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07-13

共青团委员会议事规则(5篇)

1.共青团委员会议事规则 篇一

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二)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二条 业主委员会名称

业主委员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的性质

本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关于物业管理和物业管理活动所作决定的执行机构,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同时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备案

一、首次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

(一)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县房产主管部门和物业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1、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2、管理规约;

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业主大会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二)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持县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证明向县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二、业主委员会换届、变更、注销的,按物业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规定程序和要求,分别填写换届、变更、注销备案申请表进行备案。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负责管理日常物业管理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选聘实施人以及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三)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组织和实施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招投标活动,确定合格中标人;

(四)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五)及时了解业务,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议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六)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修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七)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八)根据业主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收益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九)根据业生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拟订本物业区域内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使用筹集或续筹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并每半年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

(十一)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十二)督促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限期交纳物业服务费;

(十三)督促未按《管理规约》的约定筹集或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其它相关费用的业主限期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其它相关费用。

(十四)协调化解业主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之间因物业使用、维修和管理产生的矛盾纠纷;

(十五)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调解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之间的物业管理与服务的矛盾纠纷;

(十六)依法忠实履行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

(十七)初审物业服务企业制订的物业服务计划,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十八)提请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

(十九)对有关档案资料、会议记录、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进行妥善保管;

(二十)加强对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不断提高业主自主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二十一)建立业主委员接待制度,接受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并定期将工作情况以书面公告形式向全体业主报告;

(二十二)按规定建立业主委员会信用信息;

(二十三)接受本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以及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二十四)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社会治安、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犬只管理等相关工作;

(二十五)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要告知__________社区居民委员会,请其派代表参会,并听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二十六)不得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作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不得组织、参与任何经营性活动,其委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

(二十七)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内容积极向上、促进社区和谐的社区文化活动,使居住小区的社区文化建设沿着健康的道路发展;

(二十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十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职责

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二)主持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主持制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四)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五)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六)组织研究、论证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七)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八)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九)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县房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职责 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业主委员会主任工作;

(二)根据业主委员会主任的授权,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工作;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缺席时,代行其职责;

(四)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五)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六)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县房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 业主委员会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

(二)参加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三)参与制订业主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四)参与制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

(五)参与组织、协调、解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实施过程中的日常问题;

(六)参与研究、论证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七)密切联系业主、业主代表,广泛了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动态、情况和问题,向业主委员会或者通过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八)承担业主委员会布置的专项工作;

(九)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十)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县房产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

(十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_______月至少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________。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就业主提议形成议案的,应当在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采取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业主委员会的每名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并决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三)讨论、决定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于会议召开7日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书面形式公告会议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同时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四)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签字;

(五)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业主委员会决定(包括形成的业主委员会议案)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签字同意;

(六)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包括业主委员会议案),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业主可请求县房产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议案的形成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内设意见箱、意见薄,并安排专门的委员于每月________负责收集、整理当月业主、业主代表就物业管理公共事项的提议、意见、建议,并在 ________日内向业主委员会主任报告,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时间、地点等。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业主代表的提议、意见、建议和相关政策规定,由业主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形成有编号的业主委员会会议议案,提交业主大会决定。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

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主持。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45日,由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地点、形式、议题、经费等;并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将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内容等主要事项以书面形式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二条 工作报告

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时,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代表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工作报告内容应与本规则第五条约定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职责相一致,并分为日常工作报告、特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工作计划等部分。

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15日前,应将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以书面形式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三条 印章的使用管理与移交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____________(姓名)保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经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后用印,并按规定存档。

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应当使用业主大会印章,并由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处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内部公共事务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业主委员会决定。

未见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决定而使用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由印章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印章保管人相应的责任。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声明遗失,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违反上述规定,导致印章遗失后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印章遗失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保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前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或者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或委员集体辞职之日起5日内,将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请求交给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保管。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按上述规定移交其保管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具体责任委员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全体业主支付违约金________元。

第十四条 档案资料的管理与移交

下列档案资料应当编号选册,并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_________(姓名)保管:

1、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基础资料;

2、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3、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书面材料;

4、业主大会设立备案及各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备案的材料;

5、业主和业主代表清册及联系方式;

6、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7、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来往文件;

8、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提议、书面意见、建议书;

9、利用物业共有部分与经营所得收益的收支情况清册;

10、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11、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清册;

12、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档案资料遗失的,由档案保管人承担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档案保管人的相应责任。

保管上述档案材料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上述资料,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上述档案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10内或委员集体辞职之日起5日内,将其保管的上述档案资料请求交给物业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保管。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按上述规定移交其保管的档案资料的,具体责任委员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全体业主支付违约金______元。

第十五条 财务管理

(一)属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所有的资金收支范围按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相关约定执行,并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财务管理。

(二)业主委员会的财务管理人员由1名出纳、1名会计和1名负责人共同组成,共中出纳、会计必须是具备财务专业特长的委员担任。出纳___________(姓名)负责现金的提取和存入;会计 __________(姓名)负责帐目的记录和核对;负责人_____________(姓名)负责现金和帐目的吻合性。负责财务管理的人员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方可离任。

(三)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在取得共有部分与经营所得收益时,统一由负责财务管理的会计或者出纳入帐,并出具收据,加盖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严禁任何人截留、挪作他用、私分、私存共用部分经营所得收益。

(四)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的审批签字,但一次支出超过人民币___________元时,需经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方可使用与划转。

(五)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财务管理,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由会计负责保管;财务帐目实行公开化,接受业主大会、业主的监督。

(六)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借款或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不得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七)在财务结算内,业主大会的资金使用有节余时,自动结转到下一;资金发生不足时,由业主委员会草拟筹集方案,提交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八)业主、业主委员会及其委员不得侵占属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共有的资金,侵占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共有资金的,受侵害的相关业主可以依法追究具体责任人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财务凭证及财务移交

保管属全体业主共有或相关业主共有的财务凭证、财物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时,应当自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向本届业主委员会移交其保管的财务凭证和财物,并完成移交工作。

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出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自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相关业主共有的财务凭证、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完成交接工作。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改选的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前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或委员集体辞职之日起5日内,将其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相关业主共有的财务凭证、财物请求交给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保管。

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委员未按上述规定移交其保管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或相关业主共有的财务凭证、财物的,具体责任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全体业主支付违约金________元。

第十七条 接受业主的查询、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负责建立业主委员会接待制度,并轮流安排1名委员于每星期:________负责接待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

业主、物业使用人可以查阅业主委员会所有会议资料和本规则第十四条所列的涉及自身利益的档案资料,并有权就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询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受询问之日起3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八条 会议记录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书面记录,并安排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资料存档。

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由会议主持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记录人、出席会议的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决定的议事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或签署,并由出席会议的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大会印章后存档。

业主委员会会议书面记录由会议主持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和记录人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会议主持人(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记录人和出席会议的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应当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适时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履约情况,并每半年(具体时间为:_________)对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定。

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履约情况的监督和协助的意见,作为业主委员会工作内容之一,依照本规则约定向业主大会报告。

第二十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

一幢或者一户门号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不足首次交存的30%时,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按照有关规定和本物业管理区域管理规约的有关约定,向该幢或者该户门号业主提出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事宜。

业主委员会应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向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公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情况;并按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管理规约的约定,每________个月定期向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公布一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与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部门、单位的联系 业主委员会应当加强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联系。

(一)业主委员会应当密切联系业主、业主代表、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定期(每月________日)向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沟通、交流,协调业主与物业服务之间的关系,调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服务纠纷。

(二)业主委员会应当接受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并按照相关规定向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房产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移交

(一)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5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与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管理移交手续。

(二)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依法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与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和原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其相应档案资料进行查验,并办理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档案、物业服务档案、业主名册等资料的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 水、电、气等供用合同关系的建立

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业大会依法成立后,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大会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内,如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以总表形式供水、供电、供气的,按照相关规定代表业主与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单位建立供用合同关系,以业主大会名义签订供用合同,并与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有关费用结算、表户名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信息公告

下列事项,由业主委员会于_______日内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及会议记录;

(二)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四)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五)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它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七)其它涉及全体业主或相关业主利益的信息、情况和有关资料(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物业服务合同等);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禁止行为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有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

(二)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揽、介绍相关业务或者推荐他人就业;

(三)收受可能妨碍公正行使职务的其他利益。第二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决定及其责任

业主委员会通过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形成决议,作出业主委员会决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举报,由受理单位依法处理;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作出的决定或超越职权作出的决定或者作出的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给业主造成损失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第二十七条 规则的生效

本规则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_________年 _____月 ______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规则修改与补充

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有关本规则的决定均是本规则的组成部分;本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会议补充。

第二十九条 规则备案

制定和修改的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按规定报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房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规则保存与执有

本规则由业主各执1份、业主委员会保存3份,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房产主管部门各执1份。

罗田县_________镇_________(物业名称)

业主大会(盖章)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机构编制委员会议事规则 篇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区机构编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严密工作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充分发挥机构编制部门综合管理、协调和监督职能,根据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和《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以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编委)是区委、区政府负责全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综合管理全区党政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法院、检察院、乡镇机关及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与职数核定等工作。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编委办)为其常设办事机构,是区委、区政府主管全区机构编制工作的职能部门,业务上接受上级编办指导。

第三条 区编委实行主任负责制,并坚持机构编制审批“三个一”制度(一个部门承办,一家行文,一支笔审批)。即所有机构编制事宜都必须经区编委办调研后提出方案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凡以区委、区政府、区编委名义决定的机构编制事项,均由区编委办承办行文;区编委的决定事项由

区编委主任“一支笔”审批。

第二章 议事原则

第四条 坚持统一领导原则。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宜均由区编委会实行统一领导,重大事项经区编委会讨论后报区委、区政府审定。

第五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实现机构编制工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第六条 坚持服务发展原则。树立机构编制服务发展的理念,把服务发展、保障发展作为机构编制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努力实现机构编制效用的最大化,更好地发挥机构编制在全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中的保障作用。

第七条 坚持规范管理原则。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严格执行机构编制“三定”规定,不断加强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严肃查处机构编制管理的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章 议事形式

第八条 区编委议事形式分为区编委全体成员会议、区编委主任办公会议和区编委办工作会议三种形式。

第九条 区编委全体成员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由编委主任适时决定召开。会议由主任召集并

主持;主任不能参加时,也可由主任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出席对象为区编委全体委员。召开区编委全体成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因公事不能参加者应提前向主持人请假。

第十条

区编委主任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出席对象为区编委主任、副主任以及区编委办负责人,必要时可通知与议题相关的编委委员参加。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由主任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并主持。编委主任办公会议特殊情况也可以采取书面议事的方式,即由区编委办将议题以书面形式分别提交给区编委主任、副主任审议,由编委主任根据各位副主任审议的意见对议题进行决策。

第十一条 区编委办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办公室主任决定随时召开。会议由办公室主任召集并主持,办公室全体成员参加。

第十二条

区编委全体成员会议、区编委主任办公会议均由区编委办专人记录,凡需形成纪要的,由区编委办统一承办纪要起草事宜,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四章 议事范围

第十三条 区编委全体成员会议议事范围: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及相关规定,研究制定本区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及执行办法。

(二)研究全区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重大事项,审议区编委办拟订的改革方案或“三定”方案,并按照区委、区政府的决策组织实施。

(三)研究全区机关事业单位职能配置与调整,建立机关事业单位职责履行情况跟踪考核机制并组织实施;协调裁定各部门及事业单位之间职责不清、职能交叉等事项。

(四)审议全区副科级以上单位(含副科级内设机构)的设立、合并、撤销、更名及机构规格、编制、职能、领导职数的确定与调整等。

(五)审议机关股级内设机构(职位)与股级事业单位的设立。

(六)按照“控制总量,盘活存量,限制增量”的要求及职能、任务调整的实际,研究审议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调整方案。

(七)研究决定政策性安置、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等新增人员用编计划,并听取区编委办对上述事项用编情况的报告。

(八)审批副科级以下人员的逆向调动用编计划。

(九)研究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审议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计划。

(十)审议党政领导干部“三责联审”机构编制责任审核报告,并提出相应意见。

(十一)审定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经费供给渠道及其调整。

(十二)监督检查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研究解决机构编制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对机构编制重大违规违纪案件做出处理决定。

(十三)审议以区编委名义形成的重要文件及相关材料。

(十四)审议区编委办提出的重要工作计划、重要情况的专题报告。

(十五)研究其他需要区编委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区编委主任办公会议议事范围:

(一)讨论编委全体成员会议有关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讨论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编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讨论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编制部门规定的机构编制管理事项。

(四)研究决定区编委内部建设的重要事宜。

(五)审定区编委主任提请区编委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

(六)在遇有机构编制重大、紧急事件或无法召开区编委全体成员会议时,区编委主任办公会议可对须提请区编委全体成员会议研究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区编委办工作会议议事范围:

1、贯彻落实区编委全体成员会议、区编委主任办公会议的各项决定。

2、讨论研究须提请区编委全体成员会议、区编委主任

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各项议题。

3、审定股级、副股级行政、事业机构的更名、增挂牌子及领导职数配备。

4、审定各系统内人员顺向流动、平行流动或乡镇所属事业单位人员平行流动。

5、讨论研究区编委办和月份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6、研究决定区编委办内部建设的重要事宜。

7、其他需要区编委办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章 议事和决策

第十六条

议题的确定。提请区编委全体成员会议、区编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主管部门写出专题报告送区编委办审核后,报区编委主任审定。

第十七条 决议的形成。议事采取编委成员集中审议或编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的办法。会议允许保留不同意见,但对已形成的决议必须坚决执行。对争议较大的议题应暂缓做出决定,由区编委办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提请编委会议议定。

第十八条 区编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凡需行文的,均由区编委办拟稿,经区编委办主任审查、分管编委办工作的编委副主任审核后,由区编委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签发;须由区委、区政府行文的,经区编委主任或分管编委办

工作的副主任审阅后,呈区委、区政府领导签发;区编委处理日常工作的一般事项,以区编委办文件行文,由区编委办主任签发。

第十九条 须提请区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机构编制方面的问题,先由区编委会审议后,再由区编委办报送区委常委会研究;对须提交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研究的事宜,经区编委会、区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由区编委办报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

第六章 决议的实施

第二十条

凡经区编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区编委办具体组织实施,并及时报告实施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实施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更改原会议议定结果的,应召开相应会议重新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对上级已有明文规定的事项,区编委办经请示区编委主任同意后,可直接通知有关单位作出变动或调整。

第二十三条 凡经区编委会、区编委主任会议研究同意的政策性安置、公务员招考、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调动等用编事项,均先由区编委办办理用编许可,再由组织、人社部门按职责落实;区属事业单位招聘由区编委办、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经区编委会、区编委主任会议研究同意的

编外用工管理决定及编外用工计划,由区编委办牵头组织实施。区财政局负责做好编外用工人员经费预算的审核及监督检查工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编外用工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社会保险手续的办理等相关工作。

第七章 议事纪律

第二十五条 参加会议人员应严守会议纪律,所有保密事项公布前均不得对外泄露,也不得传播。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议事规则,造成机构改革或机构编制管理重大危害的,将按中央纪委《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如有与上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颁布的规定不符的,从其规定。

3.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篇三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内部控制能力,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程序,公司董事会决定设立审计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公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至少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为公司独立董事,且独立董事中必须有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非独立董事委员同样应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委员可协商推选一名委员代为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协助制定和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配合公司监事会进行监事审计活动;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本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事项直接作出决议,相关议案需要股东大会批准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在每一个会计内,审计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第一次定期会议在上一 3 会计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第二次定期会议在公司公布半报告的两个月内召开。

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或二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对公司上一会计及上半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活动进行审查。

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临时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除《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会议通知,并备附内容完整的 4 议案。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临时会议可采用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2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董事可以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

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表决顺序依次为同意、反对、弃权。对同一议案,每名参会委员只能举手表决一次,举手多次的,以最后一次举手为准。如某 6 位委员同时代理其他委员出席会议,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一致,则其举手表决一次,但视为两票;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不一致,则其可按自身的意见和被代理人的意见分别举手表决一次;代理出席者在表决时若无特别说明,视为与被代理人表决意见一致。

如审计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证券部的工作人员。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八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审计委员会决议。

审计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审计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最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审计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审计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七章 回避制度

第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四十六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审计委 8 员会会议上应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审计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四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四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八章 工作评估

第四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公司上一会计及上半的财务活动和收支状况进行内部审计,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员提供所需资料。

第五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财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

(三)公司的公告文件;

(四)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五)公司签订的重大合同;

(六)审计委员会委员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询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给予答复。

第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对公司上一会计及上半的财务活动和收支状况发表内部审计意见。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4.共青团委员会议事规则 篇四

一、为贯彻落实县教育局文件精神,模范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制度,提高学校决策程序的科学性和决策结果的正确性,促进校长工作的高效、有序、规范和协调运转,根据上级文件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则。校务委员会议(以下简称校委会)的出席人员范围:全体校委会成员。

二、校委会每学年一次,于周三下午进行,遇有特殊情况随时召开;校委会召开时需有2/3以上人员出席,由校长主持,若议题涉及的分管校长不能出席,一般暂不研究该议题。

三、校委会议事范畴:

1、学校重大重要事项;

2、校长提交校委会决策的有关事项。

四、议事程序

1.校委会召开前(1)校长提出的要提交校委会议定的事项;(2)分管校长根据工作需要向校长提请的待议事项;(3)学校重大重要事项(按县教育局文件规定题目)。

2.校委会议所议事项,分管校长要在召集部门负责人认真研究、充分酝酿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或方案,报校长后方可在会议上研究。会议研究讨论期间,校长或分管校长要根据学校发展和实际,实事求是的反映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初步办法或意见,然后让大家充分讨论,发表意见。

3.校长在广泛听取大家意见的基础上,发表意见,然后根据情况主持表决,最后由校长做出决定。这其中,对带有方向性、全面性、长期性重大问题,校长事先要提交党的有关会议进行研究,并按“重大决策办法”决策。

4.做好会议记录,并准确归档。同时办公室负责,将应当公开的结果在校务

公开栏公示。

五、校委会议的贯彻和督办

1.校委会议形成的决定和意见,由校长按职责分工,抓紧落实。对一些重大事项的落实,责任领导要协调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校长要随时指导并督促。

2.各部门对承办的工作,要在一定时间,按程序和具体要求抓紧办理,并将情况及时报告校长或分管校长。

六、校务会议纪律

1.校委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在时,可委托他人主持。与会人员要服从工作安排,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需向召集人请假。

2.校长主持校委会议,要充分发挥与会人员的积极性,广泛讨论,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共同意见达成时做出决定,不能将主持会议的职责变成个人说了算的特殊权力。若校长的意见确属正确,但集体又未达成一致,可稍缓议决;紧急事件,可暂按校长意见办理。

3.参加校委会人员在会上不得谈事先未和校长汇报或沟通的议题。

4.参加校委会人员对会议过程和有关内容要严格遵守党的保密纪律和组织纪律,不得外传。特别是会议明确不得外说的机密或暂时保密的事项和问题,严禁泄漏;若给工作造成被动,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1.校委会议决定的事项,每个成员在涉及时均应以学校决定为唯一依据进行宣传、沟通和释疑,不能随意或不负责任讲话。若决定与个人意见不一致,可向校长提出,但言行上不能与学校相背,使工作被动。

5.共青团委员会议事规则 篇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面向三农的公司治理和运行机制,增强对服务三农发展战略的引导和强化作用,承担金融支农责任,强化服务三农职责,不断加大强农惠农富农金融支持力度,促进城乡金融一体化发展。根据《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本行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本行三农金融业务发展的制度设计、战略规划、涉农信贷政策执行和评估检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成员由11名委员组成。第四条 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应包括行长、副行长、综合部,业务部,财会部、电子银行部、风险部、信息部、合规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按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业务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本行三农发展战略和策略,制定本行三农业务发展中长期战略规划,制定支持三农发展和改进支农服务的金融服务政策措施;

(二)负责建立健全本行三农金融业务的发展基本管理制度,检查评估本行三农业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合规有效性;

(三)指导监督本行坚持三农信贷投向,审定本行涉农信贷计划和涉农金融基础资源配臵方案,向董事会报告三农金融状况;

(四)负责本行三农金融业务的组织、产品、服务和经营机制的创新,指导本行开展农村金融生态建设,改善农村信用环境。

(五)制定本行三农金融业务激励约束机制,对本行三农金融业务的发展和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建立科学的三农金融业务营销和风险管理体系,确定合理的风险容忍度,有效防范三农金融风险。

(六)监督检查本行涉农财政税收政策、货币政策、信贷政

策的执行落实情况,协调建立农村金融政策支持体系。

(七)本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做好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本行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本行的三农发展中长期规划;

(二)本行涉农信贷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三)本行涉农信贷政策、涉农信贷制度建立执行情况;

(四)本行三农业务发展、客户评级授信、信贷产品、担保方式、惠农富民金融服务创新、信用建设情况;

(五)相关涉农信贷调研统计报表及数据;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本行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提出的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需要提前向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议案,根据工作需要由主任委员提议并负责召集会议进行讨论决定,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至少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

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可列席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本行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本行支付。

第十七条 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本行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本行档案永久保存。

第十九条 三农金融服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本行董事会、监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本行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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