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监管现状

2024-09-01

互联网保险监管现状(共8篇)

1.互联网保险监管现状 篇一

关于保险监管现状出现的问题和建议

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业将会在较短时间内全面开放,这对我国保险业将是一个挑战,也是一个机遇,由于保险公司监管的内容和方式影响着所辖保险机构的仅有决策,决定着整个保险行业结构与功能,为了维护本国保险市场体系安全稳定地运行,保险监管机我国目前保险监管的体系和现状。构与所管理的保险公司面临相似的挑战,因此,构建一个科学高效的监管体系对促进保险业的发展,维护保险业的资金安全,提高市场效率,促进公平竞争有重大意义。然而,我们保险监管明显落后于发达国家,未于国际接轨,这必将为我国保险市场的规范发展带来障碍。

一、保险监管存在的问题:

1、监管的力度不够。目前我们都保险监管还是不够严格,市场无序竞争比较激烈,随着保险主体不断增加,保险市场竞争逐渐白热化,一些公司采取各种手段降低保险费率,高额支付手续费,甚至把国家规定的强制保险手续费率(4%)提高到几倍以至十几倍,搅乱了市场秩序,阻碍市场健康发展。

2、对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管控不严。随着一批保险主体的入市,高管人才严重短缺,各公司之间相互挖人,甚至利用一部分品质、素质、业务能力相对较差的人员做高管,这些人一旦进入保险公司做了高管,就会采取非常手段进行不正常经营,增加经营成本,加大经营风险,破坏市场秩序。

3、对理赔及服务监管不到位。目前,社会上对保险公司理赔意见最大,理赔难已经成为投诉很高的案例,一些保险公司承保时候说的天花乱坠,到理赔时候会以种种理由不赔,惜陪、拖陪、无理拒赔等等现象时有发生,诉讼案件连年增长,严重影响保险行业的声誉,给保险行业到来很大的负面影响,严重影响保险业健康发展。

二、建议

1、加强保险监管力度,建立一支过硬的保险监管队伍,严格按《着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保监局90号文件,严格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彻底铲除破坏市场秩序的不良行为,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引导保险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2、加强高管人员的审批制度,严格把控高管人员的审核,对那些不符合高管要求的人员要坚决拒之门外,维护保险公司高管队伍的清洁,严把人员进口关。同时,要对高管人员定期进行系统培训,从法律、经营、管理等进行全面培训,提高高管人员的素质,加强法制观念,达到每一个高管人员都能依法经营,使保险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3、要重点抓保险公司的理赔以及客户服务工作。要把理赔监管纳入重要的管理日程,对保险公司理赔管理建立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规定理赔负责质量,提高理赔速度,限期赔付的高压监管制度,对投诉案件要认真对待,对投诉率较高的保险公司要重点监管,采取重罚、停止新业务、撤销高管等严格的监管力度,提高理赔服务质量,维护保险行业信誉,是保险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2.互联网保险监管现状 篇二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飞速发展, 以iphone、ipad为代表的移动多媒体终端彻底改变了现代生活。只要指尖轻触屏幕, 就可以随时随地穿梭于互联网之间, 手机电视、视频通话、音乐下载、手机游戏、即时通讯、移动搜索、移动支付等成为最受欢迎的移动数据业务。移动互联网作为信息技术领域的又一次突破, 对人类社会各领域活动的潜在颠覆性影响已获得了越来越多的认可, 一条以移动多媒体终端为核心的产业链正在重构相关产业格局。

移动互联网是使用手机、上网本、笔记本、平板电脑等移动终端, 可同时提供语音、数据、多媒体等业务应用的开放式互联网络。移动互联网打破了传统电信运营商对用户互动与获取信息的束缚, 使随时随地互联、娱乐、搜索、商务等成为可能, 人们的社会生活效率也因此得到巨大提升。有学者指出, 移动互联网是三网融合的前奏, 也是三网融合演进当中的必经阶段。

移动互联网发展现状

(1) 互联网新技术及3G推广普及为移动互联网发展提供了良好环境

当前, 网络社会正在进入新的发展形态, 传统互联网的内涵由于移动互联网的发展而不断延伸。一方面, 互联网影响着每个人的工作与生活, 已成为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 移动互联网发展已势不可挡。据尼尔森公司发布的中国手机市场研究报告称, 中国的手机已经无处不在, 中国3G商用进程的加速推进, 使移动互联网活跃度日渐提升。根据易观国际的数据, 2009年中国仅售出2100万部智能手机, 而这个数字在2010年几乎增长了两倍, 达到6200万部, 中国智能手机销售量预计在今年将达到9500万部, 接近亿数部大关。在技术进步、造价走低和业务匹配等因素的驱动下, 有专家预计中国智能手机2013年智能手机出货量将超过P C和普通手机出货量。随着用户快速增长、智能终端日趋普及, 移动互联网内容、应用与服务日趋丰富。

随着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等移动多媒体终端的普及, 用户的移动互联趋势越来越明显, 使用移动互联网的潜在用户规模日益庞大。调查数据说明, 40%的手机用户承认移动互联网改变了自己的生活方式, 认为移动网改变自己工作方式的比例更高, 达到57%。

CNNIC《第2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最新数据显示, 截至2011年6月底, 我国手机网民达3.18亿, 手机网民规模继续稳步扩大, 手机上网应用深度普遍提升 (如图1所示) 。

总体上来看, 我国移动互联网市场发展有良好稳定的外部环境。随着市场需求的逐步释放, 庞大的手机用户群和人们对移动互联网有着更加依赖的生活习惯, 3G手机的推广普及将进一步激发客户对移动互联网的需求。因此, 未来几年将是移动互联网增长的黄金时期。

(2) 我国移动互联网发展的三大阶段

移动互联网不仅大大增加了网络节点的数量, 而且更有效地增强了节点的贡献能力, 大大提升了网络社会的价值。移动终端拍照、音乐、娱乐等功能的配合, 使客户端的内容创造和消费呈现出几何式的发展, 规模效应不断加大, 移动互联网的本身价值也在不断增加。从2002年起步至今, 中国移动互联网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见图2。

首先是2002~2006年的市场培育阶段, 此时的移动互联网刚刚起步, 运营商封闭WAP运营, 互动模式单一, 参与用户仅为少数高端客户。

第二个阶段为2007-2009年, 市场迅速起步。3G商用化和普及化为移动互联网奠定了良好的网络基础, 移动互联网服务逐步多元化发展。互联网企业随之大规模进入, 运营商开始布局移动互联网。

第三个阶段为2010年至今, 移动互联网得到快速发展, 行业竞争全面展开。终端的多元化及智能化成为移动互联网发展重要的助推力。更多企业进入移动互联网市场, 多种创新服务不断涌现, 多类型移动终端并存。智能操作系统多足鼎立, 目前在我国市场得到应用的国际主流智能系统有:苹果的iOS、谷歌的Android、微软的Windows Phone 7和诺基亚的Symbian等 (如图3所示) 。

(3) 移动互联网产业链分析

移动互联网时代是融合的时代, 是设备与服务融合的时代, 是产业间相互进入的时代, 移动互联网的发展推进了不同产业的跨界竞争, 促进了产业融合。目前, 移动互联网产业链涵盖内容提供商、服务提供商、终端厂商、平台运营商和网络运营商等。经过三个发展阶段的磨合和发展, 价值链更为细化和开放, 呈现多元化与跨界竞争的特点。如图4所示。

内容提供商和电信运营商、终端厂商、平台运营商进行合作, 在从封闭型产业链逐渐走向开放的过程中不再受到禁锢, 通过向用户界面的渗透, 大大扩大了内容的覆盖, 加强了用户认知度, 从而逐步争夺产业链的主导权。

服务提供商大力结盟, 以开放的思想推进互联网应用, 寻求开放的资源整合。如Google推出开放式手机联盟Open Handset Alliance及手机操作平台Android;亚马逊推出电子阅读器Kindle以及Android系统应用商店等, 通过和上下游的合作关系使自身在产业链中的话语权不断增加。

终端制造商寻求通过“终端+应用”的模式, 快速从终端转型至应用服务。通过创新产品, 扩大用户规模, 逐步加强了自身终端的市场竞争力, 典型案例即为苹果发布的Ipad, 3个月销量即达到300万台。此外, 终端厂商还不断创新商业模式, 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如诺基亚推出Ovi商店, 进入互联网内容服务市场。开放的系统和应用加速了终端厂商的变革, 未来智能终端将成为承载移动互联网应用的基础。

平台运营商汇集了大量不同类型的应用程序, 网络运营商、终端制造商、内容提供商以及第三方机构都在涉及建立中间平台, 以稳固在移动互联网产业链中的生命力, 如苹果应用商店App Store、91助手、安卓网, 以及中国网络电视台的手机电视集成播控平台等等。伴随着移动互联网的高速发展, 平台运营商数量会越来越多, 大量的平台运营商有助于内容提供商及应用提供商获取更多的议价权, 带动产业链上游发展。

网络运营商不甘成为流量管道, 试图通过和产业链其他环节的合作, 建立音乐、阅读、游戏基地等, 重新获取产业链主导权。三大运营商分别推出应用商店, 如中国移动的MM商店、中国电信的天翼空间等打造开放的应用平台。

移动互联网不同于传统互联网的几大特征

移动互联网业务的优势不仅体现在移动性上, 还表现在更丰富的业务种类、更为个性化的服务和更高服务质量的保证上, 当然, 移动互联网在网络和终端方面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移动互联网不同于传统互联网的特征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终端呈现智能化、多样化、普及化、个人化的发展趋势。

GPRS、EDGE、3G和WLAN构成的无缝覆盖, 使移动互联网接入和使用网络易如反掌;移动的终端便于用户随身携带和随时使用, 用户可以随时、随地、随心地享受互联网业务带来的便捷。

(2) 信息接收及互动的及时性。

客户端可以在最短时间内接受互联网的各类信息, 非常适合于新闻资讯、邮件、在线游戏等业务, 即时通讯、微博等在线互动业务也是移动互联网的强项, 信息爆炸的趋势将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更加明显。

(3) 业务使用的私密性。

相对传统互联网, 移动互联网具有更为紧密的个人归属性, 所使用的内容和服务更私密, 手机支付、位置服务、安全健康监控等个性化、即时化的服务与应用, 造就了移动互联网巨大的客户规模与产业空间。

(4) 终端和网络的局限性。

移动互联网业务在便携的同时, 也受到了来自网络能力和终端能力的限制。在网络能力方面, 受到无线网络传输环境、技术能力等因素限制;在终端能力方面, 受到终端大小、处理能力、电池容量等的限制。由于移动互联网业务受到了网络及终端能力的限制, 因此, 其业务内容和形式也需要适合特定的网络技术规格和终端类型。

对碎片时间的利用, 保持信息连续性, 是客户使用移动互联网的核心诉求。移动互联网最大的机会在于创造服务价值, 业内人士指出, 娱乐+社交应用将主导中国移动互联网市场。移动互联网用户更深层次的需求将被激活, 移动互联网将向终端日趋普及、功能日趋强大、应用日趋丰富的方向发展, 并进一步大众化和普及化。

三网融合的利好环境, 将促使移动互联网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在3G背景下, 我国庞大的手机市场规模成为有效推动移动互联网发展的基础, 而这必将刺激移动互联网市场创新能力的持续提高, 引发新一轮创新潮。

移动互联网监管对策

移动互联网为视听节目、游戏、电子书籍等数字内容的传播注入了新的活力, 也为用户消费数字内容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其开放性和用户内容生产的便捷性, 促进了公民社会的构建和媒介社会责任的实现。但是, 开放式的生产模式容易带来信息内容的泛滥, 未加鉴别的意见交织容易造成无意义的喧哗, 缺乏自律的用户群体容易形成网络“哄客”和“水军”横行, 对“群体力量”的盲目推崇容易陷入“网络审判”的泥潭, 这些都容易对社会正义和秩序提出更为严峻的挑战。因此, 从当前全球移动互联网发展情况看, 从促进移动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的角度出发, 必须从技术、机制、体制等方面重视与抓好移动互联网的信息安全工作, 确保我国移动互联网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

首先, 移动互联网提供服务涉及内容提供商、服务提供商、终端厂商、平台运营商和网络运营商等产业链多个环节、多种内容传播形态和多个行政管理部门, 借鉴国际监管经验, 融合监管必须要有一个高于这个行业的专门独立的机构。移动互联网也需要电信、文化、广电、工商等众多部门的集体会商、科学决策。

其次, 强化网络运营商在移动互联网服务中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着眼长远的内部监控机制, 规范管理流程, 壮大监管队伍, 针对一些不良信息、软件和功能, 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及时进行过滤。

第三, 加强对内容服务商和平台运营商的监管。内容服务商提供和平台运营商所集成的新闻、出版物、视听内容等应用, 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许可, 确保应用提供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 设立举报机制, 在内容提供、网络分发和终端接入环节部署监管力量, 争取全社会的支持。

3.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探讨 篇三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现状

互联网金融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在我国,随着云计算、支付平台、社交网络等互联网技术发展和金融行业信息服务的拓展,互联网金融模式逐渐开始兴起。根据麦肯锡公司于2016年05月26日发布的中国银行业创新系列报告称,截至2015年底,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市场规模达到12-15万亿元,占GDP的近20%。而互聯网金融用户人数也超过5亿成为世界第一。我国互联网金融依然处于发展时期,存在许多缺陷与漏洞,所以急需一套较完整的监管体系与之相配合。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2014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毫无疑问,互联网金融监管是 “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之一。

1.理论分析

从理论上来说,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主要有以下三点:

(1)风险:互联网金融最主要也是最显著的一个问题就是高风险,除了普通的金融行业所面临的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之外,技术风险也是其存在的独特风险隐患。从风险管控的角度,加强监管是非常必要的。

(2)用户:互联网金融的用户规模非常庞大,其服务本群的金融知识、风险识别能力都比较欠缺,属于金融领域的弱势群体;而且现实情况并非如教材中的理性人假设一般,用户规模的庞大和用户素质的底下更容易造成非理性的行为出现。于此可以体现出强制性的、以专业知识为基础的、时间持续的金融监管的重要性。

(3)规模:互联网金融机构如果涉及大量用户、达到一定资金规模,一旦出现问题,很难通过市场出清方式解决。比如,支付宝、余额宝的涉及人数和业务规模很大,如果破产还可能损害金融系统的基础设施,构成系统性风险。

2. 实例分析

从e租宝到中晋系,近期以来中国P2P旁氏骗局频频曝光,这个现象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作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P2P,本应连接借款人与投资人,使得借款的途径扩充简便,然而在互联网金融野蛮生长的今天,P2P资金池、假标、挪用、非法集资等问题凸显,就是因为监管制度的缺位所造成的。

首先,P2P平台的信息技术风险高,其资金运用端不透明又导致了高金融风险和欺诈风险;其次,P2P属于民间借贷的一种,用户规模覆盖范围大、用户平均的金融素质低;再次,一部分P2P平台涉及的金额积少成多,规模已经不容小觑,其震荡和破产必然会影响到整个金融体系的发展。这些特征都符合我们在理论上的探讨,足见P2P平台监管的必要性。不仅对于这个模式,整个互联网金融体系都需要配套的监管制度,来保证这一行业的健康和稳定发展。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

互联网金融监管涉及面广、监管主体多,既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也包括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比较复杂。

总体来看,对于一些比较传统金融业务在线化的监管最为完善:比如我国网上银行和网上保险发展起步较早,配套监管政策最为完善。

我国的网上支付虽然起步晚,但是发展迅猛,其监管体系建构的速度也非常快。到目前为止,至少出台了一系列比较细致的政策,比如《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在第三方支付的准入门槛、监管范围与细则、预付卡管理、备付金存管、互联网支付管理等方面都有政策可依。

监管最为薄弱的即网络借贷,因为其在15年《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之前,合法性地位都没有受到保障,准入门槛过低、借贷资金监控缺位、信贷审核与风险评价机制不健全、内控制度不完善、信息披露机制缺失等问题颇多。近年来,P2P平台“卷款跑路”的现象多次出现,我国急需推出完善细致的监管政策来规范网络借贷领域秩序。

四、总结

虽然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迅猛的背景之下,我国目前已有部分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但监管都以部门规章或行业自律规范形式出台,监管力度较低,惩罚力度较弱,现有监管制度在对信用风险、操作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的监管方面都存在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以保证互联网金融这样一个新兴领域的稳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谢平,邹传伟. 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 金融研究. 2012(12)

[2] 饶越. 互联网金融的实际运行与监管体系催生[J]. 改革. 2014(03)

[3] 张晓朴.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探索新金融监管范式[J]. 金融监管研究. 2014(02)

[4] 孙楠. 中国互联网监管研究[D]. 辽宁大学. 2015

作者简介:

4.国外保险监管模式分析 篇四

世界各国对保险业的监管有严格监管和宽松监管两种类型。这两种类型是按监管的模式划分的,事实上,就约束的程度和力度而言,与其他行业相比,世界各国对保险业都实行严格监管。经济学家一般从三个角度来看待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经济、安全、信息。而这三个因素又可以分成市场行为监管、偿付能力监管和对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问题的监管三个方面。根据其监管的侧重程度和严格程度不同,主要发达国家保险市场的监管可以分为严格监管和松散监管两种模式,分别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严格监管模式和以英国为代表的松散监管模式。但本文侧重于分析国外保险公司对偿付能力的监管模式,通过考察世界各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模式,以探讨我国保险行业偿付能力监管未来的发展方向。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指的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履行合同约定的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是衡量保险公司经济实力的一个综合指标。偿付能力一方面要求保险公司资产的市场价值大于负债,同时还要求有足够的流动资产以履行所有因债务而导致的财务责任。合理的偿付能力应该在使保单持有人得到充分保障和保 险业运营成本较低这两个因素的权衡中达到均衡。

保险公司必须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才能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由于保险公司经营业务的特殊性,保险双方在权力义务的获得和履行的时间上存在着不对等性,主要原因在于:与其他实物交易不同,保险产品的购买者并不充分了解公司资产和负债质量的信息;保险公司管理人员的有限责任增加了有悖于职业道德经营的可能性;若出现负面的偿付能力信息,有可能导致保单持有人的“羊群”或传染效应,从而出现对保险公司的“挤兑”现象。所以,保险公司一旦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偿付能力不足,将对被保险人的利益产生威胁。对此, 西方国家主要通过对偿付能力有效监管来达到监督保险公司经营同时保障被保险人利益的目的。由于各国国情殊异及保险业发展历史长短不一,偿付能力监管呈现出不同的特点,主要可分为北美体系、欧盟体系和澳大利亚体系。

一、北美体系

北美体系以美国和加拿大为代表。美国的保险市场是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市场之一。美国对其保险业的监管实行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双重管理的体系,监管范围也非常广泛。在这一监管体系下,州是监管的主体,各州有权处理保险监管工作中的一切事宜,如保险立法和税收等。各州有自己的保险法规和管理机构。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保险监管成本,美国最早建立了偿付能力评级机构和评级制度。这些评级机构以相对较低的成本提供了关于保险公司财务实力的总体信息。保险监管信息系统(IRIS)和财务分析跟踪系统(FATS)作为美国保险监管预警机制的两个重要的信息系统,主要帮助保险公司的无偿付能力进行预测,避免更多保险公司破产。20世纪90年代美国保险监管协会提出了风险资本要求法(RBC),该法随着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的具体数量和类型而变化,使保险公司的资本与其承担的风险大体匹配。现金流量分析是以利率变动为主要假设来测定寿

险公司责任准备金的充足性,分析寿险公司的资产和负债是否匹配,属于动态监管方法。为了对保险公司发生偿付能力不足时能及时进行补救,美国建立了保证基金体系,以保护可能遭受损失的被保险人。

美国的偿付能力监管既有事前的预警、事中的控制,又有事后的弥补;即有静态监管,又有动态监管,两种监管相互补充,其体系建设比较完整。

加拿大的保险业由加拿大联邦金融机构监督办公室(Office of the Superintendent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OSFI)监管。加拿大动态资本充足性测试是在给定保险人近期、当前财务状况,以及保险人在未来一系列假设情景下的前提下,对保险人资本金的变动趋势进行分析的过程,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测试分析,提供有关可能导致保险人资产损耗的不利事件的信息,预测采取相应纠正措施所产生的影响,以帮助保险公司防范偿付能力不足事件的发生。

北美体系主要采用了风险资本方法(RBC),以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风险资本的比率作为指标,通过指标值的变动,决定应采取的监管措施。其中,风险资本的衡量考虑了影响偿付能力大小的主要风险类别,得到各类风险的大小之后,再通过一定的组合方式计算出最低风险资本要求的大小。通过考虑各公司的具体风险构成,风险资本方法不再拘泥于对保险资产与盈余的固定要求,而是针对风险状况确定最低资本要求,是一种比较科学的偿付能力评估与监管方法。

近年来以风险资本思想为基础的监管体系已经成为国际偿付能力监管的一个主要趋势,包括许多新兴亚洲地区和国际监管机构都已经试行RBC方法或开展相关研究。

二、欧盟体系

欧盟偿付能力监管内容规定了法定偿付能力额度,其由最低固定保证金和偿付能力额度组成。同时,还规定可计入资本金的资产负债表项目。虽然欧盟投资管制较松,但对保险公司责任准备金的投资特别关注,注重协调投资的安全性、收益性、流动性,并规定责任准备金投资的资产类型及各类资产占准备金总额的最大比例,避免风险的过于集中。如果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未达到规定要求,监管机构会采取限制公司投资行为等举措进行干预。

欧盟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属于比较宽松的监管体系,它考虑的因素比美国简单,操作起来比较简便,但其保险监管对行业自律要求很高。

1979年3月5日,欧洲经济共同体(现为欧盟)颁布了“欧洲指引”(European Directive),制定了人寿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标准。其后,比利时、丹麦、德国、法国、爱尔兰、英国、意大利、卢森堡、荷兰、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典和芬兰等15个国家先后参照了“欧洲指引”执行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 管。欧洲各国以后制定的法规基本上依据这份欧洲指引。欧盟体系以英国最具代表性。英国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主要体现在1982年保险公司法(Insurance Companies Act 1982)以及1994年保险公司管理条例(The Insurance Companies Regulation 1994)的规定中。

三、澳大利亚体系

澳大利亚采用的是法定基金双重标准方法,针对法定基金制定了双重标准,即法定基金的偿付能力标准和资本充足标准,根据法定基金满足这双重标准的不同情况,决定相应的监管行动。其中,偿付能力标准针对现有业务,属于静态评估;而资本充足性标准对未来业务予以假设,属于动态评估。这一方法本质上体现的是风险资本的思想,即考虑影响偿付能力的资产与负债等多方面的风险,并量化为各风险准备金进行线性加总得到最低的资本要求。

1998年7月1日澳大利亚财政部成立了澳大利亚审慎监督委员会(Australia 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 APRA)。澳大利亚审慎监督委员会作为普通保险和人寿保险的监管者,主要代表的是当前的和未来的保单持有人的利益。澳大利亚有关保险监管的法律主要有1973年的《保险法》以及1995年的《人寿保险法》。

通过学习研究国外的先进保险监管经验与方法,从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从而形成针对中国国情的、有中国特色的保险监管方式,才能让我国的保险业健康、快速地发展。

参考文献:

1曹志东,卢雅菲,俞自由.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及其国际比较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黄为,钟春平.偿付能力监管法规的国际比较.中国保险,2008郭颂平.论国家对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的管理[J].保险研究,2009 4 黄宇.构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级指标体系[J].浙江保险,2010陈迪红,潘竟成.保险公司动态财务分析初探[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7 6叶明华.偿付能力监管:我国保险监管的新方向[J].经济工作导刊,2009

保险学课程作业

题目:国外保险监管模式分析

班级:1123101班

学号:1112310103

5.保险监管参考1(范文模版) 篇五

第42 期

(总第605期)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二O 一O 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标本兼治提高费用真实性

一一关于保险公司费用真实性检查方法及问题的思考

费用真实性是近年来保险公司现场检查的重要内容,也是保险公司违规反映最为突出的问题但从检查效果看,费用不真实问题已成为市场中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顽疾”,反映出现行费用真实性检的惩戒方式并没有有效地发挥作用随着市场的发展,监管部门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多措并举,将外部监督真正转化为公司的自我规范要求,实现标本兼治。

一、现行费用真实性检查的主要方法

目前在费用真实性检查中主要采取“数据分析一一查阅凭证一一询问核实一一外调取证”的四步检查法。

数据分析是费用检查的关键环节。主要通过分析被检查公司的“业务及管理费”和“手续费”明细账,发现问题线索,确定重点抽样对象。在具体分析中通常采用“一分二比三抽样”的方式。“一分”就是分二级子科目(如“会议费”、“差旅费”等)、分业务团队、分月份、分中介机构„手续费)统计相关费用数据;“二比”就是将细分的数据与去年同期比、与业务规模比、在团队之间比、在月份之

间比,发现数据规律或异常;“三抽样”就是根据比较结果,在保证一定抽样比例的基础上确定抽样对象,通常以规模大、比例异常的费用科目、业务团队和中介机构为抽查重点。

查阅凭证是费用检查的基础环节。主要通过调阅相关业务、财务原始凭证,从原始记录中发现问题线索。检查中一是做好底稿记录,通过对报销事项、原始发票、支票、相关人员访谈等大量信息的整理,直接发现报销事项集中、连号发票不同单位等问题线索;二是注意利用工商、税务登记信.息,如利用工商局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查阅开票机构的真实性和延续性,利用税务局的发票查询系统鉴别发票真伪等。

询问核实是费用检查的重要环节。主要根据发现的问题线索,与相关当事人(包括报销人、审批人和领款人等)进行谈话,核实相关费用的真实性。这一阶段的关键是做好谈话前期准备,尤其是与谈话有关的证据一定要充分,摆事实、讲道理、攻心为上。外调取证是费用检查的辅助环节。一方面前往发票开具单位对发票所列事项的真实性进行现场核实,获取相关证据。另一方面通过银行调取有关支票影印件,查实资金流向。

二、现行费用真实性检查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保险公司费用不真实问题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通过报销没有真实业务事项的票据套取费用,如大量使用会议费、修理费、油票、的票等;二是虚增人员套取工资费用;三是将直接业务虚挂在中介机构名下,通过报销《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套取手续费。套

取的费用主要用于贴补中介机构手续费、业务部门日常开支或被个别内部人员(小集体)侵占.从检查实践看,目前费用真实性检查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一是取证困难为保证证据链的完整性,认定费用不真实必须证明费用发生的事项为虚假,因此“询问核实”和“外调 取证”环节直接关系到对问题的认定。由于保险监管部门受调查取证手段的限制,如果相关人员对违规事实拒不交待或开票单位拒绝调查,则无法认定费用不真实,最终形成“拒不认罪则无罪” 的情况。这种完全依赖于相对方配合情况的取证方式在实践中往往导致检查组取证困难。二是检查效率低。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查阅凭证和外调取证两个环节.查阅取证主要依靠手工翻阅和记录,由于费用检查涉及的科目多,需要查阅的凭证和记录的信息量较大,耗费一定的检查资源。而外调取证环节涉及的费用发票开具单位多是宾馆、商贸公司等与保险业无关的单位,在寻找确认、配合取证等方面存在较多障碍。三是效果有限。近年来保监会加大了对保险公司数据真实性的整顿规范力度,保费收入、理赔支出的数据真实性大大提高。但反映公司经营成本的费用真实性问题却屡禁不止,客观上反映出现行的以费用真实性为重点的检查和惩戒方式对市场作用有限,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2007年以来,北京保监局共对40余家保险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其中超过6既都涉及费用不真实问题。

三、原因分析

保险公司费用不真实不仅破坏了行业基础数据,导致保险产品价格居高不下,损害投保人利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为逃税、腐败和

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提供了条件因此,监管部门对于费用不真实问题始终保持着高压态势。但追本溯源,从现行体制看,费用不真实问题的形成受多方因素影响,仅仅依靠保险监管部门的查处很难达到“治本”的目标。

一是监管部门的费用监管政策与保险公司的费用考核体系存在目标差异。费用监管政策强调公平,要求所有的数据记录必须真实、完整,建立行业统一的费用数据墓础。保险公司的费用考核政策强调效率,要用最少的费用产生更多的保费规模。在规模导向的考核政策下,采取“费用包干”这种有利于控制成本、放松管制、提高激励的费用政策,无疑是行业现有管理水平下,一种较为有效的管理手段。从经验看,监管政策只有转化为公司自身规范的内生动力,政策的执行效果才最明显,而费用真实性检查中监管部门基于公平与公司基于效率的目标不一致,决定了保险公司自我规范意识不强,检查效果不明显。

二是考核激励机制不合理导致费用成为基层公司的主要利益来源。目前,大部分保险总公司对基层公司的费用管理主要施行“费用包干”制度。一方面,总公司依赖费用政策实现对基层公司的业务激励,只要有业务保费,相应额度的费用就归其所有;另一方面,基层公司尤其是具体业务人员的主要利益来源就是“挣费用”,费用结余不仅不能增加自身收入,而且还可能会增加下年费用额度。如2009年长安总公司对分公司的综合费用率考核指标为52%,在此限额内,分公司乃至个人不仅缺乏控制费用支出的内在动力,而且经营活动的主

要目标就是费用使用最大化,获取额外利益,客观上助长了费用使用中的虚假行为。

三是较高的产品费用率为费用不真实提供了较大空间保险产品的定价包括纯费率和附加费率,大部分保险公司能够在实际经营中支付较高的费用,其根源还在于保险产品定价中已经包含了较高的附加费用,公司“贴得起”。如在对某公司北京分公司检查中,北京保监局发现其银保销售的两款两全保险,总公司确定的首年直接销售成本率分别达到6.62%和5.04 %(包含手续费、工资绩效、间接成本摊销等),在此限额内,费用可以随意调剂.较高的附加费用率和利润额为保险公司制造虚假费用提供了巨大的空间。四是信息披露机制不充分,无法引入运营成本的外部监管。除交强险外,现行监管制度并未要求保险公司对外披露详细的财务经营状况,尤其是涉及各具体险种的赔付率和费用率等数据指标。同时由于目前我国保险业社会信用评价体系的缺失,社会公众很难通过专业机构获取各公司的全面评价信息,从而无法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服务能力形成有效的外部监督,导致公司缺少自我改进的动力和压力。

此外,受社会诚信环境、税收负担和竞争压力等影响,部分保险公司为了争取业务给予额外利益、选择所谓的“合理避税”等也是导致费用不真实长期难以根治的重要诱因。

四、政策建议

(一)强化总公司的管理责任,增强自我规范意识.从检查实践看,总公司执行的“费用包干”、“直接业务与中介业务差异性的费

用政策”等制度,是导致目前基层公司费用不真实的重要因素监管部门一方面应加强对总公司费用考核制度的研究,尽快出台相应措施,督促总公司完善考核激励制度,加强对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形成保监会一一保险总公司一一分支机构的政策传导路径,通过偿付能力约束控制公司市场行为,使其与监管导向保持一致。

(二)逐步加大信息披露,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在行业墓础数据逐渐积累完善的基础上,逐步向社会公布纯风险损失率、费用率和理赔质量等经营指标,提高保险产品的透明度。通过

投保人“用脚投票”,倒逼保险公司降低费率、规范经营、改善服务,最终实现由“贴得起”到“没钱贴” 的费用政策,从源头上解决费用不真实问题。

6.2012年财产保险监管工作要点 篇六

全力提升理赔服务

2月29日,保监会发布《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要求保险公司高度重视车险理赔工作,强化基础管理,提升理赔服务能力;保险行业协会要统筹协调,提升行业理赔服务水平;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督促落实,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公司应根据理赔管理、客户服务和业务发展需要,制定理赔资源配置方案及理赔服务方案,明确理赔资源和其他业务资源配比,确保理赔资源配备充足。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应暂缓业务发展速度,控制业务规模。鼓励中小公司创新服务模式。

保监会印发

《2012年财产保险监管工作要点》

本报讯 2月29日,保监会印发《2012年财产保险监管工作要点》。指出围绕会党委提出的“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要求,重点做好一下工作:切实加强对理赔的监管,促进行业提高理赔服务质量,改善行业形象;切实加大监管力度,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加大防范风险力度,提高行业抗风险能力;稳妥推进各项改革,着力提高行业服务能力;切实推动重点领域业务规范发展,着力促进行业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孔瑞敏)

都邦保险:

全力提升理赔服务

本报讯 2月22日,都邦保险召开全国车险理赔系列视频工作会议。会议特别强调要从提升理赔服务质量;降低投诉;减少诉讼;加强培训;规范管理理赔日常方面工作等方面着手开展2012年理赔管理工作。

据悉,2011年都邦保险理赔服务中心积极完善理赔服务,相继完成了省级集中管理,开发了小额简易案件独立通道,建立了理赔标准化制度体系建设,加强了理赔品质和理赔人员管控。

都邦苏分:

获信访投诉先进单位称号

本报讯 2月27日,都邦保险江苏分公司被江苏保监局授予“2011江苏保险业信访投诉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据悉,自2010年下半年开始,江苏保监局先后制定总经理信访接待日制度、出台江苏保险业信访投诉量化考核办法。根据2011年中和年末两次考核结果,江苏保监局通报表彰了6家产险公司、6家寿险公司,授予“2011江苏保险业信访投诉工作先进单位”称号。都邦津分:

组织单证管理培训

本报讯 为了规避经营风险,防范漏洞,确保单证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都邦保险天津分公司日前重新修订、规范了单证的领用、回销等流程,并以红头文件形式进行了下发。2月24日,天津分公司财务部组织各业务部门的单证管理人员学习了总公司新的《单证管理办法》并进行了系统操作培训。通过现场培训及深入沟通,使单证管理人员更加熟悉并规范使用流程、提升了认识,规避了单证管理中存在的风险,在提升单证管理人员业务能力的同时,也提升了公司管理水平。

都邦浙分:

举行技能专项培训

本报讯 2月25日至26日,都邦保险浙江分公司理赔服务中心举行了2012年分公司第一期人伤、诉讼技能专题培训。

7.互联网保险监管现状 篇七

互联网保险是将网络(电子商务)应用于保险、赋予保险业的一种全新形式。到目前为止,并无关于互联网保险的统一概念。从前人们狭义地将互联网保险局限于以网络为媒介进行保险的营销,但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互联网对保险业的深刻改变不仅仅是营销方式,还包括商业模式、产品结构、组织方式等。

参考保监会2014年发布的《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及保险行业协会2014年发布的《互联网保险行业报告》,并结合专业人士观点,互联网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运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来支持保险销售的经营管理活动。具体行为包括,通过网络为客户提供产品及服务信息,实现保险信息咨询、保险计划书设计、投保、缴费、核保、承保、保单信息查询、保权变更、续期缴费、理赔和给付等保险全过程,通过第三方机构实现保险相关费用的电子支付等经营管理活动。互联网保险的概念贯穿于从保险产品的最初设计到合同的终止这一整体过程。

二、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历程及商业模式

我国互联网保险始于1997年由中国保险学会和北京维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发起成立的第一个面向保险市场和保险公司内部信息化管理需求的中文网站———中国保险信息网(china-insurance.com)。当年该网为新华人寿促成了国内第一份网上保单,标志着我国保险业迈入了电子商务的大门。

2000年,太保、平安、泰康官方网站相继成立,开始了企业门户的品牌展示及资讯传播。2003年3月,首次实现网上投保功能的电子商务保险网站———“网险网”诞生。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颁布,此后,中国人保财险实现了第一张全流程电子保单。2011年9月,保监会正式下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标志着互联网保险业务逐渐走向规范化、专业化。

随着电子商务平台的兴起,互联网市场迎来了新一轮的发展热潮。电子商务和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使互联网保险作为一种消费和投资渠道进入人们视野。2012年12月,泰康人寿登陆京东商城开通保险频道,在线推出了综合意外险、旅游意外险、交通意外险、母婴险等近10款保险产品;同月,国华人寿通过淘宝聚划算网络销售平台推出3款万能险产品,仅3天便售出4 356件,销售额达到1.05亿元,成为业界利用网络平台团购模式销售保险产品的第一家。2012年8月,平安人寿发布首个应用于寿险保单服务的APP应用程序“平安人寿E服务APP”。2013年2月,由阿里巴巴的马云、中国平安的马明哲、腾讯的马化腾联手设立的众安在线财产保险公司取得了保监会的批文,进入正式筹建期。同年9月,众安在线获得同意开业批复;10月16日,保监会批复,众安在线获得国内第一个也是全球第一个网络保险牌照。以“三马”众安为首,国寿、太平洋、新华、太平、安邦、阳光、生命、前海等已开办或筹办独立电商公司。到目前为止,互联网保险已经形成各保险企业官方网站、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官方借助第三方平台模式、网络兼业代理模式、专业中介代理模式、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模式等多种商业类型(见表一),并且逐步从PC端向移动通讯端拓展。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统计,2011—2013年,国内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公司从28家增加到60家;2011年,行业28家公司的互联网保险规模保费为31.99亿元;2012年,行业34家公司的规模保费为106.24亿元,增长2.3倍;2013年,60家公司的规模保费增长到291.15亿元,比2012年增长1.74倍。3年间,行业互联网保险保费增幅总体达到810%,年均增长率达到201.68%;投保客户数从816万人增长到5437万人,增幅达566%。

三、互联网保险的优势

互联网保险的受众是在互联网背景下成长起来的年轻消费者,核心是打造具有电商特点的保险产品与服务体系。互联网保险不论对保险企业或者保险消费人群都有着传统保险无法比拟的优势。

1.成本低廉、覆盖面广

保险天然适合网销,它无须生产、仓储、物流,用户有需求即立刻生成保单。互联网保险采用电子商务渠道直接接触客户,节省了交易中间环节和渠道费用,意味着消费者将买到更加优惠的保险产品。互联网连接了整个世界,消费者无论身处何时何地,都能轻松快捷地购买到适合自己的产品。

2.信息透明,便于互动

互联网的发展,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直达消费者的信息通路,使得保险销售具有直销的特点。它的交互性使客户由传统营销方式中的被动接受者转变为主动参与者,这有助于保险公司更好地了解客户需求,更有针对性地开发产品。建立以客户为导向的销售思路,带来更贴近客户的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是网销能够吸引客户、留住客户的根本,也是渠道生命力的根源。

3.网民众多,潜力巨大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表的报告,截至2013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6.1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5.8%,较2012年底提升3.7个百分点。根据麦肯锡发布的报告,预计到2015年,中国的网民数将从目前的4亿多人增加到7.5亿人;到2020年,保险业电子自助渠道将从2005年的0.16%上升到10%。随着网民数量的增多、消费潜力的增大以及保险观念的进步,未来网络保险潜力巨大。

4.坚守诚信,营造品牌

得益于网络的透明度和传播度,任何保险公司都不敢轻易地拿商誉冒险,传统线下渠道中代理人的误导甚至欺诈在网上几乎无所遁形。相对地,保险公司的善举也会经由网络放大,形成良好的口碑,利于保险公司的品牌塑造。很多中小险企正是通过创新的网络保险扩大了规模,竖立了良好形象。

5.挖掘数据、精准定价

基于互联网的大数据提供了保险企业与消费者间的信息对称,可以显示公司与用户的诚信度与不良记录。保险企业通过对数据的深层挖掘还可以使得保险产品依据年龄、消费偏好等更加细分,提供更准确的保险定价服务。在混业背景之下,这些数据还可以使综合金融大后台建设得到深化。对于监管机构而言,也可以基于大数据进行高效、前瞻、主动性监管。

6.场景销售、产品创新

场景可以激发客户的需求。特定的场景会激发人们对生老病死残带来的风险担忧。传统的推销依靠营销员的话术激发客户的需求,而网络则是客户在自身的体验中自发地联想到未来的风险场景而激发需求,这种需求更加自然,也更加强烈。

比如,人们在网上购买机票的时候会担心飞机事故,那个场景激发了购买航意险的需求;人们在淘宝购物的时候会担心货不称心,于是激发了购买退运险的需求。互联网上的产品创新也往往和场景销售相结合,如在中秋卖赏月险、七夕卖爱情险,过年卖鞭炮险、夏季卖高温险等等,这些产品虽带有一定的争议,但是从产品与销售创新的角度来看不乏可肯定之处。

四、互联网保险的产品及特点

目前在网上销售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保险产品包括以下几类:

1.财险方面主要包括:(1)车险;(2)家财险;(3)退运险;(4)个人资金账户安全险;(5)账号及虚拟资产被盗险等。

这些产品具有保费低、简明易懂、审核简便、保险期限短、保险责任简单、投保易、理赔快等特点,但同样也造成了产品的同质性过强、易于复制,导致此类产品的网上销售易于陷入价格战的红海市场。

2.寿险方面主要包括:(1)意外险,包括综合意外险、交通工具意外险、境内外旅游险;(2)投资类保险,包括万能险、分红险、投连险;(3)两全保险,如重大疾病保险、防癌险等;(4)年金保险,如补充养老计划等。

从网上寿险的销售数量看,投资类险种的销售规模大于保障类险种,很多第三方平台上的主打的理财产品就是万能险或者投连险,并且由于风险相对较小,预期收益率较高往往刚上线就被抢购一空。

3.信用保证保险。这类保险虽然发展相对较晚,但是随着电子商务规模的扩大和互联网金融的井喷式发展,其创新产品不断涌现。保险公司试图通过创新在于同业公司的竞争中形成优势,在这一崭新的领域获得先机,从而拉开拓展蓝海市场的序幕。

众安保险在淘宝平台推出的“众乐宝”以及聚划算平台推出的“参聚险”,都是对卖家收取相对较低的保费替代以往的保证金以提供信用风险保障。据称“众乐宝”是全球首款运用互联网数据作为精算依据的保险产品,为整个互联网交易活动提供了一整套风险管控体系。

此外,在P2P“去担保”的背景下,险企有望成为作为担保公司的良好替代者。众安保险除了为集团旗下招财宝平台的个人借贷提供担保外,还承保了新浪互联网房地产金融平台“房金所”的贷款业务。中国人寿财险与民安保险联手与P2P网贷平台“财路通”开展保险业务,浙商财险与P2P平台“黄河金融”开展合作,大地财险为“满满贷”的借款人提供人身意外保险和借款抵押物保险,国寿财险对“宜信”承保“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保险”。在这些保险业务中,若借款人未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还款,则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投资者赔偿保险金信,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4.另类创新险种层出不穷。从去年开始,赏月险、摇号险、防小三险、压力山大险……这些在电商平台销售的保险吸引了人们的眼球,也引发了许多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是否具有可保利益、是否带有博彩性质。此外,在移动互联网设备上出现了许多带有交互性的保险产品。比如,泰康人寿的“微互助”、中国太保的“救生圈”、阳光人寿的“摇钱术”等等。这类产品以趣味性和娱乐性的方式创造了良好的用户体验,赢得了销量,同时普及了保险知识。

以上四类保险产品的共同特点是清晰明白、易于理解。期限大多在一年以内,保费大多数较为低廉,采用趸交方式,保险责任相对简单,以保险细分市场为主。

五、我国互联网保险存在的问题

1.网上核保的问题

核保是保险业务中最为重要的步骤,是保证保单质量的重要手段和方式。网上保险作为保险行业一个新的业务方式,其最大的弱点就是核保这方面,因为信息的不对称,风险很高,可能会给保险公司带来很大的损失。

解决网络核保的问题在国内外都是难题。但是海外保险公司解决这个问题的意愿比国内更积极,更强烈,而且已经有很多成形系统,如慕尼黑再保险的网络智能核保系统,可以实现非标准件的实时核保功能。

虽然目前网上保险大多是一些分散型产品,对投保人和保险标的分类要求不高,但是对一些较为复杂的保险标的,可以通过线下与线上结合的方式解决核保问题,即通过网络投保,然后线下预约核保方式解决。此外,众安保险开创的“没有核保部门、没有理赔队伍、甚至事故现场都委托第三方公司处理”的模式也许也是未来互联网形态的一种参考。

2.跨行业以及法规的问题

保险业与互联网结合,涉及信息产业与金融业,使得原本单一的风险复杂化,对人才、对监管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国专门针对互联网保险的行业规范和法律法规都有所欠缺,复合型人才储备也相对不足。今年颁布的《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对于互联网保险跨区瓶颈有所突破,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陷入搁浅。全面涵盖人身险、财产险和中介领域的更高层面的规范性文件尚未出台,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面临很多真空和模糊地带。

3.风险控制问题

首先是道德风险。如果互联网技术足够发达、社会征信体系比较健全,道德风险发生的程度就会大幅降低,因为客户不诚信最终会影响其社会信用。比如,对购买网络车险的人,保险公司实际无法审核其汽车的适用性和完整程度,因此当事件发生后,很难对出险原因进行归类,尤其对是否存在故意行为很难确定。但是如果信用体系健全,一旦投保人意图败露,其承担的信用成本更大,这就能最大可能地解决道德风险发生的几率。

其次是技术风险。保险公司需要在支付安全问题上增加风控流程。现在的电子支付无论是银行支付还是第三方支付,安全工作已经越来越好。但是保险公司还是需要完善在支付方面的管理。防止客户正常支付而不能正常出单的状况,从而损害网络销售的声誉。另外如何保障客户支付信息和隐私,也是保险公司需要完善的过程,尤其是有效保护服务器信息安全,是每家网络平台都必须重视的问题。

4.产品创新与标准化的问题

网络保险产品与传统产品的开发理念有所不同。网络用户希望不同网站销售的保单价格、条款和责任具有可比性,而传统定价模式则是希望通过一张保单为客户提供更多保险责任,从而收取更多保费。基于这种差异,网络保险产品的条款和保险责任往往更简单,以此专门保险比较多,针对性更强,客户更容易理解和比较。更加出现了一些传统领域不会出现的另类保险。但是在新的产品出现之后,又很容易被模仿,造成产品的同质化。互联网保险产品为了脱颖而出,必须差异化;但是就保险本身的特点而言,是基于大数定律的损失精算,具有标准化特点。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矛盾,设计出符合社会需求又使用户满意的产品是对各保险公司的一大考验。

5.反洗钱的问题

保险洗钱在业内多被指洗钱者利用人寿及财产保险将资金“清洗”。与其他金融行业相比,保险业目前遭遇的洗钱冲击相对较小,但保险产品和保险交易的固有特性,如投保自由、退保自愿、缴费方式灵活、可以保单贷款等,为洗钱者提供了可以利用的平台,并且呈现手段多样化、隐蔽性的趋势。

常见洗钱形式有团险洗钱、地下保单洗钱、犹豫期退保洗钱等,手段分为长险短做、趸缴期领、提前退保等。

一般来说,平均保费金额较高的保险尤其投资类保险产品,理赔或给付条件容易满足或者退保损失小的保险产品,在相同保险期间内保单现金价值比率高、保单质押能力高的产品,在保险期间内可任意超额追加保费、资金可在风险保障账户和投资账户间自由调配的产品,其洗钱风险较高。

保监会在未来制定相关规则的时候,应该从产品属性、业务流程和系统控制等几个方面进行考察,使得洗钱风险评估系统更加完善。

6.信息共享及大数据的利用问题

由于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时间较短,可供进行挖掘分析的样本数据并不充分,很多基于大数据的分析研究无法进行,并且各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共享渠道不畅。

2014年1月15日,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保信)正式成立。主要业务是统一建设、运营和管理保险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息技术手段采集保险经营管理数据,建立标准化、系统性的数据体系,为保险业发展和监管提供基础性的网络支持和信息服务。目前,该保险公司间及保险业与其他行业之间信息共享平台已进入正常营运状态,全国车险平台接收工作已完成,其他险种的数据平台建设正在有序进行。未来,这样一个囊括寿险、财险、健康险等多险种承保理赔信息的大型保险信息平台的成形,不仅利于减少假赔案、提高承保质量,对于提升行业信息化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也有战略性意义。

六、我国互联网保险的未来发展方向

1.随着 4G 时代到来,移动互联网保险将成为新的业务增长点

当前,手机和平板等移动互联设备日益普及,作为个人数据入口的移动互联网代表了互联网发展的核心趋势。移动设备以其便携性受到青睐,以微博、微信为代表的社交应用占据年轻人的市场。根据互联网信息技术中心发布的数据,2013年6月,我国网民数量达到5.91亿,占总人口的46%。其中,手机网民数量达到4.6亿,占全体网民的比率从74.5%提高到78.5%,并且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通过手机一键关注建立起日常联系,可以随时随地接收到新的保险信息和产品。“求关爱”、“救生圈”、“摇钱树”这些以交互性、趣味性为创新的险种给予手机端客户良好体验的同时,也为保险公司扩大了影响力。未来,以移动端推送的保险产品必然称为保险销售的新增长点。

2.“学习型营销”、“情境式营销”将替代“攻势型营销”

有别于保险从业人员向客户推销产品的“攻势型营销”手段,互联网保险是希望客户能在充分理解保险的基础上购买到真正符合自身需求的产品。保险网站不仅是一个销售平台,还是一个为“理解保险”而设立的学习平台。客户可以在网站上学习到保险知识,也可以享受到即时咨询服务,让客户在充分了解和认可之后,主动购买一些相对比较复杂的人身险产品。为了便于客户理解,保险公司可以制作视频、辅以动画和声音等手段来生动的展示产品,便于客户理解。同时,通过与电商平台的无缝对接,可以以情境模式引导客户选择与之相关的产品。

3.“按需定制、全产业链”模式将成为主导

大数据的应用使得保险产品和服务的个性化及私人定制成为可能,这将有助于解决保险产品和服务的同质化问题。互联网时代讲求与客户的互动,增加客户黏性,提升客户的体验感,并满足其需求,从而增加后续业务的可持续性。但是就目前而言,网络互动还停留在售前阶段,客户只能被动地选择产品。未来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创新场景应用、带有趣味性的问题设计或小游戏等手段了解客户的需求,从而设计针对细分人群的创新产品。未来,互联网保险将会从“大公司开荒、第三方平台浇水、电商助力”这种简单模式向“按需定制、全产业链”的方向进阶。

4.保险门槛降低,保险产品趋于“碎片化”

余额宝给货基带来的最大改变是降低了投资的门槛,1块钱起买,T+0赎回。之后的“宝宝类”产品纷纷效仿,更出现了1分钱起买的货币基金,使基金理财观念深入普罗大众。同样的,互联网保险领域也出现了很多“1分钱”保险,涉及交通意外险、厨房意外险、旅游险等多个险种,涵盖生命人寿、阳光保险、信泰人寿、中美联合大都会人寿、国华人寿、太平洋人寿等多家险企。碎片化已成为互联网保险新品的主旋律,主要体现在:价格低廉、保障时间缩短、保障范围收窄,条款简单、标准化。此类保险是对保险市场的进一步细分,比如由人身意外险细分出“鞭炮险”,由产品责任险细分出“奶粉召回保险”,由重大疾病险细分出“防癌险”等等。

这些保险产品即使短期不会盈利,但是培育了市场、积累了客户资料,有助于二次营销。如今,保监会正在酝酿启动普通型人身保险费率政策改革,也将进一步降低保费门槛,增强市场机制的作用,扩大险企的自主能力。

5.互联网保险不会完全取代线下保险,传统保险仍有生存空间

互联网保险产品与线下保险产品并非完全重合,相反有一定的差异度,这就决定了未来传统保险业仍然有生存空间。互联网是把双刃剑,也存在不利的一面。首先,互联网在减少某些风险的同时会增加另一些风险。其次,互联网在降低一些成本的同时会增加另一些成本,如通过信息技术设计复杂产品的成本,以及客户对信息的甄别成本,这些成本如果超过了传统渠道,保险公司可能宁愿选择线下。再次,互联网促进产业链融合,但是融合多了,可能会造成手忙脚乱,宽而不专。再加上核保、理赔等一些环节还需要线下的配合,所以互联网保险虽然会发展迅速,但是并不会令实体保险走向消亡。

摘要:回顾了我国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历程与现状,总结了六种突出的商业模式及代表企业,分析了互联网保险及其产品的特点、优势与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对未来的发展趋势加以预测。

关键词:互联网保险,电子商务,大数据,移动互联网

参考文献

[1]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报告[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4.

[2]唐金成,韦红鲜.中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研究[J].南方金融,2014,(5).

[3]张一然.略论互联网金融下的保险行业[J].经济师,2014,(4).

[4]王京京.互联网金融浪潮下传统保险行业何去何从[J],金融经济,2014,(6).

[5]于华.互联网保险是对险企商业模式的全面颠覆[J].中国保险报,2013,(12).

8.互联网保险监管现状 篇八

关键词:保险监管;偿付能力;美国经验

中图分类号:F84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309(2009)04-0067-02

一、美国偿付能力监管及其经验

美国保险监管一直努力将保险公司的偿付风险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其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实行的是固定的最低资本限额制度。期间,一些州既不考虑保险公司的经营业务,也不考虑其经营规模,只订立一个最低的资本额。这一额度由立法者主观制定,通常50-600万美元,并时有修正。由于初期,保险公司数量不多,投资策略保守,投资管理严格,很少有保险公司因投资失败而破产,固定的最低资本限额制度此时并未受到冲击。随着保险公司业务规模不断增大,其所承担风险的绝对值也增大。为维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其资本加盈余的要求就必然上升,否则保险公司就会陷入偿付能力危机。由于保险公司的规模不同及其所承担风险的差异,固定的最低资本限额的监管效力往往不足。

随着保险公司数目的增加,各州保险监管机构的人力日益不足。为此,在20世纪70年代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开发了财务比率体系来测定和监督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以便尽早发现财务有问题的保险公司。每年。NAIC用保险公司提供的法定财务报表计算IRIS(保险监管信息系统)指标。这些指标共有12个,由NAIC确定。依据财务报表信息对指标进行计算的过程,称为IRIS统计阶段。所有美国寿险公司的年度财务报表都要经过IRIS统计阶段。如果某个保险公司有4项以上的财务比率不在规定的合理区间内,该公司将被列入优先检查对象,监管部门需要进一步对其检查。此后的FAST(财务分析与偿付能力跟踪系统)对IRIS进行了一定修改。这些只是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的粗略描述,脱离了保险经营的实际细节,没能揭示经营风险的真正来源。

随着资本市场不断发展,金融创新层出不穷。1999年美国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其指导思想是既要允许保险公司进行更多的产品和经营方式创新,又要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得到有效维持。为此,NAIC发展了风险资本金(RBC)标准。它是借鉴巴塞尔协议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性的要求,按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分别规定风险资本额,将一些根据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的数据和表外财务数据得出的风险因子相乘,得出一个假设的最小资本金数额,然后将这个数额与保险公司经过调整的资本金比较,以确定该公司的资本金是否充足,并授权监管部门采取干预措施。RBC比率用于识别处于财务危机边缘的公司时具有一定的可靠性,却不能作为衡量公司综合财务品质的指标,其不宜作为公司稳健性排序的依据。

二、我国偿付能力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资本金在提高其偿付能力方面的作用还十分有限,这主要源于保险监管部门的政策导向。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监管机构方面。我国对偿付能力额度计算方法和规定仍照搬国外相关法规,如《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中关于财务保险、短期人身保险和长期人身保险偿付额度的计算方法。准备金提取比率等,都源自国外相关法规,缺乏可行的资产认可和实际负债界定制度支持。而且,我国的偿付能力监管是一种静态监管,只注重对保险公司设立的最低资本额度和保险公司法定偿付能力额度的规定。没有借鉴美国的风险资本评估法。另外,我国的保险监管报表指标体系不健全,报表数据的利用率和有效性不高,也没有建立一套既符合国际惯例又适应我国监管要求的保险监管会计准则。我国的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亟待完善。

保险公司方面。随着保险市场的发展,保险业总资产不断增长,资本金不足的问题会日益突出,这不利于保险公司防范风险,不利于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也给保险监管带来很大难题。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资金投资渠道较少,平均收益率较低,资金使用率也不高。随着保险资金的快速积聚,保险资产负债匹配的难度不断加大。保险资产期限错配风险、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和投资收益的稳定性等都存在风险。随着投资渠道不断拓宽,保险业逐步进入一些新领域,也容易产生经营风险。此外,我国保险公司在管控、定价能力和监管水平上跟不上发展,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不严,执行力较差。

社会监督方面。社会监督是国家监管和行业自律的重要补充,包括专业资信评估和社会公众监督两个部分。在我国的保险监管体系中。社会监督仍然是一个空白。一是我国保险市场尚处于发育阶段,保险产品的社会需求水平较低,没有形成社会监督的强烈需要;二是保险公司财务信息不透明。可信赖程度低,社会监督的形成缺乏良好环境。因此。社会监督尚未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完善我国偿付能力监管的对策建议

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的保险监管是保证一个国家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只有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的监管体系和科学的监管技术手段,结合我国保险市场特点,才能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科学、有效、合理、适度的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监管机构方面。多吸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树立监管规则不是一成不变的观念。一方面,与国内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加强沟通、磋商与协作,探索解决好混业经营的监管问题;另一方面,积极与外国特别是欧美保险监管机构沟通和交流,吸收他们优秀合理的监管思路、监管规则,解决好保险经营全球化形势下各国保险监管规则的协调问题。保险监管当局应及时对保险业风险状态的变化做出反应,适当调整监管规则。虽然目前我国采用的是欧盟方法,而没有采用美国NAIC的RBC规则,但不应轻易放弃对我国保险业的各种风险基础资本系数的研究和探索。对承保风险的衡量应利用现代精算统计的方法,建立我国保险业的事故发生率、生命表、伤病率、长期寿险准备金率等基础性数据库:通过专业机构对我国资本市场的长期跟踪研究。计量证券投资风险,探索证券投资类资产的认可系数和对应的风险基础资本系数。

保险公司方面。充分考虑各种筹资方式的优缺点。结合具体情况,广泛选择筹资渠道。尽快提高公司的资本充足率。保险公司应主要投资那些平均违约风险较小、投资收益稳定的中长期固定收入证券,同时为避免中长期固定收入证券的利率风险,可以投资对利率不敏感的短期固定收入证券,或者通过金融衍生产品的对冲来抑制利率风险。还可以参加为支持国家大型工程建设项目而组织的银团贷款等。保险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制度对业务质量进行控制,并严格执行,落到实处。避免业务人员为盲目扩大业务规模,对业务质量不加区分,以过低的费率水平承保具有较高风险的保险标的,从而导致保险业务赔付率过高。降低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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