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区法院人民调解经验材料

2024-06-25

2010年区法院人民调解经验材料(精选4篇)

1.2010年区法院人民调解经验材料 篇一

近几年来,藁城市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工作可以说一步一个新台阶,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新进展:2006年民事案件调解结案率仅为48%,2007年提高到60%,2008年上升为77.8%,今年上半年达到了83.8%,基层法庭的调解率都达到80%以上,有3个庭超过了90%。伴随着民事案件调解率的逐年提高,藁城市人民法院信访量居高不下的局面得到了控制,执行积案严重的压力得到了缓解,干警为民爱民的意识明显增强。这一系列的显著变化背后包含着新旧司法理念的碰撞;包含着藁城市人民法院党组对藁城社会矛盾纠纷特点的准确分析和把握;包含着对如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深入思考;包含着对“案结事了”和谐理念的新认识;包含着抓调解的坚强决心和有力措施;包含着审判一线干警的尽心尽责的辛勤付出。

一、准确把握藁城市民事矛盾纠纷的特点,把调解作为加强和改进民事审判工作的着力点

藁城市是一个人口大县,频临省会石家庄,人口多,交通便利,经济活跃,人们维权意识强,大量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涌入司法领域,而且逐年递增趋势明显。据统计,近年来每年诉讼到法院的各类民事案件都在2300件以上,占法院受理全部一审案件的80%左右。辛勤工作在民事审判一线的干警在人员少,审限严格的情况下也始终保持着年绝对结案数的逐年递增。但是,判决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判决多,调解少使新问题接踵而至:申请执行的案件大量增加,执行压力增大。生效的判决大量涌入执行程序,执行人员由过去的十几人增加了近一倍,但仍然不能形成执行的良性循环。执行人员有压力,申请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而情绪急躁;执行难的问题变得更加突出;因不服判决而引发上诉率高、发还率高又使本来就不足的审判资源更加紧张;因案件的不公和干警作风纪律等引发的上访问题层出不穷等等,司法的权威受到了质疑,甚至把矛头指向了法院,干警叫苦,群众不满。来自上级的督导和上访人的指责使法院苦不堪言;执行积案近千件,20多人的执行队伍都感到力不从心;8个基层法庭6个不足4人,不到全院干警25%的民事审判力量承担着全院80%的民事审判任务,基层法庭任务重、条件差、责任大,工作量不平衡,干警苦乐不均,法庭人员都想到机关工作;04年到06年三年内受到党政纪处分的干警有9人之多。

面对这样的一种状况,院党组分析认为:案结事未了是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源,没有运用好调解结案这个手段又是导致不能案结事了、重复劳动、审判资源浪费、执行任务重、上诉上访量多的一个因素。对调解率低的原因作进一步分析:一是基层法庭人员少、任务重、审限要求严,没有时间和精力多做调解工作。二是受上世纪90年代“一步到庭”审判模式的影响,部分法官不重视调解工作,认为调解是法律水平不高和庭审驾驭能力欠缺的表现,片面强调裁决权的行使,追求快审快结一判了之。三是办案干警“案结事了”意识不强,审判不考虑执行,把问题集中在执行环节,胜诉判决难执行使判决成为一纸空文,形成信访和不安定因素,达不到法律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四是干警司法为民理念树得不牢,不愿下功夫去做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更没有考虑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案件总量多是藁城民事审判的一个特点,但导致信访量大,上诉率高、执行压力大则与干警的执法理念存在着诸多不适应有很大关系。要想减轻来自信访、诉讼和执行的三重压力,必须要在转变执法理念、增强“案结事了”意识上下功夫,而提高案件的调解率则是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做到“案结事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治本之策。

二、以提升干警“案结事了”意识为突破口,多措并举推进民事调解工作

判决或调解是两种不同的结案方式,应共同和谐发挥其各自功能。什么案件宜调,什么案件当判,什么时候调,什么时候判,要视案件的性质而定,而不是法官的主观臆断,调要调出社会和谐,判要判出法律权威,根本的目的是化解矛盾,做到“事了”。院党组针对干警中存在的重判轻调,只突出办案数量,不注重办案效果问题进行教育整顿,利用周五学习日时间进行业务研讨。为提高调解技能,开拓调解思路,藁城市人民法院曾派员学习廊坊经验,为牢固树立“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意识打下了坚实的思想基础。为了调动民事审判人员的调解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在全院形成重视调解的良好氛围,该院党组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奖惩措施:

一是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向基层法庭倾斜,打牢调解工作的物质基础。为基层法庭配齐正副庭长及审判员、书记员、速录员;新购车辆优先配发给案多路远的法庭使用;为基层法庭的大小审判庭安装空调;增加基层干警的办案补贴;办案经费由办公室统一保障;配备卷皮打印机及电子签章系统等,创造良好的办案条件,解决调解工作的后顾之忧。二是树立调解典型,营造调解氛围。把调解率高的庭室

2.2010年区法院人民调解经验材料 篇二

一、深化管理是提高法院工作水平的迫切需要

加强法院管理是从总体上提高法院司法水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动法院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保证。是加强党对法院工作领导的需要,是实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保障,是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手段、是推进法院各项改革的重要条件。具体到基层法院的实际,通过深化管理将使基层法院出现全新的改观。一是有利于整合审判资源。长期以来,基层法院案多人少,法官素质不够高、发还改判再审案件时有发生、工作作风不够扎实等问题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发生,既有在法官学习管理上的漏洞,导致法官素质不够高、纪律松驰的原因,又有法官办案粗糙,不求过得硬的原因。在当前案多人少的状况一时难以解决的情况下,通过加强法院内部各方面的管理,使法官的政治业务水平全面提高,审判服务技能全面增强,审判资源将得到有效整合,法院的服务能力将全面提高。二是有利于缓解经费压力。尽管省市在基层法院经费上予以大力支持,但经费问题仍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经费紧张,从主观上讲,与法院行政管理中的跑冒滴漏和办案效率有很大关系。通过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提高工作效率,使有限的资金花在刀刃上,经费紧张问题将会得到有效缓解。三是有利提高全院干警的凝聚力。凝聚力从哪里来?从正气中来,从蓬勃向上的精神状态中来,从团结中来,从良好的人际关系中来,从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中来,从舒心的工作环境中来……所有这些,都需要靠深化管理来解决,向管理要凝聚力。四是有利于提高法院的社会美誉度。一个单位的社会美誉度,取决于一个单位的战斗力、凝聚力、向心力,人的素质、全体工作人员的敬业精神和执法执政水平,以及一个单位的人文环境。法院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将使诸多问题按照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的体系运行,展现在社会各界面前的将是一个全新的外部形象。

二、措施到位是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抓手

提高管理水平必须以强有力的措施狠抓落实,扎实推进。首先要完善各项制度。要做到以制度管人、管事、管案、管物。我院现有的一些制度随着形势的发展已存有滞后的问题。进一步建立完善覆盖全院各方面管理的制度,是确保“全面深化管理年”取得成效的关键。工作中,要将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加以清理,组织专门人员广泛征求意见,从全院的司法管理、队伍管理到全院的政务管理,形成一整套全面系统、贴近实际、可操作性强的文件,并按照既定的目标,全面抓好落实。其次要强化学习教育。学习教育是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一环。要有组织、有目的、有计划、有明确要求地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各项规章制度,号召全体干警做执行制度的模范。在此基础上,认真组织全体干警按照学习制度和学习计划,学政治、学做人、学业务、学管理、学工作方法和工作艺术等,下力提高全体干警执行纪律的自觉性和综合素质。通过持之以恒地学习,使全体干警养成学习的习惯,达到自觉学习的目的。三要坚持奖惩严明。干好干坏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将严重挫伤干事创业者的积极性。对于各项管理措施,要加大考核的力度和频度,突破关系和情面,靠事实说话。大张旗鼓地表彰先进,旗帜鲜明地鞭策后进,靠严明的奖惩调动全体干警的积极性,把正气融入到法院管理的各个环节,形成你追我赶,人人不甘落后的氛围。四要依靠监督推进。在实施好法院工作内部监督的基础上,要通过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等,广泛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真诚地接受党的监督、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以及新闻单位的舆论监督,形成社会各界监督法院工作的监督体系,认真解决各方面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监督人反馈情况,以最大的诚心取得监督人对法院工作的进一步关心和支持,全力打造开明、诚信、公正的法院形象。

三、抓住重点是实现管理目标的便捷途径

3.2010年区法院人民调解经验材料 篇三

在法律上对于调解的定义: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

者,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调解的基本解释为调解争执,斡旋于双方之间以便使双方和解。民事审判中的调解,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充分说理、耐心疏导,促使纠纷双方对争议的问题进行平等协商、互相谅解、消除隔阂,帮助他们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民事调解是法院处理诉讼的一种结案方式,也是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法院以调解促使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制作调解书经纠纷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终结诉讼活动,而调解书和判决书的效力是相同的,均是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从而实现了法院最终解决纠纷。在民事调解中除了应注意调解技巧以外,还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应具有坚定政治的信仰,树立审判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去年12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努力开创政法工作新局面”的报告中指出:“政法机关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每一名政法干警更加重视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善于运用法律手段保障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更加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执法办案中加强辨法析理,力求使当事人‘胜败皆服’,案结事了;更加尊重群众的意愿,在执法办案、社会管理、法律服务等方面,不断推出便民利民惠民措施,满腔热情地为群众服务。”从以上的讲话中可以看出坚定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是做好政法工作的指导方向,同时也是审判工作的政治方向。在审判工作中必须牢固树立正确的政治信念,才能促进审判工作的开展。只有在正确的政治信念中,诉讼调解的法官才能与当事人换位思考,法官才不会以高高在上的裁判者出现,而是做到善于理解和体谅当事人的苦衷,从当事人角度出发,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忧当事人所忧,从而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建立起一座信任的桥梁,为调解成功奠定基础。

二、对民事调解工作应具有坚定的信心,扎实有效的开展好民事调解工作。

人的思想决定行动,同时决定人的命运。成功者大部分都是因为能够了解自己的思考程序,并且运用它们来工作,让他能够尽量发挥潜能。法官在从事民事调解工作中也面临到同样的问题,如果没有困难的矛盾纠纷不会汇集到法院,如果是轻易就能调解的案件也不会落到我们法官的手中。面对手中的案件,不管其难易程度如何,不管其矛盾如何的错综复杂。首先想到的是能不能把该案件进行调解,能不能让这个复杂而繁琐的矛盾纠纷在我们法官的手中得到有效的化解,从而体现出人民法官的价值。俗话说“信心是成功的一半”,在从事民事调解时,法官对于调解工作的信心同样显得尤为重要。

三、应专心做好调解工作,实现社会矛盾的化解。

人越是专注于所要的东西,他就会越执着努力去得到它。想得越多,目标就会更快地在他的世界里出现与扩大。专心,即长久不变的意志,是一种执著,执著向前,不懈努力,永恒不变。蒲松龄持之以恒终著成《聊斋》,奥斯托洛斯基用恒心著成《钢铁是怎样炼成的》,为世人敬仰。调解工作中也需要专心致志,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其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民事违法行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因此,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依法组织和指挥诉讼的进行,从而使案件得到正确、合法、及时地处理。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说,调解还应当遵循使当事人心理获得平衡的原则,从而实现社会矛盾化解,达到“案件事了”的目的。

四、应不断虚心学习先进的调解经验,完善民事调解的能力。

俗话说:“尺有所短,寸有所长”。在民事调解的工作中,只有坚持不断学习先进的调解经验,才能实现调解的目的。例如:拉近距离形成共同认知感的方法,就是向对方表示自己与其在性别、民族、职业、经历、身份、个性、认识等方面具有相同或近似之处,这样可以是对方缩短与法官之间的心理差距,削弱或消除心理障碍,引发对方的认同感,营造一个平等和谐的氛围,把法官当作可以信任的人,愿意接受劝说、引导。还有让当事人换位思考方法,俗话所说的“将心比心”、“设身处地”为别人着想的方法,是通过角色的互换,让自己去感受对方的心

理,使之了解、体谅对方,缩短与对方的心理差距,缓解对立情绪,进而使被劝说者改变态度的调解方法。如果只站在自己的立场上去考虑问题,不顾及对方的感受,在心理上就会形成对立,不利于调解的进行,如果能从对方的角色去观察、考虑问题,就能够增进彼此的沟通,一些对立的矛盾就会得到化解。法官针对不同的案件类型,应制定不同的调解方案,在不违反法律禁

止性规定和当事人自愿原则的前提下积极调解,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协议。

4.法院法官调解工作经验做法 篇四

一、几个调解方法

一是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单位和个人协助调解。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不可能每一个案件都能顺利调解。在调解遇到困难时,除法官自身努力外,根据个案情况,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某种特定关系且其非常信任的亲朋好友协助调解,这样往往能收到事半功倍的调解效果,此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这样做,主要是因为他们与当事人的关系较为密切,对当事人所想、所做、所求都非常了解,由他们协助法院做调解工作,当事人不需要从心理上对他们加以防范,容易接受他们的调解意见,从而达到调解结案的目的。相对于单纯由法官主持的调解而言,由于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存在利益冲突和心理纠葛,他们往往对法官不信任,担心法官偏袒另一方当事人,甚至可能由于法官在调解中的某一不经意的言差语错而使当事人产生不公正处理的合理怀疑。因此,在法院调解遇到困难或障碍时不应硬行调解,而应另辟蹊径,邀请有关人员协助调解,使调解具有更大的空间和余地,这无疑是法院调解的一种好方法。

二是以“面对面”与“背靠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解。所谓“背靠背”式调解,是指法官在不同的时间内分别征求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在双方意见相近或吻合时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方式。“面对面”式调解是指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当面质辩,当面交流沟通,从而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方式。人民法院调解民事案件采用何种调解方式,应根据案件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定。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争议不大、事实清楚的案件,宜采用“面对面”式调解,而对那些争议较大、民事法律关系较为复杂且当事人对立情绪极易激化的案件,则采用“背靠背”式调解较为稳妥。这两种调解方式的区别不是绝对的,对某些案件可兼而采用。如在采用“背靠背”式调解后,如当事人对立情绪趋于缓和,且所持意见较为接近时,再采用“面对面”式调解,这样往往会收到瓜熟蒂落、水到渠成的效果。

三是法官自行调解与合议庭集体调解相结合。法官自行调解是指在一名法官的主持下对案件进行调解。司法实务中,大多数案件都是由法官自行调解的。法官自行调解不仅适用于简易程序,也适用于普通程序。其特点是调解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合议庭集体调解是指由合议庭集体成员主持下的调解。这种调解方式仅适用于普通程序,其特点是能够发挥集体的智慧,集思广益,多点开花,以达到预期效果。无论法官自行调解或是合议庭集体调解,都可在庭审前、庭审中进行,甚至可在庭审后、宣判前抓住案件情况的转机及时调解。庭审后的调解较之于庭审前、庭审中的调解,往往会出现“有意栽花花不发,无意插柳柳成荫”的效果。四是坐堂调解与就地巡回调解相结合。坐堂调解就是在法庭进行的调解。就地巡回调解是指法官到当事人的住所地或案件发生地实地了解案情,当场调解纠纷。就地巡回调解是我党群众路线在民事调解中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优良传统。这种就地调解的方式不但能够使习惯于坐堂问案的法官深入群众,了解民风社情,增加生活阅历,磨练品德意志,而且有利于具体深刻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掌握鲜活的第一手资料,并在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的协助下,使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同时在法官调解案件的过程中也可以就案说法,向人民群众宣传法律知识,使人民群众增强法律意识,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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