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计算公式

2024-09-30

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计算公式(通用10篇)

1.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计算公式 篇一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1、用人单位未安排加班的,工资按如下方式计发:

①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如年薪制、季薪制、月薪制、周薪制和以考核周期支付工资制等)的,不必再行支付法定节假日工资,但用人单位不得因法定节假日未上班而减少正常薪金;

② 实行小时、日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不定时工作制的,应按本人标准工资发放法定节假日的工资。

2、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加班工资按如下方式计发:

①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如年薪制、季薪制、月薪制、周薪制和以考核周期支付工资制等)的,在不减少正常薪金的情况下,按不少于本人标准工资(可折算出日薪、时薪)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② 实行小时、日工资制和计件工资制、不定时工作制的,除按本人标准工资发放节假日的工资外,应另外支付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即所谓法定休假日的4倍薪金。

计算办法:

职工月工作日20.83天计算办法:

年工作日:365 天-104 天(休息日)-11 天(法定节假日)=250 天

季工作日:250 天÷4 季=62.5 天/季

月工作日:250 天÷12 月=20.83 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 8 小时)

月计薪21.75天计算办法: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 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 11 天法定节 假日。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 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 天-104 天)÷12 月=21.75 天

法定假日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双休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工作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150%

2.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计算公式 篇二

根据《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也就是说,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期间,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在节假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则应另行支付3倍加班工资。

因此,节假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劳动者应获得不低于4倍的工资。

在法定规定的这两天上班的劳动者视为加班,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在日工资基础上除以8小时。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应得的工资报酬;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以本市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数。

哇塞!那么好的政策之下,如果加班,你计算好自己的中秋放假那几天的工资了吗?没有的话,赶紧拿起笔算算,然后就能充满正能量的加班去咯!

中秋节的由来与传说

中秋节有悠久的历史,和其它传统节日一样,也是慢慢发展形成的,古代帝王有春天祭日,秋天祭月的礼制,早在《周礼》一书中,已有“中秋”一词的记载。后来贵族和文人学士也仿效起来,在中秋时节,对着天上又亮又圆一轮皓月,观赏祭拜,寄托情怀,这种习俗就这样传到民间,形成一个传统的活动,一直到了唐代,这种祭月的风俗更为人们重视,中秋节才成为固定的节日,《唐书・太宗记》记载有“八月十五中秋节”,这个节日盛行于宋朝,至明清时,已与元旦齐名,成为我国的主要节日之一。

中秋节的传说是非常丰富的,嫦娥奔月,吴刚伐桂,玉兔捣药之类的神话故事流传甚广。

中秋传说之一――嫦娥奔月

相传,远古时候天上有十日同时出现,晒得庄稼枯死,民不聊生,一个名叫后羿的英雄,力大无穷,他同情受苦的百姓,登上昆仑山顶,运足神力,拉开神弓,一气射下九个多太阳,并严令最后一个太阳按时起落,为民造福。

后羿因此受到百姓的尊敬和爱戴,后羿娶了个美丽善良的妻子,名叫嫦娥。后羿除传艺狩猎外,终日和妻子在一起,人们都羡慕这对郎才女貌的恩爱夫妻。

不少志士慕名前来投师学艺,心术不正的蓬蒙也混了进来。

一天,后羿到昆仑山访友求道,巧遇由此经过的王母娘娘,便向王母求得一包不死药。据说,服下此药,能即刻升天成仙。然而,后羿舍不得撇下妻子,只好暂时把不死药交给嫦娥珍藏。嫦娥将药藏进梳妆台的百宝匣里,不料被小人蓬蒙看见了,他想偷吃不死药自己成仙。

三天后,后羿率众徒外出狩猎,心怀鬼胎的蓬蒙假装生病,留了下来。待后羿率众人走后不久,蓬蒙手持宝剑闯入内宅后院,威逼嫦娥交出不死药。嫦娥知道自己不是蓬蒙的对手,危急之时她当机立断,转身打开百宝匣,拿出不死药一口吞了下去。嫦娥吞下药,身子立时飘离地面、冲出窗口,向天上飞去。由于嫦娥牵挂着丈夫,便飞落到离人间最近的月亮上成了仙。

傍晚,后羿回到家,侍女们哭诉了白天发生的事。后羿既惊又怒,抽剑去杀恶徒,蓬蒙早逃走了,后羿气得捶胸顿足,悲痛欲绝,仰望着夜空呼唤爱妻的名字,这时他惊奇地发现,今天的月亮格外皎洁明亮,而且有个晃动的身影酷似嫦娥。他拼命朝月亮追去,可是他追三步,月亮退三步,他退三步,月亮进三步,无论怎样也追不到跟前。

后羿无可奈何,又思念妻子,只好派人到嫦娥喜爱的后花园里,摆上香案,放上她平时最爱吃的蜜食鲜果,遥祭在月宫里眷恋着自己的嫦娥。百姓们闻知嫦娥奔月成仙的消息后,纷纷在月下摆设香案,向善良的嫦娥祈求吉祥平安。

从此,中秋节拜月的风俗在民间传开了。

中秋传说之二――吴刚折桂

关于中秋节还有一个传说:相传月亮上的广寒宫前的桂树生长繁茂,有五百多丈高,下边有一个人常在砍伐它,但是每次砍下去之后,被砍的地方又立即合拢了。几千年来,就这样随砍随合,这棵桂树永远也不能被砍光。据说这个砍树的人名叫吴刚,是汉朝西河人,曾跟随仙人修道,到了天界,但是他犯了错误,仙人就把他贬谪到月宫,日日做这种徒劳无功的苦差使,以示惩处。李白诗中有“欲斫月中桂,持为寒者薪”的记载。

中秋传说之三――朱元璋与月饼起义

中秋节吃月饼相传始于元代。当时,中原广大人民不堪忍受元朝统治阶级的残酷统治,纷纷起义抗元。朱元璋联合各路反抗力量准备起义。但朝庭官兵搜查的十分严密,传递消息十分困难。军师刘伯温便想出一计策,命令属下把藏有“八月十五夜起义”的纸条藏入饼子里面,再派人分头传送到各地起义军中,通知他们在八月十五日晚上起义响应。到了起义的那天,各路义军一齐响应,起义军如星火燎原。

很快,徐达就攻下元大都,起义成功了。消息传来,朱元璋高兴得连忙传下口谕,在即将来临的中秋节,让全体将士与民同乐,并将当年起兵时以秘密传递信息的“月饼”,作为节令糕点赏赐群臣。此后,“月饼”制作越发精细,品种更多,大者如圆盘,成为馈赠的佳品。以后中秋节吃月饼的习俗便在民间流传开来。

1.20法定节假日中秋节加班工资怎么计算

2.年法定节假日中秋节加班工资怎么算

3.2016年中秋节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4.2016年中秋节加班工资是几倍

5.2016中秋节加班费如何计算?

6.2016八月十五中秋节加班是几倍工资

7.中秋国庆假期加班工资多少

8.2016年五一劳动节加班加班费怎么算

9.春节放假加班工资怎么计算

3.浅谈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问题 篇三

摘要:根据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加班费有明确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要支付正常工资的150%,普通的星期六星期天支付正常工资200%,法定节假日则支付正常工资300%。而且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员工加班,员工也有拒绝加班的权利。但在实际执行中,目前这些规定远未得到真正的落实。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法定节假日5月1日加班,需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300%,不得调休;4月30日和5月2日是休息日,企业可以安排补休,也可支付不低于劳动者工资200%的加班费,企业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

关键词:节假日,加班工资,社会政策

今天早晨起来,打开电脑,看到这样一则新闻题目:女经理拒绝五一加班被停职。起初看到这个题目我的第一感觉是很好笑,很荒唐,也同时引起了我的兴趣。五一前夕,在一家外贸公司担任业务经理的刘女士遭到了公司的停职处理。公司的一笔订单马上就要到交货期限,但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工期紧张,公司领导安排刘经理五一期间到位于枣庄的合作工厂监工,但并没有支付加班费的意向。刘女士拒绝后,却收到了公司领导做出的对她停职一个月的处理决定。加班费没有加倍就已经是不符合常理的了,连加班费都没有,这个又怎么能够让别人心甘情愿的付出劳力在别人休息的时候加班呢。之后作出的停职处理更是让人摸不着头脑。

根据《劳动法》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此外,如果劳动者岗位有变动,公司应充分尊重劳动者的意愿,尽量满足劳动者的意愿。公司的这种做法我们一般人都知道是毫无道理可言的,更加没有法律依据。

报道中,还说了这样一个例子,一位宋先生说当初他到单位工作的时候,单位是管吃管住的。现在,单位却说如果他要办理辞职手续的话,必须把餐费和住宿费交齐才行。单位拖着他一个月工资没发,说要用一个月工资顶替餐费和住宿费,还让他再交一部分钱。宋先生还说:“我打算申请仲裁,并且想把加班费一起讨回来。我们每周上六天班,周日也时常会被叫回公司加班。今年春节期间,我们都轮流上班,我年三十和正月初一上班。单位不仅没给我加班费,之后还从工资中扣出了七天法定节假日的工资。” 我通过网络了解到,在此类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主张加班费想获得法院支持比较困难。原因是,劳动者往往在加班费举证方面“卡壳”。劳动者主张加班费败诉的案例中,证据不足占很大比重。原因有如下几点,首先,考勤记录此类证据一般都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其次,劳动者很难准确计算出自己在劳动期间每一次加班的时长。再次,有的劳动者对于加班费的计算方法掌握得也不是很准确。因此,案件进入审理程序后,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劳动者如果拿不出证据,也就很难最终获得法院的支持。

这让我想到去年暑假我在浙江富阳做过一个暑期社会实践的工作,调查大专及以下学历的外来务工人员的生活工作情况。在我调查的12名外来务工人员中,就有超过半数的人没有所谓的加班费,他们一般是按照工时来计算工资的,在原定的工作时间外的工作好点的单位会给你一些补贴,但金额也是相当少的,更没有加倍,或者高于日常工资这一说法了。

我调查的这12名外来务工人员中有3个是来自国有企业的,算是比较正规的,也都跟企业签订了合约,但由于他们并不是常日班的员工,基本上是三班倒的,一天正常的上班时间就是12个小时,没有什么双休日。在跟他们的聊天中,我了解到他们也会有法定的节假日,但放的时间基本上都比一般的法定节假日短一点点,比如法定五一假期为3天,他们放一天;法定国庆假期为7天,他们放三天,还有一天基本上是要加班的,加班工资会有,而且会比日常工资稍微高一点点;春节假期为7天,他们放三到五天不等,加班费再稍高于一般节假日的加班工资;而清明,中秋,端午之类的法定一天的假期,他们基本上就不放假了,也就没有加班一说,更没有所谓的加班工资一说了。

但是在我与他们的交谈中,我了解到他们其实还是比较满意自己现在的工资情况,也对加班工资的事情没有异议。这其中有因为他们觉得加班工资能比日常工资高已经很好了,而且也是有假期的,相比一些既没有法定假期,又没有加班工资的小企业而言,已经好太多了。其实他们有些本身也知道政府有一些政策去维护他们的权益,但他们不想麻烦,去投诉之类的,与企业结下梁子。这样,也许加班费是拿到了,他们的工作也许也会失去了。所以只要企业不太过分,超出他们的承受范围,他们一般也是不会用一些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毕竟他们的力量相对企业来所比较薄弱,偶尔也会有求助无门的情况出现。而且往往一投诉,之后的事情就会接踵而至,他们也就没有时间,更没有精力去别的地方工作,这样他们的生活该如何继续,最后他们能否真正为自己争取到自己应得的部分还不一定,他们又有谁能够有勇气这样放开一切去做呢?

我也曾经去问过建筑工人,很多情况下为了赶工期,他们是没有休息的,他们的工资基本上是干一天发一天,少干一天就少拿一天的工资。法定假期,他们往往是一天都没有休息的,法定节假日,有一个工人,他原本想请假回去看看父母,可工地也不放假。当我问他工地会不会发加班费时,他说:“工地能准时发工资就不错了,还想什么加班费!”

有很多人说外来务工者的忍耐力普遍比较好,那是因为他们也很无奈。有很多的现实情况制约着他们,他们往往顾虑的要比一般人多,他们出来打工,往往承载着一家人的生计,在很多情况下,他们只能够忍气吞声。

其实不止外来务工者,一般劳动者也是如此,他们往往是不想在原来的单位上班了才去投诉,但又由于时间过去已经很久了,劳动者又缺乏相关证明材料,劳动监察部门调查处理难度很大,劳动者权益也就难以得到维护。一些劳动者为了“息事宁人”而选择沉默,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劳动者认为节假日加班算起来也没多少钱,“多一事还不如少一事”,因而不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在建筑行业工作的农民工对劳动法规了解不够,一些用人单位在发放加班费的问题上就以计时发放工资为由欺瞒劳动者,劳动者由于缺乏法律知识也“信以为真”就此失去了维护自己权益的机会。这些现象在外来务工者身上展露的尤其明显。

根据我们的判断和日常的观察,不难看出,另外有那么4类人也难以获得加班工资: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值班人员、实习生、部分兼职人员。

对采用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周一至周五延长工作时间及双休日加班均不能享受加班工资,只有法定节假日加班时才能要求用人单位按照300%的标准发放加班工资。所以,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只有法定节假日当天加班,才可获得300%的加班费。但不定时工作制并不能够随便使用,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必须经劳动部门审批,否则无效。同时,不定时工作制只能在法定的工作岗位适用,非法定工作岗位约定不定时工作制的视为无效。

通常企业职工值班与本职工作无关,或者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一般不认为是加班,因此不发放加班费。但是,考虑到劳动者的付出,企业有时也会提供适当的值班津贴。

4月底,会有很多拿到Offer录用单的大学生,在未毕业之前,企业已安排他们上岗实习。这部分人由于他们的身份还是大学生,不具备劳动者的身份,实习期间与企业又没有劳动关系(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因此“五一”期间加班,也就不能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领取加班工资。

法定假日,市场上活跃着大批兼职人员的身影,若兼职人员与兼职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无论是全日制还是非全日制),单位都应该支付加班工资;但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务关系的,就不能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领取加班工资,只能按双方约定获取劳动报酬。

加班加点却没有加班费的现象并非个别。从查询过的资料说明,国务院研究室在之前发布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显示,76%的农民工在节假日工作未享受过加班工资。就加班工资支付情况而言,国有企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一般还能够认真落实,但是服务、建筑行业的一些企业执行情况却并不容乐观。

4.法定假日加班要付三倍工资 篇四

法定假日加班要付三倍工资

为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9月3日至5日调休放假,共3天。其中9月3日(星期四)放假,9月4日(星期五)调休,9月6日(星期日)上班。如果9月3日不能放假,加班费该如何计算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给出明确答案,9月3日放假等同于休息日,安排加班应补休,如不能补休要按照200%支付工资。

中秋节(9月27日)当天是周日,这意味着今年的中秋假期最多只是9月26日(星期六)、9月27日(星期日)两天,和一个普通的周末双休日没有任何区别,持续多年通过调休而成的3天中秋小长假今年不会再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中。

此外,按照国务院放假规定,20国庆节放假从10月1日至10月7日,共放假7天。这7天,只有前三天是法定假日,后四天是双休日调休。因此,劳动者在前三天法定假日上班,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这笔钱不得以调休来抵消。10月4日至7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可以选择给劳动者安排补休或者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应得的工资报酬。如果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以本市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数。除了以上这些假期外,国务院办公厅最近下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夏季周五下午放假,让员工休息两天半。

拼假方法有两种

如果你有年假,如果你还有个仁慈老板,那么你还可以试试在九、十月拼个长假出来,一起来看看网友如何拼假吧。

第一种拼假方法:请3天假连续休假12天 年中秋节跟十一国庆节其实是连着的,9月27日(周日)就是中秋节,9月26日刚好是周六,所以从9月26日一直休假到10月7日的话,那么就可以休假12天,需要请假3天,请假时间分别是9月28日、29日、30日这三天。

5.加班工资如何计算工资基数 篇五

通常加班费基数的计算有以下几条规则: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举例:

某公司员工阿强,与公司签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基本工资850元、技能工资400元、岗位工资400元、全勤50元、津贴100元,共计:1800元,那么,所有这些均可计入加班费基数。

如果阿强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工资,阿强加班当月的实发工资为:基本工资850元、技能工资400元、岗位工资400元、月度奖金200元、餐补50元,共计:1900元,但其中的餐补是不能计入加班费基数的,所以,加班费基数为:1850元。

当然,以上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一个较通用的计算方法,由于中国较大,具体到各个省市还会有一些不同的计算方法,例如:《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条例第二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用于计算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月工资的标准,第二十六条用于计算不予支付月工资的标准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这是什么意思呢?这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在与企业签合同的时候与企业约定了加班费基数,那么无论劳动者的实际工资是多少,加班费基数都以约定的为准。

在上面的例子中,如果阿强在江苏省工作,与公司签劳动合同的时候,约定加班费基数为:850元,那么,虽然 阿强的工资总计为1800元,公司以850元计算加班费也是合法的。

6.加班工资怎么计算? 篇六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为新年放假1天(1月1日);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这些假日即称为法定节假日,按《劳动法》的规定,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按上一个月的平均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计算方式为: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21.75为每月计薪天数)。以月工资5000元计算,节假日加班工资为5000/21.75×300%=690元。即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为每天690元。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今年元旦:1月1日放假,1月2日(星期一)补休;春节1月27日至2月2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22日(星期日)、2月4日(星期六)上班;清明节4月2日至4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1日(星期六)上班;劳动节5月1日放假,与周末连休;端午节5月28日至30日放假调休,共3天。5月27日(星期六)上班;中秋节、国庆节10月1日至8日放假调休,共8天。9月30日(星期六)上班。

一、加班费应以什么为基数计算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按照以下顺序,共有三种确定方式: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另外,加班加点的日工资计算:按上述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小时工资的计算:日工资除以8小时。

二、补休代替加班费合法吗

双休日加班可以安排补休。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

当企业能够安排职工补休时,职工应当服从。这既保护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又利于职工的身体健康,也使职工及时恢复体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产。除了双休日以外,职工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以及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公司都必须支付加班工资,不能以补休代替加班费。

7.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篇七

一、加班的概念

加班是指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外继续工作的时间统称为“加班”。法律意义上的加班主要是指职工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从事工作的时间, 也包含在工作时间外继续工作的时间。

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一般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由于加班是员工超出正常工作时间,在原本应该休息的时间内进行的工作,是工作时间在休息时间中的延伸。为了保护员工的休息权,国家对加班加点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需要注意的是,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基础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员工加班,员工也无权单方面决定加班。

但是,在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加班费: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加班与值班的区别

值班是指单位因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临时安排或根据制度安排与劳动者本职无关联的工作;或虽与劳动者本职工作有关联,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工作,一般为非生产性的责任,如看门、接听电话等。

加班则指劳动者在平时正常工作时间外,继续从事自己的本职工作。

因此,认定加班还是值班,主要看劳动者是否继续在原来的岗位上工作,或是否有具体的生产或经营任务;在法律上没有值班这一概念。如果值班是在法定的工作时间以内,属于正常工作。如果在法定的工作时间以外,属于加班,应支付加班费。

三、加班的计算方式

加班怎么计算,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法律是如何规定工作时间的?依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也就是说超过8小时之外的工作就属于加班的时间。依据法律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加班工资计算方法:加班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8)×150%×加班小时

双休日加班是否一定需要支付加班费,在这里我想大家解释一下。如果用人单位安排你在周六日加班,又在其他工作日安排你补休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需要支付加班费的。换句话说只有用人单位不安排你补休的情况下才需要支付加班费,那么,怎么支付?法律有何规定呢?依据《劳动法》规定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其计算的依据月工资收入÷21.75×200%×加班天数。

法定假日安排加班能否像双休日一样安排补休,而不再支付加班费呢?答案是不能的!依据《劳动法》规定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首先我们要知道我国的法定假日都包括哪些,休假是怎么规定的?依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我们了解了我国关于全体公民放假的规定后,就可以按照上述天数计算出我们应得的加班了。其法定假日加班的计算方法:月工资收入÷21.75×300%×加班天数。

为了更好的方便大家理解,现举例说明,如杨美丽的在春期期间加班,其每月工资为6000元。那么他的七天的加班费怎么计算呢?根据上面的我们所讲情况:杨美丽春节长假七天总加班费=月工资收入÷21.75×300%×3+月工资收入÷21.75×200%×4 ,那么我们就可以换算为6000÷21.75×300%×3+6000÷21.75×200%×4=2482.758+2206.896=4689.65元

上述案例案例中,前三天是法定节假日(即除夕、春节、初二)拿三薪,每天加班费为(月工资÷21.75×300%),后四天是双休日调休(即初三至初六)拿双薪,每天加班费为(月工资÷21.75×200%)。

四、加班纠纷解决方式

(1)双方协商解决

(2)工会调解

(3)行政调解

(4)仲裁

(5)诉讼

加班工资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计算加班费要搞清楚基本工资,计算工资的基数首先要理清两个概念,即制度工作日和制度计薪日,分别是20.83天和21.75天。

制度工作日主要用于工时管理,是判断超时加班的标准。

制度计薪日则直接体现在日工资、加班工资方面。

在计算加班工资时,要按照每个单位不同的实际情况来划分,根据国家的劳动法规,共有三种工时制,分别是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这三种工时制加班费的计算方法分别是:

1、标准工时制加班费计算方法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举例来说,有员工吴某每月工资为960元,根据国家目前制度工作日为20.83天,那么他每小时的工资计算方法就是960÷21.75÷8=5.5元,那么吴某平时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就是5.5×150%=8.27元;而他休息日每小时的加班工资就是5.5×200%=11元;法定节假日每小时的加班工资为5.5×300%=16.5元。

2、综合工时制加班费计算方法根据规定,一些特殊的行业、企业和工作岗位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制。综合工时制是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考虑到有些企业的实际操作情况,比如酒店、物业公司等,往往不可能按照标准工作制来实行,所以很多这类企业都申请了综合工时制。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是以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在综合工时制的情况下,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综上可知,申请综合工时制的企业也需要支付加班费。举例来说,张某单位以月为周期来结算,他的月工资为960元,在4月份上班总计时间为180小时,其中包括清明节上班4小时,那么他四月份的加班费计算方法为,5.5×150%×(180-167-4)+5.5×300%×4=140.5元。

3、不定时工时制加班费计算方法不定时工时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所采用的,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都是一种定时工时制,是依据工作时间来计算劳动量,而不定时工时制是一种以劳动者劳动量为计量的工作制度。实行不定时工时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在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单位或工作岗位,加班费除了法定假日外,是没有的。

综合上面的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在法定假日,任何劳动者都有休息的权力,在这天工作的劳动者,无论是什么工时制,都应该得到3倍工资的加班费,除此之外,各种工时制的加班时间确定、加班费标准是不同的,具体实行需要依照每个单位不同的工时制。

20.83天与21.75天计薪区别问题:20.83天是不是只是指月工作日?不用这个计算工资?如果计算工资的话,就用21.75天算?是不是只有加班、法定假日工资按21.75天算,其余的都按照20.83天算呢?

答:可以说20.83天与计算工资没有直接关系,但是20.83天是计算出勤天数的基准!新算法明确规定了21.75是计薪日,所以21.75天是用来计算日工资的基准!明确了“出勤天数”和“日工资”,接下来工资如何算就简单了。法定假日现在为带薪假日,平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假日加班都是按照21.75天计薪日得出的“日工资”来计算加班工资。其余的也就是正常工作日、或者是缺勤,还是按照21.75天计薪日得出的“日工资”来计算工资。日工资的计算只有一种算法:月工资/21.75天,很明确,再无其他。应出勤的天数上图中已经列出,是以月均20.83天来衡量的的,也很明确,再无其他。另有HR指出:20.83是全年各月平均全勤天数,21.75是全年各月评价计薪天数,在具体计算工资时,只有21.75参与计算,即,如果约定月工资标准为x,员工正常出勤就可得到工资x。如果缺勤,则得:月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27.15*缺勤天数;如有加班,则得:月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27.15*平时加班、休息日加班、法定假日加班天数*相应百分比。当然,全年各月实际全勤天数不固定,故以上的计算方法则忽略此点;如果,日工资标准=月工资标准/当月全勤天数的话,就可以避免其离职时导致的以往多付或少付工资的情况,但由此带来的结果是:正常出勤每月的工资数不恒定。

8.春节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篇八

因此除夕加班且不能安排调休的员工,只能领取到两倍加班工资。而初一至初三加班的,才能拿到三倍加班工资。随后3天假期加班,仍是以调休为先,不能调休才按两倍计发加班工资。

所以:春节的法定假日共有3天。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这三天安排劳动者工作,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而除夕和初四至初六的4天,如果安排加班的话,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按规定,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等于月工资收入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

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加班费规定

(1)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加班加点,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给劳动者正常日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9.上海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篇九

20上海加班工资如何计算?

上海加班工资计算有两种情况,具体如下:

1、平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平日正常工作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计算公式:加班工资=平日正常工作工资x150%

2、休息日(即公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平日正常工作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计算公式:加班工资=平日正常工作工资x200%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平日正常工作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计算公式:加班工资=平日正常工作工资x300%

上海市劳动保障局公布加班工资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1、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2、企业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3、企业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当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上述第1项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上述第3项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上述第3项规定支付工资。

二、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加班加点的日工资计算:按上述原则确定的计算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小时工资的计算:日工资除以8小时。

10.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如何计算 篇十

记者从金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如果中秋、国庆10天假期全部加班且单位不安排补休,那以金华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980元/月为参考,至少可以拿到1080元加班费。

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分开计算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中秋、国庆放假安排,中秋、国庆假期分为两类:

一类是法定节假日,即9月22日(中秋节)、10月1日、2日、3日共4天;

另一类是休息日,即9月23日、24日,10月4日、5日、6日、7日共6天。

金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仲裁法规处处长程浩介绍说,用人单位在9月22日、10月1日、10月2日、10月3日这几天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他特别提醒说,这个300%的加班工资是在正常支付员工工资的基础上额外支付的,而且法定节假日加班,是不能用倒休冲抵加班费的,必须支付劳动者加班费。

9月23日、24日,10月4日、5日、6日、7日,这6天属于休息日,若这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那具体怎么算呢?

据程浩介绍,按照国家劳动部门的规定,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

今年长假期间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分别为: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

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以金华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980元/月为例: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980÷21.75×300%=135.17元

休息日加班工资=980÷21.75×200%=90.11元

若中秋国庆10天假期全加班,其中法定节假日4天,休息日6天。

10天假期加班工资=135元×4+90元×6=1080元。

也就是说,若放假这几天你全部在加班,那你的加班费超过你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了。

保留加班证据,可向劳动监察部门维权

在现实工作中,很多人反映“加班费”并不能拿到手,每年节假日后劳动部门也会收到相关举报。

对此,程浩提醒劳动者,一定要保留加班证据。该类证据包括考勤表、打卡记录、加班申请表,甚至加班后打的的发票等等;另外,也可以让同事或部门主管证明,作为证人证言。

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未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如果对于工资基数、支付标准存在争议,则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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