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招投标管理办法(共8篇)
1.西安市招投标管理办法 篇一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吉安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局、市公路局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34号)和《吉安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通知》(吉府发31号)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各县(市)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工作。
第六条市招标投标中心是依法设立的从事招标投标交易的有形市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不得代理组织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
第七条市城区内(含吉州区、青原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基础设施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进入市招标投标中心进行。
第八条《江西省实施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50万元人民币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九条 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实施方案核准;
(二)招标申请或备案;
(三)招标告知;
(四)在有形市场办理招标登记;
(五)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六)投标报名和投标人资格审查;
(七)现场踏勘及招标答疑;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
(九)开标、评标;
(十)中标候选人公示;
(十一)定标和发放中标通知书;
(十二)招标结果备案;
(十三)签订合同。
2.西安市招投标管理办法 篇二
“设这么多种经营期限是何用意, 我很怀疑!以前线路一到手我们就不怕了, 现在三四年就搞一轮, 谁敢不好好伺候?”
“搞这么多次招投标, 异地经营总是无法正常实现, 障碍太多!原有线路企业的恶性竞争太大, 给异地企业安排客流量最少的时段和班次, 我们无处申诉, 异地政府能否一碗水端平?”
“服务质量招投标在我们这里还算马马虎虎, 确实推动了一些干线热线的公司化改造, 我们想着继续探索这种模式。”
“明招暗定、外招内定, 啥时候是个头啊, 我们对这个招投标实在是又爱又恨。”……
自8年前客运班线经营权尝试服务质量招投标以来, 各种各样的声音杂陈客运市场。抱怨有之, 肯定有之, 观望有之, 希望保留原有审批许可制度者有之, 希望积极探索其他方式者有之, 希望顺应时势充实招投标办法者亦有之。
一般的, 任何规章制度都是经过多次修正、必然体现某种进步倾向的改革产物, 《办法》也不例外, 其中蕴含着的许多思想隐约透露着先行发达省份一些大型运输企业和有关运管局的实践经验。
但是, 因为道路客运市场的复杂性, 2008年9月1日, 交通运输部正式实施的《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 (简称“《办法》”) 不可能一出就灵, 其中存在的诸多利弊需要业界仔细揣摩细致研究。
颇为吊诡且深具意味的一个事实是, 经过多年的实践, 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及招投标本身暴露出的一些问题, 有的先行省份已经开始尝试放弃这种做法, 而实行先会审后许可的模式……
《办法》中的不尽合理处
朴素的经济学常识告诉我们, 要减少寻租行为, 就必须尽最大可能减化审批程序, 并将每一道审批程序都透明化。从这个角度讲, 《办法》无疑契合了这种改革趋势, 意图将原来的完全的“领导审核制”变成公开、市场化的手段。但是, 现实中, 对于招投标方式, 很多运管人员和运输企业经营者爱恨兼有, 有人称之为线路审批“时髦”又“无奈”的选择, 并称新出台的《办法》中有一套“模糊”战术。
综合分析起来, 尽管《办法》同各省先前出台的同类办法比内容更加丰富, 但2009年, 客运班线招投标很可能将因遭遇许多现实问题, 很难真正实行。因为其中很多说法让实施者陷入一种“既想统一, 却难明确;既想标准化, 操作性不强”的尴尬局面。
比如说, 其中评标分没有设置及格分 (如120分) , 那么, 如果投标企业服务质量都很差, 难道一定要强制许可吗?
在许多省份, 800分与1100分的运输企业都可以划为AAA, 难道这两个企业都得20分?这岂不是造成了一种新的不公平!
《办法》没有提供格式合同, 没有做过招投标的省市需要公告、招标书范本、投标范本、可行性报告范本, 很多地方的运管部门和运输企业在《办法》出台后四处搜罗范本, 为己所用, 然后在别人的基础上修缮一番, 这岂不又会造成全国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投标相关合同的五花八门, 不规范、不一致?
还比如, 《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评审专家部分取自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事客货运输、财务、安全、技术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具备大专以上学历的工作人员”、“道路运输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道路运输中介组织中从事道路运输领域的管理、财务、安全、技术或者研究工作8年以上, 并具有相应专业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
但是, 这些常年从事管理的人员, 大多总是对某些投标对象带有一定的倾向性。道路运输企业的人员, 也应该是和圈子里的投标对象有或多或少的利害关系。如果要真正要达到“公开、公平、公正、诚信”, 这些都不太适合做为专家。为什么不能在更广阔的范围内选择更合适的评委专家呢?所以, 考虑到我们道路客运的圈子其实很小, 这一条从客观上与“评委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 不得进入本次评标委员会, 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的规定有冲突。
再比如, 《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招标人应当在开标前委派1名招标人代表并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这让人更为迷惑, 开标前抽取专家, 这种事先确定专家的方法难道不是为犯错误开了一扇后门吗?
班线招投标许可的缺限
招投标程序繁琐、工作量大。若完全按照《办法》组织招投标, 一条线路从招投方开始准备到最终的签订中标协议, 大致需要6个月, 当中要经过许多步骤和环节, 参与招投标的各方包括招标方、投标方和评委, 要动用25人以上人手 (其中评委5人以上) 。试想, 仅一个浙江省就有一万多条线路, 每四到八年因到期而需重新配置, 若都实行招投标, 那么依目前的业务人手, 根本无法应付。而工程招投标毕竟数量有限, 即便繁琐也可以承受。
所以说, 行业管理部门进行招投标工作增加了管理工作的强度, 随着经营权的陆续到期, 为了“三公一诚”, 数量众多的线路都需要实行招投标, 这将耗费行业管理部门大量的人力和精力, 有人戏称各地运管部门成了“招投标办公室”, 上级主管部门成了“客运线路批发公司”。在管理机构人员日益精简的情况下, 由管理部门自身进行招投标确实存在较大难度。
招投标成本较高。程序繁琐必然带来高成本。按照前例测算, 25名人手平均每人2天, 每天工资100元, 再加上评审费、场地费、工作餐等, 直接和间接费用要在几万元以上。工程项目或者设备采购招投标, 标的金额比较大, 如公路工程规定要200万元以上, 搞一次招投标, 花掉一两万元尚且合算, 但对于一条客运班线本身无法估值, 投入不确定, 营收不确定, 成本问题显得比较突出了。
实际上, 管理部门为了节约时间, 往往会对若干班线实行集中招投标。结果是, 评委面对如山的标书, 根本无精力认真审阅, 而是凭感觉打分, 评标分形同虚设, 公正性大打折扣, 这在有的省份确有先例。
招投标的行政成本也较高, 招标、投标、评标、公证、公示等均需要一定的费用, 有的地方平均一条线路招标的费用就需要4-10万元, 还不算投标企业的花费。除成本之外, 招标还需要做大量的会务、技术、事务工作, 而就目前各级道路运政管理部门的经费和人员配备情况, 对全部线路进行服务质量招投标是不现实的。
以广东省为例, 有一次, 该省交通厅公路运输管理处组织8辆车的招投标, 前后历时3个多月, 付给中介机构的委托费、交付公证机构的公证费、给专家评委的评审费、登报公示费以及会议组织费达几万元。
招投标因异地经营而增加经营成本。招投标难免会产生A地起点的线路被B地企业中标这种情况。按照“三关一监督”的要求, B地企业要经常派人到A地监督, 参加A地运管机构组织的会议, 身在A地的驾驶员要每周回B地参加学习。若班线投入车辆较多, B地企业还要在A地设分支机构以便进行监管。
无疑, 这将导致管理成本的攀升。实际上, 异地经营不是带来成本增加, 就是造成监管不到位, 这些情况的确是管理部门所不愿意看到的。
招投标许可存在可替代性
运输服务质量招投标是公平、公正、透明配置客运资源的一种有效方式, 但不是唯一的办法。
诚如《办法》总则第一条所述, 制订该办法的目的是“确保道路客运班线配置过程的公平, 引导运输安全水平提高和服务质量改善”, 即追求过程的“公平”与后效果的“安全、优质”。
不能否认, 作为实现“公平”的手段, 招投标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毕竟该方法广泛应用于工程项目建设承担单位, 尽管其过程并非无懈可击, 当今确找不到看起来更公平的方法, 纪检部门也已经习惯认同。
但是, 由于该方法的高成本, 过程繁琐, 对于客运班线这种以信誉、安全、服务、实力为主要竞标条件, 而报价为主要条件、没有标底、非招标方出资的特殊的标的, 不能称之为最佳手段, 或者说, 至少还有其他高效率、低成本的替代手段。
如果对招投标的公正性以及投标承诺的兑现持怀疑态度的话, 那么可以设想一种新的模式—入围摸文法可能是最符合“三公一诚”原则的。
该法采用两个步骤, 首先, 在拟出让经营权通告登出后, 对申请企业的经营资质、诚信经营、拟提供的服务等进行评估, 从中选出符合要求的企业;然后, 在入围者之中进行抓阄, 以确定中标者。这样, 招投标过程中人为因素改变排序的情况对于本方法变得毫无意义, 也消除了人们耳熟能详的招投标过程中公关活动频繁的疑虑。“抓阄”是先人们在有限的标的面对相对更多的竞标者时, 为公平起见而普遍实行的方法, 目前在民间仍广泛使用。虽然方法简单, 听起来有些不够洋气, 但十分实用, 为何不在客运班前许可的前置工作中予以考虑?
其实, 制定招投标办法的目的与其说是实现行业公平 (班线配置) 、社会公平 (社会公众得到安全、优质服务) , 不如说是行业管理部门为自己扫清门槛, 避免是非。长期以来, 班线审批一直是道路客运行业管理部门最为敏感的业务, 因客运班线资源之争所引发的矛盾时常困扰着行业管理部门, 协调纠纷、处理矛盾、接待上访是客运工作的日常事务。
采用招投标办法确定经营者, 无非是告诉竞争者:我们的程序是公平的, 因而不必怀疑过程的公正。但是, 如果在班线许可前, 能够通过协商、集体讨论, 解决矛盾和纠纷, 那么采用招投标这种方法并非必要。浙江目前采用的会审法本身也能够确保公平, 因为通过集体会审, 充分论证需求, 分析各种矛盾, 既着重考虑企业的实力、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 又适当平衡各方利益, 比较符合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
除招投标之外, 各地因地制宜, 还有一些好的作法, 比如听证会等形式, 各地管理部门应积极创新管理方式, 提高行政管理能力。
行业环境使招投标无用武之地
热门班线早已被占据, 冷门线路应者寥寥无几。全国各省、市、县的情况千差万别, 每一条线路长短不一、经营者有多有少。招投标一般适用于充分竞争的市场, 市场主体参与的积极性较高, 如出租、快客等。但是, 客运市场发展至今, 客运班线网络布局基本完毕, 现阶段的零星发展线路基本上是补充性发展, 且多为冷线, 若实行招投标, 经营者会因效益不确定而不敢贸然应标, 3人以上投标人未必能保证凑足, 所做的准备工作便无效。因此, 在这样的情况下, 组织投标投也存在“泡汤”风险。
客运线路到期退出难, 无法腾挪出用于招标投的班线。《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最难实行的一条就是客运班线经营权的有期限使用, 对了维护社会稳定, 行业管理部门一般慎之又慎, 对到期班线往往重新直接许可给原经营者 (除非原经营者在经营期内质量信誉出现过严重问题) 。当然, 如果到期班线再次配置给原经营者, 又不会造成什么后果, 就没有必要实行招投标了。
另一方面, 这种大锅饭现象对客运班线资源配置的优化是不利的, 这是目前维护社会稳定的为第一重任的情况下, 行业管理部门必须面对的无奈选择。
长途客运呈萎缩趋势, 可供招投标的线路愈来愈少。对于高速铁路客运网的逐步完善对公路长途客运班线的影响, 大多数道路客运企业已经有了危机感, 但部分承包经营者仍对班线拥有永远无法满足的获取欲。因此, 要求在本省与外省之间相互开通的班线仍然不少, 经营者对市场反应的滞后性在客运行业也不例外。但是, 这种情况不会持续太久, 预计三五后, 随着在建高速铁路陆续投入使用, 其对公路长途客运的挤出效应会立即显现。比如两年前, 温州至哈尔滨开通一条普通的铁路客运班线后, 两地的公路客运班线很快被挤出局。普通铁路客运尚且如此, 何况高速铁路客运。这样, 在几年后的行业内, 考虑的就不再是有多少条长途班线开通、如何实行招投标的事, 而是又有多少条班线停开的问题了。
运输信息统计工作薄弱。运输服务质量招投标需要对道路客运经营者进行综合评价, 因此, 需要全面掌握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经营情况、服务质量情况以及履行的社会责任等等, 这就需要行业管理部门有完善的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对企业的各种情况记录在案。
而现实的情况是, 道路管理基础工作薄弱, 信息化建设正处于起步阶段, 运输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或运输企业档案动态管理系统还没有建立, 对企业各方面的情况不能客观、准确地进行核实、评价。
制度安排与承诺长期性使监督无法到位
这是客运班线招投标最为致命的问题。
由于法制和制度缺陷, 我国招投标缺乏必要的监管, 在公开招标时, 政府管理部门往往既是招标人又是执法监督的主体, 其中没有独立、客观的第三方来监督招投标后合同的履行, 这种法律漏洞和制度安排为招投标的实施埋下了隐患, 高速公路项目问题丛出的根源也在于此, 当然, 工程项目造价较高, 动辄几千万上亿元, 权力寻租的动机较高。
但客运线路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由于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同样也需要监督。目前, 大部分客运线路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标投标由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招投标的行政监督与执法也由行业部门自己负责, 也就是说, 招投标的组织实施者与监督者是同一部门, 既是“运动员”, 又是“裁判员”。由于身份双重, 使得监督成为一种软约束。在整个招标投标活动处于同体监督的情况下, 部门行政长官可能会干预和左右评标和中标结果。
因此, 能否防止“外招内定”、“明招暗定”等违法违规行, 有效杜绝腐败现象, 加强和完善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是决定招投标成败的关键。
在招投标的评标依据中, 安全保障措施、车辆站场设施、运营方案、经营方式、服务承诺、服务质量保障措施等内容都属于承诺。这意味着, 上述承诺做得越完美, 中标的可能性越大。问题是, 谁能保证中标者会信守承诺?
对于工程投投标, 依项目大小, 标的执行长者二三年, 短者几个月, 大项目还有第三者监督标的执行, 监督工作落实能够保障。而客运班线标的执行期限为4至8年, 如此漫长的期限, 且又是招投方监督, 实际上是很难监督到底的。一旦疏于监督, 中标者在利益驱动下, 会尽量减少履行承诺的资金投入, 中标协议不能保证持之以恒地、忠实地履行。如此, 损害的不是招标方即管理部门的权益, 而是社会公众的权益。
实际上, 对于招投标线路, 管理部门对其监管程度同非招投标线路无异, 这实质上是有违招投标初衷的。回头再看, 当初又何必花费财力、人力组织招投标?程序公正了, 但其后的安全、优质的目的很难保证不落空, 这难道不是一件极为难堪的事么?
“时髦”又“无奈”的选择
早在2004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规定, 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的, 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虽然“可以”并非“必须”, 但截至目前, 全国已有10多个省市在不同范围内实行了客运班线招投标制度, 部分省市还发布了专门的管理办法。
虽然条例的力度很大, 但当时在班线招投标中的效果并不明显, 因为招投标的问题依然不少, 比如区域分割严重, 操作有悖相关法规等, 出台一个全国性的、统一而规范的经营权招投标办法的呼声显得非常迫切。从这个角度来看, 本次《办法》算是一场“及时雨”。
《办法》通过一些细节体现了公平性。比如, 规定拟新成立的经营实体的标前分一律按30分计, 这个分数低于质量信誉好、规模大、运力水平高的企业, 但高于质量信誉差、规模小、运力水平低的企业, 这样既没有排斥社会其他类型企业投资参与道路客运业, 也有利于公开、公平、公正地实现客运班线经营权的许可。
《办法》中经营期限的限定实质上是建立了一种退出机制, 如果客运班线经营者不符合政府所要求的社会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服务品质下降, 再次申请时就无法中标, 面临直接退出市场的可能。这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 建立新型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避免行政审批时存在的权力寻租问题。
《办法》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作出了具体规定, 有利于全国一盘棋。
行政许可是道路客运市场准入的重头戏。随着我国道路运输管理体制的发展, 道路客运行政许可也随之发生变化, 迄今为止, 共出现过备案制、审批制、经营权有偿使用制、核准制和服务质量招投标制等多种方式。在目前环境下, 直接审批存在着风险, 而无限价竞拍又可能非理智地推高价格, 为日后经营埋下隐患。
用计划的手管线路市场, 早已被认定为改革开放以来存在于道路运输市场的一个悖论。1999~2000年, 浙江省率先打破陈规, 对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配置模式实施改革, 通过质量招投标来分配稀缺的线路资源。随后, 广东、江苏、湖北、贵州等省也相继实行。
主管部门期望通过《办法》, 来打破原有制度给经营者带来的“一旦获得, 终生拥有”错觉, 期望它能够严把市场准入关, 促进集约化经营, 期望它能促使运输企业改善内部管理、增强核心竞争力, 期望它能打破行业普遍存在的行政壁垒、加速跨地区大型运输企业的形成。
相对这些期望, 目前最大的障碍也许是—要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诚信”, 那种浅喊辄止, 惧怕上访, 不敢推进, 折中妥协的“形式主义”, 恰恰成为所有法条无力前行的最大原因。
与工程项目招投标本质不同
招投标实质上是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概念, 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主要包括工程招投标和货物招投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 招投标的项目分工程、采购、服务三类, 其中“服务”是指招标单位拟出资购买的服务。
而客运班线招投标不涉及到招标单位 (即许可单位) 出资购买客运班线经营服务这个实质, 模仿工程招投标确定客运班线经营者, 其实质并非真正的招投标, 只是, 行业已经认可了这个约定俗称的称谓。
3.西安市招投标管理办法 篇三
摘要:本文分析了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有些地方及建设单位在招投标的指导思想和具体操作等方面都存在很多不尽如人意之处,有必要加强对招投标的管理工作,使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日趨有序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真正体现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科学管理
0引言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一项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对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工程工期,提高投资效益有着积极的作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同时又是一项严肃而特殊的商品交易活动,在建筑市场内引入竞争机制,促使建筑企业在竞争中寻找差距,以便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综合实力。但是在实际的履行和适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许多的实际问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1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一项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对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工程工期,提高投资效益有着积极的作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同时又是一项严肃而特殊的商品交易活动,在建筑市场内引入竞争机制,促使建筑企业在竞争中寻找差距,以便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综合实力。这对于建立统一开放、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经过几年来的专项治理,建筑市场的混乱状况有所改变。但通过近几年的招投标管理工作发现,建筑市场内不正当竞争还客观存在,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具体表现如下:
1.1规避招标一些单位和个人,对在工程建设领域内推行招投标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够,置国家的政策和法规于不顾,或以专业性强、场地小、工期紧等为由,不办理招投标手续,或将工程项目随意肢解到50万元以下后发包,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避招标,逃避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
1.2明招暗定对按规定磐须办理招投标手续的工程项目,有的建设单位不敢公然违背规定,表面上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一下形式上的招投标,而私下早已与意中的施工单位确定承发包意向,并另找几家施工单位报名陪标。个别建设单位甚至在承包对象内定后,让其自找“陪标”队伍来做样子,应付管理部门。招投标成了这部分建设单位“堵人口舌、掩人耳目”的工具。
1.3私招乱雇部分外资企业或国内私营企业,自认为按规定可以将工程项目直接发包,不报建、也不办理招投标手续,私自组织一些施工企业洽谈造价、工期、质量等合同条款内容,进行所谓的“招投标”,并以带资、拖欠工程款等种种不合法的条件确定施工单位。而这些施工单位往往不具备相应资质。同时,由于没有进场交易,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如质监、建管、审计等部门,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管理,给工程质量造成了很大隐患。
1.4倾向严重少数建设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带有严重的倾向性。它们一方面与自己的关系单位互相串通,针对关系单位的情况在招标公告中提出苛刻、不符合规定的条件,资格预审过程中以一些“莫名其妙”的理由排除一些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单位;另一方面,在制定评标方法上,根据关系单位的情况,设定评定内容,甚至违反规定设定加分内容和分值,以确保关系单位在客观上占有明显优势。
1.5泄露标底工程标底在招投标工作中起着一定作用,它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到招投标结果,在招投标过程中举足轻重。正由于标底的重要作用,不少投标单位千方百计获取标底,少数标底编审人员经不住诱惑,泄露标底,在建筑市场内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1.6贿赂评委近几年来,随着建筑市场管理的不断完善,企业经营管理、技术水平和投标能力的不断提高,在投标书中的造价、工期和质量方面的差距越来越小,监理技术标、设计方案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却显得格外重要。由于对技术标的评价没有一个定量的标准,所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于是一些投标单位不在提高施工水平、完善施工方案上下功夫,而与建设单位相互串通,贿赂评委,或让建设单位有意对评委施加影响,通过徇私舞弊的办法谋取中标。
1.7盲目压价目前建筑市场中施工企业的施工任务相对匮乏,从客上为压价造成有利条件。一些建设单位通过询价或采用最低价中标的办法进行压价,而施工企业为了获取施工任务而竞相降价。这种片面压价的不良倾向,直接影响到工程质量和招投标工作的声誉。
1.8阴阳合同有些招标单位表面上按规定组织招投标,投标单位表面上平等竞争,但“中标”后,招投标双方将招投标承诺中的工程造价、质量、工期、材料、设备供应等合同内容抛置脑后,重新商议私下条款,另行签订所谓的“附加合同”,使招投标工作流于形式。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产生纠纷,影响工程的进度、质量,甚至使建设、施工单位产生极大的意见分歧而对薄公堂,造成极坏的影响。
2应予采取的几个对策
如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建筑市场秩序,保证《招标投标法》的顺利实施,这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针对招投标工作的现状,目前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开展工作:
2.1广泛宣传,增强对招投标工作的认识招投标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但社会上部分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对这项工作认识不足,不理解,阻碍了这项工作的开展。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强对招投标有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宣传。国家《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建设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颁布施行,各地也先后出台了地方性法律法规。作为行业主管部门,特别是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利用一切机会和形式,广泛宣传招投标的目的意义,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增强全社会的招投标法律意识,牢固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约束机制,为建筑市场治乱、工程质量治差、企业管理治散和工程造价求合理的“三洽一求”方针打下基础。通过宣传和推动,使招投标工作逐步得到社会各方面的认可,从而为招投标工作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2完善机制,提高招投标管理水平建立和规范招投标机制,推动招投标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标准化、法制化的轨道,应当着力抓好制度建设,统一和规范招投标操作程序。从项目报建工作入手,建立招标信息发布制度,切实加强建设单位招标资格审查和投标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建设单位不具备招标能力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一对投标施工企业按国家现行的办法和预审条件,进行认真审查,不具备条件的,坚决不允许其参加投标;要积极探索科学合理的评标办法,大力推行最低价中标法,在公正、公平的基础上,提倡施工企业以科技进步为先导,强化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安全生产;要在建立完善专家评标人才库的同时,制定评标专家资格审查制度和日常考评制度,规范评
标行为,科学、公正地评标;要加强开标、评标、定标过程的监督,严格招投标的備案管理;要强化施工合同管理,坚持把好合同的审查、签订和履行关,实施对施工合同的跟踪管理,切实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应建立招标工程项目档案,实施过程管理,积累工作经验,为以后招投标工作提供资料。通过完善招投标管理机制和运作程序,提高招投标工作的管理水平。
2.3从严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招投标工作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政策性很强,必须以严谨的工作制度,完善的法规体系为保障,招标管理中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有明确的规定。依法行政,规范建筑市场主体各方的行为。首先应规范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的行为,执法要公平公正。政府管理部门要加强自我约束,规范办事程序,经常性地开展法规培训和业务学习,熟练掌握并正确运用法律法规,提高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和执业业务水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实行有形建筑市场政务公开,听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广泛接受社会各界对招投标管理工作的监督,促进招投标工作水平和质量的提高。
2.4加大力度,强化建筑市场执法监察建筑市场规范化管理必须始终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处罚措施,依法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为促进招投标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应当建立一个“两场”联动管理机制,即有形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是一个有机整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实施报建、招投标,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在场外要查处违法违纪和违规违章行为,杜绝场外交易。实施由场内到场外,由场外到场内的“两场联动”,同时要对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进行跟踪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与计划、土地、规划、工商、纪检、质监、安全等部门互通信息,协同运作,各司其职,共同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的运作机制。对于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实行“三个一律”即一律给予经济处罚,一律给予纪律处分,一律公开曝光。
3结语
4.招投标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招投标管理,保证招标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利益,依据政府集中采购和招标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学校范围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或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累计预算金额10万元,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所有项目,应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实行依法采购。
未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且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或市政府分散采购的项目,由学校自行组织招标采购。其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如下:
1.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类项目及其整体项目中的签证材料。
2.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或标底)2万元以上的维修改造项目、商业服务和产业承包类的整体项目。
3.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1万元以上的货物类单列材料采购(其中,同阶段、同类型、同规格的物资采购应作为一次性处理,由学校统一组织招标采购)。
前款1、2、3所述招标项目遇有下列特殊情况可另行处理: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1)经多次组织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符合性标的的(2)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制作投标文件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而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3)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4)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品的;
(2)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3)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4)有充足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采购的; 第四条
招投标的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落实标书的制定和招投标工作。资产设备处处负责与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联系、项目审批。
2.监督部门。学校纪委(纪检监察室)全程监督招投标活动的每一环节,受理有关招投标争议。
3.评标小组。由学校采购、财务、项目主管(使用)部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小组成员数为3人及以上单数。
第五条
招投标的组织程序
1.项目审批。项目主管(使用)部门根据学校预算,按规定程序进行项目或计划的校内审批,由资产设备处对采购项目进行审查汇总后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确定采购方式(即,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若符合招投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则进入下列程序。
2.招标审批。资产设备处凭学校的项目或计划审批报告(应附标的物电子文档清单,包括:物品名称、数量、品牌型号或提供替代品、技术参数、使用功能、性质用途、大致单价、交货或提供服务日期、安装要求、付款方式及其他特殊要求),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报。若属政府分散采购则进入下列程序。
3.拟定标书。招投标办公室牵头,与项目主管(使用)部门共同进行市场调查并制订招标文件。
4.进入招标。招投标办公室按规定向社会发布招标信息、组织报名、资格审查、出售标书,并在规定时间内收回投标文件。
5.抽取评委。由学校纪委从确定的评标专家资料库中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者不得进入评标小组,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小组成员的名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
6.组织开标。开标会由评标小组主持,评标结果当场签认,并发布招标结果公告。
7.采购管理。招投标办公室与项目主管(使用)部门凭《中标通知书(或签约通知书),负责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负责标的物的采购、入库、工程决算、管理等工作。
8.项目验收。由资产设备处与项目主管(使用)部门共同组织有关专家,凭《招标文件》、《评标结果确认书》、《采购项目合同》文本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书》
9.货款结算。学校财务处凭《评标结果确认书》、《采购项目合同》和《验收报告书》文本统一结算中标标的物的货款。10.招标结束。资产设备处向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汇报情况后,按规定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递交招投标情况的报告书后即招标结束。
第二章 招标、投标
第六条
招标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主要内容有:
1.招标公告或邀请函(包括招标单位名称地址、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等信息);
2.投标人有关资格、资质要求及投标文件的效力; 3.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4.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地点和评标方法;
5.招标项目名称数量、性质用途、技术参数、实施地点和报价方式的要求; 6.投票保证金的要求;
7.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 8.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订立方式; 9.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
学校针对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主要采用以下评标方法: 1.打分法:即由招标人制定评标因素(如资质、资信、价格、质量、信誉、服务、工期等)和相应的加权分值。评标小组成员分别对每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进行评价、打分,汇总计算每个投标人的分值。分值高的为中标人。
2.最低投标报价法:最低投标报价法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所有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一般适用招标项目技术含量不高且与其他物品关联度不强的招标。如评标小组一致认为最低投标价或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约的可能时,评标小组有权通知投标人限期进行解释。若投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解释或所作解释不合理,经评标小组取得一致意见后,可确定该投标人不能中标。评标小组可将第二个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报价最低的投标。如第二个投标人有上述情形,则以此类推。
3.也可采用合理低价评标法、寿命周期成本评价法等;或将两种以上评标办法综合使用。
第八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文件应报地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核,经批准方可刊登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函,并应当在有关部门规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第九条
招投标管理部门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的投标人提供实物样品展示、踏勘项目现场或开标前的答疑会。第十条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的知情人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可视具体情况,延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将此变更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受人。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密封并盖章的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管理部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第十四条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五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票人的身份投标。但学校不得强制投票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十七条
开标、评标在学校纪委(纪检监察室)的监督下由评标小组主持,具体负责开标审标、评标询标、决标定标等工作。评标小组直接确定中标人并当场公布中标人。
第十八条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经投标人检查投票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纪委(纪检监察室)监督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
评标小组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第二十条
评标小组在审阅投标文件的过程中,对需进一步澄清、明确的技术、资信、管理和报价等问题,将向投标人进行质疑。
第二十一条
评标小组经评审后,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如:全部投标报价均超出预算或标底及低于成本时),可以否决所有投标,要求全部投标人重新报价或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二条
评标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招投标管理部门根据《评标结果确认书》发出《中标通知书(或签约通知书)》,其具有法律效力。
第四章
责任与纪律
第二十四条
学校内与招标项目有利害关系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学校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1.私下接触投标人并向投标人索取、讹诈好处的,包括接受投标人的馈赠和参加投标人以任何形式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2.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投标的情况; 3.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采购而未采用的; 4.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5.开标前泄漏标底的;
6.与投标人串通的,进行虚假招标的; 7.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8.其他违反国家招标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投标无效,二年之内,不准其参与学校的招标活动;给学校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投标人资格; 2.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 3.与学校招标人违规串通的或与其他投标人串标的;
4.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管理部门或项目主管(使用部门)签定合同的;
5.向与招标项目有利害关系者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国家招标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学校内任何部门(个人)不履行本暂行办法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由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招投标活动的所有资料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保存期限为从招标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并随时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检查。招标资料包括项目审批报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正本)、参加开标人员签到单、投标文件签收单、评标记录、中标通知等资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浙江商贸学校项目采购(招标)工作流程
1.项目使用部门编好采购计划(含清单、预算),报学校主管部门立项审批; 2.项目主管部门汇总编制采购预算,报学校领导进行项目审批、资金审批; 3.完成审批的采购项目由资产设备处明确采购方式; 4.符合招标采购的项目,进入招标程序;
5.由资产设备处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进行项目招标审批;
6.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若属分散采购的项目,由学校组织招标; 7.资产设备处受理招标项目,拟定招标方案,按规定程序招标,8.确定中标人(供应商);
8.完成招标的项目,由学校招标领导小组出具评标结果确认书并发签约通知书;
9.项目使用部门依据评标结果报告书,负责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10.供应商向项目使用部门发送货物、工程、服务及相关的活动; 11.资产设备处会同项目使用部门组织到货验收,资产入库;
5.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篇五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1.目的为规范集团公司工程招标管理,维护招标单位的权益,在保证项目质量、工期等要求的前提下,以合理低价选择最满意的投标单位,制定本管理办法。
2.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公司、厂、部门。
3.职责
3.1集团公司综合办负责本管理办法的制订、修改、指导、解释,纪委负责监督检查。
3.2集团所属各公司进行招标工作的经办人员、审批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负责贯彻执行本
管理办法。
4.方法与过程控制(包括总则、合格承包商数据库、招标工作程序、其他规定)
4.1总则
4.1.1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各公司工程的设计、勘探、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委托、重大设备物资采购的招标,其中金额(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工程设计勘探、工程施工项目和所有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委托、重大设备物资采购必须实行招标选择合作单位。工程招标应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必须有三家以上的投标单位参与竞标。
4.1.2工程招标应遵循以下原则:
4.1.2.1 全面招标原则:凡是符合招标条件的工程项目都要以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单位;
4.1.2.2 整体招标原则:禁止将项目肢解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4.1.2.3 事前预算原则:工程在招标前,应先根据技术图纸预算编制标底;不提倡在无标底的情况下,进行费率招标。
4.1.2.4 资质审查原则:所有投标单位都要经过严格的资质预审,符合项目要求的投标单位
才有资格参加项目投标。
4.1.2.5 合理低价中标原则:选择的中标单位应是在满足招标综合要求的前提下,报价较低
且合理。
4.1.2.6 透明公正原则:整个招标过程务必有充分的透明度,各部门间积极配合、全面沟通、信息共享、纪委监督、杜绝暗箱操作。
4.1.2.7 保密原则:要做好标底、投标文件、评标、定标等内容的保密工作,以防影响招标起草:XXX审核:XXX批准: XXX20XX0XXX1的公正与效果。
4.1.3招标管理机构及职能划分
4.1.3.1 招标管理机构
◆公司应设立招标工作小组,招标工作小组是公司招标工作的决策机构,小组成员至少包括:总经理(可作授权)、纪委书记、副总经理、商务部经理、财务部经理、技术部经理、项目组经理等;招标工作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根据工作需要,由总经理授权工作小组成员协助执行;招标小组对定标起集体决策的作用。
◆工程招标的执行部门主要包括技术部、设备部、商务部、基建科、审计科、项目组,分别负责相应专业招标工作的具体操作。
4.1.3.2职能划分
◆招标工作小组:全面指导并监督各部门实施招标工作;负责评标、定标。
◆各专业部门负责本专业投标单位资质预审,建立合格承包商数据库,编制招标文件,发标,评技术标,控制整个招标工作进度,并负责本专业的招标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以及负责组织、主持、安排全过程的招标小组的会务;
技术部:负责设计、勘探的招标;
设备部:负责重大设备的招标;
商务部:负责重大物资招标、造价咨询委托的招标;
基建科:负责土建工程招标、监理的招标;
◆审计科:会同各专业部门或项目组编制标底,负责接标,主持开标,评经济标,参与并监督上述各阶段的招标工作。
◆项目组:提出详细的招标要求(如承包单位、材料设备的进场计划和技术要求),全过程参与招标工作,并督查招标工作的进展。
4.2合格承包商数据库
4.2.1合格承包商是经各相关部门推荐,并经公司招标工作小组审查合格的工程设计、勘
探、施工、监理、造价咨询、重大设备、物资单位,各专业部门负责合格承包商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并建立合格承包商数据库,所有项目的招标都须从合格承包商数据库中选择投标单位。
4.2.2合格承包商应符合以下要求:
4.2.2.1 证照齐全、守法经营、管理规范;
4.2.2.2 技术力量和资金实力雄厚,在本行业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4.2.2.3 重合同、守信用,信誉良好;
4.2.2.4近三年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4.2.2.5近三年与本公司无诉讼。
4.2.3对未列入合格承包商数据库中的投标单位,应由招标工作小组组织考察,考察人员
不得少于三人(且分属不同部门),考察结束后填写《承包商考察结果审批表》,经公司招标工作小组审查合格后列入合格承包商数据库中。
4.2.4合格承包商资格评审
4.2.4.1 合格承包商资格(并非终身制),每隔一定时间(一年为一周期)应对其进行重新
评审、调整。超过一年未评审的视为不合格承包商。
4.2.4.2 对于签署承包合同的承包商,审计科每月组织技术部、项目组及相关专业部门,协
同对其履约情况进行评审,评审主要内容为承包商工作质量、进度、配合情况等,评审结果经招标工作小组审查后作为该承包商综合记录。
4.2.4.3 招标工作小组根据承包商的评审情况决定该承包商是否在合格承包商数据库中保
留。
4.3招标工作程序
4.3.1.标准(示范)招标文件
4.3.1.1标准(示范)招标文件由相关专业部门会同审计科、项目组及法律人员共同起草,经公司招标工作小组审核批准后,作为公司该类招标的标准示范文本。
4.3.1.2 招标文件内容
招标文件应包括正文和附件。正文包括:招标内容、招标范围、项目简介、工期、质量要求、工程造价要求、投标须知、投标截止日期、开标时间和地点、评标办法、违约责任、投标押金、相关规范、投标文件格式、特别约定等;附件包括:技术图纸、拟签标准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发包单位要求的全部内容)等。
4.3.1.3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造价要求应包括:
◆定额及计价文件约定;
◆合同造价包含范围,甲方分包的范围;
◆工程款支付方式;
◆主材价格在标书中详细明确;
◆甲供材料和限价材料的范围及其价格结算办法;
◆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处理及其费用确定的原则;
◆人工、材料、设备等调差;
◆报价明细表;
◆总价结算方式。
4.3.1.4 工程招标在正常情况下,应根据技术图纸编制标底,标底作为评标的重要依据,应
力求准确、全面,不得漏项。
4.3.1.5 工程招标提倡总价招标。如确因技术图纸不能及时提供但确因经营需要而采用费率
招标,则应严格按《工程评标、定标评审表》会审,经总经理签字批准,并及时报审计科备案。在有详细技术图纸的情况下,严禁采用费率招标;审计科对各公司或部门采用费率招标情况进行跟踪监控,不定期进行检查。
4.3.1.6 采用费率招标的项目,须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计费依据,并规定在技术图纸预
算编制完成后,及时根据技术图纸预算和中标费率确定工程造价,双方核对后作为合同造价,并就确定后的总价签署补充协议。
4.3.1.7 采用费率招标的项目,特别要求投标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对以下费用作出详细、明
确的说明(是否计取,如何计取),这类费用包括:开办费、施工组织措施费、扰民费、文明现场施工费、赶工费用、总承包配合管理费等。
4.3.2招标信息发布及投标邀请
4.3.2.1 公开招标的项目由招标工作小组组长安排发布。
4.3.2.2 实行邀请招标,选择投标单位的工作由相应专业部门主持,审计科、项目组等共同
参与,从合格承包商承包商数据库中选择等数量的投标单位进行邀请招标。
4.3.2.3 如合格承包商数据库中没有合适的投标单位,应由招标工作小组再组织进行考察确
定(考察人员不得少于三人且分属不同部门),进一步补充、完善该数据库。
4.3.3发标
4.3.3.1 招标文件的发放和答疑由相应专业部门主持,审计科、项目组参与。
4.3.3.2 公开招标的项目,要按照合格承包商标准和项目要求对投标单位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才能领取招标文件。
4.3.3.3 招标答疑要做好记录工作,该记录将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一并发给投标单位。
4.3.4接标、开标
4.3.4.1 招标文件应规定:投标单位应在规定日期之前将投标文件送交审计科,投标截止日
期之后,原则上不再接受任何投标文件。
4.3.4.2 审计科主持开标工作,开标工作应集体在场,现场拆封,该过程和内容需作好记录,参加开标的全体人员签字确认。
4.3.5评标、定标
4.3.5.1 评标、定标应按照货比三家的原则进行充分、科学的比较和论证,根据项目情况选
择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综合权重评标打分法、合理最低投标价法,进行综合评议。
4.3.5.2中标单位应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投标价格是合理低价;对于技术简单、规模不大的招标,原则上应按合理最低投标价法确定中标单位。
4.3.5.3招标工作小组组长主持招标项目的评标工作,招标工作小组全体人员参与(与投标
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评标),专业部门评审技术标,审计科评审经济标。必要时,由招标工作小组聘请1—3名专家参与评标工作。
4.3.5.4 评标过程中,如果不同投标单位的综合评价结果相同或很相近,其中与发包单位在类似工程中有过良好合作关系的投标单位可考虑其在企业实力(信誉、资质、业绩、经验)方面的综合评标权重,填报《工程评标、定标评审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中标。
4.3.5.5 招标工作小组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各项指标要求,制定评标办法,并结合项目目标
成本指导书,客观、公正地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价。
4.3.5.6 确定中标单位后3天内,招标工作小组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
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投标单位。
4.3.5.7 下列情况须重新招标:
◆发现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投标,投标单位以向招标工作小组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情况;
◆投标单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情况;
◆开标后,发现所有投标皆不满意,例如各标价皆高出标底价,不在合理报价范围之内;
4.3.5.8 整个评标、定标过程需做好记录,全体参加评标人员签字确认。
4.3.6签定合同
4.3.6.1 在中标通知规定的签定合同时间之内,各专业部门会同审计科负责按照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件和中标单位的相关承诺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4.3.6.2 积极加强与当地招标办等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工作,争取政
府有关部门的支持。
4.3.6.3 在配合当地政府部门有关招标工作的同时,全面考虑各种不确定因素,注意规避各
种风险,确保合同实际利益条款(让利优惠、承包商资金垫付等)的有效执行。
4.4其他规定
4.4.1本管理办法仅适用于公司的工程设计勘探、施工、监理、造价咨询、重大设备、物
资招标,而地方政府招标办规定的招标则按地方政府招标办的规定办理。
.4.2投标结束后,招标工作小组组长责令各专业部门做好项目招标资料(招标文件、投标
文件、承包商考察结果审批表、答疑记录、开标和评标的记录、评标定标评审表、相关会议纪要、会议签到表等)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工作,列出详细清单转交档案室存档备查。
4.4.3招标工作小组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司员工守则和职业道德,不得与投
标单位私下接触,不得接受投标单位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泄露标底,不得透露有关评标的任何情况,否则,按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处罚,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检察机关。
4.4.4招标工作人员名单、合格承包商数据库及中标单位的履约情况须定期向招标工作小
组组长报告。
4.4.5纪委对工程招标情况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并通报。
4.4.6各部门应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若在执行过程中,有特殊情况确与实际情况确有不
合适之处,可将相关意见报请招标工作小组组长审核批准后再予实施。
5.表格
《承包商考察结果审批表》
《工程开标记录》
《工程评标、定标评审表》
《会议签到表》
6.支持文件《投标承诺函》
6.公司招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篇六
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招投标行为,预防和遏制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杭州市《关于防止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公共产品采购、公共资产管理中发生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试行)》、《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要求,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招投标、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等法律、法规和杭州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各类项目的招投标、产品采购和产权交易活动实施的监督(以下简称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具体包括: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含设备、材料)、监理等招标或直接委托;拆房、市政设施维护、绿化养护、物业管理等招标或直接委托;建设项目代建、BT、BOT等特许经营的招标或招商;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评估、测绘测量、检测、检验试验等中介机构的摇号委托;货物、服务等采购或招标;固定资产出让拍卖、经营招租等活动。
第三条
公司招投标活动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监督和内部监管。
第四条
公司招投标活动,由公司班子或公司内控领导小组领导,各相关部室按照职责负责具体实施,公司监察审计部全程参与内部监督。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五条
公司招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重大事项集体审议制度。在内控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招标小组,听取项目招投标活动有关情况汇报,集体审议项目投标单位的资质资格设置、招标控制价的设定、材料及设备的品牌推荐、决标及废标等重大事项,督促落实利益公开、利益回避等规定,协调解决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问题。
(二)公开制度。所有的招标、挂牌、拍卖、招租、出让、处置等必须依据规定全部公开进行。参与操作、管理或监督的所有工作人员都应将本人可能与交易行为可能有利益关系的,应向监察审计部备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三)回避制度。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等特定关系人,不得参与本人管辖业务范围内的具体招投标活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利益关系的,要自行回避或自行停止交易行为。对应回避未回避的,采取措施强制回避。
(四)不直接分管制度。单位主要领导不得直接分管本单位的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投标,根据分工确定由班子成员- 2- 分别负责本单位的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投标,形成相互制约与监督机制。
(五)全程监督制度。对招投标活动实施全程监督监督,对监督发现的问题,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举报奖励制度。对于工作人员在参与招投标活动中应当公开没有公开、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等行为,鼓励干部职工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者视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六条 招投标活动中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默许、纵容、授意本单位或下属单位,以各种名义违规进行公共设施项目建设招投标;
(二)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干涉公共设施项目建设,随意肢解项目、变更设计,增加工程量和投资额;
(三)指定、暗示或推荐产品品牌或供应商,或与供应商、中介机构恶意串通,向供应商、中介机构泄露内幕信息,排斥潜在投标人,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插手和干预物业管理、会务展览、信息技术、干部培训、医疗保障、法律咨询等公共服务采购,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违反交易程序,事先确定意向受让人,或通过设定排他性条款确定受让人,默许、纵容、授意本单位或下属单位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发生弄虚作假、私下交易等行为;
(六)其他可能产生违反规定的行为。
-3- 第七条 招投标活动中,具体经办部室及人员应严格执行公司招标实施办法(杭钱新司〔2012〕58号),并自觉接受政府、社会公众和内部监督。
(一)规模或限额以上,要求在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杭州产权交易所、浙江省重大工程交易中心和浙江省机电设备国际招标平台(国家商务部国际招标采购网)等交易的,必须在该类交易平台交易;规模或限额(50万元)以上的临时性工程、非单项工程、未明确法定省市监管部门的各类工程,经公司内控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在管委会自管小型项目招标平台公开招标;有特殊要求不能公开招标的,可采用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业务关系。
(二)建设项目施工(包括工程设备、材料)、货物及服务等政府采购,凡单项合同估价在10万元(含)以上规定限额以下的项目,应在管委会自管小型项目招标平台招标;单项合同估价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业务实施部门以询价或竞争性谈判形式确定业务关系。不符合公司招标实施办法规定可直接委托的,不得直接委托。
(三)招标经办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组建招标组织机构,按照招标程序组织招投标活动,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的内部监督。应及时将招标计划、招标预告、招标文件、报名名单、资格预审、开标标录、评标报告、中标公告、中标通知书、合同等招投标有关资料报送监察审计部审查备案。对第七条第一款- 4- 规定的项目,招标经办部门或项目实施部门应在中标合同签订之后、工程开工之前,安排参建单位人员召开廉政谈话会,签订廉政责任书。
第三章
监督职责和方式
第八条
监察审计部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目标为防止出现贪污受贿违法违纪行为、防止出现失职渎职行为、防止出现违反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行为。
第九条
监察审计部进行监督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招投标行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监督招投标活动中执行管委会及公司相关制度的情况。
(二)全程参与监督招投标过程,检查招投标行为执行法定程序和规则的情况,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是重点督查标段划分的合理性、评标办法的公正性、专用条款的风险性和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防止肢解工程规避招标、量身定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建立招标文件清单复核及纠错机制,避免清单错漏造成造价失真和投资失控。
二是按照法定程序监督招标过程,监督招标代理机构和内部经办人员依法组织招标,防止出现有碍公平竞争的情形。按照摇号抽取招标代理机构,检查招标程序和内容的公正性,核查投标报名单位是否列入新城黑名单,全程监督开标评标过程,及时制止违反开标评标程序和内容等不公正行为。
三是加强对标后合同签订情况的监督,防止相关人员阻
-5- 挠、拖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或在合同中擅自改变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需要重新组织招标的,应及时督促启动相关程序。
(三)按照权限受理并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和举报,配合有关职能部门查处违规违法违纪行为,协助管委会和公司执行####建筑市场信用行为记录管理。
(四)按照权限处理违反公司内部规定的行为,对违法违纪行为负责移送处理。
第十条
监察审计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项目招投标活动的情况汇报,参加有关会议;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三)现场监督、评审交易过程;
(四)询问参与交易活动的相关人员;
(五)必要时组织利益关系人举行听证。
第十一条
监察审计部应公布招投标监督联系方式,按照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依规处理,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
第四章
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十二条
招投标活动中,因工作态度不认真,业务不精通等原因违反相关规定,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监察审计部应及时提醒教育,制止错误行为。已造成严重后果或整改错误的- 6- 态度不积极等行为,不适合本岗位工作的,按照规定调离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对于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移送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理;违反组织纪律和管委会及公司相关规定的,根据管理权限,按照规定处理,超出公司管理权限的,由监察审计部移送管委会或市纪委监察局驻新城纪检组监察室处理。
第十四条
对参与招标活动的相关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履行其管理职能,违规违纪干预招投标工作,谋取私利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恶劣的,以及贪污受贿的,根据管委会监督管理办法,由驻新城监察室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如有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浅谈铁路工程招投标管理 篇七
铁路工程建设实行招投标的目的是为了市场竞争的公平、公开、公正。然而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往往会存在这样那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其中既有人为因素,也有制度的缺陷,需要从制度和法律规范上加以完善,建立有效的监控机制,同时规范招标程序,以防止工程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 我国铁路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概念
招投标是由招标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信等方式,发布招标信息,在同等条件下,邀请潜在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投标竞价参与公平竞争,由招标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对投标竞争者的报价、质量、工期和技术水平等因素进行科学的分析和综合比较,从中择优选定中标者,并与其签订合同,以达到招标人节约投资、保证质量和资源优化配置目的的一种特殊的市场交易方式。
对于铁路工程而言,招投标是指在铁路工程建设中引进竞争机制,择优选定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材料与设备供应等单位,以达到缩短工期、提高工程质量和节约建设投资目的一种建筑产品生产的交易方式。自八十年代中期以来,铁路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也在逐步完善中,现行的铁路工程招投标行为主要有通过《招投标法》、《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和《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细则》等一系列文件法规加以规范。
依照《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规定,凡属于新建、改建国家铁路、国家与地方或企业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施工、监理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采购等项目,达到以下规模和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工程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上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重要设备、主要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铁路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由铁路主管部门及受其委托的部门归口管理。
2 我国铁路工程招投标管理的意义
我国铁路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随着铁路建设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起了相对适应我国目前国情的管理方法。招投标概念给铁路基建领域带来了重大变化,由依靠行政指令性计划分配任务,转变为依靠竞争承揽任务,由生产型转变为效益型;由只承担路内工程转变到立足铁路面向社会,广泛涉足各种工程建设领域。铁路建设领域已逐步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新要求。
2.1 有利于铁路建设市场的法制化、规范化
从法律意义上说,铁路建设招投标是招标、投标双方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交易的法律行为。所以双方的行为都受法律的约束,这就意味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铁路建设市场上的各种经济活动,都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我国铁路建设工程招投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法制不够完善,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在招投标管理的推动下,更加趋于理性化、法制化和规范化。
2.2 促进了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招投标活动最明显的特点是投标人之间的竞争,而其中最集中,最激烈的竞争则表现为价格的竞争。而投标人要想在竞争中获胜,就要在报价、实力、技术、业绩等方面表现出优势。这就迫使竞争者要采用新材料,采取新技术,吸收新工艺,加强对企业和项目的管理,因而促进全行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进而使我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普遍得到了提高。
2.3 有力的遏制铁路建设领域的腐败,提高经济效益
工程建设领域在许多国家被认为是腐败行为的多发区和重发区。我国招投标中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从专家人才库中选取专家进行评标的方法,到纪检监察部门直接监督,保证了各个环节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使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活动变得公开、公平、公正,有力的遏制了行贿受贿等腐败现象的发生。
招投标事业不断发展壮大,招投标制度在推进体制改革、提高经济效益、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据不完全统计,在整个工程建设领域,通过招标可以达到节约投资1%~3%,缩短工期10%。反而,不严格执行招投标,不仅不能提高经济效益,而且往往是导致工程质量事故的直接原因。只有规范的招投标活动才能使项目质量得到保证,经济效益才能得以提高,才能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合法权益。
3 我国铁路工程招投标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3.1 假公开招标
在铁道部公布的《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然而,在铁道系统内有不成文的规定,即铁路系统外的企业需要与铁道系统的企业组成联合体,方能承揽铁道业务。有的施工单位以利益分成、转包工程等好处相许,拉拢其它施工队伍前来作陪衬,以达到中标的目的。
3.2“权力标”及“关系标”
《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中也明确规定: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事实上,许多铁路项目基本都为内定,少数领导影响招标工作,越权包办工程招投标,有的招标代理机构等中介组织行为不规范,办事讲人情、讲关系,有的评标人员素质不高,打关系分、感情分,有的存在地方保护主义。一些施工单位承接的工程自已不干,存在着层层转包、层层压价的问题。转包给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历的施工企业,招标单位缺少与工程规模相匹配的工程技术和工程预算人员,标底的编制和审查不够严谨,保密性不强。由于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有些标底保密性不强,经常被泄露,图纸设计深度不够,标底中错项、漏项、重项无法避免。评标方法不够科学。整个评分方法重定性评分多,定量评分少,人情分较重,有些单位甚至着重于报价高低,以取低标为主。这使得投标的单位到处托关系,找熟人,违反了工作的公平性。
4 加强我国铁路工程招投标管理的建议
解决现阶段我国铁路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关键是要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公正、公开、透明,创造公平竞争的招投标环境。
首先,引入第三方招投标交易平台,还铁路建设部门投资人的角色。
铁路工程投资浩大,有时成为权力、资本等诸多力量博弈的焦点,一些工程中的招投标腐败现象时有发生。原来的铁道部是自己招标、自己监管。将铁路工程招投标活动交由独立的评标机构进行评标。更进一步,铁路工程应该继续深化招投标改革,引入第三方监督主体,对涉及铁路所有重大工程项目实施严格的外部监督审查。可以提高铁路工程交易的透明度,减少“内部人”的干扰,从源头上减少腐败,也从根本上杜绝串标、围标等腐败现象的发生。
其次,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常有媒体报道,一些铁路建设施工、监理、物资、服务类招标存在人为干预现象。这其中,固然与招投标程序设置的漏洞有关,但也与铁路部门长期以来自成体系、信息公开不够,密不可分。很多时候,公众只能从铁道部发布的新闻中了解有关情况,除非极端事件发生,否则很难打破其信息壁垒。建立制度化的信息公开机制,公开披露工程招投标相关信息,不给暗箱操作留下空间将成为铁路建设部门改革的方向。
摘要:铁路工程实行招投标活动有利于铁路建设市场的法制化、规范化,实行招投标的目的基本做到了市场竞争的公正、公开、公平。但是,我国的铁路工程招投标管理还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必须建立和完善招投标管理模式,规范招标投标程序,坚决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这就要引入第三方交易平台,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关键词:铁路工程,招投标,管理
参考文献
[1]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8号,2002年8月.
[2]董海涛.当前我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建筑经济,2003年.
8.浅议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 篇八
关键词:建筑工程 招标投标 管理
0 引言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咨询监理、工程总承包、材料设备供应等任务,一次或者分步发包,由投标人通过竞争承接任务。招标投标制度的推行,改变了我国工程承发包方式,也对我国经济秩序和投资效益产生深刻影响。招标投标是为了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快培育市场机制,遏制腐败现象发生,培育和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建筑业的健康发展。但由于旧体制的功能与惯性还未消失,新体制的功能尚不完善,致使建筑市场交易成本过高,交易秩序出现混乱,影响了招标投标制度的效率。
1 目前招投标中的违规现象
1.1 不合理的行政干预,导致寻租 招标投标本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却带有太多的行政干预色彩。对于公款投资项目,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管理者,需要行使一定的监督管理职能。但如果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直接干预招标投标活动,则可能破坏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性,导致大量寻租现象和腐败案件。由于招标过程中大量寻租活动,隐形开支增加,产生寻租成本,加大了交易成本。
1.2 招标投标方式与范围混淆 招标投标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协商议标等多种方式,一些人错误的认为,只有公开招标才是最科学合理的,议标就有问题。岂不知,公开招标虽好,却周期长,成本高,如果不论项目性(公款项目,还是私款项目),不管项目大小,一律强调公开招标,明显加大了无谓的开支,使招标投档的社会成本增大。因此,应区分项目性质和大小规模,采取灵活的招标方式,决不能盲目的强求一致。
1.3 缺乏招标投标“门槛”价 招标投标门槛价是指必须达到有形建筑市场交易的最低造价限额,门槛价太高和太低,都不经济。太高不利于充分竞争,太低则可能延长交易周期,增大交易费用。门槛价多少为恰当呢?这要根据具体情况,以交易成本最低为判断标准。
1.4 市场均衡价决不是最低价 招标方通过竞争性招标,往往选择报价最低者中标,以达到降低投资的目的。但标价不是越低越好,如果价格低于成本,破坏了市场均衡,就可能影响工程质量,不但损害承包商利益,最终还会损害业主利益。招标的根本目的是择优,而不是压价。如果通过招标节省的投资大于业主招标的费用开支,就可以认为是有效的、合理的。片面压价,违背了价值规律,偏离了社会福利最优的均衡价格,是不科学的、不可取的。
1.5 过度竞争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 在一些地区,一个小小的工程就有几十家公司去投标。每个投标人(承包商)都要交付投标费用,包括正常投标费用和隐形开支,但中标的却只有一家。如果几十家承包商的开支之和大于投资节省效益,则提高了社会总成本,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此种制度设计就不够合理。有的企业每年参与上百个项目投标,却中不了几个标,这样的企业又有什么效益可言。
1.6 支解发包,增大了交易成本 实施工程总承包,一次合约,一次交易。如果支解发包,将土建与安装(或装修)分开,主体与土方工程公开,则无疑增加了交易次数,增大了交易成本,也是不经济的。
2 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在工程投标投中,代理人(承包商)与委托人(业主)的利益不一致,必须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激励机制采用主动方式激发代理人的积极性,让代理人为委托人谋求最低利润。监督机制则是以防御方式阻止代理人的消极怠工和机会主义行为。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由于工程中标签约后,还有一段较长的履约期,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显得更为重要。投标人有下列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依法取消其半年至一年以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投标人报名后,在开标三日前没有充分理由或没有书面通知招标人,擅自中止投标活动的;中标人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更换项目管理班子或监理班子的;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十日内不缴纳交易服务费的;中标人有恶意拖欠或不按时发放工人工资的;投标人有其他违背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原则的。
3 强化规则,防止软约束现象出现
从制度约束层面来看,分为正式约束和非正式约束。招标投标制度的正式约束方面,制定了《招标投标法》、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则,的确有了很大进展。但在非正式约束方面,如传统文化、价值观等,还远远滞后,使得招标投标制度的效用大打折扣。正式约束的建立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和一些国际惯例,规则可以移植,可以输入,以减少制度创新和变迁的成本。但非正式约束却难以从国外借鉴,需要一个建立过程,只有非正式约束与正式约束相容,制度才能发挥作用。否则,再好的制度,或由于不合国情,或由于实施中非正式约束的缺失,都会变形,最后流于形式。因此,要加强非正式约束的建立,保证制度的严肃性,改变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必须建立起有效的制度实施机制减少操作中的弹性和例外(特权),保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使招标投标制度得到真正落实。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或者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没有独立完成对投标文件评审的;②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③违反回避原则的;④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⑤监督管理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政,有失职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单位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 完善招标投标信息网,提高信息透明度
寻找潜在的交易方,签订并履行合同需要花费大量的成本。信息技术的发展及其在商务中的运用可以节省大量交易成本。建立全国统一的招标投标信息网,招标方在网上定期发布招标信息,投标方在网上公布有关自己生产能力、履约情况、技术水平等,减少大量的搜寻成本。借助于信息网,还可以提高招标、投标、评标的效率,提高信息透明度,大大节约签约及相关交易的成本。
5 科学决策,减少标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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