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工委议事规则

2024-08-30

党工委议事规则(共11篇)

1.党工委议事规则 篇一

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开发区党工委的集体领导,坚持和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科学决策重大事项,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依据市委发〔2016〕13号文件精神,结合区内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工委会议是开发区最高议事决策机构,讨论和决定开发区重大项目、重要人事、重大决策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

第三条

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提高运用民主方法形成共识、开展工作的本领。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决定重大事项,切实增强决策执行力。

第二章

议事规则

第四条

党工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

党工委会议由党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工委书记不能出席时,由党工委书记按规定委托副书记主持召开。

第六条

党工委会议成员为党工委书记、副书记、委员,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党工委会议一般应邀请非委员的副主任列席,其他列席人员由党工委书记确定。

第七条

党工委会议决定问题时应经过充分讨论,按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工委会议坚持议决分开原则,在讨论重大干部人事问题时,原则上采用票决制,在会前充分酝酿、会上充分讨论,集体讨论决定。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赞成与反对的人数接近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八条

党工委会议由党政办主任做好会议记录,并做好同步录音。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九条

党工委会议议事范围:

1.贯彻上级指示。学习传达中共中央、省委、衢州市委、xx市委、各级纪委、组织部门的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2.研究工作思路。研究决定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重大问题,包括总体工作思路、工作目标、中长期规划。

3.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听取党风廉政建设执行情况汇报,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审议违纪、案件查处等重要事项。

4.确定职权配置。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机关职能科室和下属单位管理机构的职能职责、定岗定员等管理事项。

5.讨论重大人事问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研究讨论干部录用、调配、推荐、任免、奖惩、教育、考核、晋升、监管等问题。

6.健全规章制度方面。制定完善职责职权范围内事关本单位全局性、政策性等重要工作和管理制度。

7.决定重大财物使用。审议决定重大建设、征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决策,财政预决算安排、大额资金使用计划、重大资产处置等重大财物支配事项。

8.其他需提请党工委讨论的重大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条

党工委会议议事程序:

1.议题提出和人员确定。党工委会议议题由党工委书记提出,或由党工委委员向书记提出,经书记同意后确定。党工委书记可根据议题内容和工作需要确定列席会议人员。会议中不得提出临时动议。

2.会前通知和材料准备。提交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党政办公室(以下简称党政办)事前一天至三天通知有关人员。有关办、局、中心必须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必要的调查研究,提供有关资料和材料。

3.会上讨论和集体表决。会上党工委会议成员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逐项进行讨论研究,并由党工委会议成员按照议事规则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决定。

4.会后布置和贯彻落实。会议决定事项由分管领导安排有关科室贯彻落实。党工委会议决定的内容和精神,经党工委书记同意,可以形成会议纪要交相关科室、机构和人员执行。

5.资料存档和规范管理。会后由党工委秘书及时整理会议议题表,党政班子决策签名加盖党工委公章后按、日期、次数会同会议记录、会议录音等相关材料一并梳理成册并归档。

第五章

议事纪律

第十一条

党工委会议实行集体领导制度。重大问题由党工委会议集体决定。各委员如有不同意见或在执行中发现新问题,可提议召开党工委会议讨论,但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之前,应执行原决定。

第十二条

党工委会议通过的决议和文件需要公布的,由党工委书记批准后印发。未经批准的,与会同志必须严守机密,不得向外泄露。凡是未经党工委会议集体商量同意跑风漏气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的干部任免、奖惩等问题,由党工委授权有关科室进行办理,未经批准和授权的,与会同志必须严守机密,不得向外泄露。

第十四条

党工委委员在参加各种会议和其他活动时可以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如以党工委名义发表的讲话和文章,事先必须经党工委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

党工委会议讨论或决定的事项在未正式公布前,与会同志必须严格按照党的保密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经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内容,必须按统一规定进行部署或公布,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但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并按集体的决定对外表态。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xx经济开发区党工委负责解释,经开发区党工委会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2.罗伯特议事规则下乡记 篇二

规则在会议中是至高无上的

袁天鹏对议事规则发生兴趣,起因于留学美国时参与学校社团的启示。该校的学生自治组织决策机构是学生议会,其成员在全体学生中直选。

袁天鹏入选后发现,学生议会的议事规则,遵循的就是《罗伯特议事规则》。

最大的冲击是议会主席的“无能”。议会主席作为会议的主持者,只是会议发言机会的分配者,不能表态,如果他对某个议题确实有话要说,那就必须把主席的位置暂时出让,由别人代行主席职务主持会议,然后再发言。其原理是,只有被限制的权力才有可能是公正的。主持人自己不表态,不发言,才能保证公平。

这与袁天鹏在国内时的经历反差甚大。大学时,身为北京邮电大学学生会主席、团中央表彰的“全国优秀学生干部”,袁天鹏已经初尝权力的甜头,北邮的学生会有一点儿经费,钱怎么用也要开会议一议,但最后方案都要等到他这个主席拍板才能确定下来。

规则在议会中是至高无上的。一开始袁天鹏不懂会议规则,几次会议根本没机会发言就过去了。后来明白过来,所有的人,谁想发言都得先举手,主席同意才可发言。发言都有时间限制;发言不按先后次序,而是一个人说完了之后主席会问:“有没有反对意见”同时举手的人中间,反对意见优先。发言的时候必须开头先说“我同意”或“我反对”,然后再说理由,以让大家听着容易;发言时,任何人不得打断。如果跑题,主持人会告诉你“跑题”了;发言人必须面向主持人说话;而不是冲不同意见的人发言,以此避免冲突;发言超时会被打断。

民主决策是“少数服从多数”的看法也得到了颠覆。首先,没有“服从”这样强烈的字眼儿,民主是作为一个共同体同进同退的游戏,不是谁让谁服从的简单决定;其次,就算是“服从”,服从的也是决议,而不是人,这决议还必须是按规则共同作出的。

因地制宜的规则

在独立纪录片制作人寇延丁的牵线下,已是美国议事专家协会首位中国会员的袁天鹏被介绍给南塘村村民。

南塘村农民合作社是个村民维权组织,当地政府发现,让这个组织存在,减少了农民去省里、北京上访的次数。但是,这个组织的负责人却长期苦于会员们不会开会,开会时,常被三大问题困扰:跑题儿、“一言堂”、野蛮争论。

袁天鹏与同事一起,把罗伯特议事规则做了简写版,结合村民们的日常生产与生活,深入浅出地引导会员们学习如何开会。几乎所有常见的情况,比如跑题、超时发言、抢话、人身攻击、打板凳拍桌子等等,都编了小情景剧演给乡亲们看,让大家在笑声中发现老习惯的荒谬,再通过非常具体的议题,引导大家讨论,让大家在讨论中自己形成规则。

在培训中,乡亲们主要纠结于两个问题:一是主持人没有任何权力,这个他们很不适应,一个动议的形成——比如地里的萝卜怎么办,是就这么烂着、分了,还是拉到超市直销、便宜卖给中间商——这些动议的形成,要经过特定的程序产生。但开始的时候乡亲们坚持认为这是主持人的工作,“不然要他干啥”“没个挑头的人带领大家,这会还咋开”等等。

另一个纠结是,弃权票怎么算培训课上袁天鹏问乡亲们:“9个人开会,4票赞成3票反对2票弃权,这个动议过不过”乡亲们答:“过!”袁天鹏故意说:“可是只有4票赞成,没过半数啊!”乡亲们答:“那2票弃权的就不能算数,所以是7个人里4票赞成,过半数了!”

好,这时有人跑出来问:“如果是1人赞成8人弃权,那过不过”要知道这是农村开会时最常见的情况之一——1个人说,另外的人不吱声。这时,乡亲们的意见就变了:“8个人都不吱声,说明他们心里是反对你的,碍于面子,不想当面说出来,所以这个动议不能过!”

这种爱面子、老好人的乡愿文化又岂止是在中国的乡村不过令人欣慰的是,经过袁天鹏唇焦舌敝掰开揉碎地讲了又讲,乡亲们最终还是理解并同意了“弃权就是弃权,反对就要说出来”的观念。

在南塘,面对乡亲们,袁天鹏把罗伯特议事规则简化到了13条。而在阿拉善联盟,面对企业家们,袁天鹏将之归纳成了40条。面对不同的人群,他确实做到了因地制宜。

袁天鹏们认为,中国走向民主,应该有一些可以操作的东西,而议事规则提供了一个可能的策略和程序。

3.党委会议议事规则 篇三

一、总则

1、在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两个文明建设工作中,为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更好地履行党委职责,充分发挥党委班子整体功能作用,保证党委会议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则。

2、党委议事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在党委内部和全处上下造成一个既有民主又有集中,既有自由又有纪律,既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又有统一意志、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二、议事范围

1、围绕党的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学习领会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据分局党组和所在地方党组织的有关工作部署,联系本处实际,制定相应的贯彻执行措施。

2、研究通过党委选举筹备方案,工作报告(草案)及会议其它材料,对选举产生的新党委委员进行分工。

3、讨论通过党委党建工作规划、支部建设目标管理实施意见和考核评比办法。

4、讨论通过基层支部设置、党员发展、培养计划。

5、讨论研究处下属机构设置,股级以上干部的任免、奖惩、调动、晋升、培养以及向上级推荐人才。

6、讨论通过招工、人员调配(包括大中专毕业生分配、部队转业和退伍人员安置等)以及一年以上脱产培训、学习人员选送等。

7、听取有关职能部门对技术人员考核情况汇报,讨论通过或拟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聘用与管理办法。

8、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关于纪检、监察工作的汇报,讨论通过加强党纪、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意见以及对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决定。

三、议事形式

1、党委议事的基本形式是:党委会、党委扩大会、党委班子民主生活会、党委中心学习组会议等形式。

2、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党委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党委中心学习组采取个人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方法,一般每月集中学习一次,特殊情况可以增加集中学习次数。

四、议事程序与要求

1、各种议题要在广泛调查研究,征求各有关方面、有关人员意见的前提下选定。议题要明确,中心内容要突出,在提出问题的同时,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2、提交党委讨论研究的问题,一般由办公室负责整理,经党委主要负责人认可后,方可提交会议研究。

3、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或由党委书记临时委托副书记召集或主持。党委成员因故缺席须事先向党委书记请假。必要时,党委会可扩大到有关科室主要负责同志。

4、凡提交党委会议讨论的干部,组织人事科应事先认真考察,并向党委会议提供考察材料,不搞临时动议。

五、决议的执行和监督

1、党委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处党委成员按分工组织实施。办公室负责对党委决定事项进行督促检查,通报执行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2、党委会议形成的决定,各委员要严格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在职责范围内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如遇临时紧急突发性重大事件,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可个别征求意见,由党委主要领导商量后作出决定,事后及时与党委成员通报。

3、党委会议应有完整、准确的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可酌情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党委书记签发。

六、文件审批制度

4.公司党委议事规则 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党委集体领导制度,保证党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序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委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

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和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第三条党委成员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定期向党委报告工作。对于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设。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四条党委依照职责范围,对以下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一)研究制定企业党建工作、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二)研究公司改革发展稳定和经济建设中带有全局性、政策性的重大问题,制定针对性的目标及措施;

(三)研究制定贯彻上级机关的决议、决定、领导重要讲话和本企业党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的实施意见。

(四)讨论决定以党委名议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以及向下属部门发布指示、通知、通报等重要文件。

(五)讨论决定本企业纪委、工会、团委及其它有关部门向党委请示裁定的重要问题。

(六)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讨论决定干部的培养、选拔、推荐、任免、调配、考察、奖惩以及后备干部的选定等一系列重大问题。

(七)对企业重大改革作出决定。

(八)讨论决定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和公司党代表大会。

(九)讨论决定重大突发事件应采取的紧急措施。

(十)需要党委决定的其它重要问题。

第三章议事程序

第五条党委议事的主要形式是党委会议。党委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有关问题。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党委会议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

会议议题确定之后,一般不再变动,如无特殊情况,不得临时动议。

第七条党委会议的议题和召开时间,应在会议召开两天前通知到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第八条召开党委会必须半数以上的党委委员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应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表达。

必要时,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党委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对讨论的问题介绍情况,发表意见和建议,但无表决权。

第九条党委会议决定重要问题时,要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方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第十条党委会议在决定重大问题时,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时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一条党委会议作出决定之后,按照分工负责制的原则,由书记或会议主持人明确给有关委员负责落实,党委工作部主任负责催办,书记要抓好检查工作。如因故不能落实时,分工委员要向党委阐明原因。

第十二条党委会议由党委工作部主任负责记录,并根据需要编写会议纪要。

第十三第经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委名议上报或下发的文件和会议纪要,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第十四条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可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党委报告。

第十五条党委决定的事,党委书记本人或指定副书记及时向缺席的委员通报。缺席的委员对党委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直接向书记反映,但必须坚决执行党委集体作出的决定、决议。

第十六条执行人或执行单位在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不能执行党委决定、决议时,应及时向书记汇报。书记认为情况特殊,可提议党委复议。复议一般只有一次,复议结果必须执行。

第四章议事纪律

第十七条党委委员个人或少数人无权改变党委的集体决定。

第十八条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重大问题时,每个委员要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如果个人意见和集体决定不一致时,必须坚决服从集体决定,不得有任何反对表示。个人意见允许保留,也允许向上级组织汇报。

第十九条党委会讨论问题涉及到党委成员或其亲属需要回避的,该成员应主动回避或由党委在会前通知当事人回避。

第二十条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的解释和修订权归党委。

第二十二条各基层党支部可参照本规则制定相应的制度。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5.议事决策规则 篇五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体现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更好地发挥党组的职能作用,强化内部管理,根据党章的规定和按有关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法院党组的职能是在县委的领导下,确保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法院工作中得到贯彻落实,指导全院干警,积极、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对法院内重大的审判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重要改革措施、人事管理等进行研究和决策。

第三条院党组应当对审判管理、人事管理、事务管理中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和法院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作出科学决策,认真抓好决策实施,实现党委对法院工作的要求。

第四条党组成员应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物质装备建设中出现的普遍问题、疑难问题、热点问题,及时向党组提出解决问题的决策建议或者决策预案。

第五条院党组决策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在充分酝酿和讨论的基础上,统一思想认识,适时作出决策。

第六条院党组作出决策后,应当负责决策的实施,并通过健全合理的监督检查机制,使决策的意图付诸实践,做到言必行,行必果。第七条按照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党组成员对分管工作中的一般问题应当自行解决,敢于负责,大胆决定。第八条党组成员遇到不属于自己分管工作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必须果断处置时,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事后应向分管分管该工作范围的党组成员通报。

第九条凡属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和法院工作的重大事项,应当召开党组会议集体决策,个人无权决策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第十条党组会议议事范围包括下列事项: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和上级党委制定的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法院的有关指示精神、工作部署,并根据本院的实际情况狠抓落实;

(二)讨论通过本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报告;

(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干警的任免和确定拟请组织部门、人大审议任免事项;

(四)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决定院内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调动事项;

(五)根据党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讨论决定对干警的表彰、奖励和惩处;

(六)讨论通过涉及本院全局的教育管理制度;

(七)研究、布置和检查本院党、政、工的思想教育和其他工作;

(八)其他需经党组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党组会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需要及时讨论决定的,党组书记可随时召开党组会讨论决定。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书记外出时,由受委托的党组成员主持党组会议。

党组会议须由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参加方可举行,党组会议形成的决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参会党组成员通过方有效。

党组会议事期间,各到会人员可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但形成决定、决议后,须无条件执行。列席人员在党组会可以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二条党组会议作出决策,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但对重大事项分歧意见较大,除紧急情况必须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会后进一步调查论证,认真研究后,再提交党组作出决策。

第十三条对党组会议作出的决策,党组成员必须坚决执行。党组成员对决策如有不同意见,或者在执行中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可以要求在党组会议上复议,由党组决定是否复议。在党组会议没有重新作出决策之前,必须继续坚决执行党组会议原作出的决策。

第十四条 党组成员和列席党组会议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得外泄会议内容。

第十五条 办公室负责人负责党组会议的记录,对会议要求全院执行的事项,整理成《党组会议纪要》,印发党组成员及有关庭级单位。第十六条 政治处是党组决策的督办机构,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完成决策的执行任务。

院长办公会议决策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科学管理,及时协调、组织好日常工作,充分发挥院长办公会议的职能作用,提高决策水平,实现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院长办公会议对本院重大行政工作事项作出决策,保障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顺利运转。

第三条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或受托的副院长主持召开。院长办公会议的参加人员为院长、副院长、办公室主任、政治处主任、监察室主任。根据会议讨论研究的内容,可通知本院有关部门人员列席会议。第四条院长办公会议主要审议以下工作事项:

(一)讨论决定本院年度工作计划、总结;

(二)讨论决定本院提交人大审议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财务预算、决算的有关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物质装备购置、基建项目等开支的重大事项;

(五)讨论决定法院重大财政开支、干警福利和法院工作人员奖惩费用支出等重大事项;

(六)其他应当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办公室主任担任院长办公会议兼职秘书,负责办理下列事务:

(一)对提交会议决定的事项进行登记;

(二)向参加会议的人员发送会议通知;

(三)负责会议记录和拟写会议纪要;

(四)院长要求办理的其他有关会议的事务。

第六条各庭级单位向院长办公会议提交讨论的事项,应当事先向分管院领导汇报,由分管院领导审查是否提交会议讨论。第七条院长办公会议每月召开一次,如因工作需要,由院长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八条院长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应当充分发扬民主精神,集思广益,最后由会议主持人归纳意见,形成决策。对重大问题分歧较大不能统一意见的,可暂缓作出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或者交换意见后再行决策。

第九条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汇报办理情况。

第十条院长办公会议审议或决策的事项,除经会议决定可以在指定范围内传达或者因工作需要向有关人员布置外,对应当保密的内容不得向外泄漏。

第十一条对院长办公会议决策事项的督办,由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情况向院长或者院长办公会议报告。

院务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保证院党组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的决策得以贯彻执行,应适时召开院务会议。

第二条院务会议讨论研究下列事项:

(一)通报党组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的决策事项;

(二)安排布置全院性工作;

(三)听取各庭级单位工作汇报;

(四)检查对党组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决策执行情况;

(五)征求对法院工作的意见;

(六)院长认为应当提交院务会讨论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院长、副院长和各庭级单位负责人为院务会议参加人员。会议由院长主持,院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一名副院长主持。第四条院务会议秘书由办公室主任兼任,负责办理有关院务会议具体事项。

第五条院务会议秘书担任院务会议记录,应当准确、清楚,并妥善保存会议记录材料。会议主持人指示拟写《院务会议纪要》时,会议秘书应当及时拟写。

6.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篇六

(二)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

(三)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

(四)有表决权的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业主或者亲人参加,但受托人代理份额不能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的10%。

2、业主是单位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但应出具法人或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五)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所代表的业主中的一人参加,具体委托事项、期限、权限等应当在委托书中载明。

(六)已送达的业主书面意见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其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七)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6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设委员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 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四) 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 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协调沟通能力;

(六) 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的产生:

(一)推荐初步候选人。业主大会筹备组在物业管理区域发布公告,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推荐或业主推荐、自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初步候选人。

(二)确定业委会委员侯选人。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核查参选人的资格,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在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张榜公示业主委员会委员侯选人名单及基本情况。

(三)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等额选举。

实行等额选举的,候选人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赞同的当选。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委会根据需要可聘请一个专职秘书。

(十)业委会的审批权限:一千元以内由主任审批、一万元以内由业委会审批、五万元以内由全体业委会成员一致通过,五万元以上由全体业主双半原则通过。

(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业主委员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例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1、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2、业主委员会主任提议;

3、小区出现特殊情况需研究处理的。

(三)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由副主任负责召集。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五)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将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六)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包括书面意见),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以楼梯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梯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小组作出的决定不得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规定,并按印章管理规定使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印章使用签字审批人和印章管理人不能为同一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签字审批人为业主委员会主任。

经业主大会会议或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方可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

违反印章管理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印章管理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保管档案资料。工作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六)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

(七)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学习,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业主和社会捐资、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等。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在6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换届

(一)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个月前,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联名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换届选举并组建换届筹备组。

(二)换届筹备组由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代表、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11人组成,组成名单要及时向业主公告。

(三)筹备组应当根据相关法规做好各项筹备工作,并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公告并征询业主意见。

(四)换届筹备组应当在任期届满前2个月,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原业主委员会继续履行其职责。

(五)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10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已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经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按规定报物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7.议事规则 篇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经xxxx年x月x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保证董事会工作效率,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切实行使董事会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设立董事会。依法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经营决策权。

第三条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专业委员会。如:战略决策管理委员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绩效考评委员会、提名与人力资源规划委员会等。

第四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和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

第五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决定公司的投资、资产抵押等事项;

(7)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9)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10)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资产重组的方案;

(11)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2)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13)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董事长职权

第六条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董事长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2)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3)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4)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5)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6)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程序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八条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 次,由董事长召集,在会议召开前十日,由专人将会议通知送达董事、监事、总经理,必要时通知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⑴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⑵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⑶监事会提议时;

⑷总经理提议时;

董事会临时会议通知方式为:书面方式、传真方式、电话方式、电邮方式等。通知时限为会议前5 日内,由专人或通讯方式将通知送达董事、监事、总经理。

第十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会议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的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采取书面、电话、传真或借助所有董事能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形式召开,董事对会议讨论意见应书面反馈。

8.检委会议事规则 篇八

一、检委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委会委员组成,检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法律政策研究室。

二、检委会讨论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三、检委会议事范围包括:

(一)讨论、决定在检查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二)总结检查工作经验,研究检查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讨论、通过检查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四)讨论通过有关检查工作的条路、规定、规则、办法;

(五)讨论决定本院直接受理案件的立案、逮捕、审查起诉等事项以及公安机关提请夫妻的案件;

(六)讨论、通过向上级检察院提出的重要建议;

(七)讨论、决定案件承办人员是否回避;

(八)讨论、决定其他需要提请检委会讨论的事项。

四、检委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检察长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副检察长主持。

五、检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

六、检委会会议的议题由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起。有关部门需要提起的议题应当符合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范围,需填写《检委会审议议题申请表》,并拟写出议题草案和审查报告向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汇报,由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决定提起。

七、政策研究室具体承办下列事项:

(一)对提交检委会讨论的案件和事项材料进行程序性审查并对是否符合要求提出意见,必要时可以进行阅卷审查;

(二)对提交的讨论的案件和事项提出法律咨询意见;对本院内部或者公安、法院之间有较大分歧意见的重大疑难案件进行必要的阅卷审查;

(三)对提交讨论的有关检查工作规定、规则、意见、办法就提出审核论证意见;

(四)承担会议通知、记录和归路工作、有必要时负责编写会议纪要;

(五)对检委会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六)根据检委会决定,起草并印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适用法律的报告;

(七)选编检委会讨论决定的由指导意义的重大疑难案件;

(八)检察长或检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检委会会议议程确定后,法律政策研究是应当将会议议题、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在会前1至3日内通知检委会委员、会议列席人员和有关承办部门,并将会议材料分送检委会委员。

九、检委会委员在接到会议通知有关材料后,应当认真做好准备,准时出席会议。不能出席的,应当报经会议主持人批准。所持材料会后应该交回法律政策研究室统一保存或销毁。

十、检委会讨论的事项和案件,应当全面听取承办部门的汇报和法律政策研究室对议题的审核情况及意见。

十一、出席会议的检委会委员,对讨论事项和案件应充分发表意见,意见要明确、具体、有条有理。列席会议的人员可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发表意见,供检委会参考。

十二、检委会召开会议时,专职检委会委员应当认真做好记录。检委会会议作出的决定,要有会议记录,并由参加会议的委员审阅后,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归档备查。

十三、检委会讨论和决定的内容,除认为有必要公开的以外,均须保密,不得泄露。

十四、检委会会议讨论记录、决议、决定和有关文件,应严格保管。如需要借阅、摘抄、复制。须经检察长批准。

9.“三重一大”事项议事规则 篇九

范围

本标准对集体决策“三重一大”问题的内容、形式、程序、方法以及违反规定如何进行责任追究等方面作了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三重一大”事项的研究和决策。公司所属各部门“三重一大”事项可参照本规则执行。术语和定义

“三重一大”制度: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不准个人或少数人专断。3 管理内容与方法 3.1“三重一大”范围 3.1.1

“重大决策”范围

3.1.1.1

企业经营方针、长远发展规划。3.1.1.2 重大投资方案、筹资方案。

3.1.1.3在经营管理上可能影响我公司发展前途或可能对企业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3.1.1.4奖金分配制度。

3.1.1.5对职工切身利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3.1.2“重要干部任免”范围

3.1.2.1公司中层管理干部的选拔、任免。3.1.2.2公司中层管理干部的岗位变动。3.1.2.3公司员工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3.1.3

“重要项目安排”范围 3.1.3.1 投资项目分析论证。3.1.3.2

资金运作方案。3.1.3.3

财务收支计划。

3.1.3.4 重要的建筑、安装工程项目、物资材料采购及固定资产增置。3.1.4“大额度资金的使用”范围

3.1.4.1一次性投入在30万元以上的资金运作。3.1.4.2对外投资、借款、担保及公司内部担保。3.2 议事规则 3.2.1凡属“三重一大”问题的,都应经公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不准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3.2.2对合同标的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和物资材料采购,一般情况下进入招标投标程序,进行招投标,然后由招标领导小组进行决策。合同管理按合同管理程序进行。较特殊的,不能进行招投标的项目,由公司党政领导班子集体或由公司党政领导班子集体委托的有关专家小组进行安排决策。

3.2.3凡属“三重一大”问题的,须由有关职能部门、分管领导或一把手提出项目;有关职能部门组织调研,进行可行性论证;分管领导听取职能部门调研和可行性论证情况汇报,进行初步审核;经公司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3.2.4在决策中,应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通过公司工会让职工充分发表意见,公司在充分考虑职工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决策。凡对企业发展前途可能产生重大影响或对职工切身利益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决策,必需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3.2.5“三重一大”问题在提交公司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前,主要领导必须事先通气,交换意见。如意见有分歧,不能形成共识时,应暂缓提交会议讨论。3.2.6

在讨论决策重大问题时,应采取协商方式取得共识决定问题。

3.2.7 对集体作出的决定或者决议,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意见被否定,允许保留意见,但必须无条件服从集体的决定,并积极执行。对不应传达公布的讨论内容,与会人员要严守秘密。

3.2.8

决策后应按分工指定至少一名班子成员负责组织实施,抓好落实,决策实施中遇到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决策的,应按原程序、原范围进行复议。4 责任追究

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未能履行或有效履行本规则之规定,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浙江公司投资有限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 未经集体讨论,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三重一大”问题的;  集体讨论作出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上级要求的错误决定的;  未经领导班子复议,个人或少数人擅自改变原决定的;

 集体决策出现失误以及党委发现决策失误不能有效制止,造成经济损失或政治影响的。附则

5.1 公司“三重一大”集体决策涉及需上级审批的内容,应按规定上报审批。5.2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加说明:本管理办法由公司提出

10.党政议事决策规则文档 篇十

为进一步完善逸夫职校党政领导班子关于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程序,推进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共有关文件和《静安区教育局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原则

1.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

2.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把贯彻市委的精神和按照区委提出来的“高起点、外向型、国际化”发展思想,坚持双高战略,打造国际静安的目标要求与建设“精品教育”,构建和谐校园的具体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保持党与群众的密切联系。

4.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5.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二、议事决策范围

党政领导班子对学校发展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和决定。

议事决策的主要事项有:

1.传达和学习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指示,提出贯彻执行的意见和方案;研究制定涉及全校的重大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措施;

2.讨论研究学校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和相关规章制度等;

3.研究分析学校党的建设、工青妇等群众团体、统战和老干部工作的情况,提出工作要求和任务,处理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研究和决定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进课程改革和教师干部培训工作的重要事项;

5.研究和决定加强干部、师资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事项;研究制订教育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讨论制定关于加强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措施;

6.研究制定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分配制度改革等方案和措施;

7.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向上级推荐、提名干部;研究决定中层干部的任免、考核和奖惩等;

8.研究和决定学校教育资源的配置;审定经费预算安排、校园基建项目和大额经费的开支情况;

9.研究和决定学校的招生计划及具体实施方案;

10.研究和决定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1.研究和决定学校对外合作交流的重大事宜;

12.研究和决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工作任务和具体实施意见;

13.研究和决定规范教育收费、加强行风建设的工作任务和具体实施意见;

14.各级各类先进评选表彰和奖惩事项;

15.其它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议事决策会议制度

(一)学校议事决策机构为:党政联席会议。

(二)会议的召开

1.学校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为校级干部、校党委委员、大中层,到会人员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举行会议;讨论干部工作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才能有效。

2.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校长、书记商量确定,其他与会成员也可提出议题,但须经校长、书记同意;办公室主任一般应在会议召开二天前,将会议议题告知与会人员,并负责会议记录。

3.根据议题的不同,党政联席会议由校长或书记分别主持。

4.党政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周举行一次,如果校长或书记认为必要可临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

5.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相关部门负责人等可以列席会议。

(三)议题的审议

1.凡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主管负责人事先应充分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或建议。

2.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各抒己见,集思广思。在决定事项时,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有重大分歧,一般由会议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暂缓决定的意见,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会议再作决定。

3.校党委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等重大问题,可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和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表决。(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4.会议参加者要严格组织纪律、不得对外谈论和泄露会议讨论情况和尚未作出决定的问题。对作出决定的议题,在没有正式公布、实施之前也不得对外泄露。会议讨论的议题凡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有关与会人员应回避。

5.每次校党政联席会议要有记录,存档备查。会议记录应送因故缺席的校党政领导阅。

四、议事决策执行执行与督查

1.凡经校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研究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任何人无权擅自更改。

2.凡会议作出的有关决定,由分管领导组织实施,并及时向校党政联席会议通报实施情况。决定事项如因特殊原因暂缓执行或需要进行重大调整、变更的,分管领导应向党政联席会议作出说明,并须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

3.校党政领导班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将本规则执行情况的检查纳入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同时接受纪检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4.学校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提供上级指示,重要工作动态和各分部情况等信息,以便于学校领导干部了解全局,在集体领导和决策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11.党委议事规则 篇十一

一、会议主要内容

(一)传达学xxx市委、市交通党委重要方针、政策、决定、决议和工作部署,制定贯彻意见,研究具体措施。

(二)分析我司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反腐败斗争形势,讨论决定和部署总体工作或专项工作,提出目标任务。

(三)讨论和决定党委半年(全年)工作总结和下半年(明年)工作安排意见。

(四)各委员通报开展工作情况以及某些重要任务的执行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措施。

(五)组织建设、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

(六)重要信访研究或决定。

(七)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保持企业稳定的方法和措施。

(八)企业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构建。

(九)制定或修改总公司党委的有关制度、办法、实施细则。

(十)上级党政交办的`其他工作研究讨论。

(十一)其他应由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二、会议时间及参会人员

(一)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时间半天,视议题内容确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总公司党委书记临时召集。

(二)党委会议由总公司党委书记主持,书记因公外出,会议由组织委员主持。

(三)参会人员为党委委员,党委工作部有关人员。

三、会议工作要求

(一)除因临时召集的会议外,每次会议的日期、议题,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

(二)党委会议由党委工作部机要秘书记录、整理归档。重要会议可根据会议要求或党委书记的要求,编写会议记要。会议记要由党委书记签发,印发各委员、有关领导和有关单位(部门)。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各委员、有关单位(部门)应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并及时督促检查落实。

四、会议议事要求

(一)讨论研究重要事项,需要三分之二的委员到会方能进行,委会议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决定重要事项应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纪录在案。

(二)如若一些重要问题存在较大分歧意见,党委书记可根据会议情况做出暂缓表决的决定,经进一步调查研究,统一思想后,提交下一次会议表决。

五、会议纪律要求

(一)会议严格执行有关回避制度。

(二)会议做出的决定,个人或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在末改变决定之前,不能违反或不执行会议决定。

(三)有关会议内容,要保守秘密,在决定或批复以前,不得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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