。

(四)选举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十九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全国工会工作。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团委员若干人,组成主席团。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团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第二十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执行委员会的职权。主席团全体会议,由主席召集。

主席团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组成的主席会议行使主席团职权。主席会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召集并主持。

主席团下设书记处,由主席团在主席团成员中推选第一书记一人,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在主席团领导下,主持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产业工会全国组织的设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根据需要确定。

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如何建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可以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也可以由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和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是什么?:审议和批准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或者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独立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选举经费审查委员会,并向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或者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的工会代表大会,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召集,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同级总工会委员会提议,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工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什么?:

(一)审议和批准同级总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同级总工会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同级总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工会的决定和同级工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该地区的工会工作,定期向上级总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省、自治区总工会可在地区设派出代表机关。直辖市和设区的市总工会可在区建立区一级工会组织或者设派出代表机关。

县和城市的区可在乡镇和街道建立乡镇工会和街道工会组织。

第二十三条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总工会批准。

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各级地方总工会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

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方产业工会组织的设置,由同级地方总工会根据该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社区和行政村可以建立工会组织。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者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

职工二百人以上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基层工会具备法人条件,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工会基层组织的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工会会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基层工会应当召开会员大会。

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工会基层委员会的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四)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二十七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委员,应当在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充分酝酿协商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基层委员会选举产生。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工会基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第二十八条

新世纪的工会会员证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

(二)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和其他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建立协商制度,协商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帮助和指导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方面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其他专项协议,并监督执行。

(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等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

(五)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六)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依法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八)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会员的发展、接收、教育和会籍管理工作。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和工会的企业、事业。

第二十九条

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和机关工会,从脑力劳动者比较集中的特点出发开展工作,积极了解和关心职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推动党的知识分子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职工搞好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为发挥职工的聪明才智,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三十条

工会基层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分厂、车间(科室)建立分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分厂、车间(科室)工会委员会由分厂、车间(科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和工会基层委员会相同。

工会基层委员会和分厂、车间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若干专门委员会或者专门小组。

按照生产(行政)班组建立工会小组,民主选举工会小组长,积极开展工会小组活动。

第六章 工会干部 第三十一条

各级工会组织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熟悉本职业务,热爱工会工作,受到职工信赖的干部队伍。

第三十二条

工会干部要努力做到什么?: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科学发展观,学习经济、法律和工会业务知识。

(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勇于开拓创新。

(三)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廉洁奉公,顾全大局,维护团结。

(四)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愿望和要求。

(五)坚持原则,不谋私利,热心为职工说话办事,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作风民主,联系群众,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各级工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管理工会干部。重视培养和选拔青年干部、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事先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第三十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建立与健全干部培训制度。办好工会干部院校和各种培训班。

第三十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关心工会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督促落实相应的待遇,支持他们的工作,坚决同打击报复工会干部的行为作斗争。

县和县以上工会设立工会干部权益保障金,保障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

县和县以上工会可以为基层工会选派、聘用工作人员。

第七章 工会经费和资产 第三十六条 五六十年代的工会会员证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者建会筹备金。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第三十七条

县和县以上各级工会应当与税务、财政等有关部门合作,依照规定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和应当由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拨缴工作。

未成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按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建会筹备金。

第三十八条

工会资产是社会团体资产,中华全国总工会对各级工会的资产拥有终极所有权。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资产监管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统一所有、分级监管、单位使用”的资产监管体制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经费审查监督体制。工会经费、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办法以及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财政体系,资产监管体制,经费审查监督体质)

第三十九条

各级工会委员会按照规定编制和审批预算、决算,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报告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情况,接受上级和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

第四十条 工会经费、资产和国家及企业、事业单位等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和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不经批准,不得改变工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

工会组织合并,其经费资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组织撤销或者解散,其经费资产由上级工会处置。

第八章 会徽 第四十一条

中国工会会徽?,选用汉字“中”、“工”两字,经艺术造型呈圆形重叠组成,并在两字外加一圆线,象征中国工会和中国工人阶级的团结统一。会徽的制作标准,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规定。

第四十二条

中国工会会徽,可在工会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可作为纪念品、办公用品上的工会标志,也可以作为徽章佩戴。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工会章程》基础知识问答 编辑 什么是工会?如何长生?

中国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斗争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工人阶级同资产阶级的利益是对立的,工人们在反抗资本家压迫和剥削的斗争中,认识到必须团结起来,联合起来,才能适应同资产阶级斗争的需要,才能维护自身利益,取得斗争的胜利。因而,根据工人阶级斗争的需要,便产生了工会。

工会最早产生会18世纪中叶的英国,以后在其他国家相继建立,并大多争得了合法地位,成为世界性的普遍社会现象,按其成立的组织原则,可分为产业工会和职业工会。在资本主义国家早期,工会大多为职业工会,凡从事同一职业的熟练工人,都组织在同一职业工会内;一个企业内的工人,由于职业不同而分属于不同的职业工会。这种组织分散了同一企业内工人的团结和统一,不利于工人阶级的斗争。随着工人运动的发展,按产业原则组织工会逐渐为工人所接受,越来越多的工人群众按产业系统组织起来,凡在同一企业内的工人都参加同一产业工会,有利于工人阶级的团结和统一,增强了工会的战斗力。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工会有的由马克思主义者领导,有的由进步人士领导,也有的由改良主义者领导或控制,除少数由资本家操纵的黄色工会外,绝大多数工会都能以各种方式,不同程度地代表和维护工人群众的利益。通过内部协调、互相帮助,解决工人内部的竞争,以集体谈判、罢工等形式同资本家对抗,争取和维护工人的权益,改善工人的工作、生活条件,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作用,争得工人群众的社会政治利益。而马克思主义的革命工会运动则是无产阶级解放的重要力量和必要条件。

中国工会的特点?的产生是同中华民族民主革命进程相联系的,它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历了艰难曲折的道路,在复杂的斗争环境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自己的特点,这表现在:⑴工会把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的胜利这个革命的中心任务作为自己的中心任务。⑵工会积极支持农民运动的开展,使工人运动与农民运动相结合,巩固了工农联盟和工人阶级对革命的领导权。⑶工会围绕和配合武装斗争开展活动,把工人运动同武装斗争联系起来,并巧妙地运用各种斗争形式长期配合与服务于武装斗争。⑷工会从革命的全局出发,正确对待民族资产阶级,巩固和发展了同民族资产阶级的统一战线。⑸中国工会在中国共产党建立以后,一直自觉地接受党的领导,为实现党的纲领、路线而积极奋斗。⑹工会在革命根据地的实践活动,为全国胜利后的工会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工会的作用成了作为国家领导阶级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国工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新修改的中国工会章程明确阐明了中国工会的性质、身份及任务,即:“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中,中国工会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全面履行工会的社会职能,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团结和动员全国职工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中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任务)

什么是《中国工会章程》 《中国工会章程》是中国工会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规定工会组织性质、行动纲领、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机构、会员的权利义务的规章,是处理工会内部事务的基本准则。《中国工会章程》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工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严格规定了中国工会组织的性质、纲领、工作方针、组织制度和机构、工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工会经费的收支及审查等各个方面的具体内容。因此,一方面,中国工会章程是中国工会各级组织和工会会员必须认真遵守的一项内部规章,另一方面,中国工会章程也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而进行修改,以使之更加完善。

早在1925年5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劳动大会第二次大会就通过了《中华全国总工会总章》,这是最早的中国工会章程。此后,又有1948年8月中国第六次劳动大会通过的《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1953年5月中国工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章程》,1957年12月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工会章程》。《中国工会章程》在1978年的工会第九次、1983年的工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过多次修改。1988年10月中国工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根据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要求,为保证工会组织适应改革的新形势,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又进行了重要修改。1993年10月中国工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根据1992年新颁布的《工会法》对《中国工会章程》进行了部分修改。1998年10月中国工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在《中国工会章程》中加入邓小平理论是中国工会指导思想的内容。2003年9月中国工会第十四次代表大会,又依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和2001年修改后的《工会法》,对《中国工会章程》作了15处重要修改,使《中国工会章程》适应了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对工会工作的要求。

如何理解工会章程与工会法的相互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工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宪法,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工会会员全国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中国工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这一规定就明确了工会章程与宪法、工会法之间的相互关系。

首先,工会的一切活动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遵守法律,这包括工会法。工会法是中国工会的基本法,是对工会组织的建立,活动宗旨和范围,工会的法律地位、组织原则、组织机构,工会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工会活动保障等重大问题的法律规范,也正因为如此,《工会法》不可能对工会具体的组织制度、活动方式等做出详细的规定,而这正是工会自己的章程所要解决的问题,所以《工会法》明确了工会在遵守、维护宪法的基础上,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这就明确了工会章程是工会法的重要的补充,是对工会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其次,工会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具体到工会法,就是工会章程不得与工会法相抵触。

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为规范性文件,包括宪法、法律、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具有法律强制力,任何人都得执行,否则国家就要强制执行.。但在这些规范之间,却存在着谁的效力高的问题,即一旦出现矛盾,谁服从谁的问题。由于制定的机关不同,运用的范围及强制力也有所不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性法律其效力最高,任何人都得遵照执行,任何法律、条例、规章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即不能违反宪法的精神和规定,否则无效。法律又分基本法和一般法,基本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而一般法则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法律要服从宪法,一般法要服从基本法。条例、规章则是由国务院等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必须服从宪法和法律,不得与之相抵触。而规则、章程等做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规定、准则,更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与之相抵触,否则无效,国家也不予保护。

《工会法》规定工会的一切活动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这包括工会制定或修改工会章程的活动。如果工会章程的规定与宪法、工会法等法律规定有矛盾、相抵触,由于工会章程作为社团组织的内部规则,其法律效力远远低于宪法和法律,必须服从宪法和工会法的规定,否则工会章程无效。《工会法》还规定,工会要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如果工会章程本身就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相抵触,工会组织依照这样的章程开展活动,就会背离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工会法的原则、规定,工会工作就会走人歧途,工会活动也就得不到法律保障。

因此,工会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遵照工会法的规定,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而且工会章程不得与宪法和工会法相抵触。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工会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促进改革开放,使工会工作更具合法性,更有法律依据和保障。也只有如此,国家才保护工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也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

《中国工会章程》进行了哪些修改?

中国工会章程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和2001年新修改的《工会法》,工会十四大对《中国工会章程》作了一系列重要修改,其要点如下:

⒈ 在“总则”中作了5处修改是什么?

⑴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工会章程之中,使之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成为中国工会的指导思想。党的十六大与时俱进地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党章,使之成为党的指导思想。党是工人阶级先锋队,工会是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入工会章程,体现了党对工会的领导,也体现了工会在指导思想上的与时俱进。

⑵在工会的宗旨、目的和指导方针中,增加了“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的内容。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是党的三代领导集体一贯强调的党的根本指导方针,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尤其反复强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更加重视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以确保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和工人阶级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阶级的地位。工会章程增加了这方面的内容,表明中国工会强烈意识到了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极端重要性,使人们对工会的基础、性质、职能有更加明确的认识。

⑶突出了工会的维护职能,使之上升到基本职责的高度。从1988年工会十一大通过的工会章程开始,规定了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主要的社会职能,但未能从四项职能的轻重主次作出区分。随着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全面转轨,突出维护职能的呼声越来越高,到2001年修改《工会法》时,作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的明确规定,使维护职能成为高于并统率工会其他职能的本质职能,成为“基本职责”即工会之为工会必须履行的主要职能。此次《中国工会章程》的修改体现了《工会法》的这一重要成果和规定,使《中国工会章程》进一步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工会的要求。

⑷将“中国工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在政府行使国家行政权力过程中,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改为“中国工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依法发挥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2001年新修改的《工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等条款明确规定了工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并对政府工作进行民主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内容、渠道、机制和形式。新修改的工会章程强调要依法参与、依法监督,突出了依法治国、依法治会的客观要求。

⑸将“港奥同胞”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反映了香港、澳门先后回归祖国的现实o

⒉在第一章中作了2处修改

⑴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变动,凭会员证接转。”这一条是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变化的新情况而作出的会籍管理的规定。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绝大多数人终身工作于某一企事业单位或机关中,很少有劳动关系的变化,因此,工会章程对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未作明确规定。普遍实行劳动合同制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不再是固定不变的了,劳动者经常转换工作单位,而且是在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之间自由流动,使会员组织关系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新增加的第五条规定,仅凭会员证即可接转组织关系,即不管会员流动到什么单位,只要这个单位有工会组织,会员就可凭会员证接转组织关系,解决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会员组织关系的问题。

⑵将原第七条(现第八条)中“待业”改为“失业”。“待业”也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特定现象,实际上是一种隐性失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隐性失业显性化了,不就业也就是失业,而且国家已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或最低生活保障金。工会章程的此项修改适应了这一变化。

⒊在第三章中作了2处修改

⑴将原第十九条(现二十条)中“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改为“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去掉了主席团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的规定,增加一条规定作为第二款:“主席团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会议行使主席团职权。主席会议由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召集并主持”;原第二款(现第三款)中“全国总工会”改为“中华全国总工会”。

⑵将原第二十条(现第二十一条)中“产业工会代表大会和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是审议和批准产业工会的工作报告„„”改为更为准确的说法:“产业工会全国代表大会和按照联合制、代表制原则组成的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职权是:审议和批准产业工会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⒋在第五章中作了3处改动

⑴根据2001年新修改的《工会法》第十条的规定,将章程原第二十四条(现第二十五条)“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等基层单位,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也可以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主持基层工会工作”改为“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和机关基层单位,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根据《工会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增加一项规定作为第二款:“职工两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⑵根据《工会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将章程原第二十五条(现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改为“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委员代表大会决定。”去掉第一款中“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增加一条规定作为第三款:“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责任制,任期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相同。”

⑶根据《工会法》第二

十六、第三十八条等项规定,将章程第二十七条(现第二十八条)关于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之第六条“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监督行政方面做好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改为“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依法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

⒌在第六章中作了1处改动,即将原第三十条(现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改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⒍第七章中作了1处改动,即将原第三十六条(现第三十七条)中“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改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经费审查监督体制。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办法以及工会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⒎在第八章中作了1处改动,对工会会徽的构图作了补充说明:“并在两字外加一圆线”。

以上总计作出15处修改,基本贯彻了党的十六大精神,同时反映了中国工会章程的直接法律依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基本要求。

新修改的《中国工会章程》的主要特点 新修改的《中国工会章程》,紧紧依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和2001年修改后的《工会法》,突出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工会工作的根本指导意义,突出体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工会职能的要求,从而为中国工会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充分发挥工人阶级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的主力军作用,开创新世纪新阶段工会工作新局面指明了方向。

⒈新修改的《中国工会章程》突出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工会工作的根本指导意义

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积累了治党治国治军新的宝贵经验,创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沦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中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源。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高度评价“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历史地位和重要作用,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确立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实现了我们党指导思想的又一次与时俱进。这是一个历史性决策,也是一个历史性贡献。

中国工会章程工会是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党的基本指导思想同时也就是工会的基本指导思想。新修改的《中国工会章程》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中国工会的指导思想,实现了中国工会指导思想的又一次与时俱进。工会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工会工作全局,具体来说:⑴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使工会真正成为广大职工群众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⑵要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到工会的各项工作中去;⑶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进行工会自身的改革和建设。

⒉新修改的《中国工会章程》突出了工会的维护职能,使之上升到工会的基本职责的高度

1988年工会十一大以来,《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工会具有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主要社会职能,虽然相对计划经济时期“以生产为中心,生产、生活、教育三位一体”的方针有较大的进步,恢复和相对突出了维护职能,但还是把四项基本职能放在同时并存、难分主次的位置上。2001年新修改的《工会法》首次明确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此次章程的修改吸取了《工会法》的这一基本规定,这就解决了长期困扰工会的“四项职能孰主孰从”的问题。在一事物的职能中,必有一项是其本质的,使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职能,而其他职能都是此一基本职能派生和延伸的,围绕此一基本职能存在和发展的。工会存在和发展的理由是什么?工会的本质的、基本的职能和责任是什么?只能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正是这一职能高于并统率其他职能,这是有关工会职能问题的根本解决,为广大工会会员和工会干部解决了一个重大的思想问题。

⒊新修改的《中国工会章程》突出要求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特别重视基层工会的建设

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一贯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从1992年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针对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的新变化,针对社会上出现的对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怀疑、动摇以至冲击和否定,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反复强调要继续坚持和贯彻落实这一指导方针。此次修改工会章程,加入了“推动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贯彻落实”的内容,表明在新的历史时期党对工人阶级的坚决依靠和信赖,以及党对工会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

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关键环节,就是要大力加强基层工会建设。根据2001年修改的《工会法》的有关规定,此次工会章程的修改,对第五章“基层组织"中的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作了重大修改,放宽了建立基层工会的人数限制(使会员25人以下的单位也可以建会)和形式(使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可以联合建会),为加快工会组建速度、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提供了有利条件和制度保障。

2.中国扶贫基金会章程 篇二

一、展览名称

2010·第四届中国北京国际美术双年展(简称第四届北京双年展)

二、展期、展地、作品件数

展期:2010年9月20日一10月10日

展地:中国北京·中国美术馆

展出作品约500件

三、展览主题

主题:生态与家园

主题释义:“生态”主要是指“生物的习性、生活方式及其与环境的关系”,即人类与其他物种在一定自然环境中的生存和发展状态。生态环境问题是当今人类普遍关注的焦点,全球性的生态危机需要我们共同应对。用艺术形式呼吁人们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和建设人类赖以生存的共同家园,也是当代艺术家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和崇高使命。本届北京双年展的主题“生态与家园”,旨在表明中国与世界各国当代艺术家关注生态环境问题的文化立场和艺术担当。就广义来说,“生态”不仅包括自然生态,也包括人文生态;“家园”不仅代表物质环境,也寓意精神家园。本届北京双年展的主题有广泛的包容性,艺术家们可以从不同角度,用不同的形式,表现这一主题。预期在参展作品中,有些是对生态危机的警示和对破坏生态环境的恶劣行为的批判,更多的是对保护生态环境的高尚情操和精神境界的推崇与赞扬。这些作品着重抒发关爱一切生命的情怀,寄托人与自然和谐共存与发展的美好理想,以期激发广大公众自觉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增强人们克服生态危机、建设绿色家园的信心。相信当代艺术家富有灵感、才情和个性的艺术创造,能够使广大观众获得独特的精神陶冶和审美享受。

四、参展艺术家与作品要求

北京双年展参展作品来自世界五大洲,遴选各参展国具有影响力的艺术家及其代表作品。展览以绘画和雕塑作品为主,出于主题内涵之表现的需要,也可吸纳一定数量的平面影像、综合材料及装置类的作品。

1、北京双年展的国内外参展作者由特邀和自由应征两部分组成;特邀中外艺术家名单由策划委员会确定;应征作品在全世界范围内征集。

2、参展作品原则上应为近5年来创作的,应注重美学品位和艺术质量。如参展作品已被代理或收藏,原则上由作者负责与代理或收藏方进行具体沟通。不接受纸上综合印刷品。

3、绘画作品尺寸原则上不小于1.2×1.2m(含画框),不大于3.0×3.0m(含画框),单件作品重量原则上不超过30kg(含画框);雕塑类作品原则上最小尺寸为50×50×50cm,最大尺寸为200×200×200cm,单件作品重量原则上不能超过150 kg,各部分需衔接牢固,整体不褪色、不变形、质地结实。其他形式作品视具体情况另议,如有特殊要求,参展作者需提前与组委会联系。

4、组委会有权拒绝布展与作品信息表不符,超尺寸及重量,有噪音,散发有害气体,漏液,无法运输,无法布展,或被认为对观众有危险的作品。

五、参展办法及有关日程安排

1、每位作者提交2-5件作品的图像资料供策委会评选,并须填写统一制定的《2010·第四届中国北京国际美术双年展参展作者登记表》及《2010·第四届中国北京国际美术双年展作品信息表》,表格可从北京双年展网站(见“十三、联系方式”)下载或从北京双年展办公室免费领取。

表格由投稿人亲笔签名方为有效投稿,一旦签名,即视为投稿人同意遵守《2010·第四届中国北京国际美术双年展章程》的所有条款。

表格填写务必清楚,不漏项,国外参展作者(华裔除外)原则上用英语填写。报送材料逾期将不被接受。

作者登记表请附2寸彩色个人照片2张及同版电子版个人照片,电子版照片不小于1M。

2、2009年12月30日之前将手填并亲笔签名的表格(有条件者可同时电脑填写一份,发至组委会指定电子信箱:office@bjbiennale.com.cn)及所提交作品的彩色照片(照片大小为12寸,雕塑作品每件应配不同视角的照片3张,照片背面应注明相关信息:作者、题目、尺寸、材质等,组装作品要有清楚明了的安装图)、光盘(作品电子版照片不小于4M)、反转片或幻灯片(反转片为120型号,幻灯片为135型号,装框,标明作品基本信息、正反面及上下)寄到北京双年展办公室,供策委会评选。

组委会对所有参选资料存档,不予退还。请作者自行保存备份。

3、无须交纳报名及参展费。

4、策委会将择机及时依据照片及反转片对所有报送作品进行评选,评选结果将在北京双年展官方网站公布,同时,组委会将向入选作者寄发入选通知及研讨会邀请信等,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入选作者应将相关回执签字后按时寄回组委会(回执时间将在评选会后通知),逾期不寄回将被视为放弃入选资格。

5、组委会享有自由展示获奖及入选作品,对参展作品进行自由拍照并公开免费使用照片,公开免费使用作者在报名表及网站上提供的个人信息等权利,并为此无需向作者支付相关费用。

6、所有入选作者均会被邀请出席开幕式,组织者负担参展并参加研讨会的国外艺术家在华约4晚5天的食宿及交通费(如需家属随行,一切费用自理)。

六、参展作品装裱、包装、运输与保险

1、组委会负担国外参展作品的往返运费,运输方式原则上为海运;组委会只负担国内参展作品的退件费用;组委会负责所有捐赠作品来程运费的实报实销,不再回运。

2、绘画作品由作者自行装框。油画作品固定在外框上须坚固可靠,作品内外框上不应有钉子及锐物外露;版画及水彩画、粉画作品的镜框不应使用玻璃镜面,可选用有机玻璃或透明塑料板;雕塑作品如对展台有特殊要求,原则上请作者自行准备;其它媒介的参展作品另议。

3、参展作者负担作品启运、到达中国/北京·中国美术馆的保险费。作品在展览和退还运输期间由组委会统一投保。如作者要指定运输公司,须自行办理回程保险事宜。

4、组委会将及时告知国外作者已确定承运的运输代理公司。国外作者如未提出自行指定运输公司的书面要求,则视为同意组委会确定的运输代理公司承运其作品,并须将按要求包装好的参展作品交给组委会指定的运输代理公司(组委会提前将作者提供的联系方式告知运输代理公司),包装箱外需写清组委会告知的参展编号,包装费作者自理,运输代理公司原则上不负责上门取件,如确需运输代理上门取件,请在《作品信息表》“备注”栏说明。

国内作者须按时(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将包装好的参展作品寄至北京双年展办公室,包装箱外需写清组委会告知的参展编号,须是“门”到“门”的运输性质,作者自行承担运费;如系作者本人自行将作品送至北京双年展办公室,作品也须包装好且写清参展编号,并请提前电话预约。

入选作者需按照入选通知将对应的作品按时启运或交给运输代理公司,不能擅自更换作品,否则组委会有权拒绝接收。如入选作品不能按时交给运输代理公司或运至组委会,组委会对在此情况下造成该作品无法展示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未入选作品被作者自行运至组委会或展场的,组委会概不接收,且不承担该作品的代管、退件等任何义务。

5、组委会及主办方不以任何方式对参展作品在运输和参展期间发生的灭失、短少、污染、损坏等任何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由组委会指定的保险公司统一负责理赔,主办方协助办理保险索赔事宜。

6、参展作品由组委会负责退件。国外入选作品未通过指定运输代理而送至组委会的,组委会原则上不负责退件,确需组委会退件的,需提前与组委会商议。

七、作品集及宣传品

1、作品集:彩色精印635mm×965mm,1/8。除所有参展作品外,还将收入作者简介、作品说明等文字内容。每位参展作者获赠两本。

2、导览册、贴心手册。

3、彩色海报。

4、请柬(分开幕式、庆祝晚宴、研讨会三种内容)。

5、组委会享有上述作品集、导览册、贴心手册等资料的整体版权。

八、研讨会及文献集

1、展览开幕后举办国际研讨会,进行同声传译(英法文)。

2、邀请策划委员和中外参展者及海内外有影响的批评家、策展人、学者、编辑等参加。

3、议题围绕展览主题确定,如“当代生态环境与人文艺术的关系探究”。

4、研讨会方式:(1)圆桌会议或国际惯例式的计时演讲、答问会;(2)对讲人论辩、答问会。

5、会后出版国际研讨会文献集(中英文)。

九、奖项

由中外艺术家、策展人及评论家组成国际评审团,于展览开幕前评出最佳作品奖、优秀作品奖及中国青年艺术家作品奖等奖项,评选结果在媒体上公布并于庆祝晚宴上颁奖。

十、证书

组委会将分别颁发以下证书:参展作品的《入选证书》;捐赠作品的《收藏证书》和获奖作品的《获奖证书》。

十一、捐赠及收藏

1、组委会欢迎参展作者捐赠作品(以《作品信息表》上的选择及作者签字为准)。颁发收藏证书,给予作品材料补助费。捐赠作品将于下一届双年展设专区陈列。

2、获奖作品原则上由组委会优先收藏,给予适当收藏费。

十二、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北京市人民政府、中国美术家协会。由中国美术家协会具体实施。

后援单位:(待定)

协办单位:(待定)

鸣谢:中国驻参展国大使馆、参展国驻华大使馆、参展国合作机构组织委员会:

第四届北京双年展组织委员会(简称组委会),由名誉主任、主任、副主任及委员若干人组成,协调主办单位、后援单位、协办单位及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关系,全面负责领导第四届北京双年展的筹备和展出的各项工作。

(人员待定)

策划委员会:

第四届北京双年展策划委员会(简称策委会),由主办单位负责人、艺术家及所聘请的国际策展人组成,发挥群策群力的集体智慧,全面负责展览筹备和展出的学术性工作,包括确定展览主题、推荐中外特邀作者,确定入选作品,研讨会的策划和作品集、文献集的编辑工作等。

总策划:靳尚谊刘大为冯远吴长江

策划委员(以姓氏笔画为序):

召集人:王镛陶勤

国际策展人:温琴佐·桑福古斯塔夫松·罗格

中国美协北京双年展办公室和中国美协对外联络部,负责落实各项具体工作。

十三、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0号1111室中国美协北京双年展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125

电话:86-10-65919320 65865716 65014819 65919810

传真:86-10-65014819 65919810

网址:www.bjbiennale.com.cn

电子信箱:office@bjbiennale.com.cn bjbiennale@yahoo.cn

十四、事宜解决办法

所有与本届北京双年展有关的事宜及争议,均由组委会负责协调解决。否则,可以向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解决,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十五、章程效力

本章程在北京双年展网站上公开。

本章程对所有参展作者和组委会及其确定的运输代理公司均具有约束力。凡申请参加本届北京双年展的作者,均被视为同意本章程及《参展作者登记表》及《作品信息表》上的内容。2010·第四届中国北京国际美术双年展组委会对本章程条款内容有最终解释权。

所有入选的海外华人和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艺术家,权利、义务与中国大陆艺术家相同。

3.中国修辞学会阅读鉴赏研究会章程 篇三

二、本研究会宗旨:推动修辞学应用和阅读鉴赏研究,探索阅读鉴赏的正确方法,总结其规律,为大中学语文的阅读鉴赏教学提供理论指导。

三、本研究会遵守中国修辞学会会章,接受中国修辞学会的业务指导,并定期向中国修辞学会常务理事会汇报工作。

四、本研究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开展应用修辞和阅读鉴赏的学术研讨;

(二)探讨和推广中学语文阅读鉴赏教学的新成果、新经验;

(三)举办相关的学术报告会、讲习班和培训班;

(四)为会员发表阅读鉴赏方面的文章提供方便;

(五)评选优秀学术论文。

五、申请入会的条件:

(一)遵守本研究会章程,自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二)从事大学、中专语言文学或中学语文教学与研究,并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

(三)积极参加研究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按规定每年交纳会费5元;

(四)提交填写齐全、清楚的入会登记表,并由两名会员介绍。

六、本会组织机构:

(一)本研究会的领导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选举会长1人、副会长4~6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由以上人员组成常务理事会。

(三)本研究会每届理事会任期4年。

(四)本会聘请中国修辞学界和语文教育界的著名专家任名誉会长、顾问、学术会员。

4.基金会章程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英文译名:Inner Mongolia WeIfare Fund For The Handicapped)。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内蒙古自治区。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助残济世、扶贫解困、热心公益事业,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团结和动员热心残疾人事业的国内外单位团体及人士,弘扬人道主义精神,筹集残疾人福利基金,采取扶助、救济和其他福利措施,改善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和状况,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为内蒙古自治区社会公益事业和精神文明建设、物质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400万元,来源于本自治区和境地内外各界组织、单位和个人社会捐赠、政府资助和资产增值。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社团登记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为: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北池子大街44号。

(草案)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是:

(一)宣传残疾人事业,呼吁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二)筹集、管理和使用残疾人福利基金;

(三)接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

(四)管理和使用残疾人福利基金,在国家政策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基金保值增值;

(五)开展和资助有利于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文化生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和残疾预防等社会公益活动;

(六)奖励残疾人优秀人才和为残疾人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团体;

(七)开展与国内外友好团体、机构、人士以及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本基金会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名誉顾问、名誉理事、理事若干人。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承认本基金会章程,热心残疾人事业,具有高度责任感和参与意识;

(二)为推动自治区残疾人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负责人、指定代理人及社会各界人士;

(三)国内外著名社会活动家和自治区社会知名人士;

(四)业务主管单位选派的专、兼职人员。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会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成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届中理事辞职须经理事会议批准;

(五)理事的选举、辞职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是: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议题的表决权;

(三)有优先获得本基金会服务的权利;

(四)有对本基金会的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义务是:

(一)遵守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四)宣传残疾人事业,积极筹措社会资金。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聘请名誉职务;

(三)听取、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八)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至少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五)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六)听取、审议工作报告;

(七)决定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增聘理事和名誉理事;

(九)做出理事会决议。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可以组成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会议出席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再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可授权委托副理事长代理行使专项职权;

(五)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基金会的工作情况;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落实理事会决议;

(二)根据副理事长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三)完成理事长交办的其他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本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提出拟聘任名誉职务和顾问人选;

(九)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十)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可设立名誉职务,由理事会决定聘任。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应由理事会决定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

(二)接受捐赠;

(三)公益服务收入;

(四)政府资助;

(五)投资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

(一)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二)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四)社会公开募捐所得将全部用于公益支出,不得作为基金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公开资助符合本章程宗旨的各项事业和活动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遵照捐赠者的意愿,定向资助有利于残疾人事业的项目和活动。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须大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应尽量增加公益支出的比例。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须小于当年总支出的10%。本基金会每年用于筹资成本、直接投资的支出总额应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2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事先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并按照公平、公正原则评审。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业务报告及财务收支决算;

(二)本业务计划及财务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后,将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6年7 月1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5.《中国共产党章程》 篇五

一、单项选择题(60题)

1、中国共产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

A、实现共产主义 B、实现共产主义制度 C、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宏伟目标 D、推进共产主义社会制度

2、中国共产党以()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A、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B、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

C、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D、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3、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A、发展过程 B、历史过程 C、变革过程 D、演变过程

4、“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们党的()。

A、立国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 B、立党之本、强国之基、力量之源 C、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 D、立国之本、强国之基、力量之源

5、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走()。A、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 B、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 C、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 D、适合自己的道路

6、在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A、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

B、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 C、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 D、富贵与贫穷落后之间的矛盾

7、我国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是()。A、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 B、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C、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 D、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

8、发展是我们党()的第一要务。

A、以法治国 B、执政兴国 C、以德治国 D、定国安邦

9、我国社会主义的强国之路是坚持()。

A、深化改革 B、改革开放 C、扩大开放 D、对外开放

10、发挥()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

A、科技 B、政策 C、政府 D、市场

11、按照()的方针,促进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完成祖国统 一的大业。

A、“一个国家、两种机制” B、“一个国家、两种制度” C、“一个国家、两种体制” D、“一个国家、两个制度”

12、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

A、脱离群众 B、权力腐败 C、以权谋私 D、廉洁自律

13、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在党的纪律面前()。

A、人人平等 B、人人公平C、人人要遵守 D、人人要公平

14、《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坚持()与以德治党相结合。

A、依法治党 B、依纪治党 C、从严治党 D、依规治党

15、《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指出,党员要处理好“公与私”的关系,坚持()。

A、公私分明,大公无私,克己奉公 B、公而忘私,大公无私,立党为公 C、公私分明,先公无私,克己奉公 D、公而忘私,先公无私,立党为公

16、《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包括两个规范,一是党员廉洁自律规范,二是()。

A、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B、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C、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 D、干部党员廉洁自律规范

17、《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战略部署。

A、全面从严治党 B、全面依法治党 C、全面深化改革 D、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18、党员受到警告处分()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A、半年 B、一年 C、一年半 D、两年

19、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处分。

A、警告 B、严重警告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20、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不得重新入党。

A、两年 B、三年 C、五年 D、十年

21、一人有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给予处分。

A、最低处分 B、最低处分加重一档 C、最高处分 D、最高处分加重一档

22、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23、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破坏党的形象的行为的,应当给予()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24、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下落不明时间超过()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给予除名。

A、六个月 B、一年 C、一年半 D、两年

25、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属于()。

A、直接责任者 B、间接责任者 C、主要领导责任 D、重要领导责任

26、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A、一个月 B、三个月 C、六个月 D、一年

27、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A、一个月 B、三个月 C、六个月 D、一年

28、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29、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30、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入国(边)境,情节较重的,给予()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31、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32、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33、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责和领导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34、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35、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36、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37、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38、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39、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40、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41、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42、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43、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属于违反()的行为。

A、政治纪律 B、组织纪律 C、廉洁纪律 D、工作纪律

44、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属于违反()的行为。

A、政治纪律 B、组织纪律 C、廉洁纪律 D、工作纪律

45、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属于违反()的行为。

A、政治纪律 B、组织纪律 C、廉洁纪律 D、工作纪律

46、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属于违反()的行为。

A、政治纪律 B、组织纪律 C、廉洁纪律 D、工作纪律

47、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属于违反()的行为。

A、政治纪律 B、组织纪律 C、廉洁纪律 D、工作纪律

48、泄露、扩散或者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属于违反()的行为。

A、政治纪律 B、组织纪律 C、廉洁纪律 D、工作纪律

49、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属于违反()的行为。

A、政治纪律 B、组织纪律 C、廉洁纪律 D、工作纪律 50、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属于违反()的行为。

A、政治纪律 B、组织纪律 C、廉洁纪律 D、工作纪律

51、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属于违反()的行为。

A、政治纪律 B、组织纪律 C、廉洁纪律 D、生活纪律

52、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处分。

A、警告 B、严重警告 C、撤销党内职务 D、留党察看 53、2015年10月12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A、中共中央政治局 B、中共中央 C、中共中央书记处 D、中共中央办公厅

5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等()大纪律。

A、五 B、六 C、七 D、八

55、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A、公平B、公正 C、公开 D、严格

56、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属于违反()的行为。

A、政治纪律 B、组织纪律 C、工作纪律 D、廉洁纪律

57、组织迷信活动,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58、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

A、批评教育 B、除名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59、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60、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A、六个月 B、一年 C、一年半 D、两年

二、填空题(20题)

1、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 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

2、中国共产党是,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

3、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

4、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

5、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包括:警告、严重警告、、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6、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和。

7、党纪处分条例中规定的六大纪律是:政治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 和、生活纪律。

8、“三严三实”,是指:严以修身、严以用权、,谋事要实、、做人要实。

9、怎样是好干部?总书记对好干部的标准作出了这样的概括: 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

10、争做“四讲四有”合格党员是指: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讲,有作为。

11、各级纪委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大查处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为的力度,进一步探索建立 不敢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12、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民主集中制、。

13、党要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 教育、管理和,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

14、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 党章、其他党内法规 和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15、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注重抓早抓小。

16、《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前四条是党员廉洁自律规范,是对“廉”的具体化,要求党员正确对待和处理好 公与私、、俭与奢、苦与乐之间的关系。

17、党员廉洁自律规范的内容是: 坚持公私分明,克己奉公。坚持崇廉拒腐,干净做事。坚持尚俭戒奢,勤俭节约。坚持吃苦在前,甘于奉献。

18、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范是:,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

19、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20、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免职。

三、判断题(20)

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重在立规。()

2、《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党员领导干部的规范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

3、《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围绕党纪戒尺要求,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

5、实施党纪处分,既可以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6、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性地执行。()

7、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8、党组织对某受处分党员作出撤销其两个党内职务处分决定,如果该名党员担任两个以上党内职务,可以视情撤销其中任意两个党内职务。()

9、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开除党籍。()

10、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和被选举权,但有选举权。()

11、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12、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省(部)级纪委及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13、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14、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加重处分。()

15、党员受到党纪追究,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16、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

17、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18、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19、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6.基金会章程 篇六

第二条 本基金会为地方民间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归口管理部门为中国科学院生物化学与细胞生物学研究所。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汇八方涓流、襄赞生命科学事业,全面支持和推动生物化学学科的长远建设和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

1. 筹集基金:接受社会各界,包括机关、团体(包括港、澳、台团体、海外华侨团体、国外友好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基金会还将为基金重要捐赠人立小传,以示表彰和纪念。

2. 管理基金:通过银行存款、购买债券、委托理财管理等,科学、规范、安全地运作基金,使基金连续积累,滚动发展。

3. 使用基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在所研究生;条件成熟,可考虑全额资助优秀研究生完成博士学业;根据基金财力,单独赞助或参与组织一些影响较大、有较高声誉的生物化学领域的学术会议;优先考虑资助由生物化学与细胞所主办的优秀学术期刊等。

4. 设立王应睐奖。每年度通过规定的提名评审程序(具体办法另行制订),奖励一名德才兼备的优秀研究生,奖金一万元。本着宁缺勿滥的精神,当年无合适人选,可以空缺。

第五条 本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董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免去董事,选举和免去董事长、副董事长、秘书长等;

三、审议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董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董事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七条 董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董事会决议须经到会董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条 董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基金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基金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基金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社会募集基金。

第九条 本基金会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基金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条 本基金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利息;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的经费基础系王应睐先生发起捐赠的20万元,与中国科学上海生物化学所捐赠的10万元组成。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自行分配。本基金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三条 本基金委托中国科学院上海生命科学研究院财务结算中心代为管理,单独设立科目。本基金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在接受社会、中外人士捐赠时,应由司库或秘书长开具收据备查。银行小额存储取兑由司库进行,存折由秘书长掌管,以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四条 对本基金会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审议表决后通过。本章程修改草案经12月19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7.中国扶贫基金会章程 篇七

一、公立高校章程实施与章程实施机制

(一)公立高校章程实施需要实施机制保障

公立高校章程实施是公立高校章程在高校治理中的落实与实现,也就是其在实际上调整一定社会关系并发挥效力的过程。章程实施是发挥高校章程作用的关键环节,也是高校章程制定的目标所在。 公立高校章程实施机制是指其实施系统中各要素的相互关系及对实施系统所起的作用,主要指实施系统构成要素间相互作用的方式和过程。

公立高校章程实施离不开实施机制的保障:第一,公立高校章程实施机制本身就是章程实施的核心内容和主要构成,是实现高校章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基础。 第二,公立高校章程实施机制为章程实施提供依据。 实施机制对高校章程实施机构的职权与职责,实施程序、争议解决机制及实施后果等进行规定, 从而为高校章程实施提供基本依据。 第三,公立高校章程实施机制为章程实施提供制度保障。高校章程对实施主体、程序、责任及措施等进行规定,为激励约束高校章程关系主体行为,解决章程实施争议,提高章程实施效果,实现章程目标提供基本保障。 公立高校章程文本对实施机制的规范,是推进章程有效实施的基础与保障。 为此,公立高校章程文本应对实施机制进行具体规定。

(二)公立高校章程实施机制构成

公立高校章程实施机制包括外部实施机制和内部实施机制。 外部实施机制是政府、社会推进公立高校章程实施的保障机制的总称。内部实施机制是公立高校推进章程实施的保障机制的总称。构建内外协同的章程实施机制,是实现公立高校章程制定目标的核心所在。教育部《高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指定专门机构监督章程的执行情况,依据章程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受理对违反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公立高校章程内部实施机制应主要由章程文本进行规定。由于本文旨在实证分析公立高校章程实施机制的规定基础,以提出完善章程文本的对策,故只研究公立高校章程内部实施机制问题,不涉及章程外部实施机制问题。公立高校章程内部实施机制主要包括以下构成要素:

1. 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是负责公立高校章程实施适用、评价、监督等的内设组织机构。公立高校章程实施机关对于制衡高校行政权力、学术权力,保护师生权利,推进章程的有效实施十分重要。 公立高校章程实施机关应具有权威性、专门性、综合性。

2. 争议解决机制。 在章程实施过程中,公立高校与政府、高校内部机构、教职工、学生等主体及相互之间会产生争议。 如何通过有效途径解决争议,促进章程实施,是公立高校章程实施机制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公立高校章程实施争议解决机制主要包括协商、 调解、申诉、诉讼等。

3. 程序机制。 实施程序是对高校章程实施的程式与步骤的规定。 “程序能使制度获具其存在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能使相关法益主体亲眼见证正义的实现;现代行政法治是通过程序实现的法治,是以程序抗辩、规制行政权滥用的法治。 ”[1]公立高校章程对实施程序机制的规定使程序具有了法律的强制性、稳定性和明确性特征,从而保障“程序正义”的实现。 实施程序机制主要包括高校章程适用、监督及修改等程序机制。

4. 后果机制。 章程实施后果机制指章程遵守与适用的评价机制,指对章程实施的嘉奖与对违反章程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对公立高校章程实施的嘉奖指对章程遵守及维护行为给予表彰、奖励、授予名誉称号等。对公立高校章程实施的否定性评价主要包括对违反章程规定的学校规章制度宣布无效或予以撤销, 对违反章程的权力行使者进行问责与处理,对违反章程规范的师生进行处罚等。

二、公立高校章程实施机制规定现状与问题

为具体把握公立高校章程文本的实施机制现状与问题,笔者按照实施机关、争议解决、实施程序、实施后果对6校章程实施机制规定进行系统分析。

(一)实施机关规定

目前,从总体来看,大部分高校章程并没有建立专门的章程实施机关来保障章程实施。大部分公立高校章程只规定了教代会或其执行委员会对章程落实与实施的监督权。 如吉首大学章程第58条规定了教代会监督章程落实的权力。 中国人民大学章程第34条规定了教代会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落实的权力。 北京大学章程第31条规定了教代会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的权力。这样规定有利于彰显教职工的主体地位和教代会的民主监督功能,推进高校章程实施。但是,高校教代会对章程的监督仅为民主监督,而不是章程实施机关的适用监督。 以6校章程文本为例(见表1), 只有北京大学与吉首大学章程明确了章程实施机关及职权。吉首大学章程将教职工代表常设机构作为章程实施机关规定具有一定的创新性,但作为民主监督机关,其难以承担适用章程规范、监督章程实施及落实章程实施后果等重任。北京大学设立章程委员会作为章程实施机关,提高了章程实施机关的权威性与专业性,是保障章程实施的重要制度创新。

(二)争议解决机制规定

目前,许多高校在章程中建立了章程争议解决机制(见表2)。 其主要是对师生权利争议与学术争议解决的规定。如北京大学章程第30条规定“监察委员会调查处理学校机构及人员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受理学校机构及人员对处分决定的异议或者申诉”。 吉首大学章程第29条规定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第40条规定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以解决学生、教师与学校其他主体之间的纠纷,畅通权利救济途径。 北京大学章程第27条规定学术委员会负责 “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中国人民大学章程第32条规定学术委员会 “制定学术规范, 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我国大部分公立高校在章程中建立了教师、学生申诉委员会以解决教师、学生与学校纠纷,但对申诉委员会组成、运行机制等缺乏规定。 更为重要的是,所有公立高校章程缺乏对政府部门与高校的争议解决机制的规定, 以及高校党委会、校长及其行政部门、学术委员会权力机关及相互间争议解决机制的规定,从而难以通过有效途径解决政府举办权与高校办学自主权,高校内部权力行使的争议,影响到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落实与扩大及内部权力合章行使。

(三)程序机制规定

当前,我国所有公立高校章程对实施中的适用程序、监督程序等都缺乏规定,大多只概括规定了修改的程序(见表3)。 正如有学者所言,“我国大学章程的实施,缺乏严密而细致的程序规范, 尤其对大学章程执行、修改等,并没有给予详实、可操作性强的程序规定。 ”[2]虽然大部分公立高校对章程修改程序进行了规定,但并

(四)实施后果规定

为保障有效实施,部分公立高校章程规定了实施后果机制(见表4)。 首先,大部分公立高校章程对教职工、 学生良好遵守或违法章程的后果进行了规定。 如北京大学章程第20条规定:“对成绩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教职工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者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或者处分。 ”湖南师范大学章程第43条规定:“学校建立统一的表彰奖励和荣誉制度,对为国家、社会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其次,也有少部分公立高校章程对作为办学者的高校在违法、不当行使办学自主权时的责任予以规定。 如东南高校章程第16条规定了举办者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对学校不当使用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处罚及调整等的责任; 第17条规定学校行使自主权做出的决定内容若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以及学校相应规章制度规定与程序的无效和被撤销。 但是,所有的公立高校章程没有对举办者违反章程的责任进行规定,从而影响到章程对举办者权力约束与政府管理去行政化改革功效的发挥。更为重要的是, 大部分公立高校章程对高校党委会、校长及其行政部门、 学术委员会等违反章程行为的类型、责任承担及追究等没有规定,不仅导致对其滥用职权等违反章程的行为难以追究,而且“一旦学校领导者的决策与高校章程发生矛盾时, 往往会据己所需,更改章程的有关内容和程序,导致章程的严肃性、 民主性难以应对高校的法律纠纷。 ”[3]“我国大学章程条款的逻辑结构不完整, 责任承担问题模糊不清,使得大学章程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 ”[4]

三、公立高校章程实施机制规定的完善路径

《教育法 》《高等教育法 》等对高校章程制度规定不完善,理论与实务界对高校章程法律性质、制定主体及效力保障等问题尚未厘清,高校章程实施机制规定不完善等, 造成我国公立高校章程实施效果不理想。 完善公立高校章程文本对实施机制的规定,是提高章程实施实效与实现章程目标直接有效的措施。我国公立高校章程实施规定可从5个方面完善。

(一)设置专章规定章程实施机制

目前 ,“ 各层面主体对大学章程的相关认识普遍偏低 , 极大影响了其对自身诉求的表达及对大学章程作用的重视 。 ”[1]人们对公立高校章程作用的怀疑态度 , 与其实施情况不佳具有内在的关联 。 设置专章规定章程实施机制是提高公立高校章程法律品格 , 彰显实施问题重要性和提高实施实效的可行选择 。 以专章规定实施机制也是建立体系化的章程实施机制 , 推进章程规定完善的基础 。 我国公立高校章程很少有建立专门章节规定章程实施问题的 ( 在以上6校章程中 , 只有吉首大学设置了第十章规定章程实施机制 )。 在我国公立高校章程实施的专章中, 应就章程实施机关及职权职责、 实施原则、章程适用程序、章程效力及修改完善程序等进行具体规定,从而为章程实施细则制定与实施体系建设提供基本依据。

(二)设立综合性章程实施机关

从以上6校章程来看,大部分公立高校设立了调整特定范围章程关系的机关,如教代会、学术委员会、 教师申诉委员会、学生申诉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等。这些机关对于推进章程规范实施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一方面,大部分公立高校章程对于这些机关的职权职责,实施措施等规定不具体;另一方面,大部分章程对这些机关的关系与协调缺乏规定。以上公立高校章程机关在实施章程规范时,明显存在零散化、非自足性等缺陷。 因此,设立综合性的章程实施机关是提高章程实施的权威性、 整体性与协调性的必要选择。 当前, 公立高校章程中规定综合性实施机关的不多。 如在6校章程中,只有北京大学章程设立了综合性章程实施机关———章程委员会。综合性章程实施机关是协调章程主体行为, 从整体推进章程实施的重要保障。设立综合性章程实施机关是我国高校章程实施机制规定应解决的重要问题。综合性章程实施机关人员组成应突出权威性、多元性原则,应由举办者、教职工代表、学生代表、学校纪检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综合性章程实施机关的主要职权是制定章程实施细则、解释章程、监督章程实施、审查学校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的合章性,协调章程主体行为,以及提出章程修改动议和草案等。为突出综合公立高校章程实施机关的权威性、独立性,章程可规定其直接向章程核准机关负责,接受其监督,并定期向学校教代会报告实施工作。

(三)完善高校章程争议解决机制

“高校章程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实现了权利的保障,从而获得确定性的权威与价值。 ”[5]完善争议解决机制是畅通权利救济与责任归结,提升高校章程的基础。我国公立高校章程争议解决机制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首先,完善师生权利申诉机制。建议在章程实施委员会下设立申诉委员会,受理教师、学生权利侵害纠纷。 为保障申诉委员会组成的公正性和多元性, “可尝试引入法官、律师等具有相关法律经验者,并对大学行政人员加以限制。 ”[6]其次,建立政府与公立高校章程纠纷解决机制,明确规定公立高校与政府的办学自主权争议可通过行政协商、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 再次,构建公立高校管理权力争议解决机制,学校党委会、校长及其行政部门、学术委员会就高校章程实施的争议,可通过协商、申诉、裁决及行政诉讼等机制解决,以保障权力合规行使,有效追究违反章程行为的责任。当然,对于学术与专业等争议,应坚持专业解决和司法、行政不干预原则,通过学术与专业机构内部协商、裁决的方式予以解决。

(四)健全高校章程实施程序机制

章程实施程序是制衡权力, 提升实施规范性、保障实施正义的保障机制。为此,首先,公立高校章程应规定章程适用程序机制。 就章程适用条件、启动与受理、适用步骤等进行规定。 明确规定高校利益相关者因举办者、内部管理者违反章程规定义务,违章履行或不履行规定职责,或因师生章程所规定权利受到侵犯,可向章程实施机关请求启动章程适用程序。 章程实施机关经审查受理后,依据章程关系性质,再分别交由教师、学生申诉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等按规定程序处理,而对于章程没有规定的争议解决机制,则由章程实施机关启动适用程序。其次,构建以章程实施机关为核心,教代会民主监督与行政监察为两翼, 高校利益相关者广泛参与的实施监督机制,健全章程监督程序机制。规定各监督主体的分工与协作机制,明确各监督主体的监督客体和监督内容。 尤其是健全教代会民主监督程序机制。 “在高校内部机构中,教职工代表大会最适合作为高校的监督机构。 ”[7]公立高校章程应进一步健全教代会民主监督学校党委会、校长及其行政部门、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等章程遵守机制,规定对其违章行为启动章程适用和责任追究程序。明确规定在教代会下设立日常性的执行委员会, 具体负责高校章程实施的民主监督工作,赋予其对章程违反行为的调查、咨询、证据收集、内部处罚及提请学校主管部门进行处理等权力。 最后,完善章程修改程序。 “一般国外大学章程中都规定了章程修改和废止的条件和程序,其中还包括对学校各个决策机构、行政机构和学术机构等的变动规定。 ”[8]明确章程实施机关的修改主导地位,进一步细化章程修改动议提出的要求,修改案通过的条件等规定。

(五)优化高校章程实施后果机制

实施后果机制是高校章程实施的激励约束保障, 也是彰显高校章程的法律效力核心所在。 首先,优化公立高校章程实施奖励机制, 明确规定对于遵守章程、大力宣传章程、为学校发展做出重要贡献者给予精神与物质奖励。 其次,更为重要的是规定违反公立高校章程的责任。 一是要明确举办者和办学者责任, 规定举办者不当干预办学、侵犯办学自主权及不履行章程规定保障办学义务而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以及办学者违反章程行使办学自主权的无效与撤销责任。二是明确党委会、校长及行政机构、学术委员会等决策失误、滥用职权、程序不当等行为应该承担的改变决策与决定行为、给予行政处分、资格限制、赔偿损失及解除聘任关系、提请主管部门免职等责任。最后,构建章程问责机制。 “问责制能够通过有效的运行机制来促进大学章程的制定实施。 ”[9]公立高校章程实施的问责机制可从权责体系、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后果等进行构建。

四、结语

教育部《高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将高校章程定位为“高校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 公立高校章程制定基本目标的实现以完善的高校章程实施机制为基础。我国公立高校章程实施机制的完善需多方联动,共同推进。当前,我国大部分高校章程文本缺乏对章程实施机关、程序、争议解决及责任的规定。完善公立高校实施机制的文本规定是提高章程实施性与效力的直接有效对策。创新公立高校章程制定实施机制和优化章程效力的首要问题是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文本实施机制的规定。

摘要:高校章程连接教育法律法规与高校内部规章制度,是高校内部治理的“基本法”。高校章程的实施是高校章程作用发挥的关键所在。目前,我国大部分公立高校章程文本对实施机制进行了初步规定,但在实施保障机关、实施争议解决、实施程序、实施后果机制等的规定上存在不足之处,从而制约到其有效实施与作用发挥。因此,我国应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公立高校章程文本的实施机制规定,以增强公立高校章程的法律品性,提升其法律效力,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

关键词:公立高校,高校章程,实施机制规定,实证分析

参考文献

[1]湛中乐,徐靖.通过章程的现代大学治理[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0(03).

[2]陈立鹏,杨阳.大学章程法律地位的厘清与实施机制探讨——基于软法的视角[J].中国高教研究,2015(02).

[3]许慧清.大学章程实施的推进策略探究[J].教育发展研究,2013(05).

[4]祁占勇.大学章程的法律性质及其完善路径[J].高教探索,2015(01).

[5]杨德齐.我国高校章程的法律之困及其解决——基于与公司章程之比较[J].学术交流,2012(04).

[6]陈檄,陆俊杰.高校章程实施的三个维度[J].现代教育管理,2013(09).

[7]湛中乐.高校章程精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813.

[8]石连海.国外大学章程执行力的模式、运行机制与启示[J].教育研究,2014(01).

8.理事会章程 篇八

中国第一大报《人民日报》是中国最具权威性、最有影响力的报纸,作为中共中央机关报,人民日报承担着每天向中国和世界传播与介绍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的方针、政策的重任,倍受海内外读者关注及各国政界和商界的高度重视。

《人民日报海外版泰国月刊》以中泰双语出版,中泰两国同步发行,是《人民日报海外版》在东南亚国家出版的第一本月刊,旨在加强对中泰间的信息沟通,让泰国读者进一步了解发展中的中国,同时也为中国国内各阶层精英提供最为精准地泰国资讯。

为发挥媒体的品牌与资源优势,加强中泰企业、机构以及政府部门间的交流与合作,积极推动《人民日报海外版泰国月刊》的持续和健康发展,特成立《人民日报海外版泰国月刊》理事会。

2.组织机构与组织原则

2.1 理事会由支持《人民日报海外版泰国月刊》发展的中、泰企、事业单位、相关政府部门、民间机构以及社团组织组成

2.2 理事会受《人民日报海外版泰国月刊》主管和主办单位的指导

2.3 理事单位分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理事单位三个类别。相关单位的领导相应出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

2.4 理事会每届任期一年,可以一次性选择连任两届或多届。如届满不提出变更或退会,视为自动连任

2.5 理事会设总干事,由《人民日报海外版泰国月刊》负责人出任。理事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在《人民日报海外版泰国月刊》编辑部

2.6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总结研究理事会的工作

3.入会条件

3.1 遵守《人民日报海外版泰国月刊》理事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

3.2 积极参加理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3 按时交纳理事费(理事长单位每年10万元人民币、副理事长单位每年5万元人民币、理事单位每年1万元人民币)

4.理事单位入会程序

4.1 填写《人民日报海外版泰国月刊》理事会入会申请表

4.2 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理事会审核

4.3 理事会秘书处向已批准的理事单位发入会通知

5.理事费缴纳

新加入的理事单位,在接到确认为理事单位的通知后,于一周内向《人民日报海外版泰国月刊》理事会交纳当年的理事费。连任的理事单位每届任期到后一月内向《人民日报海外版泰国月刊》理事会交纳理事费

6.理事单位的权利

6.1 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

6.1.1 为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颁发由《人民日报海外版泰国月刊》理事会统一印制的《理事长证书》、《副理事长证书》以及特制牌匾

6.1.2 在每期《人民日报海外版泰国月刊》醒目位置全年刊登理事长、副理事长单位名称,理事长、副理事长姓名和职务

6.1.3 对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采访和宣传报道

6.1.4 每年对理事长单位免费赠送《人民日报海外版泰国月刊》两个整版彩页广告,对副理事长单位每年赠送一个整版彩页广告

6.1.5 《人民日报海外版泰国月刊》主办的各类重要活动中优先邀请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领导作为嘉宾出席

6.1.6 为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提供中泰相关政策咨询,通过秘书处专人协助解决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的有关问题

6.2 理事单位

6.2.1 为理事颁发由《人民日报海外版泰国月刊》理事会统一印制的《理事证书》以及特制牌匾

6.2.2 在《人民日报海外版泰国月刊》全年刊登理事单位名称、理事姓名和职务

6.2.3 对理事单位取得经验通过媒体优先进行采访和宣传报道

6.2.4 对理事单位交纳的理事费,理事单位在《人民日报海外版泰国月刊》刊登广告时可全额充抵广告费

6.2.5 《人民日报海外版泰国月刊》主办的各类活动中优先邀请理事出席

6.2.6 为理事单位提供咨询,通过秘书处协助解决理事单位的有关问题

7.理事退会、更换与资格取消

7.1 理事单位有退会的自由。要求退会,应当以书面的方式向理事会秘书处提出,经总干事签字备案即可

7.2 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由于个人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在任期内不能继续担任时,由理事单位提出新的人选报给理事会秘书处更换

7.3 理事单位违反《理事会章程》或不按时缴纳理事费,取消其相应的理事单位资格

8.附则

8.1 理事会成员对章程有建设性建议,经提出修改后执行

8.2 本章程解释权归《人民日报海外版泰国月刊》理事会秘书处

《人民日报海外版泰国月刊》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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