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2024-07-04

社会契约论读后感(共7篇)

1.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一

从社会契约的建立看到法律的未来

——读《社会契约论》1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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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世纪末中国尚处于乾隆末期和嘉庆统治时期,逐渐出现了衰败的现象,政治日益腐败,阶级矛盾尖锐,2000多年的封建体制却依旧巩固在统治阶级中。在同一时刻,波旁王朝统治下的法国也同样面临着空前的政治,经济,社会危机,启蒙思想家们自由民主平等的观点早已传遍了整个欧洲大陆,1789年愤怒的巴黎人民攻陷了象征着封建专制统治的巴士底狱则预示着一场日后摧毁整个欧洲封建制度的革命——法国大革命的爆发。而对于这次革命的精神偶像正是1762年卢梭发表的《社会契约论》。

《名人录》说,“痛苦与磨难铸就伟人”。这位拥有着伟大思想的哲学家也不例外,卢梭也有着坎坷的一生。1712年的某一天,卢梭开始了用母亲生命换取的一生,从懂事开始,他幼小的心灵就十分悲伤,并且他早早地成熟起来,但真正让他的思想基础渐渐形成是与其父亲每晚通宵达旦地阅读。13岁开始谋生,当过书记、学徒、杂役、家庭教师,之后不断地积累与思考使他在38岁以一篇《论科学与技术》一鸣惊人。44岁是开始隐居,冷静的大脑赐给了世界思想的瑰宝——《社会契约论》,其思想是法国大革命中雅各宾派的旗帜,对欧美各国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深刻影响。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围绕着“主权在民”一说,将人权和法律进行了有机结合。人权是属于个体的,法律是属于国家的。个体约定而成国家的合理性,是法律有效性和政权合法性的终极判断。自由,不是来自法律对个人的保护,而是来自个体对立法的彻底参与。合法性只能来自人民,这是切实保障个体自由的先决条件。由于本课程主要讨论《社会契约论》中的法律问题,我主要关注了第一卷论人民和主权者与第二卷论法律与主权者。

读完第一章我就忍不住惊叹于这位18世纪法国思想家卢梭的杰出智慧,极强的逻辑头脑,以及缜密精确的语言艺术。开篇即写到“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卢梭还谈到如果奴隶出卖了自己的自由与权利,那么是否奴隶本身反抗奴隶主的自由与权利也一并出卖给了奴隶主,也就是说奴隶主拥有了反抗自己的权利,这本身就是一件无比荒诞的事。

所以,卢梭思想归结为“人生而平等”,那么后半句“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则恰恰证明人的权利的自由又通过某种形式不得不被予以一定的禁锢,否则一个人的自由使其凭借某种“荒诞理由”去强占另一个人的自由,不是使社会框架分崩离析,就是使社会倒退到奴隶社会时代。这种来制约人的枷锁就是“社会契约”。

卢梭对于社会契约的解释是“社会契约,它不是上级与下级之间的那种约定,它是共同体和其各个成员之间的一种约定。它以社会契约为基础,是合法的一种约定;它对一切人一视同仁,是公平的一种约定;它除了公共幸福之外,不能再有任何其他的目的,是有益的一种约定;它有公共力量和最高权力作保障,是稳定的一种约定。”也就是说人们通过一种在社会探求中被公众普遍认可的社1 《社会契约论》【法】卢梭 著徐强 译北京九州出版社,2006.10

会体系或者社会制度的形式来规范各自权利与职能,而这种体系或者制度就是社会契约,也可以认为是民众达成的意识共识。人类从道德人性层面缔结一种社会普遍认可的约定,即由社会公意达成的约定,以牺牲一小部分的自由2,从而来获得剩余部分的自由以及这种自由不被侵占不被剥夺不被买卖的一种强力的保护,而这一强力也就是当代法律的强制力。

这种强力并非如某个国王拥有一种生杀大权,这是有共同认知层次的人一起为了维护自身的主权自由而彼此之间的牵制力,并通过第三方法律来实现这一牵制力。

但这种自由真正实现过程中又出现种种的事端变化,导致社会中各种人权问题频频曝光,例如京城上访案中的黑监狱、“被”精神病等等都无不说明了社会契约建立之后出现的种种问题。那么,此时就需要一种更加具体并且有执行力度有社会公信力度的系统——法律。

卢梭在论法律中提到“„„法律是公意的行为„„法律实际上只不过是公民社会得以存在的条件。人民由于要受法律的支配,所以他们就应当是法律的制定者„„”卢梭不断重复声明的观点就是一再强调公意、全体等概念,继而对于立法者的具体载体又加以讨论,并且提出必须是全体公民提出并通过的才是被社会所承认的法律,因为法律最终的受制者必然是创制者本身。《<社会契约论>导

3读》第60页说“法律创制者是一种独特的、超然的职能,与人间世界毫无共同之处”,第62页提出“能达到这种状态(即卢梭在书中所指的创制者的状态)的立法者只能是介于人神之间了”,我认为这种观点不妥,首先卢梭定然是反对神学论的,认为若是进行神的把戏,很快就会被戳穿。《社会契约论》第二卷阐述主权及其权利。主权由共同利益所决定和约束,籍着法律而行动。法律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公意的行为。虽然公意总是对的,但是它并非总是能作出明智的判断,因此也并非总能找到共同利益之所在,于是立法者的存在就是必要的。立法者本身并没有权力,他们只是指导者。他们起草和提出法律建议,只有人民自己(或者说主权者、公意)才有权设立法律。其次我对于“人神之间”的这种称呼更不能认同,卢梭所指的是拥有较高智慧的个体,而这种个体在整个公众只是属于一部分,卢梭是绝不承认以个体来领导全部,或者以部分制约整体。以我个人观点来看,法律创制者依然还是要回归到人,因为从目前中国的现实法律状况来看,收集每个人的法律观点是不实际也是客观所无法实现的,但人性的陋病依然存在,甚至可能因为物欲而更加严重,贪官污吏结党营私难道还是少数吗?

所以,以目前状况人民主权意识发展下去的最终结果,必然是法律意识的空前强化,以及一个健全的法制化社会的诞生。因为此时法律已经深入人民的心里,即卢梭在第二卷第十二章中所述“在这三种法律之外,还要加上一个第四种,而且是一切之中最重要的一种;这种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的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创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觉地以习惯的力量代替权威的力量。我说的就是风尚、习俗,而尤其是舆论;这个方面是我们的政论家所不认识的,但是其他一切方面的成功全都有系于此。这就正是伟大的立法家秘密地在专心致力着的方面了;尽管他好象把自己局限于制定个别的规章,其实这2这种自由实则本身存在某种相互冲突与矛盾,如我之前所述。以现行法律而言,即那些违法侵权的行为中所谓的“自由”理应禁锢。王云芳导读 天津人民出版社 2009版

些规章都只不过是拱顶上的拱架,而唯有那些发展缓慢的道德才是拱顶不可移动的基石。”

为了这一社会的美好未来,自然要规划全体的秩序,或者说赋予公共事物以最好的可能形式,那么也就是需要各种不同的立法关系,对法律进行分类,建立合理的法律体系。在卢梭看来,各种法律体系中,虽然自由和平等是立法体系的最终追求,然而,建立良好的风尚、习俗才是伟大的立法者真正应该追求的东西。以公意去立法,逐渐形成以政治法、民法、刑法以及最重要的道德规范构成的一整套健康的法律体系。只有形成了完整法律系统之后,社会的公平公正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人民的自由主权才能真正体现出“人民当家作主”这一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要求。而这一切需要长时间的进化与每代人的修改使之更加适合于公意要求,更加适合于和谐社会的要求,使和谐的因子深深的嵌入到每一条社会运行机制中去。

2.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二

在对上述的问题进行探讨之前, 我们不妨先去了解下吉登斯眼中的“全球化”。吉登斯认同积极派关于全球化的看法, 认为全球化是一种“在其中”的现象, 影响着我们生活中的亲密的个人方面, 从工作到政治领域, 全世界都能感受到它产生的结果[1]40。与大多数人一样, 他也看到了全球化的非良性后果, 然而, 其在看待全球化所带来的不平等问题时, 却提出了一些新的观点, 那就是不断扩大的不平等以及与之相关的生态环境危险, 并不能只归罪于富人, 因为全球化只是一定程度上的西化, 世界正变得无中心化, 不受任何大公司和国家集团的控制, 同时非西方国家对西方国家的影响也日益凸显。我们不难看出, 吉登斯在书中对全球化的思考和认识, 从很大程度上来说应该是其关于现代性及其所带来后果的思考。这里我们似乎可以得到一个这样的结论:全球化就其实质而言, 是现代性的一个后果。我们对全球化的讨论从某种程度上说, 就是对现代性产生的一方面后果的探讨。

一、传统该何去何从

吉登斯认为, 在全球化的影响下, 今天我们的世界正在出现两种基本的变迁:在西方国家, 不仅公共制度而且日常生活都在远离传统, 同时, 世界上其他一些仍然维持传统的社会也正变得非传统化。吉登斯认为, 这是正在出现的全球社会的核心和关键。同时, 其也谈到我们的传统也常常屈服于现代性, 经由重新包装变成了遗产或者是在商店中可以随意购买到的粗劣工艺品或者小玩意。这里, 不免让我想到了我们被受冲击的传统节日。随着社会、经济、文化发展, 以及全球化一体化进程的加剧, 我们的传统节日日渐淡化, 而外来节日则逐渐抬头, 大有盖过传统节日的势头。在现代中国, 各种“洋节”一年比一年过得火热, 时尚青年追逐新潮, 迷恋于“洋节”, 他们热衷于“圣诞”、钟情于“情人”、嬉戏于“愚人”等节日。我们不禁担忧起来, “洋节”随着文化全球化的进程而“乘虚而入”并“节节升温”, 使得我们的传统节日受到很大的冲击, 并有着逐步丧失的可能。从本质上看, 这种“洋节”的流行和升温并未给我们的社会带来益处, 这种盲目和跟风, 其实是年轻人对现代生活压力的一种释放, 是对沉重现实生活的暂时脱离, 也是文化大融合对中国传统文化的侵蚀, 它使得我们关于中国传统节日的记忆日趋苍白, 细节有所淡化, 热情逐渐消退, 我们渐渐失去了很多我们的传统, 于是我们出现了吉登斯所谓的传统的另一面———成瘾和强制的出现。人们可能沉溺于工作、锻炼、饮食、爱情甚至性, 其原因只是在于传统的衰退和缺失。

于此, 吉登斯认为, 社会需要传统, 传统是必须的, 我们应该坚持, 因为它给生活以连续并形成生活[1]42。这些都给了我们很多重建我们传统文化的启示:中国的传统节日因为有着深厚的文化渊源, 所以才能流传百年。中国的传统节日是中华民族历史文化长期积淀的产物, 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世代相传最重要的载体, 它代表着中华民族文化的博大精神。

二、情感渐失, 我们将去向何处

在本书的第三章中, 作者在谈到家庭的问题时, 为我们提供了怎么思考我们自己以及我们如何建立与他人之间的联系等很有价值的分析。同时, 他也比较了传统家庭和现代家庭的不同。他认为, 传统家庭首先是一个经济单位, 且从一开始就存在着很明显的男女不平等现象, 两性生活的主要目的就是生儿育女、传宗接代。而现在家庭却发生很大变化, 婚姻不再是一种经济关系, 而是一中礼仪方式的认同, 其中亲密的关系和情感联系更成为我们婚姻的基础, 有助于对脆弱关系的加强。

吉登斯提到“现在尽管婚姻还仍旧是一种通常的状态, 但对于多数人来讲, 婚姻的含义却有了或多或少的本质变化。婚姻意味着夫妇处于一种稳定的状态, 而且实际上对这种稳定是一种保障, 因为有一种公开声明的含义。但是, 不再是两个人生活在一起的主要根据和保障。”的确, 以情感联系和亲密关系为基础的现代婚姻比起坚固的经济联系似乎真的脆弱许多。就目前中国来看, 随着“80后”时代的到来, 闪婚闪离的现象屡见不鲜, 一纸婚书变得廉价, 婚姻已逐渐失去了它捍卫关系稳定的作用, “银婚”和“金婚”也已慢慢成为我们的生活中的“神话”。伴随着“丁克”家庭的出现和增多, 原本是夫妻感情和关系纽带的孩子, 也被“革职”。

同时, 吉登斯认为现代社会“感情联系和亲密联系正在取代以往的人们生活的联系纽带。”对于这点, 笔者考虑到这本书的出版时间以及一些现实的状况, 认为吉登斯的结论似乎言之过早了。如果他的书出版在2011年的今天, 那么书中的这部分内容将会被改写。因为进入21世纪以来,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人们之间的交往和联系已经超越或者远离了情感关系, 变得越来越趋于理性化。人们之间的联系更多的是一种建立在经济利益基础上的关系, 现在社会中的“杀熟”现象就是很好的例证。在我们现在的社会中, 熟不意味着亲密的关系, 熟更不意味着可以彼此信赖。我们在采取行动的时候, 往往考虑的只是我们自身的利益。这里, 韦伯的目的合理性行动可以给我们很恰当的解释。那就是, 人们的行动是从理性的角度出发, 行动的目的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只要目标达成了, 任何手段都是合理的。这样无疑会带来一个后果, 那就是我们彼此之间感情或者说情感的联系日趋淡化, 整个社会也日渐陷入严重的信任危机。我们打着“熟人”、“亲戚”的幌子, 为了自身的利益, 毫不留情地斩断彼此之间亲密的关系, 取而代之的是我们的冷漠和麻木。全球化或者说是现代性让世界渐渐失控, 同时也让我们自己渐渐失控。我们争取更多的财富, 更大的利益的同时, 却丢掉了我们最宝贵的东西, 那就是情感甚至是人性。这些都是值得我们去深刻反思的。

三、应对全球化, 民主又该何去何从

在本书的最后一章, 吉登斯谈到了民主问题。他认为民主具有两面性, 一方面民主制度正在全球普及, 但是另一方面在其他国家都要效仿的成熟的民主制度中, 却出现了民主制度的削弱再扩散现象。在这样的情况下, 民主应该何去何从?我们是否就应该认为在民主似乎只是流于形式的时候, 民主制度就变得不那么重要了呢?对此, 吉登斯提出了一个新的概念, 那就是民主国家需要依靠民主本身, 也就是作者所谓的民主化的民主。民主应该超越国界, 在全球化的时候需要的是全球化的响应。同时, 他认为民主化的民主并不仅仅与成熟的民主社会有关, 它也有助于在民主不够发达和完善的地方建立民主制度。比如说在中国, 专制和集权的阴影由来已久, 仅仅依靠自上而下的方式并不能建立一个更开放、更民主的社会, 还需要自下而上的公民文化的回复。对此, 吉登斯认为用市场经济代替可能原来更稳定的国家经济并不能达到这个目标, 他将完善的民主比做三条腿的凳子, 政府、经济和公民社会, 三者应该达到平衡。同时, 在这个综合体中, 我们不能忽视媒体的作用。他强调, 全球信息社会的出现是一个巨大的民主推进力量, 同时电视和其他新闻媒体通过将政治观点平民化和个性化, 几乎摧毁;他们自己所打开的公众的对话空间[1]73。对于现阶段出现的民主削弱在扩散现象, 吉登斯也也给出了自己的解释, 那就是民主不仅需要特定的环境, 而且需要长期的培育。没有什么东西不经历斗争, 在任何层次上的民主斗士值得为之奋斗的, 而且最终都会达到。我们失控的世界不是不需要政府的管理, 而是需要更多, 当然, 只有更民主化的体制才能够做到这一点。可见, 对于我们的世界, 我们的未来, 吉登斯把希望投向了民主, 或者说是把希望投向了我们的制度。的确, 我们的世界正在发生剧烈的变化, 它正在产生很多从前为存在过的东西, 它们以不固定的偶然方式出现, 同时带来一系列的影响。我们中许多人都感受到我们力量的狭小和微弱, 很多的时候我们都是无能为力的, 诚如吉登斯所认为的, 我们所体验到的无能为力并不是个人失败的标志, 而是反映出我们制度的无力。我们要做的就是重构我们曾有过的这些制度, 或者建立全新的制度。全球化不是我们生活的附属物, 它是我们现在的生活方式。

四、关于本书的另外一些思考

读过吉登斯的《失控的世界》, 书中的几句话给我留下特别深刻的印象。吉登斯说:“对待未知的风险, 我们首先做的是要正视它的存在, 然后是要乐观积极的对待风险。虽然风险总是要规避的, 但是积极的冒险精神是一个充满活力的经济和充满创新的社会中最积极的因素。生活在全球化的时代里意味着我们要面对更多的, 各种各样的风险。我们可能应该变现的更为积极些, 而不能过去谨慎。”于此, 我开始反思自己的生活。生活中我们也要面对很多的风险, 很多的无法预知。然而, 面对风险, 很多时候我们选择的是逃避而不是挑战, 是推卸而不是担当, 殊不知在远离风险的同时, 我们也将机会隔离。其实, 风险并没有那么可怕, 也不是不能应对, 如果我们能够正视风险, 并以乐观的心态面对生活中的风险, 积极地应对面前的挑战, 勇敢地承担我们的责任, 机会与命运的游戏中我们一定会成为最终的赢家。

摘要:国与国之间贸易合作的发展, 不仅加强了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 同时也使各国在政治和文化上相互靠近, 成为了一个密切联系不可分割的整体。“地球村”的概念更是传递到世界的每一个角落。当代英国著名学者安东尼.吉登斯在其《失控的世界》这本书中以短小精练、朴实易懂的篇幅和语言带领我们从文化和政治的角度重新认识和了解全球化, 为我们分析了不断增长的全球依赖性是如何在传统、家庭、民主等方面影响我们的日常生活以及生活于其中的每一个人, 同时也为我们提供了认清自己和认清这个世界的有益视角。

关键词:社会学,吉登斯,社会传统

参考文献

3.《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三

18世纪的欧洲,在经历了漫长、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专制之后,伴随着技术的进步和新的生产方式及新的社会阶层的出现,一股新的社会思潮渐渐兴起,他们试图在旧的社会体制上建立一个全新的合理、合法、符合人性道德、保障人民权利的社会形态。其

中对历史产生巨大影响的就是1762年出版的《社会契约论》。在法国大革命中,它曾被大多数革命领袖奉为革命的“圣经”,它成为18世纪法国和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纲领,其“主权在民”的政治理念一直影响到现代社会的各种政治制度。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新华社旗下的新华网读书频道也把它列入“两会代表推荐书目”之一。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有两个理论前提:人生而自由、社会秩序神圣,其理论的特点是反对暴力——不管是政府的还是个人的,其要解决的问题是:“把权利所允许和私利所期望的结合起来,使得正义和功利不再分割”。在卢梭看来,“放弃自由,就是放弃了人性,抛弃了做人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卢梭的思想中,人做为个体显然不是至高无上的,“人生而自由”的理论会产生极端的思想——“任何人都可以认为他是他人的主人”,这样的社会暴力横生,个人自由反而失去保障,这不是卢梭想要的社会。因此,卢梭认为“社会秩序是一种神圣的权利,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根本”。卢梭反对用暴力来改变社会制度,他认为“暴力并不带来权利,我们只有义务尊崇合法的力量”。既然社会秩序那么重要,暴力又不能带来权利,那么如何产生一个权威来管理社会呢?卢梭认为,“正因为任何人对他人都没有天然的权力,正因为暴力不能产生权利,所以人类社会任何合理的权威都应建于人民之间的约定”。人类个体通过社会契约形成一个权威——也就是政府,把个体自身必需的部分权利、财产和自由让度给这个权威以便于其管理社会,而通过社会契约所形成的这个权威的最终目的则是保障契约各方的生存。这是卢梭描绘的最为理想化的民主政治的社会模式,而这种社会模式之所以可能存在,是因为人类的共同利益形成了社会紧密的纽带,“统治社会也只有以这种共同利益作为基础”。在这里,卢梭把当时政权两大流行要素——暴力和神授从组成政府的基础中剔除了,当时的欧洲政府在理论上一下子全部变成非法的了。

按照卢梭的观点,社会契约下的社会必须是一个法治的社会。“社会公约为政体带来存在和生命;而立法为政体带来意志和行动的能力”,形成的契约必须有一系列强制执行的社会准则来规范缔约各方的行为,以保护契约各方的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平等,使契约得以执行。卢梭认为人民必须遵守法律,这是一种责任是一种义务。他认为“在本质上,履行这些责任的个体在为他人服务的同时也在为自己服务”。但是法律的约束也不是无限的,“每个个体对那些一般约定留给自己的财产和自由拥有完全的支配”,这也许是现代“法律未禁止的即是合法”的思想的哲学阐述。由于法律给了政府管理人民的强制权力,为了防止政府违背人民意愿,滥权、越权,卢梭提出了一系列分权的政体设计。他对宪法起草人一系列近乎苛刻的描述,表明了他对政府滥权的严重的担心和立法、行政、执法分权的思想。卢梭认为宪法起草人“勾画了国家的机构,而不能在此机构中起任何作用”,“因为,治人者不能制法,反之,制法者也不能治人;否则,他的法律就会为他的私人情感控制,往往要维护他的不公,他也就永远不能防止其制法工作为其个人目的所沾污”。不光是宪法的起草,日常法律的制定也是这样。卢梭认为,“法律是公民集团的准则,由法律联系的人民本应该是法律的制定者”,“勾画草起法律的人不能也不应有立法的权力”,“立法权力必须也只能属于人民”,政府只是社会公共利益和权力的代理人而已。卢梭对于政府官员的描述,与现代的“公仆论”相当一致,他说:“行政权力的掌握者不是人民的主子,而是人民的雇员;人民可以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其任命或罢免;他们是被要求服从而不是达成契约。”在卢梭看来,政府官员甚至不是社会契约方,自然也不具备立法的资格和权力。

总的来说,卢梭的政治理念属于民主政治的范畴。但是卢梭对现实政治的考虑显然不是民主主义者,由于受到当时的技术水平的限制,卢梭不认为有真正的民主社会存在,他甚至认为大国适合君主制,这到和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思想一致。他认为真正的民主政府只可能在小国寡民中实现,在其他情形下“民主政府或群众政府比其他形式更可能出现内战和**”。困扰卢梭的是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技术上的,另一个是教育上的。他认为民主政府的立法决策必须通过公民大会才能决定,这在当时的技术条件下是不可能经常实现的。另外卢梭认为,美德是共和国的基础,但“并不是说人民的所有决定都是成熟的。我们当然都是为了自己的益处,但是我们可不能保证总是看到这种好处。人民是不会腐败的,但她可会受到蒙蔽,此时的她,好像总是见坏就上”。实际上困扰卢梭两个问题也是现代社会民主政治的基本问题,一个是要有足够的技术水平保证人民的意志能够充分在国家意志中体现,另外一个是人民必须有民主政治的理念和符合民主政治的道德水准——这是社会教育的问题。正是担心人民的道德水准,卢梭才会造出一个“宪法起草人”,并赋予他神一样的境界。他是这样描述宪法起草人的:“找

到适合一个民族的社会规范需要的是超人的智慧。如此的智慧要能够观察到人类的情感而又不卷入其中;它要完全独立于人类的本性但能完全了解其实质;它的幸福要与我们无涉但要愿意为我们着想;最后,它必须到遥远的未来去寻找它的荣耀,苦苦今世的劳作,以为后世的结果”。“任何人要勇敢地承担起组织一个民族的使命,他就要有能力,这么说,改造人性;他要把一个独立完整的个体,改造成更大的整体的一部分,从中个体在某种意义上获得他的生命和存在;他要解构人的组成方式以改良增强其力量;他要把天赋的物质上独立的存在代之以部分道德的存在。”

在现实中卢梭推崇的是贵族民主制或者叫“精英民主制”,他认为,“除了两权分离的好处,它还有着成员选举的好处……他们只能通过选举获得职位,从而使正直、开明、经验及其他受公众喜爱尊重的品质成为明智政府的保障”;“再者,集会易于举行,公务得到良好的讨论并处理得井井有条,在国外国家声望由德高望众的元老而非无名之辈或被人鄙视的群众维持”。“一句话,如果能够确定精英是为了国家利益而非自己的利益而统治了话,精英来统治群众是最好最自然的安排方式”。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的最后一册花了大量的篇幅分析了罗马共和国的兴衰成败,可见他对这种制度的重视程度。

4.社会契约论读后感 篇四

一、社会契约的由来

在社会初创之时,人们为了某种利益而自愿结合在一起,以维护整个集体的共同利益,也就是共同体中每个人的利益。在这个共同体形成的时候,每个成员也就等同于以牺牲自己天然的自由而换取了在集体中的自由,也就等同于每个成员都将自己的一切转让给了集体。这就相当于集体中的每个成员,分别与其他成员缔结了约定。而这个集体,就是社会;他们之间的约定,便是社会契约。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一卷“论社会公约”中谈到了社会公约形成的必要条件,以及社会公约存在的合理性基础:“然而人类既不能产生新的力量,而只能是结合并运用已有的力;所以人类便没有别的办法可以自存,除非是集合起来形成一种力量的总和才能够克服这种阻力,由一个唯一的动力把他们发动起来,并使他们共同协作。”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这一集合的形成是自发的,而不是被迫的;是平等的,而不是专制的。每一个缔约者在本质上都是平等的。卢梭说:“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人们在这样一个集体中所获得的权利,既是集体的权利,也是自身所本应享有却让渡给集体的权利。社会契约的本质是人们为了生存而自发形成的集体所达成的约定。

二、主权在民和人民的力量

突出了人民的主体地位和人民的力量是贯穿本书的一条线索。人民是社会契约的缔结者,社会契约所组成的集体就是国家。人民有缔结约定的自由,自然而然地,也就有解除约定的自由。国家由于是人民让渡自己权力而形成的,那么国家的权力也就一定是人民的权利。从而只有人民本身才有权利去行使国家的权力,因为那本身就是人民自己的权利,只不过是由于社会契约,人民才将这些权力让渡给了国家而已。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二卷・第六章“论法律”中这样谈到:“法律是意志的普遍性和对象的普遍性的统一。”由于社会契约的性质,法律只能由全体缔约者规定,这体现了法律意志的普遍性;而由于法律是全体缔约者所制定的,则它适用的对象从来不会是特定的一个人,而是全体缔约者,这体现了法律对象的普遍性。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卢梭看来,不仅立法权属于人民,而且法律也平等地适用于每个缔约者。

卢梭在第三卷・第一章“政府总论”中说:“国家是由于它本身而存在的,则政府只能是由于主权者而存在的。”我们在这里应当明确政府的建立只是为了协调人民与主权者之间的关系,政府“负责执行法律,并维持社会的以及政治的自由”。也就是说,政府只是一个“中间体”,也就只是一个执行机关。政府只是主权者进行统治的工具,而国家则是由于人民通过约定而建立起来的社会集团。由此看来,人民不仅享有国家的全部权利,而且没有任何人可以替代人民本身来行使这些权利。因为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的力量是无穷的。

5.社会契约论读后感1000字 篇五

在读这本书之前,首先去查阅了解了这本书的作者和写作背景。卢梭是法国十八世纪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文学家,他是法国大革命的先驱者,也是浪漫主义文学流派的开创者。这本书在创作时,深受启蒙思想的影响,但当时贵族鼓吹君权神授,并且有着十分严重的封建制度,农民阶级饱受贵族的摧残。而这本书就是卢梭在启蒙思想的影响之下,从自然法学的角度,展开了他对于“人”与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自由等方面的论述。

第一卷作者首先探讨了在社会秩序中人类的实际情况与法律的可能性,表达了他的主张,自己身为一个自由的公民,有义务去研究公共事务,有义务爱护自己的国家。人生来就是自由的,但是在政府之下往往是被压迫的,但是一旦人们可以打破自己身上的枷锁的时候,他们便会毫不犹豫,这是因为自由是他们的权利。以家庭关系为例展开了对原始社会的政治社会的描写,虽然人生来是自由的,但是在奴隶制度之下,首领与奴隶就像是牧羊人与牛、羊之间的关系一样,如果你没有勇气去反抗,那么你就只能卑微的做一个奴隶,任凭君主阶级羞辱。

以一个强者是如何产生,如果是强力形成权利会产生的后果,表现出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通过奴隶制度,论述了古代时人们的自由受到了严格的侵犯,无论是一个人对一个人还是一个作为高高在上的人,奴隶制和权利处在了一个相对里的情况下,变现了奴隶制度的荒谬不堪没有任何何意义,不仅如此,在奴隶制度下的约定,也没有一点的合理性。当然作为奴隶制度下的统治者,相对于人民和首领他们是一个集体而言,奴隶主只是一个孤独的统治者,尽管他有再多的奴隶,因为他的心中只有自己的利益,别人的生命在他眼中一文不值。

但是,一旦寻求到了社会公约,许多人的力量汇总到一起,就能够克服困难所带来的主力,但最重要的还是我们如何将这些力量结合到一起,正如书中作者所说:“我们每一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益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我们能够产生一个道德与集体的结合体之后,会产生城邦、国家、主权者、人民、公民等不同的身份,纵使我们会有许多不同种的身份,我们也能够一起克服困难的阻力。当主权者出现之后,社会也渐渐成为了一个共同体,当集体中的一员受到他人的侵害时,集体中的其他成员当然会站出来为他谋不平,因为他们是一个集体,损害个人利益也就是损害集体利益,这就逐渐形成了社会公约,任何人拒不服从公意的,全体就要迫使他服从公意,只有在主权者存在的情况下,社会公约才是合理有效的,否则将会被滥用于一些不好的事情。

于是我们慢慢进入了社会状态,社会产生了很大的变化,道德性登上了历史的舞台,义务和权利在人们的心中占据了重要的地位,道德的自由是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只有服从人类自己所制定的法律,那才是自由。这一卷的最后,通过对最初占有者和最强者对财产权的所享有权利的对比,得出“集体在接受个人财富时远不是剥夺个人财富,而只是保证他们自己对财富的合法享有,使据有变成为一种真正的权利,使享有变成为所有权。这一卷,主要论述了尽管人与人之间存在着因为自然而所带来的一些不平等,但是在法律和道德的保障下,他们是人人平等的,表现了在社会制度下,法律和道德存在的必要性。

第二卷开头讲述了公意是形成公共幸福必不可少的东西,当然在社会秩序个别利益是一定存在的,但正是因为众多的个别利益中会有着相似点,也因此社会之间就有了联系。而在此之中,主权者就显得及其的重要。主权是不可分割的,它分为强力和意志,即主权者的意思表示和人民的意思表示,主权不是分立存在的,它是对最高意思的执行。并且公意并不是永远都是正确的,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个人利益,当这些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后,常常产生的是众意,众意和公意是不同的,众意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着眼于私人的利益。只有每个公民都很好的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并且不能够产生派别,那么才能构成公意。公意是主权权利行使的基础,但关键在于如何行使好主权权利,正如文章中所说,我们要确定好主权权利的界限,要将公民的权利和主权者的权利合理调控好,公民生而自由,虽然他们有义务维护公共的利益,但是对于主权者不合理的要求他们也可以不接受。

对于生死权,书中说人民没有对自己生命的处分权,但每个人都有行使自己权利的自由,我认为他们有权去为了做一些事情不惜冒着自己的生命安全,如果这些事情不会危害到公共利益的话,毕竟人生来自由。由于社会公约,每个政治体都被赋予了生存和生命,我们认为上帝是神圣的,但是如果只有上帝,是远远不足以维护好社会秩序的,因此,法律的存在,就需要有约定和法律来把权利与义务结合在一起,但对于法律究竟是什么?很难去解释。法律是一个公意的行为,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他的对象具有普遍性。对于法律,立法者处于一个极其重要的地位,立法者在一切方面都是国家中的一个非凡人物,他们应该所有人的角度上去思考问题,维护好公共的利益。在一个国家中,除了有社会秩序、主权者、法律、立法者,还有最重要的就是人民,人民就是建筑一栋房子的砖瓦,没有了人民那我们这个集体也就不复存在了,正如人生来平等一样,每个人在自然的作用下都会存在不一样的特征,所以每一个人对于法律的接受程度也是不一样的,有些人不用说也会自觉接受法律的约束,法律但也有些人是永远也不愿意承认法律的,甚至不能容忍别人为了要消灭缺点而触碰到自己的缺点。

同一个法律并不能适用于那么多不同的地区,因为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风俗习惯,而不同的法律又会在人民之间造成矛盾和分歧。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健全有利的体制以此来拥有一个更加良好的政府。一切立法体系最终目的的全体最大的幸福可以概括为自由与平等。自由,是因为一切个人的依附都会削弱国家共同体中同样大的一部分力量;平等,是因为没有它,自由便不能存在。对于自由,人民生来自由,我们可以在不违反国家利益,不违反主权者的统治之下,自由的实现自己的合法权利。而平等对于现在的当权者或者是立法者来说,是一件很难做到的事情,毕竟每个人生来就是不同的,不同的环境、不同的性格……只有立法者制定出合理的法律,既不影响到强者的自由,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弱者的权利,才能算得上是平等。为了规划全体的秩序,或者说是为了赋予公共事务以最好的可能形式,需要考虑各种不同的关系,也因此会产生各种不同的法律。

从现在的中国来看,我们形成了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不同的部门法所组成,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等,从不同的角度维护着社会秩序。唯有这样,才能够使法律更加具有严密性,才能更好的维护好人民各方面合法权利。

读完这本书,其实要说完全能理解,那是不可能的,因为书中有很多东西,是作者都难以理解清楚的。这种具有哲学思想的东西,也只有有着深刻的经历才能够参透其中的奥秘。

其中让我影响最深刻的一个问题就是关于人生自由,在宪法中,公民的自由权利受到保障,但是当公民自身的利益与国家的利益冲突时,当然还是以国家的利益为主。我们在平时享受着权利与义务,我们有着言论、结社的自由,当然也有着爱护国家保护国家尊严的义务。因此,这里的自由并不是意味着为所欲为,而是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自由的行使自己的权利。

6.《社会契约论》的法哲学透视 篇六

(一) 《社会契约论》中的法律思想

第一, 关于法的分类。在《社会契约论》中, 卢梭把法律分为四种:政治法、民法、刑法以及他认为最重要的风尚、习俗和舆论。第二, 关于法的本质。在《社会契约论》中, 卢梭认为法是主权者之行为, 公意之宣告。这个论断包含三层含义:法是主权者之行为;法是公意之宣告;法律的对象具有普遍性。第三, 关于法治思想。卢梭十分崇尚依法治国的原则, 在他看来, 国家构成的基本要素不是官员而是法律。

(二) 关于法的分类的法哲学思考

在对刑法的思考中, 卢梭反对严厉的惩罚而主张对公民实行守法教育, 但是他并不反对死刑。卢梭这种主张轻刑、反对重刑但又不反对死刑的刑法和刑罚思想富有辨证色彩。

卢梭将风尚、习俗和舆论也视为法的种类之一, 尽管这种法律无法写成条文, 但卢梭对它讲的最多, 也最深刻。并且他认为人们长期形成的权利义务观念和法律意识比法律本身更加重要。从法哲学角度出发, 卢梭强调权利义务观念比法律本身更重要的具有合理性。再从法哲学的角度看看法律意识和法律本身的关系, 法律意识属于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 是一种社会意识, 法律本身属于政治上层建筑, 法律意识这种社会意识对于法律本身具有巨大的指引作用, 它可以影响法律的制定以及法律的实施效果。更重要的是, 它可以决定人们法律信仰的强弱。法律信仰的强弱深刻影响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法治程度与法制进程。

(三) 关于法的本质的法哲学思考

在卢梭看来, 法律首先要关注的是公意, 而不是君主或贵族的利益, 也不是某一个政治派别的利益。法的本质究竟是什么?在很多人看来, 法代表统治阶级意志, 实际上, 法应该超脱于统治阶级意志, 置于国家之上, 成为一种超然的信仰, 代表整个人类的正义与自由。卢梭关于法的本质的观点, 契合了这一点。

法的本质的外延, 包括法的对象,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谈到了法的对象问题。他认为法的对象具有普遍性, 法律的对象只能考虑涉及人民公共利益的国家以及各种抽象的行为, 而不能是个别的人或个别的行为, 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哲学理念。

(四) 关于法治思想的法哲学思考

法治思想也是卢梭《社会契约论》的必然逻辑结果。卢梭的法治思想包含以下几层法哲学内涵:一是法律至上性。因为主权是至高无上, 神圣不可侵犯的, 作为主权者的意志表述, 法也具有至上性。二是依法治国。卢梭认为政官只不过是主权者的公仆, 法律的奴隶, 必须严格遵守法律, 依照法办事。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卢梭认为, 君主首先是国家的成员, 一国的公民, 他不具有超乎法律的任何特权。

二、对《社会契约论》中法律思想局限性的法哲学批判

(一) 过分强调公意

卢梭认为是人民让渡其全部权利组成国家, 再由国家来规定人民的权利义务范围, 这实际上将人权置于消极的境地。一般来讲, 法律中自由的含义是“法不禁止即是自由”, 而卢梭的这种理论恰恰相反致使人权的范围大大缩小, 极不利于人权保护。此外,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过分强调公共利益, 而忽视了个人的权益。他认为一个人只有把自己完全纳入到共同体中去, 并且消灭自己的个性, 这样的社会才是完美的。因此, 他抹杀了个性存在的必要和必然性, 忽视了个体保护对于整个共同体的存续的作用。

(二) 代表公意的法不一定是良法

良法是我们追求的目标, 正义是法的本质与终极目标, 良法就是正义之法。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推崇代表公意的民主的法, 但是, 民主的法不一定是良法。因为公意也可能导致错误。例如一个国家以全民公决的形式通过一项旨在侵略另一个国家的法律, 这项法律就是不公正的。纳粹德国的历史已足以说明一切。

(三) 直接民主的弊端

在《社会契约论》中, 卢梭将人民直投即直接民主作为完善法制的重要条件。这种制度只适宜于“非常之小”的城邦国家, 并且还容易导致法律以及社会的不稳定。在人民直投制度下, 只要主权者认为法律不适当, 就可以“千百次地废除他们”, 主权者甚至可以用立法来限制、改变和废除某一违反法律的政府, 这就使国家法律和政府变得极不稳定, 人民的自由与权利也因而失去了必要的法律保障。而且这也表明, 人民的意志或曰公意高于法律, 人民可以根据公意随意修改甚至否定法律, 破坏了法律在治理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 其结果必然导致“人治”。

参考文献

[1]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M].商务印书馆.1980年2月修订第2版.[1]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M].商务印书馆.1980年2月修订第2版.

[2]美E.博登海默著, 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2]美E.博登海默著, 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

7.卢梭社会契约论读后感多篇 篇七

这本书大概就是想通过一大堆冗长的论述来说明作者的一个观点,也就是:人生而自由,由于人们生存的需要,于是通过订立一种契约,来建立一种作者称之为主权体的东西,建立主权体,又是为了维护主权体内内每个人民(主要指原来签订契约让渡自己的一些权力的那些人。)的人身和财产等方面的利益,但是如果国家不能满足这一要求(也就是原来契约中说要维护权力让读者利益的这一要求.),甚至是与这一要求相违背,那么,契约就失效,人民有权通过推翻国家来收回自己原来让渡的权力(作者认为,契约一失效,人们就立马恢复到了原来的自由状态,因为人生而自由)。这就是书里面大概想说的观点。

为了说明这一观点,作者在书中引用了不少的西方历史史实以及其他相关内容的作品。然而,一方面,我对于西方的历史,就了解的并不详细,举个例子,书中第一卷就提到了奴隶制,对于这种制度,我的认识仅处在只知道西方有奴隶制这种层次,但具体是怎样的奴隶制,在奴隶制之下发生了什么事件,西方人对于这种制度有什么样的观点,我一无所知。他举的这些例子我基本上就不大了解。另一方面,他在里面提到的那些书和作者的某些观点,我也基本上未曾听说过。因此,这本书读起来十分吃力,我觉得这是由于知识结构不兼容的缘故。我过去学习的主要内容是中国的历史,对于中国的历史,我又偏向于明史,在哲学上,我主要关注的是中国哲学,对于西方哲学,我也仅仅只有粗略地了解过西方哲学史。我觉得,阅读的过程,也是读者自身的知识体结构与作者的知识体系之间交流的过程,若是读者与作者之间的知识结构相差过大,这种交流往往难以达成,当然,也存在这样一种情况,读者的知识结构虽然难以与作者的知识结构进行交流,但读者可以从作者的作品中吸收到了一些观点,这些观点或许对于读者会有所启发,与读者的知识结构产生共鸣,这一点,或许就是我这次阅读有所收获之处。

以上为整体的阅读感受,接下来让我从各章节中找出一些能够与我的知识结构产生共鸣的部分来淡淡我的一些想法。

第一卷

本卷主要谈人类从自然状态过渡到政治状态这样一个过程,并指出了公约的根本条件。

第三章论最强者的权利

本章令我印象深刻的观点是,作者认为强力并不能带来权利,但强力可以迫使人们服从,但人们对于强力下的服从并不具有义务,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利才有服从的义务。作者在这里把权力分成了合法的权力和强力权力,人们对于合法的权力具有服从的义务,因而这种权力构成了权利,而强力迫使人们被迫服从,人们对其并不具有义务,因而强力并不构成权利。在这里,权力与权力在意义上是不一样的,以前我经常把二者混淆,读完这一章后,我大概可以感受到二者的区别了。合法权力与强力权力的区分又让我联想起了中国古代对于导之以德与导之以刑观点,虽然仔细追究,中西之间还是有不同之处,但我认为可以把西学中更合理的观点赋予到中学的解释之中,让刑法与德礼之辩拥有更理性而明晰的内涵。

第四章论奴隶制

本章有一些关于战争的重要观点。战争决不能产生不是为战争目的所必需的任何权利。如果战争的目的是为了解除对方的武装力量来获得某种政治或经济上的利益,那么人们就有权杀死敌方的武装人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杀死敌方武装人员与战争的目的是有关联的,一旦敌方武装人员解除了武装,那么此时,他将不再属于敌方武装力量的一部分,杀死他与实现战争的目的不再有关联,因此,别人将不再有杀死他的权力。这恐怕就是中国古代“杀降不祥”的原理。这个观点也成为了现代国际战争中不杀战俘原则的伦理依据。但在本文中,作者希望以此来论证奴隶制的理论基础从一开始就是不成立的。另外,在本书的第二卷第四章论生死权中,有个与之有关联的观点,就是为什么我们可以处死那些罪犯。作者指出,由于罪犯的罪行是在破坏国家的法律,攻击社会的公共权利,他是祖国的叛逆,在这种情况下,他已不再是祖国的成员了,甚至可以把他等同于国家的敌人,因此,国家对于罪犯的处决,可以看做是一场国家与反国家者之间的战争,在这场战争中,国家的目的是杀死那个破坏祖国法律的反国家者,来实现对国法的维护,杀死罪犯是与这场战争的目的是有关联的,因此,国家有杀死罪犯权利。

第六章论社会公约

这章涉及第一卷的一个重要内容,即公约的基本条件: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全部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都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七章论主权者

本章中我关注的观点是:由于个人利益的存在,每个人无法保证对政治共同体的绝对忠诚,这种不忠诚的积累为共同体的破灭提供了可能,共同体应对此有所限制。但人们组织政治共同体的最原始动机不正是想要维护自己的个人利益吗?这又让我陷入了那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问题...

第八章论社会状态

本章作者将自然状态与社会状态进行对比,并认为后者是真正的自由。人们通过社会契约,放弃了自己天然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企图和所能得到的一切东西的那种无限的权利,而他所得到的,乃是社会的自由以及对于他所享有一切东西的所有权。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而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作者的这些观点让我联想起了另一位哲学家似乎也所过类似的话,康德就曾提出人的自由与理性有关,当人遵从自己的理性时才是自由的,估计这二位中的某位受到了其中另一位的影响吧?

第二卷

本卷主要谈主权和立法方面的问题。

第二章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

本章谈到政治家缺乏对主权的正确认识,把不可分割的主权分割,把主权的派生物当作主权本身进行分割。在这里,之所以会把主权进行分割,很可能是因为混淆了主权与行政权力,主权由人民共同体的意志构成,任何与之相关的个别或局部的行为,都只是其派生物,而不是主权本身,比如,像司法权,外交权,这些权力,它们实际上是由主权产生的法律运作而派生的,但我在一些书籍中,却有见过像外交主权,司法主权这样的词,我认为这有可能就是一种本体与派生物的混淆。

第三章公意是否可能错误

当人民能够充分了解情况并进行讨论时,公民彼此间又没有任何勾结,那么从大量的小分歧中总可以产生公意。但是当形成了派别的时候,形成了以牺牲大集体为代价的小集团的时候,每一个这种集团的意志对它的成员来说就是公意,而对国家来说则成为个别意志。如果当一个集团足够的大,以至于超过了其他一切集团的时候,那么结果你就不再有许多小分歧的总和,而只有一个唯一的分歧,这时,就不再有公意,而占优势的意见不过是一种个别意见。以上这个观点,即是公意发生错误的原因,此时的“公意”,只不过是一种以公意形式表现出来的个别意志罢了。这让我想起了中国古代的党争之弊,那些结党之徒,往往是为了营一己之私,通过党派的势力来为自己的仕途寻找一个稳定的立足点,一旦进入了某个党派,这个党派就与自己的切身利益发生了关联,许多人为了这个小集体,不惜以牺牲整个国家的利益为代价,许多迫切的国家问题,往往因为党争而丧失了解决的机会。现在西方的某些国家也会存在类似的情况,反对党对于执政党的反对动机,往往是从本党的利益出发的,而非根据整个国家的利益来考虑,其反对不是建设性的反对,而是为了反对而反对,只要是执政党的观点,都反对,以此来证明现任的执政党是多么的不如本党,当这些反对党上台后,也常常为了扩大本党的影响力,把上届执政党的政策进行不加取舍的否决,只要是上届的,就是错的,就都要否决。这就是在为了小集团的利益来牺牲整个大集体。那些看似多么民主而符合公意的东西,实际上不过是党派势力下的个别利益。

第四章论主权权力的界限

本章很长。与我有共鸣的一个观点是:人们通过社会契约,使一种更美好的、更稳定的生活方式代替了不可靠的、不安定的生活方式,以自由代替了天然的独立,以自身的安全代替了侵害别人的权力。他们所献给国家的个人生命也不断地在受着国家的保护;并且当他们冒着生命危险去捍卫国家的时候,这时他们所做的事不也就是把自己得之于国家的东西重新给予国家吗?对此,我的看法是:当我们为国家而战斗时,我们所想要捍卫的,是国家所赋予我们的安全,当国家灭亡,这种所来自国家赋予的安全也不复存在之时,我们将更加的不安全,这时,我们将以冒更大的危险为代价来维护这种安全。在契约订立之前,处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们,需要通过频繁的搏斗来维护自身安全,当契约订立之后,人们将侵害别人的权利放弃,换来的是国家赋予自身的安全。国家通过集体合力所产生的机制形成了震慑作用,维护了我们每个人的安全。当我们冒着生命危险来捍卫国家时,我们所做的事也就是在捍卫自己的安全。

第五章论生死权

我对于此章中“个人绝对没有处置自身生命的权利”这一观点表示有疑问,对于这一观点的注解“作者认为自杀不是自然权利”这一观点也表示不大理解,在这里什么是自然权利?生命由个人进行支配,为什么会没有处置自身生命的权利?

第六章论法律

本章主要谈政治体产生以后,需要由立法来赋予其行动和意志,我用正常的人和植物人来类比有法律的政治体和没有法律的政治体。法律是政治共同体的产物,因而结合了意志与对象的普遍性,在执政机关中某个个别对象所发出的命令属于行政命令,而不是主权行为,因而是可以不具有普遍性的。所以,政府在履行职能时,如果平时决策都是部门中某位一把手说了算,这就属于个别对象的行政命令,若长此以往地依赖于这种行政手段,会导致决策缺乏公意,这种个人专断,也是腐败滋生的根源。而依据法律来进行决策,则可以使决策更多体现公意,有效防止腐败发生。

第八章至第九章论人民

这三章基本上在讨论人民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大概想说制定法律要遵循人民特性,国家的领土,资源,人口等条件对于法律与制度设计的影响。我在想,以前五四时期部分激进者,曾经认为国民是多么愚昧,把一些与中国截然不同的土壤环境下产生的价值观念强加于中国人民,我倒是觉得,由于中国古代农业生产的需要,强大的皇权力量,与之相适配的儒家思想,使中国传统土壤环境下培育出了懂得顺应国家意志,服从集体,富于献身精神的忠良臣民,纵使这些国民有时候自私自利,有时候胆怯懦弱,但是,利己之心,爱心生命这本身就是人的天性,天命之谓性,率性之谓道,修道之谓教,顺应并引导这种天然的国民特性,用他们的利己心来引导他们为国效力,保护好国民的生命安全,使国民在安逸的环境下从事劳动与生产,为国家积累物质实力,根据这种现实的条件来创制与西人不同的法律制度体系,从而发挥这种国民特性的优势,当现实与理论发生矛盾了,需要改变的是理论,而不是现实,当医生无法医治好病人时,只能说明医生的医术有问题,而不能说病人的病生错了,当国民特性与西方的法制制度体系无法兼容时,应根据中国自身的土壤环境来修正这种法制制度与本土特性相适应,而不是过于理想化地谈如何“改造国民”,把一套不合国情的价值体系强加于中国人民。西方人的法律制度,也是同样根据他们自己的国民特性与社会土壤而设立的。

第十二章法律的分类

此章有一个观点:“国家的强力才能使得它的成员自由”。国家的力量来源于人民,唯有人民懂得如何服从集体意志,为国尽忠,国家才能获得力量,国家又运用这种来自于人民的力量来捍卫人民的自由与全社会的共同福祉。清末,民智未开的中国人民,受到数千年的皇权统治和儒家思想的影响,懂得了服从与效忠,但对于个人的自由与主权体产生的条件之一就是要能够保护成员的人身自由与财产等观念并不明晰。但这二者并不是相互冲突的,而是可以在充分发挥了服从与尽忠的国民天性基础上,使像追求自由平等这样的观念对其进行补充。传统的价值观念下的中国人民在获得了新的价值观念补充后将会用自己的服从,效忠,献身精神来建立一个强而有力的主权体,同时,这个主权体将坚定不移地捍卫这些忠良国民的人身自由。当我们顺应自己的理性,来服从集体命令,效忠国家时,我们所服从和效忠的,也同时是我们自己。当一个人为自己的情绪所左右,意气用事之时,他往往会用自由或个性的名义来掩饰这种非理性所带来的实际不自由。

第三卷

本卷主要谈政府与政府的形式。

第一章政府总论

谈主权体,政府,人民三者之间的关系,人民公意产生主权体,主权体立法产生政府,政府维护法律。

第二章论各种不同政府形式的建制原则

本章有这样一个原则:政府中,行政人数越少,意志越集中,政府越活跃,反之,行政人数越多,意志越分散,政府越弱。政府人数,少可以只有一人,多可以达到全体人民,需要根据国家的大小来决定政府的人数,找到最合适的政府人数与全体人民数量的比例。我在想,平时开会的时候,也经常会有类似的现象,人数多了,反而难以活跃,这应该涉及到某些社会心理学领域的知识才能解释了吧?

第八章论没有一种政府形式适宜于一切国家

这章的标题本身就是一句名言。另外,里面说劳动少而出产多的地方,则需要国君制来统治,以便君主的奢侈能消耗掉臣民过多的剩余;因为这种过剩被政府吸收要比个人浪费掉要好得多。但这种情况下,它们迟早会产生革命,使得事物又回到自然的秩序。这让我想起了中国历代的王朝更替,和作者说的情况有类似之处。但我尚不了解发生这种现象的原理是什么。

第九章论一个好政府的标志

作者有一个令我感到有点怀疑的观点,就是:政治结合的目的是为了它的成员的生存与繁荣。而他们生存与繁荣的最确切可靠的标志是他们的数目和他们的人口。因此,在排除了其它特殊的条件后,一个在它的治下公民人数繁殖和增长最多的,就确实无疑是最好的政府。那个在它的治下人民减少而凋零的政府,就是最坏的政府。根据这个观点,当今世界最好的政府应该是中国政府和印度政府,而最坏的政府则是欧洲一些国家以及日本政府。中国政府是不是世界上最好的政府,那些列举的西方国家政府是不是世界上最坏的政府,我无法下结论,但印度政府不是世界上最好的政府,这一点我是敢肯定的。总觉得用人口来衡量政府好坏不大靠谱。

第十一章论政治体的死亡

政治体犹如人的生命,必然会死亡,但人可以设计好的制度,尽可能延长其生命。再强大的国家终会有灭亡的一天,再好的政府,也终究会倒台,再精巧的制度,终究会崩溃。万事万物,终究是不能够永恒的吧?一代又一代的生物学家和医学家的努力,可以使人的寿命不断提高,却永远无法使人永生,一代又一代的社会科学家,可以延长政治体或社会共同体的存在时间,却也不能保证它们可以永远存在。

第四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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