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通用7篇)
1.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篇一
为了解决农民、老人、灵活就业人员等的养老问题,保障更多人的老年生活,实现社会公平,我国先后颁布了“新农保”与“城居保”的相关政策,相应地,河北省也出台了相关文件。鉴于新农保与城居保在缴费、给付等制度模式上的诸多相似,2012年5月,河北省将两制度并轨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称“城乡居保”)。
根据国发[2014]8号文件,城乡居保目前共设12个缴费档次(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者自主选择,对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的,地方政府补贴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较高缴费档次的,适当增加补贴金额,多缴多补。待遇计发时,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由国家财政全额支付,对长期缴费的,地方政府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
城乡居保制度虽然引入了激励机制,但据相关调研,其还没有达到理想的激励效果,有些居民不愿参保,很多不愿多缴费[1]。由于城乡居保实行自愿参保,缴费分多个档次并可自行选择,要使城乡居保可持续发展,制度设计的激励性就显得尤为关键。
1 主要激励因素效果分析
由于多缴多补和长缴多得这两个因素与城乡居保本身制度设计紧密相关,以下予以重点分析。但需要首先说明一点:以下分析将农民作为分析的主体,除有关城镇居民的数据缺失原因外,还有两点。第一,虽然城乡居民包括农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但农民年人均纯收入远低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支出也是如此,因此,在计算相关指标时,若使用农民的相关数据得出的激励效果偏弱,则此指标对于城镇居民而言更弱。第二,在城乡居保的参保总人数中农民占绝大比例,2011年河北省78%的县(市、区)开展了城居保①,但参保人数只占城乡居保全体参保人数的1.5%。
1.1 多缴多补激励效果分析
若以政府补贴额与参保者缴费额的比值表示缴费收益率;以政府补贴额与当年个人账户额的比值表示激励水平的大小,比值越大,激励水平越高。由于两县关于多缴多补的政策规定相同,选择400元及以下档次补30元,500及以上档次补60元,两者的激励水平相同。
但是,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的缴费收益率和激励水平都最高,随着选择缴费档次的提高,缴费收益率和激励水平反而越来越低,这如何激励参保者选择高缴费呢?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大多数参保者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的原因。一个不争的事实是:选择3000元缴费档次的激励水平只有2%,激励水平太低。
1.2 长缴多得激励效果分析
根据各样本县养老金计发办法,若将加发的年基础养老金数额与当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比值表示对农村居民激励力度,比值越小说明激励力度越差。假设按照各样本县目前政策执行,参保者从2009年开始为第16年缴费,以此类推,如表1所示。
由表1可以看出,随着缴费时间的增长,激励力度随之增强,但两县激励力度都不足1%。加发的基础养老金额在农民年纯收入构成中的比重微乎其微,近可忽略,所以,长缴多得的激励力度非常弱,参保者基本不会仅仅为了获得多一丁点的加发金额而选择长缴费。
注:M为年加发基础养老金数额,N为农民年人均纯收入,M/N为激励力度.数据来源于河北省统计年鉴及武安市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2 基于激励机制的保障水平分析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单纯看多缴多补和长缴多得这两个激励机制的激励效果都不理想,但是,基于激励机制发放的养老金是否一定不能保障参保者的基本生活呢?下面将从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两方面的保障效果进行分析。
2.1 个人账户养老金保障效果分析
注: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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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数据来源于中国统计年鉴.
在计发系数(139)既定的前提下,个人账户养老金主要取决于个人缴费的多少以及投资收益率。据上述分析可知,城乡居保多缴多补的激励力度很弱,个人缴费档次选择偏低,故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主要取决于投资收益率。若投资收益率水平高,则说明基金能较好的保值增值,就能激励城乡居民积极参保并多缴费。根据政策规定,城乡居保个人账户“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所以,其投资收益率即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
通过表2、表3对比发现,2001-2012中有5年,一年期存款利率低于同年通货膨胀率,其它年份大体相当。也就是说,城乡居保个人账户的投资收益率多数年份无法跑赢通货膨胀率,处于不断贬值的状况。所以,从投资收益方面讲,其激励力度几乎可称为负激励。
2.2 基本养老金保障效果分析
对于参保者个人而言,保障水平是否适度的衡量标准是每月领取的养老金数额是否能够满足每月的基本生活消费支出。显而易见,如果参保者每月领取的养老金数额足够基本生活消费支出,那么保障水平较好,若两者差额的绝对值(Y)越大,则保障水平越差[2]。
在研究的过程中,为了方便计算做出如下假设。第一,假定参保者从2011年开始参保缴费,且参保者年龄未满30周岁。第二,根据河北省2000-2011年统计年鉴数据,食品、医疗及其它支出占农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30%左右,因此假设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占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三分之一,即行唐县C0=1332,武安市C0=2837。第三,2.47%代表通货膨胀率x,同时假设r为3.01%。根据以上假设,可以推算出每年的基本消费额(A)及每年领取的养老金金额(S)。其中,C0为参保当年的基本生活支出额;X为通货膨胀率;C为缴费档次;G为政府补贴额;B为基础养老金;r为投资收益率;a为参保年次;b为养老金领取年次。
根据上述公式可以测算参保15年时,选择不同的缴费档次所领取对应的养老金及当年的生活基本消费额,两者之间的差额反映了养老金对参保者的保障程度,差额为正数且数值越大说明保障效果越好。结果如表4所示。
表4非常直观的反应了参保者若参保15年,未来可领取的养老金与基本消费额之间每月的差额,只有行唐县的参保者能满足未来基本生活需求。对于实行同样地激励性补贴政策的行唐县与武安市来说,武安市保障水平较低。当然,选择越高的缴费档次,月差额的数值由负值逐渐变为正值,且逐渐增大,生活也更有保障。
但表4也反映出一些问题,如100元缴费档次在未来的保障作用相当弱。武安市的居民要选择1000元及以上的缴费档次。若参保15年不能很好的保障未来生活,那么,假设参保者参保缴费30年,养老金的保障情况会如何呢?如表5所示。
从表5可看出,武安市保障水平比行唐县高。对于两个县的居民来说,若缴费30年,无论选择哪个缴费档次,未来领取的养老金基本都能满足参保者的基本生活,只是保障层次有差异。
3 小结
通过对河北省两个样本县实施城乡居保制度的激励政策及实施效果分析可以发现,基于激励机制领取的养老金只有长达30年缴费才能保障未来基本生活,这一制度设计很难发挥预期的激励效果。对于农民的激励效果尚且如此,那么对于城镇居民参保的激励作用更弱,保障水平更低。大部分县并没有设计针对本县实际情况的激励制度,原因可能是地方政府承担了过大的财政压力。因此,若想保障参保者的未来生活,完善激励机制是必由之路。
参考文献
[1]李铁铮.新农保最低缴费档次“受宠”问题的社会学思考[J].2013(6):5.
2.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篇二
一、企业缴费基数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
1.企业缴费基数存在的问题
(1)漏保、断保人员问题。
一是团场私人开荒及大户承包长期雇佣工、季节性合同工没有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征缴范围。对这部分人员是以支付劳务费的形式管理,团场长期承包土地的没纳入职工管理的临时工,没有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将这部分人员纳入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二是商业企业及服务行业短期合同制年轻员工漏保现象严重。随着兵团小城镇建设的快速发展,各类商业企业及服务行业其用工形式多样,大量使用短期合同工的现象普遍存在,对于这些短期合同制员工,大部分没有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2)部分项目漏报、瞒报情况较为突出。
一是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发放的一次性的年终综合奖、年薪、集资利息收入等;
二是在“管理费用”等各项费用科目中列支的电话费补助、水电补助、取暖补助、职工商业保险等;
三是在“应付福利费”科目中发放的过节费等;
四是生产企业支付给商业企业分配给个人的提成或奖励。
(3)部分企业申报缴费基数随意性大,形式多样。
第一,部分工交建商企业在缴费基数的申报、确认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工资统计口径和实际工资性收入发放情况来确认每位职工的缴费基数,而是按照决策人的指示由单位自行确定参保职工的缴费基数,造成缴费基数不实。
第二,团场一线承包职工的个人缴费基数确定出入较大。由于一线承包职工的收入的确定比较困难,其年底兑现收入中含自己投入的一部分物化成本、平时雇工工资等支出难以确定,所以在申报缴费基数时随意性较大。其中,一线承包职工中年龄偏大,临近退休人员普遍将缴费基数报高,而其他大部分职工几乎全部按上年职均工资的60%申报缴费基数。
(4)多元化的收入分配形式给缴费基数的确认带来一定难度,工资总额的确定有待于改进和完善。
第一,低工资、高分红现象。主要是改制企业,在职职工均是参股股东。申报缴费基数时职工大部分按照工资标准缴费。股利分红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由此造成职工实际收入与按照工资口径统计的收入水平差额较大。同时也造成一部分改制企业钻了政策空子,有意压低缴费基数、回避缴费义务。
第二,生产企业供销人员、内部承包人员的工资收入如何确认问题。销售人员实行销售提成,销售费用由销售人员自行决定支付。这部分人员收入水平较高但实际工资收入无法准确核算。
第三,买断承包经营的团场职工的收入无法进行确认,如何统计缴费基数,参保企业是否有责任为职工交纳该部分的保险费,各团场都存在此类问题。
2.缴费基数不实的原因
一是部分企业特别是新建、改制的企业负责人对社会保险工作认识不足,对职工实际性工资收入统计工作不重视,或是受利益驱使,刻意瞒报、漏报工资总额。而社保机构由于自身职能和人员力量的限制对企业工资的发放、统计工作缺乏有力的控制措施和监督力度,难以从源头上拾遗补漏,造成部分项目漏报、漏核。
二是《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落实力度不够。1999年1月,国务院259号令发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对征缴范围、征缴管理、监督检查和罚则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但在基金的征缴过程中,却没有得到严格执行。
三是稽核人员力量及经费不足,各师社保经办机构大部分设置了专门的稽核工作部门,配置了稽核人员。但受客观条件限制,未能完全实现不相容岗位分离,岗位之间互相监督、互相牵制的机制还不是很到位。每年的缴费基数稽核工作都是临时抽调人员组成,素质参差不齐,稽核行为还有待于进一步规范。
二、改进建议
1.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稽核
随着兵团离退休人员负担率和替代率不断增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也在下降,甚至出现了养老金当期入不敷出,收支倒挂的现象。兵团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收缴率较高,大部分师收缴率都达到100%,但由于部分参保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缴费基数申报不实现象,直接影响了养老保险基金收缴总量,影响职工退休以后养老金待遇。漏报、压低、瞒报缴费基数是一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针对缴费基数不实的企业,严格按稽核程序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对不能按规定进行整改纠正的,一定加强行政执法力度,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补缴因缴费基数不实少缴的养老保险金。确保各项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维护参保职工社会保障权益。
2.夯实基础,加强对稽核人员的培训,整合稽核资源,实行交叉稽核
加强稽核人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综合知识和稽核实务的培训。结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典型案例,定期开稽核调度会,进行稽核经验交流。使每一位稽核人员充分掌握稽核方法和技巧,为稽核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目前社保经办机构编制少。稽核岗位的设置也不能满足工作要求,这种状况短时间内很难改变。要想彻底清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不实,单个经办机构的稽核力量很难以完成,必须对全兵团范围内的稽核力量进行整合。可采取集中稽核人员,分组进行交叉稽核的办法。这样既能使稽核人员能互相学习、交流经验,在实际工作中提高稽核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同时又可以避开各类干扰,提高工作效率,使稽核工作能取得理想的效果。
3.规范社会保险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申报的程序,确保各项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
规范参保企业缴费基数的申报程序,组成稽核工作组直接深入企业,扩大实地稽核面。一是要认真核实企业职工工资发放情况,职工奖金、补贴、福利及股利分红等上年度实际性工资收入,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从而核定本年度缴费基数。二是根据团场一线承包职工兑现收入扣减成本支出后来确定团场职工缴费基数。通过加强稽核强化事前监督,规范缴费基数申报,建立健全对不规范行为的防范和纠正机制,增强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的刚性,及时堵住少报、瞒报的漏洞,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应收尽收。维护参保职工权益,促进社会保险基金收缴的稳步增长。
4.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标语等新闻媒体,采取形式多样的方法进行宣传,从而提高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缴纳社会保险费意识。
5.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
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及时传递信息,达到信息共享,健全和完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及缴费数额的公示制度,接受职工的监督,增强企业缴费的透明度。
6.修订和完善缴费基数的明细办法
针对目前不同类型的企业、不同管理模式的职工收入的构成摸底调查,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缴费基数的确定明细办法,统一兵团范围内对各类用工形式缴费基数的确认和申报。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数的真实准确,以保障基金足额征收,增强兵团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确保兵团级养老统筹工作的平稳运行。
3.论基本养老保险中断缴费 篇三
时间: 2011-10-08
万 斌 李 莉
一、中断缴费的基本情况
1.近几年江西省基本养老保险中断缴费的情况。随着市场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制步伐的加快,江西省“十一五”期间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平均每年以10.38%的幅度递增,但同时中断缴费人数也在逐年扩大,“十一五”期间的中断缴费人数从34万人,扩大到59万人,占2010年参保职工总数的12.8%,5年的平均增幅为11.68%,较参保职工增幅高1.3个百分点。以2009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测算,中断缴费人员一年少缴的养老保险费达到17.5亿元,中断缴费对当期基金征收的影响显而易见。
2.中断缴费人员的构成。中断缴费人员主要由以下五类人员构成:一是原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改制买断身份职工,主要是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一次性领取安置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失业人员,这部分人占中断缴费的主体。二是流动就业人员,主要是在外商合资、私营企业等非公单位参保后辞职辞退,未及时续保的人员,这部分人员正在不断增加。三是未继续缴费的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其中包括改制职工转为个人身份参保后再次中断缴费人员。四是长期欠费企业职工。五是符合中断缴费条件的个人账户封存人员。据初步统计以上前两类人员约占全部中断缴费人数的60%以上。
3.江西省对允许中断缴费的现行政策规定。现行政策对中断缴费的条件有较严格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中断缴费。江西省规定了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中断缴费:参保人员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享受失业救济金期间和因参军入伍、国家统招入学、调入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被判刑、劳教而收监执行等。而且,中断缴费必须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封存期间不记欠费。除以上几种情况外,不允许参保人员无故中断缴费,如有中断必须在办理退休前补齐中断期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并计算利息和滞纳金,否则不予办理退休,其中缴费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退回个人账户储存额。
二、中断缴费的原因分析 为什么会产生中断缴费,从深层次上讲是由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引发的大量结构性失业所造成的。可以说中断缴费问题本质上是失业问题,其中,最难解决的失业问题就是企业改制身份置换人员。由于企业改制破产、减员增效等原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下岗失业人员,普遍存在以下特点:一是年龄偏大,大多是“4050”人员;二是生活负担较重,赡养老人、子女上学、住房医疗等生活负担让他们根本无力顾及养老保险缴费;三是技能单一,属于“三缺人员”(缺资金,缺技术,缺知识),在目前就业形势非常严峻的情况下,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要想找到理想稳定的工作非常困难,因此除了少部分找到较好的工作或收入较高的下岗职工接续了养老保险关系外,大部分下岗职工因收入不稳定,成为中断缴费人员。以江西省经济相对落后的铜鼓县为例,全县下岗失业人员2538人,在实行了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和贷款补助参保等措施后,仍有1511人下岗后中断了养老保险缴费,占下岗职工总人数的60%,下岗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接续率只有40%左右,全省大多数地方的情况也相类似。
近几年,各级社保机构都将扩面续保作为工作重点,采取联合执法、部门联动、按季通报、挂点联系等多项举措加强养老保险扩面征缴,通过扩大社保补贴范围,提高社保补贴标准,促进参保人员续保,但是效果并不理想。分析原因是多方面的,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来讲,一是扩面缺乏强制措施,个私营经济,特别是工业园区企业存在大量未参保现象,使流动到其中就业的原参保人员没有及时续保缴费。二是社保补贴的政策落实和配合协作不到位,社保补助条件限制多,手续复杂,仍有大量下岗失业人员没有享受补助政策。三是养老保险政策宣传不够深入,宣传中没有充分体现养老保险与劳动关系的密切联系。
从中断缴费职工个人方面分析,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中断缴费人员经济收入低,无力缴费。在连续七年养老金调待的强大政策吸引下,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大部分实属无奈。江西省属产业梯次转移的中部地区,目前吸引大多数劳动力资源的中小企业主体为生产效率较低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或代工企业,工资水平较低的劳动者集中在一线生产工人和服务产业从业人员。以最低工资标准为例,目前最低工资标准在500-720元之间分为五个档次,其高档次仅为720元,但统计部门公布的2010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却达到2424元。从业人员实际工资水平仅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现实存在,如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20%的标准缴费,每月需要缴费485元。这样的缴费标准使低收入职工难以承受,一位农民工的话道出这部分职工的苦衷:现在的生活都顾不上,哪管得了以后的事。2.部分中断缴费人员对政策理解有误。如江西省规定: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必须按时足额缴费且缴费满十五年才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可不少参保人员却倒过来理解,认为自己缴费满十五年了就不需要再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了,对无故中断缴费直接影响退休待遇审批申报不甚了解。
3.部分年青人和少数高收入者对续保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年青人认为反正自己的养老还早,高收入者养老已不成问题,所以从原单位辞职或工作发生变动后不主动或不愿意续保缴费。
三、中断缴费对基金征缴的影响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中断养老保险缴费,从直观上看似乎是社保基金的必然损失,但分析政策实施后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可能出现的选择情况,笔者认为只要政策措施跟上,中断缴费对已实现省级统筹的养老保险基金不会产生长期或全面的不利影响,但是对预算管理模式下的局部地区或部分县(区)的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应该会产生短期较大冲击。
1.对部分县区可能产生不利影响。中断缴费对基金结余较少,特别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发达,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以下岗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为主的地区冲击很大。很有可能在允许中断缴费的短期一至三年内,出现基金征缴大幅减少,影响养老金确保发放的情况。以江西省某县为例,2011年2月该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28301人,其中下岗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19018人,占总参保人数的67%。如果从2011年7月1日起有50%的下岗职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停止缴费,那么该县2011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将少收2736万元,全年能收基本养老保险费5472万元左右,而全年应发基本养老金需11448万元左右,当期收支缺口将达到5976万元,而该县目前的基金结余仅为2674万元,既使结余全部用于发放,2011年仍将存在3302万元发放缺口。因此中断缴费可能会对部分地区的基金征缴产生较大的冲击。
2.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对中断缴费的不同选择。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中断缴费并不意味着灵活就业人员在缴费满15年的情况下就一定会中断缴费,通过分析几种灵活就业人员的具体情况,以及面对是否参保缴费的不同选择,在少数灵活就业人员选择中断缴费的情况下,中断缴费政策对基金收入减少的有利影响可控制在有限的一定范围之内。
一是新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年龄较大,其中大部分人员不会中断缴费。2003年江西省出台办法,要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新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约占全部个人缴费人员的20%左右。灵活就业人员出于参保收益最大化的理性考虑,大部分人员均在女35岁,男45岁左右参保,在退休时要达到缴费满15年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的条件,必须每年按时足额缴费,因此其中2003年后新参保的大部分灵活就业人员不会选择中断缴费。
二是转为灵活就业参保的原国有企业职工出现分化,可引导其正常缴费。转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下岗改制职工约占全部个人缴费人员的60%左右。由于参保时间早,1995之前的工作时间可计算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已达到15年的要求,如果没有政策扶持参保缴费,其中大部分人员很有可能中断缴费。但是,这部分原国有企业职工的社保意识和续保愿望都是最强的。如进一步扩大社保补贴范围、加大社保补贴资金投入,配合财政贴息贷款缴费等各项优惠政策,经济能力中上的下岗失业人员也会继续缴费。
三是原企业流动出来的灵活就业人员缴费选择性较大。另外20%左右由非公有制企业流动出来的灵活就业人员,由于年龄较轻,社保意识不强,则很有可能会完全视经济条件决定是否继续参保。
3.中断缴费对基金征缴的增收作用。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中断缴费,养老保险将以“能够保障老年基本生活,缴费长短(待遇高低)可自主选择”的特性吸引更多年轻人参加社保,为社会保险补充新鲜血液。而且,由于目前缴费不允许中断,想续保缴费者必须补清前期所有欠费才能转为正常缴费,多年欠缴的本金加上利息、滞纳金,其费用是大部分人员难以承受的。这样,原政策下打算放弃续保,待达到年龄退保或退休的灵活就业人员,就可以继续缴费了,这两部分人员都将对基金征缴产生增收作用。
4.中断缴费范围仅限制在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中断缴费,之前的欠费可以不用补缴,今后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也不存在欠费的概念。但是,各类企业参保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仍应及时清欠,特别是在推进企业改制的过程中,要求将养老保险欠费列入改制成本优先清偿,保障基金应收尽收。2010年我省新增企业欠费5.6亿元,约占全部中断缴费人员欠费的32%,这部分养老保险费应由企业依法清偿。
四、中断缴费的工作建议
1.明确中断缴费人员待遇计发办法。为鼓励参保人员继续缴费,体现中断缴费与连续缴费的待遇区别,建议采取“去中间,接两头,岗平工资往前推”的办法确定前推年份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中断缴费人员退休时使用的计发养老金基数。近年来,江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每年以15%左右的幅度递增,如缴费年限同为25年的情况下,2006-2010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每前推一年分别减少养老金77、54、59、40、38元,如缴费年限为15年,2006-2010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每前推一年分别减少养老金46、33、35、24、23元。按此计发办法,一是中断缴费人员养老金降低幅度与中断缴费年限成正比,即中断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减少越多,有利于引导参保人员尽量不要中断缴费;二是中断缴费人员养老金降低幅度与实际缴费年限成反比,即缴费年限越长,中断缴费成本越高,有利于引导下岗失业等缴费年限(含视同年限)较长人员不要中断缴费。以缴费年限同为15年甲、乙两人为例,甲参保年限较乙早5年,但退休前5年甲中断了缴费,乙因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比甲多缴养老保险费16339元,如计发待遇时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不前推,两人的基础养老金相同,乙比甲养老金高47元(全部为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其多缴的养老保险费不计利息要348个月,29年才能领回,而退休后人均余命只有15年左右。如采取前推的办法,乙比甲养老金将高110元,多缴的养老保险费要149个月,需12.4年领回。因此,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前推的办法更有利于合理拉开正常缴费和中断缴费人员待遇差,鼓励参保人员按时足额缴费。
2.适当降低缴费基数与缴费比例。高额的缴费负担是低收入人群止步于社保门外,也是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的重要原因。我们且不讨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统计范围和标准是否合理的问题,在最低工资标准现实存在的情况下,强行用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控制缴费基数是不尽合理的。社保法第十二条也做出了“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从我省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来看,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8%,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如为8%,仅此两项相加就占了职工工资的三分之一强(36%),如加上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各项保险费用将占职工工资的40%,对大多数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代工企业,包含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工资成本将占总成本比重的80%以上,这无疑是一项沉重的负担和压力。因此,建议降低缴费基数控制标准或调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统计办法,并统一适当降低社会保险缴费比例。
3.完善调待政策。鼓励参保人员连续缴费也应体现在养老金调待的政策导向上,要进一步降低养老金调待向低水平倾斜幅度,提高按缴费年限调整金额,引导参保人员通过连续缴费增加缴费年限来提高养老金水平。要克服养老金调整幅度高于自然增长,违背养老金自身规律的做法。遵守养老金水平正常增长的规律,建立和完善正常的调待机制。江西2011年人均调待156元/月,个人缴费指数要到2.75,才能达到晚退休一年,增加的养老金超过调待水平(160元/月),而实际上,绝大多数参保人员的缴费指数只有0.6-1之间,晚退休一年实际增加的养老金只有没有80-100元左右。这就是说,在同样的条件下,多交一年费,比早一年退休的参保人员养老金每月还少60-80元,在利益最大化地趋动下,谁不愿意早退休呢?
4.切实加强执法监察力度。抓住社保法实施的有利时机,按照《社会保险法》对各类企业参保的强制性要求,加强社保日常稽查,充分发挥劳动监察和《社保法》赋予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的职能,开展社会保险专项大检查,通过执法检查,依法扩面征缴、依法清理企业欠费。对拒不参保缴费的,要按照《社会保险法》各项规定,处以罚款、采取行政决定划拨缴费、申请法院强制实施等强有力的措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特别要注重私营经济、工业园区企业的参保稽查,避免出现灵活就业人员流动到私营企业、工业园区企业就业,反而不能参保缴费的情况发生。各类企业职工全员参保,按时足额缴费是今后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的主攻方向,也是实现基金增量的重要保障。
5.积极采取措施扶持灵活就业人员续保缴费。一是扩大社保补贴范围,将企业改制后步入“4050”的人员全部纳入社保补助范围,优先充分保障社保补助资金的按时足额到位,改变以往以一定的资金数额测算确定下岗人员享受社保补助的范围条件的倒推做法,使所有就业困难、技能单
一、缺乏创业资金的原改制企业职工,不再因负担过重中断社保缴费。二是积极推广“贷款助保”,帮助困难人员续保缴费。目前存在灵活就业人员无法承担养老保险缴费的情况,特别是灵活就业人员收入不稳定的情况下因疾病、家庭变故或买房、子女入学等原因导致贫困的风险更大。对年龄偏大的灵活就业人员开展“贷款助保”,财政贴息贷款的政策扶持其续保缴费是非常有必要的。
4.企业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基本知识 篇四
《社会保险法》规定,及时参加社会保险,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同时.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申办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未及时参加杜会保险或未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应承担哪些责任?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参保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欲。
三、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比例和基数如何确定?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保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单位按单位缴费基数的20%比例缴费,个人按个人缴费基数的8%比例缴费。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小于单位统计年报工资总额的,以统计年报数为单位缴费基数。单位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在一定时期(一般以年计算)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的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全体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或其60%,缴费比例为20%。
四、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没有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该怎么办?
职工可以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第八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的规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投诉,要求依法进行处理。
五、参保单位没有按职工实际工资收入如实申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职工该怎么办?
《社会保险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缴费基数与职工个人权益密切相关,职工个人应当保留工资收入的原始凭据,定期查询,核对自己的缴费情况,若发现单位少报漏报缴费基数,职工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提出修改意见,通过单位社保经办人员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修改,补缴养老保险费;单位不同意修改或者没有按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修改的,职工个人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投诉,要求依法处理。
5.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篇五
第1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决定》业经2000年9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五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宋法棠
二000年九月二十八日
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1998年7月10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发布2000年9月28日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决定》修正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费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辖区内的下列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一)国有企业;
(二)集体企业;
(三)股份制企业;
(四)股份合作制企业;
(五)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
(六)私营企业;
(七)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
第三条
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应当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条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逐步实行省级社会统筹,并建立省级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制度。调剂金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条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保障水平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公平与效率、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设立的经办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承办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农垦、森工系统(不含伊春林业管理局和已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和管理,按照 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九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
(四)企业拖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滞纳金;
(五)财政补贴;
(六)其他收入。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上一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实行省级社会统筹前,基本养老保险费用负担过重的市、地区,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确需超过20%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行署)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破产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一次性支付相当于其离退休人员10年的基本养老金的费用。
第十二条
职工应当按照本人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以下简称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比例由省人民政府逐年确定,最高不超过8%。
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规定退休年龄为止,职工离退休、退职后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
企业和职工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缴纳税前列支;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职工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四条
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存入银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决算,由社会保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上级财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银行等部门以及工会组织的监督。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人应当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在行使前款所列职权时,应当出示执行公务证件。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调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违法案件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协助。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及个人帐户
第二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于:
(一)支付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离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公民身份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终身不变的个人帐户,并核发《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职工本人月 缴费工资的11%记入职工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包括:
(一)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职工个人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入部分;
(三)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记帐利息。
记帐利率参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确定,并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定期公布。
职工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后,个人帐户余额继续计息。利息的计算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建立职工个人帐户,并记入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由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中计入部分的全部储存额予以保留,合并计入本规定施行后的个人帐户。
第二十五条
个人帐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企业应当如实记录个人帐户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布个人帐户储存额,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在统筹区域内调动工作的,不转移个人帐户;跨统筹区域调动的,个人帐户随同转移。省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调入省内的,应当将其个人帐户随同转移到调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十七条
企业及其职工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职工失业停止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不计算缴纳基本养老险费年限,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重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前后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和个人帐户的储存额累计计算,并补缴间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
第二十八条
职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达到退休年龄;
(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含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下同)满15年。
职工离退休年龄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不满15年的,应当一次性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得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增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前参加工作,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后达到退休年龄的,除按照规定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外,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一个半月的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
第三十条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办法前参加工作,并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每月按照职工退休时市、地区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20%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每月按照职工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计发;过渡性养老金每月按照职工本人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办法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再乘以
1.4%计发。
按照前款规定计算的基本养老金额低于国家原规定职工离退休费计发标准的,应当用调节金补足。
高于国家原规定职工离退休费计发标准的,按照一定幅度予以限制。
第三十一条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办法后参加工作,并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每月按照职工退休时市、地区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20%计发;个人帐户养老金每月按照职工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计发。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企业下岗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下岗前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与下岗后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年限合并计算,达到退休年龄时,按照本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四条
职工失业以后达到退休年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
第三十五条
职工退休前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未按照规定补缴的,其基本养老金的计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享受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已领取完个人帐户储存额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继续支付基本养老金,直至其死亡。
第三十七条
职工或者退休人员尚未领取或者未领取完个人帐户储存额死亡的,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或者余额,一次性支付给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个人帐户中从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部门,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三十八条
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调整增加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照职工离退休、退职时个人帐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帐户储存余额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九条
职工出国或者到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凭有关证明,经本人申请,可以把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部分(含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从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划转计入个人帐户部分,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离退休、退职人员出国或者到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每6个月提供一次生存证明,可以由其指定的代理人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其死亡,也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储存额(含利息)的基本养老金,不再享受调整基本养老金所增加的待遇,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四十条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办法后获得劳动模范等称号的职工,由奖励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由本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标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企业未按照规定缴纳或者代扣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处以欠缴额20%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骗取基本养老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收缴骗取的基本养老金,并处骗取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截留、侵占、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基本养老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地方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职工退休时市、地区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历年年缴费工资与当年的市、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比值的平均值。
本规定所称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之前的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
第四十八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应用解释。
第五十条
6.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篇六
人从出生到死亡, 一生都在消费, 我们活到什么时候没有人能知道, 但是赚钱的时间却有限, 只有短短几十年, 年轻的时候, 我们努力工作, 拼命赚钱, 为家庭, 为事业;可是花钱的路子实在太多, 吃饭穿衣、礼尚往来、买房供车、教育医疗, 虽然压力很大, 但是我们有时间, 我们有力气。可是等到我们年老的时候, 等我们没有力气的时候, 谁来养我们, 我们怎么办?
我们的社会统筹账户空账运行已经有些年头了, 虽然近几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 加强打理社保基金, 可是能领多少钱, 政策规定还是不多。
据悉, 职工基本养老金交费要达到15年, 到退休时才能每月领取退休金, 否则, 只能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个人账户, 不够我们养老, 每天吃盒饭怎么办?这确实是伤脑筋的事情。不过, 我国不少地方以人为本, 从人性化出发, 采取推迟和补足15年缴费等办法, 让职工退休时每月能领到养老金, 深受欢迎。——编者
根据目前的社保政策, 享受退休待遇的条件是:
(1) 到达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2) 本人在参保期间按规定缴纳了养老保险费;
(3) 1995年9月30日前参保的, 连续工龄加缴费年限累计15年以上;1995年10月1日后参保的, 缴费年限累计15年以上。
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通俗地讲:就好比三道锁着的门, 你必须同时具备三把锁匙, 只有打开了第一道门才能接着开下一道门, 等三道门全打开了, 你才能进入第三道门拿到里面的东西。也就是说, 你目前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 本人在退休前一直按规定缴纳了养老保险费, 而且缴费年限累计15年以上, 就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享受每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如果仅是缴费满15年, 你只是具备了第三道门的锁匙, 前两道门都打不开, 你如何进入第三道门。如果你到达了法定退休年龄, 个人缴费满15年, 这时你只有了第一道门和第三道门的锁匙, 第二道门的锁匙没有, 第二道门就打不开, 必须按规定补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方可打开第二道门。
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 逾期未缴纳的, 补缴时除本金外, 按规定加收利息和滞纳金, 滞纳金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计算。
以下情况可以中断缴费:2003年1月以后, 按低标准比例缴费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停产或职工全部未发工资期间, 以及个体工商户、自谋职业者、自由职业者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期间, 参保人员参军入伍、不带薪上学期间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可允许中断缴费, 符合上述条件人员中断缴费期间不计算缴费工龄。除此之外, 无故中断缴费人员, 应按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 并加收利息和滞纳金。
7.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篇七
惠及江门市约10万名退休人员
近期,省人社厅发文,要求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利率将统一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执行。本次调整涉及的人群为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7月后退休的人员,但近年按政策一次性补缴保险费用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不在此列。据悉,我市约有10万名符合政策的退休人员,其基本养老金会有小幅上升。
预计年底调整、补发相关待遇
视同缴费账户,是指从2006年7月起根据《关于贯彻国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的规定,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定的工作年限确认为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并按一定的计算标准建立的权益账户。视同缴费账户的建账对象是指在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06年7月后退休的参保人。但是,2006年6月30日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没有视同缴费账户,近年按政策一次性补缴保险费用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也没有视同缴费账户。
此次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缴费账户利率调整,改变了过去视同缴费帐户记账利率执行银行同期一年定期存款利率的办法。政策实施后,视同缴费账户的利息将有所提高,基本养老金的水平也得到了小幅提升。
目前,全市约有10万名退休人员因记账利率调整而调升基本养老金。市社保局正按文件要求抓紧落实,预计可于今年年底为退休人员调整及补发相关待遇。
退休前获高级职称才能
享受高级职称专项津贴
部分退休人员很关注高级职称专项津贴的发放问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只有退休前已取得正高或副高职称的退休人员,才能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高级职称专项津贴。我市从2006年起执行国家和省统一政策,在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中对高级职称人员进行倾斜。
目前,部分社会培训机构向退休人员宣传只需缴纳培训学习费用,即可获得高级职称,有的还暗示可享受高级职称专项津贴。这种宣传具有欺骗性。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解释,高级职称人员主要由人社部门管理,我市社保信息系统已与市人社局高级职称管理系统对接,实行数据信息实时交换。社保窗口经办工作人员可在窗口经办过程中实时查验,确认申请人享受高级职称待遇的资格。因此,市社保局呼吁市民切勿轻信类似的宣传承诺,以免遭受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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