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林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通用8篇)
1.国有林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篇一
××林场
2017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2017年,××林场以党的第十九次代表大会精神和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认真按照全国、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自治区林业厅的部署要求,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以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强化安全生产基础,狠抓隐患整治、宣传教育、应急管理等工作,全面完成了林业厅下达的各项指标任务。现将我单位一年来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安全生产总体形势
今年以来,在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林场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保持稳定向好。截止12月30日,我场未发生较大以上责任事故,无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各类责任事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无一次性造成三人以上中毒责任事故,事故死亡人数为0。
二、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林场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将其摆在突出位置,2通过开展安全管理知识培训考核,让基层安管人员深刻领会安全发展理念,自觉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由上至下推动“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局面转变。9月16至17日,我场举办安全管理知识培训班,林场各级领导干部、安全员共90余人参加了培训。
2.实施全员、全覆盖的安全培训工程。通过集中培训和分类培训的形式,开展安全培训下基层活动,选拔理论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安全管理骨干人员组成讲师团,围绕岗位风险管控和遏制事故等内容进行授课,让职工充分了解本岗位风险点的基本情况,熟练掌握隐患排查治理、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程序,切实提高事故防范能力。据统计,今年我场先后组织了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森林防火培训活动,参训人员共计400人次。
3.做好农民工岗前安全培训。重点讲述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岗位风险管控措施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切实提高农民工按章作业的意识和能力,全面提升现场安全管理水平,让岗前安全培训成为安全生产的第一道防线。
(五)广泛宣传,注重引导,着力提高林场干部职工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
把“凝聚安全发展共识、提升安全文明水平”作为安全生产宣传的目标,采取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方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引导林场干部职工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努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减少人为因素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为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提供思想基础、精神动力和舆论支持。
1.组织干部职工开展动员、座谈、学习等活动,传达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宣贯《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安全生产法》,全面树立“安全红线不可逾越”的鲜明导向。
2.针对重大活动、重要节日、重点时段以及“防汛抗旱”、“防灾减灾”的工作要求,强化预防预警宣传,全面提升广大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思想自觉和行为自觉,全面提高风险辨识、隐患排查治理、事故应急处置和逃生自救互救能力。
3.扎实开展以“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突出抓好主题宣讲、“6〃16”安全生产咨询日、安全生产事故警示教育和消防演练等活动,推动安全宣传进学校、进机关、进林区、进农村、进家庭,充分发挥“教育一个群众、带动一个家庭、影响整个社会”的作用,努力提高社会公众安全意识。据统计,在“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共悬挂横幅38条,张贴标语200余张,免费发放知识手册、传单1000份。
(六)全力以赴抓安全保稳定促和谐,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环境
1.深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超前研判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科学制定针对性管控措施;
62018 年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第十九次代表大会精神,以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风险防控体系、教育培训体系和预警应急体系,持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着力提升安全管理能力和本质安全水平,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力争实现安全生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零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发展。
2017年12月30日
2.国有林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篇二
我省国有林场大多兴建于五、六十年代, 承担造林营林任务, 定性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1985年, 国家实行“拨改贷”政策后, 体制变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 实行企业化管理。2000年, 国家实行以生产木材为主全面向生态建设为主转变, 国有林场承担任务发生了根本性变化, 主要是承担生态建设任务, 但体制一直沿用至今。
全省现有国有林场182个, 分布在14个市, 57个县 (市、区) , 其中辽东山区99个, 辽西北地区69个, 辽中南平原沿海地区14个。辽中南地区林场分布特点是一个县 (市) 只有一个林场。国有林场事权管理以县为主, 县属林场164个, 占90%, 厅直5个, 市直14个;职工总数23669人, 其中在职17178人, 离退休6491人。在职职工中, 60%的职工在管理、技术、护林岗位上, 40%的下岗职工承包、经营林场森林资源及自谋职业。
国有林场是我省生态建设的主力军, 其森林大多分布在生态主要区域及生态脆弱带, 构成我省生态体系建设的基本柜架。大伙房、浑河、观音阁、白石等二十几座大中型水库周围, 由10处国有林场庇护;重要江河源头有65处林场分布;科尔沁沙地南缘由7处林场连成防护网;生态环境脆弱、水土流失严重的辽西地区也有19处林场保护。国有林场在发挥巨大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时, 所经营的商品林为我省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在全省林业建设中起到了骨干、示范和辐射作用。
2 国有林场饮水设施存在问题
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滞后, 国有林场饮水安全问题不容忽视。据不完全统计, 国有林场场部吃水困难的70个工区, 饮水困难的人口达6万人。国有林场绝大部分没有自来水, 饮水困难有五种类型:一是资源型缺水。西北部分地区十年九旱, 多年连旱, 造成这一地区长年缺水。此种类型占饮水困难林场的30%。二是工程型缺水。部分地区, 年降雨量虽在1000mm左右, 但由于地形、地貌和地质条件复杂, 山高坡陡, 有水蓄不住, 没有饮水工程。长期靠人挑车拉到几公里以外的水井、河流取水。此种类型占饮水困难林场的10%。三是水质型缺水。一些林场所在地区地下水和地面水含氟、砷等矿物质严重超标, 林场群众长期饮用, 轻者患氟斑牙, 重者骨骼变形乃至瘫痪。四是直接饮用河水、雨水等达不到国家饮水安全标准的苦咸水。此种类型占饮水困难林场的5%。五是其它原因如海水入侵导致的吃水困难等。此种类型占饮水困难林场的2%。
造成的主要原因:一是国有林场在建场初期采取的是“先生产、后生活”、建设做贡献的思想指导下, 国家投资主要用在营林生产上, 生产生活等基础设施建设基本上没有搞。二是国家在1985年以前对国有林场基础设施的投入很不足, 1985年以后国家又停止了投入。林场社会性公共基础设施欠账相当严重。三是国有林场饮水设施建设没有纳入当地水利建设的统筹规划和农村“改水改厕”工程。四是绝大多数国有林场没有积累资金搞建设的能力。
3 国有林场饮水设施建设建议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国有林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从广大国有林场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林场持续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 坚持以人为本, 加快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 不断提高国有林场群众的生活质量, 全面建设现代化国有林场。
加大投入, 加快国有林场饮水基础设施建设, 国有林场基本实现生产生活用水供应有保障, 并达到安全卫生标准, 饮水工程项目拟按以下运行。
3.1 明确任务加强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 是建设社会主义新
农村的重要内容, 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建设工作的领导, 把抓基础设施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精心组织, 明确责任。
3.2 统筹规划紧紧抓住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机遇, 制定科学规划, 确定各阶段的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 统筹安排, 分步实施。
3.3 加强资金管理将国有林场饮水安全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
农村建设计划中。项目建设资金分项目、分资金类型进行管理, 分级签订资金使用合同, 明确各级法人和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与义务。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4 保障工程质量项目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项目的立
项、设计、招标、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都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办法。未经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国家批复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建设方案和建设内容, 不得随意调整概预算。各级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管, 强化工程质量意识, 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确保工程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发挥应有的效益, 保证建设项目按期、保质、保量完成。
3.5 统筹兼顾实施项目国有林场饮水安全项目的实施, 要与林
场生产生活实际相结合, 要与林场的脱贫致富相结合, 要与林场的各项改革相结合, 要与林场的文明建设结合起来。力争项目发挥出最大最好的效益。
摘要:林业在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国土生态安全, 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国有林场在林业生态体系和林业产业体系建设中起着骨干、示范作用。改善国有林场基础设施, 是解决国有林场饮水安全问题, 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
3.国有林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篇三
摘要国有林场是我国重要的森林资源生产基地,在全球都在重视生态环境的今天,加快国有林场生产发展,对于推动我国林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国有林场营林生产投资的内部审计,是处于林场经营活动的重要地位,在林场生存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监督作用。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这种地位和作用显得尤其突出。本文通过对国有林场营林生产投资的内部审计方法进行研究,探讨内审对国有林场监管对企业健康发展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国有林场营林生产营林投资内部审计
前言
发展林业生产,加大营林生产投资,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维护自然生态环境, ,这是国有林场长期担负的一项重要历史任务。由于我国国有林场内部审计的特殊背景,长期以来审计工作的重心局限于企业的财务收支状况,突出了“监督职能”而忽视了“服务职能”,不关注企业的经济效益和长远发展。内部审计机构大都是企业内设机构,基本上处于管理层领导之下。因此在审计过程中,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利益相关方的影响和制约。在这种情况下,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及权威性都得不到保障。营林生产是国有林场森林培育的基本工作,也是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良性循环的重要保证。对国有林场营林资金运行情况进行审计,是监督其健康营运发展的重要措施和手段。
一、国有林场营林生产投资内部审计的方法
1.营林生产成本包括幼苗栽植、幼林抚育、中幼林管护、成熟林管理、病虫害防治、森林管护等所发生的一些费用,具体包括:整地、挖坑、栽植、浇水等造林工程;施肥、中耕除草等抚育工程;森林管护、防虫等一系列管理工程项目。国有林场营林生产投资,大多以发包方式将工程承包出去,也有生产方自己组织内部职工直接参与造林的形式,但一般采取第一种方式居多,要对这些工程进行发包,招标,签书面合同。首先,内部审计要对这些合同的招标程序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于承包人的合法证件、承包资质以及生产能力等审核是否具备招标条件。其次,审核实际操作是否按照造林设计书的要求进行施工,检查是否严格按照造林设计书上的规定地块、树种,及是否按照各项造林技术规程进行营林作业,并保证达到所要求的的成活率及符合技术规程的规定,是否有业务部门单项验收合格单和工程竣工报告。最后,内审人员要把审计重点放在营林投资工程款结算的审查,严格履行财务制度,完善责任划分,应严格审核工程日报单和造林及其他劳务雇佣人员工资明细表,并且要附用工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联系方式等信息。以确保合同真实履行和营林资金有效利用。
2.企业内审人员应从营林投资的工程项目入手,根据营林生产报表的资金支出项目对照营林投资单位编制的营林生產作业设计书、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审查,进而审查营林投资工程定额的合理性、营林投资合同的严密性、工程招投标控制实施的合理性、营林投资任务变更程序的合法性,投资计划变更是否严格按程序报告批准、营林投资工程款结算的手续是否齐全等方面,确保营林生产投资资金不被挪用、少支、假支。结合这些预警信号捕捉疑点,内审人员可以通过基本情况的介绍,听取企业基层人员对企业的看法和评价,发现疑点。还可以通过对已掌握的部分资料、证据及其他线索的运用,对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口头质询,了解核实有关情况,以此获取有关新的证据和线索。内审人员要灵活运用观察取证法,在短时间内获取大量一手资料和证据;通过主要分析财务信息各构成要素之间、财务信息与相关非财务信息之间的异常的或难以令人信服的程序或关系,包括交易或事项的发生或地点异常;执行人异常;程序、政策或方法异常等。
二、国有林场营林生产投资内部审计细则
查证营林生产作业设计书的设计定额是否合理,将实际营林生产支出定额与设计书设计定额相比,查看是否有比设计定额高的情况,将实际营林投资项目与营林生产作业设计书项目进行对比,应注意查看与设计误差较大的项目,查明误差原因。将年度投资计划与实际支出进行对比,查明差额较大或异常项目的原因。注意查看其中的“其他支出”项目,有无挤占生产性资金的现象。将实际生产定额与生产合同或集体定价记录相核对,查看是否有不一致的情况,查证被审计单位是否有建立集体定价的制度,将实际生产支出单价与合同价格或林场内部集体定价记录相核对,查看是否有不一致的交易,对直接支出,未附有验收单的项目应查看有无报批手续;检查凭证,核对付款单与验收单的开单时间、数量、单价,看其是否一致。若有异常,应结合该单位的内部控制管理情况查找线索,查看营林生产投资合同是否存在明显的漏洞或不合理的条款。查看验收单上是否有现场管理人员、施工单位、分管负责人签字。查看结算开单日期是否和生产结算单的开单日期一致,查看营林生产支出明细账,重点核对定额、数量、时间异常的项目,并查明原因和资金去向。
三、如何加强对营林工程招投标监控
1.内部审计人员一般应针对国有林场的营林投资项目和公开招标的方式,从生产流程、招标流程管理入手,加强监督,减少漏洞,提高管理效益。营林投资工程项目是否经过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设计人员是否根据单位营林生产作业设计书编制年度投资计划,计划的建设任务、内容、进度、资金、效益等情况是否可行。营林投资工程定额的产生有无异常,查验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操作规程, 审查与林场的传统经验定额偏差状况。查证被审计单位是否建立合理的生产验收、结算制度,查看是否有未验收就结算生产工资和预支工程款的情况。审查中标方是否严格按规定的时间、地点、营林项目规定的标准、数量进行作业,主要施工内容是否变更。验收主要采取内业核查与外业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按营林作业项目及工程内容进行审计。
2.审查是否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是否将投标单位应具备的营林资质条件向社会公告。审查国有林场对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记录,审查投标人是否具备参加投标的资质条件,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林资质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证书、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被委托人身份证等手续是否完整。审查投标人交纳投标押金情况,是否及时足额按招标公告约定交纳押金。审查是否有经过招标领导小组根据营林项目设计资料和作业条件确定的营林生产工资、生产定额,是否有依据市场调查情况测算造林、抚育、补植、管护项目等平均市场价格,测算出投标总价款,最后确定招标标底的记录,审查标底确定是否符合常规。审查投标、开标、流标的记录档案。
3.采取逐片检查核实,主要核实树种、规模及地点是否符合设计,建设质量和经营管理措施是否达到技术规范或规程要求。造林工程或苗圃工程采取全查实测或抽查实测。按照国家标准对造林成活率和密度采取样园或样行进行全面检查。全面检查工程是否执行招标书、工程监理标准;建设规模及投资是否突破设计;建设标准是否提高或降低;建设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等。审查是否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执行项目管理,是否存在擅自调整或改变设计方案的情况。
四、营林投资项目内部审计重点
国有林场人员及参与调查设计人员是否参与或合伙参加竞标。招标领导小组成员及调查设计人员是否收受投标人好处,泄露营林作业调查设计的数量、规模或标底,或在招标前向他人泄露参与招标人的姓名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的其他情况。林场检查验收过程中是否出现违规验收,验收后,树种、面积、数量、质量是否在误差范围内。营林投资任务变更、投资计划变更是否严格按程序报告批准的审查。营林投资工程款结算的审查。查证被审计单位是否有建立合理的生产验收、结算制度,查看是否有未验收就结算生产工资和预支工程款的情况。跨年度结算的审查。查证跨年度结算的原因,是否存在虚支、套取营林资金的情况。
五、结束语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更多的应根据国有林场生产经营的特点,结合各国有林场的实际情况,并以中央五部委发部的内控制度制度为基础,参照现代企事业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国有林场管理特点,制定出符合国有林场营林生产投资的内部审计程序方法,以使内审工作更好地为林业生态可持续发展服务,有效提高国有林场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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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有林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平市国有林场木材产销管理,提高产销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福建省森林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及《福建省国有林场木材产销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南平市国有林场木材产销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涉及内容包括木材生产计划管理、伐区调查规划和伐区工艺设计管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办证管理、伐区拨交管理、林木采伐生产管理、木材检验员管理、木材进仓管理、仓储管理、木材出仓管理、木材销售管理、安全管理、票据管理等。
第三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南平市所辖18个国有林场的木材产销管理过程。
第四条 本办法由南平市林场处负责解释,并在《福建省国有林场木材产销管理办法》的指导和监督下执行。第二章 木材生产计划管理
第五条 木材生产计划严格按《森林法》、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森林经营方案》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生产计划执行,实行限额采伐。
第六条 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由各国有林场根据本场年度采伐限额、年度经济计划提报并经市林场处审核后报省国有林场管理局审核,由省林业厅批准、下达执行。
第三章 伐区调查规划和工艺设计管理
第七条 国有林场伐区调查规划设计执行《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程》(福建省地方标准[DB35/T88—1998])和《主要针叶造林树种抚育间伐技术规程》(福建省地方标准[DB35/T76—2003])。(如有新标准出台并代替旧标准的,按新标准执行)
第八条 国有林场年度伐区总体规划由各林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组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进行。规划材料以林场为单位于上一年度3月底前上报市林场处审批。
第九条 国有林场年度伐区调查规划工艺设计由市国有林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负责,根据市林场处审批的各场年度总体规划具体开展伐区调查工艺设计。第十条 年度伐区调查工艺设计应于上一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各设计组应在8月30日前提供所有伐区设计内外业材料,内业数据统一采用电脑处理,出材率统一按林场处下发的执行,各设计组组长必须做好内外业材料的审核及设计人员的签字工作。9月份由市林场处统一组织抽调国有林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骨干成员,对设计成果进行验收、审核、汇总,并由市林场处审批、通报设计成果。
第十一条 国有林场伐区调查工艺设计成果经审核批准后,不得随意更改。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改或变更的,必须由国有林场提交专题报告,由原设计单位重新设计或补充设计后,报市林场处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伐区调查规划设计队和设计人员的职责按《福建省伐区调查设计中心资质认证管理办法》(试行)和《南平市国有林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第十三条 伐区调查设计质量检查依照省国有林场管理局制定的《伐区调查设计质量检查办法(试行)》(闽林[2001]场局98号)执行。第十四条 国有林场应积极配合伐区调查规划设计队开展伐区调查设计工作,并提供相关的仪器设备(包括电脑等)、数据(图表册等)资料和必备的工作、生活条件及人员等。同时,应对设计的成果认真审核把关,对设计成果有异议的,应及时提出意见。设计队应对林场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确实存在问题的,应进行相应的调整、修改或重新设计。第十五条 各设计组应及时将设计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展情况等反映到设计队,以便及时处理解决。
第十六条 各验收组应认真负责,及时反映情况,确保各场伐区调查设计精度、质量及成果资料的完整性。第十七条 各场持证人员挂靠市国有林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的,应自觉服从设计队及所在设计组统一调用、进修、培训、考核等(各场应给予充分支持)。对不称职人员、素质差、工作不认真、甚至因设计成果不合格造成林场经济等损失的,将予以通报批评、不予聘用、处分处罚、赔偿,直至报发证、考核部门予以取消设计资格、收回资格证等处理。第四章 林木采伐许可证办证管理
第十八条 国有林场所有林木采伐(包括绿化苗移植)都必须凭证采伐。森木采伐管理依照《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福建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和《福建省调整商品林采伐政策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九条 国有林场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提报采伐申请书、伐区调查设计书(包括申请书数据软盘)及合法有效的山林权属证明(林权证等)。材料必须根据年度伐区调查工艺设计成果认真填写并保证数据准确、完整,数据、示意图等不允许涂改。同时,携带完整的伐区设计内外业材料到市林场处审核。采伐申请书须经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设计书左上角加盖单位公章,设计单位由南平市国有林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盖章。每年12月20日前须提报当年伐区作业质量验收和造林更新验收合格证明一览表,方可办理次年度采伐许可证;每年度第一次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时,须同时提供年度资源档案县级数据软盘和小班一览表。
第二十条 市国有林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各设计组、验收组必须对各场采伐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把关,组长及参加人员必须在填写完整的设计书的设计人员和验收人员栏签字,以确保其材料真实性和合法性。(涂改无效)第二十一条 设计材料与森林资源档案(图表)有出入的,应由设计人员重新核实后,由林场统一用正式文件上报市林场处审核。设计组组长、成员及国有林场专业技术人员(至少三人以上)必须在报告上签字(其中必须有工程师以上职称的三人)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允许合法收购有林地的个私及股份公司挂靠林场办理采伐证,办证时应提供林权证、经营区转到林场后与林场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等。
第二十三条 因征占用林地需采伐林木的,国有林场应提供国土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和省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临时占用林地和国有林场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建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采伐林木的,应提供省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四条 因森林火灾、病虫害等自然灾害须采伐受害林木的,商品林部分,林场须提交当地防火指挥部或森防站出具的证明;生态林部分,林场应行文上报设区市林业局,由设区市林业局转报省林业厅批准后采伐。
第二十五条 珍贵树种的采伐,属普通珍贵树种的,纯林的依照正常申请程序,须加注具体株数,混交林的依照同一设计、分别申请的原则执行;属国家和省保护珍贵树种的还须填写珍贵树种采伐申请审核表,并附照片和报告,经省林业厅批准后方可采伐。柳杉胸径在80cm以下的视同普通树种。
第二十六条 生态公益林的采伐,国有林场须在上年度12月5日前提报年度采伐计划(《年度生态公益林采伐规划表》),由设区市林业局行文上报省林业厅,经林业厅批准后实施,计划须包含:面积、林种(经营类型)、采伐类型、采伐方式、树种组成、年龄、郁闭度、株数强度、蓄积强度、采伐蓄积量、采伐出材量等内容。毛竹须列出具体采伐株数等内容。第二十七条 采伐申请书原则上按照一个小班一个伐区的原则,坡度25度以下的伐区面积面积不得超过20公顷,坡度大于25度的伐区面积不得超过5公顷。征占用地线状采伐的依照一林班一申请的原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普通树种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有效期为六个月,珍贵树种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有效期为三个月,在有效期内未能完成采伐任务的,在得到原发证单位延期许可后可顺延三个月,但不得跨年度。
第五章 伐区拨交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有林场根据林木采伐许可证、伐区设计等相关资料向工区(班组)拨交伐区。第三十条 伐区拨交时,应对具体采伐山场权属、四至范围进行界定,应明确具体采伐山场的采伐伐根高度、树材种的规格、数量等相关生产指标,并发放《国有林场伐区拨交单》。第六章 采伐生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伐区木材生产前,国有林场应对采伐队伍(采伐班组)的全体人员进行劳动安全生产等技术技能的培训和考核,签定《木材生产合同》、《木材安全生产合同》等。依照山场位置、采伐数量、作业条件进行集材道路合理开设。施工过程应组织施工员、安全员进行全程的技术指导和检查监督。
第三十二条 国有林场产销部门应密切配合,及时提供市场信息,共同研究树材种规格产销方案。应根据市场需求结合本场木材产销进度、库存量,以及各树材种适销时间、数量,明确树材种规格、选择伐区地点、确定办证时间、制定合理造材方案、研究生产成本、编制施工合同,适时组织生产、合理安排各伐区的生产顺序、木材生产进度、木材产品规格,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生产计划。市国有林场管理处、省国有林场管理局负责所辖国有林场木材生产的指导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国有林场应依据伐区设计的生产成本组织伐区木材生产,不得随意变更生产工艺流程,变相提高木材生产成本。
第三十四条 林场生产部门应根据“以销定产”的原则,根据采伐数量、采伐期限、生产进度合理安排工人上山进行作业。督促工区及工程队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每片伐区都应配置专职看管员,且签定《山场堆头看管合同》,落实责任制,防止木材流失。第三十五条 抓好场内运输管理。从伐区运出的木材必须经过木材检验员现场检验、山场看管人员签发,凭《木材检尺码单》运输;进货场后复检,仓管员签收,防止木材运输途中丢失。
第三十六条 工区(工组)应依照国有林场下发的《国有林场伐区拨交单》上所定的具体事项适时调整工程队的生产作业,以确保木材生产的规格、数量、质量、进度等符合国有林场要求。
第三十七条 国有林场生产业务应深入山场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监督,并填写《伐中检查报告单》,认真把好伐根、造材质量关,同时督促工区、工程队及时抓好生产进度,以确保任务按时完成。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要及时开出《国有林场木材生产质量整改通知书》,限期进行整改。
第三十八条 伐区作业质量检查依照省国有林场局制定的《伐区作业质量检查办法(试行)》(闽林[2001]场局108号)执行。
第三十九条 伐区生产结束后,分管场长、生产业务、工区主任和施工员应参加伐区验收,验收单应由分管场长及参加验收人员至少三人以上签字方为有效。必要时,验收后由场长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抽查、复检。生产部门应认真填写《采伐作业质量检查记录表》,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伐区验收合格后,生产部门应及时做好伐区材料(原始记录、设计书、申请书、采伐证、拨交单、施工合同、安全合同、伐中检查报告单、质量整改通知书及整改反馈情况、验收单、结算单、内部倒材码单、检尺野帐码单、进仓台帐等)的归档管理工作。第四十一条 个私挂靠林场办证生产的应处理好合同责任关系和利益关系。
第四十二条 股份公司挂靠林场办证生产的应处理好个人、公司、林场三者合同关系和股份制份额,分摊各项生产费用和做好收益分成。第七章 木材检验员管理 第四十三条 国有林场木材检验工作的管理应严格《福建省木材检验中心管理办法(试行)》(闽林[2001]产1号)及《福建省国有林场木材检验工作管理办法》(闽林[2002]场局148号)执行。木材检验员必须持证上岗,国有林场应建立完善的木材检验员管理机制。
第四十四条 严格实行山边装车检尺、进仓检尺、出仓检尺的“三道检尺”制度,严禁以出代进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严格实行进出仓检验员分开的检量制度,检验员按生产、销售的调拨通知单检尺,做到及时、准确、不漏;明码标记,填好野帐,做好登帐;台帐应日清月结,按树种、材种、规格分别登帐,并保存好各类凭证;配合领导和业务随时抽查。第四十六条 木材进出仓必须在仓管员监督下进行。
第四十七条 木材进仓须按伐区分别登帐,及时做好材积结算以及小班归档工作。第四十八条 检验员每月要定时和仓管、经销业务、财务对帐。
第四十九条 检验员每年应进行考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进出仓检验员的岗位轮换。第五十条 国有林场应成立进出仓复查复检小组,每月不定期复检2—3次,并将复检结果张榜公布。
第八章 木材进仓管理
第五十一条 国有林场应根据木材数量、堆头情况、天气情况,及时安排检尺员深入山场进行下山检量和进仓复检,填写《国有林场木材下山检尺码单》、《国有林场木材进仓检尺码单》。做到及时、准确、明码标记,搞好《国有林场木材进仓台帐》的登帐工作,保存好各类凭证。第五十二条 下山检量应以伐区为单位,同一伐区不同小班可以合并统计,不得将年度间或年度内的伐区的进仓数量相互调拨。
第五十三条 下山检量和进仓复检的允许误差:同一车检尺根数不得有误;木材下山检量与进仓复检的材积允许误差为±1%;薪材重量允许误差±1%。
第五十四条 每月底生产部门依照《国有林场下山木材检尺码单》、《国有林场木材进仓检尺码单》,逐个伐区进行结算;如山场设有临时仓库,应由检尺员进行进仓检尺以防木材流失,待出仓后凭码单进行生产结算,如发现堆头木材遗失,由看管人按场当月销价赔偿。第九章 仓储管理
第五十五条 国有林场应加强对货场的管理,货场货位实行编号管理,木材进仓要按树种、规格进行整堆,楞与楞之间间隔一定距离,大小头朝向一致或“井”字排列。做到“三清一化”,即树种清、等级清、规格清、木材排列商品化。仓管人员必须监督核对进仓数,并在码单上签字。仓管人员负责指导货场内的木材分类、归堆工作,并注意木材防火、防盗、防腐。货场要建立《国有林场木材仓储台帐》,仓储台帐应做到日清月结。
第五十六条 国有林场应定期进行清仓盘点工作,原则上每年至少盘仓一次。以书面形式说明盘盈、盘亏情况,分析原因,并上报市林场处。仓储管理的数量标准是根数不能有误差,材积误差不超过±1%。第五十七条 下半年盘仓工作必须在12月20日前完成。盘仓后,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情况下,应及时与财务对帐,并核消当年误差。核消材料应包括书面说明、情况分析、盘仓登记表,并经国有林场盘仓领导小组成员签字后,到财务备案并核消当年误差。盘仓数在12月最后一期报表体现,核消数在下一年1月份第一期报表体现。第十章 出仓管理
第五十八条 木材出仓要按照《木材调拨单》(《发货通知单》)或《木材购销(订货)合同》的要求检量,不得违规操作。国有林场对处理材、等外材的销售要严格检量,不得越级销售,以好充次。不得安排客户到未整堆的木材上检量装车。
第五十九条 出仓检验员不得擅自改码,如遇口径下调材,应会同经销部门和仓管员确认后方可改码。第六十条 出仓检验员必须现场检量、监装,不得擅自脱岗,不得由装车工、司机或客户报码。
第六十一条 出仓检验员必须清晰填写《国有林场木材出仓检尺码单》和《国有林场木材出仓台帐》,并正确计算。如填写错误或计算错误造成的损失由检验员负责。
第六十二条 国有林场原则上不能实行山边直接销售,个别伐区由于分散、集材距离远等原因确需山边直接销售的,应认真研究制定详细方案方可实施。同时应在山边建立临时货场,视同仓库管理。
实行山边直接销售的伐区管理:建立严格的伐区监督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看管人员,配足进仓检验员和出仓检验员,经现场检量并开具码单,由堆头看管人员签章,车辆离开后检验员方可离开。第十一章 销售管理
第六十三条 销售人员应对销区做市场调查,及时了解市场动态,并对各销区的市场情况进行汇兑、比较分析(价格、规格、运输费用、销量等),结合国有林场实际情况,确定国有林场木材销售方案,当好领导参谋,并及时与生产部门沟通,制定生产方案、规格、材种等。每月及时上报车皮申报计划及有关报表,保证车皮、货源、资金三落实,做好生产、经销的衔接工作。
坚持款到发货,严禁欠款发货。凡预定木材一律要签定合同并交纳不低于30%的定金,同时建立好客户档案。
第六十四条 坚持每月至少一次木材价格集体研究制度。通过对销区和本地的市场调查分析,做好市场预测预报工作,提出合理销售价格,适时调整木材价格。每次单价制定由场木材价格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签字以示负责。应实行木材价格张榜公开制度。
第六十五条 月销售价格必须与当月上报价格表基本一致,各树材种实际销价不低于上报价格行情表3%,并与上报的销量售价表相符。因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树材种质量原因而调整价格的,须经价格领导小组成员及时研究签字方可生效。
第六十六条 国有林场处理材(指非市场因素,而是由于管理不到位造成木材降等变质而不得不低于上报价10%或以上销售的木材)有条件的应公开招标销售;暂不具备条件的,需经场会集体研究定价并签名后执行。要求各场年处理材总量不得超过年销售总量的2%,处理材价格、数量必须按月上报市林场处备案。处理材数量较大、价格较低的,应报经市林场处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六十七条 经销、财务人员严格执行货款回笼制度,坚持“二单一签发”制度,即业务开单、财务收款、领导签发的管理制度。发货时,经销人员应及时结算,与财务对帐,确保货款的收足不欠后方可放行。
第六十八条 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销售人员对来场客户应主动提供服务,及时联系办理木材运输许可证、车皮申报手续,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十九条 建立和充实客户档案。销售人员对来场所有客户均造册建立档案,平时利用档案和客户互通信息。
第七十条 进出仓检尺码单和销售结算单应及时送林场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每月20日入帐。第七十一条 林场应确定木材销售的最低客户数,防止人为垄断木材价格。第七十二条 国有林场应建立销售人员及相关人员回避制度。第十二章 票据管理
第七十三条 木材产销过程的各类码单要按规定严格管理。
第七十四条 木材销售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发票由国有林场财务部门设专人管理,按规定领购、保管、开具及核销,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依法检查。第七十五条 木材产销过程的各类结算单据、销售单价等要归档管理,保存五年以上。第十三章 安全管理
第七十六条 国有林场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第一领导负责制,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第七十七条 国有林场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场长任领导小组组长,下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国有林场应根据木材生产规模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第七十八条 国有林场应根据《福建省林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定,结合国有林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各职能机构和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七十九条 国有林场必须按照《福建省木材采伐运输安全技术规程》、《南平市国有林场安全管理规定》等制定各工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八十条 国有林场必须遵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劳动保护规定和生产实际,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实现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第八十一条 国有林场在招用新工人(含“三工”)时,必须认真做好职工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对实行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制造新产品和对调工种的工人应进行相关技术的学习、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十二条 班组或安全员必须认真执行班前、班后安全检查制度,查生产环境、工具、器材、设备、防护用品等,发现问题应立即纠正。
第八十三条 国有林场职工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必须认真做好事故调查、登记、统计、处理工作。并在24小时内上报市林场处、省林场局。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依据《福建省国有林场木材产销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南平市国有林场木材产销实际情况补充修定,并由市林场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各国有林场应在本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场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和相应的奖惩制度。
5.国有林场与苗圃财务会计制度讲解 篇五
第二章 流动资产的核算 第三章 长期投资的核算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核算
第五章 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核算 第六章 林木资产的核算 第七章 流动负债的核算 第八章 长期负债的核算 第九章 所有者权益的核算 第十章 成本和费用的核算 第十一章 营业收入的核算 第十二章 利润及利润分配的核算 第十三章 会计报表的编制
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讲解
1990年财政部颁发的《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进行了修改
第一章 总说明
一、场圃会计制度改革的内容
场圃会计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改变了会计核算的基本平衡公示
会计平衡公式是设计会计制度和运用有关会计核算方法的一个重要理论依据。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场圃资金主要是国家一无偿或有偿的形式拨付,银行信贷比重不大,商业信用也受到了限制,因而,场圃对负责观念不强,会计上往往只从资金来源的角度进行核算,而没有严格区分债权人权益和所有者权益的界限,这决定了我国会计所用的会计平衡公式一直是“资金占用=资金来源”。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产品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场圃筹措和使用资金具有自主权,这就决定了会计对场圃产权关系不能笼统地从资金来源角度进行核算,而应就不同的产权分别核算。其中最根本的一点就是必须严格区分“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界限。为此,场圃制度改革了长期使用的“资金占用=资金来源”的会计平衡公式,借鉴国际惯例,采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会计平衡公式。
这一改变不仅有利于在会计核算上明确区分债权人权益和所有者权益,而且也有利于我国会计向国际会计惯例靠拢。同时也能使场圃会计核算的信息满足多方面的需要。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改革了会计报表体系
会计报表是会计核算工作的结果。是场圃会计向外传递会计信息的主要手段。场圃通过编制会计报表可以讲场圃生产经营情况总括地提供给社会有关方面。场圃现行的会计报表体系随着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已经越来越暴露出其不合理之处。一是通用性差,场圃原来的会计报表中许多指标主要是考虑国家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财务管理的需要,这样,在某种情况下就有可能忽视或不能充分考虑到其他方面的需要,也在某种程度上导致各部门向场圃布置报表过多;二是原来会计报表过多过繁,场圃财务会计人员大部分精力用于应付各种报表的编制和报送上,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财会人员参与场圃经营管
理;三是原来的会计报表体系与国外会计报表相差很大,使许多外国投资者不能通过场圃会计报表了解场圃的财务情况,从而影响外国投资,不利于我国发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针对这种情况,场圃会计制度对会计报表体系进行了改革,采用与国际会计相一致的会计报表体系。在场圃制度中,以资产负债表取代现行的资金平衡表,并增加了财务状况变动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三张报表。对于场圃向外部提供的其他报表只是作为附表来规定的。
3.确立了资本保全和核算要求
为了适应场圃建立资本金制度的需要,场圃会计制度改革了传统会计制度中的一些会计处理方法,确立了资本保全的会计核算要求。主要表现在:资产的盘盈、盘亏、报废和销毁发生的净损益。库存材料物资因国家统一调整价格发生的价差,以及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等,场圃不再像原制度规定的那样,在会计核算上冲减或增加场圃所用者投入的资本金,而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资本保全核算要求的确立,对于在会计核算中明确产权关系,体现保护投资者的宏观需要以及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4.改变完全成本法推广国际上通行的制度成本法
菖蒲的成本核算方法长期以来一直采用的是完全成本法,其基本特点是:场圃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全部记入场圃生产经营成本。在场圃会计制度中,改变了过去的完全成本法,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制作成本法,场圃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分为制度费用和期间费用,成本核算只有制造费用计入生产经营成本,而期间费用不再计入成本,在发生的会计期间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采用制造成本法能使会计上表现出来的当期净收益与当期销售量的关系更为合理和更富于理解,以此基础确定的各期经营成果更加客观和真实,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当前成本核算不实和潜亏的问题。此外,推行制造成本法还能够大大简化完全成本繁琐的期间费用分摊工作,提高核算工作效率,减轻场圃会计人员工作量。
5.在会计政策的选择上,允许场圃采用谨慎的原则
场圃可以依据谨慎原则的要求,在会计上合理预计和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原制度中没有规定或不允许场圃采用的方法,今后讲允许场圃采用的主要有:①允许场圃提取坏账准备,场圃会计制度规定,场圃对应收账款可以按规定的方法和比例计提坏账准备,当实现发生坏账损失时,用已提的坏账准备予以核算;②允许场圃采取后进先出法对发出存货进行计价,所谓后进先出法,是以“后入库的存货先发出“这一假定为前提,而实际上是针对物价上涨情况所提出来的,即当存货的市场上涨时,先按当期最后收进那批存货的价格对发出存货计价,当发出存货的数量超过最后收进那批存货的数量时,超过部分依次按前一批存货的价格计价,这样就能使存货的成本接近于现行成本,从而有利于现行成本与现行收入相配比。
二、会计科目简介
场圃会计制度按照建立资本金制度的原则,以及“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会计平衡公式的要求,根据场圃的需要和资金运动的特点,将会计科目分为五大类:
第一类,资产类会计科目。主要根据资产的一般分类和场圃资金的流动性,将资
产类会计科目分为流动资产类、长期投资类、固定资产类、无形资产类、递延资产类、林木资产类和其他资产类会计科目。场圃会计制度共设25个科目。
第二类,负债类会计科目。主要根据债务的期限长短和负债的构成,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负债类共有16个科目。
流动负债类会计科目一般有: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交利润、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等。
长期负债类会计科目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第三类,所有者权益类会计科目。包括资本类、公积类和未分配利润类三部分。资本类会计科目包括“实收资本”科目和“林木资本”科目;公积类会计科目包括“资本公积”科目和“盈余公积”科目,未分配利润类会计科目包括“本年利润”科目和“利润分配”科目。
第四类,成本费用类会计科目。包括生产成本、营林成本、制造费用和事业费支出等4个会计科目。
第五类,损益类会计科目,共有15个会计科目。
根据以上会计科目分类,场圃会计制度与原制度相比,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新旧会计制度会计科目的名称、核算内容基本一致。主要有:“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固定资产”、“林木资产”、“拨入事业费”、“应交税金”、“利润分配”、“事业费支出”、“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等科目。
第二种情况,新旧会计制度会计科目的名称基本一样,但核算内容发生了变化。这类会计科目包括“低值易耗品”、“产成品”等科目。
第三种情况,新旧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名称改变,但其中会计核算内容没变。这类会计科目包括:“累计折旧”、“在建工程”、“应付利润”等科目。
第四种情况,新旧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名称未变,但由于科目的调整变动,使这些科目的核算内容发生了增减变化。包括:“材料”、“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应付工资”、“其他应交款”等科目。
三、会计科目使用的原则
由于会计科目的设置的科学性直接影响会计报表内容和向外提供会计信息,因此,在修订会计制度中,对会计科目的设置注意了一下几点:
1.在强调会计科目的统一、科学、规范的前提下,因为场圃规模大小不一样,会计核算形式也不一样,有实行二级核算的所属单位,还有实行三级核算的所属单位。场圃制度规定,有独立核算的附属单位的场圃,可以增设“拨付所属资金”科目,所属独立核算的单位,可以增设“上级拨入资金”科目;对内部往来较多的场圃可以增设“内部往来”科目;对预付货款较多的场圃,可以增设“预收账款”、“预付账款”科目。
2.对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尽量做到简练,交叉使用的会计科目,其会计分录做的不重复、少重复。属于财务制度规定的内容,包括一些具体标准比例以及管理会计的内容原则上不写。
3.对材料日常收发核算,场圃会计制度规定是按实际成本计价的,设置了“材料”和“在途材料”科目。但对于采用计划成本计价的场圃,也可增设“材料采购”、“材料成本差异”科目,不再使用“在途材料”科目
4.为了满足财会电算化的需要,对会计科目进行了统一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薄、查阅账目。个场圃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时使用。
第二章
流动资产的核算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以及各种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应收记预付款项等。
一、现金的核算
6.国有林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篇六
美国是林业发达国家之一,其森林分公有林和私有林两大类,公有林的概念相当于我国的国有林。美国自1776年建国,1891年通过政府划拨的方式确定了约526万公顷森林为保留林,成为美国公有林的前身。从此,美国公有林的规模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对林业认识程度的提高不断壮大。目前,美国公有林面积为1.292亿公顷,占全国森林总面积的42.6%,在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保障国家木材供给、提升公众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大作用。
美国公有林管理具有6个显著特点:一是顶层定位明确。美国国会、政府将保护森林生态系统作为公有林经营管理的首要任务,同时将提高森林的木材储备保障能力作为公有林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森林生态系统保护和重视林地生产力的提高,实现森林的保护与发展之间的平衡,既是美国公有林经营管理的重要目标,也是公有林管理的发展趋势。二是管理体制稳定。美国以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垂直管理为主的公有林管理体制100多年来保持长期稳定。美国对公有林管理人员实行林务官制度,林务官纳入国家公务员统一管理。三是责任主体明确。美国公有林管理遵循谁所有、谁管理、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各部门分工明确,职能清晰,执行有力,形成了高效的管理体系,有效地节约了管理成本。四是经营科学规范。美国公有林管理法制健全,仅联邦政府出台的与公有林有关的法令就有11部。公有林管理规划科学,每个公有林经营单位都根据相关法律要求编制长达100年的森林管理规划,并具有法律效力。五是收支渠道顺畅。美国公有林管理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政策,其中公有林管理经费每年由基层逐级汇总、平衡、上报,由联邦林务局向总统提出财政预算,经国会批准后,再逐级平衡下拨;采伐收入全部上交财政。六是社会保障健全。美国公有林管理人员有完善的社会福利保障,不存在拖欠职工工资和社保等问题。林区社会建设由地方政府负责,有稳定的投入,公有林管理机构无社会负担。林区基础设施建设由公共财政全覆盖,民生有保障。
美国公有林管理给我国国有林场改革发展的重要启示如下:
把发展国有林场作为一项重大国家战略
美国是以私有制为主体的国家,但由于国家高度重视,顺应社会和民众对生态公益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实现了公有林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的迅速发展。在我国,新中国建立初期百废待兴,党和国家富有远见地作出了建立国有林场的科学决策,并把绿化荒山,培育、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作为国有林场的建设目标。经过60多年不懈努力,国有林场已发展成为我国生态建设的主力军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骨干。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生态文明的新时期,建议把发展国有林场作为一项重大国家战略,实行高位推动,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保护和管理好这部分珍贵的公共资源和生态财富,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作出更大贡献。
明晰国有林场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功能定位
美国生态环境良好,公众生态福祉较高,这很大程度得益于美国森林多、生态系统稳定,得益于美国林业发展较早地实现了由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转变。在我国,生态建设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全国生态环境整体恶化态势还未得到根本遏制,生态问题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巨大约束,生态环境的差距已成为我国与发达国家的核心差距之一。要缩短我们与发达国家之间的生态差距,必须从大力发展林业着手,坚持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国有林场作为我国林业建设的骨干和中坚力量,应该切实承担起引领林业历史性转变、带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任,坚持生态优先的发展战略。
树立国有林场是财富而不是包袱的观念
美国通过长达百年的公有林持续建设和科学经营,使公有林占到全国森林总量的半壁江山,成为国家宝贵的生态财富,在生态建设和生态产品供给方面更发挥着主体作用。我国国有林场经过60多年艰苦创业,现已营造培育起了6.7亿亩、23.4亿立方米的森林资源,分别占全国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量的23%和17%,成为我国重要的公共资源、宝贵的绿色财富。我们认为,当前一些地方政府由于国有林场不能创造眼前经济效益而把其视为“包袱”的做法是不正确的。据测算,如果解决好了体制机制和政策环境问题,使国有林场的“双增”潜力得到充分发挥,到2020年国有林场森林面积能比2010年增加0.75亿亩,森林蓄积增加5.6亿立方米,年固碳可达6000万吨,潜在经济价值2.9万亿元,提供就业机会2.3万个,将为推进林业改革、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作出新的不可替代的更大贡献。
对国有林场实行高层级管理
美国公有林长期坚持联邦和州两级直接垂直管理的体制。实践证明,这种高层级政府管理更有利于规范国有林的生产经营活动,更有利于从国家层面统筹国有林的政策和投入。我国的国有林场建场之初也多为国家或省级直管,生产建设任务由国家计划下达,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强有力的政策支持直接推动了林场事业的快速发展,森林资源得到快速增长,奠定了新中国林业发展的基础。之后,随着国家和林业体制的调整,国有林场逐步下放到市县管理,并开始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的管理体制,由此直接导致了国有林场政策边缘化、经营粗放化、发展弱势化,许多地方还经常发生为短期经济利益而过度利用资源、违法违规占地等的自利化行为,严重影响了国有林场的可持续发展。为了确保国有林场健康持续发展,在林业和生态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有必要借鉴美国公有林高层级管理的经验,逐步提升我国国有林场管理层级。
7.浅谈国有林场会计制度改革 篇七
一、林木资产、营林成本
林场现有的林木资产入账价值是以每年营林成本所投入的资金作为入账价值, 无法真实反映林场林木资产的实际价值。对于租地造林、股份合作并购森林资源、林地征占合作开发等山林权的变化、自然灾害、森林及木材采伐消耗资源等原因引起的林木资产增减, 均无法进行准确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森林资源, 包括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森林、林木、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微生物”,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森林资源资产包括森林、林木、林地、森林景观资产以及与森林资源相关的其他资产”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
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的意见》, 森林资源资产作为林场的主要资产, 加强其核算管理对于保护国有资产尤其重要。因此“林木资产”科目应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改设置为“生物资产”科目, 并分设消耗性生物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公益性生物资产及林地资源资产明细科目, 分类核算林场森林资源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
同时, 核算森林、林木培育过程中投入的肥料、苗木、人工及其林区道路、设施、良种科研、调查设计、管护等内容的“营林成本”, 其性质为资产的长期性投资, 不应列入成本类科目核算, 应改设为“营林工程”科目进行核算, 期末转入“生物资产”科目。
二、固定资产
随着林场的持续发展, 部分经济实力较强的林场不再局限于单一的林业生产, 已在省内外投资购建房产或土地, 用于出租获取收益,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国有林场资本的保值增值。这与《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三条规定的“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者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 主要包括:已出租的建筑物、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一致, 但按原制度规定仍在“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核算。因此, 必须增设“投资性房地产”科目, 强化对投资性资产进行会计核算。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但投资性资产获得的收益不属于上述减免企业所得税范围, 这对林场的持续发展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都是不利因素。从林业行业的特殊性和国家对林业的扶持政策考虑, 税收优惠政策应扩大优惠项目范围, 对林业行业实行所得税全免, 以利于林业发展, 保护生态环境。林场会计制度相应更改, 免征的所得税费用按即征即退申报, 作为补贴收入核算。
三、累计折旧
原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应按月计提, 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次月起, 计提折旧, 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下月起停止计提折旧”。可见, 累计折旧主要核算固定资产由于正常使用而发生的价值转移。但对于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 其依然会因为技术革新、自然老化等原因而发生减值。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是指由于固定资产市价持续下跌, 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 应当将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因此应按新企业会计准则增设“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核算固定资产净值低于实际价值或公允价值的差额。
四、待摊费用、预提费用
“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两个科目实质上是属于结算类科目, 不符合资产、负债的定义, 因此, 这两个科目不再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 会计科目也取消待摊费用及预提费用。原待摊费用核算的内容可以通过“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 原预提费用核算的内容可以通过“应付利息”、“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核算。原企业短期借款利息的预提, 新准则规定通过“应付利息”科目核算。新旧制度转换时, “待摊费用”余额可计入当期损益或转入预付账款科目处理。“预提费用”余额, 如果符合负债或预计负债的定义, 则转入相应应付款项或预计负债科目; 如果不符合负债或预计负债的定义, 则只能冲回或按照前期差错更正原则处理。
五、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根据财政部修订并于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规定: “职工薪酬, 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 也属于职工薪酬。短期薪酬具体包括: 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职工福利费, 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短期带薪缺勤, 短期利润分享计划, 非货币性福利以及其他短期薪酬”。国有林场已实行绩效工资制度, 现行计提职工福利费会计核算已失去实际意义, 新企业会计准则也已取消应付福利费的计提。因此, 应付福利费与应付工资合并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各项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先通过“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归集, 不能直接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新税法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 的部分, 准予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 5% 的部分, 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 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工会经费扣除依据是“拨缴”而非计提的金额,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依据是实际支出的金额, 因此,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在制度上不必再规定计提, 由林场自主选择按规定标准提取或直接列支。
六、育林基金、维简费、林价
育林基金制度是国家为了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 在财政极为困难的情况下提出的以林养林政策, 对采伐利用森林资源征收一定比例的资金, 用于恢复森林植被。
维简费是南方集体林区国有林场与苗圃按木竹产品销售收入的规定比例提取的更改资金, 主要用于运材道路延伸、河道整治和有关的工程设施、小型设备购置等支出。
林价是林场按木材生产的数量, 根据一定的标准计算后作为木材生产所消耗的林木成本核算。这种计算方法导致所计算出的林木消耗成本与实际消耗难以一致。
上述三项“金费”最终都列入林场的成本费用, 但原制度规定这三项金费需按一定比例向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计算缴纳上缴款。随着我国财力的增长, 为减轻林业生产经营者负担, 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政府对林场的财政资金支持力度逐渐加大, 福建省育林基金计提标准已从20% 降至10% 。林场作为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的中坚力量, 作为育林基金 ( 2010年后维简费已与育林基金合并) 最直接的使用对象, 还是必须按一定比例上缴资金增加成本, 这与国家对林业发展的扶持又相互矛盾。因此, 应取消对国有林场征收上述金费, 或由林场自提自用。
七、会计科目的设置
为了保证会计科目的一致性, 应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取消、更改和增设会计科目。
1. 应取消的会计科目
取消“待摊费用”、“预提费用”、“专项应付款———维简费”、“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科目。
2. 应更改、分设或合并的会计科目
“现金”科目改为“库存现金”科目。
取消“短期投资”科目, 设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
“材料”科目改为“原材料”科目。
“在途材料”科目改为“在途物资”科目。
“产成品”科目改为“库存商品”科目。
“委托加工材料”科目改为“委托加工物资”科目。
“低值易耗品”科目改为“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科目。
取消“短期投资”、“长期投资”科目, 重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 并在“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下设置“成本”、“公允价值变动”两个二级科目。
“林木资产”科目改为“生物资产”科目。
“营林成本”科目改为“营林工程”科目。
“递延资产” 科目改为 “长期待摊 费用”科目。
取消“专项应付款———专项拨款”、“拨入事业费”科目, 重设为“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科目。
取消“事业费支出”科目, 重设为“财政补助支出”科目。
“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科目合并为“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合并为“应交税费”科目。
取消“林木资本”科目, 合并入“实收资本”科目。
“营业收入” 科目改为 “主营业务 收入”科目。
“营业成本” 科目改为 “主营业务 成本”科目。
“营业费用”科目改为“销售费用”科目。
“育林及维简费”科目改为“育林费”科目。
“所得税”科目改为“所得税费用”科目。
3. 应增加的会计科目
增设“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核算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后, 计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
增设“交易性金融负债”科目, 核算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增设“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核算林场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 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的利得或损失。
增设“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核算林场根据资产减值等准则确定资产发生的减值, 或林场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贷款损失准备后, 相关资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的价值。
增设“生产性生物资产累计折旧”科目, 核算生产性生物资产 ( 经济林、薪炭林) 的累计折旧。
增设“累计摊销”科目, 核算无形资产的摊销。
参考文献
8.国有林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篇八
【关键词】国有林场;财务管理;生态保护
在我国,国有林场的林地、林木等全部生产资料和产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均为国家。设立国有林场是为了国家能够合理、有针对性的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国有林场从成立之初的森林资源培育、储备林木资产、到现在的保护和改善生态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国有林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政策方向的变化,作用和职能也在发生变化,国有林场需要进行改革,与之相对应的国有林场财务管理的改革也迫在眉睫。因此,从财务管理角度进行研究具有现实意义。
一、现阶段基层国有林场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国有林场的财务管理既有企业财务管理的涉及面广、综合性强的特点,同时也具有管理目的的服务性和管理程序的严密性。在国有林场改革取得成就的同时,随之而来体现在国有林场财务管理的不科学、不合理等一些矛盾也更加突显出来。具体表现为:
1.基层林场财务控制制度不完善
基层国有林场虽然设立完备的财务核算机构并有自己的核算队伍,也能够对本单位发生的业务从财务角度进行管理,但随着全国林业行业的发展和国有林场改革,目前仍在执行以前的会计制度,但一直没有针对国有林场特色出台相应的、细一步的解释性文件。财务工作进行的如何应该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控制,以便及时发现财务管理中出现的风险和问题,这样才能及时解决这些问题,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国有林场延续过去观念,没有市场竞争意识和盈亏的经济压力,所以对资金的管理就不够重视,财务制度本身存在缺陷。比如:专项资金到位不及时,随之专项工程不能按时完工,专项资金的管理不严格;对呆账、坏账管理不够,对应收账款管理不够严谨,没有及时发现账款收不回来的风险,这样不可避免的导致资金的流失,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
2.国有资产核算制度不健全
国有林场一般成立时间较早,并一直延用成立初时的核算制度,随着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原有固定资产一直使用账面原值,由于体制一成不变没有进行整理评估和清理,所以账面价值与市场价格严重不符;再有国有林场是一个相对特殊的行业,主要针对国有林区的生产、经营业务进行核算,其中固定资产的核算尤,特别的对土地资产和林木资产没有核算标准,林地资产没有确认标准。
国有林场的主要资产是林木资产,传统的主要经营项目是木材生产、加工、销售。林木资产不同于其他资产,有着生长周期长、需要不断维护等特点,所以林木资产科目后期也要持续进行投资。并且林木资产在投资周期内,会伴随着诸如火灾、虫害等投资风险,而还有一定的投资风险,又因为树木的最终成材率也不完全受控制,对于树木的价值量和增值情况都很难把握,很难在账面上准确进行预计和估算,造成国有林场财务管理难度大。
3.基层林场财务队伍整体素质不高
过去基层林场职工来源多为林业成立之初的职工子女,通过考试或培训后进行上岗,但上岗之后就很少有机关进行深造和学习,业务上都是靠师傅带徒弟的老方式在岗位上传承上一届职工的工作经验,国有林场大部分地处偏远山区,与市场化发展相对不紧密,受经济条件限制少有外出工作和学习机会,加上学历普通偏低,所以业务水平有限,林业财务队伍整体素质不高。
4.财务管理制度不适应林场多元化经营
国有林场是建设森林、生产经营林产品的事业单位,它的基本任务是保证国家森林资源得到科学有效地治理和运用。随着发展,国有林场通常会采取涉及多元化经营,在经济管理方法上,国有林场采取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和公司化经营的模式,但是相比于成熟企业的财务管理,国有林场在财务编制以及财务审核等方面都没有达到相应的水平。
林场的经营管理范围可以是树籽或是幼苗,可以是绿化树种或是造林基地,可以是一片林地或是整座森林,国有林场财务管理的范畴既具体、繁杂又涉及多个方面,不能像其他行业对财务进行集中有效的管理。国有林场经营的方针就是“以短养长、综合利用、多种经营、以林为主”。国有林场想要进行发展,必须因地制宜地兼顾着发展服务、加工、开采、养殖、种植等综合的利用项目以及多种经营的项目,目前国有林场着改革时点,更应该具有灵活多样的经营方式探索各种模式,选择更适合林业和林区的经营道路,以保护生态为主发展下一步的接续产业,合理开发和利用现有资源更多的创造价值,不断的进行创新。
二、加强基层国有林场财务管理工作的对策
1.重点抓好制度建设,通过严格的制度规范林业基层干部的行为
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通过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财务工作就可以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实现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同时,还要加强经济核算,尽可能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
2.摸索和探讨核算方式和办法,做好国有资产核算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认真做好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并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使单位的国有资产严格管理,合理使用,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国家近几年也在进一步探索国有林场的发展方向,出台了一些诸如林业贷款、交纳森林保险的相关优惠政策,也是在财务上分散财务风险为固定资产提供有效保障。
3.培养专业人材,提高整体林业财务人员素质
从两方面着手提高整体林业财务人员素质,一方面从入职及上岗入手,普选大中专毕业生为主要标准,并提供求学补助和贷款,鼓励和支持职工子接受女高等教育,培养和储备后续人才;另一方面在继续教育上重视后续,有针对性和专业性对财务人员进行培训和学习,多为职工提供外出机会,让财务人员不能过于封闭,多进行财务内容培训。
4.重视学习和执行国家的政策与规章
国有林场在财务核算上倾向于事业性质,所以在财务管理和核算上要以相关设计、可研报告为依据,在设立和处理具体的财务业务过程中涉及很多专项管理内容,所以必须要研究和学习国家出台的关于林业专项的批复文件、可研报告,落实和执行好国家下发给基层林业的专项款,并在账面上核算出准确的财务数据,保证及时、准确的反溃专项工程的实施效果。
5.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要想能够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必须从基础工作开始做起,真实、准确地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汇总进行分析和对比,同时,还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充分利用各种财务管理的方法,对经济业务以及经营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为管理者提供准确、详细的参考依据,保证各项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健康、顺利地开展。
6.关注林业产业开发,收集和整理相关信息为领导的提供依据
国有林场这些年来,也不断开发林业接续产业,围绕以林业管护为中心发展和开发其他适合林区的项目,如开发生态旅项目、林产品养殖项目,合理利用大自然给我们的资源,同时也能更好的去保护生态,保护资源,利用资源。从账务上的投资产出和后续发展能力来分析和选择适合当地的接续产业。
总之,国有林场虽然现在正在改革的时点,不管未来的发展方向如何,但保护生态资源、做好森林资源抚育、储备林木资产的宗旨是不变的,所以在财务管理的角度必须做好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工作,继续摸索和探讨核算方式和办法,做好国有资产核算,培养专业人材,提高整体林业财务人员素质,真正起到为林场经济保驾护航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廖海燕:《探析优化林业企业财务管理体制的对策》,《财经界》,2015年第3期。
[2]龚平:《强化林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思考》,《绿色财会》,2013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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