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案件立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4-06-18

关于执行案件立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共11篇)

1.关于执行案件立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一

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3月9日立案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现责令下列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或是申报财产。逾期,本院将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并对其持有的出入境证件予以宣布作废(请注意:即便是履行后解除限制出境措施,原有出入境证件也无法直接恢复有效,而是需要重新办理证件,后果很严重,请被执行人三思!!)、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拍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拘留被执行人等执行措施。执行通知书、报告 财产令、执行告知书请参阅:http://shixin.ssfy.gov.cn。联系电话:0595-88617826。序号案号当事人|事由执行依据主文执行费1(2017)闽0581执1048号申请执行人许龙坤、被执行人黄建东买卖合同纠纷支付货款1195900元及利息14359.002(2017)闽0581执1049号申请执行人许龙坤、被执行人吴群锋买卖合同纠纷支付货款135000元及利息1925.003(2017)闽0581执1050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婷、被执行人李友广买卖合同纠纷偿还借款275985元及利息4039.774(2017)闽0581执10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被执行人邱国彬、被执行人邱允筑、被执行人福建百德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偿还借款360954.68元及利息;被告福建百德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314.325(2017)闽0581执10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被执行人马晓娟、被执行人石狮市豪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偿还借款本金486527.19元及利息,被告石狮市豪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7197.906(2017)闽0581执10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分行、被执行人张清江、被执行人王瑞影、被执行人石狮市豪富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偿还借款本金798708.04元、利息、罚息7547.78元,同时支付自2015年10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10462.557(2017)闽0581执105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被执行人陈忠挺、被执行人王朗劝、被执行人福建百德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偿还借款本金456477.38元、利息、罚息及复息3240.81元,支付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被告福建百德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6795.778(2017)闽0581执10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被执行人洪美纯、被执行人林景旋、被执行人石狮市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偿还借款本金1427128.55元、利息、罚息及复息13122.72元,同时支付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被告石狮市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237.769(2017)闽0581执105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被执行人蔡玉爱、被执行人邱功尖、被执行人石狮市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偿还借款本金659570.01元,利息、罚息、复利7196.41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自2016年2月27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被申请人石狮市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9067.6610(2017)闽0581执10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被执行人柯诗侠、被执行人福建百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偿还借款本金502257.11元基金利息、复利4715.23元,同时支付自2016年2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被申请人福建百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7470.0811(2017)闽0581执10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分行、被执行人杜顺达、被执行人石狮市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杜委、被执行人杜宝珠借款合同纠纷偿还借款本金813818.8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9605.73元,同时支付自2016年1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被申请人石狮市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10634.2412(2017)闽0581执10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分行、被执行人陈平等、被执行人蔡雅文、被执行人福建百德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偿还借款本金453759.7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5046.52元,同时支付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被申请人福建百德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6782.0913(2017)闽0581执1060号申请执行人苏国岭、被执行人福建省石狮市威派服装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支付工资12984元94.7614(2017)闽0581执1061号申请执行人石狮市宝湖新世纪水暖器材经营部、被执行人柯福阳买卖合同纠纷偿还货款7834元及利息50.0015(2017)闽0581执1062号申请执行人石狮市宝湖新世纪水暖器材经营部、被执行人周亚挺买卖合同纠纷偿还货款68055元及违约金920.8216(2017)闽0581执1063号申请执行人陈文坛、被执行人陈俊明借款合同纠纷偿还借款8000元及利息,律师费600元50.0017(2017)闽0581执1064号申请执行人林玲玲、被执行人蔡丽华、被执行人蔡英伟借款合同纠纷偿还借款420000元及利息6200.0018(2017)闽0581执1065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华冠服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志练承揽合同纠纷偿还加工款315000元及利息4625.0019(2017)闽0581执1066号申请执行人柳奕积、被执行人蔡跃进借款合同纠纷偿还借款300000元4400.0020(2017)闽0581执1067号申请执行人叶炳华、被执行人李海彬借款合同纠纷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2900.0021(2017)闽0581执1068号申请执行人石狮市何珊丽辅料店、被执行人许建雄、被执行人郑秀珠买卖合同纠纷偿还辅料款38501元及利息477.5122(2017)闽0581执1069号申请执行人石狮市何珊丽辅料店、被执行人余双香买卖合同纠纷偿还辅料款25756元及利息286.3423(2017)闽0581执1070号申请执行人何珊丽、被执行人林东红买卖合同纠纷偿还辅料款20000元及利息200.0024(2017)闽0581执1071号申请执行人何正贵、被执行人苏武、被执行人张庆辉借款合同纠纷偿还借款3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8000元;被申请人张庆辉承担连带责任4520.0025(2017)闽0581执1072号申请执行人石狮市融鑫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方霆、被执行人黄俊彪、被执行人王雄苍借款合同纠纷偿还借款本金74900元及利息4796元,并以借款本金74900元为基数计算利息。黄俊彪、王雄苍承担连带责任1095.4426(2017)闽0581执1073号申请执行人石狮市曙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福建省石狮新联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协助办理申请人石狮市曙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的76间房地产买卖备案及产权登记手续0.0027(2017)闽0581执1074号申请执行人蔡荣生、被执行人王传玺买卖合同纠纷偿还货款28446元326.6928(2017)闽0581执1075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石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邱奕彬、被执行人许雅玲借款合同纠纷偿还借款本金550496.4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3579.72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拍卖、变卖被申请人邱奕彬所有的址在石狮市八七路602号,豪富广场3幢303号的房地产;拍卖费由被申请人承担7940.7629(2017)闽0581执1076号申请执行人蔡婉玲、被执行人张丽明、被执行人苏建龙借款合同纠纷偿还借款3674000元及利息39140.0030(2017)闽0581执1077号申请执行人何金华、被执行人石狮市梵谷养生美容美体会所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支付工资6300元50.00

2.关于执行案件立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以下统称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现就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是指专门适用于股息所得的税收协定条款,不含按税收协定规定应作为营业利润处理的股息所得所适用的税收协定条款。

二、按照税收协定股息条款规定,中国居民公司向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收居民支付股息,且该对方税收居民(或股息收取人)是该股息的受益所有人,则该对方税收居民取得的该项股息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即按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计算其在中国应缴纳的所得税。如果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高于中国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的税率,则纳税人仍可按中国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纳税。

纳税人需要享受上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纳税人应是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收居民;

(二)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纳税人应是相关股息的受益所有人;

(三)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股息应是按照中国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确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根据有关税收协定股息条款规定,凡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中国居民公司一定比例以上资本(一般为25%或10%)的,该对方税收居民取得的股息可按税收协定规定税率征税。该对方税收居民需要享受该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股息的该对方税收居民根据税收协定规定应限于公司;

(二)在该中国居民公司的全部所有者权益和有表决权股份中,该对方税收居民直接拥有的比例均符合规定比例;

(三)该对方税收居民直接拥有该中国居民公司的资本比例,在取得股息前连续12个月以内任何时候均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比例。

四、以获取优惠的税收地位为主要目的的交易或安排不应构成适用税收协定股息条款优惠规定的理由,纳税人因该交易或安排而不当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五、纳税人需要按照税收协定股息条款规定纳税的,相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该取得并保有支持其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规定的信息资料,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报告或提供。有关的信息资料包括:

(一)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或其授权代表签发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及支持该证明的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国内法律依据和相关事实证据;

(二)纳税人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的纳税情况,特别是与取得由中国居民公司支付股息有关的纳税情况;

(三)纳税人是否构成任一第三方(国家或地区)税收居民;

(四)纳税人是否构成中国税收居民;

(五)纳税人据以取得中国居民公司所支付股息的相关投资(转让)合同、产权凭证、利润分配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六)纳税人在中国居民公司的持股情况;

(七)其他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规定有关的信息资料。

六、各地应按本通知规定做好税收协定股息条款的执行工作,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税务总局。

3.关于执行案件立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保证森林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更有效地履行保护森林资源的职责,现将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林业行政案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森林公安机关可以以其归属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查处各类林业行政案件,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林业主管部门的印章。

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查处《森林法》第39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的林业行政案件,应以自己的名义查处,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的印章;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所属的派出所应以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的名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的印章。

二、森林公安机关与其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部门按照谁先发现谁办理的原则,依法查处林业行政案件。

森林公安机关民警查处林业行政案件时,应当向有关人员出示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三、对于依法立为林业行政案件的,森林公安机关不得采取查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各类治安、刑事强制措施。

依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和管辖范围的规定》,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必须立刑事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森林刑事案件经公安机关批准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依法作出林业行政处罚。

四、上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决定查处下级森林公安机关有权查处的林业行政案件。

下级森林公安机关认为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案件需要由上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决定。

五、森林公安机关以其归属林业主管部门的名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以自己名义作出林业行政处罚的,复议机关是上一级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或其所属的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林业局决定:

一、授权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它森林公安机构,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关于执行案件立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及时、准确打击经济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二○一○年五月七日

第七十六条[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5.劳动争议案件申请执行立案 篇五

一 申请执行应符合哪些条件: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生效,且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申请执行后称被执行人)未在确定的期限内履行(此期限为义务人的自动履行期限);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止,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行为;属于本院管辖。

备注:期间按照日、月、年计算,开始的当天不计算在期间内,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二 申请执行应提交哪些材料:

(一)对法院生效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申请执行的●劳动者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书原件一份,写明执行的依据和理由,申请执行的内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由本人签名确认;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需核对原件);加盖生效确认章的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原件一份;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公民代理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代理人是律师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原件一份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一份。

●用人单位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书原件一份,写明执行的依据和理由,申请执行的内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单位盖章确认;申请人是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以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是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一份;

申请人是三来一补企业的,列外方单位同用人单位为共同申请执行人,提供营业执照复

印件一份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一份。加盖生效确认章的民事判决书、调解书原件一份;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公民代理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代理人是律师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原件一份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一份。

备注:如果案件经二审的,应提交加盖生效确认章的二审裁判文书一份,并提交一审裁判文书原件一份。

(二)对生效劳动仲裁裁决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书原件一份,写明执行的依据和理由,申请执行的内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确认;申请人是劳动者的,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申请人工商登记资料一份;

申请人是用人单位方的,提供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一份。生效仲裁裁决书原件一份,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双方送达证明原件一份;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公民代理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代理人是律师的,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原件一份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一份。

三 劳动争议案件执行费缴纳说明:

6.关于执行案件立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六

【发布文号】深府〔2003〕230号 【发布日期】2003-12-29 【生效日期】2003-12-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国家契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府〔2003〕230号)

为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切实做到依法治税,加强征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违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89号)精神和《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41号令)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执行国家契税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契税“财政贴费”政策。市财政不再安排契税“财政贴费”资金,契税收入据实列收。

二、分类分档适用契税税率。

(一)土地、房屋权属转移,除国家规定减免外,必须缴纳契税;

(二)普通商品房权属转移,包括普通商品房权属的买卖、赠与和交换,暂按1.5%的税率缴纳契税,全部由承受权属的单位和个人负担;

(三)土地权属转移,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含协议出让、招标出让和拍卖出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含出售、赠与和交换),以及别墅、度假村等高档住宅权属转移(包括买卖、赠与和交换),契税税率为3%;

(四)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房屋赠与行为,同样照章征收契税: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的;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的;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4.以补偿征地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5.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五)以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时间为界线确定税率:

1.2003年12月31日之前(含31日)签订权属转移合同,并在2004年3月31日之前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

2.2004年1月1日后签订权属转移合同,以及2003年12月31日之前签订合同但在2004年4月1日之后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普通商品房权属转移契税税率为1.5%,土地、别墅与度假村等高档住宅权属转移契税税率为3%,全部由承受权属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3.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

三、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有关具体操作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我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改按本通知执行。

四、本通知有关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003年12月29日)

7.关于执行案件立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七

【发布文号】津政办发[1996]18号 【发布日期】1996-03-06 【生效日期】1996-03-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天津市政府关于检查

有关提高工作效率五个政令执行情况的通知

(1996年3月6日津政办发〔1996〕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促进各部门、各单位提高工作效率,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市人民政府决定近期对有关提高工作效率五个政令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检查内容

(一)《天津市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的执行情况;

(二)《天津市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的执行情况;

(三)《天津市提高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的执行情况;

(四)《天津市放宽企业登记政策提高登记工作效率的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的执行情况;

(五)《天津市财政税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提高办事效率的若干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的执行情况。

二、二、检查方法

这次检查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条、块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分3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自3月上旬开始,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对照市人民政府1、2、4、6、10号令的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委、局的检查要延伸到基层。

(二)抽查阶段。3月下旬,由市政府领导同志挂帅,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组织检查组,分别听取市外商投资办公室、市建委、市计委、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土地)局等部门的汇报。汇报重点:

1、政令规定的办事期限的执行情况;

2、联合办公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3、办事程序和相互衔接情况;

4、保证政令畅通,提高办事效率的基本经验及影响办事效率的原因等。

为了保证效果,在抽查期间将听取有关企业、有关单位对各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总结阶段。3月底,各部门对执行政令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将总结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后向市政府报告。

三、三、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提高工作效率、转变工作作风,直接关系到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认真贯彻执行市政府有关提高工作效率的政令,有助于加强廉政勤政建设和提高各部门的办事效率。各部门、各单位一定要提高对这次检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检查工作真正落到实处,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办事效率。

(二)要组织好自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办、局要组织好自查工作。要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通过自查,认真总结经验、转变作风,切实解决和纠正某些环节、某些方面执行政令不力、办事效率不高的问题。

(三)要认真搞好总结。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办、局要在自查基础上进行总结,对今后如何提高工作效率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

有关检查的日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承担。

联系电话:3326622,3326634

一九九六年三月六日

8.关于执行案件立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八

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于1997年12月30日发布实施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的实施,对于加强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各地在执行过程中也反映出部分规定不够明确和具体、处罚难以操作等问题。为了更好地实施该《办法》,现将执行《办法》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安全保护管理制度”问题

《办法》第十条第一项和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中的“安全保护管理制度”主要包括:(1)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2)信息监视、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3)病毒检测和网络安全漏洞检测制度;(4)违法案件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5)账号使用登记和操作权限管理制度;(6)安全管理人员岗位工作职责;(7)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8)其他与安全保护相关的管理制度。

二、关于“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问题

《办法》第十条第二项中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和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中的“安全技术保护措施”主要包括:(1)具有保存3个月以上系统网络运行日志和用户使用日志记录功能,内容包括IP地址分配及使用情况,交互式信息发布者、主页维护者、邮箱使用者和拨号用户上网的起止时间和对应IP地址,交互式栏目的信息等;(2)具有安全审计或预警功能;(3)开设邮件服务的,具有身份登记和识别确认功能;(5)计算机病毒防护功能;(6)其他保护信息和系统网络安全的技术措施。

三、关于“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问题

《办法》第八条中的“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和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中的“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主要包括:(1)用户注册登记、使用与变更情况(含用户账号、IP与EMAIL地址等);(2)IP地址分配、使用及变更情况;(3)网页栏目设置与变更及栏目负责人情况;(4)网络服务功能设置情况;(5)与安全保护相关的其他信息。

四、关于“保留有关原始记录”问题

《办法》第十条第十条第六项中的“有关原始记录”是指有关信息或行为在网上出现或发生时,计算机记录、存贮的所有相关数据,包括时间、内容(如图像、文字、声音等)、来源(如源IP地址、EMAIL地址等)及系统网络运行日志、用户使用日志等。

五、关于“停机整顿”处罚的执行问题

按照《办法》规定作出“停机整顿”的处罚决定,可采取的执行措施包括:(1)停止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2)停止部分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3)冻结用户联网账号;(4)其他有效执行措施。

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以适当的形式将其内容向社会公布,并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请及时报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9.关于执行案件立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九

[ 戴洪斌 ]——(2010-2-22)/ 已阅2286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国家赔偿确认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来,各级人民法院严格执行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立案规定,认真开展确认案件立案审查工作,充分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在工作中,也有部分尚在诉讼和执行程序中的案件也以赔偿确认案件立案等问题,对此需要给予高度重视,进一步规范确认案件立案审查工作。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不应作为国家赔偿确认案件立案:

一、尚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就其权利受损提出相关主张和请求的,应在诉讼程序中解决,一般不以确认案件立案。

二、对于未造成损害、尚未穷尽执行措施、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执行案件,转由执行部门处理,一般不以确认案件立案。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正在审查,上一级人民法院正在复议的,不以确认案件立案。

四、在执行监督案件中,执行法院启动了重新审查纠错程序的,不以确认案件立案。

五、依法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申诉或者申请再审解决的,不以确认案件立案。

六、利用确认法院职权行为违法,转嫁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诉讼风险和执行风险的,不以确认案件立案。

以上六种情形,主要是相关问题可以在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得到解决,或者在审判监督程序以及执行监督程序中得到解决。而不需要,也不应拿到国家赔偿确认程序中来解决。所以,确定以上诉讼、执行程序中的六种情形不予国家赔偿确认立案,而由相应的诉讼、执行以及相应的监督程序来处理,是有其道理的。

10.关于执行案件立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十

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5]3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执行《关于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促进药品现代物流发展的意见》(国食药监市〔2005〕160号,以下简称《意见》),加强对药品现代物流的监督管理,保证药品在流通环节的质量,规范药品物流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促进药品物流业健康发展,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意见》,现就药品委托储存、配送以及第三方药品物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药品批发企业从事委托、被委托存储、配送药品问题委托药品储存、配送的药品批发企业,应与被委托的药品批发企业一并向被委托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委托、被委托药品储存、配送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

被委托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被委托企业实施现场检查,在确认其具备《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6号令)和《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国食药监市〔2004〕76号)规定的,能够保证药品质量的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后,方可允许其从事被委托业务。属跨省(区、市)委托的,应将确认结果及申报资料一并送交委托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二、关于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问题

为了保证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的正常开展,我局在征求了部分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从事药品物流业务有关要求》(见附件2,以下简称《有关要求》)。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的企业应符合《意见》中“仓储、运输条件要优于《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中相关条件的要求”和《有关要求》规定的条件,并向注册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申请书》(见附件3),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第三方药品物流。第三方物流企业跨省(区、市)设置的物流设施,可由注册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所跨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检查。

通过检查可以从事第三方物流的企业,在接受药品物流委托时,应与委托方一并,向本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委托、被委托药品储存、配送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属跨省(区、市)委托的,在申请被确认后,需将申请书、确认结果以及企业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申报资料等,一并送交委托方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关于试点工作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意见》和《有关要求》的规定,进行药品现代物流试点工作。对开展被委托药品储存、配送或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的试点企业,在严格

有关条件的前提下,原则上各省控制在1至2家。试点工作要在深入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开展,以促进药品现代物流活动健康、顺利地进行。

附件:1.委托、被委托药品储存、配送业务申请书

2.第三方药品物流企业从事药品物流业务有关要求

3.开展第三方药品物流业务申请书

11.关于执行案件立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篇十一

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2000年9月21日)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规范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的公证和执行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三、公证机关在办理符合赋予强制执行的条件和范围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公证时,应当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未经公证的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协议、借据、欠单等债权文书,在履行过程中,债权人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机关必须征求债务人的意见;如债务人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机关可以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四、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五、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一)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事实确实发生;

(二)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和证据,债务人依照债权文书已经部分履行的事实;

(三)债务人对债权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有无疑义。

六、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债务人已经履行的部分,在执行证书中予以扣除。因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发生的违约金、利息、滞纳金等,可以列入执行标的。

七、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八、人民法院接到申请执行书,应当依法按规定程序办理。必要时,可以向公证机关调阅公证卷宗,公证机关应当提供。案件执行完毕后,由人民法院在十五日内将公证卷宗附结案通知退回公证机关。

上一篇:护理工作自查整改报告下一篇:窗口行业开展人民满意创建活动方案