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市人大(共8篇)
1.市政府市人大 篇一
尊敬的大会主席团各位主席、各位代表,同志们:
今天,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市政府班子,选举我为市人民政府市长,这是对我们的极大信任。我代表新一届政府班子全体成员向各位代表表示衷心的感谢!也借此机会,向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因年龄原因在本次会议上离职的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各位领导同志致以崇高的敬意!
新一届政府任期,是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阶段,是实现富民强市新跨越的关键时期。新一届市政府班子全体成员一定要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努力工作,奋发有为,不断开创临沂经济社会发展新局面,不辜负党组织的重托和千万**人民的期望。
一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xx大”精神,努力做好结合文章。自觉用xx大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全面领会和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一体两翼”区域发展战略,加快鲁南经济带规划建设的决策部署,从临沂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工作思路和措施,抓住机遇,克服困难,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极推进经济大市、商贸强市、文化名市、宜居城市建设,努力实现**在全国革命老区、淮海经济区、鲁南经济带的率先发展。
二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始终抓好发展这一第一要务,正确处理“好”与“快”的关系,坚持稳中求进,好字优先,好中求快,能快则快,不断更新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着力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发展方式,着力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着力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着力促进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努力实现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要坚持执政为民,多为人民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落实富民、惠民的各项政策。尤其要高度关注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加快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建设,加大困难群体救助力度,认真落实帮扶困难群体的就业政策,积极做好困难群体的医疗保障工作,不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推进和谐**建设,使全市人民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
四要加强团结协作,营造干事创业良好氛围。积极贯彻落实市委的决策部署,认真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并及时报告工作,自觉接受市人大的法律监督,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在市政府班子内部,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互相支持,互相信任,发挥整体优势。加强与各方面的协调和沟通,形成推进工作的强大合力。
五要做到廉政勤政,进一步树立政府良好形象。发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脚踏实地,勤勉敬业,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在抓工作落实上下功夫。坚持严以律己,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价值观和利益观,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管住自己,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激励机制,不断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严肃查处各种不作为或乱作为行为,努力建设廉洁、高效、为民、务实的政府机关。
各位代表,政府换届是我们工作的新起点。面对难得机遇和严峻挑战,我们深知担子重,责任大。一定恪尽职守,勤奋工作,开拓进取,不辱使命,在市委的领导和各方面大力支持下,扎实推进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相信经过全市人民的共同奋斗,建设富强美丽的“大**、新**”的宏伟目标一定能够早日实现!
谢谢大家。
2.市政府市人大 篇二
去年两会期间,王战、陈晶莹等60位代表提出的议案也认为,政府采购法制建设跟不上现实的要求,尤其是政府购买服务等尚未纳入法律适用范围,政府采购工程在适用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法律衔接不顺畅,建议修改政府采购法。
目前,财政部相关人士表示,政府采购法在适用范围、体制机制、监管方式等方面需要修改,建议适当时候启动政府采购法修订工作,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适用范围,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加强政府采购的监督。
采购领域不合规现象频现
曾志权向媒体表示,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虽然对规范和加强政府采购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政府采购工作的不断深入,该法律在实施中的一些制度性障碍逐步暴露出来,尤其突出体现在有关政府采购权责的设定上存在不对等的问题。
这一结果导致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不一致,出现了有问题和追究责任时找不到责任人,从而将责任追究到没有参与具体采购活动的监管部门,出现“下级向上级上交责任”等不正常现象。
曾志权认为,出现此类现象主要有两方面的问题:首先是政府采购法为了最大限度地促使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设计了这一套从质疑、投诉到行政诉讼供应商救济之路。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采购单位“权利清晰化与责任模糊化错位”、供应商提出质疑投诉的“门槛”很低等问题,导致质疑投诉制度实施结果与制度设计目标不符甚至背道而驰。
由于相关的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不承担诉讼风险,作为采购活动主体的采购单位往往对供应商质疑消极对待,回复不负责任。质疑的目的本来是要把采购单位与供应商之间的纠纷消除在采购活动开始环节,但往往达不到目的,反而激发双方的矛盾,将责任转嫁到下一阶段的投诉处理环节。尤其是由于投诉成本低,出现了供应商一落标就投诉的苗头,对投诉不满意就将采购监管部门告上法院或向上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其次是政府采购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一级采购一级监管。上下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之间仅是业务指导关系,并无政府采购业务上的隶属关系。但在现实中,由于投诉人对就地处理投诉不信任,在法律允许其在当地政府和上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中选择复议机关时,往往选择后者,致使大量下级部门的纠纷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转移到上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处理。
在处理过程中,一项政府采购,从实施采购活动到质疑回复到投诉处理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短则数月,长则几年,有的重新组织采购后争议不断,这不但妨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正常开展,还损害政府采购的公信力。
究其原因是该法过分强调程序和突出第三方权利,没有形成科学有效的监管体制和机制,也没有体现“权责一体”的管理学基本原则,导致无人为采购结果负责,出了产品质量等问题无人承担责任,致使采购人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
修订采购法有利于理清脉络
曾志权表示,国家立法部门要适时修订政府采购法,要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明确规定采购人对其政府采购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要修改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制度,质疑供应商未得答复或对答复不满意的,可要求采购人限期核实答复;要完善控告检举制度,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再专门处理供应商投诉,供应商发现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统一按控告检举处理;要细化采购人、供应商法律责任,明确涉及政府采购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机关。
全国人大代表、大连理工大学副校长宁桂玲也表示,探索实现“质量、价格与效率”核心三要素平衡的途径,真正实现物有所值;建立包括采购需求论证、结果评价机制在内的采购全过程监管模式;培养一批适应政府采购管理需要的咨询、管理专业人员队伍。
宁桂玲认为,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受制于立法当时计划经济管理的思维方式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造成权限过于集中,忽视了时效性,牺牲了采购效率。同时,政府采购法存在导向与需求之间矛盾。主要是该法当初以“节资、防腐”为立法主要目的,但对于高校来说,按照政府采购法采购的某些设备仪器常常不好用或不能用。因此,应该对根本不适用于我国高校的政府采购法中的部分予以修改。
为此,宁桂玲建议,实施以教育部直属高校作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试点单位,先行先试,为政府采购法的修改探索道路和积累经验。另外,记者了解到,去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合众人寿董事长戴皓在提案中曾建议财政部尽早完善和细化支持残疾人就业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以更加细化的措施与规定贯彻残疾人保障法等法规政策的要求。
专家呼吁,政府采购法应该考虑制度建设和重构,13年前我国建设政府采购制度,一方面在国内做试点,另一方面参照联合国《公共采购示范法》。那时,假定政府采购市场是不对外开放的,而且假定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不是很多。所以当时重点考虑的是建设一个初级的、以效率为取向的市场制度。
3.政府信息公开需要人大立法 篇三
国会立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是各国通例。目前,世界上有近70个国家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专门法律,都是由国会(或人大)制定的,因为它们是立法机关、民意机关、权力机关。而国务院是行政机关、执法机关,是全国人大的执行机关。《条例》本来是规范政府行为的,自己给自己定规则,一方面,不符合权力制衡的原则;另一方面,难免手下留情,无法择清自利性嫌疑。因此,由全国人大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势在必行。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人民群众享有参政议政、监督政府的广泛权利,人民群众了解政府信息是天经地义的。而政府信息公开则是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监督政府的必要前提。我国现行《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限制太多,“不予公开”的范围太宽,与人民主权的理念和“阳光政府”的目标不符。而法治国家在相关立法中都实行“普遍原则”(即“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对“不予公开”的范围作出严格的限制,此外,一律公开。建议我国人大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时,也确立“普遍原则”。
人大立法有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知情权(亦称知悉权、了解权)是公民和法人享有的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主要有知政权、社会知情权、个人信息知情权、法人知情权等,既包括公法方面的政治权利,也包括私法方面的人格权利,是一项广泛、复杂的基本人权。正是由于知情权的重要性,只有宪法、法律才能规定或者确认它,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无权设置它。“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公民个人相对于政府来说是弱势群体,因此,法治国家在相关立法中大都确立了“救济原则”,为行政相对人设置周到、有效的法律救济措施。而我国的《条例》未能与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有效对接,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又迟迟不能出台,致使不少地方涉及信息公开的案件法院不受理,《条例》中的救济制度形同虚设,公民的知情权大打折扣。鉴于此,在人大立法时,应当周密设计法律救济措施,以便切实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人大立法有利于提高信息公开制度的法律效力。国务院制定的《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的位阶和法律效力低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在执法、司法中如果遇到行政法规与法律不一致时,应当遵循上位法——法律。与政府信息公开密切相关的保密法、档案法都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是《条例》的上位法。因此,行政机关完全可以以遵守保密法或者档案法为由,不主动公开某些政府信息或者拒绝申请人查阅政府档案资料的请求。美国《信息自由法》“法定不予公开的信息”中,连国防和外交文件都必须是根据总统指令需要保密的,换句话说,如果没有总统的特别指令,国防和外交文件也要公开。而根据我国的保密法,不仅国防和外交属于保密范围,就连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国民救济和社会发展”也属于保密范围,并且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有权确定绝密至秘密所有密级,地厅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有权确定机密和秘密等级。我国档案法规定,国家档案的保密期一般为30年。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最大程度地实现政府信息公开,我们必须更新思想观念,摒弃落后的思维模式,彻底修订保密法和档案法。
人大立法有利于增强政府信息公开的强制性和约束力。虽然《条例》也设置了内部监督和处分条款,但因缺乏人大监督、群众监督和问责制度,就使政府信息公开变为无足轻重的软指标。据北京大学发布的《中国行政透明度年度报告(2009)》,他们按照《条例》的要求编制了若干项具体的考核指标,对170个行政机关(含43个国务院下设机构、30个省级政府、97个地市级行政单位)进行了测评,结果显示:省级政府及格率为40%,国务院下设机构及格率仅为4.7%。另据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政府透明度年度报告(2010)》,他们对43个较大的市和59个国务院部门政府网站信息公开情况的测评结果:仅有13个(30.23%)地方政府和8个(13.55%)国务院部门及格。虽然多数行政机关贯彻《条例》不合格,但是,3年来从未听说哪位政府官员因此而受处分或者承担什么责任。由此证明,《条例》对行政机关和政府官员缺乏强制性和约束力。立法的目的在于实施,有法不依等于无法。笔者建议,在人大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时作出以下规定:一是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年度报告必须呈送同级人大,接受人大和公众的监督。二是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对同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询问、质询、问责。三是将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列为对各级行政首长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四是专设法律责任一章,将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法的法律责任具体化。
人大立法有利于增强信息公开制度的可操作性。《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即“三安全一稳定”。然而,“三安全一稳定”的内涵是什么?“不予公开”的标准是什么?什么是“个人隐私”?如何处理公共利益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关系……由于《条例》未对上述问题作出具体界定,因此,其可操作性较差,导致行政机关执行《条例》过程中的随意性、任意性——“我想公开什么就公开什么,我愿意公开到什么程度就公开到什么程度”,老百姓不感兴趣的、报喜不报忧的东西充斥版面,老百姓想了解的“三公消费”、征地补偿、经适房分配等信息,政府却不公开。中国社科院发布的报告披露,有的政府网站对公民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作出了非常苛刻的要求,“如有的政府机关核查申请人身份证号码的真实性,有的要求申请人以特定格式在线上传身份证复印件,有的要求申请人必须打印申请表亲笔签名再扫描后以照片格式作为附件发送申请,有的甚至要求上传证明其申请用途的文件,有的则要求申请人签署不滥用信息的保证”。诸如此类的做法,与政务公开的初衷背道而驰,极大地伤害了群众参政议政的热情和积极性,扭曲了政府形象。法治国家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已有四五十年的历史,积累了丰富的可资借鉴的成功经验;我国实施《条例》已满3年,有的直辖市、大城市实施地方法规更有七八年之久,亦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为我们制定一部高质量的、可操作性强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创造了良好条件,奠定了坚实基础。
(作者系中共唐山市委党校教授)
4.市政府市人大 篇四
【发布文号】渝府发[1997]8号 【发布日期】1997-07-14 【生效日期】1997-07-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
目标管理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渝府发〔1997〕8号一九九七年七月十四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促进政府工作勤政、高效、务实、廉洁,确保政令畅通和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第二条 重庆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的范围是市政府组成部门和有关工作部门。
第三条 第三条 重庆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工作的原则:
(一)保证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目标的制订、实施与调控幅度的确定要与国民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计划和当年市委、市政府的总体工作安排相一致。
(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目标的制订、分解、监控、检查、考评、奖惩,都要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确保目标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三)分级负责,依法行政。各目标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必须对自己所承担的目标负责,在实施目标的过程中,所发生的问题由各目标责任人必须服从上一级目标责任人的裁决意见。各目标责任单位在实施目标的过程中必须依法管理。
第二章 目标管理体系
第四条 第四条 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一)市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为全市目标管理的总责任人。副市长对市长负责,按职责分工组织所联系部门目标的实施。
(二)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按职责分工对市长、副市第负责,并协助分管市长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目标的实施。
(三)各部门主要领导人为本部门责任人,对本部门目标负责,其他领导人按分工对责任人负责,组织目标的实施。
(四)承办部门负责研究、落实目标任务,协办部门协助承办部门完成目标任务。
第五条 第五条 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秘书长、分管秘书长、市人事局长、市计委主作为副组长,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局长、市编办主任为成员。主要职责是负责目标管理的组织实施、目标的负解落实、督促检查、考证奖惩,协调处理目标管理的其他问题。上学工作由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即市政府办公厅目标办)负责。
(二)目标管理组长单位。由市政府指定单位作为目标管理组长单位。其职责是负责组内各目标责任单位目标方案的初步审查、实施中的监控、参与年终考评等工作;并对组内目标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三)目标责任单位。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的各部门和单位为目标责任单位。各目标责任单位应将目标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实施承担的目标任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机构和指定专人负责目标管理的日常工作,及时研究解决目标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目标制订与实施
第六条 第六条 各部门制订目标的依据
(一)市委、市政府当年工作要点和市人大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以及当年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财政收支预算等所确定的全市工作的总目标。
(二)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安排部署的主要工作任务。
(三)各部门自身的职能。
第七条 第七条 目标制订的原则
(一)突出重点。各部门所制定的目标要与全市工作的总目标相衔接,突出工作重点,重大问题、重要工作必须纳入目标管理。
(二)目标要先进合理,可查可考。各部门当年的工作目标要按照第六条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定出具体的定量、定性(数量、质量、时限)工作目标。其建、技改等目标要定出形象进度。
第八条 第八条 目标任务基本分计100分,其中业务目标90分,保证目标10分。业务目标,主要是指市里下达的主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目标,以及体现各部门行政管理职责的指标,经济指标统一按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执行。保证目标,是指确保政令畅通的工作目标(含目标管理2分、政务督办2分、政务信息1分、公文处理1分、会议纪律2分、值班工作2分)。
第九条 第九条 目标的制订
(一)当年2月上旬前,各目标责任单位应按本细则第六条、七条的要求制订出本部门当年工作目标初步方案(样表见附表1)报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抄送组长单位、市坟委、统计局、市财政局。各部门提出的目标初步方案中涉及到有关部门工作的,应与部门协商,确定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并明确各自的责任,不能协调一致的,由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裁决。2月底以前,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会同各组长单位和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计划和各部门上年工作的实绩,提出各目标责任单位的主要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指标数据报市政府分管市长审定。
(二)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按照分管市长审定的方案,制订出市政府各部门当年工作目标任务明细表,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正式下达。
第十条 第十条 目标的分解。各部门在接到市政府下达的目标后,要结合自身工作的实际,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将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处(室),并将分解到处(室)一级的情况报送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目标的监控。各部门要随时掌握目标执行的进度,分析目标皓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研究解决。对市政府下达的重点跟踪目标,要按要求及时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厅要将主要目标执行情况逐季通报;对全市的重点跟踪目标,市政府办公厅将进行跟踪检查,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情况。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为保证目标的严肃性,一般不对目标进行调整。
第四章 检查与考评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对目标实施情况的检查、考评,按照日常检查、半年自查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检查与考证的内容
(一)市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执行情况;
(二)各协办单位配合情况;
(三)目标管理工作情况;
1.责任人新自抓目标管理工作,确定处(室)、人员负责日常目标管理工作情况;
2.目标全面分解,落实的情况;
3.为保证目标运行,建立健全监控、管理制度和执行监控、管理制度情况;
4.按要求向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材料情况;
5.目标管理资料的规范情况。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检查考评
(一)日常检查。各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自查,随时掌握目标执行情况,并按要求按时填报有关资料;市政府办公厅目标办要对各部门的目标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并予以通报。
(二)半年自查。每年7月中旬前,各部门要按第十四条的要求对目标执行情况、目标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报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样表见附表2),抄送组长单位、市统计局;同时市政府办公厅目标办会同各组长单位进行抽查,将半年目标执行情况报告市政府。
(三)年终考评。次年1月底前,各部门按第十四条的要求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附目标考核自查表(样表见附表3)报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同时抄送组长单位、市统计局,并由各级长单位对组内责任单位考评情况提出审核意见。
次年2月上旬前,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召集各组长单位和有关部门对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分别进行考评,并在此基础上,于2月底前形成全市目标管理执行情况报告书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审定。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目标考评的具体计分办法
(一)市政府每年下达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并根据全市总体目标完成情况和当年财政收入增长情况决定奖励分值。
(二)业务目标的计分按以十方法进行计算:
1.完成年芳工作目标105%以下(含105%)的项目,按该项目的基本分值计分;完成全工作目标105%-115%(含115%)的项目,在该基础分值上加计5%;完成工作目标115%以上的项目和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在该基础分值上加计10%;完成该项目工作目标在60%以下(含60%),则该项目不计分。
2.因重大客观因素影响,经过努力而未完成目标的项目,可酌情按其基本分的80-90%计分。
(三)保证目标由市政府办公厅进行考核和计分,扣分累计不超过10分。
1.目标管理工作。凡目标未分解落实到埏(室)的扣0.5分;凡不及时按规定报送材料的扣0.5分;无目标管理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的扣0.5分;无目标管理工作制度的扣0.5分。
2.政务督办工作。对市政府交办的政务督办事项久拖不办的一次扣1分,未按时限要求办理又不说明情况的一次扣0.5分。
3.公文处理工作。公文出现重大差错和凡未按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时间要求或不认真办理公文的,一次扣0.5分。
4.政务信息工作。按各部门完成信息采用目标实绩的比例进行计算得分。凡完不成市政府办公厅下达的信息采有目标,少1条扣0.01分,凡重大信息(重大灾情、疫情、安全事故、治安事故、突发事件)漏报、误报,或上报时间超过24小时的,扣0.1分。
5.会议纪律,参加市政府召开的会议每发生一起迟到早退现象扣0.5分。
6.值班工作。每发生一起无人值班的现象扣1分。
(四)其它加分项目。凡获得国家各部委(不含司、局)或市委、市政府表彰且有荣誉证书的全面性工作奖励加计2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计2、1.
5、1分);单项工作奖励加计1分(等级奖励按一、二、三等奖分别加计1、0.
6、0.3分)。
(五)其它减分项目。工作目标中,某项目标因承、协办单位配合不好而未完成的,该项目标的扣减分由承、协办单位分别按60%、40%的比例计算,进入总分。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市长的计分按全市总目标的完成情况,以各部门的平均得分计算;副市长的计分按其分管部门的平均得分计算;秘书长、市长助理、副秘书长按其联系部门的平均得分计算。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奖惩方式。奖励实行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即发放奖金与通报表扬相结合,惩罚以扣减奖金和通报批评相结合。并将目标管理考评结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干部政绩以及对干部晋升、调级、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奖金的计发。凡目标管理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单位,均可获得目标管理奖,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部门目标管理奖金总额=每分值奖金×部门得分×部门人数。
目标管理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下的部门不发奖金,并由市政府进行通报批评。
对各目标责任单位的违法违纪人员,扣发其全年目标管理奖金,由市财政局依据市政府办公厅的通知从其单位奖金总额中扣除。单位领导班子集体或单位内部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情节和后果严重的,取消该单位全年目标管理奖。
目标管理考核得分在前30名的,并完成了市政府下达的主要指标,领导班子团结、廉洁,班子成员和所属部门没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无重大事故发生的,列为市政府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由市政府进行通报表扬。连续3年获得通报表扬的部门,由市政府授牌表。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奖金来源按各部门工资来源实行多渠道解决。由市财政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奖金由市财政承担;由财政承担部分职工工资的部门,奖金由市财政按工资补差的百分比计发;不由市财政承担职工工资的部门(含中央在渝单位),给予领导班子成员奖金,领导班子成员人数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当年在职局级以上的领导干部为准。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部门人数以市编委、市人事局、财政局核定的编内在职职工人数为准。人员的调进调出均以年底统计数计算。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奖金发放由市财政局按市政府下发的各部门目标管理的实际得分和本《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奖金计算办法统一计发。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对在考核、奖励中弄虚作假的部门,取消该单位目标管理奖,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5.乡人大政府换届总结 篇五
县人大常委会:
在县人大的具体指导下,在乡党委的正确领导下,矶滩乡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于2011年10月正式启动,通过全乡精心组织、广泛动员、上下协助、扎实工作;在全乡选民的支持和干部及工作人员的努力下,依法按程序进行,取得圆满成功,现就我乡本次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选民登记情况:全乡共有 6 个村 5773 人,其中 18 岁以上人口 4890人,参加选民登记人数4737人,其中男2413人,女2320人
(二)、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情况:本次换届选举县人大代表候选人12名,其中:政党、人民团体推荐的8名,选民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4名,女性3名,占25%。选举乡人大代表名额为46名,共划分选区38个,代表候选人84名。
(三)、选举情况:结合实际将全乡划分为3个县级选区和38个乡级选区。2011 年 12 月 16 日,为全县法定选举日,我乡在全县的统一安排下,进行了县乡两级人民代表的投票选举。各投票站张贴横幅和标语,设置主会场、分会场和流动票箱,按规定配备了监票、计票等工作人员,制定了选举办法。统一制作了深红和浅红两种选票,深红色的为县人大代表选票,浅红色的为乡人大代表选票。流动票箱由3名工作人员负责收集。乡级选区当场计票、公布选举结果,县人
大代表由各分会场汇总到主会场清点统计,然后由工作人员统一计票和公示。选举产生县人大代表9名,其中妇女代表2名,占代表总数的22%;非党代表4名,占代表总数的44%;连任代表4名,占代表总数的44%。选举产生乡人大代表46名,其中妇女代表6名,占代表总数的11%;非党代表19名,占代表总数的41%;连任代表20名,占代表总数的46%。
元月8日,我乡顺利召开了第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进行了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乡人民政府的换届工作,县委常委、人武部政委舒德良,县人大桂宗敏副主任等领导莅临会议进行指导,并作了重要讲话。大会依法产生了由9名同志组成的主席团,并依法选举产生了乡人大主席1名,副主席1名;选举产生了新一届政府班子,产生乡长1名、副乡长3名,其中女性1名。圆满实现了组织的意图,完成了全乡人民群众赋予的责任。
二、主要成绩
全乡参加选举投票的选民4588人,参选率为97%。在选出的 9 名县人民代表中,男性代表7人,女性代表2人,大学及以上文化程度6人,高中文化程度 1 人,三十岁以上1人,五十岁以上1人,平均年龄43周岁。选出的 46名乡人大代表中,妇女6人,党员 27 人,群众 19 人,农民 37 人,专业技术3人,公务员6人,年龄结构趋于年轻,文化程度比上一届有明显提高提高。选举产生的新一届人大、政府班子平均年龄为37岁,其中党员5人,女性2人,文化水平都在大学以上。
三、基本做法和经验
在本次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中,我乡突出重点,把握关键,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与严格依法办事有机地统一起来,最大限度地激发和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的积极性,保障了换届选举工作的成功。主要做法是: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为加强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成立了以乡党委书记为组长的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乡选举委员会,并向各村派驻工作指导组,认真落实了组织机构、人员和职责。选举委员会按照县选举委员会部署要求,结合本乡实际,认真制定选举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和方法步骤,分阶段召开选举工作会议,以会代训培训选举工作骨干,各村、选区也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召开相关会议传达贯彻选举方案,分解任务,安排工作。在健全选举机构的同时,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使得全乡的换届选举工作进展顺利。
(二)、积极宣传,营造氛围。我乡始终坚持把宣传发动作为搞好换届选举的重要环节来抓,通过电子屏幕、张贴标语、发放一封信等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活动,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积极引导群众积极参与人大选举、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召开专题会议,学习中纪委、中组部关于“5个严禁,17个不准,5个一律”等精神,学习《选举法》、《代表法》等有关县乡人大换届的政策规定和纪律要求,明确换届纪律,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选举环境。代表候选人产生以后,积极宣传候选人情况,充分保证公民选举的权利。
(三)、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严格落实人大换届选举的法定程序、法定时间、法定人数,认真做好选民登记工作,保证不重,不漏,不错。依法开展工作,确保法定程序一个不省,法定时间一个不误,法定人数一个不少。
(四)、严格审查,确保质量。我乡从推荐初步代表候选人开始就尊重民意,反复征求各选区的意见,注重代表结构的合理性,科学分配各选区的代表名额。选举委员会和各选区领导小组,组织广大选民进行酝酿讨论。同时严格按照差额比例的规定确定代表正式候选人的审查工作,要求各选区召开有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党员、村两委和选举领导小组成员参加的会议,进行民主酝酿协商,根据较多数群众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报乡选举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批复。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由于我乡居住分散,交通不便,所以,在工作中也往往出现一些不平衡和差距,主要表现为:一是召开群众会比较困难,参会率一般只在 90%左右;二是部分群众对换届选举认识不够,不引起足够的重视;三是由于第一次实施县乡同步换届,部分业务人员业务较为生疏。通过此次工作,我们要继续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努力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认真总结经验,找出差距努力克服存在的困难,深入学习有关业务知识,为今后我乡的人大工作开创新局面而努力。
矶滩乡人大主席团
6.市政府市人大 篇六
【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8]14号 【发布日期】2008-03-05 【生效日期】2008-03-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北京市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8]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根据《信访条例》及《北京市信访条例》,为深入贯彻《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京发〔2007〕9号),进一步加强本市信访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简称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的职责
负责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对全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领导体制、工作机制、机构设置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进行研究、协调并做出决定;研究、制订相关工作规范,提出工作要求。
二、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的组成
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市政府主管领导同志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市信访办主任担任;委员由市司法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建委、市农委、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和市公安局、市信访办主管负责同志担任。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信访办,办公室主任由市信访办主管副主任兼任。
如需调整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委员会办公室报主任委员同意后,以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或其办公室名义印发调整人员名单。
三、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的经费保障
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市信访办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二
7.市政府市人大 篇七
附:《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及本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精神,促进首都地区社会办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特制定本政策。
一、进一步开放首都医疗服务市场。
允许社会资本在本市举办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逐步提高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比重。本市需要新建医疗机构时,优先安排社会资本进入;当出现多个社会主体同时申请时,可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举办主体。
二、对于符合政府支持方向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鼓励政策。
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在郊区新城、重点镇和新的大型人口聚居区举办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康复、护理、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院;鼓励社会资本举办拥有高新技术和专科优势的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捐资举办医疗机构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
三、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本市公立医院改制重组。
优先选择并支持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社会资本通过合作、兼并、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本市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公立医院改制重组要按照事业单位改革有关规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在改制重组过程中,对于聘用合同未到期、不符合解除条件、由单位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正式在编人员,可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2]50号)相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政府相关部门要在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的同时,为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疗机构改制重组提供指导与服务。
四、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合理用地需求。
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合理安排用地需求。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按划拨方式用地,也可以按协议出让或租赁的方式取得用地;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有偿方式用地,经国土等有关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公立医院改制或上市涉及用地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社会办医疗机构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五、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给予建设资金等支持。
社会资本举办康复、护理、中医和民族医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在医疗资源薄弱地区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按规定申请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抵押贷款等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
六、社会办医疗机构与政府办医疗机构实行一视同仁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社会办医疗机构均可申请本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资质。有关部门对于各类医疗机构实行统一的审批标准。
七、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采购。
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担的公共卫生和支农、支边、对口支援、大型活动医疗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等指令性任务,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补偿;提供符合条件的基本医疗、康复、护理等服务,按规定享受财政补助政策。
八、落实社会办医价格政策。
社会办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与政府办医疗机构同价。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九、落实国家社会办医税收政策。
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符合有关规定的收入列为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自产自用制剂免征增值税,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捐资捐赠办医的按规定享受税前扣除政策。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按新规定执行。
十、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人才队伍建设。
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医疗卫生职称评定、人才选拔和培训体系,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全科医生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政府办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引进人才专项计划,对于通过公开招聘平台确定引进的人选可直接办理人才引进调京手续。引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领先技术的海外高端人才,可以申报中组部“千人计划”、北京市“海聚工程”和中关村“高聚工程”,并享受相关政策。鼓励医务人员在政府办和社会办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符合条件的非京籍户口人员可以担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十一、确保社会办医疗机构平等学术地位。
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科研课题申请、科研成果申报方面享受政府办医疗机构同等待遇。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临床重点学科、临床重点专科方面的建设。社会办医疗机构可申请成为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或临床教学基地。各医学类行业学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等评审委员会应当安排合理比例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参与,并使其平等享有承担领导职务的机会。符合名老中医资质标准的可以参加名老中医师承工作室评选,并享受相关支持政策。
十二、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科研发展与技术创新。
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独立开发、合作开发先进(适宜)的诊疗技术及产品。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转化和应用高新技术成果,符合条件的可纳入本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统筹资金支持范围。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本市新技术、新产品(服务)认定,经认定具有先进技术或产品(服务)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政府在相关基本建设、关键设备购置和重点学科建设等方面给予资金支持。鼓励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鼓励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院内制剂向药品转化。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首都重大疾病科技攻关。
十三、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与政府办医疗机构在预约挂号、双向转诊和分级医疗、应急医疗保障与服务等方面开展合作,提供全天、无假日医疗服务。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努力培育国内和国际服务品牌,发展连锁化运营和大型医疗集团。支持政府办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合作、协作与交流,发挥政府办医疗机构的品牌、管理及科研优势,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规范化管理,提升科、教、研水平,提高防病治病能力。
十四、加强与改进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服务。
市和区县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简化审批程序,尽量采取统一联审或并联审批,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卫生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公示区域卫生规划和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准入条件、等级评审标准和审批程序;医保部门应公开医保定点准入条件和审批程序,保障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信息和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的合法利益。
十五、规范社会办医审批程序。
社会资本申请设立10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门诊部、诊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村卫生室等医疗机构由区县卫生局审批。社会资本申请设立1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和各级各类专科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医学检验所、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等,由区县卫生局初审合格后,报市卫生局审批;100张床位以上的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由区县卫生局初审合格后,报市中医管理局审批。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到民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营利性医疗机构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及时到医疗机构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卫生、民政、工商等相关审批登记手续在正式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十六、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执业监管。
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全市医院等级评审体系、全行业医疗监督执法和医疗质量监管范围。对无资质人员行医、超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大处方、过度医疗、乱收费、违法违规发布医疗广告、欺骗患者谋取不当利益、出现重大医疗事故、弄虚作假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等方面的问题进行重点监督,并依法进行查处。对违法违规的医疗机构,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处置。对构成犯罪的机构与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药品、医疗器械使用和制剂的监管。
十七、加强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资产监管。
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所得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发生变更主体时,增值部分应当留在原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原则上不允许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变的,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机构注销时,其清算资产不得私分,土地由政府收回。
十八、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8.深圳:人大代表约谈政府官员 篇八
“我们从四届人大开始关注深圳市食品安全问题,至今已有十年了,我们曾提出过询问案,多次提交建议案,数次参加人大组织或自发组织的视察活动,多次参加食品安全相关的座谈会。”深圳市人大代表郑学定在接受《小康》记者采访时说,尽管深圳市人大四届一次会议曾把食品安全问题列为大会议案,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列为重点建议案,交由政府办理,但至今食品安全问题仍比较严重。
郑学定、肖幼美、杨勤等十位深圳市人大代表在经过大半个月的实地调研和抽样检测后,2014年11月18日,约见了食品安全局、公安局、城管办、财政局等政府相关部门领导,拷问行政管理在食品安全问题上的缺位。虽然事件至今已过去一个多月,但面对记者的采访,代表们对此次约见的效果及相关部门的事后反应,仍有话要说。
希望这是最后一次谈食品安全
深圳市是一个输入式农产品城市,本地生产的农产品供应仅有20%,面对无毒不入的时代,十年来,郑学定等十几位深圳市人大代表在每年的“两会”上都会呼吁“舌尖上的安全”问题。
郑学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高级会计师,深圳市三届、四届、五届人大代表,也是此次约见官员事件的召集人。“是深圳市的活跃分子。”深圳当地媒体人士如此评价郑学定。
事实上,也正是因为“活跃”,郑学定、杨勤等人常常被媒体以及政府部门关注。“我们对食品、交通、环境等直接影响社会大众的问题都会进行调研,并在调研后向政府部门建言。”郑学定说。五届人大即将结束,曾经一直坚持不懈关注食品安全的代表们深深感到留给他们履职的时间不多了,不能留下遗憾,留下“一事无成”的骂名,于是,他们发起了十次约见会,目的是与政府部门共同寻找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路径和方法。
2014年11月1日,郑学定、杨勤等10位人大代表召开会议,决定就深圳食品安全进行一次调研,然后直接约谈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大家共同商议了这项活动的基本流程和分工。
当天下午开始,各代表分别在深圳39个大型超市、小超市、菜市场、地摊采购437个样品,交到供港基地检测。第一次检测17家菜市场、超市、地摊的143个样品,发现有16个农药残留超标,不合格率为11.19%。有的超市和菜市场的不合格率更是特别严重,9个样品中就有7个不合格。
“我们拿到检测结果后,心情非常沉重,我们没有想到会那么严重,为此,我们感到气愤、担心,甚至害怕,出于一种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我们进行了第二次抽检,结果更加糟糕。”郑学定说,为了保证检测结果更有说服力,11月4日他们又进行了第二次抽查,共抽查330个样品,其中36个不合格。
食品安全问题是全国性的重大民生问题,产生的原因非常复杂。郑学定曾经在政府召开的食品安全询问会上说:如果食品安全问题不能得到解决,就是向老百姓餐桌上投毒。
“抽查的大型超市、福田农批市场等基本合格,但是大超市的菜太贵了,很多老百姓常去菜市场买菜,这里的食品安全有没有保障?”郑学定做了三届深圳市人大代表,关注食品安全10年了,就食品安全问题人大代表们提过数次建议案,每年“两会”也将此作为大会议案,他希望这是自己最后一次约见政府部门谈食品安全。
会场内外的硝烟
2014年11月18日上午,郑学定等10位深圳市人大代表见到了食品安全局、公安局、城管办、财政局等政府相关部门派出的官员代表。“我们在约见申请上写明要约见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和市委市政府的相关负责人,但各部门都分别指派了处级干部前来与人大代表进行会谈。”郑学定在接受《小康》记者采访时坦言感到很失望,因为政府对此次约见显得不够重视。
为了保证会谈的顺利进行,10位人大代表在会前还宣布了对话规则,请大家按顺序发言,并且不要打断正在发言的代表;基本遵照本提要的发言内容,也可自行发挥;要了解相关背景资料,做到心中有数等。
首先由鄭学定做开场白,简单向相关部门说明此次约见的目的和内容。代表们针对焦点问题询问了相关部门。
人大代表肖幼美提出关于建立可追溯制度的问题,引起了各位代表的共鸣。肖幼美认为,从这次抽检的结果来看,代表们发现菜市场、小超市的问题很多,有的还相当严重,深圳市中低收入的老百姓一般都在这些场所购买农产品,对他们的危害很大。而菜市场和小超市遍布深圳大街小巷,监管难度很大,如果不从源头管住,食品安全是不可能有根本好转的。
政协主席王穗明曾提出“一道门,全覆盖,可追溯”的监管思路,代表们与食品安全方面的专家多次讨论,认为这是可行的办法,但是至今仍没有落实。在肖幼美看来,现在食品安全问题很多,政府部门一定要理出头绪和思路,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采取运动式的监管方式,目前当务之急是要对此次代表们抽查出问题较多的经营场所,例如碧波花园惠多多超市、莲花二村菜市场、南头宏达商场、家乐福超市进行整改。
人大代表黄翔也接着说,政府部门一定要实事求是,向老百姓讲真情、说实话,而不能虚报,隐瞒。“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蔬菜农药残留合格率都在96%以上,而我们此次抽查的总体不合格率为11%,差距大的原因是什么?到底要如何抽查才能总体反映深圳市食品安全的水平?”黄翔发问道。
出席的十位代表纷纷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疑问,会议现场虽然火药味十足,但却紧张而有序。
“整个约谈时间大家控制得非常好,按计划在中午12点结束。”郑学定说,只可惜相关部门给出的答案并没有让代表们释疑。
对于代表们的质疑,相关部门也并非完全没有动作。一个星期后的11月26日,深圳市食药局联合市农检中心前往惠多多超市进行抽检,执法人员现场购买了12种蔬菜,包括菜心、油麦菜、上海青等,并现场取样、封存、货主签名确认。
深圳市农检中心实验室快速检测结果显示,本次抽检的12种蔬菜共24批次样品,抑制率全部呈现阴性,最高值为一批次的乌塌菜,为48.01%。
人大代表的抽查结果曝光后,深圳市农检中心不少专业人员认为“这份检测结果十分不专业”。
“首先,抑制率不等于不合格率,更不能以抑制率平均值来作为合格率。”深圳市农检中心副主任王多加说,从第一份抽检结果来看,抑制率确实都非常高,但后面的定量检测结果显示,合格率其实已经在90%以上。王多加表示,抑制率只能用来初步判断是否有进行上机定量检测的必要,不是判断是否合格的依据。
深圳市农检中心认为,人大代表的抽检结论是对公众的一种误导。
而在郑学定看来,“此次市农检部门对人大代表的抽检提出质疑,明显是对问题避重就轻,而没有好好考虑构建食品安全体系存在的不足,听取好的意见完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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