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讲座稿

2024-08-06

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讲座稿(精选8篇)

1.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讲座稿 篇一

导读: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并将每年的重阳节定为老年节。常回家看看老妈老爸,亲情是最珍贵的感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黑体字为修改或者补充内容)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国家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入,使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国务院制定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六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七条 国家进行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增强全社会积极老龄化意识。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 国家重视和支持老龄科学研究,建立老龄事业、老龄工作和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以及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条 国家鼓励老年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

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二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照料。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六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七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八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十九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有关赡养义务的规定。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第二十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骗取、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为生活困难的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姊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姊有扶养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

第二十四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和监护监督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没有监护人的,参照有关法律的规定为其确定监护人。

监护人自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老年人权益的,监护监督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提供条件,为家庭成员照料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六条 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老年人保障水平。

第二十七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国家鼓励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鼓励个人参加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二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国家鼓励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发展老年人商业健康保险。

有关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对老年人给予照顾。

第二十九条 国家逐步建立长期护理保障制度。鼓励、引导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长期护理保险业务。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老年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供养或者其他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救助。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廉租房、公租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或者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年人的实际需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

国家鼓励地方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

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

第三十三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医疗待遇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机构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克扣、拖欠或者挪用。

国家根据经济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人民法院依法冻结、划拨老年人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老年人的财产时,应当保留老年人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对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和服务。

第三十五条 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按照遗赠扶养协议,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六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住在家中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家庭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第三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发展社区服务,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社区配套建设规划,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

发扬邻里互助的传统,提倡邻里间关心、帮助有困难的老年人,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

鼓励和支持志愿者为老年人服务。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服务需求,逐步增加对养老服务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财政、税费、土地、融资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以新建、改建、租赁等方式兴办养老服务设施。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老年人口比例及分布情况,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以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寡老年人以及低收入的失能、高龄等困难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质量和养老服务职业等标准,建立健全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第四十三条 设立为老年人提供住宿照料服务的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基本的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法修订实施前设立的养老机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按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四条 为老年人提供住宿照料服务的养老机构获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许可后,依法进行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十五条 养老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依法规范用工,促进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发展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

第四十七条 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养老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老年人的权益。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引导养老机构投保意外责任保险,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意外责任保险。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老年医疗卫生服务纳入城乡医疗卫生服务规划,将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等纳入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保障老年人依法享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国家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开设针对老年病的专科或者门诊,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

城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老年人的健康服务和疾病防治工作。

第五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医学的研究和人才培养,提高老年病的预防、治疗、科研水平,促进老年病的早期发现、诊断和治疗。

开展各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普及老年保健知识,增强老年人自我保健意识。

第五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发展老龄产业,将老龄产业列入国家扶持行业目录。鼓励、扶持和引导企业开发、生产、经营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用品。

第五章 社会优待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

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老年人及时、便利地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和享受其他物质帮助提供条件。

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户口迁移等涉及老年人重大人身和财产权益事项时,应当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询问,并依法优先办理。

第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办理涉及老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应当照顾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办理。

老年人因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抚恤金、医疗费以及婚姻等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审理和执行。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对老年人就医予以优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开展巡回医疗、护理和康复、免费体检等服务。

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第五十七条 提倡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

第五十八条 博物馆、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应当对老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开放。

第五十九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资筹劳义务。

第六章 宜居环境

第六十条 国家采取措施,推进宜居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日常生活和参与社会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规划时,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口分布和老年人的特点,统筹考虑适合老年人的公共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文化体育设施建设。

第六十二条 国家制定和完善涉及老年人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在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维护、管理等环节加强相关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六十三条 国家制定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新建、改建和扩建道路、建筑物、交通设施、居住区等,应当符合国家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建设标准,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

无障碍设施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对无障碍设施进行保护和及时维修。

第六十四条 国家引导、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改造,为老年人创造无障碍居住环境。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老年宜居环境宣传教育,倡导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老年宜居环境建设。

国家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老年宜居环境科学研究,培养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

第六十六条 国家推动老年友好型城市和老年宜居社区建设。

第七章 参与社会发展

第六十七条 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珍惜老年人的知识、技能和经验,传承老年人的优良品德,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保障老年人参与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

第六十八条 老年人可以依法成立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保护、自我教育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九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

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老年人权益保障、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十条 国家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根据社会需要和可能,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下列活动:

(一)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

(二)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

(三)提供咨询服务;

(四)依法参与科技开发和应用;

(五)依法从事经营和生产活动;

(六)参加志愿服务、兴办社会公益事业;

(七)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协助调解民间纠纷;

(八)参加其他社会活动。

第七十一条 老年人参加劳动及其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安排老年人从事危害其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七十二条 老年人有继续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发展老年教育,把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和社区教育体系,鼓励社会办好各类老年学校。

各级人民政府对老年教育应当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加大投入。

老年学校应当为老年人增长知识、丰富生活、促进健康、陶冶情操、融入社会提供服务。

第七十三条 国家和社会采取措施,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七十五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发生纠纷,可以要求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有关组织调解前款纠纷时,应当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对有过错的家庭成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第七十七条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的,由有关组织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家庭成员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者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侮辱、诽谤或者虐待老年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未经许可举办为老年人提供住宿照料服务的养老机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养老机构条件的,依法补办相关手续;逾期达不到法定条件的,责令停办并妥善安置收住的老年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八十四条 涉及老年人的工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无障碍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维护和管理职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后果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章 附

第八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根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风俗习惯的具体情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规定。

第八十六条 本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2.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律讲座 篇二

为促进老年人学法、懂法,提高社区老年人的法律意识,2016年4月15日,先锋公寓居委邀请到上海华夏律师事务所的倪迎佳律师在睦邻屋为社区40多位老年人开展了一堂别开生面的法律讲座。

讲座内容围绕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上海市即将实施的《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涉及到日常生活中老年人的财产、养老、消费等关系老年人切身利益的问题,通过丰富详实、生动典型的案例,介绍了老年人在赡养权、财产享有权、继承权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并提醒广大老年人要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倪律师引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真实案例,结合自己所办理过的案件,用通俗易懂的本土化语言,通过互动对答的形式,引起老年居民的一致共鸣。通过此次讲座,增强了社区老年人维权保障的法律意识,使他们在日常生活中懂得如何运用相应权利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3.新课改新理念讲座稿 篇三

东河小学 王润德

一、简析新教材,做到“心中有数”。

教材是我们进行教学的最基本文本,对教材编排的熟识程度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我们更好地利用教材,实施最优化的教学。从这学期开始,我们所有的学生都使用这套新教材了,我们所有的语文老师每天也要使用这套新标准实验教材了。那这套教材到底在编排上与我们以往的老教材有什么不同呢?为此,我初步地翻阅了这套教材,我发现这套教材从编写角度来看由关注教师的“教”转向既方便教师的教,又方便学生的“学”,使教科书由“教本”变为“学本”。这套教科书,无论是导语,还是课后练习或者“语文园地”中的练习,均不再以问题或要求的方式呈现,而是以学习伙伴的口吻提出学习与练习的内容,拉近了学生与书本的距离,拉近了学生与学习的距离,使学生感到亲切、自然,增强了教材与读者的亲和力。因而在我们撰写教案时,你会发现以前的“教学目标“变成了“学习目标”。

其次,从教材的呈现方式来看,更有利于引导学生发现、探究。教材中,每个“语文园地”都编排了“我的发现”这一栏目,引导学生发现汉字的构字特点及字、词的一些规律。(如:二年级上册P18)这样编排,不仅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观察能力,养成注意发现的习惯,不断积累学习方法,而且可以使学生从发现中提高自信,不断获得学习的动力。

本套教材,每册教科书都设计了八个专题,围绕专题以整合的方式组织了八组教材内容。八组课文之后,安排了六至八篇不等的选读课文,供学生课外阅读。每册教科书都有两个生字表:“生字表

(一)”是要求认识的字即课文后“我会认”中的字,“生字表

(二)”是要求会写的字即课文后“我会写”中的字。但根据年级的递升教材编排上也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这些方面:

一年级除了四篇连环画外,其余课文都是全文注拼音的。每课要求写3—4字,而且有一定的共同点。本着“先横后竖”、“先撇后捺”、“从上到下”等笔顺规则,进行安排,教学中应逐步渗透。

二年级开始课文不再全文注拼音了,而是带拼音生字在每页课文后以树叶、果子等形式出现。(二年级上册P7)要求写的字增加到八到十个。这个递增是挺大的,对中下学生的掌握有困难。

三年级开始除了精读课文外,并安排了略读课文。还安排了几处“小练笔”:如《荷花》课文后的“作者把荷花写得多美啊!我也要写写自己喜欢的花。”除了两个生字表之外,还多了个词语表。

四年级开始为便于复习检测生字和积累词语,在每组课文之后设立了“词语盘点”。(四年级上册P35)其中,“读读写写”中的词语是精读课文里的,由会写的字组成,要求能读会写;“读读记记”中的词语,有的是精读课文里的,有的是略读课文里的,只要求认记,不要求书写。

年级开始除了安排精读课文和略读课文之外,还有一至两单元的专题综合性学习,使学习内容与形式更加丰富多彩。如五年级上册第五单元 “遨游汉字王国”。每个单元除了导语、课文外,没有了“语文园地”,而是变成了“口语交际·习作”和“回顾·拓展”两大部分。

二、透视新课堂,做到“胸有成竹”。

实践新课程好多年了,我是先执教到第一轮的三年级后,又重新执教一年级的,可以说经历了两届的起始教育。回过头来再看新课程,我感触颇多。当时我们是实施新教材的第一批老师,根据培训时接受的理念,以及自己对《语文课程标准》的理解,在课堂上完全以学生自主为主,尊重学生的个性,追寻合作、探究的学习方式。看看周边学校也是如此。于是,我们会发现在课堂上呈现出一片空前的热闹景象:无论是哪里听课,都会看到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教师使用的教具五花八门,大大增加了直观效果。整堂课学生说、读、演,热闹非凡。这样一来,我们不可否认让知识渗透在游戏中,合作中,学生更自主了,思维也活跃了,师生对话互动也多了,课堂是活了。但在这活了的课堂背后又流失了什么呢?

我们静下心来发现,我们 “冷落了基础知识训练”。许多老师丢弃了传统的听写、组词、造句、写片段等练习,取而代之是演一演,画一画等,语文课成了开心课,在公开课很少有写的落实。其实,语文这种工具,没有一定的训练和实践是不能掌握的。现在,我们已意识到这点,因而在最近的公开课中,我们不难发现都非常强调在语文课中落实“读写结合”。这大概就是课改的必然吧。我个人也赞成在一堂语文课中保证学生一定时间的写是很有必要的。低年级可以在课堂上留有五到十分钟写字时间,而中高年级可以在阅读教学中让学生进行自主阅读的批注;也可以寻找文本的补白点,让学生把自己对文本的感悟转化成自己的语言写下来,这是一种很好的语文实践活动,应大力提倡。

我们又发现“滥用了自主、合作、探究”。我们做为一线的老师都知道要让自主、合作学习真正有效不是件容易的事。不是什么课文都适用这种方式,而且很多问题是要学生独立思考、独立完成的。新课程提倡的自主学习其真正内涵是尊重学生个体,发挥其主体地位,并不是像有些老师僵化地理解合作学习,片面追求所谓的小组合作,其实很多是做无用功的。

我们还发现“放纵了学生”。新课程标准中倡导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多给学生自主学习的空间,尊重多元的理解等,于是有些老师就不敢讲了,一味的尊重学生的稀奇古怪的理解,明明是离文本所呈现的价值观十万八千里了,但老师还是不敢引导一下,怕有“不尊重学生主体”之嫌。我认为在尊重学生主体地位的同时,教师的主导地位不可降,教师的主导作用不可丢。该讲时就得讲,该导时就得导。

三、变革教学行为,做到“游刃有余”。

1、借众力,活用教材。

语言是语文的根,情感、态度、价值观是从语言这个根上长出来的树。我们作为语文教师就要时时想着我是在教语文,时时想从文本中寻找独特精妙的表述方法。于是,我想一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是否可以发挥全员的力量,那潜力是不可估量的。我们每个年级都有备课组,以往我们忙于上课、听课、评课,是否可以让我们静下心来,一起讨论每篇教材的处理,一起寻找散落在文字中的珍珠,使每课都有一个语言文字的训练点,并把对教材的处理搭建一个简单的大框架即简案(或称为教学思路)记录下来,一至六年级,十二册教材的处理,汇集成我们学校独有的《教师教学手册》,人手一份,作为教师教学的参考尤其是对新教师有提纲挈领的作用。当然,在实际教学中,每个教师又要根据自己班级的情况做精细化处理。此手册可以不断更新。

另外,我认为在新课程背景下,面对文本,我们在语文教学过程中还是要抓字、词、句、段和听、说、读、写。尤其是我校进行“五四”学制的实际情况,我们更应在新理念的指引下,决不放弃传统的好方法。

2、思问题,做研究者。

我们教师每天奋战在教育教学第一线,若干年后,当我们回首自己的教学经历时,有多少足迹留下。现在,我校实施“五四”学制的改革试点,我们又苦又累,成效何在?我们每天绷紧的神经,收效又有多少。说句心里话,真不想搞五四改革,但政府行为,不做又不行。在这样的现状面前,我们只有调整自己的心态,摆正自己的位置,向课堂,向四十分钟要效率。我们要开始学会思考,针对教学中的病症,寻求解决的方法,并进行尝试,做真正的自己的研究者。那样坚持下来,在繁忙的工作之余,我们自身的成长也才不会因此而止步。达到师生真正意义上的双嬴,起关键作用的是自身的内因——主动去思考、主动去尝试。

3、早起步,得益师生。

写话起步要早。本套教材里真正出现写话是在二年级上册的“语文园地四”中,是以看图写话的形式出现的。根据我们实践的经验来看,如果此时,你才开始让你的学生开始写话有点晚。虽然多数学生可能会达到《课程标准》里年段要求的写话底线:两三句话。但可能因此而错过了培育优生的机会。我们认为,在一年级第二学期或是更早些,在第一学期的后半学期,可以让学生尝试写话了。一开始可以要求是写清楚一句话,会用句号;接着可以听记短小的学生感兴趣的童话故事;然后可以放手让学生写日记,喜欢画画的学生还可以给文章配上图画。只要这样坚持去做,等到二年级教学写话时,师生都不会觉得太累。好的学生就能脱颖而出。

在教学当中有些知识点也可根据自己班级的情况适当提前渗透。如标点方面,可在讲评写话或教学中提前渗透,有利学生更好的掌握句逗。又如三个“地、得、的”的使用也可在练习讲评中提前渗透。多讲多提醒,学生就自然会有所进步。积极发动家长配合要早。在一年级就要让家长动起来,主动配合教学,能认真督促孩子完成作业。有的老师可能会讲,我们的家长觉悟还没有那么高呢!但我想,假设全班有40个学生,如有10个能跟上你的教学节拍就该知足了;如有20个,那就满足了;如若有30多个,那就该幸福死了。通过实践,我认为现在的家长越来越年轻,他们接受的教育程度也普遍高了。只要你能坚持,家长们是会跟上来的。

4.阳光小学新学期安全知识讲座稿 篇四

贾 亮

各位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

很高兴利用这个机会在这里和同学们交流,相信我们的班主任对各位同学已经进行了多方面的安全教育。下面我代表学校政教处,从交通安全,防火防电安全,饮食安全等方面向各位同学进行讲解,希望与同学们共同学习。

一、交通安全:

行人应当在道路交通中自觉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增强自我保护和现代交通意识,掌握行人交通安全特点,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1、行人要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靠路右边行走。

2、横过车行道时须走人行道;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道,应做到红灯停、绿灯行;没有交通信号控制的,须注意过往车辆,不要追逐猛跑;有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的,须走人行过街天桥或地道。

3、横过没有人行道的车行道,须看清情况,让车辆先行不要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

4、横过没有人行道的道路时须直行通过,不要图方便、走捷径、或在车前车后乱穿马路。

5、不要在道路上强行拦车、追车、扒车或抛物击车。

6、不要在道路上玩耍、坐卧或进行其他妨碍交通的行为。

7、不要钻越、跨越人行护栏或道路隔离设施。

8、不要进入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或者有人行隔离设施的机动车专用道。

9、学龄前儿童应当由成年人带领在道路行走。

10、高龄老人上街最好有年轻人搀扶陪同。

二、防火防电安全:

(一)、发生火灾怎样报警?

发现火灾时,应沉着迅速、简明准确地报警,基本要求是:

1、用电话报警时,要沉着冷静地拨打“119”火警电话;要讲清楚起火地点及其所在区、街道、门牌号、什么小区、几幢几室,说明是什么东西着火,有无爆炸危险物品等情况;要讲清报警人的姓名、单位和所在的电话号码;待对方说明了解情况时,方可挂断电话。

2、报警后,要立即亲自或派人到门口、街道口或交叉路口迎候消防车,并带领消防队迅速赶到火场。

(二)、火灾逃生与自救

1、家中一旦起火,不要心慌失措,如果火势不大,应迅速利用家中备垢简易灭火器材,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扑救火灾。

2、油锅着火,不能泼水灭火,应关闭炉灶燃气阀门,直接盖上锅盖或用湿抹布覆盖,令火窒息。还可向锅内放入切好的蔬菜冷却灭火。

3、燃气罐着火,要用浸湿的被褥,衣物等捂盖灭火,并迅速关闭阀门。

4、家用电器或线路着火,要先切断电源,再用干粉或气体灭火器灭火,不可直接泼水灭火,以防触电或电器爆炸伤人。

5、救火时不要贸然打开门窗,以免空气对流加速火势蔓延。

6、火灾袭来时要迅速逃生,不要贪恋财物。

7、家庭成员平时就要了解掌握火灾逃生的基本,熟悉几条逃生路线。

8、受到火势威胁时,要当机立断披上浸湿的衣物,被褥等向安全出口方向冲出去。

9、穿过浓烟逃生时,要尽量使身体贴近地面,并用湿毛巾捂住口鼻。

10、身上着火,千万不要奔跑,可就地打滚或用厚重的衣物压灭火苗。

11、室外着火,门已发烫时,千万不要开门,以防大火蹿入室内。要用浸湿的被褥、衣物等堵塞门窗缝,并泼水降温。

12、若所有逃生线路被大火封锁,要立即退回室内,用打手电筒、挥舞衣物、呼叫等方式向窗外发送求救信号,等待救援。

(三)不能用水扑救的五种火灾

1、电器电器发生火灾时,首先要切断电源。在无法断电的情况下千万不能用水和泡沫扑救,因为水和泡沫都能导电。应选用二氧化碳、1211、干粉灭火器或者干沙土进行扑救,而且要与电器设备和电线保持2米以上的距离。

2、油锅油锅起火时,千万不能用水浇。因为水遇到热油会形成“炸锅”,使油火到处飞溅。扑救方法是,迅速将切好的冷菜沿边倒入锅内,火就自动熄灭了。另一种方法是用锅盖或能遮住油锅的大块湿布遮盖到起火的油锅上,使燃烧的油火接触不到空气缺氧窒息。

3、燃料油、油漆家中贮存的燃料油或油漆起火千万不能用水浇,应用泡沫、干粉或1211灭火器具或沙土进行扑救。

4、计算机电脑着火应马上拔下电源,使用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扑救。如果发现及时,也可以拔下电源后迅速用湿地毯或棉被等覆盖电脑,切勿向失火电脑泼水。因为温度突然下降,也会使电脑发生爆炸。

5、化学危险物品在学校实验室常存有一定量的硫酸、硝酸、盐酸、碱金属钾、钠、锂,易燃金属铝粉、镁粉等。这些物品遇水后极易发生反应或燃烧,是绝不能用水扑救的。

三、饮食安全:

(一)、怎样预防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是指由于食用了被细菌污染后腐败变质的食物,或食用了被有毒化学物质污染和本身有毒的食品后而发生的以急性过程为主的疾病。食物中毒一般具有潜伏期短、发病快、短时间内有大量食用过相同食物的人同时发病、所有病人都有相似的以消化道症状为主的临床特征。预防食物中毒要做到以下几点:

1、不吃变质、腐烂的食品;

2、不吃被有害化学物质或放射性物质污染的食品;

3、不生吃海鲜、河鲜、肉类等;

4、生、熟食品应分开放置;

5、切过生食的菜刀、菜板不能用来切熟食;

6、不食用病死的禽畜肉;

7、不吃毒蘑菇、河豚鱼、生的四季豆、发芽土豆、霉变甘蔗等。

(二)、为什么不能喝生水及变质饮料?

因为生水中可能含有一些致病微生物如细菌、病毒、寄生虫或虫卵等,此外

还可能含有一些对人体有害的化学成份。当饮用了这些不卫生的生水后,就容易患病。而经过加热煮开后的水,致病微生物已被杀死,某些有害化学成份经加热后分解,对人体致病的可能性大大降低或消除了。变质饮料中有大量的细菌繁殖,这些细菌产生的有毒、有害产物会致人体中毒,出现头晕、头痛、恶心、呕吐、腹痛、腹泻、高热、抽搐等症状,甚至危及生命。因此变质饮料不能喝

(三)、食物安全十大原则

1、要选购安全食品;

2、食品要烧熟煮透;

3、烹调后立即进食;

4、小心贮存熟食品;

5、再加热的食品要彻底;

6、防止生熟食品交叉污染;

7、保持厨房用具清洁;

8、加工食物前要洗手;

9、防止昆虫类动物污染食品。

10、使用清洁水。

5.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重点整理 篇五

本科老年护理专业提供

第一章

绪论

第二章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三章

老年人权益的家庭保障——老年人的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四章

老年人权益的社会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一、名词解释

1.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来指定继承人及其继承的遗产的种类、数额的继承方式。

2.遗赠抚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抚养人达成的关于由抚养人承担遗赠人的养老责任,待遗赠人死后将其财产送给抚养人的协议。

3.遗产:是继承的标的,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依照继承法规范转移给他人的财产。4.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5.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死后,没有遗嘱和遗赠的情况下,直接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将被继承人的遗产转移给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方式。6.居家养老模式:是指老年人住在自己的家里,依靠所在社区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获取医护、家政、餐饮、娱乐以及精神慰藉等各种服务,并相应承担一定服务费用的养老方式。

7.赡养人:是指依法为老年人提供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人,包括老年人的子女和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8.赡养:是指赡养人为被赡养的老年人在物质上和经济上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并在生活上和精神上关心、帮助和照料老年人,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9.赡养协议:是赡养人之间自愿协商订立的以如何对被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协议。

10.监护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人。

11.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能力、暂时丧失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

12.养老保险:又称老年保险或年金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在劳动者达到法定年龄后,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以保证劳动者老年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13.社会救济:是指社会成员陷入生存危机或不能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水平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的物质援助的社会保障制度。

14.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中的最高纲领,指国家依法为所有公民普遍提供旨在保证一定生活水品和尽可能提高生活质量的资金和服务的社会保障制度。

15.养老基地:一般是由有条件的农村群众自治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划拨一部分未承包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由专人或者老年人经营管理,其收益除了支付劳动报酬外,其余收益都用于老年人养老。

二、简答题

1.婚姻自由的内容,老年人婚姻自由权的内容。答: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决定处理婚姻的权利,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老年人婚姻自由权的内容包括: 1)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

2)儿女及亲属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老年人结婚、离婚和再婚后的生活; 3)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2.财产所有权的内容。答:财产所有权是指公民个人依法对其拥有的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占有是指对财产的实际持有或控制;使用是对财产的运用,目的是发挥其使用价值;收益是指通过对财产的占有、使用、转让等方式而取得的经济利益;处分是财产所有人对财产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最终处置。

3.遗嘱的形式和内容。

答:遗嘱的形式有5种,分别为公正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

4.遗嘱继承与遗赠的异同;遗赠抚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答:遗嘱继承与遗赠的相同点:1)都是公民用遗嘱处分其遗产的行为2)都可以附有义务3)都是遗产所有权的转移方式4)都是在遗嘱人死后才开始的。

遗嘱继承与遗赠的不同点:1)主体地位不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即均属自然人;受遗赠人则可以是国家、集体组织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2)主体所承担的义务不同。遗嘱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同时应当负责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受遗赠人享有接受遗赠的权利,一般不承担清偿遗赠人债务的义务,但受遗人须在遗赠人的债务税款清偿后,才能接受遗赠的财产。3)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遗嘱继承人可以直接参与遗产的继承而取得财产;受遗赠人则不能直接参与遗产分配,而是从遗嘱执行人或法定继承人那里取得遗产。4)做出接受表示的要求不同。遗嘱继承人须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不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而受遗赠人须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做出接受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接受的视为放弃接受遗赠。

5.遗赠抚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1)遗赠是单方的法律行为,遗赠抚养协议则是双方法律行为;遗赠的意思表示采用遗嘱形式,遗赠抚养协议则采用合同形式。2)遗赠属于死后生效行为,遗赠抚养协议则是死后生效行为与生前生效行为的结合。3)遗赠的受遗赠人可以是有行为能力人,也可以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遗赠抚养协议中的抚养人必须是有行为能力的人。4)遗赠是无偿的行为,遗赠抚养协议属于有偿的行为。

6.遗产的范围。

答: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的所有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中的财产权利。

7.法定继承人与法定继承的顺序。

答:法定继承人:1)配偶2)子女3)父母4)兄弟姐们5)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定继承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8.老年人的继承权。

答:1)在法定继承的情况下。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老年人可以继承父母、配偶和子女的遗产;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可以继承其他亲属的财产,包括兄弟姐妹,孙子女、外孙子女。

2)在遗嘱继承的情况下,老年人作为遗嘱继承人有权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9.老年教育的功能。

答:1)教育功能2)养老功能3)社会功能4)保健功能

10.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框架。

答: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

11.赡养人的范围

答:1)子女。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继子女。

2)(外)孙子女 3)赡养人配偶

12.赡养人赡养义务的内容及具体体现。

答:内容:1)经济上的供养。保障被赡养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所在家庭正常生活标准。

2)生活上的照料。照顾、料理老年人的日常生活。

3)精神上的慰藉。指赡养人从精神上关心、安慰老年人,使老年人的心理要求得到满足,保证老年人的身心健康。

4)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尽量满足老年人的不同需要。

具体义务:1)医疗与照料2)妥善安排居住场所3)田地耕种4)精神赡养5)不得拒绝或不履行。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老年人赡养费的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13.扶养、扶养及赡养的区别。答:扶养是指特定亲属之间一方须对他方承担生活供养责任的法律关系。有广义和狭义的解释,广义包含通常所讲的“抚养”和“赡养”。

抚养是长辈对晚辈的供养;赡养是晚辈对长辈的供养。

三者在用语上的区别表明了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不同的身份关系。

14.扶养人的范围。

答:配偶、直系血亲、兄弟姐妹等

15.社会保险的特征。

答:1)强制性2)保障性3)互济性4)福利性5)社会性

16.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三种形式。答: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17.社会救济的特点和条件。

答:特点:1)权利义务单向性2)对象限制性3)目标低层次性4)手段多样性

条件: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却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

18.社会福利的特点。

答:1)调节性2)功利性3)普遍性4)高层次性。

19.老年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途径。

答:1)要求有关部门解决2)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代理的三种形式。

答: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21.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遗弃罪。

答: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干涉他人恋爱、结婚、离婚自由的行为。

遗弃罪,指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拒绝赡养、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21.老龄事业包括哪三方面。

答:1)为老年人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如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和办法,对困难老年人给予社会救济和救助2)为老年人兴办的各种福利设施,如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老年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场所等3)为老年人提供的多种多样的服务和优待措施,如社区内开展的对老年人的生活照料等。

22.当前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面临的五种新情况。答:1)老年人照料需求增加;

2)家庭养老功能明显弱化; 3)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滞后;

4)老年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须完善加强; 5)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工作不平衡。

23.老年人获得物质帮助和享受社会优待的权利 答:1)物质帮助优待

2)行政事务优待 3)司法优待 4)就医优待 5)服务优待

6.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讲座稿 篇六

宣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方案

大连市老干部大学金州新区分校

2013年6月13日

大连市老干部大学金州新区分校 宣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方案

以下是我校宣传贯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方案:

一、活动目标:

为老年人提供一流优质的学习环境和学习条件,让老同志们能老有所乐、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继续实现自我社会价值,为创建富庶、美丽、文明大连做出新贡献,感受老年幸福在学习。

二、活动任务:

1.扩大招生范围,降低入学门槛,为更多的老年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2.创造轻松愉悦的学习环境,提高老年学习的幸福感。3.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和热门课程,吸引学员积极参与,增加老年学习的趣味性。

4.做到服务热情规范、周到细致、诚实守信,尽量满足学员们的合理需求,让学员们感受到老年学习的幸福。

5.公开为老服务优待事项和服务承诺,严格兑现承诺。

三、活动办法:

1.成立“敬老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

金州新区老干部局局长兼市老干部大学金州新区分校校长于忠福同志,高度重视此次活动,成立了“敬老文明号”活动领导小组,并提出“老年幸福在学习”的口号,号召所有工作人员微笑服务,把以无限的工作热情积极投入到敬老、爱老的工作中,为老同志提供优

质、细心的服务。

2.扩大服务对象

为了让更多的老同志能够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我校的招生对象由仅为机关和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扩大至全社会的老年同志,为更多的老同志提供学习和活动的场所,让老年人在大学里找到新的人生目标,结交新的朋友,感受学习的乐趣。

3.创造轻松愉悦的学习环境

教学不能给学员任何精神压力是我校的一大特色。一方面,教师的教学用语专业化、亲民化,对学员的学术性问题耐心引导。另一方面,不采取正规学校那种严格的考试办法,教学成果的检验从老年人的实际出发,采取简单有效、灵活多样的形式。如各种书画、摄影展、成果汇报演出等,增加学员的学习动力、树立自信心,营造一种轻松、愉悦的学习氛围。

4.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

组织学员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生活,丰富学员们的老年生活是大学的一项重要工作。我校在重大节日期间会举办各种书画、摄影展,在走廊和教室内长期张贴并组织合唱团和舞蹈队演出。

5.以学员为本,全心全意为学员服务

每年学员们对本学科软、硬件方面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大学都会针对其有效性和可实施性,尽量予以采纳和改善,让学员的学习生活更舒心、更快乐、更幸福。

6.设立“敬老文明号”监督台并公布投诉监督电话

四、活动标准:

1.机构设置:注册登记,以提供学习、活动为主要业务范围的服务机构,挂牌服务。

2.基础设施: 场所使用面积达1000平方米,有与功能相配套的各种设施设备,通风、采光良好,有无障碍设计,内外环境均事宜老年人活动。

3.服务功能:开设11门老年人喜爱的课程,满足老年人的学习、活动和交流需求。

4.服务队伍:有专职管理人员、兼职管理人员各两名,聘任专业教师8名。

5.建设管理:创建全面、完整、详实的档案。

五、活动制度:

7.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讲座稿 篇七

一、海淀区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基本情况

截至2016年底,海淀户籍人口240.2万人,60岁及以上老年人50.2万人,占海淀总人口20.9%。全区建成养老机构49家(其中公办11家,社会办38家),设有养老床位11,050张,入住老人5,416人。已有23家养老机构取得星级资质,其中五星级1家、三星级1家、二星级19家,一星级2家。三星以上机构按有关标准编制完成标准体系,二星及以下机构建立的制度体系已经有效运行半年以上。海淀区通过开展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及试点工作,促进试点地区先行先试,积极探索,为全市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提供示范经验。

二、试点先行,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

2016年初,我区居家养老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通过国标委验收,建成了首个国家级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包括社区老年人重症照护、家庭医生、健康管理、就医协助、日间照料、餐饮等50项具体标准和规范,并在北下关街道南二社区进行试点推广。北下关街道南二社区围绕试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构建与全面示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重要领域关键标准研制与重点示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化培训与深度示范等方面开展研究,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试点工作: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构建与示范

结合海淀区北下关街道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现状,针对居家养老服务的具体内涵、基本内容和特定需求,以系统科学理论和标准化原理为指导,研究构建一个结构合理、功能完善、层次分明、重点突出,涵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涉及服务设施建设、服务组织机构资质要求、服务质量规范、服务绩效考核与评估等标准的标准体系,并在北下关街道开展示范工作。调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满意度及服务现状,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框架,编制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标准体系表。

(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标准研制与深度示范

面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重点领域,开展重要标准研制,在相关单位开展系列标准深度示范工作。结合实际确定标准化对象,树立现行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法律法规,在空白领域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重要标准研制,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重要标准宣贯实施示范。

(三)开展试点标准化宣传培训

结合试点推进的进度和工作人员标准化基础情况,开展分层次、分阶段的标准化宣传培训工作。制定试点标准化宣传培训方案,开展标准化基本理论知识、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建设知识培训,提高标准化意识。结合海淀区北下关街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需要,开展各类服务标准的宣传与培训,增强标准执行的自觉性。

(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化实施及改进工作

围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开展标准化基本理论和服务标准化知识培训,提升全员标准化意识,推动试点工作高效推进。制定试点培训方案,分期、分层次地行标准化基本理论和服务标准化知识培训、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工作知识培训;制定标准实施情况的检查制度、试点工作考核制度,定期组织试点示范机构开展自我评价,试点标准化领导小组定期进行试点内部工作检查;建立标准体系及标准实施意见反馈机制,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修订标准的建议。

(五)创建海淀区北下关街道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品牌

总结试点工作中的优秀经验,开展丰富多样的宣传活动,打造行业品牌。积极开展“标准提升服务质量行动”,运用平面宣传、媒体宣传、活动宣传等多种手段开展标准化宣传活动,争创服务品牌。

海淀区通过试点服务标准体系的规划实施,建立一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标准覆盖率达到80%以上,相关标准实施率达到90%。培育一批现代居家养老服务单位;打造一个现代化的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培养一支居家养老服务标准化人才队伍;确保公众满意度有效提升,最终营造“政府重视度高、管理规范化好、标准运用率高、社会满意度优”的标准化氛围,充分发挥标准化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建设中的技术支撑和基础保障作用。目前,在试点基础上,海淀区初拟了居家养老《评估体系管理办法》、《服务规划管理办法》、《服务项目设置与支付管理办法》、《健康管理服务规范》、《家庭病床服务规范》、《居家康复服务规范》等文件,逐步健全和完善居家养老标准化、规范化服务体系。

三、示范引领,深入推进机构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

四季青敬老院于2007年9月被评为北京市首家“四星级敬老院”,之后始终坚持运用服务标准化的管理方法,并在实施的过程中不断改进和提升。先后荣获“北京市服务标准化示范单位”“国家养老服务标准化示范单位”等多项荣誉称号,在养老行业开辟了标准化管理方式。作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建设的首个国家级养老服务标准化试点,四季青镇敬老院于2009年7月正式启动标准化建设工作。经过两年的精心组织、强势推进,实现了“服务标准化、管理规范化、设施星级化、环境园林化”的目标。国家标准委组织专家考评组以综合评定96.5分的好成绩,宣布四季青镇敬老院顺利通过国家级养老服务标准化试点单位考核评估验收。

(一)机构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搭建

在原有标准体系框架的基础上,四季青镇敬老院依据《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GB/T24421.2),结合该院工作实际,最终完成了3大层次、16个子体系,145项标准组成的标准体系。

1.调整和梳理原有标准体系。四季青镇敬老院依据GB/T24421.2,在原有的“管理标准体系、技术标准体系、工作标准体系”的基础上,将标准体系框架调整为“基础通用标准体系、服务保障标准体系、服务提供标准体系”,并对内部的子体系进行合并,搭建了新的标准体系框架,同时,结合该院工作实际,确定了标准明细表。

2.标准编写。在全面梳理原有标准体系内标准的基础上,四季青镇敬老院标准编写小组采取集中封闭编写标准的方式,前后封闭3周完成了标准草案稿。随后在全院征求意见,并请标准化专家进行指导,经过多轮修改,最终完成145项标准,其中采用的国家标准29项,行业标准3项,地方标准7项;制定企业标准106项。考虑到养老从业人员的学历等诸多因素,标准内容尽可能地采用流程图的形式,语言简单易懂,同时为便于标准实施,标准中都附有实施用的表格,确保标准能够落地。

3.岗位手册编写。为更好地将标准贯彻到人、实施到位,四季青镇敬老院针对每个工作岗位编写了岗位手册,详细规定了具体岗位任职人员的资质与技能、职责与权限、工作内容与要求、行为规范、考核方式、应使用的报告与记录等内容,最终完成涉及院领导、工会、办公室、财务室、护理部、医务室、膳食部和总务部等八个方面49项标准。

(二)机构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运行有效,服务质量提高 标准体系建立后,四季青镇敬老院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宣贯培训,组织全院职工实施,并通过检查、奖惩等手段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不断持续改进,全面提高了服务质量。

1.体系实施。四季青镇敬老院采取多种形式对标准体系进行宣贯:一是通过标准上墙、部门例会、晨会、员工培训会等多种形式对标准体系进行宣传,使员工理解并熟练掌握相关标准;二是通过组织标准化考试和标准化知识竞赛,参加北京市养老服务技能大赛等多种形式,检查员工对标准的掌握程度;三是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和制定奖惩制度相结合的方式,以保障标准体系得到有效实施。

2.持续改进。四季青镇敬老院通过满意度测评、设置意见箱、员工座谈会及请专家指导标准化运行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并对整改的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以不断完善标准体系,优化服务标准,确保标准体系有效实施,从而达到持续改进的目的。

(三)机构养老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成效

通过开展标准化试点工作,四季青镇敬老院构建了“标准全覆盖、管理到末梢”的标准体系。各项工作均有标准可循,管理日益规范,服务水平大幅提升,更使得四季青镇敬老院的经济效益实现了明显增长。标准化试点工作的开展,提高了四季青镇敬老院的整体形象和社会影响力,成为行业中的排头兵。四季青镇敬老院每年接待万余人次,民政部社会福利中心、中国社会福利协会、社会工作委员会等多次组织全国养老行业的院长到此学习、交流标准化工作,四季青镇敬老院负责人多次在全国研讨会和院长培训班进行标准化工作宣讲,较好的发挥了行业的辐射作用。海淀区将四季青镇敬老院的标准化建设模式向全区各养老机构推开,实现管理经验输出,发挥行业辐射作用,为全区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提供前瞻性、引领性的经验。

四、总结经验,鼓励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标准化建设

(一)领导重视是关键

开展标准化试点工建设工作,需要养老服务机构领导充分认识到标准化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到岗位职责之中,并将其列为每次领导会议的常设性议题。各层领导随时了解和指导具体工作推进情况,并定期汇报,以及时解决标准化推进过程中的各种问题。

(二)全员参与是根本

标准化试点工作需要全体员工的共同参与。标准体系“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着养老服务工作的方方面面,纵向包含了具体工作的各个环节。为了编好标准文本,广大员工的参与使标准体系“从群众中来”,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在一起,大大增强了标准文本的可操作性,为标准体系“到群众中去”、有效实施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同时,全员参与更是落实标准化工作目标、改善工作过程的重要环节。

(三)注重实效是重点

标准化工作要重实效,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是开展标准化工作所秉承的重要理念。在搭建标准体系方面,务求科学、适用、可操作性强。在标准编写方面一定要扎实进行,避免脱离实际,要讲求针对性。在标准初稿完成后,组织各部门员工代表进行讨论修改,将标准文本与实际工作联系起来,一一对照、逐字逐句地进行讨论修改,避免了在标准中出现“假、大、空”的情况。为使标准要求落地,针对标准内容编写了岗位手册,确保“岗岗有标准,员工职责明”。同时制定并认真贯彻监督检查与奖惩机制,确保体系内标准得到全面有效地实施。

(四)促进发展是目的

开展标准化工作,旨在不断规范内部管理,提高对外服务水平,吸引更多老人提出养老服务需求,达到促进全社会养老事业发展的目的。随着我国老龄化的不断加剧,社会对于机构养老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强。各养老服务机构要凭借这一契机不断扩大规模,发展壮大。将标准化融入到日常工作当中,形成了长效机制,通过这种管理模式,有效地将现行好的管理经验和做法进行复制,为我区在“十三五”时期养老事业大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五)政府扶持是保障

加快全区养老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需要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区民政局、各街镇等多方发力,提供各方面支持和保障,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促进标准化试点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以奖代补工作的通知》(京民福发〔2011〕204号)精神,对于通过星级评定的养老机构拨付市级资金予以奖励,海淀区也将参照市级奖励制定本区的奖励制度,鼓励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参与到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工作中。

8.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讲座稿 篇八

【发布文号】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7号 【发布日期】2002-09-27 【生效日期】2002-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7号

(2002年9月27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已由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年9月27日

第一条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第三条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第四条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老年人口规模,逐步增加对老年事业的投入,并鼓励社会各方面投资或者捐助,使老年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老龄工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其下设的老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

(二)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组织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三)支持、引导、组织社区开展老年服务工作;

(四)推动社会各方面发展敬老、养老、助老等公益事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具体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第六条第六条 各级国家机关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以及各类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第七条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反映老年人的生活,开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

青少年组织、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对青少年和儿童进行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制教育。

提倡义务为老年人服务。

第八条第八条 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本省老年节。

第九条第九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受赡养的权利,赡养人必须承担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老年人在赡养人未成年时期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费用应当由赡养人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家庭其他成员应当支持和帮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条第十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的义务,保证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等基本生活需求。对无经济收入或者收入低微并与赡养人分开生活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按期给付赡养费,提供必需的生活物品,保证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家庭成员的平均水平。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赡养人应当在生活上照料老年人。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承担护理、照料的责任。赡养人护理、照料确有困难的,可以请人代为护理、照料,并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赡养人应当在精神上慰藉老年人。老年人和赡养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和问候老年人。

赡养人应当尊重老年人的生活方式,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尽量满足老年人健康有益的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赡养人履行前款义务有困难的,可以雇请他人代为履行,并承担所需费用。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赡养人之间可以就赡养义务的分担进行协商,经征得老年人同意后签订赡养协议。村(居)民委员会、赡养人所在组织或者基层老年人组织应当监督协议的履行,并在协议履行发生争议时主持调解。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索取、隐匿、扣押老年人的合法财产或者有关证件等方式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

老年人有与配偶共同生活的权利。赡养人应当尊重老年人的意愿,不得强迫老年人与其配偶分开生活。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购买、建造的房屋,老年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所有权。

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房屋调换、拆迁、改建后,老年人仍享有相应的所有权。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房屋,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的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在申请办理老年人自有房屋过户、变更等手续时,应当征得老年人本人同意,房产、土地管理等部门应当查验能够反映老年人真实意愿的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书。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合法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应当尊重老年人的意愿,不得干涉,不得向老年人强行索取。

老年人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的合法财产或者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子女和其他亲属不得干涉。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户口在农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户口在城市的,作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其户口所在地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者由政府兴办的老年福利机构供养。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提倡各类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资助或者扶养生活困难的鳏寡孤独老年人。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社会保险机构等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为老年人发放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

对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的医疗费,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报销,不得无故拖欠。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农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或者提供开办经济实体的场所,由基层老年人组织经营或者管理,也可以从集体收益中拿出一部分,用于补充老年人养老或者发展老年福利事业。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农村老年人不承担村内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的劳务。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老年病专科、老年门诊,开展巡回医疗等服务。

城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社区内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医疗护理、健康检查、保健咨询等多种形式的卫生服务。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重视和加强对老年教育的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加强老年教育设施的建设,支持和引导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各类老年学校,开展各种形式的老年教育。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文化、教育、体育等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帮助老年人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开展适合老年人的健康有益的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将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活动场所等老年福利、服务设施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资助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参与、兴办各类老年福利、服务设施。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老年福利、服务机构的建设用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属有偿出让土地的,应当降低土地出让金。

依法设立的非营利性的老年福利、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费的优惠,免征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施工管理费等建设配套费用以及城市煤气和供水增容费,免收生活车辆养路费。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社区应当把为老年人服务作为社区服务的重要内容,逐步建立以老年福利、医疗保健、体育健身、文化教育和法律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老年服务体系,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敬老、养老、助老和老年人自我服务活动。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老年人持老年人优待证或者居民身份证,在全省范围内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优先购买车票、船票、飞机票,优先上车、上船、登机;

(二)到医疗机构就医,优先挂号、就诊、取药、住院;

(三)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四)免费进入城镇公园。

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除享受前款规定的优惠待遇外,在全省范围内还可享受下列优惠待遇:

(一)免费进入旅游景区景点、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等场所;

(二)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条件,可以扩大老年人享受优惠待遇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江西省老年人优待证》由省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监制,城市老年人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申领。农村老年人申领《江西省老年人优待证》,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办理。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对百岁以上的老年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月不低于100元的长寿补贴。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鼓励老年人根据社会需要,在自愿和量力的情况下,从事关心教育下一代、传授科学文化知识、开展咨询服务、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等各项社会活动。老年人参加社会活动的合法收入不影响其依法所享受的待遇。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对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检举。被侵害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不得推诿、拖延。

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的优待;老年人需要获得法律服务,但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法律援助。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国家工作人员不履行规定的职责,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由其所在组织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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