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库房管理规定

2024-11-07

公司库房管理规定(共10篇)

1.公司库房管理规定 篇一

磅房管理规定

为保证磅房仪器设备正常运行,确保进场原材料质量符合规定要求和计量准确性,特做以下规定:

一、保持室内整洁,对仪器设备不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

二、禁止闲杂人员进入磅房,严禁非司磅人员使用仪器或操作微机。

三、车辆上磅限速5Km/h,且要轻刹车、慢起动。

四、上磅称量要等待两分钟后计量,以保证称量准确。

五、批量进货前应校对磅秤的准确性。凡超过计量磅秤最大载重的车辆禁止上秤,可采用其它方法进行计量。

六、过磅时司装人员应全部下车,确保计量准确。

七、司磅员对送料人员要严格要求,砂石料要放入指定料场,不可混放;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矿粉等要放入指定的罐内以免出错。

八、对经目测不合格的砂石料或其它材料拒绝收料,并报主管领导处理

九、每天早8点将磅单交至材料统计员。

2.商场垃圾房管理规定 篇二

目的:进一步规范垃圾房、垃圾房保洁管理,

二、安全要求

1、清洁工身体有伤口时,要包扎好,避免感染。

2、垃圾车清运垃圾时,保洁员应注意自身安全。

3、垃圾房、垃圾池周围不应有积水和结冰现象,清洁工应及时清除,以防滑倒摔伤自己和他人。

4、清洁工在对垃圾房进行清洁时,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5、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要分类妥善处置。

三、工作时间安排

(一)、工作时间

上午:9:30至12:30

下午:16:00至18:30

四、管理职责

1、垃圾房、垃圾池地面、台阶、投放口垃圾每天清扫一次。

2、垃圾房、垃圾池张贴物随时发现,随时清理。

3、垃圾房、垃圾池内垃圾应做到日产日清,无垃圾溢出、残留。

4、喷洒消毒作业人员根据相关标准进行操作。

5、外墙面瓷砖和垃圾房门应保持清洁。

3.档案库房管理规定 篇三

2、保持档案库房相对温度与湿度,及时通风防湿。库藏管理人员每日记录档案库房温度、湿度数值(温度保持在14-24℃之间;湿度保持在45-65%之间)。

3、日常工作要保持档案库房环境干净整洁、一目了然。地面无杂物、乱堆物、积水等。

4、每周一上班、每周五下班前,由档案部部长负责组织副部长、部长助理、库藏管理负责人、部门安全员共同巡视检查档案库房安全卫生情况,并做好巡查记录工作。

5、下班后,库藏管理人员将所有档案入库;最后离开人员负责档案库房设备电源、门窗关闭检查,并将全部档案柜闭合、上锁。

6、库藏管理员为档案库房的卫生安防工作的组织负责人和第一责任人:

①每日由库藏管理员对档案库房防虫、防霉变用料、消防设施、温湿计等设备的齐全、完好状况进行例行复查,根据需要及时补充调整;

②负责检查档案库房每日卫生值日状况,做好“卫生安防日志”的记录工作;

7、未执行上述管理制度的,第一次对当事人进行口头教育;第二次由当事人在部门办公例会上做书面检查,并待岗培训一天,学习档案管理制度;三次以上的,待岗察看处理。

4.压风房及充电房管理规定 篇四

为强化项目部现场管理,压风及充电司机必须严格按其相关《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必须在岗在职,并作如下规定:

一、压风部分

1.压风司机必须按时在现场进行手上交接班,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委托他人代替交班;

2.严禁委托他人进行代班;

3.压风司机必须将本班运行情况或存在问题填写清楚,详细向接班司机说明,并且下班司机必须在检查设备是否正常后方可启动机器;

4.压风房随时保持清洁;

5.当压风机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现场检修人员汇报,并协助检修人员将故障排除;6.压风司机在岗期间必须穿工作服,不允许留长发(留长发者必须戴帽),否则出现严重后果自负;

7.严禁允许非工作人员进入压风房;

8.严禁在机器运行期间脱岗或打瞌睡,不得干与本职无关的工作;

二、充电部分

1.矿灯及自救器必须进行编号管理,实行一人一灯一自救器,并做好矿灯及自救器台帐; 2.发放矿灯必须进行下井人员如实考勤;

3.收回矿灯时必须随自救器收回,并检查灯和自救器有无损坏,出现损坏应追究责任,并及时向机电负责人汇报,作好记录;

4.矿灯收回在充电前必须将矿灯上污垢进行清洗,并随时充电架及充电房清洁、干净; 5.自救器收回必须将其整齐放回架上;

6.对失爆矿灯及损坏的自救器严禁发放,并对出现失爆的应及时进行处理; 7.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充电房;

8.定期对矿灯进行补水及加酸;

以上规定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出现违规者以上每条按50-100元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后果自负并开除。压风及充电由机电负责人进行统一管理,相应问题直接向机电负责人汇报。

2006年6月1日执行。

重煤五处那罗项目部

5.公司库房管理规定 篇五

【发布文号】安徽省人民政府令2014年第253号 【发布日期】2014-05-30 【生效日期】2014-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

《安徽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5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2014年5月30日

安徽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效防护、节约用地和统筹兼顾的原则,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财政、林业、农业、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建房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负责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的建设规划审查或者许可、用地审核工作,依法查处农村村民违法建房行为。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农村村民建房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安全建房宣传教育活动。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统筹安排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

地质灾害易发区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规划中划定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确定危险区的范围、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等情况,并予以公告。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选址,应当避开禁止建设区,尽量避开限制建设区。第五条 以下区域应当列入禁止建设区:

(一)已经发生并且可能再次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区域;

(二)具备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地质环境条件,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可能性较大的区域;

(三)地下有溶洞、裂隙发育,地表松散覆盖层较薄,可能发生岩溶塌陷的区域;

(四)开采地下矿产可能引发地面塌陷,或者已经发生采空塌陷而目前仍然不稳定的区域;

(五)生态环境脆弱的区域。

第六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房的,应当按照《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对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建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予以建设规划许可;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建设规划许可,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确需占用农用地建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农用地转用审批批文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县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予以建设规划许可;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建设规划许可,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零星分散建房,在取得建设规划许可后,依法需要申请建房用地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申请人持所属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同意意见和拟使用宅基地的位置、面积以及界址范围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户籍登记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组织国土资源和村镇建设管理人员,对建房用地进行现场踏勘,并提出踏勘和审核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

(三)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用地的决定。批准用地的,告知建房村民在房屋建成后依法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手续;不批准用地的,自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不予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涉及林地的,按照林地保护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进行设计,遵循建设质量标准,符合抗御地质灾害的要求。

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在中心村、小城镇、经济开发区或者工业园区周边等区域,为搬迁村民集中建设农民新村。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应当委托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机构对建房选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九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应当尽量避免切坡建房。因选址困难确需切坡建房的,应当在乡(镇)国土资源、村镇建设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监督与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实施,并做好坡体的防护。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切坡建房纳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实施管理。第十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财政、林业等部门,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工程治理。依法设立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应急处置等。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扶贫开发、生态移民、美好乡村建设、小城镇建设、保障房建设、危房改造、公路建设、危桥改造、土地整治与地质灾害防治相结合,兼顾地质灾害隐患点工程治理、搬迁避让和村民安置等,统筹安排物资和资金。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对居民点、学校、医院、养老院等人口密集且易发生滑坡、山洪、泥石流的区域,应当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现险情、发出预警。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镇)、村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进行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进行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将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时纳入群测群防体系。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宣传车和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发布灾害预警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和动员村民委员会将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威胁群众。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以及偏远地区的人群,应当采取逐户通知、邻里转告等有效方式告知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四条 出现地质灾害前兆时,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监测隐患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迅速启动并组织实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序组织村民安全转移,并在危险区域划定警戒线,设立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进入。在灾害威胁消除后,方可通知村民返回原址居住。

第十五条 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村民就近搬迁。对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村民,应当及时搬迁。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村民搬迁扶持办法。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在分解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用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农村村民搬迁建房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安全建房。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内,优先保障地质灾害危险区农村村民搬迁建房用地。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搬迁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保持不变;迁居城市的,原宅基地权益保持不变。

农村村民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进城购房或者在乡(镇)人民政府规划选址区建房的,享受有关补助和扶持政策。

迁入地的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证迁入的村民在土地、户籍、子女入学、农村低保、合作医疗、计划生育和就业等方面与当地村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安全建房目标责任实施意见。设区的市、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逐级签订农村村民安全建房工作目标责任书,并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实施监督管理。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建房巡查制度和专项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建房行为。

村民委员会对在禁止建设区建房,或者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和用地许可擅自建房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法建房的行为,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举报。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要求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

(二)未按照要求对集中建房选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三)未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对零星分散建房选址进行现场踏勘并提出意见的;

(四)未按照要求实施监督管理,未建立巡查制度和专项检查制度的;

(五)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本规定承担协助管理责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第二十二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规定在村庄规划区内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在禁止建设区建房或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切坡建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房。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二)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环境条件,在诱发因素的作用下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三)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因地质环境条件发生显著变化,已经多次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四)地质灾害隐患点,是指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可能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不稳定斜坡,潜在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以及已经发生而目前仍然不稳定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第二十四条 山洪多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6.公司库房管理规定 篇六

附则1:胜利油田分公司油气水生产井井控管理规定 基本要求

1.1 本管理规定所称井控是指油气开发过程中油、气、注入(水、汽、气、聚)井的控制与管理,涉及生产、注入、测试和报废井管理等生产环节。

1.2 本规定所称“三高”是指具有高产、高压、高含硫化氢特征的井。其中高产是指天然气无阻流量100×104立方米/天(含)以上;高压是指地层压力70兆帕(含)以上;高含硫化氢是指地层气体介质硫化氢含量1500毫克/立方米(1000ppm,含)以上。

1.3 本规定适用于胜利油田分公司所属各开发生产单位的生产井、停产井、报废井的井控管理工作。分工与职责

2.1 分公司、相关二级单位、三级单位及所属基层采油队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本层级井控工作。

2.2 采油工程处负责分公司采油气生产井井控管理工作,由井控管理科负责组织,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相关部门分工职责为:

2.2.1 采油管理科负责分公司采油井、注汽(气)井的井控管理工作。2.2.2 注水管理科负责分公司注水井的井控管理工作。2.2.3 作业管理科负责分公司井下作业设计管理工作。开发处xx科负责注聚井的井控管理工作

2.2.4 井控管理科负责分公司生产井井控管理整体组织运行及作业施工井的井控管理工作。

2.3 相关二级单位井控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2.3.1 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及油田井控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井控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落实。

2.3.2 建立本单位井控设备档案,组织制订井控装置更新改造计划,制定本单位井控工艺、井控装置近期、长期发展规划和科研课题。

2.3.4 每季度组织一次井控检查和井控例会,每半年组织一次井控应急预案演练,并将井控工作开展情况上报油田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2.3.5 制定本单位培训计划,组织和选派人员参加井控技术培训,建立培训档案。

2.4 三级单位(采油矿)井控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2.4.1 贯彻落实油田及二级单位制定的井控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负责本单位井控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落实工作。

2.4.2 负责制定本单位培训计划,组织和选派人员参加井控技术培训,建立培训档案。

2.4.3 指导采油基层单位井控管理工作,对重点井和特殊井实行现场重点监控,制定井控技术措施并监督实施。

2.4.4 每月组织一次井控检查,填写生产井井控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整改检查出的问题并上报整改情况。

2.6.5 每月召开一次井控工作例会,总结、布置井控工作并向上级业务部门汇报本单位井控工作情况。

2.6.6 每季度组织一次井控应急预案演练,做好演练记录。2.7 采油基层单位井控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2.7.1 严格执行各级井控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

2.7.2 抓好本单位井控培训工作并建立相关资料。2.7.3 严格执行开工验收制度,无验收人签字不允许开工。2.7.4 负责按标准进行采油井控装置的现场安装、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2.7.5 要求值班干部和班长在班前、班后会上布置、检查、讲评井控工作,发现问题立即组织整改或上报整改。

2.7.6 按照上级领导安排进行月度井控检查,填写生产井井控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整改检查出的问题并上报整改情况。

2.7.7 每月组织各班组进行不同工况的井控演练,填写演练记录。3.2 井控装备管理

3.2.1 井控装置应选择中国石化一级网络供应商或油田二级网络供应商进行采购。

3.2.2 井控装置应包括采油树、注水井口、相匹配的阀门组、防喷盒等。

3.2.3 井控装置的选择:

3.2.3.1 油井井口装置选择:执行GB/T 22513-2008《石油天然气工业钻井和采油设备井口装置和采油树》相关规定。

3.2.3.2 在含硫化氢地区的井控装置、采油树选用,应符合SY/T 5127《井口装置和采油树规范》。

3.2.3.3 注水井井口装置的选择:应与目前注入层或拟射层最高压力相匹配,应大于注入时预计的最高压力。

3.3 采油井井控管理

采油井井控管理应按《胜利石油管理局 胜利油田分公司 井下作业(陆上)井控工作细则》中相关规定执行。

3.3.1 自喷井井控要求

3.3.1.1 高压油气井区应储备相应密度的不少于一个井筒容积的压井液或加重材料,并配备满足压井需要的设备。

3.3.1.2 井口使用要求:双闸阀采油树在正常情况下使用外侧闸阀,有两个总闸阀的先用上面的闸阀,备用闸阀保持全开状态;不应用闸板阀控制放喷,应采用针形阀或油嘴控制放喷;开关井口闸板阀应站在阀门的侧面,全关或全开阀门操作旋转到位后,应回旋1/4~1/2圈。

3.3.1.3 日常巡检:每日每班不少于一次,检查井口装置附件设施是否齐全,油压及各级套压情况,流程、放喷管线是否牢固;重点检查各法兰连接处密封性的状态。

3.3.1.4 定期检查:每月倒换两翼生产闸门一次,检查原生产翼油嘴情况,检查所有阀门开关灵活程度,若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3.3.1.5 维护管理:井口装置各闸门每季度注入一次润滑脂。3.3.1.6 台账记录:井口维护、保养月度记录。3.3.2 抽油机井井控要求(常规、热采)3.3.2.1 常规抽油机井井控要求

3.3.2.1.1 井口使用要求:执行局内相关操作标准。

3.3.2.1.2 日常巡检:每日每班不少于一次,检查井口装置附件设施是否齐全,油、套压情况,流程、放喷管线是否牢固;重点检查各法兰连接处密封性,光杆密封器的密封状况。

3.3.2.1.3 定期检查:每月检查所有阀门开关灵活程度,若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3.3.2.1.4 维护管理:井口装置各闸门每季度注入一次润滑脂,异常情况应做好防范措施。

3.3.2.1.5 台账记录:井口维护、保养月度记录。3.3.2.2 热采井井控要求

3.3.2.2.1 井口使用要求:采用高温、高压井口装置,大四通两侧两套管闸阀保持关闭状态;生产闸门保持全开状态;不应用阀门控制放喷,应采用油嘴控制放喷;开关井口阀门应站在阀门的侧面,全关或全开阀门操作旋转到位后,应回旋1/4~1/2圈。

3.3.2.2.2 日常巡检:每日每班不少于一次,检查井口装置附件设施是否齐全,井口温度、回压、套压情况;在热采井转抽后,检查闸门、光杆盘根盒密封性。

3.3.2.2.3 定期检查:每月检查所有阀门开关灵活程度,若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3.3.2.2.4 维护管理:井口装置各闸门每季度注入一次润滑脂;异常情况应做好防范措施。

3.3.2.2.5 台账记录:井口维护、保养月度记录。3.3.3 电泵井井控要求

3.3.3.1 井口使用要求:采用双翼流程,在正常情况下使用一翼生产,另一翼保持完好备用状态;不应用阀门控制放喷,应采用针形阀或油嘴控制放喷;开关井口阀门应站在阀门的侧面,全关或全开阀门操作旋转到位后,应回旋1/4~1/2圈。

3.3.3.2 日常巡检:每日每班不少于一次,检查井口装置附件设施是否齐全,油压及各级套压情况,流程、放喷管线是否牢固;重点检查各法兰连接处密封性和电缆穿出处密封性。

3.3.3.3 定期检查:每月倒换两翼生产闸门一次,检查原生产翼油嘴情况,检查所有阀门开关灵活程度,若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3.3.3.4 维护管理:井口装置各闸门每季度注入一次润滑脂;异常情况应做好防范措施。

3.3.3.5 台账记录:井口维护、保养月度记录。3.3.4 注汽井井控要求

3.3.4.1 井口使用要求:应根据注汽设备的压力温度等技术参数,选用相应的注汽井口(对应压力温度要求,选用亚临界、超临界配套热采井口),注汽超过8次的注汽阀门(包括卡箍片和小钢圈)必须更换;沿道路一侧安装活动注汽管线时,每间隔50米需用地锚或水泥墩固定,中间需补偿器转向时,道路一侧活动注汽管线用地锚或水泥墩固定;活动注汽管线跨路时,乡间土路或交通繁忙乡镇公路安装活动注汽管线,优先采用破路掩埋方式。其次选择就近涵洞穿越;活动注汽管线在路面上跨路安装时,在道路两侧需用地锚或水泥墩固定,沿路在活动注汽管线两侧敷土各3米,压实后活动注汽管线掩埋10厘米,管线两侧造斜坡。

3.3.4.2 日常巡检:注汽队每日每班不少于一次,检查井口装置附件设施是否齐全,注汽压力、干度情况,注汽管线是否牢固;采油队每日每班不少于一次,检查注汽井对应汽窜井生产情况,包括井口温度、产液量等。

3.3.4.3定期检查:每次注汽完毕后查所有阀门开关灵活程度,若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3.3.4.4维护管理:注汽结束后,注汽队应关闭井口,吊装符合井口标准的防盗水泥帽,并与管理区做好交接手续;焖井过程中,管理区应加强巡视、巡查,做好井控安全防喷工作。

3.3.4.5台账记录:注汽记录。3.3.5 水力泵

3.3.5.1井口使用要求:井口动力液及混合液流程两翼各装一套250型闸门,在正常情况下开启一翼生产,另一翼关闭;开关井口阀门应站在阀门的侧面,全关或全开阀门操作旋转到位后,应回旋1/4~1/2圈。

3.3.5.2日常巡检:每日每班不少于一次,检查井口装置附件设施是否齐全;油压及各级套压情况,向高架储液罐排混合液的干线是否牢固;重点检查井口各部位闸门是否渗漏;各法兰连接处密封性及泵房流程闸门密封性;泵房各柱塞泵活塞密封性,是否刺漏;给柱塞泵提供动力液的低压流程及低压过滤器是否正常。

3.3.5.3定期检查:每月倒换井口流程两翼闸门、井口两翼泵入动力液闸门、排除混合液及套管闸门各一次,检查所有阀门开关灵活程度,若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3.3.5.4维护管理:井口装置各闸门每季度注入一次润滑脂;异常情况应做好防范措施。通过柱塞泵上游低压流程的排空阀进行排空,判断低压过滤器是否正常,若堵塞,要及时清理或更新堵塞的滤芯。通过观察或设备运转记录,及时更换柱塞泵盘根。

3.3.5.5台账记录:井口维护、保养月度记录。3.3.6 注气井井控要求

3.3.6.1 井口使用要求:注二氧化碳井应按要求使用具有相应资质(齐全)供应商制造的注气井口,使用前须经具有资质的监测部门进行检验并出具合格证,严禁使用不合格或未经检验的产品。同时定期对井口进行维护保养、检验、报废,确保注气井口本质安全。井口安装应按要求进行试压,保证不渗不漏、气密封合格,井口不符合标准,严禁开工注气。井口周围设置高1.5米的围栏,需设置高压、低温标志。

3.3.6.2日常巡检:采油队每日巡检不少于四次,检查井口装置附件设施是否齐全,注气压力情况。检查注气管线有无破损、泄漏情况。

3.3.6.3定期检查:每次注气完毕后查所有阀门开关灵活程度,若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注气井出现二氧化碳冻堵、泄漏异常等情况应立即停止注气,关闭井口和流程相关阀门。

3.3.6.4维护保养:注气井口要求每月保养一次,保证阀门附件等灵活好用。停注后要求井口阀门全部关闭,按正常注气井巡检。

3.3.6.5台账记录:注气井巡检、保养记录要求按时填写。3.3.7 注聚井井控要求(开发处)3.3.5 注水井井控要求

3.3.5.1 生产水井日常管理井控要求

3.3.5.1.1 井口使用要求:双闸阀采油树在正常情况下使用外侧闸阀,有两个总闸阀的先用上面的闸阀,备用闸阀保持全开状态;不能应用闸板阀控制注水,打开的阀门必须处于全开状态;开关井口闸板阀应站在阀门的侧面,全关或全开阀门操作旋转到位后,应回旋1/4~1/2圈。

3.3.5.1.2 日常巡检:注水井管理单位每天要对正常生产井进行巡回检查,检查井口闸门是否灵活好用,配件是否齐全,油压及套压情况,井口流程及法兰是否有腐蚀渗漏现象,如发现异常2天内必须整改。

3.3.5.1.3 定期检查:每月检查所有阀门开关灵活程度及流程、法兰密封性,若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3.3.5.1.4 维护管理:每月要对注水井口闸门及设施进行维护,保养。法兰每半年注入一次密封脂;井口装置各闸门每季度注入一次润滑脂;异常情况应做好防范措施。

3.3.5.1.5 台账记录:水井井口闸门维护保养记录,水井井口装置专项检查记录,水井井口装置隐患整改反馈记录,定期检查台账电子版。

3.3.5.2 水井洗井井控管理要求

3.3.5.2.1 水井洗井计划每季度由各管理区排出洗井计划后,交由采油矿统一修定,上交注采科审定。洗井计划制定后,交由采油矿调度统一协调运行。

3.3.5.2.2 各采油队在水井洗井过程中,要通过矿调度与注水站紧密联系。水井洗井流程倒好后,要通过矿调度通知注水站,采油队在洗井结束时,要先通过矿调度通知注水站,经注水站许可后,将水井由洗井流程倒成正常注水流程。

3.3.5.2.3 采油队做好洗井记录(主要包括水井洗井时间、压力、流量、水量等)。

3.3.5.3 水井测调井控要求

3.3.5.3.1 测试前应通知采油队相关人员,并由采油队管理人员陪同进行。

3.3.5.3.2 检查井口闸门是否灵活好用,测试法兰卡箍丝扣是否完好无损并进行清洁润滑。

3.3.5.3.3 安装好地滑轮,将仪器平稳地装入防喷管内,上紧防喷管堵头,调整滑轮对准绞车,进好堵头压帽,摇紧钢丝。

3.3.5.3.4 绞车转数表对零,关闭防喷管放空闸门,缓慢打开测试闸门,待防喷管内压力与井筒压力平衡后,再全部打开井口闸门,调节好堵头压帽。

3.3.5.3.5 压送钢丝,将仪器下过总闸门后以100m/min-120m/min的速度平稳下放。

3.3.5.3.6 遇卡不能硬起硬拔,测试完成后上起仪器至井口150m时,减速上起。

3.3.5.3.7 起至井口20m时停车,摘掉绞车离合器,手摇绞车将仪器起入防喷管内。

3.3.5.3.8 绞车转数表归零后,先关闭井口测试闸门总圈数的2/3,然后继续缓慢旋转闸门至完全关闭,过程中如遇阻,应继续提放钢丝,确保仪器完全进入防喷管,避免损伤。

3.3.5.3.9 打开防喷管放空闸门,放掉余压,卸下防喷管堵头,平稳取出仪器。3.3.5.3.10 对于油压大于 25MPa的井,要使用高压防喷管。3.3.5.4 水井开关井井控要求

3.3.5.4.1 水井关井前应检查井口装置是否齐全,闸门是否灵活好用,关闭井口总闸门及生产闸门,同时关闭配水间下流闸门,确认闸门完全关闭后,填写停注井档案(停注日期,停住原因等)。

3.3.5.4.2 水井开井前应检查井口装置是否齐全,闸门是否灵活好用,确保安全后,完全打开井口总闸门及生产闸门,后缓慢打开配水间下流闸门,按照配注要求进行调配,填写报表。

3.3.6“三高”井井控要求

3.3.6.1“三高”井应安装由液压控制的井下安全阀、地面安全阀、井口监测装置。高压井各级套管环空管应安装压力表,监测压力变化。

3.3.6.2 “三高”井管汇台和井口装置应每月进行一次配件完整性、灵活性、密封性,以及腐蚀状况等专项检查和维修保养,并做好记录;

3.3.6.3 正常生产的“三高”井,油、套压和产量稳定时,应每周检查一次井口各个配件,发现问题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3.3.7 含有毒、有害物质井特殊井控要求

3.3.7.1在采油过程中,含有毒、有害物质井应安装(配备)相应检测仪器进行月度检测;特殊施工过程中(如防喷),应进行连续检测。

3.3.7.2 凡在有毒、有害物质区域工作的生产人员,都应接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方能上岗。

3.3.8 停产井井控要求 3.3.8.1 一般停产井井控要求 3.3.8.1.1 井口使用要求:安装完整的井口装置及采油树,其性能参数能够满足控制井内流体在油管、套管和环空中出现的异常高压。

3.3.8.1.2 定期检查:按正常生产井进行管理。每天进行巡检,检查井口装置附件设施是否齐全,油压及各级套压情况,重点检查法兰连接处密封性;检查所有阀门开关灵活程度,若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

3.3.8.1.3 台账记录:单井台账,巡检记录台账。单井台帐包括井号、曾经生产层位、地层压力、停产前生产情况、井位座标、道路、井场、井口设施、气油比、区域位置(滩涂、滩海、陆地、养殖区等)等。巡检内容包括井号、巡检日期、巡检人、道路、井场、井口设施、有无溢油、有无破坏等内容。

3.3.8.2 长停井井控要求

3.3.8.2.1 井口使用要求:安装完整的井口装置及采油树或封井器,其性能参数能够满足控制井内流体在油管、套管和环空中出现的异常高压。井口盖水泥房防护或用水泥浇铸,有水泥房的在水泥房一侧标明井号、封盖日期,采用水泥浇铸封井的在浇铸体的一侧标明井号、封井日期。

3.3.8.2.2 定期检查:水泥房防护或水泥浇筑封井前每天巡检一次,封井后每15天巡检一次。出现井口防护设施被破坏、溢油、压力异常等情况及时处理。

3.3.8.2.3 台账记录:建立单井台帐及巡检记录台帐,单井台帐包括井号、曾经生产层位、地层压力、停产前生产情况、井位座标、道路、井场、井口设施、气油比、区域位置(滩涂、滩海、陆地、养殖区等)等。巡检内容包括井号、巡检日期、巡检人、道路、井场、井口设施、有无溢油、有无破坏等内容。

3.3.9 废弃井(三类封井)井控要求

3.3.9.1 油井的弃置处理用油井水泥挤堵全部油层,并在油层上部和井口以下油层套管内留(打)一定长度的水泥塞。具体施工步骤和技术要求按SY/T6646《废弃井及长停井处置指南》、《胜利石油管理局 胜利油田分公司井下作业(陆上、海洋、滩海)井控工作细则》等有关标准执行。

3.3.9.2 对于深井和特殊井的废弃处理应增打水泥塞或进行特殊处理。

3.3.9.3 定期检查:已完成封堵的废弃井每年至少巡检一次,重点检查井口及周围有无地层流体渗出现象,“三高”油气井封堵废弃后应加密巡检。

3.3.9.4 台账记录:建立停产井(废弃井)档案,记录巡井资料。3.4 生产井施工井控要求

生产井施工是指在生产过程中进行的加药、洗井、测调、换光杆、换井口配件等。

3.4.1 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并根据单井生产情况制定井控预案,配备相应井控装备。

3.4.2 外部施工必须做到专人全程监控,井控管理主体是生产管理单位,井控责任主体是施工单位。

3.6 井喷失控现场措施

3.6.1 发生井喷失控,按照胜利油田分公司规定启动井喷失控应急预案。3.6.2 发生井喷失控,应严防着火,立即停机、停炉、断电。3.6.3 测定井口周围的天然气、硫化氢、二氧化碳的含量,确定安全范围,设置警戒线。在警戒线以内,严禁一切火源及闲杂人员。

3.6.4 迅速做好储水、供水工作,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将井口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品拖离危险区域。

7.公司房管部门工作述职报告 篇七

,我局党建工作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精神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全区党建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党的先进性教育,突出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努力开创机关党建新局面,为房管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推动全区房管工作再上新台阶,现将一年来党建工作做如下述职: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群众教育路线实践活动,不断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1、抓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贯彻工作。我局把深入开展教育实践活动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和重大政治责任。在区工委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部署下迅速召开会议,学xxx省、市、区有关会议精神,围绕活动的总体要求、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方法步骤开展周密部署,为活动整体有序开展建立有效的组织保障和机制保障。全局党员干部要在贯彻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真正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精神的要求转化为谋划房管发展的正确思路、促进房管发展的政策措施、领导房管科学发展的实际能力、解决影响房管科学发展突出问题的具体行动,从而在继续解放思想上迈出新步伐,在房地产行业管理中实现新突破,在推动现代房管科学发展上取得新成就,在加强作风和党建工作上取得新进展。

2、学习《新党章》,贯彻《新党章》。通过发放新党章、党史知识小读本、印制学习资料、开设宣传栏等渠道,广泛宣传《党章》基本知识,在较短时间,让全体党员干部掌握《新党章》内容,自觉遵守党章,切实贯彻党章。

二、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不断增强党组织凝聚力

一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提升党组织班子整体素质和领导水平。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分解目标任务,加大考核力度,形成完善的机关党建工作机制,努力形成领导有力、责任明确、运转有序、保障到位的工作机制,促使机关党建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是加强组织阵地建设,建好党员活动室(有党徽、党旗、誓词),完善原有电教设备,提高宣传栏和学习材料的标准,着力实施教育培训阵地建设,争创“五好党支部”。充分组织活动,及时传达上级党组织的政策思想,确保党组织在房管工作中起到战斗堡垒作用。

三是坚持“三会一课”制度,认真开展组织生活。“三会一课”是健全党的组织生活,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的重要制度。认真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对于加强支部建设,提高党的战斗力,具有重要意义。要注重质量,避免形式主义,要做到制度化、经常化。

四是切实开展反对“四风”教育活动。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紧密围绕为民务实清廉的主要内容,紧密聚焦“四风”突出问题,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一项重要举措,它体现了机关建设的发展方向,体现了时代的要求,全体党员干部要高度重视,摆上重要位置,运用全新的学习理念、学习方法、学习载体和学习机制,不断加大创建力度,同时,把“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四项融合起来,以廉政型机关为龙头,以为民型机关为基础,以务实型机关为动力,统筹推进,努力建设让人民满意的新型机关。

五是加强党支部党员学习培训工作,举办专题培训班,对全体党员进行专题培训,提高其思想认识和个人能力。在全面总结党建工作的基础上,查找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专题培训、专题研讨等方式,进行业务培训,学习工作规范,提升业务工作能力。

六是进一步做好考察与发展党员的工作,有计划、有目标发展党员,壮大本单位党支部队伍。按照新党章的要求,不断完善教育、培养、考察和“推优”工作;遵循“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严格遵守发展工作程序,认真实行发展党员公示、预审等制度,把好党员“入口关”,提高党员发展工作质量。今年我局共发展一名党员和一名预备党员。

三、以党建活动为载体,全面带动房管整体工作发展

进一步完善机关党建工作新机制,健全完善领导点评制度,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全面带动房管整体发展。结合区房管实际,以服务项目建设为抓手,积极服务好全区经济社会建设,抓好住房保障工作、规范好房地产市场秩序、推动好物业管理发展,不断提高群众人居环境质量,确保了房地产管理工作的稳步推进。一是紧扣民生,认真抓好住房保障工作。今年,我区计划建各类保障性安居房1613套,其中公租房433套,棚户区改造1180套,计划总投资20225.6万元,其中争取上级补助资金4745万元,区级配套15480.6万元。目前,项目总开工率为100%。二是强化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今年,我局加大了对房地产企业的监管力度,全年共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5份,预售面积23万m2,完成建设12万m2,销售9万m2。共办理房屋预告登记738份,转移登记742份,房屋抵押登记293份,预售商品房转现房抵押320份。三是全力服务招商引资项目,今年年初引进浙江华兴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总投资1.2亿元,一期投资6000万元。

四、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努力推进行行风建设

为践行群众路线,突出“为民务实清廉”主题,我局认真执行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省委“三十条规定”、市委“二十条规定”和区工委“十四条规定”,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和效能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一是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一岗双责”,一把手是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一级督查一级,层层抓好落实,确保责任制落实到位。坚持两手抓两手硬,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同教育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二是抓好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局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要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为重点,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作风,认真落实“八个坚持、八个反对”,大力倡导八个方面良好风气。建立健全优质服务群众制度,坚持和完善领导干部接待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政务公开制、服务承诺制等制度,不断改进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建立健全联系群众制度,经常深入一线了解情况,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以优良的作风,推进房管工作,为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三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以领导干部为重点,大力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切实抓好党章、《实施纲要》、党内条规、和上级相关精神的学习贯彻,进一步增强在新形势下反腐倡廉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通过抓好反腐倡廉学习教育,强化领导干部的廉政意识,进一步增强预防腐败的免疫力。强化廉政纪律和监督机制,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和重要部门、重要岗位的有效监督。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认真落实“一案一整改”工作,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

四是抓好党务政务公开工作,党务政务公开既是加强单位民主监督管理的需要,又是加强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政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房管发展规划、干部聘任、评优评职、财务收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内容。收费公开和财务公开是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是规范房管行政收费、接受监督、保障干部廉洁的一项重要措施,要重点抓好房管行政收费和财务公开工作。

五是深入推进行风建设,深入抓好纠风工作,坚决查处房管乱收费行为,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惩相关责任人。

述职人:__

8.U盘管理规定 篇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U盘使用和销毁的全过程管理,确保公司计算机信息安全,及日后评审需要和保密性考虑,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章

使用说明

第三条 公司U盘管理,遵循“统一购置、统一标识、统一管理”的原则进行严格管理,由行政部负责日常使用登记管理。

第四条 公司U盘仅用于存储工作信息,不得于其他用途。公司电脑设备只能使用公司登记管理的U盘进行拷贝信息。

第五条 禁止将U盘里涉及公司企业秘密的信息拷贝到公司以外的计算机上。

第六条 员工需要使用U盘时,需向行政部登记申请使用,使用完毕后请把拷至U盘内容清除,并尽快归还行政部,由行政部在《U盘登记表上》注明归还时间,U盘使用需当天借当天归还,由行政部监督管理。

第七条 U盘原则上不能带出公司使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带出公司,需在钉钉系统通用审批上申请,由总经理同意后方可带离。第八条 如U盘损坏无法正常使用时,请及时联系行政部,由专业负责人进行维修,如无法维修需做报废处理时,由专业负责人把U盘相关信息清除销毁。

第九条 如U盘不慎遗失,当事人应立即报本部门负责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信息泄密,如有泄密情况发生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第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修改,由行政部及部门经理监督执行。

9.视频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篇九

1.1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视频监控系统及设备的日常管理,提高安全生产和保卫防控应变能力,保证安全生产及厂区内 部治安管理顺利进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1.2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和保卫安全视频监控系统是指公 司对行政办公楼、生产现场及原煤验收、1#、2#大门门岗、一车四磅等区域装设的视频采集系统,含摄像头、信号传输 光纤、信号处理显示监控设备及信息存储系统。视频监控系 统主要是供杭州本部、公司领导、生产调度、二级部门领导、保卫人员掌握和监控原燃材料进厂和水泥熟料出厂使用。所 有视频信息由办公室负责调取、使用和管理。现场设备由三 大分厂负责维护管理,设备保全部负责技术管理。1.3 本规定适用于对公司视频监控系统设备使用、维护 管理责任部门。2 管理职责范围

2.1 办公室保卫负责在行政办公楼和2#门岗两个视频监 控显示场所监视值班,根据监视控制区域内所发生的情况及 时采取应对措施,保证正常发运秩序和治安秩序。2.2 一车四磅(水泥、熟料)发运监控系统由水泥分厂 发运工段负责监视值班,并负责对应的视频监控系统所辖区 域视频信息使用和管理;厂区内环境监控由办公室2#、3# 门卫负责监视值班;总降及立磨各电力室由保全部负责监视系统是否正常;以上各点监控如发现异常发热、异常噪音、图像消失故障应立即通知责任部门进行维修,以保证系统正 常显示监控(监控责任划分如附表1)。

2.3 设备保全部负责公司所属视频监控系统的备件采购,建立监控系统设备档案,设臵监控管理权限、操作员权限密 码等软件系统管理;负责新增监控系统设备安装、调试和移 交相应管理部门使用;对各监控系统定期检查工作,并解决 分厂维修人员不能处理的其他异常情况,建立检修档案; 2.4 门卫视频监控系统采取24 小时实时值班,值班工作 人员应做好值班记录以备查,不得擅自更改监视画面,改变 监视摄像角度,发现生产现场或安全保卫场所有异常情况时 应及时处臵并报告部门领导,避免扩大事故及造成治安案件。

2.5 门卫值班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监控计算机做与监控值 班无关的事;不得随意在监控系统中安装无关程序,删除系 统任一程序,改变系统预先设臵参数;不得无故中断监控; 未经办公室批准不得私制自调取存储信息供他人使用,严禁 泄密。

2.6.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故意遮挡视频监控摄像头,包 含业务管辖范围内的车辆,如:运输水泥车辆、原燃材料运 输车辆等,一经发现将对部门负责人问责,如因工作需要临 时遮挡时必须报告使用部门领导同意,工作完毕后立即移除 遮挡物具。

2.7 视频监控点责任部门维修人员定期清除摄像头的镜 片灰尘、蜘蛛等异物,保持摄像头图像清晰;定期对监控设备内部进行除尘;定期检查摄像头固定支架、吊架等固定件 是否牢固。

2.8 发现视频监控系统设备如摄像头、主机、线路等老 化或经检修后仍不能恢复的,以及夜间不能清晰录播影像和 不能提供正常影像信息等由责任部门报计划至保全部,由保 全部分管人员和责任部门维修人员共同确定向公司申请计 划更换。

2.9 各维护单位需将视频监控维护纳入日常管理,建立 视频监控维护记录,保全部要定期对记录进行检查。3 图像管理

3.1 公司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复制、提供、传播图像信息 资料;不得擅自删改、破坏图像信息资料的原始记录。3.2 涉外治安案件执法人员需要调取、查看、复制视频 系统图像信息和相关资料的,必须由办公室批准,由治安保 卫主管和保全部专管人员配合调取提供录像资料。4.考核

4.1 对未履行职责、维护管理不到位,致使监控系统不 能正常运行、影响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视情节影响后果,由保全部对责任部门进行考核。5.附则

5.1 附件:硬盘录像机通道配臵清单、视频维护按区域 划分清单。

10.公司库房管理规定 篇十

第253号

《安徽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已经2014年5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学军 2014年5月30日

安徽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效防护、节约用地和统筹兼顾的原则,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财政、林业、农业、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建房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负责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的建设规划审查或者许可、用地审核工作,依法查处农村村民违法建房行为。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农村村民建房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安全建房宣传教育活动。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统筹安排地质灾害

—1—

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

地质灾害易发区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规划中划定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确定危险区的范围、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等情况,并予以公告。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区内农村村民建房选址,应当避开禁止建设区,尽量避开限制建设区。

第五条 以下区域应当列入禁止建设区:

(一)已经发生并且可能再次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区域;

(二)具备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的地质环境条件,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可能性较大的区域;

(三)地下有溶洞、裂隙发育,地表松散覆盖层较薄,可能发生岩溶塌陷的区域;

(四)开采地下矿产可能引发地面塌陷,或者已经发生采空塌陷而目前仍然不稳定的区域;

(五)生态环境脆弱的区域。

第六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建房的,应当按照《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设规划许可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对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建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予以建设规划许可;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建设规划许可,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确需占用农用地建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农用地转用审批批文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县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予以建设规划许可;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建设规划许可,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零星分散建房,在取得建设规划许可后,依法需要申请建房用地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申请人持所属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同意意见和拟使用宅基地的位置、面积以及界址范围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提交本人身份

—2—

证明、户籍登记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组织国土资源和村镇建设管理人员,对建房用地进行现场踏勘,并提出踏勘和审核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

(三)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用地的决定。批准用地的,告知建房村民在房屋建成后依法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手续;不批准用地的,自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不予批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涉及林地的,按照林地保护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八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应当按照相关规范进行设计,遵循建设质量标准,符合抗御地质灾害的要求。

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在中心村、小城镇、经济开发区或者工业园区周边等区域,为搬迁村民集中建设农民新村。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应当委托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机构对建房选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九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应当尽量避免切坡建房。因选址困难确需切坡建房的,应当在乡(镇)国土资源、村镇建设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监督与指导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实施,并做好坡体的防护。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切坡建房纳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实施管理。

第十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财政、林业等部门,对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工程治理。

依法设立的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搬迁避让、工程治理和应急处置等。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扶贫开发、生态移民、美好乡村建设、小城镇建设、保障房建设、危房改造、公路建设、危桥改造、土地整治与地质灾害防治相结合,兼顾地质灾害隐患点工程治理、搬迁避让和村民安置等,统筹安排物资和资金。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对居民点、学校、医院、养老院等人口密集且易发生滑坡、山洪、泥石流的区域,应

—3—

当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现险情、发出预警。

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镇)、村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进行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进行汛前排查、汛中巡查、汛后核查,将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时纳入群测群防体系。

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宣传车和电子显示屏等各种媒体和手段,发布灾害预警信息。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和动员村民委员会将灾害预警信息传递给受威胁群众。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以及偏远地区的人群,应当采取逐户通知、邻里转告等有效方式告知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四条 出现地质灾害前兆时,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监测隐患发展变化;紧急情况下迅速启动并组织实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序组织村民安全转移,并在危险区域划定警戒线,设立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进入。在灾害威胁消除后,方可通知村民返回原址居住。

第十五条 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村民就近搬迁。对危害程度高、治理难度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受威胁村民,应当及时搬迁。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村民搬迁扶持办法。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在分解土地利用计划时,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专项用于地质灾害危险区农村村民搬迁建房和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安全建房。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内,优先保障地质灾害危险区农村村民搬迁建房用地。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搬迁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保持不变;迁居城市的,原宅基地权益保持不变。

农村村民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进城购房或者在乡(镇)人民政府规划选址区建房的,享受有关补助和扶持政策。

迁入地的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证迁入的村民在土地、户籍、—4—

子女入学、农村低保、合作医疗、计划生育和就业等方面与当地村民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农村村民建房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安全建房目标责任实施意见。设区的市、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逐级签订农村村民安全建房工作目标责任书,并进行考核。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农村村民建房实施监督管理。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建房巡查制度和专项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建房行为。

村民委员会对在禁止建设区建房,或者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和用地许可擅自建房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法建房的行为,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举报。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要求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

(二)未按照要求对集中建房选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三)未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对零星分散建房选址进行现场踏勘并提出意见的;

(四)未按照要求实施监督管理,未建立巡查制度和专项检查制度的;

(五)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本规定承担协助管理责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规定在村庄规划区内建房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房、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

—5—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农村村民在禁止建设区建房或者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切坡建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房。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二)地质灾害易发区,是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环境条件,在诱发因素的作用下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三)地质灾害危险区,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因地质环境条件发生显著变化,已经多次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四)地质灾害隐患点,是指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可能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不稳定斜坡,潜在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以及已经发生而目前仍然不稳定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第二十四条 山洪多发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一篇:爱护眼睛健康成长下一篇:保证担保人情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