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

2024-10-07

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6篇)

1.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 篇一

解读《泰州市市区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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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0-4-27)

城市排水工作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它直接关系到市民的日常生活、城市公共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近年来,我市在加大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建设投入和水环境治理力度的同时,积极推进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和管理创新,加强对城市排水及其设施的维护和监督管理,基本保证了城市排水的畅通与安全。

由于排水设施和水环境的管理具有范围广、情况复杂、反复性大的特点,依法管理、严格管理十分必要。为此,我市于2006年7月出台了《泰州市市区城市排水管理办法》。但是,2007年3月建设部对《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做了重新修订,内容变化很大,为了贯彻实施《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2号),避免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全面规范城市排水及其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市政府重新修订了《泰州市市区城市排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三十五条。主要规定了《办法》的立法宗旨、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规定了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编制的程序,及规划、建设过程所遵循的原则和其他要求;重点规定了办理排水许可证的实体要求和程序要求,以及许可后的相关要求等;在城市排水设施的养护和维修方面主要规定了维护责任的划分,及排水设施养护和维修过程中的具体要求;法律责任方面,主要规定了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相对人违反本办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城市排水管理的原则

城市排水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维修并重的原则。

三、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哪些内容,它的管理范围有哪些?

城市排水设施指各类雨水口、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检查井、排水沟、排水泵站、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外壁两侧各2.5米至5米,路边排水沟及其护坡两侧各1至3米,为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范围。排水泵站、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管理范围以规划用地红线为准。

四、我市实行的是什么排水体制和排水制度?

我市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排水体制,城市排水实行排水许可证制度。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应当申请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五、市区城市排水的行政主管部门是谁?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区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排水监督管理以及排水设施的养护管理工作。

六、城市排水工程及配套设施的建设有什么要求?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涉及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应当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工程建设需要拆除、移动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由专业机构负责施工、建设单位承担建设费用。城市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市排水工程及配套设施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牵头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七、《办法》对排水户是怎样定义的?

本办法所称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八、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条件有哪些?

符合以下条件的,予以核发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一)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和环保部门关于排污口规范化整治的要求;

(二)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排放标准或者有关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三)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

(四)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

(六)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等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九、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应当提交什么材料?

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市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有关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

(三)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四)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排水监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五)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的有关材料;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提供具备检测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能力及检测制度的材料。

十、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为几年,有效期满后如何续期?

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因建设施工需要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临时排放污水的,城市排水许可证书的有效期,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具体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

十一、对排水户领取许可证书后的排水行为有何要求?

排水户应当按照许可的排水种类、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应当将按照水量、水质检测制度检测的数据定期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变更排水许可内容的,排水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办理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在汛期或者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时,排水户应当服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按照要求排放污水。

十二、排水户禁止哪些行为?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二)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三)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

(四)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

(五)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

(六)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七)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八)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十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排水户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排水户出示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五)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十四、对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进入水体的污水如何管理?

对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进行水质检测。发现污水水质不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排放标准或者有关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查明原因。经排查发现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排水许可要求的,禁止其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告知市环保部门。

十五、城市排水设施维护责任如何划分?

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部门或单位负责;自建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由产权人负责。

十六、在什么情形下可以撤销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城市排水许可证书: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排水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城市排水许可的其他情形。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市排水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十七、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排水户违反《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有禁止行为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排水户违反《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排水户造成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九、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办法》规定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

(二)对符合本规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排水许可证书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 篇二

广州商贸城项目位于广州水泥厂旧址,广州市荔湾区北端,西湾路148号,占地面积260 511 m2。由东西两个厂区组成,西湾路从广州水泥厂旧址东西厂区之间穿过,东厂区东边为广三铁路,京广铁路。广州商贸城(A1栋)位于水泥厂旧址东厂区。竣工后项目名为“财富天地”。

商贸城地上五层,地下为二层。地上建筑高度不超过24 m,地下9.1 m。总建筑面积264 979 m2,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53 469 m2,地下建筑面积111 510 m2,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180 682 m2。

2 工程说明

2.1 给水排水系统

2.1.1 给水系统

(1)总用水量

(2)水源

由西湾路上规划市政给水管(DN400)上引入一路DN300给水管进入本工程,在引入管上接出两路支管,分别为商业给水管DN300、物业管理给水管DN80,各支管分设水表计量。商业给水管接入地下室,部分供泵房、部分直供室内商业用水;另从商业给水管上接DN100供消防水池,物业管理用水分两路,一路接地下室管理用卫生间等,另一路接室外绿化洒水等。

(3)系统竖向分区

竖向分为二区:

市政直供区(低区)-2~2层(共4层);

加压供水区(高区) 3~5层(共3层,含天面空调补水)。

(4)供水方式及给水加压设备

小区绿化及物业管理给水由市政给水直接供给,每个接出点均设水表计量。

商业低区给水由市政水直接供给。商业高区给水采用变频给水方式,可充分利用市政水压(约0.30 MPa),节能!考虑到天面空调补水水量大且随季节变化大,故天面空调补水单独设置1套无负压变频给水设备,3~5层商业给水另设1套无负压变频给水设备。给水管网下行上给。

管网系统控制给水配件处压力:<3.5 kg/cm2,管网干管流速采用1.2~2.0 m/s、支管流速为0.8~1.2 m/s。

(5)储水池

商业加压给水采用无负压变频给水,无需设置储水池,既防止水质二次污染,又节约了10多个车位位置。

消防水池有效容积不小于1008 m3,消防水池均分为2格。

(6)管材

DN≥80的采用钢丝网增强复合塑料管(热熔连接);DN<80的采用薄壁不锈钢管,双卡压连接。

2.1.2 排水系统

(1)排水系统的型式

粪便污水经化粪池一级处理和餐厅厨房排水经隔油池气浮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与其它洗涤污水一道就近排入市政污水接口井。

(2)透气管的设置方式

卫生间设环形通气管,相邻卫生间透气管以横管连接后集中汇集到一根区域透气立管伸顶通气。

(3)排水管材

地下室集水坑有压排水管及由非人防区排向人防区的排水管采用内外涂塑钢管,卡箍或法兰连接。

其余排水管采用卡箍柔性连接铸铁排水管。

室外排水管均采用双壁波纹管、粘接。

2.2 消防系统

(1)室外消火栓系统

本工程为旧水泥厂改造的一部分,整个旧水泥厂改造包含商贸城(本工程)、办公楼、住宅及学校配套等,广东省建筑设计院对整个旧水泥厂改造区域进行了统一的综合管线规划,其中室外给水已有规划,规划管线在本工程周围成环状布置,并每隔100m左右设置了1个室外消火栓,在本工程服务范围的有11个,完全满足本工程室外消防的需要。

(2)室内消火栓系统

整个商贸城共用一套室内消火栓系统,系统竖向为一个分区,18 m3高位消防水箱设于商贸城屋面(全区最高点)。另根据消防局要求,天面增加一个36 m3的钢结构消防水箱,以供停电时消防水的使用。消防水池(1008 m3)及消防泵房设于地下二层。消防水泵房内设置:两台XBD8/30-125/4型消防加压水泵(Q=40L/s;H=80m;N=37 kW),一用一备;两台32DL5-10x8型消防系统持压水泵(Q=1.39L/s;H=85m;N=5.5 kW),一用一备;800囊式气压罐一个。室外设SQT150型消防水泵接合器两组。

(3)消火栓管材

采用内涂塑热镀锌钢管,DN≥100mm沟槽式连接,DN<100mm丝扣连接。

2.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3.1 设置区域

本工程属建筑高度不超过24 m的多层建筑,在商场、地下车库、办公室公共走到、内连廊走道上均设自动喷水系统。

2.3.2 设计参数

按中危Ⅱ级考虑。喷水强度8 L/min·m2,作用面积160 m2。设计系统用水量为40 L/s(含大空间灭火系统),延续时间1 h。

2.3.3 控制方式

系统采用气压灌持压临时加压系统。喷淋主泵由报警阀压力开关控制启动。火灾发生时,喷头感温自动开启喷水,湿试报警阀发出信号,鸣钟报警和向消防中心报警并自动开启自动喷淋消防水泵。

2.3.4 加压设备

设置两台XBD10/40-150D/5型喷淋主泵(Q=40L/s;H=100m;N=55 kW),一用一备;两台25LG3-10x10型喷淋稳压泵(Q=0.83L/s;H=105m;N=3 kW),一用一备;800囊式气压罐一个。室外设SQT150型消防水泵接合器三组。

2.3.5喷淋管材

采用内涂塑热镀锌钢管,DN≥100mm沟槽式连接,DN<100mm丝扣连接。

2.4 水幕冷却保护系统

首层内庭乙级防火玻璃据建筑要求设置水幕冷却保护系统:喷水强度0.5 L/s·m,系统设计流量为75 L/s;,灭火持续时间为2h,;最不利点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小于0.1MPa。水幕系统设置独立供水水泵。

设置三台XBD4/40-150D/2型水幕冷却保护主泵(Q=75L/s;H=100m;N=74 kW),二用一备;室外设SQT150型消防水泵接合器五组。

2.5 气体灭火系统

重要设备用房、网络安全设备室等不宜水消防的地方,采用七氟丙烷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集中区域采用组合分配系统,分散的防护区采用预制式灭火装置。各防护区采用全淹没灭火方式,重要设备用房、弱电机房等设计灭火浓度采用8%;发电机房、变配电间等设计灭火浓度采用9%。

2.6 消防水炮灭火系统

2.6.1 设置区域

十字中庭及内庭通廊大空间设置智能型主动灭火系统。

2.6.2 设计参数

按中危险等级Ⅱ级考虑,设置标准型自动扫描射水高空水炮灭火装置,接口口径为DN50,喷水流量为5 L/s,水炮及探头安装高度为18 m,保护半径25 m,工作压力为0.6 MPa。

2.6.3 控制方式

采用与火灾探测器联动的控制系统,自动定位定点扑救灭火。火灾发生时,红外线探测组件向消防控制中心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火警信号,启动声光报警装置报警,报告发生火灾的准确位置,将水炮对准火源,启动喷淋系统加压泵并同时打开水炮前电磁阀喷水灭火。扑灭火灾后,自动关闭水炮系统加压泵及电磁阀停止喷水。系统同时具有自动、手动控制功能,并设有现场控制盘可在现场控制灭火。

2.6.4 加压设备

与喷淋系统共用加压设备。

3 工程特点总结:

(1)本项目采用了无负压变频调速供水技术,充分利用市政水压(约0.30MPa)节能系统。

(2)各系统采用新型管材,卫生间采用感应冲洗装置、感应龙头及节水器具,达到了节能、节水、环保的目的。

(3)粪便污水地下室排水分别经化粪池一级处理、餐厅厨房排水经隔油池气浮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与其它洗涤污水一道,排入市政干管,由市政统一处理后排至水体。

(4)屋面采用虹吸雨水排放系统,减少了雨水排水立管数量,提高了雨水管道的管径利用率,提高了屋面排水的安全性。设计时结合屋面面板拼装造型,在适当位置设置截水沟,应用满管压力流雨水排水技术在取得较好排水效果的同时缩小管径,节约管材,便于装修。

(5)采用区域消防给水系统:广州旧水泥厂改造项目是一个区域项目,本工程(商贸城)为其中的一部分,旧水泥厂改造区域设置了区域室外消防给水管网,本工程利用区域室外消防给水管网,省却了本工程需设置的室外消防水池、泵房泵组,室外消火栓,综合节省造价近1900万元。

(6)水幕冷却保护系统保证了乙级防火玻璃的完整性与隔热性。

(7)大空间区域设智能型主动灭火系统,能通过图像自动定位定点扑救灭火,较好地解决了在高大空间传统消防灭火系统不能有效覆盖的消防设计问题。

(8)气体消防采用七氟丙烷灭火系统,高效环保。根据灭火区域的性质采用不同的设计灭火浓度和喷放时间、与实际情况结合采用管网式和预制式相结合的布置方式,既保证消防安全性的需要又最大程度地节省投资。

参考文献

[11GB50015-200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2009.

[2]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GB50084-2001,《自动喷淋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5.

[4]GB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5]GB50370-2005,《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3.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 篇三

【摘 要】中国是一个严重干旱缺水的国家,如果能够利用排水系统来储存水资源,就有可能缓解我国的缺水问题,也能够减少城市内涝的情况,所以如何设计经济又有效的排水系统是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本文以达州市为例,主要从雨污分流方面对城市排水系统的设计做出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措施;管理

1.城市雨污排水系统的问题

1.1排水体制[1]

城市排水系统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常由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组成。对于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雨水所采用的不同排除方式所形成的排水系统,称作排水系统体制。排水体制的选择不当会对城市雨污排水系统造成不良影响。例如,在达州老城区,道路宽度有限、地下综合管线繁多,地线空间有限,在增设一根污水管的可实施性较小,且埋设污水管因收集不到污水而造成浪费。城市的截流井截流倍数小,不能满足实际的需要。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1)雨水管管径偏小,导致下雨时雨水经截流井溢流入河道,截流管无法起到应有的作用;(2)从经济方面考虑,在老城区建设单位不希望有较大的截流倍数,但已经不能满足现在人口增加后的排水需求了。

1.2雨季淹水

根据有关资料显示[2],2015年6月22日晚开始,达州市渠江流域陆续出现强降雨。截止到6月23日7时,达州累计降雨量超过150毫米的共有118个站点,其中,8个站点累计雨量超过200毫米。6月25日,洪涝灾害致达州市246个乡镇253.9万人受灾,直接经济损失25.8亿元人民币,部分受灾民众损失惨重。针对这次强降雨问题我们主要从以下3个方面进行了分析:(1)以前城区建设不完整、市民人数较少,市政管线基本满足要求;但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人口的增加,城区汇水面积及排水量不断增大,市政排水管道配套工程未及时整改修理,现有的部分排水管道已不能满足排水需求。(2)城区排水系统原有泵站规模小、标准低、排水能力不足,雨季时部分路段易造成积水,且一部分泵站由于修建时间较长,泵站设备老化,无法满足排水需要。(3)现有的排水管道设计多为合流制,将生活用水与雨水一起排放,管道混接乱接现象严重,导致排水管性质混乱,增大下游截污负荷,降雨天不能及时排除路面雨水。

1.3排出的水体不达标

随着城市的飞速发展,污水排放量也迅速增多,污水处理成为城市排水重要的部分,然而污水处理并没有受到重视,大量未经处理的污水排入河体,污染环境,影响人类健康。主要存在以下两点因素:(1)污水量的增多并没有使得污水处理厂的数量增多,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污水没有达到环保要求又排入水体,对人的健康和环境造成影响。(2)官网收集系统建设滞后,城市部分区域雨污分流没有实现,污水处理设施难以充分发挥效益。目前处理设施不足,城市排水官网普及率及管道收集率较低,许多污水处理厂官网不能配套,污水处理厂不能满负荷运作。

2.雨污分流改造措施[3]

2.1优化雨污分流排水系统

老城区内建筑排水立管未采用统一排水体制,部分建筑内部的排水管为雨污合流管,源头实行雨污分流才能降低后续改造难度,因此,为使源头分流,则应新建雨水立管对雨水单独收集,同时,将原有的合流管道作为污水管。规范新建建筑立管的排放方式,避免出现雨污合流。

2.2清理原有合流制管道

现有排水系统中大多存在雨污合流管道,使得相当一部分污水通过雨水管道直接排入受纳水体造成污染。老化破损严重、堵塞严重、管网布置及雨污混接现象会使排水系统造成混乱,对水资源产生污染,为实现雨污分流,则应废除原有合流制系统,重新兴建雨污分流系统。

2.3充分利用老城区内地形,蓄水构筑物以及湿地的调蓄作用

若老城区内具有调蓄作用的低洼带、池塘、蓄水构筑物或者人工湿地的,应将新建市政雨水管与其连通,这样不仅可以充分利用其调蓄作用,减小雨水干管的长度,加快雨水的排放,有效解决老城区内雨遇雨形成内涝的问题,同时也有助于水体的自然循环,人工湿地或者池塘对初期雨水也具有净化作用,有助于雨水的处理和雨水的再造利用,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3.雨污分流改造后的作用

进行雨污分流改造之后的排水系统能否满足环境保护要求,同时也影响到排水工程的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下面就以下四个方面对其进行综合分析。

3.1环境方面

由于雨水污染轻,经过分流后,可直接排入城市内河,经过自然沉淀,即可作为天然的景观用水,也可作为供给喷洒道路的城市市政用水,因此雨水经过净化、缓冲流入河流,可以提高地表水的使用效益。同时,让污水排入污水管网,并通过污水处理厂处理,实现污水再生回用。雨污分流后能加快污水收集率,提高污水处理率,避免污水对河道、地下水造成污染,这将会大大提升城市的环境质量、城市品位和管理水平,切实改善广大市民群众的生存环境和生活质量。

3.2经济方面

雨污分流便于雨水收集利用和集中管理排放,雨水可以直接排入水体,生活污水排入污水厂,则污水处理厂含不需要处理的雨水量减少,降低了水量对污水处理厂的冲击。降低了对污水处理的费用,并且雨水的污染度低,进行处理所用的设备和难度系数将会降低。

3.3管理方面

城市排水系统进行雨水检查井以及污水检查井和供热检查井、电力检查井的区别标示,方便管理和维护,雨水排水系统应严格设置有沉沙机构,污水部分严格设置导流槽,在排水设施检查时不会混淆。

3.4建设方面

分流制可以分期建设和实施,一般在城市建设初期建造城市污水下水道,在城市建设达到一定规模后再建造雨水道,收集、处理和排放降水尤其是暴雨径流水。

4.结语

对老城区排水系统进行雨污分流改造已成为必须要解决的问题,雨污分流的改造能有效解决溢流问题,且能保护环境,并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改造过程十分复杂,需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方案。

参考文献:

[1]张鹏.对城市排水系统存在的问题及改造的探讨[J].科技资讯,2010,11:157.

[2]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5年06月26日 08:47.

4.东莞排水管理办法 篇四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四章 设施养护与安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依据)

为加强城镇排水管理,保障城镇排水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及相关的规划、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与管理,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及城镇内涝防治等活动,适用本办法。农业生产排水、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和水利排灌从其他相关规定。

第三条(概念释义)

本办法所称城镇排水,是指对城镇污水和雨水的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和再利用。

本办法所称城镇排水设施,是指排放、接纳、输送、处理、再生利用雨水和污水的设施,包括排水管网、窨井、具有排水功能的沟渠、雨水和污水泵站、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再生利用设施、雨水排放设施及其相关附属设施等,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主要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公众使用的排水设施;自建排水设施是指由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区域内自行建设的、供本区域专用的排水设施。

第四条(部门职责)

市水务局是我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除污水外)及其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环保局是我市污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及其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水务局和市环保局简称市排水与污水主管部门。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属地园区、镇(街)排水主管部门、污水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及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排水与污水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属地园区、镇(街)排水主管部门、污水主管部门简称属地排水与污水主管部门。

国土、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综合管理、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排水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排水遵循原则)

城镇排水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雨污分流、控制污染、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排水科学技术研究)

鼓励、支持城镇排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促进污水的再生利用和雨水的资源化利用,提高城镇排水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权利义务及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和保护城镇排水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对违法排水、损害排水设施和造成水污染的行为有举报的权利。对保护城镇排水设施作出积极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市或属地园区、镇(街)排水与污水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排水规划编制程序)

市区排水规划由市排水与污水主管部门会同莞城、东城、南城、万江街道办事处统一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园区或镇排水规划由属地排水与污水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规划等有关部门统一编制,经市排水与污水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园区管委会或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排水与污水主管部门备案。排水规划包括排水防涝规划、内涝防治规划、污水处理规划等。

第九条(排水规划与相关规划的衔接)

排水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为依据,并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编制排水规划,应当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相衔接。应当结合海绵城市建设关于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的要求,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合理界定区域排放总量。若公共排水设施被纳入综合管廊建设,在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编制和工程建设时,相关单位应当征求排水主管部门意见。

城镇排水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因经济社会发展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条(排水设施建设、改造要求)

排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排水规划、排水设计规范、基本建设程序和城市排水防涝标准、海绵城市建设等要求。

新建区域内的排水设施应当与供水设施同步规划、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水管(渠)道应当采用雨水、污水分流的方式。已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地区,禁止雨水、污水管道混接。原有的排水设施应当按照排水相关规划要求,加快实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

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厂和各类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同步确定污泥处理处置方案,同步配套建设污水管网。

新建、改建住宅小区的,除楼顶公共天面设置雨水排放系统外,阳台、露台等排水设施应当纳入污水收集系统,并与本市建筑设计的相关技术要求衔接。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小区、城市道路、绿地和广场(含公园和公共建筑),应当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

第十一条(排水设施用地保证)

城镇总体规划和排水规划确定的排水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规划主管部门在确定地面标高时,应当兼顾排水的需要,并书面征求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径流控制、初雨污染控制总体要求)

按照低影响开发原则,加强径流量控制,采取就地收集、入渗、储存、处理、利用等措施,最大限度将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降低地表径流;在原有的排水设计重现期下,建设用地的雨水径流总量、径流峰值不得大于开发建设前的水平;最大限度减少对原有水生态环境的破坏,重点控制市区及园区、镇(街)中心区初期雨水径流污染,使项目建设后的径流污染水平不大于项目建设前。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具体要求)

建设项目雨水径流控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新建建设工程硬化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含)的项目,除公路、城市道路机动车道外,每10000平方米硬化面积应配建不小于250立方米的雨水调蓄设施。

(二)新建项目硬化地面中,除公路、城市道路机动车道外,建筑物的室外可渗透地面率不应低于40%;具备透水地质要求的新建(含改、扩建)人行道、室外停车场、步行街、自行车道和建设工程的外部庭院应当分别设置渗透性铺装设施,其渗透铺装率不应低于70%;

(三)凡涉及绿地率指标要求的建设工程,除公园之外的绿地中至少应有40%作为用于滞留雨水的下沉式绿地,下沉式绿地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四)地下建筑顶面覆土设有渗排片材或者渗排水管时,地下建筑顶面可作为透水层;

鼓励建设项目设置屋顶调蓄设施或者绿化设施。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排水设施建设)

建设项目的城镇排水设施应当依法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并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开发区、建筑小区的排水设施建设)

开发区城镇排水设施的建设,应当纳入开发区综合开发计划。建筑小区自建排水设施,与建筑小区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排水设施建设资金来源)

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资金可采取政府投资、市场融资等多种方式筹集,自建排水设施由自建主体自行投资建设。

第十七条(村(居)排水及资金保证要求)

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保障村(居)排水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的投入。

村(居)生活污水应当接入城镇污水管网,或者建设相对集中式、小型分散式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污水达标后方能排放。

第十八条(排水项目前期工作要求)

在城镇排水规划范围内的排水设施建设项目及需要与城镇排水

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或出具规划条件时,应当就建设项目的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征求排水与污水主管部门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查配套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时,应当就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征求排水与污水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排水工程竣工验收)

城镇排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工程规划核实,经核查合格的,由规划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核实意见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未经核查或者核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二十条(竣工验收监督管理)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排水(除污水外)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市水务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实施,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并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建筑排水工程、新建市政道路排水工程和市政污水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并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简政强镇”行政委托协议的下放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工程竣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排水设施验收合格标准)

排水设施验收合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二)按照相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图纸施工;

(三)排水管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建设;

(四)符合排水防涝的有关规定;

(五)排水设施完好、畅通。第二十二条(验收资料归档备案)

城镇排水设施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归档。竣工验收资料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送属地园区、镇(街)排水与污水主管部门备案,市直管道路范围内的送市排水与污水主管部门备案。同时移交属地园区、镇(街)排水与污水主管部门养护管理,市直管道路范围内的移交市排水与污水主管部门养护管理。尚未移交的排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养护管理。同时,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将竣工验收资料报送规划主管部门。

第三章 排水管理

第二十三条(排水设施的拆除、改动、迁移)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或迁移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由建设单位报排水与污水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拆除、改动或迁移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和采取相应临时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排水户申领排水许可要求)

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及其他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排水户)向本市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章规定。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排水户向本市城镇排水设施以外的自然水体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入河排污口的规范要求设置排放口。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向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建设单位应当修建预处理设施,并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为期不超过该工程施工期限的排水许可证。第二十五条

(排水许可审批部门)

市污水主管部门负责跨园区、镇(街)项目排水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同时委托属地园区、镇(街)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排水户申领排水许可证前,应当到拟接驳城镇排水设施的管理单位办理排水设施接驳手续。排水户完成排水设施接驳后,持有关材料到属地园区、镇(街)排水主管部门或污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跨园区、镇(街)项目的到市污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排水与污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第二十六条(排水许可证核发条件)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由排水与污水主管部门予以核发排水许可证:

(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

(五)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依法安装并保证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且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六)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排水户已修建预处理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国家或地方法规规定的相关标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七条(申领排水许可证所需材料)

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申请表;

(二)城镇排水设施接驳信息登记表;

(三)显示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拟接驳路段路面及其周边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的位置和口径等信息的图纸及相关说明材料;

(四)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五)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

(六)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或排水量证明(说明)材料);

(七)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有关材料;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七)项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市污水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排水许可证有效期及其延续)

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排水与污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属地园区、镇(街)排水与污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跨园区、镇(街)项目的向市污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排水与污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5年。

第二十九条(排水许可证的重申和变更)

在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内,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污染物项目或者浓度等排水许可内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及使用性质等其他事项变更的,排水户应当在工商登记变更后30日内向属地园区、镇(街)排水与污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跨园区、镇(街)项目的向市污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

第三十条(排水户排水水质和去向)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地区,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在雨、污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城镇排水设施未覆盖地区,排水户应当按规划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或者自建排水管网接驳城镇排水设施,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水户不得擅自设置排污口将处理后的污水排放到江河、湖泊。

第三十一条(特殊行业排水户排水要求)

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污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进行预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一)含重金属、生物制品或者其他难以生化降解物质的污水;

(二)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或者放射性物质的污水

(三)含强酸、强碱等腐蚀物质的污水;

(四)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产生的排泄物;

(五)可能危害排水设施的其他污水。

从事餐饮、美容美发、洗车、汽车修理、加油站等经营项目以及建设项目施工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建设相应的隔油池、毛发收集池、沉砂池等污水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保障预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二条(对排水监督检查主体的要求)

市污水主管部门、属地园区、镇(街)排水与污水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排水户排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协助其对排水许可实施监督管理。委托的专门机构可以开展排水许可审查、档案管理、监督指导排水户排水行为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对排水户的监督检查措施)

市污水主管部门、属地园区、镇(街)排水与污水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排水户出示排水许可证或入河排污口审批资料;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四)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对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四条(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排水与污水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监管,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和考核制度,对城镇排水设施的工艺运行、设施维护、出水水质水量、污泥贮存及处理处置等进行监管。

第三十五条(排水行政审批经费)

排水与污水主管部门实施排水行政审批不得收费,实施排水行政审批及日常监督检查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排水与污水主管部门的预算,根据权责划分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第三十六条(排水许可证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污水主管部门、属地园区、镇(街)排水与污水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排水许可证:

(一)排水与污水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设置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决定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其他情形。

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七条(排水许可证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污水主管部门、属地园区、镇(街)排水与污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排水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排水户依法终止的;

(二)排水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排水许可证被吊销的;

(三)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且未延续许可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排水许可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八条(排水设施汛前检查)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发现的问题,并加强其管理辖区内易涝点的治理,保证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广场等易涝点的排水防涝装备充足。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汛期应当服从三防指挥部门的统一调度或者监督。

第三十九条(污水处理费)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应缴纳污水处理费,不再缴纳排污费(超标排污费除外)。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设施养护与安全

第四十条(排水设施养护运营单位的确定)

排水设施养护包括对排水设施的维护运营和维修。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其授权部门以特许经营、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城镇排水设施的维护运营及维修单位的,应当签订养护运营合同,并报市排水与污水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排水设施养护责任主体划分)

城镇排水设施的养护按照下列规定划分责任主体:

(一)城镇排水设施的养护,按照属地管理的方式,由市和属地园区、镇(街)排水与污水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或者由其委托授权有资质的养护运营单位负责。

(二)工程施工范围内的公共排水设施,自进场开工之日起由建设单位负责,工程验收合格并移交后,由排水与污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授权有资质的养护运营单位负责。

(三)自建排水设施及其连接公共排水设施的管网的养护,以公共排水检查井为界,由产权人、使用人或委托授权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

(四)产权不明或者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排水设施,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主体。

第四十二条(养护运营单位责任)

排水与污水主管部门或者排水设施的所有人应当与排水设施养护运营单位签订维护运营合同。养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维护、维修,定期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保障城镇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并接受排水与污水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公共排水设施的养护运营单位由排水与污水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养护运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向排水与污水主管部门报送排水设施养护工作情况,并配合排水与污水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排水设施抢修或特殊操作)

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抢修或者特殊维护、维修作业影响正常排水的,养护运营单位应当采取临时排水措施。确需暂停排水的,应当提前告知受影响的排水户,并尽快恢复正常排水。

对生产、生活可能造成严重影响的大范围暂停排水,应经排水与污水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提前发布通告。

第四十四条(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处理)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排水与污水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发生后,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并及时向排水与污水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排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城镇排水设施按下列规定划分保护范围:

(一)排水管道、沟渠两侧各三米以内;

(二)检查井、雨水口周边三米以内;

(三)雨水和污水泵站、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雨水和污水再生水利用设施规划红线内的区域;

应当在排水设施的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第四十六条(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及周边工作施工要求)

实施下列可能影响排水设施安全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排水设施的相关情况,并与相关责任主体共同制定保护方案,报属地园区、镇(街)排水与污水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市直管道路范围内的送市排水与污水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一)在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活动的;

(二)排水设施保护范围及周边的地铁施工、道路改造施工、过街天桥(隧道)、建筑物地下室施工、其他管线的顶管、牵引及开槽施工的。

第四十七条(禁止性规定)

禁止下列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一)堵塞排水管道,妨碍他人排水的;

(二)擅自占压、拆卸、填埋或者穿凿排水设施的;

(三)向排水设施倾倒垃圾、废渣、施工泥浆水、污水处理后的污泥等废弃物的;

(四)向排水设施倾倒、排放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的;

(五)损坏或者盗窃井盖、雨水篦子等排水设施的;

(六)擅自启动闸门的;

(七)向排水管道加压排水的;

(八)其他损害排水设施的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法律法规依据)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排水与污水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

排水与污水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排水许可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排水许可审批决定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泄露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或者商业秘密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条(行政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十条规定,在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污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排水与污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行政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排水与污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排水与水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排水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行政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由城镇排水与污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给予警告;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行政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破坏、拆除、改动或移动城镇排水设施的,由排水与污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历史排水户的义务)

本办法实施前已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排水户,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办法生效日期)

5.客运专线防排水管理办法 篇五

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组织体系..............................................................................1 第三章

工作职责..............................................................................2 第四章

管理制度..............................................................................4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基本措施..............................................................................8 控制程序和相关规定.........................................................10 附则...................................................................................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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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六局沪昆客专第一项目分部

管理制度

防排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设计文件对线路范围与重要环境因素有关活动的要求,防止沪昆铁路3标段第一项目分部管段沿线水土流失,修建防排水型沪昆铁路,满足防排水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防排水管理的依据是:国家、行业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上级的有关规定;设计文件。

第三条 项目分部防排水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治理”、“强化过程控制”的原则,实施“纵到底,横到边”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 防排水和防护的重点:

1、隧道出入口及高挖方路堑、高填方路堤

2、路基、隧道取土场及弃土场水土流失;

3、拌合站水流排放通道;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五条 项目分部成立由项目分部领导、各部门、各架子队负责人组成的防排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标段防排水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原丽军 邹志明 中铁十六局沪昆客专第一项目分部

管理制度

副组长:张铁成

组 员:张仕鹏 朱新强 张运伟 杨林淼 陈耀湘 刘祖明 周拥军 周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安全质量部。第六条 项目经理是项目分部施工范围内防排水工作的直接责任人,项目分部要成立由各个部门组成的防排水工作领导小组。项目分部安全质量部负责其施工范围内日常防排水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防排水管理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的原则。施工过程防排水工作管理归口安全质量部;施工方案和施工措施的制定归口施工技术部;机械设备使用、物资材料消耗管理工作归口物资设备部 ;防排水教育管理工作归口办公室;施工现场防排水工作控制、监测工作归口各架子队。

第八条 防排水工作领导小组职责:是项目分部防排水工作最高决策机构。负责防排水领导工作;制定防排水方针和目标;审批防排水工作管理办法、制度;对水土流失的治理方案进行研究,做出决定;评估防排水工作整体状况;保证防排水工作资源配置;对防排水工作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员工做出表彰奖励决定;负责确定有关人员配合政府主管部门调查、处理防排水问题。

领导小组每季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项目分部防排水工作的情况,分析研究项目分部重要防排水因素的控制效果,并做出进一步改进防排水工作决定与要求,制定下一季度防排水工作的重点、目标和 中铁十六局沪昆客专第一项目分部

管理制度

指标。

第九条 防排水工作办公室职责:负责传达贯彻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项目分部防排水工作管理办法的起草修订,并指导实施,参加重大防排水工作事件调查。第十条 项目分部各职能部门职责:根据各自工作职责范围,收集国家、地方政府、行业和集团公司防排水工作的信息及行业标准,并负责贯彻落实,针对特殊施工环境、关键过程、特种作业设备对防排水工作的影响,制定与防排水工作有关的管理制度、控制措施,并指导实施及检查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各架子队是防排水工作的责任主体,落实国家、地方政府及沪昆铁路公司、指挥部的有关防排水工作法律、法规和要求,监督检查所属各架子队施工防排水措施的执行情况,确保本单位防排水目标、指标的实现。

第十二条 项目分部防排水工作领导小组,是项目分部防排水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项目分部的防排水领导工作,组织项目分部安全质量部、工程部、物资设备部、办公室识别、评估和确定重要环境因素,配置防排水工作必要的资源,对防排水工作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员工提出表彰,上报奖励意见;负责成立防排水事件调查组,调查处理严重防排水事件。

第十三条 项目分部安全质量部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项目分部防排水相关管理办法、制度,监督检查本单位及所属架子队自建的生产、生活设施防排水情况,对本单位 中铁十六局沪昆客专第一项目分部

管理制度

防排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下达整改通知,参加严重防排水事件的调查处理,建立防排水工作台帐,负责本单位防排水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2、负责施工范围内防排水工作,落实项目分部的防排水管理办法及本单位的制度,参加各自工作区域、生活区域中的水土流失确定,并在施工作业过程和业务管理过程组织实施,随时监控特殊施工环境、关键过程和特种作业设备对防排水工作的影响,及时修改相应的防排水措施,并负责指导实施。

第四章

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防排水规划制度

各架子对施工前对生产区域的防排水环境进行调查,根据国家、地方政府、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和项目分部的办法,结合项目分部对防排水的要求,制定施工过程中防排水计划和具体措施,实现施工范围的防排水目标。

第十六条 防排水教育制度

1、项目分部侧重对项目分部工作人员、防排水工作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

2、各架子队负责对施工人员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排水法》以及地方政府和项目分部的有关防排水规定的学习教育,加强全体施工人员执行防排水法规,进行水土保护的意识。

3、党政工团共同组织各级管理机构,进行标语、图片、文字宣 4 中铁十六局沪昆客专第一项目分部

管理制度

传,教育员工树立“爱护施工环境、保护自然生态、防排水从我做起”的思想。

4、各项防排水活动要安排具体、目标明确、力争实效,树立典型、以点带面促进防排水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七条 重要防排水因素评价制度

项目分部在开工前,由项目分部负责人组织技术、环境保持、物资设备部门,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施工工艺流程,共同识别、评价出施工区域的重要防排水因素。

第十八条 水土流失控制制度

1、项目分部在项目开工前,应根据识别、评价出的重要防排水因素,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有效控制重要防排水因素及重大水土流失。

2、防排水工作的策划内容要纳入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中,并按规定进行审批后组织实施。

3、项目分部安全质量部应针对作业项目特点、作业环境和岗位的环境因素,编制防排水技术交底,同施工技术交底一并下达至作业班组。

4、对施工场地、作业场所、运输道路、生产设备与设施均应采取有效的防排水工作。

5、处于风景区、保护区等较大的施工工程项目,应组织专业人员认真研究、分析并定期监测、评价。

6、对施工生产中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制定相应的防范,避免造成水土流失破坏。中铁十六局沪昆客专第一项目分部

管理制度

7、对使用的外部劳务人员,一律纳入本单位的环境管理范畴,在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求劳务人员遵守环境法规和防排水要求,积极做好环境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防排水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1、按国家、地方政府、行业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项目分部的管理办法进行。

2、防排水工作检查原则上与安全检查同时进行,侧重于检查所制定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发现新的水土流失可能,由各架子队确定保护方案上报项目分部安全质量部,并且又项目分部安全质量部上报局指的安全质量部。

3、项目分部安全质量部对可能的水土流失源,进行重点监控。

4、安全质量部门要经常性检查、专项检查、定期检查并提出整改建议,对整改的结果要及时进行验证。

5、积极参加地方政府和上级机关组织的防排水工作检查活动,积累防排水工作管理经验,推动防排水工作的开展。

6、定期检查

对架子队每月组织一次防排水工作大检查,由主管防排水的副经理主持,安全质量部组织,施工技术部、物资设备部、综合部等部门参加。

7、专项检查

安全质量部、专职防排水工程师对所辖生产区域可能发生的水土流失,进行专项监督检查。中铁十六局沪昆客专第一项目分部

管理制度

8、经常性检查

1)现场安全员每日进行巡回检查。

2)各级管理人员在检查生产的同时检查防排水工作。

第二十条 限期治理制度

自然生态保护区、旅游区等是防排水重点地区,要重点监控,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对影响防排水的行为限定治理时间、落实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达到防排水要求的条件或指标。

第二十一条 防排水工作报告和监测制度

特殊地区的防排水项目受地方政府或项目分部的监控,各架子队应主动与有关方面取得联系,定期汇报工作,及时办理规定的监测手续。

第二十二条 防排水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发生水土流失事件,架子队应在事故发生后的1小时内电话报告项目分部安全质量部,同时采取恰当的措施,控制流失发展。事故发生后4小时向项目分部书面报告事故详细情况。土流失事故处理完成后,书面报告事故的详细情况和处理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 奖励处罚制度

1、项目分部对部门、各架子队在防排水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奖罚规定执行项目分部和局指挥部的规定。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写出书面材料,连同有关资料、证书、文件的复印件报项目分部,经审核批准给予奖励; 中铁十六局沪昆客专第一项目分部

管理制度

1)获得总公司、市、省、部、国家级防排水工作荣誉称号的单位、部门、人员。

2)在防排水工作理论、方法、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者。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处罚: 1)发生水土流失的单位及主要责任者。

2)防排水工作受到局指挥部或地方政府通报批评或处罚的单位。3)因防排水工作事件,给企业信誉造成重大影响的单位、责任者。

第五章

基本措施

第二十四条 植物、植被保护措施

在有植物、植被的地区施工时,工地小搬运选择原有便道或无植被的线路,植物、植被茂盛地区尽量采用人力施工方式,避免机械对植物、植被的碾压;施工车辆和机械严格按规定线路行驶,不得碾压线路外植被;不得砍伐灌木、割草、挖树根作为取暖材料,施工人员尽量减少活动范围;加强防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防火责任制,制定防火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防火期,在防火期内严格管理。

第二十五条 野生动物保护措施

教育全体职工树立动物保护意识;不追逐、惊扰、袭击、猎捕野生动物,禁止人为干预野生动物的正常生活。不购买、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二十六条 人文、自然景观保护措施

中铁十六局沪昆客专第一项目分部

管理制度

加强对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教育,取弃土场、砂石料场、机械摆放等严格按设计及项目分部指定的地点设置,避开景观保护区;施工驻地及施工场地布局合理、有序,避开特殊景观区;施工驻地、施工场地、取弃土场及砂石料场等场地使用结束后,应迅速撤离,对场地进行及时清理,清除油渍和垃圾,平整地面,按项目分部或地方政府要求进行景观恢复;施工人员严禁在沿线地区采药开荒,严禁采集有观赏价值的野花野草。

第二十七条 防排水工作措施

1、施工前认真调查水源、河流及地下水分布情况,认真研究由于施工驻地设置、施工场地及工程主体对地表水、地下水活动的影响,按国家有关规定保护水环境,做好施工驻地及施工现场排水设施建设,达到国家排放标准,保证生活、生产排污不污染地表水及地下水源,禁止向水体倾倒建筑垃圾和其他有毒物质。

2、雨天禁止沟坑开挖作业,防止降雨冲泡沟坑造成松散土体的流失。在土层不稳定地域施工,要进行加固处理,防止塌方、泥石流发生。在植被覆盖地区施工时,施工后原样恢复。弃土严禁丢弃至河流、冲沟、涵洞、桥下、排水沟渠内。地形平坦地区,基坑的开挖土按规范要求就近堆放,特别要防止土、石顺坡滑落。

3、施工过程中产生的余土、弃渣,及时运至规定的弃土场。弃土场应设置排水沟与片(块)石挡墙,防止冲刷和滑塌,并做好绿化和植被施工。中铁十六局沪昆客专第一项目分部

管理制度

第六章

控制程序和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项目分部要重视防排水管理办法,施工技术人员负责技术交底中防排水措施的交底;项目分部的防排水员,负责环境管理办法实施过程的检查,重要工序、关键过程跟班检查。

第二十九条 防排水工作经费管理,本着满足防排水工作需要的原则,注重施工生产过程中的防排水工作经营投入。对重点、难点防排水工作,测算相关费用,纳入防排水投入计划。各级财务部门要确保防排水投入资金的供给。

第三十条 相关规定

1、施工前必须对防排水工作措施和标准进行交底。

2、对政府规定要求防排水验收的工程,竣工后必须通过项目分部或政府防排水部门的验收。并索取验收部门的验收证明。

3、各单位每个检验批、每个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都必须指定防排水第一责任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行业和上级防排水监督部门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相关规定执行。

6.给排水管理 篇六

水是人类生存的最基本的要素,是物业使用功能的保障条件之一。因此作为建筑项目中的给排水系统工程的工作正常与否,直接影响到业主(或使用人)的工作、生活和物业功能的发挥。

第一节 给排水设备管理概述

一、给排水设备系统简介

物业管理小区内给排水系统是指小区内的各种冷水、热水、开水供应和污水排放的工程设施的总称。它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

1.供水设备系统

供水设备系统是指物业管理小区内通过城市供水管网,供入小区内的给水设备系统。它可以划分为物业管理小区内的庭院给水及房屋或构筑物内部给水两大部分,其中涉及到的设备设施主要有供水箱、供水泵、水表、供水管网等。

供水系统按照用途分类,基本上可以分为生活用水、生产用水、消防用水三大类,但这三类用水并不一定单独设置给水系统。有时会将生活和消防给水共用一个给水系统,或生活、生产、消防共用一个给水系统,这种系统形式叫联合给水系统。具体采用什么样的给水系统形式,要按用户(用水设备)对水质、水温及小区外城市管网的给水情况,综合考虑技术、经济和安全条件,确定合适的给水方式。

2.排水设备系统

排水设备系统是指小区内用来排除污废水及雨雪水的设备系统。它同样划分为房屋或构筑物内部污废水、雨雪水排放和物业管理小区内庭院的污废水、雨雪水排放两大部分。其中主要涉及到室内排水管道、通气管、清通设备、抽升设备、室外小区检查井和排水管道等。

排水系统按照所接收的污废水的性质不同,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雨水管道三大类。排水体制有分流制和合流制。三类水共用一套管网排放叫合流制,三类水分别排放叫分流制。具体采用什么样的排水体制,要根据污废水的性质、浓度及城市管网的排水体制而定。

3.用水设备

用水设备指建筑物内或构筑物内各类卫生器具和生产用水设备。这部分主要包括洗脸盆、洗浴盆、浴盆、便器、喷泉喷头及各种绿化洒水设备等。

4.热水供应设备系统

这部分是指为满足对水温的某些特定要求而设置的设备系统。通常包括开水供应,热水供应。其中涉及到的设备系统包括淋浴器、供热水管道、热循环管、热水表、加热器、温度调节器、减压阀等。

5.消防设备

建筑或构筑物内的消防设备系统及物业管理小区庭院内的消防设备系统,主要包括消防箱、供水箱、各式消防喷头、灭水机、消防栓、消防泵等。

二、给排水设备设施的管理内容

给排水系统设备设施管理主要针对给排水系统中所涉及的各种设备及管道等的日常操作运行、维护等的管理活动。包括物业管理公司对所管辖区内给排水系统的计划性养护、零星返修和改善添装。如检查井、化粪池的定期清掏,消防水箱定期调水放水,以防出现阻塞、水质腐臭等现象,消防泵定期试泵等等都属于给排水设备设施管理范畴。

给排水设备设施管理的内容涉及很多,根据具体的给排水系统及设备种类而定。但一般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给排水设备设施的基础资料管理

给排水设备设施的基础资料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建立给排水设备设施管理原始资料档案和设备维修资料档案。所有给排水设备设施(包括其余的如采暖、空调等)接管后均应建立原始资料档案。这类档案资料主要有:产品与配套件的合格证、竣工图、给排水设备的检验合格证书、供水的试压报告等等。建立设备卡片,应记录有关设备的各项明细资料,如:给排水设备类别、型号、名称、规格、技术特征、开始使用日期等。给排水设备设施的维修档案资料主要有:报修单,每次维修填写的报修单,按月、季统计装订,维修管理部门负责保管以备存查。运行记录,值班人员每天填写设备运行记录,以备存查。检查记录,平时的设备检查记录。运行月报,管理部门每月上报一次运行情况总结。考评资料,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记录奖罚情况,每年归纳汇总、装订保存。技术革新资料,设备运行的改进、设备更新、技术改进措施等资料,均为给排水设备设施维修资料档案管理内容。

2.给排水设备设施的日常操作管理

给排水设备设施的日常操作管理的内容主要是规范给排水设备的操作程序。确保正确安全地操作给排水设备设施。

3.给排水设备运行管理

给排水设备设施运行管理的内容是建立合理的运行制度和运行操作规定,确保给排水设备设施良好运行。

4.给排水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

给排水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是根据给排水设备设施的性能按照一定的科学管理程序和制度,以一定的技术管理要求,对设备进行日常养护和维修更新,确保给排水设备设施性能良好。

5.文明安全管理

文明安全管理的内容是对给排水设备设施的运行操作、使用进行文明安全管理,定期检查操作人员、维修人员的安全操作,并进行安全作业训练,还要建立安全责任制和对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宣传一些安全规范的使用知识。

三、给排水设备管理机构构成及职责

给排水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日常操作及运行管理工作一般由公司工程部完成。运行组人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所管辖范围内机电设备的运行,处理一些一般性故障,协助维修组人员进行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对发生的问题及时向管理组或经理汇报,必须对所管辖范围内供水及设备情况有详尽了解;掌握相关设备的操作程序和应急处理措施;定时巡视设备运行情况,并做好巡查记录和值班记录;记录维修投诉情况,并及时处理;保持值班室、设备及水泵房等清洁有序;负责设备房的安全管理工作,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做好防水、防火、防小动物的安全管理工作;遇突发事故,采取应急措施,迅速通知相关人员处理等等。

维修组人员的主要职责是:熟练掌握设备的结构、性能、特点和维修保养方法;按时完成设备的各项维修、保养工作,并作好有关记录;保证设备与机房的整洁;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发生事故;发生突发情况,应迅速采取应急措施,保证设备的正常完好;定期对设备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等等。

四、给排水设备设施管理的范围界定

物业管理公司应与市政的给水、排水等专业管理部门明确各自的管理职责,相互分工通力合作。以北京市为例,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与城市各专业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为:

1.给水设备

高层楼宇以楼内供水泵房总计费水表为界,多层楼房以楼外自来水表为界。界线以外(含计费水表)的供水管线的设备,由城市供水部门负责维护管理,界线以内至用户的供水管线及设备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维护、管理。

2.排水设备

室内排水系统由物业管理公司维护管理。居住小区内道路和市政排水设施的管理职责以3.5m路宽为界,凡道路宽度在3.5m(含3.5m)以上的,其道路和埋设在道路下的市政排水设施由城市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维护、管理;道路宽度3.5m以下的由物业公司负责维护管理,居住小区内各种地下设施检查井的维护管理,由地下设施检查井的产权单位负责,有关产权单位也可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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