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生物科技职业学院关于客座教授聘任的暂行办法(精选2篇)
1.湖北生物科技职业学院关于客座教授聘任的暂行办法 篇一
附件3:
安阳工学院岗位聘任暂行办法
(试 行)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安阳工学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和《安阳工学院岗位设置暂行办法》,制定岗位聘任办法如下:
一、岗位聘任原则
1.公开的原则。在岗位聘任工作中要坚持岗位职数公开、岗位职责公开、岗位待遇公开、聘任条件公开、聘任程序公开、聘任结果公开。
2.双向选择,择优聘任的原则。在坚持聘任条件和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允许跨部门聘任;允许低职高聘和高职低聘。
3.合约管理,依法行事的原则。根据岗位职责、岗位待遇、聘任条件、聘任结果,双方签订《安阳工学院岗位聘任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专业技术岗位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相一致的原则。一般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分级聘任原则。学院负责正高级专业技术岗和正、副处级职员岗的聘任工作;负责低职高聘和高职低聘的审核工作;负责院外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聘任的审核工作。各处级部门负责本部门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岗和科级及以下职员岗的聘任工作。
二、组织领导
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学院教职员工的选拔聘任工作在院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党委组织部负责副科以上干部及副高职称以上人员选拔聘任工作;人事处负责讲师及以下职称教
师和一般职工的聘任工作。学院成立人事监督仲裁委员会负责监督教职工的聘任工作,负责处理聘任及合同履行期间产生的争议问题。
三、应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3.具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评审或考试、考核取得的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
4.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须具备学院规定的最低学历、职称和《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有关规定;
5.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学术、技术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6.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岗位条件
聘任部门根据各类人员的工作性质和岗位要求,制定具体的岗位条件,经各专门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四、聘任程序
学院教职员工实行分级聘任的办法。学院负责选拔聘任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人员和副科级以上干部;各单位负责讲师及以下职称教师和一般职员。
选拔聘任程序如下:(一)本次聘任工作的一般程序
1.制定方案。部门根据学院核定的编制和岗位职数,在 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部门各系列岗位设置、岗位条件、岗位职责和聘任方案。
2.公布方案。部门各系列岗位设置和聘任方案经学院专门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公布。公布内容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岗位待遇、聘任程序及有关事项。
3.个人申报。应聘人员向聘任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拟申报岗位名称、申报理由、履行岗位职责的承诺、个人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简介及相关证明材料。
4.审核评议。各部门结合本部门的设岗情况,认真审核应聘人员材料,提出初步聘任方案,并依照分级聘任的权限审定。
5.公示。聘任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在规定范围内将聘任方案公示,无争议后报各专门委员会审核批准。
6.签订合约。聘任部门与受聘人员签订《安阳工学院岗位聘任合同书》,并报学院备案。
(二)领导干部及高级技术职务的选拔聘任程序
1、党政干部。根据岗位设置,按《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科级干部的任用,由所在部门党政联席会提出推荐意见,然后履行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实行聘任制的干部,经院党委研究批复后再由行政分级聘任。
2、高职称人员的聘任。教授由所在单位提出聘任意见,经专业委员会审查任职资格和条件,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审核任职岗位及编制报院党委审批后,由院行政聘任;副教授及相当级技术职务,由用人部门提出聘任意见,经专业委员会审查任职资格和条件,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审核任职岗位及编制,报院党委审批后,由使用部门聘任。
五、聘期和聘任合同
1.聘期。教学、教辅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聘期一般为三年,其它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和
一般管理人员聘期为一年,聘期内如遇任职资格或职务调整,可以根据实际进行调整聘任岗位。
2.根据聘任结果,按照聘任权限,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任合同。
3.受聘人员在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合同自行解除 4.聘任期限内,聘任双方不得单方终止或更改合同内容。经双方协商同意的,可以变更或中止合同。
5.聘任合同期满后,聘任关系自动终止,经双方同意可以续签合同。6.聘任合同一式三份,聘任单位、受聘人员和人事处各执一份。
六、聘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聘任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1.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任部门可以解聘,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
(2)严重违反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3)严重失职、渎职,给聘任部门造成重大损失的;(4)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5)因学习、进修等原因离岗超过规定期限的;(6)既不胜任本职工作,又拒不服从部门另行安排的;(7)不履行聘用合同有关规定的;(8)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聘任部门应在解聘通知书下达的同时将解聘通知书报人事处存档。
2.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任部门不得解聘:(1)因公负伤或患病在规定医疗期内的;(2)女职工在围产期、产期或哺乳期内的;(3)因公致残、致伤而无法胜任原工作岗位的;
(4)患职业病医疗终结,经医务部门鉴定确实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5)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二)受聘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辞聘,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任单位:(1)聘任部门不能履行聘用合同的;
(2)因正常调动工作、入伍、学历进修等原因的;(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人员不能辞聘:(1)服务期未满的;
(2)承担省部级以上重大项目未完成的;(3)辞聘后有可能对学院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4)正在接受审查或审计,尚未结案的;(5)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七、落聘、解聘、拒聘、辞聘人员按照《安阳工学院待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待
八、监督与仲裁
为保证岗位聘任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学院纪委、监察、工会和有关职能部门组成学院监督仲裁委员会,负责受理岗位聘任工作中的检举、申诉。
具体仲裁办法另订。
九、岗位聘任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处理
(一)低职高聘
低职高聘仅限教学科研岗位系列。
低职高聘指具有助教任职资格应聘讲师岗位,享受相应岗位津贴;具有讲师任职资格应聘副教授岗位,享受相应岗位津贴;或具有副教授任职资格应聘教学科研系列教授岗位,享受相应岗位津贴,履行教学科研系列相应的岗位职责。
1.具有硕士学位的教师可应聘教学科研系列正常讲师岗位;
2.任现职以来的教学科研成果符合省定破格晋升副教授职务的任职条件且具有讲师任职资格可应聘教学科研系列正常副教授岗位;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可应聘教学科研系列正常副教授岗位;
3.任现职以来的教学科研成果符合省定破格晋升教授职务的任职条件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具有副教授任职资格的教师可应聘教学科研系列正常教授岗位;
(二)党政管理部门人员的聘任
党政管理部门人员均按职员岗位聘任,行政系列领导岗位按干部管理程序聘任,党委系列的干部实行委任制和选任制,群团干部按群团章程办事。学院根据需要在部分党政管理部门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符合条件人员可兼职专业技术岗位。
(三)兼职教师的聘任
教学单位党政领导、团总支书记、办公室主任、政治辅导员、教学秘书可兼职教学科研岗位。兼职教师每周承担的教学任务原则上不能超过4个学时。
(四)外派人员的聘任
外派人员是指经学院同意的攻读高学历、自费留学人员和公派外出进修学习、支教、支边人员,时间超过半年以上时,在工作学习结束之前暂不参加岗位聘任;工作学习期满后另行聘任。
(五)职岗不符人员的聘任
1.具有其它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现从事教师岗位工作的人员,首次聘任中,可以选择教学科研岗位,但应在首次聘期内转评为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转评期内,可以享受相应的教学科研岗岗位津贴;逾期未转评者,按其它系列专业技术岗岗位津贴执行。
2.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教学、教学辅助部门从事其它系列专业技术(实验技术、工程技术、图书资料)岗位工作的人员,首次聘任中,应选择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享受相应的岗位津贴。当具有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与应聘的专业技术岗位系列不同时,应在首次聘期内转评为应聘岗位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逾期未转评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2.湖北生物科技职业学院关于客座教授聘任的暂行办法 篇二
关于修订《苏州大学教师专业
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完善和规范我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根据省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对《苏州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暂行办法》(苏大人〔2011〕66号)部分内容做如下修订:
一、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要求
专职科研人员应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须持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二、出国(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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